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资源的概念范例6篇

海洋资源的概念

海洋资源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 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海洋环境

一、概念与内涵

要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行界定,首先就要理解生态补偿这一概念的含义。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生态补偿这一术语的提法有多种:如资源补偿、环境补偿、环境服务补偿、生态效益补偿、生态环境补偿、自然生态补偿等。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更是千差万别,在上个世纪90年代前期的文献中,生态补偿通常是损害生态环境的主体付出赔偿的代名词;90年代后期以来,生态补偿则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如对退耕还林的补偿等。

目前国内学术界比较认可的是将生态补偿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包括对生态功能的补偿和对污染的补偿,是否包括对环境破环行为和对环境保护行为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功能的补偿,只强调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行为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又包括对生态功能的补偿,既包括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又包括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付费,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海洋生态补偿是为了保护或改善海洋资源环境的一种手段和机制,由以上定义本文将海洋生态补偿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海洋环境本身的补偿,即生境补偿和资源补偿,如为了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和优化渔业资源,我国建设人工鱼礁、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等。

2.对个人、群体或地区因保护海洋环境而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如对支持海洋渔业减船转产工程、实施渔船报废制度、退出海洋捕捞的渔民给予补贴等。

3.将破环海洋环境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让海洋环境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使其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如对征收海域使用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等。

二、国内外研究对比

与国外相比,在海洋生态补偿的基本理论方面,国内显得比较薄弱,具体表现在:

1.具体的补偿模式方面,国内的研究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通过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或生态税的形式来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上。

2.在补偿主客体确定上,基本思路都是根据“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的主体。国外的研究则偏重于市场化的补偿模式。

3.在补偿数额和标准的确定方面,国内的研究多把这个问题等同于生态效益的价值计量或核算问题,国外的研究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的补偿标准,补多补少是相关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

4.至于资金来源,目前国际上比较通用的生态补偿主要通过政府补贴、财政援助、开征生态税和借助国内外基金等方式进行。欧美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收、绿色环保税收等多种特定税收来筹集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我国没有专门的生态税,现行的资源税费并没有将海洋资源列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资源的征收范围。

三、几个结论

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和实践远远落后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紧迫需要。在我国海洋资源领域构建生态补偿政策意义重大:

1.海洋环境问题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一片海域的环境资源保护(或破坏)会增加(或损害)周边海域环境和经济利益,生态破坏的后果需要由周边海域分担,生态保护的成果也无法阻止他人分享。海洋生态补偿就是要调整经济活动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有利于有效的避免“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

2.海洋生态补偿不同于陆地生态系统的补偿,想要使外部性内部化,限于目前的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很难做到产权明晰,以政府干预为主的海洋生态补偿政策,能够带动相关技术和政策研究的发展,使通过市场手段的来解决外部性内部化成为可能。

3.我国关于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远远落后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紧迫需要,也无法开展国际乃至国家层面上的交流。需要研究确立在国际和国家水平上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框架,研究制定在地方水平上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指南,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当前海洋生态补偿政策进行检视和完善,为我国的海洋开发和环境保护、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提供政策依据。

海洋资源的概念范文2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人口数量的增长使得陆地上的资源不断锐减,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为了维护我们共有的赖以生存的陆地家园,也为了促进资源的充分开发与利用,各国逐渐将目光由陆地转向海洋,充分合理地利用海洋资源,加速海洋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未来国家发展的重点。我国作为一个海陆兼备的国家,有着广阔的海洋海域面积,海洋资源丰富多样。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加强对海洋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在技术水平等方面还是与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差距。该文通过分析我国海洋资源的概况与当前的发展现状,积极寻找新的思路,推进我国海洋资源开发与综合管理的研究,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海洋资源 开发 综合管理 研究

中图分类号:P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8(a)-0120-02

新时期,向海洋资源进军已经成为人们获取资源的重要途径,海洋经济逐渐成为临海国家、岛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我国作为一个海陆兼备的国家,有着绵长曲折的海岸线,拥有渤海、黄海、东海以及南海四大海域,可以说海洋资源极其丰富。随着海洋矿产、海洋油气、海水利用等的不断开发与利用,我国在海洋上已经取得了极大的成就,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难题制约着我国海洋产业的发展。我们要不断克服开发与综合管理中的诸多问题,逐步推动我国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 我国海洋资源的概况

我国可以说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绵长的海岸线,从北向南依次包括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大海域,横跨温带、亚热带以及热带三个气候区。受地理、自然环境的影响海洋资源丰富多样,不仅有海洋生物、石油和天然气,还有海洋矿产、动力资源和滨海旅游等,开发潜力巨大。其中海洋生物已记录的就高达2万多种,可以占到世界海洋生物总数的1/10,主要用于食用、药材、饲料、能源等多个方面,涉猎范围广泛,经济价值极高。另外珍贵的海洋矿产资源中深海石油资源量就有200多亿吨,随着开采能力的提高,每年保持着较高的开采增长态势,在大陆架的浅海域中,铜、煤、锌等资源具有极大的储备量。其次新型材料可燃冰也在我国海域中广泛存在,只是由于存在的环境复杂,开采难度大,利用率较低。近年来,旅游业的迅速发展使得滨海旅游成为人们旅游的首选,这一新兴产业对于海洋经济的发展作用也不容小觑。

2 当前我国海洋资源开发与综合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规模不断壮大,技术水平也得到了显著提升,但是在某些方面仍旧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非常大,我们要准确地认清当前发展的现实情况,才能推动我国海洋资源更好地进行开发与综合管理。具体的不足包括以下四点。

2.1 海洋观念落后,缺乏整体的规划和政策的指引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认为海洋资源是自然力量所创造,没有对海洋资源存在经济价值的观念,这就导致了在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无序,但是近年来这种观念逐渐淡化,国际海洋法的出台将1/3的海域划分到沿海国家进行管理,这也加剧了国家之间对于深海大洋的争夺。在此情况下,我国更加注重对海洋的开发利用,十六大上首次提出了海洋开发的战略方针,并逐渐把建设海洋强国作为我国发展的目标。但是,从整体而言,尽管国家领导层高度重视,但仍没有统一的、能够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出台,对海洋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的能力还不具备。

