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例6篇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1

关键词:法学专业;就业;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48

自1977年我国恢复法学招生以来,首次法学专业在全国只招收了223人,但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1999年高校开始扩招,加上自1997年“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学专业的发展突飞猛进,成为最热门专业之一。目前,在全国高校之中,大部分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层次从专科到博士后,法律专业在校学生直逼百万。近几年的高校毕生就业统计之中,学习法学的毕业生就业率已经连续几年成为垫底专业,今年各类媒体一度将法学专业定性为红牌专业。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问题困扰着学生、家长和学校。因此,笔者将从各个角度剖析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的原因,期许基于原因寻求走出困境的路径。

1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

1.1 法学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连年落后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已存在多年,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就开始显现,自2002年恶化,法学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在全国200多个专业中成为倒数,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直到2005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跌至倒数第一,此后便一直居低不上。根据麦可思研究院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时至2016年,法学专业因为就业率低下连续6年被列为红牌专业,有此“殊荣”的专业仅有法学和生物工程两个专业。

1.2 法学专业毕业生大部分就业行业与专业不对口

在专业与职业相关性上,一般意义上法学专业的对口职业部门应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处等运用法律的部门。而根据相关统计,位列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前3名的职业分别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和行政助理。此三类职业均不是法学专业的对口行业。从统计中还可看出,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学相关的比例连年徘徊在50%左右,法学专业毕业生要找到专业对口的职业具有相当的难度,大部分毕业生最终的就业行业都不是法学对口岗位。

1.3 法学专业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就业市场供求严重失衡

同法学专业就业率连年靠后形成对比的是,为了造就综合性大学,全国各高校没有法学专业的有条件的纷纷增设法学专业,已有法学专业院校的也一直在扩大招生规模。在1977年刚刚恢复法学教育的时候,全国一共只有3所大学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当年一共在全国招收223人。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连年扩大。据统计,2001年全国共292个高等教育单位开设法学本科专业,到2005年,开设法学专业的教学单位增长至559个。时至今日,全国已有近600多个高等教学单位开设法学专业,法学专业在校生已经逐年增长直逼百万。然而,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却连年遇冷,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人数增长规模同就业市场的法学人才需求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1.4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地域流向不均衡

根据统计结果,自法学专业开设以来毕业生的就业在地域上就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近几年来,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流向东部沿海地区的人数有所下降,而在中西部地区就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人数逐年有所上升,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在西部地区就业的倾向慢慢凸显。这一趋势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地区对各类人才的需求量逐渐增长,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西部地区的竞争意识慢慢加强,开始通过各类优惠政策吸引人才,引进了很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流向西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西部地区就业的人数有所增加,但我国东部和西部两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仍然不在一个层次,对于人才市场的吸引和接纳能力都还存在较大差距,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地域流向仍然集中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2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原因分析

2.1 法学专业大规模招生导致毕业生过剩

自从我国1999年进行高等教育扩大招生以后,无论是文史院校还是理工院校都一味追求建设学科齐全的综合性大学,都开始设置法学专业,部分学校甚至在师资队伍和各种硬件设施都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开始招生。又因为社会大众对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势的认识不全面,导致法学专业成为报考热门,招生容易,于是各高等教学单位就大规模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在各高等教学单位中,法学专业的办学的形式多样,除全日制本科教育外,还有职大、自考、电大、函授等纷繁复杂的形式,办学层次涉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5个,现在法学专业在校学生已有数十万人。这一法学教育现状不但会影响法学人才培养质量,还导致了法律人才的大量“囤积”,为整个法学专业的冷就业埋下了隐患。

2.2 传统法律对口岗位数量少、门槛高

从传统意义上而言,法学专业的对口岗位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等职位,但是,在当前国家对法检系统编制名额进行严格限制,每年法检系统招录的人员都是相当有限的,每年法检系统招录都是报名人数众多而招录名额很少,甚至有的地方出现数千人竞争一个岗位的情形。对于做律师而言,在我国当前的大众法律意识之下,每个地区的案源都相对有限,律师早就陷入僧多粥少的处境,因此,律所能够接纳的律师岗位也是相当有限的。而就仲裁员和公证员而言,受这两个岗位性质和我国对设立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的严格条件的影响,招录公证员和仲裁员的信息几乎没有。另一方面,以上岗位均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且具有较强的法律运用能力,这些门槛的设置对于普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都具有一定的难度。有人认为法学专业毕业生还可以到企业做法律顾问,其实,现在法学毕业生到企业做法律顾问已经不再可能。随着经济发展,企业法律业务已经专业化,大部分企业现在都选择将法律业务外包给专业的律师团队,即使企业内部需要法务对接岗位,都要选择具有一定法务经验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以上现状直接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就业时陷入了多重困难的境地。

2.3 培养模式与就业岗位素质需求不符

从上文所分析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对口岗位不难看出,这些对口岗位都是需要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走在第一线解决具体案件的岗位,那就对毕业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提出了要求。因此,法学专业毕业生需要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是不言而喻的,这样才能够为解决实际案例提供理论支持,但要满足我国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不应该仅仅限于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系统处理案件的综合能力的培养才符合对口岗位的人才诉求。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高等教育单位的法学培养方案依然以理论教育为主,甚至有的高校的法学培养方案中没有涉及任何实践训练课程,这样的培养模式一方面导致学生不能够很好的理解理论知识,并进一步研究深层次理论,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只能纸上谈兵,不具有解决现实案件和处理纠纷的能力,难以学以致用。笔者从法检系统了解到,每年法检部门招录新成员后都需要实习或者锻炼一至三年后才能独立处理案件,这一现象的出现同教育单位的教学模式缺陷是息息相关的。

