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学生论文范例6篇

问题学生论文

问题学生论文范文1

问题意识,是指学生通过对所学内容进行理解、思考和掌握之后,比照自身已学知识和已有常识产生一定的困惑和不解,并针对这些不解提出自己的问题,以弥补自身知识上的漏洞或是理论上的不足.现代教育理论表明,有问题意识的学生在学习时更加有针对性,不再将大量时间无谓地浪费在已经掌握的知识上,也不再采取贫乏的学习方法单调重复所学内容,而是能够找到自身知识体系架构上的漏洞和经过第一次学习所未能掌握的知识上的盲点和难点,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学习效率得到提高.

二、数学教学的现状

虽然培养问题意识的先进教育理念已经得到推广和普及,但在部分学校特别是偏远地区的乡村学校中仍然未能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识.有些教师在教学中仍然局限于传统的教师灌输、学生死记硬背的教学方式,具体到数学学科上仍然只是片面强调要多做题,指望采取题海战术通过大量的机械性的训练让学生掌握数学学科的知识和理论.与强调培养问题意识的新式教学方法相比,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以讲解为主要方式、以课后大量习题求得对知识的理解和巩固的传统教育方法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也忽视了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责任和义务,更在教学效率上有所欠缺,不符合当前的时代精神和时代节奏.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哪怕是在培养问题意识已经成为共识和共同目标的地区,在课堂教学中培养问题意识仍然存在大量问题.例如,当学生在课堂上提出问题时,就会打乱教师原定的教学步骤;当学生提出过于容易或是过于基础的问题时,教师容易感到挫败感和厌烦情绪,也容易对提出问题的学生产生不良观感;等等.这些问题都在教学实践中广泛存在,值得广大教育工作者重视.

三、培养问题意识的途径

1.将培养问题意识列入教学目标

在教学实践之中可以发现,部分教师虽然明了问题意识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操作之中并没有将培养问题意识列入教学目标之中,也缺少针对性培养问题意识的步骤和计划,最终导致培养问题意识只留于表面和口头,实在是叶公好龙、缺乏实际行动.一旦将培养问题意识列入教学目标之中,教师可以在教学实践之中实时观察和关注计划的完成情况,同时也能够对课堂教学进行设计和规划.例如,教师可以在教学实践中通过设置专门的提问环节和提问时间来避免学生提问打断教师教学或是打乱教师已有的教学计划和课堂节奏,也可以在每周专门设置解答课来集中回答学生所提出的问题或是进行启发式教学.教师也可以将提问环节和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目标放到课后完成,合理利用课余时间解答学生提问,以避免学生提问挤占宝贵的课堂时间.

2.组织学生自己结成学习小组

在教学实践中,教师不必事事躬亲,而是通过充分激发和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来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通过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来达成教学目标,组织学生在课后互相结成学习小组展开学习讨论.在小组学习时,教师既可以作为组织者参与主持小组的讨论,也可以放手让学生进行自主讨论,碰到学生无能为力的问题进行求助时才提供帮助;在人员组成上,学习小组既可以是学习较为轻松优秀的学生之间互相讨论开展研究的场所,也可以采用学习较为轻松优秀的学生和学习较为困难的学生结成互帮互助的小组的方式来解答学习中产生的较为容易和基础的问题,学习小组在形式和组成上都可以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以适应学生的实际需求.

四、结语

问题学生论文范文2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校生)的年龄一般在十五六岁至十八九岁,正值青春期或青年初期,这一时期是人的心理变化最激烈的时期,也是产生心理困惑、心理冲突最多的时期。而从实际情况看,随着普高(普通高校)热的升温,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一般简称职业学校)的社会地位日见低下,中考后半段考分的学生进了职业学校,学习上的差生、品德上的差生和行为上的差生成为现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构成的主要成份。职校生中的大多数是基础教育中经常被忽视的弱势群体,这也决定了他们的心理新问题多发易发而且日益复杂,是一个需要非凡关注的非凡群体。

(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的学习心理新问题

学习是学生第一要务和主导活动,职校生的身心发展也主要是通过学习来实现的。职校教育阶段是职校生学习和发展的重要时期、黄金时期,而学生心理新问题也是职校生最普遍、最常见、最突出的心理新问题。

1.学习目标不够明确。不少职校生对进入职业学校学习自信心不足,甚至没有学习的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因而学习态度不够认真,只求能够过得去,甚至是得过且过。

2.学习动机层次不高。不少职校生对学习的认知内驱力不足,对学习提不起内在的喜好,学习的实用化倾向十分明显,过分追求学习上的急功近利和“短平快”,对学习文化基础课和思想品德课很不情愿,觉得学了将来没有用等于在浪费时间,还不如不学。

3.学习方法不当,学习习惯不良。不少职校生在初中阶段就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知道怎样学更科学、更有效,没有把握基本的学习策略,因为不会学因而学不好,由学不好到不愿意学,最后发展到厌学、逃学。

4.学习的认知能力水平较低。相当一部分职校生对学习过程、学习活动和自己的学习习惯缺少必要的反思自省意识,不懂得科学合理地布置学习时间,不懂得如何进行学习成败上的合理归因。

5.学习焦虑现象比较普遍。不少职校生是读不进书又不得不读书,在家中瞒着父母,在学校应付老师,对学习有着一种“剪不断、理还乱”,摆脱不掉的心理压力。对考试或某些学科、课程的学习存在比较严重的惧怕心理,有明显的厌学情绪和行为。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的情感心理新问题

一般认为,情绪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的一种反映,是客观现实是否符合自己需要而产生的体验。职校生的内心世界是五彩缤纷、各具特色的,而情绪情感最能体现他们内心世界的丰富多彩和复杂多变。

1.情绪不稳定,情绪自控能力较弱。处于青年初期的职校生具有明显的情绪两极性,比少年期更为突出,轻易出现高强度的兴奋、激动,或是极端的愤怒、悲观。他们的情绪变化很快,经常是稍遇刺激,即刻爆发,出现偏激情绪和极端的行为方式,冲动性强,理智性差。在日常生活中,不少职校生情绪躁动不安,动不动就想哭,大叫大喊或摔砸东西,和同学、朋友争论起来面红耳赤,甚至发生激烈的争执。也有一些职校生经常性的大惊小怪,给人一种装腔作势、无病的印象。

