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体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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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体制

世界经济体制范文1

“当代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是一门新兴的、交叉性、综合性较强的科目,也是高校众多人文社科类专业的必修课。鉴于这门课程的现实性突出、理论和导向性较强,在课程的准备和讲授上存在一定的难度。笔者从近年来的教学经验出发,拟在“问题导学,互动探究”的课改模式下,坚持教师的主导性、问题的开放性、教学的情境性相结合,从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和考核出发,谈谈这门课程改革的思路和心得体会,以期抛砖引玉。首先,在教学内容上厚今薄古,突出学科的前沿性和时效性。当今时代,国际局势瞬息万变,国际关系错综复杂,这对于教材的更新换代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对于内容相对稳定的教材来说,往往更偏重已经成为历史的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问题,对紧随时展的国际热点问题的分析相对较少。虽也尽量引入一些新的国际热点问题,但往往滞后于已经发生变化的现实情况,且随着全球政治经济日益结合,教材“补丁式”的热点引入难以反映出整个问题的全貌。

当代国际关系学科作为一门前沿科学,除了要求学生切实掌握当代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的基本理论外,还要培养学生追踪学科前沿的学术品格。因此,突出课程的现实感,厚今薄古的解析国际重大政治经济事务背后的根源、发展的趋势便极为重要。笔者拟在教材的基础上,增加对现实国际热点问题的深度追踪与分析探讨,形成以教材扎实国际理论知识与原则,以解析最新热点问题为应用和实践的模式。这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下工夫:其一,大致保留原有教材框架,并进行适当删减。对教材中国际关系问题上相对稳定的原理性和背景性的内容予以保留,并援引新近发生的国际现实热点问题进行分析佐证。例如,在讲到战后日本的对外政策和诉求上,除了对二战以来日本国内外政策的演变进行系统的梳理外,还可以加入当下新闻媒体热议的热点问题加以分析,如近来关于纪念反法西斯70周年,安倍发表的首相谈话仅以间接方式提及“反省”、“道歉”,且宣称“不能让子孙继续背负谢罪使命”[1]。安倍这种语意模糊、模棱两可的“谈话”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强烈的反响,遭到了来自日本国内外的批评。用这样广泛热议的时事佐证日本战后对历史的认知态度,观察日本二战以来的东亚外交,能够更有效地引发学生的兴趣和参与的热情,同时,能够更准确的更有启发性的使学生理解当下日本的外交政策及对外关系;其二,根据国际局势变化,及时补充和更新教学内容。

将一些有国际影响的重大热门事件引入教学当中,并进行追踪考察,帮助学生了解国际关系的动态发展,切实掌握国际重大事件背后暗流涌动的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思潮的博弈较量,可将一些有国际影响的重大世界或地区热点问题作为专题解析,提高学生分析国际问题的能力和素养。如可做一节有关中日争端的专题,这个专题不仅涉及中日关系问题,还可以以更大的视角即大国间的战略博弈来分析,引导学生去深刻理解这起争端。问题的发展是有深刻的国际国内根源的,其至少在中美日三个大国间展开,而其他国家或地区如菲律宾、韩国、中国台湾等也有所参与。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国际关系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2009年中国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在实力上快速赶超日本,中日的“错肩阶段”来临,种种摩擦不一而足。同时,日本与俄罗斯在南千岛群岛、与韩国在独岛上的领土纠纷上都遭受挫折,日本政府将目光放到了南边的,与此同时,美国对中国的种种“遏制”政策助长了日本的气焰,日本积极的谋求与菲律宾接近,与中国台湾缓和关系,谋求打破海峡两岸联手护卫的决心,企图逐一击破……在整个争端中,日本咄咄逼人,美国两面三刀,菲律宾上蹿下跳,中国台湾犹豫不决,中国政府坚持有力有礼有节的斗争。2012年中国海监定期维权巡航编队抵达及其附属岛屿附近海域进行巡航;2013年11月23日,中国国防部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包含附近相关空域;2014年,中日双方发表处理和改善中日关系发表四点原则共识。然而,这并不是中日关系一帆风顺的开始,未来的历史走向如何可引导学生各抒己见,加以探讨,对中日关系的未来发展趋势做出预测。这种专题讲解可以以一个更大的视角而非单一的国家因素进行追踪分析,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战略眼光和大局意识。其次,在教学手段上,注重教学过程的参与性和实效性。目前,这门课程仍旧是以传统的讲授法为主。这种教学方式有利于帮助学生全面地掌握教材,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但存在的弊端也不可小视。其一,它影响了课堂的活跃度,课堂沉闷单调,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其二,它遏制了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学生被动的听讲,不利于知识的迁移应用;其三,它培养了学生的依赖心理,抑制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也使教师难以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教学效果。为改变原有课程的弊端,笔者拟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引导、讨论、问答、情景模拟等多种教学方法,引发学生投入和思考,增强课堂的趣味性和互动性,使学生作为课堂的主体真正的参与其中,力图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在实际教学中,笔者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首先,可开放关键词导入,通过教师点拨,请学生提供与该课程内容相关的,并最能反映现实情况的关键词。通过学生回答,教师能及时掌握学生的关注点和兴趣点,从而更好地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其次,可对学生所提出的关键词予以归纳,形成简单的思维导图,让学生对接下来所学的知识有一个全面直观的了解,并有助于学生较好地记忆掌握教学中相关的内容;再次,精选相关案例分析。结合精选案例,三问三探,注重提问的主导型、关联性和层次性,以问题为导向引导学生参与其中,合作探究,加强学生的主体参与意识;最后,注重课后学生思维的迁移延伸。加强课后学生自主发现问题,探究问题的能力,通过课后作业或交流的方式,使学生对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剖析,触类旁通,以提升他们的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再次,在教学方法上,采取“问题导学,互动探究”的教学模式。在“问题导学”的指导思想下,坚持指导性、开放性与情境性教学模式融为一体。其特点是以问题为主线,以独立与合作探究为主轴,以思维培养为主导,为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提供空间。同时,注重教学提问的层次性和深入性。以层层深入、步步推进的关联性问题为主线,引导学生自主探疑,合作探析,拓展探究。在“互动探究”的模式下,充分利用问答法、引导法、讨论法、情景模拟法等手段,探析当前有重大影响的相关热点问题,追踪相关热点问题出现的路径,将国际关系的原理性内容融入其中,创设情境,引导学生对当前局势发展的脉络、未来的走向进行科学的认识。例如在核武问题上,可以模拟一次国际核军备控制会议,将学生分成几组,分别代表美国、俄罗斯、中国、法国、英国、印度等国的立场进行讨论,从而对核武这一人类历史上杀伤力最大的武器有更清醒深刻的认知,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理性冷静地面对国际争端。最后在考核方式上,坚持过程考核与能力考核并重。原有考核一般采用闭卷方式,平时成绩权重不大,忽视了学生个体的发展性。笔者拟在考核中,加大学生平时成绩的权重,并通过互动沟通,注重教学反馈的即时性。课堂上,可通过教学互动、合作探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并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课后,可利用发达的网络资源,追踪学生自主学习的进展程度,并及时予以反馈。在最后的考察中,在过程与能力上下工夫。既关注学生的学习态度、课堂纪律、作业完成情况等,同时也要注意考察学生的能力,通过课堂参与、热点分析、情景模拟等方式综合衡量学生的全面素质与能力。总之,“当代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作为一门现实性、指导性、动态性较强的课程,教学改革的方向和方法是多样的。笔者拟通过改革教学模式,充分利用有限的课堂,在“问题导学,互动探究”的课改模式下,坚持教师的主导性、问题的开放性、教学的情境性融为一体,厚今薄古,以期能调动学生积极性,培养学生看待国际问题的大局意识和战略思想,提高他们在变动的现实中运用的观点分析重大热点问题的能力。

