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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实践内容范文1
自1844年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以来,合作经济在国外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已经十分发达,具有庞大的规模与组织体系和十分健全的功能,它们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各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本文拟对美国的农村合作社成长模式进行分析介绍,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有意义的启示与借鉴。
一、美国农村合作社概况
美国农村合作经济迄今已经有18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由于美国是以家庭农场作为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所以农业合作社也称为农场主合作社。美国的农业部曾经给农场主合作社下过这样一个定义:农场主合作社是由拥有共同所有权的人们在非盈利的基础上为提供他们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而自愿联合起来的组织。根据该定义,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合作社由它的全体社员所拥有,其目的是为社员谋取共同的经济利益;合作社由社员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社是一种非盈利性组织,年终的盈余在扣除必要的公共提留后,按社员同合作社的业务交往量的比例返还给社员;社员要交纳或认购一定金额的合作社股金,但合作社对股金分红的比例进行限制,红利的年率不得超过8%;合作社主要为社员服务,对非社员的服务不得超过服务总量的50%。这些条件基本上体现了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美国目前有农业合作社3800多个,其中包括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其他类型的合作社,入社会员为400万人,每6个农场主就有5个参加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年营业额2500万美元。
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按合作内容,可分为销售合作社、供给合作社、其他服务合作社及信贷合作社等。实际上大多数合作社兼营供、销和提供有关服务业务,因此前三类合作社无法严格分开。现有的近4000个合作社中,如果按供应、销售和有关服务的营业额占本社营业总额50%以上划分标准,其中52%是销售合作社,36%是供给合作社,其他服务合作社占12%。
二、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特征
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还出现了一种被称作“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这种合作社最早出现在美国北达科他州,后来迅速发展到明尼苏达、威斯康星、加利福尼亚、南达科他等州。所谓的“新一代合作社”具有以下一些制度特征:
传统合作社往往是以销售初级农产品为主,而新一代合作社是以创造农产品附加值为主要战略。
由于实行附加值战略需要对生产和销售进行大量投资,因此农民必须承购大额股金,通常每个社员承购股金在5000-15000美元。这些钱必须事先支付,以便束缚社员和确保股金基数。
股金额度和交售农产品数量相联系,一个社员必须承购与其交货量相应的股金。每一股的金额,根据原材料加工数量与总投资之间的定额来计算。
如果社员不能够提供合同规定数量和质量标准的产品,合作社将从市场上购买这些产品,并按市场价格计入社员账户。
社员资格不开放。在传统合作社原则下,社员资格开放意味着任何一个生产者都可以通过交纳少量股金加入合作社,而且他们向合作社出售农产品的数量不受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需要拥有足够的设施余地,以便接受额外的成员和产品,但却导致了加工能力和产品供给过剩,经营效益下降。新一代合作社根据合理的经营规模确定资产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并按社员持股数量确定其产品限额,因而能够保证合作社在高效益的情况下运行。同时,社员股份在得到班子会批准后,可以交易。因此存在一个股份市场,它们的价值依据人们对合作社绩效的预期而变动。
由于股份是可以交易的,因此整个股本具有永久性(在传统合作社中,由于社员退社自由,因此股本不稳定),这样银行就能提供条件优惠的贷款。
社员资格不开放和股份可以交易,意味着净资产值在已分配和未分配资本中的组成比例并不重要,未分配基金在交易市场上被股份价格资本化。在现实中,大部分新一代合作社并没有多少未分配的净资产值。
如果经营规模要扩大,就出售更多的股份(集资),首先是卖给已有的社员,然后再卖给其他农民。
如果在经营规模不扩大的情况下需要更多的资本(如技术更新等),则社员被要求按其交货量比例增加股金。对农民来说这样的额外投资是合理的——如果他们反对,那么他们的股份就会下降。
为了避免合作社被一个社员独占,有些新一代合作社对每一个社员可以拥有的股金数量进行限制。
利润作为惠顾者退款分配给社员。由于社员投资和交易数量成一定比例,因此红利也与社员持股成比例。几乎所有的退款都是现金支付,只留很小的数量作为储备。
有时候合作社也向社区出售优先股,但对优先股有8%的利率进行限制而没有投票权。
理事会由社员在其中间选举产生,合作社实行专家管理,一切重大事项都要经过可行性研究。由于新一代合作社以创造农产品附加值为主要目标,因此农民的销售收入在消费者购买农产品的支付账单中的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到了61%,从而也大大提高了合作社对农民的吸引力。
三、美国农村合作社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总结和借鉴美国农业合作的经验,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道路,有助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建立健全合作经济法律体系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的社员组成的,本身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尤其与大型股份公司相比,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国家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鼓励和支持,以有利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的特定行业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合作社的立法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如果我国不能从立法上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做出明确的界定,那么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就无法确认,国家对合作社的各种政策就不能得到真正落实,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不可能健康的发展。美国在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无不率先制定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美国虽然没有完整的合作社法,但它的很多法律都涉及到了农场主合作社。我国应借鉴美国农村合作社的立法经验,及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历史传统,适应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合作经济法律体系。
(二)建立健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美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方法为手段,基本上都沿用了股份公司的管理方法,实行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分权制。而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组织化程度不高、管理运作不规范的现象。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借鉴美国农村合作社的组织管理经验,逐步完善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在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下,完善民主管理和利益分配机制,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完美结合。美国在坚持传统的合作经济原则的同时,不同程度地对传统原则有所创新。美国在遵循按交易额分配的同时,适当增加了按股分配的比例,并严格限制红利的年率不得超过8%。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再造很有借鉴意义。
(三)建立完善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系统决定论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存在着“结构功能统一律”,即系统的结构决定系统的功能,稳定、完善的结构决定了功能的全面性。有效的组织体系能产生1+1>2的系统效应。组织结构是衡量一切组织机体运行效率的主要标志。美国的合作运动的发展基本上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这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宏观排列的有序性、微观运行的效率性和总体行为的公正性特点。
1、宏观排列的有序性。美国的合作运动已经在现实经济中形成合作社三级组织结构模式。即基层合作社、地区联合社及全国总联盟。在合作组织由小到大的形成过程中,权力与控制力也逐渐上移,离开基层社和社员。
2、微观运行效率性。合作社的各层次和各层次内部的具体经济组织运行是高效率的;合作社组织中的三个层次具有不同的职能,分工明确;合作社各层次内部的具体运营组织和企业专业化。
3、总体行为公正性。美国的合作社的组织结构透明度高,从而形成社员资格管理制度与利益分配上的公正性,即自由进入、民主管理、利益分配(按来源即交易额、股金与劳动量分配)(王济光,1989)。但是,目前我国仍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全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四)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良好的运行机制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而有效的政府支持则是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美国的实践表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顺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鼓励和支持。美国政府积极协助组建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制定法律保护合作社的发展,还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各种优惠,如税收优惠、信贷优惠等。由“民办官助型”转化为“政府主导型”的过程,是我国国家和合作社关系的演变历程。我国政府应及早实现角色的转换,从原来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事无巨细的管理转换为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环境。我国可采取适当的产业倾斜政策,从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方面体现出对农村合作经济的支持。与此同时,我国也可以效仿美国政府的做法尽早出台相应的合作社法,并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财税和信贷政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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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实践内容范文2
关键词:合作金融 农村信用合作社 商业银行 监管质量 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纵观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其监督管理存在的严重缺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倍受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等全方位的突飞猛进,农村经济也蓬勃发展,相伴而来的就是农村社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趋势为合作金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商业金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存,因此我们不得不分别分析两种性质定位下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体系,尤其是在监管模式未考虑这种并存性质监管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调整现行监管模式的改革方案。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商银行监管模式的现状
(一)监管体制
