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管理职能范例6篇

安全保卫管理职能

安全保卫管理职能范文1

1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职业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性劳动的过程中所应当享有的,其生命和健康理应获得法律上的保障,避免遭受工作场所中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侵害,以及在遭受侵害之时或之后获得及时充分救济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集合体。其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主体须是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那些非职业劳动者(如在自家从事家务劳动者)则不应享有该项权利,义务主体应不限于直接用工的用人单位,还应包括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客体为劳动者在作业时和受侵害后作为救助对象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内容包含从业劳动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对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预防、保护、控制和伤害救济而形成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目标是使劳动者不受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有害因素侵害,以及在遭受侵害后能够获得及时且充分的救济。

近年来,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劳动关系性质和利益关系的变化,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直接的经营目标,结果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被忽视和削弱。职业安全卫生事故频发,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极大的侵害。当前职业安全卫生权保护不力的具体表现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和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仅在2010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分别为8431起、10616人,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1 403起、死亡2 433人。近10年来全国非煤矿事故累计发生事故16791起,死亡21251人,平均年发生事故1679起、死亡2125人。与此相似,当前我国职业病发生率居高不下,患病人数令人震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丝毫不逊色于矿难事故。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在各类职业病中,尤以尘肺病最为常见,发病率最高。目前,我国己成为世界上尘肺病最为严重的国家,累积发生尘肺病人数相当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尘肺病人数的总和。近几年,我国新发尘肺病例以每年1. 5万2. 0万人的速度增长,仅在2009年官方的新增尘肺病就有14 495例。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作为我国社会进步重要标志之一的劳动保护现状不尽如人意,侵犯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的现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我们认为,相关法制的欠缺是造成此种现状的主要原因。

2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缺陷

2. 1立法指导思想偏离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立法主旨为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比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与此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比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尽管这两部法律都是出于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的目的而制定,但保障安全生产或生产安全似乎更是这两部法律的首要目的。即便是于2011年12月31日修改后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也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其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这与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理念不相符合。

2.2立法分散缺乏统一性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紧密相连,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将两者合并立法,统归于劳工法体系当中。但我国却采取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分别单独立法,这种分隔立法模式在内容架构上存在重大设计缺陷,使得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尤其是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当今,各种跨行业、跨部门的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些孤立散乱的单项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根本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尽管对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但从法律体系归属来说,这些法律都不能纳入劳动法律体系,不能取代《职业安全卫生法》。一部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的缺失,使得许多现实问题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2. 3多头监管职能交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难于履行具体职责,原因在于虽然其后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于主管机关未作明确规定,但实际上是将职业安全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归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说,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多个部门来具体行使监督管理的行政职权。此外,有关法律法规又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危险性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亦有相应的管理权限。由此看来,拥有职业安全卫生监管职权的部门竟然多达10余个,造成了多头管理、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甚至是越权越位管理或者相互推诿责任的混乱局面。

2.4缺乏三方协商机制

国际劳工组织于1976年通过的第144号国际劳工公约和第152号建议书,均要求公约各成员国在劳动关系领域建立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协商机制。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第144号公约。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而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而的重大问题。这是目前我国推行三方协商制度的唯一法律依据困。目前我国设有政府、用人单位、职工(工会)三方协调体制,然而其协调内容尚未将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包括在内。

3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3. 1将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保护确立为首要或唯一的立法宗旨

我国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最近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其应该是反映了最新的立法精神),基本是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与促进经济发展并列作为立法的主旨。我们认为,生命健康权作为第一位的人权,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立法应当是以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作为首要或唯一的目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主旨应该从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中删除或弱化,即使这些立法在客观上也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理念,应是以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保护为基础,以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保障为核心。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终极理念,才能改变现有的这种重经济效益、轻劳动保护的立法倾向。

3.2梳理和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

目前己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我国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及时制定一部全而性、综合性、基础性的职业安全卫生统一法。我们认为,其名称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基本思路设想如下:(1)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2)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主要内容是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政府、用人单位、职工(工会)三方协调体制;政府的管理与监察职责与权力(应对现行机构进行调整、重建);用人单位的责任与权利,重在强化其保障责任;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及工会的职权,重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单位及人员(如建筑承包商、产品及材料等的供应商、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的责任;违反法律的责任追究;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及必要的配套法规及标准川。

