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的定义范例6篇

广播电视的定义

广播电视的定义范文1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是指各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单位和岗位,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的行政工作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及行政机关委托的执法组织。

第五条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建立和实施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辖的领导体制。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责任制的部署、实施、监督;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工作和责任制的实施。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执法组织指导下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及责任制的落实。

第七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应该将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机关。

第二章行政执法的内容和目标

第八条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内容是:

(一)广播电视行政立法;

(二)厂—播电视行政许可;

(三)广播电视行政监督检查;

(四)广播电视行政处罚;

(五)广播电视行政复议;

(六)广播电视行政奖惩。

第九条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目标是:

(一)保证广播电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行为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及时直处各种违法案件,纠正违法、执法扰民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广播电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应加强与公安、国安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第三章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事业建设的职能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主体。

第十一条法制部门执法职责

(一)省人大广播电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二)广播电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三)广播电视执法人员资格审定、业务培训、证件管理;

(四)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文书、执法程序的规范与管理;

(五)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六)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组织实施;

(七)广播电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八)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二条宣传部门执法职责

(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法规规章,对广播电视宣传、广播电视文艺进行行业管理:

(二)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的审查,审批或报批;

(三)组织审查引进剧、合拍剧和需要审查的国产电视剧等节目及进口节目的内容。

(四)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听监看和评议:

(五)行使上述各事项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三条社管部门执法职责

(一)审批、报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上播出前端、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机构和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建立与撤销;

(二)管理广播电视台(站)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广播电视管理方针、政策、法规、纪律的情况;

(三)管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与使用:

(四)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

(五)审核申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材料并报批;

(六)审批、报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七)引进境外电视节目作为节目素材的管理;

(八)行使下列各事项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及行政执法监督:

1、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

2、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

3、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内容超出规定:

4、擅自利用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5、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6、擅自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十四条科技管部门执法职责

(一)研究制定无线、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报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以下简称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建台申请,指配频率(频道)、功率及其他技术参数,核发、申领《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

(三)办理、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四)审核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和在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申请:

(五)办理《贵州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七)协同社管部门审核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建立与撤销;

(八)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审批:

(九)行使下列各事项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及行政执法监督:

1、擅自设立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覆盖网:

2、擅自变更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参数:

3、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

第十五条保卫部门执法职责

(一)管理和监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卫工作:

(二)管理和监督广播电视消防、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的建立、执行:

(三)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第十六条行政监察部门执法的职责

(一)受理本级和下级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申诉、检举、控

告,并依法处理;

(二)参与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失的认定及纠正工作。

第四章行政主体执法的义务

第十七条行政主体负有学习,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行政上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行政相对人的法制观念,积极改善行政执法环境。

第十八条负有全面、准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第十九条负有公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及时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清的事项的义务。

第二十条负有规范使用行政法律文书的义务。

第二十—条负有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负百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执法经费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负有配合其他国家机关执法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负有对执法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的义务。统计、报告的内容包括:法制宣传教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执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负有对本部门或委托的组织及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对本级执法部门违法执法和由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及时纠正或撤销。

第五章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编的国家公务员或授权的执法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

第二十八条必须经过资格性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省政府或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主持听证和上岗执法。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入以上,并应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宇和权限行使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执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隐瞒、伪造证据;

(四)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五)、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私利;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立法程序

(一)编制立法规划与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主管部门组织起草;

(三)征求意见;

(四)审定草案;

(五)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政府审议通过;

<七)公布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二)审查核实申请资格、附录材料和申请事项;

(三)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

(四)变更许可。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于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4、当场执行处罚;5、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获取违法证据;4做出鉴定结论;5、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6、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理意见;7、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8、申请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9、行政首长作出处罚决定;10、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11、说明理由告知权力;1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3、执行行政处罚;14、结案。

第三十五条广播电视行政复议程序

(一)受理复议申请;

(二)立案;

(三)审理;

(四)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广播电视行政主体按年度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本规定二、二、四、五章各条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行使行政许可权、审查权情况;

(三)行政处罚实施情况(案件数量、种类、罚没款数量及上缴情况)及准确率;

(四)行政处罚听证、申诉、复议、赔偿及行政应诉情况。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与标准应具体分解到部门和岗位,定期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十九条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表彰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执法人员考核表彰由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执法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使用和晋升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条对执行本规定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对执行本规定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执法部门及其责任人,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广播电视的定义范文2

关键词:公共广播电视 公共领域 媒介制度 公共服务

近年来,关于西方公共广播电视制度和媒介公共性问题的讨论成为新闻传播界的热点,如何在国家和市场之外寻找一个相对自主的信息沟通空间是这些讨论的重点和诉求。这些知识探索,一方面仍然建立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知识分子的文化意识基础上,即将国家、社会、市场看做独立运转和相互制衡的范畴;另一方面又受到90年代以来中国知识界有关“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讨论的影响。当然,公共广播电视这一理想范畴丰富了中国知识分子对媒介制度和舆论环境的想象,其本身蕴涵的独立、客观和交往理性等价值也为学界勾画了一幅理想的大众传播图景。然而,在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国力日益增强,社会文化的独特性被全世界广泛认知的时代背景下,简单的“接轨”思路,即用域外新知的抽象理念来提供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方案已经明显展露出其局限性。如何结合中国自身的历史经验回到“公共广播电视”这一范畴内部去探讨其丰富性和内在矛盾性,才是一种踏实的治学态度和符合实际的知识讨论。在本文中,笔者将从公共性这一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基本理念和政策体系的实践方向两个方面来解析“公共广播电视”这一范畴的丰富内涵。

何为“公共”?“公共”何为?

美国学者艾根斯(Aggens)说:“单一的公共并不存在,不同层面上的公共存在于不同的利益和权力中。”①这一关于“公共”概念的探讨蕴涵了深刻的辩证思维,它给那些试图寻找普世的“公共”含义的知识分子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告诫。

当然,政策的制定者和行业的管理者更加关心的是如何在现有框架下构建一个更合理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但是作为研究者,在探讨具体社会环境下媒介公共服务的含义、目标和可行性之前,我们有责任在自己书写的文字中给“公共服务”与“公共广播电视”的概念一个更加全面和辩证的分析,即从一个更加宽广的人类社会传播的角度来认识“公共”和“公共广播电视”。

要探讨媒介公共服务的含义,我们就不能绕开一个近年来甚为流行的政治理论,即德国人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实际上,正是全世界官方公共广播电视几十年的实践和以“公共领域”为代表的政治理论激发了我国传播研究者关于公共广播电视体制和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想象。然而有趣的是,热心于借助这一概念构造一个公共的“市民社会”的知识分子却大多忘记了这位号称“法兰克福学派传人”的学者在“公共领域”之前还加了“资产阶级”(Bourgeois)一词。诚然,哈贝马斯并没有否认,甚至清楚地揭露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阶级偏狭,但是理论视野上的盲点还是限制了“公共领域”理论的解释力和批判力。

