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企业管理制度范例6篇

海关企业管理制度

海关企业管理制度范文1

背景介绍:

2008年1月30日,中国海关总署以总署令第170号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办法》更加侧重对企业信用等级的分类和与世界海关制度的衔接,在新增管理类别和扩大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将信用管理、AEO制度、贸易安全、关企合作伙伴关系等理念和内容融入其中。

新《办法》对AA类企业申请是如何规定的?AA类企业有什么特殊优势?于今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企业有着诸多疑问,带着这些问题,我刊邀请中国海关总署稽查司企业管理处处长乔进明与青岛海关企业管理处副科长赵义共同为外贸企业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通商》:在打击走私、反商业瞒骗、反恐等领域,海关需要加强与企业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请问新《办法》在原有A、B、C、D四个管理类别的基础上,新增AA类管理类别,是否就是海关与企业建立合作的第一步?

乔进明:其实,对企业实施的分类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建立在海关与企业合作的基础上。基于此,海关与企业的合作采取两种模式:第一,根据AEO制度的要求,守法且愿意与海关合作的AA类、A类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在日后的管理过程中向海关定期提供相应信息,加强与海关的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海关给予其相应的通关便利。第二,对有走私违法行为或管理不规范的企业,海关将通过召开政策宣讲会、深入企业内部调研等方式,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引导其守法自律,鼓励企业在此基础上申请更高的管理类别,获得海关管理便利措施。建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是海关管理理念由简单处置向和谐共赢转变的具体表现,为海关管理拓展了新的领域,增加了新的手段。

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重点分析

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新《办法》取消了涉证、涉税的限制,仅沿用了原《办法》关于罚款额的限制,规定“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评定记录。”一是从社会危害性考虑,无论是程序性违规还是实质性违规,罚款1万元以下,表明其危害性不大;二是可操作性强,便于掌握;三是与原《办法》相衔接,有延续性。

2.“进出口总值”。新《办法》明确规定“包括海关贸易统计与单项统计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解决了加工生产企业和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进出口值问题。加工生产企业和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按照其加工生产货物的进出口值进行统计。

3.“报关差错率”。新《办法》明确规定是“指企业上一年度所有报关员记分的总次数除以报关单总数的百分比。” 过去由于“报关单差错率”难以判断和计算,实践中各关都未把该指标作为分类的标准,指标虚置,而“报关差错率”指标与现行的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有效结合,数据可以直接从报关员IC卡记分考核管理系统中提取,便于操作。

《通商》:新《办法》规定,申请AA类企业必须“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AA类企业作为我国海关管理的高类别示范企业,“稽查验证”手段有何特殊意义?

乔进明:在新《办法》修订之前,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只注重对企业既往行为的审核,这虽然对其经营管理状况有一定程度的反映,却不够准确、全面。稽查验证是针对AA类企业设定的新型管理手段,具体转化了AEO认证的程序和作法,按照“前验后管”的管理程序,一是在经初步审核拟评定AA类管理类别前对企业实施稽查,验证企业是否符合海关相关管理要求;二是在企业通过AA类别评定后,海关对企业实施日常监控,并根据风险评估确定是否进行实地稽查,验证企业是否仍具备AA类管理类别的资格。这种事前验证和事后监控的稽查方式将有利于海关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情况做到全面掌控,使企业分类管理更具公正性和公信力。目前,海关稽查部门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并在部分海关予以试行,效果良好。

《通商》:因为AA类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多的通关便利,所以对很多能满足申请AA类条件的A类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那么是否意味着,一旦跨过了这个高标准的门槛,AA类企业就可以从此高枕无忧了呢?

赵义:已评定为AA类的企业,只要不符合AA类企业条件中的任一条件,海关则对其类别进行调整。AEO制度要求海关对经认证的高信用守法企业(AA类、A类)实施持续性管理,这意味着海关不仅在准入阶段要对企业进行认证,而且还要持续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所以要求企业要定期向所属海关报送相关资料。需报送的材料有:1.每年年初向海关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以便于海关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掌握并作出相应的判断;2.每半年向海关报送一次《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报关业务情况表》,以服务于海关监控式稽查,保证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始终处于海关可控范围;3.定期接受外部审计,每年报送一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这3项定期报送,作为适用于AA类别的管理条件,企业必须遵守,如果发生不按时报送的情形,则海关可以认为企业不希望再继续适用AA类管理,而对其类别进行调整。3项报送材料的提出是基于企业的申请而要求,故不存在法律障碍。

