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管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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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管理论文

问题管理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探讨病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指出目前病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提高病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病案管理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医疗纠纷的裁决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司法鉴定主要依据病案记载的内容和其他材料,法庭相信的也只是病案记载的内容,其他证明材料和法医的鉴定文书,因此病历作为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文件,为了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对医疗事件鉴定的时候往往病案就是原始记录而真实的具体的证据,在法律上具有有效的证据材料。

(二)有助于医疗保险的实施

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工作。目前我国日益增多的保险机构一步也离不开病案,保险机构在支付医疗保险费时首先要检查医院的处方和收费清单,对于一些重大的检查和贵重药品的使用,还需要检查报告证件,客观病历复印件,门诊做CT或拍片必须要门诊病历和诊断书,如果既往史记载过有一些不允许的慢性病或者肝炎、糖尿病、结核病等等。

(三)有助于法律监督与保障

病案是疾病发生发展和就医诊治过程的全部记录,具有科学研究和医疗病史的证据;以事实为准病案可以为法院提供法律责任的铁证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权威性文件,还可以提供人身赔偿案件受害人、刑事伤害案件被害人、工伤案件的伤残鉴定和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医鉴定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权益性得到保护的证明材料。

(四)有助于提高医疗和科研

病案是医疗、科研的重要信息和现代医学的法定文件。完整的病案可以为临床医师提供完善的医疗信息,有利于提高医疗质量,有利于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后继治疗。因此,病案在科研方面的作用是研究人员通过既往发生的病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某些疾病发生变化诊治的过程,提高医疗水平,促进诊疗技术发展和药物更新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

二、病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医务人员病案责任意识不强

病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但是在《条例》与《规范》颁布前,病案应用于法律的有关问题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相当数量的医务人员不了解自己所肩负的法律责任;部分病案质量意识淡薄,存在对病案质量不以为然的态度,记录不及时、内容不完整、不全面,严重影响病案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的应用效果;还有些医务人员在病历工作中的行为与病案要求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存在差距。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病案的质量。

(二)病案遗失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医生需要借阅再次入院病人的旧病案时,随便差使实习生或进修医生到病案室借用,更有甚者请病人或家属来借;有的实习医生、进修医生为上级医生代借病案或互相传阅,调动科室后,病案未及时归还;有些病人乘医护人员不注意,在出院时自行拿走病案;有些病人要求复印出院病历和检查单时,未能如数返还等,致使病案全部丢失或部分丢失,这些都增加病案管理工作难度。

(三)病案管理人员不足,业务素质不高

随着病历数量的不断增多,病案管理人员明显不足,致使病案管理人员仅能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无暇顾及病案信息的开发利用。而且我国在病案管理教育方面落后,设置此专业课程的高等学府很少,所以目前的病案管理人员大多由其他专业改行而来,虽然这些病案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医学或护理专业理论,但缺乏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病案管理知识和技能,不利于病案管理工作的发展。

(四)编码问题

如医务人员或病案管理人员工作疏忽,则易造成入院病人编号混乱,一个病人多个编号,导致同一个病员住院病案存放在多处位置,既不利于对病人病情的长期监控,也不利于地方流行病学调查及科研教学等。

三、提高病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病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

病案管理是一门涉及多学科的边缘学科,病案管理人员也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保管者.而应该是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来研究病案管理专业新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病案管理研究人员和科技工作者。因此,病案管理人员不仅具有一定工作能力、文化水平,还应掌握比较全面的医学科学知识、管理科学知识、电子计算机知识等;此外,病案管理人员还应能够对病案信息进行加工汇编,配合科研需求,开发各类病种资料的编研.从而达到有效地开发利用病案资源的目的。因此,提高病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是一项任重道远的艰巨工作。

(二)规范病案管理过程

首先是要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加强病案管理是一个系统管理过程,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与病历的记录、医务人员保存、传递、利用、病案建立、保管、查阅、复制利用相对应的可行性规章制度和有关提供服务的具体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要强化源头管理。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在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下分级分专业负责,实施考核奖惩制度,从挂号、住院、收费处开始到门诊、急诊、住院科室,确保病案合格率,只有切实抓好源头管理,输出无缺陷,才能保障高质量的病案质量。最后要健全病案建立的管理。病案的建立是指病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号、装订、登记、归档和排列、编制索引的过程。病案管理人员要及时查收每一份病历,发现缺陷及时通知科室并兑现奖惩措施,按规定顺序整理编码、装订成册、编号排存、上架并确保病案完整;建立姓名索引、日期索引、疾病索引等索引工具;建立现案供应登记、借阅登记、科研教学病案阅览登记和入、出院病案登记等登记工具,便于查阅又确保万无一失。

(三)推进病案管理信息化

选择高水平计算机网络系统,采用条形码代替手工操作,改变原始的工作状态,进行病案的追踪管理,采用计算机光盘或缩微胶片来代替固定的或密集的病案架保护病案并可将部分信息送到工作台,通过信息这条高速公路,使全院的医护人员在不出科室的情况下就可以查阅病人的住院动态和历史资料。尤其对于二次住院的病人,不再通过手工到病案室调阅病历,这样既方便了医护人员又减少了病人的就诊时间,最终也会减少医疗纠纷。另外通过信息我们可以进行国内、国际信息交流、远程会诊等工作,为早点实现轨迹病案管理创造环境。

总之,我们在提高病案质量的同时必须加强病案管理工作,这两方面是互为促进的,只有真实、准确、完整的病案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为临床教学、科研、法律和保险等提供宝贵的原始资料,进而为医院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医院病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岳建明等,山东档案,2003年3期.

[2]加强病案管理,开发利用病案信息资源,张喜波等,龙岩师专学报,2001年8月.

[3]浅谈病案管理的重要性,全香玉,中国保健医学研究版,2007年第24期.

[4]病案管理在医院管理中的作用,张红霞,家庭护士,2007年12月.

