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应急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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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应急方案

医疗废物处置应急方案范文1

1、编制目的:

为了紧急预防和迅速置我县突发性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出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3、运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境内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

4、工作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对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处置及时的思路,预防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与分级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类:

1、环境污染事件(即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污染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等);

2、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即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3、核与辐射事件(即核电厂以外的设施事件或辐射事件)。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分为一般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等四级。

1、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中毒2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丢失、被盗、失控4、5类放射源。

2、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行政区域纠纷,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3)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4)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

3、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1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当地或者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5)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6)丢失、被盗、失控1、2类放射源。

4、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特种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及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及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及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5)利用放射性物质制造恐怖袭击事件、或恶袭击核设施,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三、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应急处置分级负责制

县环保部门的职责:

1、处置范围: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县级环保部门要迅速组织应急队伍到达现场,疏散人员,并按市局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开展处置工作。

2、报告时限:县级环保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在一个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在本级政府的直接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在两个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报告。也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求,随时请求市环保部门的支援。对重大和特大环境事件,要随接随报市环保局。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其组成与职责是:

(一)指挥部组成。指挥长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环保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环境监察支队,县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负责人,及由市县调配专家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信息传输组、后勤保障组。

(二)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统一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要果断做出决定,安排各个应急组到达现场,负责确定安全、防护、处置、指挥方案,避免和减轻污染危害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2)负责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危害与处置情况,并向有关县区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根据处置情况、负责向市环保局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公安武警等部门请求应急支援和处置等工作;

(4)负责对县区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支援和协调工作;

(5)负责跨县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6)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一般、较大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境监察大队,主任由大队长兼任,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协调指挥部领导组织完成指挥部的各项职责;

(2)传达和执行指挥部领导的应急指令,协调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信息传输组、后勤保障组的有关工作;

(3)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勘查,警戒收集情况并及时报告和建议;

(4)开展对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5)核定事故危害和损失,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和直接损失进行技术鉴定;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和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指挥部审批;

(7)草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信息事项,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及按政府统一安排各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习。

3、应急方案组的职责

应急方案组按业务划分,设立水和大气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小组,自然生态破坏与放射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小组。小组长由油区监察组、城区监察组的组长兼任。

(1)研究拟定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协调专家组,对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进行咨询或论证;

(3)负责建立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预案库,做到有备无患及培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

4、应急监测组的职责

应急监测组由县环境监测站的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站长兼任。

(1)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立即到达现场,对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监测,及时、准确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

(2)承担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损失程度的有关监测事项;

5、后勤保障组的职责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负责机关事务的副局长兼任,负责车辆的调度和物资保障工作。

6、信息传输组的职责

信息传输组由县局办公室和12369值班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接收传输,应积极响应应急指挥部上传下达任务。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一)接报与出动

1、县局办公室和12369值班室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并向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通报。

2、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后勤保障组安排车辆,派出先遣调查组查赶赴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初步处置,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3、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属于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市局后听从市局指挥部的调遣。

4、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及时协调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和后勤保障组,携带应急物品和监测仪器赶赴现场,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5、应急队伍到达现场进行紧急处置时,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已掌握的事故情况和监测数据,提出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的认定意见。需要请求市环保局支援的一并报指挥部领导审定。

6、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和确认的结果,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需要市环保局支持和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要及时请求市环保局协调和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种类型。

1、初报。是在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的1小时内上报,用电话、电报、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数量,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情况。

2、续报。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随时上报。

3、处理结果报告。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以及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等详细情况。

(三)现场应急处置

1、处置的原则

(1)尽快控制污染源,停止污染物的继续排放。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造成后患。

2、处置的方法

(1)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和肇事单位进行紧急会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故发生和危害情况,尽快开展现场监测。

(2)对以往有成功处置经验或成熟处置方案的环境事件,由应急方案组比照提出处理意见,经指挥部领导同意,迅速进行处置;无成功处置经验和成熟方案的,由应急方案组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经指挥部领导同意后实施。

(3)可能对周围环境或流域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采取果断措施迅速通知周围相关单位和群众,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遭受损害。确实需要实施区域封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报指挥部请求驻军、公安或武警部队支援。

(4)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应急物资,由指挥部办公室调用;储备不足或尚未储备的应急物资,由指挥部领导确定调运或购买。

(5)对于排放剧毒污染物,危害严重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可请求消防部门或防化部门以及其它专业队伍支援。

