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发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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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发展

医疗卫生发展范文1

一、医疗机构现状

(一)综合性医疗机构:目前我区区级医疗机构有区人民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区第三人民医院3家。三所区级综合医院的医疗用房、医技装备、卫技队伍整体水平均已达到或正在达到国内县级医疗机构的水平。已能满足区域内人民群众常见病、多发病、急危重病的医疗需求,布局合理。

(二)中心、镇(街道)卫生院:瞿溪、泽雅、丽岙、茶山4家中心卫生院,医疗用房、医疗装备和卫技队伍素质水平较高,能充分发挥中心卫生院的功能。6家乡镇卫生院,布点于各个乡镇所在地,承担着农村基本医疗、预防、保健等基层卫生服务功能。大部分乡镇卫生院可进行临床生化检查,能成功地实施危(急)重症病人院前急救,基本改变了过去“小病乡医看、大病送上级医院”的局面。

(三)社会医疗机构。目前全区有民营医院4家(其中梧田辖区3家,分别是东方女子医院、中山医院、万福医院;景山辖区1家:同德医院),门诊部5家,个体诊所58家,厂矿医务室16家、卫生室147家。这些医疗机构由社会、私人、企业投资经营,是公立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对方便群众就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医疗机构管理经营方式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从业人员知识技能水平的局限以及投入不足,用房、装备水平落后,缺乏高素质人才,难以适应农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因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充分整合卫生资源,提高队伍总体素质,努力将一部分村卫生室转型为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的指导思想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区域医疗机构的发展水平,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和社区卫生服务,提前基本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的现代化。具体把握以下原则:

(一)实现区级医疗机构的现代化建设目标。根据全市卫生发展规划,随着医学院附属一医新院区的迁址,已经基本解决了*区南片优质医疗资源问题,故不再发展新的上规模医疗机构。而原来我区3家区级综合性医院维持现有数量不变。其发展要求是:合理病区设置、美化院区环境,加强学科建设、争创特色专科,更新医疗设备、创新医疗技术,深化内部改革、严格管理制度,力争每年都有新发展、新气象。*区人民医院维持原规模,新行政区建设也可考虑迁建*区人民医院,按三级综合医院建设,至2010年设置病床500张,规划用地120亩;*区第二、第三人民医院在原址扩建,至2010年设置床位300张。在2010年前,这三所区级综合医院争取达到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标准。

(二)全面改善中心、镇(街道)卫生院的就医条件。现有10家卫生院要巩固改革成果,以发展为目标,以改善农民群众就医环境为手段,以提高人的健康素质为根本,以密切与群众联系为纽带,认真实施用房改造和装备更新改造,努力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转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行质量。卫生院中临床从业人员资格须达到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三)将部分村卫生室整合成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由于目前村卫生室审批的条件较低,导致村卫生室中的从业人员知识技能水平不高,加之投入不足,用房、装备落后,难以适应农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因此决定今后不再审批。根据《关于印发*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20*年)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75号)文件精神,全区新建、转型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137家,主要承担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职责。

(四)适当发展民营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现有辖区内4家民营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原则上不再设置新的民营医院和门诊部。根据现有布局,民营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主要是紧缺专业和农村缺医少药地区。由于大部分门诊部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操作,干扰了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并由此引发了许多医疗纠纷,损害了患者利益,患者和社会反映强烈,因此决定今后不再审批。个体诊所,按照市场需求情况适度有所发展,在现有58家基础上可发展到193家;所有新设置的个体诊所均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场地、设备、人员配置等方面,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五)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转型的医院、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内部机构设置、功能定位、工作职责、人员配备等都要围绕社区卫生服务进行功能转换,医院、卫生院全部挂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分村卫生室经过资源整合到20*年部分归并到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省市区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要认真履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做好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一体化管理。

三、具体设置规划

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到2010年,全区医疗机构的具体设置规划如下:

