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研报告范例6篇

劳动调研报告

劳动调研报告范文1

一、积极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任务,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要求和历史任务。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必然要求”。这是由我们党今天所承担的历史任务所决定的。在成为执政党以前,中国共产党是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为目标,领导人民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买办资本主义,建立人民民主。成为执政党后,中国共产党承担的主要任务是领导人民把理想目标分阶段的变为现实。当前,就是进一步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建设更加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这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作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把构建和谐社会放在首要位置。

(二)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高度概括了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为消除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不和谐因素指出了正确的方向和途径。

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全国一样,进入了一个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转型期,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若干不和谐因素。表现在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增长;收入差距、行业差距带来的利益矛盾突出;就业压力持续增大;贫困和就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群体性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有发生;“三农”问题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资源不足、污染严重、环境恶化、生态破坏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积极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正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最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的稳定器。

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减震器,是政府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职能和调控手段。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是最根本的生存保障。社会保障和就业都已列入国家宪法,成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各类矛盾凸显阶段,社会保障和就业对**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位于欧亚大陆中部,地处我国西北边陲,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省区。**周边与蒙、哈等8个国家接壤,国界线长5000多公里,是我国国界线最长的省区。**还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共有维吾尔族、汉族、哈萨克族、回族等13个主要民族在内的40多个民族。**的特殊区情决定了**在面临其他省区共有的社会问题外,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如民族间的差异导致的民族关系问题,不同而产生的传统文化的冲撞等,都不同程度地与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加上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与破坏,维护**稳定已成为**发展的大局和首要任务。维护**稳定,必须毫不留情地坚决打击国内外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对此决不心慈手软。而对于大量的社会矛盾,其深层次的原因是物质利益关系,需要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发展,通过公平、有效、协调的社会制度不断得到解决。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目标,保证了人民吃穿住用的生活来源和基本需求,保证了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从而从根本上化解了由于生活资料不足而导致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化解了因社会居民的收入差距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2000万**各族人民建立起了坚固的安全网。

由于历史和地缘环境的原因,南疆少数民族大多数从事农业生产。农村公共设施比较薄弱,市场体系不够健全,农业承担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差距不断加大。经济全球化引进的先进科学技术、管理经验、思维方式和经营理念要被各族农民接受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还要有一个消化过程。社会保障制度和就业体制的建立,为农民工提供培训,为城乡人民建立社会保障,从而成为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基本保障。

社会保障和就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有利于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加快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第二,为劳动者解除了后顾之忧,激发了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经济增长;第三,有利于调节市场需求,有利于调节经济协调运行;第四,淡化了“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有利于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和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从而提高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第五,为**各项改革保驾护航,保护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第六,为提高人的素质提供了工作岗位和生活保障,从而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

(四)积极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

从宏观经济学角度分析,国民生产总值、就业、通货膨胀和国际收支平衡是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确立法律体系、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高经济效率和建立收入分配方案是政府的四大经济职能。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属于分配职能。因此,能否积极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体现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贡献和获得**各族人民的满意度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衡量共产党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职能部门的党组织要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放在组织建设中的突出位置,围绕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着重从思想和作风、体制和机制、方式和方法、素质和本领等方面加强和改进,学会系统思考,提高科学判断形势、驾御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总揽全局的能力,把全疆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主要问题与应对措施

(一)基本情况

1、**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有的指标在全国居于中等偏上水平。

(1)社会保险基本建立,两个确保已经落实。**年**各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进一步加大,参保人数达到628.47万人。其中:养老保险173.76万人、失业保险138.58万人、医疗保险195.97万人、工伤保险60.93万人、生育保险59.23万人,参保覆盖面比**年有了进一步扩大(见图一)。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70.36亿元,其中养老保险43.09亿元、失业保险5.58亿元、医疗保险20.46亿元、工伤保险0.76亿元、生育保险0.47亿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60.97亿元,其中养老保险38.75亿元、失业保险2.61亿元、医疗保险19.05亿元、工伤保险0.34亿元、生育保险0.22亿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面进一步扩大,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89%,其中纳入社区管理的达到46%。连续六年确保了养老金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按时足额发放。

(2)社会救助做到“应保尽保”。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和发展的历史进程,社会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从传统的“五保户”“受灾户”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生活处于城市贫困线以下的弱势群体。全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从1998年的5.3万人扩大到**年的58.84万人,增长了11倍(见图二)。人均月补差从1998年62元到2002年的77元,财政转移支付从1998年的1131万到2002年的31770万,增长了27倍。基本做到对贫困群体的“应保尽保”,为**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3)社会优抚制度日益规范,社会福利不断提高。优抚安置是一项兼有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性质的综合性的、有重大政治意义的特殊保障。优抚安置工作在**有着重要作用。**已于1993年、1996年、1998年和**年连续提高优抚待遇标准,优抚对象由2001年的2.11万人扩大到**年的3.58万人。军人的退伍安置已形成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社会福利是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生存权的基础上,能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提高生活水平,增进个人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年,全疆普通高等学校26所,研究生培养单位9个,普通中等专业学校78所,普通高中500所,为提高国民素质提供了良好的教育设施。全疆卫生机构10298所(包括农村),为保证国民健康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全疆社会福利事业单位893个(包括农村),其中各类社会福利院447个,收养人数7706人。社会销售福利6.15亿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2.15亿元,接受社会捐赠1.6亿元。促进了**“光彩事业”及其它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开展。

2、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进行了长期艰苦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继续做好农村“五保”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传统保障项目的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险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艰苦探索,为农村保障制度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经验。

农民养老保险。**于1991年着手,1993年开始试点,1996年全面推行。1997年,全疆有13个地州(市),49个县的13.44万农民参加。1998年4月因各种原因停办至今。为今后开展这项工作积累了经验。

农民合作医疗。**从1956年开始建立,到2002年,三次大起大落。2002年官方统计覆盖率为24%,实际估计低于这个比率。令**人民欣慰的是**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同年12月,确定了于田、麦盖提、乌鲁木齐、玛纳斯和富蕴五个试点县,开始了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新型合作医疗以财政补贴为支撑,以大病统筹、医疗救助为重点,受到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并积极参加。至**年3月,全疆已有35万农牧民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农村敬老院、孤儿学校、福利院等机构的建设不断得到加强。

3、在社会保障的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养老保险由地级统筹上升为省级统筹,保险费率由参差不齐归为统一费率。**于1999年1月1日,建立了自治区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将中央直属行业养老社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逐步统一和规范了养老金缴费费率,改差额缴拨为全额缴拨,使基本养老金保险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社会保障由多头管理改为统一管理。为改变社会保障多头管理、相互掣肘的局面,**于1999年在原劳动厅的基础上,成立了劳动保障厅。将原由自治区劳动厅、人事厅、卫生厅、工会分头管理的城市居民社会保险工作统一交归劳动保障厅管理,使管理制度更加规范,管理资源更加集中,管理效率明显提高。

基金管理由财政统一核算改为单独核算。为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转,**于1998年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财政专户。基本养老、失业和基本医疗三项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帐核算。加强了社会保险偿付能力管理,实现了社会保险政事分开、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

从“局部覆盖”向“全面覆盖”逐步过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保障的对象不断扩大。**非公经济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工都被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乌鲁木齐市率先开展了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社区建设不断加强,约46%的离退休人员实现了社区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89%。社会保障工作继续向社区延伸,已建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1574个,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2682名。

金保工程已经启动,**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进入电子政务建设的新时期。**年,**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筹集3000万元用于金保工程首期工程建设。已完成政府采购招标,四个项目计划**年6月上线运行,力争2005年,形成统一的、总体上比较完善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设。

**的社会保障工作得到国家劳动保障部的认可。2001年,在全国48个大中城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联动检查中,乌鲁木齐市仅次于福州市获第二名。**年,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荣获全国劳动保障系统集体一等功。

4、社会保障地方性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社会保障的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加大。

自1998年到**年,**先后出台了几十个地方性法律、规章,清理和规范了劳动保障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办事程序,推行依法行政,提倡求真务实,促进了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

**年根据《**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在全疆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开展了专项稽核工作。查出少缴、漏缴社会保险基金646.3万元,冒领养老金22.7万元,大部分已追缴入库,稽核面以及稽核质量都有显著提高。

(二)经验总结

回顾**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历史进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历史进程,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1、社会保障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为发展大局服务的思想。

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发展体现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体现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保障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必须是发展中急需解决和将要解决的问题。下岗工人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的建立,确保下岗工人基本生活和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两个确保”的落实,就业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等,都为**的全面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同时,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在发展不断成熟和完善,又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2、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保障标准、覆盖范围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的保障标准、覆盖范围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单位与个人缴费能力直接相关。**始终坚持将社会保障体系的一般要求与**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坚持低起点、低标准、逐步提高、逐步覆盖。各项保障待遇在相对稳定中逐步提高,在提高中相对稳定。做到既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政府与社会又有承受能力。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保障政策上有所倾斜。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区情的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保证。

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建立的社会制度,涉及到全体国民的经济利益,是全社会最大的“民心工程”。只有国家将人民的意志上升到法律地位,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障。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在健全的法律规范中逐步完善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区情,适时出台了几十个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根本保证。

(三)**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分析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需要在**计划期间得到解决和弥补。