问题管理论文范文2

公共管理基本新问题初论摘要:公共管理(学)的发展,需要我们对公共管理的主体、客体和方法等基本新问题作更进一步的探究和探索,尤其要注重我国公共管理和西方公共管理的本质不同。公共事务是公共管理的起点,决定了公共行政走向公共管理的必然态势。我国公共管理要果断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原则;要立足中国国情,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体系。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公共管理的一些相关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总体上看,公共管理对我们还是一个新课题,公共管理学科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于公共管理领域的一些基本新问题,如公共管理的主体、客体和方法,仍然需要做更进一步的探究和探索。一、公共事务——公共管理的起点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没有公共事务,就没有公共管理。所以,探究公共管理,首先要明确公共事务的内涵、性质和范围新问题。在西方,公共事务是和私人事务相对的概念,是指提供关涉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相关活动。从根本上讲,这种观点来自社会契约论。个人经由社会契约而结成国家,在组成国家的过程中,个人把裁判纠纷等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政治权力,由此,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这些个人无法完成或不愿承担的事务,即公共事务。在这样的逻辑下,国家管理公共事务就是要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当然也就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这种看法片面强调了公共事务和全体社会成员的相关性,没有揭示出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也没有反映出国家是为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在保护和实现谁的利益。我们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所谓公共事务,是指该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内,推动社会发展,所进行的满足社会成员共同需要和要求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它具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公共利益必然反映出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公共事务的具体内容也必然满足统治阶级的根本需要。二是公益性。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是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不能只为供给方单独享有,而是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因此,从形式上看,公共事务的受益对象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三是多样性。公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质和量方面的需求偏好千差万别,而且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趋向。这就决定了公共事务种类繁多。内容广泛,同时也决定了公共管理方式。方法的多样化。四是层次性。公共事务所针对的是不同层次的公共新问题,所涉及的社会成员范围有大有小,由此,公共事务可分为全球性公共事务、全国性公共事务和地方性公共事务等不同层次。其中,阶级性和公益性是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多样性和层次性是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由于不同的公共事务在阶级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可以根据这一点从理论上把公共事务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两类。所谓政治性公共事务,是指和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关,涉及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军事、外交。司法、维护公共平安等。政治性公共事务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特征,但同样具有公益性,比如,国家平安和公共平安不仅对统治阶级有利,也对被统治阶级有益。社会性公共事务是不必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这类公共事务和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显示了较强的社会公益性,但在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性公共事务同样具有阶级性,都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阶级社会,国家承担着管理两类公共事务的职责,对政治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称为政治职能,对社会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则称为社会职能。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政治职能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职能是为人民服务,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并列的,处于同等地位,其活动方向、总功能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在政府职能转变新问题上要注重防止一种错误倾向,即把我国当前政府职能的转变片面理解为以社会职能代替政治职能,强化社会职能必然要以弱化政治职能为前提。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割裂了国家职能的内在统一性。事实上,强化社会职能只是政府职能重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要弱化国家政治职能,相反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政治职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公共事务管理的历史沿革及公共管理的产生伴随着公共事务的产生,人类社会就出现厂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活动。从历史上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在主体、客体和手段方面有所不同,根据这些方面的差异,可以把公共事务管理的发展粗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早期成长阶段,从公共事务管理产生之初起一直到19世纪中叶。这一时期还可以分作两个阶段:门)在原始社会中,仅存在简单的社会性公共事务,社会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自我管理;门)在国家产生之后,政治性公共事务产生并日益突出,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功能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当时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主要运用的是经验式的管理手段。第二阶段是公共行政阶段,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80年代。在这一阶段中无论是政治性公共事务还是社会性公共事务,其内容和范围都迅速扩大,迫切需要通过有效管理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政府最终成为公共事务管理最重要的主体,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保证公共事务管理的有序规范。第三阶段是公共管理阶段,从周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在这一阶段,社会性公共事务的内容和范围更为扩大,复杂性大大提高。主要依靠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暴露出诸多弊端,由此引发了西方发达国家大规模的政府改革浪潮,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日趋多元化。另外,现代企业管理中的许多管理方法被引入公共管理之中,公共管理手段趋于多样化。可见,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古已有之,但长期以来,或者是特定的社会条件限制了政府参和或不需要政府参和,或者是政府力量过于强大而拒斥了社会参和,一直没有形成政府和社会合作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条件,换句话说,一直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管理”,当然也不会产生单独的公共管理学科。今天我们所说的公共管理实际上是指对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形成了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的。开放的管理体系。具体来说,公共管理就是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进步,在互动合作过程中,采取一定方式。方法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活动。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将越来越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在国家消亡之后,国家权力复归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将完全依靠社会自身力量来完成,公共管理这一特定的历史范畴也就会结束其使命。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也开始了行政管理改革。其根本的动因来自于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国家和企业。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根本变化,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模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必然要求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观念。方法。体制等方面进行彻底变革。尽管这种变革和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改革的背景和原因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改革也开启了公共管理的进程,这一进程和国际上从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发展趋向相契合,同样需要我国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重新思索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和方法等新问题。三、公共管理的主体分析公共管理是以公共事务为主要对象的管理活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公共事务本身的层次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主体的多样性。在我国,依据管理主体和公共权力中心的距离,可以将其划分为六类:第一类是直接把握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广义的政府),也可称为权力组织;第二类是执政党,它在权力组织的形成和运行过程中有着正式的。合法的。重要的地位和功能;第三类是政治团体,它们和国家权力不具有正式的。直接的。法律程序上的联系,但是也和国家权力相关,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第四类是依靠法律和政府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公共部门,如各类事业单位等;第五类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第六类是不依靠公共权力来处理公共事务的民间组织,一般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中介组织将伴随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发挥越来越显著的功能,成为不可或缺的公共管理主体。可见,随着和公共权力直接联系的紧密程度由强至弱,不同主体所处理的公共事务的性质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政治性趋于减弱,而社会性趋于增强。总之,公共管理的主体应该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开放式体系。目前,这一体系的构成是: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各种非政府公共部门。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公共管理中的功能日益凸显。这种公共管理的主体体系和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主体范围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党的领导保证了公共管理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在西方国家,政党主要围绕选举和议会开展活动,组织松散,派系斗争激烈,布满权力倾轧,因此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而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历史经验所证实的。当然,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党要作为一个权力组织直接管理公共事务。党的核心地位和领导功能主要是通过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接受党的领导并不是因为党拥有权力,而是因为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所以,党要依靠正确的纲领和政策来发挥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功能。在一切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都要把党的领导原则贯穿始终。当然,党的方针政策要在全社会实施,必须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其次是有关政治团体的新问题。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妇女组织等社会团体,基本上是互益性质的,主要是为某一特定的人群服务,代表和维护这个人群的利益。在这一既定目标的基础上,或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这些社团承担。参和和影响着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我国的政治团体,也称人民团体,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非凡的社会团体,特指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群众团体。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和和民主监督的功能,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团体在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既体现党的政治性的要求,又要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从而发挥组织、参政、监督和教育等功能。因而,人民团体在公共管理中承担着非凡的功能,即寻找党和政府需求和其所代表的群众需求的结合点,这和西方国家社团只谋求其内部成员的整体利益有着严格区别。最后,自治组织也是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着特定的功能。但在西方,自治组织一般在法律框架内实行自主管理和活动。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单位中的职代会,这些自治组织在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扩大群众政治参和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功能,同时也承担着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管理任务。这些基层自治组织自身的发展,行为的规范,以及效能的发挥,都取决于能否接受党的正确领导和政府指导。尤其是目前基层自治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还需要大力培育。健全和发展,只有其自身力量得到充分提高,其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功能才能真正显现出来,才能协助、补充和延伸党和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四、公共管理的基本方式和方法马克思主义认为,管理具有两重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方面,管理普遍存在于一切社会协作生产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具有自身的一般规律,这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可学习和借鉴性。另一方面,作为~种社会活动,管理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必然体现出生产资料占有者的意志,这使得管理具有特定的社会历史性质,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非凡性。管理方法是一般性和非凡性的统一。依据管理和管理方法的两重性原理,我们可以把公共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概括为两个层次,即实质方法和技术方法。实质方法是由于社会属性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而采用的适合各国实际情况的管理方式,必然体现该社会的特定生产关系。它包括法律手段。政策手段、思想政治手段等。技术方法则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但和社会生产关系属性的相关性不大,可以为不同社会制度中的人们共同采用的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管理技术方法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既采用了资源和支出控制的技术,也使用了用于保证个人和团体绩效的技术。其中,收支猜测。财政趋向监控。战略计划。零基预算。目标基础预算和方案预算被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是最有效的几种方法。另外,纯粹的管理技术手段也获得了极大发展,主要表现在计算机和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的普遍应用方面。我国同样处于公共管理的发展时期,对于这些技术方法,应该积极借鉴。吸收,使之为我所用。在实质方法方面,我们必须充分注重到我国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和发展阶段上的不同,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发展道路,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模式和方法。在我国,最具特色的公共管理方法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1月,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又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木可偏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从治理国家的大局出发,指明了我们党治国方略转变的根本方向。法治是要求党和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德治是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既包括提高人民群众道德素质,也包括提高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意识,尤其以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的“官德”建设为核心。只有把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活动和“官德”密切结合起来,才能贯彻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公共事务除了要应用法治和德治手段外,还要运用政策手段。尤其是在制定法律还不成熟的社会条件下,对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新问题,就要由政策来加以解决。公共管理学所要探究的政策,是党和国家把解决全局性新问题的方法细化、具体化的结果。在当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国际国内情况瞬息万变的条件下,决策就成为各项事业成败的关键。为了避免和减少决策的失误,就必须要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化是对决策的共性要求,在中西方没有本质区别。民主化则必然反映一个国家的阶级属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公共管理决策必然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公共决策在名义上反映的是全民的公共利益,事实上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五、立足国情,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体系公共管理学以公共管理活动为基本对象,主要探究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管理什么以及如何进行管理。从这个角度看,公共管理学不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简单否定,而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积极发展。我们主张积极借鉴经济学。管理学乃至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先进成果,但中国公共管理学的发展,决不能脱离政治学和行政学这个学科基础。由于目前对公共管理的探究是在一个较短的时期里开展起来的,缺乏必要的基础理论积累,所以极轻易出现纯技术化的“管理主义”倾向,即仅仅把公共管理看作是管理学,而切断它和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内在联系。这种倾向是十分有害的。公共管理学应该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体,不仅要解决“如何做”的新问题,也要解决“为谁做”的新问题;不仅要回答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公共事务和社会新问题如何解决的“管理”新问题,同时更要回答“为何做”和“为谁做”的“公共”新问题。从探究对象来说,公共管理学不再像传统公共行政学那样更多地将自己限制在对政府行政机关的探究上,而是把探究范围扩展到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方面。从探究焦点来说,公共管理学从以往公共行政学的“内部取向”转变为“外部取向”,由重视机构、过程和程序的探究转到重视项目。环境。战略和绩效的探究。从探究方法来说,公共管理学要改变以往以规范探究为主的做法,重视量化方法和案例方法的应用,广泛吸收经济学。管理学和政策分析方法等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手段。因此,公共管理(学)的发展,离不开更开放的学术视野和更广阔的学科发展平台。就我国而言,既要从西方相关学科的发展历程中吸取经验教训,更要容许国内多种意见和看法的争鸣,从而把整个公共管理学的学科发展,建立在全面而充分的学术交流和讨论基础上,使其理论成果能够更好地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而服务。明白了公共管理学和公共行政学的关系,我们就可以按照公共管理活动的主体。客体和方法等三个基本范畴,建构起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概略地说,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应包括如下三个部分;一是主体篇,主要内容包括:公共组织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党政关系理论;政社关系理论;政事关系理论;政企关系理论;社会中介组织理论;社区发展理论等。二是客体篇,主要内容包括:公共事务的基础理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公共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公共平安和公共秩序维护;新兴公共胜社会新问题;公共财政和预算管理;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组织外部关系协调等。三是方式篇,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统治到治理:管理模式的转换;战略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新技术对管理方式的影响等。我们相信,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公共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一定会为公共管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注入持久的活力;而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的成熟和发展,也必然会为我国的公共管理事业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和指导。

