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区别范例6篇

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区别

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主要途径

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

一、研究和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意义

1、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进行客观、准确的研究及分析,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遵守法律内在自觉性的基础。

从年龄上讲,大学生是一个横跨青年和成年的群体,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其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加之历史原因、外部环境以及大学生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个别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与社会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和法律需求,对于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大学生遵守法律内在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方针,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是促进培养现代化合格人才的需要。

1997年,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方略,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目标,而社会主义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公民法律意识,它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决定法律本身的命运。大学生群体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后备军。这个群体的法律意识强弱,直接影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

二、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与分析

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曾主持过一项调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而且犯罪类型向智能化、多样化发展,同社会犯罪比,其涉罪范围、性质及危害没有质的区别。数据显示:“象牙塔”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意识状况令人忧虑。

1、温州高教园区2007年在校大学生生法律意识状况调查。

2007年,笔者对温州高教园区三所高校04、05和06三个年级共580多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其结果显示:

(1)法律知识的来源及对法律知识重要性的认识

34.23%的学生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学校的教育,45.34%的学生法律知识来源于电视和报纸,受家庭影响及其他来源的占20.43%。自己认为掌握了必要的法律知识且能灵活运用于解决现实问题的学生占22.5%,77.5%的学生认为自己法律知识不足或不能灵活运用。78.6%的学生认为需要学习或深入学习法律知识,13.8%的人认为只需要了解一下就可以了,9.6%的学生认为完全不需要。约1/3的学生认为造成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为法律教育活动的局限性,1/2的学生认为社会的不良风气及贫富悬殊是主要原因。这表明大部分学生法律知识缺乏,学校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不足,不能满足大部分学生的需求。

(2)主动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在实际生活中,有意识的主动运用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仍然不高,如参加勤工俭学时,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占62%,无意向的人占38%;被骗或被盗、被抢时选择向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处报案的占87%,不报告的占13%;认为报案没用或司法机关不能提供有效保护的人占15.2%。遇到不法行为时,男生选择漠不关心的比例占到10%左右,女生比例占6%。

(3)对法律的信任度和对当前法治的整体现状的满意度

对法律保持信任的学生占35%,认为法律会越来越完善的学生占31.2%,而认为法律不如权利有用及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工具的占33.8%。对“法院做出公正判决有信心”者占26.4%,对“当前整体法治环境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达69.8%。这一方面说明作为法治前提的民主立法及其程序还很不健全,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现象仍然畅通无阻;另一方面这种消极的法律意识也会严重地影响到公民法律信仰确立和法治理想信念的最终建立,表现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一定程度的缺失,也反映了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法治环境和氛围。

2、调查结果分析。

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要精确全面地概括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并非易事,所以本文只能结合调查结果,对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所存在的问题作一个粗浅的概括:

(1)大学生缺乏从总体上准确理解和把握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现代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与传统的法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它视法为工具与目的的统一,并更加强调法的目的价值,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存在着一种传统意义上将法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观。譬如,他们也认可“法治”反对“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一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他们也认可民主反对专制,但受到中国现实国情的制约,往往认为法制只存在于民主制度而专制制度下就没有法制,没有认识到法制既可以与专制相结合,也可以与民主相结合,而只有以民主为社会基础的法制模式,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治。