2.社会性情感表现冷漠。就其实质而言,职校生的冷漠是多次遭遇严重挫折之后的一种习惯性的退缩反应。不少情感冷漠的职校生对他人怀有戒心或敌意,对人对事的态度冷淡,漠不关心,有时近乎“冷酷无情”,对集体活动冷眼旁观,置身于外,给人一种“看破红尘”的感觉。有人说职校生情感世界中的“冻土层”很厚,因为在初中阶段老师关爱的“阳光”照耀到他们的时间不仅短而且热量少。国外心理探究者指出摘要:在现代社会中,不少青年在心理上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动于衷,谓之无情;缺乏活力,谓之无力;漠不关心,谓之无心。这在职校生中表现更为突出。

3.感情轻易遭受挫折,挫折容忍力弱。面对当今社会的文凭歧视和社会偏见,以及劳动力市场上越来越激烈的就业竞争,职校生群体普遍感到巨大的压力和深受伤害,对生活逆境没有充分的心理预备,不清楚如何把握自己的命运。一些职校生稍遇挫折,就觉得受不了,产生“还不如死了为好”的厌世心理。出走、打架、斗殴、自残、轻生等现象在职业学校并不少见,也说明职校生应对挫折的能力比较薄弱。

4.情感严重压抑,情堵体验消极。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许多家长认为孩子只有进入重点学校才是进了大学的门,才有前途和出息,进入职业学校,等于是成才道路上领到一张红牌,被判定“下场”或没出息。在社会和家庭的双重影响刺激下,职校生的心理压力增大,经常有身心疲惫感,觉得自己活得真累。非凡是一些单亲家庭、特困家庭或家庭关系不和睦的职校生,不愿意和别人交流自己的真实感受,也不善于合理宣泄自己的不良情绪,更轻易产生抑郁、悲观等消极情绪体验。

(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的个性心理新问题

个性是个体经常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是一个人的基本的精神面貌。职校生中“落水者”的心态,“失败者”的心态,“多余人”的心态比较普遍,使得他们难以拥有一个健康健全的人格和振奋向上的个性面貌。

1.缺乏应有的积极理想和追求。不少职校生在进入职业学校时就觉得自己是被淘汰的或者被遗弃的人,认为自己是将来没有出息、事业上难有作为、几乎没有什么希望的人,因而往往表现为精神萎靡不振,政治思想上不求进步,学习上不思进取,生活上自由散漫。一些职校生抱着混世度日的心态打发人生,甘愿沉沦,听天由命。

2.社会适应能力较弱。现在的职较生大部分是独生子女,由于受到来自长辈的过分关爱,依靠性强,生活自理能力差,难以顺利适应职业学校的集体生活。由于缺乏集体生活的磨练,职校生社会生活经验比较少,社会认知方式不够合理,往往对社会现象缺乏理智的判定,分不清哪些是对的或错的,哪些事情对自己人生发展来讲是最重要的,而哪些在目前又是次要的。面对快速多变、纷繁复杂的社会,可以说职校生比同龄优势群体的学生显得更加困惑和无所适从。

3.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害。由于初中阶段学业成绩的不理想,不少职校生的人格尊严得不到认同。社会上很多人都忽视职校生,他们成了世人眼中“不上进”的顽劣,是老师眼中“不可教”的孺子,是家长眼中“没希望”的一代,是亲友眼中“不学好”的典型,是现实社会中“多余人”的代表。可以说,和普高生相比,职校生的人格尊严新问题比较突出。

4.不良性格特征普遍存在。从当前职校生个性塑造的实际情况看,狭隘、妒忌、急躁、敌对、依靠、孤僻、抑郁、怯孺、神经质、偏执性、攻击性等不良的性格倾向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职校生的个性心理特征。一些职校生可以毫不犹豫或毫不内疚地说谎、欺骗、敲诈或偷盗,“边缘性人格”、“双重人格”、“物化人格”等并不少见,性、分裂性、戏剧性等人格障碍倾向在一些职校生言行举止中也有明显表现。

(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的自我心理新问题

自我意识是主体对自己的心理、身体、行为及自己和别人、自己和社会关系的意识。不难发现,相当一部分职校生缺乏合理的自我意识,自我评价不当,理想自我和现实自我、主观自我和客观自我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1.自卑自贱心理严重。自卑心理是个体在外界的消极暗示下,由于现实自我和理想自我之间产生强烈的反差而引起的自我贬低、自我否定的一种消极的心理状态。它的外在表现就是看轻自己,对个人的能力和品质做出不符合实际的偏低评价,认为自己什么都不行,即使对那些稍加努力就可以完成的任务,也往往自叹无能而轻易放弃。部分职校生由于长期处在被别人瞧不起的地位,经常听到的是指责和不满,经常看到的是歧视的眼光,总觉得自己“低人一等”、“矮人三分”,轻易出现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等消极表现。

2.自我中心意识过强。由于在家庭生活中长期以自我为中心,一些职校生习惯于随意支配、指使别人,进入职业学校后仍然希望别人围着自己转,但现实情况正相反,许多独生子女职校生就会产生严重的失落感。由于缺乏合理正当的表现机会,一些职校生就试图通过逆反的或对立的角色和行为如恶作剧、故意捣乱、夸张炫耀、标新立异、逆反言行等表现来突出自我的存在,设法引起别人对自己的关注,以此获得异常的自我满足感。

3.自私自利心理普遍。在职业学校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独生子女职校生过分关注自己的感受,而很少考虑甚至丝毫不考虑别人的想法和利益;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却很少去考虑尊重别人;希望索取别人对自己的关心,但不愿意去真诚地关心帮助别人。不少职校生以“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作为自己的人生信条,“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表现为时时处处事事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得失,却很少自觉地关心他人和集体。

(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的人际心理新问题

职校生的人际交往,主要是和朋友、同学、老师及父母的交往。而职校生的人际心理新问题,也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

1.社会往萎缩。在初中阶段,由于学习成绩的不理想,自然在以学业好坏为标志的学校、社会里,职校生就是笨孩子、傻学生,座位是在教室的后排,上课没有被提问的机会,根本没有参加学习竞赛的可能,有些老师和同学都懒得和他们打交道,一些家长甚至不答应自己的孩子和职校生来往相处。进入职业学校后,一些职校生对正常的社会交往仍然心存疑虑,总是怕这怕那,尤其是担心别人会瞧不起自己,因而不愿意和过去熟悉的人打交道,不愿意暴露自己职校生的身份,有意回避正常的社会往,甚至希望自己和世隔绝。