作者:滕琳 单位:湖州师范学院

世界经济体制范文2

关键词:高中政治教学;教学方式;创造性思维能力;文理结合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16-271-01

高中生正处于成长的重要阶段,这个时期他们对新事物十分好奇,并且在身体激素的作用下他们逐渐由懵懂到彷徨直到矢志远航。在高中政治教学中我们常会遇到很多问题,例如学生不愿主动学习政治课程,学生在学习政治课程是遇到很多名词理解不了,学生知识架空如空中楼阁不能运用到实处,缺少创新等等。如何能解决这些问题,就本人经验做以下论述。

一、将“理论联系实际”重新赋予新的内涵:

1、寻找最适合的教学方式

政治老师要具体地运用自己所学过的知识,研究学生的心理、生理等方面的特点;改变自己,使自己的教学方法更符合学生的实际。

2、教学内容要切合实际

政治老师应积极主动地研究现实,收集相应的各类数据、各类与政治理论有关的信息,并积极主动地运用于教学上去。如果政治老师只是按课本内容传授给学生,那这门课肯定上不好的。因为政治的内容相对于其他科目来说是比较容易看懂的。因此,这就要求教师主动去研究现实,并自己运用相应的知识分析现实现象。如在讲授商品的属性时,首先要分清楚的是哪些是商品、哪些是物品和劳动产品。对于政治老师来说,从理论上讲清楚是没有问题的,但学生是否明白就不清楚了。

3、注重社会调查

通过社会调查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和理解所学的知识,从而巩固知识,学会运用知识来分析现实现象。社会调查是了解现实、实证理论真实性的一个重要手段。作为传授理论的政治老师,不仅需要自己作社会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同时也要带领学生深入社会进行调查,在调查中了解现实,在调查中理解和实证理论的真实性,从而激发学生学政治的热情。

二、注重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

高考中以其基础性、能力性、整合性、实践性的强力冲击波,全方位介入中学教育,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考试方式本身,而在于对中学素质教育推动和导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注重创新。这就要求我们教师立足创新教育,着眼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为此,教学中我们改革课堂教学模式,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探索“主体、创新、发展”的新模式。教学不仅是老师的知识讲解,更多的是让学生自己主动地去探索;课堂上教师经常向学生提供时政新素材、新观点,激发学生丰富想象,增强解决问题的变通能力;引导学生敢于质疑、善于质疑,并鼓励学生敢于突破陈规,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培养学生的思维独创性;恰当使用“术语”,规范答题要求,提高学生思维的深刻性、精密性;强化学科内在联系的同时,培养学生知识迁移能力、发散性和聚合性思维能力,使学生掌握更新颖、更准确、更系统的相关学科知识。

三、文理结合

在教学过程中注重政治教学与理科知识的结合,注重运用理科知识来讲授政治,这是政治教学法改革新的生长点。

政治理论是来自于对社会各种现实的包括社会自然科学知识的抽象、概括。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理论是落后于现实的。在政治教学中,可以运用的自然科学和理科知识是很多的,因此,搞好政治教学,应注意用自然科学和理科知识来讲解政治原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运用这方面的知识:

1、注重经济学的计算问题

现在高中的政治教材中的经济学内容,较多地出现了计算的问题。如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是学习经济学所遇到的第一个计算问题。这个问题从理论上讲清楚是比较容易的,可以运用对比、图表等形式,但学生理解起来仍然比较难。究其原因是在于这个关系来说,是比较抽象的。但如果政治老师能运用理科的相关的知识,自己设计一道简单的数学或物理应用计算题,把这两者的关系容纳进去,然后以解题的形式来讲授,并于最后抽象出两者的关系,这样一来,原理清楚,并且又具有交叉性,学生理解起来比较容易,能达到一举三得的效果。

2、运用理工科知识来讲授哲学原理

哲学特别是其辩证法,其实是来自对自然科学的哲学概括。因此,无论是物理、化学、生物、数学,均可以从中采取大量的材料来讲授哲学原理。例如金刚石和石墨,可以用来归纳和抽象出“物质内部成份排列顺序不同会引起物质的质变”的原理。等等。特别是这些科目中的每一道应用计算题,都可以抽象出辩证法的有关原理。例如,在理科的解题方法上,我们知道每类题型均有自己的解题思路,即具有一定的解题模式,但具体到每个题中,又各具有自己的特点的这一思想,我们可以通过讲解应用计算题的过程中,抽象出“一切从实际出发”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等等原理。因此,只要政治老师善于和勤于探索,特别是在当前大综合科考试的这种模式的条件下,如能广泛联系理科类知识进行教学,政治科的地位复兴是大有希望的。

