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例6篇

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

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1

[关键词]上市公司现金股利会计处理

一、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两种来源

1.利润分配支付现金股利

这是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最主要、最常见的来源。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1)提取法定公积金;(2)应付优先股股利;(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4)应付普通股股利,对于上市公司即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5)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对于上市公司即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

2.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

这是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特殊来源。通常情况下,公司应坚持有利则分,无利不分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持投资者对公司及其股票的信心,维护公司形象,当年没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公司也可用盈余公积支付股利。《企业会计制度》第83条规定,“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股本)。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

二、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根据上述法规可知,上市公司用税后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时,虽然其本身不是纳税义务人,但是却承担着代扣代缴公司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同时也可获得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因此,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也要进行涉及纳税的会计处理。

三、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不管其来源是税后利润还是盈余公积,其会计处理的基本步骤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应付股利的来源不同,前者从“利润分配”科目中结转,而后者从“盈余公积”科目中结转。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涉税会计处理的基本步骤为:(1)在现金股利宣告发放日,按计算的现金股利总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2)在现金股利实际发放日,按含税的现金股利总额借记“应付股利”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实际支付给股东的税后现金股利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3)在次月7日以内上缴代扣税款时,按代扣税款总额借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以代扣税款的2%计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即实际上缴税务机关的代扣税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利润分配支付现金股利的涉税会计处理举例

根据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6日宣告的200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司2005年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 711 404 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00元(含税)。

此次现金股利分配的会计处理如下:

(1)现金股利宣告发放日(2006年6月6日)

以公司现有股本2 711 404 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前的现金股利总额为:2 711 404 800*0.1=271 140 480元。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271 140 480

贷:应付股利271 140 480

(2)现金股利实际发放日(2006年6月12日)

对于社会公众股中的个人股东和投资基金,公司应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0.09元(0.1-0.1*50%*20%);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0.1元。根据公司当时的股本结构,个人股和投资基金共计893 617 900股,代扣税款合计8 936 179元(893 617 900*0.1*50%*20%)。

借:应付股利 271 140 480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 936 179

银行存款262 204 301

(3)上缴代扣税款时(假定为2006年7月2日)

按照所扣缴税款的2%计算应得的手续费收入为:8 936 179*2%=178 723.58元。

借: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 936 179

贷:银行存款8 757455.42

营业外收入 178 723.58

2.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的 涉税会计处理举例

某股份公司本年度发生亏损500 000元,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决议,以法定盈余公积500 000元弥补亏损后,再用任意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每10股分派现金股利2元(含税)。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为1000万股,并且全部由个人股东或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会计处理如下:

(1)用法定盈余公积500 000元弥补亏损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500 000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500 000

(2)用任意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200万元

借: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2 000 000

贷:应付股利 2 000 000

(3)以现金支付股利,同时计算代扣税款:200*50%*20%=20万元

借:应付股利2 000 000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 000

银行存款1 800 000

(3)上缴代扣税款,同时计算应收取的手续费:20*2%=4万元

借: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 000

贷:银行存款 196 000

营业外收入 4 000

参考文献:

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2

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纳税行为,既避免人为的多交税,又避免因偷漏税而遭受税局处罚,争取最大的税后利益,需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二是在组机构方面进行规范。三是从业务流程方面进行规范。四是财务人员必须参与经营管理。

二、规范筹划以后的纳税事项

(一)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方面

(1)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由甲方业主供应材料、设备后转账抵作工程款的情况,甲供材必须计入营业额交纳营业税。甲供设备如果没有计入施工产值,可以不计入营业额交纳营业税。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和结算时,应掌握这些规定,以免给企业增加税负。举例如下:

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为10000万元的中央空调安装合同。

这份建筑安装合同按照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0×3%=300万元。

而这份总价10000万元的安装合同中中央空调的价款就占了8000万元,如果将中央空调中的价款从这份安装合同中剥离出来,仅按照实际收取的建筑安装劳务费签订一份价值2000万元的安装合同,则只需缴纳营业税:2000×3%=60万元,相比可少纳营业税240万元(300万元-60万元=240万元)。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下面来分析一个案例。