2.异往上的行为偏差。随着性意识的觉醒,职校生已经逐步度过了异性疏远期,而走进了异性接近期。他们渴望和异性多接触交往,和异性谈话交流会觉得十分兴奋,和异性在一起活动感到非凡兴奋、愉快。他们渴望有能够亲近的异性朋友,希望建立良好的异往关系。由于情感的冲动性,不少职校生分不清友谊和爱情的界限,不能理智对待自己朦胧的情愫,过早地追求所谓的爱情,因而职校生早恋现象比较普遍,由此而引发的职校生品德心理新问题和过错等违纪现象比较多见。

3.师生间交往缺乏信任感。由于初中阶段不良的师生关系,经常被老师忽视、排斥、指责,一些职校生对职业学校的老师自然会有一种条件反射式的疏离感或压抑感,担心老师会向家长告状,怀疑老师会和自己有意过不去,想和老师亲近但又怕受到冷落。一旦老师在处理或对待和自己相关的事情不够恰当时,便会产生强烈的不满或偏见,形成对立情绪,出现逆反行为,不配合、不支持老师的工作。

4.代际交往的隔阂明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代际冲突是一种必然的现象。而在现代社会转型期,所谓的“代沟”、“代差”新问题更为明显和突出。不少职校生和父母之间的沟通交流比较困难,经常埋怨父母不理解、不尊重自己,轻视父母的存在和价值,和父母的矛盾冲突不断,甚至可能产生严重的行为冲突。

5.网络交往失度失范。一些职校生在现实交往中难以获得需要的满足,便试图在网络世界中得到补偿。如今,不少职校生偏重于“人机”对话式的网上人际交往,热衷于网络交友,迷恋上网寻找所谓的友谊,甚至为此荒废了学业。在网络世界里,更有一些职校生有一种“非凡自由”的感觉和“为所欲为”的冲动,自我约束力不足和道德自律意识不强,违反网络交往道德规范,做一些平时不可能做、也明显是不道德的行为,如粗言恶语、人身攻击、“灌水”、网恋或多角恋等比比皆是。沉溺于网络交往轻易导致职校生忽视真实可信的人际关系,使得人际关系更加冷漠,造成人际情感的逐渐萎缩,产生严重的人际交往心理障碍。

(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的性心理新问题

伴随着男女两性身体形成的变化和第二性征的迅速发育,处于青春期的职校生性意识和性情感已经开始萌发,希望多了解性的知识,但又怕别人发现或讥笑。性生理上的剧烈变化,会给职校生带来所谓的“青春期骚动”和强烈的“性困扰”,产生不少性心理新问题。

1.性征体相的烦恼。第二性征的出现,有人形象地称之为青少年的“第二次诞生”。许多职校生总在为自己性征体相的不如意而烦恼,担心自己的形象不佳。不少男生常反问自己摘要:我的长相怎样,是不是具有成熟男子汉的气质;而女生常反问自己摘要:我的外貌如何,有没有青春女性的现代风度。一旦得到别人的肯定和认可,就会兴高采烈、兴奋无比;一旦获得别人的否定性评价,就可能伤心烦恼不已,甚至茶饭不思。职校生中的“追星族”比较多,明星偶像崇拜热一浪高过一浪,内在原因就是要寻求一种莫名的身心补偿,摆脱困扰自己的性征体相的烦恼。

2.性心理反应过敏。有些职校生经常被原始的望所困,对性新问题过于敏感,表现为过分热衷于性知识的引诱,过多阅读性描写的书籍,喜欢谈论性的话题,传播一些性的笑话,沉湎于性的想象或性的“白日梦”。有些职校生养成了习惯性的等行为,经常自责不已,有着强烈的罪恶感和负疚感,生怕别人识破自己性方面的隐私或秘密。对于遗精、月经等一些正常的性生理现象,不少职校生缺乏科学的熟悉,产生惊恐、迷惑、羞涩、精神恍惚、焦虚不安等心理反应。

有的心理学家把青年期的望比做火药库,如不加引发,保管得当,则能够保持平静,相反,则可能引起强烈的爆发,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不少职校生出现的不良品德或行为新问题,追根溯源都和自身性生理、性心理或性道德方面存在的新问题有关。这也说明进行适时、适度、适量、适当的青春期教育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素质教育的当务之急。

(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的择业心理新问题

择业就业是当前职校非常关心、非凡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因为择业就业是职校生人生道路上的一项重要抉择,伴随着这种抉择而来的往往是兴奋、紧张、忧虑混杂于一体的矛盾心态。

1.择业依靠退缩心理。虽然现在实行的是“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但许多职校生还是寄希望于学校或家长帮助解决自己的就业门路或去向。对于职业学校承诺保证毕业推荐就业的那些专业,职校生往往是十分喜爱、情有独钟。这也说明不少职校生在内心深处还是惧怕或不愿意自主择业,更缺乏创业精神和能力。

2.择业紧张焦虑心理。能不能顺利就业,成为许多职校生的一大“心病”。一些职校生担心自己的学历低,专业技能水平低,害怕“毕业就是下岗”,有的职校生甚至为此寝食不安。还有的职校生对所学专业不满足、没喜好,自己又没有办法改变现实,整天心绪不宁、长吁短叹、愁眉苦脸。

