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概念范例6篇

劳动力市场概念

劳动力市场概念范文1

关键词:财产权 知识产权

一、引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

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100万印度卢比(约合2.2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需要说明的是,学界对劳动力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文献中,对劳动力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即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但笔者认为在经济学的意义

上,这两种解释都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力已经被约定俗成地作为商品对待(马克思即在《资本论》中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如果劳动力是劳动者,则不可能是商品,因为在废除了奴隶制的现代社会,作为人的劳动者不可以买卖,因而不是商品。至于劳动能力,则绑定于劳动者,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分离,当然也不可以买卖,故不是商品。可见,在认可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劳动力不可能是人,也不可能是人的劳动能力。

在本文中,劳动者和劳动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者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是有形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的劳动出力,其有效的部分物化于有形的产品之中或蕴含于无形的服务或信息产品之中,是无形的。显然,劳动者与劳动力密不可分。

劳动力市场概念范文2

一.分层法

每一个知识点都有不同的层次,思想政治课中的概念也有不同的层次。分层法就是把这些概念分成不同层次,进行层层讲解,从而达到对概念全面深刻的理解。如“按劳分配”这一概念就可分成以下三个层次:(1)分配什么:个人消费品;(2)分配标准:按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来分配;(3)分配内容: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的人不劳不得。还有高二思想政治中的“规律概念也可概括为(1)本身固有的联系;(2)本质的联系;(3)必然的联系这三个方面。其它诸如“农村产业结构”、“剩余价值”等都可用分层来讲解。

二.对比法

对比法就是把两个相近相似的概念进行比较,从而找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这一教学方法可以帮助学生把易混淆概念区分开来。例如在高一思想政治课中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概念,它们共同点在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它们的不同点在于范围和程度的不同,前者的范围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而后者的范围是“部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又如农业、工业与第三产业这三个概念也同样可以从劳动对象、劳动手段、目的以及类四个方面来对比把握,找出其中的区别和联系。另外第三产业与服务业,国民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积累与消费,量变和质变,内因和外因等均可用此法来讲解。

三.关系法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和周围事物没有联系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有些思想政治课概念往往是从相互关系中来下定义的,因此掌握相互关系,就可比较完整准确地把握它们。例如“物质”和“意识”这两个概念就是从物质和意识的相互关系中把握的,物质即“客观实在”,这一“客观实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而意识本质上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脑这一高度发达高度完善的物质的特有机能,是物质的反映。”当然我们还可以从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中把握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概念,从是否承认事物的联系、发展、矛盾来把握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两个概念,这样既把握了关系,又从关系中把握概念,对学生来说起到了举一反三的作用。

四.属和种差法

劳动力市场概念范文3

关键词:财产权  知识产权  

一、引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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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万印度卢比(约合.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劳动力市场概念范文4

论文摘要:价值范畴具有商品价值和社会核心价值双重功能。本文认为,以往对马克思价值范畴的理解过于简单化;马克思价值范畴中的商品价值是演进的,它不仅包含劳动价值概念,而且包含劳动价值概念向生产价格概念的转形;马克思价值范畴中的社会核心价值是复杂的,它不仅阐明了劳动生产方式与资本生产方式的矛盾,而且阐明了前者向后者演化的必然。

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术界出现的劳动价值理论研究热潮至今已悄然退去,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那些热门话题也从学术刊物上逐渐淡出。管理论研究并没有划上句号,但无可讳言的是,解释当今现实已成为劳动价值理论不堪承受之重,近期试图修缮劳动价值理论的种种努力也几乎都没有得到普遍认同。解铃还须系铃人,摆脱理论困境的出路还是只能到马克思那里去寻找,除此别无选择。本文主张回到马克思,重新把握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真谛,以利于今天从基础理论上着手来解疑释惑。

一、价值范畴的双重功能—商品价值和社会核心价值

为了准确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首先必须了解价值范畴的双重功能川。

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范畴一般是指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价值,它指称的是商品进行交换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比例关系直接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额,也就是价格。价格是商品交换比例关系的现象,现象背后的本质就是价值。价值隐藏在价格背后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只有经过理论抽象才能够显示出来。经济学家为了研究社会经济生活的规律必须从理论上抽象出商品价值,但由于每一个经济学家在抽象商品价值时的视角或方法不同,得出的价值概念是不一样的。比如有劳动价值、效用价值、生产价格和均衡价格等等。这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