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2004年,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方案》的精神,制定了《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相关机构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中的职责。 各相关机构在监管中要做到协调配合、各司其职、职责明确、分工到位,使其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运行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准备金、特种贷款、债券市场、外汇管理等业务进行监督,保证其合法经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着重监督农信社机构设置、业务经营、法人治理、风险预防等方面。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具体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比如说监督农信社业务范围、财产清算、分配执行等。由于国务院将信用社的管理下放到政府,因此,政府对信用社的管理与风险处置的监管是全面的,监管方面主要包括对信用社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督促、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评估、对信用社违法行为的监督等。
银监会在2003年9月颁布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银监会内部设立了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合作金融监管部,并颁布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可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采用的是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 这是银监会为了更好的贯彻“三农”精神,进一步强化了普惠金融理念,因此对农村经济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农村商业银行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具体而言,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的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为银行体系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并进而维护整个国家金融业体系的稳定。银监会不仅增强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还有助于中央银行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职能上。因此,银监会除了对农商银行进行监管以外,还要加强同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保监会等的协调合作,共同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
(二)监管内容
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农村信用合作金融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农村金融市场是否稳健运行直接关乎到农村经济的发展,严格的市场准入管制可以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第二,谨慎性监管,主要是指对资本充足度、资产流动性、贷款集中度等的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成立必须要有足额甚至大量的资本,除了抵御风险外,更重要的作用是吸引投资及扩大业务。第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监管,一方面由股东、债权人和存款持有者对市场进行监督,银行对资产流动性进行监管,维持一定的存贷款比率。另一方面在发生金融风险时,银监会及相关机构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保护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农民的利益。第四,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管,主要是监管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对监管其履行职责并作出评价。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才队伍、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等内容。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通过高层的决策与考察,合理吸收优质涉农企业入股,股东要对其进行监督。建立适合农村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对其进行监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仅要对农村商业银行的机制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而且还要对市场准入、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等进行监督并进行评价。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现行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职责分工不明制约了银监会监管效能的发挥
目前,对中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采取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行政监管主要指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把管理权力部分分给省级政府,使其具有了监管的职责;行业监管主要由银监会及其各地的银监局负责。虽然监管职权的下放在某些方面发挥了行政与行业在监管上携手的优势,但是存在的问题还是非常普遍。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因为在职责分工上不够具体明确、有加之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信息共享的宽度和深度极小等问题,使得在某些方面银监会和省级政府都有管理的职责,而在另一些方面二者却都无监管的义务,这造成了要么争抢监管、要么互相扯皮的不良后果,也严重影响到监管作用的发挥。
银监会作为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主体,其监管因忽视了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特点而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而在对其采取何种监管标准这一问题上,我国又选择依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进行监管。但是,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因为其性质上存在的差异导致其在产权制度、经营区域、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诸多不同,而且农村信用社也存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级联社、县统一法人社和两级法人社的多元化模式。如果都按照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则难以达到应有的监管效果。同时,银监会还缺乏与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金融监管水平相匹配的足够的监管人员和监管手段。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是我国目前在农村信用社O管上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其中临时性的现场监管较多,因为其在成程序方面不符合程序正当性,在收集信息方面缺乏深层次的数据对比分析,致使其在监管的次数上和深度上非常有限,监管工作很难有效完成。此外,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多、机构相对分散等原因,使得监管机构没有能力配备足够的人员于每一个具体的监管对象,全面监管往往名存实亡。外加很多监管人员在业务素质、管理水平等方面都达不到监管者应该具备的能力要求,导致其监管水平比较低下,监管效果难如人意。
(二)行业自律监督机制缺失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农村信用社的行业内部自律监督机制。2005 年 12 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作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行业协会而成立,依照《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可知,现在此协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沟通协调为主要职责,并不包括监管的内容。另一方面,行业协会没有具体的类型,其数量更是少之又少、近乎空白,这使得各种不同分工的协会组织的成立无法建立在农村信用社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同时,由于没有认识到行业协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等方面的重要性,故在对其成立、运行的政策和措施上坚持消极态度。这些原因都使得协会组织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使协会组织在监管上补充银监会难以触及的真空地带的成立目的化为泡影,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监管漏洞有所扩大。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模式的设计思路
一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直接关系着这个国家农村经济发展,故而各国均不遗余力地设计适合自己的监管模式以保证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为了更好更快地发展农村经济,我们应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模式进行建设性地设计。
(一)借鉴国外实行混合监管模式
德国采取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政府监管机构包括联邦金融监察局、中央银行和审计协会三个;美商储蓄互助相互保险集团和美国信用社存款保险基金为美国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保驾护航,防范因为一切原因所带来的农村经济波动。总体来看,各国在本国农村信用社监管体系的设计上都坚持外部监管、内部自我监督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针对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存在严重缺位以及农村信用社相关机构还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的问题,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并重的监督模式,即形成以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为主、行政监管、行业协会监管和社会监督为辅的外部监管体系,同时设计类似于公司监事会的农村信用社自我监督部门进行内部监管。
(二)建立科学的监管体制
针对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分布上极其分散、经营状况参差不齐等现状,要设计出一套既能适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推动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又符合国际惯例且具有国际发展水平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体系,其难度可想而知。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作为农村信用社监管的主体力量,对其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乎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就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的监督职能发挥,应该以实行分类监管,通过制定有差别的监管标准和方法,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建立大数据模型,在分析利率敏感度和风险程度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预警机制,同时结合专项稽核等传统手段,选拔和培养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实施类型化的全方位监管。 为加强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还可以通过从立法上量化与金融监管有关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方式, 同时整合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在规范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基础上建立监管统计系统,以实现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实时管控。
(三)重行业自律监管