首先,在哈贝马斯的论述中,“公共”(public)与“私人”(private)的二分法既限制了辩证思维的想象空间,也因其父权式的批判而给女性主义者留下了再批判的余地。②正像Dahlgren所言:“这一民主理论的普世性和平等性不但被阶级分析所瓦解,而且被性别分析所颠覆。”③

其次,具体到传播领域,在集中诠释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及其结构转型的过程中,这一理论也留下了盲点,即忽视了任何另类人类社会传播的存在和以另类逻辑重新构造人类传播体系的可能性,尤其忽视了在“结构转型”前后都普遍存在着的平民的(plebeian)、大众的(popular)、非正式(非官方)的(informal)或者对抗性的(oppositional)公共领域及其发展的可能性。④

如果促进公共服务的真正目的是推动社会民主和促进传播公正和正义议程的实现,是无偏狭地为各种利益团体、各种政治意见提供一个表达的空间,并尽可能全面、公正地展现正在发生的历史,那么我们对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理解就必须借鉴并超越“公共领域”所能提供的想象空间。

首先,经历了剑桥学派和维也纳学派的著名争论和全世界范围内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的浪潮,“公共”的概念之所以从世纪之交开始重新受到重视,正是因为哈耶克式的由“自由市场”到“自由民主”这一看似极合逻辑的猜想被几十年传播业变革的现实击得粉碎。人们不断考虑用一种不同于“看不见的手”的媒介制度来实现民主的可行性。于是,要求政府和社会公益团体在传播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的呼声开始出现,对BBC、CBC、PBS等经历新自由主义浪潮而幸存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所谓“公共广播机构”的研究开始成为传播学的热门领域。

其次,作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当代翻版的BBC同样由于其显而易见的阶级偏狭,对特定社会群体话语的视而不见,传播议程和立场的局限性及“你传我受”的传统方式而接受着来自知识界的不断质疑。一种更为“激进”的公共传播思想正在不断挑战传统的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理念。这种思想认为,传统的公共服务理念“将政府和社会机构看做是服务的提供者,而将公众看做是情愿而不加质疑地消费这种服务,并通过投票、视听率和购买行为来表达其满意度的公共服务的接受者”⑤。与此不同,真正的公共传播应该是一种“参与模式”,所谓的“服务”应该是为真正的传播和文化的形成创造条件的一种社会机制。在理论上,这种公共传播思想建立在参与式民主理念和道德哲学的基础上,对突破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和政治理论的局限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实践中,各种社会自发的(如alternative media的社会运动)和政府促成的(如委内瑞拉等国的媒介政策⑥)参与式传播证明了一种另类公共传播的可行性。

当然,这种公共传播思想无可置疑的“彻底性”和“激进性”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被排斥于主流学术话语之外,但是忽视这种思想的存在则等于放弃了社会理论的想象力和学术研究的严肃性,等于放弃了对当前研究合法性的思考和在更宽广的层面上理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含义的机会。实际上,正是理论界和社会运动团体对“公共领域”概念提出的挑战给我们展现了媒介与公共性之间更为积极和更富弹性的关系。这些讨论和社会运动使得媒介的“公共性”问题突破了哈贝马斯的“程序正义”和“交往理性”这两个自由主义框架。通过对传播与民主问题的实质性关注,而不是程序性和制度性设计,这些理念将更广泛的群体纳入到了传播体系当中。

媒介政策话语体系中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暂且放下另类的公共传播理念不谈,即便单从官方的公共广播电视体系和媒介政策的话语体系来分析,也很难找到一个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标准定义。斯沃特森通过对欧洲媒介公共服务政策变迁的研究发现,不但定义公共服务的各种尝试常常相互矛盾,而且定义也随着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生明显的变化。⑦这一现象正说明了试图将“公共服务”理念普世化所遇到的困境。总结以往相关文献的内容,斯沃特森将官方公共广播的含义大概分成三类,⑧同时也是三种定义官方公共服务的取向,在这里我们简单列举,作为借鉴:

第一种取向是从公用事业或者公共基础设施的角度来定义公共广播服务。这是一种从“技术―经济”的角度对公共服务做出的解释。其关注的重点是政府所能够提供的用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各种基础设施,如有线网络、发射器材和接收设备等。从这个角度来看,衡量公共广播电视服务质量的标准主要是信号质量、覆盖范围、运作效率等。

第二种取向是从内容和价值观的角度来定义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这种视角是以“公共领域”的理论为基础,将公共广播电视的职能看做是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获取其所需的信息和知识以行使其公民权利和责任。

第三种取向是从传统的自由主义理念和对市场调节的充分信任出发,将“公共”等同于“受众”,即将公共服务看做是对每一个媒介个体消费者的服务。与社群主义理念强调政治参与刚好相反,以这种取向来看,广播电视的首要任务是满足个体消费者的利益和偏好,而不是满足作为一个整体的公民的政治需要。

以上三种理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方式和解决方案虽然追求的目标是相似的,但是实际的效果却各不相同,甚至有时与独立、平等、共享等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总结起来,虽然三种取向都有自己的市场,也都有各自不同的政治立场和世界观,所以对它们进行评价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在这里,我们尝试将这几种取向与理解公共服务的基本角度和普遍原则进行对照,希望能够提供一个更加全面的理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含义的参照。

第一,从产权意义上来理解公共。官方的公共广播电视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存在与产权的界定有着直接的关系。新制度经济学、政治理论和法理学等社会科学都不约而同地在既定社会制度的框架下将财产权利划分为公共产权(common property rights)、私人产权(private property rights)和国有产权(state property rights)。单纯从这些概念所涵盖的范畴来看,理想的公共广播电视应该属于公共产权。从以往媒介研究领域关于公共广播电视的研究来看,也大都用财产权利的界定来划分不同的传播制度。然而,着眼现实,产权的界定实际上是一个不断交易的过程,因此,在真实的人类社会中并不存在绝对的私人、公共和国有。在某些情况下私人产权可以提供公共服务,比如大量的私人基金会、私人提供的公园等公共设施;同样,公共产权也可以为私人占用,比如公共走廊被用来堆放私人物品、各种寻租现象等;而国有产权既带有公共性质,也带有部分私人性质,可以提供公共服务,但也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因此,产权意义上的公共广播电视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和制度安排的理念有其存在和被探讨的价值,但并不是决定公共广播电视性质的唯一标准。