2.4 法律人才地域需求不平衡,法学毕业生就业地域选择观念固化

同经济发展的差距一样,东西部之间在法律人才的需求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方面,东部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较高,经济活动较为频繁,直接导致经济纠纷和其他衍生纠纷较多,这就需要很大数量的法律人才从事风险控制和纠纷处理。另一方面,在法治意识方面,东部地区同样也领先西部地区,因此在出现纠纷以后,西部地区的公民很可能选择如搁置、说理等非法律程序解决,而东部地区的居民更趋向于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这一纠纷解决途径选择上的差异也导致了东西部对于法律人才需求上的差距。正因为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法律人才上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很大一部分法学毕业生都选择到东部地区就业,出现了严重的法律人才扎堆现象。当然,法学毕业生选择东部就业还有以下原因:第一,东部经济发展水平比西部高,因此能够提供的薪资和工作环境就要优于西部地区,这些因素都能够对法学毕业生产生很大的吸引力;第二,在法治建设方面,东部地区同样走在西部地区前面,每一个法律人都愿意在法治环境较好的地区执业。

其实,随着政府的统筹和西部大开发的推进,以上两个方的差距已经有所缓和,但是大部分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毕业之后仍然优先选择东部发达地区就业,这就形成了法学人才的扎堆竞争,而很少有优秀法律人才愿意到西部执业。东西两部形成了法律人才过剩和法律人才匮乏的两极矛盾。

2.5 法律职业准入条件将很大一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排除在外

在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都有一个基础的执业条件,这一条件在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里都有明确规定,那就是必须通过国家司法部统一组织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改革后称作“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学专业对口的其他岗位,有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如公司法务、企事业单位法务等),但是这些岗位在招录时都会设置“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这一报考条件。因此,法学专业毕业生如果没有通过司法考试,那基本上就没有机会从事法学对口的职业。另一方面,司法考试被人们称作“中国第一难考”,通过司法考试是有一定难度的,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就只有百分之十左右。也就是说,法学专业毕业生中仅有百分之十的人有资格去报考或寻找法学对口工作,而其余人员,要么选择待业再考一次司法考试,要么只能选择其他行业就业,而在选择其他行业就业时,有该专业的毕业生参与竞争,这部分人的就业率就可想而知了。

3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的对策

3.1 严格审核法学专业招生资格,统筹控制招生规模

当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招生一方面规模庞大,另一方面招生类别和层次都纷繁复杂。这不但会使法学毕业生的过剩,造成待就业人数的囤积,也导致了法学毕业生人才质量的参差不齐,很大一部分人不符合对口岗位的要求。因此,要改变这一乱象,教育部要进一步审核各个法学招生单位的招生资格,从软件到硬件全面审查现有招生单位的办学条件,对于因为冲击综合性大学而临时设置法学专业等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招生单位,应当及时取消其招生资格。另外,面对当前法学专业人才过剩的现状,国家应当行使人才培养的宏观调控职能,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统筹各个招生单招生人数位,严格限制招生规模,整合教学资源,培养综合性高素质法律人才。

3.2 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和实践能力

当前很大一部分法学教学单位依然保持理论为主,甚至不涉及法律实践课程的培养方案,这一培养模式严重脱离了对口岗位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因此,改革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势在必行,在培养过程中,一方面,依然注重理论课程的教学,增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但同时也要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在课程的设置上增加实践教学的课时,多进行模拟审判、案例演练、案例讨论和法庭旁听等教学实践活动,要进一步引入审判、公诉、辩护等方面的实务课程。同时,需要制定完整的专业见习计划,保证学生有机会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进行专业见习。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法学专业毕业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的同时,又能利用理论解决现实案例,做到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迎合对口岗位对具有综合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3.3 加强就业指导,培养法学专业毕业生正确的就业观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一部分原因就是受传统就业观念的影响,如:一味的选择东部地区就业;一定要死守法学专业,不跨专业就业;法学专业的就要进公、检、法系统等,这些陈旧观念严重限制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选择面。每个高校都设置了就业服务部门,但据笔者了解,这些就业服务部门都没有分专业进行就业指导。各个专业都具有自身的专业特色,因此,要实施有效的就业辅导,必须分专业就行指导。就法学专业而言,针对法学专业的就业困境,就业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力度,剔除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不良就业观:在地域选择上,要防治他们地域选择的固化,让他们认识到东西部之间的差距已经逐步缩小,扎堆就业只会加大就业难度;在行业选择上,要让他们认识到法学专业就业的严峻性,一方面法学知识可以运用在不同的行业之中,另一方面这可以扩大他们的就业面;在岗位选择上,要转化他们必进公、检、法的思想,这一思想会使他们的就业选择过窄,失去很多好机会。

3.4 进一步发展西部,平衡法律人才流向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西部各方面都有所发展,但是不得不承认,目前西部同东部的依然存在一定差距。根据统计,法学专业毕业生仍然大部分流向东部发达地区,选择东部意味着选择了较高的工资待遇和良好的工作环境。面对这一困境,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发展西部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还应当在就业方面实行政策优惠,在西部地区引进优秀人才,为引进人才提供薪资保障的同时保证其良好的工作环境。也只有如此,方能促进优秀人才流向西部,进一步促进西部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形成良好的互动和循环。

参考文献

[1]谢飞.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冷的思考[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5,(16).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2

【论文摘要】律师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教育中的一门较新的专业。在教学中要突破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建立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律师实践课程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同时,结合未来律师业务的发展特点,对律师事务专业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以体现律师事务专业的专业特点和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律师事务专业是为培养适应社会法律服务工作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而开设的一门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培养高素质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笔者根据教育部和司法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律师事务专业的特色,提出一套教学改革方案,以供同仁深入研究之参考。

一、教学改革必须与培养目标相适应,体现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特色

如前所述,律师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是第一线的高等法律工作者——未来律师。因此,本专业的教学改革要围绕未来律师应具备的素质来进行。为此,我们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破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建立实践教学体系