在某一个行业内成立以自我约束为目的的协会组织,其本身就有对此行业内的协会成员进行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的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及准则,并以此来规范各会员单位的内部控制行为,从而促成业内的沟通合作,协调同业内的想到救助,同时配合银监会的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在德国,行业协会可以成立专门的审计协会,审计协会通过对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经常性审计,向银监会提供更为真实和及时的行业信息。这样,审计协会和银监会通过分工与合作,共同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的活动。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农民认股成立。因为农信社本身就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因农民社员本身的文化水平有限,外加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涉及的都是专业的经济行为,因此要实现社会中介机构、农民社员、新闻媒体等社会主体的社会监管,就要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要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农民社员和社会大众的舆论监督,约束农信社的经营管理行为。
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模式应该在适应我国国情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农信社监管经验,形成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同时,在监管模式的应用上我们还应该结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方案设计
农村商业银行担当着农信社转型为现代公司的重要角色,对其改革和发展进行有效的监管必然是题中之意。但是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性质、功能、作用、价值等各方面都有所区别,对其的监管模式也应有所不同。
(一)纳入法人治理结构,走民主化监管道路
伴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信用社应其需求的变化而选择以农村商业银行的形式向现代公司转型,我们理应看到在此形式之下更多的是要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适时地纳入现代公司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是农村商业银行在治理上必不可少的,即农村商业银行应该通过设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调整银行的所有者、管理层、职工三者之间的关系,推动其健康发展。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所有者是谁、谁说的话算数的问题,即采取措施对产权加以明晰,使股东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其次,农村商业银行的所有内置机构都要依照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进行人事任用、变更,省联社在不干涉其日常事务的前提下对其进行监管。再次,要广招金融相关的人才,推动农村商业银行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二)努力发挥监事会作用,提高内部监管质量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三大机构之一,担负着监督公司运行中机构和人员的履职行为之重责,监事由股东会和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监事会与其他机构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互相制衡。在现实中,虽然监事会的作用发挥有限,但可以通过措施的改进,释放其有效监督的功能。首先,要完善农商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以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会要代表股东并行使其应有的监督职能,绝对不能成为董事会的工具或附庸,更不能成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摆设。其次,要通过立法明确监事会及其监事的责任。因监事监督管理过失给农商银行或股东造成损失,应明确规定由其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只有责、权、利的匹配才能增强监事会成员的责任意识,才能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质量。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创新股份代持机构
从公司类型来看,农村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规范这一设立条件。一是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来实现。即通过溢价购买自愿放弃股东地位投资者的股权,既可以达到公司法要求的发起人人数的要求,还可以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引进高素质金融人才和科学的管理。二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依据公司法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时的发起人须控制在 200 人以内。建h银行业监管部门创新相关条款,设计发起设立股份的代持机构,依法规范农村商业银行有关机构发起人的资格与取得条件,以应对农村商业银行募集设立时的人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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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实践内容范文3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在农产业运行中,合作经济组织采取了合并与合作两种方式来加强横向联合。合作模式可以理解为在产业运作过程中,合作组织通过组织间签订协议来实现组织产业的联合。
一、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有利于形成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在我国,农业生产已经成为必须的一项生产,但其中散户的生产和市场化的发展出现了不小的矛盾,在散户中往往由于不集中,导致信息接收不畅,很难和市场化进行竞争,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使分散的农户统一起来,按照市场的要求,实行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和规模化、品牌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2、有利于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在分散的小户之中怎样实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首要问题,这有利于把散户集中生产,再将农民的劳动、技术、资金以及产加销各个环节有机联合起来。促进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生组,实现了农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避免了生产的盲目性,减少市场风险。
3、有利于减少交易流通环节 ,减少费用支出 ,增加农民收入
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在不断发展,交易活动不断,交易费用也越来越贵,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将农户少量的剩余农产品和有限的市场需求集中起来形成较大批量的交易,减少交易环节,节约交易费用,增加农民收入。
二、完善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机制
1、提高制度化管理力度
首先,发挥合作社自我协调的职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要认真贯彻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农业合作的政策,认真领会政府的指导思想,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合作组织规范、章程与行为准则。并且定期根据章程对合作社成员的市场行为进行合理的评定分析,在自我协调的过程中使合作社走向健康的发展轨道。其次,行业与产业协调。在市场环境中农业合作领域的竞争也十分激烈,加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业与产业协调十分必要。随着全球化、市场化及经济发展的增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也不断更新,其发展领域早已从单一的合作模式,发展成为具有综合性、产业性的合作社,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在组织内部要加强会员与会员、企业与社员、社员与消费者等关系的协调,开创更具有规范性与民主性的组织结构。
2、健全财务与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在财务资金分配方面要做到民主决策的规范性与公正性,坚持一人一票的投票方针,使社员们的权益得到保障,防止财政主管一人决策现象的发生。其次,在进入合作社财务部门之前要进行岗前培训,将拥有优秀财务技能的人员纳入。在入岗之后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知识与技能考核,不断增加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以便更好地为社员服务。最后,我国的财务制度环境在不断变化,在不断发展过程中要完善会计管理体系与财务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特别要加强财务监督体系的建设。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其财务部门设立财务监管处,加大对财务部门的监察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社员们的监督,并对财务运营状况进行系统的分析。例如收支状况、负债状况等。确保财务部门健康运行。此外,国家还应当进行二次监督,对于社员的收益、分配等,国家应给予专项资金的运营并进行调查审核。
3、完善利益分配管理机制
1)股金分红与惠顾返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按股份红与惠顾返还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里的效率优先指的是在股份合作制的合作社中,要注重资金效率的优先,即对于龙头企业与村干部、能人和大股东要给予一定的优先权,他们的资金支持是维持合作社的重要源泉,只有资金充裕了合作社才能在各领域得到拓展。但是又不能忽视公平原则的实施,为防止在效率优先中出现潜在异质性问题,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避免出现利益‘一边倒’的现象。
2)公共资金积累。公共积累包括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公共积累资金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运用,一部分是用作积累的公共基金,一部分是用作分配的公共基金。积累公积金是为了以后的合作社产业扩充与抵御风险做准备,使合作社能够朝着更有利、更稳定的方向发展。在分配公共积累基金方面,要加强分配中的公平性,坚决避免出现社员差异性。可以采取建立普通成员个人账户的制度安排,将公共积累资金平等分配到各个社员账户中,达到兼顾规范与公平的目的。同时,还应加强对社员的收支以及负债情况的监督力度,做到审查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这可以尽量避免大股东吸纳大部分资金的现象。
3)国家财政专项补贴。政府每年都会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财政资金援助,财政安排涉及到内部管理领域,金融信贷、税收、社会化服务等领域,要把财政资金落到实处就应当加强制度规范,有合理、完善的制度安排。应进行循环式的财政支持,给予合作社长期性的资金扶持,在合作社正常运营的条件下,应拿出相应的周转资金,去帮助那些刚刚起步的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完善一体化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
1、坚持“一体化与经营紧密结合”方针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产业领域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说,形成一个横向、纵向产业间的联合已然成为未来发展趋势。横向一体化也就是产业链的横向延伸过程,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可以追求规模经济,减少交易成本,避免市场风险与意外损失,还可以更好地控制资产专用侵占现象的发生,这样形成的联合一体化组织模式,不但解决了成员之间的内在需求,同时也解决了在市场需求与市场竞争中一体化形成的外在动力问题。
在联合的过程中产业规模扩大,市场竞争力与控制力变强,但是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合作组织间仍保持独立的经济个体,在协议中充分满足成员追求共同利益的诉求。合并模式可以理解为对于那些经营规模实力差距较大的组织采取合并的办法。面对着恶劣的市场竞争环境,规模较小的产业合作组织占据弱势地位,没有能力应对严峻的市场考验,在这种情况下横向间的组织联合成为合作经济组织最优的选择方式,实力较强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技术,信息,服务,销售等方面的支持使合作组织产业更加强大。