问题管理论文范文3

关键词企业人本管理人力资源

人本管理,就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是在深刻认识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把人作为组织管理的核心和组织最重要的资源,把组织全体员工作为管理的主体,围绕着如何充分利用和开发组织的人力资源,服务于组织内外的利益相关者,从而实现企业目标和员工目标。在企业中实行人本管理是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根本保证。在国有企业中,企业职工既是资产所有者,也是企业的劳动者、经营者,处于主人翁地位。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是办好国有企业的根本保证。

1我国企业人本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行人本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如果企业管理不以人为本,就会导致企业经营的失败。职工是企业之本,人本管理是管理科学的核心。企业内部管理秩序的建立与完善、实施与落实,无不取决于全体职工的团队意识和敬业精神。当前,尽管许多企业管理者都认识到了实施人本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但在思想观念和具体做法上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1)人本管理的理念没有确立。在企业管理中,行政管理是组织指挥生产的一种常用手段,对于集中统一加强管理,确实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在企业管理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的管理者过多地依赖于行政管理手段管理员工,长此以往,结果必然是逐渐抹杀员工的积极性和劳动热情,使其丧失主人翁责任感。如果过于依靠制度管理,而不是千方百计地充分发挥员工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才能,不断积极主动地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那么规章制度也不会得到自觉执行。同样,过于依赖物质激励进行管理,也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在企业管理中,运用物质刺激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实能够激发人们的劳动热情,通过勤奋劳动,获取相应的报酬是无可厚非的。但仅靠物质刺激,只能换来一时的劳动热情,缺乏长效性和持久性。特别是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的影响,容易在职工思想上产生拜金主义、金钱至上等思想倾向,以至于偏离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方向,最终影响员工积极性的发挥。只有树立人本管理的理念,把人看成具有思维和主观能动作用的人,才能激发和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才能在市场经济中保持和发挥旺盛的竞争力。

(2)人本管理的理念没有落到实处。企业作为创造物质财富的经济型社会组织,依靠经济手段管理企业,是企业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所决定的。应把人本管理看成是“有形”的,“有形”在人的头脑之中;看成是“硬”的,“硬”在使人具有坚定的信念、坚强的意志;看成是“实”的,“实”在扎实的工作和创造性的成果。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就是要尊重人的价值,实现人的价值、认同人的价值、使员工切实感受到自我存在价值的意义。以人为本,更重要的是调动人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充分承认他们的创造价值,并为他们实现自己的理想,开展创造性的劳动,创造机会和条件。通过把巨大的精神动力转化成巨大的物质财富,去创造出一流的技术,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根本问题是造就出一流的人才。

(3)缺少人本管理的个性。企业由以管理“物”为中心,转变到以管理“人”为中心,这是企业在管理方面实现的重大转变。只有高度重视以人为核心的管理,企业的管理水平才能实现质的飞跃。否则,企业的素质很难提升。但是,目前一些企业在追求人本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对人本管理理论内涵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出现了缺乏个性化的问题。即使是制定了一些人本管理方法和人本管理方案,依然是收效甚微,没有达到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自身活力的目的。这样的企业精神很难在职工的头脑中产生深刻的影响,在心理上产生强烈的震撼和共鸣,形成共同的认同感。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由于受多种因素(如社会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工作因素等)的影响,职工正常的需要得不到应有的满足,企业管理者没有很好地从满足人们需要的角度来考虑调动职工积极性,忽视了“需要是积极性的本源”这一关键问题。在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方式上,多数企业以工资、奖金、福利、住房和提升等外在激励手段为主,尤其突出货币激励的作用,而忽视良好组织环境的培育。激励手段过于单一和僵化,主要靠晋级、提高奖金以及“模范”与“典型”人物的示范和教育,这样只能使少数人从中获益,而大多数职工和干部不可能在自身的利益需求方面得到有效的激励。

