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山治理方案范例6篇

煤矿矿山治理方案

煤矿矿山治理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非煤矿山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紧紧围绕“治乱、治散、治差”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减少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发展。

二、整治目标

(一)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全面排查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抓好整治工作,消除隐患。

(三)依法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四)基本建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五)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实现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零死亡。

三、整治重点内容

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前提,以有效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今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地下矿山重点整治通风管理、提升运输、顶扳边帮等三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重点整治高陡边坡和违规爆破。

(一)通风系统整治重点

1、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制定通风管理制度,保证机械通风系统正常使用;

2、地下矿山必须配备风机性能检测仪器和通风检测仪器,矿山每个用风工作面必须配备风质、风速检测仪器;

3、建立完整的测风测尘制度,用风工作面、爆破点及其周边巷道的风质、风量、风速符合规程要求;

4、存在粉尘危害的地下矿山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防尘系统。

(二)提升运输整治重点

1、提升运输系统要符合高度要求;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

3、对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严格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验;

4、严密防范跑车事故,防跑车要做到一坡三档,设有躲避硐室;防跑车的阴车器和信号设施要随时保持有效;

5、斜井矿山提升和放矿山时,井底车场严禁作业或有人员停留;井筒内不得有人员行走;

6、提升运输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三)顶板管理整治重点

1、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建立重点采掘工作面和采空区的顶板边帮管理制度;

2、爆破面及其周边顶板边帮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对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做好地压管理和监测;

4、对顶不稳固的采石场及时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对顶板破碎的要做好支护;

5、加强采空区管理,制定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和处理议案。

(四)露天矿山整治重点

1、必须有开采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开采;凡在我县范围内生产经营的小型采石场必须要有矿山开采设计,并要有能够反映本采石场实施的“三图”即矿区范围地质地形图、采剥(开采)工程平面和剖面图。凡原没有的一律在年内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补做开采设计,完善“三图”并经过评审通过。“三图”一律上墙。

2、强制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高陡边坡、一面坡和伞檐违规开采;

3、除生产型材和规模小,台阶不高的露天矿山外,强制推广使用中深孔控制爆破。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

4、推广液压锤二次破碎、机械化铲装作业,严禁高陡边坡和浮石下冒险作业;

5、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爆炸物品管理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爆破工作;

6、加强对边坡稳定进行监测,对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的,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每次爆破后,必须认真清理浮石后才能组织生产;

7、加强排土管理。排土场的排土工艺数应符合设计规定;按《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要求建立完善排土场监测系统,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道路等设施安全。

四、整治方法

(一)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工作采用企业自查与监管部门督查相结合方式,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的整治重点和要求,结合企业存在的不足和特点,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方案于2009年4月15日前报县安监局安监一股。

(二)企业自查和整改。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县安监局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规、规程、标准和专项整治要求,对本企业的每一个生产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岗位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5月底以前报县安监局一股。查出的隐患,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期限和责任人,抓好隐患整改工作。

(三)县安监局全面督查。6-8月县安监局要对企业自查工作进行督查,按方案要求对各非煤矿山企业的整改情况逐一督查落实,全面完成各企业的整改任务,等待市安监局的抽查和验收。

(四)检查验收。县安监局于10月中旬对各非煤矿山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市安监局于10月底对我县非煤矿山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省安监局年底对全省非煤矿山企业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是遏制事故的有效措施,既是改善企业安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的重要途径,也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各矿山企业对此要有充分认识,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矿山企业要把有效防范,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作为整治工作的首要任务。这次整治将矿山数量多、安全隐患突出、矿山秩序较为混乱的地区作为整治重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私挖滥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煤矿矿山治理方案范文2

鄂尔多斯市 矿山治理整顿出新彩

鄂尔多斯市是内蒙古重要的能源基地,现有煤矿329座,各类非煤矿山采矿权662座。近年来,鄂尔多斯市政府积极开展矿山治理整顿督查排查工作,整改排查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业开发秩序,在完善相应制度、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开发结构转型、保护环境和保障民生等方面成效明显。

赤峰市 发展绿色矿业为社会添和谐

赤峰市在推动矿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同时,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理念,不断加大矿业开发秩序整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截至目前,全市已排查厂矿企业1806家,其中矿山企业629家,走访矿区农牧民137户,立案查处矿山企业违法违规案件138件,关闭违法违规矿山企业16家,责令停产整顿162家,限期整改284家,形成了日采选能力1万吨以上的矿区2个,3000吨以上的矿区5个,1000吨以上的矿区8个。

