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基本原理范例6篇

伦理学基本原理

伦理学基本原理范文1

关键词: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三生教育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8-0161-01

1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应该遵守的最主要的、基本的道德原则,它以人们应该遵守的一些基本价值为基础。根据国内外人们关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以及人们的生命伦理实践,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影响较大的还是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丘卓斯提出的“四原则”说,即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

(1)尊重自主原则。

尊重自主原则表示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的尊重,其中包涵知情同意原则、隐私权等内容。自主原则强调患者和受试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力,认为施以他们的任何措施和行为,都应作真实全面的说明,由他们自主作出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原则上必须尊重。尊重原则指尊重一个有自主能力的个体,对于大多数智力正常的成年人,自由他们自己行使,当然也承认了该个体拥有了基于个人的价值信念而作出自己的选择,作出选择并采取行动的权力。对于缺乏自主能力的人,如儿童、精神病患者等其自受监护人的保护,但监护人也要对患者负责地采取自己的行为选择。只有最大限度的尊重患者权力的时候,这个时候才能够发挥患者的主观能动性,并以积极的精神状态配合各种治疗,取得良好的效果。

(2)不伤害原则。

什么是伤害?在生物医学中,伤害主要指身体上的伤害,包括疼痛和痛苦、残疾和死亡,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其他损害,如经济上的损失。不伤害的义务包括有意伤害和伤害的风险。风险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可能发生的伤害,伤害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实际发生的伤害。不伤害原则主要内容是个人的行为不应该对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物质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伤害。物质上的伤害比如其他患者身体的疼痛、功能的损伤以及其他患者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医务人员必须注重病人的健康、关切病人病情变化,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努力防止和避免各种因为不必要所带来的风险,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采取“两权相重取其轻”的原则。同时也要防止患者给其他人所带来的任何伤害,在医疗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最大程度降低患者自身以及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3)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比伤害原则适用的范围更广泛,不仅要求预防和避免伤害,而且要求医务人员应采取积极的行为帮助患者增进自身的合法利益。有利原则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道德义务,是一种帮助他人以促进他人利益的义务。有利原则分为积极有利原则和效用原则。积极有利原则要求对患者确实有利,包括阻止、去除以及增进人类福祉。生命伦理学不仅要求从病人的生命角度确定自己的道德观念,而且要考虑生命的价值和社会意义。也就是要求把患者的生命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起来,既要利于患者自身的利益,同时也不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伤害。

(4)公正原则。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生命伦理学中的公正原则主要是指医疗保健资源的公正分配,要求每一位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不能因为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性别、民族、职业、地位、信仰、党派、肤色、血缘和国籍等条件而有所不同,在做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但是由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满足每个患者的需要,这时候在利用医疗资源方面就可能会发生冲突,如果一个患者使用资源越多,必然影响到其他患者的治疗效果。因此,在生命伦理学研究的过程当中,广泛的涉及到医疗资源如何分配的问题。分配医疗资源应遵循公正的原则,使每一个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具体就是要求医疗资源的分配具有公益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2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以生命教育、生存教育和生活教育为内容的三生教育,其核心价值是生命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有着一致性。人的生命不仅是创造一切社会价值的前提,也是人类进步的前提。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不仅是“三生教育”的基本价值导向,同时也是深入实施“三生教育”提供了参考标准。

(1) 尊重自主原则与“三生教育”。

尊重自主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教育者使受教育者认识到人与人之间要彼此尊重生命的自主性,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利。人无论就肉体生命的求生意志还是心灵上的情感依恋、理智领悟而言,都深深地执着于生命、执着于生活。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生命的权利,轻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三生教育”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它不仅强调单个人的发展,更强调个体生命和人类生命,种生命和类生命的整体发展。理解生命的本质,把握生活的规律,挖掘生存的本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既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力,不干涉他人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2) 不伤害原则与“三生教育”。

不伤害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教育者通过教育使得受教育者减少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肉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对他人生命的敬重也是对自己生命的敬重,求生欲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求生欲也是自爱在自己生命方面的表现,是对自己生命的爱,是对生命自我的爱。因此。在现今教育的过程当中教育者要运用恰当的方法使得受教育者能够减少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肉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同时要减少和制止对他人生活的干涉和阻碍他人生存发展道路的行为。那种“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的想法和行为都是严重的干扰了别人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我们既倡导自己能够得到全面协调发展,同时也要尊重其他人的发展。如果以牺牲他人的生存、生活、生命为手段来博得自己的发展,这种行为我们是坚决反对和制止的。

(3) 公正原则与“三生教育”。

公正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通过教育使得受教育者,特别是国家政策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能够充分认识 到生命公平的重要性,并在政策制定与执行中能够真正实现不同生命个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不同生命个体价值的平等、不同生命个体的发展机会平等。“三生教育”就是要通过生命教育、生活教育、生存教育帮助受教育者确立正确的生命观、生活观、生存观。在现实的生活中,很多人的个体生命权利、生命价值和发展机会都受到各种因素的阻碍,不能够得到充分而自由的实现。人类历史的发展都是基于生命个体的价值实现、生命个体权利的尊重以及个体生命发展机会的均等,这也是人的发展程度和自由程度的一个重要表征,同时也是个体生命价值实现的重要表现。

参考文献

[1]章海山,张建如.伦理学引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沈铭贤.生命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0).

[3]翟晓梅,邱仁宗.生命伦理学导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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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中之.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6).

[5]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6]魏英敏.新伦理学教程(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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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基本原理范文2

一、医学检验的伦理审视

现代医疗技术是现代技术之一种,它以独特的具身性令现代科学技术中的权力意志得以呈现。在那里技术在“如群山一般聚集”的力之运作,使人的生命成为被订造的对象。当人被置身于现代医院这座“生命维修厂”去被修理时,一个哲学问题呼之欲出了:人是谁?现代医疗技术对人文价值的剥蚀,体现在生命科技进入医疗所产生的医疗技术的实践效应。“还医学以人道”是抗击价值剥蚀的基本原则。[3]现代医学检验的发展同样面对这样的哲学诘问。医学检验作为医学技术的一种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同时,又与受检者的身心健康息息相关,具有典型的社会服务效应。它在功能上缓解病情、解除痛苦和增加人类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权利-责任”关系的重新界定。医学伦理为医学检验中的这一诘问提供了一个多维的审视路径,可以为各个主体提供基本的思維和实践路径。医学伦理是指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应该遵守的主要的、基本的道德原则和体系,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在不同时期因受不同的经济发展、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影响而有不同的叙述。1998年,比彻姆·查尔瑞斯在《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书中提出了不伤害、有利、公正和自主性四原则,为世人所普遍接受并遵循。[4]检验医学以这个四个伦理原则为维度进行审视,可以较好地呈现检验医学的医学整体图景。

(一)不伤害原则

比彻姆·查尔瑞斯认为,不伤害是指在医学诊治和实验过程中,医务人员和研究者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或对研究对象进行研究过程中,应从动机和结果上对患者和实验对象造成实际或潜在的感情、心理和身体的伤害,包括不可杀害在内。检验医学坚持不伤害原则,首先医务人员要做好与受检者及其家属的沟通,系统而准确的告知检验的流程与潜在风险,并将检验前的沟通作为一项基本的义务与责任;其次,在检验过程中,严格监控检验流程规范程序,保证检验质量,例如,检验科应制定原始标本采集手册,其中包括标本的正确采集和患者恰当的准备等,使负责采集原始标本的人员方便获得这些资料;再次,检验医务人员要做到经济性原则,合理安排检验项目,避免有损患者经济利益的检查项目。

