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报告范例6篇

家庭经济报告

家庭经济报告范文1

我叫***,是****班的一名学生。家住在*******,家乡主要农作物是小麦和玉米,没有其他的经济作物。由于家中有病重的爷爷,所以父母都不能出外打工,家庭条件不太好。所以本学年我希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以减轻家庭经济一时之负担。

家乡**是平原地区,既没有什么天然资源可以开发利用,也没有什么名牌产品商家在那落户。大部分地区以小麦和玉米为主产作物,有些县乡以种植苹果、桃子等果树为主要经济作为。我们村所在的**只是种植玉米和小麦,由于它们比较好管理,大多数的村民都出外打工,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不愿出外打工的,也都在城里找到了工作,村里所剩下的多是老人和小孩。由于我们家所在村镇很偏僻,交通十分不便。要进城必须走二三里地的土路才能到达油路,让后搭车。一遇到下大雨的时候,因为我们村地势很低,村四周向外通的道路都会被水淹没,出入很不方便。因此即使想种植一些时令的经济作物,往外运卖都是个问题,更不要说是种植果树了。

我们家因为爷爷常年重病在身,不能参加任何的劳动,否则支气管炎就会发作,而且平常也不能断药,必须经常到医院检查治疗,因此父母能不能出远门打工。前些年家里种植了些番茄、茄子等夏季蔬菜,再加上卖一些粮食的钱,就可以维持爷爷医药费和我的初、高中的学费以及家庭的其他轻微的消费了。由于父亲左眼有角膜炎,看东西很模糊,天气一热就完全看不见了,而且还会有些疼痛。前年父亲

因为太过于劳累,右腿脚后跟突然疼痛的厉害,近半年都不能干重活,所以母亲就到城里的一个学校餐厅帮人做饭,每月工资只有XXX元,家里只剩下父亲和爷爷了。由于父亲的身体不允许,从那以后家里就不再种植蔬菜了。就单单靠种植小麦、玉米地收入来算:一亩地小麦平均按1000斤,八亩地是XXX斤,一斤小麦按平均偏高的价钱0.80元来算,一年所收的小麦全部卖掉收入是XXXX元。算上种地的投资,化肥、农药、种子、庄稼播种和收割的农机使用费,满打满算不过剩余XXXX元。这是卖掉所有收获的小麦的价钱,在加上留下一部分自己吃的呢?能卖的最多是XXXX斤,也就是XXXX元,也就是说,仅仅是种植小麦的所获得额外经济收入是XXXX元左右。至于玉米地收入和小麦差不多,一年种地的收入大概是4000元。而我们在学校一年的消费(包括学费、生活费)是10000元左右。换句话说,仅仅靠种地的收入,才刚刚够一个大学生在学校一年消费的二分之一不到,那剩余的二分之一呢?另外家庭必须的生活消费金额呢?如此来算,为之奈何?

去年我考上大学后,家里把喂了很多年的老牛连同还没有完全长大的牛仔卖了,再加上卖粮食的钱,母亲一年微薄工资和以往每年的积蓄,算是把我大一一年的学费支付了起来。说实在话,交完学费后,家里真的什么都没剩下了。临走时的XXX元的生活费我拿着真有点烫手…当时觉得我真的像一个可恶的资本家一样,把家里仅有的那一点积蓄都榨干了。

由于家里农活太多,再加上父亲的身体越来越差,去年暑假开学

的时候,母亲辞去了自己的工作,在家里做饭、干农活。父亲跟着村子里的人干一些短期的比较轻的活,毕竟这个家还需要一定的生活开支。

我有两个姐姐,都已经出嫁。听起来这样的家庭或许并不困难,甚至会说我很幸福,这样的家庭生活一定相当的富有。对于一般的家庭可能会是这样的情况。可是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家庭成员只是这本经书的封皮而已,看似诱人的书册封面,或许里面记载着很多充满了生活酸甜苦辣的故事和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艰辛甚至无奈的背景。

两个姐姐上学时都是中途退学,出外打工。她们俩都是典型的“月光族”,工资不论高低绝不保留,个人消费理念堪称先进,几年打工生活,有时还要家里寄钱过去。现在她们的家庭也并不富有,也都有了自己的孩子,工作所得勉强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有时她们也会给我寄学校去一些生活费,但杯水车薪。

大一刚入学的时候,我也想申请国家贫困生补助,我的贫困生申请表也盖章了,可是由于忘记开三级证明了,觉得交上申请表也没有用,所以就没有交。我想在学校的时候,找一个兼职,可以边工作边学习,这样会给家里减轻一些经济负担。刚开始的时候我找了一个,但父亲怕影响我学习,坚持不让。另外在大一后半期我担任了班级班长的职务,学习、生活、工作、休息,我不得不放弃继续找兼职的打算,所以在学校里的所有开支就只能靠家里了。大二我竞选里团总支副书记,可能我还不会有时间找兼职,来补贴生活费。所以我想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缓解家里一时的经济负担。

