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的理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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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的理论

社会管理的理论范文1

关键词:社会治理 社会组织 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277-04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全球化浪潮,社会涌现出一批以社会民间力量为主导,以服务大众或互惠为主要宗旨,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的各种正式或准组织性的组织。中国社会组织管理采取双重管理体制,这种双重管理体制既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社会组织实施有效监管的现实选择,也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为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制度和信任基础。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双重管理体制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形成了“政社不分”、社会组织的公众认可度及其自身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如何进行适当的制度安排,如何突破体制困境、构建理想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已成为推动中国社会组织发展,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

一、治理的内涵与基本理念

治理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中诞生的一种理论。该理论主张消解政府垄断公共事务的权力,由政府、市场、公民社会共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而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治理理论是对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这三对基本关系的反思中产生的,现已逐渐成为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价值理念和实践追求。治理理论在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角色的定位以及如何通过相关制度和机制实现三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等诸多重大问题上取得了研究上和实践中的成效。

治理理论的基本理念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治理多元主体论

治理理论认为,治理与统治不同,其本质性区别在于对于权威的要求。治理也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必须是传统管理中的政府。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认识上,治理理论认为,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合理性基础被打破,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而更多的转向为社会主体活力的持续释放提供制度保障这一角色上来。政府从繁杂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用法律、经济乃至政治的途径与方式发挥全局性统筹协调功能,开始做更多的冷静思考、制度研究和长远规划。罗西瑙指出:“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有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因此,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治理理论者质疑政府作为单一中心治理者的合法性,认为公共机构的作用是有限的,主张建立一种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模式,只要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以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二)多元社会管理工具或手段

治理主义者主张运用多元化社会管理工具与手段提高效率,通过运用新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重塑和整合传统管理方式和流程,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和透明度,通过新方法、新技术与政府改革和社会服务的有效结合,使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服务,促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在公共管理的事务中,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运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治理主义者认为,针对社会阶层的分散化、利益群体的多样化趋势,社会治理的手段应由单一向复合转变。多元社会要求权力与利益的分散化,这要求在制定社会方针、政策、措施时必须考虑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以社会最大利益为取向,使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和体现,这要求权力实现的手段的多样化。任何一个社会治理主体都不拥有充足的知识和资源来独自解决所有问题,它们彼此依赖采用不同方法解决不同问题。这样社会治理手段必须由单一转向复合,通过多种方法解决不同社会阶层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原则的认同和形成问题。

(三)多元化社会诉求

社会治理的多元诉求体现在四个层面上。政府治理工具的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行政手段外,以市场为核心的治理工具和机制,财政性工具与诱因机制,管制性工具与权威机制等都可以作为政府治理的手段,甚至能在很大程度上转变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形态。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方面都没有单独应对所有公共问题的资源与能力,另一方面又在各自熟悉的领域拥有解决问题所需的比较优势。各尽所能成为实现良好治理的前提条件。公共权力的多中心化:要实现各尽所能的良好治理,就必须让治理的各个主体参与权力度分享。在立体的合作网络中权力的网络化分布,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强有力约束,保障了其他治理主体在治理活动中的独立。政府与其他主体的互动合作:主体的多元化可能导致不同利益主体的对抗与对立。然而,公共治理是以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的合作网络管理。共同的目标,与相互信任的文化及由此形成的协商对话的行动方式,确保了合作网络成员之间能够精诚合作,弥补各自不足,在公共利益中携手共进。

二、当前中国社会组织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建设成效显著,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一)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规模与速度

近年来,中国社会组织发展进入快车道,社会组织发展的速度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从中国民政部2009年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见图1、表1),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2001年的21.1万个迅速增长为2009年的43.1万个,年均增长超过9.3%,这些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伤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544.7万人;形成固定资产1 030亿元;2009年各类社会组织接收社会捐赠共440.7亿元,其中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183.6亿元。

(二)社会组织的整体影响力逐渐增强

随着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的作用日益显现。据统计,“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全国各类社会组织累计募集款物356亿元,动员志愿者500多万人次,为灾区人民战胜灾害、重建家园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支持,成为抗争救灾的生力军。社会组织已经涉及和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促进经济增长、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之间力量对比的变化

随着中国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力量对比出现了一些变化:通过体制改革,政府努力向现代有限有效政府的方向发展,通过分权与放权的方式向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让渡了发展空间、机会和资源。市场则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基本上已经成长为比较独立的主体构造,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并对政府和社会的治理走向产生巨大的影响。社会组织的发展虽然还面临若干制约,但其发展势头强劲。社会组织的发展代表着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是填补国家组织相对退出后留下的社会空间的需要,是中国促进社会整合与和谐的需要。从三种组织的力量对比来看,政府依然是最强的一方,对其他两方组织发挥着领导、主导或制约的作用。市场组织的力量也大,并有由于市场组织在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与政府之间基本上是合作的关系;而社会组织三者之中力量偏弱,其地位与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还有差距。从社会组织管理的角度看,中国社会组织建设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社会组织发展存在体制。现行社会组织管理采取“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类管理”模式,加之中国社会组织具有官民二重性与非竞争性特点,使得社会组织独立自主发展非常困难,从而陷入“门票难”的窘境。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组织的登记需要具备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和最低限度的人数要求,申请成立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等。这就要求社会组织注册必须通过挂靠政府相关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方能成行。由于被挂靠单位既不能从中获益,且要担当一定的政治风险,因此被挂靠单位自然在选择社会组织时慎之又慎。一些社会组织在找不当合适的挂靠单位时就会出现不经业务主管单位而寻求工商部门登记甚至甘愿处于不合法的灰色存在。这种状况说明采取“一刀切”式的登记管理制度是不合理的,势必造成大量“合法律性”,但却不具有“正当性”或“合理性”的社会组织存在;而把大量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的社会组织视为“非法”,并排斥在管理范围之外,也将导致社会组织管理的覆盖面过窄。

2.社会组织发展缺乏资金与人才。一方面,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缺乏资金。目前,中国民间组织资金最为普遍的来源是会费,由于各类行业组织资金、能力不足,会员覆盖率偏低,因而会费、咨询服务费大多难于维持自身生存发展,经费不足问题已成为制约大多数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出现这种困境的缘由主要在于社会支持不足以及社会组织的市场化程度不高等。中国社会的志愿捐总量仍然相当有限,远远低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水平。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着人才和人员待遇问题的压力。由于社会组织不同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需要通过自收自支解决工资、福利等问题,收入低且不稳,无法吸引高素质人才专职从事民间组织工作,既缺乏热心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又缺乏有能力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高级人才。据统计,中国社会组织人才缺乏现象严重。特别是缺少从事社会工作的专职人员,其次是缺少年轻人才和高学历人才。这种困境主要原因在于制度上缺乏必要的规范。中国现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对社会组织的人员编制、职称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税收减免、收费许可等方面缺乏完善的、相配套的法规与政策,从而导致多数社会组织的队伍不稳定,人员结构老化,缺少应有的活力和作用。