(5)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不充分。当前我国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力资源的素质低下,教育培训工作缺乏长远目标。据调查,许多企业的培训实施率都在50%以下,也就是说企业有近一半的生产技术人员、设计人员、研究开发人员、管理人员没有机会参加必要的教育培训,而日本企业的比率近80%;二是许多企业劳动者主人翁意识淡薄,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的程度很低。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合理化建议件数极低,全民企业每人每年为0.07件,而日本企业每人每年为24件,可见全民职工合理化建议受重视的程度极低。实践表明,职工合理化建议的数量和质量是职工参与管理程度的重要标志;三是技术人才流失严重。国企的待遇偏低,而且原有的能够吸引人才的优势如公费医疗、养老保险、福利分房等已经取消。从经济收入的角度看,国营企业在人才战中处于劣势,跳槽已成为国企中一个时髦的名词。

(6)缺乏企业文化的构建。企业文化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力量源泉。从整体来看,我国企业文化建设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相当数量的企业主管对企业文化缺乏了解,对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动地、卓有成效地进行企业文化建设的企业仍属少数;二是相当一部分企业领导者,只注重企业文化的后两个层次(制度文化和物化文化)的建设,而忽视了企业文化的主要层次(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的培育,忽视了把正确的价值观渗透到企业人本管理之中的工作;三是企业文化与企业目标不一致,企业文化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导致企业文化建设不能很好地融入企业人本管理中去,职工缺乏活力和动力。

(7)忽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情感管理。情绪、情感是人的心理活动的重要方面,也是人的精神生活和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积极情绪会提高工作效率,消极情绪会降低工作效率,因此,搞企业管理研究运用情绪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当前,我国企业在情感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以权代情、以法代情、以理代情的情况,这样会导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感情关系淡薄,甚至比较紧张,产生种种排斥力,这种管理已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

(8)“官本位”现象普遍,厂长经理职业意识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调查资料显示,国有企业的86%,集体企业的58.4%,三资企业的33.3%的厂长经理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企业的经营者职业活动中,最关注“上级主管部门”评价者占62.1%。这种情况表明,培养职业企业家的机制远没有形成,反而产生了“官本位”企业家,这种“伯乐相马”式的行政任命常常造成用人失误、权钱交易及企业的不稳定。另外,人才使用得不合理也会使人的积极性受挫,不能最佳地发挥人的才智,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据有关部门对2000家亏损国企的调查,其中政策性亏损占9.9%,客观原因亏损占9.2%,经营不善亏损高达81.71%。

2企业实施人本管理的主要对策

企业实行人本管理是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如何把企业的人本管理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工作:

(1)改革企业组织机构。人本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基于我国企业的现状,要想实现人本管理,必须首先从“管人”的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切入点进行改革,进而实现企业整个组织机构的改革。传统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只是作为企业的一个业务职能部门,在企业领导者的指挥下办理企业人事、劳动方面的日常行政业务,很少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的制定、实施等活动;它不能系统地、有效地对企业全部人力资源的进行规划、管理和开发,而是被动地服从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部门的要求。

按照人本管理的思想,人是企业的根本。因此必须提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扩大和强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提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就是提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企业管理组织中的层次,它不再是与企业其它管理部门并列的业务工作部门,而是高于其他管理部门的决策部门。从其职能上看,一方面要强化原有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尤其要强化人力资源规划、素质测评、激励、培训等开发性职能;另一方面要扩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即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上扩大到企业管理,要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要对企业其它部门和单位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这样,才能保证“以人为中心”。

(2)完善员工培训机制。在当今社会,企业及其员工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变化非常迅速,这就要求他们必须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充实自己,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要适应环境的变化,就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针对我国企业的现状,加强员工培训应从完善培训机制入手,重点是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在培训的目的上,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培训不仅要着眼于提高员工对岗位的适应性,更要着眼于提高员工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和对市场的驾驭能力及竞争能力。也即要扩大员工的知识结构,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在确定培训的目的时,特别要注意的是,要充分考虑员工个人的发展规划,并使之与企业发展规划有机结合。

其次,在培训内容上,要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员工的实际需要和社会的需求出发,既着眼于现在,又着眼于未来。在此原则下设置培训课程时,还要考虑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发展方向、员工个人素质、企业现存主要问题等因素。在确定培训内容时,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能采用“制度+控制”的模式,而应采用“学习+激励”的模式。所谓“学习+激励”的模式,就是其培训内容并非注重“告知员工不许干什么”,而是注重“启发员工应该干什么”;并非“强制员工必须干”,而是“激励员工我要干”。

再次,在培训方法上,要针对不同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技能性的培训,要采用讲授与实际演练相结合的方法,以增强员工的动手、操作能力;对于理念性的内容,则应主要采用案例或范例分析的方法,引导员工“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特殊到一般”的进行分析归纳,以增强员工的思维、判断能力。在选用培训方法时,特别要注意的是:尽可能不用“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方法,而是采取“启发式”培训方法,即只给员工摆出问题、点明思路,让员工自己去分析探索,这样更有利于培养员工的创新能力。

(3)建立一支能和企业同甘共苦的基本队伍。企业职工中的基本队伍是企业的核心力量,也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重点和难点。近几年,我国国有企业职工的流动性不断增强。面对这种形势,在建立现代企业中,企业拥有一支“核心称职的正式队伍”更为重要。这有利于加强企业在人力资源培养、使用和引进方面的更有计划性和预见性,提高人力资源开发效益。同时,企业可以利用这支队伍来影响和带动流动性大的职工,更好地实现企业目标。要让职工参与企业或部门目标的制订。切实可行并具有挑战性的工作目标本身就对职工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要采用宽严适度的领导方式。一些优秀的企业家在实践中认识到,光有西方的“严”不行,还要有东方的“爱”,“严”与“爱”要有机结合;提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双向沟通,在相互交流中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促进企业目标的顺利实现。

(4)创建以团队精神为核心的企业文化。与传统管理相比,人本管理价值观更加注重员工的内在需要和满足、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开发。这是因为,首先,从企业的员工看,无论其能力大小、贡献多少、职位高低,都希望被认为是真正有思想、有价值的人,而非是完成特定任务的劳动力和活性资料;其次,从企业本身看,企业要实现管理目标固然需要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考核等他律性因素,但更需要“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所激发的团队精神、主人翁责任感等内在自律性因素的内部动力机制;再次,从文化导向看,我国向来就有团结合作、积极向上的传统,完全有条件在此基础上营造以平等氛围与团队精神为中心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内部文化。具体讲,营造平等氛围的途径包括:尊重组织内每位成员;共享对企业的远景愿望和信息;员工广泛参与企业的技术与管理创新;组织各种公开交流活动;制定为员工共同接受的行为准则。团队精神的建立包括:尊重企业内各类团体的相对独立性;培育员工合作精神,充分认识孤掌难鸣,避免单干;建立各部门或部门内各员工间友好相处,共享信息,共同参与的组织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建立上下共同发展、荣辱与共的精神。

(5)建立现代企业激励制度。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詹姆斯通过对人的激励问题的专题研究得出,如果没有激励,一个人的能力发挥不过20%~30%;如果施之以激励,可发挥到80%~90%。以人为本的目的在于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创造潜能,因而建立科学的激励制度意义重大。首先,要建立企业家激励机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家劳动既是智力劳动又是风险劳动,因而其合法报酬和职位消费权利就比一般职工高得多。可以实行年薪制或利润分成制,并注重对企业家的精神激励。其次,要建立职工激励机制。建立职工激励机制应以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优秀的企业文化往往能增强企业凝聚力,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给职工以精神上的激励。