一个十分普通甚至贫寒的家庭,仅仅依靠变卖低价的粮食,来供应一个高额学费和生活费的大学生上学的确很难。尽管如此,但我相信这只是短暂的,在大二这学年,我急需要国家助学贷款的帮助,我有信心和能力在规定时间内还清国家贷款。

以上就是我们当地和家庭经济的情况,情况属实,愿接受校领导、老师的审查。

此致

敬礼

院系*****

专业*****

家庭经济报告范文2

报告显示,世界财富分配极不均衡,其中最富有的2%的成年人口拥有50%以上的世界家庭财富。从区域分布来看,财富高度集中在北美、欧洲和亚太地区高收入国家,这些国家的居民拥有全球财富的90%。从人口分布来看,北美、欧洲及亚太地区高收入国家的人口相对较少,却拥有世界财富的大多数。相反,人口众多的中国、非洲、印度及其他亚洲低收入国家只拥有较少的世界财富份额。而且财富多集中在北美、欧洲和亚太一些发达国家。此外,严重的贫富不均也是许多国家内部的通病。

报告中的家庭财富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动产,指的是房屋、土地和农业财产;另一部分是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和债券:同时,我们在计算家庭财富时减去了家庭债务。

世界财富的分配比收入分配更不平等。在审视不平等问题时,仅考虑收入不平等是不够的,收入没有纳入住房等其他财富,而总体的财富状况对于家庭的健康和成功能够产生很大影响。以往也有国家性的家庭财富研究,本报告是希望为世界范围内家庭财富的状况提供一个完整的图景。

50万美元可进最富阶层

这份报告的研究资料截至2000年,在当年要想跻身1%的全球最富有人群,须拥有50万美元以上的财富。当年全球达到这一标准的约有3700万成年人,其中百万富翁为1356.8229万人,财产过10亿美元的亿万富翁为499人。如果财产超过6.1万美元。在全球排行榜上就进入了前10%。如果能达到2200美元,那么就可以越过中界线,成为榜上前50%人群中的一员。

截至2000年,全球居民的财产总值为125万亿美元,为当年全球总产值的3倍,相当于每个人有2.05万美元的可支配资产。当然,这种平均情况没有也不会出现,事实上,10%最富有的成年人掌握着全球85%以上的财产,而1%的人口占有的全球财富量达40%:相反,处于底层的50%最贫穷的人口仅拥有世界财富的1%。世界经济发展研究所所长安东尼・歇洛克打比喻说,如果全球不同地区的10个人拥有100美元,那么其中1个人拥有99美元,剩余的9个人才拥有1美元。他警告说。按照目前趋势发展,全球范围内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将进一步加剧。

数据显示,要想跻身1%的全球最富有人群,须拥有50万美元以上的财富,目前全球达到这一标准的约有3700万成年人,其中百万富翁为1356万人,财产过10亿美元的为499人;如果你的财产超过6.1万美元,在全球排行榜上就进入了前10%;如果能达到2200美元,那么你就越过了中界线,成为榜上前50%人群中的一员。

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研究所所长邓肯・格林表示:“不均等程度令人惊异。当每天都有8亿人处在饥饿中时,你很难证明巨大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合理性。少数富人如果能拿出少量财富就能改变千百万人的生活。”

90%财产在发达国家,穷国居民面临“双重打击”

报告显示,财富在区域上的分布倾斜程度非常明显。北美、欧洲和亚太地区高收入国家拥有全球90%以上的家庭财富。世界最富的1%人中,有37%生活在美国,27%生活在日本。

根据人均财富排名,日本、美国、英国位居前三。日本以人均18.1万美元位居榜首:美国以14.4万美元居次席;老牌发达国家英国12.7万美元排名第三。此外,发达国家的人均水平也有所差别,新西兰为3.7万美元。德国8.64万美元,荷兰则高达10.94万美元。

反观一些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情况则大相径庭。中国人的家庭财产仅占世界总量的2.6%。印度人均为1100美元,印尼1400美元,津巴布韦1465美元,排名最末的是民主刚果,仅有180美元。

报告作者之一、西安大略大学经济学教授詹姆斯・戴维斯表示,目前出现一些积极的信号:中国和印度的发展很快,财富正在积累过程中。此外,在孟加拉国等地。小型信贷机构也在帮助人们的财富增长。另一些地区则采用注册的方式帮助穷人获得土地。

