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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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

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范文1

关键词:刑法教学;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社会秩序的稳定与法律息息相关,只有完善法律才能发挥法律工作者的法治精神,继而促进其法律思维能力提升,并确保整个社会的运行均符合法律规范。基于此,必须培养法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使其以法律视角来思考和解决问题,获得专业素质技能的增强。

一、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意义

1、学习法律旨在培养良好法律思维能力

法学教育以培养具备法律职业基本素质人才为中心理念,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生必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技能,养成能够胜任法律工作的基本素质能力。法律工作者综合职业能力主要指法律思维与知识的能力,而法律思维以法律知识为根本,以所学知识为中介,然后将感知到的信息通过综合比较、抽象概括等,充分认识其本质与规律。法律思维从形成到变化再到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运用法律知识的心理过程。法学具有较强实践性、应用性,若缺乏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必定难以有效运用所学,这就需要培养其良好法律思维能力。

2、法律工作者的必备专业素质

法律是一项特殊职业,主要具有这些特征:一是法律职业对象具有特殊性,其通常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由于法律职业对象的特殊性,在复杂案件或颇具争议的案件处理中,就需要法官强烈丰富的直觉、经验。二是从业活动具有特殊性。法律职业工作内容具有抽象与经验、实践与理论、同一与复合的统一性,能够整合精英化与大众化。三是必须具备相关执业资质,比如法律专业体系基本理论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及其从业技能等。故而,针对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更需要培养从业者法律思维能力。

二、刑法学特征及其教学中现存问题

1、刑法学特征

法学理论基础中最重要的学科即刑法学。刑法学课程旨在让学生完成学习后,可灵活运用刑法理论分析界定何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如何更好地执法去打击犯罪,维系国家良好治安,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与改革开放的正常发展?从法学生层面来说,了解刑法学特点,采取合理学习方式,是提高其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具体来说,刑法学特征主要包括:一是政治性。规定犯罪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即刑法。而犯罪则指一个阶级反抗另一个阶级。二是基础性。刑法学基本知识及原理,如特征、概念、类别等;同时刑法学具有较强实用性,可以说实践性是其理论魅力与活力的根本。刑法学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联,能将成熟司法实践经验提炼出来升华为理论,再借此指导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完整性。刑法学具有良好内在逻辑结构,其主要围绕刑法来构建完整严密的刑法学体系。刑法学涉及刑法分论与总论。前者规定了十大类罪,如危害国家与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等。后者指刑法一般理论知识、犯罪及其构成与形态,刑法适用制度及一般理论。

2、刑法教学中的问题

刑法教学中实践课程是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最佳手段,但现阶段国内大部分法律院校实践教学效果都较为差强人意,其主要在于本末倒置的训练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以教学中最常见的法庭模拟为例,在这个过程中原本事实材料主要为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诉讼请求或素材,因此,学生接触案件的第一步是对事实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区分事实与法律的问题,并基于此寻找相应的法律规范及其要点等,进而形成辩护见解。但实际操作期间却相当尴尬,大部分院系开设模拟法庭都避讳提供真实案件素材,通常使用的案件均为接受审判后的,材料中已包括判决书和辩护词。这样一来,必然会不利于调动学生的法律积极性和思维意识,多数是按诉讼法的规章流程浮光掠影,难以取得应有成效。

三、刑法教学中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策略

1、树立正确的刑罚观

刑法观念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而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过程。纵观我国刑法发展历程,虽然我国古代刑法相当完善,但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其具有刑主民辅的特征,也就是说重刑轻民观念较重。由于这种观点一直存在,导致法学生常常带着是否违反刑法的眼光去看待和处理问题,显而易见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刑法以刑罚为主要处罚手段,在我国罚金为最轻刑罚,此外,则是最重、最严厉的刑罚,即限制人身自由或直接判死刑剥夺其生命。当然,刑法主要作用是预防打击犯罪,因此越重的刑罚并非越好,最理想的处罚为刑责,这种手段在安抚被害人与普通民众时效果较好,并且还能有效打击犯罪。所以,要树立正确刑法观念的第一步是养成正确刑罚观。要树立正确刑罚观,必须强调刑法谦抑性。这里提出的刑法谦抑性,就是说立法者少用或是不用刑罚,以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简言之,即以最小支出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控制预防。刑法谦抑性具体表现为:当面对危害社会安定的行为出现,若国家仅以民事或行政法律措施无法抵制,就需要采取刑罚手段,通过刑事立法对其定罪,并实施相应刑罚处罚,最后再以刑事司法活动进行解决。由此也就不难看出,在解决社会冲突时要运用刑法手段需满足这两个方面:首先,危害行为应与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要求相符;其次,刑罚是对危害行为的一种反应,具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

2、树立罪刑法定观念

罪刑法定主要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予论罪处罚,即哪种行为算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又该受到什么处罚?这些均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要严格坚持法定性、明确性原则,并以成文法形式确定哪些行为为犯罪?法律应该制裁的行为有哪些?但这里需要注意一点,避免学生机械化、死板的理解该原则,以防其形成错误认识。例如,在处理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员工窃取外部单位财务案例时,一般法学生皆认定这种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因为刑法中规定的盗窃罪犯罪主体并非单位,故该行为无罪,可任由单位进行盗窃。很明显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这就需要教师引导法学生了解刑法规定绝非所有犯罪指控的准绳,法律条文中规定不明确的无法定罪。不过也要避免死扣法律条文,而是带领他们突破僵化思维方式的束缚,充分利用法律思维对有无罪界定做出理性分析。总之,只有转变错误刑法观念,才能更好培养法学生严谨性,尤其是将来从事法官职业的法学生,其面对的是鲜活生命及其人身自由,必须做到谨慎、严谨。