3.社会组织自身公信力有待提高。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面临来自政府和社会的信任与合作缺乏的困境。公民社会理念尚未深入社会,加之许多社会组织的活动在效率、效果和透明度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它们的行动很容易遭到社会公众的怀疑。政府出于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顾虑也间接促成了这种不信任度的扩张。

4.社会组织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中国社会组织立法总体上层次低,政策环境不完备,内容不完善。目前国务院颁布的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出台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和民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等。目前社会组织的法规和规章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社会组织的一些现行管理条例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一些管理条例已经较难适用现实中社会组织的管理。

三、治理理论下的社会组织管理

治理理论认为,公共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社会组织是政府和市场之外的重要治理主体。善治是治理理论的追求目标,善治就是一种良性的治理结构,它需要不同治理主体的合理分工、合作努力,不同主体能够形成一种良性的“伙伴关系”。从治理的理念出发,中国社会组织建设的关键是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良好的“伙伴关系”。国家和政府应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产品、改善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参与政策制定和反映公民诉求、保护弱势群体、促进民主化进程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政府需要切实转变职能,对公共领域中容易产生政府失灵或市场失灵的部分交给社会组织,培育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从实现良好社会治理出发,我们对社会组织管理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稳定结构

从制度设计层面看,培育社会组织的制度性前提是政府职能转变,把原来由政府包办且办不好的事情剥离出来,以项目招标和委托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才能实现功能重新定位;把部分公益交由公益类事业单位承担,以实现政府、公益类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功能耦合。在行政管理领域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政府要从促进市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积极转变职能,为社会组织发展让渡空间,给予社会组织提供更多的支持。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市场规则、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更加高效率地实现其宏观层次的职能;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更多地接替政府以往在中观层次的职能,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宏观与微观之间进行协调,向社会提供更多的更具灵活性的公共服务,促使其自身获得更快的发展。

(二)转变观念,政社分开,建立良好“伙伴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激活了一大批企事业单位。但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调整方面则显得较为滞后。目前中国社会组织具有官方色彩浓厚,民间性、自治性相比较为淡化的特点。许多社会组织在组织、职能、活动方式、管理体制等多方面严重依赖政府,甚至仍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这种状况导致社会组织在发展中容易忽视或难以代表会员的利益和愿望,从而丧失必要的社会信任和支持,也影响到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因此,有必要调整和规范业务主管单位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实现政社分开。根据社会治理理论的要求,政府应树立与社会组织平等、互信、合作的观念。现代社会组织并非简单的压力团体和国家管理的对象,更是现代社会治理伙伴。社会组织的低度发展,既不利于国家组织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也不利于市场组织的现代化发展。因此,政府要转变社会组织是其下属部门或隶属单位的过于行政化的趋向,真正将社会组织视为“良好伙伴”,视为社会主体自我协调、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树立与社会组织平等、互信、合作的观念。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社会组织有序运行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和问题,加强调研,进一步完善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资、职称、保险、福利等方面政策法规,切实解决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在行政法规层面,应争取早日修订和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关于行业协会、公益医疗机构、公益教育机构等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组织的专项管理条例,逐步建立分类监管的行政法规体系。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管理体制由重入口登记向准入和日常管理并重转变。政府要放宽社会组织的“准入条件”,将数量庞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纳入国家统一的管理体系之中,以体现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在此基础上,逐步加大对社会组织日常运作的管理,对其运作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其行为的后果及质量进行制约和监督。另外,加快研制社会组织的基本法也是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社会组织的统一立法,没有将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置于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之下,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登记成立、活动原则、经费来源、税收待遇、监督管理、内部自律等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容易产生法律缺位现象。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社会组织服务水平

社会组织建设既要从政府管理入手,也要努力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的参与社会管理的素质与水平。首先,要在社会组织专业人才方面加大投入。拥有一批高素质、乐奉献的优秀人才,对于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社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是拥有良好业务能力、专业素质和奉献精神的人才队伍。大力引进人才,特别是要加大对年轻、高学历、专业化、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力度,这是社会组织从源头上消解人才困境的关键;还要加大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社会组织工作者的专业知识、相关知识以及社会组织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社会组织专业人才的解决社会问题的实践能力,真正发挥社会组织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其次,要加强社会组织的组织文化建设。文化是组织的灵魂。没有一个积极健康的组织文化,社会组织的功能就不能充分发挥。一方面,社会组织要做好自身定位工作:明确社会组织的宗旨,确定组织发展的目标与愿景,建立组织文化,提高社会组织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另一方面,根据组织自身特色提供志愿服务、直面社会问题,为弱势群体争取权利、表达诉求,建立起代表自己特点的团体文化和基本价值观,形成社会组织行为标准和伦理守则的动力和机制。最后,加强国际联系,提高社会组织品位。在全球化的浪潮中,社会组织的发展也要立眼于全球,走国际化路线。不仅要努力学习国外社会组织的先进经验,加强自身的基本建设,提高专业化素质和能力;还要积极向国外发展,加强与同类国际组织的交流与联系,真正做到与国际接轨。

总之,治理理论倡导的多元共治思想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大组织结构之间均衡发展的思想具有借鉴意义。当然,作为西方行政管理的一种理论构架,治理理论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鲍勃・杰索普将治理理论的内在困境概括为四种两难选择:合作与竞争的矛盾、开放与封闭的矛盾、可治理性与灵活性的矛盾、责任和效率的矛盾。运用社会治理理论必须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中国强政府、弱社会的背景下,如何重新定位政府作为合作网络中的特殊行动者的角色尤为重要。总体上我们要向社会治理多元化的趋势发展,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在三大组织之间的力量对比,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管理与社会建设的重要一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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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杜言明.多元社会治理中的政治参与[J].湖北社会科学,2007,(7).