3. 3整合重构执法监管体系改由劳动执法部门统一监管

如前所述,当前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存在的这种多部门分散监管执法的局面,使得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保护乏力。而先进国家一般是通过设立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执法机构(一般是授权于劳动部门),职权职责明确,形成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一体化监管模式。我们认为,我国应参照先进国家经验,突破部门利益束缚,建立由劳动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监管的模式。具体做法包括:整合构建目前的执法监督行政机构,将职业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划归劳动执法监督的范围,由劳动执法部门统一监管,并尽快扩大执法监管队伍编制,提高其专业素质川。

安全保卫管理职能范文2

摘 要:本文提出,保卫工作是高职院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除了自身的常规任务之外,还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可以充分挖掘,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措并举地拓展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思想政治效应。

关键词 :高职院校 保卫工作 思想政治教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高职院校保卫工作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其功能要从保卫工作自身特点出发,在多种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中明确定位;同时结合工作优势,借助多种途径发挥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一、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定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4年10月1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个文件是新时期高职院校开展和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定位要在该文件的宏观指导下进行探索。

在《意见》中,有两处内容对定位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具有直接的启发作用。一处是该《意见》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中的第五项,即“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把思想政治教育融于学校管理之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使自律与他律、激励与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引导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另一处是该《意见》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中提出的“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意见》中的这两处内容充分说明保卫处作为高职院校的管理部门,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应有所作为。同时,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要注重定位。这里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课堂教学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占据主导地位,二是高职院校有很多管理部门,承担各种管理任务。由于这两方面原因,所以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定位就要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1.高职院校保卫工作要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多种功能中明确定位

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从功能价值角度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具有正向(积极)功能或者负向(消极)功能;从功能效用角度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保障功能、激励功能、导向功能、凝聚功能和调节功能;从功能方向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内化功能和外化功能;从功能领域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具有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意识形态功能。

对于上述思想政治教育的诸多功能,高职院校保卫工作只能从本身工作职责和任务内容出发考察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高职院校保卫工作在内容上主要是承担校园治安管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维护校园稳定。高职院校保卫处可以通过这些工作,深化和拓展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可以通过内化功能和外化功能实现效用上的保障功能、激励功能、导向功能、凝聚功能和调节功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上实现积极功能。

虽然高职院校保卫工作具备诸多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但是需要根据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特点,区分这些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弄清楚高职院校保卫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这就是对高职院校保卫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进一步定位。对于高职院校保卫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而言,政治功能、经济功能、保障功能、调节功能是其主要功能,其他功能相对而言是次要功能。

2.高职院校保卫工作要在岗位职责中定位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高职院校保卫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是依据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岗位职责进行划分的。

高职院校保卫处承担着学校保卫工作,保卫工作具体来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通过人防、物防、技防和意识防等手段,预防和制止侵害师生员工人身财产的违法犯罪情况,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校园内部治安和案件调查工作,保证校园内部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是做好校园政治稳定工作。“稳定压倒一切”,校园稳定是学校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保卫处通过矛盾排查、宣传教育等手段,妥善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维护校园内部的有序和稳定。

三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通过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安全教育、日常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检查等途径,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四是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做好全校集体户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政策规定妥善办理师生员工的户口审核、落户、迁移等工作。

因此,高职院校保卫工作职责重点是“四个做好”,即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做好校园政治稳定工作,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在这“四个做好”中,关键是做好政治稳定、校园安全工作,这是高职院校保卫处的核心职责。

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核心职责决定了其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功能,也就是在政治功能、经济功能、保障功能、调节功能等主要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中进一步突出重中之重的功能,即政治功能和保障功能。政治功能和保障功能就是高职院校保卫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功能,这是由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通过对高职院校保卫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定位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高职院校保卫工作是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不能否认或轻视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而是应该积极挖掘和发挥功能;另一方面,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有主要与次要之分,有核心和普通之分,对高职院校保卫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不进行主次分析定位,就容易泛化,乃至于从泛化走向虚化,继而走向弱化。只有把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定好位、定准确,才能积极而且有效地发挥其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

