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范例6篇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1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0-01

谈起社会保障制度,大家都不会觉得陌生,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在享受着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比如说医疗保险、就业以后公司提供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等。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个密切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制度,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就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在传统体制下,我国的保障制度非常不完善,大多数年份中只占财政支出的2%不到。事实上,除去国有企业的员工,大多数人并没有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障。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随着市场化经济体制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构成。而根据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五项社会保险(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8823亿元,比上年增长2707亿元,增长率为16.8%。基金支出合计14819亿元,比上年增长2516亿元,增长率为20.5%。

表1 “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注:表1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0年完成数4.32亿人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05年基数和“十一五”规划目标不含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图1 近五年社会保险参险人数

从以上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到,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在不断扩大;各类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积在不断扩大;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逐步完善着。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下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现在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相关法律不完善。从1951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至今已经有60年的历史,但是作为统筹整个社保制度的核心法律却仍未出台,只有各类零散的法律规定,而因为各个地区对于各项社会保障项目的立法差别较大,有的刚刚起步,有的已经比较成熟。

其次,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广、城乡分布不均、地区分布不均。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为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使得社会上更多的人能够生活的更好。但是,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只覆盖了和基数相比很小比例的一部分人,这显然是不能够满足公众需求的。

再次,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不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的实行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在管理方面也不够专业。对一般公众而言,到底哪个部门是执行社会保障、哪个部门是在监管社会保障,都是不明确的。甚至,有相当多的人并不了解自己曾经交过医疗保险,对自己的正当权益缺乏维护的意识。

另外,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支出管理的透明化。社会保障的大部分资金说到底也是来自纳税人,但是现在的状况是对于我们自己的钱,既不知道它们花在哪,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花的。社会保障本来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但是却变得神秘化,这更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三、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的对策

与西方国家发展了几百年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非常年轻。毫无疑问,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改革和完善。但是,我们应该从哪些方向着手呢?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实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使贫者有所居,能够基本维持生活。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发展平衡化、各个地区发展平衡化。从现在的状况可以发现,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情况在各个地区之间相差很大。在陕西省神木县,已经全面实现医疗免费、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免费;而在一些偏远地区,恐怕连温饱也还没有得到解决。这也正说明了越是富裕的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做的越好,但是社会保障正是那些贫困地区急需的生活保障。所以,我国更应该让社会保障真正成为穷人的社会保障。

其次,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高约束形式,是可以实现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的。这样一部法律应该规定社会保障的使用、对社保部门的监督、渎职行为的惩罚等等,这不仅能使民众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增加信心,同时也会提高社保部门的效率,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最后,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社会保障制度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在这过程中不可避免要花费相当大的支出。建立相关立法需要一笔支出,建立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需要支出。具体制度、法律法规的实行也需要资金。可以说,足够的财政支出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够顺利施行的必要条件。

不管从什么角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都是我国政府应该高度重视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雨伞”,矫正市场分配的不均,关系着一个社会能否安定和谐,关系着一个社会中的人民生活是否能够相对幸福,实现全面小康。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之路,仍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郑国柱.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和发展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14):164-165.

[2]宋晓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严峻形势[J].社会保障,2001(03):3-14.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2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各国政府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涉及千千万万的社会成员的生、病、死、残等,是社会成员基本权益的保护伞,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也是经济列车高速运行的“减震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而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所遇到的诸多障碍中,最需迫切克服者莫过于资金短缺。“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存在和运行的物质基础。

一段时间以来,理论界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问题上的主流观点是为了避免“福利病”(社会中一部分人成为整个经济的免费搭车者)和几乎必然出现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应该主要依靠“自我保障”实现经济中的激励安排。这种典型的新古典思想体现在政策上,以个人储蓄为基本特征的基金制度更适合中国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现状。[1]另一方面,在经历了严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供求平衡所造成的潜在社会问题后,部分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提出了继续依靠财政安排、国家必须承担更大改革成本的思路。有学者在理论上彻底否定了基金制的效率假说,证明了纯粹的个人自我保险不仅不能促进经济效率,反而造成过度储蓄、利率下降,居民未来收入下降等一系列宏观经济后果;相反,依靠国家财政支出实现的社会保障安排却可以增进效率。这就从理论角度给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了全新思路。[2]

本文在上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大量借鉴经济学研究成果,从法学角度将社会保障与财政联系起来思考,探讨财政支持社会保障的制度,并对社会保障财政制度作出若干制度设计。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必要性

(一)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实践表明,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给社会保障以稳定的财政支持,已是通行的国际惯例。

几乎所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重视财政对社会保障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1)在许多国家的财政总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占有相当的比重。(参见图1—1)(2)各国大都将社会保障资金作为财政管理的客体,有的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纳入政府经常预算;有的将社会保障收支纳入政府专项预算,即通过财政预算管理手段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正确使用方向。这种情况以新加坡和日本比较典型。新加坡实行由雇主和职工缴纳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制度,所筹资金统一由财政部下设的中央公积金局管理。日本政府设立了厚生年金和国民年金(包括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国库转移及基金投资收入)特别会计,两项年金的年收支余额要统一纳入财政投融资计划投入重点建设,使之得到保值和增值。(3)财政还特别注重加强对社会保障结余资金的管理,规定结余资金一般只能购买政府公债,以保证结余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如美国将社会保障资金转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90%以上购买国债由政府用于公共投资;日本将社会保障结余资金转作大藏省的资金运用作为政府投融资的重要来源;新加坡1990年公积金余额达390亿新元,其中320亿新元购买了政府公债,用于经济建设,还有一部分与解决人民住房需要结合起来使用。(4)运用各种财政政策去左右社会保障资金缴与用的规模和结构。如新加坡规定,任何一项社会福利政策或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必须征求包括财政部在内的政府综合经济部门的意见,涉及财政收支政策的,由财政部决定;捷克规定养老金组织的成员必须得到财政部和劳动社会事务部的共同批准;还有不少国家对雇主缴纳的职业年金及年金投资收入免征收入所得税及资本收益税,激励补充性社会保障的发展。

即使是补充性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也负有参与管理、指导和监督的重大责任。英国有一个由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督包括养老基金投资在内的金融市场的常设领导机构,即证券投资董事会,其主席是由财政大臣兼任,其下辖的个人投资、投资管理监督及证券期货三个委员会的主席均由财政大臣任命。

(二)社会保障是一种具有一定公共品属性或者说外部性很强的产品,其主要提供者不可能是私人而只宜是政府,就必然要求以财政作为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后盾。

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使各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遭遇风险而难以依靠自身力量保障自已的基本生活。这样,从整个社会来看,总是存在着相当部分的社会成员需要外力的支持,以保障自已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但竞争中的优胜劣汰,并不等于对这部分社会成员放任不管,而听任其陷于悲惨境地。可社会公平问题是不能由市场机制解决的,大规模的社会保障活动不是任何单个的市场主体仅凭自身力量的能完成的,就只能寻求非市场的力量和方式。所以,在市场经济中,旨在解决公平问题的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责,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障的最主要组织者和提供者是作为社会中心组织的政府。

社会保障虽然具有公共品的属性,但不等同于公共品。因为公共品具有两个重要特点:(1)消费行为的非对抗性,这意味着某人消费时不能排斥其他人对它的同时消费,或者由于这种排斥成本过高而得不偿失;(2)对消费者的非排他性,这意味着不能根据某人是否支付了费用来决定它的消费资格,也即多供给一个人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而社会保障不具备公共品的第二个特点,多提供给一个人社会保障的边际成本接均成本。所以它是界于公共品与私人品之间的一种物品,准确地说,它是一种宜于由政府强制提供给公民消费的优效品(merit goods,一般是指对个人和社会均有益且效用高的特品)。于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养老金制度改革,政府开始降低其提供公共资金而起的直接作用,增强其运用法律手段和监督手段而起的间接作用,例如,实施强制性个人养老金计划(更多地是由私人管理),对私人养老基金的负债和资产实施管制,等等。[5]

