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及工程伦理学的含义范例6篇

伦理学及工程伦理学的含义

伦理学及工程伦理学的含义范文1

一、伦理型领导的概念界定

Enderle(1987)最早提出伦理型领导的概念,并将之界定为一种思维方式,旨在明确描述管理决策中的伦理问题,并对决策过程所参照的伦理原则加以规范。

Heifetz(1994)通过对许多著名领导人的观察及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从领导者与下属互动这一定义出发,指出了伦理型领导就是帮助下属在飞速变化的工作环境和社会背景下应对变化,处理价值冲突,激励下属勇于面对棘手问题,为下属提供一个充满信任的环境。

Trevino等人(2000,2003)对不同行业的经理人员进行结构化访谈指出,伦理型领导包含以下两方面含义:一是合乎伦理的个人,即具备诚信等个体特征, 并执行合乎伦理的决策;二是合乎伦理的管理者,即采取影响组织道德观与行为的策略。

Northouse经过研究认为(Northouse,2001),伦理型领导就是具备以下特征和行为的领导:伦理型领导者是诚实、正直、公正的;伦理型领导者愿意倾听下属的意见,肯定下属的信念和价值观;伦理型领导者为他人服务,把他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有利于他人的方式行事。

Kanungo (2001)指出,伦理型领导者存在关心他人的动机,他们的行动无一例外地由“为了他人的利益”理念指引。伦理型领导的最大动机是利他,而不是利己。

Aikman(2003)对医疗卫生组织的领导者和员工进行访谈发现,这些领导者均强调伦理价值观是伦理型领导的基本元素,这些伦理价值观具体包含尊重、公平、诚实;并且,员工与领导者定义伦理领导的方式基本相同,特别强调价值作为伦理型领导的一部分,这些价值观包括公正、诚实、可信赖。

Meda (2005)通过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访谈,将伦理型领导定义为:榜样领导,道德行为的模范角色,在商业事务中激励下属作出道德反应。

Brown等(2005)基于社会学习视角,对伦理型领导的内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界定,认为伦理型领导是指领导者通过个体行为和人际互动,向下属表明什么是规范的、恰当的行为,并通过双向沟通、强制等方式,促使他们遵照执行。

以上这些定义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样的领导者是伦理的领导者,即伦理型领导者具备的特质和行为。伦理型领导者正直诚实、体恤关爱社会,他们作出公平、有原则的决策,设置明确的道德标准,并采取奖惩措施以确保这些标准得以执行等。二是领导者与下属的互动,即伦理领导者对组织的影响过程。伦理型领导者在管理实践中,注重与下属之间形成的互动关系,影响下属个人道德不断成长,促进伦理组织文化和氛围的形成。

二、伦理型领导的内容结构

为了加深对伦理型领导的理解,许多学者对伦理型领导的内容结构进行了探讨。

Trevino 等(2003)对来自美国多个行业大中型企业的20 位高管及20位伦理专员进行了半结构化访谈,结果表明,两组被试均认为伦理型领导应当包含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伦理行动、设置伦理标准、拓展伦理意识、执行伦理决策五方面内容。

Khuntia和Suar(2004)以印度东部两家私营和两家公有制企业的340 位中层管理者为被试,通过回答一份包含22 道题项的测量问卷,对各自直接上级的伦理表现做出评价,研究结果显示,授权、动机与性格是伦理型领导的两个主要内涵维度。

Brown (2005)以MBA学员为样本进行调查,编制伦理型领导量表,采用因素分析法,最终得到10个条目的单因子结构,具体的条目如:倾听员工的心声,惩罚违背伦理标准的员工,以伦理的方式引导自己的个人生活,心里装有员工的最大利益,作出公平的决策,诚信,和员工讨论企业伦理的价值,按照伦理的要求为员工树立榜样,不仅用结果而且要衡量取得成功的方式来阐释成功,决策要遵循伦理原则。

Resick 等(2006) 基于GLOBE项目所涉及的62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跨文化样本(931个组织的17000位中层管理者),对不同文化下伦理型领导的内涵维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发现,诚信、利他主义、集体动机以及激励是构成伦理型领导概念的4个维度,且这4个维度具有较好的跨文化适用性。

Martin 等(2009) 同样利用GLOBE 项目的研究数据,对455 位美国和398位德国中层管理者的伦理型领导行为进行了比较分析,再次验证了Resick 等(2006) 提出的伦理型领导四维构念。

基于以上研究,我们可以得到,伦理型领导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是伦理领导者的特质:伦理领导者以人为本,诚信;二是伦理领导者具有利他意识,积极倾听员工的心声;三是伦理领导者以集体为目标,通过一定的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员工的伦理行为,形成伦理的组织氛围,比如设置伦理标准、执行伦理决策、按照伦理道德的要求来树立榜样,和员工讨论企业伦理价值、告诉员工道德的做事方式、惩罚违背伦理道德标准的员工等。

三、伦理型领导的作用机制

为了更好地将伦理型领导应用于实践,现有的一系列研究着重探究了伦理型领导的产出机制及其作用效果。

伦理学及工程伦理学的含义范文2

关键词:红色资源;执政伦理;价值

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的总和。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红色资源并没有淡出人们的视野,反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因为红色资源中所包含的执政理念对我们党的执政伦理建设提供有意义的指导。

一、红色资源的内涵

自2002年学术界开始对红色资源展开研究以来,许多学者就“什么是红色资源”进行了的探索,他们从不同角度对红色资源进行定位,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于红色资源的含义的界定,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红色资源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红色资源分为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持第一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谭冬发、吴小斌、李实,谭冬发和吴小斌主要从狭义的角度对红色资源进行了定义,李实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红色资源进行了概括,他认为“从广义上讲,它可以包括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过程中形成的无产阶级政治理论、道德观念和价值准则及其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物质总和;从狭义上讲,它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解放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中所形成的崇高精神及其物质载体的总和”。持第二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耿琪,她认为“物质的红色资源指的是,革命历史遗迹、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公墓、旅游路线、文学作品;精神的红色资源是指,中华民族在五年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步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3]。这些伟大的民族精神是中国共产党智慧的结晶,也是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这些都是我们党和人民倍加珍惜的红色资源。这些红色资源不仅凝结了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人民在赢得政权、保持政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执政理念,也包括了党的执政制度伦理以及优良传统和作风资源。

三、红色资源的执政伦理价值

“执政伦理,就是指主要由执政伦理理念、执政制度伦理和执政主体德性构成的、对执政主体的执政行为的伦理规范体系。”红色资源中包含了丰富的党的执政伦理理念、执政制度伦理以及优秀的传统和作风。从这里可以看出,红色资源具备重要的执政伦理价值,能够推动党的执政伦理建设的进程。

