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管理范例6篇

农业合作社管理

农业合作社管理范文1

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第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第*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章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农业合作社管理范文2

关键词:涉税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扶持农业发展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各地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惊人。近三年,仅以东港地区,就有3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了税务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经济互助组织,对于税收管理来说,是个全新的领域。如何做好新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日常管理,已成为摆在广大一线乡镇税收管理员面前的一项紧迫性工作。

一、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

1.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不规范、甚至虚假办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占80%以上。由于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组织能力不强,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领导者和决策者往往是企业、经纪人等,农民成员只是被动参与,这与法律、政策的本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背离。各级政府为了彰显政绩,有些企业和个人出于规避政策甚至骗取农业部门资金补贴的目的,迅速兴办了许多合作社。在这其中,我们不能否认存在为了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和农业部门资金补贴,而以虚假资料、虚构成员等办法设立的农民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健全。从目前东港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簿设置简单,另外还有部分没有会计、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非常不规范、不准确。相当一部分的账簿难以准确反映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由于相关凭证不合法,也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占到了成员总数的80%以上,这部分成员对财务核算缺乏起码的认识,大部分还是注重眼前利益,认为少支出多收益就行,甚至存在有没有账本一样可以算清楚,聘会计还要多支出的思想。受这方面因素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核算想做到规范准确就比较困难。二是部分合作社的成立初衷不纯,是以追求政策支持和信贷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目的,他们不愿意核算的太清楚,甚至人为的造假账来应付管理。三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财务核算管理还没有成熟经验,个别细节没有明确。譬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本社农民成员之间的核算应该使用何种凭证尚未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掌握较少,纳税意识淡薄。通过了解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情况,每个地区都存在挂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较少,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游离于正常税收管理之外的现象,这说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意识不强。笔者在与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沟通得知,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竟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事,跟你税务局有什么关系?已经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就不用你税务局管。显然混淆了“非纳税人”和“纳税人在税务部门监管下有条件免税”这两者之间的概念。

(二)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监管力度欠缺

1.缺乏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办法。虽然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税收征管的程序针对其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的修正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和成型的管理经验,这使得税收管理无章可循。例如,在营业执照中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性质、注册类型等没有进行明确,税收机关也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在税务登记无法准确划分单位性质、注册类型、所属行业等;又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免税业务,免税相关资料需要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如何审批或备案也没有规定可循;再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购销又有加工,是提供商业销售发票还是提供工业销售发票也没有予以界定。强烈期待总局和省局出台操作性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办法或交流各地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经验。 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需高度重视。现阶段,“组织收入为中心”仍是县(区)局以下税务机关首要任务,但现实中由于过度地强调了税收收入观后,组织收入多就成了“一俊遮百丑”的头等大事。由此,纳税大户就成为了各方面关注的焦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类纳税人因为涉及免税管理,往往成了不被人在意的对象。另外,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的不断增加,原有的征管力量凸显薄弱,特别是农村税务所(分局),由于人手少、管户多、任务重,容易造成税收管理盲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对来说生产经营不很规范,有没有明确的征税管理规定,这使得一线税收管理员实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也大多限于催报催缴,而信息采集、纳税评估、日常监管等一些监控手段往往不能真正的开展实

施。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需有效的征管长效机制。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新生事物,第一,税务人员普遍存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理解不够,政策执行能力不足。第二,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数量很难固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可以以资金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只要本人申请,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就能成为本社社员。第四,社员的真实经营土地难以掌握,从几亩到几百亩不等,即使从村民委员会开证明也很容易办到。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产量很难控制,像水产品、蔬菜、牛奶等农产品产量。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要有计划的对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开展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和掌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只有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真正吃透相关法规政策,才能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农村税务所(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将关于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采取各种方式,帮助其吃透政策、用好用对税收优惠。此外,各县(区)局和农村税务所(分局)应积极开展政策辅导和办税辅导,帮助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自主办税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照税收政策规定处理涉税事宜,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自主健全会计核算,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账,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区别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内部交易和对外销售,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做到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 认定免税资格,保证涉税信息准确。应定期从工商部门取得开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超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责令其补办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的,应坚持实地调查与资料备案同步,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审批免税,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征收税款。 修改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信息采集中关键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类和税种核定进行明确,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和增值税免税农产品规定的要求,将其列入“批发业”中的“农畜产品批发”或“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等类别比较合适,如果以加工为主的,也可以列入“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的有关类别;对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相关模块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税务登记表格和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资格认定项目等,增加免税项目类型和免税项目原因等文书审批选项。