(四)应急监测

由市环保局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组组织协调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县环境应急监测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组讨论,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事件决策的依据。(五)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大多数是由于化学物质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火灾、爆炸、泄漏及管理不当而造成的。其中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尤为突出。因此,进入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人员,呼吸系统的防护,一般要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应急或撤离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眼睛的防护要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身体的防护要穿橡胶耐酸碱防护服;手的防护要戴橡胶耐酸碱手套。在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进入高浓度区作业,应有监护措施。

(2)受害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环境、人员密度来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六)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1、在进行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人员应当抓紧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全面、准确收集和保护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以及损失等方面的第一手证据和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请求公安和司法部门介入。

2、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室要根据调查取证,事故认定等情况,依据环保法律法规,拟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意见,报指挥部审批。对于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信息

1、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认定及其发生的原因、危害等相关信息,由指挥部领导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

2、进入事故现场的新闻媒体记者,应当服从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的管理和安排。

3、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先简要基本事实,对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

(八)宣传、培训与演练

1、我局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我局突出环境事件指挥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按照我局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协调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践能力。

(九)善后处置

我局在县政府统一协调下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专家组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六、我县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一)放射性污染事件重点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1、医疗行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榆林炼油厂职工医院。

2、油气井下勘探行业:长庆井下作业处。

(二)水污染事件重点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1、石油天然气化工行业。长庆采油三厂、四厂,长东公司、*甲醇厂、*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发电厂、延长石油管理局*钻采公司、榆林炼油厂以及县境内石油公司各加油站。

2、*芦河酒业集团公司、三边酒业、新田源食品总厂、王贵集团。

3、医疗行业:县级以上重点医院和医疗科研单位。

4、其它可能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

(三)大气污染事件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1、石油天然气化工行业:长庆第一采气厂、长庆*甲醇厂、*天然气发电厂。

2、医疗行业:*县人民医院的二氧化氯发生器。

3、其它可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

(四)固体废物重点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各医疗单位的固体医疗废物以及其它可能造成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或单位。

医疗废物处置应急方案范文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597X(2007)10-0068-02

【摘要】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规范执行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监督等活动,减少医疗废物对环境污染和被不法回收再利用的可行性措施,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合理的操作措施和收集标准,做好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关键词】医疗废物;管理;处置

Shallowly discusses the medical waste management handling

Xu Bilian

【Abstract 】medical service waste management and outside sets,is the important matter standard which an item carries out medical activity and so on waste collection,storing,transportation,processing and surveillance,reduces the medical waste to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illegally recycles the again use the feasibility to be supposed according to “Medical Waste Act of administration”and “Medical and health organization Medical service Waste Policing method”the request,formulates the reasonable operation measure and the collection standard,completes the medical waste harmless processing,safeguards the people health.

【key word】medical service waste; Management; Handling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废物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执行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监督等活动,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保障人民健康。这里谈谈自己对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几点做法。

1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医疗单位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小组,由医院法人任组长,废物管理员任副组长,成员可包括主管副院长及各部门负责人、感染控制科主任、高年资药剂师、放射废物管理人员、护理部主任、总务科主任等。医疗机构的法人要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并积极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较大的医院院长可从指定或设立医疗废物管理员岗位或指定某部门负责人员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较小的医院可以设立兼职废物管理员,医疗废物管理员负责统筹医院内医疗废物的调查、建立并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制度,确保废物收集和搬运所需物质,协调和监测所有废物处置作业,报告医院内废物事件和事故、记录并保存废物管理的文书,培训医务人员正确处置医疗废物。

1.1 具体职责: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协调指导科室内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记录、运送等工作,总务科负责医疗废物的集中收集、贮存和贮存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院感小组负责全院医疗废物的监督、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1.2 各科室科主任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负责人,设立一名医疗废物专(兼)职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及登记、运送管理工作。

1.3 医院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保管处理等(兼)职人员,都有接受专业培训,具有专业知识,任何科室和工作人员均不得让患者或其它家庭自行处理医疗废物。

1.4 对负责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配发必要的用防护用品和设施在处理医疗废物时要自觉做好防护。每年应对他们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统一安排免疫接种。

1.5 当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小组要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控制医疗废物对环境人体的危害。48小时内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小组向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

2 医疗废物垃圾分类包装、容器的要求

3 医疗废物的转运

由各医疗废物产生点将分类收集妥当的医疗废物运送到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点,医疗废物的转运应由专人负责,定期到每个科室,收集医疗废物,每天倒一次,一些医疗废物产量较高的科室可能需要每日两次。也可以由废物产生单位电话随时通知转运,重要的是确保产生点不积累医疗废物。废物管理计划中应制定收集废物的例行规定。应明确机构内部运输废物的具体路线,尽量减少废物再次污染其他清洁区。运送废物时及时更换废物容器。转运医疗废物的车辆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便于装卸,防止外溢,密闭转运,转运车辆应每日清洗与消毒。