(2)有感性法律意识,但缺乏理性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区别范文2

----对贵州省仁怀市鲁班镇山水村民主法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摘要: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相对落后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瓶颈。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走法治化的农村发展道路,是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的历史性问题。笔者在对贵州省仁怀市鲁班镇山水村进行民主法治建设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作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并对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民主法治,农村,法制 前言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动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笔者在贵州省仁怀市鲁班镇山水村进行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现状的调查,得到了关于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情况的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大胆的思考。在总结该村民主法治建设的诸多成功经验基础上,着重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而对整个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做了一些思考。 一、山水村民主法治建设现状 山水村位于黔北赤水河畔的山地丘陵地区。该村面积约20平方公里,人口5000多,包括汉、苗和布依等几个民族。该村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农民收入在该村所处乡镇居于较高水平,于2000年被遵义市人民政府授予"小康村"称号。尽管如此,笔者在调查过程中仍看到该村在各项建设特别是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这与我国农村地区的大体状况是基本相似的。因而笔者选择该村作为调查研究对象,对于考察整个农村社会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现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与村民交谈、采访村领导以及暗访村民等方式,笔者了解到,与所在乡镇其它各村相比,山水村的民主法治建设成就相对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初步实现了民主选举。 他们的具体方式就是:村党支部成员候选人首先由该村全体党员酝酿协商,报乡镇党委批准后在党内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群众无异议后正式进行投票选举。而该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则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程序进行,村民大都积极地参加了选举工作,并且基本上能按照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心目中的理想人选;据村民反映,近年来在选举过程中的拉票及暗箱操作等现象比以前已大大减少。由此可见他们的村级领导班子选举程序基本合法,步骤比较正确,质量相对较高。过去由上级党委、政府包办的村级领导班子产生方式正逐渐被淘汰,农民群众有了选举自己的当家人的基本权利。 二)村民的法制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为了了解山水村村民的法律知识水平,笔者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笔者发放了200份调查问卷,分五个年龄段进行发放。(12-18岁者40份;19-32岁者40份;33-49岁者40份;50-60岁者40份;61岁以上者40份)。根据调查结果,村民回答得最多的三项法律依次为婚姻法、宪法、刑法。其它提到的还有合同法、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这些法律,一是因为它们大多数与农民的生活和生产联系较紧,二是因为它们在该村被宣传得较多,所以在村民心目中留下了较深的印象。然而,像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诉讼法(民事、刑事、行政)等,这样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及一些比较重要的地方法规,能够说得上的人相对较少。但总的来说,该村村民对法律的掌握达到了一定水平。 同时,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该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更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村级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意识较差。 笔者通过暗访了解到,该村干部虽然有了一定的民主治村及依法治村意识,但是更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 1、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有争权夺利的行为,影响了村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村级领导班子的团结协作。 2、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没有得到提高,民主作风和法治观念不强,因而在山水村时常发生村干部侵犯农民利益,村干部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进而影响了依法行政和民主治村工作的开展。 3、而某些村干部还有作风与的举动,严重败坏了村支部和村委会形象,并有脱离群众、腐败蜕化的趋势。由以上可以看出,该村村干部民主法治观念不够强,村支两委依法行政意识颇需改进。 二)农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法律意识薄弱。 笔者在调查问卷中问了村民一个问题:"如果你的正当利益受到别人的侵犯,你会怎幺办?"大多数村民的回答是"直接找他讨回公道"或者"用针锋相对的手段赢回自己的东西",只有极少数的群众考虑用法律方式进行解决。笔者在调查中强烈地感受到广大农民实在太缺乏法律知识,或者根本不相信通过法律能够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如果不尽快培养村民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意识,大力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将难以推进,也难以发挥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作用。 三)农村的法律服务与支持系统缺乏。 山水村村民的法制观念不强,村级干部不能很好地做到依法行政民主治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该村的法律服务与支持系统严重缺乏,法律宣传不到位。该村有各种村级组织,但没有一个负责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同时,该村的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效果不明显。村民大多只初步了解一些法律条文,而熟悉法律、系统地掌握法律的几乎没有。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该村虽然进行过一些普及法律知识,送法下乡活动,但由于没有深入实际,每一次都是流于形式,成效很不明显,加之经费有限,制约了该村法制宣传教育的进一步开展。而上级政府在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与法律支持工作上也不够重视。从该村群众的回答我们了解到,村民往往为了打赢一场官司而花费了太多的冤枉钱在法律咨询上。如果上级政府能将法律服务与支持工作真正地在农村实施下去,将切实地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带给他们最真实的好处。 由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依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和法治建设,健全各项民主制度任务艰巨,困难重重。 二、农村民主法治水平低下的原因分析 从当前情况看,我国整个农村地区的民主程度都不高,法治观念不够强。在不少地区特别是西部的广大农村地区,广大农村干部依法行政,民主办事的意识较为薄弱;而相应地这些地区农民的法制水平也非常落后,更不容忽视的是这些地区在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也相对较为落后。从山水村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就与不足,我们大体上了解了整个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现状。那幺,是什幺原因导致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工作困难重重,成效甚微;是什幺原因使得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民主法治观念如此落后呢?笔者认为有以下诸多方面的原因。 一)落后的历史传统的禁锢。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而广大的农村地区则是封建统治的重灾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的民主观念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封建残余思想在农村地区仍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各种封建流毒没有彻底地得到清除,农民群众的民主思想和法制观念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严重脱节。在一些地区时常出现村干部仗势欺人、随意打骂群众的恶劣事件,而受害的农民不知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因为他们的心目中还认为现在的村干部跟旧社会的保长甲长一样,敢怒而不敢言;也有些地区还时不时涌现出封建的会道门等落后组织,等丑恶势力时常死灰复燃,蒙骗农民群众,毒害农民群众。而广大的农民群众却无法与这些反动的丑恶势力做斗争;还有些地方家族势力庞大,家族内部的各种家规家法残酷森严,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家法家规甚至取代了法律法规的作用。 以上这些现象告诉我们,广大的农民群众还没有彻底地挣脱封建思想的禁锢,没有从封建残余势力的影响中真正地解放出来。农村地区落后的历史传统对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二)经济条件的制约。 我国广大的农村往往地处比较偏僻、落后的山区或交通欠发达、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的落后,使得农村地区的普及法律法规工作困难重重,也制约了法律对整个农村地区的约束和影响。试想农民群众连根本的温饱问题都不能解决,他们又何来追求自己的政治权利、保障自己的民主自由的条件呢?广大农民往往忙于生产劳动,而忽视了对本身的民利的重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即使他们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希望求助于法律时,他们也时常由于资金的贫乏而无法将官司进行下来,因为高额的法律服务费用已使他们望而却步。 同样,正是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村的普法工作以及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时常因为资金的缺乏而无法开展。这就明显地说明:经济条件的落后是导致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滞后的重要因素。 三)文化背景的影响。 同样,广大的农村地区往往教育发展比较落后,科学文化知识比较贫乏。而教育的落后使广大农民群众文化水平都比较低,无法对法律知识进行自主的学习和深入的研究,民主法治的思想无法通过知识这个渠道进入农民的头脑。即使给予他们学习的机会,他们也时常由于文化水平的制约而无法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农村地区的文化欠发达,同时给了那些落后腐朽的封建文化和封建思想以死灰复燃的条件,而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则往往被排除在农村的大门之外。由此可知,农村地区的文化知识水平以及文化背景也是影响其民主法治建设伟大工程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四)政治体制不健全。 直接管理广大农村地区的是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不是依法行政、民主办事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天高皇帝远的广大农村地区,乡镇政府就俨然成为了绝对的"统治者",乡镇干部时常以自己的意志代替神圣的法律。不少乡镇干部根本不具备应有民主观念,许多乡镇干部的法律意识非常薄弱。上梁不正下梁歪,乡镇干部没有做到民主行政与依法办事,这就直接导致其下属的村级政权的民主法治建设成了一句空话,进而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基层政权的民主建设和依法治村工作的实施。同时我们发现,由于建国以来我国关于农村基层政权的组织建设与工作细则的规定不明确,使村级组织建设无章可循,村干部的工作无法可依。因而不少地方特别是较为落后地区的村级政权往往处于软弱无力甚至瘫痪状态,严重影响了农村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农村地区出现了不安定的隐患。因此,政治体制上的缺陷导致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举步维艰。 五)农村地区的立法及执法跟不上,也是制约了整个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进一步开展的重要原因。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但事实上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却较少,或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或者就是相关的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相互抵触。而且目前还有许多涉及农村的问题的解决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出现了不少涉农法律真空。例如在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问题等问题上,就明显缺少法律的规定,进而影响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稳步推进。与此对应的是农村的执法工作也存在不少的漏洞。在农村司法、执法上,目前存在的问题甚多,如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司法腐败、执行困难等等。这些问题也是导致农村地区民主法治程度不高,民主法治建设工作难以进一步推进的重大原因。 总之,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离不开农村地区的社会发展与经济繁荣。目前的现状是: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仍然比较落后,农村与城市的差距在进一步拉大。而农村地区各项工作中最薄弱若的环节,就在于整个农村地区民主程度不够高,法治建设比较滞后,广大农民群众法制观念较弱,大多是人治代替了法治,进而影响了农村地区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与进步。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民主法治建设是关键之笔,也是"三个代表"的题中之意。因为只有在农村地区营造出民主的政治氛围,努力将农村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而促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从而推动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和经济快速发展,保障农村地区的繁荣与稳定。