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

建生态观光型矿山

“生态是社会的资源,绿色是社会的财富。”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胜利东二号露天煤矿过程中提出“建设生态、旅游、观光型矿山”的设想,并付诸行动。

锡林郭勒盟 停产整顿149座矿山

锡林郭勒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紧急通知》和锡林郭勒盟行署《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深入833个勘查项目和矿山企业进行了逐个排查。

通过此次排查共发现无证开采26起,越界开采22起,以采代探9起;查出矿山违法用地5814公顷。共计违法违规总数94起,现场取缔6起,立案查处20起,关闭矿山19个。停产整顿矿山149个,注销探矿权14个,注销采矿权20个。对于因证照不全、破坏生态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149个勘查项目和矿山进行停产整顿。

乌海市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取得五项成果

成果一:坚决关闭了储量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技术水平低、安全生产无保障、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矿山企业。

成果二:综合利用成效显著。全市煤炭开采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取得了质的飞跃,煤矿全部实现了正规采掘作业,机械化水平大幅度提高。

成果三: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成果四:圆满完成了进一步推进资源开发整合的各项工作任务。

成果五:积极调整矿业权布局,不断扩大整治成果。

鄂尔多斯市矿山治理整顿出新彩

鄂尔多斯市是内蒙古重要的能源基地,现有煤矿329座,各类非煤矿山采矿权662座。近年来,鄂尔多斯市政府积极开展矿山治理整顿督查排查工作,整改排查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业开发秩序,在完善相应制度、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开发结构转型、保护环境和保障民生等方面成效明显。

严厉打击违法开采行为

鄂尔多斯市按照露天开采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分类办法,出台矿山征地搬迁管理办法,并根据当地物价和居民生活水平,结合煤炭销售价格,按地域分年度适时调整煤矿征地搬迁补偿标准,由煤矿企业出资,旗(区)政府组织,开展煤矿征地搬迁工作;煤矿矿区农牧民搬迁,实行征地现金补偿和搬迁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安置就业相结合,避免一补了事、一搬不管,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就得业、致得富。

对无证开采的砂石粘土矿坚决予以关闭。由旗区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抓紧组织编制砂石粘土开发规划,对于申办采矿许可证的砂石粘土矿,符合规划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划的不予办理。对持证开采的各砂厂定期进行排查,如发现有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点、一证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进行整改。

继续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以资源整合为切入点,全面优化矿山企业结构布局。切实解决矿山数量多、产业集中度低、回采率低等结构性矛盾,采取收购、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形式进行矿山整合。

绿色开采,减少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地质环境破坏。第一,鄂尔多斯市、旗(区)两级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一些有条件的煤矿企业与有关煤炭科研机构开展专项合作,开发适合采矿地质条件并与环境相协调的,诸如保水采煤技术、煤水共采技术以及煤与瓦斯共采技术等绿色开采技术科技攻关,条件成熟后予以组织推广,从而进一步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和循环利用水平,加强煤炭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灾害调查,要求开采矿山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立地质灾害预防机制和地表生态补偿恢复办法,将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尽可能降到最低程度。第三,矿山企业限时进行进、出矿道路和矿物堆放场地硬化、绿化和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运输车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车厢要全封闭,全面减少生产、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

大力促进煤炭开发结构转型

鄂尔多斯市是矿产资源大市,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促进矿产开发结构调整是实现鄂尔多斯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2005年以来,鄂尔多斯市认真组织实施了煤炭资源整合、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工作,2005年年初,鄂尔多斯市地方煤矿有552座,至2006年底,全市地方煤矿已减少到276座,关闭276座,关井数量达到50%。在地方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的同时,煤炭生产集中度却有了极大提高。2005年初,全市552座地方煤矿总的生产能力为4880万吨/年,平均单井能力不足10万吨/年,三年攻坚战结束后,全市地方煤矿数量减少为到276座,总生产能力达到23250万吨,平均单井生产能力达到84万吨/年,目前全市24户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炭产量占到全市产量的70%左右。三年攻坚战结束后,地方煤矿的采区回采率达到75%以上,露天开采矿井达到90%以上,矿井平均服务 年限较过去延长一倍以上。同时,产量稳定增长,效益稳步提升。2000年,全市地方煤矿产量仅为1008万吨,2010年增长到31000万吨,年平均增长率为46%;10年间吨煤坑口售价由 30元左右增长到250元以上,煤炭企业效益大幅提高。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整合已走在了全区乃至全国前列,受到了国家有关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肯定。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先行。2007年,鄂尔多斯市编制了《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和《鄂尔多斯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依据。目前,根据新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地质环境现状,已委托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对《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进行重新修编。