2.2 海洋资源浪费严重,无法进行充分利用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长时间计划经济以及重陆轻海的政策,使得我国海洋产业的规模相对较小,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较低,这就与发达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差距,浪费严重。同时海洋开发与综合管理的科技储备不足,海洋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使得发展的矛盾更加突出,一些新型的产业没有经济的支持导致无法形成一定的规模,而传统的海洋产业产能极度落后,仍停留在粗放型,无法形成规模上的优势,加之各项技术的不健全,致使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极低,浪费程度严重,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一些海洋资源的勘探与开发上,受技术水平制约导致的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也是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

2.3 海洋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近年来,我国海域不断受到污染,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其中主要的生态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生物入侵、生境丧失、生物多样性大大减少。陆地污染物排海严重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据监测显示,有八成之多的入海排污口存在环境污染,另外,围填海、养殖业的扩大等都直接导致了环境的破坏。随着近年来全球气候的逐渐变暖,也加剧了赤潮的发生,这些海洋环境的污染成为制约海洋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的重要因素。

2.4 法律法规不健全,综合执法力度不高

海洋法律法规的建立是保证海洋可以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基本保障,当前我国为了规范海洋资源的开发与综合管理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但是纵观这些法律,还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体系,在一些方面仍旧存在诸多漏洞。这就使得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监督与执法上都存在较多的不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就使得综合的执法力度不高,在管理上存在交叉和空白,无法满足当前海洋资源开发与综合管理的需要。海洋资源权属不清楚,常常以行政权、经营权代替所有权的管理,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的不必要纠纷也阻碍了海洋的综合管理与开发。

3 中国海洋资源开发与综合管理的措施

海洋综合管理的概念是由美国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经过不断发展逐渐定义为通过制定相关的实施战略、政策、规划与立法监督等对管辖海域的资源、环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在统一规划管理的体制下统筹协调,达到对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与利用的目的。通过分析我国存在的诸多海洋资源以及当前的发展现状,联系对海洋资源进行开发与综合管理的概念,总结经验,提出的具体措施有以下四点。

3.1 建立综合的海洋管理机制,推动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综合的管理机制可以统一规划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这就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海洋资源的无序开发,规范了海洋的开发秩序。以国家的海洋管理部门为主体,建立一个协调控制、相互监督的管理体制,进而协调各方利益,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达到有序开发。另外,转变海洋管理的模式,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新型海洋管理体制,加强各部门的职责,弥补管理空白区,使整体的海洋资源在有序的环境和统一的引导下进行开发与利用,达到可持续的理念要求。

3.2 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加大投资力度逐步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

海洋产业结构的不合理是制约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重要因素,一些落后的传统产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这与可持续发展理念背道而驰。当前只有不断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新兴产业发展才能逐步推进海洋的发展。我国的海洋产业,海洋捕捞业、海洋交通业、海洋化工业等由于发展较早,聚集了较多的劳动力,低水平的盲目发展已经完全不适应现展的需要,我们首先要加大这些产业的转型升级,改造传统产业。另外,滨海旅游业、海洋医药等新兴产业自出现以来就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国家要不断加强资金技术的支持,培育新兴产业,推进海洋资源的开发与综合管理。

3.3 加强海洋资源的保护管理,走创新发展之路

在当前的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加剧了海洋环境的破坏,我们要首先意识到海洋环境的恶性发展将会直接影响沿海地区人民的生活,所以在对海洋资源不断开发利用的同时,更要注重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在环境上,要严格控制海洋排污,强化海水养殖废水、工业废水的排放管理,维护海洋的平衡发展。重点治理保护河口、海湾、城市临海,建立城市生活、工业废水的处理设备设施。另外,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的水平,积极进行各项创新,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与综合管理水平。

3.4 完善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针对当前海洋资源开发与综合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要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之上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从全局观念出发,整合海洋发展的诸多漏洞,形成一套完整的推动海洋资源开发与综合管理的法律体系。这也是保证我国海洋资源规范发展的重要基础。这一点我们国家必须虚心学习国外的优秀理论,海纳百川地汲取各方的经验教训,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加强海洋资源的协调有序管理。另外,要清晰地理顺海洋各行业主管部门、海洋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职责,避免交叉管理、空白管理的存在,不断与时俱进,研究适合当展的管理制度,加大海洋执法力度,为海洋资源的开发与综合管理提供保障。

4 结语

总而言之,立足于国家发展一定要有全局观念,要与时俱进,意识到海洋资源的开发与综合管理在当代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巨大潜力,针对我国海洋资源极大丰富的优势,我国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推进海洋资源的发展。当然,我们不仅要看到海洋资源带来的诸多益处,还要理性地看待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针对海洋环境污染、立法不健全、产业不合理等情况,要及时发现,及时改正。充分发挥法律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海洋发展的秩序,合理地对海洋资源进行开发与综合利用,是推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必须高度重视,从全局上营造一种良好的发展氛围,促进我国海洋产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有良.海洋灾害影响我国近海海洋资源开发的测度与管理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3.

[2] 薛山,王淼.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海洋资源保护与开发[J].中国渔业经济,2013,31(6):152-156.

[3] 王佳,谌欣,杨坤.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综合效益评价及其空间关联分析[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2(2):51-57.

[4] 郑苗壮,刘岩,李明杰,等.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趋势[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3(12):13-16.

