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范例6篇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四章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六)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

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第三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第三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

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任务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将其他从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中。

第四十五条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应当作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处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或者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范文2

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披露,未来将通过多种渠道,加大信息化的资金投入。按照《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目标,未来我国的干线公路网重要路段和内河干线航道重要航段监测覆盖率达到70%以上,重点营业性运输装备监测覆盖率达到100%。此外,我国部省两级公路、航道、港口、营运车辆、船舶等行业核心的基础性、战略性数据库将100%建成。高速公路的信息化建设主要是信息化设备投入,包括停车收费系统、财务系统、监督系统、机电系统等投入。”根据交通运输部规划,“十二五”期间,全国高速公路停车收费系统的平均覆盖率达到60%。

随着宁夏省交通运输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交通运输事业快速发展,行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建设了大量的信息系统,积累了大量的信息资源,对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行业监管、增强决策能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宁夏公路管理局监控通信维修中心是伴随着我区高速公路不断发展成长起来的。成立多年来,积极适应现代化公路管理设施的维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各种应用软件开发工具语言和机电设备的维护技术,为全区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征收环境和技术保障。

宁夏交通信息监控中心坚守着“一流管理,制度为纲;一流服务,诚信为本;一流人才,技术为母;一流业绩,创新为先”的先进理念;坚信“为信息化交通保驾护航,开拓交通信息资源运营及维护,向交通行业提供全方位、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及技术应用支持”的服务理念。以优质完善的技术、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诚信的态度积极回报社会。中心集软件研发、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运营维护为一体的专业化队伍。要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期实现本中心的目标,应将以下几点作为工作的着力点:

一、建立交通信息资源数据库,整合、开发信息资源,形成面向社会的政府公众信息服务网

在交通厅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建立了以政务内网、政务外网和相关数据库为基本架构的交通电子政务枢纽框架。实现了政务信息化,内部办公自动化、电子化、网络化。实现了交通厅机关办公自动化内网、外网及交通行业专网三网完全物理隔离,确保了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作为政府交通信息平台宁夏交通信息网承载了信息共享交换枢纽、数据分析处理中心、数据应用支持平台、公众信息服务窗口、交通资源展示空间等重要的作用。

网站政务信息栏目设置:涉及政务信息公开的栏目有公开组织机构、交通概况、行业管理、科技教育、交通专讯、政工之窗、统计资料、区内外交通新闻、政务公告、招标公告、政策法规共11个栏目。网站在线办事(服务)栏目设置主要有出行指南栏目,提供汽车、列车与航班的时刻表和航班次信息情况,采取手动更新数据,或者链接相关网站的形式;网站公众参与栏目设置:主要开通了厅长信箱、意见信箱栏目、BBS留言本、论坛,便于公众进行政策查询、咨询、投诉、了解民意,为公众和厅机关及领导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解答公众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了网上意见建议征集和互动交流。为更好的充分的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1],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要求我们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面向社会,为公众服务,政府网站除了为行业管理提供信息外,还成为越来越多的应用信息系统的载体,为行业和社会提供便捷、友好的信息服务。政府网站既是信息内容提供者(ICP),也是应用服务提供者(ASP)。政府网站将从信息窗口、信息门户向信息平台过渡。

(2)整合现有信息资源,优化资源配置。

目前,交通行业已经形成了针对由于交通专业性而形成的“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进行信息化整合的共识。加快交通信息资源整合与服务工程建设,搭建包括公路管理、运输管理等在内的省级数据整合与交换平台,完成交通综合运行分析、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路网管理和应急处置、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等系统的建设,为全省交通信息化发展提供强大支撑,为方便群众出行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通过统一规划理顺信息化建设中的各种关系,规范行为,合理布局,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使各业务管理数据集与公路基础数据库实现无缝联结,数据共享。为更深层次的综合交通业务应用提供全面的数据基础[2]。

二、坚持应用软件自主开发,加大软件研发工作力度,打造研发与应用一体化的强势技术

下表为我省公路应用系统的研发概况:

时间 项目名称

2007年 公路路政管理系统

公路GPS车辆定位系统

2008年 公路地理信息系统

公众出行服务子系统

公路养护业务管理系统

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系统

超限运输联网跟踪系统

2009年 公路排水管理子系统

公路绿化管理子系统

公路路况信息系统

公路计划管理子系统

公路工程管理子系统

农村公路管理系统

2010年 公路信息资源数据管理平台

省级公路信息资源整合平台

建立专业的开发队伍,坚持政务应用软件的自主开发,不但节约了投资,而且针对厅机关的实际情况开发的软件更加贴近实际,能够做到边开发,边应用,边完善,逐步在厅机关推广,有力地促进了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目前开展“宁夏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审批系统”研发工作、推广升级“宁夏交通运输厅办公自动化OA系统”、推广应用“宁夏公路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是我们的工作重点。

