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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范文1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全县人民生命安全,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组织实施分级监控、分级管理。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应立即作出反应,在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同时,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四)科学管理加强协作
要依靠科学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真正做到守土有责、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二、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即《西充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所界定的范围。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任务
县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县长领导并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食品药品、卫生、工商、质监、畜牧、农业、经济、商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二)履行值守应急,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三)组织编制、修订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四)组织西充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五)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适时公告,公布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
(七)负责组织完成应急指挥部的其它日常工作。
四、应急机构设置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事故调查五个工作小组。
(一)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二)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救援队伍;制定急救处置预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抢救及时处置恰当;人员伤亡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后勤保障组:由县经济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经济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的统筹调度与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四)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五)事故调查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并及时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各工作组的参与部门,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确定。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按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配合、支持。
五、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评估
(一)监督管理
县政府办公室、经济、商务、财政、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粮食、畜牧、交通、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坚持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国务院分工规定,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体系,大力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二)事故报告
建立健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商务、财政、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粮食、畜牧、交通、公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食品重大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建立本系统信息网络体系和监控点。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应于2小时内以文字形式向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县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
(三)事故评估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或责成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的评估与确认。
(四)事故通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报性质与范围等情况,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事故发生情况。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五)应急预案的启动
经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对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六、事故应急措施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控制事态的发展。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应当根据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要求,立即履行职责,紧急调集应急处理队伍、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救援措施,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调度,积极按要求协助事故发生地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对拒不执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调度,影响应急处置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七、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八、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1、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对有关部门、单位的食品安全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控制与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参与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综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3、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建立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救治网络,加强应急处理相关知识与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二)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三)信息保障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
九、其它事项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范文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xx〕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范文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一、全程预防、全程控制:对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可能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一定数量死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的食品安全情况实施全程预防、全程控制。
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三、明确职责、落实响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明确职责及响应。
四、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法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六、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出事发地省级处置能力水平的;
4、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级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级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级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救助体系
一、浮梁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一)指挥部领导成员: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当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对口负责人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二)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电信局等部门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2、制定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4、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升、降应急响应级别和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相关部门的职责: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3、县发改委:负责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响应措施进行调控,保证供应,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4、县经贸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5、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生猪屠宰加工以及流通领域内畜禽产品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及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9、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镇对污染物的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
11、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违纪等问题的检查监督和查处。
12、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13、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宣传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4、县电信局:负责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和删除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1、职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应急处置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县应急委员会、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通信、经费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7)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救护知识宣传、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8)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进行检查和评估;
(9)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2)副主任: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负责人担任。
3、联络通讯情况
(1)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系人名单
(2)主要成员单位举报电话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址:浮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浮梁县朝阳大道68号)
电话: 2620836
传真: 2620829
(四)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和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1)组成: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组织。
(2)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与案件查办组
(1)组成:事故发生环节的相关监督职能部门负责组织。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医疗救治组
(1)组成: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2)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综合组
(1)组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
(2)职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5、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1)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
(2)职责: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现场制定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7、信息组
(1)组成: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负责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工作;对的造谣和歪曲性报道,组织驳斥澄清。在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日常管理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为:
1、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
2、负责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3、组织编制和修订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5、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
1、职责:
(1)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2、专家库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1、监测: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县农业局: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2)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2、预警
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教体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定处理措施,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预警信息和建议,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报告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明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时限及责任主体。
1、报告单位及人员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单位及人员;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及人员;
(3)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及人员;
(4)各级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人员;
(5)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含30)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报告时限
(1)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乡镇或有关部门;
(2)事故发生地乡镇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报告程序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向县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县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ⅳ级以上(含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进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职责的行为。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含30)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1)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应急委员会和事故发生地通报,对可能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员会并通报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决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新闻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上报县应急委员会,由县政府办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做好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一)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决定,ⅲ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决定,iv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决定。
1、特别重大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特别重大和食品安全事故事故(ⅰ 级ii级)涉及我县的,县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2)县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相关乡镇、县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启动相应专业组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县有关部门、乡镇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乡镇或县有关部门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发地乡镇和有关单位进行先期处理。
(2)被确认为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决定立即启动《景德镇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和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决定,并立即报告市、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1)县政府应急响应:县政府负责全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和其它紧急处理工作。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的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作出初步评估,按规定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组织实施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援救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县报告。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响应的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结束后,县应急指挥办公室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并抄送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对媒体的信息应当经县应急指挥部审定同意后,向社会。
(二)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及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县直部门、单位、专业队伍应建立通畅的通讯方式,确定固定联系电话并保持24小时有人值守,明确带班领导,配备相应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参与现场处置的专业队伍应配备无线通讯工具,以适应应急处置的工作需要。
(三)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四)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人员、组织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五)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县应急指挥部或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六)物资保障