海洋资源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生态文明 海洋强国 海洋环境法 海洋资源法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土空间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土空间

生态文明是现代人类文明的最先进形式。生态文明,是认识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反对漠视自然、糟践自然、滥用自然和盲目干预自然,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十报告对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四项工作要求,包括“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和“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

国土和领土是两个不同的称谓,但是其指向和具体的涵盖范围是相同的。国土是国内法的概念,而领土是国际法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最高权威的空间。国家领土是国际法的客体,国际法承认每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最高权威。一个国家的领土首先是其疆界以内的陆地。如果是一个有海岸的国家,它的领土就包括在其陆地疆界内或与其陆地相邻接的某些水域。领海是海洋的一部分,它与公海不同,是在沿岸国管辖权之下的。 国际法建立在国家的观念之上,而国家的基础则是。,以一系列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表现形态,建立于领土这个事实之上。没有国家领土,一个法律实体不能成其为国家。领海是海洋的一部分,但是它不同于公海,一个国家的领海是从属于国家海岸线的那一部分海域。 我国的领海是我国国土很重要的一部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规定。这些领海区域都属于我国的国土空间。

(二)海洋强国战略

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与国家兴衰紧密相连,海洋是人类未来前途之所系。“人类重返海洋”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共识。正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的:“展望下一个世纪,委员会认为,可持续发展,如果不是生存本身,取决于海洋管理的重大进展。”“建设海洋强国”概念进入十报告,是指在开发海洋、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管控海洋方面拥有强大综合实力的国家。建设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依靠法律保障,制度先行。中国要在二十一世纪中和平崛起就必须成为海洋强国,而海洋强国也必须是建立在海洋法制基础之上,受法律保护,并依法行事的国家。否则,中国的最终国家利益将受到损害。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必须重视海洋法制的发展,并积极参加和主导其发展的原因。我国的海洋法和发达国家海洋法以及我国其他部门法法律体系相比,发展时间短,有很多不完善方面。建设生态文明国家和海洋强国应该以健全海洋法体系为第一要务。

二、生态文明建设与海洋法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领域的海洋法,是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特征的法律部门,有着其独有的特性。

1、1982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秩序的基本原则和基础,我国国内制定海洋法应该以此公约的规定为基础。《海洋法公约》创立的许多新规则和权利,其使用和解释有待讨论和澄清。每个国家在海洋法领域的作为都构成对公约某些条款的诠注和解释。 我国国内海洋法的制定和完善应该是建立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之上。

2、海洋法虽然是一个极为古老的领域,但是由于现代海洋冲突的不断升级和国际海洋法规则的不完善,海洋法在这样的背景下成为一个拥有很多立法机会和创新的领域。我国国内立法应该积极主动地利用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国内海洋立法,尽量大地保护我国海洋现实和长远利益。否则,我国就永远不能与规则同步成长,我国将永远只能是受规则约束者,而不能真正加入规则制定者的行列。

3、生态文明建设关切的主要是两大领域: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本文着重探讨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这两个领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资源法。资源节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所在。我国的海洋环境资源法如何作为,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海洋污染如何预防,海洋生态环境如何保护和修复;二是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囿于篇幅,本文只探讨国内海洋环境资源法完善问题,至于国际海洋法则另著文探讨。

三、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

我国十分重视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的法制建设,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和《渔业法》、《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等有关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损害的法律、法规,还制定了一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标准,例如《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我国《海洋环境法》为核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作出了很多首创制度的贡献。 但是,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目标相比,现行海洋环境法有诸多问题和缺陷。迫切需要加大海洋环境法制度创新和完善,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有序、健康、有效地推进。

(一)确立海洋在宪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历史上,我国的宪法曾经涉及海洋问题,如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16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四条第3款规定“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1978年宪法第六条第2款规定:“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但是,我国宪法历经数次修订,却始终没有出现“海”或“海洋”的规定。我国海洋立法的宪法依据是不充分的。“海洋”不能入宪,不利于提高全民海洋意识,也不利于我国海洋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有必要确立海洋在宪法中的地位,这是完善我国海洋环境法和海洋资源法的第一要务。建议将宪法第9条第1款修改为“矿藏、水流、海洋、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外。”

(二)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

近年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频繁,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现实是,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赔偿的诉求得不到保证。有关海洋生态损害的国际公约,我国加入了《1969年民事国际油污损害责任公约》、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但是没有加入《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国际公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当国内法与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时,国际公约优先适用;而当国际公约没有规定时,只能以国内法作为依据。 对于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在国际公约不足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我国国内法的规定执行。我国国内法有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可见,我国没有直接规范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国家立法,无法为海洋生态索赔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援引其他法律中的有关制度来解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问题总是“捉襟见肘”。造成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困难的原因就在于此。我国亟待立法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完备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必须涵盖以下层面:第一,海洋生态损害基本概念界定;第二,构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全新理念:综合生态系统管理、风险预防;第三,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本范畴:索赔主体、责任形式等;第四,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五,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第六,海洋生态损害索赔途径,包括诉讼形式、社会化途径等等。

(三)完善海洋污染刑事责任制度

近几年我国公布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我国海洋环境质量未有好转,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案件年年递增,但至今很少有被依法移送到司法部门给予刑事制裁的。我国在立法上非常重视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海洋工程条例》第50条、第52条、《刑法》第338条分别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刑事责任进行规定。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认定某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是区分行为性质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的关键。然而,何为“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这些模糊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犯罪构成量化标准,主观性强,在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缺乏切实明确的内容。

我国成倍增长的海洋违法案件,与海洋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严惩不无关系。完善我国海洋污染刑事责任制度,应该对海洋行政法律、法规与目前的刑法进行比照研究,结合海洋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能遇到的犯罪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释,规定海洋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案标准等具体适用《刑法》的情形,对于海洋环境资源犯罪认定中的“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等予以细化和明确。

四、我国海洋资源法完善

海洋资源是指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海洋中的一切对人类有用或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和能量。我国已经出台的海洋资源法律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以及涉海资源法律《渔业法》。相对海洋环境法,我国的海洋资源立法比较薄弱,我国海洋资源法的完善主要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资源法融合