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上多是重视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即使开设了一些实践课程,由于没有足够的时间保障,使得实践与理论事实上还是处于脱节状态。学生毕业后遇到一些哪怕是较为简单的问题,也不能独立予以解决,学生还不得不在实践中进行补课,这就给用人单位乃至社会造成一种较坏的印象。律师事务专业的教学改革就是要突破这一教学模式,把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与学生亲身实践紧密相结合,在学生进入社会之前,还要专修各种案例分析与研究课程、律师实务课程,在课堂上进行模拟训练,突出学以致用。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和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根据发展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方向

律师事务专业培养的是能适应社会和未来的律师。在专业教学改革中要紧密注重我国律师及律师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将与国际接轨,朝着专业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我国“入世”后律师业引入外来竞争的压力所致。根据这一发展趋势,要不断调整律师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在学生完成专业基础课的基础上,引导学生选择一个专门的发展方向,由培养“通才律师”向培养“专才律师”转变,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

根据师资队伍和其他条件,可在律师事务专业中设置四个专门方向,一是房地产律师事务方向,它主要涉及到房地产资信调查、房地产开发可行性调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税费、楼宇按揭贷款、销售见证,其他专项以诉讼;二是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方向,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又是相互独立的,各自对律师本身素质的要求也不一样。例如,专利律师事务要求有更高的理工科知识背景。而著作权中的软件(程序)、集成电路模块等又需要学生具备较好的计算机知识,因此在培养时应综合考虑学生的条件,区别对待;三是证券律师事务方向,这一方向培养学生在将来能够服务于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以及涉外证券投资等各个方面;四是涉外律师事务方向,这一方向主要是因应“入世”后,我国涉外经贸关系迅猛发展的需要,如倾销与反倾销律师事务等。涉外律师事务方向对学生的外语水平要求很高,在教学改革中应有针对性地对选择这一方向的学生加以培训。

(三)专业知识和各种技能相结合

本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应根据专业学习的需要来设置,同时,根据学生选择的专业方向而设置一套完整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应用技能课程。英语课是学生必修课,学生应具备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次,学生要完成计算机课程的学习,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运用,并能达到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水平。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口才也是培训的重点。

(四)建立“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是指由既具有良好的教师品质同时又是一个出色的律师所组成的教师队伍。“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是适应和提高律师事务专业教学质量的关键。只有建立一支既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又具有较好的专业实践能力(律师实践)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队伍才能适应律师事务这种高等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出真正的应用型人才。

二、以适应未来律师在实践运用能力和基本素质的需要为主线,使学生具备合理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本专业的教学改革要按照突出应用型、实践型的原则,来改革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律师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逐步建立培养学生基本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与专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与综合技能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

在教学改革中,要建立一套以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以及专业选修课四大块相互配套的课程教学体系。该课程体系对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重组,体现了本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模式。以下是本课程体系的具体内容:

(一)公共基础课

律师事务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不仅包括一般专业所学的基础课程,如哲学原理、经济学原理、邓小平理论、大学语文、美与欣赏、书法训练、英语、计算机和体育等,还包括一些为本专业的专业课学习所特别需要的基础课程,如公共关系学、社会学基础、文献检索、政治经济学、财务管理等学科。这种公共基础课的设置,既考虑了学生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全面发展,又考虑到了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同时考虑到学生选择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在公共基础课中,加开了政治经济学、财务管理学、专业英语等课程,为学生朝着“专才律师”的方向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专业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是学生学习专业课打下坚实专业基础而设置的课程。由于律师事务专业是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一门专业,因此法律专业的基础课也是律师事务专业的基础课。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法律逻辑学以及法学方法论训练等。除此之外,律师职业道德、司法文书与律师文书制作也是本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而且还应放在突出的位置。通过对律师职业道德、司法文书与律师文书这些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感受到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不仅要有坚实的业务基础,还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服务社会的思想,能够认识到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在工作岗位上做到尽职尽责。从而在思想上促进学生对于专业课以及专业选修课的学习。

(三)专业课

在专业课方面,既包括法学的各主要门类,如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等,又包括律师法律制度,还包括各种案例研究课程。专业课的内容最多,也最丰富。它是学生未来成为一名优秀律师在业务能力上的基本保证。在专业课的教学改革中,要坚持理论教学为实践服务,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把握和完善理论体系的原则。经过系统化、规范化的专业教学,使学生能够较系统地掌握所学的理论体系,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较为复杂的案件。可见,专业课的教学,既要注重理论教学,又要注重实践教学,既要注重律师法律制度的教学,还要注重律师实务方法论的教学。

(四)专业选修课

律师事务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的课程设置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本专业的学制仅为三年,在有限的时间里不可能把律师事务专业的所有课程都学好、学精;二是考虑到一些与本专业有关的特殊课程。目的是为了扩大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引导学生对较深或较前沿的课题进行学习研究,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为其在将来继续学习和研究打下基础。三是考虑到发挥部分学生的特长,支持学生选择律师事务的某个方向进行发展,成为未来的“专才律师”。如,学生的外语程度较好,对涉外法律制度又很感兴趣,则可鼓励其在涉外律师事务方向发展,配套的专业选修课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涉外仲裁理论与实务等。这种安排还可以提高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竞争力。

对于根据第二个考虑因素所设的选修课,学生可以自由选择,而根据第三个考虑因素所设的选修课,学生在选修时必须选择一个方面,如前述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方向,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方向等等,而根据每一个方向所设置的选修课程体系,学生在选择方面后必须全部选修。当然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也允许学生选修其他方向的选修课程。

三、建立与律师事务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

本着高职高专的“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应用性”这一原则,笔者设计了一套相应的理论教学体系。该体系最大的特点是一般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创建较为完善的律师事务学科体系,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上进行了创新。