3、积极创新教学方法

我国传统刑法教育教学中,由于刑法知识过于庞杂繁多,教师一般采取讲授式教学。这种教学方法单调乏味,教学内容抽象死板,学生难以完全接受。甚至还会造成教师滔滔不绝,学生兴致怏怏的现象。其归根究底是在于教师对学生主体性的忽略,即不论学生接受与否,教师都强制性向学生灌输知识,导致学生逐渐变为被动接受者,无法主动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为此,这就需要积极创新教学方法,才能使其掌握法的基本概念与过硬法律知识,从而培养出对法律的信仰与理念,并形成独特法律思维方式,能够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运用法律知识。具体做法是改变传统教学方法,尽可能将实际案例引入课堂教学中,通过案例分析帮助学生构建法律思维能力,让他们直接感受刑法条款应用,然后再通过“理+实”教学,带领法学生走出课堂,亲身参与司法实习实践,切实感受刑法使用氛围,以培养其法律思维实践能力。

4、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教学实践中无论案例实践课或理论课,都要将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渗入教学内容及方法中。刑法教学中一是要重视学生刑法理论训练,但要避免单纯的传授理论知识。只有让法学生加深理论理解,才能有助于其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提高。从逻辑结构来说法律思维主要指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层面对问题观察、分析、解决的一种思维形式,因此,法律思维是以深厚理论素养为基础。二是要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让学生了解法律规范设置的重要性,以及法律规范形成过程。当然,这其中首先要揭示隐藏于法律规则中的原理,引导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积极运用法律规范来思考问题,进而不断加深对法律规范的掌握和理解。鉴于此,教学中分析实际案例时要突破仅理解理论知识的束缚,而应灵活运用法律方式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例如,在评析民法案例的过程中,教师可采取请求权基础规法分析法,引导学生穿梭于法律和案件之间,使其在事实与法律规则中进行多次纠缠,并循序渐进的养成缜密法律思维方式,全方位的提高锻炼其法律思维能力。

5、积极培养批判思维

批判性思维即敏捷性、机智严禁、怀疑辨析和推断的日常思维,对于法律思维能力而言批判性思维是基础,换言之,就是基于理性思维的创新和怀疑。而在批判性思维中创新性思维为核心,包括综合性与分析性两种思维,从这个角度来看,批判性思维实质上就是综合性运用多元化思维方式。因此,刑法教学中要合理渗入批判性思维,不断加强学生批判性思维培养,这样才能既培养学生特长,启迪他们思考并自觉判断理解,又能有效提升其法律思维能力,避免学生被所谓的标准答案束缚,受到传统定势思维的禁锢。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极高,其既要不屈权威服从法律,还要培养批判思维意识与能力,进而为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奠定基础。实践中要充分训练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引导他们合理质疑证据材料,恰当提出问题积极识别虚假,尽量保证结论的合理性、说服力,以增强法律权威性,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6、积极改革考试方式

考试是检验教学成果的主要方式,更是引导教学方向的有效手段。现阶段,法律院校考试方式通常以题库出题,按标准答案计分为主,这种方式旨在考察学生掌握教科书或教师授课内容的程度,考分高低与能否将标准答案准确完整的复述出来进行评定,这种方式无非是对学生背诵能力的考核,无法反映其真实水平。法律作为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既要充分掌握理论知识,但更重要的是学会灵活运用知识,因为实践中每位法官对案例的解释不同,如果继续沿用完全一致的积分考试法考核学生,势必会与法律运用规律相背离,引起学生忽略分析过程,并限制其发挥创造性思维。因此,这就需要加强考试方法改革,坚持重分析过程方式,计分时围绕分析的缜密程度、合理性、逻辑性等进行,使学生高度重视问题逻辑性推理和思考的过程。总之,刑法仅是完整法律体系的缩影,通过学习刑法理论知识,有助于学生充分了解法律概念本质,在实际问题解决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因此,刑法教学中要积极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使其深刻理解刑法知识,构建完整知识体系,以促进刑法运用效率获得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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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范文2

[论文关键词]法律思维;法社会学思维方式;思维方式

何为法律思维?何为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对于这些涉及法律思维和逻辑方面的基本概念,人们知之甚少,学界也是近十几年才开始关注和研究。这些概念对于普通法科学生而言同样是比较陌生,况且也无相关课程的开设,即便是《法律逻辑》,讲授的多是形式逻辑方面的内容,并没有着重往法律思维的培养和训练方面来开展,法科学生在日后的专业课程学习中并没有清醒地意识到,更谈不上主动地运用这种思维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其实,在法科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讨论中已经或多或少用到了这种思维方式,但运用者大多是潜意识的,是与其他普通思维混沌或同步进行的。如何更好地认识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如何在课程学习中更好地运用这种思维来解决问题?这正是课题研究所要达到的目的。为此需要了解广州高校法科学生的人文素质现状,需要了解法科学生对法律思维以及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认知和实践的情况,为完善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在理论法的教学实践提供充实的数据资料。

一、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实证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

   限于时间和人力因素,本次调研选取了广州市大学城十所高校中部分学校的法科学生进行调查。学校方面选择了广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分别体现了广州市属院校、广东省属偏文科的综合性大学、广东省属偏理科的综合性大学的特征。学生方面,主要以法学本科生为主,辅以部分法学硕士研究生、非法律专业辅修法学的本科生和大专生,学生参与调查面的扩大主要考虑到让调查对象更具基础性和广泛性。

调查方法主要包括走访调研和问卷调研。课题组成员利用课堂教学间隙发放问卷,并发动学生在本校和外校发放问卷,还利用电子网络发放问卷,收集调查数据。共计发放调查问卷300份,收回300份,因课题调查所涉及的主题内容、调查对象的专业和层次、参与的人数等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此得出的调查数据和结论应该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调查提纲

这些提纲侧重调查的内容是广州高校法科学生的人文素养、法科学生对法律思维的认知情况以及在具体教学中的实施情况等:

1.您对法科学生的人文素质了解多少?(没听说过;不行;一般;还可以)

2.您对思维方式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详细;一无所知)

3.您对法律思维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详细;一无所知)

4.您对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详细;一无所知)

5.您在法律课程学习中是否运用了法律思维和法社会学思维方式?(没有;不知道;有一点;有不少)

6.您学过的法学课程中有否提及或强调法社会学思维方式?(没有;很少;一般;经常)

7.您对目前的法学教学方法如何评价?(一般般;填鸭式无自主性;启发式很好)