在进行分类管理的过程中,对企业最具吸引力的就是将细分化的差别管理与通关便利紧密结合。《办法》规定,“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通商》:据我们了解,新《办法》在修订的过程中,充分吸收了世界海关组织(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的部分内容,这部分内容在新《办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乔进明:AEO制度是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两大支柱之一,是对申请企业进行认证,认为其守法规范、贸易安全程度较高从而给予切实便利和优惠的制度。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和世界贸易大国,我们已按照承诺,在新《办法》中充分吸收了AEO制度关于保障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理念,基本遵循了AEO制度的认证标准和安全要求,将AEO制度的实体要求、贸易便利措施和认证程序纳入其中。新《办法》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海关职能、企业分类管理的现实和需要,将AEO制度关注的企业守法状况、贸易及运输记录系统、财务偿付能力和安全等问题,在AA类企业的标准和验证稽查内容中进行体现。我们希望,AEO制度的引入能为高信用的企业带来通关便利,从而使海关和企业获得更好的工作效率和国际竞争力,走向和谐共赢的良好局面。这对企业既是考验,也是难得的机会。

《通商》:为配合新《办法》的施行,海关总署制定或即将制定哪些配套措施,方便企业进行平稳过渡?

乔进明:为配合新《办法》的施行,海关总署近期已制定下发了相关操作规程和《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并对外公布了配套的法律文书和格式文本。与此同时,还启动了作为企业分类管理的技术支持和配套系统的“企业守法评估系统”,通过建立包含企业全部信息的档案数据库,对企业的守法水平和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和识别,这将提高海关对企业认证的准确性和自动化水平,为AEO制度要求企业报送资料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预留了接口。另外,海关总署还统一制定了相应的参数表,将企业分类类别和管理措施与海关通关系统关联,并在企业通关过程中加以应用,保证了企业在不同海关都能享受到同等的通关便利措施。企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了解申请、评定程序和现有企业管理类别的过渡问题,以及享有的相关通关便利措施。

海关企业管理制度范文2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贸领域互认合作的不断扩大,由世界海关组织发起的AEO守法认证制度,让越来越多的各国企业在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获得了实际优惠。本文在分析世界各国AEO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从保障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视角,提出了我国海关实施AEO制度的具体策略与路径。

一、AEO制度的提出及主要发达国家的实践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愈趋明显,各国普遍意识到现行全球贸易体制易受走私及恐怖分子的非法利用,西方发达国家海关开始为此努力探索海关新职能作用。由欧盟及世界海关组织(以下简称WCO)发起的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认证制度,是在2005年6月召开的WCO第105/106次理事会年会通过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而确定的。其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需要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供应链安全和便利的标准。2006年WCO进一步批准通过了《AEO实施指南》,细化完善了一整套关于申报AEO资格、安全措施、评估认证、相互承认等标准,以便与《框架》同步推进实施。

AEO认证往往是全球各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中最高信用管理等级,享受最便利优惠措施。其互认程序:首先由各国(或地区,下同)海关对本地企业进行认证,企业须取得AEO资格;其次进行国际合作,即一国海关与另一国海关对AEO及其相关政策的相互磋商、相互认可;第三进行互认安排,即相互签署AEO互认协议;最后就是通过互认安排实施,即签约国家的海关相互对(对方AEO企业出口到本国或地区)进口货物实施便利通关待遇,一般是以公告为准。2008年颁布的作为WCO全球战略发展蓝图的《21世纪海关》文件进一步明确:21世纪的海关应与值得信任的经营者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当前任期内WCO新当选的理事会主席DEEN和秘书长MIKURIYA都在积极推动《框架》及AEO认证守法便利制度的实施,并努力促进各国间的执法互认。

欧盟海关于2005年最先在全球范围内提出了AEO制度,当时其采用修改欧共体海关法的方式,强调了实施统一风险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并明令要求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既方便了海关自身管理又有效防范了执法管理风险,从国家的高度把AEO计划作为了“安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途径,把AEO认证区分为贸易简化证书和贸易安全证书两种证书。截至2015年初,欧盟10000多家经营者被授予AEO认证,其中德国和荷兰等国家获得AEO认证的企业数量居前几位。企业申请单一贸易简化证书,及同时申请便利与安全双证证书居多,单单申请贸易安全一个证书的企业占比较少。此外,欧盟海关还积极推进AEO的国际互认,其与中国海关合作的“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也是其推进AEO国际互认、便利区域企业贸易往来发展的关键步骤。