1、社会保障资金不足,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尚未形成。

(1)历史欠账未还,个人账户基本是空账运行。

(2)部分用工单位不履行缴费义务,绝大部分私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游离于保障制度之外。初步估计,私营、个体参保覆盖率15%左右,农民工参保覆盖率约5%。

(3)社会保障基金增值机制尚未形成,仍然是存银行、买国债。

(4)社会捐赠作为社会救助的筹资渠道尚未形成规模,民间慈善组织、企业基金会组织几乎为零,缺乏政府重视和政策引导,缺少民间团体积极组织和社会互动。

(5)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两大筹资渠道尚未形成规摸,企业补充保险只在少数行业建立。

2、社会保障的管理手段、管理设施、服务体系和行政能力与管理服务的社会化要求还有差距。社会保障资源缺乏社会整合,难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1)信息化手段有待于充分利用。

(2)基层社区建设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化管理的要求,基础设施、服务形式和服务项目离社区所承负的责任相距甚远。

(3)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社会保险政策不统一,待遇不统一,造成人员流动的体制,出现社会保障的“身份岐视”。

(4)社会保障行政监督不力,难以保证人民群众的保障权益。

3、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与业务能力,都不同程度影响了政府部门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4、**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有的地方性法规缺乏相应的配套细则,直接影响法规的有效执行。表现为: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执行细则、《捐赠法》细则、农民工保险细则都是空白。

(2)法规的监督条款缺少科学的量化标准,对违规者行为缺乏处罚依据。对不为雇工办理社会保险的雇主究竟如何处置至今还是一道难题。

(3)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科学的法定程序,其结果或是流于形式或是人治代替法治。

(4)对部门规章的执行缺乏符合**实际可以酌情掌握的灵活规定。如非公经济企业的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对其参保要求应该实事求是,有所区别,逐步纳入。如若一个政策,不做区分,企业间相互攀比,局面很难打开。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步骤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将目前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社会,发展成为更高水平的、内容比较全面丰富、发展较为均衡的小康社会,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等多方面的内容。根据十六大报告精神和建立和谐社会要求,对**-2010年**计划期间,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以下构想与建议。

1、指导思想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为目标,以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福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公平、有效、协调的社会保障制度。

2、遵循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全社会成员谋福利的事业。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以为人民造福为宗旨,以为人民造福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2)坚持公平、有效原则

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职能和基本特征,是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同时,必须与提高效率相统一,即坚持有效原则。社会保障由“局部覆盖”逐步走向“全面覆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在2010年前,**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呈现多层次性,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是保障的最低底线。

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同时,必须与提高效率相统一,即坚持有效原则。这里的效率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社会保障本身的社会效益。体现在:①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要有促进作用。不能搞平均主义大锅饭,也不能搞福利主义养懒人。②制度本身要讲求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率是指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与安全运营,社会效益指社会保障的制度成本要尽可能地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现行的社会保险三方筹资原则,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等,都是有效原则的具体体现。

(3)坚持协调发展原则。

首先,社会保障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决定着社会保障的普通性和全面性。保障水平超越了经济发展水平,一方面影响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保障制度因缺少基金支持而难以支撑。只有坚持保障水平的提高略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社会保障事业才能稳定运行。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要城乡并重,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中国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长期失衡,城乡二元分割的保障制度扭曲了城乡居民的保障关系,不利于保护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必须面向社会全体成员,兼顾城乡居民。不失时机地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保障差异,逐步走向统一和协调。

第三,各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要协调发展。**各地、州、县(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保障水平亦有差异。除养老保险已实行省级统筹外,其余四险尚未全部实现地级统筹。统筹层次越高,抵抗风险能力越强,越能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是实现地区间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必然途径。

3、发展步骤与发展重点

党的十五大报告初步勾画了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蓝图:21世纪第一个1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经过10年的努力,到建党100年时,使国民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到21世纪建国100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新三步走”战略,2000——2020年**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分为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2000-2005年。建立起覆盖城市劳动者和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建立非公经济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本地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步的任务已初步完成,有待于监督与落实。

第二步:**-2015年。建立起覆盖城乡劳动者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市重点是完善农民工、失地农民全疆的社会保险和各类企业对职工的补充保险。农村重点是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部分地区开展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这一步可分为两个阶段。**——2010年,即**规划期间,城市重点是完善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重点是普遍建立起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居民的社会福利要有初步改善。全疆城镇约50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60万个体从业人员参保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1——2015年,即“十二五”规划期间,城市重点是完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各类企业对职工的补充保险;农村重点是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展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的社会福利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第三步:2016-2020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重点建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城市探索建立家庭津贴(包括教育津贴、医疗补助等内容)制度。

到建党100周年,**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各类保障法规基本完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趋于规范。

4、主要措施

政府作为社会保障责任主体,其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由国家和政府进行立法来制定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和制度;第二,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筹集资金;第三,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和管理。当前建立健全公平、有效、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可采取以下措施:

(1)扩大多元化筹资渠道,完善筹资机制。

首先,扩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支付比例由2000年10%左右提高到2010年的15%左右,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在国民经济“三步走”战略的第二步,我国面临的是解决十几亿人民温饱问题。促进经济高速增长,解决供给不足是中心工作,用于**保障事业的投资比例相对要小。当前,我国已总体进入小康社会,开始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三步战略。社会生产已由供给不足转为大部分供给过剩,人民的需求已由生存需求上升到多元化的全面需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和**经济发展获得连续高增长,为政府动用更多的财政支出,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必要和可能。增加部分可用于农村保障体系的建立,用于城乡贫困家庭的教育救助和医疗救助,提高优抚对象的待遇,提高**人民的社会福利水平。

其次,坚持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建立单位与个人参保缴费的强制机制和激励机制,扩大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强制性是社会保险区别于其它保障项目的重要特征和基本原则。根据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越多,每个人承担的风险越小,社会抵抗风险的能力越强。**已于2005年启动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加强基金征缴和节余,扩大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是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渠道。第一,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制定包括稽核、通报、处罚、强制执行四个具体环节的细则,建立起参保缴费的强制机制。细则中,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企业经营状况,对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交付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做出具体规定。目的是帮助亏损企业度过企业难关。对破产企业,则要优先清偿职工社会保险欠费,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建立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每年通过行业协会、工会组织的评选,或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的推荐,将参保缴费的先进企业在《**日报》、《**工运》等报刊上公开张榜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以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对积极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补充保险的企业也要张榜公布,起榜样和激励作用。第三,设立对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缴费的服务窗口。社区社会保障所的工作重点要放在这些服务对象上。这部分群体经济来源不稳定,个人情况不一,居住地分散,参保意识不强,需要与社区互通信息,灵活掌握、分层对待。

再次,制定《社会捐赠法》细则,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整合社会出资力量,为社会捐赠者提供捐资渠道、捐资程序、捐资使用反馈信息和社会监督电话。对建立以人道主义为宗旨的各类基金会的企业和进行社会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减免相当于捐赠数额50%的税收。加强自治区慈善协会的组织建设,疏通与社区居民的捐赠渠道。一些较大的救助项目可定期向全社会公布、求助。总之,使社会捐赠规范化、程序化、逐步形成规模,形成居民的自觉行动。以体现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出资主体作用。

最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环。按照**今年启动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已迫在眉睫。根据新加坡、智利等国家的改革经验,社会保险基金交由私人基金公司经营是保值增值的重要渠道。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的投资环境、市场运营日益规范,可以将1/3的积累基金通过金融组织,直接投入市场,运用市场资源运营增值。一方面减轻由政府单独承担的保值风险,另一方面,加大了资本投资,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基金增值,同时建立基金运营的预警机制,以防不测。

(2)加快社会管理重心下移,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逐步由“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的体制过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我国传统的单位体制。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独立化的单位利益,专业化的单位功能,使单位失去了往日对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整合功能。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成为必然趋势。随着“单位人”转为“社会人”,社区成为能包容一切社会人的社会载体,加强社区建设是实现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的关键。建议:

第一,市、区(县)、政府社会管理重心下移,赋予街道办事处和其他职能派出机构更多的权限,逐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也是社区组织的直接管理机构,应赋予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其他派出机构更多的权限,增加其权力和财力,以加强对社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只有每一个社区居民丰衣足食、安居乐业,才有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第二,加强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当前,**的社区建设,不论从基础设施还是管理水平,都难以承担社会化管理的重任。作为社会保障的基层管理单位,政府必须给予权力和财力的支持。一是赋予社区自治权、管理权。二是协调解决办公地点、办公经费和服务设施。三是明确社区在社会保障中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四是给予优惠政策,扶持社区服务走产业化经营的道路。

第三,以街道为单位,整合社区保障资源,发挥社区的管理、救助、保障和服务功能。对社区内退休人员失业群体、农民

工、流浪乞讨人员及全体居民的管理,对贫困人口、老弱病残的救助,对低保、抚恤、社会保险等保障待遇的监督和落实,对社区居民提供各类服务,已成为社区组织的社会功能。要完成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管理任务,必须整合整个街道、社区的领导资源、组织资源、人力资源、设施资源、技术资源、服务资源以及其它资源,才能担当此任。整合和开发社区资源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区(县)政府和街道派出机构。由街道、街道所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家委会等各类组织共同选出代表,组成社区委员会,行使具体管理、救助、保障和服务功能。