社会管理的理论范文2

能动司法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顺应社会对司法的客观需要而创造性地提出的解决纠纷的司法方式。能动司法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指法院及法官能动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应当具有的潜在功用和效能。这种司法权的运作方式因其目的的服务性、过程的多方参与性、互动性及实现的民主性,能够契合新时期社会管理的需要而成为广义的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功能的内容丰富,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其一,法官在能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不仅是在司法而且还在创造法,进而重塑社会秩序;其二,能动司法过程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能动司法裁决结果能够为解决其他社会矛盾提供参照;其三,能动司法具有维护多元利益、均衡社会与个人利益的功能;其四,能动司法具有创新社会管理功能。

但是,能动司法理论上的困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阻碍了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功能的开发和运用。其功能的实现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现有管理水平影响能动司法功能发挥的效果;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能动司法规律和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能力,同样影响着立法者和司法者在一定条件下对能动司法实现路径的选择,以及能动司法过程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功能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来实现:其一,能动司法的主体应深入司法工作实际,适时补充完善司法解释,多管齐下完善调解机制,以有效发挥能动司法重塑社会秩序的功能;其二,应注重诉讼主体间矛盾的有效化解,强调司法过程中法理情的有机融合,以开发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并以商谈合意为基础维护司法过程中的多元利益;其三,应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创新解决矛盾的方式,适时调整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以实现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的功能。

(摘自《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第29-36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430073]、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475001])

社会管理的理论范文3

关键词:共管理;管理学;社会管理论

内涵是关于事物的本质属性。揭示事物的内涵是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的基础和前提。 然而,我国关于公共管理问题的讨论与争鸣虽早已开锣,但对其内涵却未有很深入的研究, 已有的看法意见不一。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将管见和盘托出,就教于行家、学者。

一、公共管理的概念与类型辨析

(-)关于公共管理概念

公共管理研究与教育正在华夏大地兴起,专家学者推出的教材、著作、论文颇为可观。 但是在什么是公共管理问题上,可谓见仁见智。不说中国,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国家也 有类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公共管理”概念象“瞎子摸象”,难以确定。在此,本人拟 作一次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尝试,把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为: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 动。具体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 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作为管理,公共管理和其他管理(如工商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运作等方面,有许多 共同之处。但作为“公共”管理,它在研究对象及其特点上,又与其他管理有明显区别。以公 共管理与工商管理为例,公共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事务及其 管理过程,而工商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工商企业及其经营过程。两者的具体差异在于:一是管 理目的不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公共利益,工商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组织利润;二是 管理性质不同,传统的公共管理具有垄断性,工商管理则具有竞争性;三是管理手段不同,传 统公共管理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经济手段;工商管理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 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我们既要把握二者的联结点,更要着力找出二者的差异处,以求对 公共管理有全面的认识。

(二)关于公共管理类型

为了加深对公共管理概念的认识,我们须进一步对其作外延分析。概念的外延是指该 概念囊括的所有事物。公共管理的外延即指它所管理的一切公共事务。为了对“一切”有概 括性认识,我们又要对它们作“类型”求解。笔者认为,就宏观而论,世上所有的公共事务可 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公共事务二是政府公共事务,三是社会公共事务。

1.国家公共事务。据英国《大众百科全书》对国家作出如下定义:“由政治单位在其管 辖的范围内制定规则和进行资源分配的机构。政府的功能:①立法;②司法;③执行、行政管 理。”这是广义的政府(国家)观。应当指出,这里所指的国家是特指狭义的国家,即广义国 家中最重要的部分①立法以及②司法。这种国家公共事务主要包括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 土完整,制定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等,侧重于与国体、政体方面有关的,关乎整体职能把 握的宏观控制和影响类型的公共事务。

2.政府公共事务。《美国百科全书》指出:“政府一词适应于管理团体和国家的机构及 其活动。通常它指的是诸如英国或日本这些民族国家或其分支如省、市地方政府的组织机 构及法定程序,就这一方面而言,政府对已经确认为某一民族国家中成员的事务进行管理。 由此可见,政府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治理机构。”应当指出,这是狭义的政府,它专指一 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这种政府公共事务包括政治选举、行政区划与国家礼仪 方面的政治性公共事务、国家安全公共事务、对外关系公共事务、人事行政公共事务、财务行 政公共事务以及机关内部的公共事务。

3.社会公共事务。这里的“社会”并非“人类社会”的广义“社会”涵义,而是专指“政府 管理社会”中的中观的“社会”,这里的“社会”,即将社会管理与政治、经济管理职能并列的一 个领域,它主要涉及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社会公共事务。这种社会公共事务主要包 括: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社会服务、社会公用事业以及维持社 会秩序的公共事务等。这种类型的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联系最 紧密,同时这部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是直接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实施对象,因此,它所显示的 社会公共性也最强。

如前所述,公共管理是指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由于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 可以归纳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三大类,因此,我们也应该把种种 公共管理归结为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正是这“三足鼎立”共同构 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庞大的公共管理体系。我们既要从个性去分清它们的差异,又要从共 性去归纳它们的统一,用共性与个性相联结的辩证法去把握公共管理的真谛。

二、社会性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内涵

如上所述,公共管理是由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公共管理构成的,因此,“国 家”、“政府”、“社会”都分别是公共管理的内涵之一,然而,比较而言,只有“社会”才是公共管 理的共同内涵。对此,可以从如下几方面阐述:

(一)公共管理主体的社会性内涵

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下面分别阐释它们的社会职能特征。

1.国家的社会职能。正如恩格斯所言,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 阶段上的产物。只有到了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 为了使这些对立方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 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 “秩序”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 家。因此,国家来自社会,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

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理论从天赋人权的自然法理论出发,认为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契约的 结果。该学说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 都有运用上天赋予他自己的价值和趋利避害的权利。然而,每个人在运用上天给予的权利 去实现自己的价值的时候,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为了不致于使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将 自己和整个社会归于毁灭,于是人们运用理性来解决冲突。即人们坐下来协商,将上天赋予 他们实现自己价值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主权者”,权利让渡的过程就是国家产生的 过程,而这个“主权者”就是国家。 这种以天赋人权的自然法理论为核。动的社会契约学说,把人们契约的原因归结为人与 人之间的冲突,把国家说成是人们契约的结果,从而否认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 物,这固然不对,但是,它肯定了消除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契约内容。因此,社会契约 理论虽然否认了国家是社会矛盾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但表达 了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来自于“社会契约”的观点。国家的产生和存在表明 国家和社会是不可分的。国家不是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力量,是社会矛盾运动的结果,社会 是国家产生、存在的基础。这清楚地表明了国家的社会性特征。还有,国家不仅不是从来就 有的,而且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当社会发展到具备消灭阶级的条件时,国家就随着阶级的 消灭而自行消亡。这也是国家依赖社会的表现。此外,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对社会也 发生不同的作用。也就是说,国家对社会的作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就整体发展趋势和规律而言,社会越向前发展,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越强,国家对社会发生作用的领域 就越小,作用的强度也越弱。由此,国家对社会的作用呈现出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在政治统 治职能不变的同时,国家的经济职能、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和科技文化职能不断扩展;政治性。 统治性职能越来越依赖于管理性、服务性职能作用的发挥。总之,国家存在于社会之中,以 社会的存在为基础,我们不能离开社会来谈国家的存在和作用。