3.择业思维定势心理。一些职校生为所学的热门专业所困,希望找到有社会地位的、体面轻松的、收入高待遇好的理想的就业岗位。一旦要放弃所学的专业,一些职校生就显得无所适从,心理极度矛盾。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职校生心理新问题的表现多种多样,其产生的原因也比较复杂,非只言片语所能透析。初中阶段学习生活的不良经历、教师以及家长的教育观念方式不当、普遍存在的社会认知偏见、非凡的时代和社会环境、非凡的职业学校专业教育、特定的青春期年龄阶段和独特的身份(如独生子女、特困生或孤儿),再加上一些职业学校所做的工作不尽如人意,都使得职校生的心理新问题日益多样,更加普遍。这也说明职业学校的相关工作必然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问题学生论文范文3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探索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国际上对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的基础。大部分的研究分别从需求、供给以及供求匹配三个角度来进行(NiallO,Higgins,2002)。从需求的角度来看,工作岗位的数量与结构都存在问题。就数量而言,工作岗位的增长速度与大学毕业生增加的速度不一致,当缓慢的工作岗位增长速度无法吸纳快速增加的大学毕业生时,就产生了大学生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工作岗位的供应也会受宏观经济起伏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说,大学毕业生成为企业应对外部环境的“就业调节器”。就就业结构而言,经济社会上既大量存在着大学毕业生不愿意从事的工作岗位,也存在着因大学毕业生就业能力达不到要求而无法从事的职业。从供给角度来看,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核心在于就业能力的不足。对具体的个人而言,就业能力取决于其所拥有的知识、技能与态度等资产,取决于他们配置和使用这些资产的方式与向雇主展示这些资产的方式以及他们寻找工作的特定环境(Hillage,J.&Pollard,E.1998)。从供求匹配角度看,就业服务是关键。国外对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的角度是有关在校大学生收入预期的研究。相关的研究有Betts(1995),Dominitz和Manski(1996)。他们的研究方法各异,研究的侧重点也不同,但都获得了一致的研究结论:高校学生通常会高估自己的预期收入,也就是会表现过度自信。国内已有的研究主要从教育学、社会学、经济学的角来研究大学生就业问题。教育学的文献一般是研究大学扩招后毕业生面临着就业难问题,国家、高校与学生如何调整相互的关系、角色。陈岩松(2004)通过向毕业生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因素进行分析。杨伟国(2004)从基于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的分析大学生就业出现的供求困境:大学生的就业困难与不愿到艰苦地区就业的矛盾。认为国家应通过提供外部激励的方式鼓励学生到艰苦地区就业。社会学的文献一般更注重从学生的个人属性上来探讨对就业各方面的影响,如就业期望、就业途径等,相关的文献有潘锦堂(2001),瞿振元等(2001)。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有,曾湘泉(2004)运用劳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分析大学生就业发生困难的原因及对策。赖德胜(2001)认为,大学生就业难是劳动力市场分割这一特定制度背景下,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相互搜寻的结果。大学毕业生就业难是相对的,具有转型性和结构性的特点,即在某些大中城市,大学毕业生的供给量是相对过剩的,但在广大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他们则是绝对不足。宋福进(2002)分析了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指出替代程度与价格弹性不同是研究生、本科生及专科生三个层次就业率不同的原因。此外,也是学者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质量。李颖等(2005)从工资水平、工作环境、工作地点、工作兴趣相适度等多个方面比较了大学生的就业质量,分析得出了大学生就业能力会影响就业质量的结论。总结上述的研究发现,国内外现有的研究重点放在大学生就业问题的产生及解决上,还较少关注大学生的就业质量,更鲜有从学生所学专业的角度来研究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本文拟研究金融专业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包括就业率,就业质量以及学生的特征对就业质量的影响。

2研究的方法

我们以广西南宁某高职院校2013届67名高职金融专业毕业生为调查对象,向他们发放调查问卷。问卷的内容包括毕业生的籍贯,从事的工作,所在单位(或公司)的性质、规模,第一份工作及获得的途径,当前工作及获得的途径,当前工作与专业的相关度、收入状况,在校期间是是否职业教育担任过班干部或学生会干部或是否参与过社团活动等内容。截止至2013年11月底,回收有效问卷52份,问卷回收率为77.6%。我们把学生的就业质量按收入、职业的稳定程度、职业类型进行分组,把学生在校期间的总成绩作为学生学业表现的衡量变量,采取对比研究的方式研究学生就业质量的影响因素。

3研究过程

3.1就业分布状况2013年,金融专业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包括专升本)为96%,比全国高职院校毕业半年后的89.6%(2011年数据)高出6.5个百分点,主要流向是民营企业,其次是银行类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进入到金融机构的学生比例占到22%,,超过70%的毕业生所从事的工作与所学专业无关,远高于全国高职院校40%(2011年数据)的比例。对样本学生半年的就业经历进一步的考察,从事过或正从事专业相关的工作人数有28人,占比58.3%,部分从事过本专业工作然后放弃的主要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贵金属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销售代表为主。放弃的原因在于工作业绩的压力大,收入没有保证。从毕业生的收入水平来看,毕业半年后的毕业生月收入水平集中于1000~2000,2000~3000的水平,收入水平与行业有关,同时也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本次调查样本学生集中于广西地区就业。而收入水平处于月收入3000~4000及4000以上的样本学生从事的行业有银行行类金融机构、房地产。校园招聘是毕业生第一份工作的主要来源,原因在于校园招聘是绝大部分学生第一次参加招聘会。毕业半年后所从事工作主要来源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及参加社会招聘,校园招聘占比较低。在与社会磨合初次就业的过程中,校园招聘会提供的职位还满足不了毕业生的心理预期,亲戚朋友的介绍及直接参加社会招聘更能促进毕业生与就业职位的匹配。

3.2就业质量及影响因素为了考察就业质量与学生特征的关系,我们把已就业学生按收入、职业的稳定程度、职业类型进行分组,收入位于区间3000~4000,4000以上及就业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国有制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公务员及国有企业的定为高质量组,其他的定为一般质量组,同时把自主创业的独立出来。并考察他们的成绩、参加社团活动的实践及就业所在地等学生特征。成绩按学生在校区间的总成绩来排序,把排在前十位的定为优良,排后十位的定为差。参加社团活动的实践用是否担任过班干部、学院的学生会干部或社团活动来衡量。如表6所示。通过对比就业高质量组及一般质量组的情况可以看到,学业成绩、是否积极参与组织活动及亲戚朋友的帮忙对毕业半年后的高职金融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并没有显著性的影响。而考察就业所在地、入学所在地与毕业生的籍贯的关系,因有部分学生籍贯、大学所在地及就业所在地是重合的,重新整理数据可以发现一般质量组学生有60%放弃回到籍贯所在地工作,90%是选择在入学所在地南宁工作;高质量就业组的学生中,超过90%是选择在籍贯所在地工作,80%的学生籍贯与大学所在地不同,选择回到原籍工作成为高质量就业组学生与低质量就业组相区别的显著性因素,这是因为大学所在地南宁是广西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就业的竞争激烈,高职生的竞争力不强。