歇洛克所长认为,财富的重要性在于,它为人们提供了保障,应对失业和疾病等未知问题,并可用于创业。贫穷国家的居民面临着“双重打击”,不仅财富少得不成比例,而且要筹集创业启动资金的难度更大。

国内财富分布不均等也是各国共同面对的问题。其中美国最突出,10%的富人占据社会财富的70%。法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这一比例分别为61%、56%、44%和39%。此外被列为“不均等”的国家还有俄罗斯、印度和巴基斯坦等。

不同富裕程度国家财富关注点是不一样的

报告显示。持有财富形式随富裕度而变。报告中称,随着一国富裕程度的提高,其人口持有财富的方式也会发生变化。在发展中国家,实物资产(尤其是土地和农田资产)颇为重要,而中等收入国家的主要财富形式往往是现金储蓄。只有在一些拥有完善金融业的发达国家,才存在对证券和其他更复杂金融资产的强烈兴趣。贫穷国家人口的债务水平也比较低,因为这些国家金融机构匮乏,人们无法像发达国家的人那样借贷。

不动产在贫穷的欠发达国家的家庭财产中重要得多,例如在印度尼西亚,不动产几乎是家庭财产的全部。不动产在家庭财产中的比例随着发达程度的提高逐渐减少,而与此同时,金融资产在家庭财富中的比例相应增加,这一比例最高的是美国,达到40%。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部分在于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比较完善,而在欠发达国家,农业是主要的产业。”

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在家庭财产中的比例接近80%,金融资产略高于20%,但中国与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一样,家庭负债率很低。

香港人均财富冠全球

报告显示,香港人均拥有净财富202,1 89美元(折合约1 57.7万港元),成为全球229个国家和地区中最有钱的地方,人均财富是全球最穷的西非国家尼日利亚人的210倍。香港成为全球最富庶的地区,原因与香港人的储蓄率高以及他们对于投资物业的喜好。

中国财富分配较为均匀,超级富豪将快速增加

根据该报告显示的数据,在中国城镇地区,64%的家庭财富处于流动状态。此外,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在中国农村,财富正在呈迅速增长趋势。报告认为,这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化。

在中国,10%的富人拥有社会财富的40%。歇洛克称,一个国家富人的数量,取决于该国的人口规模、平均财富和贫富分化程度。中国的平均财富处于中等水平。按照国际标准衡量,财富分配较为均匀。然而,报告统计为2000年数据,中国现在的富人已经比报告中列出的更多。

家庭经济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前款中接受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各部门之间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有效衔接。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以下简称核对机构。主要负责全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报送的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有关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给申请核对单位;负责全市核对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及时办理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有关核对工作等。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审核、受理有关申请救助人的材料,并按时将核对申请报市民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核对报告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的委托,可以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公安、财政、人社、房管、统计、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金融、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为核对工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救助工作的需要,核对机构可以临时抽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第三章核对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市直有关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项目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核对对象家庭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成员,在本地居住,无身体疾病、赡养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收入证明的,参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收入。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从事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核对对象子女成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子女的赡养能力,合理计算赡养费,作为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农村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按照规定获得的养老保险、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粮食直接补贴等,计入家庭收入。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村核对对象,根据土地类别(山地、丘陵、平原)和养殖种类,分类确定收入范围,结合实际情况计算其家庭收入;从事劳务输出的农村核对对象,根据外出劳务从事行业和具有技术、特长情况,按照市场平均工资标准,分类确定工资收入范围,结合实际务工时间计算家庭收入。

第四章核对程序和办法

第十四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先将最低生活保障和廉租住房申请纳入核对范围,其他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开展情况逐步纳入。

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核对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核对机构可以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市直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居民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镇级政府提出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经申请救助的家庭授权,核对机构以及户籍所在地的镇级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城乡低保的,经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收入评估、表决,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或者镇级政府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报送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按照核对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委托基层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廉租住房救助的,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报送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市房管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部门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城乡低保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诉,由市民政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核对情况出具书面核对报告,答复申请人。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诉,涉及经济状况核对的,由市房管部门通知核对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并根据核对机构的书面说明统一答复申请人。

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根据核对对象授权,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财产可以根据核对对象授权,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第十九条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由户籍所在地核对机构负责经济状况核对,户籍所在地核对机构可以委托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核对机构进行收入核查,被委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经申请救助的家庭授权,市民政部门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房管、金融、教育、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向核对机构如实提供下列与核对对象有关的信息: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情况;

(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五)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个人信用情况;

(九)家庭成员全部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投资、期货等情况;

(十)学生入学情况;

(十一)市政府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社会救助经济核对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核对机构建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实现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核对信息的快速传输和资源共享。