(一)创建律师事务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是与学科有密切内在联系并加以科学分类,由“母学科”及其分支“子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技术构成的学问群体系统。律师事务学科体系是以律师事务学为核心,以房地产律师事务、金融律师事务等具体分支,以律师制度为龙头、律师职业道德、律师口才学以及疑难案件研究为依托而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律师事务学是研究律师事务的一般原则、规律和范围的一门科学,是对学生未来从事的律师事务进行理论指导的学科。它建立在现实律师实务的基础上,是律师实践中的一种理论总结,该学科包括这样四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3

[论文关键词]法律职业教育 发展困境 对策

一、法律职业教育面临的困境

1 学历层次难以跨越职业门槛。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院校大多数是由原来的政法类成人干部院校转型或是政法、司法、警察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升格而来。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和软、硬件设施方面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高等本科院校的水平,再加上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现有的法律职业院校基本上都是专科层次。但令人尴尬的是,法律职业的入门学历却是本科学历。严格地说,法律职业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这四类。要从事这四类职业必须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最低学历条件则是本科,这使得法律职业院校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毕业生没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

2 专业设置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受过去统招统分制度的影响,法律职业院校传统的专业设置大都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需求为根据,学生毕业即使专业不对口也无需担心就业问题。而现在毕业生不再统一分配工作,需要面向市场双向选择,这就出现了一个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对口衔接的问题。如刑事执行、司法鉴定、法律事务等专业就业面过窄,在就业市场上毫无竞争力,最终很多学生不得不选择了售货员、服务员、广告散发员,或者是保安、保姆、保洁等工作。此外,由于法律职业院校毕业生学历层次偏低,无法和同类本科院校毕业生相比。

3 培养模式缺乏技能性和实践性。理论水平和学术能力不是法律职业院校的主要培养目标,岗位技能和实际工作操作能力是职业院校的培养重点。因此,法律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应突出技能性和实践性。由于传统培养模式的影响,大多数法律职业院校还没有完成培养模式的转变,各专业、各学科教学仍然保持着以课堂教学和理论讲授为主的模式,实训教学和实习实践不足,工学结合不足,真正具有实践能力和经验的双师型师资不足,教学管理模式改革没有突破性进展,对学生能力和教师业绩的考核指标和方式没有走出传统的管理模式。学院领导、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机构的办学思想转变缓慢,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因此,各类法律职业院校亟待进一步解放思想。

二、法律职业院校应对困境的几种模式

1 助考模式。就业困难是制约法律职业院校发展的第一大难题,学历层次低、专业就业面窄、生源基础较差等原因都成为学生就业的障碍,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不少法律职业院校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助考辅导,甚至抽调专门的师资,组成助考辅导组织,对学生进行辅导。如新生入学后,在学习高职课程的同时接受本科自学考试辅导,以使学生在毕业时能尽快取得一个本科学历,弥补学历层次低的缺陷。与此相匹配的还有司法资格考试辅导。只要学生能拿到自学考试的本科学历证书,就可以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因此在开展本科自考辅导的同时,一些学校还对毕业班的学生进行司法考试辅导,以期学生能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进入法律职业的资格证书,拓展就业范围,提高就业层次。除了自学考试外,专接本、专升本考试也是毕业生进一步提高学历层次的另一途径,有的学校在学生临近毕业时对学生进行专接本、专升本考试辅导。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不少法律职业院校还对学生进行各类技能证书和职业资格证考试辅导,如英语等级证、计算机等级、会计证、报关员证、秘书证等,在毕业班学生中开展公务员考试和政法干警招录考试辅导等。各类辅导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就业率,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但相关社会助考更具专业性和系统性,学校辅导各类考试的通过率也无法和社会助考机构相比。

2 转型模式。法律类职业院校目前的转型有两种情形:第一种转型是根据就业市场需求转为综合性职业院校:由于法律专业毕业生尤其是高职毕业生就业越来越困难,有的法律高职院校便逐步缩减法律类专业的招生,扩大非法律专业的设置,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以北方某省一所法律类职业院校为例,从该校2010年的招生专业介绍来看,该校设有8个系共32个专业,其中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有5个: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应用英语(法律英语方向)、会计(司法会计方向),其他均为非法律专业。这样一来,招生针对面、生源、就业方向等大大拓宽,一所法律类职业院校实质上已经转化为一所综合类职业院校,但学校名称中的“政法”“司法”“警察”等行业特色标签也就名存实亡了。另外,法律类职业院校毕业的会计、旅游、外语等专业毕业生,与那些会计学院、旅游学院、外语学院的毕业生相比,既没有自身特色,又缺乏竞争优势。

第二种转型是依托部门政策转为政法干部或干警培训机构。此类转型通常是根据国家或部门的政策指导,学院逐步以培养政法干部或干警试点班为主,同时承担系统内在职干部的非学历培训任务,而普通高考招生逐渐缩减直至停招。学院的教职工通过转为公务员或其他分流措施妥善安排。这样一来,一所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就完成了向部门培训机构的转型。

3 升格模式。在专科学历难以发展的困境下,不少法律类职业院校开始计划进一步升格为本科学院或大学,这应该是专科层次法律职业院校最想实施的发展模式。虽然这种升格对学校的软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招生数量等各方面要求严格,但一旦升格为本科院校,无论招生工作和学生就业都可以发生一个质的变化。因此,不少学校正在为升格而进行着努力。但是,由于政策的原因和办学条件的要求,此种模式恐怕要有很长的路要走,而最终能否如愿也很难说。

三、法律职业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对策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职业教育越来越重要,法律职业教育同样必不可少。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绝大多数毕业生未能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大部分法律高职毕业生仅仅是获得了一个毕业证,既没有学到法律知识,也没有任何岗位技能。这与学校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方式有很大关系。只要学校能够找准自身定位,搞好工学结合,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法律职业教育就会焕发出其勃勃生机。