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后来被泛化到哲学和其它社会科学领域,常常被用来说明人们评价事物的态度。评价社会现象的态度归结起来就形成了社会价值观,在社会价值观中必然存在着一个起主导作用的社会核心价值。社会核心价值是对社会现象的基本价值判断。其实,任何一个经济学家在界定自己的价值范畴时,不仅旨在说明如何从技术上对商品价值进行计算,而且也在表达他对特定社会现象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价值范畴一方面反映了经济学家对商品价值本质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经济学家抱持的社会核心价值。当然,不同的价值概念暗含的社会核心价值也是不同的。比如,劳动价值概念暗含的是“劳动一元”的社会核心价值,它在褒扬劳动要素的同时贬斥所有非劳动要素;生产价格概念暗含的则是“要素多元”的社会核心价值,它承认各种要素(包括劳动要素)的社会贡献。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根据劳动价值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劳动价值理论,规划和建设了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社会经济生活。在这种社会经济生活里,社会核心价值是劳动要素至上,资本等非劳动要素遭到贬斥。自从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步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艰难历程。

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资本、管理和科学技术等非劳动要素的作用日益显得重要起来,因而在社会核心价值中必须承认这些非劳动要素的地位,这就与既有的社会核心价值发生了冲突。无法避免的冲突迫使人们不得不对劳动价值理论进行再认识。

价值范畴的双重功能使基础理论研究陷入了尴尬境地。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劳动价值理论视同于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误以为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社会经济生活是在马克思学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眼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正在向劳动价值理论提出挑战,这也就意味着对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否定。虽然在深化认识劳动价值理论的过程中,当下巫需解决的问题—即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似乎已经找到了根据,但是有关基础理论—价值范畴—的创新毋庸置疑地暂时搁浅了。

难道我们就不能摆脱这个困境了吗?其实,出现这样的困境,并不是马克思的错,而是以往人们误解和曲解了马克思所造成的。这种误解和曲解的最根本之处就在于误读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或者说简单化地理解了马克思的价值范畴。下面让我们从商品价值和社会核心价值两个方面重新解读马克思的价值范畴。

二、马克思商品价值的演进性

商品价值中的劳动价值概念最早是由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抽象出来的。在配第那个时代,自然经济日趋解体,商品货币关系日益发展,但当时的主导产业还是农业和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手工业。因此在那个时代,劳动可以说是一切生产过程中占据支配地位的要素,其他非劳动要素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配第通过对实践的观察,在《赋税论》(1662)等著作中就已经提出商品价值取决于劳动、商品价值量要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等劳动价值概念原初的基本命题。

威廉·配第的《赋税论》发表一百年以后,亚当·斯密开始着手构建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到了斯密身处的那个时代,已经是工场手工业鼎盛时期,也是市场经济成长时期,资本要素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以至于使得资本要素逐渐占据了支配地位,劳动要素则逐渐转换到隶属于资本的位置上了,其他非资本要素(包括技术和管理要素)也都直接为资本的增值服务。这时劳动价值概念的局限性已初见端倪。所以,斯密一方面强调他的商品价值是劳动价值概念;另一方面他又模糊地意识到“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劳动价值概念就“失效了”,社会通行的将是生产价格概念。马克思指出:“我们在亚当·斯密的书中不但看到关于价值概念的各种‘对立见解的痕迹’,不但看到两种,而且看到三种,更确切地说,甚至四种尖锐对立的关于价值的看法,这些看法在他的书中相安无事地并存和交错着”因此,“他的确把后来的所有经济学家……都引入了‘歧途”’后来的经济学家们互相争论时,时而接受斯密的这一方面,时而接受斯密的那一方面”因而他的学说成了截然相反的各种观点的源泉和出发点”。

斯密之后,古典经济学领域中形成了两个主要的流派:一个是以李嘉图为代表的劳动价值学派;另一个是起始于萨伊、完成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生产价格学派。李嘉图学派拘泥于斯密的劳动价值概念,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实践,他们也曾经试图把非劳动要素的内容纳入劳动中去,但终究没有成功。李嘉图学派的解体直接导致了古典劳动价值理论的失败。生产价格学派则完全放弃了斯密的劳动价值概念,直接承继了斯密的生产价格概念。