(三)社会保障是一种宏观调控手段,政府负有运用社会保障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责,就必然要求有相应的财政作为其基础。

经济发展具有波动性,社会保障有助于缩小其波幅和波长。通过组织社会保障收入,既可以均衡企业之间的经济负担,为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又可以对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进行必要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因此,欧洲经济共同体作为一个国家间的经济联合体,在1983年的一份文件中就明确指出,“社会保险不能简单地被看作是对国家的一种负担,而应该把它看作是为了在经济中使工作能力、效率和动力保持高水平的一种手段”。[6]

具体而言,在经济不景气时期,由于失业人数增加,更多的人加入贫困线以下的队伍,社会保障用于失业救济和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必然增加。同时,由于失业增加,收入减少,货币积累减少,社会保障的收支状况表现为支出大于收入,或支出的增长快于积累的增长,使国民的货币收入不会大幅度减少,或者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上,以减缓经济萧条的冲击;并成为保证个人消费的手段,从而增加需求,推动经济的发展。在经济繁荣或经济膨胀时期,就业人数剧增,人们的收入大幅度增加,其结果一方面是使社会保障资金积累的速度加快、数量增加和规模扩大;另一方面使更多的人脱离贫困状况,用于失业救济、困难补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支付减少,社会保障表现为收入或积累大于支出。与此同时,个人收入量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减少,社会保障在需求过程中起到一定的抑制需求的作用,有利于经济稳定地发展。对此,萨缪尔森进行了阐述:“在繁荣的年份,失业准备基金不断增长,而且还对过多的支出施加稳定性的压力,相反,在就业较差的年份,失业准备基金使人们获得收入,以便维持消费数量和减轻经济活动的下降,其他的福利项目也自动发生稳定性的反周期的作用。”[7]

这一点对于理解社会保障与扩大内需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到1999年第二季度,我国城乡居民存款大约达6万亿元,其中20%的高收入人口拥有储蓄存款的75%以上,而20%的低收入人口仅拥有储蓄存款的4%以下。我国经济低落、内需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消费需求不足,而消费需求不足,是因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占社会总人口80%以上的居民预期支出增加,就只好压缩即期消费,增加储蓄以预防不测。刺激消费需求的措施应该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居民树立正确的心理预期,以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增加消费需求。倘若对社会保障增加财政支出,可以形成良性循环,它比投资拉动更直接。1998年以来,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经济遇到了需求不足的矛盾,经济增长放慢,下岗职工增加,企业养老金欠发较严重。我国政府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措施之一是加大财政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开支,为启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8]

(四)计划经济和经济体制转型给社会保障留下了一笔沉重的历史欠帐,政府对此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财政就必然成为这笔历史欠帐的主要清偿者。

社会保障费用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必须在社会总产品中进行统一的扣除[9].劳动者只要履行了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就能获得为自身及其供养亲属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重视政治和经济职能的实施,对社会职能的运用有所忽视,长期让位于“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考虑和安排。建国以来,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步伐,我国长期奉行“建设型财政”的指导思想,国家财政每年都安排相当大比重的财政支出用于经济建设投资,历史上这一比重最高时一度超过50%,长期以来沉淀积累形成了6亿元经营性国有资产。而对职工却实行低于国际平均水平数十倍、上百倍的低工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支付,被严重扭曲。这种理应被“扣除”的部分,不是以利税形式上缴国家财政,就是留在企业发展再生产。国有资产的很大一部分是由职工必要劳动形成的,相当于职工按照工龄向国有企业的投资。今天的社会保障基金不足,实际上是优先积累生产基金、挤占消费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结果。可见,社会保障的欠帐是旧体制的历史遗留,社会保障问题是有其历史继承性的。

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各项改革中,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当先行;在各项发展目标中,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应当优先。而改革20年来,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却是采取拖延政策。[10]企业改革始于1978年,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1986年7月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为标志才开始,直到1995年《劳动法》施行才全面展开并加大力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滞后,带来了两种不利后果:一是扩大了需要社会保险的“老人”和“中人”的规模。1978——1995年期间,全国城镇国有、集体、其他单位新就业职工人数12269.1万人,其中国有单位7738万人,集体单位3980.1万人,其他单位550万人,占全国城镇职工人数的82.3%.[11]即十分之八的职工属于改革以来的“新人”,但大部分已变成“中人”,许多“中人”已变成“老人”。[12]二是浪费了新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良好机会。在企业改革之初,如果同步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都还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力,而到后来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时,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许多企业濒临破产,已失去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力。可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滞后,提高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成本。

旧体制和改革安排失误所造成的社会保障历史欠帐,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形成巨额赤字,仅养老保险赤字估计高达3万亿元。[13]造成如此巨大的缺口,其原因无论是在旧体制还是在改革安排失误,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情势下,政府唯有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运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存量转作社会保障资金等财政手段,才可能还清历史欠账,消除社会保障赤字。

(五)建立体现国家信用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可使国民对社会保障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

在我国这样一个政府威权深厚的国家,任何事情一旦由国家信用支撑,老百姓就可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这在我国银行运营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充分利用这笔无形资产(或社会资本)十分必要。由财政支持社会保障,就会给老百姓输送一个国家信用的信号,可以给受保障人带来很强的心理安慰。尽管它实质上只是将原来国家出资部分的出资方式变暗补为明贴,而并非改变社会保障基金中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出资比例,使国家出资部分明朗化,但企业、个人却可以清楚地感受到国家对其实行的社会保障,从而对社会保障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

当然,现实中稳定的心理预期,并不表明制度设计可以草率,因为由财政支持社会保障也可能产生“免费午餐”的负面效应,形成道德风险。阿罗在研究健康护理的福利经济学时就指出:“在多数情况下,人们不愿意为自已的健康交保险费,保险费经常是部分或全部由雇主支付,或由政府下设的某个社会保障计划缴纳,若保费由雇主缴纳且承担了健康护理的全部费用,那么健康服务对保险人来说就成了一种免费物品,以致造成对这种物品的过度消费。”[14]这实际上就是说明由财政支持的社会保障最容易产生问题的表现形式是道德风险。1978年我国颁布《职工退休办法》后所引起的一大部分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以及1998年1—8月全国行业和地方共有71.3万人违规提前退休,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机制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以及由此诱发的道德风险的发生。事实上,1996年后对离退休金实施了调整机制,但一些在岗职工因企业不景气或下岗等原因而没有增加工资,形成了“在岗不如退休”的局面,这种状态下很难防范道德风险效应。可见,在对我国社会保障财政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道德风险。

二、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界定

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即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责任,是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与财政职能的有机结合,是政府对社会保障承担责任的财力基础和基本形式。从性质、内容和配置等角度界定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是设计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性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具有如下几种基本属性:

1、帮助责任。《宪法》第45条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劳动法》(1994年)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上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就是财政代表国家和社会对公民提供物质帮助的责任。正因为是一种帮助,由财政所供给的社会保障水平,既不可能满足公民的全部生活需求,也不应当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而要求公民作出对等的贡献。明确这一点,对于控制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和规模是有意义的。

2、有限责任。社会保障除政府参与外还有其他多种社会参与者,财政所供给的社会保障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不应当将社会保障的全部负担都推给财政,而应当划清财政责任主体与其他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责任界限。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政府财力有限,仅负维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责任,不可能统包统揽。以失业为例,失业保险只是供养了失业者,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因此要真正解决失业,还必须努力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二是由于政府社会保障的统一性与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各层次社会成员的差异性之间存在矛盾,实行多种保障形式相结合,能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在这里,政府社会保障虽然居于主导地位,仍还需要企业内部保障作辅助;并且政府社会保障还需要与商业保险分工和配合。

