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相关知识范例6篇

护理相关知识

护理相关知识范文1

方法:选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进入到我院进行治疗的病毒性肝炎患者150例,对这150例病毒性肝炎患者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患者的护理知识需求的情况。

结果:对发病原因有80例患者了解,占总人数的53.3%,有30例患者部分了解,占总人数的20%,10例患者不了解,占总人数的6.7%,对发病原因了解的程度为93.3%。对用药知识有40例患者了解,占总人数的26.7%,有70例患者部分了解,占总人数的46.7%,40例患者不了解,占总人数的26.7%,对用药知识了解的程度为73.3%。对饮食知识有70例患者了解,占总人数的46.7%,有50例患者部分了解,占总人数的33.3%,20例患者不了解,占总人数的13.3%,对饮食知识了解的程度为86.7%。对预防知识有50例患者了解,占总人数的33.3%,有70例患者部分了解,占总人数的46.7%,30例患者不了解,占总人数的20%,对饮食知识了解的程度为80%。对自我护理方法有40例患者了解,占总人数的26.7%,有60例患者部分了解,占总人数的40%,50例患者不了解,占总人数的33.3%,对饮食知识了解的程度为66.7%。150例病毒性肝炎患者,140例患者希望护理人员进行指导获得护理知识,占总人数的93.3%,60例患者希望健康教育处方获得护理知识,占总人数的60%,50例患者希望组织专题讲座获得护理知识,占总人数的33.3%,60例患者希望开设电话咨询服务获得护理知识,占总人数的40%。

结论:病毒性肝炎严重危害患者身心健康,应加强护理知识的教育,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关键词:病毒性肝炎住院患者护理相关知识需求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9-0288-01

病毒性肝炎是较为常见的疾病,并且也是一种普遍性的疾病,由于病毒性肝炎具有很大的传染性,因此,严重的危害着人类的身心健康[1]。目前,在临床医学上,想要彻底的治愈病毒性肝炎非常的困难,并且预后差,尤其患者对健康知识了解的不全面,导致患者不注意平时的生活习惯,造成很大的感染性。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病毒性肝炎患者对于护理相关知识的需求,本文主要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调查,现将具体的研究过程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进入到我院进行治疗的病毒性肝炎患者150例。这150例病毒性肝炎患者有男性患者80例,女性患者70例,年龄在12岁到70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3岁。这150例患者有本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有20例患者,高中学历有80例患者,初中学历有35例,小学学历有15例。150例患者病程在2个月到15年不等,平均病程为3年。

1.2方法。对这150例病毒性肝炎患者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问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对病毒性肝炎护理知识的掌握情况,护理知识的获得途径,以及护理知识方式的需求等等[2]。并且将问卷调查的结果反馈给患者,由护理人员进行各项内容的讲解。

1.3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22.0软件进行统计,对计量资料采用卡方检验,P

2结果

具体结果如表1,表2所示。

由表1可知,150例病毒性肝炎患者对于护理知识的了解情况如下,对发病原因有80例患者了解,占总人数的53.3%,有30例患者部分了解,占总人数的20%,10例患者不了解,占总人数的6.7%,对发病原因了解的程度为93.3%。对用药知识有40例患者了解,占总人数的26.7%,有70例患者部分了解,占总人数的46.7%,40例患者不了解,占总人数的26.7%,对用药知识了解的程度为73.3%[3]。对饮食知识有70例患者了解,占总人数的46.7%,有50例患者部分了解,占总人数的33.3%,20例患者不了解,占总人数的13.3%,对饮食知识了解的程度为86.7%。对预防知识有50例患者了解,占总人数的33.3%,有70例患者部分了解,占总人数的46.7%,30例患者不了解,占总人数的20%,对饮食知识了解的程度为80%。对自我护理方法有40例患者了解,占总人数的26.7%,有60例患者部分了解,占总人数的40%,50例患者不了解,占总人数的33.3%,对饮食知识了解的程度为66.7%[4]。