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

此时,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5%=5(万元)(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1100-1000)×3%=3(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收筹划,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的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税收筹划关键是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还要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除此之外,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问题

(1)利用计税依据及税率的税收筹划(利用起征点进行筹划)。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资等项目课税均有一定的起征点,并且是累进税率,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节税。举例说明:

刘某为某国有公司的负责人,月工资收入1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000元,同时母公司因其企业经营得好,又发给其3000元奖励金。此处可以3个月时间做一下比较。若刘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5000元奖金,那么刘12月、1月、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0-800)×20%-375=76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10%-25=45(元)。

2月应纳所得税(同1月)为45元,这样,刘某3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855元。

如果刘某在12月和1月份两次领取母公司奖金3000元,在1月和2月份两次领取本单位奖金2000元,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800)×1%-125=20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1000-800)×15%-125=35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000-800)×10%-25=145(元)。

3个月共纳税款705元,这样,通过筹划后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50元。此例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做法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利用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举例说明:

某公司目前住房公积金是以1997年的工资作为计提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是7%(国家规定比例为7%~20%)。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条件,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三)企业所得税问题

(1)子公司必须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其盈亏不能汇总到总公司统一缴纳,应将一部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能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必须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应将这些分公司的核算改为不能独立核算(即不能独立完整核算收入、成本、费用)。

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3

一、在我省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建立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政策性很强、既涉及到集体、私营企业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当前,推行职工养老保险还可以推迟一部分消费,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因此,希望各级政府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银行、保险公司、企业主管局和工会等有关方面的力量,在做好宣传、搞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省政府确定把城乡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委托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和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的作用,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而且,这项保险是社会性的法定保险,不同于其他商业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各有关方面要从改革的整体出发,支持各级人民保险公司和企业搞好这项保险。

三、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和管理这项养老保险,既是拓展保险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当前为改革配套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希望各级人民保险公司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司的领导下,认真地开展这项保险,切实把它搞好。

四、这两个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总结经验,以利于今后进一步完善。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体改委和省人民保险公司反映。

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依法登记开业、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均必须按本规定办理养老保险: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附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四)机关、团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省人民政府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经办和管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和上级人保公司报告本规定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 保险方式与责任

第四条 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即由企业按统一标准向当地人保公司缴纳养老保险费,人保公司按统一的标准付给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作为职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基教。

(二)补充养老保险实行按人储存积累式的保险。即由“企业为职工,职工为自己”共同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人保公司按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付给退休职工养老金。

第五条 本规定基本、补充两种养老保险均为法定养老保险,两者缺一不可。参加本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应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保险费。自第一次缴纳保险费的月份起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月份止,为缴费期;自缴费期满的次月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止,为领取养老金期。本保险对被保险企业职工的保险责任是:

(一)在被保险职工退休后,按本规定逐月付给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为止;

(二)在被保险职工缴费期内因病或意外伤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办理退休后,按本规定付给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为止;

(三)被保险职工在缴费期或领取养老金期内身故后,其法定继承人可领取丧葬补助费五百元。

第三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的比例缴纳。具体缴费的比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保公司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测算规定,但最高不能超过8%;个别县(市)确实需要超过8%的,应报省体改委和省人民保险公司批准。

各市、县政府具体规定企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时,应包括人保公司提取相当于基本养老保险费2%的管理费。

第七条 补充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在职职工每月共同缴纳:

(一)企业按相当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3%~7%的数额为每个职工缴纳,具体缴纳的数额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包括税前列支和税后利润支付的能力)确定。

企业为职工缴纳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费时,每年应根据职工年龄大小、工龄长短等差别,合理确定职工之间数额不等的补充标准,分别记载到每个职工名下。对现在年龄较大、工龄较长而退休时投保年数短的职工,应尽可能多补充;对现在年纪轻、工龄短而将来投保年数长的职工,可以少补充,但最低每月不得少于三元。具体补充办法和标准,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审定(或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群众张榜公布。