2.政府的社会服务作用。作为国家伴生物的政府,与国家一样,仅仅同社会发展的一 定阶段相联系,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要永远存在下去。政府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不仅其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其对社会作用所形成的政府职能,也是以社会的 发展需要为基础的。当代政府与近代政府、古代政府的差异,都是因为社会的发展在政府的 各个特性中,注入和融入了不同时代社会的具体发展要求和时代特征所使然。还有,历史上 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对社会发生作用的范围不同,并不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意志,而是在 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统治者的要求。如果一个政府不能有效地吸纳、代表和反映 社会对它的要求,如果一个政府对社会的要求没有任何回应能力,那么,这个政府就是一个 没有能力的政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政府的生命力来自于它的社会服务 作用。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其行为导向,而不以政府自身规定的 规则为行为导向,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政府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而不是要削弱它,是 把政府从低效率和高成本中解放出来的有效举措。

3.社会公共组织的社会性特征。至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各种社会性组织,它们本 身就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只不过在阶级社会,各种社会组织是依附于国家和 政府组织的,是作为国家和政府组织的附属物而存在的,并且在不同程度上打上阶级的烙 印,有着不同程度的政治色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 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服务能力的增强,这些社会组织必然要逐渐摆脱这种依附的地位 而成为独立主体。在国家、政府消亡了的情况下,整个社会就将依靠这些社会性组织来进行 自我管理,规划和实现社会发展。只不过到那时它们已经完全丧失掉了阶级性、政治性。因 为,在对人的统治与管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的时候,这些组织就变成 了纯粹的管理性的组织。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各种社会组织还不能真正成为独立 的组织,社会仍然将处于国家组织、政府组织与这些社会组织同时管理、双轨运行的局面。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抹煞它们的社会性。随着我国政府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完善, 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承担的大量社会职能将更多地由社会组织去承担。我们 应当顺应社会历史潮流,不断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自主性,扩大这些组织的社会性成分,向 着它们成为真正的社会组织远大目标迈进。

(二)公共管理对象的社会性 公共管理的对象,即公共管理客体,就是社会(这是广义的“社会”)公共事务。根据各自 性质的不同,社会公共事务又可分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在这 里,可以说,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和社会性是同义语。因而,我们研究公共管理对象的社会性, 也就转换到研究以公共管理为对象的公共特性上来。

“ 公共”的对立面是“赢利的”、“私人的”和“企业的”。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可以大略从以 下几个侧面去分析。

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于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是公共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而不是私 人或私人组织。这正如文章的前一部分所论述的,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即公共管理的主体, 就是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各种公共组织。

2.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了公共管理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利 益和公共服务。

正如所揭示的,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是统治 阶级用来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但即使这样,在有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社会之中,运用公 共权力所进行的政治统治,也必须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基础,以执行社会性职能为基 础。因为这是国家、政府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 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职能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 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他还指出,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 它们首先都是“河谷灌溉的总经营者。”这些论断表明,理论作为有鲜明阶级性 的革命的理论,也从来没有忽视政治统治的社会性基础。相反,而是把社会性提到了政治统 治得以维持的基础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

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进行了深刻批判的基础上,揭示资产阶级国家 的本质,指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这 一著名论断不仅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而且说明了管理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是资产 阶级国家的主要特征。只不过,它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个别资本家或工厂主管理工厂、企业的 方式,它主要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管理并具有强制的性质。因此,国家、政府的公共性(社会 性)特征,主要的表现在于,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 现。它体现的正是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因而它总是集中反映和代表一定社会的 利益和意志。

此外,还要认识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目的,也在于为了维护和实现公共利 益,有时甚至实现个人利益本身就是公共任务,如向贫穷者提供社会救济等。当代西方国家 的政府改革运动,主张以社会公众的偏向和需要作为政府行为导向,强调顾客意识,树立服 务对象为上帝的观念,正是在这种公共事务的社会性要求压力下,采用新的统治手段与方 法,从而也使西方国家政治统治进一步巩固,实现其自身的利益。

应当指出,这里讲的“公共”、“社会”是抽象的范畴,现实的“公共”、“社会”却是十分具体 的,是依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因此,资产阶级要做到真正凌驾于社会、代表整个“社会” 是不现实的,马克思、恩格斯用“表面上”三字来表述,是很确切的。但其社会性是显而易见 的,我们不能因此而抹煞它的存在。

(三)公共管理活动和过程的社会性

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了公共管理活动的社会责任和绩效要求。在公共管理活动 的绩效方面,公共性要求对绩效决不能简单地用利润或效率标准来进行衡量,而是必须用服 务效果、质量和公众满意的程度等多种尺度作标准。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行政学 理论,基于对传统行政学以经济和效率为基本目标,忽视了公共行政所应肩负的广泛的社会 责任,其结果是在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时代,长期存在着普遍失业、贫穷、疾病、无知和绝望, 构成对现有政治制度的根本威胁的批判,从而提出了公共行政改革应将“效率至上”转为“公 平至上”,建立民主行政模型。为此,提出了公共行政组织设计方案应遵循的两个基本目标: 其一是顾客导向的行政组织形态,即以公众——公共行政服务的顾客的需求作为行政组织 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其二是应变灵活的组织形态,即加大组织结构的弹性,以便能够对外界 的刺激作出迅速的反应。将社会公平和广泛的社会责任提高到作为公共行政追求的首要价 值目标,倡导民主行政,是新公共行政学理论的主要贡献。为此,这一理论也成为了西方国 家政府改革运动所依据的一项重要理论。这种强调政府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行为导向,纳 税人以政府实际的工作结果而不是以其工作及过程为纳税尺度的理论,有效地推动了政府 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公共管理事务和活动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共管理活动和公 共产品供给的广泛参与,以及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社会公众对公共管理活动的广泛参 与,主要表现在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影响,通过立法、司法机构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以及通 过各种渠道对政府活动的舆论监督等,从自身利益的关。心和实现角度,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 制定和实施过程。在部分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由政府的垄断供给转变为通过合同出租和 非国有化手段,把原先由政府包揽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一化转变为民营化,将其投放市场,由 各个竞争主体和社会公众自己来提供;对那些不便或不能推向社会的公共产品的提供,也改 用合同的形式,以竞争招标手段,交给社会公众承担。在实现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方面, 也由原来的“黑箱”操作,变为“金鱼缸里生活”,让社会公众知晓,让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新 闻媒介和公众了解活动内容,随时可以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电子政务的推行,使得公共 管理活动的公开性进一步增强。上述种种公开性、参与性及其非国有化等关于公共管理过 程的环节和变化,实际上都是公共管理社会性的体现。

