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税政策范例6篇

新财税政策

新财税政策范文1

本文就新经济环境下我国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应该如何创新财政税收政策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

新经济环境;中小企业;财政税收

一、引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重视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才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随着现代化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中小企业如建筑施工企业等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然而,中小企业在规模扩大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税收等问题。税收政策的不合理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需要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注意。

二、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近年来发展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起步发展较晚,且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速度较慢,导致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的政策尚未得到系统的完善[1]。自从改革开放,我国私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开始发展以来,我国政府相继推出了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企业实行适当的税收减免、降低大中小型企业的贷款利率等。但是国家目前所颁布的优惠财政税收政策却有一定的普遍性,这就导致在我国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中,实际上特别针对中小型企业的政策较少。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相对于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的弱势,政府政策的扶持力度不足将会导致企业面临的困难增加,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如,没有政府更多的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在加大资金投入进行科技研发、参与投资等方面均会受到限制。因此,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对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一)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待完善中小企业在我国的发展目前仍然处于较为尴尬的情况。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较为落后,资金和科研投入均不足,导致企业发展的后劲较差,难以促进企业的长远或者扩大发展[2];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的分散性和复杂性加剧。加之大型企业等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空前强大。因此,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是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获得实质发展的关键。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结构的多样化发展,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不仅能够有效、合理的利用社会上的零散资源,而且有助于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对于稳定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应该要将中小企业的发展特殊性充分考虑在内,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政策和财政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财政税收政策大部分是从社会经济整体的角度尤其是大型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的角度考虑,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言明显还具有较多的完善空间。

(二)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全面

就中小企业自身而言,税收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其中专业素质就包含着税收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当前的税收政策。根据调查,我国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中,税收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有较大的提高空间。大部分的税收工作人员在就业前后均为经过专业的培训,对当前我国出台的系列财政税收政策了解的不够充分。这样的现状将会导致企业在进行经营与决策过程中,由于未正确把握当前的财政税收政策而造成巨大的损失,影响企业的效益和发展。

(三)政府科技投入不足

从科技投入方面而言,中小企业由于生产规模较小,企业的周转资金和生产技术发展有限,导致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有限,最终影响中小企业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因此,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大型企业的发展相比,科技投入不足和资金有限是其发展的短板。而从我国社会发展角度来看,我国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十分重视,但是对于中小企业的科研投入力度还较小。科研不足将会使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后续动力,长久之后将会影响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我国科研工作的进展,对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均将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四、新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重视,健全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

根据调查,我国中小型企业虽然生产和发展的规模较小,但是其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比重却较大。因此,为了稳定社会、加强经济发展,我国增幅必须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视,并建立健全的财政税收政策。首先,健全的财政税收政策需要政府将对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大。只有当前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了更大力度和更加全面的财政税收优惠,中小企业才会愿意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而进行技术和科研等创新,实现更加快速的发展[3];其次,中小企业的投资规模较小,经营者的资金投资力度有限,但是其生产所需的成本却较高。政府税收部门可以通过减免企业经营所得税等方式将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等进行适当调整,减少中小企业的成本负担,提高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后,在科研投入方面,政府也应该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科研投入的重视程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扶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规模较小,企业的资金投入力度较小,要获得更好的发展必须依靠自身技术和管理创新以及政府的政策鼓励。因此,完善与安全财政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当然,政府在健全财政税收政策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只有秉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建立财政税收政策,中小企业才能够得到更加公平的竞争机会,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

(二)积极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虽然发展规模较小,但是生产成本较高,尤其是工资和税收成本。投入资金多、税收高会扩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同时也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效益,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更多的资金。此外,由于目前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较高,导致工作人员的工资实际收入较低,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员工的工作激情和工作效率在企业的经营与发展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和企业均必须重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对于政府来说,要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可以从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方面着手。政府在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基础上再次加大优惠力度,使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得以增长,加上企业为工作人员提供更加丰富的培训经历,企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均会得以提升,从而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所得营业税优惠政策能够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压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当然除了营业税政策扶持外,政府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个人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缓解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的问题,切实促进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为:第一,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待完善;第二,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全面;第三,政府科技投入不足。新经济环境下,为了缓解中小企业的发展压力、促进中小企业的更好发展,我国政府应该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重视,健全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并积极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陈彬.新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J].时代金融,2012,27:48+55.

