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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新型 农村 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概况。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我国农村户口人员 (包括乡镇企业职工) 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享受一定的养老金,用以保障衣、食等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问题。自从 1991 年我国开始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之后,农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再到初具规模,可以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保障方式有: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养老、农村社区养老、商业养老保险、五保户制度等,其中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养老是传统的也是主要的农民养老方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的突起,这些传统的养老保障功能正在弱化,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令人十分担忧。
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起步于上个世纪 80 年代,到今天已经走过了 20 多年的历史。这段历程又可以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 1986 年至 1992 年,为早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阶段;第二阶段是从 1992 年至 1998年,为早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推广阶段;第三阶段是1998 年至 2003 年,为早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衰退阶段;第四阶段为 2003 年至今,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试点阶段。也就是说,从 1986 年至 2003 年,为我国的早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探索阶段,探索的结果是陷入了僵局、归于失败,从 2003 年开始,我国又开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阶段,这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苏州、上海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首先开展起来的,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至今仍然处于局部的、早期试点的探索阶段,还没有发展成全国性的政策试点。
二、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严重缺乏资金保障。
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政策扶持 ”为基本的筹资原则,但实际上大部分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并无任何国家的补助和补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实质上主要来源于集体和个人两种渠道。而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农村的集体组织由于受困于资金紧张局面而无力对农村养老保险给予补助;同时,农民收入在我国整个社会中来看还属于低收入群体,他们用于眼下生产和生活资料方面的资金往往都会面临困难,哪有多余的“闲钱”来参加养老保险呢?所以,综合这两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都没有、也不愿意花费多余的钱来参加养老保险,这导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严重匮乏。
(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够科学、规范。
世界上很多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一般都是采用征缴、保管和使用三分离的方法,以保证养老保险金的安全性和能够继续保值升值。而在我们中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都是由当地民政部门一手征缴、保管和使用的,并且又没有相应的监督部门进行监管,所以民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挤占、挪用甚至侵吞、浪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比较严重,使农民对参与养老保险失去了信任。
(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单位统一管理,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保费只能用于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以实现保值增值,为避免风险,农村养老保险金不能直接用于投资。但事实上,自从 1996 年以来,我国银行的存款利率一直都比较低,再考虑这些年以来的通货膨胀因素,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利用银行利息来获得保险金的收益其实很低,甚至可以说已经出现了缩水贬值,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的的实现——保障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生活需要上的资金供给,所以也就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四)家庭养老负担过重。
在我国传统的农村家庭生活中,老年人子女众多,所以晚年养老会有充分的保障。而随着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使得农村的家庭规模越来越朝着小型化发展,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意味着一对夫妻要赡养四位老人,这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时间、精力上来看,对农村的年轻子女都会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特别是一些家庭贫困的农户,子女养老力不从心,或者出现不孝子女拒绝赡养老人、对老人生活不闻不问、甚至虐待遗弃老人……所以说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负担的增重,将会对老年人的晚年幸福生活带来很大的威胁。
另外,目前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出现大量的农民子女纷纷涌向城市谋生的现象,这些年轻人在外打工,虽然能为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带来较大改观,但是也给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带了负面后果,因为大量的老弱病残老人留守家里,不仅平时的日常生活缺乏照料,而且遇到意外、生病时,老人们饱受的委屈和折磨会更多。……三、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首先,在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上,要切实履行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的原则。要通过各种宣传,动员农民积极参与投保并且提高参保的资金投入档次;要落实集体补助的发放并提高集体补助在保险基金中所占的比重;要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尤其应当加大政府在资金支持方面的责任。
其次,要开拓其他渠道来增加养老基金的来源。对此,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一些成功做法,笔者建议:
一是发行农村养老保险债券。通过发行农村养老保险债券,将社会上的部分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国家使用,以此缓解压力过重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问题。
二是发行社会保障彩票。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对彩票的认知度也越来越高,其热衷程度可以从体育彩票及福利彩票的出售中略见一斑,而福利彩票所筹措的资金尽管也是用于社会保障,但其使用范围比较狭小,仅限于社会保障中的福利事业。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可以考虑发行农村社会保障彩票,将所筹措的部分资金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
三是申请政策性调节贷款。即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民政部门,向中央银行申请政策性调节贷款,以暂时弥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缺口,等资金周转过来时再以其投资收益予以低利返还。这种政策性调节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率较低,具有政府扶持的性质。
四是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援助的性质,利率较低,期限较长,但手续往往非常严格。国家可以考虑争取申请到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并将申请到的部分货款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投入。
(二)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首先,根据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及我国的实际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采取政府部门一手征缴、保管和使用的方式非常不妥,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征缴、保管和使用三分离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
其次,应当强化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督管理。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构,对养老保险金的征缴、保管、投资、收益处分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以防养老保险金被挤占、挪用或贪污、浪费。
(三)开发多种方式的投资,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周期性较长,涉及面较广,如果民政部门所收缴的养老金长期不能增值,甚至发生了贬值,就很难保证将来养老金的给付能力,并且影响养老金的信誉、打击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因此,必须要通过各种途径来使养老金保持增值。对此,今后我们应当降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存款中的比例,转向开发其他一些投资、收益方式,例如:1.投资于房地产行业。因为房地产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周期较长、价格一路看涨,所以把小部分保险基金投资于房地产业可以使保险金以较小的风险获得较大的收益。2.