总之,无论是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务,都是公共事务的有机组 成部分;无论是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务,社会性都是它们的共同性 内涵、基础性内涵。我们应从最普遍、最基本的意义上去准确把握这种社会性特征的内涵, 并以其为一个重要依据,搞好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建设,包括构建严谨的公共管理学学科 体系。

三、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上面集中阐述了公共管理的社会性特征,但是不能由此掩盖公共管理的政治性内涵。 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一定阶级的国家机器(包括政府)是实现该阶级政治统治的政治组 织。因此,历来国家、政府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治性,这已是常识性的问题了。一般而 言,就是前述意义上的社会公共管理组织,也或多或少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特征,其中不少 本身就是社会政治团体,不可能没有政治性。一言以蔽之,讲公共管理是不能不“讲政治” 的。因此,这里就有一个正确把握社会性与政治性的关系问题。

(一)公共管理的社会性与政治性是相辅相成的

1.公共管理的社会性是政治性的基础,政治性寓于社会性之中,没有社会性就没有政 治性。我们研究公共管理政治性时,一定要明确社会性的这种基础地位与作用,坚持以是否 推动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方向作为先进的与落后的政治的最后标准。

2.政治性是社会性的保证,社会性以政治性为指导。在阶级社会和存在着阶级与阶级 斗争的社会里,没有政治性也就很难或者无法体现社会性,实际上,没有全面地体现社会性, 在阶级社会里,不靠国家、政府把社会控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内,社会难以存在,更不用说进步 与发展了。因此,需要把一定的政治灌注于公共管理之中,坚持用先进的、科学的政治去保 护和发展社会。

(二)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向最高(终)目标迈进

公共管理的社会性与政治性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的关系,从彻底的唯物辩证的 宇宙观来看,从时间论,社会性比政治性更长久。因为国家、政府产生之前就有人类社会了, 国家、政府还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自行消亡,而社会将长期(不是永远)存在着。再者,从空 间论,广义的“社会”是指人类社会,包括国家、政府以及社会上的一切存在,而国家、政府则 是人类社会系统中的一个或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简言之,社会性要比政治性宽泛的多。从时 间论,政治性存在于社会历史长河中的一个漫长的阶段,社会性的存在比政治性的存在长久 得多。作为一个彻底的辩证唯物论者,“路就在脚下”,应该着眼长远,着手当前,正确地做好 当前所承担的每一项公共管理工作,为实现无阶级、无国家、无政府的,我们的先贤所谓的 “世界大同”的目标而奉献有限人生的一份又一份热和光。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改革也称得上 是朝着这个远大方向努力的一个工程!

四、根据公共管理的客观属性构建公共管理的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问题是学科建设的基础和重点。公共管理研究在这方面虽然已取得了可喜的 成果,但不能说已经完全解决问题了。事实上,尚有不少问题需要深入地研讨。其中,一个 带有根本意义的问题,就是公共管理学科体系的构建问题。

公共管理学科体系的构建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是“界域”问题。即这里讲的学科体系是 “门类”学科体系,还是一级学科体系,或者是一门公共管理课程的体系。就“公共管理”而 言,还有一个综合“三界”(国家、政府、社会)的公共管理与分门别类的公共管理的关系问题。 笔者这里拟按“公共管理概论”的范围定位提出一个研讨意见。

社会管理的理论范文4

[基金项目]河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企业非正式组织类型分析与治理研究”(项目编号:SQ121024);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基于公共服务的河北电子政务Web2.0研究”(项目编号:HB12TQ00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与推进河北沿海地区发展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2BJY005)。

[关键词] 非正式组织 非正式群体 社会管理 公共管理

在社会管理的研究与实践中,“非正式组织”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概念,但人们对于这个概念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对这个概念进行一下梳理和厘清。

一、语词“组织”一词

非正式组织不仅在国内还是国外,在具体界定上都存在争论,而且话语系统也不统一。在英文中指向非正式组织的语词有:Informal Groups、Informal Organization、Small Groups、Group、Potential Organization、Potential Group、Coterie等,通常用的是Informal Groups和Informal Organization。在中文中指向非正式组织的语词有:“非正式组织”、“非正式群体”、“非正式团体”、“小团体”、“非正式小群体”、“小集团”、“小圈子”等,通常使用的是“非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群体”。“非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群体”可以与Informal Groups和Informal Organization分别对应。

“组织”(对应于英文organize或organization)是一个源于生物学的概念。生物学中,由形态相似、功能相同的一群细胞和细胞间质组合起来,就称为组织。这是动词语义,组织也有名词语义。细胞分化产生了不同的细胞群,每个细胞群都是由许多形态相同,结构、功能相似的细胞和细胞间质联合在一起构成的,这样的细胞群称做组织。组织是构成器官的基本成分。许多器官联系起来,成为能完成一系列连续性生理机能体系,称为系统。例如由口腔、咽、食管、胃、小肠、大肠、以及肝、胆、胰等一系列器官联系起来,共同完成食物的消化和吸收,组成了消化系统。此外,还有运动、呼吸、泌尿、生殖、循环、神经、感觉和内分泌八个系统。这八个系统就构成了“人的生命”,使人成为一个整体。随着生物学的普及,“组织”(指organization或organize)一词应用到社会科学中或社会生活中应该在欧洲文艺复兴之后。我国古代汉语中的“组织”一词完全没有生物学的含义,主要是指“织成的织物”、“经纬相交、织作布帛”,尽管后来也引申为“安排”、“整顿”、“管理”等含义。大概是在西方文化传入我国的18-19世纪,我国已经开始普及使用“组织”一词了。

“组织”(指organization或organize)一词,最早可能是在社会学中被作为学术用语使用的,后来在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哲学等普及使用了。