[2]孙桂清.新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36:161.

新财税政策范文2

关键词 科技创新;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 F812.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0)02-0086-0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技术规划纲要增强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决定》明确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把自主技术创新放在了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局面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在关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指出: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坚持把推动自主创新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把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推进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十七大报告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

一、财税政策促进科技创新的理论基础及其主要方式

应该看到,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存在着“市场失灵”,这是由科技创新本身的特性决定的。首先,研究与开发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征,所以在这些信息的使用中存在“免费搭车”行为,信息的生产者不可能将产品的全部收益据为己有,结果就会导致研究与开发活动萎缩,全社会的研究开发水平低于最适当水平。其次,科技创新活动存在外部溢出效应,即当一个企业的创新活动完成后,同一行业的其他企业通过模仿使得创新结果迅速在行业内扩散,缩减了研发企业的技术领先优势,削弱了企业创新活动的战略意义,导致创新活动的市场失灵[1]。再次,研究、开发、创新活动与其他投资活动不同,其产出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在研发活动的早期,常常会遭遇失败,这就增加了创新活动的风险,不利于企业进行创新投资。正因为在科技自主创新过程中存在着“市场失灵”,因此只能依靠非市场的方式加以解决,亦即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来看,其科技自主创新活动之所以取得成功,与其对财政、金融、税收以及产业政策等进行的有效运用不无关系。例如,美国国会于1981年通过了《经济振兴税法》,规定企业超过基期平均年研究开发费用的那部分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的25%可用以抵税。1982年,美国国会把长期投资最高所得税率降为20%,同时实行同年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规划”。[2]正是这些扶持性法律法规的制定,为美国中小企业的科技自主创新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又如,日本1998年的《技术转让法》免除了“公认的”技术许可办公室的专利申请费、年费和年审费。美国专利商标局对500人以下的机构降低了专利费,1999年对所有的团体和成员都降低了专利申请费,并把专利使用费留给承包商“自由支配”。

再如,韩国规定,公民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获得的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研究人员经费、技术研发费及教育培训费等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并允许在5年内(资本密集型企业为7年)逐年结转。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外商投资高科技风险行业,可以按投资额的20%在税前抵扣应税所得,技术先进的重要企业可按投资额的30%税前抵扣应税所得,并允许在此后的5年内继续抵扣。新加坡给予高新技术企业5年~10年低税优惠,对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产业减免10%所得税,减免期最长达20年[3]。

从上面提到的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自主科技创新的支持更多地采用的是税收政策,而非财政政策。这主要是因为,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的成本和风险比相应的税收政策要更大一些。财政支出政策主要是通过投资、补贴、担保等措施支持自主创新,有些关键领域的投入巨大,且投入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加之创新过程的不确定性与财政支持的事前安排特性,财政支出成本较大,承担的风险也大;而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通常趋于一种事后支持,当企业的经济行为符合自主创新要求时,才能得到税收的优惠政策。因此,税收政策体现的是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合力作用,相对财政支出政策成本要小,承担的风险也小。发达国家的创新实践表明,自主科技创新并不是国家财政支出越多越好,而且从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来看,财力也很有限。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在运用财税政策促进科技创新时,除需要国家财政投入的特殊领域外,更应突出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作用,对于财政支出政策尽量采取补贴、担保等手段,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对策建议

随着自主创新活动对长期经济增长的重要性被广泛认同和出于增强国际竞争力需要,我国政府已经越来越重视财税政策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积极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未来几年里,我国制定旨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之财政支出政策,必须坚持以下四个原则:(1)稳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的力度;(2)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入界限;(3)明确财政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4)财政支持与分担风险相结合。据此,笔者提出有助于完善我国促进科技自主创新财税政策的对策建议。

第一,建立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法律制度。风险投资在科技研究开发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风险投资又是一个脆弱的高风险行业,需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力支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而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是各国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共同作法。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更没有相应的税收法规,实践中仅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对此,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建立健全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明确优惠对象、确定优惠目标、加大优惠力度、避免重复征税,同事充分利用风险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通过税收政策等手段调节投资风险收益,诱导研发活动中的风险投资,支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其对研发活动的正面推动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

