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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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1

关键词:商业银行;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1-0079-03

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探讨曾经相当激烈,并形成了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等不同观点。但这些观点都存在片面性的缺陷,本文以商业银行为视角,试图通过尽可能全面地权衡各种观点利弊的基础上形成对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目标的理性认识。

一、对商业银行实行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辨析

(一)商业银行实行利润最大化财务目标的缺陷

利润最大化是最早提出的财务管理目标,以一定期间的利润总额增长为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决策和评价的依据。使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利润反映了商业银行的效益,同时也是商业银行筹资的来源。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利润最大化目标具有明显而难以克服的缺陷,不能成为财务管理的合理的基本目标。[1]

1.无法克服短期行为的倾向。这种倾向使商业银行经常依靠牺牲有利于未来长期增长的方式来获得暂时的利润增加。这是利润最大化目标最大的缺陷。它导致商业银行在决策中牺牲可提供长期价值的投资,或者引发投机行为,造成商业银行在短期内暂时获利,但难以维持长期发展,最终难免走向失败。

2.忽略了风险因素。商业银行的风险根源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人类智慧的有限性,因而具有客观性。根据理性人假设,理性的经济人具有厌恶风险和趋利的双重特性,即追求报酬最大而风险最小。但现实中风险和报酬是相均衡的,低风险低报酬,高风险高报酬。人们对此选择的不同,只是由于每个人的风险偏好和承受力不同。片面强调利润最大化容易导致无视风险的赌徒心态,最终使商业银行走向失败。[2]

3.未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根据货币时间价值的观念,资本性支出决策的判断标准是净现值大于零,而短期经营决策的标准才是利润最大化。但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下,忽略了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二)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评价

尽管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存在着诸多缺陷,但并不意味着这一观点一无是处或应在财务管理目标中完全放弃利润。从长期来看,利润的总和等于同期内的现金净流量,因此,即使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无论股东财富还是商业银行价值的最大化,说到底还是以长期盈利的最大化为前提的。[3]另外,在资源既定的情况下,投资报酬率的提高从另一角度看也就意味着利润总额的增长;而在资源无限定的情况下,更应追求尽可能多的利润总额。即使考虑投入资本因素,追求尽可能多的盈利也是合理的。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目标不应当放弃利润,而是要在短期和长期目标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即在保证长期价值的前提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4]

二、对商业银行实行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辨析

(一)商业银行实行股东财富最大化理财目标的缺陷

从产生背景看,这一目标的提出是在美国公司制商业银行数量众多而且股权分散,两极分离和委托关系明显,因而中小股东受到高度重视的前提下,产生的一种基于“道义上”的观点。但是,这一目标不但在现实中因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存在难以真正的实现,在理论上也存在着缺陷。

1.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观点忽略了商业银行的多边契约性质和其他利益主体。商业银行作为由多个利益主体参与的契约联合体,其中各方签约主体的利益和动机均有所不同,尤其是经营者的目标是追求自身金钱与非金钱利益的最大化,与股东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片面强调契约中的一方而忽视其他各方的要求,容易引发契约、关系中的矛盾,最终股东的利益也不能得到保证。

2.只能有限度地解决商业银行短期行为问题。片面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从整个社会来看也会导致另外一些短期行为,典型的例子如忽视环保、逃避纳税、违规则和侵害公共利益等。

(二)对实行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评价

虽然商业银行实行股东财富最大化理财目标存在缺陷,但相对于利润最大化的观点,股本财富最大化目标的可行性主要在于:一是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因素;二是考虑了风险因素;三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商业银行的短期行为问题。

三、对商业银行实行价值最大化目标的辨析

(一)商业银行实行价值最大化目标的缺陷

价值最大化尽管可修正利润最大化和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缺陷,但商业银行实行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并非完美无缺。

1.容易忽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结合。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一种长期的目标,容易使商业银行的着眼点过于偏重远期规划,尤其是资本预算和资本结构相对忽视了短期利益和日常经营中的财务管理。在短期决策和长期决策方案冲突时,按照商业银行价值最大化的观念很容易偏向长期决策。但是商业银行价值的评价是基于对未来的预测,由于相对于客观世界的复杂性,人类智慧是有限的,这决定了预测失误或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并且期限越长,预测风险越大。因此,长期决策较大的预测风险可能造成决策的失误,或导致商业银行选择了错误方案而放弃了有利方案。在忽视短期目标的氛围中,这种长期决策与现实的偏离往往难以引起足够重视,这更加剧了长期价值的空洞化。事实上,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是一种互相依存的辩证关系,失去了短期收益的保证,长期价值也就失去了实现的基础。[5]