总之,由于传统教学中存在“重知识内容和结论,轻学习过程和学习方法”、“重认知教学轻情感、意志和价值观的培养”的问题,特别是在高中政治教学中出现一些问题不可避免,只要政治老师在工作中大胆创新,敢于超越,积累经验,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真正做到“以学生发展为本,结合学科教学特点,力争全方位地落实科学素养教育,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田丽萍.高中政治新课程课堂教学中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与思考[J].教育革新,2010,(02)

[2] 陈冬菊.高中政治新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文理导航(上旬),2011,(07)

世界经济体制范文3

摘要:本文对改革的内容进行了回顾,对三十年改革的成就进行了总结;认为改革的核心是重塑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责―权―利”关系,途径是产权界定;但产权改革并不意味着私有化,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与市场经济并不矛盾,一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自然垄断行业由国家控制可以更好的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关键词:经济体制改革“责―权―利”关系产权改革私有化

2009年已经过去,经历了次贷危机的泥潭、四万亿投资的强心针、以及9.5万亿新增贷款的大输血,中国经济成功走在了世界的最前沿,市场预测09年我国经济可能以8.5%的GDP增速傲视全球(见图表1)。2010年,中国将毫无意外的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而这一切,只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辉煌成就的一个缩影。

一、经济学最基本的模型

经济学的最基本假设,一个是理性人,一个是资源稀缺。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就是生产效率的提高,也就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一个最基本的微观经济模型可表述如下:maxUU[f(x)]

x

s,t,g(x)0这里,U指个体从其经济行为中获得的收益(如果我们假定生产者同样从其利润中获得效用,则使用效用来描述个体的目标函数也是合理的),它是产出f(x)的增函数,产出越多,个体从中获得的效用才越多;同时,产出f(x)又是投入x的增函数,意味着投入越多,产出才能越大;约束条件g(x)同样是x的增函数,投入越多,成本越高。概括的说,我们对这些函数的性质有一些基本的要求,以使得我们的模型具有现实意义并且有全局最优解:U【sup】*【/sup】[f(x)]>0, U【sup】**【/sup】[f(x)]<0

f【sup】*【/sup】(x)>0, F【sup】**【/sup】(x)<0

g【sup】*【/sup】(x)>0, g【sup】**【/sup】(x)>0在这些条件下,理性人会根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决定最优解x【sup】*【/sup】。

这个模型要发挥作用,必须要求决策者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g(x):决策者必须能够对其所拥有的资源负责,既其对资源的使用不应该受到限制,即我们所说的“责”。

(2)U[f(x)]:产出函数f(x)通常是由技术水平决定的。但是决策者必须能从更高的产出中获益,即U’>0。,即我们所说的“利”。

(3)x:决策者必须能够自主决定决策变量x。即我们所说的“权”。

一个决策者必须同时拥有相互一致的“责―权―利”,上述模型才能发挥作用。才能进而有微观经济分析由个体理性到社会最优的整个大厦。这三个环节有一个出了问题,就会造成低效率与资源配置的扭曲。只要对身边发生的事情稍作观察,读者就可以发现即便是改革三十年后的今天,“责―权―利”不对等的状况比比皆是,而真正实现三者一致的情况才属例外。但是我们依然有足够的理由保持乐观,因为回顾三十年改革所付出的艰辛努力,正是以理顺“责―权―利”的关系为核心的。

二、改革的内容与核心

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由四条并行不悖又高度综合的主线构成的,即(1)农村改革、(2)企业改革、(3)价格改革和(4)对外开放。然而纵观这四条主线,其共同的核心,也即是30年改革的核心或者说本质,却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即重塑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责―权―利”关系。

(1)农村改革以为代表。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做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以“包干到户”为例,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

将农民的付出和收入直接联系起来,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开创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代。1978―1984年中国农产品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42.23%,其中46.89%归功于取代集体耕作制度的体制改革。

(2)中国的企业改革经历了更为艰辛的历程。从“计划生产、统购统销”到“利润留成,奖金激励、厂长负责制”到最后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我们看到中国的企业制度一步步走向完善。企业改革“责―权―利”关系的调整进程,经历了一条产权改革的路径。

(3)价格改革。价格是市场经济的信号系统。1978年以来的价格改革经历了一个逐步放开的过程。从1988年和1992年两度“价格闯关”,到现在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已经实现了市场化,而垄断性资源价格、金融市场利率价格的决定机制也正在逐步改革。价格改革,同样理顺了产出到获利这一环节。

(4)对外开放。开放也是一种改革。中国对外开放的目的也即作用,可以概括为以四个:一是引入竞争;二是学习国外先进生产技术;三是学习管理技术;四是参与国际分工,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引入竞争和参与国际分工的机会,给国内企业带来进步的压力和动力;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则提供了进步的途径:学习生产技术,改善f(x),学习管理技术,理顺“责―权―利”关系。

三、“责―权―利”、产权改革与私有化

1、“责―权―利”与产权界定

30年改革的历程,其核心是理顺“责―权―利”的关系,其途径,则是坚持逐步推进产权改革。

在中国改革的实践经验里,包含着具有很高普适性的真理,这就是广泛的交易费用决定着制度的存在及其变迁。科斯在1937年从价格机制配置一切资源的“完备市场”出发,创立了公司理论。科斯发现,价格机制并非免费,而是常常包含昂贵的交易费用。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内部不需要价格机制、靠企业家的权威和计划来协调的“公司”就应运而生了。中国改革的出发点则是另外一极:即囊括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超级国家公司”。

产权界定通过理顺“责―权―利”关系来帮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但产权界定不是理顺“责―权―利”关系的唯一途径。即使所有在企业层面的产权都得到界定,企业内部却可以在没有清晰产权的条件下实现激励。

2、产权改革与私有化

我国的企业改革“责―权―利”关系的调整进程,经历了一条产权改革的路径。伴随着这一进程的是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和私有化进程。私有化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却是一部分有关系有路子的人打劫式的MBO。到现在的结果,是中小企业全贱卖了,大型企业上市了,只有最后的一些垄断行业的央企,成了最后难啃的硬骨头。这些垄断型央企又偏偏不争气,总是和暴利、低效联系在一起,成为众矢之的。

通过私有化,将“权”“责”“利”集于某私企老板一身,固然是理顺“责―权―利”关系的一条捷径。但是问题是:私有化是产权界定的唯一途径么?所有权的国有性质本身和对等的“责―权―利”关系有本质的冲突么?如果一些自然垄断的部门交由私人寡头垄断的话,老百姓的福利就会得到提高么?会不会出现如俄罗斯那样国名经济命脉被少数寡头控制的情景呢?