4.规范发票使用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和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对外销售,又可以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等,其成员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与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交易和结算关系,因此在发票的使用上建议上级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均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购其成员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允许抵扣,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对外销售产品均可以开具普通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开核算,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细化或补充政策规定,增强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建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农业生产单位整体对待,与现行增值税政策保持一致,只有自产与非自产的区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生产的和成员生产的都视同自产农产品,明确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和成员自产农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考虑加大优惠政策力度,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直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按照15%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县(区)局和农村税务所(分局)应做好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对相关农业专业合作社可能的农产品产量,提供劳务的能力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确保交易的真实性。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专业合作社的发票使用管理和交易的真实性显得尤其重要。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发票的交易行为的审核力度,通过对可能生产的农业产品的品种、年度产量进行评估,来评价其交易行为的真实程度,监督其按照真实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时间如实开具发票,防止通过虚构经营业务进行虚开、代开、变换产品名称开具、超范围开具等现象的发生,监控其如实核算免税收入,避免下游环节多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1]朱宪堂.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涉农税收政策问

题的思考[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8,(1):20-22.

罗鸣令,陈玉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9,(2):81-84.

农业合作社管理范文3

关键词:涉税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扶持农业发展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各地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惊人。近三年,仅以东港地区,就有3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了税务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经济互助组织,对于税收管理来说,是个全新的领域。如何做好新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日常管理,已成为摆在广大一线乡镇税收管理员面前的一项紧迫性工作。

一、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

1.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不规范、甚至虚假办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占80%以上。由于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组织能力不强,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领导者和决策者往往是企业、经纪人等,农民成员只是被动参与,这与法律、政策的本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背离。各级政府为了彰显政绩,有些企业和个人出于规避政策甚至骗取农业部门资金补贴的目的,迅速兴办了许多合作社。在这其中,我们不能否认存在为了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和农业部门资金补贴,而以虚假资料、虚构成员等办法设立的农民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健全。从目前东港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簿设置简单,另外还有部分没有会计、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非常不规范、不准确。相当一部分的账簿难以准确反映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由于相关凭证不合法,也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占到了成员总数的80%以上,这部分成员对财务核算缺乏起码的认识,大部分还是注重眼前利益,认为少支出多收益就行,甚至存在有没有账本一样可以算清楚,聘会计还要多支出的思想。受这方面因素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核算想做到规范准确就比较困难。二是部分合作社的成立初衷不纯,是以追求政策支持和信贷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目的,他们不愿意核算的太清楚,甚至人为的造假账来应付管理。三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财务核算管理还没有成熟经验,个别细节没有明确。譬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本社农民成员之间的核算应该使用何种凭证尚未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掌握较少,纳税意识淡薄。通过了解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情况,每个地区都存在挂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较少,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游离于正常税收管理之外的现象,这说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意识不强。笔者在与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沟通得知,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竟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事,跟你税务局有什么关系?已经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就不用你税务局管。显然混淆了“非纳税人”和“纳税人在税务部门监管下有条件免税”这两者之间的概念。