1 坚持自身定位,明确培养目标。社会需要精英教育,需要通识教育,但更需要职业教育,需要技能教育。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学家、法官、律师、检察官等精英法律人才,但同样也需要大批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精通实务操作技能的法律服务人员。经济社会中尚有很多法律职业有待充实,如大型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务主管和助理,中小企业法务专员,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调解员、法制宣传员,法院的司法书记官,各级公安干警和司法干警,以及各层次的安保人员等,所有这些岗位都需要大量的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实务人才。因此,法律职业院校一定要坚持自身的职业教育定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为经济社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是法律职业教育的使命。

2 合理设置专业,改革培养模式。法律专业毕业生不好就业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法律人才太少了。一方面社会需要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法律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不好。究其原因,一是学生所学专业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二是学生没有掌握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技能。因此,法律职业院校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合理地设置相关专业,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如不少学校通过调研和论证,陆续开设安全保卫、社区管理、公司法务、刑事侦查、社区矫正、法律事务等专业,实践证明这些专业的就业情况明显好于传统法律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同样应该大胆改革,敢于大幅度修订教学计划,抛弃传统的理论讲授为主的模式,突出实务技能教学和实习实训的地位。在学制上可以采用“2+1”模式,即两年在校学习实训,一年的顶岗实习。在教学上,要抛弃课堂教学为主的传统模式,以开放的教学手段,使学生更多地参与到工作实践或模拟的工作环境中去,以作为学,学以致用。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一出校门就可以胜任相关岗位工作。在加大实习、实训力度的同时,还要开放考试、考核方式,以技能操作和社会实践为考试、考核的主要途径,减少书面考试的比重。法律职业院校必须以培养操作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专业设置和培养模式要有鲜明的职业特色,才能打造出法律职业教育的市场品牌。

3 建好双师队伍,搞好工学结合。学院定位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就必须要具备一批具有法律实务实践经历、丰富职业经验的双师队伍。双师是指既具备高校教师的教学能力,又具备相关法律服务实践经验的教学队伍。只有这样的教师队伍,才能胜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才能脱离传统的理论讲授和课堂教学为主的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真正的岗位技能和职业素质。“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通过鼓励教师兼职和聘请兼职教师等两个途径来实现。鼓励教师兼职就是学院要创造条件,让一线教师到各个法律服务部门去兼职锻炼,丰富其实践经验,如做兼职律师、兼职法律顾问、兼职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援助、兼职人民调解员、兼职陪审员等。聘请兼职教师就是从法律实务部门、法律服务机构或公司企业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优秀工作人员到学校教师授课,承担学生的实训指导任务等。“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只有建设好一个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足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才能保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成功。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4

关键词: 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 就业压力 就业对策

近年来,法律专业成为文科高职院校的热门专业,甚至有的工科类高职院校也开设了法律专业,法律专业的招生人数逐年增加。随着招生人数的增加,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也越来越大,形势并不容乐观。如何改变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存在的问题

1.学校培养的学生与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由于我国高职法律专业教育起步较晚,缺乏教学经验,培养方向并不明确。特别是在教学过程中,尚未形成专业特色,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缺陷,法律专业的设置也比较单一,与社会现实需要不相适应,没有充分体现出高职法律专业教育的目标特色。高职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专业实用性人才,即培养低层次的司法人才和低层次的治国人才。所谓低层次的“司法人才”,是指能够适应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以及律师助理,企业法律秘书,银行法务人员,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员,法警等职业岗位工作需要的人才。所谓低层次的“治国人才”,是指能够从国家和社会的高度看待所从事的工作,适应现代社会政治需要,能够胜任所担负的工作的人才。低层次的“治国人才”的具体工作岗位有:党团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城市社区的工作人员,如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概括起来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重点是“实用性”和“职业性”。但是很多高职院校都只注重对学生知识的灌输,却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与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实用型人才是严重脱节的。

2.毕业生心态失衡,定位不准,就业的期望值过高。

就业期望值过高是影响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因素之一。个别学生不愿意从事与自己专业不对口的工作;不愿到基层、中小型企业从事基础工作;不愿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工作。另外,高职法学专业毕业生月薪期望明显偏高,他们对就业后的收入期望与实际情况也有很大的差距,没有摆正自己的就业心态,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期望是不切实际的,造成理想与现实的错位,加大了择业困惑,增大了就业难度。

二、缓解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对策

1.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

由于高职法律专业的生源质量不太理想,招进来的学生,一般文化基础都不是很好,对法律课的学习感到枯燥乏味,学习中他们感到压力很大。因此,要努力改变传统的法律专业教学方法。传统的教学方法以讲授法为主,比较注重知识的系统传授,却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专业的课程实践性很强,为了使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例如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指以简洁的语言文字形式,再现一个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过程,从中提出法律制度完善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技能。案例教学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要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如去法院旁听、去律师事务所见习等。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让学生直接目击庭审的全过程,学习、观摩法官、检察官、律师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技巧,了解庭审的程序,加深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

2.加强学生择业观念教育。

学生就业过程是从职业理想走向社会现实的过程,随着就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学生择业心理问题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影响他们顺利走向社会。所以要加强择业心理的指导,使学生增强心理承受能力,以有利于他们尽快适应职业,完成角色转换,实现人生价值。要教育学生树立“适合”的择业观念。寻求适合自己的职业是现代社会人择业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择业的标准上,不一定说留在大城市、进入大单位、赚钱最多、级别能够更高就是最好的,而是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适合自己,也就是说最适合自己的性格、兴趣、价值观、能力。要适当确定自己的期望值,不要好高骛远,也不要妄自菲薄,更不能盲目攀比、盲目跟风。教育学生在考虑就业问题的时候要把眼前利益和长远的发展结合起来,真正找到适合自己兴趣和能力,既是社会需要又有利于自己长远发展的岗位。

