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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范文1
关键词:铁路建设 融资模式 问题及措施
当前铁路提出了进一步发展目标,已初具规模,而大规模的铁路建设造成企业负债累累,信贷紧缩后铁路借钱难、还债难,阻碍了其发展。积极方面,政企分开为铁路建设提供新的融资手段,它在铁路建设中引入项目融资的筹资方式,解决了部分融资难题,创新了市场化融资手段,确保铁路建设顺利实施。
一、我国企业融资模式概述
(一)传统融资模式
传统融资是将企业所有资产、收益作为信用保证,来筹集企业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它可以分为债权融资和权益融资;债权融资是通过增加企业债务为企业筹集所需资金,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融资租赁、买方信贷、票据融资等;权益融资是通过吸引投资者、扩大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现筹资过程,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投资、股票融资、社会资金等。当前,我国铁路建设主要以建设基金和银行贷款为主,具有政府信用融资特点。
(二)项目融资模式
项目融资是为建设项目、或已有项目进行的融资活动。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其具有更多的特点与优势:
首先,项目融资具有导向性,它以主体资信程度来安排融资,融资成本、数量、结构与项目的预期资产价值、现金流量相联系;其次,具有有限追索的特点,可以在某个特定阶段,对借款人进行追索;最后,非公司负债融资可以将有限财力进行更多投资,并且分散风险到每个项目上去;此外,项目融资还具有风险分担、信用结构多样化、融资成本较高等特点。
二、我国铁路建设融资现状及原因
(一)我国铁路建设融资现状
我国铁路建设坚持自主推进现代化技术、设备创新,制定企业发展目标、完成企业规划,这一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当前铁路建设存在融资难题,如: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单一、存在大量的债务、融资过程过分依赖政府、投资管理的方式过于落后等问题,急需铁路建设企业予以解决。
(二)铁路建设融资现状产生的原因
产生我国铁路建设融资现状的主要原因就是,原有铁路部门政企不分,现有的垄断模式与市场严重脱节,投资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证,使融资者对企业失去了信心;另外,铁路建设企业融资过程过分依赖政府拨款,缺少融资的创新能力;铁路建设过程中投资主体不明确,项目经营没有融资主体资格,使项目融资石沉大海。
三、我国铁路建设适当引入项目融资模式建议
传统铁路建设集中拨款、集中建设导致铁路企业高额负债,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为进一步迈出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铁路建设融资,适应市场项目融资管理需要,需要对铁路建设引入项目融资模式提出建议:
(一)给予铁路建设企业融资主体地位
铁路建设融资过程,要求发起人具有资产管理权、经营权,但是,当前铁路建设并没有这些权责,做为项目融资主体的职能弱化,因此,积极放权,按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建立独立的项目公司,给融资主体独立的法人地位,承担铁路融资、运营及风险管理,提升铁路企业融资动力 ,处理好融资个体间利益关系,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二)完善制度,公平对待投资者
原有统收统支的模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阻碍了铁路建设的发展,影响项目融资过程的合理收益,如果铁路运行不能公平分配收入与成本,更加清晰披露清算结果,必然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因此,铁路企业必须提供合理的清算价格,制定完善的清算方案,公平对待投资者,才可以保证铁路建设项目融资的顺利实施。
(三)健全配套法律法规
铁路建设项目融资涉及的范围广,致使项目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盲点,制度上的不足,使得融资过程问题不断,因此,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适当改良配套法律法规,修改与原法律相冲突的内容,出台更多铁路项目融资资本准入规定,吸引更多的资本参与进去,实现铁路建设、法律制度、金融领域共赢的效果,使项目融资带动铁路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铁路价格管制
项目融资以实现预期收益为目的,而铁路价格受到管制后,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使未来投资收益受到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价格机制进行资源配置,会出现价值偏离,挫伤投资者对铁路项目的投资信心,使铁路建设融资能力下降。而运价管制放松,运用票价改革试点来调节供求关系,可以增加运输供给,平衡企业内在要求,准确测定铁路经营成本及利润的基础上,吸引融出方项目融资注意力。
四、结束语
当前,我国铁路建设面临快速发展期,融资成为其发展的首要问题,它给铁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打破原有思维模式,有针对性的对铁路建设融资问题深入研究,通过政策扶持、配套法规保障,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有效拓展铁路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难题,使其轻松应对挑战、迎接机遇,保证其快速、稳步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范文2
关键词:企业;重大基建项目;融资;财务;影响
一、重大基建项目融资的内涵
融资决策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涵盖了经济生活的宏观和微观各个方面,而重大基建项目融资是项目融资的分支之一。本文认为,重大项目融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必须将其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融资进行区分,其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载体不同。企业财务管理主要围绕投资、融资和分配开展,其中融资决策是以广义资产(股东资产、债权人资产)为载体开展的,以优化资本结构、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的财务活动;基建项目融资是以项目为载体的,确保项目资金需求、同时兼顾效益性的融资行为,并且相对独立于企业融资。
第二,影响因素不同。企业融资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负债水平(融资空间)、营运资本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经营性现金流量的稳定性、公司章程或投资者协议约定等,影响因素涉及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基建项目融资影响因素主要有:项目投资规模、营运资金回收、建设期的长短、项目投产现金流与专项贷款现金流量的匹配、利旧资产规模等,主要围绕项目本身。