一个伟大的创新可以给我们些许启示,那就是。在这套制度下,集体的土地分给农民,以农民承担一定的责任为前提。这是一个“增加的产量归农民”的合约,对生产积极性的激励作用不言而喻。另一方面,承包到户的土地,并没有改变“集体所有”的性质――它依然是公有的,只不过按照约定的条件交给农户使用而已。

这套制度实现了所有权和产权的分离。首先,它没有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但是关键是,通过规定“农户按约定的条件使用”和“增加的产量归农民”赋予了农户自主经营权和产出的收益权。这不正是清晰的产权所需要的所有要素么?唯一的区别在于:因为没有所有权,因而经营权与收益权可能是不稳定的。

这样的安排是否适用于企业呢?我想也是可以的。比如接受计件工资的工人通常会有很大的动力。服装厂的缝纫工并不拥有服装的所有权,但当她知道她可以从每一件服装中得到5角钱,她就会更加努力的工作。医药公司的销售代表也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或者商品,但当他知道每完成20万元的销售额自己就可以从中抽取1万元的提成,他也不会偷懒。职业经理人受雇于股东,但通过恰当的股权激励,也会兢兢业业地为股东价值最大化而努力工作。在这里,无论公司的股东是个人、公众还是国家,都不重要。

因而,私有化是产权界定的捷径,但不是唯一途径。产权界定的本质是界定出经营权和收益权,从而理顺“责―权―利”的关系,使决策者可以自由支配手中的资源,自主决定投入产出,并可以从产出中获益。这并不一定要求所有权。

四、对土地产权界定及垄断性央企改革的思考

1、农民土地只能转租,不能转卖!

前文把产权分为经营权和收益权,这里我们可以把经营权再分为使用权和转让权。事实上,前文提到的例子,也好,现在企业管理制度也好,经营者得到的都只是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没有涉及转让权。现在学界有一个很热门的话题,就是要给农民转让权,让土地流转。我们不妨来讨论一下,土地能不能卖,卖了效果会怎样?

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陈志武认为,土地转让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进而刺激消费。因为任何一件东西,一旦可以交易,它就成了有价格的资产,就构成了人们财富的一部分。财富增加了,人们感觉富有了,自然会增加消费。

想必陈志武先生现在不住在上海,否则,他可能就会有机会搞清楚,我们的住房商品化以后,人们是感觉比以前更富有了,还是更贫穷了。住房商品化以后非但没有增加,反而是严重减少了普通老百姓的财富。原本单位分了房子的人固然账面资产有了那么一点点增加;但随之而来的,却是为了给自己的儿子女儿买上一套房子,穷尽两代甚至是三代人的全部资产。

农民手中的土地一旦商品化了,农民的财富就能增加么?首先,农民不会懂什么现金流贴现,加上农民普遍贫困,在别人眼中很低的价格在农民眼里可能就已经是很高的价格了。其次,农民天然的离散生产决定了其天然的无组织,不会懂什么集体议价,单个的农民手中土地有限,纵使有相关的知识,也没有议价的实力,注定了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再次,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种地是大部分农民唯一的收入来源。因此,农民的土地转让行不得,即使要流转,也是只能转租,不能转卖!

2、国企改革的核心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不是私有化

产权界定不一定要和私有制联系起来,私有产权同样可能不清晰;公有制也不是本质上就和产权相对立,公有制也可以做到产权明晰。

一些天然垄断的行业,与其交由少数私人寡头控制,还不如由国家控制。不论如何,政府都比私人更关心公众福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一些本应充分竞争的行业人为设置管制,禁止民营经济进入。)

那么,国企改革究竟路在何方呢?笔者认为,依然是理顺“责―权―利”的关系。国企和私企为什么会存在效率上的差别?国企和民企的根本区别,就是所有者不同。那么国企效率低下的原因,就只能在于其所有者――国资委――没有行使好股东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国企改革的核心,应该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让国资委真正能够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如果有数千万公众股东的公司能够高效运行,那么我们也应该有理由相信,由整个国家所有的国企也能够经久不衰。

参考文献:

[1]郭熙保,张平.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论争的回顾与思考[J].江海学刊,2009.4

世界经济体制范文4

关键词:市场经济体制 青少年教育 社会因素 解决策略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2(a)-0188-01

1 青少年教育的发展现状

当今社会青少年教育问题已成为人们无法忽视的存在,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不仅有青少年主题构成的复杂性,还有外在社会环境的刺激与压制。尤其是市场环境下网吧的兴起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棘手,青少年教育问题开始向多元性发展,行为上的放荡不羁,精神上的无所顾忌与空虚将网络变成了教育的对立面,这已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成了整体上的最大阻碍,它分化了社会对青少年整体教育的能力。

整体教育能力上的分化—— 这是现状中不可回避的情况。整体教育能力笼统地讲也就是一种素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教育自身改革的需要,所以,素质教育的提出无论从认识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对传统教育的一种超越。目标的指引下我们不但需要建立符合素质教育主旨的知识观、人才观和教学观,还要建立符合现代教育发展要求的育人环境观和学校管理机制。教育资源是教育的基本构成,对教育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青少年问题的出现正是由于教育资源的分化造成了效果上的破裂与低能。教育是相互合作产生出来的意识上的价值,如果这种价值不能发挥出来问题也就会随之出现,欲寻求教育上的改变脱离一种局限就必须在这种问题上进行正确的把握。

另外,定向教育中的功能模糊也是现状中比较严重的问题,把教育细分为体育、德育、智育及其他角度的素质教育与能力教育都会在频繁的对称中使教育失去自身发展的方向,很多观念的不相配引起的接受对象的内在混乱产生了思想上的误区,由此造成一种精神上的破坏,孳生身心上的堕落,这种发展现状产生的原因有外在社会因素也有内在心理因素。