(二)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监管力度欠缺

1.缺乏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办法。虽然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税收征管的程序针对其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的修正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和成型的管理经验,这使得税收管理无章可循。例如,在营业执照中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性质、注册类型等没有进行明确,税收机关也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在税务登记无法准确划分单位性质、注册类型、所属行业等;又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免税业务,免税相关资料需要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如何审批或备案也没有规定可循;再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购销又有加工,是提供商业销售发票还是提供工业销售发票也没有予以界定。强烈期待总局和省局出台操作性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办法或交流各地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经验。 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需高度重视。现阶段,“组织收入为中心”仍是县(区)局以下税务机关首要任务,但现实中由于过度地强调了税收收入观后,组织收入多就成了“一俊遮百丑”的头等大事。由此,纳税大户就成为了各方面关注的焦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类纳税人因为涉及免税管理,往往成了不被人在意的对象。另外,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的不断增加,原有的征管力量凸显薄弱,特别是农村税务所(分局),由于人手少、管户多、任务重,容易造成税收管理盲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对来说生产经营不很规范,有没有明确的征税管理规定,这使得一线税收管理员实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也大多限于催报催缴,而信息采集、纳税评估、日常监管等一些监控手段往往不能真正的开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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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需有效的征管长效机制。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新生事物,第一,税务人员普遍存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理解不够,政策执行能力不足。第二,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数量很难固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可以以资金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只要本人申请,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就能成为本社社员。第四,社员的真实经营土地难以掌握,从几亩到几百亩不等,即使从村民委员会开证明也很容易办到。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产量很难控制,像水产品、蔬菜、牛奶等农产品产量。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要有计划的对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开展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和掌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只有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真正吃透相关法规政策,才能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农村税务所(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将关于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采取各种方式,帮助其吃透政策、用好用对税收优惠。此外,各县(区)局和农村税务所(分局)应积极开展政策辅导和办税辅导,帮助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自主办税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照税收政策规定处理涉税事宜,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自主健全会计核算,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账,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区别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内部交易和对外销售,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做到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 认定免税资格,保证涉税信息准确。应定期从工商部门取得开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超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责令其补办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的,应坚持实地调查与资料备案同步,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审批免税,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征收税款。 修改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信息采集中关键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类和税种核定进行明确,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和增值税免税农产品规定的要求,将其列入“批发业”中的“农畜产品批发”或“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等类别比较合适,如果以加工为主的,也可以列入“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的有关类别;对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相关模块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税务登记表格和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资格认定项目等,增加免税项目类型和免税项目原因等文书审批选项。

.规范发票使用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和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对外销售,又可以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等,其成员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与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交易和结算关系,因此在发票的使用上建议上级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均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购其成员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允许抵扣,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对外销售产品均可以开具普通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开核算,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细化或补充政策规定,增强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建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农业生产单位整体对待,与现行增值税政策保持一致,只有自产与非自产的区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生产的和成员生产的都视同自产农产品,明确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和成员自产农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考虑加大优惠政策力度,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直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按照%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县(区)局和农村税务所(分局)应做好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对相关农业专业合作社可能的农产品产量,提供劳务的能力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确保交易的真实性。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专业合作社的发票使用管理和交易的真实性显得尤其重要。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发票的交易行为的审核力度,通过对可能生产的农业产品的品种、年度产量进行评估,来评价其交易行为的真实程度,监督其按照真实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时间如实开具发票,防止通过虚构经营业务进行虚开、代开、变换产品名称开具、超范围开具等现象的发生,监控其如实核算免税收入,避免下游环节多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农业合作社管理范文4

关键词:烟农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

烟草行业开展现代烟草农业建设以来,以烟农专业合作社建设为中心,烤烟生产基本实现“两头工场化中间专业化”的生产组织模式,烟农专业合作社已具有一定规模,但由于烟农专业合作社存在内生发展动力不足、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等原因,使得财务管理风险凸显,如何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降低财务风险,就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探讨烟农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对于维护广大烟农社员的利益,稳定烟草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烟农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

(一)执行制度不严,管理水平不高

尽管合作社成立之时,根据有关法规,完善了财务制度,但实际财务管理并未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管理水平还亟待提升。在民主管理、社务公开、扶持补贴资金处置、盈余分配、成员账户运用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瑕疵。表现为制度上墙多,公示上墙少。决策事项多,决策会议少。扶持补贴多,收支明细少。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资产管理水平低

会计核算停流在“流水账”水平,会计科目使用不准确,报销审批手续不完善,相关经济业务发生后报账不及时,凭证资料入账依据不充分,会计档案资料不完整。资产账簿的设置不能充分反映资产的剩余价值、使用周期、使用地点、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同时合作社对财务人员的分工不明确,不进行定期盘点,资产管理存在账实不符、管护不到位、闲置率高的问题。

(三)争取税收优惠不到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国家规定合作社向成员提供农资免征增值税;合作社与成员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免征印花税;合作社销售成员的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等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对政策把握不到位,合作社自身积极争取力度不够,国家给予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随着合作社业务量增加,服务项目多元,大额交易资金流通,在法律上存在潜在风险。

(四)社员账户应用不好,盈余分配依据不详细

社员账户是合作社记录成员参与组织交易、享受盈余分配的重要依据,是联结社员利益的纽带。目前合作社基本都建有“社员账户”,但部分合作社在筹集初期,缺乏相应制度建设和法规指导,以非现金方式入股的社员,初始出资(入股)额量化依据不充分,加之合作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有限,无法真实反应盈余情况,合作社公积金和公益金量化到社员账户份额不准确,年终分配依据不充分,社员权益有被侵害的可能。