第三,决策标准不同。企业融资决策标准围绕着降低融资成本、风险可控、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进行,核心是找到适合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实现每股收益(EPS)最大化;基建项目融资决策主要围绕项目本身的现金流量进行决策,目前较为常用的方式是净现金流法(NPV)、内部报酬率法(IRR),对于互斥项目评价,主要使用NPV法决策,即项目净现值大于零,就是可行的,项目融资决策必须符合这样的标准。
二、重大基建项目融资方式及其选择
关于重大基建项目融资方式,总体上与企业融资方式相似,主要包括权益融资、债务融资、混合融资,以下分别对其内容和适用情况进行分析:
(一)权益融资方式及其选择
权益融资是指通过股东或投资者投入资金的方式解决重大基建项目资金需求。具体而言,包括投资者增资(主要是非上市公司)、留存收益融资、在二级市场公开或定向发行股票(主要是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等。
权益融资方式的主要优点:获得长期资金需求,无须还本付息;不因实施基建项目使企业偿债能力下降,增加财务负担;融资规模较大,单一方式即可满足重大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权益融资方式的主要缺点:造成控制权稀释;融资成本相对较高,需要支付发行费用,并负担股东要求的较高回报率;权益融资方式的适用范围:1)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初期的公司;2)上市公司;3)无法进行债务融资或偿债能力很差,但资产状况良好,能够吸引投资者进入的公司。
(二)债务融资方式及其选择
债务融资方式主要是指通过增加企业债务方式解决重大基建项目资金需求。具体包括:发行企业债券(含中期票据、短融券等)进行直接融资、向银行(含银团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借入私募债、资产抵(质)押融资等。
债务融资方式的主要优点:融资程序相对简单,速度快;一般不存在发行费用,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债务融资方式的主要缺点:资金使用限制条件多,大额资金需受托支付;融资规模受到企业总体融资空间的影响,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无法通过一种方式解决;还本付息压力较大,虽然很多银行设定宽限期,但一般在建设期后期或期末就需要还本付息,加大财务风险;债务融资方式的使用范围:1)处于成长期中后段或成熟期的企业,并且负债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权益融资难度较大的非上市公司;3)借款融资渠道多,可取的低成本融资的企业。
(三)混合融资方式及其选择
混合融资方式是指通过债务和权益融资方式结合解决重大基建项目资金需求。具备包括:发行可转换债券、直接采取发债/借款与权益方式组合融资、通过组合融资协议方式融资等。
混合融资方式的主要优点:通过融资组合,利用分散融资风险;融资规模较大;通过合理的安排,可提高资金使用灵活性;混合融资方式的主要缺点:融资管理难度大,例如可转债可能变为债务融资,后续债务负担加重;总体成本相对较高,包括寻找融资对象的成本;混合融资方式的适用范围:1)融资规模大,单一方式无法满足投资需求的企业;2)能够轻易找到混合融资渠道,且融资成本可承受的企业;
三、重大基建项目融资方式及其财务会计影响分析
对于重大基建项目,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财务会计影响,本文主要围绕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阐述不同融资方式的后果,考虑到组合融资是基于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衍生的,以下重点分析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方式的财务会计后果,具体分析详见下表:
四、启示和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本文认为,对于重大基建项目的实施决策,不仅需要关注项目实施前的概念设计、勘察设计等工作,同时也需要关注项目实施中及其实施后的评价(包括项目后评价),对于重大项目融资方式决策,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步骤1:编制重大基建项目资金计划表,确定融资规模;步骤2:在项目实施前,对可能的融资方式进行总体分析,确定可选择的融资方式,并取得各类融资方式下的融资成本、期限、实施条件、不确定性、财务影响分析等相关基础资料;步骤3: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财务专家(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对融资方式进行选择,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决策机构决策,并付诸实施。
在重大基建项目融资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事项:
首先,坚持适用性原则,即需要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安排融资,建设期短且未来前景好的项目应偏重于债务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对于建设期长,不确定性大的项目应偏重于权益性融资,主要是缓解前期资金压力;对于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的项目,侧重于采用组合方式,增加融资方式的灵活性,防止由于单一资金来源出现问题时无法补救。
其次,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即在选择融资方式的过程中,应关注融资方式本身的风险,控制好相关协议、合同、约定相关的风险内容,确保风险能够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
再次,坚持动态财务分析,即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都要做好财务影响的动态分析。由于重大基建项目往往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一种战略性的安排,对于企业某一期间(特别是建设期后期和投产前期)的经营将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实施前,做好可行性评价中的融资分析,重点是保障资金需求;实施中,做好投资预算控制(如变更洽商、索赔等控制),包括提前考虑其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上市公司还需要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造成价值低估;实施后,要做好后评价工作,重大建设项目周期长,短期很难有客观的评价,必须做好后评价,特别是财务(融资)后评价,以为后续项目的实施提供经验、教训。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高级会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第二章第53111页.