8.哪些课程应该特别强调法律思维和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运用?(理论法;部门法;所有课程;大部分课程)

9.采用法社会学思维方式进行教学的课程效果如何?(没有明显效果;一般;很好;效果有待进一步确认)

10.您认为此类思维方式在教学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无所谓;有点用处;很有用处;关键是如何在教学中实施)

二、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实证调查的分析

(一)调查数据

通过对调查问卷和走访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发现法科学生对“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了解不多,知之甚少,有些甚至觉得对思维方式的了解没有必要,认为应该将时间和精力花在具体的课程学习上,只有少数同学对“法律思维”和“法学思维”有一定的认知。

调查数据得出的基本结论总结如下:

1.90%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关注此类问题,学好十四门法律核心课程即可。

2.5%的学生认为有必要关注此问题,了解思维方式和法律思维有一些用处。

3.3%的学生认为很有必要关注此类问题,法科学生的思维方式培养非常重要,有助于提高思辨能力和深入理解法律问题。

4.2%的学生认为很重要,问题是如何来培养学生的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如何在课程教学中加以运用和体现。

(二)调查数据的分析

1.对“法律思维”的认知。调查数据表明,少数同学听过“法律思维”,但要说出其具体含义时就难以表达。其实,“法律思维”是与普通人的思维(Thinking like a person)相分开的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其概念内涵即便在美国本土的研究也是没有定论,可从多方面来理解,既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人的思维”(Thinking like a lawyer),像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那样地来思考和解决问题,也可宽泛地理解为从法律角度来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习惯或潜意识,国内外学者对此研究不少,观点不一。“像法律人一样思维”被默认为美国法学院的教育目标,这种思维被美国学者表述为多种术语的组合系统,如“案例方法”、“学会专业范式和法律话语”、“批判性思维”、“洞察法律背后的道德原则”等,中国学者也有自己的观点,法律思维只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中的一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以理性思维为基础、以法律思维为核心,以法学思维为先导的思维习惯或思维定势,而法律思维就是以法律为坐标和工具,按照法律观念和逻辑来理性地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和思维能力” ,还有的侧重从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角度来谈及,法律思维是“依据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包括法的价值层面和方法层面”。还有的认为法律思维包括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方式两方面内容,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因此,对普通国人不应有所要求,但对学习法律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而言却是必须要了解的。即使对“法律思维”的概念说不出所以然来,也应该对此类术语有清醒的认知,意识到它是什么,何时应该运用此种思维,然后才是对其概念内涵的深度理解。或者说,法科学生应该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主动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思考,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解释等使法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使法律问题朝着制度化的轨道运行而不是演变为政治问题和道德问题来解决。

2.对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认知。课题实证调查数据反映出法科学生对思维方式和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认知非常有限。思维方式是一种职业群体所特有的标志或特征,并非短期可以学到,而是要靠长期的培养和训练,法律思维方式正是这样一种日积月累而成型的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围绕着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而作为法律思维方式所属的“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则是一种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独特的视角、立场与方法,强调从整体性思维角度出发,秉持社会立场,对法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对社会中的法律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其他社会现象进行经验研究与法益分析。

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其实借鉴了法社会学的立场和研究方法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强调用一种外在、审视的态度来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带着一种社会现实的眼光来看待法律的运行,这种思维方式能够使学生尽快融入社会现实,提高其应变能力。这种思维方式不是简单地套用传统的三段论“归纳-演绎-推理”来推导出常规的审判公式,而是前置式地嵌入法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在传统的法律适用之外,更关注法律的社会实施效果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这种思维方式在理论法课程的教学中尤为重要,要求学生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课堂内容不限于理论讲授,而是将问题和案件置于社会现实中,要求学生多角度、多层次来分析看待。

三、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课程教学实践

(一)实施情况

目前专门和针对性的教学课程还没有,课题组成员在已经开设的课程中有意识注入此类方法,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宪法》、《法理学》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等课程。教学中明确告诉学生此类课程中要有意识运用到法律思维或法社会学思维方式,让学生带着法律的有色眼镜去看待生活中的纠纷,运用法言法语来表达观点,找寻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分析,在法律、情理和乡俗之间寻找平衡点,而当不能很好地兼顾情理法时,则要有所取舍,并始终坚持依法处理的标准,而在面对这类难以处理的纠纷时,也会看到现行法律的不足、不够或不当之处,认识到这一点就是在很好地运用法社会学思维方式来分析处理的结果。

在教学方法上注重探究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培养与学生创新能力的关系,具体要处理好理论法与部门法、实证调研与理论学习、个案讨论和综合讨论、演示教学与实践活动的关系,通过多种教学方法的尝试,再根据学生的反馈效果和老师的教学感受,以及定期的问卷调查和量化评分,初步取得一定的预期效果,但明显的效果有待长期的检验。

(二)教学实践的评价

一方面是广州高校法科学生人文素养的不足,重法学实践、轻法律理论的现状;另一方面是尚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只是满足于短期的学习效果,缺乏对专业学习的长期规划和专研法学理论的热情,这样培养出的法学人才即便是合格的但并非创新型人才,尤其是缺乏思辨性和发散性的思维能力,对处理社会转型期多发性和复杂性的案件缺乏足够的认识力和掌控力。

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范文3

关键词 法学教育 职业化教育 复合型人才 法律思维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律人才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可或缺的建设者,如何提高法律人才的质量水准,就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1法学教育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由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同时并举的多种法律教育构成。

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是我国法律教育的最重要形式;成人法律教育,包括法律类管理干部学院、法律培训中心及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学院等;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主要指政法或公安专科学校,司法职业高中等;各种业余形式的法律教育,主要指广播电大、函授大学、夜大、职业大学、自学考试等;各种非学历教育,指各种专业证书、岗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职业培训。

从法律教育的类型与性质来看,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既有学科教育,又有专业教育;既有脱产,又有半脱产和业余教育;既有正规教育又有非正规的教育。法学教育体系的庞杂,使得法学教育产出呈现“低入高出”的状态①。正是这种低门槛的入学条件,使得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年年亮起“红灯”。