市直有关社会救助审批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向核对机构提出核对申请,由核对机构通过核对信息系统,向核对相关部门发送查询指令,相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反馈查询结果。核对机构根据反馈结果应当在20日内出具书面报告,并反馈社会救助审批部门,作为救助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核对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了解核对对象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的,核对对象应当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书面授权并协助核对机构的调查工作。

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核对对象所在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核对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核对机构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书面报告,直接反馈政府相关部门,不交给社会救助申请人本人。

第二十七条政府相关部门在核对对象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

核对机构应当在20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政府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会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对居民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的,核对机构要根据社会救助实施部门的申请,重新核对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第二十九条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统一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

核对机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核对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由社会救助审批部门取消其救助待遇。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救助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有关社会救助审批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取的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三十三条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经济报告范文4

关键词:家庭教育支出;家庭教育负担;高中阶段;影响因素;

作者简介:周雪涵,北京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与管理;;张羽,山东菏泽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学

一、引言

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教育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所在。对教育发展的资源分配问题既能从一个侧面反映目前的教育现状,也是深化教育改革的一个切入点。教育资源的范畴比较广泛,既包括教育经费支出,也包括物质、人力、择校等方面的资源。而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公共教育支出和家庭教育支出,这两大支出是实现社会与个人教育目标的经济基础。尽管近些年公共教育投资不断增加,但是家庭教育支出仍然是家庭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十年来,中国家庭教育支出规模年均复合增速为10.7%。1201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家庭的教育支出规模为8959.05亿元,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的29.5%(其中公共教育支出为21405.67亿元),2城市家庭平均每年在子女教育方面的支出占家庭子女总支出的76.1%,占家庭总支出的35.1%,占家庭总收入的30.1%。3可见,教育支出已经成为我国居民家庭的主要消费性支出之一,也是全国教育总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研究是理解我国教育支出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另外,在我国,高中是进入大学前的关键时期,也是非义务教育的开始,了解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因素对国家制定高中阶段困难补助政策、制定学费标准、教育经费的分配以及家庭做出教育决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促进我国教育发展的必要环节。

此外,教育财政均衡一直是国内外关注和努力的重点问题,但鲜有研究分析家庭之间的私人教育支出的差异现象。对家庭教育支出影响因素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影响家庭教育支出的主要推动因素,为从根本上解除家庭教育支出的制约因素以及为缓解教育资源不公平问题提供现实和理论依据。

本文旨在通过微观调查数据,探讨目前我国高中生家庭的教育支出现状以及高中阶段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因素。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国内学者大多研究影响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的入学决策及支出的因素以及家庭收入与家庭教育支出的关系,分析高中阶段家庭教育支出的其他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少。本研究从一定程度上对家庭教育研究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对教育实践者的后续研究和政策制定者的政策设计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其次,现有的家庭教育支出研究多以宏观描述为主,使用微观计量经济学对家庭教育支出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少。本研究通过高中学生个体数据,对其家庭教育支出做出计量分析,并对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影响程度做出较为准确的结论。

二、文献综述

私人教育成本是指家庭为满足其家庭成员的教育需求,付出劳动、支出货币以换取教育服务的全部代价。主要包括家庭为其子女求学的各项直接成本(诸如学杂费、课本及辅导材料等,交通、住宿在寄读学校中费用)以及私人教育间接成本(即机会成本:因求学而舍弃的经济收入)。1

国外对于私人教育成本的研究较早,通过对文献的总结,私人教育支出的影响因素主要分为家庭内部因素以及个体特征因素两个方面。在家庭内部因素方面,研究发现家庭收入对家庭的教育支出具有正向的影响作用2;研究还表明父母的受教育程度与家庭的教育支出呈正相关关系3;一些研究发现家庭中子女的数目对于家庭教育投入也有影响,对于是正向影响作用还是负向影响作用,学术界没有统一的结论4。在个体特征方面,很多研究均表明性别对于私人教育支出具有显著影响,在家庭教育投资中,家庭收入状况对家庭中女性的教育支出的影响高于男性5。

国内关于私人教育支出的实证研究为数不多,多聚焦于家庭收入与家庭教育支出的关系,子女入学决策的影响因素1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家庭教育支出。1996年北京大学高教所课题组探讨了中国大陆六省一市城镇居民家庭教育支出与负担率,研究表明城市家庭收入与私人教育支出呈正向变动关系2。蒋乃华利用江苏省扬州市城市家庭数据,对家庭教育投资中的性别差异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城市家庭教育支出与家庭收入水平正相关,家庭教育支出在性别上无显著差异。3孙志军利用内蒙古和甘肃的数据,统计了20个县2000个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生均教育支出负担率,研究发现家庭负担的教育成本并没有因家庭收入的降低而减少,收入越低家庭的教育支出负担率越高。4涂瑞珍对上海城乡居民家庭教育支出及教育负担状况进行了回归分析,研究发现家庭收入水平与家庭教育支出呈正比,与教育支出负担率呈反比,城市家庭教育支出高于农村家庭,父母受教育程度与家庭教育支出关系不大。5