投资于政府债券。目前有不少地方政府的资金出现严重短缺状况,为了搞工程、搞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政府不得不以高利率为代价向外借款、发行债券。对此,笔者建议可以把部分养老基金用于购买政府债券,这样一方面缓解了地方政府资金紧张的局面,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养老基金获得稳定、可靠的收益。3.设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专门负责保险基金的投资和使用,以使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但养老保险金的收取、核算、给付等工作应当由其他机构而非该公司负责。
总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不断进行创新和调整,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三个原则之间寻求最佳组合,以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从而保障投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四)坚持和完善家庭养老保险。
首先,加强对农村进行道德宣传教育。封建思想的瓦解同时也使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功能逐步弱化,所以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尊重老人、孝敬老人的意识越来越薄弱,导致农村老人晚年生活不仅缺乏子女的关怀、照顾和经济上的补贴,甚至还会遭受儿子、媳妇的虐待、遗弃。所以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来加大对农民道德思想的教育和引导,宣传年轻人要树立敬老、养老的思想意识,加强对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生活保护。
其次,通过法律来保障老年人的晚年养老问题。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大潮中,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受到很大的冲击,仅靠年轻人的自觉意识来实现农村的家庭养老功能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来强制性要求年轻人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为此,笔者建议:在农村深入进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在农村设立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援助中心,对歧视、虐待、遗弃和不孝敬老人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制裁,以鞭策其及时纠正;可以在农村试行推广家庭赡养协议书,根据每个家庭的经济条件和实际情况,在协议书中详细规定子女孝敬、赡养老人的一些义务(包括经济补贴、生活照料、疾病护理……),并由集体出面建立奖惩制度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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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2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实践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论文摘要:通过对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苍山县、郯城县三个区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情况的实地调查,结合临沂市正在运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以看出,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不出社会保险的根本属性.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离帕累托最优状态甚远;市政府还需加大力度进行制度建设和财政投入,探索科学的养老保险城乡衔接机制.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山东省临沂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1992年6月开始,按照1992年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开展此项工作,该项事业发展较快(见表1)。但从调查的总体情况看。如今的制度建设还存在诸多的困境和难题。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突出存在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过程中。
二、临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践情况与存在问题分析
(一)临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践情况实地调查首先,临沂市三个区县的被调查者都表示“愿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明确回答“不愿意”的仅占13.12%。此外,2/3以上的被调查者表示知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不了解其具体内容。
其次.虽然大部分被调查农村居民表达了对其他养老方式的需求,但更为现实的想法仍是“靠自己”和“靠子女”来养老,选择“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养老目的的仅占17.19%。
其三.有些被调查者只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而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并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受调查区的养老保险实际参加者占回答“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者的比例为48.15%。
其四.调查点67.56%的农民对制度能否持续和能否保障养老尚存疑虑。显然,农民渴望有新型养老方式来满足未来养老的需求.而目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却作用有限,并未得到农民的完全认同。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大多数村民了解并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是人们并不指望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养老目的。村民对“养老方式”的选择方式及其所占比例如图1所示。
可见,该地区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已发生了一定变化,但同时对社会养老保险尚有很深的疑虑从表1得出,2004年,该区人均养老金月领取额不到50元。2008年人均养老金月领取额不到70元。就该区农村生活水平看,绝大部分投保者领取的养老金不能真正解决其老年基本生活问题。65%的参保农民认为“只当是补充”。正是由于该方案在缴费标准的设计上并没有达到保证农村老人基本生活的目的。动摇了农民对这一制度的信心,抑制了他们参保的积极性。目前全市投保人数60.89万,约占应参保人数的8%.距山东省拟定的“2010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建立,适龄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70%”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