3、基础责任。公民需要保障的生活需求是多层次的,其中最低层次是基本生活需求,此种需求若得不到满足便不能生存。国家提供社会保障的首要任务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其实质就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因为各国的社会保障都以国家基本保障即国家直接组织和面向全社会并且统一水平和规则的社会保障为主干,局部性、内部性、差别性的补充保障只能是辅助性的。所以,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责任,应当是为实施国家基本保障而提供资金支撑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其他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责任的基础。基于这种责任,由财政资金支撑的项目有:(1)政府设立的公立医院的全部成本,包括药品的成本;(2)基础养老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2)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人群;(3)保障最低生活需要的住房;(4)满足社区服务最低需求的设施;(5)失业下岗人员培训的基本条件和培训期间受训人员的生活补助金资助;(6)部分甚至大部分承担社区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成本;(7)基础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和贫困居民救济金因物价上涨而损失的部分。

4、最后责任,也称“兜底责任”。财政是社会保障的“保障”。社会保障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一旦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财政扮演着“最后风险承当者”的角色。各国财政几乎都要对社会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有的是弥补保险基金赤字,有的是承担保险费开支。瑞典《国家保险法》(1962年)就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雇主缴纳的保险费,基金不足时由国家财政补贴。在我国尚未建立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制度的条件下,为弥补各地养老金的拖欠,1998年中央财政拨款60多亿元,对养老保险收不抵支进行了应急补助。

5、转移支付责任。财政支出按其性质划分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两大类,转移支出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支出、补贴支出、捐赠支出与债务利息支出等,其中社会保障支出已超过其他一切项目而位居榜首,如美国和英国的社会保障支出都占财政支出的40%左右。[15]正因为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属于财政转移支付责任,社会保障财政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一方面以税或费形式强制性地从社会成员尤其是富裕阶层集中收入,另一方面以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等支出形式向社会成员尤其是贫穷阶层转移支出,从而形成大规模的财富由富向穷的社会性流动。

6、法定责任。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了弥补市场缺陷而设置的,倘若政府无力承担,任社会各方面自愿承办,自找门路,各行其事,甚至有利则多办,无利则少办或不办,那么就不是在弥补市场缺陷,而是在进一步扩大市场缺陷,进一步引起社会不公。因此,应当将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法定化,财政必须依法定标准、以法定方式为社会保障承担资金支持责任,各级政府都不得减免和推卸这种责任。我国改革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统收统支的作法,但这决非意味着国家对社会保障不再承担财政责任,更不能笼统地解释为国家可以减轻或免除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有学者主张要减轻国家责任,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据原劳动部统计,1993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比率为92%,1994年只有84%,个别地区还不到80%,并有继续下降的趋势,其原因主要是征收法律依据不足,法定责任不明确所致。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不从法律上强调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很可能只会乱上加乱,而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二)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内容

财政对社会保障所承担的责任具有多项内容,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责任内容也不尽相同。归纳言之,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内容大致分为财源责任和管理责任两大类。

1、财源责任

财源责任,即财政作为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所承担的责任。其中包括:(1)筹集资金的责任。财政应当以征收社会保障税和费、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和、变现国有资产等方式,为社会保障筹措所需资金。(2)分配资金的责任。财政应当以财政支出预算的形式在各种财政类型之间、社会保障各项目之间、中央和各级地方之间合理分配社会保障资金。(3)提供资金的责任。财政应当遵循社会保障预算的安排,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拨款、补贴等方式,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服务机构供给资金。

财政是社会保障活动的财力总后台和根本支柱。财政提供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有三种形式:[16](1)社会保障法直接规定国家负担的份额;(2)以让税的形式负担,即对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税前列支,对被保险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税前扣除;(3)社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给予支持,即国家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后两种形式在我国被普遍采用。[17]如《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规定,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中规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收入中提取,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中列支,其他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营业外列支;《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分担的医疗保险费,可在税前列支;《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规定,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付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有学者指出,我国社会保障财政支持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力度、规范化、透明度和公平性不够。政府对社会保险的财政支持,需要在量上加大力度;克服人为因素,将财政支持的原则和比例纳入法律条文,与民知晓,受民监督;对人为原因造成基金短缺的地区,应以借贷方式助其渡过难关,而不是补贴亏空。[18]

2、管理责任

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支付的方式、范围和标准直接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影响财政分配关系,财政有责任管理社会保障资金运行的全过程,以保证基金既能及时筹集起来和支付出去,又与财政、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其主要内容有:(1)参与制定社会保障政策,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分配提供标准;(2)编制和执行社会保障预算,平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3)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管,确保其及时足额上缴;(4)将各种来源的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纳入财政管理的范围,并按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分设财政专户储存,确保专款专用;(5)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进行跟踪监管,确保其安全和保值增值;(6)规范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及其监管,研究和制定与社会保障相关的财务制度,从较高的层次规范和监督社会保障财务收支活动。

我们注意到,有少数国家如智利等国,将养老保险基金等个别项目与事务交由私人机构管理,但实质上还是由政府监督其运行,并由财政承担最终责任,而私人机构承担的只是一定的养老保险实施或运行之责,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管理责任。

(三)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配置

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在不同财政主体之间的配置,是一个与经济体制、财政体制和社会保障体制相关联的问题,受到历史因素、现实因素和未来因素的制约,可分别从纵向配置、横向配置和财政类型配置三种角度来分析。

1、纵向配置。关于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在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配置,强调以下两点尤其重要:(1)财政责任与保障职能和事务对称。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之间,财政责任分担的轻重,应当取决于承担社会保障职能和事务的多少。根据改革的目标模式,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应当定位于省级统筹,于是,社会保险财政的财源责任应当主要集中于省级财政。由于我国区域经济不平衡问题非常突出,中央财政负有平衡全国社会保障水平的重任,这就要求社会保障财政责任适当集中于中央财政。(2)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负连带责任。我国财政体制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为原则,地方财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独立财政,下级财政预算包括于上级财政预算之中。在这种框架中,当下级财政无力承担社会保障责任时,上级财政当然负有连带责任,中央财政应当承担最终连带责任。我国1999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保障资金共25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90亿元,中央财政支持地方补发历史拖久的养老金83亿元。[19]

2、横向配置。关于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在不同地方财政之间的配置,应当坚持地方财政责任与地方经济水平对应的原则。我国的区域经济不平衡,既有与世界各国区域发展过程中的共性(如资源、技术、产业等结构因素的影响),又具有本国改革与发展中独特的制度和政策背景。达成共识的是,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有不发达地区的贡献,发达地区的超前发展是以牺牲不发达地区的落后为代价的:(1)发达地区能够凭借其优越的条件,吸引不发达地区资金、人才和劳动力的大量流入。据有关调查显示,仅1992年西北地区的银行就有大约20%——50%的贷款贷到广东、海南、山东等地。大量资金的外流,使原本资金就短缺的西部地区发展更趋困难;(2)由于我国价格改革首先从下游产品开始,即最先放开的是一些加工制成品(主要是轻纺产品),而处在上游的基础性产品(如煤油电等能源产品、铜铝钢等原材料产品、粮棉等农产品)在很长一段时间仍由国家计划控制。这种上下游产品的价格改革不同步,在中国垂直型的地区分工格局下,对东西差距扩大具有深刻的影响。[20]因而,发达地区的地方财政对本地区社会保障的责任应当重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财政对本地区社会保障的责任,为了避免不同地区之间社会保障水平的过度差别,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应当由上级财政承担较多责任,或由发达地区财政进行转移支付。