第二,平等意义上的公共。全体公民平等共享应该是公共服务的题中之义。在国有体制下,政府作为公民名义上的人承担对广播电视的管理,就有义务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广播电视服务。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达到平等意义上的公共广播电视服务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方面,市场化使媒介从业者在某种程度上将具有完整权利的公民变为消费者,由此带来一系列基于人口统计学的所谓“受众细分”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公共服务的体系实际上被消解,取而代之的是平等的公众享受公共服务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长期形成的地方财政分权制度使得广播电视系统的财权和事权过度下放,市场化到来后,这种制度带来了地区间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严重失衡,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公民同等享用公共信息服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第三,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意义上的公共。公益性和社会责任主要与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相关。在媒介研究领域,公共广播电视是与高格调、非商业、重视文化教育和信息服务等节目内容特征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各种嵌入式广告的出现,广播电视节目的整体娱乐化、低俗化,高品质科学教育节目、信息服务节目和文艺节目的渐趋低迷等现象使我国当前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与公共广播电视体系的标准存在很大差距。类似现象大量出现在我国广播电视节目中,各种案例不胜枚举。

第四,公共意识、公共文化。近百年来,在我国知识界,制度(体制)决定论的话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无论制度还是体制对社会进程及我们的个人生活的影响显然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这种话语本身否认“人是具有见地或反思能力的行动者”的认识。这种否认常常导致学术研究的误区。虽然我们还不十分清楚“行动”或“行动者”(Action or Actor or Agent)与结构(Structure)之间的动态关系,但起码我们可以说制度是人创造出来的。媒介和传播的作用正是在结构或制度与个人互动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因此,在探讨媒介公共服务的含义时,不应该忽略传播主体的思想、态度和行为,特别是不应忽视其公共服务意识的构建,这些要素是有公共意识的媒介文化得以形成的基础。

无论揭示“公共性”的丰富内涵和内在矛盾性,还是讨论一项现实公共广播电视政策所涉及的复杂选项,这些规范式的讨论最终只能帮助我们深化对于公共广播电视这一理念的理解。特别是关于媒介政策的讨论中对于“公共”、“公共服务”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理解都是在既定社会制度的框架下,从官方社会政策和媒介政策的话语体系中提炼出来的观点。这些原则和定义只是讨论和设计中国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一个前提框架,是现存媒介体制中媒介政策得以制定和实施的一个参照。在世界范围内,公共服务理念与体系尚处于不断摸索和完善之中,以上列举的各种对公共服务的理解都有各自的市场。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我们能否给出一个完整的、标准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概念,而是我们在什么样的理论高度、知识框架和价值立场上来看待这些概念。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在此基础上从中国新闻传播的历史经验、现实状况出发,对大众传播的公共性问题提供符合自身条件的独特理解和可行方案。

注 释:

①Aggens,L.(1983).Identifying different levels of public interest in participation. Fort Belvoir,VA:The Institute for Water Resources, U.S.Army Corps of Engineers. p189

②Fraser,Nancy.(1991).What’s Critical about Critical Theory? The Case of Habermas and Gender.New German Critique. No.35, Special Issue on Jurgen Habermas (Spring-Summer,1985),p97~131

③④Dahlgren,Peter.(1991).Introduction.In Communication and citizenship:journalism and the public sphere in the new media age.edited by Peter Dahlgren and Colin Sparks.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p1~24.

⑤Mazepa, Patricia.(2007). Democracy of,in and through communication:struggles around public service in Canada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The journal of policy, regulation and strategy for telecommunications. Volume 9,Numbers 2~3,p45~56(12)

⑥Duffy,Robert and Everton,Robert.(2008). Media, Democracy, and the State in Venezuela’s “Bolivarian Revolution”. In Global Communications:Toward a Transcultural Political Economy. edited by Paula Chakravartty and Yuezhi Zhao.Lanham: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⑦⑧Syvertsen, T.(1999). The Many Uses of the “Public Service” Concept. in:Nordicom Review,20(1):5-12

广播电视的定义范文3

【关键词】广电;广电产业;法律视角

广播电视(简称“广电”)作为现代传媒的主要载体,人们关注较多的是其新闻宣传的“喉舌”功能,从产业角度讨论广电媒体问题曾被认为“不合适宜”[1],而站在法律的层面讨论广电产业化问题更是“自不量力”。但在依法治国的策略和法治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尝试从法律的视角讨论广播电视产业化问题显得十分有现实意义。本文从广播电视的法律属性入手,在分析广电产业特性的基础上对广电产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

一、广播电视的法律释义

什么是广播电视?不同的视角会有不同的结果。传播学者认为“广播电视是通过电磁波传导方式向特定范围播送音像节目的大众传播媒体。”[2]从字义上讲“广播电视”应属于传播学或广播电视学上的概念,想从法律角度来说明“什么是广播电视”,确实有点困难。一个传播学概念如何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呢?这本身在法理上就值得探讨。如同“垄断”一词有不少人认为是经济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一样,同样有个疑问:“广播电视”能不能从法律角度进行界定呢?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所谓的法律概念无非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3]。一个概念只要具备了“法律上的规定”以及“权威性的范畴”两个要素就应当具有法律概念的形式特征。因为法律概念本身并不能将一定的事实状态和法律后果联系起来,只是适用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前提,其功能是“将杂乱无章的具体事项进行重新整理归类的基础”[4],把某主客体、某事、某行为归入某一概念所指称的范围,界定法律的适用而已。而法律概念的实质特征就是“概念”本身,这个特征本来就需要从法律外进行抽象概括。因而,对广播电视法律概念的理解,应先看看“在法律上”有没有“假定”,是不是“权威性范畴”?再从概括的内容角度审视其法律概念的实质特征。现在就从“法律”的“权威性范畴”中来考察广播电视法律概念。

1.法律中的广播电视概念

对于很多问题我们喜欢借鉴,现不妨先从国外调整广播电视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寻找广播电视的法律概念,探讨一下各国立法是如何对广播电视进行“假定”的(下定义)。《加拿大1991年广播法》对广播的定义为“利用无线或者其他通信手段为公众提供通过广播接收设备接收的加密或者不加密的节目,但不包括专门为演示而传输的节目。”《统一德国的广播电视国家条约》总则第2条就是对“广播和电视”的释义:“指为社会组织的、用电频而不用导线、或用导线,以文字、声音、图像的形式播出的各类节目。它还包括以密码播出,付费后可接收的节目以及图文电视。”[5]《美国联邦通信法》第3条第6款把广播理解为“为了公众接收,直接或通过转播,进行广播电视传播”。可见,很多国家在法律中都明确地规定了什么是“广播电视”,给“广播电视”披上法律的外衣。但遗憾的是在我国不仅没有《广播电视法》,连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中也难以找到对“广播电视”的假定。因而,对我们而言“广播电视”在某种程度上还仅仅是停留在法律之外的一个概念,也正为如此,导致了广播电视与其他概念在法律范畴上的模棱两可、权限不清(如与电信的关系),这也是从法律角度理解广播电视的意义所在。