(一)红色资源能够坚定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

我们党在长期的执政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1944年9月在追悼张思德同志的会议上作了《为人民服务》的讲话,并指出“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这一思想表明我们党把“人民利益”放在了无比重要的位置,从而奠定了共产党执政的思想基础。我们党一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原则,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始终坚持和不懈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为我们党实现共产主义的奋斗目标提供价值引导。红色资源中包含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我们党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提高党的执政地位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全党团结起来,为实现党的任务而奋斗》中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切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党执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是我们党创造的宝贵的红色资源。这些红色资源深刻的体现了我们党的价值追求,为规范党的执政行为提供思想上的指引,有利于实现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二)红色资源有利于执政党制度安排和制度选择的“正义性”。

执政制度伦理以执政伦理理念为指导,并保证执政伦理理念的实现,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执政党的道德品质。党的执政制度的选择的“正义”性是对执政制度伦理的合理诠释。“正义”涉及到对政治、经济、法律、道德范围内是非善恶的评价的正当性。执政党对制度的选择和安排必须具有“正义”性,只有这样才会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执政党的政权才会稳定和长久。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执政实践中赋予了“正义”以中国化的含义,这就是“民主”。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同志领导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他在党内和军队内部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如“党代表制度”、“士兵委员会制度”、军队内部实行“民主主义制度”等,为根据地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红色资源中蕴含的制度性资源,为我们今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借鉴。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出现了一些消极情绪以及对社会主义制度产生怀疑的思想,对于我们党来说制度的选择和安排的“正义”尤其重要。制度选择和安排中加入了“正义”的元素,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调节党群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红色资源有利于加强我们党的作风建设

党的作风,简单来讲就是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在工作中的表现,也就是党的形象。党的作风问题不仅会影响到党的生死存亡和群众的人心向背,而且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我们党自执政以来就非常重视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党风”科学概念的是同志。1942年同志《整顿党的作风》中指出:“我们要完成打到敌人的任务,必须完成这个整顿党内作风的任务。”只有解决好了党的作风问题,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才会摒弃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和“”,一心一意带领群众进行战斗,从而取得革命的胜利。

四、在新时期利用红色资源实现党的执政伦理价值

红色资源中所包含的执政理念和我们党在长期执政中形成的执政经验对实现党的执政伦理价值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实.准确认识“红色资源”的丰富内涵[J].政工学刊,2005(12).

[2]耿琪.“红色资源”―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亮点[J].吉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刊,2006(02).

[3]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04).

[4]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94).

[5]章越松.制度正义的走向―执政制度伦理的问题域探析[J].河南社会科学,2010(18).

伦理学及工程伦理学的含义范文3

关键词:司法伦理;公正;内涵;影响

中图分类号:D90-053?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1-0164-02

一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本身都包含相应的伦理因素,法律和伦理是有密切联系的,甚至是互相包含和互相转化的,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例外。司法伦理的根本内容是公正司法、清正廉洁。这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正义凛然、不为利诱、不畏、公正司法的职业道德素养。司法道德对司法从业人员的要求除了公正之外,还要求他们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崇高的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勤勉尽责。司法伦理是指与司法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主要关注的是司法从业人员的道德行为和伦理规范,它以司法道德为其研究对象。司法工作者的行为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人员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法律规定和司法人员的价值观和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

一、司法活动的伦理内涵

1.公正。公正是人们追求的崇高的理想和价值目标,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法与公正或正义的关系,自古以来得到认可。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把平等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加以确定。这种平等原则,体现在法治上,就是司法必须公正,司法活动必须实现公平和正义。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司法公正首先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标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是相辅相成的,司法活动中的从业人员是否能执法必严,从而保障司法公正,成为司法部门是否实践依法治国,保障法律具有权威性的关键。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标准的宪法原则,则是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核心内容。所以,司法人员应当从追求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法的精神以及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事务,在一定范围内修补立法的漏洞,矫正立法的缺陷,实现法的正义。

2.以人为本。司法的终极目的是指向人权,保护人权,尊重人的尊严,这也是法治的最终目的。司法制度的人权保护目的要求司法公正应符合人权标准。人的本性倾向于过一种社会生活,所有的制度设计都要保证人的这一本性,每一个司法人员都应该具有这样的基本人权意识,即在道德领域中,存在好人和坏人之分,但在人权理论中不存在双重标准,否则法律和政府就会成为一部分人摧残另一部分人的工具。司法伦理要求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非歧视、人道性、理性化的执法行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要树立和贯彻尊重与保障当事人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对犯罪嫌隙人、被告人以及服刑人员等给予最大程度的人文关怀,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维护其尊严,以当事人为其主体,不能将其置于被处置甚至被的地位,要让当事人始终感到有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存在。

3.平等。司法原则中的平等原则是与宪法的平等原则相契合的,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任何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体现了司法活动作为公权运用的特殊活动的一种特有的维护平等价值的伦理精神。另外,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作为一种伦理价值标准,还蕴含着浓厚的道义内涵,其中所蕴含的扶危济困的伦理精神也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例如,对弱势群体实行司法救助,减、免、缓交诉讼费,使孤老残幼平等行使诉权成为可能等行为,就是践行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的现实表现。

二、司法伦理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培根曾经说过:“对法官来说,与其说是应该机智,不如说是应该是博学,与其说是应该是自信,不如说是审慎,最重要的是,正直才是法官的本分和应有的品德。”

1.司法工作者的司法行为会影响和作用于司法的实体正义。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主体才有权适用法律,行使司法权。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司法权的主体。司法工作者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对证据的分析判断是凭借自身的经验、知识和良知进行的。司法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相互对立的证据进行分析思考,确定证据的真伪属性、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及其证明力,采信理由更加充分、更为合理的论据、论点,从而做出确定性的选择,最终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公正的判断。由于司法工作者司法伦理素养不同,自身的社会经验不同,对同样的证据有可能做出不同的案件事实认定,形成不同的案件判断。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为司法工作者司法伦理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十分广阔的空间。这是因为,一个身怀正义与良知的司法工作者,在司法过程中会有一种深深的使命感。他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依据习惯的做法以及有关的政策规定加上多年司法实践的经验做出理性的判断;在法律不明确的地方,以自身的良知加以补充,在现有的法律发生冲突时,会选择结果更好、更言之成理的法律。

2.司法工作者的司法伦理素养会影响和作用于司法的程序正义。戴维·米勒在《社会正义原则》一书中把平等、准确、公开、尊严称为程序公正的四大标准。正当、合法的程序正义既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也是衡量司法正义一个相对独立的标准。经验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在实体正义方面出现的问题,实际上都是从违反程序正义开始的。司法工作者之所以能在程序公正的实现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就是因为司法程序的存续过程实践上是由司法工作者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共同参与的过程。尽管有关的程序法律为司法活动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限定了基本框架,形成了必要的制约,但在现实社会中,司法程序的运行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必然受到法律制约的,也不必然会处于当事人视野的监督下。

即使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但如果没有具备完美人格的司法工作者群体适用法律,司法公正的理想也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我们在强化各种制度设计对司法公正保障作用的同时,应该把司法公正作为理想的司法目标。在司法程序实施的过程中,司法工作者必须以自身公正司法的人格承载人们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指向,充分发挥司法职业道德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正浩,胡克培.法律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24,234.