三、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策略思考 从山水村民主法治建设道路上的成就与不足,笔者分析出了导致农村地区民主法治建设现状比较落后的几个关键性因素。由此可以看出:进一步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关键是靠党的领导,主体是农民,法制是准绳,而各级人大和政府则须要提供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必须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切实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作用,使政府与广大农民群众在法治化的道路上相互促进;切实发挥各级人大的立法机关作用,加强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立法工作,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法制保障,从而推动农村各项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切实指导和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学习法律、掌握法律并遵守法律,从而以法律武装农民群众,培养出千百万知法守法的新农民,形成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力量。 那幺,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着手农村法治建设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民主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使全社会特别是各级立法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思想上认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是搞好农村民主法治工作的根本前提。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将农村普法工作提高到事关农村长治久安、事关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的高度来认识;必须明白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事关农村工作的全局,事关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在推进农村各项工作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使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经济实力与民主法制同步发展,而不能有丝毫偏废,也不能有任何动摇;要善于发挥党的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的作用,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切实做好基层党建工作。在先进思想的指导下,努力把农村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民主的堡垒"、"法治的堡垒"、"战斗的堡垒",以此带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稳步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还必须为村级政权建设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帮助,真正成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坚强后盾。要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工作的水平。 二)健全和完善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需求的法律制度。 各级人大应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立法工作。应当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迅速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在农业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某些有益的东西,做到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同时注意结合我们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不能照抄照搬。要把在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以及已经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使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应着手清理一些早已过时的、不符合农村地区各项工作发展现状的法律法规,做到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另外还应注重吸收一定数量的农民进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使农民群众能自己为自己立法,使各种涉农法律能真正代表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 要进一步在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干部中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这种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进而使广大农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积极履行公民应尽义务,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使广大农村干部自觉地、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从而做到依法行政、民主治村。同时,通过这种宣传,使各种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能尽快传达到农民群众之中,保证这些法律的作用能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作用。 四)加强农村的法律服务,为农民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加强农村的法律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是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工作的必要举措。首先是要进一步加大农村的执法力度,必须确保农村行政、税收、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是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以保证各项涉农法律的严格执行和涉农法律问题的迅速合理解决。我们可以在县级人民法院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在每一个村培养出一定数量的农村法律服务咨询专门人才,建立和健全农村法律咨询和服务系统。我们可以实行定村负责的原则,保证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有用武之地,使各项法律走进农村,走进农户。每个村子都有了自己的法律服务人员后,就可以解决广大农民群众打官司难,法律咨询难的问题,同时也使农村地区的法治化有了人才基础。 五)加快对新型农村干部的培养,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管理与教育。 我们知道,农村各项工作能否取得进步,在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之后,干部问题就是关键的因素。而我们在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中,由于村级干部工作的好坏,村级干部民主法治观念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该项工作能否取得全面的进步,因此培养大批重民主、讲法治,能实实在在为农民服务的村级领导干部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1、各级政府特别是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利用当前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的大好时机,从各级各类大专院校中选拔大批优秀大学毕业生直接到农村服务,让他们在广阔的农村去施展他们的抱负。一来他们丰富的理论水平可以得到实际的发挥,二来此举有利于提高村级领导的领导水平、知识水平和民主法治水平,并且还可以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上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这是国家、农村以及大学生"三赢"的结果。 2、有计划地对原有农村干部进行系统的民主法治教育。通过各种喜闻乐见、丰富多采的教育活动,使他们真正成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头人;真正成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引路人;成为领导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带路人;成为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的老实人,以保证农村民主法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于我有利,和平与发展作为时代的主题已深入人心。这正是我国努力发展经济,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难逢之机。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正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学习"三个代表",实践"三个代表",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目前,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虽然仍处于较低水平,但只要有党和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有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并按照正确的路线、方针与政策的引导,我们在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必将迈上新的台阶;一个重民主、讲法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必将出现;农村地区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必将取得辉煌的成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将能够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1)林远山,论现代法治建设的要素,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3,(5) (2)陈国华,再论法的价值,池州师专学报,2003,17(5) (3)张春莉,论公民行政参与,学海,2003,(6) (4)王建华,论"三个代表"与依法治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6)

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中部地区;法治环境

【abstract】middle rises the strategy is a national important strategy, the implement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is the key which middle rises, but middle implement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the government by law environmental construction to wait for strengthening. therefore, the middle area must raise the legal awareness, the consummation middle a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egal system system, increases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cooperation law enforcement dynamics, the establishment middle a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ygur power system.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middle area; government by law environment

2008年是迎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的一年,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涉及优化知识产权制度资源配置、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等五个方面。[1]

国务院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指出,我国出台五项政策,加大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其中之一是: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我国中部经济的发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关键。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就是指中部地区在考虑到中部六省(湖南、湖北、江西、山西、河南、安徽)地域特征、资源优势和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上,为了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通过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资源,专门针对中部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人才等问题)而制定、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2]

1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内涵

法治(rule of law),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rule by law),更不能说只是国家用法制来统治社会与人民。[3] 环境是一个空间概念,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情况和条件。法治环境个什么概念?“真正的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国家机器本身也是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与监督的,而人民作为主权者是法治的最高主体。社会也不只是处于受治的地位,而且也可以是法治的主体”[4]。法治环境,一般而言是指一定范围,主要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法治的情况和条件。即在一定范围内是奉行法律之上还是权利之上。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构成法治环境的要素至少有四个方面: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之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5]在当今社会,法治环境的要素应当包括执法情况。

法治环境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们安居乐业的重要因素。同样,法治环境关系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进程。

涉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民法治观念的强弱;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科学性、合理性;主管人员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的理解程度,解释合理性;政策的稳定程度,影响到法律的执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影响公正性;对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家惯例、国际公约等了解程度;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立等。

2 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战略从层次上看,可以分为国家层次、区域层次、产业层次或行业层次和企业层次。无论哪个层次,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部的知识产权战略的性质特点上与国家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有相似之处,但要受到国家层次知识产权战略的制约。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区域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地方行政部门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力量,对地方知识产权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其二,随着我国的行政分权化改革和市场化的深入,已经成为获取区域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其三,我国地区之间的差距十分明显,因而,根据区域的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符合区域自身发展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必要的。

2.1 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建设的成绩。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的不断加快,中部经济建设的法治环境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中部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而言,有以下成绩:

2.1.1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在不断提高。

注:该表的数字来源于调查结果。

2.1.2 实施中部知识产权战略的软硬件环境基本具备。

首先,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部六省政府也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其次,国家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和宣传教育以及中部六省各部门积极采取的各种措施和行动,均加强了人们知识产权的意识,重视和珍重知识产权的氛围正日益形成。

2.1.3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正在形成。通过多年的建设,专利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不断发展,他们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技术服务支持,丰富了知识产权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另外,中部地区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知识产权局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并将有关知识产权的知识要闻、统计信息、专利查询、申请程序、有关链接等内容公布在网站上,网络平台基本搭建,政务公开已经启动。

2.2 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的有待改进的方面。

2.2.1 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知识产权的维权体系还没真正建立。主要表现有:①法律体系不够明晰,各法之间或各级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和彼此矛盾的地方,从而导致对于同一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可能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知识产权具体政策落实不到位,知识产权法律监督体系的建设还很不完善;③中部六省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没被彻底打破,对待省内、省外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双重标准,甚至放纵、包庇本省企业;④知识产权管理队伍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知识产权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水平不高;⑤知识产权维权特别是跨省跨地区的维权,成本过高,周期过长,致使一些侵权行为往往不了了之;⑥社会各界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参与兴趣不大,政府应对国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支持力度不够等。

2.2.2 中部地区多数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专利技术、商标必须经过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内部完善的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一些优秀的企业已经建立起一套有关知识产权的制度、规章,但这样的企业在中部还相当少,大多数企业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还是空白,知识产权没有一个良好的内部运作环境。

2.2.3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法律意识虽然逐步提高,但整体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快速普及与加强。特别是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弱。

2.2.4 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较为匮乏。

目前,中部地区对于知识产权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的人员所占的比例不足2%。这虽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的起步晚、规模小等,造成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缺口很大。[6]

3 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议和思考

3.1 正确的法律意识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观点、思想的总称,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在现实社会中,不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执行和遵守,乃至违法和犯罪一切涉及法律生活的行为,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意识支配。有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意识将会影响法律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发挥。因此,加大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3.2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良好的地方立法是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良好法治环境基础。一国的法律环境是所有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尤其是国家用以调整市场主体行为方式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说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当通过立法,确认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的权利。只有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认可和保障,企业或个人才有动力去创新,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适应世界贸易和国内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在立法宗旨、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等方面更加突出了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进步与鼓励自主创新的作用。必须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用来惩戒违法者的,更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的重要手段。