由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为法学专业亮出了本科生就业红牌警告。从就业蓝皮书提供的2009届至2011届主要专业门类本科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来看,法学专业分别为82.3%、86.7%、86.8%,连续三年垫底。近几年来,法学就业难的问题,并没发生实质性的改观。

2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困境分析

2.1过度重视理论教育,忽视职业技能训练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于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确定的法学教育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同时,其还对法学专业的主要课程和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罗列。作为主要承担法学教育的高校,其中大部分只是落实了第一步,即要求学生完成对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等主干课程的学习,而对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并没有进行强制要求,即使有要求也规定得比较随意,有些学校甚至不要求实习的单位必须是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与法律实务密切联系的部门或单位,只要有实习证明即可,实习期限也未严格按照规定中的“一般不少于20周”。故此,不难发现,目前一元化的教育模式很难做到法科生毕业即能胜任各种法律职业的既定目标。

2.2“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逐渐偏离“法”本位

“术业有专攻”,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体系庞杂,内容繁多,要想将其学好,本应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经历。而在实践中,有很多非政法类院校,特别是一些理工类院校,往往是以学校自身特色为出发点,学校开设的任何专业都要与优势专业挂钩,其它非法学课程挤占法学课时,在总学分学时一定的情况下,这些“特色课程”的大量开设,必然会挤占法学课程的开设,进而使得实践类课程极少,甚至没有②。这种教育模式造成的直接后果可能是学校抱怨学生不好好学习课程知识,而学生埋怨学校大量开设与本专业无关课程,这些学生毕业后呈现的状态是其它课程没学好,法学专业知识也不扎实,最终在就业时处于劣势地位。为此,在笔者看来,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一些具有理工科课程,虽然可能利于部分学生跨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但是对绝大多数学生来说,这或许是一种资源“浪费”。法学专业应该有自己的体系完整性与系统性,特色类课程应当纳入选修课范围。否则,复合型人才将会是一种美好的愿景,而非正确的方向。

2.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欠缺

传统的法学教育并不注重法律思维、法律技巧的培养,以传授系统的理论知识为主,强制灌输书本知识,忽视培养学生实际处理案件的能力,学生遇到具体案例时,往往有着无法下手的迷茫和无奈。当前的法学教育更多的是一种“填鸭式”教育,难逃讲授式教育模式的窠臼,法学教师根据统编教材分课时与章节在规定的学期范围内讲授完毕,其教学任务即算完成,而学生通过以考前突击和死记硬背的方式通过期末考试,即算做该门课程已合格。通过这种教育模式培养的学生,大多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笔者认为,造成当前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欠缺的主要原因有几点:首先,“应试教育”模式造成学生对职业认同感低,只注重学历的获取。据笔者了解,很大一部分法科生,选择法学专业并非其意愿,其是在未获第一志愿录取的情况下,被调剂到法学专业,这在一些理工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尤为常见。其次,高等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基本不涉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学生无从接触职业伦理的内容。最后,“唯考试主义”的观点盛行。大多数法科生中存在“考试择业论”的思想,通过几个月的复习,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之后就相当于拿到就业证,其本身没有对法学深厚的兴趣,进而没有对法律做深一步研究和探索的动力,法律思维的养成又从何谈起?

3关于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完善建议

3.1注重培养法律思维

任何一种思维习惯的养成,都离不开其行为的引导。法律思维也不例外,其养成离不开充分的法律实践。大学法学教育“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方法,而且更在于培养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和运用法律语言等等”③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应当着眼于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养成决然不能与法律实践相分离,法律思维其实是潜藏与法律的职业技能培训之中,比如,当你第一次审查合同的时候,不知从何开始,因为你仅仅是停留在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层面,没能将抽象性的理念具化为实践,当你有着丰富的审查合同的经验时,你就会觉得审查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从而快速完成合同的审查工作。只有不断的接触生动鲜活的生活事例,只有不断的体会新鲜案例,从法律实践中出发,才能形成法律思维。

最理想的法学教育是,一个法律人哪怕毫无理想主义的色彩、满心“名利思想”,但是当他阐发法律问题、解释法律条文时,却可以将法治的精神贯彻在其中。相反,一个法律人如果充满对“法治”的激情,却不懂得如何在具体工作中运用它,仍然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3.2注重培养法律职业技能

“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法律职业化着眼于正规学校教育与训练,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问题,使得法律人才的培养达到法律职业标准,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进程也正是法律职业化的发展关键点。从宏观上考虑,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选择主要是公、检、法、司和律师等,这些职业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即使是以培养学术型人才法学硕士、博士,但是从事学术研究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还是以从事法律事务为选择。所以法学教育体制的宏观设计还是应该立足于如何使学生具备能更好运用法律的能力,学生最希望的是通过法学教育能够为将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而这正是社会对法学教育的首要要求。建立职业化教育模式是法学教育改革的一条重要思路,它走出传统法学教育只注重知识性培养的误区。法学作为一种应用性学科,其学习目的就是运用于实践,解决生活中的法律争端,而非纸上谈兵。传统的知识性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的研究和学习,这并不符合法律应用性本质要求。

开设实务技能课程,由具有实务经验的老师担任课程指导老师。具有实务经验的老师对课程的教授,将不会局限于法学概念的厘清和法律条文的解读,而更多的是以自己的亲身办案经历为样本,进行技能、技巧方面的传授,这其实是一个经验输出的过程,通过这种“经验”的输出,可以弥补才进入社会法科毕业生实践经验不足之缺陷。

3.3加大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力度④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是建立在法律诊所基础上的一种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它把学生放在教学的主要地位,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诊所式教育模式变被动性的接受为主动性的实践、变学习他人经验为亲力亲为的参与式学习、变分门别类的知识传授为综合素质培养。更为重要的是,它把法学院的培养目标直接定位于“培养健全的法律职业者”。2000年9月,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开设了最初的诊所式法律课程。2002年7月28日,由11个所院系发起成立了隶属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但是目前我国开展诊所式法律的院校比例还很低。截至到2010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为134个,在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630多所高校中,只有82个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诊所课程130个,内容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谈判和调解等领域。