二、合作社财务管理原因分析

(一)烟农合作社性质特征限制

烟农合作社相较其他农民合作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业务核心工作是开展事关烟叶生产的综合服务,以服务社员为主。二是综合服务项目较多,社员在不同项目上存在不同交易量。三是不同业务项目成本构成不一,核算社员交易成本较复杂。四是合作社从事生产的社员可享受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的相关扶持、补贴,收益来源较为复杂。

(二)人员素质不高限制

一是合作社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一些合作社财务管理由临时人员办理,本身业务素质不高,同时对合作社业务认识不够,会计处理上针对性不强,出现错误。二是合作社管理层财务素养不够,本身不懂,加之平时只关心合作社业务工作,在意的是如何扩大收益,对合作社财务事务管理参与过问不多。三是合作社监事作用弱化。监事会成员因不具有相关财务会计知识,对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和会计核算事项监督形同虚设。四是外部介入欠缺。烟农合作社出于成本控制考虑,没有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工作。

(三)外部环境的限制

一是政策解读少,意识不到位。由于地方有关部门宣传欠缺,合作社财务人员对国家出台的合作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申报程序不熟悉。相当一部分财务人员缺乏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和备案手续的概念。二是政府部门主动为引导不足。税务一些相关部门对合作社减免税收不积极、不作为,合作社多次碰壁无果而返。三是地方相关部门误解。由于烟草公司烟农合作社在引导组建、经营帮扶上做了很多工作,一些地方部门将烟农合作社相关工作划归烟草公司牵头,造成专业指导不足。

三、改进策略

(一)强化法律法规学习,提升政策把握能力

烟农合作社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工作。利用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多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财务会计知识教育工作,提升管理人员的财务素养。

(二)打造专业队伍,规范财务管理

完善组织机构,建立财务管理部门,设置专职会计与出纳岗位,聘任业务素质高,有一定财务工作经验且工作仔细、勤劳实干、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任职,并匹配相应的薪酬,以维持财会队伍的稳定性,同时要对财务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后续教育,更新财会知识,了解最新的政策,保证其上岗的资质。合作社还要对财会人员进行考核,将其工作情况与工资奖金挂钩,用以激发财会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及积极性。

(三)完善相关制度,做到有制可依

烟农专业合作社要以适应合作社当下业务需要为前提,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夯实财务管理基础。严控财务项目审批,对管理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核定定额,制定标准,健全经手、签收、审批程序,明确内部岗位责任制,严格控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分开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五个环节的台账管理,形成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要完善盈余分配制度,合作社章程要应对盈余分配比例进行约定,分配方案必须经社会大会审议通过,重视对社员账户运用,使社员得到应有的利润返还和分红。要完善合作社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合作社理事长、专业队队长等工作人员的绩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更好的服务于合作社,同时在兼顾效率和公平前提下,确保其付出能够获得应有回报。

(四)落实民主管理,社务公开

严格执行合作社民主管理,接受监督的制度。财务相关事项必须采用直观,通俗易懂的方式,定期定点进行公布,接受社员的监督。监事会要履行职责,按时组织对财务的审计和检查,公开监事报告。合作社要主动申请外援,定期委托第三方开展财务审计,确保规范管理,经济行为真实合法。

参考文献:

[1]彭奇明,贾红风.烟草商业企业关于加强烟农专业合作社财务监管初探[J].财经界,2016(12).

农业合作社管理范文5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以农民为主体的互经济组织,对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解决日益扩大的城乡收入差距起到巨大作用。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尤其在财务管理方面问题很多。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严重不足

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财力薄弱使入股股金有限;非赢利性使其对外交易量少,盈利少;银行贷款困难,资金渠道窄、资金积累有限,导致合作社发展资金严重不足。

(二)会计核算不够规范

合作社中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并规范开展会计核算的不足60%,现有财务人员主要为兼职,学历大多在初、高中水平。有的合作社没有按要求建账记账,会计基础资料不规范,不进行会计预决算、编制会计报表,不按规定归档管理等。

(三)资产管理混乱

一些合作社的资产保管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等缺乏有效控制,不能保证做到账实相符。