二、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发挥

在定位了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之后,探讨其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发挥实属必要且重要,因为“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发挥问题,是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研究的关键问题,是从理论研究转入实践研究的重要环节”,功能的发挥问题是功能定位分析的目的。

从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现状出发,为了更好地发挥其思想政治教育功能,需要注意校内校外的各种环境因素,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是要明确高职院校保卫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主要内容,也就是明确高职院校保卫工作要在哪些方面发挥其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做到有的放矢。从《意见》中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来看,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开展素质教育。这就是为高职院校保卫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发挥界定了活动领域,高职院校保卫工作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以治安管理、消防治理等常规工作为日常抓手,以安全文化、主题活动为教育平台,以思想教育、行为指导为培养重点,紧紧围绕“三观”、爱国、道德和素质等方面内容,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自身力所能及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二是要通过安全教育课程的教学活动,主动、全面和有效地发挥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课堂教学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安全教育课程虽然不属于“两课”,但是同样具有并应该发挥其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安全教育课程在内容上主要有维护国家安全、预防处置不法侵害、识别防范诈骗、预防调适心理障碍、预防应对火灾、预防处置交通事故、预防应对盗抢案件、预防处置网络侵害等方面。安全教育课程对于引导大学生建立正确的国家安全观念,保守国家秘密,反对抵制分裂,维护国家稳定等集体价值观念有着积极意义,因此安全教育课程能够提升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特别是能够增强大学生的爱国主义自觉意识,培养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课堂教学虽然只是保卫日常工作的一小部分,却是保卫工作发挥其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主阵地。

三是通过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多种途径积极发挥其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从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自身特点来看,可以从实践锻炼、文化营造和勤工俭学等途径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在实践锻炼方面,抓好劳动实践是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主要途径。在学生劳动周实践活动中,对于安排到保卫处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可以根据保卫处的主要工作内容,结合高职院校校园特点,将学生合理引导到校内治安维护、消防安全检查、交通辅助管理、学生户籍管理等方面,让学生通过参与第一线工作的形式直接服务于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直接感受校园平安和谐的重要性,激发学生主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文化营造方面,抓好安全宣传和校园讲座是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主要途径。借助宣传展板、LED显示屏、安全书签等形式对校园师生进行安全宣传。同时聘请公安消防战线的战士作为学校兼职安全辅导员,定期到校举办安全教育讲座,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学生“三观”进行潜移默化的思想政治教育。

在勤工俭学方面,为高职院校生活困难的大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保卫处提供一定岗位给贫困学生,让学生在“安全志愿者服务”中养成安全意识,安全能力得到成长,主动关注校园安全稳定,主动宣传校纪校规,通过学生带动学生,切实增强学生安全保卫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意识。这既解决了贫困学生的实际困难,又扎扎实实地做到了积极正面地引导人、教育人、关心人和帮助人,发挥了高职院校保卫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EB/OL]. baike.baidu.com/link url=XkN66yjXDdoi_ZdpnfTo1jvQiW03DCeKB93Nc9xjrRRG14csW8gsb_ggZSZgZ-Ne_w9ue9qgzTCQJ9Dk6sUclq. (2004-04-29).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安全保卫管理职能范文3

关键词:高校;保卫部门;教育职能;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3-0098-02

高校是青年学生聚集的地方,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创设安全、文明、有序的育人环境和培养教育学生是学校保卫部门的神圣职责。高校保卫部门应充分发挥其教育职能,以真正达到“预防为主,确保稳定”的目的。