中部地区各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同时,还存在着立法选项不准确,有些经济发展急需的法规未能出台;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还比较薄弱;为实现河南在中部崛起的战略服务还不自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中部地区应该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适时制定和完善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衔接、与中部地区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尽快建立、完善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在法律内容方面,需要进一步按照国际准则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统一、规范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描述、鉴定和奖罚等;在法律层次结构方面,需要积极推进各级政府的地方性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3.3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目前,中部地区迫切需要培养一批高学历、高水平并具有专业基础的审判人员。通过开展执法专项实践活动培养、锻炼一支训练有素的执法队伍;鼓励执法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加强政策制度以及业务理论的学习,提高其针对新形势下的新执法环境的适应能力;积极提供知识产权执法中的经费保证、人员保障、工具保障与环境保障,强化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并减少知识产权执法的难度与成本;出台《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相关工作与行为规范化,并形成对执法人员的有效监督等。

3.4 协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仅仅建立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加强行政与执法的协调配合,提高跨省跨地区行政执法的效率。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担负着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发挥着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功能。为此,必须建立跨地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为中部地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协调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主要包括:建立中部地区联合对专利违法行为的打击和防范机制。对各省已经处罚或处理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应同时通报相关各省,有关省市要在管辖区域内的流通领域中予以清除,或防止进入流通领域,避免假冒和侵权行为的蔓延。建立案件受理接收与转移制度,请求外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案件的请求人,可以先向本地知识产权局递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由本地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请求内容和材料,对符合受案条件的请求书,再由本地知识产权局向外省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局转交。两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加强必要的沟通,对案件处理的结果也要报送移送局备案,从而互相监督,增加案件透明度,最大限度避免地方保护及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

3.5 建立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

3.5.1 要求中部地区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能够始终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公平对待,不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执法方针,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与办案水平。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重点打击相结合” 的原则,重点抓好科学研究、商品流通、技术贸易、作品创作传播等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重拳出击,深入调查,力图从根源上彻底铲除,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5.2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设要求加强协作执法的力度。这里的协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作,他们之间只有加强沟通,通力协作,互相配合,才能更好地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具体可以成立如联合执法小组和专案调查小组等形式。另一方面,就是中部六省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中部六省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加强合作,不但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和效果,而且可以大大节省彼此的资源,显著提高中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实现多方共赢。

3.5.3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立,还得依靠知识产权侵权数据库与网站的建设,通过这一数据库,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记录的信息就有了记载,根据记载就可以进一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跟踪体系和预警机制,做到重点盯防与事前控制。同时,如果将知识产权侵权记录数据库纳入到社会诚信体系之中,就更能起到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的作用。

3.5.4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立还包括加强对出入境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于政府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与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支持和联合企事业单位解决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同时企业单位也要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了解,在遵循国际准则的基础上运用好知识产权这一利器,保护好自身的利益。[7]

参考文献

[1]李立.《2008年,迎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法制日报》2008年1月31日第3版

[2]刘小仆,鄢志波.《中部六省共探知识产权战略与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报》2005-12-20日

[3]郭道晖.《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1期,第45页

[4]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99页

[5]贾蓉治.《浅析中国的法治环境建设》,《理论月刊》2004年第6期

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 民主法治;农村;法制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动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笔者在贵州省仁怀市鲁班镇山水村进行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现状的调查,得到了关于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情况的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大胆的思考。在总结该村民主法治建设的诸多成功经验基础上,着重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而对整个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做了一些思考。

一、山水村民主法治建设现状

山水村位于黔北赤水河畔的山地丘陵地区。该村面积约20平方公里,人口5000多,包括汉、苗和布依等几个民族。该村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农民收入在该村所处乡镇居于较高水平,于2000年被遵义市人民政府授予"小康村"称号。尽管如此,笔者在调查过程中仍看到该村在各项建设特别是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这与我国农村地区的大体状况是基本相似的。因而笔者选择该村作为调查研究对象,对于考察整个农村社会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现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与村民交谈、采访村领导以及暗访村民等方式,笔者了解到,与所在乡镇其它各村相比,山水村的民主法治建设成就相对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初步实现了民主选举。

他们的具体方式就是:村党支部成员候选人首先由该村全体党员酝酿协商,报乡镇党委批准后在党内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群众无异议后正式进行投票选举。而该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则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程序进行,村民大都积极地参加了选举工作,并且基本上能按照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心目中的理想人选;据村民反映,近年来在选举过程中的拉票及暗箱操作等现象比以前已大大减少。由此可见他们的村级领导班子选举程序基本合法,步骤比较正确,质量相对较高。过去由上级党委、政府包办的村级领导班子产生方式正逐渐被淘汰,农民群众有了选举自己的当家人的基本权利。

(二)村民的法制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同时,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该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更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村级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意识较差。

笔者通过暗访了解到,该村干部虽然有了一定的民主治村及依法治村意识,但是更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

1、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有争权夺利的行为,影响了村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村级领导班子的团结协作。

2、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没有得到提高,民主作风和法治观念不强,因而在山水村时常发生村干部侵犯农民利益,村干部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进而影响了依法行政和民主治村工作的开展。

3、而某些村干部还有官僚主义作风与滥用职权的举动,严重败坏了村支部和村委会形象,并有脱离群众、腐败蜕化的趋势。由以上可以看出,该村村干部民主法治观念不够强,村支两委依法行政意识颇需改进。

(二)农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法律意识薄弱。

笔者在调查问卷中问了村民一个问题:"如果你的正当利益受到别人的侵犯,你会怎么办?"大多数村民的回答是"直接找他讨回公道"或者"用针锋相对的手段赢回自己的东西",只有极少数的群众考虑用法律方式进行解决。笔者在调查中强烈地感受到广大农民实在太缺乏法律知识,或者根本不相信通过法律能够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如果不尽快培养村民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意识,大力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将难以推进,也难以发挥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作用。

(三)农村的法律服务与支持系统缺乏。

山水村村民的法制观念不强,村级干部不能很好地做到依法行政民主治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该村的法律服务与支持系统严重缺乏,法律宣传不到位。该村有各种村级组织,但没有一个负责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同时,该村的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效果不明显。村民大多只初步了解一些法律条文,而熟悉法律、系统地掌握法律的几乎没有。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该村虽然进行过一些普及法律知识,送法下乡活动,但由于没有深入实际,每一次都是流于形式,成效很不明显,加之经费有限,制约了该村法制宣传教育的进一步开展。而上级政府在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与法律支持工作上也不够重视。从该村群众的回答我们了解到,村民往往为了打赢一场官司而花费了太多的冤枉钱在法律咨询上。如果上级政府能将法律服务与支持工作真正地在农村实施下去,将切实地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带给他们最真实的好处。

由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依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和法治建设,健全各项民主制度任务艰巨,困难重重。

二、农村民主法治水平低下的原因分析

从当前情况看,我国整个农村地区的民主程度都不高,法治观念不够强。在不少地区特别是西部的广大农村地区,广大农村干部依法行政,民主办事的意识较为薄弱;而相应地这些地区农民的法制水平也非常落后,更不容忽视的是这些地区在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也相对较为落后。从山水村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就与不足,我们大体上了解了整个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现状。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工作困难重重,成效甚微;是什么原因使得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民主法治观念如此落后呢?笔者认为有以下诸多方面的原因。