如果翻阅一下古典经济学时期的著述,我们会发现那个时代争论的问题同现在我们所争论的问题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许多问题在那个时代都已经讨论过,我们现在只是重复了前人已经做过的工作。这也并不奇怪,因为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与当时古典经济学家所面临的问题基本相同,都是市场经济成长过程中的实践对劳动价值理论提出的挑战,所以同样需要深化认识劳动价值理论,并对劳动价值理论进行创新。比较遗憾的是,中国最近的研讨却忽视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事实,那就是马克思在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时候,已经全面关注过他的前人所争论的一切问题,并且已经科学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当马克思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时,欧洲市场经济的发展较之斯密时代更加快了步伐,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资本、技术和管理等非劳动要素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了。马克思自然也要面临如何克服古典劳动价值理论的危机。马克思认为,劳动价值概念有其科学成分,必须坚决捍卫,但是像李嘉图那样不顾实践的变化一味固守劳动价值概念是不可取的;当然像生产价格学派那样断然放弃劳动价值概念,等于放弃了对事物本质的研究,这就把政治经济学庸俗化了,正因为此,马克思称他们是庸俗经济学。

那么,马克思捍卫劳动价值概念与李嘉图的做法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马克思超越李嘉图的根本之处在于他既不是固守劳动价值概念,也不是放弃劳动价值概念。马克思把斯密的商品价值中的劳动价值和生产价格这两个对立的概念有机地统一起来,并通过劳动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回答了实践对理论的挑战。这就是《资本论》著名的“价值转形问题”。这个问题自从《资本论》第三卷于1894年问世以来,在西方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已延续了一百多年仍未终结。对“价值转形问题”提出质疑的基本上都是从生产价格学派里发展起来的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家;为“价值转形问题”辩护的大多数都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从这场大论战的实质内容来看,质疑的一方竭力证明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不能成立或没有意义,其目的无非是想彻底摒弃劳动价值概念。而辩护的一方理所当然地要努力证明,马克思在坚持劳动价值概念的基础上成功地实现了价值范畴的革新。

我们以往并没有实行市场经济,对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感受不深,甚至体会不到它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可以说,对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最大的误解和曲解就在于没有真正理解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而把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简单化了。值得欣喜的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胡代光首开中国学术界研究“价值转形问题”的先河,后来又有许多学者纷纷加人这项重大研究的行列。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国内的研究还基本停留在“转形”能否成立的水准上,还没有把“价值转形问题”上升到马克思革新价值范畴的高度来认识并阐释它的当代意义。

当我们重新辨认马克思的商品价值之前,暂且绕过“价值转形问题”能否成立的争论,先假定它是能够成立的。这种假定也不是不可以,因为在尚未定论的“价值转形问题”大论战中,肯定它能成立的一方所进行的论证也是卓有成效的。在假定“价值转形问题”能够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来看马克思怎样通过“转形”革新了古典劳动价值理论的价值范畴。 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首先是一个历史演进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197一198页上有这样一段十分重要的论述:“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劳动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劳动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178-179马克思的这段重要论述说明了从劳动价值概念到生产价格概念的历史演进过程。劳动价值概念反映的是劳动要素占据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以下简称劳动生产方式)下呈现出来的经济规律,生产价格概念反映的是资本要素占据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以下简称资本生产方式)下呈现出来的经济规律。随着人类社会从较低阶段发展到较高阶段,必然要从劳动生产方式演进到资本生产方式,劳动价值概念也必然要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劳动价值概念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之后,经济规律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劳动生产方式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在社会经济运动中起作用的是劳动价值规律;而资本生产方式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在社会经济运动中起作用的是生产价格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主要阐述的是劳动价值规律,而到第三卷完成“价值转形”以后主要阐述的是生产价格规律。当然,从劳动价值规律再转向生产价格规律,内容更多,也更复杂,马克思对这些内容的描述并没有完成。恩格斯看到了这一点。他在《资本论》第三卷“增补”中,针对马克思这段重要论述说道:“如果马克思来得及把这个第三卷再整理一遍,他毫无疑问会把这段话大大加以发挥。现在这段话,不过是关于这个问题所要说的内容的一个大概轮廓。”

马克思的“价值转形”同时又是一个逻辑演进过程。马克思在《导言》中说,他的分析过程中将会出现两个概念:一个是抽象概念,一个是具体概念;他的分析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落实到《资本论》中,就是从抽象的劳动价值概念上升到具体的生产价格概念。这个逻辑演进过程构成了《资本论》的整体结构,第一卷从抽象的劳动价值概念开始,通过第二卷的中介环节,第三卷上升到具体的生产价格概念。马克思的逻辑过程与历史过程是一致的。