第二,明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自的作用和相互关系。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方面,在建设影响全国和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科技平台建设方面,以及国际科技合作方面,中央财政应该予以重点支持。而在解决影响区域发展、提高区域产业竞争力有关的科技问题,尤其是二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环境建设以及科学普及等方面,地方政府应该承担主要的财政支持责任。这样做,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政府比中央更为清楚本地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点和难点,从而对财政应该扶持的领域和对象把握得更为及时和准确;另一方面,这样做也符合地方财政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对口原则,使得地方财政在促进本地经济腾飞和科技进步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也能体现财政政策的公平原则。另外,除了重点支持对象的科学划分外,还要注意尽量做到使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相统一。事实上,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依法理财、发展地方经济及社会事务的积极性。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方法就是:(1)合理划分税种,使得地方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地方科技自主创新活动;(2)赋予地方以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适当划分,既有利于保持中央政府在税收调控中的主导地位,有利于宏观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又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在税收调控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地方区域经济的发展充满活力。就科技自主创新而言,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可以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和地方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中央可以集中对基础科学、国家重点技术开发项目及主导性产业给予税收支持,地方则对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效益较为明显的技术开发项目和重点产业予以扶持。

第三,为了突出财政支持重点领域,应该建立高层次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预算及评价决策咨询机制。建议在国家科教领导小组下,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为主,成立跨部门、多学科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立项论证委员会。凡属于国家科技计划,均通过两个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审定,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设想,未来几十年里,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包括:(1)重点支持能提高我国技术创新能力并产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研成果项目;(2)全方位增加对农业、传统产业的科技投入力度,迅速提高这些弱势产业的竞争实力;(3)积极支持专利战略的实施,并加强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撑。

第四,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形成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使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具体来说,加大对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性技术科技攻关、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科学普及的支持力度,逐渐使基础研究经费占R&D经费由现在的5%左右提高到10% ~15%;加大对传统产业升级的科技投入支持力度;加大对企业专利战略的支持力度。

第五,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和分担风险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企业资金进入技术进步和创新领域。具体措施可以考虑如下:

(1)充分利用现行税制的各种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加大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收激励。现行增值税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我国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其特点是不允许扣除购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企业来说是一项额外的税负,不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利于科技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影响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另外,增值税范围过窄,许多行业被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企业大量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等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项目都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使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这也成为制约企业科技创新的因素之一。

(3)所得税优惠与流转税优惠并重。流转税和所得税都可以作为研究开发税收优惠的税种,都可以起到政府与企业共担风险的作用,但从我国现行的R&D税收优惠政策看,优惠大多集中于所得税,而流转税优惠较少,这与我国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以及研究开发活动的特点不相符合。为使研究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起到更有效的作用,除了注重所得税的作用外,还应注重流转税在促进研究开发方面的作用。

(4)此外,还可以考虑对风险投资公司免征营业税,对居民投资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风险投资公司获得利润再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实行再投资退税。

由于科学技术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科技对于经济发展的显著作用,以及科技创新所具有的外部性、风险与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等特性,在市场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政府应该介入科技事业的发展,这成为财税政策实施的有效理由。只要财税激励制度设计得适当,就能够低成本地有效地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本文提出,要从加强和完善政府科技投入总量和结构、改革财税制度、实施财税激励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龚伦常.新企业所得税法重推自主创新[N].科技日报2007-04-03.

[2]陈清.国外政府支持自主创新的经验及其启示[J].亚太经济,2006,(6).

[3]尹磊.支持自主创新:税收政策之比较――以韩国、印度新加坡和台湾为例[J].涉外税务,2006,(10).