(二)临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1.制度设计不完善,体现不出社会保险的根本属性。(1)在制度设计上,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实施制度仅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加之政策缺少连贯性,因此在具体实施中就带有随意性。(2)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立法、政府强制组织实施,正在实施的《基本方案》规定政府组织、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没有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难以形成制度。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也没有行政法规,影响了政策落实的效果和执法监督的力度。(3)现行制度缺乏公平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基本方案》规定保险对象的参保年龄为1周岁一60周岁,对于超过60岁的老年人并没有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那样予以补偿。他们成了制度的“真空”人群。第二,《基本方案》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和国家政策扶持三方相结合的原则,劳动者由于个人能力不同,收人有高有低:集体补助主要依靠当地乡镇企业,而乡镇企业经济实力也有很大差别,因而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积累额相差较大。第三,参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只补助干部。不补助群众;少数村即使补助所有参保者,也存在干部多补、群众少补的情况。(4)现行制度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互济性。《基本方案》采取个人账户积累制模式,由于大部分地区集体经济逐渐弱化,农村集体补助资金缺乏保证,再加上政府没有对投保者有最基本生活保障的承诺,现行农民养老保险类似于商业保险,实行的是个人自我平衡,养老金既不能实现代际调剂,也不能实现同代人之间不同收入者之间的调剂。
2.贫困群体未能从中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离帕累托最优状态甚远。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农民反映目前的生活仅够维持家庭的日常开销。并没有富裕的钱拿来参保。农村养老问题的重心在“经济收入问题”。低收入农户和贫困户是大多数农村地区的社会阶层中的“弱势群体”.农村老龄化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正是这一群体的问题。穷困者不能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受益,参保群体与未参保群体所占受调查总人口百分比和年家庭人均收入分别为11%、0.54万元和85%、0.134万元,这无疑违背了社会保险制度再分配的根本原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群体基本上是较为富裕的农民,而经济状况较差的农民则不能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益。
3.没有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机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城乡之间不能相互衔接,限制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空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居民、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在农村和城市间流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转移和衔接,《基本方案》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互隔离,给今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造成制度障碍。
三、构建临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一)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遵循的原则
1.强制性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强制性规定.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稳定的财政基础;并且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分担比例、运用以及管理也要用法律进行规制:二是对农村社会保障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2.互济性原则。互济是社会保障制度思想和意识基础。农民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受保成员之间调剂使用,通过互济将极大地提高农民整体的经济福利水平.从而促使整个社会经济效用最大化。
(二)构建临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增强政府财政支持力度。首先。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直接财政投人力度。据资料反映,北京市大兴区政府每年拿出1500万元,对全区符合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的24.6万人进行保费补贴和建立储备金,使政府补贴真正落到农民身上。这一经验显示政府对制度建立的支持,可以为构建新型的临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筹集提供有益的启示。其次,取消提取管理费,农村社保机构经费由财政拨付。应尽快考虑修改现行制度中从农民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3%管理费的规定,由财政按机构正常运行需要拨款。这一方面可以增加农民的投保收益,有利于落实“政府积极扶持”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可降低经办机构因经费不足、借支基金而造成的管理和基金运营风险。第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为了避免和应对这些风险的发生,市政府应每年从财政收人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并专户储存。提取比例建议按当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的1%~3%左右确定。
2.尝试建立国民年金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机制。农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对于农村居民,应当根据“反哺”的基本策略,建立非缴费型的国民年金制度;对于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在短期内可为其建立劳资双方共同缴费的个人账户制度。在长期内可通过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处于流动状态的非农劳动者进入“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3