医疗卫生发展范文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开展以来,一些地方利用新农合基金,对没有享受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了健康体检,对扩大农民受益面,促进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体检过程中,少数地方存在服务不够规范、检查项目少、质量不高、甚至利用体检套取新农合资金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健康体检工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53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因地制宜地开展新农合健康体检工作

各地在确定是否开展新农合健康体检工作前,要充分考虑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技术、设备和管理能力,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不宜开展新农合健康体检。要遵循参合农民自愿原则,不得以强迫或变相强迫方式,要求农民接受健康体检。新农合健康体检资金原则上应利用家庭账户或门诊统筹基金结余,要鼓励承担健康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给予一定的优惠。同时,也应积极争取政府提供健康体检专项资金。

二、明确新农合健康体检对象、时间和方式

新农合健康体检对象(受检者)可以是上年内未得到补偿的参合农户,以户为单位每户推荐一人,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参合农民中确定特定人群。

新农合健康体检原则上在参合的下一个年度进行。可以采取常年健康体检与集中健康体检相结合的方式。常年健康体检是指受检者在健康体检年度内自主选择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体检;集中健康体检是指受检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在指定医疗机构内接受体检,也可由指定医疗机构到村(组)提供上门体检服务。

三、合理确定新农合健康体检项目

各地确定新农合健康体检项目时,在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和三大常规检查等基础项目检查以外,还可以由受检者从血糖、肝功能、胸透或胸片、心电图、B超、妇科病检查、地方病筛查等比较实用的项目中自主选择几项。体检项目和费用应提前告知参合农民。健康体检项目原则上要一次查完。体检结束后,受检者要在体检表上签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应及时将体检结果及建议意见反馈给受检者。

四、承担新农合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原则上,从县、乡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服务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作为承担新农合健康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体检数量、质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承担新农合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要具备与健康体检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心电图、B超、X光机、生化分析仪等),具有足够数量的有相应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能够遵循相应的技术操作规范。承担新农合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要根据健康体检项目合理设置体检岗位,每个健康体检项目至少配备1人(其中检验项目至少配备2人),从事体检的人员应具有与健康体检工作和农村居民常见病防治有关的知识和经验,要明确管理职责,确定相应的管理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新农合健康体检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根据确定的新农合健康体检项目的收费标准,结合医疗机构提供的优惠条件,合理确定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使提供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能够接受,使新农合基金能够承受,使受检者能够满意。体检工作完成后,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根据新农合健康体检服务协议和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对医疗机构已开展新农合健康体检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将体检机构、受检者名单、体检项目、体检费用等广泛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举报的,方可将健康体检经费拨付至医疗机构。不得采取预算安排或预拨的方式,将健康体检资金直接划拨给医疗机构。

六、建立和利用参合农民健康档案

承担新农合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要为受检者建立健康档案,并逐步建立健康体检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免费健康档案查阅和健康咨询;要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农民健康档案,对体检中发现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进行专案管理,达到早期发现疾病并进行干预的目的,从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七、新农合健康体检组织与管理工作

新农合基金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负责制定新农合健康体检实施方案,报同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宣传、公布后组织实施。要认真审查承担新农合健康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的条件,制定新农合健康体检服务流程,并开展健康体检相关业务培训,规范服务行为。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监管新农合健康体检工作质量,审核体检数量,按规定程序拨付新农合健康体检资金。

医疗卫生发展范文3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整治违规医疗广告、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内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及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八)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

(九)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的行为。

(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供浆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献血者(供浆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9年6月20日至7月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第二阶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1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三)第三阶段(2009年9月10日至9月2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并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按照《2009年云南省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早部署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和深化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二)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确保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重点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两类案件的查处。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的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移。对未履行职责,疏于、怠于监管,当地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在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同时,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途径和办法,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医疗服务市场违法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五)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重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注册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定期公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社会监督。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医疗卫生发展范文4