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范文3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公私合营模式(PPP),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二、PPP模式的特点
(一)降低了政府负债
在传统模式中,地方政府大多采取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在该模式下,地方政府债务较高,并且要完全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在PPP模式中,主要由政府与私人组织成立的项目公司来进行融资、承担偿还责任,因此PPP模式的推广可以有力降低政府负债。
(二)政府职能发生转变
在传统基础建设模式中,政府承担的是决策、投资角色,发挥的是完全主导作用,而在PPP模式下,政府作为一个普通的参与者,角色为合作者和监督者,按照契约精神履责,因此职能发生较大改变。
(三)投资主体多元化
在传统模式下,投资主体主要为政府,资金来源于财政拔款、政府融资,但在PPP模式下,私营部门可以进入这些项目,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私营部门的进入改变了政府部门作为单一投资主体的局面,有效降低了政府负债,同时,私营组织的参与,能够推动项目方案的完善,带来优秀的管理理念和经验,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四)提供高质量服务
公私合营模式,一方面可以解决政府部门效率低下,流程繁琐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机构的参与,可以使项目公司比民间机构更容易获得政策支持,因此公私合营模式,可以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的长处,达到优势互补,弥补对方的不足,使合作双方更容易达到共赢的目标,并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五)风险共担
与传统模式不同,PPP模式下项目的各方参与者共同分担项目运营的风险,政府不需要承担兜底责任,同时由于政府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分担了部分风险,使私营部门的风险得到了降低,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和项目的运营。
三、PPP模式运用流程
(一)确定项目实施方案
一般是地方政府作为项目发起人,根据地方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确定项目实施方案。
(二)选择合作伙伴
为推动方案的实施,政府一般会选择一些具有相关行业丰富经验,资质较高、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作为合作伙伴,推动项目的实施。例如,2014年6月,抚顺市政府就引入五矿信托,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沈抚新城政府购买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开展沈抚新城基础设施建设。
(三)成立项目公司
由政府和合作公司共同合作成立项目公司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来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在选定项目的合作公司后,可以由代表政府出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选定的项目合作公司共同出资发起成立独立的公司,作为业主负责项目的建设和日后经营管理。在沈抚新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政府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由沈抚新城管委会、五矿信托、中建一局共同注资成立项目公司。
(四)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政府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赋予项目公司特许开发经营权,由项目公司取代政府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经营。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预算拨款、项目合作公司的出资以及项目公司向银行的贷款。沈抚新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沈抚新城管委会与五矿信托、中建一局签署合作协议,中建一局将获得沈抚新城抚顺区域内的安置房建设及电力、供热、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权,政府将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五)项目建设
在项目建设阶段,项目公司根据特许权协议的规定,按照工期、技术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负责项目的设计规划和施工建设,与此同时资金的各投入方,包括金融机构要按照计划及时投入建设需要资金,以保证建设进度,促进项目及时完工。
四、PPP模式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机遇
(一)带来更多贷款客户
PPP模式的推广在推动道路、桥梁、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有利于解决政府负债问题,这势必极大提高地方政府的参与积极性,推动地方政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而从目前来看,商业银行仍将是PPP模式的主要融资来源,因此PPP模式的推广将会为商业银行带来更多贷款客户,提供更多业务发展机会。
(二)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
除了传统信贷业务外,PPP模式的推广应用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包括投行、融资租赁、债券等在内的多元化的融资服务咨询,也带来包括结算、账户管理、存款、国际结算(收付汇、信用证、保函)、财务顾问等在内的基础服务,提高商业银行的收益。
(三)有利于商业银行产品的创新
和传统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相比,PPP模式期限长、规模大、结构复杂、多涉及公共利益,在该模式下商业银行的融资主体是项目公司,不再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还款来源为经营收入,而不是财税收入或土地出让收入,担保方式不再是政府全额提供土地抵押或关联担保,而以项目公司的资产、权利为主。为适应融资模式的变化,更好的开展业务,商业银行会完善业务品种,创新业务模式,包括放宽贷款期限、实行特许经营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质押等方式。
(四)有利于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升
PPP项目融资模式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目前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而PPP模式的运作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结构融资、项目融资,商业银行为更好的开展PPP模式业务,会加强财务、技术、法律等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因此PPP模式的推广,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竞争力。
五、PPP模式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挑战
(一)政府融资平台类客户将大幅减少
受国发〔2014〕43号文件的影响,政府融资平台类公司的融资能力大幅下降,体现在一方面政府将发行政府债,对存量贷款进行置换,并将一部分盘活的存量资金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另一方面,受限于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融资平台公司剥离,政府公益类项目中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将会减少,这将导致部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优质客户随之减少,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开展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需要加强风险管控能力
与传统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方式不同,PPP模式项目参与方多、周期长、融资金额大,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在信用风险上,要关注项目公司自身的建设周期、营运能力,项目其他参与方履约程度,担保情况;在操作合规风险上,要关注商业银行与各方签署的合同文本的合规性、法律效力;在政治风险上,要关注外部环境的变化、政策调整或者预算的大幅度超支等因素;在声誉风险上,要关注项目价格是否过高而产生的消费者阻力,导致项目参与各方声誉的影响。
(三)需要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健全的制度环境是商业银行开展PPP模式业务的基础,PPP模式涉及担保、合同、特许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复杂,文件繁多。作为项目资金的提供方之一,商业银行要研究一套执行PPP项目的规范化、标准化交易流程,提高可操作性,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提高商业银行的收益。
(四)商业银行需对现有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PPP模式在运营时以成立的项目公司为主体,且大多与政府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相匹配,这类项目一般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有关,运营时间长,且项目公司一般成立时间较短,资产规模小,在短期内难以体现盈利,政府不需要承担兜底责任。因此,PPP模式下的项目贷款,与传统的平台贷款差异很大,与银行原有贷款审核条件也不完全匹配,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应及时调整现有贷款政策。
(五)需要加强人才的培养
PPP项目融资模式涉及领域较多,需要商业银行具备金融、财务、法律技术等专业人才,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强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可以委派业务骨干到国外先进商业银行参与实践和进行理论学习,通过国外的先进理论和成功经验来提高商业银行PPP模式业务的研究和开展;另一方面积极引进具有PPP模式业务经验的人才,提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和晋升通道,并加强商业银行内部业务人才的培训,提高商业银行的人才竞争力。
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范文4
关键词:民办高校,项目融资,BOT,TOT,融资租赁
The analysis of project financing patterns in private university in China
Zhou Xiaohan
Abstract:Recently, private universities have got quick developments, and became the important part of the higher-education. However, most private universities are faced with the difficulties of lacking money i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o financing is a very important problem for private universities. The article analyz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financing in private universities. And on the basis, the article advanced some ideas of project financing patterns which would be used to resolve the financing gap of private universities. Finally, the article also analyzed the feasibility of these financing modes, and hoped these ideas bring private universities some inspirations.