(1)支付审批系统

近些年来,我国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速度非常快,一些主干线的高等级公路情况复杂,投资大、工序多、管理难度大,对公路的建设、监理、施工也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实施管理信息化,能对建设投资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计量支付是其核心业务,计量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实现了业主、监理、承包商三方在网络环境下协同工作对工程计量支付的有效管理、“动态”管理;主要体现在① 改变以往全部由人工计算审核完成计量业务的传统模式到计算机辅助实现(CAI)的模式,使计量支付工作更加准确及时,使计量工作变得简单明提高了计量人员的工作效率、避免了超计、漏计现象的发生提高了准确率。②避免超前计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③责权分明实现了岗位责任制[3]。

(2)自动化OA系统

加快推进交通电子政务,实现部省交通部门办公自动化、电子化、网络化交通部已经把加快 "三网一库"(政府交通部门办公业务网、办公业务资源网、公众信息资源网、电子信息资源库)的建设与完善作为今年的工作要点,把办公自动化作为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工作的切入点

OA是OFFICE AUTOMATION的缩写,本意为利用技术的手段提高办公的效率,进而实现办公的自动化处理。OA从最初的以大规模采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为标志的初级阶段,发展到今天的以运用网络和计算机为标志的现阶段,对办公方式的改变和效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OA软件解决日常管理规范化、增加可控性、提高运转效率的基本问题,范围涉及日常行政管理、各种事项的审批、办公资源的管理、多人多部门的协同办公、以及各种信息的沟通与传递。概括的说,OA软件更集中关注于日常办公的效率和可控性,是提高整体运转能力不可缺少的软件工具。中心致力于在全省推广自动办公系统让全所职工更加熟悉网上办公程序,掌握操作技能,灵活运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日常事务,进一步推进办公自动化水平,实现文件传输网络化,建立和完善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协同工作的环境,以高效地协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使OA系统能够更好的为我省的交通信息管理事业发展服务。

(3)公路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为推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2009年底,交通运输部连续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两个关于信用管理的文件。在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交通运输厅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了《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6章35条,主要明确了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信用信息管理职责、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信用信息征集与的相关规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等。《实施细则》的施行,对加强我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效地制度保障。

建立全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行业信息共建共享,规范全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统一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宣传舆论的引导,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社会监督。在厅政府网站开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专题,发挥网站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及时治理工作动态和信息。

三、做好全区公路机电设备维护服与备品备件管理工作。

公路的机电养护在高速公路日常运营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当前的高速公路收费模式中,的是机电系统将一直占据高速公路收费营运的核心,因此应有效、及时的对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做好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这关系到全线公路的网络稳定连接、收费管理的正常运行以及公路的畅通。要实现对这些机电设备的故障及时、有效的解决,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与检测,及时排除隐患。主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组织技术人员对全区公路机电设备进行定期的巡检、调查,提出备品备件需求计划,制定维护、维修、更新实施方案;二是及时对部分收费站老化机电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优化系统功能;三是定期对高速沿线情报板和外场摄像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监控图像清晰稳定,信息正常;四是积极配合公路管理局对各分局、收费站相关技术人员开展日常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站级机电设备维护工作水平[4]。

鉴于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和机电设备种类繁多,仅仅依靠人工检测和评定已经远远跟不上高速公路管理的需要。为了适应新时期公路机电养护的迫切需求,宁夏在2007年实施了公路机电设备维护信息管理系统该项目获得宁夏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资金支持,项目的成功实施,提高了宁夏公路机电维护管理工作水平,降低了公路机电维护成本,为公路收费系统稳定运行提供了强有力技术保障

传统的人工养护维修系统存在多种隐患与不足之处主要包括①对维修维护工作进展情况不易掌握 ②故障反映不及时 ③收费站对设备运行情况不了解④不能实现备品备件的仓储量的有效控制 ⑤易造成维护管理工作的脱节 。公路机电设备维护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三部分,收费站现场设备的管理,中心仓库的备品备件管理,中心设备管理及收费站现场设备管理。该系统要实现的功能包括:备品备件出入库,故障报修,维修维护记录,报表统计等等。该系统的实施与传统的人工维护管理相比减少人为的工作量,提高了维修维护的效率,更好的保证设备的完好率。加强了收费站与设备部对设备状况的沟通,提高了设备维修维护的效率,为收费运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结束语