一、对高校保卫部门教育职能的认识

培养人才是学校各项工作的核心,培养人才又是一个系统工程,教育工作不仅仅是教师的工作,也是全校各部门的共同职责,高校保卫组织是高校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职能部门。因此,育人工作也是高校安全保卫组织的神圣职责,就是说高校安全保卫组织在履行职责,做好保障学校及师生的安全工作同时也肩负着育人的重任。学校安全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是师生,维护学校安全工作的主体和依靠的基本力量也是师生,这就要求保卫组织在安全管理和服务活动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不但要强调严格管理,同时要强调周到服务,更要突出育人作用,不能就管理而管理,就服务论服务,而是要寓育人于管理和服务之中。在为师生提供安全防范方面的服务时,要对师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道德和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校纪校规教育,尽最大努力使他们认识到在学习和生活中安全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师生的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让广大师生员工把学校的安全当成自己的安全,才能充分调动、发挥师生共同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师生理解和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保卫组织的安全管理和服务职能,都是围绕学校的育人工作目标进行的,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教书育人本身就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统一的整体。

二、高校保卫部门发挥教育职能的必要性

当前高校保卫部门教育职能由依附于打击防范的被动型,逐渐向独立的授课方式为主的系统型转变,为保卫工作面临新形势,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具有深刻的影响和里程碑的意义。

1.适应高校改革发展的需要

首先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很多,而其中不容忽视是高校大学生。他们思想活跃,参政意识强,有热情,但年轻气盛,分析问题能力较弱,加之集体居住容易引起意识、行为上的共鸣,因此历来是国内外对我国渗透、颠覆、分化工作的重点。必须对学生开展主动、经常性的社会稳定,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国家强盛关系的教育,防止学生中冲动过激行为引发社会动荡。其次从高校的发展趋势看,已经由传统的封闭的管理模式,逐渐向开放式办学、联合办学、面向社会办学方向发展。学校也不是独立的世外桃源,和社会已经融为一体,学生的成分也不再是单纯计划统招生,成人教育已成为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部分外国专家、留学生等等。成分极其复杂,除此之外,随着学校和社会交往增多,外来经商、务工人员日益增多,并成为影响校园安定的一大因素。第三,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深化,学生的道德观念,也由以往的义务本位观、注重奉献,向权利本位观、注重个体价值实现转变。学生权力意识增强的同时,个人利已主义,享受主义也相伴而生,对校园的安定又形成了新的隐患。

2.提高保卫工作地位的需要

高校工作与公安机关不同,所面对的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工作职能如果简单沿用公安机关面对社会不法之徒的工作方法,难免会加深两者间的矛盾。因此,保卫工作要提高地位,转变形象,必须转变单纯以办案为主的打击职能,建立独立的以讲授课和思想教育为主的教育职能,这样才能从师生的对立面转化到师者行列,保卫工作由简单的服务保障地位过渡到兼有教学、科研的主体地位。

3.改变“重管轻教”现状的需要

现行体制下学校是有“围墙”的,日久天长,学生认为在学校安全,学生家长也认为学生在学校放心,忽视了法律、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安全教育。而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工作中,忙管理,轻教育,忙处理,少规划。平时注重校园外在的安全防范和管理,对学生的安全保卫教育缺少整体规划,更没有制度化。一旦出现问题,更多的是关注事故的处理,而忽视事故教训的吸取,未把学生进行安全保卫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导致治标不治本。

三、高校保卫部门教育职能的实现途径

1.对大学生进行道德与法制观念、法律知识教育

法律和道德都有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约束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道德教育就是要把正确的价值体系、观念和言行的准则,灌输到每个大学生的头脑中,通过“知、情、意、行”的日积月累的不断内化,逐渐形成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使之成为具有高尚品德的人。法律代表的是国家人民的意志,是由国家或国家机关所规定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有其严肃性、强制性。因此,学校保卫工作必须加强对学生的道德和法制教育,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有针对性的、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加强对法律知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大学生文明守则等文件的学习,以增强教育功效。如我校通过举办新生寝室长消防安全培训、发放拒绝读本及新生安全须知、创办保卫处宣传网、设立消防安全专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活动对学生进行道德、法律教育。使学生的道德素质、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会用法,杜绝和减少学生无知违法和知法犯法行为。