第四,加大投资力度,力保金保工程如期完成,建起覆盖全疆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政府、街道、社区之间,社会保险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再就业中心与社区、企业、民政部门之间都应建立信息通道,相互协助,共同完成社会化管理职能,使保障资源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3)制定和完善适合**区情的社会保障地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研究出台配套细则,突出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实现**社会保障的规范化。首先,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研究和法规建设。组织专职人员从事保障法规的研究和制定,不能把主要力量全部放到“事务堆”中。研究的内容和对象是工作进程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研究目的是找到解决矛盾推进发展的具体条件。要求研究人员既要熟悉法律法规,又要有为人民谋福利的社会责任感和深入基层的吃苦精神。最重要的要具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作风和政策水平,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执行细则。其次,出版《**劳动保障志》,为**今后的政策、法规研究留下珍贵的历史资料。

三、**就业的基本情况、形势分析与应对措施

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从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高度重视就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采取各种政策措施积极促进就业,不断满足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逐步优化,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就业形式更加灵活,总体上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

(一)**就业的基本情况

“十五”规划期间,**出台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劳动年龄人口逐年增多,国民教育结构与经济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就业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陈旧的就业观念与就业环境的制约相互作用。从**长期来看,就业形势将相对平缓。

1、政府积极就业政策取得明显成效。

据自治区统计局统计,**年全疆年末总人口达到1933.9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665.11万人,乡村人口1268.84万人,城镇化率为34.4%。全疆城乡就业人员721.27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339万,乡村就业人员382.27万,城镇新就业人数54.83万,就业人数达到历史新高(见表1)。“十五”期间,2001——**年四年间新就业人数共达170.61万人,平均每年解决40.15万个工作岗位(见表二)。城镇登记失业率连续几年控制在4%以下。**年全疆城镇实现就业再就业36.89万人,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3.27万人,帮助“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1.97万人。**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77.36%,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31.32万人,超额完成全年25万人的目标任务。

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适时提出“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就业再就业”方针。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1998年,适时提出了“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就业再就业”的方针,要求一把手工程一把手抓,把就业工作摆到了重要议事日程,并且列入了**每年的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2)建立了就业再就业领导体系。

各地党委、政府都实行了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了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了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把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并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具体工作目标,纳入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力地推动了就业再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

(3)建立了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

近几年,**坚持从实际出发,完善政策体系,着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在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同时,立足**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着力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先后制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的一整套政策体系框架。这些政策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10多项:即: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培训补助、职介补助、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就业援助、主辅分离、就业服务、财政投入、社会保障、规范裁员、社区平台等。各地党委、政府也及时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办法,对**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做了有力补充,形成了自上而下一整套促进再就业的政策体系。

通过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优惠政策,截止**年底,全疆共有13.72万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了再就业优惠政策。其中,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0.48万人,享受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4.2万人,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5.13万人,享受社保补贴政策的2.41万人,享受岗位补贴政策的1.5万人。

(4)建立了就业再就业服务体系。

区、地、县三级都建立起了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面向社会设立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信息、劳动保障事务、劳务派遣等服务项目,广泛开展了“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正向“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新三化”要求迈进。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已经建立,覆盖工种不断增加,价格信号指导作用日益显现,为服务于企业和劳动者发挥了积极作用。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部分地州市已建立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中心和局域网,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更为便利、高效的就业服务。2002年底,全疆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开始建立,到**年底,全疆共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2160个,配备工作人员3986人,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并把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能延伸到了街道(乡镇)、社区。

(5)建立了以培训促就业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围绕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不断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以大培训促大就业。**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1号文件精神,**在美容美发业、餐饮业、旅游业等10个行业全面推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在石油、化工等8个行业启动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并积极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年,**又启动实施了“三年三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经积极培育和发展,目前全疆共有58所技工学校、63所企业培训中心、79所就业训练中心、248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疆的职业培训网络体系。培训对象不仅涵盖了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还涵盖了在岗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富余职工的转岗培训、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等。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培训成效日益显现。

(6)建立了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

**始终把解决“4050”人员再就业和就业困难家庭的就业帮扶工作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加以落实。一是在全疆范围内普遍开展了“送政策、送技能、送岗位、送服务”的就业援助活动,对就业特别困难人员实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4050”人员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帮助一大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二是各地州市积极开展了“一家一”、“一帮一”再就业援助活动。各地县(处)、科级以上党政干部与再就业困难人员结对子,实行不就业不脱钩的就业援助,有效地推动了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三是积极推进社区就业援助制度化建设。全疆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依托,把开展向困难群体“四送”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7)加大了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力度。

一是安排贴息贷款,扶持就业和再就业项目。几年间,全疆共安排就业和再就业项目贴息贷款7亿元,累计扶持2010多个就业和再就业项目,解决了12.5万人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二是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经费筹资渠道。(1)各级财政按照1986年确定的就业经费包干基数,在预算内予以落实,并全部用于促进就业;(2)从1998年以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每年提取不超过20%的就业和再就业经费;(3)中央财政每年拨付的就业再就业经费全部用于支持就业再就业。1998年-**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全疆各级财政共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23.24亿元。**年**通过各种渠道共筹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资金5.8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34亿元,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1亿元,**年下岗再就业资金结转0.55亿元,各地筹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资金0.81亿元。

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工作。针对近两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分别于2002年、**年制定了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就业的八项政策和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九项政策。今年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增量继续加大的新形势,加大了工作力度,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把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一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另一方面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各方面力量,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扩大转移就业渠道。

总之,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就业形势日趋严峻。

**就业形势总体趋于稳定,但劳动年龄人口逐年增多,国民教育结构与经济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外地劳动力的大量涌进,就业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

1、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

**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2000年,全疆6到14岁的人数约338万人;15岁至64岁的劳动适龄人口约1200万人;10年之内,区内每年最少有33.8万人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区外农村劳动力在目前每年新增转移100万人的基础上还将继续增加。预计到2010年,区内劳动适龄人口将达到1350万人左右,除去在校学生,加上区外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转移,有就业要求的劳动力大军将达到1400万左右。但由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经济规模小,第三产业科技含量低,吸纳就业的容量有限,在岗职工人数逐年减少(见表三),供需矛盾明显增大。

与此同时,劳动力结构与经济结构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年全疆三次产业就业结构分别为55.1%、13.3%、31.6%,三次产业的产值结构却分别为22%、42.5%、35.5%。第一产业55%的就业人口只创造了22%的产值。与经济结构调整的需求相比,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明显过多,第二产业就业人数明显不足,第三产业规模和人数都显过小。据经济学家研究发现,随着全社会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就业人口首先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当人均国民收入有了进一步提高时,就业人口便向第三产业转移。当产业结构处于低水平状态下的调整和提升时,劳动密集型产业提供就业机会增多,导致低质量要求的人口增多;当产业结构与现代化需求一致时,就业人口就不再是决定性因素,必须有一定程度上的劳动者数量控制和素质的提高才能与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相适应。当前**出现的无技能、低技能、低素质的人过多,中高技能、高素质人才供不应求的现象就充分证实了这一观点。在向城镇化、工业化转移的历史时期,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和技术能力以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求是扩大就业的根本途径。总量供求矛盾和结构性矛盾成为**就业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

2、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

**是个农业大区,农村人口占65%以上,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加之区外劳动力的进入,进一步加大了城镇岗位的就业难度。**年**城镇化率为34.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1个百分点,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分析,2000年以来,全国城镇化率每年平均递增约1.5个百分点,照此速度,预计10年内,全疆城镇化率将提高15个百分点,接近10年后的世界平均水平。区内乡村人口大约转移出220万,其中劳动年龄人口约150万人。**期间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时期,估计每年需向非农领域转移区内农村富裕劳动力20万以上,加之区外每年100万左右的农民工涌入**,农村富裕劳动力的加速转移已成为加大**就业压力的重要原因。

3、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新成长劳动力、下岗职工和农村富裕劳动力是城市劳动力增加的主要渠道。新成长劳动力主要包括新分配大学生、转业军人和有就业要求的新增劳动年龄人口。**每年新增劳动年龄人口约34万,大部分流往城市。其中大中专毕业生约6万,其他有就业要求的劳动人口保守估计约16万,加上复转军人、援疆人员,每年需就业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约25万人。另一方面,全疆每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一直在11万左右徘徊(见表四),实际失业人数要超过11万。此外下岗职工**年达到13万,与新成长劳动力共同形成每年约50万的岗位需求。除去自愿失业、摩擦失业和自然减员的人数,**期间城市需解决约200万个就业岗位。

第二、**人口密度低于全国,自然资源丰富,随着中央西部开发战略实施,解除资金、技术的瓶颈制约后,乡镇企业、地县经济将成为吸纳富裕劳动力的重要渠道。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的比重均低于发达省区,为就业留下了广阔的开发空间,将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

(三)扩大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1、指导思想

积极扩大就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系统工程,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基础工程,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增加就业岗位为重点,以促进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协调发展为最终目标。

2、指导方针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解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自主择业必须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择业观念,正确面对市场风险,不断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市场调节就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调节作用,使各类劳动力市场充满生机活力、健康有序运行。政府促进就业必须为扩大就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政策体系,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健全法律体系,使劳动者的就业与社会经济发展和谐融为一体。

3、基本原则

(1)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发展是扩大就业的物质基础和根本保证,资本、物质资源是开发就业岗位的第一资源;扩大就业又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人力资源,提供了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二者互为前提互为因果。关键是要找到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最佳结合点。建议**经济规划项目中,在不影响总体布局的同时,在产业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企业规模上,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就业方式上,注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目标的开发出更多的就业岗位,切实做到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2)坚持就业和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提高劳动者素质、调整就业结构的唯一途径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上来。职业培训不仅提高就业竞争能力,有利于促进就业,而且有利于提高全疆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全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从而进一步促进就业。