(二)职工本人应按不少于本人工资总额2%的数额为自己缴纳。工资总额低的职工,最少每月不得少于二元。

以上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均以元为单位缴纳。每月具体缴纳的时间,由当地人保公司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收入。具体计算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参加本保险的集体企业,在缴费的第一个月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6%,多缴纳一笔投保基金,以保证当地人保公司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统筹周转。个别企业当月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分三个月缴纳。

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采取由企业财务会计集中(其中应由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奖金时代扣),缴入人保公司在当地银行开立的专户。具体缴费手续由当地人保公司同银行商定。银行要支持人保公司和企业搞好这项工作。

第四章 养老金的给付

第十一条 按本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职工,具备下列条件可同时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职员为男六十岁、女五十五岁;工人为男六十岁、女五十岁;特殊行业工种例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二)具有企业批准退休的通知书;

(三)在缴费期内,若因病或意外伤害确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具有医院证明、有关主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和企业准予提前办理退休的通知;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还必须具有满五年以上的工龄。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金的给付标准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前提,并按职工退休前的工龄确定:退休前工龄满十年的退休职工,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按下列标准减半发给。

(一)在城市市区和郊区的企业每人每月六十元;

(二)在县城、乡镇的企业每人每月五十元。

职工退休前工龄不满五年的,不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三条 补充养老金的给付标准,以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为前提,结合利息等因素,按本规定所附的《职工养老金领取标准计算表》按月支付。今后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时,相应调整养老金领取标准。

企业和职工在缴费期内,变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标准的,补充养老金的给付标准也随之相应变动。

因病或意外伤害确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批准提前办理退休的职工,按其实际缴费年限和金额的领取标准,扣除提前退休年数的折扣后付给补充养老金。每提前退休一年扣2%,不足一年的免扣。

第十四条 人保公司应支付的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每月以企业为单位合并计算付给企业,再由企业发给被保险职工本人,企业不得克扣。

有条件的市、县人保公司,可以试行凭证直接支付给退休职工本人。

第五章 新旧办法的转换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中按规定可享受“国家职工”或国营企业工人退休待遇的职工,在本企业职工全部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后,其原规定可享受的退休待遇暂不变,并按以下办法进行过渡:

(一)已经退休的职工,除由人保公司发给本规定基本养老金外,其原规定可享受的退休待遇超过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仍由企业负责支付;

(二)尚未退休的职工,在退休后向人保公司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之和,若低于原规定可享受的退休待遇的,不足部分仍由企业负责支付。

第十六条 在本规定下达前有些集体企业虽未比照实行国营企业工人的退休待遇,但对已退休的职工也在支付一定标准退休费的,按以下办法过渡:

(一)已经退休,并由企业在支付一定标准退休费的职工,以其退休前工龄的长短,改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若企业原支付的退休费标准超过本规定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超过部分仍由企业负责支付。

虽已退休,但原企业不支付退休费的,一律不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尚未退休的职工,退休后原则上均改按本规定,由人保公司支付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有的职工若可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之和低于企业原定退休标准的,由企业决定是否补足。

第十七条 本规定保障的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暂不包括医疗保险。

第六章 保险手续和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本保险的集体企业及其职工,按以下程序向当地市、县人保公司办理养老保险:

(一)由企业向当地人保公司申报企业在职职工名册及年龄、工龄,企业和职工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应缴纳保险费,以及应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已退休职工等基本资料。

(二)人保公司据以核实,并同企业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三)人保公司分企业、分职工设置养老保险卡,并对可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工发给《养老金领取证》,凭证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加上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仍由企业补足的退休费,在工资总额15%以内的,可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超过工资总额15%的部分,由企业从税后利润中开支。个别退休职工多,而税后利润开支能力又弱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在“营业外支出”列支部分可放宽到工资总额的17%。

第二十条 人保公司对本规定两种保险费和养老金的收付,以县(市)为范围,本着“收支平衡,略有节余,逐步增加储备”的原则,实行分别核算、专户存储、融通使用的管理办法。在实际执行中,需要调整缴费或支付标准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若不足以支付基本养老金和管理费时,由市、县人保公司先用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储存保障支付;同时,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后提高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若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障支付基本养老金后有较大结余时,可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二)当年两种保险费的收入,保障支付 当年两种养老金和管理费后的结余,由人保公司在银行专户存储生息;若当年发生支大于收时,可动用上年储存的结余。