4 医疗废物的内部暂存

医疗废物储存地应该只是用来储存医疗废物而不该用于其他任何用途,专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暂贮存间应当符合有关卫生、环保建设的技术规范,要有严密的封闭和五防措施,在明显处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设专人管理,严防医疗废物被盗或丢弃,定期对贮存废物的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最长储存时间夏天24小时,冬天为48小时,每天应在废物清运之后消毒冲洗暂时贮存间。

5 医疗废物交接

医疗废物在交接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转移联单一式两份,保存时间为3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时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双方共同填写并签名等项目。

6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紧急处理

医院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1 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周围及严重程度。

6.2 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6.3 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6.4 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6.5 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应从污染最终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应当进行就地消毒。

6.6 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6.7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院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7 小结

医疗废物处置应急方案范文3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处置应急方案范文4

【关键词】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

临床实验室除了满足质量和能力要求外,还要符合生物安全要求。临床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体系由实验室的管理、人员、环境、设备、供应品、方法等要素构成,它们之间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或相互依存,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人员安全、样本安全和社会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1]根据病原微生物对人或环境的危害程度,将微生物检测实验室分为Ⅳ个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而我们基层医院实验室面对未知疾病的标本,则无法预先判断标本中所带的致病微生物的高危程度,更难确定哪种类型的检测应该在哪级微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因此,基层医院实验室的设施、建设、设备、操作规范等必须达到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标准,以防备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目前,基层医院实验室存在布局不合理、消毒设备落后、工作人员生物安全意识淡薄、生物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现象,笔者经过多方面了解,结合本室情况,浅淡基层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1 主要存在的问题[2]

1.1 实验室的设施和设备不符合要求,如实验室的布局不合理,结构老化,废水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生物安全柜的安装不达到要求。

1.2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缺乏操作性,难以落实。

1.3 实验人员配制及培训不足,生物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漠、操作不规范。

1.4 缺少实验活动危险度评估和应急体系与预案。

1.5 生物安全管理力度不够,领导层更多的重视质量管理、经济管理、信息管理,相对忽视了生物安全管理。

1.6 医疗废物的处理不够规范。

2 解决问题的对策

2.1 实验室在选址和建筑物间距虽没有特殊要求,也不要求有单独的建筑物,但还是强调要与办公用房的其他公共用房隔离,尽量自成一区或设在建筑物的一端,远离公共活动场所。对功能接近的实验室最好集中布局,尽可能减少对其他区域的影响。实验室的内部布局一般分为清洁区和污染区,必要时应增加半污染区。若为负压实验室,最好在污染区和清洁区之间考虑增设缓冲区,以保证实验室的压力梯度。一般实验室废水的排发的种类不同,采用不同的排水和消毒方式对废水进行无害性处理,才能对外排放。这就要求实验室必须设立独立的污水处理系统。实验室应备有生物安全柜,安装生物安全柜时,要考虑到房间的通风和排风,不会导致生物安全柜超出正常参数运行。生物安全柜应远离门、远离能打开的窗,远离行走区,远离其他可能引起风压混乱的设备,保证生物安全柜气流参数在有效范围内。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与致病微生物接触[3]。

2.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目前,对于一个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认识并不完全统一,但是我们应该知道,形式只是为目的服务的,只要考虑到涵盖生物安全的一切要素,紧密联系单位实际,依法建章立制,设计科学、合理、可行、便于管理和使用的制度,达到保证安全的目的,不管其形式如何都是可以接受的。

2.3 “硬件、软件和操作者”是构成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三要素,而其中人是核心要素。如果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安全意识淡漠、操作不规范,多高级的设施也发挥不了作用,再好的制度也得不到落实。因此,有计划地开展人员培训以提高实验室相关人员的素质甚为重要。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保证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因操作意外感染而导致传染病的传播。

2.4 实验室设计建造之前应进行规范的危险度评估,在实验活动中实行实时评估,并在随后进行定期阶段性再评估。评估主要依据《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4]划分微生物危害程度以及相关背景资料,同时考虑实验室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传染或潜在传染因子与预防措施、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经验等其他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评价,它帮助实验室的设计者和操作者确定实验室的规模、设施和合理布局,评估职业性疾病风险,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与管理规程,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减少危险性事件的发生。生物安全实验室发生意外事件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因此在从事某项危险的实验活动之前,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感染事故应急体系预案,并通过培训,定期演练,使所有的工作人员都熟知。