[2]李本森.法律职业伦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126.

伦理学及工程伦理学的含义范文4

元伦理学是一种理论伦理学,其中的“元”对于伦理学所包含的意思有:反思伦理学自身,研究“伦理学是什么”的问题,从事对伦理学的范围、主题、内容等的确定,为伦理学提供形而上学的预设,以及评论伦理道德判断的语言性质问题,对于人的行为、思想与语言中规范的道德成份之意义和性质进行分析,探求道德判断的理由和根据。所有这些,都是为伦理学寻求科学的基础,它“对于解决具体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道德抉择来说……没有直指目标,而只是一种准备性的、基础性的、甚至工具性的研究”,所以它“仅限于改善人们所使用的工具”,“使问题变得清晰”,在这一点上,它似于语言哲学,其基本性质是分析的,故也称为分析伦理学。

类似地,在科技领域中我们也可以有科技元伦理学,它不像科技伦理学那样去解决科技活动中的道德规范问题,而是去解决这些规范的理论依据问题,使一般的规范性的科技伦理获得某种基础;此外,它还对科技的伦理道德判断进行语言分析,澄清这种判断的含义,从而提供在科技活动中应该做什么的‘语义基础”。后者的意义在于,只有解决了语言问题,澄清了科技伦理规则的含义,才能清楚“应该”做什么的真实含义。如果说科技伦理学是一种应用伦理学的话,那么科技元伦理学就应该是一种理论科技伦理学。

之所以要提出科技元伦理学,从语言分析的角度来说,是因为各种科技道德词充满多义性和模糊性,使得我们对科技的道德评价常常是在语义分歧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也如同伦理学家赫尔所分析的传统的应用伦理学研究方式存在的状况,其缺陷就是因为概念未加明确而使道德判断充满歧义,在此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可靠的,对道德问题的把握是值得怀疑的,由此其合法性也是值得怀疑的。科技的伦理评价如果忽视了语言分析,同样会导致其可信性、可靠性的动摇,导致对科技伦理原则的误解和误用,以及科技伦理实践的混乱。例如,我们的科技伦理的基本导向是促进科技活动的趋善避恶,但如果我们连什么是善、什么是恶都搞不清楚,形不成主体间性的共识,又何以在科技活动中趋善避恶?

可见,科技元伦理学作为对科技伦理中的一些概念的严密分析,可以导向对科技伦理学一些深层问题加以探讨,使科技伦理学作为一种应用伦理学向理论伦理学提升,从而具有更强的说服力。这也可称为科技伦理学的“元转向”,即向元问题、基础理论和语言分析和修辞的转向。从另一个方向上看,也可称之为元伦理学的科技学转向。

于是,我们看到科技元伦理学生产的两种可能进路:一种是从元伦理到科技元伦理,是元伦理在科技领域的应用;另一种是从科技伦理到科技元伦理,是科技伦理的更高层次的理论提升,或科技伦理向元伦理层次的深化。无论哪一种进路,都开辟了科技伦理学的新空间和新深度,都是科技伦理学与元伦理学的交叉,其旨趣基本上在于对科技伦理问题或科技伦理的一些基本范畴进行语言分析,这种分析也是为了寻找伦理行为和道德判断的更深层的基础,使得当科技伦理为科技活动或科技共同体提供好坏、善恶的标准时,能够获得更加严格性和精确性的解释。也就是说,在科技伦理的领域,要选取元伦理的视角,才能有更深入的认识和更精细的分析与自我反思。如果说科技伦理是一种实践规范,那么它也应该有深厚的基础作为支撑、明晰的语义作为皈依,这正是科技元伦理所要行使的功能。

从原则上,科技元伦理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相联系的一切元伦理问题。借用赖兴巴哈的话来说,科技元伦理学是在明辨的范围内而不是在发现的范围内进行分析,是对一系列科技价值词、道德词的深入剖析,力求科技伦理问题的明晰。其中,科技的善恶、责任、公正、代价等就是几个需要进行科技元伦理分析的科技伦理的核心范畴。

二.科技的“善恶”

善恶是伦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伦理学核心的范畴,故一定意义上,伦理学就是关于善恶问题的学说,元伦理学就是关于善恶的语义分析,而科技元伦理学就是关于科技善与科技恶的语义分析,即分析、澄清科技善或科技恶的基本意义。

关于善的含义有种种说法,如认为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是一种综合利益,是广泛的爱,是生存等。假如寻求某种的基本的含义来定义科技善,我们必然会遇到种种语义问题,也就是科技元伦理的问题。例如假若定义“能导致人的正面感受的科技为善,导致其负面感受的定性为恶”,那么如何区分眼下感受的和未来的不同感受、对一些人的感受与另一些人的不同感受以及从一种角度的感受和从另一种角度的不同感受?例如,“在医学上有两个传统目标,一是治疗疾病,一是预防疾病,但医学从来没有把对人体的优化作为目的。比如毒品、兴奋剂等可以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人体某方面机能,但也会同时带来很大的副作用,因此为医学伦理所唾弃。就是说,一时的或从某种角度看来是正面的感受,完全可能导致另一个角度的负面感受,于是科技在一些人眼中的行善在另一些人眼中就成为作恶。假如我们再引入叔本华的说法,“一切满足或人们一般所谓幸福,在原有意义上和本质上都只是消极的”,“惟有痛苦和缺乏才有积极性的感觉,因为它们都能自动呈现”,13则会使我们对科技善恶的含义的确定需要在更多更复杂的维度中进行。所以“语境’问题必然要纳入其中,这样,对什么是科技善、什么是科技恶(再细分的话还要知道什么是科学善、科学恶、技术善、技术恶)就要深入到不同语境中去进行不同的具体语义分析。