现代环境经济学和资源生态学的发展,赋予环境以资源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表现,同时要求自然资源开发必须协调自然资源的自然再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这种“环境资源化”和“资源生态化”反映了环境与资源的趋同化,使环境与资源的概念边际变得模糊,也促进了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策略的融合,使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呈现一体化的趋势。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海洋资源仅仅在章节中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个法律现状说明我国海洋环境资源立法中还没有贯彻“海洋环境资源一体”观念,这对于海洋资源的生态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在今后的法律修订和理论探讨过程中,应该加强海洋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研究,从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协调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开发保护。一方面,我国的《海洋环境法》在今后修订过程中应该强化海洋资源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海洋资源立法方面,我国还需加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岛屿开发管理法》、《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法》、《海岸带开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海洋资源法律体系。完备的海洋资源法律可以促进我国海洋资源法与国际法接轨,扩大海洋立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二)明确海洋资源法律权属

我国《物权法》(2007年)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和物权的属性,《物权法》规定的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都是排他性的权利。而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从《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一,海域在我国是国家所有;其二,国务院以及各级有关行政机关对于海域

享有管理权;其三,海域使用权人对于海域的使用权并非排他性权利。这三点似乎有些矛盾,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海域的公共物品属性。海域作为公共物品,《物权法》或者《海域使用管理法》笼统地规定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是不适当的。

由于海域的公共物品性质,海洋的自然属性,以国家为所有权的主体对海域施加类似私人财产权的排他性所有权是不可能的,因此,对海域规定国家排他性所有权只能是一个幻象。明确海洋权属关系到海洋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制度。一方面,海域的根本属性应该是公共物品,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海域,而且任何人的使用都不是排他性的使用。另一方面,国家对于海域不拥有所有权,而是受公众委托享有管理权,国家管理海域应该贯彻公共利益优先的理念。

(三)建立海洋资源综合管理体制

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现实是,海洋资源的开发涉及多个政府行政部门,在我国有“九龙闹海”之称,这种状况与海洋环境资源的整体属性是相悖的,对于海洋环境资源的一体化非常不利。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7条的规定,我国目前海洋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今后我国海洋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方向应该是海洋环境综合管理。海洋综合管理是指以国家的海洋整体利益为目标,通过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区划、立法、执法等行为,对国家管辖的海域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在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实施统筹协调管理,以达到提高海洋资源利用的系统功效,协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和国家海洋权益的目的,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代结语: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的期待

生态文明的号角已经吹响,将指引着全社会各个层面的建设。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海洋强国,这些都需要通过完备的法律保障。“控制海洋是一个决定国家的领导地位和繁荣的主要因素,同时也常常是决定一个国家存亡的主要因素。” 建设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一方面应该以尊重国际法为基础;另一方面,应该完善健全本国海洋环境资源法。建设生态文明的中国需要全新的海洋意识和完备的海洋法。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0YJC820119)和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项目编号CLS(2012)C84)的阶段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谷树忠,曹小奇,张亮.科学理解、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J].人民日报,2012,11.

[2]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八、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J].人民日报,2012,11.

[3][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 第二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9.

海洋资源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综合性海岸带管理;综合性海岸线规划;海岸带;海岸线

discussion on the comprehensiv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coastal region/chen fei,wang lingshu

[abstract] the study on th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the coastal region in china is just at the beginning stage.the most urgent thing to do now is to learn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of success and utilize the concept of comprehensiv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coastal region,placing stress on the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spatial relationship and the vertical and horizontal integrity among management departments,etc.   

[key words]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coastal region,comprehensive planning of coastline,coastal region,coastline

 

1、引言

据世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992)估计,世界上60%的人口居住在距海岸线100 km的海岸带地区。世界海岸带大会(1993)预测,进入21世纪,发展中国家的2/3人口将居住在海岸带地区[1]。然而,海岸带也是生态环境脆弱带之一,快速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以及各自为政的城市建设已给海岸带造成了巨大的环境和景观压力。由于沿海区域的复杂性,近年来综合性海岸带管理(icm)与规划逐渐被视为指导沿海区域内不同人类活动及相关管理的一种支配方法[2]。

作为沿海国家之一,我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发达地区也主要集中在沿海。然而在城市规划日益受重视的今天,我国对海岸带的规划和管理却相对滞后,因此,科学管理、有效利用沿海地区的资源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综合性海岸带规划管理系统,希望能对我国的海岸带规划与管理起到启发和促进作用。

 

2、概念释义

2.1海岸线与海岸带的概念辨析

区别对待海岸线与海岸带将有助于更好地对综合性海岸带进行管理。

2.1.1海岸线

地理学所指的海岸线是指陆地与海洋相互交汇的地带,也是位于岩石圈、大气圈、水圈和生物圈相互影响的叠合地带。规划学科里的海岸线概念不同于地理学科的海岸线概念,它是一个空间概念,包括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是水域和陆域的结合地带。但目前海岸线尚无统一的界定标准。我国学者张谦益认为,海岸线的陆域界限一般以滨海大道为界,海域界限一般以低潮线向外平均伸展500 m等距线为界[3]。

2.1.2海岸带

海岸带的地理区域包括近海水域、潮间带和潮上带的沿岸陆地部分。我国科学家认为海岸带范围的外界应为海水波浪和潮流对海底有明显影响的区域,以及人类的生产活动最频繁的区域;其内界应包括特大潮汛(含风暴潮)涉及的区域,河口海岸则为海水入侵的上界[4]。一些学者将滨海地区划分为五个主要部分:内陆地区、滨海土地(包括湿地、沼泽地和人类聚居并直接影响邻近水域的地区)、滨海水域(如入海口泻湖和浅海水域等)、离岸水域(是国家领海范围内离岸200 n mile的水域)和远海[5]。我国著名学者陈述彭则将海岸带定义为:以海岸为基线向两侧扩散而且辐射的地带。他认为海岸带向陆还应包括古海岸即海相与陆相相互沉积所达到的范围,以及现代三角洲河流的潮汐顶托点;海岸带向海应包括海洋岛屿、人工岛屿,以及岸外辐射沙洲[1]。