(3)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市场经济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当就业市场成为买方市场时,劳动者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法律和政策的有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必然受到损害,劳动力市场将呈现无序状态。要健全劳动法律,规范企业和雇主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劳动时间、工资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提倡按劳动要素贡献拉开收入差距,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4、工作重点与难点

**期间,全疆需为社会提供200万个工作岗位,平均每年40万。就业的重点对象包括:

第一、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经过这几年的努力,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能力较强的多数已经实现了再就业,现在仍未就业的基本上都是年龄较大、素质较低、技能较差的困难人员,他们再就业难度相对较大,尤其是在一些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的边远城镇,这个问题更为突出,更加需要政府帮助。

第二、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期间,正是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历史时期,受环境、语言、技能等因素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难度更大。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

第三、新成长的劳动力。新生劳动力的明显特点是年青,并且就业人数多,涉及行业部门广,占总求职人数的70%以上。青年就业与失业的危机,更多地表现为结构性矛盾。其中有两个突出的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大学生就业难,近年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扩大,使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二是农村大量富余青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青年的就业困难与失业危机,一个重

4、陈旧的就业观念与就业模式的制约相互作用。

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陈旧僵化的就业观念,传统的就业模式和就业机制加大了扩大就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第一、择业期望值过高,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大学毕业生关注的是公务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职位,不甘于做劳务工作是造成大学生失业的主要原因。第二、把工作分为三六九等,不愿意做所谓“低贱”的工作。一般内地人抢着干的事**人则不愿干,“有事没人干”与“有人没事干”的现象同时存在。第三、贪图安逸,满足于温饱,放弃了拼搏创新的生活理念。有的人宁愿在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也不愿出去工作创业。全疆富余岗位近30万个,吸纳的主要是农民工和外来工。第四、受传统计划分配模式影响,合同工和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还没有被接受和普及。第五、市场就业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就业渠道还不够畅通。

由于以上原因,**就业压力预计到2015年达到高峰后才能趋于缓和。**期间,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从另一方面看,**是一个人口年龄相对年轻的省区,具有自己的特殊区情和独特优势,充分发挥以下优势,有利于缓和总量过剩和结构失衡的就业形势。

第一、**建国以来以农牧业生产为主,与东北老工业基地相比,国有企业造成的历史包袱相对较轻,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控制在3.8%左右。

第二、**人口密度低于全国,自然资源丰富,随着中央西部开发战略实施,解除资金、技术的瓶颈制约后,乡镇企业、地县经济将成为吸纳富裕劳动力的重要渠道。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的比重均低于发达省区,为就业留下了广阔的开发空间,将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

(三)扩大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1、指导思想

积极扩大就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系统工程,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基础工程,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增加就业岗位为重点,以促进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协调发展为最终目标。

2、指导方针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解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自主择业必须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择业观念,正确面对市场风险,不断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市场调节就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调节作用,使各类劳动力市场充满生机活力、健康有序运行。政府促进就业必须为扩大就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政策体系,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健全法律体系,使劳动者的就业与社会经济发展和谐融为一体。

3、基本原则

(1)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发展是扩大就业的物质基础和根本保证,资本、物质资源是开发就业岗位的第一资源;扩大就业又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人力资源,提供了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二者互为前提互为因果。关键是要找到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最佳结合点。建议**经济规划项目中,在不影响总体布局的同时,在产业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企业规模上,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就业方式上,注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目标的开发出更多的就业岗位,切实做到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2)坚持就业和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提高劳动者素质、调整就业结构的唯一途径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上来。职业培训不仅提高就业竞争能力,有利于促进就业,而且有利于提高全疆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全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从而进一步促进就业。

(3)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市场经济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当就业市场成为买方市场时,劳动者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法律和政策的有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必然受到损害,劳动力市场将呈现无序状态。要健全劳动法律,规范企业和雇主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劳动时间、工资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提倡按劳动要素贡献拉开收入差距,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4、工作重点与难点

**期间,全疆需为社会提供200万个工作岗位,平均每年40万。就业的重点对象包括:

第一、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经过这几年的努力,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能力较强的多数已经实现了再就业,现在仍未就业的基本上都是年龄较大、素质较低、技能较差的困难人员,他们再就业难度相对较大,尤其是在一些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的边远城镇,这个问题更为突出,更加需要政府帮助。

第二、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期间,正是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历史时期,受环境、语言、技能等因素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难度更大。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

第三、新成长的劳动力。新生劳动力的明显特点是年青,并且就业人数多,涉及行业部门广,占总求职人数的70%以上。青年就业与失业的危机,更多地表现为结构性矛盾。其中有两个突出的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大学生就业难,近年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扩大,使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二是农村大量富余青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青年的就业困难与失业危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就业市场需求不足和青年人本身缺乏就业所需的观念、技能、知识和经验。青年就业是青年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青年就业不足和失业,使青年无法充分参与社会生活,难以健康成长,容易因发展的挫折而导致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注意。

5、采取的措施

(1)进一步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发挥市场调节供求、优化配置的作用。

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载体,是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的主要渠道。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政府的职能一是培育健康有序的就业市场,二是对就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法律监管。

培育健康有序的就业市场关键是激活市场要素,发挥市场内在机制的调节作用。

就业市场的主要要素是就业资源的供给与需求、就业资源的市场价格和就业资源的公平竞争。供求、价格、竞争三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运行,形成市场机制,调整资源配置。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资源必然流向配置效益最好的环节,任何人为的阻止流动、限制流动都是违背市场规律的。遵循供求规律的要求,当高技能的就业资源供不应求时,其市场价格即劳动工资必然上扬,驱使更多的劳动者加大人力资本投资,获取更大的市场回报,从而提升劳动者整体素质。竞争规律即市场选择、优胜劣汰,每个就业者都必须应对市场竞争风险,面对升职提薪或下岗失业的严酷竞争,唯有学习不止、奋斗不息才能免于淘汰。按照以上规律要求,政府一要加大对就业基地的开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解决就业市场需求不足的主要矛盾。二要取消一切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条款,使个人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或其它收益。三是取消就业市场最高工资限制,发挥劳动工资的调节作用和激励作用。四是保护合法竞争,打破平均主义。一方面加大职业教育,培养就业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并轨,将国有企业工人推向就业市场,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竞争能力。

对就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法律监管。

就业市场与商品市场一样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短视性,需要政府从全局和整体出发,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协调就业市场与经济、社会、自然和谐统一的关系,引导就业市场健康发展。主要职能一是服务二是监管。

服务职能首先体现在基础设施的投入支持,如对建立就业市场、信息网络、职业介绍中心、建立培训基地等基础设施的资助。其次体现在政策引导,如通过优惠政策扶持新开发项目改善就业结构;通过小额贷款引导就业者自主创业,解决就业岗位需求不足;通过上岗资格证书制度促进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最后,通过街道、社区、就业市场、社保中心为求职者提供信息、政策、技术、程序和社会保障服务,推进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

法律监管主要通过对劳动法律的执行,保证就业市场的公平有序,包括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和维护,保障就业者平等的人身权利和法律地位等。如社会保险服务、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给就业者安全的就业环境。。

(2)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加强职业教育,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改变就业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当前和今后的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是在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高等职业教育是在高中教育的基础上培养高技能人才。要把培养实用技术人才队伍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在职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以各类职业院校为主体的职业教育体系;以技工学校为骨干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以社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补充的实用技能培训体系。统一制定政策条例,规范培训行为、监督培训效果、树立培训品牌、提高培训质量。形成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主渠道和大市场。

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必须面向市场,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岗位定培训,培训一批符合市场需求的具备专业技能的农村劳动者。坚持以技能培训为主,强化实际训练,强化实际操作,切实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在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鼓励农村先富起来的科技示范户对当地农民开展种植、养殖技术培训,通过提高农民农业技术水平使其早日脱贫致富。坚持就地、就近转移的原则,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通过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经费,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财政部分补贴的办法,调动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3)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消除一切就业歧视。

一是进一步清理取消农民转移城镇就业的歧视性政策,改善就业环境,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凡针对进城就业农民设置的行政审批、限制性规定和不合理的收费、登记项目,一律取消。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切实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的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二是鼓励区域劳务协作和劳务派遣,提高境外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目前**劳动力转移就业盲目无序,自发流动还普遍存在,这种转移就业的方式既不利于管理服务,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稳定性差。因此,要把组织劳务输出,作为今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方向。

(4)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领导。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既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能办成事,切实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5)健全扩大就业的法制环境,规范政府扩大就业的法律责任,保护劳动者就业的基本权利。制定《**就业促进条例》,用法律规范用人单位、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在就业促进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获得就业帮助的权利。政府的职责包括制定就业规划、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人力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就业服务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将就业工作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劳动者不仅有平等就业和获得就业帮助的权利,还享有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再就业扶持等方面的权利。另外,还应明确规定应当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统一的就业市场,取消一切限制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把城乡就业摆上同等重要的位置。

劳动调研报告范文2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活动共发放调查问卷740份,收回有效问卷719份.