第三,要建立现代企业的约束机制。企业内部应充分发挥职代会、工会的民主监督职能;实行了公司制改造设立了监事会的企业,应积极发挥监事会对财务、董事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企业经营者牟取私利。

问题管理论文范文4

论文提要:在“渠道为王,决胜终端”的大趋势下,营销渠道管理在业界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在渠道管理内容中,对于营销渠道的激励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激励实施的前提是了解分析渠道中间商的需求,执行中可分为三个层次操作,具体措施以直接激励和间接激励分类进行详细展开。

营销大师菲利普·科特勒在其《营销管理》中指出:“市场营销中间商一起构成市场营销渠道。市场营销渠道是那些为使产品或服务能被使用或消费而配合工作的独立经济组织的集合。”他认为,营销渠道是指那些配合起来生产、分配和消费某一生产者的货物或劳务的所有组织或个人。即商品从制造商到达消费者手里所经过的途径。或者更具体地:营销渠道指所有批发机构、零售商店及商等销售环节。在“渠道为王,决胜终端”的大趋势下,营销渠道管理在业界尤其是快速消费品行业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渠道管理内容中,对于营销渠道的激励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一、激励实施的前提与意义

营销渠道管理中,激励实施的前提是了解分析渠道中间商的各种需求。只有了解其需求,才能有的放矢地实行激励措施,达到良好地激励效果,使其产生最佳工作业绩。

1、经济的需求:追求销售和利益最大化,不愿承担过多销售费用。

2、安全的需求:理性中间商总是会把货款安全放在第一位,不会为了完成厂商期望的销售任务而盲目铺货和压货,给自己造成财务负担和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在经营中力求稳健,往往不会在市场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做大量市场开拓工作。

3、权利的需求:力图最大限度地控制零售客户,希望卖场是自己的资源,自己是厂商和卖场的枢纽,不希望厂商越过自己直接和卖场沟通。

由此可知,只有激励满足中间商的需求,才能实现双赢局面,即中间商实现产品销售既得利益的同时,也使厂商获得目标利益的实现。换言之,激励有利于调动中间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有利于厂商经销政策的顺利执行,并且通过对中间商的控制,使其严格执行厂商制定的分销政策,进而避免“窜货”与跨区销售。

二、激励实施的三个层次

了解了渠道中间商需要和明确了激励的重要意义后,激励的实施成为“决胜终端”的关键。详细阐述激励具体措施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市场营销工作的核心在于有效满足客户需求,而营销渠道管理中激励的核心则自然是为渠道成员提供支持。鉴于制造商与中间商是行业链条上的不同环节,在跨组织环境中,要建立高度互动的团队需要仔细设计支持项目。即营销渠道管理中的激励,大方向上的原则是为渠道成员提供支持项目。整体而言,支持项目一般划分为合作性计划、伙伴或战略联盟和设计分销计划三类,支持性项目从战略深度上逐级递增。在松散的联盟渠道中,合作性计划为最常用的激励方法。当然,具体的合作计划操作方式,取决于厂商的想像力和执行能力。更进一步的,是结为伙伴或战略联盟。区别于较松散的合作形式,战略联盟强调厂商与渠道成员之间持续、相互支持的关系。通过建立更加互动的团队、网络或者渠道伙伴的联盟,以期产生协同效应。最后,最复杂的具有高度主动精神的营销队伍建立方法是分销计划的设计。分销计划不仅仅远不同于松散的合作模式,也大大超出了典型伙伴关系或者战略联盟的范围。概括言之,分销计划的设计几乎涉及渠道关系中的所有方面。这一方法的核心是建立一个有计划、有专业化管理的渠道。通过厂商和渠道成员的合作,综合考虑两者的需求,以到达最好的激励效用。因为成功、全面的分销计划,既为渠道成员提供垂直渠道所带来的优势,又维持各渠道成员间商务运作的独立性,使双赢状态达到最佳化。

三、激励实施的具体措施

基于激励的三大层次指导,激励实施的具体措施有着不同的分类。依据激励采取的手段不同,可分为直接激励和间接激励等。直接激励的实质是一种奖励政策,指通过给予物质或金钱奖励来肯定渠道成员在销量和市场规范操作方面的成绩。

1、采用返利的形式奖励是实际营销活动中应用最广泛的激励方法。此外,年终奖励政策作为返利政策的一种,由于很多中间商和厂商较为看重,应单独从返利政策中分离出来。实际上返利政策和年终奖励政策内容基本一致,主要有过程返利和销量返利两种:

过程返利,是一种直接管理销售过程的激励方式,目的在于通过考察市场运作的规范性以确保市场健康发展。过程激励通常包括:铺货率、售点气氛(即商品陈列生动化)、安全库存、指定区域销售、规范价格、专销(即不销售竞品)、守约付款等。

销量返利,是为直接刺激渠道成员的进货力度而设立的一种奖励,目的在于提高销售量和利润。营销实践中通常有三种形式:销售竞赛,即对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内销量第一的渠道成员给予奖励;等级进货奖励,即对进货达到不同等级数量的渠道成员给予奖励;定额返利,即对渠道成员达到一定数量的进货金额给予奖励。

2、给予中间商尽可能丰厚的利益也是直接激励的重要策略。通过建立合理的级差价格体系,保证利益在各层次渠道成员间的有序分配,即保证每一层次的中间商都能通过销售产品取得合理的利润。制造商应本着公平合理、利益均沾的原则,从双方的长期利益出发处理经营收益的分配问题,以调动每一层次人员的积极性,渠道才能顺畅,效率才能提高,尤其针对初进入市场或知名度不高的产品。当然,厂商发展的不同时间、不同阶段,每一层次所起的作用不同,级差价格体系也应做相应的调整。

间接激励是指通过帮助营销渠道成员提高服务水平、提高销售效率和效果来扩大其利益,从而激发他们的积极性。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提供适销对路的优质产品。这是激励中间商的一个有效措施。制造商应该把中间商视为消费者的总代表,在产品的数量、质量、品种、价格和交货时间等方面尽可能满足中间商要求,为其创造良好的营销条件。还应根据市场需要以及中间商的要求,经常地、合理地调节生产计划,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生产物美价廉、适销对路的产品。唯有此,商品才能顺利地进入最终市场。

二是积极开展促销活动。加强对中间商广告和促销的支持,减少流通阻力,提高商品销售力,促进销售,提高资金利用率,使之成为中间商的重要利润源。中间商在自己区域内进行促销时,制造商应予于大力支持,比如协助中间商掌握产品的技术知识和开展技术服务;通过广告宣传,举办产品展览和操作表演等形式来开拓产品销售市场;并帮助中间商搞好商品陈列。有力的促销既能提高产品品牌知名度,又帮助中间商赚取利润,从而激发其推广产品的热情。

三是协助中间商进行人员培训。有些制造商不能完成或不能全部完成的工作必须请中间商代为办理。而我国现有中间商大多是以个体户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整体素质不高,发展到一定时期之后,很有必要接受管理、营销、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指导。制造厂商帮助中间商培训人才的好处显而易见:渠道维护和公司政策执行,都必须由业务员去推动和操作。即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既不能取代中间商和业务员的个人技能,也不能取代简洁而正确的市场洞察力。培训销售代表的业务技能、沟通技巧和财务知识,提高中间商的整体水平,已成为消费品市场重要的非价格竞争手段。提高中间商的管理能力和营销能力,并针对发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给予相应的解决方案,这样不仅能解决中间商目前的赢利问题,也能解决其长远的赢利问题。使中间商与厂商共同进步,成为能和厂商长期合作的战略伙伴,在合作中实现双赢。