合作经济组织纵向一体化,可以理解为产业链的纵向延伸过程。纵向一体化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出其制度的优越性。在经济收益层面,市场交易过程中,纵向一体化的产生改变了我国原有的农业生产状态,天生的自然与资源禀赋使我国农业发展具有农户地域分散性,资金短缺性,信息闭塞性,主体思想保守性等特点,通过纵向一体化的产业链延伸将农户们组织起来,通过信息采购,市场调查销售服务等领域表现产生了产品额外增值,农户们在一体化过程中获得了产业利润。在就业层面,进行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产业链通过产前与产后的拓展,无形当中提供了潜在的就业机会,在产业链延伸中加工部门通过专业化带动了分工次数,每一次分工都是产业链上每个节点的开始,新的节点带动了一个新的部门拓展,同时提供了新的岗位。
2、提高组织服务与管理效能
一体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成为未来农业组织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一体化的生产实践过程中,产业链通过产前与产后延伸,拓展了实践范围,实现了产业利润及附加值的增加,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化力量日益增强。
结束语
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把完善农业经营体制、培育新型经营方式、构建多样化农业经营体系作为未来发展的主要任务。在激烈的竞争中起到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与完善农村价值观体系等作用并产生了积极的正外部效应。
参考文献:
[1]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韩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8.
农村合作社实践内容范文4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
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形式比较单一,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则由最初通过能人带路、邻里互助、亲友联合等方式形成,通过不断的实践实现了自身的发展。
1、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农民的专业合作最初是从瓜果蔬菜生产环节开始的,随着农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农民的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涵盖农村种、养、加工、信息、技术、销售等多个农业生产及服务领域。
2、经营服务形式多样化。一是产销结合型。这类合作经济组织以企业为龙头,统一品牌、广开销路。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按照农业生产的需要,联合专业大户,建立的生产环节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3、发展质量逐步提高。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由过去的以服务型协会为主逐步向产销结合的合作社转变。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效应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和促进农技推广、农民增收等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推进了高效规模农业发展。一家一户的家庭承包经营带来农村土地经营规模过小和过度分散的局限性,不利于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不利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通过股份化、合作化的形式把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集中起来,实现了土地、资金、技术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高效规模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益,使农民真正拥有了长期而有保障的收益权。
2、推进了现代高效农业的建设,促进了农民的收入增加。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的专业化生产、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标准化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有利于技术推广,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素质。实行股份合作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等折股量化,参与分红。无论是承包者、集约经营者,其收入都有较大幅度提高。
3、有利于破解农村及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土地、资金、技术、信息等难题,发展壮大了集体经济。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通过合作社的规范运作,从盈利中利提取一定的公积金、公益金,用于村域公益性事业和福利的支出,可有效的缓解村组集体经济不强、农民不富的问题。
三、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措施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新农村建设的产物,是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促进农村生产组织化的有效手段,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推进金融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促进其迅速做大做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动效应。
1、出台相关政策,调动多方面力量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一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项发展基金或担保基金。二是完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考核机制。促进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三是提高金融信贷风险补偿比例,提高银行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积极性。四是尽快出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办法,让农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能在规范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市场化运作。采取转包、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实现使用权收益。对市场化程度高、土地资源稀缺的地区,可积极探索承包权的抵押,方便农户取得必要的贷款,实现弱势群体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变革。
2、推进金融创新,建立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贷支持的灵活的工作机制。一是加大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宣传。二是积极引导创新金融服务手段和信贷产品。三是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信贷优先支持的对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适当优惠。
3、正确处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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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政府引导下农民自主组织的诱致性的制度变迁,适应了现阶段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可持续发展能力比较弱,制约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1 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 经营制度不规范、不完善。一是《合作社章程》的建立和执行不规范。多数依照农业部示范章程建立,流于形式,合作社成员对章程内容不理解,有的合作社写一套做一套。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即使有也流于形式,没有切实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责,日常活动不正常,没有按章程规定正常开展活动,有的成立之后一年连一次活动都没有,合作社成立后基本处于松散状态。有的合作社在决策权力有家长式作风,没有体现决策民主,农户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三是财务制度不健全。多数专业合作社未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甚至有的连基本帐目都没有。
1.2 缺乏管理和技术型人才。目前合作社的牵头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专业户,多数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而且,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许多专业和技术人才并不愿意投身合作社,因此缺乏专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上也存在着不少制约,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大部分合作社没有能力实施标准化生产,直接影响到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1.3 组织运行机制不规范不健全。尽管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在其章程中规定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理事及理事长的职责等内容,但在实践中,组织内的责权利并不明确。实际运行过程中,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和最终决策权往往集中在依托组织和少数“能人”那里,社员大会多流于形式,而专事监督职能的监事会则成为摆设甚至有的根本就不设置。
1.4 政策引导扶持不够,宣传力度不大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就显得先天不足,其发展也需要一个艰辛的过程,需要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给予更多的政策引导与扶持。但由于对农村专业合作的认识不够,宣传力度不大,缺乏引导,有的农民根本不清楚专业合作组织的概念,主动参与的意识较差,影响了协会的正常发展。同时,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地位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专业合作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2 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对策
2.1 提高认识,加强指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是主体,但并不意味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仅仅是农民的事情,各级党委政府应关心、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载体和加快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各级农业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做好日常工作。同时,要注重对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管,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促进增收的思想观念,改变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思想。改进管理方式,改善服务态度,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加强业务指导,开展技术培训,提供政策咨询,搜集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全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2.2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要在用好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的同时,尝试利用财政扶持资金为组织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执行政府农村经济政策目标的组织体系中,在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以及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等方面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重要的实施载体,主动创造机会发展壮大一批在当地有影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3 典型示范,逐步推进。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分类指导、典型示范、逐步推进。一是对基层供销、农技等部门兴办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专业协会在吸收农民入股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其成为股份制专业合作社;二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改革后的粮食购销企业、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农产品经销大户、农村经纪人领办专业合作社;三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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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解决农村“三农”问题(农村、农业和农民)是新一届政府施政的一大重点。“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途径是培育和完善农村要素市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持农业的稳定、持续发展。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
