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自查工作总结范例6篇

专项治理自查工作总结

专项治理自查工作总结范文1

一、自查自纠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二)专项治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单位自查自纠的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6月10日)。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安排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25日)。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下属单位于6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报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自纠的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单位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三)落实举报制度。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认真执行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四、自查自纠的结果

(一)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通过深入自查自纠,我单位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自单位成立以来,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无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从制度上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和有效性。

(三)单位监管使用的票据由财务室统一管理,各类票据均由财务室统一到财政部门购领和销毁,按照有关的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专项治理自查工作总结范文2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对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从2014年3月下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全面落实,深入开展旅游包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责任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夯实旅游行业的安全基础,实现我县旅游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县旅游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长由局长,副组长由副组长,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行管科,办公室主任由行管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负责全县旅游安全专项整治日常工作,了解掌握全县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处理有关举报工作;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处理、通报、上报等工作;及时总结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做法,对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的提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统筹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正常发展。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认真服从县旅游主管部门管理,积极配合,抓好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工作步骤及要求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6月-7月)

各单位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县旅游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部署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所辖单位的员工,充分认识搞好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了解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各单位要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并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县旅游局。

第二阶段:联合检查、治理整改阶段(7月—11月)

县旅游局联合安监、交通、卫生、消防、质监等部门对全县旅游企事业开展旅游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对专项整治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的依然发生事故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第三阶段:巩固成果,总结提高阶段(11月-12月)

各单位要对关闭取缔情况、停产停业整顿情况以及企业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对本单位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按要求汇总上报县旅游局,县旅游局对全县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检查内容

(一)对星级饭店检查的主要内容(县旅游局牵头,卫生局、质监局、消防支队配合)

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2、食品卫生安全情况;

3、电梯、锅炉等设施设备安全情况;

4、酒店消防安全情况等;

5、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安全生产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等);

(二)对旅行社检查的主要内容(县旅游局牵头,安监局、交通局配合)

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专项治理自查工作总结范文3

为巩固和提高我市职业危害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以及我市开展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成果。按照省安监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监综〔2009〕133号)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局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规范我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增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改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环境,有效遏制职业病易发势头,从而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权益,促使全市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范化。

二、治理范围

专项行动治理的范围是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重点是矿山开采、石料加工、冶炼、造纸、陶瓷生产、水泥制造、化肥农药生产、医药生产、玻璃制造、皮革加工、涂料及颜料生产、印刷业、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纺织业、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

治理的主要内容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具体包括:

(一)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三)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六)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七)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八)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九)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十)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十一)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十二)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及督促从业人员的正确佩戴情况;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明确职责

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联合成立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监管科,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10月)

各县区按照省和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统一要求,制定本辖区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和重点任务、措施和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3月)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的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问题能及时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一律停业整改,要做到“五落实”,即落实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要求、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同时,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查,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生产企业。

(三)检查复查阶段(2010年4月-8月)

各县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对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情况的检查、验收,采取各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建立治理台帐和档案,继续加大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力度。对自查整改仍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要督促继续整改,直至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各县区要在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中,摸清治理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按照附2填报),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情况(按照附件3填报)。并由各县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9月-11月)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督查,并对督查中发现的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的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认真,因治理不到位而发生群发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专项行动结束后,要总结经验,找出不足。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区要继续学习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领会《*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亳安监〔2009〕68号)精神和要求,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切实抓好治理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确保治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取得成效。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各县区要成立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治理范围、部门职责、工作措施和要求。并于9月3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抓住工作重点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地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重点行业和领域,认真组织排查,并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要加大对石料开采及加工、皮革加工和电镀等企业的督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未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且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的,限期整改并如实申报。对作业防尘防毒设施落后,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个体户和小作坊,要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关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治理自查工作总结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工作原则,深入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切实解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损害服务客户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有效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努力实现我市律师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工作重点

重点对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执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治理。包括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收案收费、收费票据、审批登记、委托、案件讨论、结案归档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要求,清理、整改管理不规范、制度不落实的问题,纠正违规执业行为,查处违法执业案件,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律师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律师事务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市司法局副局长李玉兰任组长,政工科副科长李本村、法律服务管理科科员潘爱华为成员。局法律服务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督导和检查工作,协调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宜,指导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宣传报道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典型事迹。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专门负责组织本所专项治理工作,并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向局公律科随时报告工作信息。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4月9日至13日)