2.1.3海岸线与海岸带的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者的关系为:海岸带所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大,主要通过各有关部门的综合性管理来加强保护,而海岸线被包括在海岸带范围之内,是目前各地通过景观规划等手段大力发展滨海旅游业的主要地带(图1)。

2.2综合性管理与规划

2.2.1综合性海岸带管理

综合性海岸带管理(icm)已具有四十多年的历史[6]。世界银行组织把综合性海岸带管理(icm)定义为:“通过跨学科间相互协调的手段对沿海区域内的问题进行定义和解决,这个手段包括‘在由各种法律和制度框架构成的管理程序指导下,确保沿海区域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规划与环境和社会目标相一致,并在其过程中充分体现这些因素’,追求沿海区域内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将各种人类活动对于社会、文化以及环境资源的消极影响最小化”[2]。cicin-sain和knecht教授(美国德拉威州大学,1998)将综合性海岸带管理定义为:“在保持连续和有力的程序下,对于可持续利用、发展和保护沿海与海洋区域内资源的决策”。比较以上两个定义,可以看出,两种概念都强调如何保护和可持续性利用沿海区域内的各种资源。因此,加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是综合性海岸带管理的关键问题。而根据sorensen(1997)的说明,在“综合性海岸带管理”这个概念中,“综合”既包括同一等级不同经济部门间(如渔业、旅游等部门间)的水平整合,也包括不同级别部门间(包括部级的部门和地方部门间)的垂直整合[6]。

2.2.2综合性海岸线规划

综合性海岸线规划主要包括空间在横向上的协调和空间要素在纵向上的关联与统一。空间在横向上的协调指各地区的海岸线规划应注意与相邻岸线在景观、功能等方面相协调、相关联,包括根据岸线的资源条件,合理划定港口、近海工业、居住生活、旅游度假、休(疗)养、海水养殖、生态保护等功能区,避免不同功能区间的相互干扰,如港口的选址,应尽量远离旅游岸线,尤其应远离海水浴场等。空间要素在纵向上的关联与统一主要指各地区的海岸线形象应与所在城市的整体形象一致,注重各空间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塑造富有个性的海滨城市景观。

2.2.3综合性海岸带管理与综合性海岸线规划的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知,综合性海岸带管理的研究范围较广,内容较全面,海岸线规划只是其中的一项专题研究。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综合性海岸带管理进行探讨。

 

3、国内外相关研究与规划实践的介绍与分析

澳大利亚地处大洋洲,资源丰富、环境优美。因其四面临海,且大部分的城市分布在沿海地区,所以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很重视对海岸带地区的规划和管理,其综合性海岸带管理已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维多利亚州的部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是其中一个较大的系统。

3.1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部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

3.1.1概况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部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是依据《1975年国家公园法》建立的[7],整个体系包括13个新成立的部级海洋公园和11个小型的海洋保护区(图2)。

该体系将维多利亚州整个海岸带范围内的一般地域与重点地域相结合,其中,所有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的面积大概占维多利亚州海岸水生面积的5.3%[8]。建立这些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的目标是确保维多利亚州生物的多样性,继续保持良好的海洋环境。13个海洋公园主要保护维多利亚州内具有代表性的海洋生物及其生存环境和生物链;11个海洋保护区占地面积约为900 hm2[7],主要保护具有显著自然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小型区域。

在《国家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发展战略(2003-2010)》中有5个战略目标:①保护有价值的自然环境;②保护和认证文化遗产;③加强保护区与当地社区的融合;④加强保护区内娱乐业、旅游业和参观访问的管理;⑤加强对保护区环境的研究和监控。同时,每一个战略目标都有具体的实施细节。以下罗列一些主要的方针政策:①保护和丰富保护区内的自然价值和文化价值;②确保海洋保护区管理的优秀性和创新性;③加强社区交流,培养社区居民的主人翁精神;④对外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和管理;⑤从长远的眼光看待保护区的规划和发展;⑥鼓励和发展个人及组织参与到保护区体系中;⑦认知和尊重当地土著居民的文化习俗;⑧加强保护区管理决策在环境、文化和经济发展方面的可持续性;⑨确保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之上;⑩充分体现规划和管理过程中的透明度,建立责任制度;保持对量化产出的关注。

3.1.2分析与评价

综观维多利亚州的部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可以发现,整个系统是把沿海区域的资源保护和海洋管理结合起来的。在沿海区域的资源保护方面,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又是相结合的。例如,在环境保护体制方面,通过确认和定义自然资源的价值、状况和潜在威胁,分析未来对自然资源价值保护可能产生的主要威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行动措施并评估这些措施的有效性,为海洋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充足的决策信息;其他保护措施(如濒危生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条例、海洋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海岸及流域活动影响、海洋事务应对和规划)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也都起到了一定作用。又如,在海洋文化资源的保护方面,保护航海历史文物等政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外,通过举办社区教育和交流、社区咨询会议等活动,使当地居民充分了解沿海区域资源的保护体系,增强环保意识[7]。这些经验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虽然维多利亚州部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是依据澳大利亚《1975年国家公园法》和《1998澳大利亚海洋政策》而建立的(后者被视为澳大利亚迈向海洋环境综合生态规划和管理的里程碑[8]),但它却不是全国性的,它与其他州的海洋保护体系并没有相互协调。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维多利亚州部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规划并不完全是综合性的,它没有真正实现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垂直整合与协调。