论文摘要: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四个阶段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至今仍在探索中徘徊。本文并提出了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彼益面,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刚刚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发挥,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就是为了保障年老农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在实施之初就不该设置门槛、把一部分农民拒之门外,而是役盖所有农村人口。但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待遇应该确定在比较低的水平,以保障最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另外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区农民的收入情况存在差别,从而参保的承受能力各异,所以决定了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上不能一刀切,不能实现全国统一的标准。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建立起不同层次、标准有别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如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收人较高,农民具有较高的自我保障能力,如深圳市横岗镇的社会养老保险投保率已达96.2%.,其中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占70%,集体补贴的占30% ,而收人水平较低的中西部地俄,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供款能力较差,可以制定水平稍低的保障制度。
二、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长期以来,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农业为工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上世纪的半个世纪我国农业为工业提供资金积累为10000亿,极大地促进了工业现代化的发展,目前工业回报反哺农业应是理所当然的,在亿万农民步人老年时,应该由政府从税收收人中拨出一定的资金给一子相应的社会保障,改变目前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在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的前提下,可把财政今后增加的社会保障支出拿出大部分用于农村社会保障。
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和国际经验来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和政府给予的财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启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改革由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因而举步维艰,有的地区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在发达国家,由于政府给予充分的资金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得以建立和完善;正如温克勒在总结欧洲国家农民养老金的财政状况时说:“没有一个社会保障机构能光依靠所缴费用来承担农民养老余的支出。他们都需要依赖政府补助和其它方式来补贴”。例如,德国和奥地利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占70%。在加拿大有nisa账户,是指农场主社会养老计划,也叫收人稳定账户,每一个参加人都有个人nisa账户,包括基金1和基金2两部分,基金1是投保人自己存进去的款项及保险费,基金2是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每年向基金2中存人与个人相同数额的配套款项作为保险补贴。日本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份额在43 %以上,且有逐年增大趋势。波兰政府也负担农民老年金的2/3。
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政府需要下大力担负起经济责任,并拿出相当的财力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支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发展,近两年的发展速度在9%以七,到2020年,我国将进人小康社会,2050年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所以,可以预期政府的财政收人在今后几十年内,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届时政府应有能力提供较多的财政支持。若省级地方政府对参保的农民实行如3%一5%的补贴,10亿元的保费收入政府也不过支出补贴300万一5000万元,省财政应能承担。若其他各级财政都能够补一些,则补贴可以大幅提高,还可以带动村集体对农民参保给予补贴,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政府的财政扶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经办机构的经费实行财政拨款,把农民的“养命钱”还给农民;二是政府从每年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中拿出一部分财力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直接补贴,以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三是从政府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中,提出一部分作为农村社会保险基金,以弥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四是调整扶贫资金的使用,将扶贫资金按适当比例提取转化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性”、“福利性”。
三、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
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如果再不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立法,就会贻误大事。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间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拟定《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养老保险的性质、对象和标准;规范参保者权利、义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四、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4