马克思通过历史和逻辑的演进过程把原来两个相互对立的价值概念—劳动价值概念和生产价格概念—统一为一个有机整体。可见,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是复杂的,其中包含劳动价值概念,同时包含生产价格概念,以及劳动价值概念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的过程。因此,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具有演进性。

三、马克思社会核心价值的复杂性

应该说,马克思的社会核心价值与他的商品价值是一致的,因为这是一个价值范畴的两个方面。既然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具有演进的特征,他的社会核心价值肯定也具有演进的特征。马克思演进的社会核心价值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两重意思。

马克思社会核心价值的第一重意思表达了历史演进的必然性,这个必然性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生产方式的必然性,劳动价值概念必然要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劳动生产方式必然要演进到资本生产方式。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和撰写《资本论》的初衷,恐怕不是为了表达他贬抑资本的社会核心价值,他想要表达的社会核心价值应该是用科学的态度来看待资本要素,用科学的态度来看待资本生产方式。所以,他把书名定为《资本论》,而没有定为《劳动论》或其他什么“论”,这充分说明他写这本鸿篇巨著的用意。在《资本论》以及马克思的许多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对待资本生产方式的科学态度和全面评价。从马克思复杂的社会核心价值来看,他不是简单否定资本生产方式,他首先是肯定资本生产方式,肯定这种生产方式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促进作用。马克思的这种价值取向,在他批判那些自诩为无产阶级反对派的观点时也可以见出,当时莱文斯顿等人对资本生产方式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成果持否定态度,马克思针对这种态度深刻地指出:“在这方面他们(虽然是从相反的一级出发)也具有政治经济学家们的局限性,即把这一发展的对立形式和这一发展的内容本身混淆起来。一些人为了这种对立的成果而希望这种对立永世长存。另一些人则为了摆脱对立而决心牺牲在这种对立形式范围内产生的成果。”

马克思社会核心价值的第二重意思表达了历史演进过程中内在的社会矛盾。由于劳动价值概念与生产价格概念是相互对立的,这种对立是这个历史阶段上社会内在矛盾的根源。所以,马克思在肯定资本生产方式的同时又认为,否认资本生产方式中存在的矛盾也是不科学的,这是他批判庸俗经济学的关键之处。庸俗经济学的要害就是想抹煞或掩盖社会矛盾。马克思认为,资本生产方式中最根本的矛盾是劳动和资本的对立,这种对立有时表现得十分尖锐,比如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所观察到的欧洲工人运动就是这种对立最激烈的表现。当然有时在政府和社会强有力的干涉下,又表现的相对缓和,比如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时所观察到的英国《工厂法》等法律颁布以后的情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说:

“所以,现在的统治阶级,不管有没有较高尚的动机,也不得不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把一切可以由法律控制的、妨害工人阶级发展的障碍除去。因此,我在本卷中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叙述英国工厂法的历史、内容和结果。”马克思深刻阐明了资本生产方式中社会矛盾的明显结果是有效需求不足,这是导致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马克思的预见在20世纪30年代的那场大危机中再一次得到证实。其时凯恩斯从有效需求不足这个事实出发,提出了政府干预的理论。这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出现的凯恩斯革命。凯恩斯并不承认他的研究与马克思有关,而且竭力反对马克思学说。凯恩斯的弟子罗宾逊却比较了马克思和凯恩斯的理论,得出其中许多相似之处。