在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所引发的一场经济革命。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发展是必然趋势,不断完善中心的软硬件进行科学的管理,在保证完成既定的任务向交通行业提供全方位、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及技术应用支持”同时,我们应该继续努力探索的信息管理系统发展的长效管理和维护机机制,对我省的交通运输业提供有力的服务与管理保障。

参考文献:

[1]张素芬.关于河北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的思考.河北省交通通信管理局;

[2]关于印发《宁夏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工安排》的通知,宁交办发[2009]70号;

[3]宁夏公路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局规划统计处;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具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以及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交通部管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

(四)对建设单位(业主)的项目报建进行审查,对从事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

(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六)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七)总结交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经验,定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八)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及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按前两款划分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项目报建及资信登记

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和资信登记制度。

项目报建是对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业主)的资格、能力及项目准备情况的确认。

资信登记是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确认。

公路工程项目报建和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使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九条项目报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3.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等能力;

不具备本项第2、3目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

(二)项目准备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2.建设资金计划基本明确;

3.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概要已经完成。

建设单位(业主)应在项目招标公告30天前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项目报建表之日起3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申请资信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营业执照。

(二)资质(格)条件: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行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证书;

4.咨询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备近5年承担公路工程业绩、信誉的评价和证明。

第十一条资信登记管理

一级(甲级)以上及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乙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其它二级(乙级)以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注册属地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表之日起30天内予以审查登记。

第十二条资信登记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时进行复审,复审由原审查登记机关执行。

在有效期内,对业绩、信誉不佳造成不符合资信登记条件的单位可暂停或取消其资信登记。

第十三条取消资信登记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暂停资信登记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满足登记条件后,由审查登记机关恢复其资信登记。

审查登记机关对登记成果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未报建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未进行资信登记的单位不得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除经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宜进行招标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信登记并与规定经营范围相符的单位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泄漏标底,不得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它好处。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审查制度。招标单位必须按第七条规定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资料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发售标书;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队伍。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公路工程项目时,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通过资信登记。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不得向招标单位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不得出让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图签、银行帐号。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一条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及批准的工程概算;必须按合理工期确定合同工期。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应与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按要求提供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创造良好的外部作业条件;工程实施中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支付,逾期支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付息。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合同中规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必须按时到位。

承包单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业主)批准,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通过资信登记的单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总包合同价款的30%,对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包。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责。严禁倒手转包和二次分包。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不得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承发包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期间应努力保持施工的连续性并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不受到损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仲栽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公路工程应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申请开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基建计划已经落实;

2.建设投资已经审计;

3.征地拆迁基本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

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业主)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开工报告表之日起15天内予以批复,工程经批准后方能开工。

公路工程开工报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项目实施中应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作为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组)驻施工工地,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持证上岗;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国务院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上岗。

第三十四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都应自觉地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工程完工后,应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未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公路建设市场中下列违纪违法者,按第七条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督、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信登记的单位,取消已经办理的资信登记。

(二)投标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其标书应作废标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

(三)承包单位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倒手转包或二次分包工程,应没收其非法收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其负责处理,并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四)承包单位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不重视施工现场管理,不服从监理,违章作业,偷工减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工程无法弥补的损失,应赔偿建设单位(业主)全部直接经济损失;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

(五)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返工或延误工期的,建设单位(业主)可扣减勘察设计单位2%~10%的勘察设计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扣减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

设计单位未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派设计代表驻施工工地,建设单位(业主)可以扣减其2%~5%的设计费。

(六)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扣减受损工程的监理费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监理人员注销其监理工程师资格。

(七)建设单位(业主)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招标视为无效,并应赔偿各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八)因建设单位(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除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外,还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范文4

一、2006年主要工作回顾

业务发展和业务收入迅速增长。截至目前(元到十一月份),我公司固定电话净增部,完成市分公司下达计划的%,期末到达部;小灵通净增部,完成市分公司下达计划的%;来电显示净增户,期末到达户,来电显示开通率达%;农村信息包月用户减少,期末到达户;净增宽带用户户,期末到达户,完成下达计划%。年业务收入完成万元,占全年计划的%,较上年同期增长%。