2.对大学生进行安全知识与防范技能教育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生理发育基本成熟,而心理发育相对滞后;个性趋向定型,但仍有较大的可塑性;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安全知识与防范意识、技能较差。目前学校治安情况整体上良好,但学生的的违法乱纪现象也时有发生,部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还不强,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很有必要的。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不仅是高校保卫组织的职责也是工作的重点之一。学校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应遵循“预防为主,教育先行”的基本方针,通过“以案释法,以事警人”,“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将安全素质教育纳入新生军训课程等有针对性的形式、方法和手段,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防盗、防火、防骗、防食物中毒、防抢劫、防滋扰、防事故、防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的能力,确保良好的校园育人环境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安全保卫管理职能范文4

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  

多 年来,重大恶性工伤事故频频发生与职业病人数居高不下一直是困扰我国 经济 社会 发展 的难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世人瞩目的高速增长,但作为社会进步重要 内容 之一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却远滞后于经济建设的步伐,在汹涌澎湃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受到巨大冲击。  

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不但威胁千百万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还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每年因工伤事故直接损失数十亿元人民币,职业病的损失近百亿,据粗略估算,近几年 中国 每年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近800亿元。  

近 几年来,国际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卫生 科学 技术水平提高很快,进展迅猛,中国的安全生产状况不用说比欧美的 工业 发达国家明显落后,就是与韩国、新加坡、泰国这些亚洲国家相比较也有较大差距。这种落后的状况已经使我国在一些国际交往中有时处于被动。这些差距主要表现 在法规体系不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不完善和安全卫生基础 研究 与 应用 技术落后等方面。如果不能尽早解决这些 问题 ,长期处于落后被动的位置,必然要 影响 到国际经济活动,也可能危及国家 政治 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行。因此,无论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促进国家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还是从顺应全球经济一体 化的国际趋势,保证国际经济活动安全顺利的运行,都应注重安全生产,强调对职工的劳动保护。  

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一直在努力使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化管理体系(OHSMS)发展成为与ISO9000和ISO14000类似的规模,OHSMS闯进了我们的视野  

问OHSMS为何物  

OHSMS 是八十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 现代 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它与ISO9000和ISO14000等标准化管理体系一样被称为后工业化 时代 的管理 方法 。OHSMS产生的两个主要背景原因之一是 企业 自身发展的需要。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和生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经营模式提出更高的要求,使企业不得不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包括安全生产 管理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科学化、标准化、 法律 化。包括杜邦、菲利浦在内的一些大型公司在进行质量管理的同时,也建立了与生产管理同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和方法进一步形成了标准,并逐渐得到 更多企业的认可。产生OHSMS的另一个国际背景原因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潮流推动下出现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一体化。  

早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 初,一些跨国公司和大型的现代化联合企业为强化自己的社会关注力和控制损失的需要,开始建立自律性的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 善的体系。到九十年代中期,为了实现这种管理体系的社会公证性,引入了第三方认证的原则。随着国际社会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ISO9000 和ISO14000系列标准在各国得到广泛认可与成功实施,考虑到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相关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96年 8月组织召开了国际研讨会,讨论是否制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国际标准,使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标准化问题成为继质量管理、环境管理标准化之后世界各国关注 的又一管理标准化问题。  

自ISO9000系列标准颁布以来,国际社会逐步认识到制订一套规范的、统一的管理体系对于推动组织管理活动的规范 化及其持续改进所具有的重大意义。特别是ISO9000所引入的管理体系的思想与方法,对于解决众多广泛关注的管理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OHSMS 标准和ISO14000在许多方面借鉴了ISO9000的管理思想,所以三类标准之间有很强的兼容性。组织可以很容易地在现有质量管理体系(QMS)、环 境管理体系(EMS)的基础上,引入OHSMS并使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一些国家和机构正在积极进行试点和探索,以期在不久的将来在组织内建立由QMS、 EMS和OHSMS共同组成的“全面管理体系”,即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组织全部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制度、程序、过程和资源。  