以上研究是本文构建家庭年收入、性别、城乡、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家庭兄弟姐妹数量等自变量的重要依据,由于本研究的样本是济南市部分高三学生,年龄以及公共教育支出两个变量在学生中的差异并不显著,故本文未对这两个变量进行分析。

根据已有文献,目前国内对于私人教育支出的影响因素的讨论尚不完善,在研究内容上,多聚焦于家庭收入与家庭教育支出的关系,子女入学决策的影响因素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家庭教育支出。系统分析高中阶段家庭教育支出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少。在研究方法上,多以宏观描述为主,很少使用微观计量经济学进行研究。本文将利用数据资料对高中阶段学生的家庭教育支出做出计量分析,对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影响程度做出较为准确的结论,从一定程度上对家庭教育研究的范围进行了拓展。随着家庭教育支出在总教育支出中的比例越来越大,我们有必要了解影响家庭教育支出的因素,这对教师以及教育政策制定者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数据和计量模型

1.数据收集

本研究的样本来自2010年山东省济南市9个区县的25所公立普通高中的学生个体数据,抽样策略是分层不等比聚类抽样。抽样覆盖15所城市学校,8所县级学校,2所农村学校。在每所高中内随机抽取3-5个班级,以保证收集到不同类型的班级(文科班、理科班、普通班、重点班),每个被抽取到的班级中的所有学生都参与调查(每班大约50-60人),本研究共发放问卷6474份,其中有效问卷5840份,问卷有效回收率90.21%。山东省是中国高考大省之一,并且是中国教育政策研究的代表性省份,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其社会及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由于部分样本在不同变量存在数据缺失情况,如果简单将带有1个或多个缺失值的样本点剔除,会损失大量样本。为了更加充分地利用所有观察到的数据,避免现有数据与未观察到的数据间存在较大差异,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本文采用国际通用的多次估算(MultipleImputation,MI)方法对缺失数据进行填补。MI法是由Rubin在1987年首先提出的,该方法的推断原理如下:6(1)基于对各个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的估算,为每个缺失值估算一个可能的填补值+随机扰动项,从而产生一个完整数据集;(2)多次重复步骤(1),从而产生多套完整的数据集;(3)在每一套填补完整的数据集上进行计量分析,并得出参数估计值、标准误以及相关统计量;(4)对来自各填补数据集的结果进行综合,得出最终的一组参数估计值,标准误以及相关统计量。

2.变量设定

影响高中生家庭教育支出的因素有很多,本文结合前人研究以及实际情况,从以下角度选取自变量:

(1)家庭年收入(Yearlyincome):问卷中为家庭月收入分类变量,分为12个等级:500元以下,500~1000元,1000~2000元,2000~3000元,3000~4000元,4000~5000元,5000~6000元,6000~7000元,7000~9000元,9000~11000元,11000~15000元,15000~20000元。本研究将其转换为连续变量,分别取每个等级的上限作为家庭收入的真实值。家庭年收入=家庭月收入×12。

(2)中考成绩(ZHSEESUM):中考成绩是中考总分标准化成均值为0标准差为1的标准化分数。

(3)性别(Female):设定为虚拟变量,女性为1,男性为0。

(4)城乡生源(Rural):设定为虚拟变量,农村生源为1,城市生源为0。

(5)兄弟姐妹数(SibNo):设定为有序类属变量,分为0个、1个、2个、“3个及以上”四个等级。

(6)单亲家庭(SINGP):设定为虚拟变量,单亲家庭为1,非单亲家庭为0。

(7)社会经济地位(SES):连续变量,通过主成分分析法把父母受教育程度、父亲/男监护人和母亲/女监护人的职业社会地位排序这四个变量合成为一个SES指标。

本研究对因变量“高三家庭教育成本”的衡量包括以下几个统计口径:“家庭教育支出”,“自报家庭教育支出”,“家庭教育净成本”,“学校相关的家庭教育支出”,“家庭教育负担”,“自报家庭教育负担”。各项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择校费是一次性付清三年的费用,因此高三当年的成本为其1/3。

3.实证模型

本研究的回归模型可以表达为:

其中exp是因变量,根据情况选取不同的因变量进行回归,即“家庭教育支出”,“自报家庭教育支出”,“家庭教育净成本”,“学校相关的家庭教育支出”,“家庭教育负担”,“自报家庭教育负担”,βiX是回归系数和自变量。