Reflection on Fiscal and Tax Policies Prompt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s

Wang Hongtao1,2

(1.Research Institute For Fiscal Science, Ministry of Finance, Beijing100142,China;

2.Municipal Government of Xiangcheng of Henan Province, Xiangcheng 466200,China)

新财税政策范文3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政策;经验总结

一、 引言

在全球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的双重压力下,如何转变传统的能源利用方式开始成为世界各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开始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特别是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还将该产业视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此,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以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从当前的形势来看,这一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路线已基本确立,即从混合动力逐步过渡到纯电力驱动。不过,受制于电池技术、配套基础设施和消费成本等多种因素,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实际发展步伐仍相对缓慢。而且,由于存在外部性等问题,上述制约因素单纯依靠市场力量很难克服。因此,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公共政策的支持、激励和引导尤为重要。近年来,我国已经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相关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氛围。目前,我国已经在产业规划布局、技术标准和创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整车销量也从2012年的不足1万辆,发展到2014年的7.4万辆,但和之前规划的“2015年累计实现50万辆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车的目标”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来看,其推广应用有明显的政策依赖性。为此,本文将在梳理研究国外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共政策的基础上进行思路总结,以期为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规划和制定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

二、 各国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培育和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制定了相应的公共政策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如欧盟各国普遍都针对新能源汽车的购置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见表1)。美国和德国作为全球汽车产业的领先者,其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方面的公共政策尤其值得我们关注和学习。

1. 美国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财税政策。美国政府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在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中,政府专门拿出24亿美元资金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该笔资金旨在加速提升美国在电池和电力驱动组件领域的制造能力,推动电动车的发展。所有资金被分为3大部分:(1)15亿美元支持企业生产电池及相关组件、加强电池的循环利用能力。(2)5亿美元用于支持开发机动车的电力驱动组件,如电力发动机、电动器件(Power Electronics)等。(3)4亿美元用于部署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机动车进行性能测试、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中的一部分也用于教育和劳动力培训以积累电动交通体系所需的人力资本。而具体的支持项目则是由能源署通过竞争性过程选定。

此外,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所面临的各类问题,美国政府还实施了一系列优惠和支持政策:

一是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相关配套设施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根据美国政府提出的《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无论是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还是与汽车制造相关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均可以享受到政府给予的税收减免政策支持。而且,为了鼓励相关企业生产能够替代传统化石燃料的新能源燃料,美国政府将这种企业也纳入税收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具体的税收优惠额度则是依据企业的生产规模进行测定。充电设施作为新能源汽车不可或缺的配套基础设施,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得以推广和发展的核心支撑。为了鼓励私人部门加大对这一基础设施的建设,美国政府专门制定了相应的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美国政府将按照充电设施安装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同时,政府对私人部门所能享受的减免额度设置了上限且这一额度是逐年递减的。例如,根据规定,2010年当年的税收减免金额为充电设施安装费用的50%,其中家庭用户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上限是2 000美元,而企业用户则是50 000美元。2011年当年的税收减免金额为充电设施安装费用的30%,其中家庭用户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上限是1 000美元,而企业用户则为30 000美元。

二是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2009年7月1日,美国政府推出了一项总额为10亿美元的财政补贴计划,该政策的持续时间为一年。这项优惠政策的主要是向符合节能条件的汽车消费者提供财政补贴支持,以鼓励消费者购置能耗效率更高的机动车。例如,如果消费者新购置的汽车每加仑行驶里程数比原有汽车提高4公里,就可以获得3 500美元的财政补贴。不过,根据该项政策的规定,随着能耗效率的提高,消费者所能获得的补贴额度增幅是递减的。此外,美国政府还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根据相关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购置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消费者将可以享受到2 500美元~7 500美元的税收减免优惠,优惠金额则是参考汽车的动力电池组能量来测定。例如,如果所购买汽车的电池组能量为4kWh,消费者能够享受2 500美元的税收优惠,如果所购买汽车的电池组能量为16kWh,消费者则能够享受7 500美元的税收优惠。而且,政府还为上述优惠政策设计了退出机制――当某一厂商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累计销量达到20万辆后,从下一个季度开始,政府提供的税收减免额度将减少50%,从第四个季度开始会进一步再减少25%,从第六个季度开始该产品将不再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三是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扩大新能源汽车的市场需求。为了鼓励各州和地方政府部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政府购买的支持力度,美国政府运用专项财政资金资助实施了一个涵盖30个地区的新能源汽车示范性项目。根据该项目的相关政策,受资助对象最多可以获得1 500万美元的财政资金支持,该笔资金的资助范围不仅包括各类新能源机动车辆的购置,还包括新能源汽车运行相关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建设、运维支出等。同时,联邦政府本级也获得了相应的政府采购支持。按照美国能源法案通过的政府资助计划,联邦政府本级分别在2008年~2010财年享受到了1 500万美元、2 500万美元、6 500万美元的财政拨款支持来进行新能源汽车及相关设备的购置和租赁。另据本届政府的要求,自2015年起,联邦政府在实施公务用车的政府采购时将只考虑各种类型的新能源汽车。