在管理学中,“组织”一词的涵义也有名称和动词两个方面。从名词看,指组织结构,即:反映人、职位、任务以及它们之间的特定关系的网络。这一网络可以把分工的范围、程度、相互之间协调配合的关系、各自的任务和职责等用部门和层次的方式确定下来,成为组织的框架体系。从动词看,指维持与变革组织结构,以完成组织目标的过程。通过组织机构的建立与变革,将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要素、各个环节,在时间上、空间上科学地组织起来,使每个成员都能接受领导协调行动,从而产生新的、大于个人的和小集体的功能简单加总的整体职能。[1]

二、“群体”与“组织”

汉语中“群体”对应英文有二:colony、group。前者指“由许多同种生物的个体组成的整体”,后者“同类人或事物组成的整体”。本文中的所谓“群体”主要是指后者,指“group”或“groups”。“群体”一词在汉语中很早就开始使用。群体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但不是任何几个人就能构成群体。群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以一定的方式联系在一起进行活动的人群。“群体”有其自身的特点:成员有共同的目标;成员对群体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群体内部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具有共同或相近的价值观、世界观或方法论等。[2]群体具有生产和维持。群体的价值和力量在于其成员思想和行为上的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取决于群体规范的特殊性和标准化的程度。群体的规范具有维持群体、评价和导向成员思想和行为以及限制成员思想和行为的功能。[3]在群体中,群体规范也分为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当非正式规范与正式规范不一致时,群体成员不一定按照群体正式规范去行动、去行为。事实上,群体规范群体个体行为的制约表现为服从和从众。[4]群体规范通过内化-外化的机制影响个体思想和行为的变化,是管理上通过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群体规范培养好思想、好品德的心理依据。[5]

社会管理的理论范文5

[关键词]社会风险 管理 伦理责任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1—0126-04

社会风险管理的方法与手段多种多样,包括法律、政策等。然而,如果脱离了伦理责任,再精辟的设想都可能成为乌托邦。因为失去了责任感的社会,一切有益的方式都无济于事。从根本上讲,风险问题的产生正是源于对伦理责任的蔑视。社会风险管理的伦理责任问题之所以被关注,不仅因为我们今天所遭遇的社会风险都来自于人类实践活动本身,是人自己制造的而非外生的冲突,更重要的是,它关系到人类的安全生存与幸福生活。因此,从伦理责任视角去审视社会风险管理,将是一项重大而又根本的研究课题,无论对中国还是世界的和谐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伦理责任是社会风险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工具理性的理念支配下,人类的实践活动呈现片面发展态势,人为地产生了诸多现代化的副作用或负面效应,它们威胁着今天乃至未来人类的生存与生活,致使我们生活在现代文明的火山上。社会风险充斥着我们今天的生活,处处对和谐社会的发展制造障碍,以至于有一种观点认为,世界性的风险社会成为这个时代的代名词。

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同样存在着人为性社会风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促进了社会飞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迅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日趋提升,现代化进程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它意味着我们艰辛的劳动得到了实践的认可,一种高效率的发展模式与发展理念得以推行。但也不得不清醒地认识到,伴随社会转型加速生成的各类社会风险为我们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诸多风险暗藏在社会中,直接威胁着我们的经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人们的幸福生活甚至生存,它毫无掩饰地警示着我们现代化的实践活动。换言之,中国现代化的发展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突出表现在资源浪费、环境恶化、生态失衡、贫富差距过大、社会不和谐现象层出、不正当赢利、结构性失业与就业问题、个体化对传统的消解、一部分人被边缘化并陷入贫困状态、频发、突发性事故时有发生、物质主义盛行、意义丧失等方面,这都将直接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致使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遇到了极大的障碍。它以一种外在的风险形式影响着现代化的进程。面对这些具有威胁性的风险,我们不得不警钟长鸣,同时要有所作为。

通过反思风险社会,我们不难看到,风险社会就是组织化不负责任的社会状态。在这个社会中,“责任”已成为过时的概念。有一种趋势认为,责任后文化是价值观的“零点”,同时也被看作现代“虚无主义”的顶点。20世纪60年代,法国哲学家卡斯托利亚迪斯(Castoriadis)认为,那种非好即坏的共识已不复存在了,随之形成的普遍看法是,你可以做或不做任何事,只要于已有利就没有什么是不对的。从这种意义上讲,风险社会又是“后道德”社会、“后责任”社会,或者说是处于伦理责任困境的社会:道德风险社会。

一般认为,责任是一个法律概念,是用来判定某个主体违背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应承受的不良后果。然而,责任也是一个伦理概念,它构成了人们认识道德义务的基础。哈耶克认为,责任实质上超越了我们通常视之为道德的范围。他说:“我们对我们社会秩序的运作的整个态度,亦即我们对此一秩序在确定不同个人的相对地位时所采取的方式的赞赏或反对,都与我们对责任的看法有着紧密的勾连。”伦理与责任问题以一定的方式被引入到生活方式的选择中,让我们看到了风险社会的伦理困境。这些困境涉及如何驾驭生存矛盾与限度问题,知识、科技发展与限度问题,权利与义务(责任)问题,整体的人的生存受到冲击问题,等等。这就意味着责任概念超越了强制范畴,其重要意义在于它在引导人们进行社会管理时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一个管理良好的社会应当做到:一方面,人们的行为都应当由责任感来引导,而这种责任感应当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另一方面,公共舆论应当树立责任观念,为人们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指明伦理方向。由此,在社会风险管理中,伦理责任本身既是重要内容,又是根本手段。

二、伦理责任是社会风险管理的内驱力和内在保障

首先,伦理责任是使人性向善的内在动力。德性“是一种更神圣的东西,被一种几乎不可见的东西推动,在它自己的道路上愉快地行进”。作为德性之一的伦理责任,可推动人的行为向良性的社会秩序行动,它可激发人向善的主观能动性。不仅如此,伦理责任本身还调整与控制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关系,对他人、社会和自然担当起一种责任。由此,主体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动性、自由性、创造性便与现实性、客观性统一起来,其能动性和创造性便可得到进一步的展现,社会责任自觉意识由此生发。“首创性和责任、成为有用乃至不可或缺之人的感觉,是人类灵魂必不可少的需求。”从另一个角度看,创造性本身就是一种责任,是推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责任,是使一个民族不断取得新胜利的责任。当整个社会成员都有了这种责任感,那么,整个社会就会朝着自由、健康、和谐、安定、有序的方向前进。责任意识足以支撑起政府与管理者的强烈的风险意识,使他们在行使管理职能时能够前瞻性地预计到风险所在,并防患于未然,在风险转化为危险时,管理者能够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如此,我们的风险管理又有何愁,风险可不战自退。