与案例教学、模拟审判、法律援助等教学方式不同,诊所式法律强调的是“真实性”与“亲力亲为”,其处理的是客观真实存在的矛盾纠纷,通过学生的亲身参与,在老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服务,从而使学生身临其境的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把自己在课堂上学习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真实的案件处理中。首先,法律诊所的活动是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真实的面对当事人,当事人来咨询案件主要采取的是口头表述的方式,这就要求学生具备速记的能力,能够在当事人口述完毕之后,理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其次,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是学生直面当事人的,与虚拟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等有着本质的区别。学生在给予当事人意见的时候必须要谨小慎微,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以主观的自我评判直接告知当事人,只要言之有理,学生的主观论述都是被认可的。法律诊所教育是最接近法律实践的教学方式之一,不仅有法律知识的应用、法律技巧的磨练还有法律职业道德的考验,是最为全面的检测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情况的手段。经过法律诊所教育的培养,可以完善法律知识的漏洞,熟练法律技巧的运用,感受法律职业伦理的力量,是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精英化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

注释

① 在满足学历条件的前提下,即便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通过自学法律相关课程,只要能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可从事律师等与法律相关的行业。

② 经笔者了解到,在一些工科学校所开设的法学专业中,由于其条件的限制,法学学生所能享受到的资源极其有限,甚至本科四年的学习生涯,举办与法学相关的讲座次数,也是屈指可数。

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范文4

关键词:法理学;教学;功能;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8-0209-02

在高校素质教育的模式下,作为法学核心课程中唯一的理论法学,《法理学》在培养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学方法论上有着其他课程无法替代的作用,是学好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前提,也是进入法学知识殿堂的阶梯。而从实用角度讲,《法理学》还是考研综合课和司法考试综合课的必考科目。可见,法理学课程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及重要性已不需要详细论证。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理学理论渊源的单一性和法律文化的缺失、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及其方法本身具有形而上的特性以及法理学课程内容的博大精深等原因,客观上增加了其教、学的难度,因而真正论及法理学课程的功能及其实效并不乐观。在倡导并推行素质教育的形势下,有必要阐明在本科法学教育中法理学教学的重要功能。

一、培养法律理念

就法律的研究与学习而言,法律理念的培养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法律理念是关于法的精神、思想或观念,其中包括对法律的信仰,是指导法律思维活动和法律知识运用的活的灵魂。法律理念首先是法的精神和灵魂。它是隐含在定型化、条文化的法律文本之中的,没有显现为具体条文的隐性的法,但它却有着比相对固定、确定的法律条文更为重要的作用。它对立法和法的实施都有指导意义,例如指导法官正确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可以说,一个法律条文的适用是否达到了预计的结果或实效,与具体操作者是否理解、掌握了该条文所体现的法律精神、理念并予以贯彻密切相关。法律条文传递的仅是字面含义,是表面现象,潜藏在法律条文后面的法理及法律的精神、理念才是支撑法律条文的灵魂。单纯依靠定型的、硬性化的法律条文很难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而法理和法律精神作为法律条文的灵魂则是活的法律,具有相当的普适性,能够应付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事实上,把法律运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就是法律工作者将对法律条文与其背后的法律精神、理念的理解二者相结合具体实施、操作的过程。例如“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认定为有罪”这一规则就体现出无罪推定、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样重要、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等理念。

因此,要想学好、用好法律研究掌握法律条文固然重要,但不能仅限于法律条文本身,而是要探究条文之后的法理,追溯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其次,法律理念还是法律的观念和信仰。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与态度;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崇尚和信服并以之作为行为的最高准则,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性要素。法律信仰是在具备相当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养成的以法律的观点和方法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法律观念的前提下形成的,是法律学人和法律职业者首先必须具备的专业品质。只有崇尚和信奉法律,才能养成自觉守法和维护法律权威的习惯,才能忠诚法律,并在需要时挺身而出捍卫法律的尊严。没有法律信仰的品格就不能成为合格的法律人。

理念与知识、原理不同。法理学教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在向学生传授法的知识、原理的同时,对其进行法律观念的熏陶,为培养其法律理念奠定基础。部门法学主要是传授具体的法律知识、原理与技能,法理学则是通过基本法律理论的传授向学生灌输法的正义与公平、自由与秩序等的价值、执法与司法的客观、公正的法律观念,培养学生的法律理念并最终促使他们生成法律信仰。值得一提的是,德国法学家拉伦兹的一句话也应该是一个司法理念,法官“除非有严重的法律不法之情形,其不得动辄基于法理念修改实证法。”

二、训练法律思维

关于法律思维,我国学者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应该说还没有一个通行的概念,但对于法律思维的存在而且应该是职业法律群体所特有的一种思维形式尚有共识。本文使用的概念是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框架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就此而论,法律思维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态度,即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看法、评价,这是它形而中的一般功能;二是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即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认识社会现象的特殊方式,这是它形而上的抽象功能;三是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即对社会现象的法律解释、法律调整的具体措施,这是它刑而下的实用功能。法律思维也同其他思维一样是从社会实践中产生的人类特有的精神活动,同样可以通过专业训练获得并形成熟练的思维定式。法理学不仅训练学生关于法律的理论思维,即透过法律现象和概念的表象分析挖掘其背后所体现的法律思想、理念和精神,而且训练学生根据法律的实践思维,即掌握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思维活动过程和规律性的特点,但侧重于总结它背后体现出的法理和精神理念,其目的仍然是为培养法律理论思维服务。

法律思维只依据事实和法律,在以实在法规定为大前提的情况下,通过推理寻找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事实和法律之间的联系。法理学训练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不仅适用于学习理论法学以解析抽象、宏观的理论问题,它对于部门法学包括实体法和诉讼程序法同样适用,因为每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背后都包含着某种法的精神或理念,如果只看到法律条文的表面含义而看不到隐含在其中的法律精神或理念,就不可能很好地理解法律。