由表2可知,150例病毒性肝炎患者,140例患者希望护理人员进行指导获得护理知识,占总人数的93.3%,60例患者希望健康教育处方获得护理知识,占总人数的60%,50例患者希望组织专题讲座获得护理知识,占总人数的33.3%,60例患者希望开设电话咨询服务获得护理知识,占总人数的40%。

3讨论

医院应该让患者了解病毒性肝炎疾病知识的特点,医院通过有计划对护理知识的宣传,进而能够提高患者对于疾病的了解,在生活中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5]。患者在护理知识需求方面,健康教育处方、开设电话咨询服务、医护人员上门指导等方式是患者所需求的。说明患者对健康教育方式的需求具有多样性。患者最多选择的是医务人员专门指导,其次是健康教育处方[6]。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临床结论,病毒性肝炎严重危害患者身心健康,应加强护理知识的教育,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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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瑞芳,王忠娥,雷静冶.病毒性肝炎患者的心理护理模式探讨[J].时珍国医国药.2012,11(09):199-200

护理相关知识范文2

【关键词】综合护理;糖尿病肾病;健康普及

随着人们生活的改善,肾病的发病率不断提高,生活节奏快、高热量饮食、运动少等加速了糖尿病的发生发展。糖尿病肾病(DKD)是一种常见的糖尿病并发症,尤其是病程较长的病人。其病理机制为病人的糖化蛋白增多,使得肾小球膜的厚度变厚,增加了通透性,由于疾病处于中晚期,所以病死率很高[1]。当前治疗方法有药物治疗、血液透析等,但其并发症较多,存活率不高。临床治疗中综合护理措施具有较大的作用,是提高病人生存率和生活质量的关键[2]。本文研究中以100名DKD病人为例,探究综合护理措施对DKD病人的治疗效果和健康知识普及状况以及相关症状的影响,现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文选取2010年到2013年DKD病人100例,其中包括男性病人56例和女性病人44例,年龄趋于38岁到75岁之间,平均56.5±2.5岁;平均病程10±3.5年,都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所有病人都符合KDK诊断标准,现将100名病人随机分成研究组50例和对照组50例,两组病人在性别、年龄、病情等方面没有显著差别,都签订知情协议,自愿接受治疗。

1.2 综合护理措施

1.2.1 一般护理

包括检测病人生命体征(血压、血糖、肾功等)、清洁卫生等,是护理的基础工作,一旦发现病人有不正常的表现要及时报告给主治医师并详细做好记录,嘱咐病人注意个人卫生。

1.2.2 健康宣教

向病人及其家属讲明疾病的相关知识,在整个护理过程中制定一个详细的健康教育指引,依照计划进行工作,使病人及其家属对疾病能够充分的了解如疾病的病因、发生发展规律、治疗方法以及预后等,努力获得病人的信任和配合;另外可定期开展知识讲座,依照不同病人的心理状态、身体状态进行个性化健康指导教育,提高病人对疾病的防治的深入理解以及依从性。

1.2.3 心理护理

这一项目在护理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因为DKD疾病的病程较长,病情不易控制,打乱了病人的生活规律并且预后不理想,所以许多病人会产生恐慌、焦虑、沮丧等负面情绪,进而导致消极接受治疗,影响血糖的波动。所以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积极和病人进行沟通,了解病人心理状态,为其树立治疗信心,鼓励安慰病人积极接受治疗[3];另外叮嘱病人家属多给与病人关心照顾,令其感到温暖,舒缓不良心态,积极接受治疗。

1.2.4 饮食和运动

DKD疾病的治疗是以控制血糖为主,病人应清淡饮食,多吃瓜果蔬菜,并减少食盐的摄入量;摄入蛋白要以动物蛋白为主,避免食入植物蛋白而加重肾脏负荷,养成少吃多餐的饮食习惯。根据不同病人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锻炼项目,以提高机体免疫力,但运动量要适中,不可高强度运动加重肾脏损害[4]。

1.3 观察指标

观察比较两组病人治疗护理后的效果,空腹血糖、尿蛋白、血压、尿素氮等各项指标,低血糖、出血、感染等并发症以及病人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