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老矿区、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尤其是采煤塌陷区的治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加大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市、旗(区)两级地方政府以地方匹配一定资金的形式申报重点老矿区、遗留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争取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截至目前,鄂尔多斯市共申报获批准地质环境治理项目15个(包括续作项目),共争取地质环境治专项资金13550万元,己完成治理项目4个,治理面积约4.84平方公里。其中就包括鄂托克旗白云乌素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等矿山(区)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今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通知》及 《鄂尔多斯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7-2015年)》,又争取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白云乌素矿区棋盘井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续作)等2个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继续加大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建立并逐步完善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有效监管矿山企业边开发边保护、边开发边治理。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法,鄂尔多斯市于2008年8月起开始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和 “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存储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存储标准确定,存储额度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如果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及利息。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由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截至目前,全市已有797家矿山企业存储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共存储保证金额4.044亿元。

赤峰市发展绿色矿业为社会添和谐

赤峰市地跨大兴安岭中南段有色金属成矿带和华北地台北缘成矿单元,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富集。全市已发现煤炭、铁、铅、锌、锡、铜、钥、石灰石、萤石等70余种矿产资源、1200多处矿产地。近年来,赤峰市加大了有色金属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力度,大力发展矿业经济和资源型产业,取得了明显成效。到目前,中国有色、中钢集团、中铝集团、铜陵有色、山东黄金、湖南有色及紫金矿业等十几家行业领军企业进驻赤峰。截至2010年底,赤峰市规模以上采选企业达到182家,完成增加值176.1亿元,占全部工业的37.6%实现利税67.4亿元,占全部工业的48.5%。规模以上冶金工业企业176户,实现工业增加值220.4亿元,增长22.5%,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47%。

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付国立介绍,在推动矿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同时,树立科学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理念,不断加大矿业开发秩序整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产资源整合力度,始终狠抓矿山安全生产不放松,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已排查厂矿企业1806家,其中矿山企业629家,走访矿区农牧民137户,立案查处矿山企业违法违规案件138件,关闭违法违规矿山企业16家,责令停产整顿162家,限期整改284家,形成了日采选能力1万吨以上的矿区2个,3000吨以上的矿区5个,1000吨以上的矿区8个。

近年来,赤峰市按照国家、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针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不同问题、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坚决治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

勘查和开采行为。全市共查处无证勘查65起、无证开采151起、以采代探83起。查处超层越界开采95起、非法转让采矿权18起,吊销采矿许可证5个,注销勘查许可证10个、采矿许可证81个,查处取得勘查许可证但未按期施工21起、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18起。坚决关闭不合格矿山企业。2006年以来,先后关闭了412家非法开采、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开展了含铁砂石矿开发专项整治。今年4月,针对含铁砂石矿开发破坏生态环境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赤峰市政府下发《加强含铁砂石矿管理的紧急通知》,对违法开采含铁砂石矿行为进行了集中清理,重点查处了宁城县中天矿业公司破坏矿山环境案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并暂停审批新的含铁砂石矿开发项目。同时,开展了以煤炭矿山回呆率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煤炭矿山企业逐一检查,对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2006年以来,赤峰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要求,该市及时进行战略调整,成立矿产资源整合组织机构,制定了《赤峰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工作方案》,将巴林左旗白音诺尔矿区、阿鲁科尔沁旗敖仑花矿区、松山区鸡冠山矿区、敖汉旗金厂沟梁矿区等25个重点矿区列为整合规划区,按照"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矿产品下游企业整合上游企业"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法律护航、多措并举的方式,推动探矿权、采矿权向周边资金雄厚、扶术实力强的优势企业流转,促进矿产资源向开采扶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的优势企业聚集。通过整合,全市矿山企业总数减少了362个,采矿权数在2006年年初的基数上减少41%;探矿权人减少了180个,在2006年年初的基数上减少35.5%。

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要求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和新立登记时必须按规定缴存地质环境保证金,并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截至今年7月末,全市1067家矿山,已有831家缴存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2.2亿元。对未缴纳保证金的矿山企业,正在加紧征伙。二是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列为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和新立登记的必备要件之一,严格把关,督促企业编制治理方案并经评审备案。截至目前,全市已有860家矿山企业编制了治理方案,占矿山总数的81%。三是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强国有老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目前,全市已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24个,投入治理资金2.5亿元,治理面积达12.1平方公里。其中已有10个项目通过自治区验收。从已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末看,防灾减灾效益、生态与环境效益、经济和社会效益均非常显著。