引导学生先就业,再择业,鼓励学生创业。先就业:就是不要只盯住那些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岗位,一旦有岗位录用就要珍惜机会,先解决就业问题,通过在相应工作岗位的锻炼,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下一步选择比较理想的职业岗位创造条件。再择业:经过几年的实践锻炼,学生自身积累了实践经验,技能提高了,熟练程度增强了,这时候,就可以进一步选择比较满意的职业岗位。鼓励学生创业:对有一定潜能的学生,教师要有针对性地引导他们,在自身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闯出自己的一片天地。如创立律师事务所等。

3.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职业指导工作是高职院校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提高职业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开展职业指导应着重教育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存。职业指导要贯穿学生学习的全过程,新生入学时,主要解决学生对专业的认识、认同问题,针对新生入学时情绪不稳定,思想波动大的特点,教师应着重对学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学生学业中期阶段,主要解决专业技能和个人综合素质问题,这一时期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主要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认知态度等教育为主。学生经过在校学习的培养,已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水平、伦理道德及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道德认知水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通过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可以使学生及早认识择业与就业的关系,在择业就业时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考虑专业特长,考虑兴趣爱好。教育学生不求直接选择理想职业,但至少可以明确自己的所爱所想,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向着自己的理想职业一步步迈进,逐渐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学生毕业前夕,着重进行创业意识、就业形势、就业政策教育。教育学生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现阶段人事制度改革的变化。指导学生掌握收集、处理、利用招聘信息的方法;学会向社会积极推销自己的技巧;做好面试的充分准备等,通过职业指导提高学生的就业水平。

参考文献: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5

关键词:优势专业;价值取向;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2-0194-02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专业建设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在省重点专业、国家示范专业、国家骨干专业、省特色专业建设的基础上,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于2012年启动了省高职高专优势专业的建设计划。该建设计划旨在遴选建设一批教育理念先进、办学条件较好、“双师”队伍水平较高、教育教学模式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得到社会高效评价的优势专业。在优势专业建设4年期内,根据该专业的在校生数,每年按工科类0.25万元/生、经管及其他类0.2万元/生安排补助经费。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被列入优势专业建设项目。为了抓住机遇、建好专业,我们有必要分析优势专业建设的价值取向,廓清优势专业的内涵,结合法律事务专业建设的实际,查找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一、优势专业价值取向分析

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提出了优势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优势专业的建设过程,应进一步明确优势专业的价值取向,优势专业的内涵和建设标准,从而确立优势专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所谓专业优势,是指该专业具有旺盛的社会需求或者预期具有旺盛社会需求的专业,在招生规模、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教研、科研、社会服务水平等方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专业,并且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优势专业在价值取向上与特色专业、示范专业相比,更强调专业的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专业在社会中的影响度,同时也要求优势专业具有较大的在校生规模。优势专业应具有以下特征:

1.适应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专业必须对接所在区域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与产业对接,专业与所在区域的产业契合度高,具有提高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服务能力强,得到社会高效评价。优势专业应具有较高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行业、家长、学生对该专业给予较高的评价;社会需求旺盛,生源持续稳定,招生条件严格,深受学生、学生家长好评;毕业生就业率高,毕业生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深受用人单位好评。优势专业能为行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行业、企业解决热点、难点问题,行业及社会资源积极参与专业建设。

3.专业建设整体水平处于所在区域同类专业的领先地位,专业建设物化成果多、档次高。优势专业应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完善的人才培养方案;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能充分满足教学科研需求;课程建设具有较高的水准,拥有一定数量的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部级规划教材、省重点建设教材等衡量专业课程质量的标志性成果;专业带头人、专业教学科研团队及骨干教师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师德高尚、素质精良、知名度高。优势专业能带动专业群的共同发展,并在相关院校同类专业中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

4.专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与特色专业、示范专业、骨干专业的价值取向不同,优势专业必须具有一定的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大,才说明该专业有良好的社会需求。这样的专业才能形成优势。

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建设情况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成立于2000年。该专业主要培养能够胜任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中小企业法务等法律事务的一线工作岗位,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该专业通过多年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经验,取得了较多的物化成果,先后获得国家示范建设专业、浙江省特色专业、浙江省优势专业等荣誉。

1.创立了“校局联盟243”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三级合作”长效合作机制,开辟了法律类专业工学结合的新途径。法律事务专业在建设过程中,探索了以“整合教学资源、共建共赢、合作培养”的管理平台为依托的校局联盟,形成了“二融合”(法律职业基本素养养成与专业学习相融合、职业能力培养与基层法律服务相融合)、“四阶段”(认知学习、情境式实训、跟班式实习和就业式顶岗)、“三提升”(法律思维和法律关系分析等基本能力,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法律文书制作等专项能力,纠纷调解、民事诉讼等基层法律事务处理综合能力)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科学的人才培养理念。法律事务专业在校局(地市司法局)联盟、系局(县级司法局)协作、专业与司法所联动的“三级合作”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学校与司法行政行业及中小企业法务部门合作的长效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还与司法行政行业及中小企业法务部门共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基层法律事务岗位任职要求的对接;组织学生参加以基层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顶岗实习,实现专业教学环境与基层法律服务环境、学生实践与基层法律服务相对接;与行业互聘兼职人员、互培在职员工,实现专业教学内容更新与行业发展相对接。

2.专业课程体系符合行业需求,精品课程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创新了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模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行业专家的全程参与,学校重构课程体系,修订课程标准;建成了部级精品课程及国家教学资源共享课程《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省部级精品课程《民法》、《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刑事法律与案例分析》、《民间纠纷调解》、《中小企业法务》、《普通逻辑》;出版了特色教材8本。课程建设,使本专业的课程更加符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法律事务专业积极开展教学模式改革,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的教学模式。