1.4 统计学方法

将所得数据录入SPSS17.0统计软件,用x±s表示计量资料,检验方法为计数资料用x2检验和计量资料用t检验,P

2 结果

研究组病人治疗前后尿蛋白、空腹血糖、尿素氮、血肌酐等各项指标都有明显改善,具有统计意义(P

3 讨论

糖尿病肾病(DKD)是一种常见的糖尿病并发症,尤其是病程较长的病人。其病理机制为病人的糖化蛋白增多,使得肾小球膜的厚度变厚,增加了通透性,由于疾病处于中晚期,所以病死率很高[1]。其发病因素有很多,可带有遗传性,早期可有肾血流量和GFR的增加,尤其是大量蛋白质摄入后,并且病人血糖异常可以加重肾脏损害。此疾病死亡率很高,当前的治疗方法有药物治疗、血液透析等,临床治疗中综合护理措施具有较大的作用,是提高病人生存率和生活质量的关键。

综合护理措施涉及到心理、饮食、运动、健康教育等多方面护理,从多个角度为病人着想,制定详细的、个性化的护理计划。首先要对病人的生命体征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并做处理,嘱咐病人注意个人卫生。向病人及其家属讲解疾病相关知识,令其充分了解,多和病人交流沟通,引导病人树立治疗信心,消除其负面心理情绪,保持乐观心态;合理控制饮食,避免高蛋白、高能量、盐类的摄入,适当进行身体锻炼等。在本文研究中,研究组病人的健康知识普及情况较好,各项指标在护理前后改善明显(P

综上所述,综合护理措施能够显著提高临床治疗效果,减少并发症,改善病人生活质量,并可提高健康知识普及情况以及病人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

【参考文献】

[1]杨晓红.89例糖尿病肾病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的护理体会[J].中国当代医药,2011(3):111-112.

[2]李妙玲.护理干预对中晚期糖尿病肾病患者治疗效果的影响[J].现代临床护理,2012,11(3):29-30.

[3]赵莉莉.浅谈30例糖尿病肾病的护理体会[J].医学信息,2011,28(22):40-65.

护理相关知识范文3

【关键词】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 商标

一、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产品,这是《美国遗产词典》中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确定知识产权应当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近几年知识产权保护逐渐被企业所意识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的企业应当侧重于不同的地方,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

首先,知识产权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笔巨大的无形的资产,尤其在当前这个时代,企业的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无形资产代表的是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可持续进步的动力。正因为企业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这样企业才可以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新一轮的产品开发,持续的占领市场份额,使得企业可以进一步发展。最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企业对外贸易中占有主动地位的重要方式。当前全球化经济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发展重要方向。在对外贸易中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企业占领国际市场的唯一渠道,因而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对保障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主动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外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相关经验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外的发展要先于我国,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具备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在世界上的很多知名企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视,因此国外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下面对国外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相关经验进行分析。

首先是企业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而制定了相关的战略措施。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中知识产权保护往往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相结合。通过制定一套长远的知识产权战略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企业的不断发展。以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例,大部分德国企业都根据其特点来制定了相关的发展战略,之后根据所指定的发展战略来确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德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企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次是企业拥有合理完善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相关制度。这是国外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措施,在世界上一些知名企业中通常设有专门的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这些部门的存在主要完成对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保护管理,对知识产权的情报研究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同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往往不同,这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来选择最适合的模式以便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更好的保护。

最后是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产品。因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因而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国外企业很注重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进行以便能够达到最佳的效果。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主要是从技术或是其他智力成果的价值、先进程度、对该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所需要的成本等因素出发来进行选择。对于不易进行保密工作的知识产权需要及时的申请专利,而对于那些能够开展保密工作,同时又与企业的核心利益相关的知识产权则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企业中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近几年在我国不断被提起,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尤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将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方向等都做了明确的说明,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极大地进步,但是从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来看,知识产权在过企业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发展较晚,很多企业并没有形成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意识,这直接表现为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曾有调查数据表明,仅在北京地区,制定了或是即将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长远战略的高新技术企业仅占高新技术企业总数21.6%,而高新技术企业是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企业,这个数字充分表明了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存在不足