也就是说,当我们在评价科技的善恶时,必须要追问是在什么意义上理解善恶的。当我们深入分析其含义,可能会发现我们的评价并不符合我们的初衷。如果善是指一切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特别是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恶则指一切痛苦,特别是一切足以阻碍愿望的任何东西,那么科技善在为增加快乐和避免痛苦上是否无歧义地具有共识?在这里不仅增加快乐和避免痛苦之间具有区别,从而在选择上可能具有原则的不同,而且即使在避免痛苦上,也可能产生价值的冲突从而具有选择的差别,例如保全生命通常被认为是最大的善,庄子的所谓“至善活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费尔巴哈说“生命本身就是幸福”、“生命本是一切幸福的总和”14,也表达了这样的意思,所以科技用于“救死扶伤”应该是行使着最大的善。但是我们也看到,现代医疗科技在延长一些绝症病人的生命并违背他们安乐死的愿望时,很难说不是在增加他们“活受罪”的痛苦,此时我们如何分析科技对于这些个案病人的善恶?所以,即使我们无一例外地认为消除痛苦(而不是增加快乐)是善的,也会有如同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不同人对“痛苦”的理解有所不同,于是对“消除痛苦”的理解也不一致,那么科技在消除痛苦时是行善还是相反就可能产生歧义。

还有,一种活动即使在动机上是善的,是否意味着它的结果一定是好的?一个出于善的动机的活动能不能产生完全不合意的结果?科技之善从这个角度加以分析,可能会面临如下的元伦理问题:科技善是一种动机的善还是一种效果的善(即衡量科技之善恶是从动机判断还是从效果判断)?与此相关,它是一种手段善还是目的善?科技在什么情况下起到了行善的功能?善在这里是一种“内在用法”还是一种“工具性用法”?还有,科技能否成为一种公共善、一种普遍善我们常常看到信念分歧引起道德争论,或者说人是善恶的尺度,那么善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从而科技之善恶是一种客观效应还是主观感受?如法兰克福学派和存在主义均批判科技的恶在于使人的自由丧失,这是一种主观的感受还是客观的状态?是否没有这种感受(例如我并不觉得坐在电视机旁是将我“束缚”在一种技术系统的终端而感到不自由)就没有这种科技恶?从而解决科技恶无非是调适心态?或者说,主客二分是不适于分析科技之善恶的图尔敏认为“善”是根本不能直接感知的性质,那么主体际性是如何影响着对科技善恶的定性或定量的评价的对科技善的含义进行上述的深入分析,无疑可以帮助我们如何更有效地走向科技善。

三.科技的“责任”

责任是“分内应做的事”,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负责'超出简单的‘义务论”或‘要求论”,在伦理学中责任就是行为主体应当做与其角色相应的有利于自然和社会的事和承担有害于自然和社会的后果。作为科技伦理的中心问题,责任必定也应该是科技元伦理需要加以语义分析的对象。可简要地认为,科技活动中的责任就是科技本身所应承担的某种义不容辞的义务,它也可视为科技善恶派生的或必然要涉及的问题:主观上使科技求善是不够的,还必须保证效果上的善;科技伦理中的责任就是要科技主体自觉的担当来实现科技活动的趋善避恶,也就是要从结果、效果、后果上保证科技给人带来的是幸福而不是痛苦。责任伦理学大师尤纳斯指出,由于主体的行为对人和大自然的长远和整体影响很难为人全面了解和预见故存在一种“责任的绝对命令”,它提供了伦理视野的一祌‘新维度”:道德的正确性取决于对长远未来的责任性。

但是科技活动中什么是责任(resporisibility)、什么是科学的责任、什么是技术的责任也是可以分析一番的;而且责任不是笼统的,谁负责,负什么责,还有对谁负责,在不同的语境中使得责任具有了不同的含义。这样的分析既是语言的明晰化,也是责任的细分。只有通过科技元伦理将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和界定,才能在各种责任主体之间形成共识,也才能在科技活动中进一步去实现各种具体的责任。

德国着名技术哲学家汉斯?伦克(HansLenk)认为,责任概念是一个多关系、结构性的概念。对责任的“结构分析”,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对责任加以细化的语义分析或元伦理分析,而对责任的结构分析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需要对科技的动机与效果的不同组合进行分析。科技的善恶在动机上与结果上的可能不一致,此时的责任如何界定?如果说善的科技一定需要善的道德,那么动机上不道德的研究是否只能产生坏的科技结果?例如纳粹的科学家是否导致过好科技?他们发明了神经毒气,也设计过导弹和V2液体燃料火箭,后者是否意味着:坏(不道德)的伦理也可能导致好的科技?从原则上看,即使某些行为结果为善,但只要行为的动机为恶,这样的(科技)行为也是不正当的,但是否就因此而否认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可以造福人类的科技成果?而且,由于行为是否正当常常必须考虑行为具有或可能具有的后果,善的动机并不一定产生好的结果,所以仅从动机上是不能解决对科技的伦理评价的。通过这种元伦理的语义分析后,无疑可以发现科技活动中动机和效果之间的复杂结构状况以及相应的责任问题的复杂状况,由此启示科技伦理需要分别从不同的情况去具体处理这一问题。

对责任的结构分析还需对责任的主体进行结构分析,就是对科学技术活动的所有参与者进行结构分析。“科技主体’既有科学家,也有其他的参与者,由此的相关问题是,出现责任问题后谁来负责?

科学家无疑是科技活动最主要的主体。过去认为科学家具有无限追求真理的权利;传统的义务论者布里奇曼认为科学家不应该对其工作的任何应用负责,因为他们的任务就是发现和发明。可是历史上却发生过一些人们不愿意看到的悲剧。1945年6月16日也就是在美国对日本使用原子弹前夕,原子科学家在给美国战争委员会的报告中称,“过去,科学家可以不对人们如何使用他们的无私的发现负直接责任。现在,我们感到不得不去采取更主动的态度,因为我们在发展核能的研究中所取得的成功充满了危险它远比以往所有发明带来的危险都要大。而且从控制研究往往比控制应用更为实际可行的角度,科学家也负有责任。于是也提出这样的棘手问题:就科学家的最终产物而言,科学家是否或在什么程度上对他的发现负有责任?例如,爱因斯坦发现了质能关系式,他对原子弹的出现及现在人类面临的核威胁上负什么样的责任?

