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范例6篇

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

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范文1

关键词: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组织化;农业规模化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专业合作社信贷难题及对策研究”(GD14XYJ07);“新城镇化进程中的广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研究:路径依赖与制度构建”(GD13XYJ08);“秩序转型下的乡村组织重构研究”(GD14XGL05)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6月4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概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特有的合作社的一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充当政府与社员之间的桥梁;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把千家万户小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抱成一团,使农民真正成为千变万化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强社员自律,协调专业合作社的内外部关系;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组织保障;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拉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资金短缺;推进农村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

二、家庭农场基本概述

(一)家庭农场的性质。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单位。

(二)家庭农场的作用。家庭农场是在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背景下,面临“由谁种田,怎样种田”的新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而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体制。从国外经验看,家庭农场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是农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家庭农场以家庭经营为内核,其既符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在要求,又契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可以作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新时期的创新与发展,能为我国农业走现代化道路增加强大的推力。因此,在2008年被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写入文件后,家庭农场在2013年又被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5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肯定了家庭农场的作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契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极大地激发了亿万农民发展农业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农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加速推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更好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新常态下实现农业农村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当前重要的农业政策,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有必要开展合作。两者具有弱质性,许多国家对它们采取了支持措施。实践证明,它们也可以开展有效合作。其合作关系建构会受到诸如要素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发育程度、产权明晰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政府要认真履行好作为公共品供给者的职责,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

(一)家庭农场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合作社建构合作关系。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具有一定素质和能力的从业人员,但是受经济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影响,家庭农场还缺乏素质高、技能强的人才。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滞后。而合作社具有一定的专业服务功能,能够为家庭农场提供农资供应、信息、仓储等服务。如果双方能在自愿、共赢等原则下开展有效的合作,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实力都会有所提升。

(二)合作社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家庭农场建构合作关系。合作社作为一种弱者的联合体,肇始于资本主义农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时期。这一农业合作过程也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积极扬弃的过程。合作社弱质性的具体表现是:技术变革、组织变革难以跟上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联合社或联合会构建的速度迟缓、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其成员缺乏强大的向心力。理论上讲,合作社本身就是一个自生能力较低的组织,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

(三)相关政策为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合作创造了环境。如何看待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美国萨皮罗学派和诺斯学派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不过,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对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采取了支持措施。例如,美国政府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依据萨皮罗的理论制定和实行了支持合作社的政策;2003年欧盟执行了单一农场支付计划。实践中,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是可以进行合作的。资料显示,美国平均每6个农场主中就有5个利用合作社获取各种必要的物资供应、农产品运销和加工以及其他服务。

四、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合作模式

(一)“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模式。公司根据市场需求与合作社签订契约,合作社按照契约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组织家庭农场生产。农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社验级、收购,而后由公司进行加工和销售。家庭农场以合作社为依托,与公司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一方面增强家庭农场与公司的谈判地位,有效约束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障家庭农场农产品的销路;另一方面通过合作社的生产监督和集中收购,确保公司对加工原料质量和数量的需求。例如,浙江省海盐县的20家家庭农场联合组建的万好蔬菜合作社,在产前与当地的食品公司签订蔬菜购销合同,在产中由合作社提供技术、管理、培训在内的专业化服务,在产后由公司以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全县以“订单农业”形式开展生产的占家庭农场总数的67%,其中52%的订单通过合作社获得。

(二)“家庭农场+合作社+超市”模式。家庭农场负责生产环节,合作社统一品牌和标准化生产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机制,保证超市稳定的货源供应。这种模式将订单农业与现代经营业态有机结合起来,缩短了农产品采供周期,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和物流成本,保证了农产品的新鲜安全,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适宜规模化和标准化农业经营,适合蔬菜、水果等高收益性的农产品。例如,山东省青州市的21家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合作社与17家连锁超市签约,常年向超市供应高档箱装礼品菜,涉及20多个蔬果品种,农民获得了种植高端品牌蔬菜的高额效益。

(三)“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模式。在“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模式下,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家庭农场联合成立合作社,合作社进入城市社区、街道直销农产品,或者由合作社与学校和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直销展会签订供货合同。这种模式改变了“收购商―经销大户―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层层盘剥的传统销售模式,缩短了“田头”到“柜台”的距离,缓解了市民“买菜难”和农民“卖菜难”的问题。例如,浙江省宁波市有近10家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开设了农产品直销店,价格比超市和菜市场便宜20%~30%。

(四)“家庭农场+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模式。家庭农场联合合作社,发展壮大后自办加工企业来销售、加工家庭农场的农产品。这种模式以合作社为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对农业产业链各环节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是四种产业化经营模式中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模式。合作社内部的科层管理机构替代了产品交易市场,组织稳定性和合作性增强,内部成员利益高度一致,各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明晰,实现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统一。家庭农场不仅能够分享出售初级农产品的收益,还能够直接分享纵向农业产业一体化后农产品加工增值的收益。但这种模式实现的前提和条件是,合作社必须治理机制规范、经济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强。

五、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机制

在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合作已经成为双方理性的选择。实践中,浙江省慈溪市、瑞安市、建德市出现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开展合作的现象。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在基本方向与主要内容方面,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生产合作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发展农业合作经营必须在土地共同所有基础上实现农民的联合劳动与合作生产,构建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而且我国人多地少,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市场抗风险能力弱,农民需要根据需要在生产及流通的广泛领域全面进行合作经营,建立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综合性合作经营体制。

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范文2

关键词: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农户”;市县示范区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但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高速的工业化进程,我国逐渐从农业大国走向工业大国。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人口转移。而由于农业的效益比较低,农业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农村常驻留守人员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土地大多处于缺乏有效管理或无管理的状态,农村土地出现了种与不种,谁来种,怎么种等问题。传统农村土地经营者向城市农民工的转移,粗放式的管理土地,后续土地经营者的缺乏等因素都将归结于一个问题,现代农村的土地如何经营?面对这一问题,深化,加强现代农业的专业化管理、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是长久之策。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2015年、2016年的一号文件依然将适度规模化经营列入重点工作。2017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指出,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耕种。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可见,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和急迫性,适宜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关键性。

一、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基本概念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权利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农户所有的财产权利,主要目的将农业生产向大户、经营能手和专业化的农产品生产经营集中,从而产生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和规模效应,以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

(三)规模经营

规模经营是指土地使用生产经营者将农地流转实现土地的相对集中,从而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而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由于农地的生产经营规模的选择改变而引起经济收益的增减变化,具体表现为农地规模收益递增、规模收益递减、规模收益不变三种情况。

(四)适度规模经营

适度规模经营是在一定的适合的环境和适合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二、徐州市农村土地的经营模式

(一)以种植大户为主的家庭农场模式

以种植大户为主的家庭农场模式是指那些熟悉农业种植技术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大农户,通过转包或租赁土地等土地流转方式来获得大量土地的经营权,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效益的一种经营模式。家庭农场模式形成的原因:一是充分的土地资源。由于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导致农户种植分散,农业经营收益过低,达不到规模效益。且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很多农户弃农从商或弃农从工,因此促使土地原有承包者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从而为种植大户承包土地提供了土地来源。二是种植大户拥有的内在因素。种植大户大多是农业起家,从事农业种植经营很多年,总结了很多丰富的农业种植技术且这些大户大多具备承包土地所必备的经济实力。两者兼备的大户在经营流转到手的土地时得心应手,经济收益也提高了。三是出台的政府政策扶持。为了促使农业有效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国家相应的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市县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家庭农场配套政策,如对经营家庭农场所申请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扶持;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提供农产品种植、销售培训;对经营稳定、推广应用新技术且收益较高的家庭农场给予资金奖励等。这些政策也推动了种粮大户的发展。家庭农场模式经营的特点。一是在经营规模上,不断扩大。如徐州市铜山区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普遍较大,首批申报的51家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均在50亩以上,50-100亩的有2家,占3.9%;100-500亩的有42家,占82.4%;500亩以上的有7家,占13.7%。二是在经营方式上,种植大户普遍采用现代机械种植或推广应用新技术,种植范围大、生产效率高,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科技化发展,推进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三是在种植的农作物品种上,产业覆盖区域不断拓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市场行情,开展农作物种植。家庭农场涉及区域广泛,从水稻、玉米、小麦到蔬菜瓜果、苗木花卉。家庭农场模式的制约因素。一是资金的制约。单个大户资金不充足且融资渠道有限。调查显示,种粮大户大多数是农民,原始积累的资金数量有限,而发展大规模的承包土地种植,是需要大量的原始资金投入的。虽有一定的政府信贷扶持政策,但农村信贷条件苛刻,信贷额度低等,使得种植大户融资困难,经营能力有限,发展规模有限。二是土地承包期限的制约。由于流转的土地承包期限较短,从而产生的各种不确定性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农田进行大规模的设施改良,若初始投入资金过多,短期内收回投资额的概率很小,因此种植大户不愿意对承包的农田进行大规模长久的投资,以改善土地资源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三是生产经营风险大。由于部分地区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各种水利设施也不完善,这些因素导致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大多数农民种植都是“靠天收”,时刻存在着破产风险。