(四)分配制度混乱

一些合作社没有执行章程规定的盈余分配制度,对收益分配比例制定不合理,有的合作社不进行盈余返回。

(五)制度不健全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的社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建立不完全、不完善。或流于形式未发挥作用,造成财务管理混乱。

二、问题主要成因

(一)重视程度不够

部分合作社负责人及成员观念比较落后,对财务知识比较欠缺,意识不到规范会计核算监督和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导致在实际的财务工作中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二)财务人员配备不健全素质不高

由于合作社业务相对较少,收入也有限,为了降低成本,有的合作社没有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时配备财务人员。而有些聘用财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起步阶段缺少经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几年才兴起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施时间较短,很多方面没有经验模式学习借鉴是一个主要原因,需要不断地尝试摸索前进,发展完善更需要一个漫长过程。

三、规范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和重视程度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宣传力度,让合作社的社员都了解合作社,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把财务管理工作当作合作社发展中的重要事情来抓。

(二)增加资金来源渠道

一是增强其内部融资能力,创新农业合作社股金筹集机制。二是制定吸引外部资金投入的灵活机制,以提高合作社资金实力。

(三)依法建立财务管理体系

合作社应按《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建立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合作社应按《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和业务特点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设置会计科目、账簿。

(四)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合作社会计人员应该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加快知识更新,熟练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合作社的负责人要带头加强学习财会知识,提高全体社员的财务管理意识。

(五)健全收益分配制度

合作社应坚持按农产品交易量(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利润分配返还。合作社要从利润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专款专用,保障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

农业合作社管理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迁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按照《农专法》和《章程》规定,合作社要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1、年度初始,要确定本社发展思路,发展目标,保证措施。

2、每年度要与社员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保证社员产品销售,使专业社有充足的货源保证。

3、组织社员学习社法,让每位社员真正懂法用法,行使社员的权力,履行义务。

4、定期组织对农民的培训,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让社员学技术、懂技术、用技术。

5、要主动为每位社员提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并与供销社联系,为社员提供质优价廉的生产资料。

第四条按照《农专法》和《章程》规定,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一、合作社必须有专兼职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出任,根据实际需设置保管时,应及时设置并且要设置商品保管账簿。

二、合作社所依托企业要和合作社明晰产权,明晰责任,严禁混合记账。

三、即是依托企业法人又是合作社理事长,工资报酬、费用开支要有明确划分界限。

四、合作社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五、合作社要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搞好核算。

1、要按月进行核算,不得半年、一季度核算一次。

2、对需要逐社员记载或核算的,必须进行记载或核算。

3、要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账簿,不得以笔记本、会议记录替代。

4、按季度向县农合联报送会计报表。

第五条按照《农专法》和《章程》规定,做好盈余分配。

每个年度终了,合作社若有盈余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

2、提取公益金。

3、提取风险金。

4、提取以上三项后的可分配盈余按以下顺序分配:一是60%按照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社员。二是前项规定返还后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社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社员。

第六条按照《农专法》和《章程》规定,要充分发挥每位社员管理监督合作社的权力。

1、每年要召开一次全体社员或代表大会,报告生产情况、经营情况、管理情况、年终报告真实的财务成果,并要有详实的会议记录。

2、每半年要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汇报经营成果,查找存在问题,确定下步工作、任务和应采取的措施,要有详细会议记录。

3、每季度召开一次理监事联席会议,由理事长汇报工作,监事提出建议和质询。

4、理事长必须按《农专法》和《章程》规定,按时向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应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及时交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不能越权行事,以权代《社法》,以权代《章程》。

第七条合作社要账目公开,每年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社员有权查询合作社财务状况,财会人员必须及时真实提供,并给予详细的说明解释。

第八条合作社要做到三上墙:一是法人营业执照上墙;二是各项规章制度上墙;三是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上墙。社址整治、卫生、环境幽雅。

第九条合作社要接受主管部门县农合联的财务审计。

第十条每个年度由所在乡镇对各类专业合作社从设置规范、管理民主、核算真实、服务到位、企业效益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农合联。县农合联根据各乡镇考核结果及报送的相关材料及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复查考核,并评选出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十一条凡不按《农专法》规范运作,不按《章程》履行职责,不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核算,且社员有很大意见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到期整改仍不到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收回各级政府扶持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