1.2然而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存在很大问题,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组织不完善,无法为农村提供较好的金融服务……从1999年开始,全国上千家农村基金会全部关闭;四大国有银行大规模撤并31000多家地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农村的邮政储蓄只吸收储蓄不发放贷款。因此现在农村剩下的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政府干预、管制限制以及历史包袱),整个信用社为“三农”提供的金融服务能力同样非常有限。第二、不仅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向农村经济提供足够的金融服务,而且事实上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例如,近年来全国邮政储蓄机构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在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又贷款给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专项用于农副产品的收购,这两块资金几乎相抵。到2002年11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计算,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第三,由于货币管理当局对一切非正规金融持严厉管制的态度,因此民间金融仍然处于初级发育阶段,无法进一步扩展规模和经营网络,从而只能为农村经济和农民提供简单的金融服务,无法充分满足农村经济和农民的融资需求。
1.3总之,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后者的融资需求构成了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困境,也是阻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2、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农村金融机构的构成
2.1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演化
自1979年开始市场化改革以来,为了配合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推动农村经济、金融市场化的发展,农村金融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基本上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93.这一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方案主要是恢复和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的多元化和竞争状态。包括①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并改变了传统的运作目标,明确提出大力支持农村商品经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②随着体制的瓦解,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重新恢复了名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地位。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不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但它接受中国农业银行的管理;③放开了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允许民间自由借贷,允许成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例如80年代末首先在四川省成立的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同时允许成立的还有一些农业企业的财务公司,企业集资异常活跃;④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并存,包括了存款、贷款、债券、股票、基金、票据贴现、信托、租赁等多种信用手段。
第二个阶段:1994~1996.在第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这一阶段的改革更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思路,提出了要建立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的口号。[1]更具体地说,这一农村金融体系包括以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以及体现并实施其它国家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此①于1994年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试图通过该银行的建立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中剥离出来;②加快了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化的步伐,包括全面推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对信贷资金进行规模经营,集中管理贷款的审批权限,等等;③继续强调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1994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计划在1994年基本完成县联社的组建工作,1995年大量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不过,实际进度大大落后于这一阶段所设计的目标。另外一个重要的政策变化就是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受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改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
第三个阶段:1997~。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和1997年开始的通货紧缩后,在强调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也开始受到重视,客观上强化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主要体现在:①开始在国有专业银行中推行贷款责任制;②收缩国有专业银行战线。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③打击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对民间金融行为进行压抑。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撤消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并对其进行清算(Seesection2.2.2);④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确定到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上,且进入2003年以来这一政策趋势日益明显且力度不断加大。包括:放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限制、加大国家财政投入以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资产问题、推动并深化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工作等等。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SeeBox2.1)。
专栏2.1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最新进展及其主要内容
2003年6月27日中国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方案》提出了试点改革要解决的两大主要问题,以及对农信社改革的四项支持政策。
两大问题:(1)改革农信社产权制度,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以解决“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难题。产权改革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不搞“一刀切”。具体而言,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加大对高风险信用社兼并和重组的步伐。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2)改革农信社管理体制,明确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对农信社的管理(包括使农信社贷款投向符合国家政策要求、进行人事管理等),由国家监管机构(主要是银监会)依法实施监管,但在微观经营决策上由农信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四项支持政策。包括:(1)对亏损农村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具体办法是,由财政部核定1994年至1997年期间农村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息数额,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拨补;(2)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3)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可采取两种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以解决农信社不良资产问题:一是由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安排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确定,期限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可分为3年、5年和8年。专项再贷款由省级政府统借统还;二是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适当利率分年付息。这些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可有条件提前兑付。这两种方式由试点地区和农村信用社选择;*(4)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倍至2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上浮(不超过1.2倍),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根据银监会的宣布,为解决农信社不良资产问题的资金投入规模将达到1500亿元。
2.2农村金融机构的组成
经过近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迄今为止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这一金融体系的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1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组织结构
2.2.1正规金融
