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转让协议范例6篇

农业合作社转让协议

农业合作社转让协议范文1

1.村组干部和相关农户积极支持和拥护是合作社的基础红安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在3个专业大户(承包了本村农户8公顷多土地)在土地流转协议的基础上,镇农经部门与村干部会商,研究相关事宜后,向承包人和所涉农户约法三章:一是原土地流转期限和农业用途不变;二是有偿转让标准和其他条款不变;三是农户承包经营权不变。另外,在入股协议中附加一条承包人和农户的权利:凡国家和各级政府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优惠政策均按规定享受。村委会通过广播、座谈、登门等形式宣传沟通后,一周内就有71户主动与村签订了“土地入股协议”,为合作社的顺利创建奠定了基础。

2.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离不开政府相关涉农事业单位的“加盟”红安村3个专业大户承包土地(特别是外村2个有经验的高效设施农业种植大户)都是预先(提前半年)将土地需求信息和地租预期告知镇农技部门,由镇农技部门为中介,与村沟通,牵线搭桥。村与大户达成租地意向后,村再与农户反复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然后,村再与专业大户签订相关合同协议,连同土地流转合同由镇农经部门见证备案。农技、林业、畜牧兽医、渔业等部门由于平时与专业大户服务接触较多,在土地流转市场中,他们的作用不可替代。

3.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是土地股份合作的初始模式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党的农村政策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全民创业工作的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是不可避免的,这为土地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条件。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式经营,对土地的需求量大,而且不会改变土地的用途性质,能够就地就近对农民以现实的科技示范,有利于促进农民学习科技、增加收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当达到一定规模和条件时,可以及时引导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成为规模经营的主要载体,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4.有偿流转标准要能够使农户和专业大户双方所接受引导适度规模经营、扶持鼓励土地流转,扶持引导要并重,有偿流转要为农户、专业大户双方着想,只顾一头不行,必须市场化动作才能做到双赢,才能形成流转形式多样化、牵头主体多元化,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

农业合作社转让协议范文2

课文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流转 保障农民权益

案例一:2003年陆某与村委会签了一份2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近年来由于陆某在外经商,没有时间照看土地。2011年底陆某与村民洪某商量,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洪某经营并签了合同。村委会知道后不同意且认为该转包协议无效,并提出陆某如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收回该土地。于是陆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协议有效。法院最后判决:陆某与洪某的土地转包协议有效。

案例二:2000年,某村村民王某与村民李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之后李某又用这承包地互换了陈某位的承包地,互换双方及王某三方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2008年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征用了李某从陈某家互换来的承包地,并付给一定的征用补偿。但陈某看到政府补款时,他称承包地互换违法,阻挠李某领取该地的补偿费。为此,李某诉讼法院要求确认与陈某的互换协议有效,同时享有征用补偿款。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与被告承包地互换协议有效,原告享有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征用土地补偿款。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不难看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仍处于无序、混乱的状态,土地流转违法违规现象时常发生,损害农民土地流转权益的现象也频频出现,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如何有效促使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都有积极地意义。

一、农村土地为何需要流转

土地是绝大多数农民安家立命的基础,也是大多数农民的主要财产形式,农民财产权益流转主要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来实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它属于用益物权农民可以占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享有的法定权益,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部分处置权。一般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期限越长,农民所享有的权利强度越大。

(一)土地流转为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供了契机

土地是人类一切生产活动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人类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我国《史记·李斯列传》写到:“是以太山不让土穰,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管仲也在《管子乘马篇》中认为“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正政也,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正也,政不正、则事不理也”,土地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珍宝,对于拥有 13亿人口的中国来说土地无疑更是珍宝,不仅关乎着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功能,还关乎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粮食安全。

(二)有利于发挥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

土地是保障农民生产生活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所谓 “农业兴则百业兴,农村稳则全局稳,农民富则天下富”。从某种程度上说,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其实是一种养老保障,他可以以种植的方式获得收益来养活自己,也可以通过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收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是农业大国,拥有9亿多的农民。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能够实现土地资源配置,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附程度,实现农民收入增加,为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奠定基础。

(三)土地流转有利于刺激剩农村余劳动力向其他产业转移,为实现城市化道路做好铺垫

土地流转能够有效解决农村人多地少矛盾,使得农民能够摆脱土地的“束缚”,从事更多的产业,如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等,加快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步伐。随着城市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建设过程中创造了大量的服务业、建筑业、工业等就业岗位,对劳动力需求也逐步扩大,城市“用工荒”现象也需要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来解决。土地流转对于农民自身来说直接收益是收入增加、生活得到改善,对于城市化建设来说是助推器可以加快城市化进程,所以土地流转相对于农民自身利益而言或是对于城市化道路建设都无疑是双赢的局面。

二、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机制不健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所有,农民才是土地流转的主体,但在现实中由于缺少规范的流转程序,不少基层政府、村委会在农户不知情的状况下对外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随意将土地转给本集体以外的主体来承包经营,因此往往会出现一块承包地有多份合同的现象。有的农户会在未到转包期的情况下就后悔要收回转包出去的土地,这会使转入方遭受一定的损失,还有的农户流转土地往往没有书面协议,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明确从而造成双方利益受到损害。

(二)土地流转监管机制不完备

目前,由于监管无序,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处于盲目状态:一是农户协议流转土地多处于自发状态,双方多是口头协议,手续不全,没有书面合同,而且承包户、经营户、村集体三方权责不明,很容易发生纠纷,一旦纠纷发生后很难调解;二是农户之间土地流转形式单一,多为转包形式,转让、入股形式较少;三是土地市场不健全,缺少中介机构,流转渠道不畅,流转范围和交易量小,在我国北方表现的尤为突出。 土地流转陷入盲目状态最主要的因素是由于监管无序造成的,不仅土地资源的优势和价值难以真正体现,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

(三)我国农村保障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基于某些方面来说,还是有一些不足的地方,不仅会阻碍农民生活水平的还对农村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当前农村主要的社会保障机制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农村以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障试点工作仅在小范围内实行,并没有法律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地区农民必须参加。而且,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是以农民自我缴费为主,这样,本应由社会统一负担的保险待遇转嫁给了农民个人,再者“农保”的能报销的范围也仅限于部分国产药以及住院的费用,有些进口药不能够报销,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病不起”的现象依然存在,故而土地仍然被农民视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可以说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反而限制了土地流转。

三、应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措施

(一)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界定

现实情况下大部分的农村村委员主要承担政治职能,一般不行使经济组织职能,所以村委会尚不能够完全代表农民集体利益,这也使得农民土地权益遭受侵害可能性增加,根据《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对于“集体”这个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法律界定相对而言比较模糊。如果能够以法律形式明确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性质、运行机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进行明确界定,继而来解决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甚至错位的问题。

(二)健全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机制

为促进城乡经济协调、统筹发展,使农民能够持续增收,就要积极完善和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机制促使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1.完善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可以一式四份,承包方、转让方、受让方、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各存一份,并由转让方登记备案。实行土地流转大户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凡多少亩土地连片规模流转的,应向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报县土地流转管理部门。

2.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当前,农村还没有形成规范的地价体系,即根据土地肥沃程度、地理位置、供求关系等指标成土地流转价格体系。与此同时,还要保障土地流转供求机制是通过供求关系来调控土地流转价格。