2.广播电视的法律属性

之所以一直想把广播电视当作一个法律概念来探讨,原因就在于广播电视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概念或传播学俗语,它的内涵本身就具有诸多法律属性,或者说有法律概念的实质特征。首先,在“媒体即权力”的视野中,作为最主要的媒体,广播电视一直是权力的象征,是“第四种权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在三权分立与制衡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这种功能就属于法律的范畴;其次,广播电视已由单纯的“工具客体”向“责任主体”转变,人们曾经一直从一种“工具论”或“功能论”的角度来认识广播电视的本质,广播电视也同一双筷子、一台机床一样,“尽其所能、听我之命、为我所用”,但社会发展到今天,广播电视已从“工具客体”的本质中挣脱出来了,变成了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责任主体”,是享有权利并能独立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第三,广播电视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和“公益性”的要求,人们总是要用法律的理念和原则来规范广播电视的行为,如公共信条、公正原则、合法传播等等。可见,广播电视这个概念就是法律内涵的体现,也离不开法律的视线。

3.法律角度探讨的意义

为何要在法律范畴中讨论广播电视的概念呢?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是想把广播电视当作法律的调整对象,不再让它一直游离于法律之外,甚至居于法律之上。这也是从法律层面认识广播电视的前提,只有有了法律上的界定和界限,广电产业化才合法以及合法地产业化。

二、广电产业及其特性问题分析

要全面正确地认识广播电视产业化的法律问题,从产业的角度分析广电产业及其特性是前提条件,只有认清了“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掌握其有别于他物的本质所在,才能懂得如何用法律手段对广电产业进行规范。

1.产业与广电产业

什么是产业?人们的认识水平总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对于产业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过程。“产业”一词最早由重农学派提出,特指农业。在人类迈入资本主义大生产时代后,产业主要是指工业,在英文中,产业与工业的表示方式都是industry。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曾将产业表述为从事物质性产品生产的行业,并被人们长期普遍接受为惟一的定义,也正是因为“物质性生产行业”的定位,广电媒体始终没有被赋予产业的属性,而一直尊居“事业的宝座”。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服务业和各种非生产性产业的迅速发展,产业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不再专指物质产品生产部门而是指“生产同类产品(或服务)及其可替代品(或服务)的企业群在同一市场上的相互关系的集合”。[6]人们也开始对广电媒体进行重新定位,把它当作一个产业进行经营,经营的内容包括“广告经营、节目经营、信息经营、技术经营、劳务经营、混合经营”。[7]因而,可以从产业的角度给广电产业下个定义:即生产、制作、经营、播放以广播电视节目(信息)或提供广电文化服务为主的企业组织及其在市场上的相互关系的集合。同时,“‘产业’是一个居于微观经济的细胞(企业)和宏观经济的整体(国民经济)之间的一个‘集合概念’,它既是同一属性的企业的集合,也是根据某一标准对国民经济进行划分的一部分。”[8]根据现行产业的划分标准,广电业属于第三产业。

2.产业化与广电产业化

“产业化是指社会生产劳动的基本组织结构体系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现代化过程。”[9] “对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一切有投入有产出、按照企业运行规则进行经营活动的事业都可称之为‘产业’,都可以推入市场。所以产业化问题,是就资源的配置手段而言的。从微观的角度看,同时也是‘企业化’的问题;从宏观的角度看,也即是‘市场化’的问题。”[10]从人们对产业化的认识,可知所谓广电产业化,指的是“意识形态的广电媒体”向“产业经营的广电媒体”过渡的过程,也就是广电媒体的资源配置及生产方式的分工化、市场化、企业化、集团化,“从单纯的文化、精神生产事业的媒介单位沿着经营合理性的轨迹向企业状态过渡的一种现象过程。”[11]

3.我国广电产业化问题的争论

在我国广电媒体一直强调其政治属性,对于其经济属性的“产业化问题”好像成了个“观念禁区”,十分敏感,人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回避这种提法。在传播学界,甚至有人否认广电媒体产业化观点,也有人提出“广电媒体是产业但不应产业化”,而最新的观点是“既是事业,又是产业”[12]双重角色。而实际上,广播电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个“稀缺资源”,本身就具有产业的属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原其本来面目,按经济规律办媒体也应是“政治家办报”的内涵所在,现在最大的政治就是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应把经济规律与政治理念完全对立起来,更不能人为地扼杀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而否认广电媒体产业化。但承认广电媒体是产业而反对产业化的观点也值得商榷,这种观点看起来是用辩证的观点一分为二地分析问题,却有不合逻辑不顾实际的嫌疑。从逻辑上讲,如果广电媒体是产业了,当然不存在产业化的问题,提出“产业化”是因为我国广电媒体还不是定位在产业角色的现实困惑,要还其“产业”的面目,就得讲“产业化”。“双重角色”的定位是对转轨过程中的一种无奈的选择,更是人们对现实的一种理想的期盼,同样是徘徊于政治话语的迷魂阵中,不敢“越雷池半步”,听使行政的使唤,背着产业规律而行,最终会使广电媒体步国有企业的后尘,陷入老化、冗员、低效的泥潭。对以上几个观点的分析实际上回答了广电媒体要不要产业化的问题。

4.广电产业的特性

不同的产业都有自身不同的产业属性。与一般的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工农业和其他服务性的第三产业相比,广电产业是特殊的产业,其产业特性应是广电媒体属性与产业属性相结合所决定的。因而,对其属性的认识,想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产业角度分析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二是从广电媒体属性角度分析广电产业的特性。

(1)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主要体现为信息组织属性、利益组织属性以及控制对象属性。信息组织属性是广电媒体所具有的收集、加工并传播信息的基本功能决定的,它是最本质的属性,使广电媒体相区别于其他社会系统,决定了广电媒体具备成为“产业”的必要条件;利益组织属性是广电媒体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首先必须依赖一定的物质条件生存,在此基础上,广电媒体产生了获取经济利益的动机、行为以及追求经济过程中形成的运营机制。利益组织属性使广电媒体必须按照其他产业基本的生存方式生存,是广电媒体具备成为“产业”的充分条件;控制对象属性是指广电媒体必然生存于一定社会环境中并且以信息传播为功能,成为国家、政府、意识形态的控制对象而被制约和监控,决定了广电产业的特性。用“‘利益—控制’平衡”模式分析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问题会发现:在这一模式中,利益和控制二者力量的对抗和平衡,造成了广电媒体的三种形态:利益力量强则形成广电产业;控制力量强则形成意识形态广电媒体;二者在某种条件下达到平衡时,则形成信息、利益、控制三种属性上都有鲜明体现的产业化的广电媒体,我国广电媒体正朝力量平衡的产业化趋势发展。