1,女职工妇科检查情况.在被调查女职工中,有381人定期进行妇科病普查,占总人数的53%;

二,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区针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工作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女职工的健康受到影响.在参与调查的719名女职工中,妇科病普查率为53%,享受"四期"劳动保护待遇率为63%,相当数量的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这大大增加了女职工患职业病及妇科病的风险,降低了抵抗风险的能力,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

2,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比较匮乏.《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对女职工较集中的企业要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但很多企业没有做到.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依法自主维权意识.由于很多女职工素质较低,许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很多女职工从主观上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要求,一部分女职工在就业中以"找到,保住"工作为目标,根本不去考虑就业要求是否苛刻,工作条件是否合法,更不用说向有关部门反映,申

诉,维护自身权益.

2,部分 (一)对各级妇联组织的建议

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发挥组织优势,履行妇女维权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1,加大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发挥巾帼司法志愿者服务团和妇女法律知识宣讲团作用,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营造更有利于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社会环境,促进妇女劳动权益的有效保障.

2,充分发挥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职责,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加强维权执法力度,为女职工维护劳动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当前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中的难点问题.

3,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纳入各社区,村委会矛盾调解室和法律顾问处的调解处理范畴,使女职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出社区,就能够及时得到法律帮助,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4,在法院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使妇女的劳动,人身健康等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建立健全陪审员制度,妇联维权干部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从源头上为妇女维护劳动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5,搭建妇女劳动权益诉求表达维护平台,通过提供劳动权益法律咨询和援助,解决她们维护劳动权益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各相关部门的建议

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妇女劳动权益维护社会化的工作格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问题.

1,积极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宣传,行政,执法等措施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保证就业妇女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加大对妇女平等就业,劳动合同签订,社会缴纳,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宣传引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劳资纠纷监察执法工作,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发挥人大作用,在人大对政府职能部门执法检查监督时,应将工会女职工组织纳入其中,确保女职工各

项合法权益真正得到落实.

3,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在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必须将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标准,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

劳动调研报告范文3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10年来,男女平等就业和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中国城乡妇女就业人数从1990年的2.91亿增加到20xx年3.37亿。目前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为4156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的38。但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全国妇联20xx年5月《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中,认为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在所有问题中最为严重,主要表现在就业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我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一)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依然影响着女性就业。“男主外,女主内”已成为中国家庭的固定模式,束缚着妇女的解放。然而社会的进步已经促使妇女从家庭进入社会,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年代里,愈来愈多的女性参与社会活动。即便如此,她们中的大多数毅然承担着社会和家庭的双重角色,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光荣使命。这使职业女性,尤其是已婚的职业女性,在精力、时间,感情、体力等方面必然比男性要承担更多的负担,为此付出更多的代价。这种性别的冲突,使女性在参与社会活动及劳动就业方面客观上就有所限制,在男女公平竞争的天平上,女性就略低一筹。更何况社会上歧视妇女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表现在招工、招生、毕业分配、住房分配、下岗就业等方面。

(二)在社会主义经济转型时期,男女两性的差异是导致妇女实现劳动就业的障碍。

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因素的增加和扩展,社会分工加剧,性别职业被强化了。在卫生、社会福利、金融保险,广播电视这些被认为更适合女性生理条件的行业,这几年就业人数呈上升趋势,而这些被女性看好的行业,男性同样可以参与;相反地,如高空、井下、高温等工作,女性由于自身生理特点却无法参与。尤其是下岗女工,她们所从事的职业主要集中在餐饮服务、营业员、营销员、勤务工、家政服务等;对要求高的管理类、技术类的岗位很少涉足。同时由于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即使是适合女性的就业岗位,用人单位还要选择那些文化程度较高、年纪轻、长相好的妇女。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公平竞争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中突加剧,也给妇女就业造成了一定困难。女性的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一生中必然要经过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时期。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形势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这些企业又是近几年来吸纳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尤其是这些企业大部分为劳动密集型,有的工种技术含量不高,很适合妇女劳动。但由于这些企业多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考虑自身经济利益比较多。在吸收妇女劳动力时,企业主考虑女性怀孕、生产、抚养后代等特殊时期,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为降低成本,增加利益,因此他们往往“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

(三)女性总体素质偏低,特别是下岗女工更为突出。她们大都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和技能偏低,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女性文化素质偏低,已成为女性就业竞争的一个弱势,也是影响女性就业的关键因素。从总体上看,目前妇女就业的压力仍然很大,就以北京市为例:全市单位招用人员中,女性只占总需求量的27.3。北京市某负责人说:“这既有用人单位性别选择倾向,也有妇女自身就业能力问题。”

(四)在维护女工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不少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中个体、民营以及租赁承包的国有大集体企业主,对国家制定的女工劳动保护、女工禁忌的劳动范围等不了解或根本就无视其存在,缺乏保护劳动女工的意识。这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以女工的健康和安全为代价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突出表现在: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不加薪;任意加大工作强度,员工超负荷劳动;低报酬招聘、男女同工不同酬;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解雇,有的试用期满即换人有害有毒不适合女性工作环境的事先不告知等,特别是在对待女职工特殊期保护方面很少或甚至没有相应措施。有的企业甚至将女工劳动保护和妇女保健开支一减再减,企业不设或很少设有托儿所、哺乳问,有的企业规定女工在录用期要保证不生育等。根据全国妇联《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的统计数字显示,所在单位没有为妇女提供特殊保护措施的:哺乳期为25.6,孕期40.1,经期78.5。妇女本身也缺乏维权意识,有的女工也不了解国家和政府对女职工还制定有专门法规,因此对她们来说谈不上维权,只好以牺牲自己的健康为代价,换取一个生存的“饭碗”。

鉴于以上原因,今后必须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在维护妇女劳动权益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还应下大功夫解决。

(一)首先要在全民中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应相应地采取一些政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如有的地方建议人大设立专门“性别平等”政策评价、监督机构;劳动部门设“性别平等”监管办公室;劳动力市场设 监控窗口处理投诉,使遇到性别歧视的女性劳动者有正常的投诉渠道。对性别比例达到一定幅度的企事业单位可减免税收,也可通过投资抵免,刺激投资者向适合女性就业的行业投资。同时妇女本身也要更新就业观念,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依靠国家分配,一业定终生的就业形势必须打破,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方位,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就业。在妇女中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倡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改变依靠国家政府发饭碗,要靠自己找饭碗,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有助于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应多向女性倾斜,多为她们提供就业服务,鼓励并帮助她们实现就业。

劳动调研报告范文4

【关键词】 劳动关系、立法现状、问题分析、法律建议

一、辽宁省劳动关系立法与实施现状

(一)劳动合同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1.劳动合同制度立法与实施现状

2008年9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辽宁省出台了相关的劳动合同规定,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目前辽宁省93.29%的职工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有92.98%的职工清楚劳动合同的内容,与过去相比进步明显。区域性集体合同签订了2.4万份,覆盖3.2万户企业、职工104万余人。

2.集体合同制度立法与实施现状

我省出台了《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等。集体合同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目前省内有85.78%的职工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得到工会的指导和帮助,73.75%的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70.76%的集体劳动合同草案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见图1)。

2009年全省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0.56万份,覆盖0.75万户企业、职工105万人,4.3万户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覆盖职工437万人。其中实施工资集体协商企业30816户,覆盖职工301.8万人。集体合同制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实现本单位职工劳动权益的整体维护,规范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协调稳定职工队伍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劳动关系协调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目前在辽宁省内64.88%的单位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64.99%的单位工会代表职工就工资问题与企业展开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已得到普遍推行,并在劳动关系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成功、化解区域内重大劳动争议等。

(三)劳动标准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在劳动标准领域,辽宁省颁布的条例包括《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等,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据问卷调查显示,2011年2月辽宁省职工的工资收入1000元以下的有13.77%,1001元-1500元的有32.09%,1501元-2000元的有23.05%,2001元-2500元的有13.35%,2501元-3000元的有7.86%,3000元以上的有10.26%。近三年来,有26.84%的职工涨了一次工资,26.36%的职工涨了二次工资,27.71%的职工涨了三次工资,8.76%的职工涨了三次以上(见图2)。79.9%的职工节假日加班都能按规定获得加班费;73.3%的职工超时加班有加班费;81.99%的职工认为工资收入同工工酬;认为单位的工资分配合理和比较合理的比重达89%,11%的职工认为单位的工资分配不合理(见图3)。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在辽宁省已经得到较好的贯彻,劳动者的工资切实达到了最低标准以上(见图4)。

(四)劳动保障领域的立法与实施现状

在社会保障领域,辽宁省出台了五大社会保险规定,还出台了《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等。在执行情况上,有 91.03%的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86.51%的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73.23%的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65.89%的 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47.91%的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38.32%的职工有住房公积金,仅5.08%的职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62.27%的职工对单位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生产条件满意,34.46%的职工对单位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生产条件基本满意,仅3.65%的职工不满意。

(五)劳动争议处理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辽宁省认真执行《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规,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如“井喷”之势上升情况下,维护了社会稳定。

沈阳市2009年上半年劳动争议案件比去年同期翻一番(见图5);在处理结果上,用人单位多为败诉,劳动者多为胜诉(见图6);据调查结果显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5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增加了50%。