3.培育完备的中介服务组织。中介组织的职能主要有是提供相关的信息:(1)土地流转需求信息;(2)土地地价信息。中介组织的这些职能可以降低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促使土地流转程序规范化以及形成稳定的土地流转价格等作用,同时可以整合城市的技术、资金及人才等资源,有效实现各种资源在城乡之间的优化配置以及发挥其最大化的作用。同时,我们要设立集、咨询、地价评估等在内的相关机构及制度,同时也要做好农村土地保险等相关方面的工作。

(三)发挥农村集体组织的监管作用

农村集体组织应承担其监管的作用,如依法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和审核。从某种方面来说,当土地在流转时,农村集体组织要对土地流转本身是否合理、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核,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农户利益甚至不能保证土地进行正常使用的土地流转,可以提出异议、表明不同意的意见。同时在土地正常流转后,农村集体组织对于后续土地使用进行不间断的监督,一方面了解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形式,有无损害承包地农业用途的行为。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组织自身也需要被村民及上级政府监督,防止某些村委会滥用政管理权随意处置农村土地财产权,如随意提前收回或终止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建立必要和适当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监管机制,不仅能够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促使土地流转市场的加速形成。

农业合作社转让协议范文3

一、稳固家庭承包运营根底位置,稳步推进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

(一)不变乡村地盘承包关系。以家庭承包运营为根底、统分连系的双层运营体系体例,是党的乡村政策的基石,是中国特征农业现代化的准则根底。稳固家庭承包运营根底位置,中心是付与农人愈加充沛而有保证的地盘承包运营权,坚持现有地盘承包关系不变并持久不变。要实在做好乡村地盘承担保理任务,夯实地盘承包关系持久不变的根底。抓紧做好地盘延包后续完美任务,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地盘承包运营权证书没有落实到户的,2010岁尾前要悉数落实到户;根本农田已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要尽快标注到地盘承包运营权证书上。稳步展开乡村地盘承包运营权注销试点,妥帖处理承包地块四至不清、地盘承包运营权证书内容不完好和注销簿不健全等问题,树立健全地盘承包运营权注销准则。实在增强乡村地盘承包档案治理,推进地盘承包档案治理信息化。实时处理影响乡村地盘承包关系不变的凸起问题,对违法调整回收农户承包地的要果断予以避免和改正。抓紧研讨触及地盘承包关系持久不变的严重问题,推进修订完美相关司法律例和政策。

(二)指导地盘承包运营权有序流转。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是农人享有地盘承包运营权、完美地盘承包运营权权能的主要表现,是开展多种方式适度规划运营的主要路子。要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准则,在不改动地盘集体一切性质、不改动地盘用处、不损害农人地盘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指导地盘承包运营权有序流转。仔细总结各地接纳财务津贴、项目搀扶等多种办法指导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的经历和做法,支撑各地接纳契合司法政策规则、群众乐于承受的多种方法进行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促进农户家庭运营采用进步前辈科技和出产伎俩,添加技能、本钱等出产要素投入,支撑有前提的当地开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人专业协作社等规划运营主体。鼓舞农业财产化龙头企业投资开拓农业,标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行为,探究有利于开展粮食出产和进步农业效益的地盘流转方法。要依照产权清楚、方式多样、治理严厉、流转顺利的要求,加速培养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市场。可依据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的需求,树立有形的地盘流转市场,建立公开、公道、标准、有序的地盘流转买卖平台。要增强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治理和效劳,树立健全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规矩,落实地盘流转合同制和立案制,指点合同实行,标准地盘流转行为,强化流转地盘用处监管;树立健全地盘流转效劳组织,流转信息,供应律例政策征询,展开价钱评价,指点合同签署,调处地盘流转胶葛,为地盘流转市场发育发明前提。增强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信息监测,系统把握地盘流转的面积、类型、流向、价钱等转变状况,为完美政策、指点任务供应牢靠根据。

(三)妥帖处理地盘承包运营胶葛。《乡村地盘承包运营胶葛调停仲裁法》是依法调处地盘承包运营胶葛的主要司法保证,各级农业部分要实在抓勤学习宣传和贯彻施行任务。依据处理乡村地盘承包运营胶葛的需求,依法设立乡村地盘承包仲裁委员会,树立健全村庄调停、县市仲裁、司法保证的乡村地盘承包运营胶葛调处系统。要充沛发扬调停的根底效果,依托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当局全力把胶葛处理在本地,把矛盾化解在底层。充沛发扬仲裁的要害效果,综合运用调停和判决伎俩,依法实时调处乡村地盘承包运营胶葛。充沛发扬司法的保证效果,增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夺各级人民法院的支撑,为调停和判决供应执行保证。县级以上农业部分要增强地盘承包胶葛调停仲裁配套规章准则建立,支撑有关调停组织和仲裁委员会依法展开任务,抓紧落实将仲裁任务经费归入财务预算予以保证的司法规则,确保乡村地盘承包运营胶葛调停仲裁任务正常展开。

二、积极探究集体经济有用完成方式,加强集体组织效劳功用

(四)加强集体经济组织效劳功用。开展强大集体经济,加强集体组织效劳功用,是完美一致运营的主要内容。要鼓舞和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应用资金、资产和资本,以入股、协作、租赁、专业承包等方式,开展与承包大户、技能强人、企业等结合与协作运营,添加农人财富性收入,强大集体经济实力;鼓舞和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人专业协作社、农业财产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化效劳组织完成多元化、多条理、多方式结合,处理一家一户办欠好、办不了的工作,更好地为家庭运营效劳。持续深化乡村集体经济问题研讨,推进出台支撑集体经济开展的政策办法。

(五)增强乡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本治理。集体资金资产资本是开展乡村经济和完成农人一起敷裕的主要物质根底。要树立健全治理准则,强化民主治理和民主监视,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本据有、运用、收益和分派的知情权、决议计划权、治理权、监视权,做到用准则管权管事管人。深化展开乡村集体财政治理标准化建立,强化财政公开任务,充分公开内容,完美公开顺序,做到常常化、准则化、标准化;实在增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视,重点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地盘赔偿费以及农人担负专项审计;进一步标准管帐托付署理制,明白管帐托付署理局限,健全管帐托付署理机构,完美托付署理顺序和管帐署理帐务处置顺序。

(六)稳步推进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准则变革。变革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准则是统筹城乡开展的需求,是维护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正当权益的需求。在工业化、城镇化历程中,城中村、城郊村和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要环绕探究集体经济有用完成方式,稳步推进以股份协作为首要方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治理为首要内容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准则变革,树立归属明晰、权责明白、好处共享、维护严厉、流转标准、监管有力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准则。树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完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决议计划机制和收益分派机制,构建新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构造和鼓励约束相连系的运转机制。