(二)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又称为行善原则,是一个基于患者的主观原则,主要是指医疗活动要给患者带来最大收益,将患者健康放在首位。“妙手仁心,医者大爱”便是这一原则的集中体现和表述。首先,检验医学要做到合理确定采集标本量,并建立完整而有效的标准周转周期,实现标本数量与标本质量的动态平衡;其次,建立检验废弃物的合规处置程序,按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规定,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最大限度保证检验环境有利于受检者的健康权益保护;再次,保护受检者的隐私,规范检验通知单的告知管理程序,检验科应安排工作人员管理报告单,并按唯一识别码发放。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一种基于检验医学宏观上的权力配置能力的标准,强调应坚持普惠性的检验体系,保证患者平等的检验权利的实现。首先,检验医学作为医疗活动中最基本、最基础的治疗预备环节,在医改中要坚持普惠性标准,降低检验费用,更好地服务于患者,使患者更好、更便利、更经济进行检验;其次,医学检验作为医学研究的基础数据服务提供者,需要客观准确的提供检验数据,坚决杜绝检验数据弄虚作假;再次,医学检验作为医院的服务窗口,需要坚持平等的服务理念,公平对待每位受检者,维护医疗检验的秩序性和权威性。

(四)自主性原则

自主性原则是指在医学检验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受检者及其家属的自主决定权。首先,医学检验要做好与受检者的告知工作,保证患者的知情权,详细告知受检者检验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其应用范围,确保受检者有自主的决定权;其次,医学检验过程要充分公开透明,利用互联网保证患者对检验过程的了解,克服检验环节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为检验者自主权提供技术支撑。

二、医学检验的伦理体系构建

医学检验医学伦理是医学检验哲学诘问的一个回答路径,也是检验医学发展的道德保障,使检验医学在技术发展与道德自律中间实现均衡发展,避免技术所带来的“异化”。就目前而言,医学检验亟待建立医学伦理体系的构建,为医学检验的合规性和合道德性提供制度性支撑。

(一)建立医学检验伦理办公室

现阶段,医学检验伦理建设最优化的选择就是建立医学检验伦理办公室,在医院伦理办公室指导下工作,具体负责医学检验的检验、科研等医疗活动的伦理审查工作。医学检验在医院工作中分布广泛,且人员众多,承担者日常检验任务和为科研等医疗创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非常有必要建立单独的伦理办公室。医学检验伦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医学检验伦理体系的构建、培训和指导医学检验医务工作者具体的伦理操作规程,负责医学检验科研工作的伦理审查准备和审查前置环节。同时,针对加强对医学检验新技术及科研课题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临床新技术及科研课题伦理审查暂行规定》,规范医学检验新技术、新科研的建章立制工作。

(二)构建医学检验医务工作者医学伦理培训

医院和检验科要重视医务工作者医学伦理的培训,建立完善规范的医学伦理培训体系和内容。根据医学检验的技术特点和医疗特性,制定弹性的医学伦理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安排,无缝嵌入医学检验工作之中,做到教学相长、知行合一。同时,瞄准医学检验伦理学前沿,聘请相关专家,系统讲述医学检验伦理的沿革、重要事项及未来发展发现,增强医学检验工作者的伦理意识和伦理责任感,积极而主动地关注医学伦理发展。医院还要坚持“走出去”的培训战略,除了业务培训之外,要分批将医学检验工作者送出去进行相关医学伦理培训,借鉴先进经验,以促进本院医学检验伦理学发展。

(三)营造医院医学检验伦理文化氛围

医学检验伦理是制度,也是一种文化,需要外化于行与内化于心的结合。就本质而言,医学检验伦理是一种医学检验从业者所秉承的一种“仁心仁爱”的医德医风,是一种“从医为民”的价值观和医者的情怀。医院要将医学检验伦理建设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将其视为医院窗口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高度重视医学检验文化氛围的营造和建设。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指向,开展“医学检验伦理之星”评选活动,将检验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内化成各项評选标准,尤其是在“医患沟通和患者知情”上设置高等级的权重,通过评选活动营造一种重伦理、重医德的文化氛围和行为指向。

(四)借助“互联网+”宣传检验医学知识

针对医学检验医务工作者工作节奏快及工作繁复的特点,尤其是医学检验受检者众多,医院要借助互联网进行医学检验的伦理的宣传工作,借助多种形式,用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医学检验医务工作者及受检者普及相关伦理知识。同时,在医院相关网站和APP设置医学检验宣传专题,保证从业者和受检者能够及时了解医学伦理的发展动态,随时随地能够进行相关学习和培训。再者,医院要建立医学检验数据库,为医务人员提供医学研究提供检验数据的大数据分析,更能客观准确和便捷地发挥医学检验的作用。(通讯作者:冉文侠)

参考文献: 

[1] 范丽娟. 医学检验中的伦理原则探讨[J]. 中国卫生产业,2017,(10). 

[2] 严能兵, 吕辉.医学检验中的若干伦理问题及对策[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4):511-512. 

[3] 田海平.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形态及其挑战[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12-29. 

伦理学基本原理范文3

论文摘要: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社会的快速转型和变迁,人类代际关系发生了从未有过的重大变化。代际伦理是当前我国所面临的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对代际伦理的内涵、主要问题、主要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处理代际伦理问题的原则。

一、什么是代际伦理及其主要问题

(一)代际伦理的内涵

所谓代际伦理,就是人类代与代之间伦理关系和伦理规范的总称,是社会伦理关系和伦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代际伦理的主要问题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社会的信息化,社会变革和文化变迁的速度加快,社会代际伦理关系也发生着重大变化,新的社会代际伦理问题涌现。这些变化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下述方两:

1.道德价值观的代沟与沟通问题。

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现代与传统、国内与国外等各种道德价值观被浓缩到同一时空并在同一个平台上相互激荡,他们的相互作用不仅表现在同代的各共同体之间,而且越来越表现在代与代之问。因此,必须分析产生代与代之间道德价值观差异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创造道德价值观代际沟通的条件,建立道德价值观代际沟通的机制,探寻道德价值观代际沟通的规律。

2.现代家庭代际伦理

家庭代际伦理是联结亲子关系的伦理纽带,实现亲子沟通的伦理渠道,进行道德教育的伦理规约。现代社会和家庭结构的变迁,使传统家庭代际伦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经济对原本温情脉脉的家庭代际伦理产生着双重的影响,现代家庭模式的变迁使传统家庭代际伦理规范必须实现现代转换。现代家庭代际伦理应以民主、平等、责任、和谐等为基本原则。

3.可持续发展的代际伦理支持和代际公平问题

可持续发展内在地要求建立与其相适应的代际伦理并以代际伦理作为自身的伦理基础。代际延续性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不可持续性是导致代际冲突的根源之一。因此,发展的可持续性是人类处理代际关系的重要伦理准则。代际伦理从人类代际关系的角度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伦理论证和道德辩护,从而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坚实的伦理基础。代际公平是代际伦理的重要研究对象。随着现代社会公平问题的凸显,公平问题向纵横两个方向展开,横向公平主要指代内公平(横断面和共时态中的不同群体、阶层、民族、国家之间的公平等),纵向公平主要指代际公平(纵截面和历时态的代与代之问的公平)。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对代际公平问题,一是要立足于代内解决,更重要的足要尊重后代的权利,对后代有强烈的道德关怀意识和公平对待意识。

4.全球化背景下的代际伦理

在全球化背景下,代际伦理就像其他文化形式一样,都有一个全球化和民族化的关系问题。对每一种伦文化(如异域伦理文化、传统伦理文化)的价值取向和评价标准,代与代之间因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生存时空和生活经历等等的不同,必然会或多或少表现出代际差异。因此,应该通过文化交流,实现传统伦理文化的代际传承和异域伦理文化的代际整合。