(一)落后的历史传统的禁锢。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而广大的农村地区则是封建统治的重灾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的民主观念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封建残余思想在农村地区仍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各种封建流毒没有彻底地得到清除,农民群众的民主思想和法制观念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严重脱节。在一些地区时常出现村干部仗势欺人、随意打骂群众的恶劣事件,而受害的农民不知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因为他们的心目中还认为现在的村干部跟旧社会的保长甲长一样,敢怒而不敢言;也有些地区还时不时涌现出封建的会道门等落后组织,邪教等丑恶势力时常死灰复燃," 蒙骗农民群众,毒害农民群众。而广大的农民群众却无法与这些反动的丑恶势力做斗争;还有些地方家族势力庞大,家族内部的各种家规家法残酷森严,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家法家规甚至取代了法律法规的作用。

以上这些现象告诉我们,广大的农民群众还没有彻底地挣脱封建思想的禁锢,没有从封建残余势力的影响中真正地解放出来。农村地区落后的历史传统对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二)经济条件的制约。

我国广大的农村往往地处比较偏僻、落后的山区或交通欠发达、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的落后,使得农村地区的普及法律法规工作困难重重,也制约了法律对整个农村地区的约束和影响。试想农民群众连根本的温饱问题都不能解决,他们又何来追求自己的政治权利、保障自己的民主自由的条件呢?广大农民往往忙于生产劳动,而忽视了对本身的民主权利的重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即使他们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希望求助于法律时,他们也时常由于资金的贫乏而无法将官司进行下来,因为高额的法律服务费用已使他们望而却步。

同样,正是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村的普法工作以及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时常因为资金的缺乏而无法开展。这就明显地说明:经济条件的落后是导致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滞后的重要因素。

(三)文化背景的影响。

同样,广大的农村地区往往教育发展比较落后,科学文化知识比较贫乏。而教育的落后使广大农民群众文化水平都比较低,无法对法律知识进行自主的学习和深入的研究,民主法治的思想无法通过知识这个渠道进入农民的头脑。即使给予他们学习的机会,他们也时常由于文化水平的制约而无法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农村地区的文化欠发达,同时给了那些落后腐朽的封建文化和封建思想以死灰复燃的条件,而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则往往被排除在农村的大门之外。由此可知,农村地区的文化知识水平以及文化背景也是影响其民主法治建设伟大工程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四)政治体制不健全。

直接管理广大农村地区的是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不是依法行政、民主办事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天高皇帝远的广大农村地区,乡镇政府就俨然成为了绝对的"统治者",乡镇干部时常以自己的意志代替神圣的法律。不少乡镇干部根本不具备应有民主观念,许多乡镇干部的法律意识非常薄弱。上梁不正下梁歪,乡镇干部没有做到民主行政与依法办事,这就直接导致其下属的村级政权的民主法治建设成了一句空话,进而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基层政权的民主建设和依法治村工作的实施。同时我们发现,由于建国以来我国关于农村基层政权的组织建设与工作细则的规定不明确,使村级组织建设无章可循,村干部的工作无法可依。因而不少地方特别是较为落后地区的村级政权往往处于软弱无力甚至瘫痪状态,严重影响了农村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农村地区出现了不安定的隐患。因此,政治体制上的缺陷导致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举步维艰。

(五)农村地区的立法及执法跟不上,也是制约了整个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进一步开展的重要原因。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但事实上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却较少,或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或者就是相关的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相互抵触。而且目前还有许多涉及农村的问题的解决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出现了不少涉农法律真空。例如在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问题等问题上,就明显缺少法律的规定,进而影响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稳步推进。与此对应的是农村的执法工作也存在不少的漏洞。在农村司法、执法上,目前存在的问题甚多,如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司法腐败、执行困难等等。这些问题也是导致农村地区民主法治程度不高,民主法治建设工作难以进一步推进的重大原因。

总之,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离不开农村地区的社会发展与经济繁荣。目前的现状是: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仍然比较落后,农村与城市的差距在进一步拉大。而农村地区各项工作中最薄弱若的环节,就在于整个农村地区民主程度不够高,法治建设比较滞后,广大农民群众法制观念较弱,大多是人治代替了法治,进而影响了农村地区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与进步。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民主法治建设是关键之笔,也是"三个代表"的题中之意。因为只有在农村地区营造出民主的政治氛围,努力将农村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而促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从而推动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和经济快速发展,保障农村地区的繁荣与稳定。

三、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策略思考

从山水村民主法治建设道路上的成就与不足,笔者分析出了导致农村地区民主法治建设现状比较落后的几个关键性因素。由此可以看出:进一步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关键是靠党的领导,主体是农民,法制是准绳,而各级人大和政府则须要提供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必须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切实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作用,使政府与广大农民群众在法治化的道路上相互促进;切实发挥各级人大的立法机关作用,加强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立法工作,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法制保障,从而推动农村各项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切实指导和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学习法律、掌握法律并遵守法律,从而以法律武装农民群众,培养出千百万知法守法的新农民,形成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力量。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着手农村法治建设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民主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使全社会特别是各级立法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思想上认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是搞好农村民主法治工作的根本前提。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将农村普法工作提高到事关农村长治久安、事关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的高度来认识;必须明白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事关农村工作的全局,事关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在推进农村各项工作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使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经济实力与民主法制同步发展,而不能有丝毫偏废,也不能有任何动摇;要善于发挥党的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的作用,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切实做好基层党建工作。在先进思想的指导下,努力把农村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民主的堡垒"、"法治的堡垒"、"战斗的堡垒",以此带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稳步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还必须为村级政权建设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帮助,真正成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坚强后盾。要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工作的水平。

(二)健全和完善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需求的法律制度。

各级人大应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立法工作。应当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迅速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在农业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某些有益的东西,做到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同时注意结合我们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不能照抄照搬。要把在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以及已经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使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应着手清理一些早已过时的、不符合农村地区各项工作发展现状的法律法规,做到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另外还应注重吸收一定数量" 的农民进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使农民群众能自己为自己立法,使各种涉农法律能真正代表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

要进一步在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干部中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这种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进而使广大农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积极履行公民应尽义务,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使广大农村干部自觉地、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从而做到依法行政、民主治村。同时,通过这种宣传,使各种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能尽快传达到农民群众之中,保证这些法律的作用能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作用。

(四)加强农村的法律服务,为农民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加强农村的法律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是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工作的必要举措。首先是要进一步加大农村的执法力度,必须确保农村行政、税收、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是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以保证各项涉农法律的严格执行和涉农法律问题的迅速合理解决。我们可以在县级人民法院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在每一个村培养出一定数量的农村法律服务咨询专门人才,建立和健全农村法律咨询和服务系统。我们可以实行定村负责的原则,保证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有用武之地,使各项法律走进农村,走进农户。每个村子都有了自己的法律服务人员后,就可以解决广大农民群众打官司难,法律咨询难的问题,同时也使农村地区的法治化有了人才基础。

(五)加快对新型农村干部的培养,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管理与教育。

我们知道,农村各项工作能否取得进步,在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之后,干部问题就是关键的因素。而我们在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中,由于村级干部工作的好坏,村级干部民主法治观念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该项工作能否取得全面的进步,因此培养大批重民主、讲法治,能实实在在为农民服务的村级领导干部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1、各级政府特别是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利用当前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的大好时机,从各级各类大专院校中选拔大批优秀大学毕业生直接到农村服务,让他们在广阔的农村去施展他们的抱负。一来他们丰富的理论水平可以得到实际的发挥,二来此举有利于提高村级领导的领导水平、知识水平和民主法治水平,并且还可以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上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这是国家、农村以及大学生"三赢"的结果。