回归分析通过计量分析软件Stata13.0进行。相关数据描述和回归结果报告如下。

四、数据和描述统计

问卷调查了山东省济南市高中生的家庭收入以及家庭教育支出情况,并收集了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相关信息,对主要的自变量的描述统计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学生的家庭年收入平均为47428元,样本中男女比例较为平衡,其中女生占53.3%,来自农村的生源占比48.5%,被调查的学生中54.17%的学生没有兄弟姐妹,有1个,2个,3个兄弟姐妹的学生分别占比34.47%,8.40%,2.96%。有4.97%的学生来自单亲家庭。

对于家庭年收入的描述统计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家庭平均年收入差距较大,年收入平均值为47428元,最低的家庭年收入为6000元,最高为240000元,其中72.79%的家庭的平均年收入低于48000元(平均值)。

表2对主要的因变量进行了描述统计,从表2中可以看出,被调查的学生的家庭教育支出的平均值为6843.037元,家庭教育净成本平均值为6730.378元,学校相关的家庭教育支出平均值为2966.584元,自报家庭教育负担率为22.3%,实际家庭教育负担率为16.9%。

本文对两种家庭教育支出(“家庭教育支出”、“自报家庭教育支出”)进行了衡量,“家庭教育支出”由计算得出,数据相对准确,但可能漏掉一些支出条目;“自报家庭教育支出”是家长报告的支出总数,不涉及漏报,但可能存在由于家长个人开支印象的偏差以及对家庭教育支出理解的差异等因素造成的偏误。“家庭教育负担”以及“自报家庭教育负担”同理。

图2报告了不同收入层次家庭教育支出情况。从图2中可以看出,家庭年收入在120000以下的家庭,家庭教育支出与家庭年收入基本成正比,家庭年收入在120000以上的家庭的教育支出趋势趋于平缓。

表3报告了各项因变量的方差分析(ANOVA)结果。组内方差反映学校内部变量差异程度,组间方差反映学校之间的差异程度。从表3可知,尽管“家庭年收入”的组间方差较大(即在学校之间的差异较大),大部分家庭教育成本的组间方差都减小到10%以内(“学校相关的家庭教育支出”除外)。“学校相关的家庭教育支出”在不同学校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所占比例达到48%。由此看出,学生家庭之间的收入、教育负担、教育支出及各项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

五、实证分析结果

表4报告了家庭教育成本以及家庭教育负担率的回归结果。对于每个系数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如果某自变量系数为正,说明给定其他条件不变,随着该变量取值的增加,家庭教育支出增加。相反,如果某自变量为负,若给定其他条件不变,随着该变量值的增加,家庭教育支出会降低。

需要说明的是,“自报家庭教育支出”与“自报家庭教育负担”是家长自我报告的对孩子的教育投入,由于农村多子女家庭容易把对多个孩子的教育投入当成对一个孩子的教育投入报告出来,因此回归结果可能存在较大误差。

由表4第1列和第6列可知,在家庭收入方面,“自报家庭教育支出”与“家庭收入”成正比外,“自报家庭教育负担”与“家庭收入”成反比,这有两个可能的原因:(1)从父母的感知投入来看,家庭收入越高的父母感觉自己为孩子投入更多的教育支出,且家庭的教育支出负担越重;(2)家庭收入高的父母可能在学业以外的项目上为孩子花费较大,也一并算入教育支出中。而我们计算的单项教育支出和学业相关总教育支出与“家庭收入”之间的关系均不显著,这说明在控制了其他主要背景变量后,不同家庭收入的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支出都不考虑家庭经济情况。

在中考总成绩方面,“家庭教育支出”、“家庭教育净成本”、“学校相关的家庭教育支出”三个因变量均与中考总分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原因可能在于,中考成绩低的学生在“择校费”、“课外辅导费”等方面的支出较多,从而增加了家庭教育支出,而成绩较低的学生的奖学金又相对较低,因此家庭教育净成本相对于成绩较好的学生较高。在家庭教育负担方面,中考成绩对其影响并不显著。

在性别方面,男女生的“家庭教育支出”与“家庭教育净成本”存在显著差异,女性的家庭教育支出显著高于男性,这与前人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原因可能在于,现在的家庭越来越重视女性的教育,从而花费更多的教育支出在女性受教育者上。性别对其他几个因变量的影响并不显著。

在城乡生源方面,农村生源的“自报家庭教育支出”与“自报家庭教育负担”均显著高于城市生源,说明农村学生的父母认为家庭教育负担较重。与“家庭收入”变量相同,生源户口与其他因变量的关系并不显著,说明生源户口也是通过影响“家庭社会经济地位”间接影响家庭教育支出、成本及教育负担率的。