其次,伦理性的东西是具有现实性的东西,它与人们的行为和生活紧密相关,法以伦理为其承担者和基础。“法不过是整体的一个分支或是像藤类植物,攀缘在自在自为地屹立着的树上。”在这里,伦理是自在自为的大树,法乃是这棵大树上的分支。法律的制定起源于一个社会的伦理性规范,伦理性的东西往往表现为风俗、习惯等文化形式,为了使那些伦理性规范得到强制执行,法律得以产生,此时,某些伦理责任便转化为法律责任。如果某项规则在伦理上被认为是不可取的,那么,无论如何它也不可能被制定为法律,否则。不仅不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反而会阻碍社会的进步,严重者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风险,至少不会给社会带来福祉。只有当某些伦理规范被认为需要强制执行时,伦理规范才能转化为法律规范,伦理责任才会转化为法律责任。

最后,责任感是一种自觉承担责任的伦理品性。康德认为:“行为容易受人强迫,而意向决不受人摆布。道德谈的是意向的义务,而法律所关心的是可能被强迫的、行为的外在职责。法律并不过问实现这些职责或者违背这些职责的意向。”伦理主内,法律主外,法律只是外在约束,伦理则通过内心的感化和情感的熏陶以达到规范主体行为的目的。在康德看来,“国家刑法之建立并不基于要维护国家的权力,而是基于伦理的报应的必然性”。法律的强制有效性只是暂时的,只有当政府和社会管理者强硬执行时,它才具有绝对的有效性。与此相应,伦理性的东西是使主体从内心得到感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实现履行责任的意向。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改造人的主观世界”。主体的主观世界一经形成,责任意识便可得到提升,就会在整个社会形成责任自觉的氛围。我们与其不断地在风险爆发后对某些管理者施以刑罚,不如事前实现与加强管理者伦理责任人格的培养,这才是社会风险管理的最根本路径。

如果说技术是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物质保障机制,制度是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强制性约束机制的话,伦理责任则是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内驱力和内在保障力量。现代社会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那就是技术、制度和伦理呈三足鼎立之势,共同支撑起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在这个三足鼎立之势中,伦理责任又充当着技术与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是根本上的源头作用。伦理责任可塑造公民善良的人格,形成优良的道德风尚,为技术与制度管理提供基础性的动力和保障。伦理责任是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应有追求,它决定着现代风险管理理念与境界的提升,因为伦理性的管理“既是一种‘人性’,一种‘道德哲学’,一种‘精神科学’,又是一种‘严谨的科学’”。现代社会风险管理与伦理责任是关联在一起的,追求卓越的管理就是追求伦理性的东西。伦理性的管理同时又是对人的尊重,是实现人本性、和谐化的现代风险管理的根本所在。优秀的政府或管理者的秘诀就在于,懂得人的价值观和伦理责任的内在本性,懂得如何把人的内在心理效能发挥到极致。

三、增强伦理责任意识,提升社会风险的复合管理水平

中国的经济社会在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遭遇到诸多风险,同样表明了一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状况,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多不符合、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问题,因而需要我们关口前移,找到风险所在的源头,加强风险的复合治理。

社会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复合主体,即政府、市场、家庭、民间组织、公民个人等。管理的目的在于谋取公民利益最大化,从总体上提升社会利益和公平正义,因而政府的决策必然要考虑到正义与幸福的价值问题,这是一个伦理价值问题。处理复杂的风险问题,以保障社会定宁和谐和人民生活安康,是国家与政府的责任。复合治理就是“要综合运用经济调节、行政管理、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复合治理就需要复合主体之间动态协调、相互平衡,积极挖掘源头,构建相互支撑的联动机制。这是社会风险管理的复合责任:既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各社会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这个复合治理,意在强调多方参与、共同治理。风险本是客观存在的,发展的道路上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矛盾与冲突。关键在于要及时弄清风险产生的原因、发展与规律,从根源上进行分析、化解风险,把社会管理的突破口前移,以便增强化解、治理风险的前瞻性、主动性和有效性。

第一,提高政府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在制度转轨过程中,政府的社会风险管理能力的削弱是整个转轨失序的首要原因,将会引爆所有潜在的社会风险。因而,提高政府的综合管理能力成为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改革政府内部的风险管理结构,充分提高政府对市场与公民社会的综合监管能力,另一方面要求我们不断调整政府与市场、公民社会的关系,使之形成优势互补的联动机制。提升伦理责任意识,建立问责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第二,强化个人与组织的责任意识。责任感的强化有利于公民个人与组织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与风险识别能力,以提高其实践行为的理性程度,充分预测危险爆发的可能性,并相应提高其决策能力。与此同时,积极培育和不断完善壮大市场和公民社会,充分挖掘它们在现代治理中的潜能,使之发挥最大的治理功能,利用公民社会来有效地制约市场的无限扩张。加强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感教育,使他们从思想上认清其肩负的神圣职责,快速有效地遏制风险的进一步发展和升级。

社会管理的理论范文6

[关键词] 心理契约 社会交换 公平理论

心理契约作为反映组织-员工关系的关键因素,最敏感和最集中地反映了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雇佣关系调整导致的企业-员工关系变化,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就成为组织行为学家研究的重点。心理契约关注的组织-员工关系是一种双方互动的社会交换关系,交往双方互惠互利的理念成为其关系发展的动力。

一、理论概述

1.心理契约理论概述

美国组织行为学家阿吉里斯在其1960年所著的《理解组织行为》中,最早提出“心理契约”这一概念,说明在员工与企业的交互关系中,除存在正式的雇佣契约,还包含内隐的、非正式和非公开说明的期望。莱文森(1962)等人认为心理契约是组织与员工之间存在着的隐含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的总合。施恩在1980年的著作《组织心理学》提出心理契约是“每一组成员与其组织之间每时每刻都存在一组不成文的期望”。近年来,以罗素为代表的学者把心理契约界定为:雇员个人以雇佣关系为背景,以许诺、信任和知觉为基础而形成的关于双方责任的各种信念。心理契约就是员工对企业存在着各种内隐的、含而未宣的、为公开说明的期望,是知觉性的和个体性的。

2.社会交换与公平理论概述

社会交换是美国社会学家霍曼斯等人(1958)借用和修正古典经济学的功利主义假说发展而成的反应人与人社会交往的理论学说,该理论从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动机出发,说明个人为获得报酬或避免惩罚而选择理性行动。古尔德纳(1960)提出社会交换理论中的互惠原则,认为人们应该帮助那些帮助过他们的人,并不应当伤害那些帮助过他们的人。社会交换就是指存在于人际交换中的社会心理、社会行为方面的交换,其核心是“互惠原则”。