3.2我国目前的相关研究与规划管理状况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海岸带规划与管理方面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局限于海岸线滨海景观规划,从上海浦东陆家嘴地区规划设计开始,我国东部沿海、长江流域及珠江流域的各大城市(如大连、青岛、上海、厦门、广州、深圳、北海等)相继组织了多次滨水区规划与城市设计的竞赛和咨询,其中有些正朝着综合性规划与管理的方向努力。如海口市总体城市设计的滨海岸线规划就在土地及岸线功能整合规划条款中提出了要按照土地与海岸线利用的类型与模式,把滨海区划分为若干功能区域,以便对其发展方向与开发强度做出有效的引导,加强各管理部门间的协调。功能区具体划分为:①旅游休闲区(相应为旅游度假岸线)—以休闲度假为主要使用内容,以低强度开发为控制原则;②城市生活区(相应为城市生活岸线)—根据城市总体的需要,综合居住、商贸办公和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采用中等开发强度;③港口区(相应为城市港口岸线)—以物流、加工制造为主要使用内容;④历史文化区(相应为历史岸线)—以历史文化保护和利用为主要使用内容;⑤自然资源保护区—保护自然资源,对开发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控制[9]。

目前,我国的海岸带规划与管理还存在盲目跟风现象,一些地方不遗余力地开发海域资源,却很少与保护相结合,只做了一些表面工作和孤立的规划,或者只关注所在地的规划与管理,很少兼顾与相邻海岸线之间的横向协调,缺乏必要的联系与过渡,各区域之间在功能方面缺乏相互支持,甚至存在相互争夺空间的现象。这些规划往往是纯粹的海滨地区规划,主要针对海岸线的景观与旅游资源开发,缺乏与所在城市整体景观形象之间的纵向协调,如为了展现城市环境而大力建设环岛路,以市政路和公共绿带分割海岸环境与其他城市空间,甚至把海岸带的向陆与向海区域一分为二,造成整个海岸带的空间景观要素之间缺乏应有的关联性和过渡性。这些做法都是与综合性海岸带规划与管理的方向背道而驰的。

在海岸带的管理方面,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建立国家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以及颁布海洋法规来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防止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这种管理方式稍欠系统性和全面性,缺乏综合性管理的理念,其直接结果是把本应由各个管理部门相互协调的复杂任务分配到个别部门,影响了规划管理的效果。

 

4、结语

我国海岸带规划与管理的当务之急是要与国际接轨,适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改进其不合理之处,逐渐摸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性海岸带规划与管理之路。主要可从以下四点来进行:

(1)做到同一等级不同经济部门间的水平整合,通过对海岸带进行功能分区等手段,充分发挥旅游、渔业、规划等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强合作与协调,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者效益的最优化。

(2)做到不同级别的部门(从部级到地方级部门)之间的垂直整合,使上下级管理互不矛盾、协调一致,邻里之间互不争夺、共同优化。

(3)做到各地区海岸线的空间要素与相邻岸线间的横向协调,保持应有的关联性与过渡性,可以从宏观到微观进行规划研究,编制一套国家甚至全世界范围内的区域性宏观体系规划,然后逐步具体到局部地段甚至个体空间要素的方案设计,并坚持重点区域与一般区域相结合。

(4)强调各地区海岸线形象与所在城市整体形象的一致性,注意各空间要素之间的纵向关联性,塑造富有个性的海滨城市景观。

 

[参考文献]

[1]陈述彭.海岸带及其可持续发展[j].遥感信息,1996,(3):6-12.

[2]xue,xiongzhi,hong,huasheng & charles,a.t..cu-mulative environmental impacts and integrated coastal management:the case of xiamen,china[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2004,(7):271-283.

[3]张谦益.海滨城市岸线利用规划若干问题的探讨[j].城市规划,1999,23(2):50-52.

[4]赵 奔,吴彦明,孙中伟.海岸带的景观生态特征及其管理[j].应用生态学报,1990,1(4):373-377.

[5]吴晓莉,陈宏军.美国滨海地区综合管理的经验[j].城市规划,2001,25(4):26-31.

[6]sorensen,j..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efforts at integrated coastal management:definitions,achievements and lessons[j].coastal management,1997,25:3-4.

[7]park victoria.marine national parks and marine sanctuaries strategy(2003-2010)[z].2003,park victoria website,viewed 12 september 2004,http://www.parkweb.vic.gov.au/resources/07_1013.pdf

海洋资源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海洋经济 海洋产业 认知演变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11-0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对海洋经济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早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已有多位学者在这个领域进行了探索,但真正开始得到广泛关注是在21世纪初期。目前,我国海洋经济已经获得较快发展。鉴于此,笔者从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概况我国海洋经济的认知演变、国外成功经验借鉴以及对发展我国海洋经济的启示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并对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提出建议。

海洋经济的发展概况

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的临海国家之一,约有300多万平方千米的管辖海域,占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大陆岸线北端起鸭绿江口,南端至北仑河口,长达1.8万千米,岛屿岸线长达1.4万千米,天然海洋地理及资源优势,使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前景广阔,潜力彰显。

2013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为54313亿元,较上年增长7.6%,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5%。其中,海洋产业增加值31969亿元,海洋相关产业增加值22344亿元。海洋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分别为2918亿元、24908亿元和26487亿元,海洋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占海洋生产总值的比例为5.4:45.8:48.8。全国涉海就业人员3513万人。①

2013年我国海洋经济产值实现稳步增长。其中滨海旅游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渔业产业增加值名列前三、增速最快,三者所占比重依次为34.6%、22.5%和17.1%,三者之和占到总增加值的74.2%,分别比2012年增长11.7、4.6和5.5个百分点。但是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运输增长放缓。比较而言,发展潜力较大的是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矿业、海洋电力业、海洋化工业、海水利用业和海洋工程建筑业,产业增加值分别较上年增长20.7、13.7、11.9、11.4、9.9和9.4个百分点,增速快,发展势头好。另外海洋油气业增加值几乎与2012年持平,仅仅增加0.1%。但同时也有部分产业增加值呈现下降态势,其中海洋盐业增加值较上年减少8.1%,海洋船舶业较上年减少7.7%。从三大海洋经济区域来看,环渤海经济区、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海洋生产总值分别为19734亿元、16485亿元和11284亿元,所占比重分别为36.3%、30.4%和20.8%。产值变化上,仅环渤海经济区海洋产业产值比重有所提升,较上年增加0.5%;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分别较上年下降0.9%和0.2%。②