4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广西某一高职院校金融专业的毕业生就业情况、就业质量进行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①高职院校在培养高职金融专业学生的过程中,学生的就业与社会的需求之间的衔接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表现在学生所从事的工作与专业相关度低,当然这其中部分原因也包括:a多数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招聘条件设置上把高职类学生排除在门外。b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提供业务类岗位工作业绩压力大,与资本市场周期性密切相关,留不住资源匮乏的毕业生。

②学生的就业质量与学业表现、参加社团活动的积极性及是否有亲戚朋友的帮助关系并不明显,而回到原籍工作的学生反比留在大城市就业的学生能获得较高质量的工作。因此,鼓励学生回原籍就业是提高就业质量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问题学生论文范文4

Living alone or Living with Roommates

Nowadays, there has appeared a heated discussion among the college students as to whether they should live alone outside the campus or live together with other roommates in the students’ dormitory. Opinions are divided over the matter.

Those who are in favor of Living alone maintain that it is very convenient to live by themselves. They can enjoy absolute freedom in a room of their own. They can have their own timetable without disturbing others. They are also free to equip the room with a personal computer so that they can have easy access to the Internet. From joozone.com.

But others argue that living with roommates has attractions of its own. With several students sharing the same room, each person’s experiences can be greatly enriched. They can learn a lot from talking to one another. By learning to tolerat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ndividuals, they can become more mature.

As far as I’m concerned, I prefer to live with roommates because I love the feeling of belonging. Besides, it is a lot cheaper to live in a dorm than to rent a apartment outside the campus.

【参考翻译】

现如今,在高校学生中有一个很热门的讨论话题是他们应该独自在校园外居住还是与室友一起在学生宿舍居住,在这个问题上不同人的看法分歧很大。

那些喜欢独自生活的学生认为自己生活很方便。他们在自己的房子里能够享受完全的自由。他们可以随意安排自己的时间而不干扰别人。他们也可以自由的将个人电脑搬进房间,这样他们就可以很方便的上网。

但是其他人则认为和室友同住有它自己的优点。很多人同住一个房间,个人的经历会丰富许多。他们可以在互相交谈中学到许多。通过学习包容彼此的不同,他们会变得更加成熟。

就我自己而言,我更愿意与室友同住,因为我喜欢相处的感觉。另外,住学生宿舍要比在校外租住公寓便宜许多。

问题学生论文范文5

关键词:大学生,大学,结婚权

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从《婚姻法》的角度说这不是个问题,大学生能不能结婚?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说了算。《婚姻法》第二章第5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也就是说,一对男女,不论是不是大学生,只要自愿,没有《婚姻法》所载明的禁止结婚的情况,且男已满二十二周岁,女已满二十周岁,就可以结婚,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这个“任何第三者”甚至包括自己的父母,当然也包括大学。

那么为什么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会成为问题呢?为什么山东大学、武汉大学改变校规,同意符合条件的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成为新闻呢?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校本科大学生游离于《婚姻法》之外,教育主管部门和大学绝对不允许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还由于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的确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在充分考虑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充分尊重大学的办学自。

一、法律允许大学生结婚

法律上,大学生享有结婚的权利,这种主体的自由意志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它具有合法性,表现为一种普遍的权利,任何对于它的侵犯都不仅仅是对主体意志的侵犯,也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回映。这一点在我国的法律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注释1)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49条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公民的结婚权神圣而不可侵犯。从宪法的角度看,毫无疑问,大学生可以自由地按照个人意愿来缔结婚姻。但是,《宪法》中所确立的结婚权只是一项原则,它无法实际调整公民的婚姻关系,需要通过具体的部门法来付诸实施。《婚姻法》作为民事领域处理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则对公民的结婚权作出了进一步地细化,规定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定婚龄,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就确立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从立法的角度看,立法者在制定《婚姻法》时并没有考虑对大学生结婚作出任何限制。大学生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结婚权,这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如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国家即予以确认,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涉。德国圣哲康德就曾经把婚姻比作是男女双方互相利用对方性器官的契约。当然,我们认为,婚姻也是男女双方建立在两性结合基础上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既然如此,为什么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会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呢?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原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对于公民登记结婚时要求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和单位介绍信等,而在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对于单位介绍信的要求。这意味着什么?结婚提交介绍信,就是要求公民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委会)出示公民婚姻情况的证明,身处异乡的大学生们,他们要结婚就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得到所在学校出具的未婚证明后才能登记结婚。实践中,这就成为了大学生结婚的一个前置性程序,学校可以通过这个前置性程序来审查和控制学生的结婚权,并作为一种手段来禁止大学生结婚,这种制度设计,巧妙地将婚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兑变为毫无权力支持的程序请求,而权利的被规制实质上意味着权利的被蔑视或权利的消灭。(注释2)对于打算结婚的大学生们来说,这一纸未婚证明就成为一道无形的限制,难以逾越。而介绍信这一法定要件一旦被取消,学校某种程度上就丧失了对于学生结婚权的控制,只能直接面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而无法挽回,这将给学校正常的管理和教学工作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而更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担忧的问题是:大学生在各方面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一旦结合将难以承受两人世界所带来的种种难题,以至于不能很好地实现求知权而耽误学业,影响前程。因此,由于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变化,学校实际上陷入了尴尬和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大学生结婚;另一方面,大学生结婚明显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弊大于利,也会给学校工作带来消极影响。

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它可以自由地治理自己的内部事务,最小程度地接受来自外界的干扰和支配(注释3).这种自主管理权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教育法》第28条第一项中指出高校有权按照规章进行自主管理,在第43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高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也规定高等院校应当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校作为公法人,既然手中握有自主管理权这一利剑,面对大学生结婚,校方所能做的就是通过事后惩处来予以控制。原国家教委在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0条曾对此作出具体地规定,指出“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将作退学处理,”并在第33条强调“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应当说,行政机关把如何处置大学生结婚问题的权力授权给了各高校,在这一问题上,校方可以自主规章、自主判断、自由裁量。对此,各高校管理层对大学生结婚的普遍心态是以限制大学生的结婚权为代价保障其教育权和求知权的实现。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和具体国情来看,这一做法也是合情合理的,是站在学生的利益角度来考虑问题,社会和家长对此基本上持赞同和默许态度。