美国由于受9.11事件影响,政府把反恐和维护本土安全作为政府职能的重中之重,早在2001年11月就开始启动“海关与商界反恐伙伴计划(C-TPAT)”项目。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大力倡导和推动下,截止2014年6月底,其已完成对10747家企业的验证,其中进口商4331家,海外生产商1418家,承运人3125家,报关企业859家,货代或第三方物流954家;共开展验证25351次,其中首次验证12511次,复验证12840次。美国海关这一项目制度理念、作业流程及后期成果,与同期WCO及欧盟海关实施的AEO制度基本吻合,所以,后来这一项目逐渐被包括美国本土在内的全球各国及国际组织认可为“美国AEO制度”。当前,美国已与新西兰、加拿大、约旦、日本、韩国、欧盟、中国台湾和以色列等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AEO互认安排(即美国海关C-TPAT项目与对方海关AEO项目的互认);与中国、新加坡、墨西哥和瑞士等国家正在互认磋商中。

在我国所处的亚太地区,日本已有220家出口商、74家进口商、63家仓储企业和13家报关企业具有AEO资格,整个日本暂无运输企业获得AEO资格。韩国海关开发了专门的“AEO标志”,其设立的专门组织机构包括:AEO中心9人,AEO稽查组10人,负责对企业的验证稽查51人。我国海关在开展对外交往中一直积极倡导“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简称3M)的合作理念,希望通过海关与海关、海关与商界、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积极营造透明、公正和充满活力的贸易环境,大力推进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尤其在与港澳台等重要贸易伙伴的合作成效最为显著:以2014年内港海关AEO互认工作为例,自2014年9月内港海关在海运、空运、陆运全领域实施互认安排以来至2014年12月,共有约1400家内地AEO企业的208783票货物在香港受惠,仅有1960票货物被查验,查验率为0.94%,远低于普通货物查验率,有效服务内地企业对港贸易便利。企业普遍反映,AEO企业守法制度的实施非常有利于我国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极大地便利了进出口贸易。

二、我国海关实施AEO制度的面临的问题

(一)AEO制度尚且缺乏统一认证标准

在WCO的有力推动下,尽管世界各国AEO制度实施都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具体作业实施方面,AEO认证至今没有全球统一标准,全球各国都在实际作业过程中对新颁布的《AEO实施指南》规则有所改动。尽管我国高度关注贸易安全与便利,通过承办WCO亚太地区培训中心、举办全球海关学术(PICARD)大会等途径,为本地区成员海关乃至WCO的能力建设和AEO制度推动做出了突出贡献,2014年又出台了《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专门增设了AEO认证条款,进一步精细化了认证条件和认证程序,但现阶段全面推行AEO制度仍面临比较突出的认证标准实施不统一问题。例如,“三查合一”机制实施后,当我国负责AEO认证制度管理的海关稽查部门对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进行下厂实地盘库核查,其核查结果一般会被AEO认证工作纳入互认,即使存在料件缺少,也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而没有实行联网监管的手册管理企业,一般会面临海关AEO认证的盘库抽查,如果出现保税货物的无正当理由短少情形,则通常被认定为涉嫌违法行为,根据海关总署规定,该企业将面临不予通过AEO认证的情形。

(二)口岸管理不够协调统一

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海关的发展战略均强调口岸的协调管理或口岸管理职能的集约化。美国在9·11事件以后实行口岸管理体制大改革,组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实现边境管理的统一化,使海关成为保卫国家安全的核心部门之一。其他国家海关近年来也逐步完成了由传统意义上强调口岸各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协作,向国家口岸规划、部门职能整体设计、资源整合、追求集成管理效能最大化的过渡。我国自2006年由中央批准海关总署口岸规划办公室更名为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海关系统具备了综合协调地方口岸工作等职责。但近十年来,口岸各执法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并未被彻底打破,AEO企业在办理进出口时常常面临同一单证重复申报的现象,且目前海关、边检、国检、海事、边防等口岸部门尚未实现系统联网,广大进出口相关AEO认证企业无法全面得到本应该享有的便捷通关服务,各种资源浪费、数据冗余、审批繁琐及候时较长等问题依旧普遍存在。这种相对落后的体制,可能会使我国在AEO国际国内守法认证方面无法从根本上有所突破。

(三)海关服务优惠政策不足

近年来,全国海关牢固树立了“关企合作伙伴关系”的新型服务理念,已经基本在现行法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了便利措施,比如,武汉海关的客户协调员制度、南京海关的守法便利通关改革措施,让我国AEO企业和没有AEO资格的部分企业同样享有了这些最大优惠。在初级加工商品、钢铁及其他大宗货物进出口等相关行业,由于对时效性要求不高,甚至出现企业对AEO制度抱可有可无的不配合态度。全国海关五万余名关员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尚未从传统的“政治把关、从严管理”理念中解放出来。为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全国海关系统在各个地方海关都设立了专门的企业管理处室,但由于工作理念和要求尺度的差异,部分海关企业管理部门仍习惯于把查发问题作为工作成绩,导致在提供企业守法状况信息、甚至授予AEO企业资格等方面不尽科学。