产业发展中,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矿业、海洋电力业、海洋化工业、海水利用业和海洋工程建筑业继续保持良好增长趋势,规模不断扩大,发展空间不断扩展,高新科技开发利用及推广继续深入,整体水平持续提升;海洋渔业和油气业增速放缓、平稳发展;海洋盐业和船舶业生产经营形势依然严峻,经济效益下滑,亟待改善和扭转。从区域海洋经济发展势头来看,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几乎仍旧是三分天下,尤其是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发展平稳,比重增加;而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增速回落,比重下降。

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认知演变

对海洋经济的理解,我国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历程变化:第一个阶段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这期间主要是关于学科建设和付诸的实践,1978年“海洋经济”概念被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提出来,1979年在于光远与另外两位经济学家许涤新和马洪的共同倡议下建立了我国专门的海洋经济研究机构。1980年在经济学家许涤新的亲自指导下,我国第一海洋经济研讨会顺利召开。方法论上主要关注实地调查研究分析。

第二阶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这个时期开始将重点研究对象转移到区域上来,并且开始将多学科整合,综合研究海洋经济发展问题。这个阶段影响较为深远的是海洋技术经济研究、对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效果的研究,同时伴随着研究方法论开始由以调查研究为基础的定性研究发展到基本经济理论指导下的理论定性分析。

第三个阶段是在20世纪90年代至今。这个时期开始以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为重点进行全面研究并取得诸多发展。关注点从针对海洋自身开发利用的研究,扩展到关注海洋资源高效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研究;关注范围从海洋及海洋沿边的研究,扩展到关注海陆之间衔接与资源共融和整合研究。方法论上也开始发展和完善以具体经济理论和先进经济学模型为基础的定量分析。③

海洋经济发展的国外借鉴

国际上普遍关注海洋经济发展始于1982年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001年,“21世纪是海洋世纪”概念首次在联合国正式文件中提出,至此全球各国尤其是沿海国家对海洋认知和建设步步深入。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日、英、法、德等国家分别制定详细的海洋科技发展规划,提出要优先发展海洋高新技术,并将此作为战略决策进行明确。各国希望能在未来的海洋政治、经济及军事方面获得最有利的竞争地位,同时也把海洋经济的发展作为国家经济增速的新增长点。

美国22680千米的海岸线和340万平方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域使其海洋发展战略不容忽视。其海洋经济实力强大,产业发达,是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海洋经济发达国家之一。纵观历史发展,不难看出美国海洋经济取得今天的成就,有几个方面不容忽视。首先,理论完备,方法系统。美国早在1974年就已经开始对海洋经济进行研究,并提出了“海洋GDP”的概念和测算方法。之后又定义和量化海洋经济、沿海经济、海洋产业和海岸带指标,以便进行统计。其次,政府主导,依据明确。美国政府对海洋经济发展的主导性作用非常突出。美国《海洋资源与工程开发法》于1966年获得国会通过,之后依据此法成立海洋科学、工程和资源总统委员会,就美国海洋问题进行全面审议。到1999年,美国正式组建了新的组织机构―国家海洋经济计划国家咨询委员会,来具体管理国家海洋经济发展,并开始正式实施“国家海洋经济计划”(NOEP)。除此之外,在2001年,布什总统还专门任命了一个由16人组成的海洋政策委员会,其成员由来自不同学科背景的人士组成,意在为修订美国海洋政策提供科学研究和相关准备。最后,实力雄厚,科技支撑。美国依托自身强大经济实力后盾,给海洋经济最有利的支撑和保障。美国组建了3所研究所(伍兹霍尔、斯克里普斯海洋研究所和拉蒙特―多哈蒂地质研究所),同时,在国家海洋大气局下属成立水下研究中心等机构,以此形成海洋发展所需科技支撑。④

英国陆地资源贫瘠,岛屿众多,其自然条件驱动其海洋产业迅猛发展。追根溯源,英国自18世纪开始便是海洋造船业和海洋运输业大国,一直领先世界水平,是发展海洋经济的典范代表,除了自然优势条件外,英国海洋经济的成功发展与其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密不可分。一方面英国实施开发与保护并行的发展战略,以南安普顿海洋学中心、普劳德曼海洋研究所等科研力量为依托,强大科技保障渠道,促使海洋经济快速发展。在开发海洋资源的过程中制定和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政策,如《海上倾废法》、《人渔业政策》等,详细规定和明确提出各种海洋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应有的保护责任和措施,从而系统地开发海洋,保护海洋。另一方面海洋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中不影响捕鱼权和航海权在内的其他公共权利的拥有。英国政府还对从事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的企业提供建设补助金支持。⑤

日本作为一个岛国,陆地资源缺乏,海洋是其经济发展的命脉,因此日本对海洋的研究和重视程度也异常突出。日本海产量占世界总量的四分之一,日本九成以上的资源从海洋中得到,海洋运输是其主要依赖途径,海洋经济对GDP的贡献率达到50%。其中在海洋良种繁育、生物提炼、生物医药等高新科技产业方面成绩卓著,规模成形。究其原因,有其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战略指引。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进行了产业战略调整,开始逐步将经济发展重心从重工业和化工业层面向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技术开发层面进行调整,推行“海洋立国”战略。进入21世纪,海洋和宇宙开发成为日本政府新的发展战略,并将此作为维系国家生存的基础。第二,体制改革。管理体系的改革。2001年是日本海洋管理体系的一个分水岭,这一年日本政府机构缩编,将海洋事务归为8个部门进行管理,同时,为了协调各个机构与企业集团的利益冲突,日本设立了海洋开发审批委员会等协调机构,以此来推动国家政策顺利实施。至此,日本有了专门负责海洋事务管理的政府机构。第三,产业集群。日本政府从2002年开始便推出了“产业集群计划”,时隔3年到2004年,就已经有19个地区产业集群建设得到了政府认定,该计划促使了日本海洋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成熟,并且形成了多层次的海洋经济区域,逐步形成以大型港口为依托;以海洋技术进步、海洋高科技产业为先导;以拓宽经济腹地范围为基础的发展趋势。⑥