抢抓机遇抓建设,通信能力进一步增强。2006年,我们抢抓机遇,加快通信建设,动态调整模块局、乡镇支局及交换网点设备资源,提高交换机端口利用率,确保各项业务发展需求。年初以来,运维部立足于“早建设,早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大通信建设力度,使我公司各项线路工程建设均在第三季度前形成了通信能力,先后完成了千斤大吴湾接入网等11项电缆线路扩建工程,新建通信杆路km,扩建主干电缆对公里,扩建配线电缆对公里,新增主干通信能力线,新增配线通信能力线,完成了接入网的新建工作。在做好工程建设工作的同时,运维部本着向现有线路资源要效益的原则,大力开展线路整治和线路资源挖潜、调整工作,整治通信线路多公里,调整线路线,挖潜通信能力线,扩容交换机端口线,新建接入网点三个,新增交换容量线,满足了客户装机需求;新建新建宽带设备线;县城各模块局扩容宽带端口线,完成3期小灵通建设工程,新建基站个基站;完成了个乡镇及网络建设,调测开通公安专网个点;完成租用2m数字电路工程和公安局新老机房搬迁工程。与此同时,我公司积极与广电联手,开通了乡可视电话会议系统及有线电视信号传输,有效提升了公司参与市场竞争能力。

高标准严管理抓网运,网络运行维护水平有了新提高。2006年,我公司网络接通率达到以上,长途来话接通率达到以上,网络运行质量排在全市前列,运维三项指标全部达标。即主干电缆完好率平均达到、百门障碍发生率、百门障碍历时分,全年设备运行正常,无重大障碍发生,优质高效地网络服务较好地支撑了经营、发展。

挖掘市场潜力抓发展,各项业务呈现稳步发展态势。2006年,我公司在通信市场竞争形势异常激烈的形势下,围绕省、市公司“保存量、激增量、夺分流”战略口号,紧紧围绕着公司经营发展目标,挖掘市场潜力,积极主动开拓市场,加快各项业务的发展。一是立足于早,为做好2006年的业务发展工作,我们在年初工作上认真贯彻了市分公司工作会议精神,本着立足于早、抢占市场的经营思路,及早提出了2006年企业发展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对2006年工作进行了安排,对业务发展指标进行了分解,并出台了相关营销措施和考核办法。二是以小灵通在开通为契机,综合部、市场部精心组织,以庆祝小灵通开通为契机组织实施了小灵通“开通放号”活动,加大营销力度,制定了第一、第二季度业务发展方案、加大了固定电话“ip一对一”营销力度,开展了小灵通“短信风暴”、“秋季风暴”等活动,认真开展了“大干五个月”劳动竞赛活动等,促进了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三是根据市场竞争动态,我公司相继推出了宽带、固定电话、小灵通的捆绑优惠措施;四是认真开展了“道德规范进万家,诚实守信万人行”等知识竞赛“通信行风建设”等活动,不断提升通信服务质量,以服务促发展,创新营销方式和手段,加强了新业务的开发力度。在小灵通的发展上,我们实行与固话捆绑。今年7月份,我公司认真开展了两项业务排查,进一步规范客户档案管理和依法经营整治;在宽带业务的发展上,我们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客户引导消费,有效促进了宽带业务的发展。五是在全省“大干五个月”业务发展竞赛活动中,我公司将指标分解落实到人,加大考核力度,发挥专业优势加大营销力度,有效掀起了业务发展新高潮。

建章立制抓管理,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强化执行力的提高。2006年,我们切实加强了企业基础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我们在原有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车辆管理办法》、《文印管理办法》、《招待费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企业基础工作管理办法》、《创建文明单位奖罚制度》、《卫生保洁制度》、《服务质量奖罚管理制度》、《大客户服务质量考核细则》等20多项规章管理制度,切实夯实了企业基础管理,强化了执行力的提高。由于措施得力,执纪严明,员工的工作作风明显改观,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有很大提高,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称赞。按照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我们不断深化改革,在定员定额、绩效考核、竞争上岗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稳步推进了人员重组工作积极开展。11月份,公司认真组织,对七岗及以下岗位进行了考评,实行了岗位竞聘,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参与到企业各项业务发展中去,确保公司改革发展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按照上市公司要求,我们对公司土地、房产证进行了办证和填报,对土地房产进行了评估,确保公司上市各项前期准备工作顺利进展。