六、结论与建议

家庭经济报告范文5

2013年11月16日,第十三届中国经济学年会在成都开幕。多位经济学者及金融业界人士在论坛上对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困境纷纷表达看法,并对新一轮改革下如何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提出建议。有专家分析,新一轮改革提出的多个措施将有望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财富。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主任甘犁教授、副主任谭继军及副主任尹志超在会上了《有关农村金融发展和高净值家庭的财富管理报告》,以详尽的数据分析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为农村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参考依据。报告显示,中国农村金融市场需求颇高但满足有限,而民间借贷活跃,金融市场参与率低。

农村家庭金融知识水平缺乏

《报告》指出,2013年农村家庭仅有41.1%的家庭有活期存款账户,与2011年相比,并没有太大变化,有定期存款的家庭占比更低,仅为12%,且比2011年下降了1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家庭有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占比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乡收入差距明显。

存款少,农村家庭没有多余的资金参与金融市场。就参与率最高的股票市场而言,2013年,农村家庭仅有0.4%的家庭参与了股票市场。甘犁教授还指出,由于这两年股市不景气,这一比例比2011年还低了0.8个百分点。与低金融市场参与率相对应的是农村家庭低金融资产配置,2013年农村家庭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仅为5%,比城镇家庭低了约4个百分点,而金融资产中又以风险低的定期存款为主,占到金融资产总数的54%。

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发达直接导致了农村家庭更多只能选择民间借贷进行融资。2013年,有近50%的农村家庭参与民间借贷,这一比例与2011年相当,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约7个百分点。

家庭信贷需求体现了家庭的融资需要,就农村地区家庭而言,农业生产信贷及工商业信贷需求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购房信贷需求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从区域分布来看,中西部的农业生产信贷需求指数为59,工商业生产信贷需求指数为80,而东部地区农业及工商业生产信贷需求相对较低,分别为55、72,这也体现出中西部家庭从事农业与创业活动时更迫切需要资金。甘犁教授指出,农村地区购房信贷需求低可能是由于农村地区家庭购房支出相对较低,但需求强度仍然由东向西递增。因此,未来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首先应满足农民从事农业与创业活动的信贷需求,其次,欠发达地区的高信贷需求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甘犁教授解释说:“信贷可得性指最终得到贷款的家庭占有信贷需求家庭总数的比重。”我国家庭信贷可得性水平不高,有信贷需求的家庭仅有60%的家庭被满足,农村家庭信贷可得性水平尤为低下,仅为23.6%,比城市家庭低了53个百分点,信贷可得性的城乡差异明显。同时,信贷可得性的结构性差异也很明显,农村家庭信贷可得性最高的是工商业生产和汽车信贷需求,分别为71.3%和65.9%,城市地区除了上述两种信贷可得性高外,住房信贷需求的可得性也较高,达到90%。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家庭农业生产信贷可得性仅为9.5%,亟待改善。“与信贷可得性不同,我们还计算了信贷满足度,即家庭信贷需求规模被满足的程度。”甘犁教授指出,在得到信贷的家庭中,其信贷需求规模被满足的程度较高,约有86%的需求规模被满足,农村地区家庭稍低,满足度也达到80%。这就说明,家庭信贷一旦被批准,其需求规模大部分可以得到满足。

从整体来看,我国家庭的金融知识水平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金融知识指数为42,而美国及荷兰这一指数接近80。从区域差异来看,我国东中西呈递减的趋势。农村家庭金融知识水平异常缺乏,仅为30,低于城市家庭的51,金融知识匮乏或许是农村家庭金融市场参与率低的原因之一。教育水平是决定家庭金融知识水平的重要原因,尤其是经济金融课程的学习对提高家庭金融知识水平帮助非常大。即使是农村家庭,如果上过经济金融课程,则其家庭金融知识水平甚至会高于城市家庭,高达60。因此,对农村家庭进行教育培训,特别是经济金融知识的培训是未来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

民间资本市场活跃

正规金融市场不发达是民间金融滋生的土壤。从各省的情况来看,上海市有民间借入的家庭占比最低,仅为4%;天津市与北京市次低,只有10%的家庭有民间借入款;参与民间借入的家庭占比最高的是青海省,高达51%。从城乡结构来看,农村地区家庭有民间借款的比例显著高于城市地区家庭。从区域分布来看,中西部地区家庭有民间借款的比例约为30%,而东部地区这一比例仅为14%。与2011年相比,城市地区家庭参与民间借入的比例下降了2个百分点,而农村变化不大。虽然民间金融市场有一定发展,但与正规金融市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从家庭负债余额来看,银行贷款在各种项目负债中均高于民间借款,其中以购房借款的差距最为明显,全国家庭购房负债中银行贷款余额为38468元,而与此对应的民间借款余额仅为10738元。民间金融满足家庭融资需要的能力有限。