在刚刚过去的2000年,中央继续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加大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投入。这样做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1999年中央确定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并对中西部的调标资金进行补助,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地区因财政困难保障标准普遍偏低、保障人数普遍偏少的问题,效果明显;二是由于历史、地理等方面原因,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过去不少地方主要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其财政困难,而且当时的补助也没有考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新的财政支出因素,所以,短时间内让这些地区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资金上存在较大困难;三是我国的老工业基地多数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和军工三线企业)多,这些企业过去曾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国防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目前国有企业转轨调整时期困难较大,中央已经给予多方面扶助,今后仍坚持扶植性政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中央继续对“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给予支持。具体办法有四个。第一,按照1999年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中央补助资金,全额补助24个地区。第二,对煤炭、有色等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降至地方平均费率,由此出现的基金缺口,由中央财政补助;对部分困难地区的困难行业,如铁道、电力、邮电等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中央也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对少数财政困难地区的中央直属军工企业,比照执行煤炭、有色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第四,对基金结余少、无法保证当期发放资金的老工业基地、边疆民族地区等,中央财政给予借款支持,而地方申请借款的条件是:基本实现全覆盖,养老保险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省级调剂金制度落实到位。[21]

3、财政类型配置。关于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在不同财政类型之间的配置,必须强调公共财政与资本财政、城市财政与农村财政的社会保障责任分配。(1)市场经济要求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和资企分开,财政作为政府的分配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为满足公共需要进行分配而形成公共财政;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对国有资本进行价值管理和收益分配而形成国有资本财政。由于我国的资本财政比重过高、公共财政比重过低,按照财政平衡原则,资本财政应降低、公共财政应加强,目前迫切需要将一部分资本财政转化为公共财政中的社会保障财政。(2)处于发展中的我国,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相应形成了别具特色的城市财政和农村财政。在工业化进程中,城市财政比重过高,农村财政比重过低,国家对城市社会保障的投入和组织多于农村社会保障,使社会保障权利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分配极不平等:在劳动权或就业权方面,户籍或户口的性质设定,导致城市人口有就业权,而农村人口依自然就业制度,无所谓待业,也无所谓失业,而且有“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说法;在养老保险权方面,城市离退休人口和老年人口由国家、社会和工作单位提供养老金、养老保险或物质帮助,而农村老年人口则主要由家庭养老、“五保”养老,并无养老金或法定的养老物质帮助;在医疗保健权方面,大量由国家或集体举办的医疗机构和设施,为城市人口医疗保健提供了物质基础,而农村的医疗机构和设施,既少且差,广大的农村人口又囿于合作医疗制度的不健全,其医疗保健的物质基础极不牢固。[22]换言之,“城市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在家庭保障的基础上,以政府(单位)的制度化保障为主,以非制度化保障为辅的体系,农村社会保障则是以家庭保障为主,以政府和集体保障为辅的非制度化结构。前者的保障基本上是有保障的保障,而后者的保障则基本上是无保障的保障。”[23]在可持续发展被确认为我国21世纪基本国策的今天,虽然需要继续保持城市社会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分立格局,但同时应当通过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和组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另一方面,城市财政应当支持农村财政,并将支农和扶贫作为城市财政的一项任务。理由主要在于:建国以来,农民、农村、农业通过提供“社会义务工”和“平价粮”,无偿调拨土地和低偿征用土地,忍受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方式,支持城市经济建设,对城市财政贡献极大,而这却一再被忽视且无相应补偿;即使在现阶段,游离于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的农民廉价劳动力进城“打工”,为城市经济发展再作新贡献,这也理当得到承认和补偿。

在这种配置理念的支撑下,建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势在必行。有学者建议,在社会保险基金分散管理,也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下,仅能就社会保险补助部分建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而社会保险经常开支由于分散管理无法建立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一旦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社会保障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可以建立既有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资金援助制度,又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资金补助的完整的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除要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地理等一般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各地离退休人数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重、失业率、医疗支出水平等特殊因素,按“因素法”确定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水平。[24]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若干法律对策

(一)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障资金都纳入了国家预算,但其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分散在行政费和各项事业费的有关科目中,并未实行专门的预算管理,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预算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仍与政府经常性支出混在一起,仅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开支一项就分散在270多个预算科目中核算[25],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仅仅是列收列支而已,致使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总量不清,难以进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监督,特别是难以使公民了解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上作出的努力。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化和社会保险基金规模的日益扩大,将数额巨大的基金留在政府预算之外,由其他部门掌握和投资,实质是形成第二财政,大大分散财政能够集中统一使用的财力。我们仅仅认识到这点,从而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国家预算,这是远远不够的。社会保障事业的持续和均衡发展,需要长期保持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平衡。为此,应当建立统一和完备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1995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1、社会保障预算的原则

(1)全面预算、统一预算原则。社会保障预算作为独立和并列于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一种预算,应当将以往分散和混合在众多财政收支科目中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各种收支项目集中起来,构成一套独立的收支体系,使其涵盖各种社会保障项目,将社会保障的各种基本形式和补充形式,将社会保障基金的各种来源和用途、各种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都纳入预算范围。无论何种社会保障项目的预算,其运行规则和管理规则都应当统一。为此,有必要制定《社会保障预算条例》,就社会保障预算的原则、范围、构成、编制和实施等基本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2)水平适度、量力而行原则。社会保障预算追求收支平衡,有以支定收和以收定支两种基本方式。为了确保社会保障达到一定水平,就应当根据预定的社会保障水平确定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量;再根据预定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量,确定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障收入总量,使其能够满足社会保障支出并略有结余。为了将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在不超越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度内,就应当根据预算期内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预算期内能够承受的社会保障收入总量;再根据预定的社会保障收入总量,在做到略有结余的前提下安排社会保障支出。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由于历史欠帐太多,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且入不敷出,在预算中就应当适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并为此而增加社会保障收入总量;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不高,为保持和增加经济发展的后劲,特别是要接受西方国家社会保障水平过高而影响经济发展的教训,应当将社会保障水平限定在经济承受能力的幅度内,尽可能减少社会保障赤字,量力而行地安排社会保障支出。

(3)绝对分项预算、相对分级预算原则。绝对分项预算,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按照不同社会保障项目分别建立绝对独立的预算,即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基金各有特定收入来源和支出项目,不同项目基金的收入不能混淆和替代,不同项目基金的支出不能串换和挪用。社会保障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另一部分则是社会保险。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来看,它们由于没有对应的固定收入来源,只能依靠财政一般性收入来解决,所以它们主要的财力来源是由政府经常性预算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险则由于主要采取缴税(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似乎不必与政府预算发生关系,可以自成体系、自收自支、自我循环周转,仅靠自身的基金预算就可以解决问题。但市场经济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社会保险基金容易入不敷出。从这个意义上讲,某时期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应是常态。鉴于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它本身不具有保本营利的要求,但又必须通过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以实现社会公平。所以,应当区别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收支平衡需要,分项确定财政支持。

相对分级预算,是指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中央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分级预算,下级预算只是相对独立于上级预算,亦即下级预算包括于上级预算之中,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体系。分级预算的编制有一个从无到有、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考虑到目前社会保障地、市级统筹的现状,现实的做法是从地、市级财政开始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并要求在地、市级财政编制社会保障预算的基础上,进行逐级汇总,直到编制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预算。在分级预算中,应当考虑到上级社会保障财政对下级社会保障财政的连带责任。