三、加速开展农人专业协作社,鼎力培养新型现代农业运营组织

(七)搀扶农人专业协作社加速开展。农人专业协作社是开展农户结合与协作的主要载体,是推进农业运营方法改变的有用方式。搀扶农人专业协作社,就是搀扶农人,就是搀扶农业。各级农业部分要把研讨和落实搀扶政策作为促进农人专业协作社加速开展的主要义务。积极会同有关部分仔细落实财务、税收、金融等搀扶政策,起劲扩展财务支撑规划,完美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金融效劳,不时健全政策支撑系统。抓紧研讨和推进制订金融支撑协作社和协作社承当国度涉农项目、展开信誉协作试点的详细方法。搀扶和协助农人专业协作社疏通产销渠道,开展农产物现代流畅方法,鼎力推进“农超对接”。农业部分组织施行的财务专项和根本建立有关项目,要积极布置或托付有前提的农人专业协作社承当。栽种、畜牧、水产、农机等各行各业都要环绕开展现代农业,接纳多种办法,搀扶开展多种方式的农人专业协作社。

(八)指导农人专业协作社标准开展。要依照效劳农人、进退自在、权益对等、治理民主的要求,推进农人专业协作社依法办社、依章做事、标准开展。指点农人专业协作社完美运转机制,协助协作社制订章程、搞好注册注销,指点树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准则,保证成员的知情权、决议计划权、监视权等民益;协助协作社落实财政管帐准则,树立健全管帐账簿、财政治理准则和红利分派准则,保证成员经济好处。指点农人专业协作社标准出产运营行为,推进规范化出产,树立一致的出产操作规程,标准运用农业投入品,逐渐树立农业投入品运用注销准则和农产物出产可追溯准则,进步农产物质量平安程度;推进品牌化运营,树立身牌认识,增强品牌宣传和维护,进步协作社产物诺言度,加强市场竞争才能。组织展开农人专业协作社示范社建立举动,力争用3至5年的工夫,培养一批运营规划大、效劳才能强、产物质量优、民主治理好的农人专业协作社,发扬其典型引路、示范带举措用。各级农业部分要增强协作社运转和开展状况监测,实时总结推行好的办社经历和做法,对成员有意见、运转不标准的要实时指点协助。

(九)增强对农人专业协作社的效劳。要深化宣传农人专业协作社司法政策,普及农人专业协作社常识,扩展社会影响,营建加速开展农人专业协作社的优越气氛。增强协作社人才培训,将农人专业协作社运营治理人员、财政管帐人员和专业技能人员归入“阳光工程”培训项目,进步农人专业协作社运营治理程度。增强协作社营业指点员培训,制订农人专业协作社开展指点规程,进步指点员指点开展农人专业协作社的程度。经过展开司法征询、市场营销、技能信息等效劳,协助协作社处理开展中碰到的实践问题。

四、培养强大龙头企业,推进农业财产化运营

(十)搀扶强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开展农业财产化的要害,是进步农业集约化程度和组织化水平的主要力气。要具体落实国度支撑龙头企业开展的财务、税收、信贷、进出口等政策办法,起劲克制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晦气影响,协助龙头企业化危为机、做大做强。深化展开查询研讨,增强部分沟通协调,针对农业财产化开展的新状况新问题研讨提出新的政策办法,推进农业财产化继续开展。要顺应财产梯度转移和财产晋级的新要求,推进龙头企业向农产物优势产区集聚,定名一批农业财产化集群示范区,构成区域经济开展新优势。指导龙头企业以本钱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展开跨区域、跨一切制的结合与协作,推进企业兼偏重组,培养强大一批带动农业财产开展的龙头企业。要把龙头企业开展与现代农业财产技能系统建立连系起来,鼓舞龙头企业展开产学研协作,加速技能立异,把握中心技能和自立常识产权,进步自立立异才能,推进现代农业技能财产化。要依照准入前提公开、企业公道进入、执行动态治理、重点扶优扶强的准则,改良和完美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方法。逐渐树立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转监测系统,充沛发扬农业财产化龙头企业协会和各财产行业协会的自律效果,指导龙头企业实在实行社会责任。

(十一)完美立异好处联合机制。积极指导龙头企业与农户树立多种方式的联合机制,让农户分享出产、加工、发卖各环节的好处,充沛发扬农业财产化带农增收的效果。可以经过订单农业、维护价收买等方法,指导龙头企业与农户构成不变的购销关系;也可以经过展开定向投入、定向效劳、定向收买等方法,鼓舞龙头企业为农户供应技能、信息、农资和购销等多种效劳。鼎力推行“龙头企业+专业协作社+农户”等新型组织形式,指导农人以资金、技能等要素入股,执行多种方式的结合与协作,与龙头企业构成互利共赢的好处一起体,让农人真正从财产化运营中获得实惠。

(十二)增强农业财产链建立。充沛发扬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建立中的积极效果,强化龙头企业出产基地建立,支撑龙头企业参加粮棉油等大宗农产物高产创立运动,鼓舞企业依照农业规范和优越农业标准创立果蔬茶园艺业、畜牧业、水财产规范化出产基地,鼎力开展无公害农产物、绿色食物、有机农产物。支撑龙头企业和农人专业协作社与一村一品专业村对接,把一村一品专业村、专业乡镇建立成为龙头企业和农人专业协作社的规范化出产基地。鼎力开展农产物精湛加工,延伸财产链条,进步产物附加值,开展轮回经济,推进节能减排。鼓舞龙头企业增强农产物物流系统建立,积极培养商品流畅收集,开展连锁运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现代流畅方法。

五、鼎力开展农业出产性效劳业,树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效劳系统

(十三)加速培养农业出产性效劳组织。在家庭承包运营根底上建立现代农业,必需把家庭承包运营与农业社会化效劳有机连系起来,建立掩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效劳系统。要顺应农业多功用拓展和农人分工分业开展的新情势,加速构建公益性效劳和运营性效劳相连系、专项效劳和综合效劳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效劳系统,培养多元化、多方式、多条理的农业出产性效劳组织,为农人供应农业科技推行、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物质量平安以及农资供给、农机功课、农产物营销、农业信息、乡村劳动力转移、乡村根底设备、乡村金融保险等效劳。要具体贯彻落实国务院加速底层农技推行系统变革建立和加速效劳业开展的各项政策办法,抓紧施行《农业部关于加速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能推行机构变革与建立的意见》,加速制订农业效劳业开展专项规划。充沛发扬农业公共效劳组织的主导效果,具体推进底层农业公共效劳机构建立,施行底层农技推行系统变革建立示范县项目,用3年工夫在全国遍及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能推行、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物质量监管等公共效劳机构,推进村级效劳站点建立。鼓舞和支撑农人专业协作社、专业效劳公司、专业技能协会、农人生意人、龙头企业为农户供应多种方式的出产运营效劳。

(十四)推进农业效劳机制立异。出力立异农业出产效劳机制。要鼎力推行种子种苗统供和病虫害统防统治,推进农业技能专业化效劳。持续抓好农机跨区域结合功课,拓宽农机效劳新范畴,探究树立示范、推行、效劳一体化的农机效劳新形式。积极推行“三电合一”、“12316”等信息效劳方法,逐渐构成当局指导、社会力气普遍参加、联合国表里市场、掩盖出产和消费的农业信息效劳新机制。开展农产物现代营销效劳,促进超市、企业、基地和农户有用对接。推行农业出产材料一致定购、厂家直供等方法,标准种子、化肥、农兽药、饲料、农机等农资市场营销,从泉源上遏制坑农害农行为发作。