类似地,工程师的责任是什么?泰勒时代曾提出这样的“技术律令”凡是我能够想到的就应该把它制造出来,这在科学技术充满风险的今天显然不再成立。所以邦格提出如下的‘技术律令你应该只设计和帮助完成不会危害公众幸福的工程,应该警告公众反对任何不能满足这些条件的工程。这一律令似乎也适合于工程技术管理者和政治决策者,只需将其中的‘设计”变通为“批准”和“执行'公众在这里也负有责任,如他们对科技的可能结果是否关注、对危险的科技活动是否形成了足够的压力,以及以消费者及用户的身份对科技产品形成什么消费指向,这就是科学技术责任的社会建构,从个人责任日益走向集体责任、人类责任、制度的和组织的责任等。此外,技术的风险社会中、在不可预测的情况下,科技的后果谁的责任?这将形成责任主体与责任背景之间的复杂结构,使得“责任主体’的语义在不同的语境下呈现出不同的解释。

此外还应有责任对象的结构分析,这就是科技活动究竟应该对谁负责?是对雇主负责还是对社会负责?由于对社会的责任主要是通过自己的具体职业去体现的,那么如果雇主的目标和社会的目标不一致时,或者无法判断雇主的目标与社会的目标是否一致时,科学家和工程师如何去确立自己的责任对象,即如何看待自己的工作?这种责任对象的分析也是一种利益结构的分析。例如从总体上倡导科技要为人带来利益,而具体化后就要问究竟给什么人带来利益?为雇主、为自己还是为用户?理想的情况是“多方共赢”,这在利益不冲突时可以实现,但利益冲突时如何整合?例如,当一项科技活动的政治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或为某些人带来利益而给另一些人带来损害时,科学家和工程师应该服从谁的利益从而对谁负责?在尤纳斯的责任伦理中,在没有舍弃传统伦理道德的前提下,倡导要对技术的行为负责、对人类的长远未来负责、对人类的整体行为负责,这无疑是一种理想的责任状态,它所导致的有可能是最理想或最优的帕累托改进,它要求无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当然我们也可以对“增加利益”进行适度的“语义扩张”,使其既可以指经济利益,也可以是精神利益,于是对科技的利益效果可以进行跨领域比较,如自愿者、捐助者所进行的慈善活动中,虽然付出了物质利益但却获得了精神的满足;这种跨维度的视界融合用来分析科技活动中的利益责任时,就需要看到,当某项科技活动需要一部分人在物质利益上有所付出时,如果他们可以在精神上得到满足,也可视为一种利益整合的方式。

总之,过去我们以为非常清楚的“责任”问题,其实经过元伦理的分析后,发现其中存在许多丰富的含义,提醒我们需要仔细应对。

四.科技的“公正”

伦理学(以及政治哲学)中处于中心位置的又一个概念是“公正”,如同亚里士多德所说,“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191它和我们前述所讨论的范畴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如果科技(主体)负有造福人类的责任,就必然牵涉到科技在目标上和机会上公正的问题,尤其是有功利性和价值偏向的研发活动必然要碰到这个问题;分析这个问题也是探讨科技善的最大化的可能性,即尽可能导向利益获取的帕累托改进。对此,从科技元伦理的角度就需要搞清楚:不同语境中的公正与不公正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科技追求的是什么意义上的公正?如果不能获得一种普遍的终极的公正时,如果在追求公平与效益上发生冲突时,科技伦理应寻什么原则处理这些问题?

从一般的层次上,如果将公正理解为“各得其所或得其所应得”,则在科技伦理上至少可以区分出科技目标上的公正问题与科技活动机会上的公正问题两个不同的维度。

科技目标和效果的公正问题,表现为选题、发明、设计、建造等等研发中的公正问题,即科技活动之内容与服务对象的公正:如一些国家在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时,反复强调“要让每一个人从中得到好处”,特别是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这就是力求科技成果一视同仁地普遍为善的公正效果。

但是,当出现科技成果特别地偏向于为某一(些)群体服务时,就出现了科技目标或效果的不公正问题。按照埃吕尔的观点,技术的后果与影响是内在于技术的,他们被设计在技术之中,而不管设计者是否完全意识到它。温纳则认为,技术一开始设计时就是有专门意图的,特定的技术设施或系统的发明、设计和组织特性提供了一种在给定的政治体系里确立权力和权威的手段。甚至在一些SST学者看来,像数控机床的发展原来也是有阶级性和政治意图的:就是雇主为了减少对工人阶级的依赖。

于是,在科学技术(被认为)负载价值的情况下,如何做到科技目标的公正?这就需要对实质的和形式的公正、表层的与深层的公正、善意的与恶意不公正、动机上的与效果上不公正、有意的与无意的不公正等等作出区分,尤其是要对效果的不均衡放到具体语境下去评价。因为有时候科技效果的‘不公正”是由自然差异造成的而不是不公正的动机造成的,只要有人群的差异,就会有技术效果施加于人时的效果差异,如青霉素对有的人很有效,对有的人效果不大,而有的人还会有过敏甚至致命反应而不能使用,不能据此认为弗莱明发明它时就怀有对过敏者的歧视的不公正的意图。发明和设计的动机尽管有的带着偏向,但也不排除有的是不偏不倚的。许多的发明是针对生产或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的,其直接的动机是解决这些问题,如瓦特发明蒸汽机就是为了解决机器的动力不足和不便的问题,并不是为了给资本家提供更强大的剥削工具,其成为这样的工具是由于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下使用所造成的。可见,即使有科学技术在效果上有不公正性存在,也不能完全据此认为动机的不公正。另外,动机和效果的不公正性上也是具有不同“性质”的:动机上的不公正性是有意的,而效果上的不公正性有时是无意的,前者可以说是一种内在的不公正性,后者至多是一种外在的不公正性。通过这样的元伦理分析可知,科技伦理的公正原则至少要求避免因动机上的恶意导致的不公正及其加剧;即使对利益驱动和竞争机制所决定的必要的手段性或外在的不公正也要通过道德和制度的力量将其调控在适度的范围。

科技机会的公正主要是科技活动本身进行过程中的公正问题,尤其表现为科技资源分配的平等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知识日益显示出一种权力和能力的特征,所以争夺科技资源成为一个日趋激烈的领域。消除这种竞争性的争夺而实行科技资源的平均分配肯定是不合理的,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但如果按能力分配,一是对能力的评价会引起歧义,不能形成公认的公正分配;二是有可能引起马太效应,导致资源占有上越来越大的鸿沟。所以尽管各国都十分重视科技资源的公平分配,但它仍然是招致最多非议的问题。

如果加以元伦理的语义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看到,即使追求科技资源分配的平等,也有一个“完全平等”还是“比例平等”的问题。每个人一生下来便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这是‘完全平等”的公正原则;但每个人因其具体贡献的不平等又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人们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与自己所做出的具体贡献的不平等的比例应该完全平等,这是“比例平等”的公正原则。每一个人都可以去作科研——基本权利上的完全平等;但只有科研能力强的人才能得到更多的资源从而更好地做科研——非基本权力的比例平等。