各级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经费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应急预案》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
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应急预案》保障经费的使用与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八)演习演练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演练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价,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九)宣教培训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范文4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113号)《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15号)、《昭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昭政发〔*〕7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云南和毗邻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事故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昭通市和毗邻州、市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上报省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昭通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县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县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卫生局、广电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环保局、发改局、民宗局等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日常工作。
2.1.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参与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组织对屠宰加工环节以及参与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等部门对校园范围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保护及秩序维护、涉嫌犯罪案件的侦破鉴定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记者站)负责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管理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及善后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并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部门的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协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组织后勤保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受害群众及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完成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2.1.4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的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等指挥部成员部门工作人员、指挥部临时抽调人员和事故发生地的工作人员组成。
(2)办公室职责:
①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检查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③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④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⑤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⑥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及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主管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收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和致病原因调查,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及行政控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由县政府办、民政局、经贸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及其它善后工作。
(5)信息联络及新闻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广电局、记者站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
(6)专家咨询组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应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定、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全县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业局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县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经贸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及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③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县级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及与事故有关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③县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经贸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根据事态发展程度及时上报县政府,向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市政府同意后或解除。
3.3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等食品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等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等有关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或上级应急指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县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1)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县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及案件查办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信息联络及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现场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相关机构集中统一协调指挥。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进入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相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主要职责部门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2.1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职责监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责任部门、职能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报县政府及抄送县级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媒体的信息,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经县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检测机构受县应急指挥部或者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民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应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部门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身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部门(乡镇)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范文5
一、事故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四级。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镇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要将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有机结合,坚持按照应急处理的要求,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中,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统一领导,分级控制
镇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村(社区)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特别重大及跨地域、涉外的食品安全事故,镇政府直接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各村(社区)直接负责本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给予协助和支持,确保对突发事故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
(三)反应迅速,措施果断
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各村(社区)和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作用,立即作出反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应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和信息渠道等系统,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四)科学应对,加强合作
各村(社区)和相关单位要科学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镇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1、负责镇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和教育秩序等工作。3、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学校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4、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学校法人代表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教育。5、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经费保障、善后处理、事故调查、新闻宣传六个工作小组
1、警戒保卫组:由派出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工作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镇卫生院牵头,镇派出所等部门参加。主要工作职责是:迅速开展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并及时向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3、经费保障组:由镇财政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经费保障。
4、善后处理组:由党政办牵头,镇司法所等部门参加。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劳动保障、保险、教育等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家属的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5、事故调查组: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镇抽调人员协助。其职责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组要根据其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新闻宣传组:由镇广播文化站牵头,镇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并参与做好信息工作。
(三)应急处置指挥长徐珂(镇长、应急处置小组组长):各村(社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服从镇应急处置指挥长统一调度和指挥。
五、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应急响应流程见附件2)。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镇人民政府按照“党政同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六、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一)情况报告
各村(社区)和各单位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
(二)事故评估
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和确认。
经评估确认,凡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
(三)应急处置
1、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办公室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视事故情况研究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或部分启动预案。
2、应急预案启动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医疗救护组、经费保障组、警戒保卫组、事故调查组即进入工作状态,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紧急调集应急处理队伍、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的具体措施。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进展情况上报指挥部。
3、事故发生地的村(社区)和相关单位,在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村(社区)和相关单位,必须从大局出发,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和中毒人员的救护工作。
七、奖惩
(一)奖励
镇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范文6
备案3年到期
薛国强介绍说,2009年,继17号令出台之后,北京市安监局印发了工作方案,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提出了要求。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26万家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26万份综合应急预案、34万份专项应急预案完成了备案。根据17号令规定,应急预案有效期为3年。截止到2012年底,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已到有效期,应当依法修订完善。
基于上述原因,2013年5-6月,北京市安监局分别组织了针对各区县局和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2个层面的应急预案管理专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论证、、培训教育、预案演练和备案等。同时,在培训中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和企业自查、进一步完善修订应急预案等提出了要求,并对开展应急预案备案专项检查进行了部署。
暴露问题
薛国强指出,北京市在检查中发现了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比如:部分生产经营单位2009年和2010年报备的应急预案已过有效期,但没有按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和报备;有的企业仅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没有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种类不全;应急预案的专家评审论证综合意见内容不全面,评审论证的内容和要素不全;应急预案演练的次数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是只开展综合预案演练,没有开展专项演练。
对于这些问题,有的企业认为,总公司已经有综合应急预案,下属公司就没有必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了。但17号令和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编制建立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为什么必须要编制专项应急预案?薛国强解释说,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某一类危险源和事故风险或某几类风险制定的,主要是解决此类危险源、事故风险突发状态下,由谁来应对、怎么应对的问题。通过培训和检查,大多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明白了这个道理,认识到了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北京市安监局在检查中还发现,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不够重视,认为本单位多年没发生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基本用不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恰恰说明了这些单位应急预案演练不到位。”说起应急预案演练的重要性,薛国强说,自2008年汶川地震后,四川雅安的天全中学每学期都会按照应急预案进行一次疏散演练。2013年4月20日8时2分,全校学生正在上课,突来的地震未让老师学生慌了手脚,学生们迅速有序地按指定路线集中到了操场,整个过程只用了1.5 min,无一人伤亡。“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制订实用性、针对性较强的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充分演练的重要性。”
如何改进
应急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的编制、评审、、宣传教育、培训、演练、修订和备案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必须贯彻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17号令、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
以综合应急预案为例,一个完整的综合应急预案应包括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预警与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信息、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9部分主要内容。“这9部分内容缺一不可,并且要紧密衔接和联系。”
薛国强表示,此次检查的目的就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生产安全事故,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特别是工艺比较复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的危化品品种可能有好几十种,每一种危化品的事故处置措施也不一样。这就要求企业要提前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按照规定编制一个专项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这类事故,就要知道该怎么办。”
一些做得比较好的企业,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和事故风险分析透彻,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和各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这些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应急预案的要素较全,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提供了有章可循的预先行动方案。
另外,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也十分重要。应急预案的评审论证工作要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中明确的评审论证方式、评审要素和内容进行,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具备高工以上资质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等,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应急预案评审论证过程进行监督。
关于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在本次专项检查中也对问题单位提出了整改要求: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得少于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得少于2次。
检查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