(四)验证稽查效能有待提高

验证稽查作业模式源于《海关稽查条例》确立的稽查手段和基本程式,因应AEO制度在我国的实施需要而创设,使我国的AA类企业具备了在AEO制度框架下,与国际贸易中的供应链安全标准相对接的重要基础,并通过海关国际互认合作,从而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带动我国从外贸大国向外贸强国转型。据海关统计,截至2014年底,海关共有AEO企业4000多家,报关单数量占全国总量(下同)的两成左右,进出口值占三成左右,纳税额占四成左右。但长期以来,海关稽查人员受传统的绩效考核指标所影响,工作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轻规范管理”的现象,有的稽查人员着重检查账簿单证建立的完整性、真实性,对报关单证及其涉及的业务流程仅进行抽样审查和穿行测试;有的稽查人员则会侧重各类进出口业务的开展情况,如审查关联关系对征税进口货物价格的影响、测算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短溢平衡情况,这就导致验证稽查范围扩大或缩小的弹性太大,从而导致企业AA管理类别准入尺度的不统一。比如,据海关总署调研了解,对存在特许权费漏报情形企业的处置全国海关执法尺度不一,有的海关做补征一年处理,有的海关做单独追征三年处理;对于追征三年情形,有的认为没有产生行政处罚,不属于影响申请AA类管理类别的否决情形,有的认为只要存在追征,就已经构成违规,应该不予通过,等等。以上,都对我国政府的公信力和推行AEO制度有效实施带来了一些挑战。

三、进一步实现AEO制度在我国推广实施的路径选择

(一)把反走私、反恐等国家安全事务作为海关首要职责任务

海关负责监督管理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能否将影响国家的非安全因素有效防御在国门之外,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值得信赖的重要防线,这既是中国海关全面履行把关服务职责、做党和人民信赖的国门卫士的神圣职责,也为中国海关提供了新的历史性机遇。我国海关必须对企业提出更高的安全要求,以维护国际贸易的便利与安全,这是AEO互认实现的重要要求。我国应当加紧完善我海关贸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在反恐和维护地区安全方面的研究与实践,适应AEO制度相关理念安全要求,在海关系统长期推进实施的风险管理核心战略工作中,加入安全因素的参数,加大开展海关深化对于供应链管理安全的研究和宣传,形成与我国国情、海关管理相适应的、包含供应链管理安全内容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改革作业方案。

(二)加快推进中美、中欧及我国与周边国家AEO互认

AEO国际互认合作的背后,实际上是不同国家海关之间就AEO认证标准和程序的对接与统一问题。由于不同国家在法律制度、商业利益、国家安全等诸多方面会存在差异,相关的认证标准和程序往往是各方谈判较量的焦点。对此,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外交层面,建议扩大主动制定海关及其他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政府机构之间合作安排,以实现国际贸易数据的无缝传输、国内国际间风险情报的交换,推动海关、检疫、港务等部门流程作业甚至机构设置的整合,让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在海关系统自身层面,建议在运用开放网络的国际大环境下,从战略高度加强重视,加快中美、中欧AEO互认和互认后正式施行的准备工作,关注国际时局变化和中央政策,及时作出快速反应,围绕国家对外整体工作布局,以推进贸易便利化及营造有序、高效通关环境为主要目标,不断扩大我国AEO企业在外国海关的认可范围,扩大海关在中美、中欧互信及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方面的影响力,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

(三)优化海关与商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平台建设

海关与商界合作伙伴关系是以实现可预见的、低成本、高效率的通关环境作为海关与企业的共同目标,以企业为监管重点,以守法便利为基本原则,加强海关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积极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的同时,海关能以最小的投入对企业实行有效的监控,企业可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更大的利润。AEO制度恰恰着眼于保护全球贸易供应链的安全与效益,其“经营者”概念涵盖了贸易供应链的全体,包括涉及货物国际物流的各相关方。建议以实现海关管理由简单处置向和谐共赢转变为宗旨,不断变革海关监管力量集中在通关环节一个点的传统管理模式,逐步把海关监管力量合理分布在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加快建设、完善目前的企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海关各部门、各业务环节的企业信息,建立海关与工商、税务、商检等单位的企业信息交换机制,全方位收集企业信息,综合评估企业信用,动态调整企业分类类别。对AEO企业实施“客户协调员制度”,由海关为其配备专管员,帮助AEO企业解决通关疑难问题,实现“客户导向式”服务,创新管理理念,融入时展。