三、掌握法学方法论

简单地讲,方法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要选取的步骤、手段。理论上对于方法的系统研究就是“方法论”。所谓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也有学者认为,法学方法应该是仅指法律方法即法律运用的方法。法学方法论近几年来逐渐在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重视,目前相对通行的观点是,法学方法论包括法学理论研究的方法和法律应用的方法,其中法学理论研究的方法又称法学方法,诸如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以及实证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社会调查方法等,而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法律论证等又称法律方法或法律应用的方法。

上述法学方法并不是只对将来从事纯粹的法学理论工作有用,法学本科生掌握这些方法对他们在学校平时为完成学业的探究性学习、自主学习以及毕业论文的写作都有着工具性的意义。法律推理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它同普通推理一样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前者是从一般到特殊,优点是由定义根本规律等出发一步步递推,逻辑严密结论可靠,且能体现事物的特性。缺点是缩小了范围,使根本规律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展现。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优点是能体现众多事物的根本规律,且能体现事物的共性。缺点是容易犯不完全归纳的毛病。这两种推理方法在应用上并不矛盾,可以根据不同的问题结合使用而有所侧重或者选择单独适用。法律论证则是对法律推理的过程及其结论用语言形式表述出来,尤其要证明法律推理所得结论的正确性,这在一些法律文书中都能充分体现。

四、《法理学》功能的实现路径

法理学本科教学如何进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完善,更好地实现培养法律理念、训练法律思维和掌握法学方法论的功能,关键在于能否探索出一条理性的路径。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被称作“一言堂”,由教师按照演绎推理的逻辑思路系统讲解知识,循序渐进地推进教学,控制课堂教学进度,保证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内容。但这种教学方式不利于创新,被认为是学生被动学习的罪魁祸首因而一直处于被批判的境地。而笔者认为,对于本科生的法理学教学,坚持这种传统的授课方式仍然是必要的,它可以使学生系统、全面地掌握法理学知识,建立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并且能够更好地了解、学习法学方法。至于这种教学方式的弊端,则应该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改革和完善。只有在传统教学方式的基础上进行更新,使教学方式方法尽可能地多样化,法理学教学才能更好地实现其功效。为此,可以着重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教师要研究教材和了解学生。完善的教材可以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教师要对所选用的《法理学》统编教材进行分析、比较研究,按学时需要决定取舍,要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对学生的学习难点作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制定教学计划和授课方案。

第二,实现教学方式的多元化。在教学中做到促进四个结合,即学生主动学习与被动学习相结合、教师与学生“教”与“学”互动相结合、传统教学方法与现代化教学手段相结合、理论教学的特点和实践教学的长处互补相结合、法学前沿理论介绍和经典案例分析相结合。

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范文5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塑造

当前时代,大学生单单只掌握一点基础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拥有法律思维,大学生只有拥有了法律思维,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而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所以思考如何培养与塑造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培养与塑造大学生法律思维的意义

1.1 法律思维是现代人人格构成要素之一

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人民对法律的理解有了本质的改变。过去阶段,很多人认为法律是国家用来限制自身行为的工具,而现阶段,人们才逐渐意识到法律是用来保护自身利益及人身安全的武器。现代人的生活从某种意义来说已经转变为法律生活,所有行为都基于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而法律思维是思维方式的一种,它是以法律的视角,并结合法律的原理及规律,来思考并解决法律问题。当大学生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面临法律问题时,可以采取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利益。虽然现代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可以聘请律师或咨询相关法律工作者帮助自身维护合法权益,但由于该方面的活动需要付出一定代价,并且有些法律问题发生之后,事后的维权工作无法将损失彻底弥补回来。所以,培养与塑造大学生法律思维,提高大学生的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可避免大学生受到不必要的权益侵害及利益损失[1]。

1.2 提高大学生对法治社会的适应能力

现代法治社会背景下,大学生知法、懂法并在工作生活中积极贯彻落实法律,是国家赋予的最基础的权力责任与义务。当前法制时代也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和后备力量是还处于大学生涯的学生,大学生必须充分了解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明确自身和社会发展及其他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中,所以培养与塑造大学生法律思维可有效提高大学生对法治社会的适应能力。过去阶段,很多大学生由于没有树立法律思维,不知法、不懂法,使其逐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2013年发生的复旦大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某就是因为不懂法律和存在侥幸心理,导致其做出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该行为不仅降低自己的前途断送,并且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还给受害人及受害人的家庭带来沉重的伤害。总之,但凡是大学生犯罪,其根源在于他们对法律并没有充分的认知,缺乏法律思维。而培养与塑造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可有效提高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避免其走上违法道路,减少大学生犯罪事件,保护大学生健康、稳定的成长[2]。

1.3 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

当今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旋律是站在和谐稳定的基础之上不断提高经济水平,而不管是建设和谐稳定社会还是经济水平的提高,都需要大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经济方面,培养与塑造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可有效降低大学生就业之后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避免大学生的利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而建立和谐稳定社会方面,同时,大学生是社会主体之一,每位大学生都需要在和谐稳定社会的构建中做出一点贡献。大学生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违法犯罪,对生活中不良现象和行为要积极抵制,维护好校园秩序。而培养与塑造大学生法律思维,可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使其在校园生活和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善于用法律来作为自身行为的标准规范,所以,培养与塑造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可有效推进我国和谐稳定社会构建进程[3]。

2 培养与塑造大学生法律思维的方法

2.1 改革校园管理模式

过去阶段,虽然我国高校采用了制度化的校园管理,积极贯彻了依法治校的理念。但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处理好学校、制度以及大学生三方之间的管理。大学生认为学生制定的规则制度适用于限制自身行为的,产生了较为严重的抵触心理。并且,高校并没有把校园制度和国家法律相互结合,使学生并不能准确认识到校园制度和国家法律之间的联系,使校园管理没有起到培养与塑造学生法律思维的作用。而改革校园管理模式可有效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具体可从以下几点出发:(1)高校领导及相关管理者要不断建立依法治校的理念,在校园管理中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构建以法律为基础的管理体系框架,并在校园生活中发挥带头作用。(2)完善校园规章制度,一是教学方面,二是学生校园生活方面。不断纠正大学生对规章制度的认知,提高大学生对规章制度的认可程度,并在校园生活中积极采用规章制度来维护自身权益。(3)建立良好的校园环境,把依法治校纳入高校文化建设内容中,为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4]。