在对公正的这种元伦理的分析中,还要注意在“公正”的口号下在表层的公正下掩盖的深层的不公正,如为消除资源的垄断而导致新的垄断;表面公平的举措却为新的不公平提供来源。如e—Science作为一种新型、信息化的科研方式,是高性能计算机、数据源、因特网三种技术的有机组合和发展,它具有高性能、一体化、知识生产、资源共享、异地协同工作等优点。由于可以共享数据库,能够方便地共享广域分布的大规模计算能力、存储能力和科学仪器的支持,就能够方便地获得和使用大量的科学数据与世界各地的科学研究人员进行实时地交流,通过它解决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科学发展的不平衡,可以调动全世界更多的科学家发挥其聪明才智为科学的进步贡献力量。这些都在表层上为科技人员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但在深层中则可能并不如此,无论是作为群体还是作为一个个体的科技工作者,能否登上e—Science的研究平台,既取决于海量的科研数据是否开放,也取决于他(们)是否有相应的设备获取这些信息,如果数据库为有偿使用,无疑会导致许多人因为无力支付使用费而无法进入,所以科学数据的共享(表面上的平等)对于那些无法接触到相应设备的科学家来说无异于画饼充饥,造成科学家在信息上“贫富差别”的加剧,导致实际或效果上的新的不平等。

总之,科技元伦理在这里提出经语义分析后产生的问题,交由科技伦理去实践性地探讨规范。这也体现了两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紧密的关联和不断过渡的关系。

五.科技的“代价”

求利避害是人的本能,科技应该也是出于这样的本能。利是一种善,善是幸福,幸福是喜欢维持下去的状态,但维持幸福常常是需要付出代价的,科技给人带来幸福时也不例外,如科技给人带来物质巨量的物质财富时所付出的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危机等等代价。

采取元伦理的立场,我们首先需要从起点上分析“代价”的含义是什么。如果视其为“获取目的而必要的付出”,常常还是“不合目的的付出”,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目的”的含义从而科技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尤其是科技的终极目的是什么?是人类的整体性幸福吗?如果是,为什么科技越发展,并未使人感到更加幸福(例如现代人并不比过去的人有更多的幸福感)?两者为什么并不成正比?在这里又涉及到“幸福”与‘幸福感”的问题。科技的发展似乎只是增加了人的客观‘幸福”,例如消除许多具有客观指度的痛苦:饥饿、疾病、伤害、短寿等)但并不能增加人的主观的“幸福感”,所以对科技的批判多出现在科技发达国家,所批判的内容也是科技对人的精神世界的损害。

从科技元伦理的角度我们还要碰到这样一个语言分析的问题:科技的“代价”是个褒义词还是贬义词抑或中性词?当我们认为科技需要付出代价时,是对科技的肯定还是否定?于是,科技之“代价”反身修饰科技时,是对科技进行的一种什么价值评价?我们对于代价的评价通常要和科技带来的收益加以量上的比较,如果收益大于代价,就对某项科技持肯定态度,反之则持否定的态度,这是同质内的量的分析。如生病时服用某种有副作用的药物,就是同质地比较药物的副作用大还是不服药时病痛对人的徤康的损失更大。

问题是对科技的收益与代价的比较常常是不同质地进行的,从而是不可“计算”的。此时,人们对代价的评价在不同的标准下就会大相径庭:例如通常认为科技使我们物质上收益而道德上付出代价,这对于道德至上论来说无疑是不能容忍的,因此也就成为科技受到批判的重要原因。但对于追求物质利益或经济发展的人群来说,这并不构成比不发展更大的危害,它恰恰是科技与社会“进步”的标志。

不仅有这种物质和精神之间的异质比较,还有物质与物质之间的异质比较,由于其可比性的难以认同,常常也导致对科技代价之评价的莫衷一是。如科技使人在经济上受益后在环境上付出的代价,究竟是一种“必要的代价”、“可以弥补的代价’还是“不可弥补的代价”以至于“致毁性的代价”?再就是科技使人物质获益而安全上付出代价,如原子能的使用使人类在能源上的获益而在安全上面临的空前威胁——核事故与核冬天等等;或者说物质获益,而风险增加,如克隆人、基因增强等等。所以尤那斯认为科学技术是人类社会的集体冒险活动,甚至是场后果莫测的赌注。此时“冒险者”和“谨慎者”、“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之间就可能形成不同的评价,它甚至还根植于我们对“人性”的看法和解释,如果人性是开放的,科技冒险就是值得的,不过是无数种冒险(如经济冒险、政治冒险等等)中的一种;而如果稍微谨慎一些,就必须要考虑赢与输以及成本与回报的比例问题,在事关大局的问题上就不能孤注一掷。因此对这些根基性语词和现象的不同解释和修辞会导致人们对科技的代价采取不同的态度,今天我们看到的大量争论就是因此而展开的。

伦理学及工程伦理学的含义范文5

关键词:伦理经营 核心竞争力 人性理论 帕雷托最优

问题和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传统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增加其经营成本,这些成本必须或是以高价转嫁给消费者,或是通过较低的边际利润由股东承担,企业是单纯的经济组织。70年代前后,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议仍然存在,出现了以M·弗里德曼为代表的利润学派,主张利润先于伦理,以P·弗兰奇为代表的伦理学派主张伦理先于利润,而以S·塞迪为代表的调和派则主张企业的权利范畴和义务范畴中同时包含利润目标和伦理目标。20世纪80年代,大多数学者认为企业的责任应该包括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现在,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企业与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社会为企业的运作确立一定的游戏规划,公司经营者不再是只对股东负责,还要顾及其各种行为的社会影响,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此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以及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人们对生活的期望值也不断提高,消费由产品消费为主转为服务消费为主,社会进入一个追求生活质量的时代。相应地,公众对企业就会提出更高的期望。反伦理经营的企业遭到了公众的极力反对和谴责,公众通过一定的方式回击企业,对企业的发展乃至生存造成威胁,从而迫使企业逐渐形成伦理经营的观念,即企业在实现其谋求赢利的组织目标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符合道德规范,不应以法律和伦理道德为代价去牟取利润,现代企业应履行社会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妥善协调内部成员之间以及本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包括合作企业?消费者?社区和公众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实现赢利性和道德性的统一。

由此可见,企业伦理经营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过程,许多研究者从实证的角度阐明了企业反伦理经营行为对企业和社会的危害,反证企业必须合伦理经营。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却仍然大量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垄断价格、不讲信誉、虚假广告、假冒伪劣、行贿受贿、欺诈交易?偷盗商业秘密?非法政治捐款、污染环境等企业反伦理经营行为。企业远远没有树立伦理经营的理念,因此,有关企业伦理经营的理论解释问题的研究关系到企业伦理研究和对企业提出伦理经营要求的合法性,是减少乃至杜绝企业反伦理经营行为的重要课题,此问题如不解决,从微观上讲,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宏观上讲,不能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的规范,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以及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企业伦理经营的理论解释