二、研究代际伦理的意义和代际伦理的主要特征

(一)研究代际伦理的意义

我国在社会转型和经济变革的历史时期,上述代际伦理问题在某些方得十分突出。因此,从代际维度和视角来思考和审视2l世纪中国的伦理问题,不仅对于丰富伦理学的学科内容,促进伦学的发展,而且对于建立伦理道德发展和变革的代际机制,揭示伦理道德代际传承的基本规律,达成伦理道德观的代际沟通和理解,探索道德教育的代际路径、方法和模式,实现代际公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具有重要嗍!论和实践意义。

(三)代际伦理的主要特征

1.老年伦理、中年伦理和青年伦理的辩证联结老年伦理、中年伦理和青年伦理是指在场各代的伦理,它们之间具有既相互区别又栩互统一的辩证关系。他们的这种辩证联结关系足代际伦理的突出特征,同时既是代际伦理观照的基本对象,也是代际伦理最基本的分析角度。

2.传统伦理、现实伦理和未来伦理的有机统一如果我们不局限于在场各代的伦理,而是以人类发展的历时文化为背景,把目光投射到更广阔长远的历史时空之中,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人类伦理生活的历史运动就表现为传统伦理、现实伦理和未来伦理的有机统。

3.代际伦理的前现代性、现代性和后现代性旨趣前现代性更注重传统和过去,“前现代性的传统主义中人们失去了现代人所具有的那种对新事物和未来的积极向往。…这正体现了老年伦理和传统伦理的主要特点。现代性强调普遍理性的权威,对确定性的追求和对文化进步的信念,现代性只专注于现在。巾年伦理和现实伦理在基本价值取广上与现代性足基本一致的。后现代性一方面是批判性和解构性的,另一方碰,后现代也是建构性或重构性的。这种后现代性的思维模式和特点深深地渗透进了现代青年伦理之巾并对未来伦理产生长远影响。

三、处理代际伦理问题的基本原则

代际伦理作为一种重要的伦理形态,作为处理人类社会之代际关系的道德规范,与其他伦理形态及其道德规范一样,具有自身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既是代际伦理自身所深刻内蕴的基本原则,并成为构成代际道德规范的出发点,也是代际伦理的一般构建原则。

(一)道义与功利相统一的原则

道义原则的最基本旨趣就足对人的需要、权利等的尊重和捍卫,它以道德具有内在价值或内在善为前提,主张道德目的论,体现__r“人是日的”的对人的终极关怀的价值旨趣道义原则的核心范畴就是公正、平等、权利、人道等体现正当和义务要求的范畴,认为正当独立于并支配善,正义的价值高于并优先于善的价值。

功利原则把人的现实世界视为伦理致思的基点,强调人在道德砥前的主体地位,把个人的幸福、快乐和功利提到十分重要的高度来认识,并赋予功利、幸福、效用以美德和善的意义。功利原则的另一表现是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原则,即最大利益原则。

道义原则对人类后代权利的辩护受到各种责难,而功利原则对这些责难可以提供逻辑上的反驳;同样,功利原则所带来的上述后果又使代际公正受到了困难,而道义原则却通过对代际公正、代际平等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一困难。因此,作为代际伦理的基本原则,道义与功利是应该统一起来的。

(二)和谐与整体相一致的原则

和谐是当今人类礼会所追求的重要日标,并日益凸显力现代伦学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代际和皆是巾的一个重要方。这足因为:

1.由于代际关系在现代社会发生前所未有的新变化,代际火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社会关系,很多学科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越来越关注社会的代际关系,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代际关系的话题也逐渐成为人们经常谈论的话题。

2.在现代社会,代际关系问题日益凸,代际不和谐已成为现代礼会的一个显明事实。比如,现代社会价值观的代际断裂;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对传统代际伦理的冲突在可持续发胜问题上的代际矛盾和冲突等等,可以说都是砚代社会代际关系不和谐的重要表现。正凶为代际不和谐的存在,代际和谐也就应该成为代际伦理的一个基本原则。

代际伦理的和谐原则,是与对“人类整体”概念的全新理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特殊的视角出发,人类整体就不仅包括当代人之间的关系,也不仅包括作为整体而存在的人与一切万物的关系,而且也包括作为整体而存在的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只有在这种人类整体意识才能实现和谐的代际伦理。代际伦理的和谐原则与整体原则是高度一致和相互建构的。设若人类整体意识不关照人类后代,不把人类后代纳入“人类整体”的范畴,要实现人类的和谐是不可能的;同样,设若人类在处理代际关系时忽视代际和谐,要树立完全意义上的人类整体意识也是不可能的。

(三)生存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作为代际伦理的一个基本原则,生存与发展的棚互协调足至关重要的。我们之所以将生存与发展的协调作为代际伦理的一个基本原则,首先是生存与发展的相互关系决定的。

在谈论“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时,人们通常只看到它们统一的一面,即要生存就必须发展,只有通过发展才能解决生存问题,而往往忽略它们对立的一面。生存与发展之所以存在对立,就在与近代资本主义工业化文明所形成的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观。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观虽然在某种程度、某个范嗣解决了本代人满足物质需要层面的生存问题,却在更高程度、更大范围导致了包括价值观在内的人类“生存危机”,特别是导致了人类后代的生存危机,从而造成了发展与生存的对立。

因此要正确地理解和处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关系,就必须将生存与发展协调确立为代际伦理的一个基本原则。而要实现这一基本原则,又应该实现与代际伦理有关的几个转变:

1.从个人本位向类本位的转变。这种从个人卑微向类本位的转变,体现在代际伦理,就有一个如何处理“个人之代”与“类之代”的关系问题。

2.从享乐意识向生存意识的转变。从生存论来看,消费本来是对人的健康生存需要的满足,可是现代社会人的消费却“欲求”挥霍,这无疑将使人类陷入生存和发展的困境。因此,必须提侣适当的、节约型的消费,以提高健康的生存质量为终极目标。

伦理学基本原理范文4

1生命伦理学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

国外对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从学理层面和实践层面看,发展都较为迅速。

从学理层面上看,首先,从宗教的角度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进行伦理上的批判和评价。西方宗教信仰的角度出发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进行回应。

其次,偏重于理论思辨的哲学化解读。对于技术本质的探讨是当代哲学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汉斯约纳斯在《技术、医学与伦理学》一书中所表述的观点,即“哲学伦理学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同新的技术力量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约纳斯提出责任伦理这—概念之后将视角转向了医疗技术领域,在此书中详细的讨论了克隆、优生、基因技术等现代医疗技术面临的伦理问题,并给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再次,偏重于学理讨论的案例研究模式。西方主流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模式是借助于案例讨论、并建立在原则论基础上的一套理论模式。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包括:比彻姆和查尔瑞斯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罗纳德蒙森的《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格里高利彭斯的《医学伦理学经典案例》等。主要的研究机构包括肯尼迪伦理研究所、哈斯汀中心以及各高校的医学人文系科。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期刊包括:医学与哲学、理论医学与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基督教生命伦理学、临床伦理学等。

从实践层面上看,偏重于政策咨询层面的伦理与立法探索。这个维度是生命伦理学诞生之初的主要视角与关注点所在。生命伦理学诞生于20世纪后期的美国,该学科的产生与医疗技术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联。美国是世界上生命伦理学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其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设立了部级别的生命伦理委员会。自1974年成立第一个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以来,相继设立了6个性质相似的委员会,为生物医学技术发展所涉及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提供咨询,也为美国的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价值论争的场所。如小布什建立生命伦理学总统委员会(Presi¬dent7sCouncilonBioethics,PCB)的动因即是解决是否支持干细胞研究这一问题。部级的生命伦理学委员会为当代医疗技术产生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价值论证。同时,正如著名的贝尔蒙三原则是起源于听证制度一样,生命伦理学以及相应的司法判例都得益于生命伦理学委员会的建立。