Key words: private university , project finance, BOT, TOT, finance lease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资源需求的急剧增长与公共高等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矛盾日益突出,这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全国民办普通高校124所,到2009年已增长到658所(含独立学院322所),平均年增长量达27所。在校生人数方面,2001年民办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数14.04万,到2009年发展到446.14万,增长了30.78倍。截止2009年,民办普通高校数已占到全国普通高校数的28.55%,在校生人数也占到20.8%,1显然,民办高等教育已发展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民办高校的资金需求量大和对民办高校投资不足的问题被大量提及,据山东省职成教处的问卷调查,在民办学校提出的要求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中,资金问题被提到的次数最多,这说明民办高校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探索民办高校有效融资模式意义重大。
一、民办高校融资现状
当前,民办高校大多采取传统的融资模式如:学杂费收入、银行贷款、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校办产业收入等,其融资渠道看似多元化,可实质上仍比较单一。据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与教育部规划发展司社会力量办公室的问卷调查(见表1),所调查的样本民办高校资金来源中,学杂费的比重高达90.2%,其他资金来源比重极小,加起来还不到10%。另据邬大光博士的调研,在被调研的39所民办高校中,学费收入占学校总收入100%的有14所,占90%的有9所,占80%的有8所,三项合计31所,占被调查学校总数的80%。3这表明民办高校主要靠学杂费收入维持着滚动发展,且有80%的民办高校对学杂费依赖程度在80%以上,“以学养学”仍是普遍现象。这种学杂费收入一头独大的融资现状,主要是因为其他融资渠道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表1 样本民办高校办学经费来源构成2
资金来源类别 学费 杂费 贷款 捐赠 财政 校办产业等 其他
样本学校均值 79.8% 10.4% 4.6% 1.2% 1.4% 0.8% 1.8%
1、银行贷款受限于国家信贷政策及学校资信能力。最近,教育信贷政策收紧,加之民办高校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其资产中的教学楼、办公楼、交通工具、经营性后勤服务设施等绝大部分是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因此银行贷款难度大。
2、社会捐赠资源少。民办高校办学历史较短,名气较小,教学科研水平较薄弱,其自身的校友资源匮乏,难以形成捐赠气候,其他社会公益捐赠大多流向知名度高的公办院校。加之有关社会捐赠的制度和政策尚不完善,虽然捐资办学是一种志愿性的公益,但我国没有明确税前捐资政策,实行税后捐赠加重了捐资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也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捐资办学者的积极性。
3、财政能力有限,政府资金支持极少。我国属于穷国办大教育,财政教育经费投入至今未达到GDP的4%的目标。国家公共财政能力有限,对公办高等教育的投入尚且不足,而民办高校属于自筹经费,就更难得到国家财政的资金支持了。
4、民办高校自创收能力不足。通过科研成果转化,校办产业,以及向社会提供智力产品或咨询服务来创收,这是国外私立大学的重要资金来源。但在我国,只有少数一流的公办高校有此创收能力。民办高校办学历史不长,教学科研能力薄弱,自创收能力极弱,这一资金来源渠道是民办高校的努力方向,但短期内无法缓解其发展壮大过程的资金困境。
民办高校过度依赖学杂费的融资现状不利于其持续发展。一方面,民办高校无权自主定学费,且学费的上涨空间极其有限,随着民办高校的发展壮大,加之通货膨胀,民办高校建设资金需求将越来越大,仅靠学杂费收入将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学杂费依赖使得民办高校的发展受制于招生情况,生源充足则蒸蒸日上,生源紧缩则举步维艰,这不利于民办高校制定长期发展计划,甚至有些民办高校为了缓解资金压力,竞争生源,降低招生条件,使得生源质量下降,办学水平难以提高。
二、民办高校项目融资模式的设想
1、项目融资简介
项目融资是以一个特定经济实体(项目)为融资对象,以项目的预期收益和现金流量为偿债来源,以项目资产为安全保障的一种特定融资方式。与传统融资相比,其优势在于:①回避融资方的资信能力局限。项目融资中,投资人(贷款人)不是凭融资方的信用和资产作为发放贷款的保障,而是以项目公司的资产及该资产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作为发放贷款的考虑原则,因此,如果项目本身具有良好的收益潜力,即便融资方资信不理想,项目融资也完全可以成功。②有限追索或无追索权。当项目公司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人不能追索到项目资产及相关担保资产以外的项目发起人的资产,降低了融资者的融资风险。③项目融资属于表外融资,不会影响融资者的资本结构和融资能力。
项目融资有多种具体模式,笔者认为适用民办高校的主要有3种。一是BOT模式(Built-Operate-Transfer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之意,具体指国内外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某个国家或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在特许权经营期内以项目收益流偿还贷款并获得利润,并于特许经营期届满,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二是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之意,具体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将已建成投产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给投资者经营,以项目在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地从外国投资者或本国私有资本融得资金,用于建设新项目。待外国投资者或本国私有资本特许经营期届满,再将原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三是融资租赁模式。项目建设中如需资金购买某项设备,可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金。
2、民办高校项目融资模式设想
无论是公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若其校园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话,一般都应有教学、教辅、行政和后勤服务设施等不同功能分区,如表1.2。其中,教学、行政、教辅设施建设属于非经营性项目,一般不产生收益,后勤服务及其他设施建设属于经营性项目,一般能产生收益。
表1.2高校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分类
功能分区 建设项目
教学设施 教学楼
行政设施 行政办公楼
教辅设施 图书馆、实验室、校园网络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培训中心等
后勤服务设施 食堂、宿舍、体育场馆、校园超市、招待所(宾馆)、浴室、锅炉房、游泳池、教师或学生活动中心、校园餐饮、医务室等
其他 各类校办产业
1如果民办高校的后勤服务设施不完善,需要新建或扩建,可采用BOT模式筹资建设。即民办高校作为融资方,与投资者谈判确定一个特许经营期,投资者组建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筹资建设后勤服务设施项目,项目建成后对校园师生,甚至社会人群开放,由项目公司进行经营并获得收益,在特许经营期内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应得回报,特许经营期届满,该项目无偿移交给民办高校,这样就解决了民办高校新建或扩建后勤服务设施的资金不足问题。