论文内容摘要重庆市是一个大城市、大农村并存的直辖市,农村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75%。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通过对重庆市农村经济和老龄人的生活全面调查研究,较深入地了解到当前农村养老现状,剖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此基础上,从三方面提出了做好重庆农村养老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
重庆市是我国幅员最广、人口最多、人均gdp值最低的年轻直辖市,全市面积8.3万多平方公里,辖40个区县(市),但其中国家级贫困区、县11个,市级贫困县(市)6个,占重庆市区、县(市)的42.5%,且绝大部分都集中在三峡库区。全市拥有3144万人口,其中农村人口为2358万,占总人口的75%。据资料显示,重庆的农村林牧渔业总产值在全国排第24位,乡村农民纯收人仅是城镇居民的27%。重庆市城镇在职人员社会养老保障已基本步人健康发展的轨道,然而农村社会养老却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一、重庆农村养老现状
1.家庭养老占主体地位
家庭养老既是一种悠久的传统,也是一个古老的制度。家庭养老长期以来是重庆市农村养老的基本模式,与重庆市农村的传统文化、生产方式、经济水平低下等因素是分不开的。目前重庆市农村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劳动者创造的劳动剩余价值以家庭财富的形式积累了起来,留在了家庭内部。wWw.133229.COm因此,当其年老时,由家庭成员赡养是理所当然的事,特别是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环境闭塞,与外界联系甚少,还保留着一家一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更决定了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
目前重庆市虽然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但是由于农村居民经济收人较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推广困难重重;而且家庭养老除了提供给老人经济生活保障外,更主要的它还能满足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需要,更好地丰富了养老的内容。所以,要以社会养老保障替代农村家庭养老的主导地位,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2社区养老一度衰落
农村社区养老包括: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建立老年人服务体系和对家庭养老的引导与监督。社区对农村的养老保障是建立在雄厚的经济基础上的。人民公社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合一,公社为社区养老提供经济支持;公社解体后,社区养老失去经济支持而一度衰落。而目前重庆市农村经济尚不发达,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也不够景气.对社区养老的经济支持极其有限。就连人民公社时期留下敬老院也开设得参差不齐,经济条件好的渝北区、南岸区敬老院较多;而秀山、城口等贫困山区一个也没有。因此,近年农村社区养老工作主要是社区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对家庭养老的引导与监督。但是随着重庆市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主城区农村对社区养老的经济支持水平正迅速增长和提高,农村公共福利事业正在不断进步。
3.社会养老困难重重
1992年,重庆市按照国家“八五”计划指示,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在沙坪坝、北磅、巴县等地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但政府重视不够,没有专门政策法规、文件,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试点工作未能推开;1995年再次在沙坪坝和北培两区试点,但缺少政策指导和专人管理,试点工作仍旧收效甚微;1997年按国务院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农村社会保险,尽管宣传力度较大,由于政策思路不对,得不到广大农民的支持,也未能推开;1999年中央下文暂停继续开展,重庆的社会养老至今停滞不前。尽管上级鼓励推行土地换养老保险,但重庆至今仍未行动。
二、重庆农村养老现存问题与分析
1.家庭养老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规模日益缩小,一对农村夫妇要供养4个老人,抚养一个小孩。随着老年人寿命的延长,四代家庭的出现,他们还要供养更多的老人,经济负担加重。不少家庭的收入一般是先满足小孩的需求,再满足青年夫妇自身的基本需求,之后才考虑到老年人的生活供养;加之重庆市农村经济本身就比较落后,农民生活消费后所剩无几。因此,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正受到挑战。在生活照料方面,大批农村青年劳动力常年外出打工,不仅无法照料家中老人,反而把孩子和家中农活留给老人,老人负担沉重。在精神慰藉方面,由于家庭小型化的演进,子女外出打工,父母与子女间缺乏感情交流,难免孤单寂寞,家庭养老中的精神慰藉难以实现。
2.杜区养老方面
重庆农村的集体经济主要依靠乡镇企业,但重庆农村大多分布在边远山区,本来就不发达的乡镇企业已纷纷倒闭或私有化,社区养老经济来源枯竭。各种社区保险与福利也难于开展,就连最基本的敬老院,“五保户”所需经费也难以为继。由于人们对社区的职能缺乏认识,为老年人服务的组织机构(如老年协会等)形同虚设,或根本就没有,社区老人服务体系建设无人问津;社区对家庭养老的引导和监督也无法发挥。
3.杜会养老方面
重庆市当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名不副实。重庆市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金来源是企业出大头(工资总额的20%),个人出小头(工资总额的8%),必要时国家给予财政补贴。而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民自我缴纳为主,集体补助极少,国家仅给予政策扶持。建立完全个人帐户的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失去了互济性,其实质是几乎等于个人交钱储蓄保险,其结果是有能力缴纳高档保险金的生活富足的农民,生活已有保障,可以不需要这笔保险金;而生活贫困的农民却无钱参保,即使参保也是取最低档,到时每月只能领取十几元至数十元养老金,无法达到基本养老的目的,因此农民缺乏参保积极性。
此外,重庆农村养老保险还存在管理机构设置不统一,基金管理不规范.法制不健全等问题。
三、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目标和对策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经济的发展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极其重要的经济基础,家庭、社区和社会养老都不同程度地受制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在家庭养老方面,家庭对老年人的瞻仰程度取决于子女的经济支付能力;在社区养老方面农村经济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区养老的实现程度;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所有这些都表明:在重庆市农村经济比较落后的条件下,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无论是对家庭养老、社区养老还是社会养老保险都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因此,通过调整农业结构,培养高效运转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构建农业企业化技术开发体系,在加速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中大力发展农业第三产业,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合作和鼓励劳务输出等措施,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根本途径。