2、社会保障预算的实施进程和管理范围

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覆盖面和保障程度),主要取决于该国的gnp水平和所得税率的高低。我国是一个人均gnp水平很低、各地区发展水平差距很大的国家,因此,当前应当将建立和健全社会救济制度放在优先的地位,而在今后三五年内,应当将“两个确保”(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作为最优先的重点。

在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障经费支出的资金来源、运营管理形式、管理办法不尽一致,又涉及许多部门的情况下,可循序渐进。可考虑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编制由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政府公共预算中的社会保障经费支出预算两个“板块”组成的具有过渡性的社会保障预算。大体考虑:一是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具体内容包括:(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2)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3)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4)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5)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6)住房公积金收支及结余;(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及结余;(8)社会福利基金收支及结余;等等。二是编制一般性财政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经费支出预算,具体内容包括:(1)卫生经费支出,含卫生事业费、中医事业费、公费医疗经费、计划生育补助;(2)优抚救济支出,含抚恤事业费、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补助费、其他民政事业费;(3)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4)其他社会保障性支出,包括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住房改革支出、全国扶贫支出、教育补助费、住房改革支出、国家扶贫支出、教育补助经费(指人民助学金、职业教育补助费、特殊教育补助费)、价格补贴;等等。

第二步,将社会保险预算和社会优抚、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预算结合起来,加总在一起,统一安排支出,再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府收支及其投资预算运营活动全部纳扩社会保障预算范围,形成一个统一的、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的社会保障预算。从长远来看,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因此,作为反映社会保障收支全面情况的预算收支表不仅包括社会统筹部分,而且涵盖个人帐户部分。

3、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中各主体的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预算制定过程中对编制社会保障预算,负有全面责任。每年年初,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行政主体所报的社会保险收支计划对本年度保险基金收支编制专项预算,将编制完成的社会保障财政预算,连同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预算一起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审批。财政部门还必须肩负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稽核职责:一是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管理机构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二是对工作对象即用人单位及职工退休人员的缴费、领取情况进行稽核。[26]

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批社会保障预算。其审查要点为:(1)社会保险资金当年收入和支出的配比状况,当年收入能否满足当年支出的需要;(2)整个社会保障预算收支平衡状况,各科目之间资金的流动情况;(3)公共预算对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拨款情况;(4)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对社会保障预算的资金划拨情况;(5)社会保障预算中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的衔接情况;(6)社会保障资金积累和保值增值情况;(7)其他在当年发生的特殊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对本部门范围及其主管的社会保障项目的预算编制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1)预计本部门范围内社会保障支出情况,向同级财政提出本部门社会保障预算支出建议数;(2)执行经立法机构审查批准的社会保障预算,根据社会保障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发放社会保障资金;(3)指导下属预算单位的社会保障预算编制和执行,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或称社会保险基金公司)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单位,其具体职责为:(1)预测本基金在下一年度的投资收益情况和相应的成本和净盈利水平;(2)向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基金运作收益建议数;(3)做好基金投资组合和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筹资方式主要是征缴社会保险费,1999年初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来加大了征缴力度。此外,为扶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1999年10月,我国开始征收居民储蓄利息税,主要用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缺口;2000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尽管如此,仍未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

由财政负担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部分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作法。特别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启动阶段,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是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鉴于当前国家财力有限,原国家劳动部在总结各地改革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经验的基础上,曾于1994年制订《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提出“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从国有企业资产或其红利中划拨一部分资金,用于弥补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它强调用国有资产的收益偿付保险费用;而在国有资产未取得收益前,先运用债权的形式支付给受保障的社会成员,实行社会保障债权化。

我们认为,政府掌握国有资有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全体国民的利益,而社会保障正是国民的最大利益所在,也是只有政府才能管理的领域。将部分国有资产充入社会保障基金从理论上是可行的。但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筹资应从大概念的“国有资产”中整体切块,即从政府财政收入中拨转,使财政在不增加过多负担的情况下,更多投入资金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27]可采取的主要措施有:(1)减少财政对部分亏损企业的补贴,并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社会保障,作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渠道。对于实际上已破产的企业,财政停止或减少对其补贴,让其破产,将所减少财政补贴的部分用作社会保障基金,由社会保障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职工负责。据测算,如果将目前国家财政对亏损企业近600亿元的财政补贴减少5%,则能得到近30亿元的社会保障资金。这不仅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而且也可为社会保障事业注入资金。(2)将国有资产存量的变现(包括国有闲置资产的出售和拍卖以及国有资产股权的出售和转让)收入部分转化为社会保障资金。由于国有资产中包含了劳动者的必要劳动积累,将部分国有存量资产转化为社会保障资金,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补偿,符合投入与收益相一致的公平原则。并且,这种方案不会增加国家额外负担,还将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的承受力。(3)从国债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转作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基于,如果对职工发行认可债券,意味着国家对他们以前的贡献认帐,当他们年老退休时可通过认可债券的兑现获得回报;此外,社会保障资金结余主要用于购买国债。因此,当社会保障资金入不敷出时,可考虑这部分国债资金的补充作用。(4)设置社会保险税、农村公益税、遗产税、赠与税、奢侈消费税等税种,并法定其收入全部或大部分用于社会保障支出。(5)对社会公益捐赠适用不同于民事赠与法的特别法,对社会公益捐赠人给予相应的鼓励和优惠。(6)加大发售社会福利的力度。

为了将社会保障筹资纳入法律轨道,建议对运用国有资产解决企业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欠帐的政策[28]进行清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法》或《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条例》,建立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为目的的新型财政制度,对筹资目的、变现对象、变现方式、变现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使社会保障筹资有法可依。

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项目性质各异,其资金来源和筹资形式亦有所区别。其中,社会保险具有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的属性,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责任,且要求有固定和常量的资金来源,应当以企业和个人缴纳为主、财政补贴为辅;而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具有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属性,主要是政府的责任,且难以用固定和常量的资金来源来满足,其所需资金除了以一般性税收项目来解决外,还可采取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和[29]等灵活性财政收入方式。在这里仅就社会保险税的制度设计试作论述。

社会保险税是为解决社会保险财源问题而专门设立的一种税。建立社会保险税制度,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方式的根本出路,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据《世界政府财政年鉴(1990年)》记载的118个国家资料,实行社会保险税制度的有80个国家,其覆盖面占发达国家的68%,其中德、法、澳大利亚、瑞士、荷兰、瑞典等国的社会保险税已成为这些国家的第一税种,如德国社会保障税收入占中央财政收入45.3%,法国社会保障税收入占中央财政收入45.67%,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税收入占中央财政收入47.33%.美国的社会保险税征收始于1935年,开始征收时范围小,税率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税占联邦收入的比重直线上升,目前为38%,仅次于个人所得税(占45%),居各税的第二位[30].我国台湾地区《劳动保障法案》(1985年)也规定,对劳动者的薪给征收国家社会保障税,税率为薪给的6%—8%,其中80%由雇主支付,20%由雇员支付。全部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养老金、残疾补贴、医疗补贴等内容的支出。我国一旦征收社会保险税,较之社会保险费制度,它不仅可以彻底改变我国劳动、人事、卫生、民政等多部门争办保险的格局,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显性责任;而且有利于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持社会保险筹资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从而降低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成本,提高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效率;更有利于公平负担,为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创造外部条件。

我国应当制定《社会保险税条例》,设计一种能够体现效益性、社会性、规范性、公平性和适度性原则的社会保险税制度,就各种税制要素作出规定:

1、纳税人。遵循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将纳税人确定为中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可以有条件地作为纳税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可不作为法定纳税人,但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劳动报酬乘以社会保险税率计算出的税金,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支出,划拨给社会保险基金。