(四)加强对企业自主性的引导,推动企业的获益向AEO标准靠拢

我国海关在今后的分类企业管理中,应明晰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建立健全企业信息保护制度,加加强在WTO贸易便利化协定(ATF)之下AEO制度的研究和落实,充分发挥AEO制度在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与国内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AEO与其他项目的互认。与此同时,拉大AEO企业和非AEO企业的政策落差,对非AEO守法企业,开展诚信企业培育工作,发现企业存在可能引起管理类别降级的情况,以“企业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及时给予提醒;对违法企业,督促其深入分析、归类整理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的深层次原因,从海关管理角度提出改进和预防的建议,采取措施加大培育、引导和扶持更多企业加入AEO制度。

(五)研究设立中国海关AEO机构,培养AEO国际合作专家队伍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入,我国海关在全球海关的地位将日趋重要,各国海关与中国海关开展AEO国际合作的需求日益旺盛。目前,包括美国、欧盟、韩国、新加坡、加拿大、日本等多个国外海关都设立了专门的AEO机构,并有专业人员从事AEO相关工作,而我海关无论在AEO机构设置还是专业人才培养方面都相对滞后。为确保近期刚刚颁布的《中国海关AEO互认工作规划》顺利施行,树立我国AEO工作的权威性,提升国际形象,建议开展在海关总署以及部分海关设立AEO中心和分中心的可行性研究,同时,通过实地观摩、专业培训等方式建立一支业务过硬的中国海关AEO认证专家队伍。

(六)引导促进企业建立“主动纠错”机制

海关企业管理制度范文3

目前,海关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类别分为A、B、C、D四类。分类的标准为:

A类标准(企业必须全部具备):在海关注册登记2年以上,且在企业分类管理评定之前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连续2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连续2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订免验协议后2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连续2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账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账货相符。

B类标准:海关对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C类、D类管理条件所列情事的注册企业以及1年内没有发生走私违规行为的C类企业,实施B类管理。

C类标准(企业不得有其中之一):1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账册管理混乱,账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账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1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2年内没有发生走私行为的D类企业。

D类标准(企业不得有其中之一):2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同类别企业的管理措施

A类管理的企业,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海关提供以下便利: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B类管理的企业,海关实行常规的管理制度。B类管理的企业,除开展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外,实行银行保证金(空转)制度。

C类管理的企业,海关实行重点管理,措施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点;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不得在异地自行开展报关业务,只能在备案地委托报关;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D类管理企业,海关采取以下措施管理: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国际贸易、国际货运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申请A类企业的步骤

经自我评估符合A类标准的企业,可以向主管地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实施A类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企业年审合格证明(2005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取消了年审制度);

(三)企业对照A类标准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可事先向海关索取);

海关对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通关情况进行审定,对核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海关将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申请时如有弄虚作假或者所呈不实者,海关将两年内不受理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对于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如发生走私、违规行为,海关将立即调整其管理类别。

海关企业管理制度范文4

1我国海洋工程“三同时”制度概况

1.1“三同时”制度的由来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一般简称之为“三同时”制度。

1.2相关法律法规

“三同时”制度建立以来,完善了我国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疾病预防等方面的立法规定,我国环保、安全、职业病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都进行了规定,这也体现了我国各领域以及各个层面在立法和监管方面对“三同时”工作的重视程度。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在海洋工程相关政策性文件方面,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主管部门也陆续颁布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等关于“三同时”的相关文件,对海洋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的保障逐步到位,使其在具体实施阶段有法可依。

2海洋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2.1海洋工程建设单位“三同时”执行情况

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及生产运行阶段,建设企业依法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且执行情况良好。近年来海洋工程尤其是油气开发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良好,相关企业已将“三同时”制度纳入项目筹备、建设、运营相关管理体系之中,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近年来在国家海洋局的“三同时”检查中基本没有不通过的情况。

2.2海洋主管部门“三同时”监督管理情况

在环评报告书审批阶段,国家海洋局出台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事项服务指南》,对项目环评报告书以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及监督管理。在项目完成阶段,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要求: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投入(试)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填写《海洋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申请》和《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报告表》,并同时抄报所在海区分局。为规范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国家海洋局专门出台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批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及监督管理。