2、有计划地对原有农村干部进行系统的民主法治教育。通过各种喜闻乐见、丰富多采的教育活动,使他们真正成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头人;真正成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引路人;成为领导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带路人;成为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的老实人,以保证农村民主法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于我有利,和平与发展作为时代的主题已深入人心。这正是我国努力发展经济,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难逢之机。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正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学习"三个代表",实践"三个代表",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目前,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虽然仍处于较低水平,但只要有党和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有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并按照正确的路线、方针与政策的引导,我们在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必将迈上新的台阶;一个重民主、讲法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必将出现;农村地区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必将取得辉煌的成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将能够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2)陈国华,再论法的价值,池州师专学报,2003,17(5)

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区别范文5

【内容摘要】法治思想虽然产生于奴隶制末和封建制初,但不同的历史时期法治的内涵、外延不同。我国对法治的认识经过了漫长的时期和曲折的经历。本文对“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了解读,对在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义,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与检察队伍建设的关系,与检察业务发展的关系从、人权、政权巩固、经济安全、社会和谐等多角度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机关

一、引论

据法律治理国家。我国法治思想最早产生于奴隶制末期和封建制初期,以商鞅、慎到、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法治的内涵与外延有很大的区别,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也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原创:韩非等人倡导的所谓“法治”,是指帝王所制定而严令臣民遵守的统治手段。在封建社会时期的所谓“法治”,是指以“天条”维护封建君、臣、父、子纲常伦理的特权。在资本主义时期,法治是反对封建特权的有力武器,但同时又是维护私有制、维护以财产为社会成员等级身份的法宝。但法治毕竟是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产物。我党虽然在革命的历史进程中一直重视法制工作,但对法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历史。在建国初期,同志的治国方略是专制加若干民主,法治长期被理论界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东西。期间虽然在“评法批儒”,表面上颂扬法家,实际经历了十年的无法无天。1979年1月26日王明礼先生发表在《人民日报》的《人治和法治》一文,拉开了“人治与法治”大讨论的序幕。①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中共中央(1979)64号文件,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明确了法律、司法权威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据说该文件在两高征求意见时,有关人士非常欢迎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但建议最好由学者提出,以避向党要权之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说,我入党50年,这是我看到过的有关民主与法制的最好的党内文件。②此后,彭真等个别国家领导人强调过依法治国,但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在1984年再版的《法学词典》中,对“法治”开宗明义的解释仍为:“某些剥削阶级思想家主张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思想”。③90年代在法学界仍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关于“能人是否需要特殊保护”的大讨论。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序言。2002年11月8日,××××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进行了深刻、全面的论述,翻开了我国法治的新篇章。④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前提下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实施,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模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在中国历史、中国国情前提下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全新的概念:首先从立法上,是在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公有制经济为主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立法,这是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立足于私有财产立法的经济基础;从政党体制及政体上,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及人民代表大会制,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受控于财团、三权鼎立的政治基础;从执法上,我国的司法官员是国家公务员,不是政治平衡妥协的产物,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官员是所属政党代言人的执法立足点;在法律适用上,“三个代表”是根本指针,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是最终目的,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财产决定身份导致的事实不公终极目标差别。

理念,即理性、系统的思维模式、思想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前提下,理性的处理党政关系、关系、立法、守法、法律实施等一系列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理想、思维模式。理念有自觉主导人们思维方向、行为方式的作用,是一种理论化、系统化、哲学化、理想化的意识。不同的理念,对同一个问题会形成不同的认识,处于不同的立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从而产生不同的效果。在政法队伍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意义,就是要求政法干部队伍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深远的政治意义、及长远的战略意义的认识,提高执法水平及能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巩固国家政权、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我国长期以来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党法(党权与司法)不分、政法(政府职能与司法职能)不分、公私(公权与私权、公有与私有)不分。由于缺乏正确的治国理念,关系不清,治国方略长期左右摇摆,政治运动不断,政策长期代替法律,朝令夕改,给党、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灾难。深刻的历史教训,使党和国家领导人逐步认识到了由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到政治文明的重要意义。

文明的定义,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人们所见到的政治、社会、经济、宗教现象的总体。⑤政治指政府、政党、社会团体、个人在内政及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⑥主要指与政权治理有关的活动。政治文明主要与政治野蛮、独裁相对应,各国的意识形态不同,对政治文明内涵、外延的理解不同,所以定义也不同。但对法治属于政治文明的内涵之一,属基本统一的共识,因为法治是排斥个人独裁、野蛮政治的。政治文明不仅关系到国家安危,也关系到公民的安危。法治可以通过正常选举解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更替,通过民意理性的处理政府换界过度,防止因国家领导易人产生动荡,有效防止将国家的安危寄希望于个别人。邓小平同志曾深刻的说:“将国家的安危寄托在个别人身上,是一种极不正常的政治现象,还是法治靠的住”;法治又可以有效防止将个人安危寄希望于圣人治理的国家。威廉一世基于战绩的骄傲,站在自己行宫的顶端欣赏自己王土的美景,却被一座破旧的老磨房挡住了视线,他下令拆除,遭到磨房老主人的拒绝,出钱赎买仍行不通,一怒之下,威廉一世下令武力拆除。磨房主一纸诉状将威廉告到法院,普鲁士最高法院判决国王败诉、赔偿损失、在原址重修磨房。“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⑦法治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而不是个人随意发号施令,随时有可能将任何一个公民陷于危险的政府。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交替、党政关系、依法执政、政企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是长期存在于我国的敏感的问题、必须基于法治理念才能厘清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而依法治国又是理性治国的基础。1982年,我国宪法正确处理了党法关系,此后在逐步理顺党政、政企关系。但我国的人权问题从1983年解禁到1991年才正式开始系统研究,⑧孙志刚的无辜惨死,才促使我国为控制盲流、维护社会治安的收容制度,改革为对弱势群体人性化服务的救助制度;杜培武、佘祥林、滕兴善等冤案的又考问我们对司法现状的深刻反思。⑨20年代夫妻在家中看黄碟被警察查处事件的公开披露,再次考问了我国的公权与私权的法律界限。可见,无法治理念,何以有依法治国,无依法治国,何以有政治文明?