(三)养老金支付标准的调整,由省人保公司根据保险费收支状况、银行利率等因素,报省体改委批准后调整。各地、市、县无权变更。

第二十一条 人保公司对两种养老保险费的收付应分别在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银行对养老保险费的存款,按城乡居民个人同档次储蓄存款计息;人保公司所得的利息收入,也存入专户。

企业和职工若不能按期缴纳保险费时,经当地人保公司同意后,可以缓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补交保险费时,应按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同时补缴所欠保险费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 人保公司有权到各企业查核有关帐目,监督企业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和发放养老金;企业应积极给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对经发现有欺骗、隐瞒、虚报行为的企业,除责令其补交少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外,人保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3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退休职工身故后,其合法继承人和企业应及时通知人保公司,并交回《养老金领取证》,人保公司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凡不通知人保公司,继续冒领养老金者,除取消丧葬补助费,并责令退还全部冒领款外,人保公司有权对冒领人处以冒领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退休职工的生活管理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特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乡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比照本规定向人保公司办理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改建为股份制企业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其职工仍可按本规定继续办理养老保险。

第二十八条 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若被解雇、解聘或自动离职时,其保险关系可跟随转移到新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责解释,并负责对这项工作进行指导。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保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七月一日起在全省试行。过去省政府、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同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职工养老金领取标准计算表