(二)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主的经营模式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农户之间、农户与集体之间,本着自愿原则组织起来,按照协议或章程,以资金、实物、劳务、技术等作为出资,从事生产与经营,通过民主管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一种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其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特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广大的劳动人民在其他的土地流转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过程中创新的土地流转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效益,提高了农村生产力水平,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农业发展对土地规模化经营和承包土地权流转的要求,实现了农村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形成原因。一是传统土地经营方式变革的时代需要。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弊端日益明显,现代农业要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然而传统土地制度经营规模有限,且过度分散,原有的以户为单位的分散经营模式阻碍了土地、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与现代高效农业的有效结合。在传统土地制度变革势在必行的背景下,农村股份合作制应运而生。二是政府引导,相关政策出台促使土地合作社得到保障。调查显示,政府在组建土地合作社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各地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合作社基本上都是由村委会或者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成立的。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成员的相关义务和权力。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都给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且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也做出了规定。为了促使合作社又好又快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还给出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都给出了很好的法律指导和规定,规范了土地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合作社经营模式的特点。一是农民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实现集约化与规模化发展,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充分保障了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创新了土地经营模式,提高了农民的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农民将土地斥资入股,以股份形式加入合作社,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生产的目标。农民加入合作社后,按照合作社要求统一生产,合作社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从而降低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盲目性,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和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制约因素。一是政社不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合作社与村社区组织之间本应完全脱钩。但是,现实情况多是合作社内职位主要由村干部兼任。如,村委会主任兼任合作社经理,村支部书记兼任合作社理事长等。若村干部的管理能力不够,又因兼任合作社领导人,没有第三方能对合作社组织形成有效监督,将会造成经营失误和监督机制的失效,损害股东利益。二是农民入股意愿不高。农民的积极参与和普遍认同是土地股份合作制有效实施的前提,但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农民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解不够,特别是年纪偏大的农民,土地收入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入股意愿较低。三是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低。当前大多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仅仅局限于简单的规模扩大再生产,不能集中土地和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而且农民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导致大量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以“公司+农户”的企业经营模式

企业经营模式是指有资本实力的龙头企业提供资本,租赁当地农民的土地,购买相关的农用机械,以工厂的模式从事有关农业的生产活动,并且雇佣当地农民在工厂里面工作以达到规模经营效益的经营模式。企业经营模式形成的原因:一是企业的内在原因:拥有充实的资本,能够租赁大面积的土地和购买大量农用设备。进驻农业领域发展的企业大多资本充足、管理科学、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良种良方,这给企业经营模式提供了先期必备的发展条件。二是政府的引导,政府起到牵引和推动企业在农村经营的作用。当企业打算在某地农业领域发展时,政府就开始沟通外来企业和本地农民,这种沟通起到至关重要的桥梁作用。企业经营模式的特点:一是企业建立的农场大多种植经济作物和发展其他能追求高利润的产业。如徐州月亮湾农业观光园多样化经营,由现代农业、观光旅游、农业产业化、休闲度假等板块组成,已建成千亩葡萄观光采摘基地、千亩红豆杉基地、300多亩桃花园、良种马繁育基地、生态餐厅、葡萄酒堡、儿童娱乐体验中心、农副产品展示销售中心、多功能会议餐饮中心等项目。二是土地流转期限长,流转规模大。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期限普遍较长。由于企业经营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效益才能盈利,只有长期稳定且规模大的土地流转才能使企业经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经营模式的土地流转规模普遍较大。如,徐州月亮湾农业观光园,流转土地面积5000亩,这样为收回原始资本投入提高了保证。三是采用现代化公司运作模式,经营效率高。企业在经营农业领域时,将企业先进的管理运作模式带入农业领域,使得农业经营的效率大大提高。科学的管理运作方式是企业经营模式的一个很大的亮点。企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制约因素:一是行业差异的制约。一些外来公司一直从事于非农业领域,当进入农业领域发展时,就缺乏相应的农业耕作和销售经验,使得公司效益不高甚至亏损。二是企业与农户关系的制约。由于天然的农商隔膜使得农户与企业沟通不足,导致双方相互了解和认识都不足。另外企业将土地过多过久的流转致使一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缺少了土地的保障,使得一些农民对企业产生不良情绪,因此,企业与农户之间往往缺乏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以市县示范区为载体的经营模式

市县示范区是指在具有一定优势的地区建立农业基地,并对周边区域起到示范、带动的作用。一定的优势是指农田基础设施、农业生产、农业技术、组织管理等基本符合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地区则泛指合适的郊区和乡村。它是我国政府为了推进农业标准化、产业化、现代化而提出的一种经营模式。市县示范区经营模式形成的原因:市县示范区建设的主体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和农民等多元主体参与。它是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市县示范区经营模式的特点:一是市县示范区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核心。市县示范区因地制宜,根据当地优势和特点,围绕粮食、蔬菜、瓜果、油料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大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的投入,着力引入现代农业要素,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带动农民从农业中增收,充分发挥主导产业对区域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二是市县示范区以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为引领,以政策为导向,在品种和技术选择上先进适用,把常规技术与新技术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市县示范区以推进区域农业经济快速发展为基本立足点。区域性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市县示范区建设的导向性目标。市县示范区是一种生产要素聚集的载体,通过现代农业经营管理方式,将土地、资金、技术、管理方式等生产要素有机地聚集在一起,使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和优化。如,徐庄镇小麦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示范基地,示范区面积为10800亩。示范基地是以小麦种植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为主的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模式。该示范区针对徐庄镇小麦生产特点和制约因素,应用优质专用品种,应用科学施肥和节肥技术、绿色防控和节药技术、节水灌溉技术和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栽培技术,依托农技中心技术力量,开展适合该镇小麦不同行株距配置、不同时期施肥、不同施肥量、生物防控、有机质肥料、精准喷药试验示范,确定该镇小麦绿色高产高效生产模式。经过科学的管理种植,整个小麦绿色高产创建示范区平均亩产500公斤以上,其中,高产创建千亩核心示范平均亩产550公斤以上,高产攻关田600公斤以上。通过项目实施,辐射带动全镇小麦均衡增产高效。示范区平均单产比非示范区平均单产增加10%以上,新增50公斤,达到500公斤,部分达到550公斤以上,亩增效益110元以上。市县示范区经营模式的制约因素:一是农村人力资源薄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具有高中文化水平以上的青年农民大多外出打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越来越少,留在农村的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农村人力资源薄弱,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迫切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人才队伍。二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健全。农业科技人员少,基层组织机构不健全,目前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都落后于农业科学研究。

三、徐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对比分析

(一)徐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共同点

通过对徐州市四种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比较,虽然家庭农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公司+农户”和市县示范区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从本质上看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经营规模较大,具有辐射带动效应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家庭农场模式中的种植大户通过转包或租赁土地等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大量土地的经营权,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效益。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的创新,实现了社员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经营规模化,这也是中国小农基础上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对于农业企业而言,通过调查发现,90%以上的被调查农业企业拥有生产基地,且基地规模大。农业企业通过“公司+农户”的形式,不仅稳定了生产资料,而且带动了周边农户,创造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县示范区以政府为主导,依托土地集中连片的自然优势,围绕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内在要求,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大力推广和应用农业新技术,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增加了农民收入。目前,全国各地农村都致力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首要问题是解决经营规模小的问题。当前,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唯一出路就是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2.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一是土地规模经营是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在农户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土地规模经营的参与主体利益是靠市场来调节的,不违背各方主体的意愿,不损害各方主体的利益。二是土地流转依靠法律保障。不管以何种形式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当事各方都签有“协议”或者“合同”,一次保障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这种生产组织方式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客观要求。3.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是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农村土地产出率增大,农民的收入高于自行耕种。而农民流转出土地后,又可以根据自身素质和技能,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农民收入。二是降低市场风险,保证农民利益。流转出土地后,农民通过租金或者分红等方式收益,摆脱了自耕时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而土地流转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也在法律上保证了农民的利益。三是提升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收到了良好成效:粮食产量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富裕人员外出务工经商、规避市场风险等,农村的整体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最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符合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保产量,促增收”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永恒主题,规模经营通过土地流转进行的大面积耕种,采用机械化作业、推广优良品种和新技术,使得生产成本降低,粮食产量较散户种植模式有了大幅增高,这对确保粮食供给甚至国家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战略意义。