政治文明需要经济基础,河南省上蔡县文楼村等部分地区的农民,因贫穷以买血为生,导致群体感染艾滋病,我国还有数千万生活在温饱线以下的民众,他们连生存都存在问题,参政、议政,行使民利根本无从谈起,对他们还谈什么政治文明?政治文明也需要物质文明为基础。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只有发展经济、奠定物质文明的基础,物质文明的基础恰恰要通过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积累,而市场经济又需要法制来维护其应有的正常秩序、以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司法、行政执法、守法、法律实施,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无地域区别、无主体身份区别的公平、平等、正义、诚信的环境。

精神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不同的理念,就会有不同的意识、不同的思维和不同的心理。八十年代初,我国进行农村改革,很快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随之国民经济有了大幅度提升,但“三角债”、黄、赌、毒、刑事犯罪问题居高不下,诚信、道德等精神文明问题日显突出。严打之后的刑事犯罪不断反弹、一些丑恶现象层出不穷,促使精神文明建设提上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普法教育为公民划定了道德底线,在为公民培养法律意识的同时,也在为公民树立法治理念,为依法治国奠定人文基础。

可见,建设“三个文明”,首先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奠定坚实的依法治国的人文基础。

三、社会主义治理念与检察队伍建设的关系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有效实施的重任。检察队伍是法律监督职责的载体,检察队伍是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有机组合的整体,检察官个体通过亲历每一起刑事案件,对其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对案件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判,对工作上游的警察、下游的法官的执法情况进行甄别,是日常法律监督的实施者。不同的执法理念,对监督对象的行为性质会得出不同的评判结果。尤其现在我国在外交、内政方面,处于比较复杂的政治、经济环境。国际上,超级大国出于其自身利益,对我国进行政治、经济上的打压;国内“法××××”、“门徒会”等一些反动组织,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在一些地区还比较猖獗,重大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群伤、群死、环境污染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腐败问题仍属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检察队伍建设的关系在于:

1、有助于检察队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法律总是服务于一定的政治,因为法律往往是政治斗争成果的肯定和反映。政治为保持其理性和有序性,又必须受制于法律。在现实社会中,有时法律与政治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法律监督者如果没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就很难看清法律问题背后的政治背景,丧失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将复杂的政治问题,作为简单的法律事件处理;但在法治社会,处理有复杂政治背景的法律问题,既要考虑政治目的,又要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坚持依法处理,保证合理、合法。比如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等。

2、有助于检察队伍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日常检察事务。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之一,站在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立场,就会有不同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求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代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正确看待现有法律及法律现象;正确理解和解释现行法律的含义;全面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稳妥的处理好打击、处理与预防刑事犯罪,惩处犯罪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应有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尽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辨证关系,准确适用法律。

3、有助于检察官养成依法理思维、以法言法语办案的思维定式。不同的理念,有不同的思维、行为定式和习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促进检察官刻苦钻研法学专业理论,提高检察官自身的法学造诣,以精深的法理知识准确认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为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程序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4、有助于检察官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意识支配行为,意识要付诸于行为才能变为现实,而行为成为需要深厚文化理论底蕴和修养为基础的、依法办事的习惯,需要坚定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为检察官养成言、行、举、止依法约束的行为习惯,提供坚实的意识形态基础。

5、有助于检察官明确正确的服务方向,和公正的美德,为构建和谐社会、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原创:和谐、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小康生活,将我国建设成世界上繁荣、富强、民主、文明的强国是最大的道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了这个道理。公正是一切和谐的基础,所以,希腊人将公正命名为第二种美德。⑽只有懂得公正的人,才会尊重所有人的权利,才会忠诚的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和谐服务。检察官的一切法律监督活动都必须坚持公正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强化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观念,坚持“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操守,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检察工作发展的关系

法律监督是法治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的质量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日常法律监督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检察机关正确、全面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从法律适用监督入手,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法治的前提是法律制度的统一。我国由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国情及利益格局复杂,所以法律授予立法资格的主体多,法律层次及其效力比较复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拓展法律适用选择视野,从社会主义角度审视现有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效力的合法性,理性的甄别监督对象所适用法律的合宪性、效力的合法性,保证法律制度的统一实施。

2、从执法活动监督入手,保证法律实施统一。法律的统一实施,既包括法律在我国领土内得到统一、有效的贯彻落实和遵守、执行,又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合法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和违法行为平等的受法律追究。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徒法不足以行,法律需通过人来实施。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受执法理念、法律意识,利益驱动等各种因素影响,有可能使法律在有些地区、对有些人的贯彻、落实大打折扣,甚至被歪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有利于检察机关拓展监督视野,站在维护的高度,坚持平等的执法观。在我国领土内,无特殊的地域、党派、群体和个人。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法人;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个体及其他所有制主体;无论是曾经为国家和人民做过多大贡献或有多大能耐、多高地位的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检察机关都有监督法律统一实施的责任和义务。

3、从执法环节监督入手,保证程序实体并重。法治的核心就是公正,但公正的结果是通过公正的程序一步一步实现的。无公正的程序,很难有公正的结果,最起码很难使人相信结果的公正性。所以,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和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有助于检察机关在监督实体法的执行之前,首先要监督程序法的遵守情况,延伸监督视野,深入执法前沿,细化监督环节。从立案到执行,使每一个诉讼环节都做到法治化、规范化,使每一道程序的公正为结果的公正奠定一个令人信服的基础。

4、执法效果监督入手,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通过对法律的实施,达到法律规范预期追求的、规范社会秩序或调整社会利益的效果。由于法律规范的高度抽象性、调整范围有限性、滞后性等特点,及人们受文化知识、传统习惯、、民族习俗、法律意识等各种因素影响,法律的实施有时会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有助于检察机关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以法治的视角,提高执法能力与工作艺术,找准执法切入点,兼顾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准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公正与效率的辨证关系。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又真诚悔罪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罪犯,切实体现轻缓的刑事政策,通过不及量刑建议等司法程序,使其依法从宽。延伸检察职能,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利用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途径,做好犯罪预防尤其是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建立检察机关应对社会治安的预警机制,及时分析某一时段、某一地区的治安形势,为当地党委和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改革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出庭公诉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尽力减少社会对立面;要充分行使检察职权,拓展监督视野、强化法律监督力度(包括职务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导致群伤群死的公共安全犯罪的立案监督),对严重的刑事犯罪,依法坚决从严打击;为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好务。

中央政法委决定对政法队伍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既是为依法治国打好坚实的基础,又是因为执法人员的行为本身就对社会有示范作用,这支队伍的意识形态引领社会关于法的意识形态,从而奠定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这是高屋建瓴之举,我们检察人员不仅应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应通过检察业务的开展,推动全社会成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这才是教育活动的最终目的。

[p=center]2006年4月20日[/p]

注释①、1999年《法学》第7期,《从“法制”到“法治”二十年改一字》——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26),李步云、黎青文章,第2页。

②、2004年《法学》第9期,《中国法治建设里程碑式的党的文件》,李雅云文章,第10页。1999年《法学》第7期《从“法制”到“法治”二十年改一字》——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26),李步云、黎青文章,第3页。

③、1984年《法学词典》增订版第605页“法治”条。

④、——《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十六大报告专题读本》第32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⑤、《欧洲史》,德尼兹﹒加亚尔贝尔纳代特﹒德尚等著,海南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9页。

⑥、《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出版,修订本,第1609页《政治》条。

⑦、《社会契约论》——卢梭著,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1页。

⑧、《法学》——1999年第5期,第2页,《人权是怎样突破的》——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24)郭道辉、陶威著,

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区别范文6

一、存在的问题

上半年,我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在全区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急需在今后的工作中解决和克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乡(镇)和部门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问题,全区面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还不平衡。

(二)普法队伍人数少,专业化程度、技术装备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普法工作需求。尤其是乡(镇)普法工作经费、人力、时间投入不足,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普法难度大。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偏远村组,交通不便,送法进村入户十分困难,造成了普法死角盲区;二是由于农民群众居住分散,农民外出打工现象突出,普法对象难以集中。三是农村生产劳动的季节性比较强,农忙时早出晚归;农闲时忙外出打工挣钱做生意,很少有空闲时间,普法时间难以安排。四是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规范普法内容难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四)由于受工作经费、技术、装备等因素的制约,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大多停留在传统的拉横幅、贴标语、出宣传栏、设宣传点、上大课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很难收到应有的效果。