成立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会议,对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所的具体落实方案,召开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会议进行专题动员部署。各律师事务所要及时制定本所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自查自纠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实施,首先应组织律师学习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文件规定、本所管理制度,然后组织律师开展个人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召开律师事务所管理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对本所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分析查找本所执业活动、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阶段结束时,各所应将自查自纠阶段的基本情况及自查出来的问题于4月30日前报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律师自查自纠要以《律师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处罚行为为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律师事务所的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一是律师事务所住所、章程、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律师事务所资产、设立人数是否符合法定数额,律师事务所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律师事务所建立的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23项制度是否落实,案件审批、文书登记、公章、出庭函等是否符合管理规定,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是否做到随时跟踪监督、指导;三是律师事务所是否有除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本所律师有否挂靠、兼任其他职业问题;四是律师事务所是否有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案件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五是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六是本所律师是否存在《律师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行为。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5月7日至5月18日)

对律师事务所教育管理、执业活动等律师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梳理,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整治。我局将采取组织律师管理人员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考核等方式,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协调解决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过查阅有关文书登记、归档案卷和实地考察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状况,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查处投诉举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案件。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2年5月21日至6月22日)

各律师事务所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据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修订完善本所律师管理制度和律师执业规则。

(五)检查总结阶段(2012年6月22日至7月13日)

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局法律服务管理科。局法律服务管理科将于7月13日前将我市律师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上报市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认真做好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是今年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律师法律法规和服务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执业、诚信执业的自觉性;有利于完善律师行业监管机制,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整改不规范执业问题,打击违法执业行为,确保律师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专项治理自查工作总结范文5

一、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去年以来,我市开展的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是按照省里的安排部署,由劳动保障、财政、人行、地税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等八部门联合开展的活动,是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以来最大的一次监督检查活动,重视程度高,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长,这是历来没有过的。这对加强我市社保基金监督,保证社保基金安全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各相关单位认真对待、认真组织,主动纠错、补漏,务求取得成效。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截止3月底已经结束,从工作组织开展和自查自纠的结果看,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经办机构对专项治理工作比较重视,采取了积极有效的自查措施,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是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去年8月全省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后,我市成立了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和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印制下发了《实施方案》(衡劳社[2008]36号),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组织,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保证了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

二是措施过硬,家底清楚。自查自纠是专项治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时间长、任务重,这一阶段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作成效,各级各部门采取整改纠正以前发现问题和排查新问题相结合,自查自纠和信息公开相结合,自查自纠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内部整改和部门协调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从摸清家底、解决问题出发,扎扎实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如市工伤保险机构在审计时发现某单位职工套取工伤保险费用后,及时追回多报费用,并对相关单位进行了处罚。从目前上报的情况看,各县市区及经办机构对社保基金收、支、结余存储和存在问题情况清楚,摸清了家底,找准了问题,这就为整改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资金链条长,存储分散,要实行全方位、多角度监督,仅仅靠劳动保障部门是不行的,必须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监督作用。为搞好这次专项治理,劳动保障部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各部门大力配合,按各部门承担的任务分工合作,有效推进了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尽管我市社保基金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一是部分县区和经办机构对专项治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从纵向看,表现为上紧下松,省市两级比较重视,部分县区重视不够,自查自纠不深入,不细致,存在问题大部分出现在经办机构;从横向看,专项治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都是专项治理工作的参与者和主体,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切实做好工作,成员单位也要负起责任,主动配合好基金专项治理。下一步,省里将派出联合检查组要对各市进行检查,我们要随时准备,迎接省里的检查。二是重视历年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清理回收,忽略排查发现新的问题,有些单位认为基金年年审计,年年发现违规问题,审计决定写的清楚,上下都知道,并且这次专项治理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特殊政策,这是解决历史问题的机会,所以对整改过去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思想上重视,措施上得力,回收整改力度比较大,成效也比较显著。但对排查发现新问题不重视,麻痹大意,认为每次检查都是一些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不会有大问题。因此,没有认真进行排查,新发现的问题较少。三是信息沟通不畅,上报情况不及时,自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有些县市和个别经办机构,不能按时上报情况,推一推,动一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工作进度和实效。

对这些问题,各县市区局、各经办机构一定要认真对待检查,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在下一步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把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社保基金专项治理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大家责无旁贷。工作中必须把握重点,彻底解决突出问题。

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目前,自查自纠工作虽然告一段落,但对查找出的问题不能放松,特别是对具体经办、管理、服务单位发现的问题,查找出的问题要彻底纠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针对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风险点,继续进行彻底、全面的排查,检查中既要对整个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检查,更要对关键部门、环节和岗位进行重点检查、夯实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