强化管理抓规范,通信服务水平有了新提高。2006年,我公司按照省、司下发的《服务督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服务督察工作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了《通信服务质量奖惩办法》,进一步健全了服务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客户至上,诚信服务”为理念,进一步加强对服务工作的管理,并将服务工作其纳入绩效考核。一是加大了客户投诉处理力度,建立完善了服务监督考核机制;二是继续推行“首问负责制”;三是按照服务标准,规范窗口服务,加强各单位的监管力度,四是认真开展好行风评议活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五是强化服务工作的管理。为了使各单位及时了解服务工作存在的不足,在每月召开生产经营分析分析会对服务工作投诉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通过加强服务工作监管和加大处罚力度,制定了有效的整改措施,促进了服务工作向规范化、个性化转变。同时,我公司将服务规章制度、首问负责制、10060服务、资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印制成小册子散发到员工手中,加强员工综合业务知识的学习,有效促进了公司服务水平和员工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

打防结合抓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今年以来,我公司按照省、市公司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周”活动,积极抓好制度建设和安全知识宣传与普及,预防了各类工伤、火灾、重大交通和通信事故的发生,扎扎实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了全年安全无事故的工作目标。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公司经理任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层层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二是加大安全工作的监督力度,抓好基础工作。今年,我们认真组织员工开展了灭火演练,认真学习了消防知识、《新道路交通法》和法律知识,有效提升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三是积极抓好制度建设和安全知识宣传与普及;四是配合公安机关加大了打击破坏通信设施力度,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了通信线路安全和网络运行质量的提高,保护了企业财产,大幅度减少和避免了企业经济损失。一年来,公司没有发生案件各类安全事故。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范文5

近年来,公路建设市场诚信缺乏的现象屡见报端在公路建设中,不断出现一些公路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施工、结算环节的弄虚作假行为。如果不得到有效制止,这~方面破坏了公路建设的正常秩序,不利于建设单位的正常竞争和优胜劣汰,另一方面也在公路建设中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将有助于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约束市场参与者行为,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相关 法律 、法规的执行,推进公路建设 企业 建立 现代 企业制度的进程,帮助业正确制定 发展 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二.公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内容

总体目标,是建立起基本完善的“环境、平台、保障、机制、牵引,5模块互动的公路建设立体信用体系”。在这一体系下,公路建设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水平显著提高,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公路建设秩序明显好转,诚实守信的公路建设环境基本形成;与公路建设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公路建设市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现代信用信息库和信用手册为主要手段的、统一的信用信息登记、、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得以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运转有效:形成了全方位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和评定机制。对企业的诚信建设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环境、平台、保障、机制、牵引,5模块互动的立体公路建设信用体系”的基本内容如下:

模块1:诚信文化环境

交通 管理部门和公路建设市场行业协会要通过大量的诚信 教育 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信用素质,培养市场主体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基本意识。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弘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新风尚,在金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氛围。树立“诚信兴商”的理念和文化。

模块2:信用信息平台

信息平台是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运作的基础,是信用评价的依据和信息来源。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平台涉及两方面内容。第一,是涉及公路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的诚信纪录。主要以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监督管理部门为主体,同时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性,以建设工程项目为主线、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为始末节点,对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各案等建设各环节的诚信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和备案登记,建立企业、人员、项目三维诚信数据库。第二,是公路建设市场主体的能力纪录。包括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技术能力、 历史 业绩等多个层面。能力记录可以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建设主体行业协会本着“分工收集、统一整合”的原则组建。另外,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做好与建设部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实现不同部门相关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最终建成统一规范、互联共享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综合信息数据库系统和信用信息网。

模块3:法律法规保障

完善的市场信用法规和制度是市场信用体系顺利运行的保障。交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建设单位等均有义务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法规的建设献计献策。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诚信信息的采集、整理、评价、应用和、信用机构管理、失信惩戒机制等,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行业管理协会也可针对公路建设的失信行为,建立相应的行自律规则。这蝗规章制度应注意和国家其他部委(例如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市场规章协调一致,系统互补。

模块4:奖励惩罚机制

可以以交通主管部门为主,行业协会为辅,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对于失信行为进行教育、行政、 经济 、法律和舆论等综合惩治,同时对诚信行为给予切实鼓励,形成诚信得彰、失信受损的市场环境。

模块5:信用评价牵引

建诚信评价标准,实施信用评价,可以牵引建设市场主体提升守信意愿,提高自身信用履约能力。交通管理部门戍该和行业协会一起,在专业评价公司的技术支持下,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 科学 实用的原则,针对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资质资格管理等突出问题,制定公路建设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实施信用评级。在条件成熟情况下,专业评价中介机构也可在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下,自行制定综合的、涉及诚信履约能力和诚信履约意愿在内的评价标准,实现完全市场化的、委托式的信用评价。