(2)广电产业的特性。a.文化性与商品性。广电产业首要的属性是其文化性,生产特定的“文化产品”。“广播电视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必然植根于特定的文化环境中,既然如此,广播电视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与文化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广电业的发展也折射出文化母体遗传因子所赋予的种种规定性。”[13]这种规定性正是广电业在发展中所应遵循的规律。当文化与技术和市场融为一体的时候,文化作为一种产业也在市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的融合又将广电媒体推向了市场,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凝聚着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样具有商品的属性,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文化性与商品性两者并不是广电业的“矛盾所在”,正是有“文化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才使广电媒体有商品性的属性。b.公益性与盈利性。作为“准公共产品”,广电媒体应信奉“公共信条”,创造社会效益。“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惟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14]这个论述说明了广播电视业有别于其他行业。但这也只是广电产业的一个方面,广电产业更为突出的应是其盈利性,能够创造经济效益,广电产业被人称为“最后一个的暴利行业”。[15]在认识公益性与盈利性中,人们习惯把两者对立起来,总以为经济效益的利润最大化必然违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运行准则,而实际上,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只是广电业不同社会定位中的两个不同层次,两者在不同层次中要求不同,在同一层面两者的要求是一致的,没有社会效益自然就没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为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作用。c.意识形态性与相对产业性。从上文的控制对象组织属性可知,广播电视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是“权力的人”[16],总体现意识形态要求。因此,广播电视虽然具有产业属性,应按市场规律办事,但同样也有政治属性的内在要求和意识形态的运行准则,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中的规律运行,因而其产业化有很浓厚的意识形态的“烙印”,不可能完全产业化,至少现在是不可能的,只能是相对的产业化。但市场具有神奇的力量,意识形态性并不能阻止广电媒体向产业的方向迈进。

三、广电产业的法律视角

对广播电视的法律释义和广电产业特性的分析之后,现在再从法律的视野来看广电产业的特性,实际上也是从广电产业的特性角度来讨论法律问题。一方面要讨论广电产业与法律规范问题,另一方面要研究广电产业的法律适用问题。前者实际是探讨产业化的规范问题,后者讲的是如何在规范中进行产业化。

1.广电产业与法治

以法治业是广电产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法对广电产业的产权关系、市场关系、利益关系、经营规则进行规范,保证了广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健全的法制还为广电产业发展创造健康、公正的外部环境,法制越健全越有利于广电产业的发展。没有有效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不可能保障广电产业的正常发展的。以美国为例,当代广播电视业的发展就是继承了美国法治的传统,以法治业“从一定意义上,又保证了美国的电子传播产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能居世界的领先地位。”[17]另一方面,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一词又经常被理解为依法办事。广播电视产业的运行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媒体权利与广电产业权利

“权利为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18]媒体为争取自由,“历经被告到原告的历程”[19]。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1881年的《出版自由法》、美国1775年的《独立宣言》、1789的《宪法》都对媒体权利进行了规定。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媒体权利,确认信息自由原则。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表述:“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通过任何媒体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20]是有关传媒的国际法进行分析、解释的基础和标准。在美国,媒体权利的法律渊源是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21]这条法律被媒体广泛运用而成为一把有效的保护伞,是媒体权利最集中的体现。但权利总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正如英国法哲学家J·边沁(JeremyBentham)和德国法学家R·耶林(RudolfJhering)所主张的“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的本质可定位于正当利益,或追求正当利益行为的合理依据。”[22]媒体既是“社会公共器”也是“创利大户”,随着以信息技术不断革新并广泛应用于广电媒体,信息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媒体权利在产业化过程自然表现为一种产业权利,要求法律保护其产业利益,赋予法律权利,当然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

3.广电产业与产权

广电产业的发展最核心的问题是“谁拥有广播电视”,即产权问题。什么是产权?我国法学界对产权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如认为产权是所有权;产权是物权;产权是经营权;产权是有关财产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各项权能、现代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等。[23] “产权是具有明确归属的财产在运用中形成的一系列权利,它可以按效益最优原则进行不同安排,而这种安排将影响处于其中的不同主体的行为方式,因此产权是现代社会资源运用的规则。”[24]因而,产权问题是广电产业法律制度的基础,不同的产权制度产生不同的广电产业管理体制,也决定了各国广电产业发展的差异。在广电产业化过程,各国都以产权改革来促进产业化,也是用产权制度来保障产业化的成果。

4.广电产业特性与适用法律问题

由于广电产业不同于其他产业,其产业特性决定了法律调整的方式方法与其他产业应有所不同。法虽然是“抽象的、普通的”,但不同的法律调整对象自然应适合不同的法律规范。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广电产业如何适用法律?这个问题实际包括了三个子问题,一是现行调整产业的法律规范广电产业能不能适用呢?正如上所分析的,广电产业有其特性,当然需要特别法或专项法律进行调整。但也不能排除一些法律对广电产业某一领域的适用,或者说对其个别业务的调整;二是要考虑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性,虽然广电产业的特性对法律有特别的要求,但现行的法律却没有特别的规定,“既定法律原则”会使广电媒体产业化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法律障碍;第三,实际上还得考虑法律局限性问题。在讨论产业法治时,人们常常认为法律是万能的,以法律手段代替了经济、行政及其他手段,这实际上是很危险的,也违背了法治的原则。

5.广电产业法律构建问题

这是讨论广电产业法律问题的归属点和最终目的,产业特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他法律问题最终是要通过构建广电产业法律体系来解决的。问题的对策就是立法,构建法律或重造法律。而广电产业法律体系除了上面所讨论的产权制度外,至少应包含这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广播电视媒体属性的法律界定;二是广电媒体的管理体制;三是广电产业的政府管制问题;四是广电产业的市场运行规则;五是广电产业与相关产业的法律协调问题;六是广电产业发展外部法律问题。

注释:

[1]黄升民、丁俊杰主编:《中国广播电视媒体集团化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第1页。

[2]刘爱清、王锋主编:《广播电视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5页。

[3]孙国华、朱景文等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4页。

[4]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533页。

[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法规司编:《广播电影电视法规汇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668页。

[6]国家体改委等编:《中国国际竞争力发展报告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页。

[7]刘爱清、王锋主编:《广播电视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330-334页。

[8]王先庆著:《产业扩张》,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第2页。

[9]李晓枫、柯柏龄主编:《电视传播管理实务》,新华出版社,2001年,第70页。

[10]吴文虎主编:《新闻事业经营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23页。

[11]黄升民、丁俊杰主编:《媒体经营与产业化研究》,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年。

[12]刘宏著:《中国传媒的市场对策》,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1年,第1页。

[13]黄匡宇主编:《广播电视学概论》,暨南出版社,2000年,第122-123页。

[14]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5页。

[15]新华社新闻研究所中外媒体发展战略研究中心:《财经媒体的市场空间》,载江蓝生、谢绳武主编:《2001~2002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41页。

[16][美]Joseph Strausbhaar, Robert LaRose著,涂瑞华译:《传播媒体与资讯社会》,亚太图书出版社,1996年,第34页。

[17]胡正荣著:《媒体管理研究》,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第279页。

[18]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5页。

[19]张国良主编:《新闻媒体与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11页。

[20][法]洛特非·马赫兹著,师淑云等译:《世界传播概览》,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9年,第306页。