六、增强农人担负监管,构建村级公益事业建立新机制

(十五)树立健全农人担负监管长效机制。增强农人担负监管,既要出力处理农人反映的凸起问题,实在避免农人担负反弹,又要树立健全农人担负监管律例准则,起劲构建农人担负监管长效机制。在当时农人增收坚苦、当地财务收入削减的状况下,要坚持农人担负监督工作的全体合力不削弱,指导责任不放松,高压态势不改动。深化展开农人担负重点管理,对农人建房乱收费、乡村中小学乱收费、建筑通村公路乱集资、向村级组织和农人专业协作社乱分摊乱收费、抵扣调用惠农补助资金等问题进行专项管理,持续对农人担负较多、问题凸起的县(市)进行综合管理,加大农人担负反省监视力度,确保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共同有关部分推进乡村综合变革,树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证机制,抓好减轻农业用水担负综合变革试点。持续和不时完美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钱和收费“公示制”、乡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人担负“监视卡制”和触及农人担负案(事)件“责任追查制”等五项准则,加速推进《农人承当费用和劳务治理条例》修订任务,抓紧完美农人担负监管当地律例。

(十六)构建村级公益事业建立新机制。环绕加速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开展一体化、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积极推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务奖补普遍展开,起劲构建当局赞助、农人参加、社会支撑的村级公益事业建立新机制。进一步完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治理方法,明白筹资筹劳合用局限,标准民主议事顺序,提出筹资筹劳限额规范,确定筹资筹劳分摊方法,明白以资代庖工价规范。要经过深化宣传、普遍培训、典型示范等多种方式,增强对底层一事一议组织施行的指点,力图到达有事能议、议事能决、决事能行。依照总结经历、完美政策、扩展局限的要求,积极推进一事一议财务奖补试点,争夺各级财力更大支撑和社会普遍赞助,充沛调动农人群众展开一事一议的积极性,不时改善本身出产生涯前提,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开展,真正让农人受益,实在把功德办妥。

七、实在增强组织指导,为推进农业运营体系体例机制立异供应保证

(十七)增强组织指导。立异农业运营体系体例机制,改变农业运营方法,是农业部分推进乡村变革的主要义务。各级农业部分必然要高度注重,摆上议事日程,把推进农业运营体系体例机制立异作为不时解放和开展乡村出产力、促进农业乡村经济又好又快开展的基本动力,放在统筹城乡开展中去考虑,放在新乡村建立中去经营,放在开展现代农业中去推进,在开展规划、项目布置、经费保证、前提建立等方面赐与倾斜。对严重问题和重点任务,首要指导要亲身抓,专题研讨,精心摆设,催促落实。

农业合作社转让协议范文4

关键词: 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某企业是由集体企业改制设立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章程明确规定:“企业是以职工出资100%,构成企业法人财产;股东10人,分别为陆某、杨某、吴某、苏某以及其他几位股东:其中陆某出资60万元、占20%,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出资20万元、占6. 67%,吴某出资40万元、占13. 33%,苏某等其他人均出资20万元、各占6. 67%。企业设立后,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时,可以在职工应持股份的最高和最低限额比例内,由企业内部转让;股东在转让其股份时,企业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但股份转让比例数额受《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9条、第21条、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限制。”后杨某、吴某和苏某等人因退休、离职等原因离开企业,不再具有股东身份,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转让给其他股东,因此陆某先后与该三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但上述股份转让行为均未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2010年,该企业召开股东会,经决议解除了陆某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12月底终止。现陆某请求确认其与杨某、吴某和苏某签订的三份《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其他股东则表示对陆某与杨某、吴某和苏某三位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都不知晓,而且认为其股权转让行为违反了章程中关于最高持股限额的规定,应当是无效的。[1]

由于我国并未专门制定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有争议的问题:第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性质及应当适用的法律;第二,该企业章程中关于股东持股限额的规定是否合法和有效;第三,受让股东与转让股东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因违反企业章程而无效。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及适用法律依据问题分析

违反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首先涉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属性、适用的法律依据这两个基本的法律事实,而这也是前述案例中争议的主要问题。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属性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是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属性,我国学术界历来存在着一些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或经济组织形式,它是吸取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各自优点、优势,克服其各自弱点、弊端而形成一种独特的新型的企业产权制度。[2]因此,现实中的各种股份合作制,无论是用经典的股份制理论,还是用经典的合作制理论,都无法给出一个圆满的解释,它们确实包含有股份制的一些内涵,同时也包含有合作制的一些内涵,是一种具有独立组织目标、组织功能和形态特点的经济组织形式。

有学者则认为,股份合作企业不能成为一种规范的企业制度,是走向规范的股份制或规范的合作制之前的一种过渡形式。他们认为,股份合作企业不是一种同一类型的企业,因为从其产权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内部分配结构等方面分析,它包含有多种不同类型的企业,有合伙企业、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3]但是每一种类型又都不规范,股份合作企业中有一部分将来会逐步走向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另一部分,也完全有可能走向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4]

笔者认为,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特征、机构组成和财产组织形式分析,它是一种兼具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特征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大多数是以股份制经济为主,吸收某些合作制因素,少数以合作制为主,吸收某些股份制因素,而两者均在某种程度上保留着集体经济所有制的因素,这种结构表现了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合作社向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过渡的特征。[5]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兼具人合与资合的特征,是一种新类型的企业,它既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特征,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封闭性。

首先,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生看,这个类型的企业具有合作社的某些特征。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从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而来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正式出现是基于中央1985年的“ 1号文件”即1985年

1月1日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基本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该政策第八项提出:“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都应当拟订简明的章程,合作经济组织是群众自愿组成的,规章制度也要由群众民主制订;认为怎么办好就怎么订,愿意实行多久就实行多久,只要不违背国家的政策,法令,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民间基本上都被简称为合作社,合作社是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通过共同经营的方法谋取社员经济利益和生活改善的社团法人。合作社是与公司并列但不相同的组织形式,合作社是社团法人,具有互助合作性;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较灵活,是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结合。[6]

此后,我国很多中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也借鉴了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进行了股份合作制的改革。1993年,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正式提出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概念: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现有城镇集体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区别不同情况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有条件的也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

然而,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具备合作社的某些特征,但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合作社。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目的是要改革国有的和集体的企业,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作为一种新类型的企业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是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统一。这类企业的特征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在利润分配上是按劳分红和按股分红的统一。正如1997年由当时的国家体改委公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3条所述:“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是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得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合作社主要表现为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7]但是从现行的立法来看,仅有2007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与类型,规定了其所有制性质,而股份合作制企业、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其依据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各类指导性意见,如《指导意见》。

其次,股份合作制企业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属性。《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类企业的一个组织形式。1997年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糟行办嘟第3条也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法人,这也是其区别于原先合作社的关键之处,因为原先我国各类合作社中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都是法人。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适用——参照适用公司法的基本原理

股份合作制成为城市许多中小企业改制的重要形式,目前己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但是关于这种类型的企业,立法者却一直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在国家立法层面,除了《指导意见》外,并无其他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

《指导意见》在第20条规定:“城市及县属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实行股份合作制。各地应在不违背股份合作制基本特征的前提下,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有关配套政策,采取措施积极解决企业改制中遇到的问题,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因此,为规范和保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和发展,各地都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法规,如1997年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暂行办法》,1999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等。

但是,就法律位级而言,《指导意见》仅是一个部门规章,而且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和适用性。而地方性的