2.5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力度不够,直接导致规章制度不完善,给生物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工作,加大对基层医院的扶持和指导的力度。对基层医院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改善医院设施和实验室的环境。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2.6 实验室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建立实验器材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程序。应遵循根据我国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应当制定规章制度和应急方案;及时检查、督促、落实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5]。

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建立科学可行的管理制度,加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施和设备的投入,提高检验人员生物安全的防护意识,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规范实验室操作技术,做好应急体系与预案,持续不断地对具体过程进行评估、审核和改进,同进制定出更高的标准,确保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确保各个环节的完善,防止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基层实验室目前存在的生物安全问题,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上级医院、上级专业技术人员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保证基层医院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要靠大家共同努力 。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OO4.

[2] 王利平.基层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J].检验医学与临床,2012,9(13):1672-1673

[3] 丛黎明.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M].浙江文艺出版社,2008.4:12-16

医疗废物处置应急方案范文5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校突发病毒肺炎事件。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公共场所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对病毒肺炎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参照制订。

四、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

以普及病毒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为中心;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确保师生生命健康安全,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

五、机构职责

1.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负责统筹部署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副组长(副校长,负责学校应急方案的制定、突发事件处理、报告等)

应急办公室、后勤管理部门、学校管理部门、隔离区管理

2.校内信息疫情报告制度

日报告制度:每日信息报送制度

零报告制度:24小时内,即使没有出现新病例,也要将报表填上“0”上报的制度

寝室长(寝室第一报送人)——班长(班级第一报送人)——班主任(班级负责人)——年级部(高中)主任(年级第一报送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责任报告人)

六、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当前疫情实际,突发病毒肺炎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

Ⅲ级为出现发热、咳嗽、无力等病毒肺炎症状患者;

Ⅱ级为出现疑似病例;

Ⅰ级为出现确诊病例。

七、信息报送

学校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㈠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学校应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不得延报。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Ⅱ级(重大)事件,要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县卫生健康部门同时报告。

㈡信息报送时限及程序

责任报告人为各级各类学校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1.初次报告。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突发病毒肺炎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2.进程报告。Ⅰ级和Ⅱ级突发病毒肺炎事件处置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Ⅲ级突发病毒肺炎事件处置中,学校及时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县级教育主管部门。

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学校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㈢信息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患病人员症状、患病人数、事件经过、可能的原因等

2.进程报告内容:患病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事件控制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包括事件性质与发生原因)、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八、预防措施

1.坚持校内所有人员每日体温“晨午两检制度(寄宿制学校晨午晚三检制度)”。填写体温登记表。学生或教职工一旦出现发烧、咳嗽、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学、上班。

2.坚持“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班主任填写因病缺勤登记追踪表。追踪学生体温、病情变化情况,发现可疑病例及时报告。

3.落实“消毒记录制度”。加强校园各类场所(如教室、宿舍、餐厅、办公区、音乐室、舞蹈室、阅览室、保育室)的消毒与通风,保持空气流通,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公共上课场所要求一批学生进去消毒一次。并填写消毒记录表。

4.掌握校内所有人员动态情况,严格落实去向追踪制度。

5.疫情防控期间,不得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不安排师生外出活动。

6.加强师生健康知识教育,打喷嚏时要主动掩住口鼻,及时洗手,落实手部卫生,配备洗手液或肥皂,推进七步洗手法,佩戴口罩、加强体育锻炼等提高防病能力。

7.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咨询工作。

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具体防控方案、防控培训演练、学校两案九制、健康排查、严格校园管理和人员管控、环境整治、物资储备。

两案九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学准备工作方案;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学校晨午检制度(寄宿制学校实行早、中、晚三次体温检测制度),因病缺勤登记、病因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制度,通风、消毒制度。

九、流程处理

㈠发热处理流程

1.可能发现发热地点及处理要求:

晨起家中,家长及时电话告知班主任,由家长陪同去医院,途中均需佩戴口罩,避免与他人接触。

学校门口,学生在指定区域,不得接触他人。负责体检值班人员迅速与班主任任联系,班主任到达现场,及时联系120车辆专车接离,家长能在一个小时内到达由家长陪同,否则由班主任陪同。