3海洋工程“三同时”检查制度改革分析

3.1存在的问题分析

海洋工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相关环保配套设施和污染物治理技术已趋于成熟;同时企业也结合自身实际,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了“三同时”自查制度。对于规范管理的企业“三同时”检查制度是一个没有监管意义的流程,影响着企业项目建设运营效率,给企业带来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不必要的支出。近些年,与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相关的建设项目呈现几何式增长,国家对海洋环境监管要求日益深入,但政府主管部门海上执法监管队伍却没有伴随监管任务的激增而扩编增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环保队伍难以支撑不断增长的环保管理工作压力。这种增长速度上的不对等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根据目前发展形势,重新梳理管理程序,分析评估下放一定的监管职能,科学全面优化管理程序势在必行。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角度分析,“三同时”检查审批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精力,偏移了管理重点,给企业运营及政府监管带来的问题也愈发显著。“三同时”检查制度与国家简政放权和加强过程监管的政策导向相背离,亟须调整完善,使有限的管理资源集中于关键环节,提升管理实效,以满足当前政府管理与企业生产效率的双向需求。

3.2取消“三同时”检查保障性分析

目前“三同时”检查审批工作已成为海洋主管部门及企业的一项负担。对于海洋主管部门来讲,取消“三同时”检查审批,既可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也可体现深入贯彻中央简政放权精神,减少重复审批事项,提升监管效率。取消“三同时”检查,将更多的自交给企业,由企业按照市场规则来选择相关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或者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人才进行自我检查,将给制度执行带来三方面改善:一、企业污染防治责任自担,政府不再对其污染防治设施检查审批,可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自律守法的责任意识;二、企业自主聘请专业人员为其制订完善的监管程序,科学高效提升管理措施的同时,还能促进相关咨询服务领域的专业发展,培育和提升海洋环境咨询服务技术水平;三、可以优化监管流程,将有限的政府监管资源用于企业生产运营监管,既符合国家的环保管理发展的思路,又能提高政府监管实效。

3.3海洋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改革方向

取消海洋工程“三同时”检查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取消“三同时”管理制度,也不代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放松对涉海企业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要求。其真正目的在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工作思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服务企业、提高监管效率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随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体制的日益成熟完善以及涉海企业环保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三同时”检查审批工作日渐成为制约各方面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每年“三同时”检查工作都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带来了较为沉重的负担。在国家大力倡导“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以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改革浪潮下,“三同时”检查审批已经跟不上环保行业发展的步伐。对于海洋主管部门来讲,取消“三同时”检查审批,同样还有竣工验收检查来为“三同时”制度助力,因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把末端监理的基础上,取消“三同时”检查是完全可行的。取消海洋工程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审批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海洋主管部门及海洋工程建设单位现有管理技术及制度体系保障系统均可以保证国家“三同时”制度的有效执行。

4.2建议

海关企业管理制度范文5

现在许多企业都在学海尔自"0ec"管理方法、80/20原则不"赛马"机制,出现了企业界常说的"克隆海尔"现象。但效果却如l《经济日报》一位记者所说的,-些企业学习海尔;模式只能坚持3-4个月,就没办法再坚持下去了。为什么这些企业'"克隆海尔"会失效呢?

海尔企业文化最核心的是"承认人的价值.尊重人的才能"的以人为本精神:这种精神不是空话、套话,面是实实在在地落实在海尔的管理过程中。有些企业倡导的"人性化"管理。实际上就是"人情化"管理,或者叫"爱心管理"。海尔的管理文化无处不闪烁着充满爱心的人性光芒。当贵州海尔一位女工和她的儿子被煤气熏倒,生命垂危时,厂领导连夜把她们送到贵州最好的医院抢救。后来厂领导还给每个职工家庭装上煤气防漏装置。象这种充满温情的故事在海尔数不胜数。海尔正是在充满爱心的企业文化平台上建筑起了完善的管理体系,并使这种管理体系得以推行和落实。

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越来越细分化,对员工的考核越来越量化,表面上看是完美了,但被管理者对这些管理制度有程度不同的抵触情绪。因此,规章制度的推行会遇到或大或小的阻力,将危害到企业的管理基础,这就是一些企业的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实的原因,也是"克隆海尔"不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强制别人服从自己并不是高明的管理方法,高明的管理者会让别人自愿地跟随他、服从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如海尔一样,建立起充满爱心的企业文化,营造企业良好的人际关系。

有一家调查机构曾向职工提出一个问题:你最喜欢什么样的上级?大多数被调查者都提到一点,那就是要求上级有爱心。充满爱心的领导者必然有很强的人格魅力,并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运作,也会渗透到企业的文化中。在爱心的包容下,企业管理层和被管理层的关系会变得融洽和协调,企业的制度才会被职工自觉地维护和遵守。否则,企业的管理制度会变成缺少润滑剂的机器,企业内部摩擦不断,工作效率低下,制度形同虚设,企业毫无生机和活力。