现在的问题在于,高校拥有了处置大学生结婚的法律权力,但是在以个人权利为原点的现代法治社会(注释4)(P248),这种权力同大学生享有的法定结婚权之间发生了冲突。从法律位阶的角度,高校禁止在校大学本科生结婚的法律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规定》本身只是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法律效力根本不足以对抗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公民婚姻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且,当我们重新审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立法主体时,不难发现,原国家教委(教育部)作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制定《规定》时根本无权对大学生能否结婚作出任何形式的限制,《规定》第30条明显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结婚权应属于宪法第二章中公民的基本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能对这一权利进行限制的立法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原国家教委的行为是属于典型的越权立法,该条款应视为无效。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得出了一个逻辑上相矛盾的结论,法律上不禁止大学生结婚,而高校禁止大学生结婚虽然违反了法律,却又合乎情理。

二、大学生不应该结婚

对于婚姻,马克思曾经做过非常形象的比喻,他指出,一个人干不了事,要想美好地渡过一生,就只有两个人结合,因为半个球是无法滚动的。所以每个成年人的重要任务就是找到和自己相配的另一半。的确,婚姻是人生的重要支柱,缺少它,就不算是完美的人生。但是,学生的天职是学习。大学生处于人生的最重要阶段,是成才的黄金季节,理应好好把握,在青年时期扎扎实实地打好学业的基础,才能成就一番事业,成为一个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人。对大学生来说,奋斗才是根本;相反,婚姻爱情会冲击学习。在人生的宝贵时期,把美好的时光浪费在花前月下,沉溺在脉脉柔情之中,不仅浪费时间,劳民伤财,造成精神上的困扰,也丧失了大学生应有的责任,势必要影响学业。那么,大学生应如何正确处理学业和婚姻两者之间的关系?正确的答案只能是个人的情感应当服从于事业(学业),如果脱离了事业(学业),婚姻和爱情就会变得渺小和苍白,失去鲜活的力量。正如培根所说,“一切真正伟大的人物,无论古人、今人,只要是其英名永铭于人类记忆中的,没有一个是因为爱情而发狂的人,因为伟大的事业抑制了这种软弱的感情。”(注释5)(P56)

人是唯一有理性的存在,但是理性并非人的一切,人类的情感、意志、欲望乃至群体的无意识等诸多非理性因素每时每刻都在驱动着人们的行为,导向得当,控制有方,它就会和人们的理性相辅相成,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反之,它将如脱缰之马,决堤之河,造成意想不到的灾祸。(注释6)(P3)婚姻作为人类的体现,其本身的理性与否深刻地影响着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发展和活动,关系到人们是否可以能动地认识和改造自然、社会与自身,实现人的本质力量和全面发展。

人类社会前进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曾指出:“任何人的职责、使命和任务就是全面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注释7)(P66)在当代中国,面对社会的深刻变革,如何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最重要、最急需、最紧迫的就是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来实现这一目标,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前进。大学生作为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他们的成才与否、是否具备较高的素质是决定整个民族生死攸关的大事。大学生应通过不懈的努力,利用大学创造的育人和成材环境,为个人充分、自由、全面地发展创造条件。结婚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将从各个方面影响大学生的成材,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也不利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那么,在当前提倡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下,面对学生权利和高校管理中因限制结婚而引发的冲突,我们应当如何应对?

三、大学生不能结婚

人类学家威廉`斯蒂芬认为,婚姻是:⑴社会的合法的性结合,⑵开始于一种公众宣告,⑶具有某种共同的思想职能,⑷假设有一个明确的婚姻契约。(注释8)中国先秦时期的礼仪选集《礼记》中说:“昏礼者,将合二妇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应该说,古今中外都把男女两性结为夫妻看作一种社会关系的运动,认为这种关系是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马克思在《1944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曾深刻地指出:“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直接的、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在这种自然的、人类的关系中,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地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注释9)(P80)缔结婚姻既然是两性之间的一种现实性的社会行为,它就需要一定的基础,这种基础包括生理、心理、物质等各个方面。我们认为在校本科大学生除了基本具备结婚的生理基础外,并不具备结婚的其他条件。其一,在心理方面。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社会责任感,但由于缺少和社会的直接接触,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幸福观等都还处在形成的过程中。总的来说大学生在心理上缺乏稳定性,心理承受能力差,自我控制力不强,情绪波动起伏较大,在日常生活、学习、交往中带有浓厚的感性色彩。把爱情等同于浪漫,把恋爱等同于婚姻。他们对于婚姻的理想化程度较高,对于婚姻的复杂性认识不足。而婚姻作为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并非易事。婚姻关系中包含着对对方强烈的责任感。实际上,婚姻就是生活,家庭就是责任。婚姻家庭中很多事情的发生和处理绝不是恋爱中的大学生所能预料的,校园环境的单一性使他们对诸多问题的理性分析常常流于表面和肤浅。大学生在生理和心理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他们对于婚姻和组建家庭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因此,从心理年龄上看,大学生不适宜结婚。其二,不具备起码的物质基础。马克思认为,两性关系是人类为满足自身繁衍需要而存在的一种生产,它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一样,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生产。它以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为基础。没有物质资料的生产就没有人类自身的生产。如果历史地看问题,真正意义上的婚姻是人们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下体现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社会分配关系的一种经济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物质基础本身已经成为稳定巩固配偶关系的手段。直至今天,婚姻仍然受生产资料所有制和财产占有关系的制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生产资料和财产占有关系所导致的普遍存在的经济利益的差别会进一步反映到婚姻的选择决定和婚姻生活上。大学生中很多人是处于浪漫爱情的高潮之中来谈婚论嫁的,他们将结婚视为浪漫爱情的最高潮和总结。但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结婚是一种社会制度,必是涉及到诸多利害的选择,有很多庸俗的问题要处理,”(注释10)而这些都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予以保障。大学生身处求学阶段,尚未取得经济上的独立,还处于一种物质上的依附状态。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日常生活和学习的费用是由家庭来供给,并不宽裕,对于结婚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根本无力面对和承载。经济条件如同一把利剑,约束着大学生的婚姻权,而“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机构以及由经济机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注释11)(P20)从这一意义上说,大学生的婚姻是空中楼阁,看上去美妙,但完全没有现实性。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人在生理发展到一定阶段,必会产生对异性的要求,这是人的自然属性。但人是社会的动物,还具有社会属性。这就决定了婚姻不仅仅是男女双方在思想感情、精神境界、情趣志向方面的协调一致,还包括双方能够承担的对于婚姻的义务和责任。人类之爱之所以不同于纯粹的动物之间的好感,就因为她还承载着社会的责任,而社会责任的承担又必须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在缺乏足够的社会生活经验和独立经济能力的条件下,大学生根本无法承担对于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这样的婚姻,只能是无果之花;这样的婚姻,是真正的爱情的坟墓。因此大学生结婚作为一种权利,虽然写在法律上,但永远只具有可能性,在转化为实际权利的过程中缺乏社会物质基础,不具有现实性。