赤峰市通过开展矿山企业与农牧民群众矛盾纠纷专项整治。经过各旗县区和有关部门深入细致的工作,全市共排查出矿山企业与农牧民群众发生的矛盾纠纷102件,其中,污染环境的34件,占地补偿不到位的34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件,涉及劳资及债务纠纷的31件。对于这些矛盾和问题,市县两级立即落实包案领导,提出解决方案,跟踪督查化解。8月12日,市政府专门组织召开了全市矿山企业与农牧民群众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题工作会议,调度了解全市矿山企业与农牧民群众矛盾纠纷情况以及近段时间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深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限期化解。到目前,已解决备类矛盾纠纷85件,还有17件正在处理,力争尽快得到妥善解决。

锡林郭勒盟

停产整顿149座矿山

5月20日至6月15日,锡林郭勒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紧急通知》和锡林郭勒盟行署《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配合自治区、盟、旗县市(区)的48个工作组,624名干部职工,深入833个勘查项目和矿山企业进行了逐个排查。

通过此次排查共发现无证开采26起,越界开采22起,以采代探9起;查出矿山违法用地5814公顷。共计违法违规总数94起,现场取缔6起,立案查处20起,关闭矿山19个。停产整顿矿山149个,注销探矿权14个,注销采矿权20个。对于因证照不全、破坏生态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149个勘查项目和矿山进行停产整顿。要求不解决问题的不准复工。把完善手续、排除隐患、补偿到位、解决牧民人畜饮水、矿区连接道路开工等作为复工验收的条件,矿山整改后申请验收,经验收组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

据悉,本次治理工作,共计解决用地纠纷32起,补偿金额677.9万元;矿山车辆碾压草场18起,补偿金额534万元;矿区至公路干线连接道路开工28处,总里程177.6公里,总投资1.4亿元;噪音污染14起,计划投入治理资金196万元,现已投入109万元;粉尘污染42起,补偿金额249万元,计划投入治理资金1.58亿元,现已投入3932.5万元;涉及移民迁移299户,计划投入资金5194万元,现已投入292万元;水位下降21起,补偿金额6.5万元,计划投入治理资金120万元,截至7月6日已打井45眼,投入资金58.6万元。共计排查矛盾181起,化解127起,共计补偿1759.4万元。

为了彻底解决矿山开采、矿产品装运过程中造成的粉尘污染、道路扬尘等为题,锡林郭勒盟动员矿山企业修建等级油路及水泥路的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全盟计划修建交通干线和矿山连接道路418.4公里,计划投资35833.38万元。到目前,已完成计划的18%,由82家启动了道路修建工程,完成投资 4516.6万元。采取的矿内洒水措施全部到位,目前,涉及矿山内洒水抑尘的矿山33家,已投资3167.16万元,配置洒水车131台,有效控制了矿山粉尘污染问题。

为了提高发展质量,控制矿区环境污染问题。锡林郭勒盟按照“谁清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构建矿山企业监管长效机制;严格规划指导机制,推进矿业集中化、规模化;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有效的矿业权监管机制;建立和长期实施联合监管机制。探索建立企业与群众之间的合作和补偿机制。根据企业长远发展需要,在保证农牧民伙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对受影响范围内的草牧场补偿并进行围封保护。

根据涉及征用草场的农牧民意愿,企业负责进行搬迁。鼓励和组织被占地农牧民参加备类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被占地农牧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对农牧民生活的可持续保障能力。严格执行自治区即将出台的大型矿产品运输车辆对草原破坏的补偿机制、矿业生产粉尘和噪音污染对周边居民补偿机制等政策。责成矿山企业主动为被征地及矿区周边农牧户解决缺水、缺电等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优先安排被征地及周边农牧民及其子女就业,努力探索建立和谐共赢的企群关系,科学发展,共同富裕。

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

建生态观光型矿山

“生态是社会的资源,绿色是社会的财富。”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胜利东二号露天煤矿过程中提出“建设生态、旅游、观光型矿山”的设想,并付诸行动。

胜利东二号露天煤矿位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胜利煤田的东部,其露天采区储量达53亿吨,单个煤田储量创国内之首,该矿褐煤资源丰富,是优质的动力和化工用煤,煤层最厚达 320.65米,是世界煤炭开发史上发现的最厚煤层;开采深度最深达623米,创露天煤矿开采深度之最。其资源条件具备多项世界之最。一期工程每年1千万吨生产规模是国家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的十个千万吨级露天煤矿之一。2011年2月露天矿二期工程获得核准。远期建设规模每年可达6千万吨,届时将成为世界最大的露天煤矿。