综上所述,要使企业的管理制度得到贯彻和落实,必须先在企业内部形成融洽的、宽松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既是实行"爱心管理"的目标,亦是管理的手段。

首先,加强企业员工间的交流和沟通,尤其是管理层和被管理层的沟通,是培养企业良好人际关系的必要条件。按照马斯洛"欲望阶层图"分析,人除了有安全、生理、物质等追求外,还有更高的精神上的追求,每个人都渴望得到别人的承认。在海尔,不管员工职务高低,只要他对海尔做出了贡献,就会被上级所重视,并得到奖励和提拔,海尔许多中层干部就是这样被发现和提拔上来的。而在另一些企业,管理者总是抱怨工作太忙,没有时间和下级沟通。有的管理者甚至不屑于跟下级打成一片,以为这样有失威严,结果管理层与被管理层的关系疏远,并形成隔阂,员工对企业的管理制度暗地抵触。这些企业的管理者没有意识到,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交流也是管理工作重要的内容。一名员工被处罚后如果领导找他谈心,向他解释公司的处罚决定,表达公司仍对他的重视,这样做比简单处罚要好得多。同样,多与下级聊聊天,倾听他们的呼声,这种看似简单的方法,却是管理工作中最高明的招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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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

一、海南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现存问题

通过近年来对海南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跟踪了解,并对所调查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本文总结出当前海南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现存问题如下:

(一)部分企业没有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海南大中型企业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企业的人事关系在上级领导部门,近33%的大中型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各种理由没有任命总会计师,导致总会计师岗位设置出现空缺,而且单位“一把手”直接管理财务现象普遍。

(二)总会计师的责权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相当部分企业即使设置了总会计师,但并没有按照总会计师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使总会计师具有相应责权,发挥总会计师的真正作用。企业的总会计师不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没有把总会计师摆在企业领导决策层的位置,没有安排到董事会,协助总裁管理企业经营投资、内控、监督,而是放在执行层,作为一名普通的高级财会人员使用。

(三)总会计师职责不明确

多数总会计师工作精力放在财务管理、参与实施经营决策和组织会计核算上,部分总会计师以开会、应酬和对付各种检查为主。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仍以传统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收支管理为主,价值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涉足较少,职责范围和工作重点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匹配。

(四)总会计师队伍素质良莠不齐、整体偏低

虽然部分总会计师年富力强、专业基础理论扎实、会计实践与管理经验丰富,符合各单位财务管理、价值管理、风险管理需要,但还有相当部分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专业基础较差,有些连什么是“总会计师制度”都不了解,个别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还是70、80年代的高中生,上岗前仅仅只是参加了简单的财务知识培训。

可以看出,海南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认识不到位、职能不到位、组织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和素质不到位的问题。大中型企业中,只有近20%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要求贯彻执行了总会计师制度。

二、海南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大中型企业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误解

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一把手”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认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认为总会计师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一个摆设,所做的工作无非是会计主管的职责,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中型企业不必设立总会计师。其实,这是对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总会计师的制度误解。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总会计师制度应是参照发达国家的CFO(首席财务官)模式,根据我国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所推行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总会计师的职责不仅是日常的会计核算与监督,还肩负着企业理财人和作为财务专家参与企业决策的重要使命,他们的作用已经渗透到了现代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对企业贯彻落实制度的督促与指导

由于重视不够,我省的相关职能部门也一直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总会计师制度的实施,在组织上也没有对总会计师纳入统一管理。而其他兄弟省份如山东省以政府令的形式下发了《山东省总会计师管理办法》;陕西省委省政府也以文件的形式对总会计师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省委组织部、财政厅、编办三家联合发文对总会计师岗位设置、资质认定做出具体的规定;上海、湖南、江苏等地也在贯彻总会计师制度上不断加大力度。海南省在总会计师制度的落实与保证上与之相比差距较大。

(三)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设缺少高级专门人才的保障

由于海南地理位置远离内陆省份,交通相对不便;经济也较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地区落后;大中型企业数量较少,个人发展机会少;职工工资较低,文化氛围较低,所以较难吸引高级人才,本省培养的人才想出去,出去了的人才不愿回来。截至2009年5月,海南省全省具有任职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仅350人,高级会计师仅230多人。没有高素质的总会计师队伍作保障,对企业事务进行成功的经营管理、监督决策也就无从谈起了,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设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四)海南省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准入门槛太低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做出了规定,即“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三年。”但就这个目前来说大家一致认为非常低的门槛,对海南大中型企业来说还是太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于2003年曾经选择在海南省开展“中国总会计师资格认证”试点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总会计师制度和“中国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工作在海南大中型企业中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由于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工作没落实,海南大中型企业在选拔总会计师时就“不拘一格降人才”了。