四、怎样解决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一方面是法律不禁止在校大学本科生结婚,另一方面是大学生不具有结婚的可能性、不应该结婚,怎么办?是象原来那样法律规定法律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大学另行一套,自行其是,在法律外禁止大学生结婚呢,还是在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的前提下另辟蹊径呢?答案当然是后者。换一句话说我们也反对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但不能采取原来违法禁止的办法,我们认为要用法律来禁止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即用婚姻特别法或婚姻法的特别条款来解决这一问题。

法律不应该一成不变,法律必须在某些情况、某些时候加以变革。(注释12)(P80-81)我们认为,通过制定婚姻特别法或婚姻法的特别条款来禁止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的。因为这种禁止性规定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国家有限的教育投入达到产出最大化。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的,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注释13)(P291)”婚姻的本质和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要求婚姻规范必须切中实际,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因为婚姻关系不仅关系到男女双方当事人,而且也关系到民族和国家的发展。中国当前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转型时期,而转型时社会中所发生的社会规范、价值标准和行为方式的变化,必然带来人们新旧观念上的冲突,造成人们价值观念上的多元性和模糊性,导致在行为选择上出现无所适从或随心所欲的倾向。因此,国家机关必须审时度势,适时地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对转型期的各种社会问题作出不同的法律救济,以容纳和推进改革社会结构的优化。(注释14)我们建议,在对《婚姻法》进行下一次修改之前,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决定”的形式制定婚姻特别法,禁止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以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

当然,也有人从纯粹价值的角度出发,主张自由高于一切,因为“法典应当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及其确保的秩序在立法上必须对自由退让,它只能是自由的确认者、分配者、保护者而不是自由的否定者、妨碍者。在既定的法之下,当自由和秩序发生冲突时,应当强调自由而不惜牺牲秩序。以秩序损害自由的法本身不是良好的法。(注释15)对于这种观点,我们认为,首先,自由是重要的,自由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但自由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联系在一起,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于经济条件,并且从不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政治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注释16)P121-P122片面地彰显个性自由而不顾及其与本土国情的冲突,必然不会融化为国人所心悦诚服的法律资源。其次,自由只能在秩序中获得。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是首肯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人的任性的性质。“(注释17)(P179)马克思这段话的意思很明显,自由具有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意的性质,自由是对个别人的任意的超越和对普遍性的认同,自由的这种不取决于任何人的任意的性质是在”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法律秩序中获得的,法律秩序是自由的保障。自由和秩序之间是辩证的、联系的、同一的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自由永远是相对的,是和限制联系在一起,不明白自由的限制在哪里,就不能明白什么是自由,正所谓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人为了获得整体的发展,为了共同的利益,为了摆脱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不利因素的束缚,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限制其自由,我们认为是可取的。自由的价值只有通过秩序才能实现。一旦秩序被打破,自由也就荡然无存。亚里士多德在其传世之作《政治学》中曾指出:法律要获得普遍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得良好(Obediencetothelawslaiddown,andwell-enactedlawslaiddownbywhichpeopleaside)。(注释18)(P88)从法的价值角度看,真正的良法不仅要符合正义,还应当同时促进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才能获得人们广泛的服从,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当前社会历史条件下,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大学生结婚是符合其切身利益的,有利于他们的长远发展,也必将得到全社会的接受和认同。

法乃善良公正之术,(注释19)(P51)不管是权利保障还是限制,其本源都是为了提升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现状。不至于因权利、自由的滥用而导致人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艰难。过度的自由只会损害而不是实现自由。一旦违反了“度”的本体性要求,危及的将是人类自身的生存。(注释20)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环境是我们限制大学生结婚权的现实基础,而婚姻关系的本质及其特殊性更加警醒我们,任何非现实主义的态度都将让我们付出沉重的代价。我们坚信,只有促进大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才能还大学生和社会以更大的自由。

*本文所论及的大学生仅限于高校中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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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学生论文范文6

近年来有关并存疾病(comorbidity)的报道在国外各种精神病学期刊中层出不穷,而有关它的理论和临床实践国内却很少有人提及,因而对此进行评述。

一、并存疾病的概念

并存疾病的概念首先由Feinstein提出,是指一个正在探究中的索引病例在其治疗过程中出现另外一种不同的疾病[1]。以后逐渐演变为既包括同时(simultaneously)发病,所谓横向联系(cross-sectional),也包括先后发病(insuccession),所谓纵向联系(longitudinal)。目前并存疾病有代表性的定义有4种摘要:(1)Campbell[2]精神病学词典摘要:在同一病人同时存在或患有一种以上的疾病。(2)Burker摘要:同一个人在特定的时间内患一种以上的特定的障碍[1]。(3)美国精神病学词汇摘要: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疾患同时存在,例如,精神分裂症和物质滥用,或酒依靠和抑郁症同时发生。这种联系可能反映一种障碍和另一种障碍之间的偶然联系,或者对两种障碍都有潜在的易感性,也可能这些疾患的临床表现和任何常见的病因或易感性无关[3]。(4)医学术语、俚语和专用语词典摘要:在同一病人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病理状况或疾病,这种情况可能使住院治疗复杂化,在美国卫生保健工作中,在作出相关的一组诊断后,在合理地决定住院期限的长短时,并存疾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术语[4]。