2、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社会保险税由原社会保险费转化而来,应当以纳税人的单位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收入的份额为课税对象。其组成应当依据国务院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来统一界定,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项目,凡属不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的项目,如资本利息、股息所得、利息收入等均不计入社会保险税的课税基数。课税对象扣除法定减免项目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企业缴纳的税金可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税金可从预算经费中列支;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缴纳的税金允许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以免重复课税。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扣除项目。

3、起征点和最高限征点。由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税必然会减少个人的即期实际收入,为了确保个人不因缴税而加重即期生活困难,有必要对个人缴税作出起征点的规定。依现行立法的规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一定数额的最低生活救助金。所以,应当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社会保险税的起征点。凡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者可不缴纳;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者,若缴税后的剩余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就应当相应减少其缴税额,确保其缴税后的剩余收入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

对企事业单位征收社会保险税,应当规定最高限征点,即规定最高课税基数,工资总额超过此基数的部分,可不纳税。这是因为:(1)不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工资水平差别非常悬殊,实行最高限征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税负公平;(2)对工资水平很高的企事业单位,实行最高限征点,可以为其办理单位补充社会保险和提高职工福利水平留下财力余地。鉴于最高限征点有限制和减少社会保险税总量的弊端,应当合理确定最高限征点的标准,将上年度本单位月均工资水平高于本地区月均工资水平一定倍数规定为确定最高课税基数的依据,这里的“倍数”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本地区甚至全国行业工资水平差距和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具体确定。

4、税目和税率。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包括九项,即医疗津贴、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疾津贴和遗属津贴。考虑到中国国情,本着由窄到宽、逐步健全完善的原则,现阶段税目应以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改革有关条例的精神为基础,先确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三个基本税目,企业现在实行的工伤保险、生育补贴和遗属抚恤,划分医疗费用和生活补贴费用后,分别归入医疗费用和养老保险。不同税目分别设置不同的税率,且企事业单位的税率和劳动者个人的税率应有所不同。税务机关应当详细测算,与通胀指数、生活费水平变动情况等因素联系起来,统筹考虑,科学决策。但该税率不宜采取累进税率,而应选择比例税率形式。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社会保障水平还不宜过高,具体税率应根据现阶段居民生活支出平均水平测算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等支出的需要,并参照现阶段各地区、部门统筹这几项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情况,综合计算确定。有学者建议,参照国际惯例,根据我国20世纪90年代前5年的实际负担和2000年变化趋势,社会保险税可占企业用工成本的28%,初步设定企业和个人分别负担22%和6%较为合适。[31]由于各地经济和社会保险收支状况存在较大差异,税率设计应当兼具统一性和灵活性,在全国税率大体一致,有利于劳动力流动的前提下,可允许各省市的社会保险税率有3%——5%的浮动幅度。[32]

5、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由于其覆盖面宽,税基分散,宜确定为地方税,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自行申报纳税与源泉扣缴相结合的办法,由地方税务局按月计征,税收收入经地方财政按时足额转到社会保障机构。对企事业单位缴纳部分,实行申报缴纳;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实行源泉扣缴,在发给职工工资时,由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对个体劳动者、农民采取自行申报缴纳,随同商品劳务税的缴纳,一并课征。

注释:

[1]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激励与增长》,《金融研究》2000年第5期。

[2] 汤晓莉:《自愿储蓄、强制储蓄和“税收——债券发行”安排》,《金融研究》2000年第12期。

[3] n:缺乏数据。

[4] 美国在1993年的社会保障税收入达1.1万亿美元,占其全部税收收入的30%.参见[美]加尔布雷斯:《谈美国宏观经济政策》,《宏观经济管理》1994年第2期。

[5] 伊志宏:《养老金改革:模式选择及其金融影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6] 欧洲经济共同体:《社会保障:一切欧洲规模的讨论》,转引自《社会主义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18页。

[7] [美]萨缪尔森:《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07页。

[8] 杜俭:《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国家财政》,载刘克崮、陆百甫主编:《转轨时期财政货币政策的协调与配合》,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页。

[9]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1页。

[10]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专家谈。胡鞍钢发言》,《劳动保障通讯》2000年第10期。

[11]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专家谈。胡鞍钢发言》,《劳动保障通讯》2000年第10期。

[12] “新人”、“中人”和“老人”,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由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制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有名词。所谓“新人”指部分积累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中人”指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老人”指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

[13] 刘溶沧、赵志耘主编:《中国财政理论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63页。

[14] [挪威]卡尔。h.博尔奇:《保险经济学》,庹国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31页。

[15] 郑功成:《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

[16] 也有学者将财政提供社会保障基金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财政拨款;(2)国家让税;(3)国家让利。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对存储于国家金融机构的社保基金或购买国债的社保基金,给予较高的利率优惠,从而使社会基金保值增值;二是给予投入国家基础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障基金较高的资产收益率,这实际上也是国家让给社会保障机构的收益,它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参见郭席四:《社会保障导论》,西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页;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14页。这也是有道理的!

[17] 值得指出的是,为了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摆脱社会保障面临的危机,西方各国对原先免税的社会保障给付开始征收所得税。如法国从1980年开始对养老金征收所得税,从1982年起对失业津贴中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征收所得税,用以支付医疗费用;比利时从80年代开始,先后对养老金和残疾津贴开征所得税,拨入养老保险和遗属保险基金;荷兰则从1983年开始对疾病津贴征税,投入医疗保险基金。但这还是无碍于确立社会保障财政的财源责任。

[18] 杨燕绥:《社会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19] 于滨:《全面布局社会保障》,《瞭望新闻周刊》2000年第6—7期。

[20] 陈耀:《国家中西部发展政策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93—99页。

[21] 于滨:《全面布局社会保障》,《瞭望新闻周刊》2000年第6—7期。

[22] 李学春:《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权利研究》,《兰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23] 周一平:《中国西部地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刍议》,《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24] 陈先森:《面向21世纪社会保障的财政思考》,《财政研究》1998年第9期。

[25] 刘溶沧、赵志耘主编:《中国财政理论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56页。

[26] 张新民:《完善我国养老基金制度的立法思考》,《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

[27] 樊启荣:《国有资产部分存量转化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郭士征:《关于转移部分国有资产充入养老保险基金的可行性方案研究》,《财经研究》1999年第2期。

[28] 如1989年2月国务院三部委(财政部、体改委、国资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规定》、国发(1994)59号文《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1994年试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中,都有使用国有资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

[29] 关于政府债务政策与社会安全网的研究,请参见朱光耀、郑权:《金融危机。经济安全与政府债务政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217页;1994年以来,全国福利共发行销售343亿元,筹集福利资金101亿元。参见《中国财经报》2000年11月1日第4版《短讯集锦》。2001年1月6日在上海举行的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上还传出消息:民政部力争在“十五”期间发行1000亿元的福利,其中2001年拟发行福利150亿元。关于社会捐助,我国已有《中国福利管理办法》(民政部,1994年)、《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民政部,1994年)等规章出台。