总体而言,国外对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比较深入,并且是原发的、基于自身文化基础上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而该领域研究最新的趋势是结合自身宗教、文化、种族等差异性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本质进行哲学化的追问与反思。

中国生命伦理学经历了一个生成、发展和深化的过程,纵观30年的发展过程,我国的生命伦理学自其从西方引入起就成为伦理学研究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成果较为丰富和最为活跃的一个学科。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领域已经出现了理论研究、实践研究、政策参与、人才培养等全方位学术建设的高潮,在理论研究方面也基本出现了包括基础理论、具体问题和实践策略研究三位一体的大格局。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即便经历了多年的研究和探索,中国生命伦理学仍然没有进入到成熟的阶段。

1 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挑战

面对国外生命伦理学的迅猛发展势头,反思当下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现状,可以发现当下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1.1 学术理论层面的挑战

早在1979年,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H.TristramEngelhardtJr.)首次访华时,曾敏锐的观察到,中国的医学伦理学缺乏对道德判断、观念和实践进行严格的概念上和分析性的哲学追究。在其旅行报告中,他写下了对中国医学伦理学的初步观感和直率批评。他认为:“在中国,有许多诚挚而专注研究着我们美国毫无疑问属于生命伦理学的各种问题。可是,这些问题在中国并没有激起同样的睿智探究。他们缺乏一种批评和辩论的讨论道德和社会政策的基础,缺乏一种健全的哲学传统质询种种基本的约定,也不对伦理学和科学中各色主张做出根基性证明。”在他看来,这种哲学反思精神素质的缺乏可能根源于:中国人和中国学者对多种不同道德系统的差异性缺乏广泛的体验;不习惯将确立某个单一道德体系的实际需要与通过比较发现不同价值观之间的智识长处区分开来;辩证唯物主义将道德和伦理的沉思从属于经济的力量。

在恩格尔哈特做出以上评论的时候,中国的生命伦理学还处在传统医学伦理学的阶段,对于当时的中国而言,是新兴的学科,理论基础的缺乏是一种无奈的必然。时至今日,中国生命伦理学已有了重要发展,但仍然缺乏形而上的深刻探讨,其理论建构尚缺乏有力的哲学支撑。当然,这种挑战可以细化为以下几个。

首先,在中国,生命伦理学依然被广泛的视为应用伦理学。如果这一理解基于知识和学科分工的必要,强调生命伦理学不直接研究一般的伦理理论和命题,而主要关注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困惑,则未尝不可。不幸的是,当人们强调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伦理学时,这每每成了忽视或逃避生命伦理学哲学反思功能和使命的一个遁词。当代的生命伦理学有着更广阔的内含:生命伦理学应当对人的生命状态进行道德追问;对生命的终极问题进行伦理研究;对生命科学技术进行伦理裁判与反省;对生命、特别是人的生命的本质、价值与意义的道德哲学解读。1然而,以为生命伦理学仅仅是一门应用伦理学,故无须对医疗卫生的道德根基进行批判性和建设性的探索,实际上等于取消了生命伦理学本身。忽视医学伦理学的哲学反思特质,便使之沦为一块没有灵魂的学科。

其次,研究队伍的理论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我国业已形成了一股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热潮,但不少人或者缺乏哲学、伦理学的学习背景或者缺乏必要的医学领域知识的训练,于是在研究生命伦理问题的过程中,要么就事论事,触及不到问题的理论深处,要么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脱离实践,无法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与此相关的现象是:很多医学院校的《生命伦理学》或者《医学伦理学》教材相对陈旧,在深度与广度上都与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相脱节。

第三,诸多学者热衷于研究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相关的热点伦理问题,忽视了对基本理论的探究。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必然引起了很多新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值得重视。但是在关注这些热点问题的同时,我们也不可以忽略对中国生命伦理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而后者的研究基础直接决定着前者的研究水平。徐宗良教授指出,对具体的问题进行伦理判断,在对有关的准则、规范展开争议之际,着重对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和功能本身做一番认真的哲学思考,以及对其建设寻求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是十分必要的。正如美国学者古尔德所言:确定‘‘应该是怎样”的前提条件必须依靠逻辑的连贯性,以及对前提条件存在的原因进行哲学的研究。这就意味着生命伦理学研究者应当对哲学包括生命哲学、道德哲学,甚至神学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梳理出生命伦理学内在的逻辑关系。因此,对生命伦理学理论和原则进行哲学探索并随着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进行理论创新,是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对于中国而言,尤其需要挖掘中国本土传统哲学,如儒释道的生命伦理思想,这关系到中国生命伦理学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1.2 具体实践层面的挑战

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来自于实践的挑战,其成因大致在于对诸多重大生命伦理问题的研究似乎停滞在消化西方生命伦理学研究成果的讨论过程中,如卫生制度改革问题、高新生命科学技术带来的相关问题,乃至当下的临床医患关系问题等等。那些引自西方社会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也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中国影响最大的是比彻姆的‘‘四原则”说。比彻姆等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对西方生命伦理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自从它的第一版问世以来,它已经占据了生命伦理学,成为生命伦理学的主导”。H比彻姆的‘‘四原则”在中国同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中国当下“四原则”已经成为一种伦理思维定势并占有话语权威,它的伦理分析框架被各种教科书、案例集所采纳,并成为临床医生行医的重要伦理指导规范,俨然成为生命伦理学的范本。

不可否认“四原则”的引入有力的促进了中国学术界对于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原则的思考,但是在中国本土语境下,来自西方的比彻姆“四原则”最多只能是一个相对的行动指南,在运用的时候也必须要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有些学者在运用生命伦理学原则解决实践问题的时候,理论和实际问题分析不紧密,或者只是简单的套用。

而纵观医学实践,僵化的原则主义显然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如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农民的基本卫生医疗及医疗保险问题;人口的老龄化问题;艾滋病防治问题;我国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青少年的性教育问题;医疗公正问题等。然而,解决这些实践中的生命伦理难题,医疗制度改革是关键。但是中国的医疗制度能否像西方社会那样完全市场化,市场化后有什么样的伦理后果?这些同样是生命伦理学的议题。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高新生命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在讨论的过程中必然要结合中国的文化语境去分析。中国的脑死亡立法、安乐死合法化的困境在什么地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种形式(人工授精、体外授精、母亲、DNA复制等)在中国能否应用?应用的限度又是什么?在应用的过程中应当有什么样的伦理规约?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应该结合自身的国情,运用本土化的伦理资源积极地去回答这些问题。

2中国生命伦理学发展趋势

挑战迫使中国生命伦理学界越来越注重于提出和思考生命领域中的伦理问题,而不再拘泥于建立某种普遍化的原则。对各个伦理问题的论证也不再只依赖于一个前提,而需考量更多综合因素。中国生命伦理学在发展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趋势。

2.1 本土化意识与全球化视野的互补

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既不可封锁自闭也不可以妄自菲薄,既不可无视全球化的文化浪潮而死守传统的德目,也不可照搬西方的价值系统,实施简单的拿来主义。