2如果民办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已比较完善,需要新建或扩建教学行政设施或教辅设施,但这些设施属于非经营性项目,不能产生收益,就不能采用BOT融资模式。但仅靠学杂费收入和少量其他资金来源是远远不够的,这种情况下,可采用TOT模式筹资建设。即民办高校作为融资方,将已建成的食堂、宿舍等后勤服务设施一定期限的经营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一次性融得大量的资金用于建设教学行政设施或教辅设施,投资者在特许经营期内经营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并获得收益,并回收投资和获得应得报酬,特许经营期届满,该项目无偿转让给民办高校。
3如果民办高校各项设施建设比较完备,需要购置大量动产,如电脑、网络、多媒体等设备,实验室的各项仪器、器材等,而这些教学设备和实验仪器和器材,一般具有昂贵性与专用性,对学校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投入。如果这方面购置资金紧缺,可采用融资租赁来解决。即由学校制定设备或仪器、器材及供货商,融资租赁公司按学校的指定去购置这些设备,学校再向融资租赁公司租用这些设备,在租赁期限内,学校定期支付小额的租金,设备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使用权归学校,且学校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租赁期满,依租赁合同规定,学校可续租、退租或留购租赁物,惯例做法是租赁公司将租赁物以名义价格转让给学校。这样,学校就以定期小额租金的支出,获得各项设备的使用,缓解了期初一次性大额设备购置的资金压力。
综上,民办高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和不同融资需要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来解决其资金缺口问题。当然,上述几种融资模式在实际操作中都非常复杂,涉及多方、多项谈判,多项协议、合同的签订,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财务账务的处理等,因此,需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配套措施,由专业人士深入研究,充分准备,借鉴公办高校项目融资经验来进行操作。如BOT和TOT模式中,尤其要注意特许经营期的确定和特许经营期内民办高校对项目公司监管等事项,融资租赁模式中,注意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的确定。
三、民办高校项目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民办高校引入项目融资将能形成政府、民办高校、民间资本多方“共赢”的局面,如图1.3。
图1.3 民办高校、民间资本、政府三方“共赢”融资模式
1、对于政府而言,一方面,可缓解其高等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压力。教育属于公共物品,兴办教育是政府的职责。然而,由于财政能力有限,财政性教育投资长期不足,高等教育资源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状况。民办高校的发展,能向社会提供更多高等教育资源,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高等教育供给不足的压力。因此,政府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或行业。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管理通货膨胀。当前流动性过剩,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压力,如果将民间资本引入高等教育行业,即能减少诸如炒房、炒绿豆、炒大蒜等资本炒作行为,又能促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这必将是政府所愿见到的。
2、对于民办高校而言,仅靠学杂费维持发展已难以为继,而其他传统融资渠道又存在局限,因此,项目融资是其不错的选择。首先,项目融资模式不改变民办高校的办学自,其次,项目融资只看重项目本身的收益潜能与偿债能力,故能回避民办高校自身资信局限,使其短期内融到大笔资金。再次,由于项目融资实行无追索或有限追索权,故可大大降低民办高校的财务风险。第四,BOT融资模式能分担高校项目建设期和经营的风险,最后,项目融资有利于民办高校引进企业先进的管理理念,提高其管理水平。因此,只要民办高校通过各种协议对投资者经营期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使其符合高等教育行业的经营特点和要求,减小双方的风险,无疑这种融资方式是民办高校乐于接受的。
3、对于投资者而言,增加了其投资渠道。近10年来,我国民间财富得到快速累积。2009年12月底,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59.77万亿元,同比增长28.21%,全年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13.13万亿元,同比多增5.44万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26.08万亿元,较年初增加4.29万亿元。5但投资体制不完善,投资渠道狭窄,加之楼市调控,股指低迷,民间资本正四处寻找出路。投资高等教育行业,收益虽然不会太高,但能得到政府的支持,且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在民间资本充盈,而投资渠道狭窄情况下,投资教育对投资者而言是可行的。
综上,民办高校项目融资运作,对政府、民办高校、民间资本三者都有利。只要进一步完善民办高校产权制度,项目融资的法律法规,培养项目融资专业人才,借鉴公办高校项目融资的经验,并做好各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这种融资方式是可行的。然而,上述项目融资模式目前在民办高校建设中甚为鲜见,这与民办高教的制度,法律法规,投融资双方的观念,以及项目融资本身的复杂性等有关,对这些问题还需做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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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系2008年上海市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项目(ssy08022)成果之一
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范文5
一、引言
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1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从30.66亿吨标煤增长到34.8亿吨标煤,年均增长2.1亿吨标准煤。我国2012年的全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6.2亿吨标准煤,比2011年增长了3.9%,这一增速很难完成我国“十二五”期间的控量目标。面对如此严峻的能源形势,一种市场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因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开始被越来越多的节能服务企业应用和推崇。
然而,据EMCA的一项调查显示,由于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信誉低、融资困难,节能测算技术不发达以及缺乏政策支持等诸多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并不顺利。其中融资困难是阻碍其发展的第一障碍,许多具有良好节能前景的项目和节能技术产品都由于融资不到位而被迫搁浅。
二、我国EMC项目融资现状
(一)融资现状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和投融资交易平台。