在我国的优秀企业中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都专门的设立相关的部门来进行,但是在我国的企业中,大部分都没有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同样以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数据为例,其中设立专门的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的企业数量仅占21.6%。于此同时很多企业即使有了相关的管理部门,但是在内部的管理中往往出现工作不能协调,对知识产权不能有效管理的问题。而且在我国的企业中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宣传与培训明显不足,很多员工没有最起码的法律意识,这也是我国经常出现员工违背相关保密协议事件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频繁

近几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企业纷纷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薄弱,导致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尤其是我国的著名商标在海外被恶意抢注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发生之外我国的企业还经常面临专利投诉的事件,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在面临这种情况时不能坚持自己的权益,而使得我国企业产生损失。

四、我国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护理相关知识范文4

结论 脑卒中照护人员对脑卒中康复护理知识缺乏,需对照护人员进行脑卒中康复理念、知识、技能的教育,以提高康复护理能力,使患者早日康复。

关键词:脑卒中;照护人员;康复护理;认知;

基金项目:遵义市红花岗区科技局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遵红科合社字(2011)08号)

脑卒中为常见病、多发病、其发病率、病死率和致残率等均位于我国各项疾病的前列[1]。据统计,我国脑卒中的年发病率为182/10万,年死亡率为89/10万,致残率约为86.50%。早期、科学、合理的康复训练介入,能有效地提高脑卒中后患者的生存质量[2]。早期正确的生活行为与功能锻炼对改善患者的神经功能与提高患者的生活能力有积极意义。脑卒中患者因生理、心理、社会适应能力低、医院护理人力资源短缺而由照护人员照顾生活和协助康复训练。本研究调查脑卒中照护人员对脑卒中偏瘫患者康复相关知识的知晓情况,旨在发现存在的认知误区,为干预提供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脑卒中照护人员,共计103人,其中男51人,女52人,年龄25-66岁。学历:大专以上7人,高中及中专15人,小学及初中64人,文盲17人;均未接受过脑卒中早期康复护理知识的专业培训。

1. 2方法

1. 2. 1调查工具 自行设计调查问卷,课题组成员在参考相关文献[2-3]的基础上,复习有关脑卒中超早期康复知识共同设计完成,并于2011年12月对20名照护人员进行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将调查内容不断完善,该问卷的信度为0. 75 ,效度为0. 86 。问卷内容包括脑卒中康复与护理密切相关的13个问题,如什么是脑卒中超早期康复,在什么情况下可进行超早期康复,如何为患者进行超早期康复等,每个问题进行3级评价,即了解、部分了解、不了解。

1. 2. 2 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由参与问卷设计的4名神经内科护士完成。采用面对面的问卷调查方式,统一指导用语,问卷当场发放,当场收回。发放问卷103份,有效回收103份,有效回收率100 %。

1.3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9.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照护人员对康复护理知识知晓程度的自我认定情况 调查对象对康复相关知识不了解的为70.86%,部分了解的为29.14 % 。13个条目中达到“了解”程度的为0,见表1。

2.2 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与病人关系、照护年限认知情况 见表2。

3 讨论

3.1 照护人员对超早期康复护理相关知识整体知晓程度低 康复护理学是一门旨在研究伤病者与伤残者身体、精神及康复护理理论、知识、技能的学科[4]。照护人员对康复知识的了解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病人康复锻炼的效果。照护人员对康复知识普遍缺乏,对康复的方法了解不多,大多数的照护人员没有或很少接受康复专业知识的培训,对超早期康复的意义认识不到位。多数照护人员认为早期康复锻炼很有必要,愿意去实施;有照护人员担心病人不愿意配合他们进行康复锻炼;也有照护人员怕担风险,怕给病人造成二次损伤。