2.2 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

在进入大学生生涯之后,大学生摄取法律知识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程教学。而培养与塑造学生的法律思维,首先需要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过去阶段中,很多高校不太重视《基础》课程教学,体现在师资力量及其他资源的配置,使得《基础》课程教学并没有发挥实质作用。想要做好《基础》课程教学,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1)把《基础》课程分到必修课中,并提高《基础》课程的学时,提高学校对《基础》课程教学的重视程度,避免其他课程占用《基础》课程课时。(2)明确《基础》课程教学目标,改善过去以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及就业能力的狭义目标思想,结合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与塑造来优化《基础》课程教学内容。(3)加强师资力量的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基础》课程教学教师,从而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4)改善教学观念,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教学模式,提高学生学习《基础》课程的积极性,化被动为主动。总之,想要做好《基础》课程教学,还需要一个漫长及复杂的实践过程,教育工作者在实践过程中应该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善,不断提高高校《基础》课程教学质量[5]。

2.3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思想道德和法律思维往往是相互联系的,因为国家法律的建立是站在社会主流思想意识形态的基础之上,所以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高校应该不断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建立系统的、全面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采用现代先进的教学方法来提高思想道德的教育质量。在高校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应该结合法律来展开相关工作,让学生认识到法律和思想道德之间存在的关系,并在思想道德教育中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塑造学生的法律思维。

2.4 积极开展实践活动

法律思维的培养与塑造单单依靠理论知识的教学是不够的,还必须结合实践活动,从而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大学生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思维来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在开展实践教学中,教学内容不可过去抽象、笼统,应该从生活实际出发,以生活中极容易发生的事作为出发点来展开实践教学。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应该要求学生多看、多想、多做,而非一味的听教师进行讲解。如开展立法讨论活动,提高大学生对立法原理的掌握,还可开展司法审判的旁听活动等[6]。总之,只有开展实践教学,才能提高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的实践运用能力。

3 总结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思维已然成为现代人人格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在法治社会下,培养与塑造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可有效提高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并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而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是一项系统的工作,高校应该改革校园管理模式,并重视起《基础》课程教学及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开展实践活动,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帮助学生建立起以法律思维为导向的行为模式,并不断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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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雅静.关于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32):243.

[3]吴家豪.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律思维培育的几点思考[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77-78.

[4]高岩.法律思维意识不应成为大学生人才培养的短板[J].管理学家,2012,(19):583-584.

[5]卓加鹏,许田.高职大学生法律思维文化探析与建构[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2,28(7):98-100.

[6]王毓南.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8):110-112.

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范文6

首先,法律人应当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捍卫者。法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法律人是把公平正义践行到社会生活中的实践者,法律人自身信仰中的公平正义观念是老百姓得以信任法律和国家的最有效途径。作为有良知的法学研究者,未来的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是立法专家,都应当是是时代良心的体现者。法律人肩负着为国家行法治、为人民争权力、为社会求正义、为万世开太平的重任,为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添砖加瓦是法律人的职责所在。法律人不是江湖义士,不是劫富济贫的侠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贵贱是法律人必须养成的思维习惯。做到既不畏权贵,又不同情心泛滥,凡事不先入为主,不主观臆定,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量做到不偏不倚,不骄不纵才是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

其次,法律人应该是法律的忠实践行者。法律作为国家惩恶扬善、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国家繁荣发展的有效工具,只有法律人严格遵守法律,坚持依法行事,运用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的价值观、善恶观和是非观来指导自身实践,才能正确辨别孰是孰非,也才能将法律的初衷良好地践行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转型期,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还有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让人民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工作者、相信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法律人是否运用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去解决人民面临的每一个需要法律人去解决的矛盾。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法治中国的生存发展之道还有待时间来做进一步的磨合,法律人所能追求的就是尽量做到让每一个决定都有理有据,让每一条建议都于情于理能够被法律和当事人所接纳。最后,法律人应该是有着独立思维能力的个人。

法律文字的存在是帮助法律人进行是非判断和解决纠纷所能依据的相对客观的标准,法律人应当坚守自己的法律尊严,做到能够对每一个事件进行独立判断。法律人还应该对自己有着正确的定位,并且能够坚持捍卫法律尊严和保有不被收买的决心和信念。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司法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影响力,法律工作者应当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去引导舆论方向,不让舆论的声音左右自己对事件的定位。我们国家有着同情弱者的传统文化观念,法律也并非不保护弱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客观事实和证据是法律人判断事件和作出决定的最主要依据,主观上的同情心和善良不能够成为支撑法律人做出抉择的重要支撑点。

二、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地位

先生著有《法律教育》一书,提出法律人应当具备三中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真正能够长治久安的稳定社会是法律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因此,要把法律职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看得比一般职业和一般从业人员更为重要、更为崇高、在职业准入和认知要求上也更为严格的职业。①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宗旨的法学教育,承载着塑造法律人思维模式和教会法律人研习法律文字的重大责任,在法治社会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地位日益凸显。

首先,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的基础。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生涯的终身伴侣,接受了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一个人能够有着怎样的职业生涯。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学校给老师和同学提供交流的空间,老师影响学生于有形和无形之中。法律人职业伦理未必以单独的一门课进行教授,但是从走进大学校门开始,同学们通过老师的授课内容和方式以及对于各种耳濡目染之学校和老师的行事作风,再加之阅读学校提供的各类相关书籍,便慢慢形成了一种思考习惯,当这种思考习惯根植于内心,也便成了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形成的要素之一。法学教育还是法律人从学校走进法律界的一座桥梁,法律人走得稳不稳,不仅要看法律人行的正不正,还要看桥梁结实不结实。扎实的专业知识是支撑每一位法律人走好自己职业生涯路的坚实后盾,所以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打基础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着其不可动摇的重要地位。