当下,中国生命伦理学体系建设可以分为两个方向,即两个层次共同发展:第一个层次,立足于本国具体国情,面向现实的生命伦理问题,构建符合本土道德共同体的普世伦理规范体系,如儒家生命伦理学、道家生活伦理学等,坚守自己的道德信仰,更需要坚守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核心原则,S按照自己的道德信仰去生活;第二个层次,面对全球化趋势,发展程序性的道德规范。以宽容的态度去对待道德异乡人的生活,用本土特色的语言可以表述为“他所不欲,勿施他人”。H西方学者也敏锐的发现“中国在生命伦理学方面坚持正义的道德任务,首先应该重新获得和吸收其自身的文化资源,从而可以通过自己的文化语言重新预设生命伦理学弘扬的意义。”7汉语化的生命伦理学的重新铸造,无疑将会对一些当下起着主导作用的重要道德观念,即那些经常是不加批判的各种欧美的生命伦理学进行批判性的反思。这些曾经从西方出口、进口到世界各地的生命伦理学需要重新评价,这种重新评价需要包括对所谓的生命伦理学原则的重新审视,也包括对晚期欧洲文化革命中人权和人的尊严的俗世概念的重新审视。

2.2 理论探索的多元化与制度建设的规范化并存

后现代语境下的道德多元化是不争的事实。后现代主义作为西方后工业社会出现的一种含混而庞杂的社会思潮,除了反映出当代人在社会观、历史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上的巨大裂变之外,亦揭示了他们在认知视野和方法上的根本变化。就其社会形态而言,后现代主义反映了西方后工业社会即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所具有的一些全新特征;而从其精神状态来看,它则由新解释学、接受美学、解构哲学、法兰克福学派和女权主义的兴起而形成其文化氛围。与之相伴随的,乃是存在主义、结构主义、分析哲学和现象学影响的逐渐消退。K这种思潮从西方伊始,席卷全世界。多元化是后现代主义的标志性特征,因为后现代主义首先体现了思维方式的转变和创新。后现代多元化又直接导致人们在选择上的多样性。后现代主义反对文化上的“霸权”,倡导一种多元视角看问题的思维方式,这对于避免思维视角的单一和僵化是必需的。但是随着医学相关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新技术带给具体个人裨益的同时,继之而来的社会负面效应更不可低估。人工辅助生殖、基因研究、胚胎研究、克隆技术、安乐死等等,这些生命伦理命题引起多方面的争论,尽管世人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可以是多元的,但是在行为选择的多元性却要受到限制与规范,尽可能发挥高技术的正面效应同时减低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社会整体而言,道德体系的稳定性是必须去维护的,更何况如果没有伦理和法律对其做出规范,被滥用的可能就增大。因此,一方面,尊重个人和团体的自由和创造性的多元性,另一方面建构生命伦理学的原则规范,既要具有“准绝对性”,又具有巨大的包容性和理解力去尊重道德选择上的多样性。

2.3 实践中的工具理性与专业上的精神追求共融

后现代主义反对把科学认知方式当成哲学思维的样板,反对把丰富多彩的世界还原为一种基质,反对用一种僵硬的思维模式解决不同性质的问题,反对在宇宙和人类中预设中心,这些都是与哲学的使命及本性相合的,因为哲学思维的前提就是反思和批判,不承认一切先入之见,但同时面对当下人类生存与信仰的危机往往表现出对科学、自由理性之信心的减弱或者丧失。相对主义、虚无主义均表达了对理性的蔑视。在生命伦理学的建构中,不能寄希望于建立一种单一的、抽象的、绝对的道德理念。我们应认识到,麦金泰尔所描述的现代启蒙工程的失败,并不是理性的终结,而是暴露出理性的限度,理性的限度并不代表理性的无能,对理性限度的反思正是理性本身的贡献。

伦理学基本原理范文5

[论文摘要]在对生态伦理学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结合生态伦理学所涉及的主要流派对其内部自然观念的发展变化进行梳理,指出生态伦理学发展的基本理论趋向;进而厘清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发展路向,即个体主义路向和整体主义路向。

关于生态伦理学的界定问题,国内一些学者认为生态伦理学是环境伦理学内部以生态学为依托对传统伦理学进行改造的环境伦理学。…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生态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是指自然界有机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生态系统,所以生态伦理学强调人只是生态共同体中的一员,而非其中心。正由于生态伦理学以生命实体乃至整个自然为研究范围,关注生态系统中所有自然存在物,强调生态的整体利益,所以理论相对较为激进,因此在环境伦理学中具有独特的理论地位。

就生态伦理学的特点和关注的问题而言,可以把动物权利论/解放论、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整体主义涵盖在其研究范围之内。其中,生物中心主义立足传统伦理学理论,以生命个体的权益作为自己关注和研究的重点,而生态整体主义立足于生态学,以生态整体作为自己研究的重点,试图把伦理关怀的范围由生命个体拓展到整个自然系统。

在生态伦理学内部,针对自然的伦理观念从生物中心主义到生态整体主义经过了一个从关爱生命实体到关爱整个生态系统的过程,其目的都是要扩展人类道德关怀对象的范围。而这种自然伦理观念的转变恰恰体现出它的两条基本致思理路,即个体主义路向和整体主义路向。

一、生物中心主义视角:从个体生命角度出发的生态伦理学

生物中心主义包括施韦泽‘傲畏生命的伦理学”、泰勒“生物平等主义伦理学”以及辛格“动物解放的伦理学”、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伦理学”,它们的基本观念是把人以及人之外的其他生命个体纳人道德关怀对象的范围之内。

1923年,施韦泽提出一种以生命为中心的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冲破了传统伦理学只限于关注人与人之间行为和关系的观念束缚,力图把善赋予其他的生命。在他的哲学视域里,一个人能否成为真正有道德的人,不在于他是否是一个理性的存在物,不在于他是否具有内在的善,而在于他是否把一株植物、一个动物的生命看得与自己的同胞的生命同等重要,自然界中的一切生命没有所谓的高低贵贱之分。敬畏生命的基本原则就是:‘菩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生命原理。”这一伦理观念的显著特点就是要求我们对生命采取一种敬畏的态度,其目的是通过直觉、体验等培养、提高我们的德性。本质上,这种伦理观对以往的传统伦理观提出了革命性的挑战,使人们发现伦理在本质上不是有限的,而是无限的。

泰勒尊重自然的伦理思想是对施韦泽敬畏生命伦理思想的延续和发展。生命在施韦泽的观念中不仅仅指的是人类的生命,还包括自然界的其他物种,像动物、植物等。泰勒继承和发展了施韦泽的生态伦理学思想,以善为基础概念提出,任何生物均是由自己的本性决定了它们都拥有自己的善,善是对其生命事实的描述,所以,人类与其他的生命形式一样都拥有绝对平等的天赋价值和道德价值。

从理论形态上看,这类生态伦理学关心的对象仅限于生命个体,只重视生命个体的权利和价值,而对生物共同体所具有的实体属性却视而不见,而且也没有看到人对生物种群及生态系统的道德责任。但是,无论是动物权利论还是动物解放论,乃至生物平等主义都是从关爱个体生命出发,试图重建人类对自然的伦理观念。

二、生态整体主义视角:从生态整体角度出发的生态伦理学

生态整体主义以生态学思想为理论范式,利用生态学的基本原理把自然界的有机体、有机体及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生态过程和生态系统整体都预设为道德主体。其目的是通过道德主体范围的拓宽,对生态环境问题做出伦理解答。生态整体主义主要有三个流派: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奈斯的深层生态学和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伦理学。

三个流派通过对问题的解答,力图转变人们对待自然的态度,建立一种生态的、整体的观念。例如,利奥波德大地伦理学的基本思想是要扩展道德共同体的边界,他说“土地伦理只是扩大了这个共同体的界限,它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者把它们概括起来:土地”0141193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被大地伦理学视为最高的善。利奥波德同时认为现代生态学已经证明人类只是生物共同体中的一员,他曾这样表述道:“……土地伦理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重,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重。””我们人类要学会像山一样思考,大地伦理学的建构不能缺少人类对自然的情感体验,共同体的拓展过程不光要依托生态学所提供的知识,而且也需要我们的情感。