一、以提高农民受益水平为目标,狠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是提高参合农民筹资水平。及时开展新一年度新农合筹款工作,力争实现参合率稳中有升。按照省市要求,将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从15元提高到20元,使人均筹资总额从2008年的95元进一步提高到100元。二是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唐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县《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的暂行办法》,加大监督力度,实行责任到人。推行农合网与医院内部网络的联接,在原有2家医院的基础上,力争在奔城、胡各庄、柏各庄、司各庄、长凝、扒齿港等较大中心卫生院和京东医院建立网络接口。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对定点医院服务行为的动态监控。认真落实与定点医院的服务协议,严格控制合作医疗目录外用药和诊疗项目的使用。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控制次均住院费用,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三是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站人员管理办法,发挥其对所在医院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基金管理,落实报销公示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继续推进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依托市级管理平台,在二院、煤医附院、妇幼和二五五等全部市级定点医院实现出院即报。

二、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管理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以《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重点,加强对院长和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医疗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医疗、护理、功能检查、放射、化验等各个科室、各个诊疗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目标,实现诊疗工作的规范化。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优先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杜绝医疗责任事故。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监督,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依法依纪落实奖惩。二是努力争取资金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积极争取资金,按照《唐山市乡镇卫生院基本装备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卫生院装备条件。按照《唐山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有计划地开展人员聘用,努力解决基层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在职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临床需求举办3期培训班,安排80名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养急需的业务人才。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支持参加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和执业护士等资格考试,提高医务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以落实《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为重点,加强乡医业务培训。四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强化院长队伍的竞争意识,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后备干部的推荐、考核和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后备干部队伍。围绕医院管理的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院长的教育,强化对院长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努力打造一支有知识、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五是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落实固定资产购置处理、开支审批、大宗药品采购和车辆管理等制度,确保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强化

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针对医院管理中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医院财务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一是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认真总结在手足口病防控和食用问题奶粉儿童筛查诊治中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健全卫生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医疗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中的责任。二是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每日审核和分析医疗机构疫情报告情况。主动加强预警预测工作,认真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加强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建设,防范手足口病、霍乱等肠道传染病,做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调查及处置工作。加强鼠疫和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认真实施艾滋病项目,广泛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加强对性病、艾滋病疫情的监测报告,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高危人群行为干预。认真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加强发现、转诊、追踪和治疗工作,确保医疗机构的病人报告率、转诊率和病人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保持在100%,做好双重感染病人的发现和治疗工作。三是扎实推进免疫规划工作。按照“三固定”、“五统一”的要求,加强接种门诊建设,加强冷链管理,认真落实告知制度,保证接种安全有效。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查漏补种工作,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和新生儿首针接种及时率保持在95%以上。继续实施强化免疫,防止麻疹暴发流行,保持无脊灰状态。继续坚持每月例会制度,加强对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管理,保证数据录入准确、上传及时。四是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加强对镇村两级妇幼医生的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认真落实妇幼工作考评标准,加强对基层妇保、儿保工作的督导,确保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5%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6‰以下。继续推进新生儿“两病”筛查工作,降低残疾发生率。加强对医疗机构产科的监督考核,完善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绿色通道。

四、突出食品安全整治和医疗市场清理两个重点,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是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对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监督,落实监管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积极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指导,重点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餐饮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管。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推行食品原料进货索证索票、验收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规范从业行为。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暴光力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或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法制观念,确保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格规范社会办医的执业行为。重点查处出租承包医疗场所、超范围行医、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和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异地行医,认真清理违法医疗广告。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严肃查处不经审批聘用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开展技术人员资质情况专项检查,清理无

资质的上岗人员,严肃查处违规医疗机构。结合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工作,认真规范乡医执业行为,查处违纪违规乡医。三是强化公共场所和职业卫生监督。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推行量化分级管理,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普及消毒知识。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供水人员体检和培训。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监督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防治制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对16家放射工作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加强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开展个人剂量检测,确保放射安全。

医疗卫生发展范文5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原则是:保障对象广覆盖;保障资金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参保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的范围和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年满18周岁以上至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居民”);