(二)徐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不同点

家庭农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公司+农户”和市县示范区等四种农村土地经营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产生了较高的效益,但四种模式各自也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具有各自的局限性。从形成原因、经营特点和制约因素等方面来看,四种模式的关系可以通过表1做以比较:由表1可以看出,徐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形成与实现,既有政府的积极推动,如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等;也有市场选择的结果,如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模式等。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然选择,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是其实现的主要途径,就政府与市场两个因素将徐州市目前的四种主要农地经营模式作以分析(见表2):

四、徐州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建议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从徐州市目前四种土地规模化经营模式中可以看出,尽管各有弊端,但总体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农业机械化、品种优化等农业生产发展方向的要求,除了要根据徐州市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之外,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以此保证土地使用效率和农民经营效益。

(一)尊重农民意愿,规范土地流转管理

土地规模经营是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农民自愿”是土地流转的最基本要求。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违背其意愿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更不能运用行政权力粗暴地进行土地流转。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让农民受益,是土地流转的核心问题,也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根本目的。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一是要规范土地流转手续。土地流转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并将流转合同报村委会备案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登记。二是要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应明确流转土地的形式、面积、坐落、用途、起止日期及期限、流转双方的个人信息及权利义务、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处理和违约行为处置办法等。三是要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监管。随着农民对土地规模经营意识的提高,坚持农民自下而上与政府自上而下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做好土地流转,让土地规模经营受益更多的农民。

(二)发展农村教育,培育现代农民

发展农村教育不仅仅要重视农村群众基本素质、学历的提高,更要注重农村职业教育,开展以科学种田为主的综合性技能培训,培养具备现代化种植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农民能手,既是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必然需求,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需求。一是加强农民的农业技术培训,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长班与短训相结合、理论教学与现场指导相结合、印发资料与设点咨询相结合、外出参观学习与聘请农业专家现场讲解相结合等多种培训方式,组织农民参加符合当地农业发展实际情况的技术培训,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培训体系。二是充分利用农村远程教育网络,构建农民远程教育的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农村职业教育水平。利用远程教育网络,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农村致富信息和市场产品供求信息,避免盲目跟从。三是鼓励种田能手和返乡创业人员进行土地规模经营,为他们提供政策保证和技术资金支持,培育新型农民,带动周边农民学习发展。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依附土地而生存,即便是在当前社会发展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土地仍然是农民的重要的生存保障。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承担着心理寄托、社会保障、就业和福利等多项功能。基于这种农民长久形成的传统保守的心理,如果将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行流转,会对农民的心理、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等产生巨大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流转又作为事关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具体措施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政府要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投放力度,多方位的筹措保障基金,建立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制定力度,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各项社会保障工作,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使失去土地的农民能够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生活救济等各项权利。

(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基础设施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关键,在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应的基础设施与之配套。一是加快农业基础生产设施建设,加强水利、电力和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旱天可以灌溉、涝渍可以排降,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可以及时进出市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积极改造中低等产田,加大标准农田和特色农业基地建设,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二是针对目前已有的农业基础设施进行相应的改进、保养,使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避免大范围的重复建设,降低土地规模经营的成本。三是加快农村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将农业生产与市场信息密切联系,为农民做好农业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等工作打下硬件基础。通过密切联系各级农业市场,力求快速、准确的农业市场信息,使得广大农户能够根据市场动向及时调整生产方向,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五)加强政府扶持力度

在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过程中,政府必须转变自身职能,发挥服务型政府作用,制定各项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一是出台优惠政策。如:增加对在土地流转基础上进行农地规模的经营主体的专项补贴政策,对规模经营者实行税费和贷款优惠政策,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方面出台相应优惠政策等。二是加大财政支持。要加大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转移性支付,市、区政府要将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且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奖励和补助资金,用于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和激励相关服务组织的工作积极性。除此之外,各级财政还应对部分农业项目的扶持和重点产业的培育进行资金保障。三是强化金融信贷支持。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尽可能对实力强、信用好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信贷额度、贷款手续和利率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对流出土地且有创业意愿的农户给予适当小额贷款,为其创业致富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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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范文3

一、改革前农业经营方式的变迁

(一)农业合作化时期

1、个体分散经营方式。我国1949年的土地政策使广大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1950年6月,我国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明确赋予广大农民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土地。这样,在我国的农业生产中生产资料与生产者直接结合起来,劳动者不再受他人的支配和剥削,独立自主而且完全是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进行生产劳动,这是最早产生的个体分散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极大地调动了我国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我国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然而,农民个体经营分散,生产工具不配套,资金短缺,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遇到了新的障碍。

2、互助合作经营方式。20世纪五十年代初在我国农村开始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由各种互助组发展到农业初级社,然后逐渐过渡到农业高级社,单干的农民只占少数,同时互助合作经营实行包工包产生产责任制,一些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组织生产时开始把农活实行短期包工到组、到人,后来又改进为季节包工和常年包工,再后来人们在实践中发现包工不与产量挂钩责任不好落实,因此又实行了包产到组、到户,中国农民创造的这种合作经济内部的经营方式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从1956年下半年起,随着高级社组建范围的扩大,包工包产生产责任制的适用范围也在扩大,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在全国许多省区纷纷产生。随着农业高级社的建立,农村社会关系得到彻底的改革,农业生产得到较大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有了很大改善。

(二)人民公社时期高度集中统一的农业经营方式。从1957年夏天起,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互助合作经营方式遭到了政治上的责难,甚至被上纲到政治上大是大非的高度而进行了全面否定。1958年秋,我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的文件,伴随着“大跃进”运动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各地农村一哄而起大办人民公社,一个月内全国就基本上实现了公社化。1962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把包工包产经营当作“单干风”来批判,“文革”中更是把包工包产当作“资本主义”货色进行了连续不断地批判。人民公社化运动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形成了农村人民公社高度集中统一的农业经营方式。其特点是: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是当时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这种经营方式完全违背了农业生产的自身规律,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农村生产力发展缓慢,农业经济徘徊不前。

二、改革后农业经营方式的变迁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户自主经营。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在大包干协议上按下了自己鲜红的手印,从此拉开了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序幕。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加速农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一些农民开始自发地抛弃过去那种“瞎指挥”、“大呼隆”、“大锅饭”的经营方式,各地农村的干部和群众从实际出发,相继恢复和创造了包产到组、包干到组、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多种形式的以“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经营方式。20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以农户为单位自主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纠正了人民公社集中统一经营方式的诸多弊病,给广大农民带来了实惠,既有利于农户个体经济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又没有否定农业合作化以来集体经营的优越性,可以恰当地协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使集体统一经营和劳动者自主经营两个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是一种符合我国农业实际的、适合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发展要求的经营方式。

(二)农业经营方式的进一步改革和创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农村家庭经营模式受到了新的挑战,出现了新的问题,最突出的矛盾就是农户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于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我国开始了新一轮对农业经营方式的改革和创新,重点是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经营方式由农户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

政策上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允许土地适度规模流转的政策。理论上,人们对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也进行了全面研究,界定了农业经营方式的内涵、提出了土地流转的模式、探讨了土地流转中应遵循的原则、分析了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各种途径等等,为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理论上的解释和支持。实践中,产生了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多种新形式,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转包、出租、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逐步在各地发展起来。

三、结语

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范文4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但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高速的工业化进程,我国逐渐从农业大国走向工业大国。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人口转移。而由于农业的效益比较低,农业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农村常驻留守人员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土地大多处于缺乏有效管理或无管理的状态,农村土地出现了种与不种,谁来种,怎么种等问题。传统农村土地经营者向城市农民工的转移,粗放式的管理土地,后续土地经营者的缺乏等因素都将归结于一个问题,现代农村的土地如何经营?面对这一问题,深化土地改革,加强现代农业的专业化管理、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是长久之策。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2015年、2016年的一号文件依然将适度规模化经营列入重点工作。2017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指出,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耕种。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可见,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和急迫性,适宜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关键性。