从理论形态上看,同前类生态伦理学相比,生态整体主义认为不仅生命个体具有道德主体的地位,而且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也是一个道德主体,所以人类应把自己伦理关怀的范围从个体生命延伸到整体生态系统,应对整个生态系统负有道德义务和责任。为此,生态整体主义的哲学家们都从整体生视角出发,依托生态学的相关知识,力图对生态系统所具有的道德主体地位的合法性进行确证。他们认为,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是其他有机个体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在其中无论是有机物,还是无机物都处于相互依存、内在关联之中,生态系统本身固有的整体性、过程性、相关性使其具有不依人为判据的内在价值,所以自然本身就是一个价值主体、伦理主体。

正是基于上述两个理论视角,生态伦理学内部形成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条基本进路。这一方面是源于生态伦理学内部自然伦理观念的变化;另一方面是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担负着一个责任,即为解决环境危机所表征的一系列问题提供指导人类行为的道德准则,但在理论实践上,它却无现成的伦理原则可以直接运用。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就在于,从起源上说,应用伦理学不是单独发展了传统伦理学中‘原理’之后的‘应用’这一部分,而是起源于现实生活中无法‘应用’传统伦理学的原则来加以理解和解决的问题领域,换言之,是起源于现有的原则在同一问题上的相互冲突、以至相悖而使现实实际上无原则的问题领域”。所以,生态伦理学采用了多元化的方法来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是它的两条基本路向。

三、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进路:个体主义路向和整体主义路向

如何把道德身份拓展到人之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既是个体主义路向,也是整体主义路向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一般意义上,传统伦理学只承认人的道德身份,认为人对自然并无直接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所以,道德身份范围的拓展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如何拓展的问题,是生态伦理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作为个体主义路向主要流派的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和生物中心论是以人之外的生命个体作为道德的主体,从个体生命的权益、价值出发论述它们应具有何种道德地位、道德权力和责任等问题。在本质上,这些理论是建基于传统伦理学的情感范畴框架之内,用人的情感来感知动物,所以具有西方传统情感主义的理论特质。就具体而言,个体主义路向的生态伦理学是对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和康德的道义论思想的借鉴和运用,其实质是对传统伦理学理论及概念的延伸和移植。例如,辛格对平等的基本准则进行重新诠释和扩充,试图使平等原则运用于其它物种,论证了所有动物拥有平等权益的正当性。他提出,各种动物之间感知能力、智力水平的差异并不能成为他们能否享有平等原则的依据。这一思想直接源于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边沁认为感受痛苦和享受快乐的能力是获得权益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整体主义路向在对个体主义路向进行批驳时,首先肯定了个体主义路向以生命本身作为判据对道德身份的拓展,是伦理思考的重要转折点。这一思想把道德关怀的对象由人推及到自然界的大多数生命存在物,从而赋予伦理学新的理论意义。但是这一思想过于强调生命个体的权益,而没有考虑非生命自然存在物和生态共同体的实在性以及整体性,使其理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显得过于片面。而‘一个完整的伦理学必须给非生命的自然物体(比如河流和山川)和生态系统予以道德关注……生态伦理学应当体现‘整体性’,比如物种和生态系统以及存在于自然客体间的关系等生态‘总体’应当受到伦理上的关注”。整体主义路的这种观念的确立,完全得益于生态学思想蕴涵的整体性。现代生态学的深入发展,使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然界中的物种是普遍联系的和相互依存的。受到现代生态学对生态系统的生物物种之间相互依存关系以及生物与非生物环境间紧密关系和相互作用的启发,整体主义路向的学者通过强调系统的整体『生使道德身份拓展到人类以外的其他非生命存在物。他们基于生态学的相关知识提出,这些非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系统整体的观点来看,它们本身就具有价值,这种价值是道德身份的判据。

伦理学基本原理范文6

 

中国伦理学界关于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讨论似乎已经告一段落,然而在我看来,关于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讨论依然有待深入。本文试图在回顾与评价已有观点的基础上,重新阐释应用伦理学的应有含义,指出这一含义更为深厚的社会基础,并且由此进一步追问伦理学(一般伦理学)自身的“伦理”基础。

 

一、应用伦理学的学科讨论

 

毫无疑问,中国关于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讨论,取得了十分丰硕的成果。陈泽环在《基本价值观还是程序方法论》的文章中认为,在讨论中有三种观点因其处于领先水平而有代表性,即以江畅为代表的“基本价值观论”,以甘绍平为代表的“程序共识论”和以廖申白为代表的“原则应用模式”。所谓“基本价值观论”,就是认为应用伦理学是(哲学以及)理论伦理学在各种具体领域中的应用。所谓“程序共识论”,就是认为应用伦理学是一门不同于传统理论伦理学的全新学科,它的“任务在于分析现实社会中不同分支领域里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伦理维度,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建构为这些问题所引发的道德悖论的解决创造一种对话的平台,从而为赢得相应的社会共识提供伦理上的支持”。所谓“原则应用模式”是相对于“理论应用模式”而言的,即它像“基本价值观论”一样,认为应用伦理学是理论伦理学在各种具体领域中的应用,但它又与“基本价值观论”不一样,认为这种应用不应该是简单的“理论应用模式”……它比理论应用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更适合于合理多元主义的伦理学对话背景,陈泽环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的归纳十分精到。不过,在我看来,“原则应用模式”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分别归入其他两种观点,因为它一方面可以被看成是“弱化”了的“基本价值观论”,即它虽不主张基本的价值观的“理论应用”,但却依然主张各种理论伦理学观点的共同应用,并把通过协商而产生的“实践的共同结论”作为解决实际的伦理纷争的原则、准则;另一方面,它则可以被看成是“强化”了的“程序共识论”,即它虽不主张纯粹形式的“程序共识论”而主张应用伦理学的实质规范性,但它仍把那些“持久影响人类心灵的不同的健全伦理学传统”放在一个协商的平台上加以应用,以便寻求“实践的共同结论”。或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陈泽环在提出自己的新观点时,主要依据的是前面两种观点。在他看来,有关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争论,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应用伦理学究竟是一种“价值观”还是一种“方法论”。

 

对于“基本价值观论”,陈泽环认为这一观点正确地把握住了“哲学、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所蕴涵的基本价值观意义”,但对以下问题却认识不足: “当代道德生活的复杂化而导致的应用伦理学的多学科交叉性质、对于道德生活民主化而导致的主体间商谈程序作为应用伦理学论证基础的意义、对于道德生活全球化而要求的尊重和宽容作为应用伦理学基本规范的重要性等。”这就是说,上述观点正确地坚持了应用伦理学之基本价值观的性质,但却缺乏程序方法的维度。然而,在我看来,如果第一种观点不与“程序共识论”联系起来,亦即仅仅坚持第一种观点,那么,它的缺陷可能严重得多,因为它在提出问题的同时已经消解了问题。早在亚里士多德提出伦理学并为学科进行分类的时候,伦理学就被归结为实践科学,作为实践学科,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一定包含了在各种具体领域中的应用。既然(理论)伦理学从来就在各种具体领域中进行应用,那么,假如说新产生的应用伦理学所强调的仅仅是这种应用,那么,无论这种应用(根据“基本价值观论”的观点)多么复杂或有“创造性”,它都没有充足的理由构成属于当代社会的一门新兴学科。假如“基本价值观论”硬要重提一门新的应用伦理学,却又将其等同于理论伦理学一直以来就在实行的“在各种具体领域中的应用”,那么显然,它在回答问题的同时也就消解了所提出的问题。

 