劳动力市场概念范文5

关键词:分配理论;分配历史;分配改革

60年来,中国分配制度改革既是整个社会深刻变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更是社会变化的一个缩影。有人提出,中国的改革并不是所有制改革,而是社会分配改革,所有制结构变化只是分配改革的一个结果。当前,中国社会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与中国整体改革存在的问题是一样的,因为这些改革基本都是在理论上没有充分认识清楚的情况下“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性改革,而经验性改革必然会出现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和困境。60年来,中国社会分配的理论之争主要有两次:第一次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改造后,关于按劳分配还是按需分配及如何实施的讨论;第二次是改革开放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关于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的讨论。分析这两次分配理论之争可发现一个现象:虽然这些讨论都是关于现实分配的实施问题,但理论讨论并没有直接针对现实问题,而是集中在某些概念和原则的适用性问题上,在讨论中总是先验性地假设社会应实行某种分配模式,希望用单一模式约束丰富复杂的现实分配活动。而实践领域的分配改革是在激励需要和利益博弈下进行调整的,分配理论的讨论对分配实践的指导性并不强。对60年来收入分配问题的理论争议进行回顾与反思,可深入了解分配问题的矛盾所在,对推动中国社会全面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次分配理论之争是关于实行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后如何进行社会分配的讨论。社会主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应实行按劳分配,这是传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主张。因此,第一次分配理论讨论的主流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没有疑义。但这种观点受内外两方面质疑:非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这种严格统一的分配模式会造成分配均等化,难以调动群众积极性,是一种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不过这种质疑声并不大,因为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在分配领域除按劳分配外没有其他分配理论可作分配依据,非马克思主义者也提不出适应社会主义的其他分配模式。至于在按劳分配中可能出现的平均主义,人们可用马克思对平均主义的批判作为适当拉开分配差距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者内部也有一些人认为,按劳分配并未真正体现平等原则。有人认为,如果用计件工资体现按劳分配中的多劳多得,这样虽可调动劳动积极性,但可能扩大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使国家与劳动者的关系演变为雇佣关系;而如果用计时工资并根据资历、职位、学历和能力等综合考虑的等级工资制,又会造成个人由于工资等级不同而在同样时间同样岗位劳动但收入不同的现象。马克思把按劳分配中存在的收入差距称为“资产阶级权利”在社会主义阶段不可避免的表现,但这毕竟与人们对社会主义原则的理解不符。因此,一些人认为,社会主义分配应更充分地体现人的需要,社会主义要向共产主义过渡,应在社会主义分配中更多地体现按需分配的内容。

第一次分配讨论是一次概念优先的理论之争,没有触及社会分配的事实问题。这次分配之争并没有充分展开,没有进一步研究中国现实生产力状况和分配、生产、交换、消费的关系,因为在理论讨论之前,首先界定了两个不能动摇的前提: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这使所有的讨论只剩下如何按劳分配及从按劳分配如何向按需分配过渡的问题。传统观念认为,生产关系尤其是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只要解决了所有制问题,分配问题就很容易处理了。从社会主义改造到改革开放这段时间的分配实践证明,越是脱离生产、交换乃至消费需求来设计某种分配模式,这种分配模式就越难以持续。大跃进时期的人民公社供给制不仅严重脱离生产力水平,而且脱离交换,也不符合人们的实际消费需求,这种分配体制消亡最快。而传统体制中的按劳分配也与生产、交换及消费需求相脱节,这种人为决定的计划分配模式无法解决社会分工形成的劳动差别和相应报酬问题,影响社会生产与消费,这种模式最终也难以持续而必然要改革。

事实上,在生产力落后的条件下,按劳分配是无法有效实施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相对集中地论述了按劳分配思想,但这是马克思为批判拉萨尔派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分配思想而作的。马克思在生前没有发表这篇著作,也没有其他全面论述社会主义分配思想的著作,《哥达纲领批判》并不能完全涵盖马克思的分配思想。要理解按劳分配这一思想,不能脱离马克思对历史演进规律的唯物主义认识,更不能脱离他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认识。按劳分配只是马克思提出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一个方面,而这一原则要成为一种分配体制或机制更需要许多条件来支撑。改革开放前的分配实践说明,社会分配如同社会生产一样,国家计划体制无法解决好这一问题,社会分配与生产、交换和消费都存在紧密联系,不能割裂开来单独讨论某种分配模式的优劣。虽然从理论上说传统的按劳分配模式既有刚性也有弹性,既可控制收入差距,又能通过一定差距来体现劳动贡献问题,但按劳分配的最大难题正是如何衡量劳动价值问题。要衡量某种劳动的性质和社会贡献大小,需要对各种具体不同的劳动付出和社会产出进行比较、换算,这既取决于人们对这种劳动价值的认识,也取决于历史与现实中这种劳动的地位与作用,而这只能在长期不断的劳动产品的反复交换中通过试错方式逐步形成,想通过国家来决定每一种劳动的价值并据此进行分配是不可能的。传统计划体制中至少有两大群体实行按劳分配是非常困难的:一是知识分子。由于知识分子工作领域广泛,创造性脑力劳动需要发挥个人积极性,其工作成果的社会价值和劳动付出都难以计量,这些人的劳动要与其他人的劳动进行比较就无法做到。二是农民。虽然农业劳动以体力劳动为主,但由于传统农业生产特点和小农思想影响,要准确考核农民劳动也很难做到。人民公社实行过的工分制虽然力图克服农民的投机心理,但实践证明,这种哪怕由生产队对农民劳动进行工分考核的方式也无法让农民感到公平合理。因此,分配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涉及个人行为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多方面复杂问题。如果将分配问题交由一个最高级的领导或集体来决定,只会忽视社会大多数人的分配理解和具体需求,社会分配就无法发挥作为经济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应有作用。传统计划体制使按劳分配的分配刚性越来越强,改革开放前,中国甚至有许多年没有调整过工资,社会成员被户口和单位严格控制,收入差距的弹性反而通过隐性福利方式加大,最终完全偏离按劳分配的初始目标。