一、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基本概念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权利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农户所有的财产权利,主要目的将农业生产向大户、经营能手和专业化的农产品生产经营集中,从而产生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和规模效应,以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

(三)规模经营

规模经营是指土地使用生产经营者将农地流转实现土地的相对集中,从而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而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由于农地的生产经营规模的选择改变而引起经济收益的增?p变化,具体表现为农地规模收益递增、规模收益递减、规模收益不变三种情况。

(四)适度规模经营

适度规模经营是在一定的适合的环境和适合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二、徐州市农村土地的经营模式

(一)以种植大户为主的家庭农场模式

以种植大户为主的家庭农场模式是指那些熟悉农业种植技术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大农户,通过转包或租赁土地等土地流转方式来获得大量土地的经营权,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效益的一种经营模式。

家庭农场模式形成的原因:一是充分的土地资源。由于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导致农户种植分散,农业经营收益过低,达不到规模效益。且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很多农户弃农从商或弃农从工,因此促使土地原有承包者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从而为种植大户承包土地提供了土地来源。二是种植大户拥有的内在因素。种植大户大多是农业起家,从事农业种植经营很多年,总结了很多丰富的农业种植技术且这些大户大多具备承包土地所必备的经济实力。两者兼备的大户在经营流转到手的土地时得心应手,经济收益也提高了。三是出台的政府政策扶持。为了促使农业有效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国家相应的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市县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家庭农场配套政策,如对经营家庭农场所申请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扶持;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提供农产品种植、销售培训;对经营稳定、推广应用新技术且收益较高的家庭农场给予资金奖励等。这些政策也推动了种粮大户的发展。

家庭农场模式经营的特点。一是在经营规模上,不断扩大。如徐州市铜山区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普遍较大,首批申报的51家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均在50亩以上,50-100亩的有2家,占3.9%;100-500亩的有42家,占82.4%;500亩以上的有7家,占13.7%。二是在经营方式上,种植大户普遍采用现代机械种植或推广应用新技术,种植范围大、生产效率高,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科技化发展,推进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三是在种植的农作物品种上,产业覆盖区域不断拓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市场行情,开展农作物种植。家庭农场涉及区域广泛,从水稻、玉米、小麦到蔬菜瓜果、苗木花卉。

家庭农场模式的制约因素。一是资金的制约。单个大户资金不充足且融资渠道有限。调查显示,种粮大户大多数是农民,原始积累的资金数量有限,而发展大规模的承包土地种植,是需要大量的原始资金投入的。虽有一定的政府信贷扶持政策,但农村信贷条件苛刻,信贷额度低等,使得种植大户融资困难,经营能力有限,发展规模有限。 二是土地承包期限的制约。由于流转的土地承包期限较短,从而产生的各种不确定性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农田进行大规模的设施改良,若初始投入资金过多,短期内收回投资额的概率很小,因此种植大户不愿意对承包的农田进行大规模长久的投资,以改善土地资源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三是生产经营风险大。由于部分地区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各种水利设施也不完善,这些因素导致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大多数农民种植都是“靠天收”,时刻存在着破产风险。

(二)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主的经营模式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农户之间、农户与集体之间,本着自愿原则组织起来,按照协议或章程,以资金、实物、劳务、技术等作为出资,从事生产与经营,通过民主管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一种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其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特征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广大的劳动人民在其他的土地流转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过程中创新的土地流转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效益,提高了农村生产力水平,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农业发展对土地规模化经营和承包土地权流转的要求,实现了农村经济进一步的发展。

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形成原因。一是传统土地经营方式变革的时代需要。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弊端日益明显,现代农业要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然而传统土地制度经营规模有限,且过度分散,原有的以户为单位的分散经营模式阻碍了土地、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与现代高效农业的有效结合。在传统土地制度变革势在必行的背景下,农村股份合作制应运而生。二是政府引导,相关政策出台促使土地合作社得到保障。调查显示,政府在组建土地合作社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各地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合作社基本上都是由村委会或者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成立的。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成员的相关义务和权力。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都给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且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也做出了规定。为了促使合作社又好又快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还给出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都给出了很好的法律指导和规定,规范了土地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合作社经营模式的特点。一是农民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实现集约化与规模化发展,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充分保障了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创新了土地经营模式,提高了农民的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农民将土地斥资入股,以股份形式加入合作社,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生产的目标。农民加入合作社后,按照合作社要求统一生产,合作社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从而降低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盲目性,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和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制约因素。一是政社不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合作社与村社区组织之间本应完全脱钩。但是,现实情况多是合作社内职位主要由村干部兼任。如,村委会主任兼任合作社经理,村支部书记兼任合作社理事长等。若村干部的管理能力不够,又因兼任合作社领导人,没有第三方能对合作社组织形成有效监督,将会造成经营失误和监督机制的失效,损害股东利益。二是农民入股意愿不高。农民的积极参与和普遍认同是土地股份合作制有效实施的前提,但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农民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解不够,特别是年纪偏大的农民,土地收入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入股意愿较低。三是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低。当前大多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仅仅局限于简单的规模扩大再生产,不能集中土地和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而且农民利益无法得到充分?w现,导致大量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以“公司+农户”的企业经营模式

企业经营模式是指有资本实力的龙头企业提供资本,租赁当地农民的土地,购买相关的农用机械,以工厂的模式从事有关农业的生产活动,并且雇佣当地农民在工厂里面工作以达到规模经营效益的经营模式。

企业经营模式形成的原因:一是企业的内在原因:拥有充实的资本,能够租赁大面积的土地和购买大量农用设备。进驻农业领域发展的企业大多资本充足、管理科学、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良种良方,这给企业经营模式提供了先期必备的发展条件。二是政府的引导,政府起到牵引和推动企业在农村经营的作用。当企业打算在某地农业领域发展时,政府就开始沟通外来企业和本地农民,这种沟通起到至关重要的桥梁作用。

企业经营模式的特点:一是企业建立的农场大多种植经济作物和发展其他能追求高利润的产业。如徐州月亮湾农业观光园多样化经营,由现代农业、观光旅游、农业产业化、休闲度假等板块组成,已建成千亩葡萄观光采摘基地、千亩红豆杉基地、300多亩桃花园、良种马繁育基地、生态餐厅、葡萄酒堡、儿童娱乐体验中心、农副产品展示销售中心、多功能会议餐饮中心等项目。二是土地流转期限长,流转规模大。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期限普遍较长。由于企业经营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效益才能盈利,只有长期稳定且规模大的土地流转才能使企业经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经营模式的土地流转规模普遍较大。如,徐州月亮湾农业观光园,流转土地面积5000亩,这样为收回原始资本投入提高了保证。三是采用现代化公司运作模式,经营效率高。企业在经营农业领域时,将企业先进的管理运作模式带入农业领域,使得农业经营的效率大大提高。科学的管理运作方式是企业经营模式的一个很大的亮点。

企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制约因素:一是行业差异的制约。一些外来公司一直从事于非农业领域,当进入农业领域发展时,就缺乏相应的农业耕作和销售经验,使得公司效益不高甚至亏损。二是企业与农户关系的制约。由于天然的农商隔膜使得农户与企业沟通不足,导致双方相互了解和认识都不足。另外企业将土地过多过久的流转致使一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缺少了土地的保障,使得一些农民对企业产生不良情绪,因此,企业与农户之间往往缺乏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以市县示范区为载体的经营模式

市县示范区是指在具有一定优势的地区建立农业基地,并对周边区域起到示范、带动的作用。一定的优势是指农田基础设施、农业生产、农业技术、组织管理等基本符合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地区则泛指合适的郊区和乡村。它是我国政府为了推进农业标准化、产业化、现代化而提出的一种经营模式。

市县示范区经营模式形成的原因:市县示范区建设的主体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和农民等多元主体参与。它是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