为了把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做好,省劳动保障厅于今年2月24日在石家庄召开了由各市主管局长、科长、省厅各经办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调度会,会上张瑞书副厅长对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3月25日至3月27日省分别派出督导组对此项工作到各市进行督导,省厅基金监督处王处长一行四人对我市进行了督导,对我们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下一步,省基金监督小组还要到各市进行检查。最近,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转发市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衡办字[2009]24号),把社保基金作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了各项工作的首位,要求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二是做好抽查验收工作,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质量。这次会议结束后,为迎接省领导小组的检查和重点抽查,市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的力量和业务人员开展深入细致的检查,通过检查提出问题,督促整改,总结经验,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质量,下一步省领导小组将对各市抽查不低于50%,希望各县市区和各经办机构做好准备,迎接检查,同时还要做好被国家部委抽查的准备。

三是解决历史问题,巩固专项治理的成果。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能偿还的必须偿还,确实不能偿还的,可以核销。关于基金核销问题,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认,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做专题报告,报经省政府批准。具体核销的内容、程序等政策规定,由省厅与有关部门协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各县市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认真梳理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配合有关部门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尽最大可能挽回基金损失。

四是解决深层次问题,建立长效机制。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的基础上,重点要利用多部门联手,上下联动的有效机制,能够实实在在地解决一些基金安全方面过去长期存在、又一直不能解决的深层次问题,研究社保基金安全高效管理的长效机制。要抓好这次机构改革的机遇,进一步调整规范经办机构的流程设计,强化薄弱环节,使之达到科学化、效率化、合理化、程序化,从根本上减少问题、风险。例如各县市区在抓好整改工作的同时,要深入分析基金管理中一些多发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查找漏洞,认真研究、完善管理制度。同时,利用这次多部门联合的优势,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和政策建议,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巩固专项治理的成果。

五是认真做好专项治理统计表的填报工作。为指导各地做好专项治理工作,部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统计表》,希望各县市区和经办机构认真填报。我在这里就这个问题提两点要求:第一,要高度重视统计表的填报,这套统计表是对专项治理内容和要求的细化,既可用于有自查自纠任务的部门记录自查工作开展情况,也可用于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和总结报告时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总体情况的统计汇总,它既是自查自纠的工作记录表,也是检查验收和总结报告阶段的统计汇总表;既是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量和工作成果的客观反映,也是进一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扎实开展的措施和手段。回去后要组织各成员单位认真学习、填录统计表,促进其对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统计表的要求,检查发现专项治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增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更加深入地实施和开展。因此,统计表的填报是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的一个好的助手,各县市区一定要高度重视统计表的填报工作,挑选有能力、能胜任的人员担负此项任务,尤其到后期填录汇总,各单位、各部门的报表一定要有填报人、负责人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第二,要做到全面真实填报。统计表的数据全面、真实是客观反映和准确评价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前提和基础。各县市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认真分析汇总,做到数据翔实准确,内容真实全面,为最终全面总结报告和评价专项治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全面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

在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投资监管问题。截至2008年底,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资产合计131624.39万元,较上年增长18.36%;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负债10554.14万元,较上年增长55.88%,资产负债率8%;年末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合计121070.25万元,增长15.92%。今年来,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企业效益的好转和工作力度的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形势越来越好,积累型基金快速增长,统筹基金结余也大量增加,但由于国家现行政策只允许存银行、买国债,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越来越大。基金存储管理是一个大事,要按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落实基金优惠利率,商财政选择存储银行。据了解不少的单位基金一直存活期利息,这次专项治理,部里、省里要求要把具体低息存储的基金数和保值损耗的原因摸上来,共同研究解决的办法,实现安全增值和有效监管,为人民群众管好钱、用好钱,在逐步摸索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二)提高信息化和非现场监督的能力。信息化是非现场监督的基础,也是提高监管能力的必经之路。面对数以万计的参保人员及动态、变化、流动的基金管理信息,完全靠传统的现场检查,很难做到适时、全面,必须依靠现代化的信息系统,更好地发挥非现场监督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熟悉和掌握非现场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一方面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非现场监督。

(三)认真贯彻执行要情报告制度。2006年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以来,大部分县市区能按时、如实上报情况,建立了通畅的工作渠道,对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个别县市区的基金监督机构对有的情况不了解,或者知情不报,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要情报告制度是上级机关及时掌握情况、处置重大问题、防止酿成大祸、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手段,也是对权力的一种制约。为了更好地贯彻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再次提出几点要求:

一是要及时掌握要情,按规定上报。各县市区基金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要情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增强政治、业务敏感性,既要加强监督检查,又要疏通信息渠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努力掌握基金管理动态,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多方了解,搜集案件线索,出现要情及时报告。