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在建设胜利东二号露天煤矿过程中,努力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的良性循环。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深化绿色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讲,开发是一种生产力,保护也是一种生产力。该公司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资源、节能降耗和治污减排放在突出位置。

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控制能源消耗,倡导日常生活节水,在规划设计中体现节水:建立疏干水处理与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实现水低质低用、高质高用,复用于矿区绿化、洒水降尘等,从而节约了宝贵的水资源。

自项目筹建伊始,就开始大胆探索,提出了“建设生态、旅游、观光型矿山”的设想,围绕矿区的生态恢复治理问题,与各大专业院校、科研机构合作课题研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重点进行了植物样方与土壤性状调查、网席法生态恢复技术研究、无覆土生态恢复技术实验、腐殖酸有机肥技术、营养钵苗技术、局部改土技术、节水扶术,稀织草帘覆盖技术研究等。

在一期工程建设期间,公司创造性地采用《筑坝式》排土工艺,使排土场最终边坡提前到界,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有效地控制了施工期间的水土流失和扬尘;为生态治理打造坚实的种源基地,建成了占地面积 86亩的实验性苗圃。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工业场区绿化面积 1.7平方公里,完成外排土场复垦面积0.7平方公里。其中本年度完成排土场复垦面积0.15平方公里,二期工程临占区域绿化整治完成0.15平方公里,排土场及表土堆存区铺设防尘网70000平方米,到界排土场复垦效果不明显区域铺设草帘70000平方米。生态治理资金投入目前达5000万元。

在粉尘治理方面,主要通过对运输胶带及储煤仓进行全封闭式处理和洒水降尘。公司现已投入自营洒水设备6台,其中10到40吨的洒水车;充分调动平路机,及时清理道路及排土场浮土;通过招标委托2家道路维护标段,对采掘、排土作业区及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道路维护。

环保设施建设方面,累计投入资金 8500万元,完成了铁路粉尘治理装置、污水处理厂、油水分离间、疏干水处理问、储煤场球形网架封闭、胶带运输系统封闭、10万立方米蓄水池、地下水监测井等工程。锅炉除尘系统除尘效率达 90%,脱硫效率达 70%以上。各类环保设施运转合格率达100%,工业废水综合利用率达100%。

运输道路硬化方面,对煤炭运输道路进行了硬化处理。目前,已修筑运煤专用道路3.1公里,修筑混凝土运输主干道1.2公里,北排土场修筑运输道路2.5公里,矿区东门修筑泥结碎石运输道路1.8公里,有效地减少了运煤道路粉尘的污染。投资1400万元。

迄今为止,共投入环保治理资金逾1.3亿元,其中生态治理5000万元,环保设施8500万元。公司工业场区绿化总面积达171.43公顷,栽植乔木25000余株、灌木709717株,建植草坪113公顷;完成外排土场复垦面积73.77公顷,土围埂修建1400米,平台网格土围埂378立方米;绿化复垦苗木整体成活率达85%以上,努力保障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与草原和谐共处。

内蒙古乌海市矿产资源

开发整合工作取得五项成果

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乌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乌海市实际情况,通过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突出重点、规范实施,圆满地完成了既定的总体目标,取得了五项成果。

成果一:坚决关闭了储量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技术水平低、安全生产无保障、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矿山企业。全市共关闭325家无矿石合法来源,污染环境、生产工艺落后、技术水平低、综合回收能力低的选冶企业。其中:关闭小型洗选煤厂131家,耐火砖厂31家,腐殖酸钠厂21家,白灰窑47家,煤场15家,水泥厂1家,铁选厂5家,石膏粉厂18家,其他类型加工企业56家。全市小型煤矿由2005年的126家整合为53家,非煤矿山由316家减少到148家。整合后,全市矿业权数量减少54.5 %。

成果二:综合利用成效显著。全市煤炭开采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取得了质的飞跃,煤矿全部实现了正规采掘作业,机械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全市地方煤炭地下开采矿山回采率由整合前的不足35%提高到65%,煤炭资源就地转化率由原来的20%提高到80%,煤炭综合利用率由原来的不足10%提高到60%,煤炭开采、洗选加工形成的煤矸石利用率达到了80%,其中煤利用率达到了100%;石灰石综合利用率由原来的80%提高到95%以上。