2 青少年教育问题的分析

青少年教育问题的构成因素很多,主要有外在社会因素和内在心理因素两种,社会因素是整体的,而心理因素则是核心的,对这两种因素的透彻分析与了解是当前亟需解决的。

2.1 市场因素的局限

教育需要有一个适宜的环境,在当前的发展下社会所提供的教学场所都被加入了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其他因素,这些复杂的因素开始以一种奇怪的方式进行教育价值的侵蚀,从外在向青少年施加一种压力,各种压力的集合却没有合适的教育宣导就会造成生命教育上的缺失,引起相应的各种问题,如交际上的不知所措;学习上的“麻木不仁”;生活上的无法自理等等,形成不了适合自身发展的体系还是循着落后的模式进行教育,在教育实践中就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在社会的大环境下不仅在生命教育的理念上存在误区,也有情绪上的不理解。情绪教育是近些年来兴起的一种教育观念,主张教育应具有一种发散性而不能只在单一的情况下进行知识理论灌输,应当培养青少年的情绪智力。情绪智力指的是认识自己的情绪、克制冲动、延迟满足、自我激励,认识他人的情绪,以及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等。我国的情绪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较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尤其是在我国应试教育的环境下,更加重视青少年理性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情绪智力的培养。多维教育网络系统建构不到位,教育活动单一,缺乏交流与合作是青少年教育问题上社会因素的局限点,这种社会因素如果不认真对待就会造成无计划、无规律,内容往往比较零碎没有形成自己的价值取向,形成教育活动上的真空地带。

2.2 心理因素的局限

心理学在个人的成长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通过一个细节上的暗示把整体的状况表达出来进而对自身的发展进行规划,在心理上有一个正确的理解研究个体如何更好地发展、生活,让人学会分享幸福、创造快乐,使其具有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保持生命最佳状态。一旦这种心理上的积极因素丧失,很多问题就会浮出水面造成意想不到的危害,消极的心理引起情绪上的不堪反映,形成没有理性主导的行为实施,脱离了理性控制的“为所欲为”对自己对他人都会有着不好的存在意义,教育由此便开始向相反的方向前行,反面的积累在日益趋下后甚至有可能导致生命教育体系的崩溃,产生类似自杀、抑郁、焦虑等消极层面的泛滥。这种心理学上的影响在青少年的整体成长过程中起着一个关键的核心作用,是内在的整体支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所在。

3 教育问题上的相应完善

3.1 自立、自信、自强的培养教育

首先应该教育他们正确的认识自己,了解自己,了解自己的文化知识水平,自己的特长,优势,自己的性格、兴趣等等;再一方面了解社会,了解社会需要,职业状况,就业形势等等;再者引导他们正确的心态的建立,做到不卑不亢、自信、自立、自强,通过我校毕业生的一些成功的例子激发他们的奋斗拼搏净胜,使他们看到希望,美好的未来离他们并不遥远,在整个社会环境中营造一种积极的氛围,推动青少年精神状态上的好转。

3.2 倡导积极心理学的理念,为我国青少年生命教育带来新的价值取向

积极心理学主张研究青少年的积极品质和积极力量,挖掘潜能,以促进青少年更好的发展。积极心理学理念下的生命教育不应该仅局限于概念本身,而应着眼于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情绪智力、发挥潜能、塑造完美人格品质等积极层面。倡导积极的生命教育,不仅是教会青少年珍爱生命,更要启发青少年完整理解生命的意义,积极创造生命的价值。只有树立起价值上的能力才能有一个正常的成长。

4 结语

青少年教育问题是关系着青少年的成长问题,也是关于整个社会发展趋势的盛衰关键,是时时刻刻都不能放松的所在。

世界经济体制范文5

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数以十万起②,其中绝大部分案件要经过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论是作为交通肇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却一直为理论界所质疑,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诉性难以正确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其用意是对多年的质疑和冲突给出一个正确的答案,但是,《新交法》施行一年多来,理论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质疑有增无减,事故当事者也抱怨不断③,当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真的存在问题吗?笔者拟就肤浅的思考参加探讨,以求共鸣。

一、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事人若不服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他有几种手段可以救济?

(一)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可以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

《新交法》对此仍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法发(1992) 39号文)的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发(1992)39号未违背2000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精神④,应仍然有效。根据法发(1992)39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呢?

在《新交法》颁布之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在《新交法》颁布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失效,《新交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该法将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规定。按此规定,即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也就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通过以上(一)、(二)分析可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新交法》颁布后,当事人亦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现在当事人能采取的救济途径只能是: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或予以纠正,或者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这样一来,问题就产生了,仅仅通过这个途径,当事人的权利真的能得到保障吗?

问题一:仅仅让作为非专业机构的法院和没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法官作为纠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的唯一途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是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法律性的。如责任认定过程中的所涉及的路况安全工程鉴定、车况技术鉴定、痕迹鉴定、车速鉴定、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等等一系列专业技术鉴定,都无不表明责任认定工作的技术性、复杂性和法律性等特征,虽然说法院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法官并非万能,他们尽管应该都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但是他们并不是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完全寄希望于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来说,无论如何应该都是不够的!

问题二:当事人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让当事人举证证明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对当事人来说是否公平?

现场的勘验、检查,对证人的调查等方面的证据均掌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要求当事人自己去搜寻足够的相反的证据来推翻作为国家机关的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谈何容易?而且公安机关一旦认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话,该责任人都已经被公安机关拘留、关押,其就没有机会去收集证据,更谈不上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了,这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问题三:如果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负全部责任的一方能否按照最高的司法解释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呢?   根据1992年最高院和公安部联合的通知,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同时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当事人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话,其不可能要求其他人赔偿,即其找不到适格的被告,所以也无法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更谈不上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其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对方当事人提起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不采信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在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之前,其责任将一直处在不定状态,而找不到任何其它救济途径。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证据可能无法取得,这对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事故当事者要推翻事故责任认定变得越来越困难。

问题四:交通肇事的案件,只有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才能纠正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对当事人来说其权利的救济是否及时?