市县示范区经营模式的特点:一是市县示范区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核心。市县示范区因地制宜,根据当地优势和特点,围绕粮食、蔬菜、瓜果、油料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大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的投入,着力引入现代农业要素,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带动农民从农业中增收,充分发挥主导产业对区域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二是市县示范区以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为引领,以政策为导向,在品种和技术选择上先进适用,把常规技术与新技术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市县示范区以推进区域农业经济快速发展为基本立足点。区域性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市县示范区建设的导向性目标。市县示范区是一种生产要素聚集的载体,通过现代农业经营管理方式,将土地、资金、技术、管理方式等生产要素有机地聚集在一起,使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和优化。如,徐庄镇小麦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示范基地,示范区面积为10800亩。示范基地是以小麦种植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为主的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模式。该示范区针对徐庄镇小麦生产特点和制约因素,应用优质专用品种,应用科学施肥和节肥技术、绿色防控和节药技术、节水灌溉技术和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栽培技术,依托农技中心技术力量,开展适合该镇小麦不同行株距配置、不同时期施肥、不同施肥量、生物防控、有机质肥料、精准喷药试验示范,确定该镇小麦绿色高产高效生产模式。经过科学的管理种植,整个小麦绿色高产创建示范区平均亩产500公斤以上,其中,高产创建千亩核心示范平均亩产550公斤以上,高产攻关田600公斤以上。通过项目实施,辐射带动全镇小麦均衡增产高效。示范区平均单产比非示范区平均单产增加10%以上,新增50公斤,达到500公斤,部分达到550公斤以上,亩增效益110元以上。

市县示范区经营模式的制约因素:一是农村人力资源薄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具有高中文化水平以上的青年农民大多外出打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越来越少,留在农村的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农村人力资源薄弱,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迫切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人才队伍。二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健全。农业科技人员少,基层组织机构不健全,目前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都落后于农业科学研究。

三、徐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对比分析

(一)徐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共同点

通过对徐州市四种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比较,虽然家庭农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公司+农户”和市县示范区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从本质上看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经营规模较大,具有辐射带动效应

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家庭农场模式中的种植大户通过转包或租赁土地等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大量土地的经营权,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效益。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的创新,实现了社员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经营规模化,这也是中国小农基础上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对于农业企业而言,通过调查发现,90%以上的被调查农业企业拥有生产基地,且基地规模大。农业企业通过“公司+农户”的形式,不仅稳定了生产资料,而且带动了周边农户,创造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县示范区以政府为主导,依托土地集中连片的自然优势,围绕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内在要求,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大力推广和应用农业新技术,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增加了农民收入。

目前,全国各地农村都致力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首要问题是解决经营规模小的问题。当前,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唯一出路就是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2.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

一是土地规模经营是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在农户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土地规模经营的参与主体利益是靠市场来调节的,不违背各方主体的意愿,不损害各方主体的利益。二是土地流转依靠法律保障。不管以何种形式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当事各方都签有“协议”或者“合同”,一次保障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这种生产组织方式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客观要求。

3.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是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农村土地产出率增大,农民的收入高于自行耕种。而农民流转出土地后,又可以根据自身素质和技能,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农民收入。二是降低市场风险,保证农民利益。流转出土地后,农民通过租金或者分红等方式收益,摆脱了自耕时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而土地流转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也在法律上保证了农民的利益。三是提升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收到了良好成效:粮食产量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富裕人员外出务工经商、规避市场风险等,农村的整体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最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符合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保产量,促增收”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永恒主题,规模经营通过土地流转进行的大面积耕种,采用机械化作业、推广优良品种和新技术,使得生产成本降低,粮食产量较散户种植模式有了大幅增高,这对确保粮食供给甚至国家?Z食安全有着重要战略意义。

(二)徐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不同点

家庭农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公司+农户”和市县示范区等四种农村土地经营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产生了较高的效益,但四种模式各自也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具有各自的局限性。从形成原因、经营特点和制约因素等方面来看,四种模式的关系可以通过表1做以比较:

由表1可以看出,徐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形成与实现,既有政府的积极推动,如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等;也有市场选择的结果,如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模式等。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然选择,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是其实现的主要途径,就政府与市场两个因素将徐州市目前的四种主要农地经营模式作以分析(见表2):

四、徐州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建议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从徐州市目前四种土地规模化经营模式中可以看出,尽管各有弊端,但总体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农业机械化、品种优化等农业生产发展方向的要求,除了要根据徐州市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之外,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以此保证土地使用效率和农民经营效益。

(一)尊重农民意愿,规范土地流转管理

土地规模经营是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农民自愿”是土地流转的最基本要求。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违背其意愿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更不能运用行政权力粗暴地进行土地流转。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让农民受益,是土地流转的核心问题,也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根本目的。

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一是要规范土地流转手续。土地流转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并将流转合同报村委会备案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登记。二是要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应明确流转土地的形式、面积、坐落、用途、起止日期及期限、流转双方的个人信息及权利义务、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处理和违约行为处置办法等。三是要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监管。

随着农民对土地规模经营意识的提高,坚持农民自下而上与政府自上而下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做好土地流转,让土地规模经营受益更多的农民。

(二)发展农村教育,培育现代农民

发展农村教育不仅仅要重视农村群众基本素质、学历的提高,更要注重农村职业教育,开展以科学种田为主的综合性技能培训,培养具备现代化种植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农民能手,既是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必然需求,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需求。一是加强农民的农业技术培训,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长班与短训相结合、理论教学与现场指导相结合、印发资料与设点咨询相结合、外出参观学习与聘请农业专家现场讲解相结合等多种培训方式,组织农民参加符合当地农业发展实际情况的技术培训,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培训体系。二是充分利用农村远程教育网络,构建农民远程教育的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农村职业教育水平。利用远程教育网络,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农村致富信息和市场产品供求信息,避免盲目跟从。三是鼓励种田能手和返乡创业人员进行土地规模经营,为他们提供政策保证和技术资金支持,培育新型农民,带动周边农民学习发展。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依附土地而生存,即便是在当前社会发展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土地仍然是农民的重要的生存保障。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承担着心理寄托、社会保障、就业和福利等多项功能。基于这种农民长久形成的传统保守的心理,如果将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行流转,会对农民的心理、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等产生巨大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流转又作为事关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具体措施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政府要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投放力度,多方位的筹措保障基金,建立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制定力度,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各项社会保障工作,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使失去土地的农民能够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生活救济等各项权利。

(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基础设施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关键,在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应的基础设施与之配套。一是加快农业基础生产设施建设,加强水利、电力和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旱天可以灌溉、涝渍可以排降,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可以及时进出市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积极改造中低等产田,加大标准农田和特色农业基地建设,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二是针对目前已有的农业基础设施进行相应的改进、保养,使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避免大范围的重复建设,降低土地规模经营的成本。三是加快农村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将农业生产与市场信息密切联系,为农民做好农业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等工作打下硬件基础。通过密切联系各级农业市场,力求快速、准确的农业市场信息,使得广大农户能够根据市场动向及时调整生产方向,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范文5

关键词:农村经营体制;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家庭联产承包制;传统农业;现代农业;农村产权制度;土地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4)06-0025-08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生产经营体制的历史演进大致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农民所有制下的农户经营制(1949―1952年)、农业集体化中的集体经营制(1952―1978年,其中包括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过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化运动过程)和“两权分离”下的农户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1978年至今)。

国外对农村经营制度等方面的相关研究开展较早,早期主要针对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大小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观点分为两种:一种观点主张资本主义的大农业生产经营(魁奈,1979),而另一种观点则不赞成农业的大生产(斯密,1972;穆勒,1991)。但总体而言,在农业生产领域,直到19世纪中叶,传统农业的发展状况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小农经济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理论界开始对小农经济进行比较系统的观察和研究(马克思,1975;侯建新,1999)。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西方学者,特别是发展经济学家,都把农业看作行将衰退的夕阳产业,“传统农业无所作为”的观点成为主流(刘易斯,1954;Ranis,1961)。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2006)提出要将市场经济运作方式引进农业生产,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从而使农业成为经济增长的源泉,并主张建立家庭农场制度,实现农工业规模经营。此后的诸学派,尽管立论的角度各异,改造传统农业的措施又因国情和制度不同而相去甚远,但总的趋势是越来越承认农业在现代化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开始对农村经营体制和制度的各个重要领域的创新活动开展研究(诺思,2008;Binswanger et al,1993;Deininger,2003;世界银行,2004)。