2.理财目标难以涵盖财务管理的全部内容。企业价值可以描述为商业银行股票价值与债券价值之和,或简单表示为商业银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这就涉及三个基本的决定因素:商业银行的未来现金净流量、投资人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和时间。从这些对商业银行价值的描述和决定因素可看出,其所涵盖的是财务管理的两大基本内容: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但在商业银行经营中这些毕竟是长期的而非日常性的;而商业银行每一期间甚至每天的日常财务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理财和经营活动的成败,也受到商业银行的普遍关注。但这些在商业银行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之下得不到充分体现。换句话说,短期财务决策和控制与长期财务决策之间存在着另一种辩证关系,没有成功的短期决策和控制,长期财务决策也就成为空中楼阁。[6]

3.利益均衡和“公平”的空洞性。由于商业银行利益主体的多样性和契约挂质的复杂性,使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均衡事实上很难实现。从商业银行价值最大化实现的决定因素看,在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之外,主要就是投资人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实际上是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所谓的商业银行价值最大化,最终核心其实是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资金提供者的利益最大化。或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下,可能因所谓内部人控制而走向经营者利益最大化。[7]

(二)对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评价

有一种观点认为,商业银行价值最大化等同于股东财富最大化,其实两者是具有明显区别的。最根本的一点是商业银行价值最大化是基于商业银行角度追求价值的增加,理论上是以商业银行的各种利益主体共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不仅仅考虑股东。所以,它不但能够避免利润最大化的所有缺陷,而且能够避免股东财富最大化所导致的利益不均衡的弊端。

四、完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目标的建议

在现实条件下,以商业银行价值最大化为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目标是目前几种财务管理目标理论中相对合理的,但这一目标还需进一步完善。其中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现实而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应体现商业银行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结合,或短期利益与长期价值的协调均衡。在保证长期价值的前提下追求短期利润的最大化。

二是财务管理目标的确定应当考虑商业银行行为的外部性。但这不等于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有一种观点是把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目标定位于与商业银行有关的所有利益主体价值最大化,这并不现实。首先,各种利益主体的动机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其次,在特定环境下各种生产要素对商业银行价值的贡献是不相同的,其对商业银行价值的要求权也就不同,所以,在商业银行利益主体中总是有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分。不论是从所谓“公平”还是“帕累托最优”的角度,追求所有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都是不现实的。[8]

三是财务管理目标应当能够涵盖商业银行理财活动的所有重要方面。传统的商业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容易导致对商业银行日常理财的忽视,而日常财务管理在现实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非常重要,往往也更为商业银行所关注。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决定于投资与筹资决策的合理性,但也离不开商业银行日常经营中的财务管理。所以,财务管理既是商业银行管理中相对独立的一个方面,又与商业银行筹资、投资、营销、研发、人力资源等不可分割。从总体上说,财务管理是一种价值管理,或者说是“价值创造”的管理。[9]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目标可以概括为:在遵循有关公关规则和尊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的统一。同时根据不同商业银行的环境特征和自身特色及不同时期的变化,在财务管理目标上应有不同的侧重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参考文献:

[1] 薛云奎.会计大趋势:一种系统分析方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2] C.范.霍恩[美].财务管理与政策[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3] 陈宇学.商业银行会计理论与实践[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4] 李秉成.论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体系[J].上海会计,2001,(6).

[5] 张焱.论国有商业银行财务目标重新定位[J].金融纵横,2002,(5).

[6] 唐有瑜,肖金荣,徐舒润.美国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体制例的的特点及启示[DB/OL].中华税网――财务管理(204-9-13).

[7] 蒋玲英.刍议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创新[J].金融会计,2004,(9).

[8] 陈番.对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再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18).

[9] 于翠芳.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探讨[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6,(7).