二、国外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一)德国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德国是实施新制度学派政策最典型的国家,德国模式也是该学派最为推崇的现实模式。德国模式的特色是强势劳动法、雇员参与制度、工人委员会制度、政府为工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共同决策权等制度。德国与美国相比,法律形式比较繁杂,缺乏系统性,而且迄今还没有一部包扩全部劳动法规范的劳动法典,但是德国劳动法的内容比较完备,规范劳动关系的单项条款比较完整。 集体谈判是德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同时集体谈判也是德国“劳资自治”机制运行的基础。《集体协议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集体协议资格的工会和企业主联合会,才能进行劳资谈判和签订集体协议,国家对此不直接干预。

德国在立法上突出劳资双方自治,制定和发展了工人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为了缓和冲突、排除纷争、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雇员权益上采取了重大的举措,即制定了民法之外的独立劳动法,做出劳动司法的劳动法院随之也从普通法院体系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体系。

(二)法国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法国是高福利制度的资本主义国家,它的劳动法强调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要比劳动者承担更多的风险。比如企业是不敢随意解雇劳动者的,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劳动者很有可能将企业告上法庭;同时企业要承担较大的经济责任,比如,企业必须为雇员交纳各种社会分摊金,有社会疾病保险、养老基金、工伤事故基金、退休基金、失业基金等。

法国最常用的劳动合同形式是CDI,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这种合同后,员工的解雇手续非常复杂。法国劳动法典的法律篇明确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一般不确定期限,即雇员一般均应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例外情形,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订立。

法国劳动法对于各种歧视都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并且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劳动法明确规定申请求职的妇女或者正在领薪水的女雇员并没有公开其妊娠情况的义务。同时,劳动法还对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为其出身、性别、家庭状况、籍贯、习俗、种族、政治观点、、工会活动等,被拒绝在招聘程序之外、被惩罚或被解雇。

(三)美国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美国是自由多元化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雇主享有雇

佣和解雇员工的自,可以随时雇佣员工,也可以随时解雇员工;集体合同主要由企业而不是行业或地区进行;劳动力的流动性强;劳动报酬分化大。 美国政府对劳动关系的直接干预比较有限,制定基本劳动法律,确定最低劳动标准,以保证集体谈判单位外部工人的基本要求,其他事务由劳资双方自由解决。对于集体谈判,它只是对程序、原则和谈判主体加以确定,促进集体谈判的进行,进行宏观调控,不直接介入谈判内容。同时进行劳动监察,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尽量满足劳资双方的需求,提供信息和服务。劳资合作是美国劳动关系的主要原则,官方竭力宣传劳资合作,工会也身体力行。

(四)日本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日本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有着东方传统文化色彩,被称为家族式劳动关系。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工资制和企业工会是日本劳动关系的突出特点。关于日本

劳动关系,有一个形象的比喻:企业是一个家庭,资本家是父亲,工会是母亲,

工人是孩子。 雇员在企业这个家庭里,被当成企业终身的成员,雇主愿意对其进行投资,并提供长期的就业和工作保障。日本的劳动关系法比较完备,1945年的《劳动组合法》和1946年《劳动关系调整法》确立了日本劳动关系的基本框架。日本的劳动立法从调整对象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个别劳动关系法,主要指最低劳动标准方面的立法,如《劳动标准法》、《劳动安全法》、《最低工资法》、《劳灾保险法》等;另一类是集体劳动关系法,指调整劳资双方团体之间的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如《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国营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法》等。

三、辽宁省劳动关系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主体范围狭窄

1.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完全被劳动法保护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劳动关系方面立法不完善,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有关法定义务,尤其是社会保险义务,与劳动者事实上建立了劳动关系,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大量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举证非常困难,以至于他们的诉求难以实现。

当前,我省事实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订合同,但劳动关系仍在延续; 三是劳动者下岗失业以后,保留原有劳动关系而与第三方达成口头协议,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中小企业,农民工群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也履行不到位。

从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上看,目前我省主要还是通过传统的模式即仲裁、诉讼、上访的渠道解决劳资矛盾,通过基层组织来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仅仅刚刚起步。全省建立内部调解组织的企业为数不多,企业内部调处劳动争议的基础还比较薄弱,没有形成完善的企业内部调解与社会调解相结合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企业工会的调解作用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

2008年我省开始实施和谐劳动关系进社区活动,已经在基层行政区划单位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平台1326个,配备了劳动关系专职于兼职协调员3534人。截止2009年末,乡镇、街道共建立调解仲裁机构31个,兼职仲裁员110余人。这些基层调解机构相对于井喷式的劳动争议增长速度和数量是远远不够的(见图7)。

2.劳务关系没有完全被劳动法保护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而且法律规定很粗略,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我省劳务关系普遍存在,但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由两套不同的法律体系保障,导致劳动者在社会保险待遇、最低工资标准及劳动过程中人身伤害风险承担也就截然不同。因此,如何扩大劳动法保护的主体范围、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3.灰色劳动关系有完全被劳动法保护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大量的灰色劳动者,如退休人员、家政服务者、大学生等,而且其数量还在逐年增加。从我省目前法律体系看,他们还没有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他们的权益(工时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也没有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二)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内容存在不足

1.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不完善

我省劳动立法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和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

(1)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虽然我省近年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规,但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可依,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往往成为权利的被侵害者;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有些领域虽然有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影响了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2)劳动立法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比较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目前《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只适用于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他劳动者则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同等保护,也无法满足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3)劳动立法中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处还需要加强。劳动法就是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其根本宗旨,因此劳动立法应在其内容上有别于民事法律,突出维护劳动者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在我省目前一些重要的劳动法规中,由于适用了民事法律的原则,诸如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导致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够,使劳动者在订立、变更、续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均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

2.劳动标准体系方面的立法不完善

我省目前劳动领域的劳动标准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不仅职工的源头参与差,而且有很多职工甚至不知道劳动标准的制定应当有职工利益代表机构——工会参与制定。此外,关于不同行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标准、社会保障、休息休假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等标准差距过大。

劳动标准是国家对于劳动者的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最低限度的规定。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虽然劳资双方是通过双方合意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是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标准立法就是要通过倾斜立法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维持社会的稳定。但是目前我省的劳动标准立法还很不完善,其中有些劳动标准明显超前、有些劳动标准没有规定、有些劳动标准因为规定的不够具体而在实践中无法实施。这样的立法现状导致实践当中所遇到的问题也是比较严峻,如超时工作引发“过劳死”不按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职业病、工伤数字居高不下等。

3.劳动关系协调方面的立法不完善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而缺乏法律保障又成为制约这一机制在我省进一步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

(1)我省尽管已经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但并没有在相关法律中明确三方机制的法律地位,使三方机制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甚至是流于形式;

(2)从我省目前情况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决议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导致这种状况的出现主要在于该机制缺少相应的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进而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

(3)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运行缺乏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一些调整三方协调机制的规范,但是这些规范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就我省当前情况看,急需对三方协调机制的组成、机构、职能、原则、运行方式和程序、权利义务关系、结果的法律效力等,从法律法规层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实现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运行的法制化、规范化,增强其功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4.劳动监察方面的立法不完善

虽然我省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了《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为我省劳动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还不够,对法院的依赖仍没有彻底的改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立法,赋予劳动监察相应的取权和必要的强制措施,彻底改变我省劳动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的情况。

5.劳动争议解决方面的立法不完善

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明显出现“时滞”现象,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主要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少案多、不堪重负,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对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明确规定,劳动者胜诉后难以执行等。

(三)劳动法律规范产生的社会效果不尽如人意

1.企业规避、甚至违法法律义务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我省劳动立法体系尚不完善、劳动监察执法不力、诉讼中举证困难等原因,导致很多劳动者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意识淡漠。这也从另一方面助长了部分企业规避、甚至违法法律义务行为的发生,使得劳动者在工资计算、损失补偿、劳动合同签订、保险金缴纳等方面处于明显不利地位。

2.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不严

目前我省劳动监察工作状况也不尽如人意,劳动监察部门渎职、行为也时有发生:当出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时,劳动监察部门得过且过;职工不告不查,有的职工上告反映也久拖不查,有的即使查了,但处理不及时,还有的偏袒资方。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处机制,没有定期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劳动监察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存在明显的执法不严现象,严重影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3.行政、司法部门协调机制不顺畅

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整个职工队伍的稳定,我省逐步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从其现状和实践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涉及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待进一步健全。首先,从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客观需要看,我省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和完备,特别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未能形成相互配套衔接的体系,使得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配套不好,执法的力度不够,有的甚至无法可依,影响了劳动关系调整的实效;其次是,有关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的内容不适应当前企业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有的内容已经过时或者失效,有的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造成调解、仲裁和诉讼中产生不必要的混乱,需要进行清理和修改。

随着2007年以来几部重要的劳动领域的法律出台,我省劳动争议呈现井喷式爆发(见图8)。其中2009年全省共受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302件。

不仅劳动争议的数量增加,劳动争议类型也比以前更加复杂,除传统的追索工资报酬、确认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待遇等纠纷外,还出现包括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所产生的档案转移、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纠纷等。

劳动与资本的分配关系不够合理,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比较低,企业职工低收入群体庞大(见图9)。

(四)劳动法律规范的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1.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监督体系中,社会监督是一个重要的“子系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社会监督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同时还可以弥补国家监督的不足。

目前,我省劳动法律的社会监督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有关劳动法律社会监督的途径(政治协商、社会对话、联席会议、提出劳动立法和修改劳动法律、法规的建议并以各种形式参与立法、提出批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新闻舆论曝光、报道等)和方式(单独或联合进行视察、检查、调查;参与人大、政府劳动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接受职工的举报、检举、控告;限期整改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支持职工依法申诉或提讼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操作程序 。