3.师资队伍课程开发、实践教学和服务行业能力增强,形成了一支专兼结合,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团队。通过多年建设,学校打造出一支“双师”结构合理、协同互补、具有较强凝聚力、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团队。学校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内外的课程开发培训、挂职锻炼、行业调研等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专任教师中,“双师”素质骨干教师比例达90%以上。聘请行业一线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完善了兼职教师库,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专业建设中的作用。由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实践、实训课程学时比例达到50%以上。

4.建立了集群式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功能齐全的校内实践教学基础,在同类院校中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学校先后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萧山司法局、海宁司法局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了以企业法务、社区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为内容的三个集群式实践教学基地。校内建立了杭州下沙高教园区法律宣传服务中心、案例判研实训室、纠纷调解实训室、法律文书制作实训室、模拟法律模拟审判等实践教学场所;从而形成了集功能性、实用性、先进性与示范性于一体,特色鲜明的校内外法律实践教学基地。

5.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服务区域和行业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专业建设,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本专业毕业生一次就业率、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平均大于90%,专业对口率、工作能力、行业满意度、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平均月收入等指标在全国同类专业中名列前茅。学校鼓励教师开展行业培训和法律服务工作,形成若干法律服务项目;同时积极开展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解决行业的实际问题,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为所在区域的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

三、法律事务专业的优势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

1.专业生存环境恶化。麦可思公司调查统计数据表明,本科法学专业近年来一直被列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前三名(2011届、2012届本科法学专业半年后就业率分别名列第二、倒数第三,多年被列为国家红牌专业)。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就业率近年来也处于落后状态。这一局面的形成与各院校专业设置和专业招生规模有关。法学专业和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对口率一直很低,影响了专业的可持续发展。

2.行业用人机制和学院培养人才规格不适应。法律事务专业所依托的行业是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岗位,包括律师、公证员、监狱人民警察、社区矫正工作者、司法助理员等工作岗位,这些岗位全部为公务员编制,需要具有本科学历才有资格参加招录考试。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法官、检察官等工作岗位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有资格参加招录考试。而参加司法考试必须具有本科以上文凭才有资格。至于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目前在我国各地情况不同,多数地区出现萎缩的局面。

3.专业对口率得不到正常评价。法律事务专业面向管理类工作岗位,而管理类工作岗位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从法律事务专业最近几年的就业岗位来看,多数到企业单位工作。但除了一些大型企业设立企业法务工作岗位以外,一般中小型企业不设固定的企业法务工作岗位,而是将企业法务工作交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办理。我院法律事务专业虽然也将培养目标定位于企业法务工作岗位,但毕业生在不设企业法务部门的中小企业从事企业法务相关工作时,有些调查公司在统计时认为其不对口。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对法律职业存在片面认识,认为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才是法律职业岗位,因此,也有的学生和学生家长认为在企业从事相关法务工作与所学的法律事务专业不对口。

四、法律事务优势专业建设问题的对策

1.突出重点,继续进行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我们继续加强行业调研,将调研重点放在本省和没有设置同类院校和同类专业的我国西部地区。通过调研,我们能够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我们要加强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全面掌握本专业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召开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认真听取行业领导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准确定位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2.突破难点,争取政策支持,构建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本专业建设最大的难点在于行业用人门槛过高,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等单位无法接受本专业的毕业生。因此,我们应当争取在浙江省开展基层司法行政招录体制改革,招收法律事务专业(基层司法行政方向)试点学员,从而解决本专业学生就业不对口的问题。争取政策支持,使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能够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入职资格。

3.彰显特色,依托行业、融入行业,行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校局联盟、系局(县市司法局、街道)合作、专(专业)所(司法所)合作的“三级合作”制度化建设,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与3个司法局、1个街道,10家企业建立更加稳固的合作关系;形成专兼结合、比例合理、业精德高、精诚团结的专业建设团队。校局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建设专业课程。

4.形成优势,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行业服务水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本专业的建设水平。继续组织教师开展挂职锻炼和行业调研,加强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行业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就业率、就业质量、行业满意度、创业成效等)和行业服务水平;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事务专业所面临的困难,创出一条法律事务专业优势专业建设新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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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闵敢,肖春竹.“能力训练与基层法律服务一体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9).

[3]潘昀,闵敢.高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之构建与实践――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为例[J].中国成人教育,2010,(11).

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范文6

目前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已成为必然,而其法学专业一直因就业难而广受诟病。现实中,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存在着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学设施相对落后;获得资金支持有限;课程设置不合理和就业难等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基于学生就业取向,以分类教学为指导,重新构建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尤其是实践课程体系应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关键词:

地方本科院校转型;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分类教学

一、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与法学专业课程改革

地方本科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招生困难以及大学生就业难等情形的日渐严重,地方本科院校办学中的深层次问题日益明显,人们开始对地方本科院校办学进行重新审视,寻求解决之道。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产业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快速发展的新阶段,需要大量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地方本科院校应抓住这一发展机遇,确立育人为本、职业需求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加大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适应社会的需求,从而解决学校的发展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学教育有了较快的发展,法学专业成为了我国社会科学领域的热门专业,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量法律专业人才。但近几年出现了法学毕业生就业难、不适应法律实践需求的情况,从而使大学法学教育广受批评,法学专业也因此不再热门,废除法学本科教育的呼声也时有传闻。所以,人们开始对大学法学教育重新审视,寻根溯源,以期改变大学法学教育的困境。在这种情形下,转型发展中的地方本科院校,其法学专业如何形成自己的特色,解决其毕业生就业难、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情况,从而提高其竞争力,就成为一个尤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进行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提高法学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