成果三: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通过整治规范,全市矿业开发秩序明显好转,“小、散、乱”的局面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治本”工作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有力的扭转了布局混乱、遍地开花,产能落后、无序竞争的局面,实现了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安全生产事故明显下降的良好局面。五年来,全市地方矿山企业未发生矿产开发重大安全事故。

煤矿矿山治理方案范文3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和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以建立长效机制和提高矿山抗灾防灾能力为核心,依法整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长治久安。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是继续加大整治力度,依法关闭一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小矿山,并防止死灰复燃,实现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提出“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二是通过整治,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总体伤亡人数与*年相比有所下降。三是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完成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四是在露天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爆破。

三、整治工作的重点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重点对象:一是各类非法小矿点(山);二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源,尤其是有尾矿库和存在水患、重大塌方危险等矿山;三是事故频发、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四是矿山数量较多的镇(乡);五是各类私营、个体小矿山和小采石场;六是地下开采矿山,特别是一个矿区存在多个开采矿点的矿山。

四、整治工作的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乡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六次全会以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将各类个体、私营的小矿山、小采石场、地下开采特别是交叉重叠开采的矿山作为整治重点,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整治工作。重点对大路边、星子、龙坪、西江镇进行整治,加大取缔、打击、关闭非法矿山的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防止非法矿山死灰复燃;加大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审批条件,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要对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9号)规定的条件,逐条逐项进行严格初审,对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在*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及时帮助指导企业落实整改,进一步完善企业申办许可证的各项条件,分批、按计划上报具备办证条件的非煤矿山,确保在6月底完成许可证发放工作。

(四)制订方案,有计划做好逾期不申请和经审查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非煤矿山企业的关闭工作。各镇(乡)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家法规的要求,关闭*年底前不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非煤矿山企业;对经整治无法达到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非煤矿山要分批予以关闭,到*年底前要全部关闭。

(五)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要求,国土资源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一是国土资源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临时开采、勘查的矿山的安全检查。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无证非法、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要依法督查和从严处理,严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三是公安部门要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的监管,对无证无照的生产经营矿山不得审批购买民爆物品;四是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对职能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五是供电部门加强对有证照矿山企业用电的安全检查,不得向无证无照矿山企业供电;六是镇(乡)政府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坚决取缔非法采矿违法行为,落实专人对非法矿点进行跟踪巡查,防止死灰复燃。今年底,各部门要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

(六)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促进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升级。鼓励和引导非煤矿山企业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促进非煤矿山的安全技术升级。井下开采的非煤矿山要以完善矿井的提升运输、供电、排水、通风等系统,消除矿井大面积空顶、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开采和毁坏矿柱岩柱、矿用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等隐患为重点。露天采石场要以实现规模化、规范化开采为重点,逐步淘汰火雷管、导火索放炮和浅眼爆破,推广电雷管起爆、中深孔爆破技术,推广机械化开采,实现本质安全。

(七)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结合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200*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的新、扩、改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对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履行手续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决不能手软。

建立和完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制度,委托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机构。

(八)启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启动并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检查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设施和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重点是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煤矿矿山治理方案范文4