(五)现行的总会计师制度已不适应日益发展的海南经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只规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条例》也只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这种规定在计划经济时期是合适的,但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与发展,经济形势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目前,海南经济已经真正实现百花齐放,进入多元化时代,经济主体也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却一直没有修订过。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竞争形势,不管是中央国有企业还是地方国有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需落实总会计师制度来保障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三、加快海南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措施

(一)提高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实践证明,认识的程度决定着工作的成效。多年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说明,提高认识仍然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不论是从全国来看,还是就海南而言,大多数经营绩效比较好、财务管理比较到位、呈现出可持续发展的大中型企业,都是对总会计师制度认识比较到位、落实得比较好的企业。为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大中型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加快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摸清本地区、本企业的情况,找准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结合实际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办法,从组织上、职能上、管理上、制度上保证总会计师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发挥总会计师制度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二)加快总会计师人才的培养

培育总会计师人才市场,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总会计师队伍,是建立和完善现代总会计师制度的关键环节。为此,海南省应主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创造总会计师成长的环境和条件。首先要明确总会计师应有的地位。总会计师是企业的核心管理人物之一,应该让社会正确认识总会计师对企业、国家的重要作用,从而形成尊重、支持总会计师工作的社会氛围。其次要赋予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中应有的权利,如财务资金的第一调配权、人力资源的选择权等。同时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保证总会计师的各项权利得到有效实施。再次要建立科学的薪酬体系。要根据总会计师的职责和贡献,建立一整套奖惩结合的薪酬体系,激励总会计师完整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对一些不合格的总会计师给予必要的制约和惩戒。

2、努力促进总会计师的职业化。总会计师的职业化是培育总会计师人才市场的关键所在。作为一种职业,应该有被社会认同的职业素质要求。同时,必须实行行业准入制度,通过规范的资格认证程序,使具备职业素质要求的人员拥有被社会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有资格从事这一职业的证明。在美国等发达国家,CFO己经成为一支职业化的队伍,CFO行业协会作为CFO人才市场的参与者之一,负责制定专门的CFO从业标准,并对CFO进行资格认证和评价,科学地解决了执业者选聘管理的问题。2003年,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曾选择海南作为“总会计师资格认证”的试点,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落实下去,使海南总会计师职业化的进程受到严重阻碍。海南应吸取教训,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总会计师职业化进程,使总会计师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总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管理

海南省总会计师协会是按照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要求,在财政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指导下,经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批准,于2003年成立的由海南省内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主管单位为海南省财政厅。截至2008年12月,共有会员单位86家,个人会员260余人。要进行有效的自律管理,在协会组织机构逐步健全的同时,必须完善自律性规范,明确自律管理的内容,并为自律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海南省目前有关总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规范还很不完善,根据实际情况,目前急需制定的自律性规范包括总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奖惩机制、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

(四)创新制度环境,促进制度建设

1、从制度层面探索海南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新举措。由于当前还在施行的《总会计师条例》的相关规定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全国总会计师制度的落实情况不太乐观,海南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更是问题层出(可喜的是,当前财政部已经在考虑修订《条例》问题,并已启动了前期调研)。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思想和观念上也应领先,在促进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应率先改革,探索和实践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新路子,创造制度环境,为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贡献力量。为此,海南省相关职能部门可先在《条例》修订前根据现有《总会计师条例》,出台“海南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结合海南省大中型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订,对海南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设置、职权、任职资格、聘用和奖惩等做出规定。

2、促进《总会计师条例》的修订工作,健全法律保障。在探索和实践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新路子的同时,作为总会计师制度受益者的海南大中型企业,应积极为总会计师制度的改革和实施献计献策,促进《总会计师条例》的修订工作,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解决总会计师不到位、没有位、站错位、排末位的问题。现行的《总会计师条例》自1990年颁布实施后,一直没有修订过,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与发展,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其中有些内容与新形势已经不相适应。因此,在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国内国际大背景下,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或者立法,不应是小修小补,不会是小修小补,应该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中国总会计师制度进行全新设计,使我国总会计师的职能与地位与外国CFO的职能与地位相同。

参考文献:

1、陈春华.总会计师与财务总监的分项管理[J].财政监督,2008(10).

2、闫明杰.博弈视角下的总会计师制度设计缺陷及对策[J].国际商务财会,2008(11).

3、章涛.完善我国总会计师激励措施探析[J].科技广场,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