(三)未满18周岁的居民(包括本县学校就读的18周岁以上在校生)(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本县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在县外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人员,经核准,也可参保。

当年度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转非人员,不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第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由参保人员缴费和财政补贴筹集。筹集标准:成年人(指“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下同)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贴200元;其他居民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贴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贴60元。

未成年人父母在本县有工作单位的,其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障费可由父母所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销,最高报销比例为50%。

第五条持有《*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或《*县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第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当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缴费期。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即可在当年医疗保障年度内(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新出生幼儿,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办理参保手续。当年度个人缴费金额以实际享受月数,按每月5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障待遇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享受。

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的人员再要求参保的,其费用应按全年标准缴纳,其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满六个月后开始享受。

参保人员缴费后因故中(终)止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其所缴的费用不再退还。

第七条本县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户籍在本镇乡(街道)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登记、缴费工作。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以户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本县学校、幼儿园要协助镇乡(街道)做好本校(幼儿园)学生儿童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登记、缴费工作。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件,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镇乡(街道)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镇乡(街道)应将当月收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及时存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参保人员信息报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第八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确定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1000元。在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作一次计算。

第九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累计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以下统称“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医疗保障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医疗保障基金的支付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成年人:

起付标准以上至2.6万元部分,支付45%;

2.6万元以上至5.2万元部分,支付50%;

5.2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55%。

未成年人:

起付标准以上至2.6万元部分,支付60%;

2.6万元以上至5.2万元部分,支付70%;

5.2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80%。

第十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抑制剂;精神分裂症和情感型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药物。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医疗费用;

(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参保人员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

(八)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患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参保缴费的镇乡(街道)劳保所开具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住院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只要付清应由个人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在结付单上签名后,就可办理出院手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县社保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患病确需转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治的,应先到县社保机构开具转院介绍信(急诊病人可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凭转院介绍信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凭住院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及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凭证及证明,到县社保机构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因急诊无法回本地治疗的,可在异地急诊住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县社保机构补办手续。

参保人员要求转到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县社保机构批准,可以转院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负20%后,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比例结付。

凡没有办理转院手续,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考核、奖励和处罚,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财政补贴资金,于当年10月31日前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审计部门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应采取措施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县人事、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以及各镇乡(街道)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提出筹资标准和待遇支付比例的调整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参保人员年龄,以当年的12月31日为计算日。

医疗卫生发展范文6

关键词:重庆;医疗卫生;对策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110-01

1 重庆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现状

近些年来,特别是直辖以来,重庆市卫生事业发展迅速。

(1)医疗卫生资源方面:截至2007年底,重庆市有卫生机构6237个,有病床床位73093张,平均每千人口拥有病床数2.14张。全市有卫生技术人员8.23万人,平均每千人拥有卫生人员3.05人。全市有乡镇卫生院1088所、村卫生室10539个,确保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村有1所卫生室;全市已有40个区县(自治县)开展了社区卫生服务,建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19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4所,社区卫生服务站365所,服务人口约700万。

(2)在医疗卫生事业投入方面:1997-2005年,全市卫生总费用从51.10亿元上升到165.86亿元,年均增长15.78%,明显高于同期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年均10.82%的增幅。其中,1997年至2005年全市财政投入卫生事业费的绝对数量不断增加,从3.49亿元增加到14.79亿元。

(3)公共卫生防控体系建设方面:重庆市建立不明原因肺炎监测网点375个,在6个区县启动高危人群禽流感病毒抗体水平监测。建成三峡库区血吸虫病监测预警和防制体系。全市已有25个区县完成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参公管理。出台了《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和8个专项预案,全市40个区县建立健全了卫生应急管理机构、专家库和应急处置队伍。

农村合作医疗方面:重庆市自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到2007年底,除渝中区以外的39个区县已全部开展新农合工作,参合农民达1807万人,参合率为77%。全年筹集基金9.04亿元,共有1737万人次参合农民得到医药费用补偿,受益率为96.1%。建立了区县间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互联互补机制,在5个区县开展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