*年9月以来,我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成果,坚决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进行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治工作。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全国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以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减少和控制死亡事故为目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规范开采,逐步改变落后的生产方式和方法,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二、组织领导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企业整改隐患并实施督查。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具体抓好本地区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村和国有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专项整治负全面责任,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三、治理范围和重点(一)治理范围:全市所有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的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含砖瓦、粘土生产企业)。(二)治理重点:1.无国土资源部门、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关停后的非煤矿山,私购挪用火工品,擅自私拉电缆用电,违法生产的。2.安全隐患严重,既无监控措施,又无应急预案,野蛮生产的。3.露天采矿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分台阶开采的。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5.在城市规划区、风景旅游区、主要交通线路附近开采的矿山。四、治理目标(一)各县、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长效管理措施落实。(二)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有序,现场安全巡查制度执行严格,法人代表和其他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三)矿山生产各种证照齐全,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四)依法关闭证照不齐、不具备非煤矿产开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五)杜绝重、特大矿山责任事故,实现矿山开采安全有序。(六)露采矿山按规定分层开采。新建露采矿山,必须经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严格按规定实施分层开采方案。五、工作步骤和措施整治工作按动员部署、集中整治、检查验收3个步骤进行。(一)动员部署(5月份)1.各县区、各有关矿山要根据这次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通过召开会议,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特别是对一些地区分散采矿的个体业主,要运用多种办法将责任落实到位,明确乡(镇)、村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要广泛开展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通过学习《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化学矿山安全规程》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19号)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扎实搞好本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奠定思想基础。2.市、县安监部门要对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按《江苏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年整治合格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督促其进一步规范化开采。(二)集中整治(6月~9月)1.排查隐患。各矿山全面开展隐患自查,建立隐患分类档案,分级落实责任,制定整改措施。2.整改现场隐患。根据完善后的安全规章制度,制定相关整改措施,落实人力、物力、财力,限期确保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于整改的,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区备案;对目前尚未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场必须在9月底前达到分层开采要求。3.完善安全制度。对在*年整治验收和本次整治自查中查出的制度方面问题,逐条完善,并严格贯彻执行,落实长效管理措施。(三)检查验收(10—11月)10月份,各县区对照标准组织全面检查,力争做到一家不漏(检查标准按省制订的标准执行)。11月份,市里将组织重点抽查。对不合格的矿山,有关部门要吊销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坚决予以关闭,并搞好总结,做好迎接省级12月份验收的准备。六、工作要求(一)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要从实践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矿山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出成效。(二)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宣传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曝光违法事件,营造一个人人关心整治、人人参与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原则。在城市规划区、风景旅游区、主要交通线路附近等范围内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永久性闭坑措施。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整治、多有反复的教训,把好源头关,加强日常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四)坚持依法办事,惩治违法违纪行为。对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国务院、省、市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区、各国有矿山要加强专项整治活动信息反馈工作,及时上报工作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市将在整治期间组织不定期督查。附件: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杨少华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俞向阳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广成市经贸委主任张祝好市安监局局长成员:徐卫东市监察局副局长时厥利市安监局副局长孙善标市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张守伦市工商局副局长刘守云市供电局副局长陆永军市环保局副局长晏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助理宋继吉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时厥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煤矿矿山治理方案范文5

一、安全综合整治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活动,成立以刘成副市长为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组织协调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研究制定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审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整治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依法严格审批、清理、整合采矿权,查处越界开采和取缔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违法行为;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以及有关案件的查处;对政府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对政府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发改委:负责冶金、有色矿山《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对不符合《省冶金、有色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第号令)和《省冶金、有色矿山生产许可证制度考核办法》(冶矿行[]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政府决定关闭或取缔的冶金、有色矿山,应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矿山企业用工制度,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登记注册;政府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应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监察机关: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矿山负责人在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力度。

电力供应部门: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对政府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时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依法决定关闭的矿井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并查处私自转供、偷接电行为。

各县、区也要成立由主管县区长任组长的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工作局面。

二、安全综合整治总体目标

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分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安全生产两个方面。

(一)通过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治,坚决取缔一证多家开采、一个井田多家开采、重叠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包以及无证开采等违法采矿的矿山,整合矿权,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通过安全生产整治,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逐步形成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年月底前,实现露天采石场全部实行台阶式或分层开采,彻底关闭一面墙式开采的采石场;年底,实现地下矿山全部实行机械通风;安全评估为A级矿山总数要达到矿山总数的以上。到年底,安全评估为A级矿山企业达到以上,C级矿山企业低于,彻底淘汰D级矿山。

三、安全综合整治标准

(一)矿山企业,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

(二)一证多家开采、一个井田多家开采、私自增设开采作业面、变相分割、转包、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采矿的矿山要彻底取缔。

(三)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得到彻底整治。

(四)布局不合理、矿业权发生重叠的矿山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业布局得到调整,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规范。

(五)矿山企业符合以下安全生产条件:⑴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⑵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⑶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开采(施工)。⑷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经专门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要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特别是新入矿的工人,要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⑸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米。每个生产水平和各采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井上、井下(含各中段)必须有可靠畅通的通信联络设施和措施。⑹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⑺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和独立、完好的声光信号系统装置,严禁普通箕斗提人。⑻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⑼露天矿山要按设计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现有不能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但最大开采高度小于米的小型采石场,要按设计采用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⑽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岩)柱,并不得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矿(岩)柱。⑾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山应有具体可靠的防灭火措施。炸药库、油库(储油点),主要进风巷、井架、井口建筑物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等使用可燃性建筑材料的应有防灭火具体措施和设施。⑿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漏电、防触电的设施和措施。井下电器禁止接零。井下必须设低压照明专线,工作面、天井、井筒应为安全电压照明。

四、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重点

(一)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为主线,实施动态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市非煤矿山再进行安全评估,并把安全评估工作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已通过整治和评估验收的企业,按不同等级分类指导,重点监督。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凡是在年月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的,一律停止生产。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淘汰一批安全投入不足、工艺装备落后、管理水平差的非煤矿山企业。