更重要的是,传统计划体制的按劳分配有名无实,只是国家权力分配的一种模式,不能实现按劳分配设想的理论目标。判断一种分配模式的属性,关键看这种分配的动力或决定因素是什么。按劳分配如果要成为一种分配方式,就需要社会把劳动作为决定分配的因素,个人可自由选择劳动形态,而社会也有一套明确机制来充分实现劳动收益。而传统的按劳分配没有体现通过劳动交换来实现收益的功能,而是由国家权力来决定分配。虽然国家在决定分配时会考虑用劳动量作为分配依据的一个方面,但根本的分配权力还在国家手中。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土地、工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社会生产资料基本都集中到国家手中,人们只有通过与国家掌握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进行劳动,也只能由国家决定分配。全民所有制单位当然要由国家进行分配,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生产资料虽然名义上是集体所有,集体对其收益有一定的分配自主权,但在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控制下,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自主分配权也十分有限。因此,传统计划分配体制是一种国家分配。国家分配也可在生产和社会职能领域根据各个劳动者的表现进行分配,从表现形式上看与按劳分配很相似,但这并不是按劳分配,因为分配权掌握在国家而不是个人手中。

第二次分配理论之争主要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分配的问题,其争论焦点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的问题。改革开放后,许多人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收益,有从事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的,也有通过股票市场或活动的,对这些收入的合理、合法性必须有一个解释。即使在劳动收入领域,不同人的劳动收入也出现较大差距,社会分配差距日益引起人们的争议。人们不仅对分配差距不满,并对当前的分配体制不满,而这源于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即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因此,可以这样认为,社会分配中存在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之争就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关系争论的一个具体体现。坚持传统社会主义理念的研究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而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因此要继续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分配模式;而支持全面实行市场经济的研究者则认为,市场经济只能按要素分配,这是市场决定的,按劳分配已不适用。除这两种对立观点外,还有一些调和的研究者,其中一些研究者认为,按要素分配既符合所有权决定分配权的马克思理论,又体现市场经济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合理要求;而有的研究者则认为,按劳分配内含按要素分配或贡献分配的内容,只不过要对传统的按劳分配进行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第二次分配理论之争也没有真正涉及分配问题的实质,只不过借取一些概念,表达了解释现实分配合理性的需要。首先,这次争论依旧没有解决按劳分配存在的问题,在坚持按劳分配理论时还是概念优先的逻辑思维方法。传统按劳分配本身存在许多问题而最后不得不改革,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中国社会不管是所有制结构还是社会生产、交换、消费乃至分配机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时再继续提坚持按劳分配更是概念优先的典型表现,在实践上到底还有多大意义就值得怀疑了。新的讨论只不过强调了按劳分配的弹性,弱化了国家统一对社会劳动进行价值评估和分配的刚性一面。市场经济下的按劳分配不仅存在如何扩大弹性的问题,还有适用范围问题。在社会分配中,政府应照顾弱势群体,尤其当市场经济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报酬问题上存在矛盾且企业处于强势时,政府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增强劳动者的市场地位,但这只能通过《劳动法》等法律对弱势劳动者提供保护,而不可能由国家直接决定企业应如何分配。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每一个劳动者实施有区别的工资待遇,以充分实现对劳动力资源的合理使用,这是企业在市场中的自主经营权利。