对于“程序共识论”,陈泽环认为这一观点虽然拓展了研究的视野,有助于人们充分认识应用伦理学在当代哲学一伦理学理论创新和市场经济、公民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改变了传统伦理学观点中的权威主义,但是它却“对应用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观属性认识不足,有把它和政治程序、法律规范直接等同起来的倾向”。这就是说,它突出了程序方法的性质,却又对基本价值观性质重视不够。我们认为,“程序共识论”正确反映了近代社会以来社会逐步民主化,以及当代社会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的事实。近代以来的民主潮流为“程序共识论”提供了可能性。因为一旦“法则不再来源于外部,而应该通过自我表现而产生”,那么,那种包括伦理学原则在内的普遍原则(以及依据原则演绎出来的各种规范)就只能来自主体自身平等的协商对话,而再也不能来自外部世界的逻各斯(法则、命运、上帝意志)。当代以来的社会伦理问题的复杂化和伦理主体价值倾向的多元化则为“程序共识论”提供了必要性。因为对于那些高度复杂的社会伦理问题来说,价值观各不相同的伦理主体已经无法通过简单的道德演绎达成共识,他们所需要的是公平的程序平台,以及在这一程序平台上的平等的协商对话。不过,正如陈泽环所说,过分注重应用伦理学的形式程序方法特征而忽视它的实质规范显然有所偏颇。

 

我们承认陈泽环的应用伦理学观是应用伦理学学科讨论中的最为重要的成果,但是这种集“基本价值观”和“程序共识论”于一体的新的应用伦理学观,确实揭示了应用伦理学这一学科的本质吗?

 

二、应用伦理学的另一端点

 

假如我们对陈泽环的应用伦理学观理解不错的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平台、两个端点”。“一个平台”即相关各方从事协商对话的公平的程序平台;“两个端点”:其一,体现基本价值观(或许最好是“某些持久共存的健全伦理学体系间的重要的共同点”)的伦理学;其二,伦理学需要处理(评价、选择等)的具体领域的具体问题。有了“一个平台、两个端点”,我们就能在公平的程序平台上,立足于基本价值观,通过平等的协商对话,最终对于具体领域的具体问题形成伦理共识。我们认为,假如要把应用伦理学的产生看成是实属必要的情况,那么,我们不仅要把“程序共识”作为方法论引入伦理学,不仅要继续坚持基本价值观的一端,而且还要更加深入地研究和理解程序平台上的另外一端——当代社会的具体领域,以及具体领域中的具体问题。不错,包括“基本价值观论”在内的所有应用伦理学观点,都强调了当代社会具体领域具体问题的“复杂性”,甚至“重大性”、“紧迫性”和“悖论性”,特别是程序共识论者更为深刻地认识到了具体领域具体问题的当代特性,因而谈到了各种具体领域的专业性问题,谈到了应用伦理学的学科交叉问题,甚至十分正确地认为伦理委员会中应该包含伦理学家之外的其他领域的专家,但是我们认为,所有这些观点都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当代社会具体领域(及其具体问题)的本质特征。然而,理解具体领域(及其具体问题)的本质特征却是正确理解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十分有必要来重新理解具体领域 (及其具体问题),以便把握它们的本质特征,从而进一步把握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甚至把握伦理学(一般伦理学)自身的“伦理”基础。

 

我们认为,在当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多样化,以及随着现代技术(例如计算机和互联网)作为手段的广泛应用,各种不同的社会领域的划分不仅在广度上不断拓展,而且在深度上不断延伸,最终(尤其是经济、政治、科技、生态等重要的社会领域)形成了一个又一个规模极其庞大、组织极其复杂,并且内部存在着重重叠叠的子系统的“自组织”系统。这些作为自组织系统的具体领域,具有三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其一,它们有着十分独立的自我利益诉求。其实,社会中各种不同的领域一旦产生,就已具有了自我利益的诉求,但是在当代社会之前,亦即在具体领域成为自组织系统之前,由于各种社会领域之间功能界限的模糊,它们的自我利益诉求往往被模糊地归并于通过政治表现出来的社会整体功能之中。只有具体领域成为社会自组织系统之后,它们才明确表现出十分独立的自我利益诉求。其二,它们的利益诉求同时具有三种特性。具体地说,这些自组织系统的利益诉求具有重大性、正当性与矛盾性三种特性。而所谓矛盾性,指的是两种正当利益之间的矛盾,即某一具体领域的正当利益与其他领域(特别是伦理领域)的正当利益(伦理学的“利益”指伦理学之“一切行为都要合乎道德”的正当要求)之间的矛盾。上述特性在当代社会(亦即具体领域成为自组织系统)之前也已存在,只是到了当代社会(具体领域成为自组织系统)之后,这些特性才更加突出,并且更加明显。其三,它们有着十分特殊的“专业”进入路径。对于那些作为自组织系统的具体领域(及其具体问题),特殊的专业知识已经成为能够进入其中的必要条件,如果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往往会因错误认知而对它们作出错误的道德判断。上述三个重要特征相互交融,增加了对于具体领域中的具体问题作出道德判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既然具体领域有着十分独立、重大并且正当的自我利益诉求,那么,我们在对其进行道德判断时就必须小心谨慎,不能由于认知错误而伤害它之重大并且正当的利益诉求;同时,专业的进入路径又增加了伦理学家对于相关问题的认识难度,甚至促使他们非得求助于专业人士才能对相关问题进行正确的认知,否则,他们就有可能由于错误的认知而作出错误的道德判断,进而在具体领域的重大问题上伤及这些领域的正当利益诉求;尤其是具体领域之独立、重大和正当的利益诉求又有可能与其他领域之正当的利益诉求发生矛盾,因而我们不仅要对具体领域的专业问题进行正确认知,而且还要在两种正当利益诉求之间进行权衡,不能仅仅为了一方(尤其是伦理学一方)的利益而完全忽视、甚至损害其他具体领域的正当利益。

 

既然当代社会中的具体领域(以及具体领域中的具体问题)具有上述本质特征,那么,在应用伦理学中,伦理学家就不能是关于相关问题之道德判断的唯一裁判,他们不能仅仅根据自己的学科利益而拿着“伦理戒刀”进行“道德”或“不道德”的简单裁剪,否则,他们就有可能作出基于错误认知的错误道德判断,不仅可能损害其他具体领域的正当并且重大的利益诉求,甚至可能损害伦理学自身的利益诉求。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应用伦理学至少应该是这样一门学科:它要根据公平的程序设计出对话平台,让伦理学家与其他领域的专家为了各自的利益诉求在上面进行平等的协商对话,并且通过平等的协商对话达成伦理共识。这里,平台的一端是伦理学家,他们懂得伦理原则、伦理规范和伦理学的利益诉求(他们之间也会因不同的原则和规范进行协商对话);而平台的另一端则是其他领域的专家,他们有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自己领域的利益诉求(他们之间也会因科学观点的不同进行协商对话);而应用伦理学之公平的程序平台就是他们进行协商对话以产生伦理共识的场所。

 

问题在于,既然伦理学家与其他领域的专家分别成了对话的两端,那么,我们就不能以伦理学的“一端”作为他们协商对话和达成共识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寻找新的基础。

 

三、应用伦理学的对话基础

 

若从伦理学(家)与其他领域(专家)基于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诉求而平等对话的角度理解应用伦理学,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应用伦理学其实有着更为深厚的社会基础,甚至进一步使我们发现伦理学(一般伦理学)自身的“伦理”基础。

 