单位:元

--------------------------------------

| | 男60岁、 女55岁 | 男55岁、女50岁 |

|退休年龄 |---------------|--------------|

|月领取金额|每 月 交 费 | 每月增交保费 |每月交费 |每月增交保费 |

|交费年期 |伍元领取的 | 一元增领的 |伍元领取的 |一元增领的 |

| |养老金数额 | 养老金数额 |养老金数额 |养老金数额 |

|-----|------|--------|------|-------|

| 5 | 2.96 | 0.8085 | 3.09 | 0.7591|

|-----|------|--------|------|-------|

| 6 | 4.03 | 1.0284 | 4.11 | 0.9686|

|-----|------|--------|------|-------|

| 7 | 5.23 | 1.2785 | 5.25 | 1.2028|

|-----|------|--------|------|-------|

| 8 | 6.57 | 1.5583 | 6.52 | 1.4644|

|-----|------|--------|------|-------|

| 9 | 8.09 | 1.8712 | 7.95 | 1.7566|

|-----|------|--------|------|-------|

| 10 | 9.79 | 2.2210 | 9.54 | 2. 4475|

|-----|------|--------|------|-------|

| 11 | 11.69 | 2.6120 | 11.33 | 2. 8545|

|-----|------|--------|------|-------|

| 12 | 13.81 | 3.0488 | 13.32 | 2. 0830|

|-----|------|--------|------|-------|

| 13 | 16.19 | 3.5369 | 15.55 | 3.3088|

|-----|------|--------|------|-------|

| 14 | 18.86 | 4.0820 | 18.04 | 3.8160|

|-----|------|--------|------|-------|

| 15 | 21.83 | 4.6909 | 20.83 | 4.3820|

|-----|------|--------|------|-------|

| 16 | 25.16 | 5.3709 | 23.94 | 5.0137|

|-----|------|--------|------|-------|

| 17 | 28.88 | 6.1301 | 27.41 | 5.7186|

|-----|------|--------|------|-------|

| 18 | 33.04 | 6.9777 | 31.29 | 6.5051|

|-----|------|--------|------|-------|

| 19 | 37.69 | 7.9239 | 35.62 | 7.3826|

|-----|------|--------|------|-------|

| 20 | 42.88 | 8.9799 | 40.45 | 8.3615|

|-----|------|--------|------|-------|

| 21 | 48.68 | 10.1583 | 45.84 | 9.4536|

|-----|------|--------|------|-------|

| 22 | 55.16 | 11.4733 | 51.86 |10.6719|

|-----|------|--------|------|-------|

| 23 | 62.40 | 12.9406 | 58.56 |12.0310|

|-----|------|--------|------|-------|

| 24 | 70.47 | 14.5776 | 66.05 |13.5473|

|-----|------|--------|------|-------|

| 25 | 79.49 | 16.4038 | 74.39 |15.2390|

--------------------------------------

单位:元

----------------------------------

| | 男60岁、 女55岁 │ 男55岁、 女50岁 |

|退休年龄 |-------- |--------------|

|月领取金额|每月交费 |每月增交保费|每月交费|每月增交保费|

|交费年期 |伍元领取的 |一元增领的|伍元领取的|一元增领的 |

| |养老金数额 |养老金数额|养老金数额|养老金数额 |

|-----|------|-----|-----|----- |

| 26 |89.55 |18.4412 |83.70 |17.1264|

|-----|------|---- |----|--|

| 27 |100.77 |20.7140 |94.09 |19.2321|

|-----|------|---- |----|--|

| 28 |113.28 |23.2495 |105.67|21.5815|

|-----|------|---- |--- |----|

| 29 |127.24 |26.0782 |118.60|24.2027|

|-----|------|---- |--- |--- |

| 30 |142.81 |29.2341 |133.02|27.1273|

|-----|------|---- |--- |----|

| 31 |160.17 |32.7551 |149.10|30.3905|

|-----|------|---- |--- |----|

| 32 |179.55 |36.6834 |167.05|34.8315|

|-----|------|---- |--- |----|

| 33 |201.16 |41.0663 |187.11|38.0935|

|-----|------|---- |--- |----|

| 34 |225.28 |45.9564 |209.52|42.6244|

|-----|------|---- |--- |----|

| 35 |252.18 |51.4125 |234.58|47.6770|

|-----|------|---- |--- |----|

| 36 |282.18 |57.5001 |262.58|53.3100|

|-----|------|---- |--- |----|

| 37 |315.67 |64.2925 |293.82|59.5888|

|-----|------|---- |--- |----|

| 38 |353.08 |71.8704 |328.67|66.5869|

|-----|------|---- |--- |----|

| 39 |394.90 |80.3231 |367.49|74.3866|

|-----|------|---- |--- |----|

| 40 |441.65 |89.7490 | | |

|-----|------|---- |--- |----|

| 41 |493.88 |100.2576| | |

|-----|------|---- |--- |----|

| 42 |552.17 |111.9711| | |

|-----|------|---- |--- |----|

| 43 |617.18 |125.0264| | |

|-----|------|---- |--- |----|

| 44 |689.60 |139.5772| | |

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4

李一飞 

(阳煤集团化工产业管理局   山西太原   030000)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企业常见的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尤其在上市公司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更是作为一种常见的分红方式来出现。不同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其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因此,笔者试图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梳理与解析。

一、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涉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引致的个人持有企业资本的增加,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首先,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7年下发了国税发[1997]198号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文件,该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情况,不属于红利性质的所得,因此,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资本公积金的形成方式很多、来源各异。国家税务总局又于1998年专门下发了289号文件,明确了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提及的资本公积金,仅仅包括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该种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以其他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用以转增资本,则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从逻辑上分析,资本(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其本质上属于股东原始的投入,即使将之进行了转增资本,事实上也并未造成股东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过是将相应的经济利益从左手转到了右手,自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0691)在其于2012年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中,以10.36元/股的价格向阳煤集团等九个重组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约4.7亿股,从而,形成了约44亿元的资本公积。在其2012年的股东大会上,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决议,将按照10股转15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这种情况下,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东不用应其多获得的股份而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有过相应的规定,即国税函[2010]7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指出,投资企业获得被投资企业将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为资本的,投资企业不能作为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既然该种情况下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得确认收入,自然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除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项目以外形成的资本公积,用以转增资本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缴纳呢?