2.行政部门监督不到位

行政监督是指作为行政监督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监督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劳动行政监督主要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的劳动监督,针对我省具体情况,应着力在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1)政府机关加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特别是行政复议监督;

(2)明确规定劳动行政监察的具体范围: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是否有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有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工资分配领域收入差距增大,工资增长幅度较慢,因工资分配差距悬殊引发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

3.司法部门监督力度不够

司法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法院监督和检察院监督。从我省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劳动法律司法监督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同时要进行相应制度的完善,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

四、完善辽宁省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对策

(一)提高辽宁省内企业、职工以及执法部门的法律意识

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以及培训活动使企业、员工、以及有关执法部门对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首先劳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在有关的法治节目中进行宣传有关劳动法和劳动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或请劳动领域的专家做专题讲座,明确讲解新出台的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次,可以通过工会在企业内部搞法治宣传活动,或培训活动,对广大员工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教育,也可以通过辩论赛、演讲赛等形式深入学些劳动政策法规。最后,工会要组织相关的行业协会着重对那些零散工作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教育。特别是在建筑业、采掘业、服务业、劳动力市场、再就业培训中心、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输出机构,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维权功能的宣传,让企业、行业认识到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增加推进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内在动力。

(二)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劳动关系立法

1.扩大劳动立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一精神,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利,无论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还是灰色地带中的劳动者,还是事实关系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这些领域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应低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将灰色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地方立法保护范围:像再就业的退休员工、家政服务员工、大学生劳动、大学生实习以及像运输司机等合同式灰色劳动关系的主体,他们的权益也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时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内容。

第二,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有劳动关系的主体,因未续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因为在事实上他们确实付出了劳动,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因此他们的权益也要受到劳动法的保障。我省在细化《劳动合同法》时要将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进行细化,如当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事实劳动关系,要明确区分情形对待,应增加过错条款,当劳动者存在过错是,劳动者除能获得劳动报酬外,立即丧失与用人单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权;当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除应支付劳动报酬,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一定比例作为赔偿金。

第三,规定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辽宁省地方立法要将集体谈判作为强制性规定固定下来,而不是像现在的《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可以订立”的选择性条款。应像《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的惩罚性条款一样,增加一些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责任条款,从立法层面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增加强制性规定,在建筑业、服务业、采矿业等行业或地区强制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并将集体合同时间效力上的溯及力和余后效力加以规定,弥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集体合同时间效力的漏洞。加强监督检查,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推进集体合同的落实。

结合我国特有的立法模式,政策在调整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议政府在暂无立法基础的情况下,针对目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如劳务派遣问题、加班工资计发、劳动者离职责任承担等问题,制定相关政策,便于问题的解决,劳资矛盾的调处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同时,在适用一段时期之后,及时进行立法,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来提高政策的合法性,保护相关权利和督促义务的履行。

2.完善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

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急需细化,通过工会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劳动者的整体幸福感不强,这说明我们的保障立法还不到位。

首先,当务之急是要建立适合进城就业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解决好地区间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问题。

第二,要建立不同就业形式人员的参保制度、参保标准、保费增长机制和基础管理办法,强化统一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打破地区限制,实行不同管理形式。切实解决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可及时得到医治、失业有缓冲生活保障、生育有保险等切身利益。

第三,建议增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覆盖范围,将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员、个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成年人等全部城镇居民均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根据不同的对象适用不同的险种,如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员适用全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对个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养老、生育和医疗保险,对未成年人适用医疗保险。

3.加大劳动标准体系制度建设

我省各市可以通过制定《集体合同劳动标准细则》来指导我省集体合同的签订情况。通过制定更加细致可行的劳动标准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实惠的保障。第一,认真落实集体谈判权。将劳动法中企业职工“可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改为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将《工会法》中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改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第二,消除就业歧视。我们可以通过细则将《劳动法》中的四种歧视的规定加以扩充,将出身、户籍等明确纳入反对的歧视规定之中。另一方面要加快与之相配套的其它法规的改革,其中主要是加快户籍法规改革步伐,尽快消除因户籍问题产生的对劳动者就业的歧视,这既是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也是调动一切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发展经济的要求。第三,改革劳改制度、废除劳动教养。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中被劳教人并未经过法庭判断,只是经过行政程序作出的,因而应该废除。对于劳改制度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加以改革,如很多监狱机关都设立了自己的附属企业,通过这些企业利用罪犯进行无偿的劳动,然后把产品投放到市场上获利,甚至把产品出口到国外。这种做法既违背了国际劳工标准中禁止强迫劳动的要求,也与WTO 规则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应该加以改革。

4.制定更加可行的三方协调机制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我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依据这些规定,工会不仅可以帮助劳动者协商,而且还可以为劳动者邀请第三方帮助其协商。为此可以设置如下程序发挥工会的作用。

首先,发展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工会应该以原有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为基础,大量的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由于这类调解组织独立、脱离了企业,因此,能够没有任何顾忌和束缚的开展工作。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该是调解发展的主要方向和方式。工会除常规性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外,在、法律援助、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劳动争议的机会也比较多。这就需要工会要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与这些工作相结合,对于发现的劳动争议要主动介入,积极解决;并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和其他职能部门资源帮助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江苏省无锡市建立了工会主导的调解组织-无锡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锡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无锡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等部门组建。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无锡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而南通市下属如皋市(县级)则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该中心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发改委、工商联及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共同派员组成,其属于如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业调解组织,接受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依法调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其次,在基层工会设置法律顾问。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制度由大连市总工会在2005年所首创,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制度的定位为“以双赢为追求、以防范为重点、以法律为手段”。即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在工作过程中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不是制造和挑起企业和职工的矛盾,而是作为企业和职工沟通的桥梁和纽带,达到互利双赢。第二,律师是自愿和无偿的。第三,法律顾问是基层工会聘请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既不是企业的法律顾问也不是市总工会的法律顾问,而是直接与基层工会即企业工会签订协议,是企业工会的法律顾问。由于我国工会体制及工会干部自身素质原因许多基层工会干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过程中顾虑重重、处境尴尬。基层工会法律顾问独立于企业,与企业没有任何经济关系、利害关系,同时他们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由法律顾问与企业协商调解,不仅解决了工会自身维权能力的问题,企业对此也比较认同。

5.完善劳动监察方面的立法

针对劳动监察程序法律规范不够细致问题,建议我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劳动监察的法律程序。

具体的程序设计可以是这样的:

(l)登记立案。登记立案的来源可以是劳动监察人员的主动发现,或者群众的举报。关于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过劳动监察机构审查,确认用人单位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之日。

(2)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一切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都要收集。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向监察机构提交调查的证据,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3)处理。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取证后,应当根据取得证据,按照《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员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根据《程序规定》第十六的规定,劳动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被处罚单位名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5)送达。根据《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法律的形式将程序固定下来,使责任追究按照法定的、可操作的程序进行,这样作出的处罚是有着充分的社会公信力的。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情形进行责任的追究,也应遵守这样的标准程序,劳动监察程序的法律设定,是劳动行政部门实现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

(三)进一步发挥工会维权职能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不仅需要良好的法律法规政策做保障,同时还需要有良好的执法效果。这就需要我省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加大执法力度,真正的实现法律法规所要实现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目标。

工会是劳动者的组织,是劳动者权益的当然代表者,工会只有实现身职能和角色的正确定位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开展是依靠各项制度和机制进行,因此,要通过加强工会的各项机制建设,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首先,通过制度保障确保工会的独立性。若要工会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真正地、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根本的问题是要在体制和制度上进行突破,保证工会的独立性:(1)明确劳动关系的主体,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自己的工会,而不是把资方和企业高管都划为劳动者;(2)基层工会组织的形式应以联合工会、行业工会为主,而非企业内工会,尽量使基层工会脱离于企业的支配;(3)基层工会主席应为上级工会或其他企业派遣的专职人员,而不应与资方有雇佣关系。此外,政府还应赋予工会最基本的罢工权,增强劳动者对企业主的博弈能力。

其次,帮助和指导劳动者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起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契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是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促进企业发展、调处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和保证。工会应积极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向职工宣传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职工履行和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帮助职工逐条了解劳动合同的文本内容,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职工的正当要求和呼声积极同企业沟通,签好劳动合同,并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其次,提高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有效率。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劳动关系双方通过自主协商,寻求最佳利益均衡点,实现互利共赢,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效机制;是坚持以职工为本,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老师保护、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为了使法律赋予工会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个最基本最重要的机制在实践中不流于形式,工会要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进一步提高集体合同质量;以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为突破口,进一步扩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覆盖面;以推动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提高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把可能发生的劳动关系矛盾,转化为工会与企业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防止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

再次,加强沟通协商,提高参与度。

在社会劳动关系层面,工会就劳动关系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劳动立法、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标准、社会保障以及劳动争议处理问题与政府、用人单位组织进行沟通、协商、对话和合作。进而推动劳动立法,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工会履行社会职能。同时,完善工会源头参与机制,加强与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参与设计职工利益的有关劳动立法和相关政策制定,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表明工会的政策主张,使职工的意愿要求和工会的主张建议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中得以实现,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再次,在劳动关系调处层面,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建设。