同时,这次争论也没有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应以何种分配模式为基础的问题。所谓市场经济应实行按要素或要素贡献分配的思想也是一种概念优先的思维方法。市场中的分配确实存在按要素所有权分配的内容,也有按贡献分配的内容,但并不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或要素贡献分配可以概括的。按要素分配理论不过是为资本收益的合理性提供解释,人力资本理论和知识资本理论也不过是为企业高管及科技精英的高收入提供解释。当然,贡献分配理论还可进一步为高收入的合理性提供支撑,也向低收入者说明其收入少的原因,其根本目的是要说明这种分配模式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让社会成员尤其是低收入人群安于现状而不仇富。要素分配理论的支持者往往引用西方经济理论说明要素获取分配是市场作用的结果,要素价格就是要素收入,而要素价格由要素在市场中的贡献(效用)关系决定。但要素价格不是通过要素贡献决定的,要素市场价格体现的是供求关系和资源配置问题,而不仅仅是分配问题,要素价格是资源配置的导向标。从这一角度说,要素所有权参与分配只是市场分配的一部分。市场中的分配是多种多样的,并不是单纯的要素分配,更无法根据贡献来进行分配。

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之争是形成当前中国社会二元分配体制的理论根源之一。此处所讲的二元分配体制不是指城乡之间的二元性,而是指公有制领域与非公有制领域之间采取不同分配模式而导致的社会分配差别。社会二元分配体制的存在虽有客观原因,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理论并存也为二元分配体制提供了理论支撑。当前,市场主体之间收入差距扩大不仅是市场作用的结果,更与按要素分配理论的影响有关。虽然不管何种收入,只要是基于市场平等交换和风险自担而获得的收益,税后合法收入理应得到社会尊重和保护。但不能将市场主体的收入都看做是贡献所得,还要注意到市场主体由于市场波动、风险、机遇等偶然因素带来的收入。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60年来的社会分配理论之争并没有为社会分配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因为这些分配理论之争往往是概念优先,认为某种社会制度应实行某种分配模式。许多情况下,分配思想不是促进了分配合理化,而是扭曲了分配动力机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分配实践看,现实分配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在分配理论研究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首先,摒弃概念优先的研究方法,实事求是地研究分配的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当前社会采取何种分配模式并不取决于概念与逻辑,而要研究现实社会的权力结构及其对分配的影响。马克思对分配问题有全面的认识,他对社会主义分配的认识也不局限于按劳分配思想,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分配问题提供了科学指导。对按劳分配的传统理解不能完全体现马克思的分配思想,甚至掩盖了社会分配的实质动力,使社会分配的思想讨论只能在经典教条中转圈。现实分配既由社会权力结构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各种产权体系决定,也受交换、消费及社会文化的影响。要实事求是地研究分配,必须尊重社会分配规律的客观性,而不是先验性地套用某种概念或思想。社会分配的研究必须深入社会内部,研究其权力结构,从利益博弈和生产发展的角度对分配的动力与运行机制作深入探讨。

劳动力市场概念范文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03-0115-02

摘要:近年来随着农民工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工在经济、政治、人格等方面表现出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首先我们要肯定农业的工业化和农民的城市居民化和农民的工人化、乡村的都市化这样一些结构性转变是必然的。我们现在特别是研究三农问题的,当然研究农民工的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等还好一些,但是总的说来,在目的上是要表达自己的道德同情。政策性歧视、观念偏见、利益分歧与冲突是其主要原因,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从政策合理引导农民工流动、建立和完善增进社会公正的有关制度、创造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有利条件、提高农民工适应城市社会的能力、尊重和保护农民工维权意识等多方面努力、农民工问题只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对中国社会来说,我们要进一步推进社会结构转型的几大要素。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社会

一、农民工的现状和外来工的问题

我们在讨论农民工或者外来工的问题的时候,一些基本预设是要进行批评思考的。我觉得“农民工”这个概念是一个非现代的概念,或者只是一个预设的前提而进行调研的概念。因为“农民工”就是一个身份社会的概念。“农民工”的如此普遍我感到非常诧异。农民工的身份定位是很清楚的,而其角色定位是不清楚的。因为农民工在春节要回家探亲。所以是农民,因为在城里打工,所以叫农民工。所以我觉得首先我们要承认一个现代化原则: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当中一定要有承诺。实际上进入城市打工的人。农民身份就丧失了,所以我认为身份社会的概念是一个很糟糕的概念。这个概念如此普遍地被使用了三十年。我觉得恐怕需要反省了。从这样一个身份社会概念出发,我们的很多制度设计是不会动摇的,所有教育问题、对散工的管理问题、优惠政策的实施问题都是不可以解决的。实际上这个基本预设就承诺了原有制度的正当性,而这个制度的正当性是不应该被承诺的。“外来工”这个概念,是一个封闭时代、古典时代的概念。1954年宪法被修改以后,我们不承认在现代的民主国家中。他的共同体成员具有自由移居的权利,所以才有所为外来工的说法。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难道我就不能到上海住,北京住,到深圳住吗?就是公民没有迁徙的自由。才有“外来工”的说法。而这个概念就限定了计划经济时代那种封闭城市的一系列制度,