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个别类型的资产在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从属性上属于“未实现收益”,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在资产处置前,不能转增资本。

若企业将其进行了转增资本,事实上是将相应的资产处置收益提前予以了确认,并用之转增了资本,自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例如:甲公司是乙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有其40%的股份。2010年乙企业因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导致其资本公积增加了500万元,那么甲企业按照其持有乙公司的股权比例,需要相应调增其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各200万元。如果甲公司希望将该部分200万元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那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公司只有在取得了收入,即有了经济利益的流入时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甲公司将该部分200万元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有经济利益流入呢,答案是肯定的。通常情况下,甲公司因为乙公司资本公积的增加,而相应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资本公积,是在其转让该部分股权时,才会随着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体现出来,增加其经济利益的,在股权转让之前,只是隐性的“未实现收益”。而一旦甲公司将之转增了资本,则相当于甲公司将这笔隐性的“未实现收益”转变成了显性的收益,并将之进行了处置,即转增了资本。因此,甲公司需要在将200万元的资本公积转增为资本时,缴纳企业所得说。

同理,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引致的资本公积的增加,因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而引致的资本公积的增加,因金融资产的重分类而引致的资本公积的增加,都是由于提前将隐形的“未实现收益“进行了显性的确认与处置,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2010年5月1日,甲企业以1000万元现金购入乙企业发行的股票200万股,占乙企业有表决权股份的0.5%。甲企业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0年12月31日,甲企业仍然持有该股票,当天的股票价格为每股6元。由此,甲企业将因该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200万元的资本公积。按规定,该部分资本公积需待甲企业处置该部分股票时才能确认收益。如甲企业将其转增了资本,则相当于将该部分资本公积提前确认了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由于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印花税中“营业账簿”税目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如果以后年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的,需要针对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因此,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并未发生变化,从而无需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1)、李红润 葛长银.2011. 结余权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财务与会计。

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18号阳煤大厦1404室

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5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采用的是“个人积累制”的模式,即个人帐户所积累的资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如果你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你就在银行拥有了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这个账户相当于你在银行开立了一个“存折户”,不管是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还是单位贴补的部分,全部归集到你的账户中去,日积月累,形成了一笔可观的储蓄,因而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多少涉及到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加强审计监督。

一、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法定的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职工所有的长期储金,与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住房公积金的征缴、筹集又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加强审计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合理、权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的住房公积金,尽管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有着同样的“名分”,但是实际征缴情况却并不理想,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

1.与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相比,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覆盖同样的人群,有部分企业一直没有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不建不缴”行为。

2.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采取不同的政策,对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非正式员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即便在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人群中,有的也只是象征性的缴了一二十元,甚至一些企业还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少缴漏缴”行为。

3.有些企业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甚至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有意将各类津贴、补贴、福利等应税收入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住房公积金当作是第二份工资,属于“超标缴纳”行为。

4.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将本应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的部分改为全部由企业全额负担归集,属于“全额缴纳”行为。

二、加强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审计的建议

(一)审计人员在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的依据主要有: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还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与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的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协调一致,有利于政府部门统一执行。

(二)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不同情况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审计处理方法:

首先,应审计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有无存在“不建不缴”和“少缴漏缴”行为,如发现有此类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披露,要求企业按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重新计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并督促其及时汇缴。

其次,对于“超标缴纳”和“全额缴纳”行为,审计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将超过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调节,不但个人扣除的超标准部分要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为其缴纳的超标准部分也应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证个人所得税,还要求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超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三)针对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6

这里是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石化”)。上下班时员工进出络绎不绝,红蓝工作服甚是显眼。

在兰州西固区,乘坐102、27、77等路公交车沿途而行,带有“兰州石化”字样的公司比比皆是。

兰州石化职工张达明(化名)近日给《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兰州石化自2005年开始按缴存基数的18%给职工缴纳公积金,个人则需缴纳基数的7%。而且,不同于其他地区或企业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严格规定,兰州石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封顶”。

本刊记者了解到,兰州石化职工的工资超过兰州大多数企事业单位不少。以张达明2013年2月的收入为例:岗位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津贴等总计3650元,略高于兰州平均水平;但奖金可以拿到3598元,加上保健津贴、午餐费等,扣除各种险金所得税后到手近6000元。

据张达明说,他的收入在兰州石化内部算中等偏下。身穿红色工作服的数位兰州石化工人告诉本刊记者,没有正式编制的兰州石化合同工2012年每月能拿2000多元,“今年会接近3000元”。