可以把受到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组织或者活动称为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中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于1979年重建,是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四大行中分支机构数量最多的一个银行,其分支机构几乎遍布中国所有的乡镇。到2001年底中国农业银行拥有资产25279.90亿元,4.5万家分支机构并雇佣了49万名职工。农业银行重建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但事实上农行的业务基本与农业农户并无直接关系,其贷款的绝大部分都投入了国有农业经营机构(如粮食局和供销社)和乡镇工业企业。和其它国有商业银行一样,从80年代起中国农业银行就一直进行着商业化改革。但在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之前,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兼具商业性和政策性,此后一部分政策性贷款业务,例如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政策性贷款被划转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7年后农行政策性业务剥离速度加快,农行的经营也日益强调以利润为核心。但迄今为止,农行仍然有部分贷款具有政策性贷款的性质(例如对供销社的贷款、一部分扶贫贷款等等),农行的日常经营也无法完全避免地方当局的干预,这是农行资产质量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相对较低的主要原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1994年成立的一家政策性银行,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为实现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相分离的重大措施。农发行的业务也不直接涉及农业农户,它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到2001年末,农发行拥有资产7698.53亿元,2273家分支机构以及近6万名职工。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遍及几乎所有的乡镇甚至农村,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一个与农业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2003年6月末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6966亿元,占全部正规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3.8%,比1996年末增加5483亿元。直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农村信用合作社都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农村基层组织,大部分存款必须转存到农业银行,从而信用合作社事实上成为了将农户存款引导到国家所支持的集体农业和乡镇企业的一个主渠道。1996年后农村信用合作社脱离农业银行的领导,而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监管。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超过50%的贷款必须投向其成员。另外,超过3000元以上的贷款必须有抵押品保证。1999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被允许向农户发放消费型贷款,主要用于房屋建造、教育和医疗贷款。迄今为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并没有受到限制,可以涉及包括生产、消费以及商业的各个环节,可以向农户、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另外,考虑到农村贷款的高风险性质,人民银行允许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拥有较其它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更灵活的浮动范围,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1年期贷款利率的浮动上限不能超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50%。到2001年底,农村信用合作社拥有资产16108亿元,35529家地方分支机构以及61.52万名职工。截止到2002年末,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为4万家,各项存款1.98万亿人民币,各项贷款1.39万亿人民币,存贷款规模均据全国金融机构第四位。目前农信社是全国法人机构最多、从业人员最多和城乡分布最为广泛的金融机构(关于农信社发展概况,SeeBox2.2.1-1)。
在其它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农村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银行,目前只有张家港、常熟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三家。三者成立于2001年底,均由原来的农村信用社改造而成。
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只吸储,再把储蓄资金转存入中央银行,以转存利率与吸储利率差额作为其收益来源,2003年8月后这一资金运行格局有所改变(ForDetails,SeeBox2.2.1-2)。除邮政储蓄之外的上述其他金融机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有资格获得中央银行再贷款。例如,2001-2002年间人民银行就对农村信用社分别新增再贷款312亿元和260亿元。
专栏2.2.1-1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51-1959):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到1957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88368个。这一时期的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通过信贷活动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
第二阶段(1959-1979):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农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给、生产大队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基本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
第三阶段(1979-1996):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成立了县级联社。这段时期农村信用社成了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走上了“官办”的道路,贷款大量投放乡镇企业,农民对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失去监督。
第四阶段(1996-2003):根据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从该年起农信社改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中国农业银行不再对农信社进行领导管理,强调要按合作制重新规范农信社,县以上不再专设农信社经营机构,要加强县联社建设并由其负责农信社业务的管理。但在实践中这些政策很少能够予以落实。
第五阶段(2003-):为了解决农信社改革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SEESECTION3.1.2),从2003年底开始进行农信社试点改革(SeeBox2.1)。目前改革仍在进行之中。
专栏2.2.1-2中国农村邮政储蓄及改革思路
在目前中国的政策性金融制度下,中央银行用来自邮政储蓄上存资金,以再贷款的方式借给农业发展银行。而且上存利率和再贷款利率是倒挂的,2002年2月后,邮政储蓄存款利率为1.98%,上存利率为4.347%,再贷款综合利率为3.015%.对邮政储蓄支付高额存款利息,已经成为央行沉重的财务包袱。
另外,邮政储蓄的吸储规模不断上升,2000年期末余额为4578亿元,2001年为5912亿元,2002年扶摇直上至7376亿元。邮政储蓄在存款市场的份额在2002年底已达8.48%,成为仅次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第五大吸储大户。这无疑会限制农信社的筹资能力(邮储存款近8000亿元中,约60%来自县以下)。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央行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部分,按照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目前为1.89%)计付利息。这样一来,邮政储蓄不仅无法靠存贷利率差获取利息收入,反而会有所倒贴;第二,为了对邮政储蓄自2003年8月起的利息损失有所补偿,央行同时规定自同期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可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于除贷款外的多种业务,例如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买卖、与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还可依程序申请成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承销团成员。显然,央行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改革只会进一步加剧农村资金的外流。
目前针对邮政储蓄改革的各种争论中,呼声较高的一种方案是将邮政储蓄业务从邮政系统中独立出来,创立单独的邮政储蓄银行,不做直接面对企业的贷款业务,而将资金批发给其他金融机构获取利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2003,以下称国发方案)。这种方案的确可能会有利于邮政储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毫无疑问,它同样会加剧农村资金的“非农化”。至于创立农村储蓄银行的想法(经济日报2003年10月28日)则更不可行,它不仅不符合中央以农信社改革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思路,而且其最终结果可能是重复并放大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
我们的建议是在“国发方案”的基础上,开放农村民间金融,并干脆直接取消农村邮政储蓄业务。这样做有如下好处,一是由于没有邮政储蓄吸储,农村民间金融的放开不会直接对农信社的资金来源造成大规模的冲击;二是开放农村民间金融既可以形成农村金融的竞争局面,又不致加剧农村资金流向的“非农化”(SeeSection5.2);三是原“国发方案”中提高邮政储蓄资金使用效益的好处仍然可以得到保留。
2.2.2非(准)正规金融
非(准)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包括所有处于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之外发生的金融交易、贷款和存款行为。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初期,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由于得到了经济管理当局的默许甚至支持,一度非常活跃。但从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心逐渐转向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加大了对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管制力度,并终于在1999年解散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从而结束了非(准)正规金融的有组织状态。
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80年代中期兴起的准正规金融组织,其经营资本主要依赖于农户的资金注入,其经营活动归农业部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管辖。到1996年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款规模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1/9.农村合作基金会对农村经济的融资需求提供了极大的支持,一项全国性的调查表明农村合作基金会45%的贷款提供给了农户,24%的贷款提供给了乡镇企业。这不仅大大超过了农业银行的相应贷款比例,而且超过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中投入农村经济的比例。由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受货币当局的利率管制,因此其贷款利率较农村信用合作社更为灵活,贷款的平均收益也更高(Brandt,Park&Wang2001)。为了消除来自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竞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所造成的冲击,1997年,当局做出了清理整顿、关闭合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决定。随后的1998-1999年,包括村级基金会在内的整个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彻底解散并进行了清算。[2]
除农村合作基金会外,非正规金融体系主要由亲友之间的个人借贷行为、个人和企业团体间的直接借款行为、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高利贷、各种合会、私人钱庄等组成。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也是类似于信用合作组织,基本上均被取缔。合会(国外称轮转基金)是各种金融会的统称,通常建立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互助合作性质。图1中除了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和企业团体间借款之外,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他金融组织或者活动均属于非法。
3、农村金融改革对农村金融的影响
3.1对正规金融的影响
1979年以来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沿着使农村正规金融商业化的目标前进,并在90年代中期后大大加快了商业化改革的速度和步伐。按照当局的设想,商业化改革之后的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应该更好地发挥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作用,然而正如我们在第一节中所指出的那样,迄今为止农村正规金融并没有很好地达到政策制订者的预期。