核心竞争力理论的解释

核心竞争力(core competence)是1990年由美国学者普拉哈拉德(C.K.Prahalad)和哈默(G.Hamel)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公司的核心能力》论文中提出的,他们认为核心能力是组织中的积累性学说,特别是关于如何协调不同的生产技能和有机结合多种技术流派的学识,核心能力是企业长期积累且独自拥有的、其他竞争对手难以模仿或学习的能力,是一种难以编码的隐含类知识(tacit knowledge),能为企业创造长期性的市场价值和竞争主动权。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要素,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取决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本质是一种超越竞争对手的能力,它必须在产品市场上有竞争优势和价值,他人难以复制和效仿,是企业自身具备和独有的,不能轻易为其他的能力所取代的能力。美国著名企业文化专家沙因在《企业文化生存指南》一书中指出:大量案例证明,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企业文化再造是推动企业前进的源动力,企业文化是核心竞争力。1992年,哈佛商学院的约翰·P·科特教授和同事詹姆斯·L·核斯克特教授合著的《企业文化与经营业绩》一书,总结了他们从1987年到1991年对美国22个行业72家公司的调查研究成果,证明企业文化对企业的长期经营业绩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并预言在近10年内,企业文化将成为决定企业兴衰的关键因素。IBM咨询公司也曾在1993年到1995年对《财富》500家大型企业的37家进行了认真调查,结果显示,企业文化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运作和成功。企业管理理论发展到现在,也特别重视企业文化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学者们研究时发现众多成功企业都拥有一种隐藏在表面下的无形的东西,它使得全体员工团结一致,可以规范每个成员的行为,使人的潜能得以充分的挖掘,使企业充满活力和凝聚力并长久不衰,经济学家们把它称作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具有独特性,是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步积累、提炼出来的,任何企业无法模仿,它可使企业对市场变化做出快速反应,及时调整自己适应新的环境,从而进行创新和发展。因此,企业文化符合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特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动力。

企业伦理(Business Ethics or Management Ethics)发端于美国,到70年展成一门新的独立的学科,并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飞速发展。企业伦理是关于企业及其成员行为的规范以及关于怎样正确处理企业及其成员与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主、员工、顾客、供应商、竞争者、政府、社区等)关系的规范。企业伦理与企业文化关系密切,企业文化包含的内容要比企业伦理广泛丰富得多,它不仅包括精神的东西,如企业哲学、企业精神、企业价值观等,还包括物质的东西,如企业行为规范等。但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企业价值观,它是企业员工所拥有的共同信念和判断是非的标准以及调节行为及企业内外关系的规范,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价值观实际上也就是企业的伦理价值取向,企业价值观的核心是企业伦理观,它决定企业文化的道德倾向,决定了管理人员决策的伦理性,决定了企业处理与内外各种利益相关者关系时的价值取向。因此,企业伦理是企业文化的核心。由此看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取决于企业是否有伦理观,如果企业讲伦理、讲道德,就会赢得利益相关者的信任、支持和参与,与他们建立起牢固的关系。因此,企业伦理有助于企业享有良好的商誉,提高其社会地位,有助于企业取得和维持杰出的组织业绩并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伦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不竭之源。

人性理论的解释

人性是在现实生活和活动中所特有的人的本质规定性,人性理论则指在科学理论中关于对人的本质特征和共有的行为模式的设定。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理论认为“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体现的是人类利己主义的本质。泰罗((Frederick Winslon Taylor)、法约尔(Jenry Fayol)和韦伯(Max Weber)等古典管理学家的理论是以“经济人”(Economic Man)的人性假设为基础,管理学家麦格雷戈(Douglas Mcgregor)最早将“经济人”的思想概括在X理论之中。该理论把人看作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手段,针对天性好逸恶劳、缺乏进取心、不愿承担责任的工人,管理者应进行严密控制和监督,通过满足人的经济方面的需要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生产率。这种管理模式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物质利益关系,忽视了人的主动性和创新性。“社会人”(Social Man)概念是由美国管理学家梅约(Elton Mayo)通过“霍桑试验”首先提出的,他发现工作条件和报酬并不是影响劳动生产率的首要原因,人们有获得友情、安全感、归属感和尊重感等社会心理方面的需求。管理者必须注意从社会心理方面提高人的满足度,从而提高士气和劳动生产率。社会人的实质是试图在管理中建立一种比较和谐的人伦关系,它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提出了民主、平等等问题,具有较大的伦理意义。“自我实现人”(Self-Actualizing)最初是由美国著名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来的,麦格雷戈基于马斯洛的理论,针对X理论对人性的设定,提出了Y理论。该理论认为人性本善,管理者应给被管理者更多的自由,鼓励他们发挥创造性,通过工作本身的挑战性引起满足来激励员工。Y理论力图建立一种能使人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的人伦关系,这种人伦关系又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复杂人”(Complex man)是薛恩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认为人是一个复杂的存在,其需要是多层次并相互交错的,每个人的需要随着其发展与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日美籍学者威廉大内(W.G.Duchi)在其代表作《Z理论》中,提出了与复杂人相对应的权变管理模式,管理者应权宜应变,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不同的管理对象采取不同的措施,该理论体现的是对组织中人伦关系的高度重视及其强烈的伦理学色彩。

从以上人性理论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人性假设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重视人性,这其实就是一种伦理观,企业行为的目标是一个多向交叉的组合系统,满足人(包括内部人和外部人)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和经济利益以及精神需要和道德利益)是企业行为的意义和目标。为此,企业必须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到人类的一切活动归根到底是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人不只是手段而且也是目的,最重要的是尊重人的尊严、权利、价值和愿望。这就要求企业经营时必须遵循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伦理原则,正确处理与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之间的关系,创造人道化的、充满人性关怀的和谐工作环境,使自己成为一个高质量的道德共同体,让员工在约束得力、激励高效的环境中为与企业一致的奋斗目标而努力。

制度经济学的解释

新制度经济学在对新古典经济学的三个基本假设-理性行为、完全信息和最大化假设修正的基础上,确定了有界理性、信息不完全、一定条件下的最大化的假设。“有界理性”是197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西蒙提出的,该假设认为人受自身理性能力的限制。新制度经济学家秉承了西蒙的“有限理性”学说,如威廉姆森就认为人的行为特征存在着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的倾向。市场上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价格分散性和质量差异性的特点,居民和厂商在寻找方面存在着搜寻成本,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资金约束下,有限理性的居民和厂商所掌握的信息必然不完全,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正如冯·诺伊曼和奥斯卡·摩根斯坦的博弈论,以及信息经济学家施蒂格列兹和莫里斯、格雷斯曼的分析所认为的那样,人类行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由于人总是要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同时由于认知能力有限,只要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利益的不一致,交易过程就有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和市场上“逆向选择”的可能,企业失信和欺诈等反伦理行为就具备了存在的空间。

1993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美国经济学家诺思(Douglas C. North)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是定义人类交往的人为的约束。”在诺思看来,制度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强制力来约束人的行为,“如果没有约束,我们便置身于霍布斯丛林而不可能有文明”以此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交易后果的不确定性,帮助交易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减少交易费用。