[21][美]T·巴顿、卡特等著,黄列译:《大众传播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4页。

[22]张俊浩主编:《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7页。

广播电视的定义范文4

关键词:农村广播影视事业;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 G2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194-1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更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使命和历史责任。对此,新闻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在此方面要加快实施对于农村广播电影电视的村村通工程,响应中央的决策和部署,积极为繁荣农村广播影视事业服务,从而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1 加大新闻广播电影电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力度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调整城乡关系从战略思路到战略措施的具体化过程。从实践上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实现城乡统筹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问题,新闻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才能确保当前我们国家的新农村建设能够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从而使之真正成为惠及广大农民的系统工程和民心工程。也正是基于此,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才连续七年中央一号文件,目的就在于对农民实行“多予、少取、放活”和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促进农业、农村、农民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是转变农村发展方式的重大调整。当前农村税费改革重点解决的是“少取”甚至“不取”的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则重点解决的是“多予”的问题。

对此,新闻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在这方面多功夫,如实认真地宣传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的内容,本着党管媒体的原则,真心实意地去宣传,让更多的老百姓知道我们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从而更好地参与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中来。

2 本着服务“三农”问题的原则搞好农村广播影视事业的发展和建设

做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经济工作和重中之重,新闻广播电视部门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需要政府部门服务的很多,而农村文化建设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农村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处于首要位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11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广播影视事业建设确定了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广播影视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广播电视村村通水平,做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占领农村宣传文化活动阵地,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农村文化建设的内容很多,而“村村通”是首要任务,因此新闻广播电视部门要把加强农村广播影视工作作为广电为“三农”服务的重中之重。加强农村广播影视事业建设,是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我市通过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广播影视得到了长足发展,并且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当中、农民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广播影视已成为农村最为普及、最为便捷的信息载体和文化娱乐工具。目前,全市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已经全部建成了乡村广播电视站,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了100%,这就通过新闻广电部门把党和国家的声音传入了农村千家万户。

3 目前我市新闻工作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近几年广大新闻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全市的新闻广电事业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与发达的城市相比,我市农村幅员辽阔,农民人口占80%,农村文化、广播影视等事业基础差、底子薄,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文化需求更加紧迫,农村精神文化、舆论宣传阵地建设、设施建设相对薄弱。与先进地区相比,我市农村广播电视覆盖任务还很重,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薄弱。广大农民对看电影、看电视和听广播的需求还没得到充分满足。

4 今后我市新闻广电部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新闻广电部门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着不可或缺的替代任用,对此我们要加强领导,强化服务,不断为全党工作的大局服务,为本地的经济发展服务,为和谐社会提供有利支撑。

4.1 继续加大实施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力度

进一步巩固已经建设的行政村广播电视站室覆盖范围,抓好管理和队伍建设,落实维护经费,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长通久通机制。

4.2 进一步加强农村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我市农村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在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进程中,结合“村村通”工程,加大农村广播影视基础设施投入,加强技术改造,改变我市农村广播影视发射、传输、收看、放映等设施设备陈旧老化的局面。

4.3 进一步加快推进网络改造步伐

网络化和数字化是广播影视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必须对市、县、乡现有广播电视网络进行改造。在管理体制上,积极推动市、县、乡广播电视垂直管理,逐步实现广电网络的全程、全网统一管理,建立利益共享的经营管理体制。

4.4 不断建立和完善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

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为构建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可靠的资金经费保障。

广播电视的定义范文5

【关键词】:广播电视;中国梦;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作为极具影响力的传媒,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肩负着重要责任。

1正确的舆论导向是广播电视忠诚捍卫的生命线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社会科学,要坚持正确导向,唱响主旋律,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思想舆论氛围。”凸显了宣传思想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赋予了宣传思想战线建设和谐文化的重要历史使命。在当前这个思想大活跃、观念大碰撞、文化大交融的时代,在正确思想和错误思想、主流意识形态和非主流意识形态交织,先进文化、有益文化、落后文化和腐朽文化并存的复杂态势下,广播电视传媒更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自己,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根本,练就一双慧眼,做大做强正面宣传,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提高舆论引导水平。

2大力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促进社会和谐的元素。

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道德因素,必须站在时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沿,扎根现实生活,紧扣群众思想脉搏,使传统美德得以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得以新生,实现民族道德文化的现代转型。

要加强对各种传统节日的开发利用,充分利用反映团结和睦、爱国爱乡、孝敬父母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民族传统节日,并赋予其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更加丰富的新的道德内涵,使人们在各种节日活动中学习和实践传统美德。要多创作反映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影视文艺作品,以现代形式巧妙地展现传统美德的独特魅力,使传统美德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所实践。

广播电视要加强可以促进传统价值和文化回归的节目的创办和开发。像中央电视台的《央视论坛》、《百家讲坛》栏目就很好的促进了传统价值观念和现代社会观念的衔接,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教化的作用。它们以丰富多彩的形式使全社会获得精神文化享受的同时,也接受了传统文化的洗礼。另外,公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也应“铁肩担道义”,发挥好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作用。

3 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形成

广播电视媒体不单单是传播信息和输送娱乐的媒体,它还担负着培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职责。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重塑人们的思想观念,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不断提高,是广播电视媒体应该而且必须要起到的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除了包含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以外,还包括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关系的和谐。而做到这些,就要求广播电视媒体在制作和播出节目的时候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情况,考虑到国家建设社会和谐的需要,帮助培养积极的社会意识形态。要大力颂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弘扬时代精神与传统美德,引导人们辨别是非、善恶、美丑,要培养健康理性、友善宽容、自信向上的社会心态,促进人的心理和谐。要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和谐文化,用和谐之美陶冶人们的精神。

4 宣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

文化作品是人类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也是和谐文化的重要载体。它的繁荣和发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设和谐文化,要求创造更多的符合和谐要求、倡导和谐精神的优秀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满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需要。要通过鲜活感人的艺术形象,真实反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反映人类向着和谐世界不断前进的强烈要求和发展趋势,并且努力用社会主义和谐的思想理念教育和激励人民,给人们以积极进取、奋发图强,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力量,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进程。按照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理念的要求,精心组织,精心创作,生产出更多真正称得上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致、具有强烈吸引力和感染力的优秀作品,积极报道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典型,积极播出体现和谐精神,讴歌真善美的文艺作品,让受众在享受多彩文化生活当中陶冶情操,愉悦身心,和谐共生。