1.债务融资方式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以负债形式获得资金,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但这种融资方式对发行债券的企业本身要求较高,因此对我国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这种融资方式在短期内较难实现。目前,节能服务企业使用较多的间接融资方式是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银行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指的是,我国政府为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与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合作,使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获得赠款或贷款,参与国际合作项目。这种贷款可以提供比市场利率更加优惠的资金成本,贷款的门槛也不高,但对一个项目能够提供的贷款总额度有限。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回笼较慢,一旦贷款发放完毕,项目可能陷入困境。
银行贷款包括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使用较多的一种贷款方式。虽然银行贷款具有资金成本低、贷款金额大等优点,但要获得贷款需要有一定的抵押或担保措施。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多为发展历史短的中小型民办企业,有形资产较少,很难有足够的抵押或担保措施以获得大额贷款。
2.股权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模式是指企业原所有者通过出让部分股权给投资人一定的投资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但由于《公司法》对发行股票有诸多限制,且这种融资模式会降低节能服务企业对企业和项目的控制权,因此,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融资时,仍以自由资金、债权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为主。
3.投融资交易平台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于2010年6月5日在地坛论坛上正式推出并上线运行,此平台由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与北京环境交易所合作推行,是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节能服务产业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
该平台把众多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机构、节能项目业主单位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汇聚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化的节能项目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资金进入节能服务产业的障碍,缓解了节能服务产业的资金短缺,同时解决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中常常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和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但该平台形成时间尚短,发展还不成熟,担保机制也不够完善。
4.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因其门槛低、还款灵活、压力小的优势,近年来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运作模式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交给节能服务公司使用,节能服务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偿还设备款。这种模式可以避免节能服务公司因一次性付款购买设备而给企业自身造成过大的资金压力,同时可以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风险。但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涉及的参与方较多,而且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购买者,出资较多,承担的风险也多,因此如何协调各方关系和风险分担问题,是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进行融资的难点。
(二)主要融资障碍
1.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自身局限
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实施者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成立时间短,管理不规范,具有缺乏信用记录、融资能力不高等弱点。
一方面,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最多的融资方式就是银行贷款。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的特点,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是轻资产运营,缺乏贷款时需要用于抵押的资产,为贷款增加了很大难度。另一方面,我国很多节能服务企业成立时间尚短,还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缺乏有说服力的业绩支撑和良好商业信誉,这也增加了其获得资金支持的难度。
2.国家政策缺陷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些对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给予补贴和财政奖励的规定和办法,然而这些规定和办法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调查表明,全国节能服务领域普遍存在政策落地难的问题,政府下发的补贴资金甚至出现花不出去的情况。究其原因,这与补贴政策门槛设立过高不无关系,大多数企业都因资质不够而失去了获得补贴的资格。而即使具备资格的企业,在申请获取补贴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政策执行不力的情况,这都为政策的落实增加了阻力。
另外,据建筑节能合同管理领域的专家反映,现行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办法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办法中规定,年节能量在不同量段的项目所能获得的补贴力度不同,且差异较大。但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工业节能项目的特点制定的,对建筑节能项目并不是很适用。因为建筑节能项目普遍体量较小,按这一规定所能获得的节能量奖励额度普遍偏低,企业并不能真正从中获益。
三、我国EMC项目融资模式创新
(一)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概念的引进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最早是1998年由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董事William Krueger在撰写的文章中提出,后来租赁业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译为“结构化共享式租赁”,而不再使用原译名“结构化参与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由出租人选择符合要求的出卖人,向其购买租赁物,然后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按还款方式中所约定的比例从承租人处获得收益分享,以此完成租金回收的租赁方式。其中,出租人在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时,应充分考虑承租人的诉求。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支付租金的具体方案由双方协议约定,通常出租人按项目收益的一定比例获取资金回报,即以收益分享抵扣租金,双方共享项目收益。
(二)设计思路