2.继续坚持、不断完善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能给老人带来精神上的安慰,感情上的满足,具有其他养老模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必须继续坚持,不断完善。为此建议:加强社会引导。首先,对子女的引导。子女是家庭养老的主要承担者,他们的态度和行为直接影响到家庭养老实现程度。因此要大力提倡孝文化,通过宣传,运用褒扬和谴责的舆论监督,从正反两方面引导子女,强化孝顺父母的意识,使“孝”成为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其次,对老人的引导。家庭养老不仅是子女的事,老人也有一定的责任,为了更好地体现老人自身责任,必须引导老人在身体健康、心态以及对待生活态度几方面做好准备。同时,也要引导老人爱护子女,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帮助子女料理好家务,共建和谐家庭。
加强自我经济保障。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获取的收人在逐渐减少,而各种消费支出(特别是医疗保健支出)却不断增加,必须自我及早做好养老经济储备,尽量经济独立。
加强法制监督。瞻仰父母是宪法对子女规定的应尽义务,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督促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
3.搞好社区养老
搞好社区养老可以部分弥补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不足,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当前可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做好群居老人的集体服务。目前,群居老人主要集中在敬老院等老年福利机构,要搞好群居老人的集体服务,首先应增加老年福利机构的数目,争取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福利机构。为了减轻集体的经济负担,在经济好的地方可将老年福利机构如养老院等产业化,将个人或企业投资引导到这方面来,这样既可提高服务质量,义可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国家的福利基金主要用于兴建经济差的贫困区县农村的福利基础设施。养老院可扩大服务范围,以适当的收费标准接纳一些子女常年在外打工,独自居住的老人,针对老人的不同需求,提供短期人住、看护、治疗等服务。同时还可以利用一些边缘的人力资源(如身体硬朗的老人以及中青少年志愿者)来提供生活慰藉服务,为养老院的老人提供看护,举办文娱慰问等活动。还可以组织接受社会救济的老人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农活或手工工艺,来增加院里的收人。其次,应通过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鼓励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为孤寡老人们提供捐赠。同时,可以在城乡敬老院之间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增加城乡老人的交流,丰富老人们的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二是搞好散居老人的社会服务。我国的儒家文化传统使得老人的家庭观念浓厚,居家养老是普遍的选择。搞好居家老人的社会服务是今后社区养老发展的重点,具体工作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要搞好社区医疗保健服务。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身体健康状况逐年下降,需要医疗保健服务的愈来愈多。然而,由于地区经济比较落后,许多老人生病后没钱看病倍受病痛折磨。为此,可以通过增加农村社会福利保健服务机构,争取每个地方至少有一个医疗点,以便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其次,要大力发展老年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能,组织当地老年人开展活动,促使更大范围地实现老年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在生活、娱乐、法制宣传、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完善的服务。其次,积极探索新的老年服务组织形式(如老年婚姻介绍所等),帮助解决老人的生活家庭婚姻等问题,让老人在和谐中安度晚年。
4.大力推进社会养老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社会养老保险正是这种权利的最好实现形式之一,应予大力发展。重庆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动:
一是管好当前的保险基金,增强投保者的信心。重庆自1992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起,至1999年国务院下令停止农村自我出资搞养老保险为止,共有50余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金达1.0626亿元。几年来,由于管理不善,致使农村社会保险基金部分流失。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及时对现有农村保险基金进行清理、整顿,由市财政或责任主体多方筹建资金,弥补亏空。同时,加强管理,确保这部分资金的保值增值和健康运作,让过去投保者受益,提高农民继续出资参保的信心。
二是建立新型基本养老保险机制。改变现在的个人储蓄式社会保险模式,建立具有真正意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办法如下:资金以区县为单位统一筹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筹资比例根据各区、县经济状况选择5:3:2或4:4:2等不同形式。其中,个人出资部分由投保者缴纳,不缴纳者,视为未参加保险,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集体出资部分,可通过税收方式向乡镇企业等单位收取,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补贴。国家出资部分主要由重庆市财政负担,同时可通过发行农村社保福利彩票等方式筹集补充。筹集的标准按广覆盖,低标准原则确定。经测算,若现龄20-29岁的农民,三方每月每人合缴13元(国家6.5元,集体3.9元,个人2.6元),投保农民60岁后享受养老金的现值可达100元/月,可维持其基本生活。按此标准计算,市财政每年负担13.2亿,仅占2001年总支出的5.2%,集体负担更低,三方完全可以承担。
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 政策建议 国外经验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概况
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是一个大的社会问题。由于我国经济二元体制,城镇居民在上世纪末期已经开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而在人口占多数的农村地区一直缺乏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外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提供一定政府财政补贴。另外,大量年轻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使得农村养老问题日益严重。中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迫在眉睫,这才加速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在2009年开始全国范围内试点展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新农保实践-以广州从化市为例