模块互动:

以上5大模块不是彼此平行的,而是互为联系、互为支撑的:诚信文化环境构成了信用体系的良好,保证了其他模块的组建和运行:信息平台是信用体系运作的基础,为信用评价提供了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评价提供了保障,而信用评价只有和奖惩挂钩才更具有实质意义。

三.公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各主体定位和作用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三大丰体是: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市场行业协会、中介专业机构。他们的定位及其作用如下: 1. 交通 管理部门:推动、规划和监督

即推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整体规划,监督市场信用体系的运行。具体来讲,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制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等:建立和完善有关的 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加大管理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和完善建设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资源优势,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组织制定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建筑市场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对征信和被征信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如信息采集、信息使用、信用评估等依法实施监管,建立准入和清出机制:推进与工商、 金融 、商务、建设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

2.行业协会:协助、自律与指导

即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平台、规章制度和评价标准,在行业内部实施诚信自律,对行业内 企业 的诚信建设提供指导。例如,协助交管部门,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联系本行业在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者,为其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为了本行业在公路建设市场的整体利益,制定本行业的行规和行约,对违反行规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实行行业自律;讨论、研究和制定公路建设方面的行业标准,并促使标准在业内的有效实施:提供信用管理的专业 教育 ,举办从业执照的培训和 考试 :举办各种训练班和研讨会,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的的业素质;举办各种学术交流会议,发行出版物,募集资金支持信用管理研究的开发: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3.中介专业公司:支持与实施

即为交通管理部门信用评价标准的建立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在交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双重监督下实施信用评价。由于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有着很强的专业技术性特点,必须以专业评估公司为技术支撑。中介公司应该加强对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的研究,掌握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筑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的工作建议,并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规章,在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安排下从事信用评价。

四.公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步骤

公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应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为辅

市场 经济 发达国家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的 历史 经验表明,在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期,依靠市场力量为主是难以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必须主要借助政府的力量。从某种意义t-.说,政府的推动是构建完善和发达的信用管理体系的核心动力,无论是信用评级体系、征信制度的建立,还是政府信息的披露、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培育等,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积极推动。市场调节,例如完全市场化的信用评价中介机构的作用,只能是有益补充。

2.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应本着“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原则。交通主管部门为主、行业协会为辅、专业中介结构提供支持,共同制定信用体系3—5年的建设规划,然后再根据各部门单位的角色定位,切块分割,分步实施。

3.实事求是、循序渐进

边探索、边完善、边成熟,尊重公路建设市场的客观现实条件和基本情况,实事求是,力求谨慎、拒绝冒进。

4.和谐系统、协作配合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经管,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经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城建、工商、税务、物价、质监和人防等行政经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经管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智能化停车场建设标准,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经管停车场。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建设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规划和建设公共停车场时,应当适应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或者预留充电等相关设施。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等行政经管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及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定。

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定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安机关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对于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筑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研究,确定停车配建要求。

第十四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规划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停车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泊位、专用停车泊位的数量。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配建。

第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经管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所得收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经管,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手续,并在办理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向公安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土地使用权证明、交通组织图则、停车场平面图、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公告,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经管制度;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标明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三)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经管制度、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

(四)保持停车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完好,按照规定配置监控、照明、消防等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配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经管

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居民住宅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第二十一条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绿地以及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以在住宅区内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居民住宅区周边支路及小街(巷)施划停车泊位,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居民住宅区内的专用停车场按照物业经管的规定进行经管。对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执行价格经管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道路停车泊位经管

第二十四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施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施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下列区域不得施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二百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

(五)其他不宜施划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予以撤销: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道路停车泊位撤销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恢复道路通行,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设施。

第二十七条市公安机关定期对城市道路施划设置停车泊位路段的交通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与经营者签订道路停车泊位有偿使用合同,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手续,经营者缴纳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非税收入经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经管。具体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收取标准,应当根据区域及地段繁华程度,按照同一区域地上停车高于地下停车、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价格的原则,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采取计时收费的,可以实行累进计费的方法。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将道路停车泊位的数量、设置地点、使用时间、停车种类、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取得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管规定和制度,实行规定化经管,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超高、超宽、超长的车辆不得使用道路停车泊位;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道路停车泊位临时停放,免收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补建的,由城市经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或者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规划配建标准所需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征收停车场建设补偿费,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或者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泊位、专用停车泊位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停车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施划或者撤销停车泊位,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治安经管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经管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安、规划、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