The Analysis of Perfecting the Various Aims of Governing the Financial Affairs of Commercial Bank

FU Hao-yong

(Wenchang Branch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Wenchang 571300,China)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2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3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从概念可以看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涉及到多种银行业务的综合性的新型金融业务。论文百事通按照监管部分确定的分类方式,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法律障碍

2、1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有效的投资组合,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2、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2、3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新晨

3、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具体的投资行为。

(2)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两种形式:①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客户让渡部分权利给银行,银行基于此给客户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报,如一些银行所推出的“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②存款合同附条件(挂钩各种价格或指数)的理财产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银行往往保证本金安全,当其附条件一旦放就,客户即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3)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三种形式:①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业务是经客户与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去购买某种特定的投资产品,有关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客户承受,银行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管理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关系,银行既不对投资提供保本承诺,也不对收益提供保证,即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并授权其投资某类产品,银行对该投资给予保本承诺,但是其他收益风险银行不分担。③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则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单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单方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E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

[2]曹晓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2)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4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产品 发展趋势

一、国内理财业务市场现状

自2004年监管部门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迅速发展,成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新兴业务。2011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达到10239款,与2010年同期相比增加101.95%;发行规模达8.51万亿元,超过了去年全年的7.05万亿元,呈现出爆发式增长。

根据“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我国居民收入预期年均增长7%以上,人均GDP有望达到4万元左右,中等收入群体占比将持续扩大,理财业务潜在受众将更加丰富。同时,在实际利率水平偏低的情况下,居民的投资理财意愿也在不断加强,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季度储户问卷调查报告显示,自2010年4季度以来,城镇居民中“偏好投资”的人群比例已逐步超过了“偏好储蓄”的人群比例,理财正在居民资产配置中不断提升占比。在各方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未来的发展空间非常广阔,未来的理财市场仍将是一个高速发展的市场。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趋势分析

(一)市场监管日益加强,保证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2011年上半年以来,中国银监会陆续了“规范银信理财合作”、“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与银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未来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力度仍将不断加强。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理财业务风险控制机制相对复杂,理财资金的投向不断多元化,客户面临的投资风险往往比传统的信贷业务风险更大。二是对商业银行包含理财业务在内的表外业务进行监管是今后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发展趋势。新巴塞尔协议第二支柱补充建议要求商业银行将所有表外实体所承担的风险纳入资本评估的范围,国内监管部门已经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商业银行将之前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所有表外资产在两年内全部转入表内,并按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这些监管措施的实施从源头上保证了理财市场能够平稳有序健康的发展。

(二)从产品推介到财富管理,回归理财业务本质

理财业务的本质是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延伸,是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的服务,它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及财务状况来为客户制定长远的财富管理策略并协助实施。从国际成熟经验来看,财富管理往往是覆盖一个人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而目前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主要还是局限在产品开发和推介环节,组织网点渠道进行产品介绍、宣传及销售工作,顾问服务发展相对缓慢。在未来的发展中,商业银行面对同业竞争的关键在于提升服务的内涵。各家商业银行应强化自身全面金融服务的优势,全方位地提升服务水平,以分析客户需求为导向进行理财产品设计,抓住服务重点,凸显财富管理的服务内涵。

(三)以客户为中心,塑造理财服务品牌

理财产品和商品一样,通过打造品牌可以有效区分同类产品,在投资者中形成一定的品牌偏好。但目前各商业银行对理财品牌建设普遍缺乏较为系统的定位和整体策划,理财品牌和企业文化缺乏较为深度的结合,各个理财品牌之间的关联性也不强,缺乏内在逻辑联系,不利于理财品牌整体形象的塑造。商业银行理财品牌建设主要是平铺展开,在一级品牌之下缺乏子品牌开发,大多没有形成树状品牌梯次,在一级理财品牌既定的情况下,理财品牌缺乏纵深变化,品牌形象显得较为单一。

未来各商业银行品牌建设可着力于企业价值和品牌价值相互带动,塑造商业银行的整体品牌形象,同时需更加突出以客户为中心的战略。品牌的选择以至名称的确定都应该考虑投资者的偏好,形成品牌体系,根据理财产品特色进行其他子品牌系列开发,并为产品创新预留充分的品牌扩充空间。

(四)培养专业团队,提供个性化服务

专业化人才是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前提。未来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竞争的加剧,为客户理财提供了更多选择。一家银行想在金融理财领域始终保持领先地位,归根到底还是要靠优秀的专业团队。通过打造专业的理财产品设计、运营队伍,依靠理财经理的专业优势,主动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个性化服务,正成为商业银行吸引理财客户的重要手段。未来国内商业银行也将会不断吸纳和培养产品研发、销售团队,为扩大理财市场份额提供专业化支撑。