二是要认真分析案情,把握工作规律。对发现的要情,要认真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特别是一些作案数额大、时间长、手法新、案发频率高的案件,要深入剖析,总结案发规律,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加强防范,探索改进和加强基金管理的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基金风险。

三是要跟踪查处,加强监控。对出现的要情要跟踪查处,建立要情处理反馈机制,全面掌握案情处理和基金回收等情况,对要情多发地区和环节加强监控。省市两级对要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要加强检查,做得好的要予以表扬,故意隐瞒、有情不报的要通报批评。

(四)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工作的组织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

一要继续完善基金监督机制。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各县市区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维护基金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行政监督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基金安全程度。二要加强基金监督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强化社保基金监管职能,加强工作力量和队伍建设。三要提高基金监管人员素质水平。要提高基金监管能力,就要提高干部素质,为此要着重加强两个方面的能力建设:

首先是廉洁自律,提高反腐倡廉能力。基金监督是执法工作,首先要知法守法。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要按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加强政策和法纪教育,使干部职工真正认识到拒腐防变的重要性,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牢抵御各种侵蚀的思想防线。在检查、审批、备案等有裁量权的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清廉为官,秉公办事,为单位和群众多提供服务,少增添负担,让他们感受到政府机关的优良作风。

专项治理自查工作总结范文6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范围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扩大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我部行政事业单位的治理范围与年要求一致(见《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财[]233号)。

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治理范围包括:部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将作为我部年“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重点工作推进,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定义如下:

(一)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之间互相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等。

(二)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等。

(三)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1、隐匿收入设立的“小金库”,包括:

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缴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2、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包括:

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虚列研究与开发费用、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3、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包括:

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一)行政事业单位专项治理工作

因部属行政事业单位于年完成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年的工作重点是在巩固年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治理工作“回头看”,并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1、开展“回头看”工作(截至月底)

各单位要按照“五查五看”的要求,积极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回头看”。“回头看”工作结束后,要按时完成“回头看”工作总结并报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该项工作已完成)。

2、对“零申报”、“零问题”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截至月底)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我部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自纠“零申报”、重点检查“零问题”的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对确属管理严格规范、没有“小金库”的,要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对因工作不认真、措施不落实而出现“零申报”、“零问题”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3、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全年)

各单位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贯穿于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要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从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加强管理、强化监督、预防腐败等方面入手,研究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部属各单位应于9月15日前按要求将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工作总结报部。

同时,开展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课题研究工作及征文活动。课题研究成果将在部内适当范围内宣传推广,并拟向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征文活动于年月初至月底进行。除以单位名义投稿外,鼓励以个人名义投稿,

稿件主题与“小金库”治理工作相关即可。对优秀文章,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表彰。

4、建立“小金库”治理季报信息机制(全年)

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工信财简函[]90号)要求,配合做好“小金库”治理季报信息上报工作。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5日内,及时向部报送“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处分情况统计表。

(二)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专项治理工作

专项治理工作至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截至月底)

各单位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我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

2、自查自纠(截至月底)

(1)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截至月底)

各单位要按照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各事业单位对所管理的国有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负管理责任。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要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并认真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2),于9月25日前报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社会团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部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

(2)内部检查(月)

为保证自查效果、加强对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指导,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部分社会团体、进行内部检查,力争把有关问题在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检查前解决。部属事业单位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对所管理的国有企业进行内部检查。

内部检查的主要对象:(1)社会团体重点检查对象。行业性社会团体;有政府资助或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特别是有行政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本单位自查自纠“零申报”的社会团体。(2)国有企业重点检查对象。承担部委托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3、接受中央重点检查(月至月底)

中央“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单位由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确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

4、整改落实(截至月底)

各单位应对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要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处理到位。针对整改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同时,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统一处理、处罚、处分标准和尺度,依纪依法处理“小金库”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整改落实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要对全年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部。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处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并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8号)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年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增列了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为成员单位。

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经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增加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决议(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

我部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仍在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其中由部负责社会团体的专项治理工作,由部属事业单位负责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按照各地区对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开展治理工作。形成的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书面报告、报表按规定报各地区“小金库”专项治理机构的同时,抄报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部属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年专项治理工作要继续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的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及时传达有关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取得实效。

2、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建立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尤其是有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责的事业单位,应承担起本次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明确责任人,配备骨干力量组织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3、统筹兼顾,综合治理

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将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重点,在总结年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全面、深入剖析问题的根源,从行政管理、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研究、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针对社会团体类型多、领域分布广、收入规模差距大,部管各社会团体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夯实社会团体财务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实现综合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