根据兰州石化总经理李家民在2013年2月公司五届一次职代会上的工作报告中说,“兰州石化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42亿元,主要受成品油价格不到位、化工市场低迷影响,账面亏损48亿元,剔除市场价格因素后实现盈利27亿元”。

薪酬水平

兰州石化是中国西部重要的炼化生产基地,其前身兰炼、兰化(简称“两兰”)均是国家“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项目,是新中国第一个现代化炼化生产企业。

1998年,“两兰”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体划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经过一系列的重组,新的兰州石化于2007年成立,实现了炼油与化工、上市与未上市业务的一体化管理。

如今,兰州石化已在兰州西固打造了一个“化工王国”。资料显示:兰州石化现有权属土地面积27. 84平方公里;全民在职员工2. 74万人,集体及其他用工0. 96万人;总资产340亿元,年营业收入接近800亿元。

兰州石化为甘肃贡献了巨额税收。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兰州石化成为甘肃省首家纳税超百亿元的企业,上缴的税费占甘肃省财政收入的28%;2010年,它又以108. 59亿元的纳税额蝉联榜首,排名第二的是甘肃烟草工业,纳税31. 78亿元;2011年、2012年,兰州石化分别以107. 12亿元、111. 81亿元继续稳坐纳税头名。

《中国石油报》兰州石化记者站站长孟庆龙告诉《瞭望东方周刊》,2007年兰州石化上了新的乙烯设备后,提高了技术能力及生产规模,营业状况开始好转,“2008年时盈利较好,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滑了些,2010年、2011年不错,2011年盈利30个亿左右,2012年化工市场不行”。

2012年状况究竟如何?兰州石化内部网站首页张贴的李家民的工作报告文件显示,2012年出现“营利性亏损”——账面亏损了48亿元,剔除市场价格因素后实现盈利27亿元。虽然“未来一段时间企业亏损的状况仍将持续,公司生产经营将进入较为困难的时期”,但李家民还是对“降低炼化业务亏损、实现未上市业务解困扭亏”充满了信心。

兰州石化的薪酬水平又如何?

以兰州石化下属二级单位兰港公司2008年的工资表为例,每月收入简化为工资+奖金。142名员工,一月份工资发放额度为456999元,奖金总额为373639,人均月收入约5850元。到年末,每个人基本能多发一个月的工资,整个年度总共能发放10828861元,人均76260元。干部工资与普通职工的差距较大。以某位王姓干部为例,他一年能拿197596元,有中级职称的张达明一年能拿78000余元,丁姓员工到手的为65700元。

本刊记者拿到的内部数据显示,兰州石化总公司职工的工资更高一些。

甘肃省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甘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为3311元;国有经济单位为3499元;在兰州市科研单位,副研究员级别每月约3800元。

是否合规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兰州石化给职工统一按1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纳7%。而兰州市是2012年才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等九大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缴存比例由此前的7%至10%,统一提高至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存比例则由7%上调至9%。

此外,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兰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兰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但兰州石化的这个基数“上不封顶”。

以兰州石化某吕姓经理为例,其2008年的月均工资为17224元,其住房公积金合计为每月4306元。而甘肃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1. 42元,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约为6005元。

兰州石化的依据是《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兰州石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文件》(兰州石化公积金字[2008]1号)。文件中这样写道:“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来确定,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含误就餐费)等工资性收入。”文件并没提及基数“控高”问题。

至于缴存比例,文件指出,“根据甘房改办函[2004]3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资助部分为缴交基数的18%,个人缴交为缴交基数的7%,并按月进行归集、汇缴”。

本刊记者在甘肃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官网上未找到“甘房改办函[2004]36号文件”,而根据“甘建房改[2005]51号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1998]72号)规定各为工资总额的7%,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仍按照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0%执行。本文下发后申报提高缴交比例的,原则上两者合计不超过24%”。但对缴存基数有明确说明: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如果说,甘建房改[2005]51号对兰州石化18%的缴交比例还有转圜之地,甘建房改[2006]336号则掐灭了这一丝可能。336号文件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面对本刊记者对兰州石化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前因及是否合规的询问,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兰州石化的住房公积金有一部分在我们这里交,但并不知道兰州石化的缴存比例”。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国家政策要求职工、企业不能超过双12,“有的交的多,可能是历史遗留问题”,合不合规不能一概而论。