我国关于农村经营体制理论及其创新活动的研究是随着农村经营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演进的。国内学者对农村经营制度创新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的研究。林毅夫(1992a)研究认为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的长期化给农地的流转制度创新带来机会,农地流转制度创新成为建立完善农村经营制度的重要安排;于金富(2002)认为完善农村经营制度的关键在于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二是关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制度的研究。韩俊(1998)认为中国合作化运动的最大失误是混淆了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本质区别,必须大力发展专业农协(包括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合作基金会之类的农村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黄祖辉(2000)指出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与合作制度的结合,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农业制度安排;林毅夫(2000)通过理论模型解释了由于农民在公社中没有“退出权”而使得集体化这一强制性制度变迁低效率,进而导致我国20世纪50年代末的农业危机;郭晓鸣等(2007)认为在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中主要出现了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和合作社一体化三种模式;陈锡文(2011)认为实行家庭经营是农村改革成功的关键。三是关于农业市场制度创新的研究。林毅夫(1992b)提出20世纪90年代农业市场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促进市场发育,而最为关键的是培育要素市场;蔡继明(2005)认为市场机制完善的一个重要障碍是农地产权不清晰所带来的大量交易成本问题。四是关于其他相关制度创新的研究。主要从包括法制制度(张红宇,2002)、经营制度及制度变迁(周其仁,2002)、产业及组织运行制度(石元春,1998;罗小华,2012)以及金融、教育(蒋永穆 等,2006)等视角进行的探讨。

目前,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微观基础和宏观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制度设计的初始条件已经发生明显的变化:农业除了受到自身农业资源的约束外,来自市场的约束也越来越大;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非农经济迅速发展;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样化,农户的农业专业化与兼业化生产经营并存;同时,“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使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日趋多样化,其中,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为“统分结合”经营体制创新的关键。

王 伟,陈家泽:农村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主要障碍与核心问题党的“十”报告中对农业发展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构建专业化的、社会化的、集约化的一个新的农业经营服务体系,促进“四化”同步发展。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着力发育多元服务主体,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过程中,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因此,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对农村现存的经营体制进行创新,而创新的核心在于“统”层面的创新。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资源禀赋、农村发展水平以及城镇化水平等相差很大,因此各地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实践虽有共同之处,但也各具特色、各有优缺点,同时在具体的改革实践中通常缺乏有针对性的理论指导。四川是我国农村改革起步最早的省份之一,农村经营体制的改革在很多方面都走在了全国前列。从1975年开始,四川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大体经历了改革萌芽阶段(1975―1977)、改革起步阶段(1978―1984)、改革全面展开阶段(1985―1991)、改革深化阶段(1992―2001)、改革完善发展阶段(2002―2007)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阶段(2008年至今)(邓慧智 等,2009;刘文耀,1998;赵文欣,2008;谢世杰,1999)。随着四川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在农户家庭收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成效。本文将在分析我国农村“统分结合”经营体制的缺陷与创新趋势的基础上,结合对四川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空间区位特征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实践的实地跟踪调研,揭示我国“改造传统农业”的核心问题――对现存的农村经营体制进行“统”层面的创新,并从制度安排的视角纳出四川省农村经营体制在“统”层面的四种创新模式,进而提出因地制宜进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对策,以期为我国不同地域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活动提供理论借鉴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农村“统分结合”经营体制的缺陷与创新趋势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后建立的“统分结合”的双层农村经营体制存在一些先天缺陷,因此并不适应现代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要素流动等方面。

一方面,“分”之后“小生产”传统生产方式得以延续。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属于对所有社会群体都不产生福利损失(或者说是都产生福利增益)的典型的帕累托改进。“分”之后土地、劳动力等重要生产要素分散使用,“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自己的”这种利益分配关系,让农户拥有了剩余索取权,正是这种权利产生了家庭经营的激励,使得“小生产”传统生产方式得以延续。正是这种将剩余索取权让农民共享的改革,使整个中国的农业生产效率产生了空前的变化,农业剩余快速增加,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了温饱问题。

另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需要植入现代要素,这与“分”之后的“小生产”传统生产方式相冲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产品产量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得农业商品化趋势亦日渐明显;按照产业发展的规律,农业的分工将越来越细,市场机制将逐渐发挥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价值形态生产为目的的社会化大生产程度也将越来越高。而我国通过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来刺激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是在传统生产方式不变和既有技术条件下实现的,农村产权制度没有发生根本性变革,生产要素的流动(主要指土地)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现代生产要素难以自由流动,农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所不可或缺的现代生产要素难以持续植入。可见,“分”之后“小生产”传统生产方式的延续,使农业生产经营难以突破“低投入―低产出”的简单再生产,与其他产业关联度低、商品率低、劳动生产率低、比较收益低等低水平平衡也无法打破,从而无法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根本性转变。

因此,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推动我国农村“统分结合”经营体制创新的必然要求。我国以土地为核心的农业要素无法实现自由流动,其根源在于未进行全面的产权制度改革。土地资产产权边界和产权主体模糊,土地价值不能够被评估,无法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对价,土地资产不能够形成土地资本,农民手中的土地不具有交换价值。而只有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在确立农户土地产权边界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生产要素(主要指土地)的自有流动,才能形成经济增长和福利提高的资本积累,进而为扩大生产可能性边界植入现代生产要素,最终实现对传统农业的现代化改造。

自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确立迄今,已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近些年来,全国各地为解决家庭承包经营组织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加快了创新性实践的探索。总的来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农村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发育,各类新型经济实体得以引入农业生产经营中,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正呈现一些新的趋势:

第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样化。在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中,一些农户依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自给自足的维持性生产,一些农户成为生产大户,一些农户成立各种类型的股份制或者其他形式的生产合作社,还存在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等形式多样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这种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是与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第二,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使制度创新多样化。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表明,以土地为主要对象的家庭承包制作为我国农村的第一步改革,是由农民群众自发发动的,属于自下而上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2007年的《物权法》中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的一种,农户对农地的使用权由原先的债权变成物权,将给予土地承包经营人更为全面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拥有了法律层面的保护后,众多的土地承包经营人可根据自身条件、自然因素、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农村市场的发育状况等的不同,选择适宜自身特点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形式多样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因而其对生产经营机制的创新必将是多样性的,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也将是多样化的。

第三,农户的农业专业化与兼业化生产经营并存。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到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和现代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农业比较利益低,使得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户经营呈现两种趋势:一是一部分农户通过集中土地等要素进行规模化生产经营,二是部分农户通过兼业化经营获得更多的农业和非农收益。随着农民兼业化程度的深化,兼业农民比例不断增加,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正呈现出兼业化和专业化并行不悖的发展趋势。

第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为“统分结合”经营体制创新的关键。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家庭经营和集体经营的内涵都开始发生变化,只有以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作为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基础和突破口,才能使现代农业发展所需的资源和要素自由流动,在市场的作用和配置下实现资源和要素的高效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加速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

三、四川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四种模式与三个机制 由于四川省各地区经济的不均衡发展,加之自然地理条件和区位不同,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的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实践活动也各不相同。因此,对于调研地点的选择,首先根据区位地理特征不同,将调研地点分为平原、丘陵、山区及河谷地区;然后再根据城市规模大小不同,分为特大型城市、中小型城市及城镇;最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分为城市郊区、农业生产区和城乡结合部;最终选择了成都、自贡、西昌、攀枝花等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地点进行了为期一年的实地跟踪调研。就调研情况而言,四川创新农村经营模式的探索可以归纳为四种:

一是股份合作经营模式。即在农户自愿基础上,通过政府的引导和帮助,农民以其土地、资金、技术、劳务或设备等折资入股,成立股份农业合作社或以参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由专业农户或经理人管理合作社,对集中的土地进行统一生产和管理,农资统一购买;农产品由专业合作社、企业或营销经理人等统一加工、销售、推广,最终利润统一分配;而原农户既可以参加合作社的劳动获得收入,也可以外出打工,以其股份的多少获得分红收益。

二是家庭农场式经营模式。即以一定规模面积耕种土地为基础的种植大户成为主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农场式经营。

三是家庭经营与综合型的农业合作组织合作模式。即以家庭为单位在自家承包地上进行农业生产;通过政府引导成立综合型农业合作组织,将一定区域内的劳动力组织起来,然后给予统一的生产任务,进行统一的管理,提供各项公共服务;最终由营销大户、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加工、销售。