3.2 不同类别照护人员认知程度有差异 不同性别、年龄的照护人员认知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说明不同年龄段的男女照护人员都欠缺康复相关知识,普遍缺乏获取康复相关知识的途径。不同文化程度、与病人关系、照护年限的照护人员对康复知识的认知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说明照护人员对康复知识的认知与文化程度、与病人关系、照护年限有很大关系。因工作或生活等各种原因,家属不能长时间陪护于患者身边,部分照护人员为家属花钱雇用,往往认为他们的工作是简单的基本生活照顾,不关心患者康复速度快慢,生活质量高低,缺乏学习康复训练知识和技能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也缺乏用于护理患者的积极性。文化程度稍高一点的照护人员康复相关知识水平相对较高。而病人家属或子女对康复相关知识的关注相对更高,且主动学习相关知识的意识强、机会多、信息量大。随着照护年限的增加,对康复相关知识逐渐有接触和了解。因而文化程度较高,病人家属及子女、及高年资照护人员的康复相关知识认知程度相应高,反之亦然。

3.3 脑卒中康复护理应早期介入 脑卒中的康复应从早期开始,一般在患者生命体征稳定、神经功能缺损症状不继续发展后48 h 开始康复治疗[ 5 ] 。对于脑卒中病人, 康复介入越早, 病人的功能恢复和整体疗效就越好[ 6]。国外研究[7.8.9]显示,脑卒中患者进行早期活动是安全无害的。目前,多数急性脑卒中的治疗准则推荐脑卒中患者尽早开展活动,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患者脑卒中发作24h内下床活动的行为被广泛接受[10]。早期康复可以改善脑血流,降低神经功能的残疾程度〔11〕。康复介入越早病人的功能恢复和整体疗效就越好〔12〕。

3.4 加强脑卒中照护人员康复护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干预 本次调查发现,70.86%脑卒中患者照护人员缺乏早期康复的相关知识, 存在着重治疗轻康复的倾向,认为脑卒中病人早期应该卧床制动修养, 特别是脑出血的病人,照护人员更是担心早期活动会引起再出血,从而错过早期康复的最佳时间,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给患者造成痛苦的同时, 也给家庭、社会带来更大的负担。 这些照护人员往往是城市边缘化人物和一些来自农村的文化程度不高的中年人,他们常年工作在医疗场所而不懂医疗常识,但因为在医院的耳濡目染,这一群体较同一层次易于接受康复照护基本训练。因此,需对照护人员加强脑卒中康复护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干预。脑卒中康复护理的原则是在病情允许条件下,训练患者进行自理,,即在病情允许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让患者参与提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活动,而照护人员通过挥发最小量的帮助使患者逐步实现自我照顾,达到独立生活。对脑卒中偏瘫患者及其照护人员进行必要的康复知识的培训干预,通过耐心引导和帮助,使他们掌握康复相关技巧,提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从而部分或全部做到生活自理,以便适应新生活,重返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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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相关知识范文5

摘要目的:探讨三级质控在糖尿病管理中的作用。方法:通过建立糖尿病护理三级质控体系,制定糖尿病患者护理质量标准,对护理人员进行糖尿病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对全院糖尿病患者护理质量进行质控与管理。结果:糖尿病护理三级质控体系建立后全院糖尿病患者护理质量明显提高,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糖尿病护理三级质控是加强全院糖尿病患者管理,提高全院糖尿病患者护理质量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 糖尿病;三级质控;管理

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4.10.061

糖尿病已成为继肿瘤、心血管疾病之后列第3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的非传染性疾病,成为世界性公共卫生问题之一[1]。糖尿病患者易出现各种急慢性并发症或并存其他疾病而入住如心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及外科等[2]。非糖尿病专科护士对糖尿病相关知识、专科操作技能掌握不够,对糖尿病患者的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不规范,存在护理安全风险。鉴于此,我院于2013年1月建立了糖尿病护理三级质控体系,加强全院糖尿病患者管理和护理质量控制,效果较好,现报道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选择2013年1~12月我院护士256人为研究对象,均为女性,年龄21~50岁。学历:中专30人,大专160人,本科66人。

1.2方法

1.2.1一级质控的组成与工作职责一级质控为护士层面:由每个科室选派1名专业知识扎实、敬业、有奉献精神,工作5年以上,护师以上职称的骨干护士组成,共18人。工作职责:(1)参加护理部组织的糖尿病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健康教育、护理查房、危重疑难病例讨论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并考核合格。(2)在本科室组织糖尿病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辅导每位护士掌握,在临床工作中进行督导纠错和质量控制。(3)在科内组织开展糖尿病患者健康教育。(4)对临床工作中不能解决的糖尿病患者现存和潜在的护理问题和护理不良事件及时上报给护士长。