据有关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以寻找新的发展机会为直接目的而离开土地向别的地区流动的农民,其数量规模在6000万人到8000万人之问。“九五”期间全国农村劳动力年均增加584万人,“十五”期间全国农村劳动力年均增加433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再加上农村原有富余劳动力的转移,现在每年新增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在600万-800万人之间。而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支流动于乡村与城市之间的劳动大军的数量已经达到2亿多人,且规模不断壮大。这些数据表明,农民工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庞大的特殊群体,而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民工社会流动的数量依然会停留在一个高位,这也将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定数,甚至是一种常规形态。不能否认的是,廉价的农民工自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时间里为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他们每年给城市创造的经济价值近两万亿元,带回农村的资金达5000至6000亿元。然而,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农民工作为社会的边缘群体被排除在城市之外。

二、农民工现状的社会学分析

中国人有纵观思维没有分析思维,讨论问题起来我们总是追求一种完美结果。实际上现在新的城市居民群体进入以后尽管有一个群体差异导致的不公平性,但是我们想把所有的问题都交给政府和社会解决。我看是一种浪漫的幻想。而这种浪漫的幻想在结果上,恐怕对大家的影响还比较严重。期望我们既不要农民偿付政治和社会代价,也不要社会自主地组织起来,而要由政府组织解决,我觉得这个在结果上是非常危险的。如果说我们的现传转轨只做了一个超强的法国政府,这种结果是不值得期待的,分析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性歧视与缺漏

现行法规政策尤其是在地方政策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仅仅适用于本地户籍居民或明确排斥农民工的规定,如对农民工的就业限制在一些地方仍未全面解除,一些地方将农民工排斥在劳动管理与劳动监察视野之外。一些地方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政策等均将农民工排除在外。这种政策歧视与排斥既直接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更助长了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倾向。同时,在传统户籍制度背景下,现行的户籍制度成为农民工自由流人城市的壁垒。一些地方性法规政策有意无意地遗漏了农民工,甚至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一种制度排斥。从而形成法规政策规范的真空因此,集中清理当前法规政策中对农民工的排斥性与歧视性规定,弥补相关法规政策的缺漏,真正建立公平对待农民工的法规政策体系已具有紧迫性。

2 观念偏见

当前农民工的许多问题可以从现行法制中找到平等解决的依据,但由于城乡分割、分治观念或意识的顽固性。管理者乃至一般市民在执法过程与社会生活或者政策的实施中,对农民工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带上了歧视与偏见色彩,更对农民工的年轻化与学历提升的事实视而不见。在城市社会排斥的同时,农民工的自我拒绝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集中体现在农民工的素质未能得到全面有效的提升上。一是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仍然偏低。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受教育年限低于高中。而应试教育使其实际文化程度较之学历程度更低,新的“读书无用论”在农村的抬头仍然进一步制造着低文化素质的劳动者。二是劳动技能素质仍然偏低。农民工之所以长期从事低技术含量的工作。长期沉淀在低层次劳动者群体中,就是因为他们未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在由农民或新就业者转化成非农劳动者的过程中并未使自己的技术含量得到提升,三是对城市文明的接受程度有限。大多数农民工虽然在不同城市务工多年,但仍然未能真正接受城市文明并融入城市生活,这也进一步弱化了农民工的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

3 利益分歧与冲突

城市人作为城市发展的既得利益者与农民工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贡献者之间的利益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前者有着努力维护自身既得利益不让农民工分享的自利性要求。而后者却不可能一直甘于贡献,两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美国社会学家荆易斯,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中指出:冲突是价值观、信仰及稀缺地位、权力、资源分配上的斗争,其中一方的目的是中和、伤害和消除另一方。很显然,在一个社会中,权力、资源都不可能无限供给,分配不均以及人们对这种分配不均表现出的失望必然会导致冲突。因此,利益分歧与冲突也是造成农民工问题日益严峻的深层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