班级门口或上课过程中,由班长(副班长),第一时间报告班主任,由班主任陪同到临时校内隔离室,按相关流程处理。

寝室内,由寝室长在正常上班时间内报告班主任,其他时间(夜间)报告值班老师,相应人员负责把学生带至临时隔离室。

校医应佩戴N95口罩、无菌手套,穿上防护服,注意个人保护,把患者置于单间,避免交叉感染。具体管理内容包括:

①复测体温。

②询问健康状况,主要询问有无不明原因发热或咳嗽、气促、腹泻、结膜炎、乏力等症状;发病前14天内有无武汉市等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居住史;是否曾接触过以上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无聚集性发病或与确诊病例、感染者的接触史。

③做好病人的详细信息登记(包括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家庭住址、学生及家长的联系电话、体温、接触史等),通知应急办公室。校长在半小时之内掌握此情况。

2.在晨午两检中,对体温高于37.3度,或有疑似病毒感染的肺炎症状(如咳嗽、咽痛、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的患者,由班主任带至临时隔离点,并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学生交由临时隔离点进行鉴定管理。

3.学生带至临时隔离点后,学校立即通知相关医院接诊,由专门救护车送至医院诊治。

4.教职工如出现发热,值班领导立即通知其家属护送去医院。

5.结果判定

①普通发热,排除病毒肺炎的,值班老师上报应急办公室及告知班主任,陪同学生返校,叮嘱学生按时吃药,注意休息。

②疑似病毒肺炎的,发热学生需要集中医学隔离和进一步检查,值班老师上报应争办公室及告知班主任,班主任联系家长做好解释安慰工作,值班老师返校。

③确诊病毒肺炎的,班主任第一时间上报应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上报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通知卫生部门,配合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所在班级和密切接触者采取措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经指定医院检查排除病毒感染的,查验复课证明后方可复课。对病毒肺炎患者到过的场所及用过的物品,迅速、严密、彻底地做好全面消毒工作。

㈡病情报告流程

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校内的疫情通报。

发现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㈢应急处置措施

1.发现1例疑似病例,可对疑似病人所涉班级暂停集中上课

2.相关师生在家进行医学观察2周后,如无新发病人或疑似病人,可再行复课。

3.做出上述决定的学校、幼儿园应报告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

5.学校、幼儿园有多名师生感染并临床诊断病例(2例及以上),县教育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全校(或整个校区)停课,并及时报告市教育主管部门。

㈣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

㈤对病毒病人到过的场所及用过的物品,迅速、严密、彻底地做好全面消毒工作。

㈥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㈦积极做好学生心理健康工作。

十、善后与恢复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一是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工停学的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卫生健康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病愈证明后方可返校。

二是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到突发病毒肺炎事件损害的相关人员的善后工作。

四是对突发病毒肺炎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十一、应急保障

一是信息保障。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病毒肺炎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二是物资保障。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特别寄宿制中小学校参照建立处置突发病毒肺炎事件的设施设备(如隔离场所等)、防护用品(口罩、防护服等)、消毒药品储备,为妥善处置突发病毒肺炎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1.个人防护用品: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隔离衣、一般防护服、医用防护服、护目镜、一次性橡胶手套、防护面屏、工作鞋开胶鞋、防水靴套等

2.晨午检物品:红外线额温枪(每班至少1把)、耳温枪、水银体温计(每个宿舍至少1个,同时提供足量的75%酒精棉球,并做好体温计使用和消毒方法宣教、避免交叉感染)、电子体温计、压舌板、手电筒。

3.消毒用品: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

4.消毒器械:移动式紫外线消毒设备、超低容量喷雾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呕吐物应急处置包、高温(蒸汽或煮沸)清洗消毒设备、废弃口罩专用的收集桶。

三是资金保障。各学校应急资金纳入统一财政预算,保证突发病毒肺炎事件应急处置所需。

四是人员保障。各学校应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突发病毒肺炎事件防控的专业知识培训,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人员保障。

五是培训演练保障。各学校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十二、中小学校(幼儿园)临时隔离室设置相关说明

㈠设置目的

迅速将发热、干咳、呼吸困难等症状的患者与其他师生进行有效隔离,等待救护车接送至专门医院就诊,预防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校内传染扩散。

㈡处置过程及要求

校园内(或校园入口)发现有发热、干咳、呼吸困难等症状的患者时,学校应第一时间启动《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按规范随即将患者安置到临时隔离室,避免与他人接触。并做到:

1.有专人专管;

2.做好患者记录;

3.督促密切接触者做好个人防护;