标准的基本内容  

从 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作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首先要以实施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为目的,其次是要保证能够将这一方针得以有效实施。它不仅应与组织的全 面管理职能实现有机的结合,而且它也是一个动态的、自我调整和完善的管理系统,涉及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的一切活动。它要求把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中的计划、 组织、实施和检查、监控等活动,集中、归纳、分解和转化为相应的文件化的目标、程序和作业文件。  

OHSMS的基本思想是实现体系持续改进,通过周而复始地进行“计划、实施、监测、评审”活动,使体系功能不断加强。它要求组织在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时始终保持持续改进意识,对体系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最终实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其它损失的目标。  

OHSMS 一般包括七个主要部分:初始状态评审;安全卫生方针;规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改进措施;审核和定期评审 总结 。其中核心内容是方针、计划、实施、改进、审核这五个要素和持续改进的循环。一般状态下,OHSMS的运行从初始状态评审开始,依次进行到评审总结,就完 成了一次循环;第二次循环的初始状态评审确定一个新的高于第一次循环的起点;而第三次循环的起点线又高于第二次,逐次提高,持续改进。OHSMS是企业总 的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其循环也是企业整个管理体系循环的一个子循环。企业通过OHSMS不断循环运行和改善。  

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标准为组织OHSMS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一体化提供指导,其目的是:(1)减少雇员和其它人员的风险;(2)改善企业行为,提高企业效益;(3)帮助企业在市场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OHSMS 应实现两个主要目标:一是政府通过鼓励,引导对各类企业的OHSMS评估认证和审查的过程,依法对企业进行安全卫生宏观管理;二是企业遵照优良管理的共同 原理,把OHSMS与ISO9000、ISO14000共同融入总的管理体系中,实现企业自主安全卫生管理机制。  

OHSMS强调的是企业应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这个管理方法本身就是对中国传统安全生产管理观念的挑战——  

适合中国的安全生产管理  

在 市场经济国家,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一般是按企业的规模把企业分为小型和大中型企业两类。对小企业通常是采用政府指导支持下的职业安全卫 生服务体系,实行区域性或行业性的 网络 化管理,委托网络体系中第三方中介组织,对小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提供检测检验、健康监护和安全卫生工程培训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而对大 中型企业则实行政府政策指导和企业自主负责的宏观管理。OHSMS则是适合市场经济运行 规律 的现代化管理模式。  

新中国成立五十年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经过长期的经验总结,已初步形成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工作体制,并摸索出了一套适合于计划经济的管理办法。  

安全保卫管理职能范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五章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护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职业危害,搞好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第五条  鼓励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国家监察职权。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劳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与监察职责:

(一)组织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标准;

(二)检查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含企业主管部门,下同)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技术规范的情况;

(三)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对有特殊要求的特种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以及作业环境进行监测、检验;

(四)组织、指导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宣传教育,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资格的培训以及考核发证工作;

(五)按规定负责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特种设备的制造与安装企业、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生产与经营企业的安全资格认可;

(六)按规定参加企业事故的调查,负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审批结案、统计上报工作;

(七)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

(八)参加有关劳动保护科研成果、新产品以及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九)依法处理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卫生管理与监察职责:

(一)从预防医学角度制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标准;

(二)对企业作业场所中有害因素进行卫生监测和监察;

(三)组织对企业职工的健康监护、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以及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技术鉴定;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审查和验收;

(五)负责劳动卫生以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六)负责劳动卫生的宣传工作和培训劳动卫生医务工作人员;

(七)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十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和聘任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的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有以下权利:

(一)进入企业检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查阅、复制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资料;

(三)参加企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劳动安全卫生会议;

(四)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险情和重大隐患,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限期处理解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应当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对未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章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业劳动安全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审查企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参加本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组织本行业劳动保护科研成果、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并推广应用,交流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经验;

(六)按规定组织和参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检查企业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本行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险情和重大隐患,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限期处理解决。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卫生监察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二)企业的副厂长(副经理)协助企业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三)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四)企业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五)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对本车间、工段、班组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六)职工对本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负责。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下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和劳动安全卫生奖惩制度;

(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四)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各种安全保护防护装置的检查检验制度;

(五)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制度;

(六)女职工、未成年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七)职工伤亡统计报告制度;