主要参考文献:

问题管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资产专用易成本治理结构

“资产专用性”(AssetSpecificity)是指“资产在没有价值损失的前提下能够被不同的使用者用于不同投资场合的能力”(Wiliamson,1989),“……没有资产专用性概念,交易成本理论就没有说服力”(Williamson,1985)。在交易成本理论中资产专用性概念经常被用来分析各类问题,但是这个概念本身并没有被系统地加以解释和说明过,以至造成了许多混淆。本文的目的就在于试图通过归纳、分析和整理,从理论上对资产专用性概念进行梳理和解析,从而更好地学习和理解由此建立起来的一系列理论和学说。

资产专用性概念的提出

最早的资产专用性概念见于马歇尔的《经济学原理》(1948年),书中提到:一些企业领导人对自己企业的人和事具备特殊的了解,这种了解是他们所专门拥有、与企业共依存、不可分离的资产,这类企业领导人对企业来说就是一种专用性人才资本。后来,迈克尔•波兰尼等人的进一步研究指出,那些身怀绝技、经验丰富的工人实际上也是企业不可多得的专门财富,拥有这类专门资产的人将会与企业建立起更加固定的关系。这也是对资产专用性与合同方式选择关系问题最早的研究。但是,正式的“资产专用性”概念是(1971年)威廉姆森在分析纵向一体问题时提出的。

1972年科斯提出,现实当中除了那些早已为人们熟悉的标准市场交易外,还存在大量人们不熟悉的交易方式,例如:企业内部交易,特许经营或纵向一体化,合同或契约等非市场化交易。对于这些大量存在的准市场化交易活动,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它们不是市场经济中的典型交易方式,而是“市场失灵”或“垄断”带来的弊端。对此科斯虽持否定态度(Coase,1972),但进一步的分析是由威廉姆森提出的。威氏首先将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交易方式还原为“合同”或“治理结构”,认为企业的“治理结构”与“资产专用性”密切相关。为此,他在企业纵向一体化研究中说明了资产专用性与交易成本节约之间的关系,相应建立了他的整个交易成本学说。

与资产专用性相关的若干理论问题

资产专用性与治理结构的选择。在威氏的交易成本理论中,“合同”、“交易方式”和“治理结构”并无本质区别。“治理结构”主要划分为四类:市场治理:此结构进行标准的市场交易;多方治理:通过签订合同和引入中介,如建筑合同中的技术机构、会计审核、法律顾问等,保证交易的完成;双方治理:没有第三方介入,交易双方通过签订长期交易合同来维持交易;统一治理:即交易活动在一个统一的组织中按照事先的计划安排来完成。威氏认为,上述四种交易都有存在的必要性,并不能说哪种结构更合理。但具体交易究竟选择哪种治理结构来完成,取决于三个因素:不确定性、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程度。不确定性是因为交易者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所致;交易频率指一定时期内的交易次数,分为偶然和经常两种情况;资产的专用性程度则分为非专用的、中等专用的和高度专用的三种;若排除不确定性,治理结构的选择就取决于资产专用性程度和交易频率。

据表1显示,一项交易不涉及资产专用性时,无论交易频率高低,都将以标准的市场治理结构来完成,原因是市场上有许多供货商和需求者,供需双方无需与任何人签订合同就能很容易地进行交易;当交易涉及中等程度的资产专用性时,偶然的交易可能会以三方治理的方式出现,因为此时,资产一旦投入后就很难再改变用途。所以以某种相对固定的合同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甚至某些中介力量的介入可以确保合同的执行;此时,经常的交易使双方彼此了解,不需要第三方介入,而以双方治理的合同方式进行;当投资的资产具有高度专用性,无论是偶然的还是经常的交易,双方都更愿意采取统一治理结构的方式,因为资产的专用性越强,其用途就越是单一,资产的沉没性也就越大,交易过程中任何的波动和不确定性都将给交易双方带来重大损失,故只能采取一体化的治理方式了。统一治理是针对复杂的交易建立的高级治理结构,它必须按照严格的计划来执行;市场治理是最简单的治理结构,只需按照市场机制来完成;介于其间的是三方和双方治理结构。此即威氏所言:不同的交易活动,必需建立不同的治理结构与之相适应,用复杂的治理结构来解决简单的交易成本会太高,而用简单的治理结构来解决复杂的交易问题则会使事情一团糟(威廉姆森,2002)。理想的治理结构应该是能够节约交易成本的结构。

资产专用性与交易成本的关系。威氏认为,资产专用性通过影响人的行为属性影响交易成本的高低。因为经济活动中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因为人类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因此决策时难免不周到之处;同时趋利弊害的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会做出损人利己的事来。人的这两个行为特征因资产专用性的强弱而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从而影响到交易成本的高低和交易方式的选择。

举例说:一汽车生产企业与生产通用轮胎的A企业和专门为其生产特殊点火装置的B企业有经常性业务往来;由于该企业对轮胎无特殊要求,同时生产轮胎的A企业其产品也不一定非要卖给某一家企业,所以双方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方式来进行交易;而对于生产特殊点火装置的B企业,由于两家企业都是对方惟一的交易伙伴,它们之间具有极强的资产专用性关系,如果不建立特殊的治理结构,在市场波动的情况出现时双方都有可能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增加风险,而双方治理和三方治理,都不足以阻止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因此,惟有建立统一的治理结构,才能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可见,资产专用性越强,人们的机会主义倾向越严重,交易成本越高,治理结构也越复杂。资产专用性与纵向一体化。传统经济学认为,纵向一体化是由于技术因素引起的,不同的生产阶段之所以成为连续的过程,主要是为了从技术上降低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交易成本理论认为,现实中一家企业经常将一些并无技术联系的生产环节结合,而一些有很强技术联系的生产环节却可能是相互独立的企业。对此,威廉姆森提出:技术上的相互依赖并不是节约成本的唯一理由,交易成本的节约才是说明纵向一体化的主要原因,而资产专用性是影响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现实中对煤炭有特殊要求的发电厂,与远距离的、能满足其要求的采煤厂,实行纵向一体化,而同临近的采煤厂没有任何交易便是例证。

资产专用性与企业融资结构选择。所谓企业的融资结构,是指企业对债券融资或股权融资进行的选择和搭配。合理的融资结构不仅可以节约交易成本,而且可以约束人行为,减轻现代企业的目标偏离问题。上世纪50年代莫迪利安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er)M-M理论的提出引起了人们对融资问题的探讨。上世纪70年代,罗斯(Rose)提出债券发行量与企业的破产承担率成正比,由于前景看好的企业具有较强的破产承担力,因此它可以比前景较差的企业发行更多的债券,人们可以通过一家企业的债券