1.2.2二级质控的组成与工作职责二级质控由各科护士长组成,共18人。工作职责:(1)同一级质控人员一起参加护理部组织的糖尿病相关知识培训。(2)督导科内护士糖尿病相关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3)根据护理部制定的《糖尿病患者护理工作质量标准》每月检查糖尿病患者护理质量,对问题现场给予指导,帮助责任护士改进提高。(4)对科内一级质控护士反馈的问题调查落实,收集整理相关问题在每月科内护理质量反馈分析会上进行讨论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促进糖尿病护理质量持续改进。(5)对糖尿病护理不良事件及时上报护理部,对科内不能解决的糖尿病相关护理问题及时请护理部糖尿病质控小组会诊。

1.2.3三级质控的组成与工作职责三级质控由内分泌科护士长、糖尿病专科护士组成,共4人。其中一名专科护士与内分泌科护士长兼任本科室一、二级质控人员。工作职责:(1)制定护理部糖尿病质控小组年度工作计划,包括糖尿病知识培训、护理工作质量控制、健康教育活动等,并组织实施。(2)承担全院糖尿病护理会诊,提出指导意见,解决临床护理问题。(3)每季度进行1次糖尿病护理专项质控,每个病区检查合并糖尿病患者的糖尿病专科护理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现场反馈指导,并有书面资料反馈到科室。(4)收集各科室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在护理部每季度护士长工作会议上反馈分析讨论,据此制定各项质量标准、制度流程规范全院糖尿病护理管理,使全院糖尿病护理工作质量持续改进。

1.3评价标准将2012年1~12月未组建糖尿病三级质控组织前256名护士作为实施前,2013年1~12月实施糖尿病三级质控组织256名护士作为实施后,评价:(1)护士对糖尿病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掌握合格率。调取医院年终考试试卷糖尿病相关基础理论知识试卷考试≥90分为合格,操作技能考核手指血糖监测、胰岛素笔皮下注射、胰岛素泵操作3项每项≥90分为合格。(2)比较实施前后糖尿病患者护理质量合格情况。以《糖尿病患者护理工作质量标准》对糖尿病患者护理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前232例患者,实施后232例患者,每例患者检查评分≥90分为合格。(3)患者对糖尿病健康教育知识知晓掌握合格率。于实施前后发放问卷调查糖尿病患者,各100份,回收有效率100%。问卷内容包括胰岛素注射、口服药相关知识、饮食、运动、自我监测5个方面,每张问卷≥90分为合格。

1.4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 13.0软件,计数资料比较采用两独立样本的χ2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实施前后护士糖尿病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合格情况比较(表1)

2.2实施前后糖尿病患者护理质量合格情况比较(表2)

2.3两组患者糖尿病健康教育知识知晓情况比较(表3)

3讨论

3.1全院临床护理人员糖尿病相关知识得到普及就我国糖尿病患者增长的趋势和健康教育现状而言,为数不多的糖尿病专科护士难以满足患者的需求,加上我国人事体制、服务理念及运行成本核算等问题,尚且不能配备更多的专科护士[3]。非糖尿病专科护士对糖尿病相关知识缺乏,糖尿病患者得不到安全有效的护理。因此,做好非糖尿病专科护士对糖尿病相关知识的培训是每一个护理管理者更应该重视的问题[4]。通过成立糖尿病护理三级质控组织,制定切实完善的培训计划,层层落实培训与考核,在临床护理实践中督导纠偏,使全院护士对糖尿病相关理论知识和专科操作的掌握程度明显提高。表1显示,实施前后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合格情况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2糖尿病护理工作质量提高通过糖尿病护理三级质控组织层层质控,对发现的问题现场纠偏指导,护士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可以积累专业知识和护理经验,必然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完善,表2显示糖尿病护理工作质量明显提高(P<0.05)。