其次,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得以长期维系的有效保障。从1999年我国《宪法》纳入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到现在对法制中国的倡导,我国的法治进程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推进。但是,各类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人民大众对司法的信任仍然有待加强。我们不得不反思,社会大染缸为何一步步改变甚至腐蚀了一个个纯洁的法律职业者处于经济高度增长而社会生活剧变期的中国,又是如此急迫地需要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法学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自当担负起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对于形形的“以权压法”、“以钱诱法”和“以情融法”引致的各种司法腐败,知法懂法所以更熟知法律漏洞却目无王法的律师、滥用司法权污蔑司法权威的法官和检察官是不能以法制不健全而推卸责任的。这些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是法律人职业伦理的缺失,而最能够填补这个缺失的恰恰是我们的法学教育。②倘若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人把法律职业伦理视为自己辨别是非曲直的一种习惯性出发点,并时时刻刻用自己习得的法律职业伦理观指导和约束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那么法律职业队伍被老百姓所信任的程度就会越高,法制中国的建设也将会迈上更高的台阶。而法律职业伦理的观念形成以后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保障便是在法律人职业生涯中的每一个阶段加以巩固和强化。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应该是伴随着法律人一生的教育,学校不是唯一的学习场所,跟随者法律人职业生涯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也是让法律人曾经坚定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在踏入社会和工作岗位以后还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重要保障。最后,法学教育是完善和发展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外在动力。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更不是一经养成就万世不变的。知识的更新、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都要求我们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专业素养都能够与时俱进、扬长避短,不断地向前发展。法学教育是法律人形成法律思维的先导,亦是鼓励和教会法律人推陈出新的先师。人们的伦理观念在随着时代的改变而不断改变,法律人在固守公平正义的底线的同时,也不能固步自封,不接受时代的进步。法学教育不仅为法律专业学生或是法律人创造了良好的学习和成长氛围,也在此氛围下激励着他们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巧,时刻进行教育与自我教育,给予了他们一股强大的成长推动力。

法制中国的建设促进着法律的变革,而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在实践中得以良好运用,还得靠法律人来践行。法律人的阅读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此时便能够得以体现,而保证法律人能够正确把握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关键不仅在于法律人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还在于法律人接受了何种教育以及内心秉承着何种理念去解读。在法律条文的规定缺失的状态下,法律从业人员又会秉承什么样的处理原则或是运用哪一条相关法律原则来加以解释和运用到具体情况中也要求法律人有着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去驾驭,这一切也离不开法学教育的跟进和督促。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养成、维系和得以发展的护航者和引路人,没有良好的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伦理就容易缺失,法治中国的建设步伐就会变得尤为缓慢。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方面有着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进而能够向国家和社会输送一批批有法律道德、有法律知识和有社会常识的法律精英。法学教育推动着法律人紧跟时代步伐,不断进步和完善自我,培养了适应时展和符合法制中国建设之需的具备良好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队伍。

三、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作用

教育是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是法律人走入法律行业从事各类法律活动的思想基础,其形成和发展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培养。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净化社会法治环境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培养一批批有着较高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队伍的历史责任,能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塑造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强化法律人专业知识和提升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技能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首先,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专业学生较为职业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队伍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严密的思维和紧密的逻辑是法律人必备的专业素质。公平正义是法律人必须始终恪守的思想理念,而法学教育正是教会法律人思考和运用法律的一种及其重要的方式。法理学、法制史和宪法学课程的开设从法学这门学科的历史演进过程到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再到对以往法律制度和现存法律制度的思辨和运用上都授予了法律专业学生一个法学领域内应有的法律思维模式系统图。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的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了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同时,通过法的基础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研习,塑造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这门课程的开设让学生了解了每一个法律条文背后的历史推动力和社会进步所需要做出的各种相应改变,帮助学生从历史的渊源上去寻求每一个法律部门和每一个法律条文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方向。宪法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通过对宪法的学习和对宪法学的研究,学生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国家法治发展的状况和需要完成的目标,进而学会思索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而需要进行的努力。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借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法学教育是帮助学生以最快速和最有效率的方式走进法学的大门的首要选择方式。通过对法制史、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学习,学生更容易明白法之“平之如水”的内涵和坚持公平正义的意义。法学教育对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的重大作用之一便体现在帮助法律专业学生塑造职业的法律思维,从而让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入每一名法律专业学生的内心。其次,法学教育能够强化法律人的专业知识法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唯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才能在实践中很好地帮助国家和人民解决具体矛盾和问题。法学教育在我国分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阶段,大多数有法律教育资格的学校在本科教育阶段都为法律专业学生开设了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基础性的法律部门的课程。法学教育不只是教会了法律专业学生研读法律文字的能力,而且帮助法律专业学生了解了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培养了学生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法律功底和强化了法律专业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深入和细化的思考能力和分析能力。而研究生阶段大都有着不同的教育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于法学本科的同学进行有方向有目的的疏导教育,让学生在自己所报考专业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自己所学专业,从而在所学专业知识的研究层面和实践层面上都显得更为专业和更具效率。此外,法学亦是学生形成是非观、善恶观和价值观的一个客观参考标准,法学教育在帮助法学专业学生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过程,也是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和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力量源泉之一。最后,法学教育能够提升法律人的职业技能法学教育向社会输送着具备各种法律职业技能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等的法律职业人才。

唯有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和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的法律人才能胜任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即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人民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法律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也在于提高学生的职业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严谨的法律思维,更在于提升法律人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和技巧。法学教育活动中的模拟法庭的建设帮助学生提升了自己运用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逻辑和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让还没有资格走进法律行业的法学专业学生也有机会体验作为一名真正法律人的感觉。一切以法律为依据,模拟各种角色来处理具体案件的教学形式在学生步入社会之前就培养了一定的思维直觉、思考模式和处理方式,并且能够得到资深老师的点评和意见,具备这些一定法律职业技能的学生踏入社会就一定不会是只会纸上谈兵而无法独立工作能力的初生牛犊。此外,组织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城市处理的各类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也让法律专业学生对日后自己即将从事的行业有着身临其境的感受。从旁观者到日后的参与者,学生可以学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在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上进行有目的的思考,也对法律专业学生今后走入法律相关行业奠定了一定的职业基础。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