法规不仅没有普遍的适用效力,而且也欠缺实务操作性。法院在解决很多涉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问题和纠纷时难以寻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由此,司法裁判中出现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规缺位的问题,而大量存在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纠纷必须得到解决,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存续和纠纷的化解,更与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2003年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针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明确提出“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由此可见,我国还是比较重视股份合作制这一类型的企业形式的。

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承担着重要的融资功能,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只是宏观性的改革意见,在实务中没有可操作性,因此我国缺乏一部统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这无疑阻碍了农信社等企业的发展。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8款明确规定了法律保留事项包括“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作为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应当专门进行立法的,由此更加突出了我国亟待制定类似《农民合作社法》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的必要性。

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即使在一些市场化和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也存在着类似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合作社的法律。如德国立法者历来比较重视合作社这一类型企业的作用,早在1871年,德国立法者就制定了合作社法——《产业及经济合作社法》(genossenschaftsrecht)。德国后来正是依据这个法律,于1895年设立了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并成立了德国合作社协会。德国的合作社法较好地支持了其工商业和农业的发展。[8]

我国一些地方都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作出了某些规定,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不强,而且效力层级也比较低,难以有效地解决涉及该类企业的各种纠纷问题。由于存在法律缺位的问题,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么将股份合作制企业视为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的企业以直接适用《公司法》,要么依据《指导意见》、本地的法规和企业章程进行裁决,难以形成逻辑严密、说理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的裁决。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征与性质进行辨析,特别是与类似的企业—合作社进行比较,以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

综合上文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属性以及与合作社的比较,股份合作制企业兼具人合与资合的特征,是一种新类型的企业,它既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特征,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但并不是《公司法》概念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通过改制成为这两类公司,从而可以直接适用《公司法》等法律,但其在改制之前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只能适用直接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和地方性法规如《暂行办法》。

因此,笔者认为,审理涉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纠纷时,首先需要准确把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属性,然后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与国家政策依据,从而达到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纠纷的目的。就本案而言,因其涉及的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转让协议违反企业章程是否有效的问题,还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一般法律,即应在相应法律缺位的情形下处理好实然法和应然法的准则问题。

从法的解释论角度分析,虽然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别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形式,但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毕竟具有股份制的内涵,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特征,其市场化运作方式也与公司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司法裁判本身是法官对实然法的理解、判断与适用的过程,某些案件的裁判在适用法律时产生认知差异在所难免,而这也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外在表现之一,但前提是法官能够准确认识和判断个案的法律事实与实然法则的同一对应关系。因此就前述案例而言,对于《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中未作规定的问题,虽然不能直接适用《公司》,但是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基本原理。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的合法性与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分析

前述案例中作为股份转让人的杨某、吴某和苏某因调离或者退休先后离开了企业,其与陆某(股份受让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不违反法规和企业章程,应当是有效的,但其效力应受企业章程的制约,也就是说,该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应当看其是否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但前提是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章程及具体条款应当是合法的、

有效的。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及其条款有效性的衡量标准

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章程,《指导意见》第7条明确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制定章程,章程经出资人同意、职工股东大会批准,对出资人、职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具有约束力。”《暂行办法》第5条也规定:“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对企业、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

同时,依据公司法基本原理,股份合作制公司章程就是关于企业的组织、内部关系和开展企业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的自治规则。由于立法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学者对公司章程的性质的理解也有所不同,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学说:契约说和自治说。

契约说是英美法系对公司章程的传统定性,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本质上具有契约的属性。[9]公司章程作为最重要的合同,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和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文件,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10]契约说符合19世纪自由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在企业自由运作的原则下,权利的取得和义务的承担都普遍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契约的内容、方式、成立及契约相对方。该说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符合当时社会背景下公司发展的需要。[11]

自治规则说是大陆法系对公司章程的理解,如德国学者认为章程是发起人或股东为了实现共同的目的而根据立法者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订的,规定企业组织和其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不但是股东或发起人合意的结果,而且能够对企业内部各种主体进行约束与规范,是一种具有类似于法律的稳定性与强制性的自治规则。[12]我国学者也普遍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所必须具备的、由发起人制订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关系的自治规则。[13]

综上,无论是依据契约说还是依据自治规则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章程都是发起人或股东设立企业的合意;公司章程的合意属性应为国家任意法指导下的公司内部自治私法。[14]企业章程只要不存在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对内部的所有企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这个意义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章程也应当是具有企业自治性的规则,对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等成员的行为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因此,笔者认为,判断或者衡量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判断标准首先应当看该协议是否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应当看该协议是否违反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的规定。

(二)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而合同生效却有不同的条件,《合同法》对此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其第52条具体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管理性规范(也有学者称其为取缔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是相对于任意性规定而言的,是要求行为人必须从事一定行为或禁止人们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定,它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法律条文中多以“必须”、“应当”、“不得”、“禁止”等字样予以表述。强制性规定往往涉及的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等,且多出现在公法中。但民商法中也存在着强制性规定,如民法中“不得双方、不得擅自处分他人之物”的规定。

依据现代法治理念,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已深入人心,司法裁判从宽认定合同效力的态势也十分明显。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作了限缩解释,即将“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排除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这种注重保护私权的积极态度,是民商事审判观念的重要进步,也符合社会生活的发展方向。

德国法院一般认为单纯违反秩序性规范不会导致行为无效的后果。如德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专门制定有《商店关门法》(schluss gesetz),该法禁止商店在特定的日期和时间进行营业活动(如法定假日、晚上6点30分后等)。如果有商家违反了该禁止性的规范而与顾客达成交易协议,显然此行为违反了法律上的禁止性规范,而且也违背了立法的目的。但德国司法实务认为,如果坚持认为违反法律禁令的买卖行为

无效,那么会产生顾客和营业员相互返还的后果,这样会更加延长营业员的工作时间,与《商店关门法》禁令的宗旨正好背道而驰。因此,德国法院对此类违反禁令的法律行为并不是否认其效力,而是通过追究违法者公法上的责任来实现禁止性规范的立法目的。[15]

另外,德国司法实务认为,即使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导致立法目的无法实现,也并不是一概认为该法律行为全部无效,而是区分具体情况使之部分无效。[16]如德国《经济刑法》(wirtschaftsstrafgesetz)对于价格管制方面有许多禁止性的规范。该法第5条规定房屋租金不得超过同地区同类房屋正常租金的20%,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限制过高的租金,以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是一个维护经济秩序的规范。假如有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租金超过该管制范围的租赁合同,那么该合同就违反了《经济刑法》第5条而可能无效。对此,德国司法实务认为,与其使之全部无效,浪费交易成本,不如许可其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有效,因为如果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则对承租人是明显不利的,他将不得不马上退还房屋,导致更多的问题。德国法院在处理类案件时,通常是认定合同超过法定租金范围的部分无效。[17]

笔者认为,股份转让协议通常只有违反了效力性规范,才会影响到该协议的效力。若当事人的行为只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范,该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不应受到影响,即并不必然导致协议的无效,因为违反管理性规定有时被允许并可以补正,当然,这并不排除违法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与企业章程有冲突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的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公司自治理念的指导下,赋予公司最大程度的自治权,体现这种自治权的载体就是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事项以外,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设定公司的相关经营和治理要素。