四是资产的双层经营模式。即对于因城市扩张建设、生态恢复等工程项目而失去土地,但获得一定安置补偿的农户而言,其已经从传统的以土地耕种生产经营为主,向以对土地等自有资产经营为主转型,而集体经济组织也将对集体资产进行经营,形成农户分散经营自有资产与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集体资产并存的经营模式。

为了能够更加直观、生动展示上述经营模式的运作特点,下文将特定经营模式与特定地区的实践案例相结合,从农业生产经营的不同侧面审视四种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模式。

1.特大型城市郊区都市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机制创新:成都案例 成都凭借建设“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有利机遇,在实践过程中,采用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较为普遍,主要有两种发展模式:一是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二是农民土地参股模式。

(1)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以崇州为例。崇州市充分运用农村产权改革成果,积极推进农业发展方式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建立了以土地股份合作为主的经营方式和以“文井源”综合性农产品公共品牌服务、农业“专家大院”科技服务、“农业服务超市”社会化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四大服务体系为支撑的“1+4”农业发展模式,推动了粮食规模生产,加快了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2)农民土地参股模式,以新都区为例。新都区作为“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四川省首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群试点县(区)”,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其中,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后入股成立的成都市首家粮食专业合作社――新都瑞联水稻专业合作社是一个典型代表。

2.山区、丘陵以及河谷地区农业服务体系中“统”的机制创新:自贡、攀枝花案例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后,由于山区、丘陵以及河谷地区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土地实现大规模连片经营的难度较大。但是可以选择将土地流转给种植大户,通过家庭农场式生产经营模式,实现土地小规模的适度集中经营;或者选择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并与综合型的农业合作组织合作的生产经营模式。

(1)家庭农场式的经营模式,以自贡鼎新镇为例。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之后,鼎新镇政府积极引导农户将土地流转给蔬菜种植专业户,采用家庭农场式的生产经营模式,并在支农贷款方面对有专业技术、有发展意愿、有管理经验的专业大户给予了重点支持。鼎新镇还高度重视专业合作组织和经纪人队伍的培育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打造“鼎新”蔬菜品牌。

(2)家庭经营与综合型的农业合作组织合作模式,以攀枝花米易县为例。作为米易县首批完成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哑口镇,已初步建立起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以哑口镇安全村为例,政府加大了农田水利、运输仓储、信息化平台等相关农业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入,还扶持和培育了众多综合型的农业合作组织为家庭承包经营户提供仓储、物流运输、技术、营销、信息等服务。

3.中小型城市郊县及城中村地区资产的双层经营机制创新:西昌案例 资产的双层经营模式,以西昌市西郊乡为例。随着西昌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张以及邛海湿地恢复工程的开展,西郊乡的大部分土地被征用,政府采用留地安置形式安置失地农民,鼓励农民逐步向二、三产业转移。一方面,政府通过积极引导农民利用安置房、经营性用房、村民新居自建房等自有资产围绕城市需求和旅游产业等在“吃、住、行、游、购、娱”六个方面开展分散经营;另一方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统一经营,对基础设施、城市管网建设、商业地产开发等一些较大的项目进行投资经营,并鼓励农民以自有资产投资入股,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发项目。

四、四川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实践评析与启示

1.坚持“分”是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石 只有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会有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生命力。从自然条件而言,只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将生产经营自赋予农民,农民才能对自然条件的变化做出及时而灵敏的反应,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使这些变化的自然因素不断地被组合成为适宜农作物生长发育的最佳环境条件;从经济发展的要求而言,农户只有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才能在内在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和外在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拓展农业生产的广度和深度。家庭承包经营所形成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紧密结合以及极低的监督成本,其所表现出来的制度绩效是难以估量的。农村经营体制作为一种制度载体,可以改变家庭经营的规模,却不可改变家庭经营的内在机制――以剩余索取权集中表达的激励机制,这是在多次农地制度变革中得以证实的。

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现代化与家庭经营形式是可以相辅相成的。只有农户的利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才会高涨,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才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从世界各个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实践来看,在大多数已经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农业经营的主体和最基本的经营形式仍然是家庭经营,家庭经营不仅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创新的基础,更是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

2.创新“统”是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家庭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可以适应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对于我国而言,关键在于用什么方式带动千家万户进入市场,这就需要对“统”的形式进行创新,从而适应市场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回顾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进行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在“分”的层面进行创新的要求较为迫切,而对“统”的创新还没有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开始面临全球市场的竞争,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日益迫切。在经济社会宏观环境都已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仅仅依靠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活动,必然会遇到资金、技术、物质、供销、储藏、加工、运输、信息、决策等方面的困难,客观上要求必须在“统”的层面进行创新,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重构,培育多样化的合作经济组织,搭建起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桥梁,使农户与市场形成高效对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我们重新确立了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但家庭经营仅仅是“统”的细胞,而不是“统”的全部。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将有更多发展选择,为“统”的创新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实践中,自下而上推动的“统”的制度变迁,形成了包括“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股份公司”等形式多样的农业经营主体和经营组织形式,从而适应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要求。然而,双层经营体制的统一经营和服务,不单包括村集体,还包括社会化服务体系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等,强调要建立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新的农业统一经营和服务体系,强调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走向多种形式的联合。因此,要突破把“统”仅仅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观念,“统”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化服务体系,它以政府为主导;二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以及涉农(下乡)企业等主体形式,它以市场为主导。

所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创新,必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深化为突破口,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农户为主体、以新型合作经济为载体,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通过利益机制把产供销、贸工农联结成一个完整产业体系,使各经营环节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共同体。

3.产权制度是“统分结合”经营体制创新的主要障碍 现阶段,我国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所以表现出种种不适应,其主要的或根本的原因在于未能全面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缺陷成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创新的主要障碍。

一方面,在既有框架下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使农村土地对于农民还兼有保障性和福利。长期以来,在农村社会保障缺失和农民家庭个人难以建立社会保障的情形下,农村土地便成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程度上讲,农民家庭农业生产不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体现了制度设置的福利性和保障,进而严重滞缓了现代要素的植入和自由流动,全要素生产率在农业领域提升缓慢。这是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农民拥有的土地产权残缺,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然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具备作为产权主体的法人资格。所有权主体的虚设造成了产权模糊,“责、权、利”不清;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由于实现形式的模糊不清而得不到落实和保证,导致了土地流转上的混乱,更为重要的是,导致了农民缺乏扩大生产可能性边界的激励。

因此,全面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将不仅使土地、人力等重要的现代农业发展要素和农村不动产产权与金融机构之间产生对价流动,形成经济增长和福利提高的重要资本积累,还将激活现代农业发展所需的其他要素资源,为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提供重要的制度基础。

五、结论与建议

无论是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是已实现农业现代化国家的成功经验均表明,农业的家庭经营是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因此,坚持“分”的是农村“统分结合”经营体制创新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迫切需要在“统”层面进行创新;目前,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主要障碍在于未能全面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因此,首先,必须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坚实基础;同时,也要深入开展产权配套改革,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农业农村金融支持体系,营造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有利环境。其次,要积极发展各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统分结合”的有效形式,比如,以股份制形式构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创新龙头企业与新型合作组织的合作形式,科学引导土地流转以培育家庭农场,等等。最后,政府应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尤其是在“统”层面的创新;进一步完善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及农村经营体制创新进展监测、统计和综合评价机制,鼓励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和政策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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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范文6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一行两制;改革;三农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4-0116-03 中图分类号:17830.61 文献标识码:A

在2003年7月2日国务院印发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文中,提出了因地制宜进行多种产权形式改革的思路,并明确了农信社改革的三种基本模式,即商业银行模式、合作银行模式和完善合作制模式。从近4年的改革情况看,改革成果是显而易见的,三种改革模式基本上概括了信用社的走向。但是由于农信社改革的复杂性,需要在三种模式以外探索其他切实可行的改革模式。从基层的现实情况来看,我们认为“一行两制”可以作为三种模式的有益补充,纳入到农信社的改革选项中来。