而甘肃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调研员持同样看法,他认为,“央企国企住房公积金缴存牵涉面极广,历史成因复杂,目前正在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公积金缴存行为。”

“国企任何规定的实施,上面一定是有文件批准过的。”上述人士告诉本刊记者。

而这个对兰州石化高缴存比例批复的甘房改办函[2004]36号文件,从政府到兰州石化企业,均没有提供给本刊记者。

有无超发20亿

张达明在他20来平米的办公室里,打开多年来利用职务之便搜集整理的数据表格,给本刊记者算了一笔账。

“公积金缴存标准正式执行,应该是从2005年开始的,我在数据传输平台上截到的只有2007、2009、2010、2011这4年的公积金缴存数据,光这4年的超发总额就过了20亿元。”张达明说。

张达明打开《2011年人均超付计算》,表格上列出15个栏目:序号、个人账号、姓名、2010年末余额、3至12月个人缴存额、3至12月企业缴存额、企业18%月缴存额、企业12%月缴存额、企业6%月缴存额、2010年甘肃省职工月均工资、甘肃省上年月均工资3倍、12%企业缴存最高限额、缴存基数超3倍企业多缴存额、企业月多缴存额合计、企业年多缴存额合计。表格列出了52人,缴存额度精确到了小数点后两位。

为什么是从3到12月算起呢?他解释,每一年的一二月基本是春节前,所以兰州石化将每一年一二月份的缴存基数都按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你看这个人,2010年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480247. 55元,2011年3至12月个人缴存额35510元,企业缴存额是91300元,兰州石化18%的月缴存额是9130元,12%是6086. 67元,6%是3043. 33元。6%是兰州石化多缴存的那部分钱。而2010年甘肃省职工月均工资为2465. 67元,3倍的基数限额为7397元。按照国家规定的12%企业月缴存最高限额应是887. 64元,那么,缴存基数超3倍兰州石化多缴存额为5199. 03元,兰州石化月多缴存额合计8242. 36元,一年下来兰州石化为他多交了98908. 32元!”张达明将一名李姓领导收入算了个遍。

不过,这52个人的年多缴存额度从三四千元到上十万皆有。用张达明的说法就是低中高收入都要容纳,才能反映平均数额。按他的算法,2011年这一年,企业年多缴存额度平摊到每个人身上是29588. 70元,“按31700人的口径算,2011年就超发了937961790元。”2007年人均年超发为7753. 52元,总共超发245786584元;2009年人均年超发为6245. 92元,总共超发197995664元;2010年人均年超发21345. 76元,总共超发67660592元,这4年合计达2058404630元。

“还有4年我没拿到数据,无法计算,加起来数额就不止这20亿元了。”学过法律的张达明说,他这3年来,一直不停地给兰州石化领导、中石油领导,甚至国资委、中央纪委写信,要求查处这一行为。2013年春节过后的第一个星期,中石油监察部的副主任、人事部的副主任带着3个人组成检查小组来到兰州石化调查并回复张达明检举一事。

在张达明录下的音频里可清晰听到,中石油方面也承认18%及缴存基数不封顶的行为确实不太合乎规定,但“牵涉面太广,不好让普通职工清退”,他们会联系甘肃省的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一事进行合法定性。

本刊记者曾拿着打印出的一部分兰州石化工资单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向兰州石化接待媒体的一位工作人员展示,未得到回应。

为兰州石化工作已近40年的孟庆龙告诉本刊记者,兰州石化前身是“两兰”,自上世纪50年代建厂到80年代,一直没给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到80年代末期才陆续修建了些单位房,只有老职工及结婚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自己当初结婚才申请到了一间12平米的房子,连厕所都没有,厨房也是两家合用,孩子出生后的几年里还是住在里面。

“兰州石化在住房方面,对员工有所亏欠。”孟庆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