4.对患者曾接触场所及时开展严格规范化消毒;

5.做好疫情报告、开展后续相关的疫情防控、相关场所的通风消毒、相关人员的心理支持和辅导、总结经验教训等工作。

㈢临时隔离室设置要求

1.保证单人单间;

2.远离教室、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最好设在距离学校大门不远处(也可搭建临时板房)。临时隔离室应设警戒线或明显标志;

3.宜选择通风良好房间;

4.临时隔离室内参照准备必要的物资储备,如医用防护服、医用N95口罩、医用护目镜、一次性无菌手套、专用药品、体温计、紫外线灯、消毒液、座椅、床及简单的床上用品等;

5.临时隔离室内规章制度上墙;

6.设置医用废弃物回收装置,及时消毒;

医疗废物处置应急方案范文6

一、总体要求

以履行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为主线,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医政监督、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为重点,以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基础,加大部门协调与合作,努力推进卫生监督各项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是在职能交接前,认真做好餐饮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公共场所和消毒、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传染病防治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无证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三是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和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三、工作计划

(一)餐饮服务监管工作

1、餐饮服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根据《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部分领域监管职责的意见》(七政发[]9号)文件精神,卫生部门负责对咖啡店、茶楼(馆)、冷热饮店、酒吧等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在职能交接之前,我所将一如既往加强餐饮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同时加强与工商、质检、药监、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加强沟通,凝聚合力,形成上下互通、横向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二)卫生监督重点工作

1、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二次供水单位。

(2)监督内容

①填写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二次供水单位信息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每年1-2次,覆盖率达100%,并做好卫生许可证换发证前的审核工作。重点检查市政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制管水人员持健康证明情况,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制订落实情况,制水工艺情况,涉水产品情况等。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及处罚。

③开展水质检测.对市政供水单位—自来水公司的出厂水、末梢水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分别检测2次,检测指标包括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对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余氯(如为稳定性二氧化氯消毒则不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检测。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检查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七类28种,以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及美容美发场所为重点。

(2)监督内容

①填写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1次以上,查处无卫生许可证营业、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等违法行为。

③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监督监测室内空气质量和顾客用品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幼儿园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辖区内学校、幼儿园。

(2)监督内容

①建立学校、幼儿园信息卡和档案。

②开展学校、幼儿园卫生监督检查: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幼儿园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对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幼儿园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

③会同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硬件建设,落实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探索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开展学校食堂卫生、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配合教育、工商等部门抓好学校周边卫生环境整治。

4、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游医、个体诊所、营利性医疗机构。

(2)监督内容

①全面开展执业医师的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聘用人员,严肃查处无证执业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

②深入开展农村医疗市场整顿治理,重点加强对农村个体诊所执业范围和个体医生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坐堂行医的违法行为。

③采取联合多部门大行动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服务市场进行全面整治,及时查处非法行医行为。

④充分利用乡镇卫生监督员,畅通打击非法行医群众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发现非法行医线索。

5、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计划

(1)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对全区医疗机构开展1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情报告、消毒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严肃查处隐瞒、缓报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违法行为。

(2)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管理、菌(毒)种管理等。是否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与核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检查和业务指导等。

(3)继续抓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职责,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增强全社会依法防治传染病的观念。

(4)继续加强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冬春交替期间,可能出现的“非典、甲流、手足口病”的流行,强化各医疗机构、学校及公共场所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增强意识。

6、医疗机构监督工作计划

①建立医疗机构档案。

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注册情况。依法查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扩大诊疗范围、私自转让或变相出借、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用非法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卫生案件稽查工作

1、做好全区卫生案件的执法监督与稽查工作。包括案件立案、调查与处理;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

2、做好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包括对上级布置、交办的事项处置及完成情况、监督员行为规范的监督稽查。

3、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四)加强卫生法制建设

1、进一步健全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能,确定各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标准,进一步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并完善卫生违法案件协查制度、大案要案督查督办制度,依法严格规范并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加强卫生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2、认真开展对卫生执法人员着装风纪、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制作、投诉举报案件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稽查工作,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五)加强卫生监督宣传工作

1、充分利用“3•15”、宣传周活动,开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宣教活动,大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区群众的卫生法律意识和卫生安全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卫生执法环境。

2、举办全区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班。

3、在区政府网站和工作简报中公示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4、对大案要案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责任。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事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任务非常艰巨,责任十分重大。各科室负责人、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均要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高度来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2、明确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各科室负责人、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根据本工作计划,认真谋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切实加强监督,做到务实、高效,确保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