“家庭从民间借入资金的用途是什么呢?”甘犁教授指出,目前我国家庭民间借款主要用于购房,其次是工商业经营。因此,目前民间金融的发展策略应主要针对家庭的这两大需求,谁能优先满足家庭的这两大需求,谁就能取得民间资本市场的至高地。民间借款的利率要比正规金融借款的利率高很多。从民间借款的利率来看,2013年的民间借款利率高达17%,比2011年上升了8个百分点。从借款的用途看,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借款,民间借款利率均高于10%。高利率意味着高风险,我国民间金融市场面临巨大的挑战。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尹志超教授在会上了《关于高净值家庭财富管理的研究报告》。他指出,全国总体家庭净资产的平均值为87.2万元,中位数为25.2万元,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家庭的净资产在20万元左右。其中普通家庭净资产平均值为35.3万元,中位数为21.1万元;而高净值家庭净资产平均值到达628.9万元,中位数为315.1万元。普通家庭与高净值家庭相比,净资产相差悬殊。

家庭经济报告范文6

A

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特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特殊主体遭受家庭暴力时,必须向特定部门报告的制度。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女性、儿童及老人居多,其中部分人群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由于行为能力的限制,自己无力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而家庭暴力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难以为外界发现,因此,对特殊人群给予特别的保护措施十分必要。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强制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强制报告的主体。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些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有更多机会接触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理应负有注意并报告家庭暴力的义务。

2.强制报告的对象。强制报告的对象不是所有的家庭暴力,而是针对某些特殊人群的家庭暴力,即针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总则中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把强制报告对象限定为特定人群,既强化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也体现了制度的适当性,平衡了公权力介入家庭与公民自决权的关系。

3.强制报告的条件。首先,出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其次,该情形是报告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报告义务与工作职责相关联。如在工作之外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发现人并无法定报告义务。再次,报告义务主体需向公安机关报案。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利于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4.违反报告义务的责任。强制报告是特定机构和人员的法定义务,如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受到处分。但由于需要报告的情形包括“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误报。对此,只要报告人出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正当目的,即使报告有误,也不应追究其责任。

5.报案人信息保密。为了避免负有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因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愿意或不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强制报告制度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强制报告制度旨在及时有效救助家庭暴力中的特殊受害人群,可以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甚至演变成恶性案件,使家庭暴力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彰显了对弱势人群予以特别保护的价值理念。

B

告诫制度

告诫制度是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加害人采取训诫、教育、警示等非强制措施,督促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一种治安行政指导制度。

家庭暴力行为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加害人会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制裁。但如家庭暴力行为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标准,则公权力无法主动干预,受害人自救困难,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通过告诫制度将还没有达到行政处分程度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纳入告诫范围,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告诫制度的适用范围。告诫制度适用的对象是“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加害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可以结合上述规定,判断加害行为人是否属于告诫对象。

2.告诫属于行政指导性质。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的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加害人进行教育和惩戒的措施,性质上属于行政指导范畴。告诫书并没有对加害人的实体权利作出处分,因此,这一行为不涉及行政诉讼。

3.告诫的内容。告诫书包括以下内容: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其核心内容是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是通过书面形式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要求加害人纠正不法行为,并告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等。

4.特定组织和机构负有查访监督义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由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同公安派出所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体现了行政干预与社会参与的有效对接,有利于增强告诫这一行政指导性措施的权威性,为告诫功能的实现提供了组织保障。

告诫书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可以解决口头警告约束力不强、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和恶化升级,切实保护受害人权益。二是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公安机关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对加害人发出书面告诫书,有利于及时固定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为受害人将来可能面临的民事诉讼提供有力支持,一定程度上破解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家庭暴力举证难的困境。

“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是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告诫制度丰富了中国公权力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手段,发挥了教育、矫治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探索出公安机关主动靠前干预家庭暴力的有效路径。将这一源自中国本土的公权力适度干预轻微家庭暴力的手段,上升为一项普遍实行的、以行政教育指导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法律制度,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制度创新,也为国际反家庭暴力立法增添了中国元素。

C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免受暴力行为侵害而做出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事前和事中干预方式,增加了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方式和干预力度,是国际上公认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最有效的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设专章共10条,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申请形式、管辖法院、适用条件、保护措施、有效期限、送达执行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责任,构建了完整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具体分析如下:

1.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实行不告不理,要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因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本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的设计,既要便于受害人申请、也要便于人民法院办案,同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规定,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但如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中第3项最为重要,即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受到了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内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采取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5.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理时限。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需要依附于其他案件,可以单独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