发行量来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随后,詹森(Jensen)和麦克林(Meckling)等人提出企业之所以不全部采用债券融资,是因为这两种融资方式都将花费成本,当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的边际效用相等时,实现债权和股权的最优组合。上世纪80年代后,格罗斯曼(Grossman)和哈特(Hart)及詹森又提出,负债是一种约束管理者的手段,发行债券引入外部监督迫使管理者按股东的利益行事。这些研究集中于债权的信号作用。1995年威廉姆森在《治理结构》一书中用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方法来考察企业的融资问题,按照项目的资产专用性特征对两种融资方式进行区分。他认为项目的资产专用性程度会极大地影响债权人优先索取权的实现程度,项目的资产专用性越强,企业破产时就越难将这部分资产转让出去,债权人的优先索取权就越难保障。股权融资是一种更为复杂的专断性内部治理结构,其特征是股票持有者在收益和资产清算两方面都有剩余索取权;股票无需还本;股份制企业要设立董事会并按股授权,对管理者进行监督。资产专用性程度的高低同样会影响到股权融资的成本,原因是资产清算和剩余索取权也依赖于资产的可转移性,资产专用程度越高,企业财产的破产清算价值就越低,股东的剩余索取权益就越难保障。但是债券融资的成本总比股权融资的成本上升更快,因为市场治理(债券融资)往往要强迫清算,而股权治理则可以在内部做出适当的调整,有可能尽量避免更大损失。威氏的结论是:资产专用程度不高的项目可能使用债务融资更为节约;随着资产专用性程度的提高,股权融资将更受青睐(威廉姆森,2001年)。