2. 德国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财税政策。和美国一样,德国政府也将经济刺激计划中的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在2009年施行的经济救助计划中,德国政府投入大笔资金设立了专项规划项目,用于支持新能源整车研发及包括充电网络在内的一系列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

为了保持在汽车领域的领先地位,德国政府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过程中高度重视对关键技术领域的研发支持。首先,德国政府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路线规划并将锂离子电池技术确立为相应的关键技术突破点。其次,为保障上述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德国政府牵头建立了包括汽车工业界和各类研发机构等在内的锂离子电池联盟开展跨部门协作攻关,并在此过程中提供了高达6 000万欧元的财政预算资助。另外,根据2011年实施的政府行动计划,德国将在2013年底之前累计投入20亿欧元的财政资金用于资助电动汽车的研发工作。同时,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推进中,德国政府也高度重视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按照德国在上述配套设施方面的规划,联邦政府将给予总额达3 600万欧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扩大充电网络的规模,目标是截止到2020年在境内拥有90万个充电站点。

为了推动电动汽车市场的形成,德国政府曾制定了一项政府采购计划,目标是截止到2013年,政府新购买或租赁的机动车中,10%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要达到每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50克。为了保障该项政府采购计划的持续推进,政府还将电动汽车领域的一些专家纳入进来,并会同各自治区和州议员共同制定了相应的政府采购指导手册。而在推动社会需求方面,2012年10月25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的交易税修正案提出,对于首次登记不晚于2015年12月31日的非混合动力电动轿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将机动车税的免税时间从5年延长到10年;对于在2016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之间登记注册的车辆,则可享受5年的免税优惠。另据2013年联邦参议院通过的年度税收议案,为了鼓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德国还将对电动和混合动力型公务车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将依据电池的动力来计算公务购车的税收优惠额度,优惠金额大致相当于电池的价格。

三、 国际经验的政策启示

总结德国和美国的财税政策,尽管两国在具体的激励措施上存在差异,但有一些优秀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学习的:

一是重视财税激励政策的系统性。无论美国还是德国,其财税激励政策大都具有较为明确的规划,且在企业自主研发、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培育、人才培养、政策法规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全面、细致的安排,保证了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价值。例如,德国政府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研发创新支持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路线规划,这有利于技术创新沿着既定的方向持续推进,从而也有助于确保财政资金支持的效用最大化。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的产业政策还缺乏系统性,且存在各地方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不够协调、新能源汽车市场割裂等问题。因此,未来我国在制定相关产业促进政策时应遵循统筹兼顾的原则,推动各产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合作,构建更加系统性和中立性的产业优惠政策体系。

二是相关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的出台都经过立法或议院审议,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会以法案的形式公布实施,德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经议院审议批准通过之后才开始执行。通过这种方式实施税收优惠,保证了相关政策的合法性,而且能避免政府利用优惠政策对微观市场运行进行随意干预,这有助于稳定各方的市场预期,避免了政策的随意性及由此引发的市场行为扭曲,因此也更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新兴产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是重视对相关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人力资源培育的政策支持。例如,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中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支撑计划中,专门有一部分资金用于教育和劳动力培训以积累电动交通体系所需的人力资本。德国在“国家电动交通工具发展计划”中,也提出要加大对相关产业人才职业培养的支持力度,并特别指出要为本产业领域内的技术人员提供技能再培训。作为新兴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和产业人才的相对匮乏均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得以发展的重要制约,而且这些因素特别是人力资源积累往往也容易被政策所忽视。目前,我国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公共政策中也缺乏专门针对产业人才培养的措施。为此,未来的财税激励政策在这方面应有所加强。另外,政府对于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技术标准,同时可以考虑在条件合适的地区通过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相关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从而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