3.3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有利于糖尿病患者做好自我管理自我管理对提高慢性病患者生活质量有重要价值和意义[5],糖尿病在病情控制不佳时可引起各种急慢性并发症,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并为其带来沉重的心理和经济负担。病情控制不佳的关键原因是患者不知晓疾病相关知识,不能进行有效的自我管理。糖尿病三级质控组织对全院护士进行糖尿病患者健康教育培训并在全院各科开展形式多样的糖尿病健康教育活动,使更多的非糖尿病病区的糖尿病患者在住院期间掌握合理安排饮食运动,定期检查各项指标,知晓口服降糖药物及胰岛素相关知识,提高患者的认知水平,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有利于患者做好疾病自我管理,有效延缓各种并发症的发生,提高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戴丽敏,方英,俞力,等.护理会诊在胰岛素泵治疗患者中的应用效果[J].护理管理杂志,2011,11(3):209-210.

[2]陆晔,谢雯俊,刘彦.糖尿病联络护士在非糖尿病病区护理风险管理中的作用[J].护理学杂志,2012,27(19):3-4.

[3]袁红娣,徐玉斓,袁爱琴,等.糖尿病教育小组的设立及效果探讨[J].中华护理杂志,2009,44(1):67-68.

[4]彭小春,周兴建.看图对话工具在非糖尿病专科护士健康教育培训中的应用[J].护理学杂志,2013,28(11):42-43.

[5]杜世正,袁长蓉.自我管理模式的研究实践进展及思考[J].中华护理杂志,2009,44(11):1048-1051.

护理相关知识范文6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含义与特点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凭借国家的司法力量对知识产权进行调节和分配,保障知识产权立法的贯彻和实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打击破坏侵害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行政行为,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呈现出了诸多特点:第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优越性。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相对全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可以对侵权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第二,我国的机构设置明确,在市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的专门审判庭,来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专业技术合同案件等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相关的案件。第三,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公平性、规范性和效力的终结性的特点。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措施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措施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针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受理和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从1995年至2012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民事知识产权案件69636件,其中专利案件18654件,著作权案件14708件,商标案件6629件,技术合同案件21277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368件;审结66385件。由此可看出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不断拓宽,除了以往专利、商标、著作权三大领域外,近些年由于新事物、新概念、新内容的出现网络电子版权、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特殊标志等非常规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案件增长迅速。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含义与特点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由各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程序在职责范围内,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等维护知识产权的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总和。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有许多特征。第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在司法领域中,民事的救济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则,避免损害公民自治的空间。第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高效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能加速案件的处理。第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专业性,知识产权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多的涉及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所以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主体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专业知识。第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全程性。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措施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各项权利的归属关系的权利。第二,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第三,知识产权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它直接规定了人们之间的权属,以及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知识产权的行政调解。第五,知识产权的行政复审。

(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现状

近三十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也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已初步建立起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首先,我国的行政保护的法律不断健全,行政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其次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行政执法权利赋予了执法机关既规范又有效的执法措施和执法手段,再次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客体和实质内容也在不断扩大,保护权项也不断增加。但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目前所受的限制和“力所不能”的表现更为突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行政处理结果效力有限,在行政保护中请求人很难获得经济补偿,同时,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有限,不能采取强制性手段,都制约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手段保护请求人的权利能力。

三、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

(一)“双轨制”保护模式概述

我国1982年的商标法和1984年的专利法,奠定了我国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的基础,后经历次修改,仍然了维持这一格局。2008年2月2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提出:“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已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己基本形成。司法审判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执法机关依法主动查处和依当事人请求居间处理相结合,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途径。”我国的“双轨制”保护模式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工作中,进入行政诉讼的案件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相比,比例极低。第二个特点是“行政、民事保护多,刑事惩罚少。”第三个特点是行政处罚行为中,以保护商标权和著作权案件居多,涉及保护专利案件数量则相对较少。