以上有关并存疾病的定义虽然不尽相同,但却反映了对并存疾病的熟悉摘要:狭义概念强调两种疾病的同时存在,适用于临床工作;而广义概念强调并存疾病的前后联系,适用于流行病学探究。和并存疾病含义相近并经常使用的英文词还有coexistence和concurrent,这两个词都强调并存疾病必须是同时存在或同时发生。

二、探究并存疾病的意义

在美国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3版(DSM-III)和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的制定过程中,人们对并存疾病的探究产生了喜好。尽管使用了排除性的精神疾病诊断标准,但在现场测试中却发现同一个患者存在一种以上的疾病。正因为如此,并存疾病的概念越来越受到重视。探究并存疾病有以下几点意义摘要:(1)假如并存疾病普遍存在,那么排除性的诊断标准的正确性将受到挑战,可能引起诊断标准的改变;(2)几种相互独立的疾病假如能够经常同时存在,可能有其内在的联系,这种联系对探究发病机制有指导意义;(3)某些疾病治疗困难,医疗费用增加,住院时间延长,其原因可能是有并存疾病存在;(4)并存疾病的概念引起了治疗原则的改变,即多种疾病需同时治疗;(5)并存疾病的探究,对判定疾病的预后有重要参考功能;(6)由于并存疾病的存在,可能是某些探究尽管方法相同而结果却不同的合理解释。

下面我们从并存疾病的发病机制、诊断、治疗和预后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发病机制

并存疾病的发病机制是一个复杂的新问题。因为并存疾病种类繁多,原因也并非一致。目前认为并存疾病可能的发病机制有4种摘要:(1)一个人可因甲病引起乙病,接着又引起丙病,例如长期的焦虑引起抑郁,而后又产生物质依靠;(2)两种疾病可互为因果,如焦虑可引起抑郁,抑郁反过来也可引起焦虑;(3)一种关键的先决因素对不同的疾病有其非凡性,如某种人格障碍对形成多种精神障碍有一定的促进功能;(4)一种或多种不同的关键先决因素都起功能。我们以惊恐障碍为例阐述并存疾病的发生模式摘要:产生惊恐发作的先决条件有生物学的易感性、认知的易感性、分离性焦虑障碍、目前生活中的应激事件、境遇性的危险因素;并存疾病的产生过程可分为6个期摘要:第1期产生惊恐发作;第2期产生生物学和认知行为的改变;第3期产生惊恐障碍;第4期由回避行为导致群聚恐怖;第5期情绪低落达到抑郁程度;第6期由于不适当的寻求帮助方式而导致物质滥用或依靠[1]。以上是从理论上对并存疾病假设的病因机制,也是今后探究的要点。

二、诊断

由于探究的方法不同,并存疾病的概念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这些探究方法在诊断概念、诊断范围、时间跨度、评价方法和设计分析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目前,单独的诊断概念至少有5种摘要:(1)认为并存疾病是特定时间内不同的描述性诊断间的联系;(2)强调并发(concurrence)即不同症状或综合征之间的横向联系;(3)选用符合诊断标准的病例样本;(4)选用不符合诊断标准的亚临床或阈下症状为病例样本;(5)选用ICD-10和在美国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4版中提供的不同等级的诊断。在诊断范围方面也不尽一致,有的包括各种精神障碍和特定障碍内的亚型,也有的包括人格障碍或躯体障碍,还有的包括以上各种障碍所致的社会心理伤害和残疾程度。在时间选择上更是差别显著,以横向联系为主的探究,其时间多为2周、4周、6个月,而以纵向为主的探究,时间多选择1年、2年、3年,甚至终生。诊断工具的选择,也关系到并存疾病诊断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经常使用的诊断工具有5种摘要:(1)非定式的诊断标准;(2)松散的定式诊断标准;(3)定式的诊断会谈方法,如神经精神病学评定表(SCAN),用于DSM-III修订本的定式临床检查(SCID);(4)标准化的诊断会谈方法,诊断会谈量表(DIS),复合式国际诊断会谈(CIDI);(5)非凡并存疾病的调查工具。

目前,并存疾病最权威的探究是美国并存疾病的调查,他们对14种精神障碍的终生患病率和一年患病率的并存疾病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52%的被调查者从来没有罹患过任何一种精神障碍,21%患有1种精神障碍,13%患有2种,14%患有3种以上。在精神障碍患者中,只有21%的患者终生只有1种精神障碍,而且始终没有并存疾病发生,79%的患者有并存疾病[5]。这项探究使得Burker有关并存疾病的定义被广泛接受,表明并存疾病的探究既要包括横向联系也要包括纵向联系。例如探究焦虑和抑郁的关系就是横向联系,而探究焦虑和抑郁导致自杀的发生率就是纵向联系。横向探究的时间跨度在12个月以内,而纵向探究则从3年到终生。根据探究目的诊断标准可以不同,最宽的范围应包括各种阈下症状和亚临床的诊断,以及社会功能障碍。检查工具越规范化越好,尽量使用SCAN、CIDI、DIS和SCID等,对探究各种障碍间的联系,包括诊断,鉴别诊断,寻找病因和预后评估,以及治疗都有重要意义。

三、治疗

并存疾病的概念已经带来了治疗的变革。临床医生不再以单一的诊断指导治疗,而是针对存在的多种症状进行诊断治疗,即以并存疾病指导治疗。这就引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功能性精神药理学,要求对一个患者同时使用不同的精神药物。医生将开始实践一种多元的精神病理学的治疗方法,即针对具体目标及功能障碍的治疗。在临床治疗中,当碰到任何难治性病例,首先要考虑有没有并存疾病存在。例如对难治性强迫症的治疗,首先要考虑是否因为同时患有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物质滥用及人格障碍而使治疗复杂化。假如存在并存疾病,联合用药的策略将事在必行。氯硝安宁、抗精神病药、丁螺环酮、曲拉唑酮、锂盐、L-色氨酸和可乐宁等,在和抗强迫药物的联合应用中,均取得令人可喜的疗效,说明在并存疾病存在的情况下,针对多种症状的治疗是明智的选择[6]。

对并存疾病的探究可能导致诊断概念的变化,比如临床医生在同时治疗焦虑和抑郁时,可能会认为没有必要再分清二者的概念,即焦虑和抑郁还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疾病单元。这就不能不对诊断系统带来严重的影响,同时使治疗发生明显的改变。

四、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