四是重视对于技术研发的政策支持。无论是德国还是美国都对新能源汽车所涉及的关键技术研发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拨付了大规模财政资金用于鼓励研究机构或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德国政府采用公共政策和财政资金引导支持工业界和研究机构合作攻关的做法尤其值得我国借鉴学习。未来,我国也可以考虑设立专项产业研发基金,并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大产学研的合作力度,寻求产业关键领域的技术突破。

五是重视财税政策在电动汽车市场培育初期的推动和支撑作用。与传统机动车相比,新能源汽车的私人消费成本相对较高且面临着配套基础设施匮乏的困境。在产业发展初期,单纯依靠消费者的自发购买行为很难形成足够的市场规模,这时就需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在市场培育阶段的支撑作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针对私人部门的优惠政策主要应用于销售环节,使产业政策的最终受益者为机动车消费者。而在政府采购环节,往往也会引入社会资源(如外部专家)和地方政府力量,并制定详尽的方案,确保政府采购政策的可实施性和财政资金的效率。

四、 结束语

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是世界各国应对能源危机、环境污染和经济转型的共同选择。对我国而言,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该产业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也有助于实现我国汽车工业的弯道超车;另一方面,关键技术研发能力欠缺、配套基础设施匮乏和产业市场化程度不足等问题也是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新能源汽车产业同时具备战略性和新兴性的特征,其在培育和发展初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要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既要发挥政府公共政策在鼓励政府和企业投入方面的推动作用,也应在充分发挥相关政策在新能源汽车市场培育期的引导支持作用。作为政府实施微观市场干预的重要经济和政策工具,财税优惠政策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要充分体现财税政策的价值,不应局限于其在短期内的刺激效应,而更应当注重发挥其在产业培育期对市场供给和需求的调节和引导作用,从而推动建立行业的持续发展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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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顾瑞兰.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学位论文,201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基于低碳经济的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项目号:12YJC630297)。

新财税政策范文4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重视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才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随着现代化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中小企业如建筑施工企业等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然而,中小企业在规模扩大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税收等问题。税收政策的不合理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需要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注意。

二、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近年来发展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起步发展较晚,且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速度较慢,导致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的政策尚未得到系统的完善[1]。自从改革开放,我国私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开始发展以来,我国政府相继推出了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企业实行适当的税收减免、降低大中小型企业的贷款利率等。但是国家目前所颁布的优惠财政税收政策却有一定的普遍性,这就导致在我国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中,实际上特别针对中小型企业的政策较少。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相对于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的弱势,政府政策的扶持力度不足将会导致企业面临的困难增加,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如,没有政府更多的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在加大资金投入进行科技研发、参与投资等方面均会受到限制。因此,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对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一)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待完善

中小企业在我国的发展目前仍然处于较为尴尬的情况。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较为落后,资金和科研投入均不足,导致企业发展的后劲较差,难以促进企业的长远或者扩大发展[2];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的分散性和复杂性加剧。加之大型企业等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空前强大。因此,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是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获得实质发展的关键。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结构的多样化发展,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不仅能够有效、合理的利用社会上的零散资源,而且有助于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对于稳定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应该要将中小企业的发展特殊性充分考虑在内,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政策和财政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财政税收政策大部分是从社会经济整体的角度尤其是大型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的角度考虑,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言明显还具有较多的完善空间。

(二)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全面

就中小企业自身而言,税收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其中专业素质就包含着税收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当前的税收政策。根据调查,我国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中,税收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有较大的提高空间。大部分的税收工作人员在就业前后均为经过专业的培训,对当前我国出台的系列财政税收政策了解的不够充分。这样的现状将会导致企业在进行经营与决策过程中,由于未正确把握当前的财政税收政策而造成巨大的损失,影响企业的效益和发展。

(三)政府科技投入不足

从科技投入方面而言,中小企业由于生产规模较小,企业的周转资金和生产技术发展有限,导致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有限,最终影响中小企业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因此,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大型企业的发展相比,科技投入不足和资金有限是其发展的短板。而从我国社会发展角度来看,我国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十分重视,但是对于中小企业的科研投入力度还较小。科研不足将会使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后续动力,长久之后将会影响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我国科研工作的进展,对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均将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四、新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重视,健全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