由社会交换理论发展而来的分配公平理论,被亚当斯(1965)等人发展为公平理论,该理论说明收益与代价应当是公平的,并指出社会交换的双方追求投入-产出的相对平等。在双方交往中表现为:如果一个人的收益与投入之比与另一个相同地位的人的比率大致相同,则认为实现了公平分配,心理上比较平衡,社会交换过程也会继续;如果自己两者之比低于对方,则产生抱怨或愤怒等消极情绪,并选择减少投入或中断交往;如果自己两者之比远高于别人的,则觉得内疚并设法补偿。

心理契约正是基于社会交换理论和公平理论基础上提出的。它的基本假设是:组织与员工之间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双方均需要有付出才会有收益。

二、心理契约与社会交换、公平理论的关系

1.社会交换与心理契约的关系

社会交换对员工心理契约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依据互惠规范,当企业给员工提供了恩惠或使其享受到了实际的利益,员工感知企业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心理契约,就倾向于对企业许下更多的承诺和表现出更高的忠诚,并对心理契约中“组织的责任”有更高的感知,认为自己应该为企业做出更多的贡献。反之,当员工感知自己的期望未实现,即心理契约未被企业履行,认为自己对企业的付出没有得到企业的回报,则考虑需要对企业进行“惩罚”,在态度上表现出对企业和工作更低的满意感,行为上表现出迟到、早退和旷工等等,或者采取更严重的报复行为,如损坏企业财产、破坏企业公众形象,甚至泄露企业商业机密。所以,员工与企业的社会交换关系需要遵循互惠互利原则才能正常地进行。第二,社会交换关系中的“个人”是情感复杂和丰富的行为个人的行为主体,怀特(1991)认为个人的性格特征会影响员工对于个人-组织交换行为的期望,员工会产生不同强弱程度的交换意识,同时也是不是所有的员工都参照互惠的规范做出同样的行为的原因。一般来说,交换意识强的员工倾向于根据在企业里享受到的利益的多少来调整他们的态度和行为,而交换意识弱的员工的态度和行为更少的受到他们在企业所得利益多少的影响;交换意识强的员工在感知企业良好地履行了自己的心理契约时会更加努力工作,交换意识弱的员工即使感知自己心理契约未被良好实现,但还是会继续努力工作。另外,有学者依据个人的社会交换意识强弱程度划分出三种类型的人群:乐善好施的性格的员工更偏向于交换关系中的付出行为;公平感知较强的员工更容易强调交换关系中的互惠行为;而对权利非常渴望的员工更强调交换关系中的取得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改革和重组的速度加快,心理契约的内容也有发生了改变,新心理契约对旧的心理契约的替代也对管理者-员工的社会交换关系提出了新的内容。

2.公平理论与心理契约的关系

在企业-员工的互动关系中,员工对利益分配的公平感知尤其是对工资薪酬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的感知,很大程度上影响其积极性和工作态度。公平感知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分配公平,指个人对所他所得的利益公平程度的感知;二是程序公平,指决定利益分配的程序公平程度的感知;三是关系公平,指员工对组织领导者和决策者人际关系行为是否公平的感知,和对信息享受公平的感知。三种类型的公平感知对心理契约的作用呈现着差异。

许多学者都认为分配公平对心理契约的影响最大,员工对心理契约履行程度的评价主要就是依据分配的公平程度。同时,心理契约包括着交易维度和关系维度:交易维度是指心理契约由具体、短时、有形的相互责任构成,强调当前利益的即时交换;关系维度是指心理契约由广泛、长时和开放性的相互责任构成,员工与企业的关系是长期性,员工是企业里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两种维度的心理契约与分配公平的密切程度存在着差异。具有交易型心理契约的员工对分配的公平更加看重,他们强调及时的和直接的互惠,工作只是工具性的,结果分配是否公平就是评价心理契约履行程度的核心依据。具有关系型心理契约的员工强调自己应该以企业主人的身份来看待企业的分配,即使在某个时间里,企业分配给他们的利益出现了所谓的不公平,但是他们已经对企业形成的情感承诺继续维持心理契约的良性发展。

在企业里,员工追求的不仅仅是物质的报酬,还希望受到公平的待遇。如果企业在实施各种规定的程序是公平的,即使员工感知心理契约未被良好地履行时,能消除因心理契约未被企业履行而产生的一些消极情绪和行为。现代企业在进行结构和人员调整过程中,员工会产生较大的心理波动,但只要企业能保证程序的公平和透明,员工与企业就有可能在程序实施公平的过程中达成互谅互让。企业管理者对员工的尊重与信任是员工判断组织人际公平的重要标准,鉴于信任是心理契约的基础,人际公平是企业需要充分重视的维持员工良好心理契约的重要因素。

三、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

员工与企业的关系是一种企业对员工投入与员工对企业贡献的社会交换关系,企业希望员工在态度上对企业表示出高的忠诚感、信任感和满意感,在行为上表现出更高的工作业绩、更少的离职等等,然而,企业的期望是需要先对员工进行投入,包括物质的投入和精神的投入,使其认识到自己对企业的价值。当员工感知到企业的投入与付出时,则判断自己享受到了企业的恩惠和实际利益,决定对企业进行贡献。所以,企业要主动给予员工的投入,尽可能保障员工的需要,才更能增强员工对企业回报的认知。

亚当斯认为,人们都会不自觉地将自己的投入产出与他人的投入产出进行比较。其中,薪酬和晋升是经常比较的对象。公平本身就是个人的主观认知,比较的内容、标准和时间都是个人的主观选择,管理者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来影响员工的主观认知,建立员工一致认同的组织评价体系,帮助员工客观认识自己的投入产出,并建立一种公正、公开、公平的开放的和包容的组织文化。

另外,员工的年龄特征在企业管理中是一个值得重视的信号。一般来说,年长的员工或工作经验较丰富的员工的情感趋于稳定,他们更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对心理契约破坏有着更理性的思考。同时,他们心理契约所包含的“组织的责任”和“员工的责任”会更现实,与企业的发展程度比较吻合,以至他们的心理契约也很少会出现破坏的情况,即使出现了破坏,他们也会尽可能把情绪转移到积极的事件。鉴于此,企业对于新进员工的管理与老员工或经验丰富的新员工的管理应存在着适当的差别,当然,这种差别是有益的,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进步都起着促进作用。企业在对新员工的招聘、录用和培训时,都应该考虑到新员工或经验不丰富的员工的心理和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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