3.1.1对中国农业银行的影响尽管中国农业银行的大部分政策性贷款业务已经划归给了1996年成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但农行仍然承担了许多政策性贷款业务(见2.2.1),这些贷款的管理均属政策性金融管理范畴,无法免除政府职能部门的干预。农行还必须根据政府的要求发放“救灾”贷款、“安定团结”贷款等带有明显政策性性质的贷款。这些贷款直接影响到农行资产质量。
商业化改革更直接影响到了农行向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负面:①农行的业务可以涉及几乎所有经济活动,在现有经济体制下,投资农业的回报相对较低,因此农行的贷款流向具有天然的“非农化倾向”;②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1998年至2002年初,包括农行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3.1万个县及县以下机构,且撤并还在继续。这样一种组织结构明显加大了农行向分散的中小农户以及乡镇企业进行融资的成本,从而进一步打击了农行提供农业贷款的积极性;③虽然农业银行在大多数地区还设有县级机构,但由于贷款权的上收,很多分支机构都是只存不贷,从而加大了农村资金供需矛盾。
3.1.2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影响中国农业银行不断收缩在农村金融领域中的战线以及政府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准正规金融组织的打击,客观上确立了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近乎垄断的地位。1997-2001年,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从10555.8亿元增加到17263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近13%和12%;各项贷款余额从7273.2亿元增加到11971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近10%和11%,其中农业贷款余额从1776.8亿元增加到4417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近54%和77%。1997-2000年,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从占金融机构乡镇企业贷款余额的69.5%增加到75.4%(李静,2002:158-170)。
但是,由于以下原因,农信社在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面仍然作用有限:①农信社只是名义上的金融“合作”组织,在实际经营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官办性质依然存在,从而使其经营经常受到官方的行政干预,没有突出创办时所欲体现的“合作”性质[3],从而不仅难以履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宗旨,而且行政干预下的贷款往往最终成为呆帐、坏账,大大恶化了农信社的资产质量,据央行估计农信社积累的历史坏账达数千亿之多,不良资产率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多数在50%以上,在某些经济不发达省份甚至高达90%以上。;②由于商业化改革,农信社的经营也更加强调贷款质量和回报,其经营的利润导向越来越明显。由于农业活动的比较收益受到人为压低,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无足够激励向农村经济活动提供贷款,表现为真正用于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贷款数量不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报告指出,农信社的贷款实际上只覆盖了20%左右的农户(IFAD2002)。许多针对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案例研究也表明,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高度城市化地区,还是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以及部分东部农业大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都表现出“非农化”特征,或“城市化”特征,直接表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设置的城镇机制化趋势、资金流向的城市化和从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化(盛勇炜2001);③农信社所受到的贷款利率和抵押品管制(SeeSection2.2.1)不利于它向规模小且分散的农户、中小农村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④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纷纷撤出县域,农村信用社也试点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并试点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这必定会加大农信社在向中小农户、中小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的交易成本;⑤由于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缺乏来自外部的良性竞争,因此其改善内部管理、加强金融风险控制的动力不足,这无疑也是农信社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3.1.3对农业发展银行的影响在现行政策性金融体制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际上仅是单纯的粮棉收购贷款银行,业务仅限于支持粮棉流通,根本无法充分发挥支农作用。即使在支持粮棉流通方面,也同样存在突出问题。棉花购销已经市场化,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种植业结构的调整、粮棉购销主体的多元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量明显下降,以购销信贷为主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资产业务也出现规律性明显下降。据农业发展银行统计,2002年,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的8个主销区省份,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购销贷款比上年下降56%。而与此同时,一些支持难度远远小于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的带有公益性的经济活动如良种繁育、种籽购销等,不能得到政策性信贷的扶持,更得不到商业性信贷(何广文2003)。
由于以上因素的作用,农村正规金融组织无法很好地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1997年以来,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困难问题加剧。据统计,全国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正规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呈下降趋势,由1997年的6.7%下降到2000年的6.1%、2001年的5.9%.2000年底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99371.07亿元中,农业贷款余额仅占4.92%(何广文等,2002)。农业部对江苏省武进县个体私营企业的调查显示,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有45.1%认为贷款难,年收入500万元以下的有86.5%认为贷款难(《中国经济时报》,2002.8.21)。
3.2对非正规金融的影响
正是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收缩农村阵地,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供给越来越少,农民的信贷需求不得不转而依赖于非(准)正规金融(温铁军,2001)。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四倍。对于农民来说,非(准)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IFAD,2001,xii)。实地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例如,温铁军等人对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共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一些村庄进行了个案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温铁军,2001)。据估计,仅在浙江温州市,地下金融的规模就已达到600亿元人民币之巨(贺军,2002)。
但货币当局对非(准)正规金融的发展一直持怀疑甚至反对态度,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在维持金融秩序、打击非法融资活动的口号下,一度在农村民间融资中极度活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被管理当局勒令撤消和关闭,从而结束了中国民间金融的有组织状态。政府对非(准)正规金融的态度使民间金融要么消亡,要么转入地下金融状态。虽然非(准)正规金融组织远较正规金融灵活(例如相较后者而言,前者可以收取更高的贷款利率),但由于无法组织化和正规化,非(准)正规金融在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面所起的作用终究有限。
4、各方对改革农村金融体制的建议
针对目前中国农村金融的现状,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今后如何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可以概括为:进一步界定、分离出中国农业银行中的政策性业务,集中力量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由于农信社是目前农村正规金融中的主力军,因此对农信社的改革构成了今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相应地,绝大部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也集中到如何进一步完善对农信社的改革建议上来。这些建议主要包括:
4.1进一步加大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的改革力度,实现农信社利率市场化。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试点扩大到更多的市(县)以及更高的行政级别(从乡营业点扩大到县营业点),二是扩大农信社存贷款利率浮动的范围(马晓河,姜长云2003;IFAD2002;;Brandt,Park&Wang2001),以使农信社以更灵活的姿态提供农村金融服务。
4.2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为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提供体制基础。目前有数种备选模式可供选择,(1)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2)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3)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考虑到中国各地区农村经济、文化、地理条件千差万别,以上三种模式又各具不同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在模式的具体选择上不能搞“一刀切”,而要因地制宜(人民日报,2003-09-25)。换言之,并不存在一个最优的模式,不能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代替合作制(何广文,金融时报,2003-06-09)。除以上三种已经进行试点的模式外,有专家还建议在调整金融准入政策的基础上,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外资银行收购农村信用社,以此带动农信社的体制改革(马晓河,姜长云2003)。
4.3为了更好地推进农信社改革,有必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解决历史上农村信用社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坏帐(谢平2001),[4]同时考虑由国家为农信社的农业贷款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
4.4在管理体制上,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府管理、农信社自主经营“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情况下和现有认识水平上的最佳选择(王洪章、刘锡良2003;人民日报,2003-09-25)。
4.5放松对非(准)正规金融的管制,允许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林毅夫2003;马晓河、姜长云2003;何广平2003;谢平2001;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2001)。
大部分上述建议在国务院于2003年6月颁布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有关农信社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经营机制和政策扶持等细则中都有所体现(SeeBox2.1)。
5、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5.1《方案》会有多大效果(WillSchemeWorkWellinTheFuture?)