根据调查,我国中小型企业虽然生产和发展的规模较小,但是其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比重却较大。因此,为了稳定社会、加强经济发展,我国增幅必须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视,并建立健全的财政税收政策。首先,健全的财政税收政策需要政府将对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大。只有当前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了更大力度和更加全面的财政税收优惠,中小企业才会愿意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而进行技术和科研等创新,实现更加快速的发展[3];其次,中小企业的投资规模较小,经营者的资金投资力度有限,但是其生产所需的成本却较高。政府税收部门可以通过减免企业经营所得税等方式将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等进行适当调整,减少中小企业的成本负担,提高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后,在科研投入方面,政府也应该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科研投入的重视程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扶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规模较小,企业的资金投入力度较小,要获得更好的发展必须依靠自身技术和管理创新以及政府的政策鼓励。因此,完善与安全财政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当然,政府在健全财政税收政策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只有秉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建立财政税收政策,中小企业才能够得到更加公平的竞争机会,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

(二)积极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虽然发展规模较小,但是生产成本较高,尤其是工资和税收成本。投入资金多、税收高会扩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同时也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效益,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更多的资金。此外,由于目前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较高,导致工作人员的工资实际收入较低,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员工的工作激情和工作效率在企业的经营与发展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和企业均必须重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对于政府来说,要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可以从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方面着手。政府在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基础上再次加大优惠力度,使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得以增长,加上企业为工作人员提供更加丰富的培训经历,企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均会得以提升,从而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所得营业税优惠政策能够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压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当然除了营业税政策扶持外,政府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个人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缓解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的问题,切实促进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新财税政策范文5

一、财税政策助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首先,是财政收入政策。通过税收优惠的政策来引导企业投资以及社会资金促进能源产业的发展。税收的主要作用在于平滑不同时期的收益与风险,让企业的经营成本与风险得到有效降低。那么,针对于长期面临资金困难的新能源产业而言,如果政府减免了商业银行从事新能源产业融资的税收,这不但能够让商业银行的税后收益得到提升,更能够鼓励广大社会资金流入到新能源产业之中,从而有效的缓解新能源产业的融资压力,为新能源产业打造出一个良好的资源环境。

其次,是财政支出政策。作为一种资金密集型的高新技术行业,新能源产业的高投入、高成本与高风险特征直接决定了其始终都离不开政府财力的支持[1]。具体来说,政府的财政直接投资能够有效的解决新能源开发资本困难的问题。众所周知,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始终都离不高科技的引领作用,而高科技的研发基本属于关键性、前沿性的研究,对于政府直接投资的需求是极大的。同时,新能源企业在投产的初期,无论是厂房的建造还是设备的购置等也需要政府的财力支持。另外,政府的采购与财政补贴能够让新能源的高成本得到有效降低,同时也能让新能源的高风险得以缓解。通过企业亏损补贴、价格补贴等手段的利用,将对新能源产品的相对价格结构带来直接影响,有效降低新能源企业投资生产风险,为新能源产品、产业技术、人力资源的供给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打下坚实基础。

二、通过财税政策来促进我国新能源的发展的思路

(一)市场主导,政府扶持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针对新能源的发展设立了专项启动资金,鼎立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也逐渐建立了起来。但是,要想得到最终的发展,新能源产业俨然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产业竞争力。对于政府而言,应该建立起相应的支持体系,且要始终立足于发挥市场的力量,将自身财税杠杆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不断增强新能源产业的自我发展能力,为新能源产业创造出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政府在保证经济稳定发展的同时还应该着力保障市场的公平性,不断提升市场竞争的效率。在制定系能源财税措施时,应该始终保持市场中的中性原则,不能够打乱市场的正常运行。具体来说,针对那些在市场中存在失灵的领域,政府应该通过相对倾斜的政策措施来对其进行矫正。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对财税政策的干预程度进行适当的把控,新能源产业市场一旦成熟之后,政府则应该及时推出,然后长期保持政府的中性作用,以此来让市场机制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最终促进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增值税与关税的完善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针对于新能源发电企业,应该实行与小水电企业相同的增值税率(6%),这样能够有效的降低新能源发电企业的不含税电价以及含税的上网电价。这无论是对发电企业还是对电网来说都是极为有利的。但是,这样的优惠税率不能够长期实行,一旦新能源产业成熟之后,即应该恢复与相同行业一致的增值税税率。同时,应该进一步扩大对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增值税优惠范围。比如加快实施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50%税收”的优惠政策,这俨然将有效降低以生活垃圾为燃料等生物质能产品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市场准入门槛等[2]。