对资产专用性的认识

问题管理论文范文6

摘 要: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的出现,在牧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的受托管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纠纷迭起,它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加上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且缺乏相应理论体系的支撑,在审判实践中面临许多问题。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型的服务性行业还未制度化、规范化,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显露出来,我国应加快物业管理的全国性立法,明确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协商市场定价导向,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途径。论文关键词:物业管理;业主;发展商; 我国的商品房市场形成的近十年来,物业管理已经开始深入我们的生活。只要有新建的物业区,就离不开物业管理。我们从最初对午夜管理这个概念感到陌生到今天开始熟悉它,并逐渐有了更深的理解。随着物业管理的迅猛发展,随着物业管理规模和覆盖面的迅速扩增,广大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物业管理的许多需要亟待解决的、深层次的热点、难点和实际问题,如现有法规的缺陷、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约的法律地位与作用,物业管理费用标准的价值导向与收缴行为的法律效力等等,也已经开始浮现出来。这些复杂问题的解决,无疑最终都会归结到物业管理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对策上来。我们国家从过去对物业管理这个领域里一片空白到今天制定一系列相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列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同志等一系列有关法规。这些法规使得我们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开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物业管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领域,有关方面的立法和规定正在趋于完善,很多人对物业管理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和充分的理解。目前物业管理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也到了非要解决这些复杂问题的关键时刻,如果我们不能从理论上科学认识和寻求出物业管理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就无法顺利地用立法途径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这些复杂问题,就可能使这些复杂问题成为物业管理继续健康发展前进的羁绊,导致众多的法律诉讼。 一、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之所以出现许多问题,一个主要原因是很多人对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错误的理解自己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发展商开发一个物业区,通过市场销售,将所建商品房逐渐,部分或全部出售给购房人,即业主。发展商的法律地位逐渐从原来开发项目的所有者,到把商品房售完,逐步转移而不再拥有已售出部分商品房的所有权。由于一贯发展商开发一个项目一般都需要几年,在这几年中,发展商对该项目拥有所有权。但当该项目完成商品房售出后,虽然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但大多数发展商在概念中认为其所建商品房的所有权仍未发生转变。他们仍认为物业区是他们所建,当然物业管理由他们管,这种概念往往把物业管理引入歧途。在法律上所有权的转移也标志着新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的处置权、管理权。这一概念在物业管理中尤为重要,所以在物业管理中,都要以围绕向产权所有人提供服务为中心进行活动。 产权所有人是物业区内的主人,由他们在适当的时候(入住达到法定比例),组织以产权人为主的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权益。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物业区内的最高权利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定管委会章程。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负责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委员会和已签约的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制定新的物业管理公约和新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已签过委托合同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保安公司和其他专业服务公司向物业区内提供服务。 由于购房人是逐渐进入物业区内的,而且业主管理委员会是当业主入住率达到一定比例时才成立的。所以在物业区入住的前期,也即发展商仍拥有全部或大部分商品房的所有权时,一般由发展商安排物业管理服务,包括这一时期的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管理公约的制定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都只能暂由发展商来确定。但发展商应在管理公约中或收费通知中注明,此种安排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等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将由业主委员会再做调整。 只有理顺了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并让物业管理中涉及的各个方面都能正确理解这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就容易得到 解决。 二、发展商直接管理物业容易引发的法律问题 经济越发达,社会越进步,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专业性也会越来越强。从专业分工的角度上来讲,物业管理因该由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来经营,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许多不在情理之中的事情。 有很多项目的发展商就独自承担起物业管理的重任。这些发展商在其内部附设一个物业管理部门,自制物业管理公约,自订收费标准,自己组织安排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之,以主人自居对广大业主和物业区进行物业管理。发展商的这种行为容易造成如下问题: 1.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拒交管理费。房产做为一种商品,在居民消费中是最大的消费商品,也是较复杂的商品。商品的质量最难保证,质量问题也是最容易发生的。当发展商自己愿意承担物业管理时,就如同给自己的脖子上套了一幅枷锁。只要当业主的房子有诸如漏雨、强面倾斜,或是门窗裂缝,业主都会以此为由拒交管理费。 2.当装修出现质量问题时。如果发展商交付的是精装修的商品房,一旦出现壁纸脱落、地板走翘,石膏板开裂或装饰物变形,业主都会以此为由来要求发展商减免几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3.当实测面积与购买时的暂测面积有误差时。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一般都是有误差的,一旦当这种误差对业主不利时,业主就会以物业管理费作为讨价还价的余地,迫使发展商让步。 4.采用分期付款或尾款缓交的情况。有的发展商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售房,业主先交百分之七十或八十的房款就可以先入住,后余款在入住若干时间内交清。这时如果发生房屋质量问题,装修质量或水电气暖,以及面积方面的问题,或有物业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时,发展上不但物业管理费收不上来,就连剩余未付的房款也难收上来。 5.有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出现时。发展上为了促销,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持其业主购房,并为业主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如果业主不能按时还本付息,自己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现上述的有关质量问题,或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业主会拒绝向银行还本付息,而把承担债务的责任推给发展商。 之所以发生上面的几种风险,主要的原因是发展商不能积极主动地避开风险,而是把两个法律关系搅和在一起,这就导致了业主会把两个方面的风险,即购房的风险和物业管理的风险合并在一起,同时推给发展商。如果发展商不涉及或不直接涉及物业管理,而由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则责任容易分清。该是质量问题由发展商处理;该是物业管理责任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该交的物业管理费则业主自然会交。类似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发展商自己独揽物业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将很难从这些困扰和繁杂的法律泥潭中脱身。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讲,发展商自己独自从事其开发的物业区的物业管理都是弊大于利。 三、物业管理公约应在什么时间签署,由谁来制定 物业管理公约是约束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行为规范的法律文件,这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这个文件体现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他不仅体现了所有者与被聘用者之间的联系,也体现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个文件里业主从所有者到被管理者,物业公司从聘用者到管理者,双方在发生着位置的变换。所有者同意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物业公司来行使,所以物业管理公约是物业管理中的最终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在物业管理立法中没有明确确立物业管理公约的法律地位,无论是业主、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物业管理公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没有一个正确地充分认识,没有充分认识和发挥物业管理公约的真正作用,对于物业管理公约的签订不够重视。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往往并没有将物业管理公约作为基于私法自治原则而衍生的物业管理的最高自治规则来对待,也没有把物业管理公约看成为物业管理的基础和准则,使得物业管理公约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 在物业管理的初期,由于发展商拥有大部分产权,所以发展商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比较大,又因为是发展商首先聘用了物业公司,所以最初的物业管理公约是由发展商来制定的。我们知道现在有关政府部门也印制了物业管理公约的范本,但那仅是一个简单的范本而已,很多内容还需要实际管理者增添。比较好的办法是发展商应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制定物业管理公约。但这时的管理公约里一定要规定有效期限,比如规定当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其有效期截止。 随着房屋的销售,产权逐步从发展商手里转移到了新的业主手里,发展商原来在物业区呢的位置由业主 们代替,原来发展商在物业管理公约中的权利和义务也要相应做些调整。同样广大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也应该在公约中得到充分体现,所以修改物业管理公约就势在必然。如果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决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当然就更应该制订新的物业管理公约了。不论是修改原来的物业管理公约还是制订新的版本,都应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并会同物业管理公司一起根据物业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公约来。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经常遇到业主担心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而不愿意签订物业管理公约的情况,这也是物业管理公约作用得不到充分体现和发挥的一个普遍原因。因此,物业管理公约的作用要能够真正体现和发挥,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要确实保证物业管理公约的公平、公正、公开、平等以及合法、合理。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的确有一些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利用自己有权起草和拟订物业管理公约的途径,在物业管理公约的强制性或禁止性内容上,处于维护自己的私利而设定一些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公约条款,这就背离了物业管理公约应体现的公平、公正、公开、平等以及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 四、物业管理费导致的问题 以业主承受能力为借口,导致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偏低,是制约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多数物业管理企业疲于生计,必须靠其他经营收入才能维持收支平衡,这种普遍现象说明现行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物业管理是市场行为,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也应遵循市场规律,应由当事人按照市场规律的客观要求自行协商确定价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议定,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以及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过低或过高的收费,都会导致许多业主迟延交费,不交费或抗交管理费。由于不交费或少交费,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适行停水停电,不让业主的汽车进物业区,停止通信或停电话,严重的则导致诉诸武力,引起法律纠纷。过高的收费或过低的收费会引起很多负作用,直接增加了物业管理的风险性。 五、如何区分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收费和费用标准的制定应是科学的和合理的,具体制定也是有其可行的方法的.各项收费的概念也应该搞清楚。物业管理中要收的费用有物业管理费、代收代缴的费用和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代收代缴的费用是由物业管理公司从业主处收来再如数缴给有关公司的,如:水费、电费、绿化费、电视接收费、保安费、垃圾处理费、电话费、煤气燃气费、土地使用费等。 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区内提供服务的收费,也即物业管理收费。这笔收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按每平方米每月多少钱来定。管理费是维持物业区正常运转的“血液”,没有稳定的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就无法工作。如果一个物业区内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并且制定出了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则所有业主都应遵守这个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准时交费。 但有时确有一些业主,只顾自己个人私利,尽管业主管理委员会已经代表全体业主制定了收费标准,但他们仍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拒绝向物业公司交费。这些人的拒绝交费产生的后果就是破坏了物业管理的正常秩序,享受其他业主的权益,也即直接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些人不交费,其他业主多的费用其实就在为他们服务。这样的案例确实发生在一些物业区内。有时物业管理公司也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如停水停电等,但这种做法容易引起难以预料的后果。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法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共同前去说服教育,如果仍不奏效,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用法律手段到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用强制执行手段解决。业主管理委员会在制定管理公约时,应该将如何制裁无故不交管理费用的行为的有关条款写进公约里。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又可以称为共同储备基金。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巨额的非预见性开支,尤其是为维持和保存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正常运作、正常使用功能而进行的修缮改良的开支。这种修缮改良就是我们通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讲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由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目的也是用于固定资产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因此,物 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作用类似于物业区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提。 众所周知,所有建筑物在建成之后,必然会受到自然环境和人为的损害。随着时间的增加,自然环境如风力、重力、震动、大气、水、雷电等对所有建筑物自然在一定程度上有侵蚀、老化、陈旧、残损。如果没有建立管理维修基金,就不可能合理、有效地安排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理和保养计划,必然会加速所有建筑物的自然侵蚀、老化、陈旧、残损,以致会由于维修保养不及时使所有建筑物过早达到危险程度,缩短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使之提前到达设计寿命,甚至于酿成伤害事故。相反,建立其了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就可以有效、合理地妥善安排所有建筑物的修缮改良,所有建筑物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维修养护,使所有建筑物处于良好的状态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所有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断延长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改善和提高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提高了所有建筑物的档次和适应性,进而推动了所有建筑物的升值,使所有权人获得有效地经济价值,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投资的回报率。 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我们确立了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作为物业管理基金。其中规定各类物业管理都应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原则上只适用于住宅类物业管理。这样做是因为住宅类的物业管理都直接面对着居民,同时在住宅区内用于居民公益性质的公用设施相对比较多,考虑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一般在需要对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时,需要的费用比较多,居民往往难以一下子承受,同时这些费用收集比较困难,这就直接影响了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设置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相反对于非住宅类的物业管理,公用设施相对较少,费用小也比较容易筹集,因此,没有设置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必要。 六、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许多实践证明一个物业区管理的好坏,与该物业区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有着密切的联系。业主管理委员会由物业区内过半数的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广大的业主的利益行使权力。实际上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内广大业主行使权力的常设最高权利机构。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业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召开。业主大会决议的内容有:1.物业管理公约及《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变更;2.在合同期内解除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聘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企业;3.物业建筑物的重大修缮或改良;4.物业建筑物的重建;5.业主委员会的撤消和重选;6.区分所有权的强制出让;7.约定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事项。其中尤其是涉及到全体业主根本的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内的选聘、解聘,以及物业管理公约修订变更、业主委员会的撤消和重选等问题更是重中之重。 业主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审核管理公司呈报的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概况,对物业区内的重大资金支出或维修事项予以审核,批准管理公司运用维修管理基金。由此可见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在物业区内是非常重大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每月都要定期举行会议,商讨重大问题,以利于从早期消除物业管理中的隐患。 如果物业区内不设立业主管理委员会,而只是有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决定一切,就极容易造成很多对业主权利进行侵犯的事件,业主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得到保护,最终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纠纷的出现。 七、正确的法律关系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是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基础 物业管理工作既烦琐,又复杂,既辛苦,又不容易搞好。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目前还不太完善,所以由于物业管理不善造成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而且这些问题又极不容易得到圆满解决,这就是我们目前物业管理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要想避免物业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减少物业管理方面的风险,除了国家应颁布更详尽的法规和制定有关政策外,完善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是使物业管理工作走上正规的第一步。否则,法律关系不正确,导致以后一系列的工作都会出现问题。 在目前要求所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都正确理解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并用正确的法律文件来确定这些法律关系也是不现实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聘请精通房地产法律方面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例如制作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约,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等。律师还可以提供有关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还可以帮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定其他一系列相关物业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应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应该指出目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物业管理法律问题远远不止上述这些,诸如物业管理的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等等随着物业管理的深入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们的对物业管理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深入研究和探索思考物业管理的法律问题,强化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用所有权构筑起物业管理理论体系,从立法对策上构筑物业管理生存和发展的法制基础,是我们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的每一个业内人士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只有通过我们大家的不断探索、开拓和进取,才能迎来二十一世纪物业管理的灿烂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