鉴于能源管理项目在我国发展所受的诸多限制以及此类项目的自身特点,本文试图基于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的理念,以共同投资、收益共享为核心思路,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设计出一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融资过程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融资能力的需求,并规避对国家补贴、辅助等政策依赖的融资模式。
原则一:以项目为依托
以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多由能源管理公司贷款完成。而由于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资金的筹集往往非常困难,而且即使融资成功,一旦项目失败,能源管理公司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偿还问题。鉴于此,本文在进行融资模式构建时,充分将项目融资以项目为依托的特点作为设计原则,以项目收益作为项目投资回报,以此吸引各方资金。
原则二:风险合理分担
采用传统融资方式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时,出资人往往为参与者的其中一方,出资人在承担项目大部分资金的同时,也承担了项目大部分的风险。由于项目风险过于集中,导致很多出资人在出资时再三权衡,甚至放弃投资,项目融资成功率和实施效率大幅降低。因此,本文在构建融资模式时,试图通过优化投资结构,使各个参与方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以增加项目融资的成功率。
原则三:利益共享
利益分享是吸引投资的关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传统融资模式风险集中,令投资者望而却步。而想要改变这一局面,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参与投资,关键就是用利益吸引投资,将项目利益共享,吸引多方共同参与,扩大项目融资来源,提升融资成功率。
(三)EMC项目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构建
1.参与主体
(1)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是该融资模式的运作主体,担任出租人的角色,主要负责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向节能设备供应商购买设备并支付相关款项,与能源管理公司协调设备租用等事宜。租赁公司对协调和均衡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担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能源管理公司。能源管理公司即节能服务公司,在此融资模式中担任承租人的角色。融资过程中,应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为担保获得投资,如有必要,向出资方提供节能收益说明。
(3)潜在投资人。潜在投资人是该融资模式中的主要投资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潜在投资者主要包括银行、投资公司、地方政府、有投资意向的大型企业等。
(4)设备供应商。与传统融资租赁不同,在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中,设备供应商并不只是简单地供应设备。它还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供应设备,以及通过收益分红回收租金的方式参与融资,与其他参与者共享收益。
(5)节能用户。节能用户往往不直接参与融资,而是通过合同将节能改造事宜委托给能源管理公司,并在项目的中后期直接从中受益。
2.模式设计(图1)
3.操作流程
步骤一:能源管理公司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作为担保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并约定在效益分享时,能源管理公司为潜在投资人提供节能收益说明书。
步骤二:潜在投资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好潜在投资人投入资金额度和收益分成比例等相关事宜。潜在投资人在模式中担任融资租赁委托人的身份,双方签订的协议赋予了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管理权。
步骤三: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在引入资金的基础上加入其自有资金,与节能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协议,供货商以实物(节能设备)融资租赁的方式投入该融资模式。而设备款项的支付,则由租赁公司先向供货商支付一部分(一般不低于设备款总额的30%),剩余未付金额在项目投产后,以项目收益为基础,采用收益分成的形式抵扣付清。
步骤四:租赁公司与负责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租赁公司出租设备和能源管理公司使用设备等相关事宜。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不仅担当出租人的角色,同时负责整个模式的运作和管理,必要时也在各个环节和各方参与者之间发挥协调作用。
步骤五:租赁公司向能源管理公司确定项目收益,以收益分成方式收取租金,并依据之前签订的协议,协调与潜在投资人、设备供应商的利益分配。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由上述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五个步骤组成。其中:租赁公司是整个模式运作的核心和主体;潜在投资人起初始资金支持的作用;设备供应商在获得一定比例的前期支付资金作为保证的情况下,以分成租赁形式加入该模式,参与投资。此模式能否成功应用,在很大程度上立足于各个参与方是否能够守信履约。
四、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的优势
(一)保证项目独立实施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是以项目的资产和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作为融资的担保,而不是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节能用户的资产和信誉作为融资的保障,即项目创造的价值才是项目还款的基础。项目一旦失败,只对项目具有追索权,而不对参与的公司具有追索权。因此,项目的失败与否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节能用户的其他项目没有任何联系。
(二)融资风险分散
不同于传统融资模式由一个参与主体作为出资人的特点,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由多个参与主体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改变了传统融资模式中出资人独立承担融资风险的局面。这一特点使得一部分原本因为融资风险过大而放弃出资的投资人改变了想法,也增加了潜在投资人参与投资的可能性。
(三)以收益共享吸引投资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以收益共享作为各方参与投资的回报。不同于传统融资,这种模式的参与者想要获得投资回报,主要寄希望于项目将来可能获得的收益,风险相对来说较大。但伴随着风险的是,可能获得相较于以往更高的投资回报。因为在此种融资模式中,投资参与者是以百分比的形式从项目收益中分成,项目的收益越高,他们可获得收益就越高。
(四)提升能源管理公司信誉水平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所以面临如此困难的融资现状,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不成熟中小企业,缺乏抵押资产,信誉水平不高,难以融得资金。而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只要有足够的节能收益保证,项目达成就有很大的可能性。这大大提高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率,从而使节能服务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得到一定的积累和提升,为其长期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范文6
一、PPP模式在基础设施领域中的应用