制度既包括法律、政府法令、公司章程、商业合同等正式制度,也包括习俗、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那些对人的行为的不成文限制,是与法律等正式制度相对的概念。法律、合同等正式制度不可能穷尽人的行为,因此无法对人的任何可能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定,即使是在最发达的西方国家,正式的、法律化的制度也只是限制人们选择的一小部分规则。此外,正式制度的充分制定和执行是要花费成本的,当成本大于收益时,就会出现制度结构不完全和无效率。如阿尔钦(Armen A. Alchian)和德姆塞茨(H. Demsetz)的合约理论提出,为了保证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实现,人们选择了契约来界定契约双方的责任与权利,但是,受企业内外部市场中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制约,在签订各种契约的过程中往往暗含许多缺陷,履约过程同样也是不断变化的,会给已定的契约造成更多的不完善,使通过契约所确定的责任和权利的边界变得模糊,造成“契约”失灵。任何有限理性、具有机会主义本质的一方都有可能采取“搭便车”来缩小自己的责任而扩大自己的权利,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使对方的利益流失。因此,仅仅通过契约等正式制度来界定权利和责任是远远不够的,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有助于弥补规章制度的不足,克服其局限性,强化正式制度的执行。诺斯说:“一个社会的健全的伦理道德准则是使社会稳定、经济制度富有活力的粘合剂。”他认为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对企业来说,仅仅凭借内部的各种正式制度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样要通过伦理和道德的非正式制度力量,诉诸人的义务感和良心,对人员的行为施加强有力的约束和调节,克服“搭便车”问题以使企业得到稳定,使企业与内外公众、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生态环境之间建立一种主动的互动责任关系。

伦理学及工程伦理学的含义范文6

【关键词】翻译 伦理 科技 规范

过去阶段,由于科技类文献用到的专业术语和新概念术语特别之多,导致翻译人员往往不能准确翻译出原文术语所表达的概念,或是读者很难理解译文表达的含义。这种背景下,建立一个系统的科技翻译规范已成必然趋势。本文基于翻译职业伦理视角对科技翻译规范进行了相应看法,并提出了几点自我看法,以便他人参考。

一、翻译伦理概述

伦理是指人类社会的道德行为规范,作用于翻译行业,就指的是翻译职责道德规范。它用于约束翻译工作者的行为,使翻译工作是基于客观及公正的基础之上。具体可总结为以下几点:1.翻译后的文章要准确无误的表达原文含义,不允许出现文意上的偏差,即使是稍微夸大原文句意,那也属于违背翻译伦理的行为。2.翻译工作属于服务行为,所以翻译伦理中也包括服务伦理理念。3.翻译工作是基于语言及文化不相同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所以它的伦理也包含语言文化的交流。4.职业道德伦理,该伦理是基于翻译职业的道德,如没经过客户同意不允许把原文或翻译文给其他人借阅。总之,翻译伦理是翻译职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科技翻译标准

虽然现今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全面的科技翻译标准,但基于翻译职业伦理视角来观察科技翻译,并结合过去阶段中科技翻译实践活动,可以把科技翻译标准总结为以下几点:1.翻译要准确无误的表达出原文表达的含义,在语句逻辑上也要和原文一致,尤其是科技概念上,不能和原文存在偏差。2.简单明了,在不影响翻译文意思的情况下尽量不要代入过多的修饰词,尤其是原文没有提到的修饰词。3.翻译文要符合一定规范。如不同国家的科技术语也有很多不相同之处,在翻译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国际标准来,如果按照的是国家标准,应该注明。

三、翻译职业伦理视角下科技翻译规范性研究

1.遵循单义性原则。单义性原则指的是在科技翻译过程中,对应某一概念的只能用一种术语来表达,并且一个术语也只能是单单表达一种概念。科技翻译遵循这种原则可有效避免对原文概念错误表达或模糊表达。一方面,在翻译含义量比较多的词汇时,必须要结合翻译文的专业领域。如carrier一词,就有几种译名,如搬运工、递送员。但出现在不同专业或不同词汇中,表达的含义完全不同。医学方面,这一词汇就表达带菌体的意思。再如bearing一词,普通生活中指的是方位的意思,而作用于机械专业中,就表达轴承。所以,翻译过程中需要着重注意译文专业。另一方面,在同种专业的译文中,某一词汇翻译来的译名也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如horn,在同一专业中,即可以表达喇叭,又可以表达号角。但词汇译名的统一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在科技翻译中,想要观察单义性原则还需要所有科技翻译人员的共同努力。

总之,科技翻译遵循单义性原则,需要使译文属于概念和原文属于概念表示同一种含义,及在概念上的对等。翻译人员必须客观的对原文专业概念有着清楚地认知,了解概念所表达的含义。在翻译完成之后,还要把翻译术语和原文术语进行对比,再确认不存在偏差之后,才算完成该术语的翻译。

2.遵循简洁性原则。遵循简洁性原则是科技翻译的规范之一。一方面,翻译用词不宜太过复杂,复杂的语言形式会加大读者对文章的理解。本身科技文献的目的是传输科技知识,而并非是要求读者去欣赏该文献,所以,在准确无误的表达文献概念的前提下,应该尽可能的使用简单明了的词汇,从而避免读者曲解文章含义或阅读困难。另一方面,在把科技文献翻译成汉语的时候,可根据我国汉语用词习惯以及构词方式,把原文中很长的科技术语给转化为能够被读者理解的简单汉式术语,从而方便读者阅读。

3.遵循规范性原则。科技翻译还需要遵循规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指的是在翻译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国际、国家的翻译规范,不能凭借翻译人员的主观意识来进行翻译。如在出现科技新概念术语时,并且这个外文术语表达的概念在国内还没有固定的词组表达,就需要翻译人员参考本国的汉语构词规范以及国际上统一遵循的命名规范来进行构词。这种翻译成果就不会影响对原文概念的传达,并符合我国汉语的用词习惯。如在翻译Greenhouse effect一词时,有些翻译人员则会翻译成温室影响,而符合我国汉语结构和用词习惯的规范翻译应该是温室效应。再如 parttime researcher,如果不按照汉语习惯和构词特点,就会翻译成部分时间研究员,而正确翻译应该为兼职研究员。

四、总结

想要改善过去阶段中科技翻译不准确、不清晰等问题,就必须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全面的科技翻译规范。科技翻译和其他类型的翻译大致相同,所以翻译伦理也适用于科技翻译中。基于翻译伦理视角,科技翻译应该遵循单义性、简洁性、规范性这三个原则。只有遵循这几点原则,才能使翻译人员准确无误的把原文所表达的含义、概念翻译出来,并使读者轻松的读懂文章内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