(二)国内“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问题

“双轨制”保护模式也存在诸多问题。第一,程序设置繁琐效率不高。知识产权确权纠纷需经过行政和司法程序等程序,程序设置繁琐,效率不高,不仅不但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知识产权人权利的保护。第二,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之间缺少有效的信息协调渠道。第三,存在重复审理和认定问题。以驰名商品为例,工商机关在商标管理、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中所认定的驰名商标有时不会得到法院的确认,法院通常会应当事人的请求再次重复认定,反之亦然。第四,存在行政保护的滥用问题。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在因知识产权纷所引起的民事诉讼当中,证据的收集相对来说并非一个简单的过程,是非常有难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则给当事人提供了机会,因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是要有确凿的事实证据。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时需要向当事人说明事实和理由。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就极有可能为了规避证据的收集,而提请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裁决,利用行政机关的职权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给民事诉讼提供便利。

(三)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借鉴

1.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和状况:美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目前,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达到了相对较完善和成熟的水平。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①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包括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保护和非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保护;②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保护组织形式如下: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和商标、版权局主管版权。③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行政保护职能主要表现在行政管理、行政处理和行政服务三个方面,没有行政查处,也不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等纯民事性质的纠纷。④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职能涉及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等多个领域,其中反不正当竞争一直是其主要职责,其行政职权主要有调查权、执行权和提出诉讼权三个方面的内容。2.德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和状况德国专利商标局设置专利部、实用新型部、商标与外观设计部、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部、行政事务部、公共政策部、公关部、对雇员发明争议、版权及相关权利争议进行调解,进行法律咨询服务,负责知识产权普及、宣传、培训、教育。德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德国海关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查扣的涉嫌侵权进出口的商品3.日本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和状况日本负责专利、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工业产权法律的实施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是日本的通产省。通产省是日本政府主管经济的部门,由其下设的特许厅负责专利、商标申请的受理、审查、授权和批准工作。当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时,特许厅只能对纠纷所指向的权利对象是否在知识产权权利要求范围内给出判断意见,没有任何的行政拘束力,只是一种知识产权的服务。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机构是日本的警察机构和海关。在日本警察机构中,专门设立了由熟悉知识产权事务的专业人士组成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以上列举了美国、德国、日本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不同特点,但不论是哪个国家,其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似乎都有不断得到加强的趋势。这或者与近几年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导致各国经济发展迟滞甚至倒退,贸易争端易发、多发,各国都在微调自己的经济和贸易政策,加强对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打击力度,强化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不无关联。

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协调与发展的建议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建议

第一,协调执法和司法。首先应在在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信息互通制度。确保两机关在协调工作时信息畅通。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工作的协调。有时我们无法确定是否触犯到刑法时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调查,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第二,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我国应逐渐完善民事、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救济制度,使知识产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民事救济和行政执法之间加强沟通与合作。同时还应该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避免出现执法混乱的情况。第三,建立科技专家陪审、咨询、委托鉴定制度。由于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案件一般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我们应该让专家陪审,咨询专家。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建议

第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要树立行政保护意识,全面全方位地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应积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强化行政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强化行政保护立法工作。我们应全面审查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分析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哪些方面未曾涉及,哪些方面过于滞后,系统的分析整理,强化我国行政保护立法工作。第三,加强行政裁决行政调解。随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各类纠纷明显增多,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行政司法的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协调发展的构想

第一、建立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合并简化不必要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知识产权确权纠纷经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共三四道程序,程序非常繁琐,建立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有利于人民法院整合审判资源,集中审判力量,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第二、加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配合,建立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沟通的桥梁。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行政机关启动行政程序,由于诸多原因行政机关中途停止调查或结果不令当事人满意,当事人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前期行政机关所了解的情况知之甚少,案件审理难度将会加大。第三、尽量避免重复审理、重复认定的现象。以驰名商标为例,行政机关应严格审查其必备条件,在司法程序中酌情考虑可对行政机关已认定的侵权证据不再在司法程序中重复审查。减少当事人的负担,提高知识产权救济程序的效力。第四、明确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职责,避免权力的滥用。我国的行政机关有职责在作出行政行为前,搜集事实证明。利用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公权力可以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权利请求人在搜集证据时困难的情况,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的权利,为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