(五)研发差异化产品,避免无序竞争

理财业务发展初期,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发展都集中在发行数量及发行规模的扩张方面,产品同质化现象明显。随着竞争的加剧,产品差异化的发展步伐将越来越快。一是产品期限设计日趋灵活,长短期限搭配产品、无固定期限产品被不断研发并推向市场。二是产品结构设计更趋于精细化,累进收益型产品、收益率分级产品、结构化投资产品日益增多。三是投向多元化,尽管信贷类资产从长期看来仍然会是理财投资的领域,但随着银信合作相关文件的规范,其占比必将逐渐减少,更多的理财资金将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资金运作之中。四是中长期理财产品将逐渐浮出水面。目前市场上理财产品多为中短期产品,未来随着养老、教育两大产业的重要性日益提升,基金模式运作的中长期理财产品将逐渐增多,充分满足居民养老、教育的资金需求。

(六)细分服务渠道,培养理财客户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在服务渠道的划分上不甚明朗,多数还是依靠产品起点金额来简单加以区分。随着市场竞争的深化,商业银行可将理财市场的客户分为三个主要类型,一是普通客户,随着电子渠道客户覆盖面的不断增长,更多的普通客户可以通过便捷的方式参与到理财产品市场之中。二是中端客户,商业银行可通过财富管理中心等专门的渠道为此类较高资产净值的客户提供专业理财服务。三是高端客户,商业银行可通过私人银行渠道为其提供“一对一”个性化理财产品定制服务。

(七)整合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组建综合理财业务平台

1、证券公司的理财业务

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面向单一客户;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则是面向多个客户,分为限定性集合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计划;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2、信托公司的理财业务

自从2002年上海爱建信托的上海外环隧道项目集合资金信托作为全国第一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开始发售以来,信托理财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业务,目前较为活跃的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托计划只能对特定客户销售,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非现金类信托财产可约定第三方保管。

3、基金公司的理财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其中,专户理财业务又分为一对一和一对多专户理财。目前,所有基金管理公司均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部分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还可以开展专户理财业务。

4、保险公司的理财业务

在投资范围上,保险公司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债券、基金、股票等金融工具,投资范围较为广泛。

银行理财与这四类理财产品同质化趋势明显。从已经发行的理财产品看,几乎都是这几类投资产品的组合,虽然不同理财机构的侧重不同,但还是有很强的相似性,而且期限安排上有趋同性。近年来,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各类理财机构在开拓理财产品时会过多地倚重营销手段,忽视了对业务本身的多样化、专业化追求以及理财业务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根本。

综上四方面,未来的理财业务市场上,各类金融机构应该回归客户需求的本质,各类产品可以在期限、投向、收益分配方式等各方面形成良好的结合关系。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说,商业银行可充分利用自身的网络渠道及业务规模优势,牵头组建综合理财业务平台,引入各类金融机构,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客户,根据其不同的投资偏好及需求,匹配不同的产品,将综合理财业务平台不断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①魏涛. 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研究[J].北京:改革与开放,2010(2)

②刘安霞,陈昭旭等.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现状及对策研究[J].科学决策,2010(2)

③吴燕雁.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现状和发展趋势浅析[J].北京:现代商业,2010(5)

④黄剑平,胡敏.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未来发展趋势[J].现代商贸工业,2010(19)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5

1.电子化程度低,不利于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作为二十一世纪金融产业的主导,商业网络银行具有广阔的前景与廉价的成本,越来越受到商业银行和人们的重视。虽然科技已经如此发达,我国的商业银行大多还在通过宣传资料、图表等传统的工具,很少使用计算机,缺少专门的个人理财业务软件。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离不开计算机与网络的支持,但是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计算机技术滞后,开发应用软件的速度滞后于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工作效率较低,这限制了商业银行发展各项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克服这一现状,利用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办理个人理财业务,针对不同客户的需要实现差别化服务。