公司章程实质是一种低于法律秩序的次级秩序。[18]公司章程之所以具有自治规则的特征,主要取决于章程由企业依法自行制定、自己执行并约束内部人员,而无须国家强制力的保证。[19]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征,其章程当然是企业的自治性规则,法律应当尊重企业的自治权,只要其章程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就应当具有优先的适用效力。即使从法律价值的角度去判断,遵守这样的章程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前述案例中,该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章程中对于股份受让的最高限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约定的事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与《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企业股东对此均应悟守。作为股份受让人的陆某在该企业成立时认缴的股份份额己达章程规定的最高持股限额,如其再受让杨某、吴某、苏某转让的股份,则将会超过章程对于股东最高持股比例的限制。虽然陆某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持股比例可以超过该最高限额,但是在程序上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

而前述案例的当事人均是职工股东,对章程的内容应当知晓,却在明知章程对股份转让存在限制的情况下,仍然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显然违反了章程的规定,也损害了其他股东受让股份的权利,因为该协议虽然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几种无效情形,但是却违反了其章程关于股东最高持股比例限额的规定。

然而,违反企业章程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当然无效,还应当经过正当性的证成,即在以违反企业章程为由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时,应当遵循必要、适当和比例性的原则,并提供相应的论证,以证明其判断结果的可接受性和可批判性。如果该章程条款的某些规定只是为了企业管理的需要,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利益调整的目的,就难以将其作为认定协议无效的依据,应当赋予当事人补正的机会,即可以认定该协议部分无效、可撤销或者许可当事人予以事后的弥补,使之符合章程的规定。

国家权力对私法领域的干预应当有一个限度和程序的问题,而我国传统司法实务在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上尚欠缺这些意识,普遍在没有充分法律论证的前提下就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契约一律认为无效,采纳的是一种“违反=无效”的简单判断模式。[20]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不加以严谨的论证,认为股份转让协议一旦违反企业章程的规定就是无效的,则很可能损害市场交易的安全、增加交易的成本,还可能引发当事人以此为借口逃避合同义务的市场道德危机等问题。

 

注释:

[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二(商)初字第1085号,(2010)沪中二民四(商)终字第918号。

[2]严闻广:《股份合作制也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经济学动态》1994年第5期;黄少安:《从家庭承包制

的土地经营权到股份合作制的“准土地股份”》,《经济研究》1995年第7期;孔径源:《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及其制度剖析》,《经济研究》1995年第3期。

[3]董辅礽:《“股份合作企业”不能成为一种规范的企业制度》,《管理世界》1994年第2期。

[4]马洪:《关于农村的股份合作制问题》,《人民日报》1993年10月29日;董辅礽:《“股份合作企业”不能成为一种规范的企业制度》,《管理世界》1994年第2期。

[5]朱守银:《杜润生谈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产生与发展》,《经济学消息报》1994年4月8日。

[6]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7期。

[7]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175页。

[8]ulmer/schaefer,gesellschaft buergerlichen rechts and partnerschaftsgesellschaft,5. aufl.,s.70ff.:windbichler,gesellschaftsrecht,22. aufl.,s. 55ff.

[9]胡国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153页。

[10]bruce welling,corporate law in canada-the governing principles,butterworths toronto 1984,p.35.;张民安:《公司契约理论》,《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11]温世扬、廖焕国:《公司章程与意思自治》,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12]wiedermann/frey,gesellschaftsrecht,7. aufl.,s. 156ff.;windbichler,gesellschaftsrecht,22. aufl.,s. 55ff. ,247ff.;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13]石少侠:《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王存:《公司章程的修改》,《法学杂志》1995年第6期;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范健、蒋大兴:《公司法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6-217页。

[14]陈伟忠、吴磊磊:《我国公司章程的合意属性:契约、宪章还是自治法——基于2006-2009年a股的公司董事会权限条款的经验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15]rgz,60,273; karl larenz,allgemeiner teil des buergerlichen rechts,2004,s. 727;staudinger/sack,kommentar zum buergerlichen gesetzbuch,13. aufl.,§134 rn. 104,229.

[16]staudinger/sack,kommentar zum buergerlichen gesetzbuch,13. aufl.,§134 rn. 27.:medicus,allgemeiner teil des bgb,8. aufl. 2002,rn. 729.

[17]bghz,89,316,319,bgh,njw 1989,2471,muenchener kommentar zum buergerlichen gesetzbuch,4.aufl.,2003,§134 rn 107;staudinger/sack,kommentar zum buergerlichen gesetzbuch,13. aufl.,§134 rn 97.

[18]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5页。

农业合作社转让协议范文5

01中国农产品交易涉嫌造假骗批文偷税两亿 遭实名举报

近日湖北省的王秀群女士委托其律师向《中国证券期货》实名举报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原名中国高速有限公司,港交所股份代号:149,下称中国农产品交易)在2007年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大市场)过程中伪造协议骗取中国商务部的外资并购文件,以此文件为依据变更了王秀群在大市场的股权,并偷税两亿元。

王秀群举报中称,自己是大市场公司的股东,占股70%;武汉天九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天九公司”)占股20%。2007年5月2日,我和天九公司分别将所持共计90%的股权折价11.56亿元港币转让给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并分别签订了股权买卖协议。

由于这份11.56亿元的协议中约定适用香港法律,(但却不符合中国大陆外资并购法规)另协议中约定中国农产品交易以自有股票抵扣3.6亿元的股权转让款需经过股权并购的特殊审查,中国农产品交易认为以真实协议的情况难以顺利通过国家商务部的审批并获得批文。于是,中国农产品交易欺负我不懂国家的上述政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我的签名,炮制出90%的股权转让价为0.89亿元现金收购的假股权转让协议,报送商务部并最终获得商务部的前述批件。其后,该批件导致我的股权被变更过户,给我造成重大损失。

王秀群的律师章帆告诉《中国证券期货》,王秀群与中国农产品交易签订的收购协议是不符合中国法律的,虽然协议中约定“使用中国香港法律”,但其协议内容实质是外资收购国内公司,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商务部等六部委公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明确表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中国农产品交易为了规避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泡制了一份假的大市场收购协议,协议中将大市场的股权转让价标为0.89亿现金,并以此获得商务部的收购许可批复和变更了本应属于王秀群的大市场股权,这些行为一是明显违法,损害了王秀群的合法权益。二是以此协议,中国农产品交易偷税两个亿,损害了国家权益。

章帆还表示,既然中国农产品交易使用的批文是骗取商务部的假批文,那么这次收购就不应该成立,王秀群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也向商务部外资司多次实名举报此情况。

《中国证券期货》查阅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布(公告)证实,此案确已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农产品交易应诉称,收购事项合法有效。

但记者同时也获知,中国农产品交易向商务部所提交的“收购协议”中的“王秀群”签名确属伪造,经司法部门鉴定,不是王秀群本人签名。根据上诉律师提供的资料,中国农产品交易原董事、此次收购协议签订的见证人杨宗霖也证实“收购协议”系伪造。(中国证券期货 2014-06-13)

02假协议打赢真官司

本刊2014年7月8日在《中国农产品交易假协议骗倒商务部 关联交易涉嫌违法》一文中曾有这样报道:

中国农产品交易凭借一份不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演了一出投资界的《真假美猴王》, 不但顺利的拿到了商务部的批文,还变更了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并经营至今,当事人历经三年的诉讼和实名举报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在王秀群中国农产品交易三年后的2014 年5 月30 日,她终于拿到了湖北高院的一审判决书,结果却令她愕然,湖北高院的判决结果为驳回王秀群、天九公司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也就是说,此案原告完败。

对于这一结果,王秀群无法接受。上述律师也表示,0.89 亿元的协议是他人伪造王秀群的签名,这已经过司法鉴定确认。另外, 农产品公司的董事也承认了伪造该协议的具体经过和骗取批文的目的。王秀群从未授权他人代签此协议,更未追认。 对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均应对0.89 亿元的协议效力作出否定。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在王秀群提供的湖北高院判决书中看到,经湖北高院审理查明,王秀群和中国农产品交易确实签有总价11.56 亿港币的股权转让协议,和0.89 亿协议签订日期为同一天,“两协议针对同一标的的转让价款、价款支付方式、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做出不同约定,不符合商业常理。”因此,两协议“并非主从关系”。

湖北高院认为,就涉案股权转让事宜,0.89 亿协议系基于报批之目的而订立。湖北高院还查明,在实际履行中,双方是依据11.56 亿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的,此事实,《中国证券期货》通过中国农产品交易当年的公告也获证实。

《中国证券期货》还获知,中国农产品交易向商务部所提交的“收购协议”中的“王秀群” 签名确属伪造,经有关部门鉴定,不是王秀群本人签名。根据上述律师提供的资料,中国农产品交易原董事、此次收购协议签订的见证人杨宗霖也证实“收购协议”系伪造。

尽管查明以上事实,但湖北高院还是以“虽然0.89 亿协议仅系为报批之用而订立,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股权转让交易的效力”为由对王秀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湖北高院判决书还称,“当事人(王秀群、天九公司)在《0.89 亿股权转让协议》中仅为报批而订立相关条款的行为是否影响商务行政主管机关对涉案股权转让事宜的审批,属于商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商务审查范畴,本案不予审理。”

03王秀群商务部案被受理

5月4日,5月5日,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状告“商务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商务部撤销批文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原来共同持有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大市场公司”)90%的股权,其中天九公司持有20%的股权,王秀群持有70%的股权。

2007年,在香港“中国农产品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的指使下,大市场公司的管理人员冒充王秀群及农产品公司董事长符捷频的签名,伪造了一份记载为2007年5月2日的、内容完全虚假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描述原告将所持共计90%的股权以0.89亿元转让给农产品公司。并且将该虚假协议报送被告审批。

在2007年11月26日及27日,被告以上述虚假协议为基础,分别作出了“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及“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在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民四终字第33号判决,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既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并判决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据中国证券期货了解,基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告撤销依据虚假协议做出的批文(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和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但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

为此,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讼并被依法受理。(中国证券期货2015-05-06)

04王秀群诉商务部案下周一开庭审理

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状告“商务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商务部撤销批文案”终于有了新进展。

本案将在2015年11月23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本刊之前的报道,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原来共同持有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大市场公司”)90%的股权,其中天九公司持有20%的股权,王秀群持有70%的股权。

2007年,在香港“中国农产品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的指使下,大市场公司的管理人员冒充王秀群及农产品公司董事长符捷频的签名,伪造了一份记载为2007年5月2日的、内容完全虚假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描述原告将所持共计90%的股权以0.89亿元转让给农产品公司。并且将该虚假协议报送被告审批。

在2007年11月26日及27日,被告以上述虚假协议为基础,分别作出了“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及“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在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民四终字第33号判决,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既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并判决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据中国证券期货了解,基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告撤销依据虚假协议做出的批文(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和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但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

据悉,距离今年5月初该案被北京二中院受理已逾半年之久,如今终于逐渐明朗。(中国证券期货2015-11-17)

05王秀群诉商务部案 商务部一审败诉

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状告“商务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商务部撤销批文案”,历经曲折,如今,终于柳暗花明。

就在前不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在三十日内,对原告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提出的‘请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商资批[2007]1978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外资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责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在三十日内,对原告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提出的‘请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商外资审字[2007]0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这是依法治国的胜利。

更应该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点赞!

依法治国践行在司法判决中的典范!

农业合作社转让协议范文6

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依照土地承包法引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更的行为,仅仅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广义的农村土地流转则指所有依法引起土地物权变动关系发生的行为,包括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和土地转让、土地与房屋的出租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等。__市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

1、承包。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包括家庭联产承包、农业承包、林业承包、渔业承包、牧业承包等形式。这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2、代耕代种。即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信得过的人代耕代种的方式。这多是外出打工、出嫁、上学和参加了工作等无力耕种土地的家庭,他们虽然无力耕种,但想始终拥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愿转让和退包,因而就与亲戚、朋友或邻居约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他们代耕代种,代耕代种期间的种植收益有的归代耕代种人,相应的义务由代耕代种人承担(如原来的农业税等),其它的土地使用权收益归自己;有的由代耕代种人向委托人交一定量的农产品,一般是每亩缴纳25-50公斤稻谷,剩下的种植收益归代耕代种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保留原土地承包人的承包权,防止土地抛荒闲置,土地仍然可作为他们的生活保障。弊端是:有的举家迁出了,甚至死亡绝户了,仍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多新生和迁入的农民却没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加巨了增人不能增地的矛盾。同时,此类土地流转一般没有书面合同,在土地增值后对双方的权义难以确定。如__市__区人民法院(20__)__号__与__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__代耕__承包地期间,承包地被征收后,双方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归属发生争讼。

3、租赁。即发包方或者经承包方委托的发包方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集中起来出租给种植大户或者公司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的转移。这种方式,主要在农户与用地单位之间进行,农户自愿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或者发包方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用地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出租的期限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比如__等五名承包者成功租赁经营__县__镇__苗木基地和精品水果基地,20__年被评为全市科技示范户,并组建了长青__苗木有限公司。/!/__县__镇__村第5、6、7、8、9、10组各承包农户集体委托村委会将120亩水田租赁给__用于蔬菜种业示范基地及兴建蔬菜加工厂。这种流转方式利在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产业推进、规模经营,因为承租土地的多是企业、种养植大户和单位或公司。缺陷是承租方不能搞较长期限的发展项目,不能大动作改变土地原貌,因为多是租期满后要还原土地及附作物的。

4、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转包期限在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内由双方协商确定。这部分多是已转移到非农产业的人员,他们已不以农为生。这种形式的好处是:转出方可以有更充足的时间从事其它产业,转入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能有效的转移农村劳动力,能暂时缓解增人不增地的矛盾。不足是: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种地的拥有土地,种地的却没有土地的问题。

5、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消灭。

6、互换。指同一或者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为了耕种的方便或种植结构调整的需要或将来使用的需要,对剩余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转移。互换后,互换地块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互相转移。这种互换,有同等面积的互换,也有不等面积的互换,双方多视互换地块的地级和远近条件决定。这种互换的好处是有利于对承包地的充分利用。缺陷是互换的程序不够规范,对一些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与适用存在分歧。