只要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责任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人身自由将受到公安机关的限制。即使责任人对该责任认定不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对该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将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再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经法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才能将解除责任人的人身自由限制,这给事故责任人的权利救济太晚了,无法有效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上面我们已经详细探讨了当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处理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我们必须先弄清当前我国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虽然《新交法》中已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证据使用,但这仅仅解决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作用,并没有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目前,在国内,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争论最多的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我国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理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第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授权而实施的一种职权行为;第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而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它代表着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管理意志,不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当事人是否提出处理申请或者在处理活动中是否同意,都不影响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这就决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既不同于行政调解,也不同于法律规定的行政仲裁行为;第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经作出,即对特定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授权,在具体的交通事故处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大小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⑤。

观点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技术鉴定结论。

理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行使职能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评价性行为。公安机关作为我国交通管理机关,其按规定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是与其行政管理职能密切联系的,而责任认定本身是一种评价行为,与鉴定、评估等一样,是以评价者的专业技术为基础,以居中者的身份,通过技术手段对事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作为评价者是处于事件之外的。就评价行为而言,其评价行为与国家职能无关。如伤残鉴定由法医学会作出,物价评估由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这些学会和机构都与国家职能无直接联系,评价的资格来源于其掌握的技术和国家对其资质的认可,作出的评价结果只作为客观事物的反映,无须强制遵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所作出的认定行为不是完全的行政管理行为,而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技术性的操作⑥。

根据我国当前的事故认定处理机制,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有待商榷,第二种观点不够完整全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⑦。事故责任认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同点是都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为。但是,并非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从行为后果上说,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成立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相对人一方必须服从并履行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具有具体的、确定的影响当事人权益的法律后果,是把握是否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关键。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也没有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仅具有证明行为的性质、责任程度等作用,属于证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行政主体认定和处理问题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交通事故纠纷的依据,必须经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并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司法判决后才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如果认为该责任认定有误,依法还有不予采信的职权。在行政法学上,这种行为被称为准行政行为,或者说是不完整具体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并不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发生直接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不直接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有的特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所以笔者认为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我们来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不是技术鉴定结论?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该属于技术鉴定结论范畴,但是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技术鉴定结论,而是一种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技术鉴定结论范畴。除了第二种观点的两种理由外,笔者觉得还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责任认定行为与技术鉴定行为具有相同的特征。技术鉴定行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得出的事实性结论。同样,责任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现场获取的证据和资料进行各种鉴定后,依照有关事实、技术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并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确认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作出的综合性认定行为,是一种认证和判断、推定的认定行为。第二,鉴定和事故责任认定都具有不可诉性。即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不能据此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但人民法院有权对鉴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查证不实、不合法的,则不予采信。责任认定行为也同样不可诉性,在行政、民事、刑事诉讼中也只作证据作用。

但是,在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一般的技术鉴定结论还有一些区别:

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为,其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技术鉴定结论可以由行政机关作出,也可以由司法机关或者其它事业性单位作出;第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安交警部门一次认定即告终结,当事人无权申请重新认定;而若当事人对一般的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第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的单方行为,体现的是行政意志;而一般技术性鉴定则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人一般不主动行使,是双方行为。

综上,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虽然同时具有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和技术鉴定结论的一些特性,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鉴定结论而是一种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

三、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探索

在前面,我们详细论述了当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新交法出台后,取消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的制度,造成当事人救济手段单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在国内,不少学者也已经看到这一问题,纷纷提出救济措施来完善我国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第一种观点认为,责任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对责任认定中可能出现的违反程序和错误适用法律的部分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对责任认定中的纯技术性的部分,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⑧。第二种观点认为,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对责任认定不服,均可毫无保留地提起行政诉讼⑨。第三种观点,应该恢复行政复议制度。

(一)笔者认为,对于前两种观点,笔者觉得无论从法律理论还是从法律后果和社会效果看,将行政诉讼作为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都是不妥的。

1、从法律理论角度看,如果允许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将违背法理和现行的法律规定。

从法理上说,在前面已经详细阐述了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属于准行政行为。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根据最高法院、公安部联合作出的法发[1992]2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从法律后果和社会效果上看,若允许对事故责任认定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将会产生很多问题。

(1)若允许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能造成纠纷无法解决。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法院审查后,若认为该事故责任认定是合法正确的,自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违法,法院判决撤销重新作出认定。因为诉讼时间一般较长,事故现场往往面目全非,公安机关重新取证已经不可能,此时,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不重做违法,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重做同样违法,而且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又不可能用其它方式替代,这样势必造成纠纷无法解决。

(2)若允许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违背人民法院“一事不再裁”原则,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不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什么样的裁判结论,实际上,仅仅是处理了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还没有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若当事人对基于责任认定上的行政处罚不服、以及民事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必须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若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要继续参加刑事审判。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之后,当事人要最终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必须再打一场民事、刑事或者行政官司,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同时也违背了人民法院的“一事不二裁”的原则。

(3)将纠正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的一切希望都寄托在没有专业知识的法官身上,很难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在本文的前面,笔者已经谈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涉及到许多专业的东西,一般都是通过专业的技术鉴定和技术认定才能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属于专业技术范畴的职能,就像如公安机关作出的法医鉴定、痕迹鉴定一样,都可以通过技术鉴定结论的方式解决,而不应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否则,既增加了法官和当事人的讼累,又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当事人的权利也得不到真正保障。

(二)我们再来看一下将行政复议手段作为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可采取的救济途径是否合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第二条规定⑩,能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是,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从行政法理论上看,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准行政行为或者说是不完整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笔者认为也不适宜将行政复议作为不服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

(三)笔者对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认定机制的设计方案

从法律理论角度分析,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该属于一种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由于是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不能由一般的鉴定机构来作出,故应该设立一种新的鉴定机构来执行。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可以成立独立于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具体方案设计如下:1、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由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组成;2、机构设置。在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县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一般交通事故的首次鉴定;在设区的市设立市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不服一般交通事故责任初次鉴定的再次鉴定以及对特大交通事故的首次鉴定;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设立省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对特大交通事故的再次鉴定。3、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重新认定的程序。公安交警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案件一律提交到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由鉴定委员会统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笔者认为,一旦在全国实行了这样的方案,可以解决我国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中现存的各种问题:

1、明确了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由于按照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事故责任认定是由公安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来的,具备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表明特征,而且由于事故责任认定的作出又具有相当的技术性,所以也就具备技术鉴定结论的特性,一直以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究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技术鉴定结论争论不断,也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在笔者设计的方案中,事故责任认定由作为社会组织的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我们可以确定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应该是技术鉴定结论,这点非常明确。