PPP模式虽然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但是在国外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992年英国便开始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用PPP模式,在过去十多年中,PPP模式已经不同程度地应用在交通、教育、监狱和医疗等领域,甚至在国防建设上也采用PPP模式。从项目构成来看,交通项目占25%,医疗项目占20%,教育项目占15%,国防项目占15%,其他项目占25%(包括监狱、环境、休闲等)。随着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和建设部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该融资模式在我国进一步得到广泛应用。仅在北京,约30多个奥运场馆中的半数,以及到2008年总投资达2300多亿的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大多数,都将以PPP模式进行,2005年初北京地铁5号线便是以特许经营方式发包。2005年2月24日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更是强调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二、PPP模式目标及运作思路
PPP模式的目标有两种:一是低层次目标,指特定项目的短期目标;二是高层次目标,指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长期合作的目标机构目标层次。(表1)PPP模式的机构层次就像金字塔一样,金字塔顶部是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是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的制定者。项目所在国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标和实施策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参与各方进行指导和约束。金字塔中部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机构,负责对政府政策指导方针进行解释和运用,形成具体的项目目标。金字塔的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有关部门签署一个长期的协议或合同,协调本机构的目标、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政策目标和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机构的具体目标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的目标。这种模式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在组织机构中,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之间都是以平等的方式发生相互影响。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图1)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却是最大的,实现了“帕雷托”效应,即社会效益最大化,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三、PPP模式风险分析
PPP模式与传统融资模式相比具有许多不可比拟的优点,但也存在多方面的风险。
1、选择私人投资主体的风险。在PPP项目中,由于私人投资主体是特许权的获得者,也是未来的运营商,其在项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私人投资主体必须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业绩,较强的融资能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否则,项目可能面临失败的风险。因此,要采取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加以选择。
2、项目监管方面的风险。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共性、地域性和对社会经济有重要影响,使得政府部门必然会为公众利益而对项目的运营情况加以监管。而政府部门对项目监管的人员安排、措施制定和执行力度是否得当等将对项目的正常生产运营产生很大影响。
3、项目移交阶段的风险。由于建设项目的最终所有权不归属私人投资者,因此其有可能在项目运营后期对项目进行掠夺式的经营,使得公共部门在收回该项目后的运营效益大大降低。另外,公共部门通过PPP合同可能还要承担一定的政治风险和金融风险等。
四、PPP模式实施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基础设施一直以来都是由政府财政支持投资建设,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这种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模型越来越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引进和应用PPP模式,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将其按市场化模式运作,既能有效的减轻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以提高基础设施投资与运营的效率,同时又不会产生公共产权问题。但是,PPP模式在我国的应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设计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PPP项目融资是否能够成功最主要的因素是项目的风险分担是否合理。政府部门在设计风险分担结构时要考虑项目方案的吸引力,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是一个项目方案是否具有吸引力的关键。通常可根据各方获利多少的原则考虑相应承担的风险,使项目参与的各方包括政府部门、民营公司、贷款银行及其他投资人等都能够接受。只有项目方案具有强烈的吸引力,才能使项目具有可操作性。
2、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进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建设。PPP融资方式的实质在于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融资领域。政府部门一方面要改变传统的单一财政资金投资观念,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就可以使自身退出投资建设领域。政府应由过去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角色,变为与私人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对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角色。
3、形成有效的监管构架。良好的监管框架的形成和监管能力的执行,是一个项目得以顺利完成以及未来的运营顺畅的重要环节。政府监管必须确定一种承诺机制,以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给企业提供投资的激励。同时,政府监管必须能够保证企业生产或运营的可持续性,让接受监管的企业得到合理的利润收入。通常一个基础设施的投资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收回,所以政府必须建立一个适合项目长期发展的程序,并有一个相应的监管规则。
4、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PPP是项目融资方式的一种,由于项目融资在我国的起步较晚,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尤其是在指导私人投资主体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或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由此产生的后果就是私人投资者由于得不到政府部门明确的信号而感到无所适从,也就影响了其投资积极性。政府应该行动起来,在立法制度上有所突破,迅速完善我国融资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其适应这一形势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