7、征收征用。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多是因公路

、桥梁、公共设施、城镇建设等建设用地的需要被政府征用,这部分被征用了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就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发包方或当地政府,从而再转交给建设方,承包方对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即行终止。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土地流转方式时有发生。这种形式有利于改善交通条件和完善公益设施,但农民失地后的安置补偿纠纷高发。 农村土地流转同时受政策、行政法和民法的调整,大量的农村土地流转依法、有序,并未形成诉讼,但由于缺乏流转的服务组织,流转前信息无人收集,流转中无人提供报务,事后无机构监管,备案不规范,档案资料缺乏有效管理,要真正准确统计全市的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很困难,只能是“统计+估计”。故较难统计诉前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通过对进入诉讼渠道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考察,农村土地流转以承包、征收征用、租赁等方式为主,涉及土地面积较大,期限较长,比如新宁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中,有近0.7万亩是农户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经营烤烟,占流转总面积的71%。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的政策及法律的指引,农村土地流转出现了新的特点:一是流转形式多样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入股、互换、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各种流转方式都有,流转的量能有所增加,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使土地在合理流转中产生了较大的价值;二是利益主体多元化。涉及到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业,突破了亲戚、家庭、乡村组等局限,出现跨区域、跨行业流转趋势;三是土地用途多样化。流转土地用于发展优质粮油、蔬菜、烤烟、中药材、特色养殖业,形成了产业化、政府引导有序流转、适度规模经营的趋势,比如新宁县土地集约租赁经营烤烟,通过几年的持续调整,粮食播种面积大幅减少,经济作物面积显著增加,农业结构已发生根本变化;四是涉及的法律关系多元,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土地流转的程度不一,有的县区实际流转率较低﹑流转方式相对单一﹑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流转范围多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仍以自发流转等方式为主,统一和有序流转较少。

根据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成因分类,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因政策变化引起的纠纷。(1)税改前,农民种田要交统筹款、提留款,收入甚微,一些农民外出打工有了稳定的收入后,将原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耕代种,税费等也就由新的承包人或者代耕代种人承担。可取消农业税后,不但税费负担减轻,种地农民还可拿到种田补贴,种地收入显著增加,返乡民工等原承包人纷纷要求悔约退还土地,受让人由于在土地上的投入和自己的经营计划不能实现等原因,不愿退还,从而引发纠纷;(2)进入小城镇打工或落户的农民,见种地无益,有的将承包地抛荒但并未明确放弃承包经营权,村组将其收回后重新发包,引起纠纷。

2、因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纠纷。(1)过去因兴办学校、乡镇企业、林场、农场而无偿使用村组土地,这些学校或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后,土地由有关部门经营,村组要求收回原被占用的土地,而这些土地因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产生纠纷;(2)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一轮土地发包时,有的土地没有登记,有的登记与耕种的数量不一,未经登记的荒地或拾边地,逐渐被便利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3)城郊村民集体农转非后,失地村民并未完全就业,各项居民待遇也未充分落实,原土地被征用或者出让后,社区仍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居民要求参与分配而引发纠纷。如__县人民法院于20__年审理的孙中雨等10人__县__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系列案。

3、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给家族成员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有的发包价格明显偏低,当土地因征地等原因增值的情况下引发纠纷。如__市__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__)____号__与__市__区__镇__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__月1月,原__镇__村村干部__、__、__在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下,以__村委会的名义与__(村干部__的儿子)签订了水库养鱼承包合同。(2)利用村委会换届或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村委会负责人变更,换届后的村委会不承认前届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导致合同的履行缺乏连续性。(3)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导致纠纷。有的村、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用时对有权参与分配的主体认识不一,在分配完毕后再出现有权分配的人时是否重新分配,“分不分”、“如何分”等方面常发生纠纷。

4、因基层政府行政干预引发的纠纷。有的地方以集约使用土地为由,违反农户自愿原则,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存在行政指导不当、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的现象,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5、因经济利益驱动而毁约。(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的所有者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以原合同侵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为由,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使土地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因土地增值而毁约。如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__)__号__与__桥__村村委会、第三人__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__与__互换承包地后,因争议修高速公路的土地被偿费用而否定互换的事实。

6、因无协议或者协议不规范引发纠纷。村民之间的转包、互换、代耕代种等形式的土地流转,因大多发生在亲朋邻里之间,协议流转时一般未签订协议,缺乏严谨的履约依据。有的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流转协议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订协议,协议往往不够

规范,协议的文字表达不清,难以规制和防范纠纷,双方关系变化或者流转土地经济价值发生变化时,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发生纠纷。7、因法律意识不强引发的纠纷。尽管经历了多年的普法工作,但有的村民甚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往往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缺乏对法律政策的全面深刻理解,比如对土地流转协议的效力理念、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往往一知半解。

1、三级联调,大量土地流转纠纷诉前通过行政及人民调解处理,消灭在萌芽状态。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这几年,我市着力建设县乡村三级联调机制,采取乡镇领导驻村包村的办法,强调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重大事情不出县,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纠纷由村组负责调处,村民与村组之间的纠纷由乡镇出面协调,村民与乡镇以上发生的纠纷由县乡两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共同调处,通过这种多元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大量的土地流转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诉前。

2、纠纷涉及的政策性和法律性较强,政策法律和民俗有时存在冲突。比如法律规定外嫁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但农村风俗普遍认为外嫁女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不能参与分配。且目前具体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而村民自治的水平往往不高,可能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而不能诉诸司法救济。

此次调研的17个案由中,我市审理的案件涉及其中12个案由。2006年至20__年6月,各基层法院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总数为165件,审理的案件类型和数量依次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71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25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2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15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8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8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5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件、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3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2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1件;中院二审审理的案件类型和数量依次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18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6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4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4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3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3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1件。其中,各基层法院2006年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33件,2007年审理62件,20__年审理49件,20__年1-6月审理21件;中院2006年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8件,2007年审理9件,20__年审理18件,20__年1-6月审理8件。

1、案件类型多样化,结案方式失衡。由于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涉及越来越多的主体,从诉讼主体的多样性,反映出案件类型逐渐多样化的趋势。从结案方式来看,判决、裁驳率高,调解、撤诉率低,如此结案方式的社会效果难以令人满意。

2、土地流转方式传统,流转率不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等传统的土地流转纠纷案件仍然居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抵押等新型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极少,反映农村土地流转的活跃程度并不高。虽然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突出,数量居首,但土地的征收征用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而非农村土地流转的常态。且逐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平稳,增幅不大,反映农村土地流转率不高。

3、土地流转不规范,认定事实难。农村土地代耕、互换、转包由于一般发生在亲朋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因合同文字表达不清而难以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或者流转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他一些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也缺乏规范的文本,容易产生合同纠纷,诸如此种有关流转程序上的不严格所导致的农村土地流转成讼后举证难的问题,往往双方都有一批证人,证词相互矛盾,甚至出现为双方作证的情形。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距,法院认定事实难。

4、群体性案件多,调解结案难。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转型时期,利益格局多元化,当事人均想利益最大化,有的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由于社会历史或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户往往抱团给政府或者法院施压争取利益甚至不当利益,双方对立情绪大,矛盾激烈,不配合调解和服判息诉,动辄上访,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容易埋下影响农村稳定的隐患,引发,缺乏足够的预防和应对措施,调解难,难以仅从法律的角度解决纠纷,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还有在一些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特别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中,对一些有资格参与分配而未分配的村民,由于受民俗的影响,被告方往往不出庭,抱无所谓态度,给案件的调解和判决增加了难度。如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__)__号__与__乡__村__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