一、“一行两制”模式提出的背景

从信用社改革“三种模式”的实践来看,都存在一定的设计缺陷,基本上是“大而化之”的“划块、划片”设计。这种单独的“划块、划片”设计,把目前农村金融工作情况简单化,带来的必然是改革不到位和顾此失彼现象的发生。如商业银行模式: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虽然能够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但却与政府所倡导的支持、服务“三农”存在着矛盾和对立。完善合作制的改革模式:主要包括组建市(县、区)联社和实行县、乡两级法人,完善合作制的改革模式可以说只是在原有的农信社体制下进行的修修补补,虽然基本上保证了对“三农”的支持,但自身积累的问题却无法最终得到解决,在自身难保的情况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也就可能变成一句空谈。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主要是由社区内的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合作性的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这种介于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之间的模式,虽然解决了政府倡导的为“三农”服务问题,而且本身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却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合作银行“一手托两家”,既要解决自身发展问题,还要顾及支持“三农”问题,会使农村合作银行在工作中缩手缩脚,同时,不顾实际情况,全部实行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也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如经济化程度很高的地方,就不适合采用合作银行模式。二是由于农村合作银行之间松散的组织结构,上下之间只存在着服务的关系,规模问题却不能很好得到解决,而单个的农村合作银行,参与竞争的力量将会非常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自身的长远发展。在此情况下,急需在现有改革成果的前提下,寻找一种最佳的结合点,既能有效支持“三农”,同时又能实现规模优势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而“一行两制”模式就是实现这种目标的最佳选择。

二、“一行两制”模式设计及理论依据

所谓“一行两制”模式,就是把一个区域(一般以省为单位)好的信用社整合在一起,形成统一法人的商业银行,把贫困、相对落后的地区,农业比重大的地区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重新进行审核,仍然维持独立的法人地位。然后由商业银行控股贫困落后地区中涉农比较大的合作银行、信用社,把先进的模式植入到两级法人的体制里面去,并对它的董事会、理事会、主任进行监控、改造,通过信息的对称来解决经营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

“一行两制”模式可采用“三步走”来完成。

第一步,将现有省联社改制为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的省级农村商业银行。各联社在原省联社的入股股金保留,同时在保持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作为入股主体的前提下,省级农村商业银行向社会(包括企业、个人、政府)增资扩股,改变目前仅由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的单一股权结构。省政府可直接或者间接对省级农村商业银行参股、控股。条件成熟时,改制后的省级农村银行可上市公开募股,或引入战略投资者,以最终建设成为一流的农村商业银行。

第二步,省级农村商业银行参股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股权运作,通过股东治理实现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的管理。省级农村商业银行作为第一大股东,派出理事(董事),通过其主导的理事会(董事会)贯彻有关的方针、政策、理念、办法,聘任经营管理层,下达经营目标,进行考核奖惩;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对整个控股银行系统内部的人力资源、财务资源、业务资源、信息与技术资源等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发挥体制优势、治理优势,形成机制优势、人才优势,以应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在金融业开放环境下面临的种种挑战。在这种具有坚实法治基础的管理模式下,省级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获得利润回报;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也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

第三步,省级农村商业银行走向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省级农村商业银行的基础上,成立省农村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并由控股公司出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也可一起出资)组建农村保险、农村证券、农村基金、农村信托等子公司。通过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既增加了多种盈利手段,也分散了经营风险,同时,也可以有效地提高竞争能力,应对市场挑战。

“一行两制”模式符合国家允许按照多种模式进行改革的总体要求,也和省联社未来的改革模式相吻合。“一行两制”模式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借鉴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和理论。“一国两制”构想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的,“一行两制”也是鉴于农村信用社自身实际的一种构想。“一行两制”体现了实事求是和分类施策的原则,其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充分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使原本松散的个体通过一种机制或者是一种利益链而结合起来,实现银行参与竞争的规模效应。目前,“一行两制”模式已在一些地方开始实践,如江苏常熟农商行引入交通银行战略投资的同时,入股启东农信社,即借引进投资战略之机,改善自身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促进经营管理的改进。同时,常熟农商行将向启东联社派出高管,用先进的管理模式改造农信社,帮助农信社尽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提升信用社经营和管理水平。

三、“一行两制”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较优选择

根据目前我国农村的现实状况,检验农信社改革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准,就是能否将支持“三农”与

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有效地结合,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结合点。市场普遍认为,支持“三农”与自身可持续发展两个目标是相互矛盾的,农村信用社要么办成政策性机构,让其行使服务“三农”的职能;要么按照商业化原则,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完全放开经营范围,不再要求其支持“三农”。而这次农信社改革,首先明确的就是以服务“三农”为目标。由于二者的不可兼容性,前提条件的设限给改革带来很大的难度,改革设计的各种模式不能很好地将二者“融会”并且“贯通”,使改革一波三折。“一行两制”采取因类施策分而治之办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一)“一行两制”可以很好地实现会员利益和服务“三农”的统一。“一行两制”采用分类施策、分而治之的办法,对商业化、城镇化程度高的地方,改造成农村商业银行,由于这些地方(主要是城市内和周边地区)已基本上没有农民活动,信用社的工作实际上已经和商业银行的工作没什么区别,对这些信用社进行商业化银行改革,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可以促使其做大做强。而在落后地区,仍然维持信用社独立的法人地位,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这就很好地解决了自身可持续发展和支农的有效统一。

(二)解决省联社自身存在的问题。省联社从成立之初就广为诟病,其制度性缺陷主要表现在职责定位不准,对基层信用社的干预太多,甚至对具体的经营和人事安排都有干涉,不利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改革成农村商业银行后,不仅可以调整省联社和基层信用社之间的关系,而且可以加强基层信用社的人员培训、结算网络的构建及信息的共享和监管。

(三)“一行两制”将加快信用社改革进程。当前,农村信用社虽然经过近几年的改革,但一些根本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如产权制度不明晰,完善法人治理流于形式等。从目前的情况看,需要借助外力,或者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来促使信用社实现这种改变。“一行两制”就是通过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促使信用社改革取得质的飞跃。“一行两制”由商业银行控股贫困落后地区、涉农比较大的合作银行、信用社,把先进的模式植入到两级法人的体制里面去,并对其董事会、理事会、主任进行监控,帮助农信社尽快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规范和管理信用社,实现内部突破。这就可以改变目前大多数地方信用社改革“换汤不换药”的问题,从“根子上”解决信用社的改革问题。

(四)解决了小型法人机构如何应对适度经营规模与降低经营成本的问题。农村信用社分散、众多的小型法人机构如何应对适度经营规模与降低经营成本的挑战,是其发展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之一。“一行两制”模式探索将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整合的规模优势和独立法人的经营优势相结合,实现了更高层次的联合,从而增加了市场竞争能力。

(五)“一行两制”解决了发展和风险防范问题。“一行两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它的优势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获取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由于贫困地区农信社维持原独立法人不变,自然可以得到中央“花钱买机制”的政策支持。二是可以减少地方行政力量的干预。由于“一行两制”采用的是商业银行控股信用社的方式,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必然会遏制地方政府对信用社干预的冲动,等于在信用社的头顶支起了一把“保护伞”,信用社的经营自得到加强。三是可以帮助信用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由于采用商业银行的管理和经营模式,信用社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得到提高,从而降低了信用社的金融风险。四是“一行两制”可以满足员工的心理需求,同时,在商业银行模式的管理下,明晰的产权制度可以充分调动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实施“一行两制”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省联社向商业银行转型后自身定位问题。构建“一行两制”银行经营体系的关键是要处理好各层次银行问的关系。省联社转型为商业银行后,重点要明确自身定位,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省农村商业银行要在搞好自身经营的同时,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做好基层行社的改造工作。

(二)要研究如何解决好信用社的改造工作。“一行两制”模式的目标是明确的,即在前一阶段试点组建农村银行类机构和统一法人重组改造的基础上,按照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完成对信用社或者农村合作银行的改造工作,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按照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标准,实现信用社管理和经营“质”的转变。一是经营理念的转变。由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经营理念向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现代金融理念转变,用全新的、市场化的经营理念指导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二是经营机制的转变。按照“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市场机制运行,建立决策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三权分离、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三是经营模式的转变。由二级法人或一级法人体制经营管理模式向“一行两制”体制的整体运营、统一操作经营模式转变,增强各级分支机构的总体意识,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品牌银行。四是经营作风的转变。要求全体员工与时俱进,树立客户至尊、服务第一的经营作风,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五是经营标准的转变。引入资本充足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建立全新的经营评价考核机制,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三)经营系统化问题。实行系统化经营是“一行两制”为适应新的市场竞争环境而做出的战略举措。省农村商业银行要在理顺方方面面的关系后,重点解决管理和经营的系统化问题,从管理、科技、信息、财务等方面入手,把整个系统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尽快提升管理经营和操作水平,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支持“三农”、服务“三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