广东省从化市作为广东省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自2010年10月开始,在广东省、广州市的大力支持下,大力推进新农保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截至2011年6月30日,从化市16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参保人数达25.11万、覆盖率达74%,而35周岁以上覆盖率达100%,实现了新农保“广覆盖”、“全覆盖”的目标。至2011年5月止,从化市已向4.6万名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3618.89万元。据统计,从化市参保农民平均养老金待遇达637元/月,最高达1106元/月,每人每年养老金收入1560-13512元,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参保农村居民养老防老的生活保障水平,解除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 。从化市鳌头镇一位72岁的村民自2010年11月开始缴交农保费,按新农保的第七档每月交130元,另外集体补助60元,政府补助70元。他在2011年1月就可领取到1108元养老金,每年养老金的收入达到1.3万多元。从化市新农保试点取得了成功,首先解决了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改变了传统的农村养老模式;其次,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最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目前仅仅是试点工作,当养老保险全面推广时,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有如此优越的条件能够得到上级市与省的大力支持。因此,如何在条件相对比较差的地区顺利推广和完善新农保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分析
农民的养老方式从延续几千年的家庭养老,到旧农保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再到现在新农保国家财政全额提供基础养老金,这很大地减轻了农民养老中由于实行计划生育(家庭规模减小)带来的家庭的负担的增加。由此可见国家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视。然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少问题:
3.1保障水平较低
我国现行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目前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若按月缴费,则每月仅需8.4元、16.7元、25元、33.4元、41.7元。根据统计局的调查,2011年内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有近七千元。由此可见,现行的个人缴费各档次占农民的收入的比重最低仅百分之一点五,最高不足百分之七点二。虽然地方可根据当地情况增减档次,但设置的门槛过低,部分农村居民会因意识不到新农保对于养老的保障作用而选择低档次的标准,妄图以最少代价获取基础养老金。这样一来,农民就享受不到更高的保障水平,给家庭较大的负担。近年来国内物价急剧上升,未来很可能会有一个更高的物价水平,仅靠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及政府的补贴,不一定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
3.2基金县级统筹,层次低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县为单位开始,由县级政府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统筹资金及管理。这种安排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由地方根据当地情况开展试点工作,因地制宜,更加适合当地农民需求。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行政成本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刚开始试点,还在宣传推广阶段,农民参保率并不是很高。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每个县都要组成一个机构,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数量众多的行政经费。二是基本保值问题。某些县的农民参保率过低,基金形不成规模,很难实现基金增值保值。因此,建议以省为单位统筹资金及管理,后者像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一样实行市级统筹,县、镇、村都只需设立一个简单的机构,负责收缴保费,支付养老金及提供地方情报等简单工作。这样能够大大节约行政经费,而形成了规模的养老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工资管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6
我县属偏远山区,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县,全县人口56.4万人,城镇人口8.5万人,农村人口占83%,全县60岁以上的老年人5.518万人,占全县人口9.9%。由此可见,我县目前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赡养矛盾也日益突出,农村社会养老已成为政府面前一个重大社会现实问题。
一、农村社会家庭养老现状
我县农村社会养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集中供养,县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有光荣院、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五保之家37所,供养老人1480人;二是分散供养,以传统家庭养老为主。20xx年4月,我们深入茨岩塘镇进行调研,通过调查,子女孝顺老人基本上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占60%;赡养问题上争争吵吵有分歧、有矛盾的或尽赡养义务有困难的占30%;不尽赡养老人义务的占8%;因赡养问题引起纠纷,告状诉讼的有2人。上述情况说明,政府组织办光荣院、福利院、敬老院、五保之家养老有限,满足不了社会老人需求;“养儿防老”已难适应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需要。
二、农村家庭养老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们通过调查了和解,造成农村家庭养老存在问题主要原因是:一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青年人结婚后与父母分居,另立门户已成为普遍现象,赡养老人意识逐渐淡薄;二是随着农村产业结构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不再是维系家庭的主要生产关系,一些青壮年常年在外打工,给身在农村的老年父母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三是随着人类寿命延长,独生子女通婚,造成一对夫妇上养四个老人,下养一个孩子的家庭单元结构(亦称4-2-1结构),使家庭经济上难以负担,生活照料、精神抚慰更难以顾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