[30] 参见陶正非:《国外社会保险税及其借鉴作用》,《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5年第6期;刘洲伟:《费改税抡起“三板斧”》,《南方周末》1998年11月27日第7版。也有学者指出,自从1889年德国率先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来,至今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60个国家中,有9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参见王美涵主编:《中国财政风险实证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349—367页。该书还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实施步骤进行了设计。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3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构成和重要作用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劳动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中断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劳动收入减少时,给予经济补助,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这三个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灾害的生活困难者提供无偿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从历史发展看,社会救济先于社会保险。早在1536年,法国就通过立法要求在教区进行贫民登记,以维持贫民的基本生活需求。1601年,英国制定了济贫法,规定对贫民进行救济。中国古代的“义仓”也是一种救济制度。这些都是初级形式的社会救济制度。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三)社会福利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总称。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需要给予特殊关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我国实行的是市场取向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公开、公平竞争的经济,实行优胜劣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或者暂时退出劳动岗位,带来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和生活的困难,需要国家提供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体弱、疾病、伤残、遭遇灾害等情况下,也需要国家提供物质帮助或者给予救济,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市场经济还要求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为了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还是调控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资金是通过国家立法由劳动者、企业、国家按法定比例筹集的。当经济发展、劳动者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就会减少,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增加,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当经济不景气、劳动者失业率增加时,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就会增加,人们的收入增多,进而刺激消费,从而拉动社会需求的增加。因此,社会保障具有平衡社会支出和需求、调控经济过热和过冷,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积累的社会保障基金,除用于消费外,国家还可以将其用于投资,这不仅可以使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还可以增加社会生产资金,扩大社会再生产,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的稳定器、安全阀。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对丧失生活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工作岗位、遭遇灾害的社会成员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增强其对社会的安全感、信任感,消除或者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并把社会保障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载入宪法,纳入法制化轨道,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维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缓和社会矛盾,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和统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本质和最终目的就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消灭阶级和剥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进社会福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到了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为了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尤其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改革和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平衡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劳动者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收入。竞争必然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的不均等,甚至收入差距悬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征收社会保障资金对社会成员收入进行再分配,这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场竞争中因失业、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就业机会不均等,使他们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缩小社会成员之 间的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减少社会分配的不公平,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维护社会公正。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它确立了社会保险体系的框架,是以后四十多年实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此后,我国陆续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发展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养老保险方面,实行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统一退休制度。在医疗保险方面,对企业职工继续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保医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在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方面,延长了休假时间,提高了待遇和标准。十年“”期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本停止。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重新启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失业保险方面,1986年,国务院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在我国建立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国务院对《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作了修改,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待业保险的覆盖面,并提出由企业缴费,建立待业保险基金,以保障企业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在养老保险方面,1984年,国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对市、县一级的国有企业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实行保险费的统一收缴、养老金的统一发放。1991年,国务院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并明确规定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先由市、县统筹再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1993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五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并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政事分开、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按照这一原则和要求,我国开始着力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险方面,1995年国务院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决定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并决定在全国进行试点。在医疗保险方面,1995年,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进行医疗保险试点,开始探索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扩大到38个城市。在工伤保险方面,1996年,劳动部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在总结工伤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了《工伤保险条例》。在生育保险方面,劳动部于1994年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统筹层次、基金筹集、保险费用支付等作了明确规定。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按照这一要求,我国大力建设社会保障制度,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主要表现在:

一是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为了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调剂力度,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确定了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依据。目前,一个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包括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较好地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社会保障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国情。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的大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其余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为职工个人所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发给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从社会统筹部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从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中支取。《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不再划入账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职工平均工资的20%调整到30%左右,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

二是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8年,国家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国家、企业和社保机构共同出资,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逐步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下岗职工陆续走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国有企业新的减员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保障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建立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再就业相结合的机制。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建立失业保险基金。

三是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原则、保障标准和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凡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有权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帮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条保障线。

四是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并配套推进医疗体制改革。按照“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思路,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并配套进行 卫生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至城镇大多数从业人员。1998年,在总结医疗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主要任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统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单位缴纳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左右,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等小额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等大额费用。决定还要求,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解决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五是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国务院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同时,也要看到,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

从城市现有的保障范围看,大量的城市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农民工仍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城市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宽。而在小城镇和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大部分地区还是空白。

(二)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统包统配的劳动力管理体制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国家和企业承担一切保障。现在,正处于由“国家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转变时期,由于思想观念、企业效益等多种原因,逃缴拖欠保费的现象严重。再加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不够,对中央财政依赖性较大,一些补充社保基金的渠道尚未落实等原因,造成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

(三)多头管理、体制分散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统一的设计和协调,缺乏整体性、规范性。社会保障的领导、管理、经办、服务、监督分散,形成了多头分散管理的格局。由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决策和管理上的相互碰撞,有的地区矛盾相当尖锐。管理体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些传统的耗能高、效益低、科技含量不高的产业受到了巨大冲击,失业人数显著增加。国家每年新增就业岗位远远满足不了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增就业人口的就业需求,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五)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正在加快,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与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发达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不同的是,中国是在经济欠发达的情况下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这对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现有的资金积累和保障服务功能尚不能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

(六)社会保障立法还不够完善

为适应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工作,国务院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行政法规,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决定。但是,还有一些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尚付阙如,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这就要求我们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各项积极措施,按照“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目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将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重点做好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适当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的机制,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养老保险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最大限度地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继续抓好直辖市、省会市和中心城市等大城市的医疗保险改革,拓宽医疗保险试点地区范围。完善医疗保险配套制度改革,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同步推进。

(三)继续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实工作

继续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规范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范围,加大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财政投入。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解决保障资金落实和保障对象核查工作问题,防止保障资金不到位、保障对象有遗漏等现象,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这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

(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作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保障措施,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享受社会救助是符合法定条 件的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提供社会救助则是社会和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城乡特殊困难的群众,要给予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就医看病、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完善农村“五保户”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供养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受灾地区税收减免和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救济等工作。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五)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薄弱环节。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迫切要求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当前重点是加快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建设。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4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

(一)韩国社会保障理论基础――“国家调整论”。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调整论”为主要依据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从社会支出比重和变动规模上讲,韩国以最小的社会支出费用获得了最大的社会福利效果。取代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以家庭等社会非公共部门承担的方式,使一切可利用资源都用来进行社会物质基础的扩大再生产,这是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战略。也就是说,韩国通过国家经济增长的波及效应来增加社会福利。

(二)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社会保险。韩国的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险为主,其社会保险的种类主要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年金保险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公务员年金,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第二类是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适用于现役军人和遗属;第三类是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第四类是国民年金,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不同的年金保险,实行不同的缴费政策。医疗保险分为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和地区医疗保险三类,地区医疗保险又可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由雇主一方负担,对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及因产业灾害而发生的工伤、疾病、残废、死亡等进行医疗服务或给予生活补贴。雇佣保险于1995年开始实行,其目的是消除失业带来的不安,从制度上解决产业结构升级而产生的对熟练工人的大量需求。

2、公共救济。公共救济是利用国库资金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生活保护或者帮助其进行自救。包括生活保护、有功人员津贴及灾害、灾难救护。生活保护对象是收入和资产在保健社会部每年规定的生活保护对象划定标准以下和无人抚养或抚养义务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65岁以上老人、未满18岁的儿童以及孕妇和残疾人。有功人员生活保护是对国家有功人员如爱国志士,战死、战伤、殉职、公伤的军警,殉职、公伤的公务员等发给津贴并进行生活保护。对他们分别发给年金、生活津贴、看护津贴、住宅资金、抚恤金等,还进行教育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养老保护以及提供贷款、利用交通工具减免费等。灾害救护是对在同一地区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发生多数罹难者时进行紧急救护。

3、社会福利服务。社会福利主要包括老年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等。老人福利的对象是没有年金的65岁以上老人,老人福利目前主要是兴办老人福利设施和敬老优待以及组织老人再就业。韩国政府注重促进残疾人就业,于1990年专门为残疾人建立了工业区安排他们就业,而且规定500人以上的企业招收职工需招3%的残疾人。儿童福利主要针对18岁以下孤儿以及保护者无力或不宜抚养的儿童,通过建立儿童保护设施,如儿童咨询所、婴儿设施、幼儿设施、职业辅导设施等。妇女福利是指对寡妇、未婚母、贫困的母子家庭、失足女青年的福利和教育。此外,还针对流浪者进行收容和职业训练等。