工会在仲裁和诉讼阶段的作用仅仅是参与和辅助的作用。工会组织在仲裁和诉讼阶段的参与方式除了常规的兼职仲裁员、人民陪审员、仲裁、诉讼外,地方工会在实践中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出现了参与仲裁和诉讼的新方式。1.仲裁开庭前先行调解,也被大家称为“仲调对接”。实践中采取这一模式的地方很多,比如江苏宜兴、云南昆明、北京的怀柔等。即在申请仲裁前或仲裁开庭前,可由工会先行调解。

最后,在企业劳动关系层面,建立有效的职代会运行机制。

就企业内部而言,职代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要不断创新发展职代会的组织形式,探索职工代表民主产生的有效方式,丰富实职代会的职权,健全职代会的工作制度,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还要不断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尤其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探索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以职代为基本形式的多种有效途径,保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民利的落实。

(四)有力执法和公正司法

1.加强审裁协调,树立仲裁机构的权威性

审裁差异不仅引起了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不信任,对仲裁机构的权威性提出了挑战,同时也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增加了法院的负担。因此,要加强审裁协调,作为基层仲裁部门,要加强与基层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定期的例会制度,分析审裁差异案件形成的原因,寻找工作中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提前沟通,在证据审核、事实认定方面与法院建立衔接机制,确保审裁的一致性。作为市级仲裁部门和高院,则要定期对审裁中存在的差异问题进行商讨,确定统一口径,并通过政策加以明确,给基层部门办案提供依据和参考。

2.理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劳动调研报告范文5

——关于对XX乡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由于大面积实施退耕还林、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等建设,占用了农民群众的大部分土地,农村涌现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合理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非农劳动力的比重,促进农民分工分业,增加农民现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又一个新的增长点。近日,笔者对XX特区XX乡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进行了调研,务工经济的确为农民群众增收致富注入了生机活力。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渐减少,企业对技术工种的要求越来越高,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形成农民工相对过剩,失地后进入城镇就业又失业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前景令人堪忧。

一、农村富余劳动力务工现状

2006年,XX乡总人口12510人,农村劳动力6940人,占全乡总人口的55.5,劳动力供给总量5528人,从事农业生产人数533人,全乡农村富余劳动力4995人,占劳动力总人口的72,已转移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2036人,占全乡富余劳动力人口的40.8。外出劳动力中16—35岁的有1546人,36—45岁的有407人,46岁及以上的83人;外出务工人口中有男性1058人,女性978人;小学及以下文化1380人,初中文化的有612人,高中及以上文化的有44人。

外出务工主要的原因一是可以直接增加收入;二是可以学习有关专业技术;三是因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铁路建设征地、学校、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占地、大面积实施退耕还林后农村出现大量闲散剩余劳动力。按就业流向分:外出务工人员流向大部分是省外,小部分流向本省其它地州市、本市其它县、区,本县其它乡镇,其中省外1689人,本省其它地州市219人,本市其它县、区94人,本县其它乡镇34人;按就业分:外出务工时间在5年及以上的有231人,3—5年的有915人,1—3年的有510人,1年以下的有380人;按收入水平分(平均月收入):1001元及以上的有347人,801—1000元的有610人,501—800元的有774人,500元及以下的有305人;按就业行业分:从事采矿业的有101人,从事制造业的有1018人,从事建筑业的有427人,从事交通运输业、仓储及邮政业的有143人,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有40人,从事住宿和餐饮业的有102人,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有80人,从事其他行业的有125人。返乡农民工有37人。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从规模看,增长较快。1996年全乡外出务工人员50人,到2004年达1866人(其中:常年打工的约800人,季节性打工1066人)。外出务工人数占全乡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8.4,占全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65。

(二)从效益看,务工经济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2003年,全乡外出务工人员寄带回务工收入93万元,年人均纯收入6000元,比全乡农民人均纯收入1166元高出4834元。打工收入占全乡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5,已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

(三)从分布看,沿海及大中城市居多。全乡外出务工人员主要分布在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地。在沿海地区打工人员1352人,多为年龄在35岁以下且有一定文化和技能的青年,年人均收入在7000元以上。在省内打工人员347人,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且缺乏技能的重体力劳动者,年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左右。

(四)从组织形式看,自发外出比重大。全乡农民工外出务工渠道主要有劳动部门组织输出、能人带动和自发外出三种类型。有组织输出每年在100人左右,占打工人数的5左右;能人带动占外务工人数的20;约有75的属自发外出务工,他们靠“亲带亲,友带友,邻带邻”的形式结伴外出务工,这种形式,组织松散,随意性大,且风险高,维权难。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务工经济在乡镇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日益明显。但是,无论是组织程度还是输出规模以及经济形式,都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输出无序,呈“松散”型。目前,全乡劳务输出仍处在初始阶段,对输出工作调控、引导不力,很难找到适合的岗位长期固定下来,这部分队伍难以发挥劳务输出的规模效应。

(二)信息不准,呈“盲流”型。县劳动力市场硬件虽投入大量资金,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未能启用,加之县就业机构未建立,无相应人员上岗,缺乏对招工企业的实际考察。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不健全,辐射功能不强,未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劳务市场信息联网,县、乡、村信息传递更是周期长、效率低,造成部分农民外出务工因缺乏可靠的信息来源,信赖于道听途说和小道消息盲目外出,往往外出一、二个月返回,不仅给输入地造成了社会压力,也给家庭和个人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还有人在用完路费后靠乞讨回家。

(三)素质低下,呈“苦力”型。全乡外出务工人员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只有44人,占外出务工人总数的2.2;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员有612人,占整个外出务工人员总数的30.1;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1380人,占整个外出务工人员总数的67.7;拥有较高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的人员比重较小,大多从事“苦、脏、累、险”且工作时间长、体能消耗大的重体力工作,劳务报酬每月只在500元—800元之间。

(四)维权意识淡,呈“法盲”型。外出务工农民工群体的法律知识欠缺是影响外出务工经济收入的一个主要原因,由此而引发的劳务纠纷逐年上升。为数不少的自发性外出务工人员签订生死合同,遇到工伤事故、领不到工资等问题时,因不懂法和缺乏中介机构支持而无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资金、人才回归少,呈“外流”型。调查发现,部分人员通过打工积累资本后,在异地经商或办经济实体,部分外出务工人员(以女性居多)在外地嫁人。随着各地经济环境和资金的争夺将不可避免,也为今后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如何实施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参与家乡建设的工作增加了新的课题。

三、对策及建设

务工型经济,强烈呼唤政府因势利导地推进劳动力的双向合理转移,实现输出组织化、基地化,流转有序化、合理化,产业主导化,把外出务工经济培育成农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大氛围,形成气候。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特别是宣传开发劳务产业,培育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重点宣传和表彰回乡创业和先进典型,着力解决县域就业机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问题,高频率、多批次地劳务信息,关注外出务工人员的生存状态。

劳动调研报告范文6

近年来,市劳动和保障局在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的领导下,按照劳动保障部及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的安排和部署,以建设为基础,以服务为宗旨,以管理为手段,大力加强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设。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行“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理念,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我市将重点从失业人员登记和免费就业服务制度、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和培训制度、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制度上不断地完善。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将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得到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使就业转失业人员得到再就业培训服务,使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得到个性化就业服务和既时公益性援助。再促进就业中具有重大的作用。现将我市的做法作如下汇报:

一、领导重视,组织协调。

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把“新三化”建设当作为民办实事的一件大事亲自抓、亲自过问、协调部署、建立领导机构,确立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网络建设。按照中发12号文件有关“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要求,把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作为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

二、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制度,形成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一)完善失业人员登记和免费就业服务制度。

完善失业人员登记的免费就业服务制度,将有就业要求

的失业人员全部纳入登记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社区平台,与失业保险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同时,对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保证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服务的权利。我们还将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二)完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

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按照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要求和生活状况分类,根据不同类别,实行专人帮扶,制定专门就业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援助,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再就业援助任务,设立公共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开发项目,提供即时公益性岗位援助,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使就业援助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使各项帮扶措施更具有人性化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和培训制度。

构建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建立集市场需求的采集,市场信息,形成培训机构运作和培训成果购买于一体的就业培训新体系,不断地探索建立鼓励社会各类就业服务和培训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和培训相结合,逐步形成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和培训成果的机制,完善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

(四)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制度。

我市对公共就业服务实行统筹管理,达到“六统一”,统一制定公共就业服务计划;统一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统一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统一确定专项经费使用办法;统一评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统一规范就业服务机构名称、职责、和性质;使我市的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得到相同的服务。

三、落实扶持政策,拓宽就业范围。

市作为新疆首府,人口密集,驻区单位、企业

众多,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在全市失业人员中占比重很大,他们技能单一,文化水平较低,年龄普遍偏大。近年来,市不断完善就业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就业再就业责任,将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城镇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整体规划。为全市就业帮扶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和政策支持。

(一)做好摸底调查工作,为开发就业岗位打下良好基础。

做好劳动保障就业服务工作,没有下岗失业等困难就业详尽准确的数据信息资料,就无法开展就业扶持工作。

1、确立调查对象。

年6月,我市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城镇居民就业状况普查。我们先从天山区、沙依巴克区进行试点,确立调查对象,改变过去等待就业困难人员找上门为主动上门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服务态度,对“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逐一摸底调查,掌握第一资料。

2、建立管理台帐。

通过调查摸底,我们对全市各类失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初步掌握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大龄失业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劳动力资源库,并一一建立了管理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