(二)取缔非法(无证或证照不全)和关闭经整治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尤其要严厉查处证照过期还在继续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

(三)促进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化生产,对一证多家开采矿山,走整顿、联合、提高之路,规范科学的开采方法,禁止使用已淘汰的开采工艺和开采方式,逐步实现机械化作业、规模化开采。

(四)昌黎县政府将朱各庄乡;卢龙县政府将卢龙镇、木井镇和石门镇及全县选厂;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将马圈子镇、肖营子镇;抚宁县政府将石门寨镇、茶棚乡、杜庄乡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对被列为重点整治对象的乡镇,县政府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治本之策,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下大力,抓出成效。

五、安全综合整治时间安排

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安监、监察、公安、工商、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全部结束。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案的通知》(办字[]号)明确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范围和内容、方法和步骤进行专项整治。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安监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从现在开始到年底结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年月底前,要全面完成非煤矿山企业评估分级工作,其中A级非煤矿山数达到以上;完成以上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力争在年矿山总数的基础上再关闭8%以上;推进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培育和发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遏制非煤矿山事故上升势头。

第二阶段:从年月至年底,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号),要求,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制和体制;按评估结果对非煤矿山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动态监控;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加强查处力度,严禁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的先进经验,在全市非煤矿山行业基本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到年底,全面完成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

六、安全综合整治验收方法

各县区要按照非煤矿山综合整治标准、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加强督导,严格验收,确保整治取得实效。由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组成由有关专家参加的验收工作组,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规定时间,对非煤矿山企业逐矿审查、核定,逐矿验收。

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和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县区要对所属企业进行验收。市政府将对各县区验收合格的矿山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七、安全综合整治具体措施

(一)足额提取非煤矿山企业四项费用:

1、为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按照矿山维简费的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主管部门监督其提取和使用。

2、全员足额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危险程度,地下矿山按每人—万元提取,露天矿山按每人—万元提取,由县(区)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3、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矿山企业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当年平均工资的倍,最低不少于万元。

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要按照规定的费率,及时为所有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二)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

1、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在采矿权的设置、延续和变更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批;确保矿山规模、布局、开采方案科学合理并符合规定;确保越层越界等非法开采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要力争在三年内取消规模以下矿山,实现一个矿体只发一个采矿许可证。只有一个法人的目标。

2、建立健全规范的矿山企业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矿山劳动力市场,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加大工伤保险收缴力度。

(三)实施“科技兴安”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

1、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选择基础工作扎实、积极性高的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示范工程试点。特别是在露天边坡和尾矿库稳定性监测、顶板地压监控以及超层越界勘测等环节,率先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监管能力,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安监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省安监局制定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表》和《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手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县区要培育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并加大推广力度。争取年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年达到。

(四)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安全设施建设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要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边建设、边生产现象。

(五)加大安全培训力度

煤矿矿山治理方案范文6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保护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和治理恢复,全面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非煤矿山企业,达到我市矿产资源开采“有序、有限、有期”的要求,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

市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信委、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供电公司、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王书远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工作范围为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内容包括: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矿业权管理审批、安全生产情况、无证照生产经营情况、采矿行为管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提档升级情况等。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6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中下旬)

制定下发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成立工作小组,全面安排部署,同时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具体到每一个非煤矿山企业。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6年7月上旬至7月中旬)

各乡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排查,依法严肃查处越界开采、非法开采和无证照生产企业。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办法,迅速进行调查摸底。对违法开采粘土资源,专门组织班子进行现场跟踪督办,防止违法开采粘土资源行为持续升温。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7月下旬至2016年8月底)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和“边开采、边治理”要求,明确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确保完成环境恢复治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对违法开采情节严重的企业,明确是否予以关停并转,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9月下旬)

市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小组,对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处。各乡镇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整治一个,见效一个,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关闭。建立健全常态化治理机制,对列入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的落实情况,由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

五、责任分工

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各尽其责,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乡镇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有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对非法开采的,及时制止并暂扣相关机械设备;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关闭无证无照生产和列入关闭计划的非煤矿山企业,并做好稳控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核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行为进行查处。

安监局: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查处。

环保局:检查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内等开采环境破坏情况。对破坏开山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粘土资源开采项目。配合属地乡镇查处无证无照非煤矿山企业,对列入关闭计划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经信委:负责引导、扶持非煤矿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产品提档升级、产业集聚发展,依法处置无证无照和列入关闭计划但逾期未关的非煤矿山企业。

供电公司:根据上级的停电通知,负责对无证无照、非法开采、计划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断电。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