其次,在关税方面,一是针对我国还无法自主生产的设备,应该减免其进口环节的关税;二是针对新能源利用企业在生产电机组中所需的核心零部件,应该对其免除进口环节的关税;三是针对我国现阶段已经具备生产能力并且技术相对成熟的设备,在进口环节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征收适当的关税等。显然,这样的关税体系不仅能够有效降低新能源设备的成本,更让我国相关制造业的发展得到了促进。

(三)财政补贴

依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在制定新能源补贴措施的过程中,应该对以下几个方面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是增加对应用型科研创新项目的财政补贴,吸引相关投资者加大对其的投资,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让产业的规模得到不断扩张;二是进一步拓宽对新能源研究项目的补贴范围,在技术层面上加大补贴的力度;三是严格根据新能源企业生产产品的数量来对其实施补贴,以此来让系能源企业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而产量的增加也会促进企业利润的提高。

新财税政策范文6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财政预算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财政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政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财政预算规范和安排着财政活动,直接体现着政府的政策意向,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运作的好坏,因而必须预先作出周密的计划和规划。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实现了从建设型财政迈向公共财政的大跨越,财政收入持续稳步增长。但是在财政预算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收入虚增、支出大手大脚等,因此需要科学运用各种预算方法,真实反映财政收支情况,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城镇化建设提供真实有用的信息。不断振兴财政,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不断提高财政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能力。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税收收入服务于民的功能。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以人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必须充分保障农民的自身利益不仅不会受到损害,而且还会从城镇化进程中受益,不断改善广大农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改善农民市民化的保障措施,打消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农民的保障程度。要实现这些内容,需要不断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使农民切实感受到城镇化政策给农村、给农民带来的巨大利益,感受党和政府对农村和农民的巨大关爱。我们知道国家财政收入中税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税收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历来都是我国党和政府特别关心的问题,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相对落后的生活环境,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课题,新型城镇化道路是破解这一课题的根本所在。因此,加大城镇化财政资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服务于民的功能是解决资金难的突破口之一。

(三)调整资金投入模式,发挥财政策资金的引导作用。

目前来说,财政资金投入是城镇化进程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未来3年高达25万亿的城镇化资金需求完全依靠政府投入并不是最好的资金投入模式。这一点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前两年的财政收入。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103,740亿,2012年全国实现财政收入11.72万亿元。2011年财政支出加大了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等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最终支大于收,2012年还是赤字收尾。由此可见,从数字上来看,虽然财政收入总额逐年上升,但财政支出也是不断增加,即使全部财政收入都用于城镇化建设,也还是不能满足城镇化建设的需求。可见,未来3年25万亿的城镇化资金需求仅仅靠财政资金的投入显然不足。要解决城镇化的资金缺口,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民间资本可能产生化零为整的巨大作用。“众人拾柴火焰高”是我们都能懂的道理,因此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进来,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的力度,如通过参股入股形式进行环境开发建设、提高参与城镇化建设资金的利息率、财政贴息等,发挥民间资本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参与作用。逐步形成以财政资金为主体,社会资金多方参与,共同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融资格局,是我们解决城镇化资金缺口的又一个突破点。

(四)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

我们的新型城镇化应该是深入民心的、倍受广大农民拥护的城镇化。因此不仅仅需要地方政府多方位、多角度、多领域地促进当地经济、环境、生态的协调发展,更要深入地解决城镇化进程中新型农民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保护问题、新型农民的精神食粮的需求问题。因此各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能否足以支撑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这也是很多人关心的一大问题。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实行的税收分税制体制,把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这种分税制体制导致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相对后的地区,地方财政收入较低,致使事权和财权不适应。因此,需要以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相符合的原则,不断培育地方税种,构建合理的地方税种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税收体系,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以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这又是解决城镇化资金缺口的一个突破点。

(五)加强财政资金审计监督体制,保证城镇化资金用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