毫无疑问,“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组成社会的根本目的;同时,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亦即“人类的美好生活”)总是存在多种多样的表现,为此人类便把社会划分成不同的领域(例如经济、政治、伦理、宗教、军事等),每一领域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某个方面的需要。因此我们发现,社会是一个大系统,它的目的是“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社会中的各种领域是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它们的目的是“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之不同方面的需要”。既然人类组成社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那么,人类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最终判断标准就不应是外在的“逻各斯”或内在的“人类法”,而应看它是否有利于人类的美好生活。这样一来,我们就会发现两种伦理学:一种是广义的伦理学,它不是诸多学科(经济、政治等)中的一个学科,而是超越所有具体学科并且给予所有具体学科以价值定位的基本学科,在它看来,凡是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行为就是合乎道德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伦理活动,还是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军事活动、科技活动、乃至艺术活动等,只要它有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那么它就是合乎道德因而具有伦理价值的活动;另外一种是狭义的伦理学,它是诸多学科(政治、经济等)中的一个学科,作为诸多学科中的一个学科,虽然它具有更为综合的性质,但是它却仅需考虑自身的“利益”诉求,只从自身的道德原则出发去判断具体领域中的各种行为的道德意义而无需顾及这些领域的“利益”诉求,在这个意义上,只有伦理活动才有伦理价值,其他活动并不具有伦理价值(除非某种领域的活动正好与某种伦理学的伦理原则相互一致)。传统的理论伦理学其实都是狭义的伦理学。我们认为,广义伦理学应是狭义伦理学的“伦理”基础,也就是说,狭义伦理学的伦理原则自身的道德性还需(像其他学科一样)接受广义伦理学的辩护。

 

两种伦理学的状况与社会分为大系统和小系统,以及大小系统各有自己服务于人类美好生活的目的相应。换句话说,与大系统及其目的相关,我们需要广义的伦理学;而与小系统及其目的相关,我们需要狭义的伦理学(服务于人类美好生活之德性方面)。但是社会大小系统的目的之间的关系并不简单,它们又导致了两种伦理学之间关系的复杂性。社会大系统的目的是“总目的”,而社会子系统的目的是围绕总目的而展开的“分目的”。总目的是一级目的,分目的是二级目的,或者说是实现一级目的的手段。乍看起来,由于分目的是实现总目的手段,因而各种分目的之间,以及所有的分目的和总目的之间必然高度一致。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各种分目的之间,以及每一分目的与总目的之间,既有相互一致的情况,也有相互冲突的情况。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在于:在每一子系统中,都由具体的人或组织去实现二级目的,而这些具体的人或组织又都带着自己的具体目的(例如薪酬、事业等),他(它)们一般无需或者不愿考虑更为宏大的一级目的,这样,他(它)们就十分容易把二级目的(手段)当作最终目的,甚至把自己的具体目的(客观上通常与二级目的保持一致,因而客观上也能帮助实现二级目的)作为最终目的。一旦把行业领域(包括具体的个人或组织)的目的视为最终目的,那么,就有可能与其他行业领域的二级目的发生矛盾,乃至与一级目的发生矛盾。

 

上述分析告诉我们,具体领域的利益诉求确实属于重大、正当的利益诉求,并且可能与其他领域的正当利益诉求发生矛盾。然而,由于传统社会的“简单性”,所有这些情况在传统社会中并没有充分展示出来。这就是说,在传统社会中,社会领域还没有得到充分划分,不同领域功能的界限也还十分模糊,领域的相对合一导致了规范的相对合一,因此,具体领域之利益的重大性、正当性和矛盾性也还没有充分展开的条件。这种情况导致了广义伦理学和狭义伦理学之间的“学科错位”(尽管它们之间也确实存在着相互渗透),即把狭义伦理学这一学科的“综合性质”完全等同于广义伦理学,从而使它成为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形而上学。这样一来,人类(在任何具体领域中)的一切行为只有符合(狭义的)伦理学原则才有道德意义,它们的伦理价值必须得到伦理学原则的辩护,而伦理学原则自身则“先天”(源自自然法或人类法)具有伦理价值。现在,既然应用伦理学强调伦理学家与其他领域专家之间平等的协商对话,并且双方的利益都有伦理价值,那么,只有广义的伦理学才能成为双方协商对话的共同基础。换句话说,只有广义的伦理学才能成为应用伦理学之更为广阔的“伦理”基础,从而使应用伦理学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背景下服务于人类的美好生活。

 

四、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一旦我们对于应用伦理学作出上述理解,那么,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就会产生全新的变化,具体来说,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就学科而言,传统的理论伦理学就是伦理学,它把所涉问题完全纳入到伦理学的“一个学科”的视野之下,伦理学家成为唯一的“法官”,伦理学的原则和规范成为道德判断的唯一标准;应用伦理学则不同,在广义伦理学的大背景下,它不仅涉及伦理学,也要涉及其他领域的专门科学,它不仅要有伦理学的视野,也还需要其他领域的学科视野,伦理学家不是唯一的“法官”,他们必须与其他领域的专家进行平等对话,伦理学的原则和规范对于相关问题的伦理裁决,不能毫无条件地牺牲其他领域的“利益”诉求。

 

第二,就任务而言,传统理论伦理学的目标就是一个,即判断具体行为是否符合伦理学的原则和道德规范;而应用伦理学的目标应是两个,即它一方面要确保具体行为符合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它也要顾及其他具体领域的正当的利益诉求,换句话说,当行为的冲突双方(伦理学的伦理要求和具体领域的利益诉求)都有自己的合理性时,它在解决双方的冲突时,一般不能以无条件地牺牲其中一方为条件,而应在广义伦理学的基础上兼顾双方的合理要求,确保具体领域能够在合乎道德的前提下更好地发展,从而服务于人类的美好生活。

 

第三,就方法而言,传统理论伦理学采用的主要是演绎的方法,即用伦理学的原则和道德规范对具体行为进行简单的裁决,虽然它也会碰到伦理悖论,但那属于偶然现象;应用伦理学采用的则是“程序共识”的方法。在我们的理解中,“程序共识”的方法有些类似于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正是由于这一方法,才能解决当代社会中的那些渗透了多元价值趋向的应用伦理学所面对的复杂问题,并使这种解决的结果具有“伦理妥协”的特征。

 

第四,就结果而言,传统理论伦理学通常会对所涉问题作出“非此即彼”的道德判断,因而具有刚性特征;应用伦理学则常常会对具体行为作出“亦此亦彼”的道德判断,因而具有妥协特征,即具有“伦理妥协”的特征。换句话说,传统理论伦理学由于只有伦理学一个视野,因而它无须顾及其他学科的利益诉求,对它来说,只有一个利益,那就是伦理学的利益,因而它只需权衡一个行为是否合乎道德,除此之外,它无须考虑更多。而在应用伦理学中,由于在伦理学之外还有一个或多个专门领域的视野,除了伦理学的利益诉求之外,还有其他领域的利益诉求,因此,它就必须兼顾不同参与方的利益,不能简单地为了保护一方的利益而全部牺牲另外一方或者多方的利益,而只能在各种正当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寻求一种各方利益都部分实现又部分牺牲的妥协。由于这种妥协是一种有利于各方利益又不完全损害他方利益的最佳选择,并且是各方能够形成共识的基础,所以我们将其称为“伦理妥协”。

 

应用伦理学的这一学科性质,正如瑞士伦理学家兰茨(Groan Lantz)所认为的,应用伦理学应该是一种整体的而非还原的伦理学,因而它不是狭窄的(例如像功利主义那样只会盯住功利)而是宽阔的(使伦理学立足于宽广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不是肤浅的(把所考虑的问题从整体环境中抽象出来孤立地对待)而是深刻的(把所考虑的问题置于具体的人类环境和长期的远景之中),不是薄的(集中于“对”、“错”这些简单的概念,因而具有“黑的”、“白的”的特征)而是厚的(例如在医学伦理中,集中于健康、常态、关怀、家庭等概念) [5]。因此,伦理学家不是道德警察而是良师益友(mentor),这样的良师益友要为人类的美好生活提供道德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