2 重庆市医疗卫生事业存在的问题

2.1 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

重庆卫生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仍比较突出。重庆市“看病难”主要表现在:到大医院就诊难;找专家看病难;农民看病难。“看病贵”主要表现在:医院药价贵;检查费用贵;脏器移植等新技术和高精尖设备的应用价格贵。根据卫生部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有48.9%的群众有病不去就诊,有29.6%应住院而不住院。而重庆市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全市居民应就诊而未就诊率,城市为57.5%,农村为44%;应住院而未住院率,城市为37.9%,农村为52.5%,广大城乡居民的医疗需求因医药费用过高而受到严重抑制。除了医疗网点布局不合理的原因外,主要还是看病贵的问题。据全国和重庆市卫生统计资料,2005年全国卫生部门综合医院人均住院医疗费为4662元,重庆市市级医院人均住院医疗费为7207元,重庆市高出全国54.6%,可见重庆市的看医贵问题更为突出。

2.2 政府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

医疗卫生事业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政府职责之一是对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负责,医疗卫生事业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重庆市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卫生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下降,另一方面是卫生支出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1997-2005年期间,重庆市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明显下降,卫生事业费由1997年占财政支出的6.61%降到2005年的5.02%,下降了1.59个百分点。1997-2005年期间,重庆市卫生事业费在不断增加,从3.49亿元增加到14.79亿元,但卫生事业费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从6.83%降到6.34%,降低了0.49%。同时,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也在不断下降,1997年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比重为3.03%,但2005年仅为1.68%。

2.3 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发展不协调

重庆这作为一个大农村与大库区并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非常典型的大直辖市,医疗卫生事业如何协调发展令人关注。农村医疗卫生也一直是重庆市卫生工作的重点, 但二元经济结构的城乡卫生保健和保障分治,使得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很不协调,体现在:

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存在重城市轻农村。多年来,政府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二元社会福利制度宏观社会背景下,为不同社会群体设计了截然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20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解体,直到2003年才开始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农村居民长期处于“低保障、高自付”的医药费用分担机制中。而城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一直延续到改革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样的制度使本身经济收入大幅低于城市的农村居民大量的医疗卫生服务需要难以转化成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城乡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不平衡,农村大大低于城市。新农合由政府、个人共同筹资,标准逐步从人均30元/年、50元/年,提高到100元/年;调查显示,重庆市主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约为1700元/年,两项制度筹资标准相差非常悬殊。

城乡医疗保险实际住院补偿水平不平衡。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低,保障能力有限,参合农民获得的实际补偿率偏低。2006年重庆市参合农民住院实际补偿率为29%,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际补偿率约为62%,两者相差接近3倍。

3 发展重庆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对策

3.1 加大政府投入,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投入,重庆市财政应该建立稳定长效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卫生经济政策与管理专家委员会和市卫生经济学会的作用,积极开展卫生经济政策研究,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卫生的投入力度。逐步建立起基本医疗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公共卫生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公立医院经费补偿机制和医学科研、人才培养经费保障机制。除了政府加大投入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外, 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对卫生资源规模、布局、结构的调整,提高医疗资源的分配使用效率。要改革医院投融资体制,鼓励各种民间资本、外来资本以合资、合作、买断等形式参股公立医院,尽快形成多渠道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格局,抑制医疗市场的垄断,多层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

3.2 推进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建设

卫生信息化是推进重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城市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向基层流动的一种重要渠道;也是强化基层卫生监管,确保卫生投入绩效的一种重要方式。可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补充的办法,积极筹集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经费,逐步建立以公共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数字化医院、卫生行政管理和医疗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市、区县、乡镇、村四级卫生信息化网络,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方便、快捷的优势,创新管理手段,强化运行监管,方便群众服务。

参考文献

[1]重庆市统计局. 2007重庆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