2.缺少个人理财业务运行系统个人理财业务是一种新型的综合性业务,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客户经理制的出现就是这种理念的有力说明,客户经理制是商业银行制度上和服务理念上的一种创新。国外银行的客户经理是把客户作为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产品的设计,目标是满足和适应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以投资为核心。但是国内众多商业银行对客户经理的考核仍然是基于客户经理完成吸收存款任务的情况,客户经理缺乏对客户需求、市场发展的了解,因为其并不用承担管理分析客户细心和市场信息的责任。各商业银行仍然是以自我为中心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品种设计开发,极少考虑到客户的需要,更不用提投资了。

3.缺少适当的市场定位在中国,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环境不同,收入分配差距大,个人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行业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不同的地区、不同收入层次的人有着不同的投资偏好。要求商业银行明确不同市场的不同需求,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理财产品的开发。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缺乏正确的市场定位,缺乏这种服务模式。银行向个人提供的服务几乎无差别,都是一些大众化的服务,因为商业银行只把个人业务作为筹资的一种手段。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问题的解决对策

1.转变经营模式,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金融产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与挑战。自从二十世纪末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的出台,结束了金融分业经营时代。在全世界混业经营的刺激下,我国放开了对创新银行中间业务的限制,开始鼓励创新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借这一机会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调整,调整个人理财服务中的中间业务,改变中间业务的产品结构,准确把握客户多方位的信息,掌握客户的理财需要,通过客户经理进行针对性的理财服务。配套服务分析工具和投资理财专家的理财建议,提升客户的资产增值能力,培养更大的利润增长点。

2.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金融业人才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三个方面培养个人理财业务人才,一是构建专业的理财规划师认证体系,让理财业务人员需要持证上岗,规范个人理财业务人才队伍。二是全面培训现有的客户经理和理财顾问,必须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客户经理和理财顾问。首先要指定培训计划,然后要挑选高素质的候选人才,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其次要让理财人才熟悉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独立操作各类业务,这需要对理财人才进行针对性的岗位轮替。金融人才的培养模式应该走出传统教育体制的模式。推进联合办学模式和订单式教育模式。通过校企联合办学,可以将企业的实践设备优势和学校的教育技术优势结合起来,为金融行业培养需要的人才,同时为学校的教育提供实践的场所。订单式教育可以让企业参与到学院金融相关专业的设置、制定金融业人才培养计划、改革金融教学课程等环节中。在金融业人才的教育过程中,应该注重人才培养的层次性,满足商业银行对不同层次人才的不同需求。改进金融人才培养模式可以让学校和企业得到各自所需的东西,实现校园与社会的接轨。

3.加强商业银行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通过加强商业银行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促进银行电子化的发展,尤其是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在实现个人理财业务计算机化网络化的同时,商业银行要注意保持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稳定性。通过银行内部资源的整合,计算机理财软件的辅助,增加客户需求的满足度,为客户设计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个人理财计划,并可以通过计算机辅助软件实现实际操盘操作。

4.完善客户经理制,提高客户经理的金融水平客户经理制是为了迎合现在正在逐渐转变的金融服务方式、经过改革后的金融体制和金融业同行之间的竞争出现的新型的服务观念。各个商业银行虽然自从客户经理制这一服务观念推出,就进行了探索和研究,也从中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完善客户经理制,需要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客户经理的专业化水平和客户经理的素质;加大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科技投入,建立健全客户经理信息系统;在客户经济中开展新型的服务观念传递;实行责任制,明确客户经理的职责,设置专业的客户经理从业人员组织机构。除了需要专业知识,客户经理还应该具备良好的承受压力能力、沟通能力、语言能力等一系列综合能力。为了顺应金融的全球化、国内商业银行对人才的急缺的现实情况,组建全能、高效、专业的个人理财人才队伍迫在眉睫。

5.针对客户的需求提供服务商业银行而已通过设置个人理财业务柜台和细分客户实现差别化服务等方式调整经营策略。个人理财业务专柜可以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个人理财服务,培养固定的客户群体。通过对客户进行分类,针对性地提供理财服务。因为不同情况的客户对个人理财服务的要求不一样,这就要求银行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差别化的服务,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客户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投资建议,满足更多客户的不同需求。

三、结语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6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发展探究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述及发展现状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顾客为对象,按照顾客的投资目标及其现有资产、收支状况、风险应对能力及心理趋向,形成的一套以个人资产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区别人生各阶段的财务安排,并在此过程中提供一些相对当前阶段具有针对性及差异性的理财产品和服务。