2、能够较好的保证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统一性。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公安交警部门的经办民警作出的,由于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很难保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而且同一案件如果不同民警经办的话,可能责任认定的结果也不一样,造成事故责任认定的公信力下降。而成立事故鉴定委员会后,由于委员会成员都是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素质相对较高,由他们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较高的质量,而且全县(市)的案件的事故责任认定都是由他们统一作出,能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口径一致,使事故责任认定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3、若不服事故责任认定,救济途径通畅,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大大削弱。前面,笔者也已经谈到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若不服事故责任认定,无权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在民事诉讼中或者刑事诉讼中通过举证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而与交通事故相关的证据均掌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要求当事人自己去搜寻足够的相反的证据来推翻作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难度相当大,而且一旦公安机关认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该责任人的人身自由都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的限制,其就没有机会去收集证据去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而在笔者设计的方案中,即使事故当事者涉嫌交通肇事而被限制人身自由,当事人也只需要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就有义务去全面审核,当然事故当事者也可以举证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但这不是当事人的法律义务,而是其权利,这样可以从根本上保障事故当事者的合法权益。

4、对当事人权利救济非常及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若公安机关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认为责任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那么即使该事故责任认定错误,也只有到了法院刑事审判阶段才能纠正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对于将人身权利放在第一位的法治社会来说,对责任人的权利救济也来得太晚了。而在笔者设计的方案中,当事人若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直接就可以申请重新认定,若确属责任认定错误,上一级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将予以纠正,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会恢复人身自由,用不着等到刑事审判开庭时,这样其人身权利就能得到及时的保障。

5、改变了将所有的救济希望全部寄托在没有专业知识的法官身上的困境。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若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只能在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让法官对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纠正。但是,法官并不具有交通事故的专业知识,只能在非常明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纠正事故责任认定,在一般情况下,法官由于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知识欠缺,很难纠正事故责任认定。在笔者设计的方案中,上一级交通事故鉴定委员成员都是精通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他们对事故责任认定了如指掌,能及时发现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予以纠,这更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世界经济体制范文6

一、经济转型

(一)经济转型的概念

在探讨经济转型之前,应分析“转型”一词的词义。“转型”作为一个基本概念,最初应用在数学、医学和语言学领域,后来才延伸到社会学和经济学领域。

布哈林在研究市场经济向计划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曾首先使用了“经济转型”的概念。

在研究文献中,对经济转型的表述及研究的侧重点均有不同,中文文献往往以“改革、转型、渐进和转化”来描述。[找文章到文秘站-/-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就经济转型的概念而言,经济转型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根本变化。具体地讲,经济转型是经济体制的更新,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经济结构的提升,是支柱产业的替换,是国民经济体制和结构发生的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经济转型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任何一个国家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都会面临经济转型的问题。即使是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经济非常发达的西方国家,其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也并非尽善尽美,也存在着现存经济制度向更合理、更完善经济制度转型的过程,也存在着从某种经济结构向另一种经济结构过渡的过程。

(二)经济转型的分类

经济转型有多种分类方法,常见的有以下两种划分方法:

1、按转型的状态划分:分为体制转型和结构转型。

体制转型。指从高度集中的计划再分配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体制转型的目的是在一段时间内完成制度创新。

结构转型。是指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社会转型。结构转型的目的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而在转型过程中改变一个国家和地区在世界和区域经济体系中的地位。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市场结构、供求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区域布局结构等等。因此,结构转型又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技术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结构调整等。

另外,有的学者把经济转型的状态分为四类:经济体制转型、发展战略转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经济结构转型等。我们认为,无论怎么划分,经济转型都不外乎体制转型和结构转型两种类型。

2、按转型的速度划分:分为激进式转型和渐进式转型。

激进式转型。指实施激进而全面的改革计划,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尽可能多的改革。大多数学者把俄罗斯和东欧“休克疗法”的经济改革称为激进式转型。激进式转型注重的是改革的终极目标。

渐进式转型。指通过部分的和分阶段的改革,在尽可能不引起社会震荡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地实现改革的目标。多数学者把中国“摸着石头过河”的经济改革称为渐进式转型。渐进式转型注重的是改革过程。

(三)经济转型的特点

阶段性和长期性的统一。在谈到经济转型时,我们往往把某个时期经济在体制和结构的变化称为经济转型。因此在制定转型计划时往往会以时间多长、经济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来衡量是否完成经济转型。其实,这只是阶段性的经济转型。但是从长期经济发展实践来看,经济本身时时刻刻都在追逐着质和量的提高,这种质和量的缓慢变化本身就是经济转型。习惯上我们把某个时期经济发生的较大变化称之为经济转型,即段性经济转型。

渐进性和激进性的交叉。经济转型往往表现为时而激进,时而渐进,在某些领域激进,在别的领域渐进。

结构转型和体制转型的同步。经济体制的变化必然带来经济结构的调整,而经济结构的调整也需要经济体制的创新。

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的互动。在经济转型中,政府和企业是推进经济转型的两种不同的力量。企业是推进经济转型的基本动力,而实现经济转型又离不开政府作用的发挥。两者一个是内因,一个是变化的条件。只有两种力量结合,双方互动,才能更加有效地实现经济转型。

区域性和国际化的结合。经济转型通常是区域性经济发展措施,而区域性的经济发展又不得不考虑国际经济发展潮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经济转型必须紧跟当前科技发展步伐,把握世界经济发展动向。

(四)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转型

1、转型的四个阶段

在某种程度上,全国新一轮经济转型浪潮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转型的延续和发展。因此,要研究当前中国的经济转型,必须先研究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转型。改革开放后,中国从计划经济迈向了市场经济,阶段性过渡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转型的主要特征。有专家认为,中国的经济转型一开始并不是朝着市场经济发展,通常采用“先试验后推广”和“不断调整目标”等做法。总体上讲经济转型是渐进的,但在某个阶段也有激进的性质。

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即经济的自由化、市场化、民营化和国际化。其一,在经济自由化的过程中,中国经历了一个从农村到城市的渐进式改革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以为核心的农村改革,使农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以放开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为核心的改革,使国有企业初步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同时也使非国有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其二,经济市场化的改革将国营企业推向了市场,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展开竞争。其三,经济民营化改革强调了产权的重要性,允许了经济更大程度上的经济自由,各种所有制的竞争,使非国有经济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力量;其四,经济国际化的改革,使中国经济在加速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同时能够面对世界新经济的挑战,逐步向国际经济一体化过渡,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中来。