5 加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是民生理念的基础

没有广播电视的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广播电视采编播设备的正常运转,谈广电民生理念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广播电视的投资力度,强化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在提升广播电视宣传保障能力,扩大广播电视信号覆盖,解决广大偏远地区群众收听收视难问题上取得了显著效果。工作中,我们始终把推进广播电视事业建设进程作为树立民生广电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放在心里、落实在工作中。按照无线、有线、卫星信号混合覆盖原则,不断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收听收视难问题。解决弱势群体和边远地区收听收视难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要逐步实现广播电视公共覆盖城乡一体化,让城镇和农村都能收听收看到同等数量和同等质量的广播电视节目,让城市居民和农村用户都能享受平等的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

通过数字化,把广播电视建设成为政务信息平台、教育培训平台、生活信息服务平台、电视商务平台。要把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放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环境中来运作,既要符合科技发展的大趋势,又要考虑低收入群众的承受能力,充分尊重不同收视人群的选择权,不搞强制转换。把整体转换工程作为民心工程,做到群众满意、政府放心、和谐转换、平稳过渡。同时,要在改造传统产业过程中,大力引进高新技术,带动传统媒体的升级,采用高新技术发展新产业,积极开拓数字电视、高清电视到网络电视、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等数字新媒体阵地,以丰富广电精神文化产品的表现形式,提高广电精神文化产品的传播效率。

总之,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会不断出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党和政府会根据相应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方针、政策,这些方针政策与百姓的实际利益相关,往往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议论。在公众对政策的细节不清楚甚至出现误解的情况下,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及时介入、跟踪、报道显得尤为重要,引导的及时、准确,舆论就会平稳、和谐。从民众的角度上对方针政策予以解释和沟通,保证政令畅通,增强人民群众对党执政能力的信心。

广播电视的定义范文6

欧美公共广播电视制度的历史已有100多年,经历了诸多的探索和不同的发展阶段。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欧美公共广播电视制度的历史轨迹

人们通常引述英国广播研究所1985年提出的八项原则来作为公共广播电视存在的理论依据:(1)地理上的普遍性;(2)财源由视听者直接支付;(3)独立于所有利益集团和国家;(4)公共广播电视机构的从业者应充分认识自己与国民的同一性观念、共同体之间的关系;(5)普遍的吸引力,节目应满足所有人的需求和喜好;(6)特别考虑少数群体和受歧视人群的利益;(7)具有促进提高节目质量而非视听人数的机制;(8)坚持公益性方针,给予节目制作者充分的自由。①总之,公共广播电视作为一种肇始于欧洲的传播制度,宗旨是通过普遍性的服务、多样化的节目,为全体公民提供严肃的、教育性和文化性的节目,提高受众修养和审美情趣,以保证公民及时获得信息、文化和教育的权利,并在媒介伦理上特别强调了维护少数群体的利益,不论受众地位高低的原则,其核心是以公共福利的形式履行向公众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义务。

为了完成这一使命,从1927年1月1日英国广播公司(BBC)的建立开始,公共广播电视机构就是以国家利益的托管人方式出现,建立了国家主导性的广播电视制度范式,资金来源于执照费、税收或非赢利性收入。这样的机构除了英国广播公司(BBC),还有如荷兰广播电视基金委员会(NBF)、丹麦广播公司(DBC)、法国公共广播电视台(ORTF)、瑞典国家电视台(SVT)、意大利公共广播电视台(RAI)、加拿大广播公司(CBC)和澳大利亚广播公司(ABC)等。虽然历史上在德国和意大利这些国家,广播电视机构的权力一度被滥用,成为政治权力的附属品,但不论在何种体制或制度的国家,公共广播机构的最终理念是普遍性和多样性的广播电视服务原则。

当代的公共广播电视机构也包括美国公共广播电视网(PBS)和全国公共广播电视公司(NPR)。但是与欧洲所流行的英国广播电视模式不同,美国模式从一开始就以商业性和市场为主导。当1927年公共服务广播在英国诞生时,1927年的《美国电信法案》则催生了由广告资助广播电视的传播法规。虽然该法案明确提出了广播电视业要“符合公众利益、便利与需要”的原则,但是由于追求资本效益,以赋予公民教育文化职责的公共服务理念还是被边缘化了。直到1934年《美国通讯法案》代替1927年的《美国电信法案》,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才建议国会建立非赢利的公共服务机构,并于1945年成立了由执照费资助的非商业性教育广播台。即便如此,在将近20年里,美国政府并未建立稳定的财政机制以保证教育电台的正常运作,因此教育电台在美国有“隐士媒体”之称。直到1967年11月7日,随着《公共广播电视法案》的颁布,才为教育电台、电视建立了财政保证机制。

20世纪70~80年代,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和数字新技术的出现改变了频谱资源有限的旧格局,使公共广播电视获得公共资助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公共广播电视出现了全球范围的危机。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分析,公共广播电视的危机主要来源于保守派和新自由派的攻击。自由市场的理念把文化与教育节目视为与日用消费品一样的商品;对通讯企业放松规制成为消除国际贸易障碍的先决条件;不断增强的媒介私有化打破了原来封闭的传媒体制并涌现出新的参与者;不断增加的经济诉求使美国式的市场决定模式代替了公共广播电视赖以存在的公众托管模式;随之而来的就是对节目产品和小众频道消费增长的攀升和对公共广播电视财政补贴的不景气甚至减少。

到了20世纪90年代早期,来自政治和公众的不满呼声进一步指向公共广播电视制度,其中的一些垄断式腐败行为和对公共资金的滥用情况被揭露。人们不断地建议对现有制度进行改组或分解,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批评层面,电讯政策的制定者开始放弃公共广播电视制度的支持者的呼声。在这种情况下,很大程度上出于对重蹈美国公共广播电视遭遇覆辙的警惕,曾经一度沉默的传播学者开始站出来进行理性的批判与反击。对美国电讯政策的批评主要强调商业化和放开市场带来的新的危机,研究者尖锐地指出,在滥用多频道有线电视网和直播卫星节目的情况下,将导致对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声音的忽视,对传媒的启蒙、教育责任的抛弃。研究者们在对电视节目内容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商业电视所谓的内容多样化其实是不断复制下的内容同质化,他们习惯于采用固定的节目样式吸引受众的注意,节目缺乏创新。因而,作为选民的公众最终会质问电子传媒的这种商业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他们是否担负了应有的文化、教育和公共论坛责任?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电讯政策的制定者开始重新关注有关私有化、电视暴力和父母监管下的电视节目设置问题,并修订了公共广播电视能够获得另类资助的技术标准,比如如何开发数字化功能,当然这些都还在进一步的公众论证过程中。这些年来,新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市场的不断开拓,使电子传媒一直处于不稳定的传播环境中,公共广播电视公司也在重新调整和认识他们的使命,并建立了与书籍出版商、电脑软件开发商以及商业制作机构的新的合作关系。在美国,公共广播电视机构已经通过与保险业的合作开辟了新的商机。可以说,21世纪是一个对公共广播电视公司而言充满无限挑战与机遇的世纪。