从《方案》公布,选择八个试点省市进行农信社改革以来至今,新一轮农信社改革历时仅半年,还没有充分的信息以对此次改革的成效进行评判。但有两个信息值得注意,一是截至2003年11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实现9年来全行业第一次扭亏为盈,共盈利1.48亿元;二是截至2003年底,八个试点省市不约而同地基本将省联社模式作为第一选择。
就第一个信息而言,应该可以判断为这种农信社全系统的扭亏为盈基本属于短期性的政策刺激效应——一项体制性改革不太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立竿见影。同时,农信社盈利并不代表它的“非农化”倾向有所改变,实际上,数据显示同期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仅占贷款总余额的42%。就第二个信息而言,到很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此次试点改革的弊端所在:即由上而下的产权改革设计并没有体现出(反而远远背离了)《方案》设计之初所欲体现的“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则。中国经济改革的历史经验表明,凡是成功的改革案例(例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乡镇企业发展等等),均遵循了“基层发明-上层肯定-试验推广”的“由下而上”的制度创新模式(或所谓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凡是失败、效果有限或后遗症极大的改革案例,均走了一条“上层设计-试验推广”的“由上而下的”制度创新模式(或所谓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种不同改革方案选择的不同效果可归因于改革设计者、参与者和受益者之间对信息的享有程度存在极大差异,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不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导致两种改革模式中不同经济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大相径庭。随着时间的推移,《方案》的实施结果是否会与《方案》设计目的相一致是大可怀疑的。事实上,已经有官方人士和学者对此表示了忧虑(陆磊2004;于宁、何禹欣2003)
最后,农村金融问题实际上是农村各方面问题的综合反应(农村要素市场、农民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等等),很难想象《方案》这样一个纯粹从金融角度出发的政策设计会对农村金融发展起到治本的作用。
5.2新的政策建议
在以上认识的基础上,这里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5.2.1创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Settingupmedium&SmallSizefinancialAgencies)
迄今为止,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那些中小规模的农户、私人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理想的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是能够为这些农村中小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显然,由于相对于大银行而言,中小银行在向小规模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上更具比较优势,因此农村合适的金融结构应该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不过,目前有关农村金融改革尤其是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各种方案(SeeSection4andBox2.1),客观上都会造成农村金融机构向中大型化发展(何广文、冯兴元和李莉莉2003)。因此,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进程中,必须注意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挥作用的有效边界。例如一些学者认为,信用合作社的最有效边界就是村落的边界。突破了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借贷风险也会大幅增加(何广文、冯兴元和李莉莉2003)。另外,小额信贷、民间自发的金融合作,互助会及其他的自发的借贷行为都应该是适合农村现阶段经济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
5.2.2必须提倡充分竞争(FreeCompetitionamongRuralFinancialAgenciesisNecessary)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放松并最终解除对农村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歧视和压抑政策,从而使不同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之间出现良性竞争的局面是十分必须的。现有改革方案并没有认识到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重要性,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扩大金融服务(包括数量和品种),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中,才能有足够的信息比较判断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从而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目前在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历史坏账的问题中就存在一个道德风险问题,即部分农信社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把正常情况下造成的呆账归结为历史包袱(谢平2001)。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条件下,这一问题才有解决的可能。而放开民间金融,将非(准)正规金融纳入正规金融的轨道,是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实现充分、自由竞争的最佳制度选择(SeeSection5.1)。另外,只要有合适的配套改革措施,放开民间金融并不一定会对农信社的经营造成很大的冲击(SeeBox2.2.1-2)。
5.3.3解除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管制(RemovingtheRegulationsonRuralEconomicandSocialLife)
在目前针对农信社改革的各方建议以及最新的政策措施中,一般均通过由国家规定贷款比例的方式来达到农信社贷款支农的目的。这一措施是必要且符合国际惯例的。但过去的历史经验也表明,这种国家硬性规定贷款比例的做法并不能扭转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非农化”趋势。这里有必要指出,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流向的“非农化”是和农村和农业经济的低回报率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只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回报率一直处于较低状态,资金流向的“非农化”现象就不会消失。反过来,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也会进一步恶化农村和农业经济投资环境。
农村和农业经济目前的困境,从根本上讲是和政府在农村中所推行的一系列不恰当的政策所联系在一期的。迄今为止,政府对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仍然有相当的干预和管制,包括粮食收购和一系列从上而下、并未配备足够资源的赶超指标。这些政策和管制妨碍了农民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调整资源配置,优化生产结构,从而加重了农民的税费负担,阻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陶然、刘明兴和章奇,2003),从宏观上来看则直接导致了农业比较利益不断下降和恶化。因此,只要政府不放弃这些干预和管制政策,农村和农业经济的收入增长潜力就不会得到提高和释放,从而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农化”倾向就不会消失(章奇、刘明兴、Vincent和陶然2004)。
总而言之,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农”偏好,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继续深化针对农信社本身的改革,以使农信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杜绝政府参股或干预管理决策;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放弃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以释放农村和农业经济增长的潜力,从而恢复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信心和动力。5.4.4目前农信社改制的试点模式,并不能有效地防止政府对(改制前后)农信社经营的干预。这不仅是农信社所面对的问题,也是整个中国金融体制所面临的问题。未来的进一步改革,必须将政府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实施金融监管,防止地方政府对农信社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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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dt,Loren,AlbertParkandWangSangui.“AreChina‘sFinancialReformsLeavingThePoorBehind?”,paperpresentedattheconferenceonFinancialSectorReforminChina,11-13Sep,2001.
这是作者为亚洲开发银行(AsianDevelopmentBank)所撰写的分析报告内容之一,非经作者同意,请勿转载。
注释:
[1]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2]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经营中所出现的问题,就其性质而言并不比那些正规金融机构所出现的问题更严重(温1999)。而且农村合作基金会之所以会出现问题,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经营不善,而在于地方政府的不适当干预(周其仁2000)。Park等(2001)的研究亦表明,当局之所以会强行关闭农村基金合作会,在于防止后者的竞争会对农信社经营造成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