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源于上世纪90年代,1995年招商银行首先在国内推出集本外币、定活期存款集中管理及收付功能为一体的“一卡通”,成为国内第一家具有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银行。随后,中信银行、建行、工行等国内知名银行也相继推出个人理财产品。进入新世纪,随着投资工具多样化,金融产业的限制放开,个人理财业务又有了新发展。当前的理财业务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通存通兑、自动转账等储蓄类服务;二是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个人融资类服务;三是利用理财户头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的投资服务;四是理财规划服务。从以上发展可以看出,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二对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理财问题的深层探究

(一)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的不完善

在国内,限于金融政策,银行业分业经营,金融业按产业分业,即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分为不同产业,这无形限制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拓展,同时也成为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无法逾越的制度。银行只能但却无法涉足证券、保险、基金业务,而代销保险、买卖债券、外汇相当于在替别人"打工",只有劳务收益,而无经营效益。而且银行无法从根源上确定这三种投资的回报和风险,只能被动做一些研究分析,这对市场运作是缺少实施力的,会导致商业银行产品的创新范围和程度都相当局限。国内各家银行现在做的也只是对储蓄产品进行功能扩展,把存、贷新产品组合起来等业务。

(二)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

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数目众多,但基本大同小异、缺乏特色,理财服务基本是转账、、代收代付等简单业务,而对于国际上主流的证券、保险、信托等在内的让客户获得增值收益的综合性理财服务涉足很少,使其无法根据客户的相关需求有差别、有选择地进行产品设计和客户服务。开发的新产品也多是对存贷业务及中间业务的简单组合,或是将一些产品简单捆绑,产品缺乏深度,很难形成自己的特色。

(三)商业银行主动营销意识缺乏

客户对理财产品的认知度不高,影响了理财业务的推广。在我国,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方面市场开拓意识薄弱,仍习惯性等待客户送上门,主动出击及开拓市场意识不强。理财经理及银行职员也习惯于等客户过来咨询,缺乏主动了解客户,及时获取理财产品需求信息的能力。因此,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未能形成完全的市场与客户导向的营销理念。

(四)银行个人理财服务门槛设置较高

商业银行推出个人理财服务大多有较高门槛,我国商业银行设定了底线为50万元人民币。银行“理财热”来自对高端客户市场的期望,理财服务是各家银行抢夺高端客户的首选战略。但据调查,家庭月均收入在5000到8000元的投资者对投资产品的意愿表现最为强烈,他们更希望有专业理财顾问为他们量身定做适合他们的理财计划。而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服务却门槛过高,让这些中小客户望而生叹。

三、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发展对策

(一)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分流,改变传统赢利模式

将客户分流,引导高端客户进入个性化理财服务,对于大众客户可提供大众化理财服务。面对大众客户,商业银行可采取加大银行帐户,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这四类业务的产品纵深度,增加产品规格,以更好适应他们的个人理财需求。另外还可开创新的盈利模式,借鉴第三方理财机构,统一进行非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中心可允许保险、证券、基金等产品在中心上架,由理财中心收取上架费并统一由理财经理针对客户制定理财规划,让客户自行选择理财产品。

(二)加强理财产品开发、设计和创新,提高商业银行收益率

进一步完善产品开发设计,提高自主创新意识,在理财产品的结构、期限、流动性、安全性、收益率等方面做文章,使个人理财产品达到低风险、高收益、高品质的市场形象,同时应采用更加合适的方式说明理财产品的收益,以及对其风险进行量化,提升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的信赖度和忠诚度。

(三)完善客户风险评估、产品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制度

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营销理财产品时,应向投资者告知详细的投资计划、产品特点及相关风险;商业银行要在产品销售时将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以及有可能的最不利情况告知客户;商业银行要定期向客户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产品赎回、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各商业银行要及时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综上所述,个人理财业务符合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和中国银行应对内外部竞争的要求,也顺应了金融创新的浪潮,将成为银行零售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个人理财市场,银行只有认真分析自身不足,以差别服务为特色,以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和软件为依托,由银行专业型人才根据客户需求,对各种金融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组合与创新,规划出适合客户的个性化的理财方案,满足各个层次的客户资产增值、保值的需求,这样商业银行才能真正成为市场的赢家。

参考文献:

[1]蔡亚蓉.中外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