二、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中韩两国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非常相似,经济发展基础和起点也基本相同。韩国经济虽比较发达,但其发展路径和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情况也有一定的相似性。虽然国土面积、人口、民族结构、地区差距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但其社会保障制度仍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保持制度的高效性。韩国社会保障以较小的支出获得了较大的福利效益,极大地促进了韩国经济社会发展。韩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一直很低,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比重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但几十年来这很少的支出却使韩国的社会福利水平有很大提高,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高速增长。韩国经济从1963年至1996年连续33年以平均超过8%的高速度增长,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一跃成为亚洲经济强国,创造了令人瞩目的“汉江奇迹”,1997年韩国国内生产总值在世界排名第10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比较低,1999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0.4%,但与韩国相比效率不高,我国应该探索一条以低支出获取高效率的道路。对于还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今后一段时间保持一个比较高的经济增长率是我国的一个重要战略任务,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非常有限,如何建设一个合理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福利,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韩国的经验很值得借鉴。

(二)重点搞好基本保障,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韩国的四个基本保障即基本收入、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居住,重点在于向国民提供基本水平的保障待遇。这四个保障大项齐步走,全民皆享有,没有城乡差别,国民安居乐业有了基础。韩国政府为了重点搞好“四基”保障,很注意城乡的平衡问题,力图缩小城乡社会保障的悬殊差距。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悬殊,城市不管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还是普通居民,都有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享受着高就业、高补贴的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却陷入了危机。在消除二元结构方面,我国应秉持“低水平、广覆盖”的理念,使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福泽。

(三)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韩国在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时,总是立法先行。诸如,制定了《公务员养老金法》、《私立学校教职员养老金法》、《国民福利年金法》等基本法规。几乎每施行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总是先有一项新的法律出台,对于这项保障制度的实施做出明确规定,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比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很多事情都是先试点、后推开,工作一开始就不规范,容易引起攀比,最后产生难以统一的负面效应。

(四)统筹协调解决失业问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的失业问题非常突出。为缓解就业压力,韩国政府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就业与社会保障,统筹考虑就业与劳工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就业与企业发展,在多种关系的协调中,促进失业问题的解决。

1、促进企业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在解决就业问题的过程中,韩国政府采取了改革企业体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等方面的措施,旨在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使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生产和经营规模得以扩张。通过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催生新的企业,创造更多新的就业岗位。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5

“关键词”:弱势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社会救助

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弱势群体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现状

社会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较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之弱,一是弱势的经济基础;二是弱势的社会政治地位及各种公民权利;三是弱势的竞争力。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人:一是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失业下岗的问题日益严重化,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干部下岗。二是“体制外”的人及其他特殊人员,指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缺乏利益保障的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他们虽然为城市的发展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部分人中许多人原来的单位无能力给这些退休职工增加工资,交纳社会医疗保险等,需要政府拿出钱来援助。五是久病、重病而无钱医治的人及其家属,以及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中国每年有大量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失学失业的人员。全国每年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不同程度的援助才能摆脱灾难困境的城乡居民约有4000-5000万人①。

弱势群体的生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贫困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

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生活的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其他灾害,他们很难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数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据统计,在弱势群体的消费结构中,困难户恩格尔系数为59%,比全国城镇居民的平均水平高出10个百分点②。

第二,政治上的低影响力。

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少,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政治生活的产品是公共政策,而公共政策是政府对整个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强势群体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具有更重要的影响力。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和游说活动,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益需求,或者至少不影响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弱势群体由于“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这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

第三,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

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常有衣食之忧”,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低影响力等造成了弱势群体在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使他们觉得自己是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或者感到自己被社会所抛弃。他们有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和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在心理上容易产生不满、苦闷、焦虑、急躁情绪,难以自我调适,进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关键

第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弱势群体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绩大多数被强势群体所占有,弱势群体却承担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本,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过其补偿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

第二,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一种再分配的政策,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弱势群体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这对于社会的稳定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促进弱势群体自身的发展和转化,可以解除弱势群体成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有时间和财力去学习一技之长,去提高自己在社会中立足的本领。

三、完善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范围。近几年,我国已经启动最低生活收入保障制度,但是这项制度还很不完善。一方面,我国的低保制度主要在城镇中实施,全国目前还有部分下岗职工由于企业拿不出补偿金而无法解除劳动关系;还有一些未进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未能进入“低保”行列。城市中处于体制外的人更是被拒绝于低保行列之外。另一方面,占弱势群体大多数的农村贫困人口也被排斥在低保范围之外,应该将农村中无生活保障的人也纳入低保的范围。

第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由于我国的医疗费用相对较高,许多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人生病以后,小病挺着,大病拖着,无力就医。国家应对医疗单位的乱收费行为严加管制,并适当降低药价。改革要本着国家、集体和个人相结合的原则,适当降低医疗收费,并逐步扩大医疗保险的范围,对于弱势群体的大病保险应该采取由政府建立一个非商业化的机构,由政府出资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办法将大部分弱势群体纳入其中。

第三,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一要实行经济救助。通过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及社区从资金、物质和服务等多个方面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维持其个人和家庭的生计。二是实行法律援助。弱势群体往往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体现。三是实行教育援助。帮助救助弱势群体改变其在知识资源占有方面严重缺乏的局面,采取为弱势群体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提高弱势群体的职业技能,尽力为其提供就业自救的机会。

注释

①肖文涛。《当今中国贫富分化与社会分层问题研究》,东南学术,1999.5.

②吴忠民。《中国现阶段贫困群体分析》,科技导报,1999.7.

参考文献

[1]李强。《转型期中国社会分层结构》,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2]周开文。《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综述》,中国社会保障,2003.8.

[3]沈立人。《中国弱势群体》,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4]冯书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弱势群体》,人民论坛,2005.2.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6

一 现代化正向中国召唤。人们在享受现代化社会带来的利益时,也面临着风险。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对缓解社会摩擦,协调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然而,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比较短暂的。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尚没有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新中成立后,即在1951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作了修订,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内容分为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两大类,项目有退休、医疗、伤残、死亡、生育、疗养等。费用由企业负担,按照工资总额的3%提取,建立保险基金。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退休人员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实施范围为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保障内容基本和《条例》一致,基金由国家财政拨付。至此,中国城市中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确立。从总体上说,1978年以前,中国的社会保险实际为劳动保险,保险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干部,不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干部,也不包括广大农民。保险费的来源,企业职工和干部的保险费由企业承担,计入生产成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干部的保险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支付。这种社会保险实质上是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险,而且是城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

作为保障制度的其它三方面内容:社会优抚、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我国政府一向也是比较重视的。我国内务部于1950年12月颁布了烈军属、残疾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及民兵民工优待抚恤的五个暂行条例;1955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安置复员转业军人工作的决议》;1956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农村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工分的制度,奠定了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由政府各部门多头分散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严重问题,除发放渠道未实现社会化外,其他突出的问题包括:1、具体办法不统一。1995年国务院6号文提出两种可选择的方案,在实际执行中各地又提出了很多折衷方案,因而正在运行的方案五花八门。2、地区特别是行业分割严重。从区域看,统筹范围仍普遍较小,更高层次的统筹协调及转移支付能力很弱,致使经济越困难的地区社会保险工作也越难维持。从行业看,行业分割的现象极度为严重,若干效益尚好的行业自成一体。这不仅导致统筹能力的下降,也违背了社会保障的本来意义。3、主管部门的部门利益问题突出。主要表现是管理费用提取过高。据调查了解,许多地区提取的管理费用都超过甚至大大超过2%的规定提取标准。同时,基金被挪用、管理不善等问题也较为普遍。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之所以出现诸多行业自办统筹,与追求各自的部门利益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