二、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今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第四年,为落实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各项任务,我区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了普法依治理工作机制,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它领导密切配合、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是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方向,坚持工作早安排、早部署。于年初召开全区政法工作会议,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统一了思想,明确了责任;二是根据省、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结合本区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了*区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下发各乡(镇)、各部门贯彻执行,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工作目标任务。三是坚持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激励机制,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口考核,推行依法治区工作与综治维稳、平安建设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考评,统一表彰奖励,有力地促进了我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有序的地开展。

(二)加强骨干培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

为进一步提高普法依法治理队伍素质,我区把普法依法治理骨干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培训工作。我区计划9月份举办为期一天的普法骨干培训会,对全区19个乡(镇)办事处司法所长、及区属各部门普法骨干共100余人进行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业务知识培训。同时,要求各乡(镇)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发挥普法骨干队伍的职能作用。各乡(镇)按照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了基层普法依法治理骨干的培训工作。据统计,1—6月,全区区(乡)两级共举办普法依法治理骨干培训19期,参训人员1000余人(次),为我区有效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精心组织,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认真组织开展“五月农村法制宣传月”主题活动。为使“五月农村法制宣传月”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成效明显,我区精心组织、及早安排、充分发动,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各部门围绕主题有特色、有创新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题,突出宣传《宪法》、构建和谐社会、“五五”普法规划总体目标任务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加强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城镇流动人口、青少年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法律援助宣传,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二是针对性强。活动期间各乡(镇)、各部门措施有力、富有特色。如依法治区办、司法局组织人员,深入车站、建筑工地、劳务输出重点村寨发放《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读本》,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畜牧、烟草、技术监督等消委会成员单位和涉农单位以“消费与责任”主题,集中上街摆滩设点向群众讲解识别假农资、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知识,预防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向广大群众宣传《土地法》、《森林法》、《消防安全法》及防火知识等法律法规,做到中心工作开展到哪里,法制宣传工作就开展到哪里。区司法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矛盾职能作用,做好普调结合,对年初排查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认真调处,有效地化解了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厨窗、宣传栏、黑板报、标语、悬挂横幅、展版、图片、发放宣传资料、法律知识读本、播放录音录像、出动宣传车、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法制课、座谈会、法治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开展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据统计,在“五月农村法制宣传月”活动期间,全区共有100余个部门(单位)参加了活动,发放宣传资料50万份,出动宣传车宣传56次,法制文艺演出20场次,为中小学上法制课64次,出板报、墙报182期,张贴标语3200条,广播、电视宣传65次,发放《农村法律知识读本》100余份,赠送法律知识图书1670册,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6400余人次,提供法律援助6件,受理公证事项21件,调解纠纷30件,宣传法律法规80余个,受教育群众达30万余人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认真组织开展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最新出台实施法律法规。上半年国家相继颁布施行了《城乡规划法》、《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就业促进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治区办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了贯彻学习宣传工作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对学习形式、宣传方法、时间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各专业法部门结合实际,一是利用每星期政治学习日,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贯彻,了解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条款,提高干部职工依法办事能力和执法水平。二是组织精干的工作人员,上街摆摊设点,采取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等,向来往群众宣传法律法规。三是制作录音滋带,利用宣传车,深入各乡(镇)农村巡回宣传,使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区以各种宣传月、日、周活动为契机,以“法律六进”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五个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为确保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活动取得实效,依法治区办与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农业局、工商局、教育局联合发文,制定了领导干部、中小学生、农(居)民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为切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我区一是根据市依法治市办的要求,我区下发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意见》,制定了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和集体学法制度,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二是各党委(党组)中心学习组都按要求制定了法律法规的学习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得到了有效开展。三是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区委党校等有关部门把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在每次干部培训中都安排了法制培训内容,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的深入开展。

——加强国家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各单位、各部门充分利用板报、专栏、政治业务学习等形式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重点抓好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二是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我区组织了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对参训人员进行了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参训人员148人(次)。

——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守法意知。我区根据不同年龄青少年学生的不同特点,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教育意见》到各中小学校。采取多种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一是继续发挥好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作用。全区完小以上学校都配备了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工作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各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按要求积极深入学校上法制课。上半年全区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深入完小以上学校为师生上法制课100余场(次),受教育师生达10万余人(次)。二是积极引导各学校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板报、橱窗等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三是积极组织开展“送法进校园”、“律师进校园”活动。我区在开展以“防范办学风险,减少学生安全事故,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构建和谐校园”为主题“律师进校园”活动中,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各中小学开展了独具特色的法制书法、书画比赛活动,进一步加强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中小学生的学法积极性。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受教育师生达30000余人(次)。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区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向企业、厂矿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意见》。二是法制宣传月、日、周活动为契机深入各企业、厂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强企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诚实守信、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三是积极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培训工作。共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2期,内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训人数达100余人(次),进一步提高了广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素质,增强了依法经营意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向各乡(镇)下发了《关于加强农(居)民学法用法意见》,组织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在普法中调解纠纷,在调解纠纷中普法的办法,对排查出的家庭纠纷、土地纠纷、山林纠纷、婚姻纠纷等突出问题逐一进行实地调解,邀请当地群众、特别是当地村干部、党员及各家各户当家人参与,对广大群众进行《土地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让群众在调解中受到教育,在教育中解决问题。二是开展农村党员干部法律和实用技术培训。为使培训活动贴近农村、贴近群众,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积极邀请农科、畜牧兽医等部门技术人员配合做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农村党员和村(组)干部150余人进行了培训,赠送《农村法律知识读本》5000本,讲解法律法规40余个。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农村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和农村实用技术的知识水平,增强了农村党员干部带头遵纪守法和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为充分发挥广大农村党员干部在推进平安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的主力军作用奠定了基础。三是积极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六个一”活动。认真按照省州关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六个一”活动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到目前为止,基本做到了每个村委会有一支法制宣传队伍,有一所法制学(夜)校,有一块法制宣传栏,每个村民小组有一名法制宣传员,每户一名法律明白人。

(五)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优化建设工程施工环境

为切实增强夏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周边群众和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强化优化建设工程施工环境的责任意识,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2009年元月以来,我局联合公、检、法等单位不间断地出动法制宣传车在夏蓉高速公路周边进行巡回法制宣传。重点宣传了《物权法》、《土地承包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夏蓉高速公路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及公告。活动开展以来,夏蓉高速公路周边群众和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加强,有效地阻止了强揽工程、垄断建材、强行参运、阻工闹事等恶意行为地发生,使项目建设有序有效的胜利进行。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下半年,我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将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区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实现平安、和谐*的目标,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抓好普法依法治理业务骨干培训,下半年组织1—2期基层普治业务骨干培训,提高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

(二)继续扎实抓好普法依法治理试点工作,在健全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工作新机制、新方法,使试点真正出成效、出典型,为我区顺利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提供经验。

(三)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继续深入开送“送法进村入户”活动,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认真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六个一”活动,力争年内解决30000户农户法律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