(八)其他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后,方可从事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其中,从事职业病管理的人员,应当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审查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

(二)负责本企业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三)负责本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编制、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四)参加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参加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统计上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副经理)应当接受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或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生产事故的能力。

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应当接受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或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按规定做好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和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电梯操作与维修、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制定的生产技术工艺规程和各工艺、工序的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根据生产特点,针对危险作业环节制定事故防范措施计划,其内容包括:防灾技术措施,材料设备和经费计划,事故应急措施,人员组织措施等。必要时,应当定期进行模拟灾害事故处理演习。

第二十六条  企业使用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对安全保护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维修、检验,保证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十八条  企业特种设备的安装以及投入运行,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检验批准。投入运行的特种设备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可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国家或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对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治理。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保健津贴,并检查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必须对新职工进行入厂健康检查;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企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与其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禁企业招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企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进行处理。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召开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企业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参加企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

(三)及时报告、处理劳动过程中的危险情况;

(四)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五)对企业领导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验收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所需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引进项目、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设备或使用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并符合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专篇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状况和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造成危害的因素分析和产生危害因素的设备数量;

(三)劳动过程中可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以及危害程度;

(四)针对职业危害所采取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治理效果。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的二十日前按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有关图纸资料,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无劳动安全卫生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十一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后,必须分别在十日内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必须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应当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或修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必须作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隐蔽工程施工以及检测检验的原始记录。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必须通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竣工验收的二十日前将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验数据、存在问题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审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对职工安全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预验收。

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妥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  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章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四十八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行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

对三人以上的轻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向行业管理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报告;属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急性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对三人以上重伤或发生死亡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查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事故处理时限。

第五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后,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重伤事故二十日内、死亡事故四十日内的时间要求,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当提出延期报送的申请,说明延期报送的原因和需延长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五十五条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处理决定以及防范措施,并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按下列规定实施分级管理:

(一)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安全保卫管理职能范文6

[关键词]高校;执法权;警察;立法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5-0165-02

1 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现状

(1)高校校园及周边治安安全隐患增多。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有的城市更是出现了“大学城”。高校周边存在各种娱乐场所、商业摊点,但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各种纠纷、斗殴及不法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时刻危及校园安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加速了校园的社会化,进出校园的车辆和流动人口增多,外来务工人员流动量增大,暂住人口增多。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日趋复杂,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在不断提高。

(2)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偏低。目前我国高校安全管理队伍主要由保卫处(科)干部、保安以及校卫队3部分组成。干部由警校毕业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部队转业干部组成。校卫队员则由保安学校毕业人员、校内分流人员、勤工俭学学生等构成。外聘保安则由保安公司提供。近年来,专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数量有所增加,但仍普遍存在学历低,缺乏职业培训,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没有从业资格要求等情况。有时会出现初中、高中等低文化程度者管理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怪事;还有一些是高校后勤社会改革后其他部门无法安置的一般工作人员转入到保卫部门从事保安以及校卫队工作。因此,他们在政治理论、政策水平以及处理事情的能力等方面表现出的综合素质不高,管理理念落后,难以胜任日趋复杂多变的高校安全管理工作。

(3)高校安全保卫机构无执法权。2002年12月,《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明确要在重点高校派驻公安机构,负责高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派驻公安机构尚无实现,高校公安干警亦没有被授予警衔,不能依法履行职能。虽然部分高校公安机构尚且存在,但实际上已基本没有执法权。全国绝大多数高校保卫机构,就连最起码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都没有,保卫机构处于欲管不能、欲罢不忍的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由于没有执法权,不法分子格外猖獗,校园内盗窃、打架和其他治安刑事案件频频发生,师生员工对保卫机构怨声载道、满腹成见,保卫机构却软弱无力、有口难言。

(4)校园安全主体的责任和职能不明。学校的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保障学校安全,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应该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家庭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职责。但这一点却往往被人们所忽略。我国现行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仅对学校的责任规定较为明确具体,对其他各有关主体的责任虽然有所规定,却不够全面,尤其是政府责任方面。