2、当前全国经济转型概况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正飞速地迈向国际化。在国际化竞争和较量的进程中,中国经济将出现一种新观念、新技术和新体制相结合的经济转型模式。这种经济转型模式不仅是中国现代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而且还将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当前,全国许多地区提出了经济转型的构想,并且许多地区还制订了经济转型 规划。其它地区虽然没有提出经济转型的问题,但是实质上也在做着经济转型的工作。整体上看,全国经济转型可分为北方的经济转型和南方的经济转型,并且南北双方的经济转型有着明显区别。北方的经济转型以东北三省为代表,南方的经济转型以粤、浙、闽等省为代表。北方是我国的能源基地,改革开放近二十多年来的能源开采利用,许多地区能源开采业进入了萎缩期,由于资源的逐渐枯竭,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的出现。东北以阜新市、辽源市、伊春市、大庆市为代表的四个国务院资源型经济转型试点城市,转型的主要任务是减少能源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另外,北方是我国重型制造业基地,但是制造业整体水平落后。面对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态势,北方工业需要有新的提升。因此,北方经济转型的核心是发展替代产业、接续产业,其次是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制度创新。也就是说北方经济转型是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技术进步为辅的经济转型。南方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是中国经济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核心地带”,尽管如此,南方经济与世界发达经济还存在着生产技术、管理上的差距。因此,南方经济转型的核心是推进产业技术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质上是与世界经济接轨,参与世界竞争。

3、当前中国经济转型的实质

纵观当前全国的经济转型,无论是南方还是北方,都把科技放在了突出位置。因此,中国当前经济转型的实质就是用现代科技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经济发展中的高科技含量。

4、当前全国经济转型的重点、任务和方向

目前全国许多地区的传统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受到国家产业政策、资源和环境的制约,不能更好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中来。因此,全国经济转型的重点是用现代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之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转型的主要任务是开发和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在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和控制污染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转型的方向是发展高科技,用科技化带动产业化。当前的世界经济是高科技主导下全球一体化经济,高科技是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因此,大力发展高科技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品,提高高科技产品的市场份额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使高科技产业化是经济转型的必然方向。

5、加入WTO后我国的产业发展态势与经济转型

加入了WTO后,中国的一些优势行业如纺织、服装、鞋类、玩具、机电等由于不再受到最惠国、反倾销之类的威胁,因而得到迅猛发展。这些优势行业在迅速占领世界市场的同时,也在发展壮大中占领了世界生产技术的制高点。以服装为例,20__年中国服装在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设限的情况下,许多产品的外贸出口量和20__年相比仍实现了翻番。中国服装业在向世界市场的迈进中,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水平得到了锻炼和提升,达到和超越了世界一流水平,令欧盟和美国的服装生产界感到震惊。因此,在部分地区的经济转型中,有的地区(如阜新市新邱区)把服装行业作为了产业的发展方向,并且完成了一定数量的外贸出口。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未来的全国经济转型中,我国的优势行业将是一些地区的最佳选择。

(五)当今世界经济转型的潮流

当今世界经济的两个主要特征就是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信息化的突起,经济全球化是对全球资源和市场追逐的结果,经济信息化则是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使然,在这场竞争中世界经济将转向以商务电子化为代表的新经济。新经济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带动下,将发展成为以生命科学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环境技术和管理技术等七大高科技产业为支撑的龙头经济。有的学者甚至把这种新经济称为第三次产业革命。

(六)经济转型与传统经济发展

世界经济转型的历史是一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历史,又是一部新兴产业崛起的历史。世界各地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尽管有许多新兴产业的崛起和发展,但是除了一些资源型产业因资源枯竭而退出历史舞台外,传统产业并不会因经济转型而成为终结者,相反传统产业会在经济转型中得到更大程度地改造和提升。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技术、市场和管理支撑,会遇到许多问题。只有在经过漫长而痛苦的孕育发展期后新兴产业才可能成为某个区域的支柱产业。因而,新经济与传统经济的融合,才是经济转型的最快和最佳选择。在经济转型中,让高新技术和商务电子技术与传统产业相结合,来带动人才流、技术流、资金流的流动,从而推进市场资源进行整合,最终促成传统产业升级换代是推进经济转型的有效方法。

二、可持续发展

(一)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可持续发展是八十年代提出的一个新概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第一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持续性指的是可以长久维持的过程和状态。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以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

经济可持续发展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经济本身应具有持续发展的能力。即经济有较强的发展后劲,具有“匀加速”或“加加速”前进的能力,将来不会出现因“加速度”急剧下降而产生经济衰退现象。其二是经济具有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能力。即经济发展虽以自然资源为基础,但要同环境承载力相适应,虽以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但要同社会进步相协调,不能以损害社会、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

(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质

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经济。所谓的和谐经济就是经济结构要合理,具有较强的增长潜力,经济发展要与国家政策和谐、与社会发展协调、与环境承载能力适应等。

(三)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赶超发达国家,大量使用了本国的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急剧减少,环境严重恶化,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制约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是我国老旧工业企业改造的重要方向。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工业企业在以往相当长的时期里,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这些工业企业设备老化,技术落后,高消耗,低效益,污染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短期“效益”基本消失,其后果是将大量的发展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使环境失去持久的经济支持能力,并使区域经济发展受阻。因此,老工业企业的出路就是通过加强技术改造,实行经济转型,进而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其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经济发展是全面小康社会的首要目标,但并不是唯一目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工程中,经济稳定、持续、快速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但是环境生态目标是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和各类自然资源是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物质基础,如果破坏了这个基础,当前和未来的发展都要受到制约。要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就必须走经济持续增长,经济与能源、环境持续协调发展的道路。

其三是改革开放事业成功的重要条件。改革开放的首要任务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使我国进入世界经济强国之林。达到这个目的,没有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不行。同时,由于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经济发展对能源和各种资源的依赖程度愈来愈高。为了充分发挥环境与资源这个生产力要素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使经济与资源、环境实现和谐发展。

三、经济转型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经济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是经济领域内的两个不同概念。两者是紧密联系的,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转型 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内在需求,是必要条件,可持续发展是经济转型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