欧美广播电视政策的转变

伴随着广播电视市场的发展变化,欧美广播电视的政策范式也在不断地调整转变。传媒政策源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利益互动,双方都希望通过一定的规制来实现各自的利益诉求。欧美媒介政策范式的转变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二战前的传播产业政策的萌发阶段;1945年至20世纪80年代公共服务媒介政策时期;20世纪80/90年代至今的新的传播政策范式阶段。②在二战前的传播产业政策的萌发阶段,传播与媒介政策主要涉及的对象是新兴的电报、电话和无线电技术,传播政策主要追求政府和财政集团的利益;二战结束后,媒介政策主要基于社会和政治因素的考虑,而不太关注经济或国家战略因素,此时以欧洲为主的公共广播电视事业处于兴盛期;但是从1980年至今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变化使媒介政策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家对媒介的垄断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私有化,传统的媒介政策在受到挑战的同时,政策的制定者也在不断寻找新的传播政策范式。可以预计,新的媒介政策会在政治、社会和经济价值之间寻找新的平衡,因为媒介政策取向的最终决定因素应该是公共利益原则。

也有学者根据二战后传播技术的发展,把欧美传媒政策的变化划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40~50年代的社区天线接收电视阶段;20世纪70~80年代的开放天空传媒政策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数字传媒政策时代。③而传播技术的发展对公共广播电视制度的影响至关重要。在欧洲,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有线电视、数字卫星电视的普及吸引了大批的观众,改变了广播电视市场的格局,并直接导致了二战后媒介政策的三个阶段划分:由公共广播电视政策主导的传统格局时期;鼓励竞争的自由市场媒介政策时期;以解除规制和集中化为走向的全球传播政策时期。这种技术的变革和媒介政策的变化进一步产生了四种社会结果:首先,以互联网为主的新媒介应用到传播技术中去,使新旧媒介的区别逐渐缩小,并伴随着商业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其次,市场力量占据主角,而政府规制下的媒介政策的社会和文化目标退居其次;第三,解除规制和私有化、集中化等市场化改革改变了旧的媒介竞争格局和环境,并在全球范围产生影响;最后,全球媒介政策成为决定21世纪的新的媒介政策的主导,在全球化媒介政策下,民族国家、社会民主力量以及跨国公司成为市场上的角逐者,他们共同主导着传媒政策的变化,并对公共广播电视的未来产生影响。

公共广播电视与国家、市场和社会关系的重构

欧美广播电视政策范式的转变促使公共广播电视重新建构与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关系。从传统的观点看,公共广播电视存在的基础在于服务上的普遍性和保障资讯的基本供给。但是随着广播电视传播环境的变化,这种单一的普遍原则不断受到挑战,公共广播电视机构本身也不得不面临社会角色的转型与调整。

传播学者格雷厄姆・默多克在谈到当下的英国公共广播电视时说,可以想象一个三角形:一端是国家,另一端是资本,第三端是公民社会。公共广播电视在这个三角形正中,它不断地被拖向不同的顶端。④国家,包括英国政府,对敦促公共广播电视传播国家利益不遗余力,特别是在紧急状况和战争的时候;资本也对获得公共广播电视所产生的受众充满兴趣;公民社会对公共广播履行公共服务义务也是充满期待。而事实的情况是,公共广播电视从来就不是在市场之外,它一直就在市场竞争之中。从历史角度来说,公共广播电视所做的最重要的事就是,提供一个空间以便公民社会的不同力量都可以被再现,可以相对独立地互相对话,不受国家与资本压力的左右。因而,公共广播电视是一个第三者位置。它应该随时警告国家、警告市场力量。换言之,公共广播电视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在行政、立法、司法三个不同的国家管理层之外,建立一个与公民有着密切关系的“第四权力”,以保证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领域不被侵蚀与萎缩。

在媒介格局上,公共广播电视不仅是商业广播电视的补充,提供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更重要的是,公共广播电视的存在对于商业广播电视来说会形成一种竞争压力,使得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按照公共服务的标准来改进自己的节目,形成一种健康的媒体环境。如果广播电视市场上只有单一的广播电视制度存在,媒介权力与政治和经济权力共谋的机会就会增大,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如果只有活跃的市场,没有活跃的公民社会,最终会导致市场良性运作所依赖的社会组织解体。尤其在媒介市场化的今天,媒介市场化改革使国家与市场的联合变得密切的情况下,就更需要代表公共利益的制衡力量的出现。

站在历史与文化的角度审视未来,公共广播电视与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之间存在着不断重构的关系。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比如战争时期,“民族国家,而不是个人,构成了最高价值”,⑤此时的公共广播电视将以国家的利益代表出现;但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冷战结束后,“意识形态层面的认同,重心日益转向文化层面……民族文化与文化帝国主义,开始争夺人们潜意识中的价值认同”。⑥此时,对外,公共广播电视的文化认同功能变得日益重要;对内,面对消费主义文化的盛行,也需要公共广播电视提供多样的文化以达到社会整合的目的。而为了保持国家、市场和社会三者利益的统一,公共广播电视有义务和责任鼓励公众参与政治讨论和公开辩论来达成社会共识,主张不同的利益团体通过协商和谈判来寻求社会稳定及和谐。而公共广播电视的合法未来就是由原来单纯与国家利益的同构性关系,变成与国家、市场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其中,位居中心的就是起到制衡作用的公共广播电视机构。

虽然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共广播电视面临着何去何从的问题,甚至受到新自由主义者的强烈抨击,但是对于公共广播电视而言,至少有一种存在的理由,那就是作为“广泛意义上民主运动的一部分,它的目的是挑战公司和商业主导社会的这个发展趋势”。⑦反对市场自由主义的人士指出,过度的商业主义必然导致对政治民主的腐蚀。1991年,在非洲召开的第26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体会议上曾郑重宣布:“一个自由、多元而独立的媒介是民主社会的主要部分”。⑧在欧美各国,一个基本的共识是,今天的公共广播电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任重而道远,因为以维系公共领域为宗旨的公共广播电视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传播制度,更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民主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

注释:

①Tracey, Michael: The Decline and Fall of Public Service Broadcasti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p.26-31

②Jan van Cui lenburg, Denis McQuail, Media Policy Paradigm Shifts: Towards a New Communication Policy Paradigm, 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2003 (Vol. 18-2), p182-207

③Yaron Katz, Media Policy for the 21st Centur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Western Europe, U.S Hampton Press, Inc.2005

④章戈浩:《格雷厄姆・默多克访谈录》,,2004年3月12日

⑤ [美]菲利克斯・ 格罗斯著,王建蛾、魏强译:《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页

⑥ 姜奇平:《软实力的文化分析》,《互联网周刊》,2004年8月17日

⑦ [美]罗伯特・W・麦克切斯尼著,谢岳译:《富媒体,穷民主:不确定时代的传播政治》,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