海洋经济发展的启示

海洋经济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科学、快速、可持续的发展显得非常重要,关乎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国防安全以及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特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加强海洋经济战略研究。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海洋区域划分不如陆地区域划分那样明显,这就要求我们要对海洋经济的发展进行统一的谋划和布局,统筹好海洋产业集聚发展和海洋区域合理布局的关系,统筹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统筹好海洋经济发展的数量与质量之间的关系。第二,完善体制,提升管理。完善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管理体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组织管理监督体系、区域综合开发体系、海陆联合动态管理体系和综合执法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我国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管理监督海洋发展、预警监控海洋安全的能力,最终实现海洋经济发展全方位综合能力的新提升。第三,明确目标,重点实施。依据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近期与远期发展规划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和方针,明确海洋经济发展目标,并以此提出和实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点任务。

二是要强化海洋立法和实施细则。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涉海事务的增加,一系列的海洋问题都可能会出现。但由于我国海洋事业起步晚,发展慢,基本上以地方区域发展为主,行业发展协调较差。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全国统一部署、整体布局谋划和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制定全国性的海洋基本立法,编制海洋规划的总体原则和程序的工作对进一步发展我国海洋经济显得异常重要。规划先行、政策指导不能缺失。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政策制定的可操作性及灵活性,以便于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区域特色的结合。

三是要加强海洋意识宣传和观念的形成。意识观念影响个体的行为,宣传教育融入生活实践,我国需进一步做好海洋经济意识宣传,以推动海洋经济向前发展。第一,要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海洋经济的相关培训,以牢固树立其海洋经济观,提升其海洋经济管理与综合决策能力;第二,综合运用各类宣传媒介,向民众普及海洋经济相关知识,让民众意识到我国进一步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以奠定我国发展海洋经济坚实的群众基础;第三,借助多种多样的海洋活动,积极推动公众与官方、公众全体共同参与海洋经济的开发和管理,促进公众民族海洋经济观念的形成。

四是维护海洋权益和经济安全。第一,明确,维护海洋权益。进一步深化和巩固海岸带、海洋岛礁建设,可以针对海岸带大力开发水产养殖、海洋盐业、滨海旅游等海洋产业工程项目,拓展海岸带功能;针对海洋岛礁要着手强化和巩固岛礁硬件设施建设,依据岛礁扩展旅游资源、深海资源等内容的开发和利用;逐步实现我、我管理、我开发的地位。同时还要加大海洋巡视(巡航)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我国渔民进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权益,并且逐步扩展公众其他海洋权益,实现动态管理、及时处理,确保我国公民海洋权益及海洋经济安全。第二,依法行事,打击违法行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和我国主张的海域管辖权益,坚决查处和打击侵犯我国海洋权益和非法使用获取海域资源等违法行为。第三,严格执法,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海上执法离不开人员保障,要加强我国海洋执法队伍建设,人员是保障执法效果的基本要求。要基于我国海洋基本国情和管理特色来构建海洋执法队伍,并且还要从制度安排、资金投入、技术装备、社会保障及管理上给予全面到位的支持。

五是要全面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一,海洋可持续发展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在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中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使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削弱子孙后代的需要,既实现资源经济效益利用最大化,又达到生态环境自身循环生生不息。第二,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过程中离不开人的干预,因此,要提升涉海公众海洋环保意识,增强海洋环保观念,规范海洋开发利用行为,实现人海共生,人与自然和谐共赢。第三,完善环境保护评估系统。建立科学合理海域管理及使用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及海洋预警体系,优化组合动态海洋环境评估体系,优化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第四,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事后修复机制。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动态立体监测体系,实现科学管理;另一方面还要增加政策、资金、技术及人才的投入,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的科技含量和创新竞争力,增强整个产业链上中下游管控,降低成本,实现资源最优化利用。

(作者为浙江外国语学院副院长、副研究员;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县域文化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2YD20Z)

【注释】

①②《2013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

③刘曙光,姜旭朝:“中国海洋经济研究30年:回顾与展望”,《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11期,第153、157、158页。

④宋炳林:“美国海洋经济发展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26页、第27页。

⑤储永萍,蒙少东:“发达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及对中国的启示”,《海洋开发与管理》,2010年第9期,第67页、第68页。

海洋资源的概念范文6

拓展海上战略空间的有力依托。随着陆地资源供应日趋紧张,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加快探索和开发利用海洋空间,加紧向深海、远洋和极地进军。例如,美国、俄罗斯等竞相提出以建设强大海上力量、发展海洋前沿科学技术为核心的战略规划。对我国来说,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大量基础设施、资源资产和人员长期置于海外,有些面临地区战乱、恐怖主义等威胁。所有这些都表明,向深海大洋进军、维护海外利益已刻不容缓,建设强大海上力量已成为我国发展必不可少的战略支撑。

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基础。目前,全球海洋治理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维护和平安定的海洋秩序、有效应对海洋环境变化,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更需要大国担当责任。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日益提高,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已成为我国履行大国责任的迫切需要。履行好这一责任,需要建设一支与我国国际地位和综合实力相匹配的海上力量,参与打击海盗和恐怖主义等重大国际行动,为国际社会提供更多海洋公共安全产品。可以说,建设强大的海上力量是实现强海梦、强国梦的重要保障。

中线之星

1.【中兴通讯(000063)】:该股属于科技类权重股。所属行业为通信设备,包含概念有宽带中国、5G、网络安全等。市盈率为27,业绩优秀,预计2017年全年扭亏为盈,盈利在43-48亿间。近期股价处于相对低位,今日跌4%.但考虑到5G未来仍有较大发展空间,投资者可长期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