2 国外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立法的经验

目前,理论界对国外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立法研究较为关注的是美国制定的《克莱瑞法案》,共有18条,包括了校园犯罪的事发高校、需记录的校园犯罪案件类型、校园的安全机构、校园犯罪统计和校园年度报告等内容。解释《克莱瑞法案》的行政法规34CFR―668.46,包括a、b、c、d、e、f六部分,主要内容有一些概念的定义、年度安全报告、犯罪数据统计、独立校园、及时预警和犯罪日志。该《法案》正式确认了校园警察制度,确立了校园警察的法律地位,对校园警察的工作要求、执法权力、授权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从2005年5月2日开始,韩国第二大城市釜山成为韩国“校园警察”制度的试点城市。“校园警察”由退休警官和退休教师搭档而成,任务是定点定时地巡逻,训导学生、接受学生咨询。在欧洲,2004年9月5日,奥地利部长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新的警察安全法案,新法案引入“保护区”制度,设立保证校园安全的专职警察。欧洲其他的一些国家也设立了职责与美国校警相似的“校园护士”和“助理老师”等机构和人员。

3 国内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立法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国内已经有部分省市对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了立法。

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该《条例》对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是国内第一部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条例。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该《条例》对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责进行划分,明确了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文化、新闻出版、工商、卫生、环境、消防等职能部门的职责。

2010年9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鲁政发[2010]87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校园常住人口(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等)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学校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对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专职人员的数量和职业技能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还规定了“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学校应当在每年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开展有关应急演练”,“学生宿舍应当实行24小时的值班制度”,“学生食堂要有专人负责师生就餐期间安全”,对高校内部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是目前最新的一部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规定。该《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可以向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派驻警察”,第三十四条“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和保安员有权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进入学校区域;有权要求可能或者已经危害学校安全、影响学校秩序的人员离开学校区域;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和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工作;对严重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在公安人员未到达现场前,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对公安机关落实高校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授予了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和保安员一定的治安管理权力。

由此来看,各级政府对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已经十分重视,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也不乏亮点,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开拓了新局面。

4 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立法的几点设想

(1)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要落实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三进”措施,把安全教育纳入正式教学计划,作为大学生的必修课,制定教学大纲,使用科学规范的教材,形成“以安全知识教育为基础,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教育为核心,以法纪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为要求”的教育内容;建立“以课堂教育为主渠道,以各种宣传阵地为载体,以丰富的活动为重要支撑”的教育方法体系。安全教育分层次、分阶段开展,从新生入校伊始,根据不同年级不同时期学生的特点,既要突出重点,有区别地开展安全教育,又要针对不同时期学生的倾向性问题,使安全教育计划系统地进行。

(2)提升保卫干部队伍素质,授予部分保卫干部执法权。针对目前我国高校保卫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一方面要督促高校重视对高校保卫队伍的建设,引进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从事安全保卫工作,改变保卫干部队伍知识结构偏低的状况。另一方面规范保卫队伍的人才选拔机制,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实现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对不符合保卫工作要求的人员,一律不予录用。可以选拔和推荐一批优秀的保卫干部参加专业培训,培训内容中身体素质和擒敌技能等应参照公安院校的标准,在科学理论方面应结合高校知识密集型的特点相应提高要求,培训合格后可以取得同警察同样的执法权,并将这部分干部吸收到公安队伍中,接受公安机关和高校的双重领导。

(3)建立综合治理化的校园安全协作机制和管理体系。保护学生的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国家、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不能单纯地依靠学校的力量,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相互配合。要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公安、文化、交通、卫生等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保护学生安全方面的职责,从而保证各部门做到齐抓共管,建立起稳定、有效的综合治理化的校园安全协作机制和管理体系,确保学生的安全并为学校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4)建立完善的校园伤害事故赔偿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引入保险机制,动员和要求家长为学生投人身伤害保险,学校投事故责任险,形成学生投保、学校投保、社会风险基金保障的良性运作机制,对学校责任保险和专项基金的建立以及赔偿标准和范围做出明确规定;还可以要求学校必须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由学校的举办者筹集,而对于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由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