二、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现实问题

(一)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学设施相对落后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不论是硬件的教学设施设备方面还是在软实力的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与部属院校法学专业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1.硬件设施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各类教学设施相对落后,从硬件的办学条件,图书资料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软实力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师资队伍的学历水平、职称水平还有学术能力都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很多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为了解决教育成本问题,在本校教师身上加着过重的教学任务,这不仅使得教学质量下降,也限制了教师发展自身水平,提高自身素质的机会。3.对外交流方面。由于经费紧张,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外聘教授以及与法官交流等方面都很有限,这又限制了学生视野的扩展和能力的提升。

(二)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缺少有效的资金支持地方本科院校由于其自身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有限,加上获得资金渠道的单一性,既不属于国家的重点扶持学校、专业,也不属于地方政策的倾斜重点,获得的社会资金更是微乎其微,所以资金的缺乏是限制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发展的一个严重的问题:1.资金投入倾向方面。投入性政策倾向是导致地方本科院校经费短缺的重要原因,国家的教育投入倾向于重点院校重点专业,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并不属于重点的投入方向。2.社会资金吸纳方面。资金吸纳的不足是影响地方本科院校经费短缺的又一因素,相对于重点院校、重点专业广泛的校友资源,丰富的盈利渠道,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对于社会资金的吸纳能力很有限。3.法学专业自身特点。法学学生培养费用的昂贵使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凸显,真正的培养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需要的条件不仅仅是教室等普通设施,还需要模拟法庭,经常性的对法律实践的接触和了解,名师讲座等这类的活动,而这些活动对于资金的要求非常高,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根本无力承担,所以使得学生素质大打折扣。

(三)地方院校的引进师资策略失衡长期以来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都存在着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资源。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大多由原来的专科升格而来,原有的教师学术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学校资金匮乏,无力引进高学历、高能力人才,因而学校无法及时提高教师素质以适应教学和学术需要。2.院校方面。很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都是在教育改革浪潮中创建的,其自身并不具备开办法学专业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师资力量,在跟风开办之后,自身实力较弱,无法及时更新设备,引进人才来达到合适的办学条件。3.人才结构上。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结构有问题,很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院在选聘教师的时候过分重视学历,而忽视了那些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的法律操作技能的教师,在二者竞争的时候宁愿选择高学历低水平的教师,从而导致人才结构长期失衡。

(四)课程设置不合理,无法面对未来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的合理结构应当分为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的理论培养、专业素质实践环节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三大部分,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课程设置不尽合理:1.设置理念上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时,往往仅仅针对国家教育部所要求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而忽视了对相关的素质教育课程和其他辅助课程的设置,这样的课程设置观念的偏狭导致了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培养出的人才往往缺乏实践能力,并且由于实践的缺乏导致了对理论掌握的呆板。2.课程内容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往往只进行书本内容的教授,而忽视了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大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无法意识到实践课程的重要性,因而导致教学内容空洞,起不到教育的最初目的。3.课程结构失衡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方面往往以司法考试、未来应用等为评价标准,因而比较倾注于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这些应用较广的学科,而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这些应用较少的学科往往被忽视。

(五)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尽管国家和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毕业生就业,但是由于受到自身素质,社会整体就业难等因素的影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情况依然相当严峻,主要存在这样的问题:1.期望就业单位与实际就业单位的差距。法学专业的学生期待的就业单位当然是公检法等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可是现实当中很大一部分毕业生却没有机会进入期望的单位,很多毕业生都供职在商业机构或者其他对口程度较差的行业。2.期望就业地区与实际就业地区的差距。毕业生大多期望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大中城市就业,但是由于自身缺乏竞争力,往往无法如愿。3.满意程度较差。由于上述的就业地区、就业方向等问题,所以毕业生的满意程度往往比较低,而发展空间的有限,更进一步导致了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的消极。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是先天不足,后天缺乏强有力的投入,在当今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如何生存和发展?这是一个迫切的问题。而从学校实际出发,形成特色,以学生就业取向为基础的分类教学应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三、基于分类教学模式的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重构

根据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基于学生就业取向进行分类教学,以培养研究型、实践型、综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提升学生的竞争力。采用学分制,以四年制为基础,重新构建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尤其是实践课程。具体可分为基础教学阶段和分类教学阶段:

(一)基础教学阶段前两学年为基础教学阶段,课程设置以公共必修课和法学核心课为主。1.对法学16门核心课程进行优化、重新合理分配学分、学时;增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2.根据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教学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认知实习”,主要是了解公检法司、公证、仲裁等机关、机构的职能、设置和工作流程等。3.增设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文理类选修课程,以开阔学生视野、拓宽其知识基础。4.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为学生根据自己的就业取向进行培养类型选择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分类教学阶段后两年为分类教学阶段,根据不同培养类型分别设置课程:1.对研究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偏向专业研究方向,应当考虑课程的深度、广度,选择设置与考研相关的课程,增加课堂教学时间,加强培养学生的科研写作能力。如多开设专题性的课程;增开一年大学英语课程;为学生配备科研导师。2.对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偏向国家司法考试,多设置实用性较强的课程,增加模拟法庭教学、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课程。如建立多层次的法律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从“认知性体验”,如认知实习;到“跟班式训练”,如模拟法律服务等;再到“就业式顶岗”,如社会法律咨询、专业实习等;强化专业实习,增加实习时间,加强实习管理,每位学生在实习结束时均要提交实习报告①,实习报告规范后可作为毕业论文提交。大力建设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3.对综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根据其所选择的具体方向(如行政管理方向、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经济管理方向等)分别设置课程。如按照双专业主辅修制来综合设置课程;开设跨专业的选修课程和综合性课程,设置“专业结合”的特色课程模块供学生选择,以培养跨专业复合型法律人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后,建立关于课程选修的合理流动机制,以满足不同类型学生在学习中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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