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主要法规范例6篇

国家审计主要法规

国家审计主要法规范文1

一、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特点

(一)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强

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单位,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二是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是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作出评价,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人事上的独立性。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与常委会任命。而且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这种人事安排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稳定性;四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经费及收入有稳定的来源,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经费是独立的,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证其执法的独立客观性。同时,按照《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拥有检查权,而且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二)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大

一是主导地位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是依据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愿为转移的,构成了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组织体系中主导地区;二是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可以根据自我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也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事项,还可根据国家审计组织本身临时掌握的线索等,由此可见,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的,而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三是审查权限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既反映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表现出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因为在这种审计活动中,国家审计机关是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方式的运用或选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指导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活动中的配合情况尽管也影响着审计工作效果,但总体上讲,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四是审计处理上的强制性。就某一项具体的国家审计工作而言,在其最后阶段应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这些单位或部门应主动地、自觉地予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没有或不准备主动、自觉执行或协助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审计结果得到强制执行。

(三)国家审计的权威性高

一是规范国家审计行为的《审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把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经经济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审计法》是具体规定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为依据,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在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同时其他行政法律也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二是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根据《宪法》规定直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脑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不受本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使国家审计具有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权威性;三是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还可以对经济执法部门如财政、税专、金融、工商行政、物价、海关等专业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特性,促使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仅可对微观层次进行监督,而且可对宏观管理层次加以监督。由于审计机关专司审计监督,不承担其它业务工作,与其监督对象无直接利害关系,居于客观公正的超脱地位,其监督工作更具有权威性。欢迎访问经济在线

(四)国家审计综合性广

国家审计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具有监督面广的特点,它通过对综合反映经济活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查、鉴证、评价,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上监视着经济活动的运行轨迹,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替代的综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具有监督层次广的特点,不仅可通过大量的微观审计,直接督导微观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宏观调控措施在微观层次的落实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能够通过对广泛的微观审计活动的综合分析,向决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间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此外,一般的专业经济监督,其监督职能只是在特定范围内的单项监督,而国家审计,则可以对这些专业经济形式各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再监督,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加之在审计监督的过程中,国家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强、强制性大、权威性高的特点,使国家审计监督具有一定综合协调作用。

二、我国国家审计发展的基本趋势

(一)我国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对国家审计发展的影响

1、当前基本国情与国家审计环境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五大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现在我国的基本国情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主要表现在经济不发达、科学技术文化落实;人民生活水平较低;地区间经济文化很不平衡;腐败、浪费现象还很严重,要缩小或消灭这些差距,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具有高度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还需要很长时间。我们的国家,企业和人民,将在瞬息万变的经济、政治、民主、法制、科技、教育、文化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一切旧的东西必须进行改革,不变革就影响发展,甚至会被淘汰。国家审计监督体系是我国经济监督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机关要想求得生存在与发展,也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否则必然要影响国家审计自身的发展。

2、经济体系市场化对国家审计的新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市场经济的内容,又有社会主义的性质。从经济发展中用以调整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手段而言,一是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等宏观经济规律;二是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行政性法规等能够适应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人为规范。因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审计首先应是法制规范下的经济监督行为。通过国家审计,确保国家的财经法规行之有效地执行,保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

3、经济成分多元化的新格局对国家审计发展的影响

党的十五大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经济成份的多元化要求国家审计必须与之相适应。一是传统的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决定了国家审计是整个审计组织体系的主导,通过国家审计的工作体现国家、政府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二是经济成份多元化势必带来经营规模的集团化,而传统的国有经济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其市场应变能力、内部管理和控制状况都还不甚理想,要求国家审计促使其在内部管理、自我约束、增进效益等方面完善机制,同时在新形势下,国家审计必须能够在提高国有经济的经济效益这一方面有所作为。

4、政府职能转变对国家审计职能的影响

政府转变职能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过程中的客观要求。这意味着作为行政政府审计监督权的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能也必将相应变化,它要求国家审计机关从指导思想、内容、方法等各个方面自觉适应两个根本转变,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视审计监督单一职能,以查处违法违纪为主,忽规全面发挥审计监督、鉴证、评价三大职能作用的全方位监督;事后监督、重复检查多,防范性、事前事中监控少的状况。要通过三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微观或宏观领域监督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两个根本转变服务,促进其真实反映与体现效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二)我国国家审计发展的基本趋势

审计工作的运作方式和质量层次与经济运行状态有着密切的联系,并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和发展。国家审计工作也必须与之同步,否则就不能准确反映经济运行的态势,更不能对其实行有效的监控和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的国家审计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宏观审计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与我国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相一致,并注意吸收国外审计的先进成果,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的道路。我国的国家审计发展有以下几方面趋势。

国家审计主要法规范文2

一、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特点

(一)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强

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单位,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二是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是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作出评价,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人事上的独立性。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与常委会任命。而且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这种人事安排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稳定性;四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经费及收入有稳定的来源,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经费是独立的,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证其执法的独立客观性。同时,按照《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拥有检查权,而且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二)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大

一是主导地位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是依据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愿为转移的,构成了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组织体系中主导地区;二是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可以根据自我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也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事项,还可根据国家审计组织本身临时掌握的线索等,由此可见,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的,而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三是审查权限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既反映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表现出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因为在这种审计活动中,国家审计机关是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方式的运用或选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指导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活动中的配合情况尽管也影响着审计工作效果,但总体上讲,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四是审计处理上的强制性。就某一项具体的国家审计工作而言,在其最后阶段应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这些单位或部门应主动地、自觉地予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没有或不准备主动、自觉执行或协助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审计结果得到强制执行。

(三)国家审计的权威性高

一是规范国家审计行为的《审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把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经经济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审计法》是具体规定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为依据,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在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同时其他行政法律也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二是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根据《宪法》规定直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脑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 ,不受本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使国家审计具有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权威性;三是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还可以对经济执法部门如财政、税专、金融、工商行政、物价、海关等专业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特性,促使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仅可对微观层次进行监督,而且可对宏观管理层次加以监督。由于审计机关专司审计监督,不承担其它业务工作,与其监督对象无直接利害关系,居于客观公正的超脱地位,其监督工作更具有权威性。欢迎访问经济在线

(四)国家审计综合性广

国家审计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具有监督面广的特点,它通过对综合反映经济活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查、鉴证、评价,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上监视着经济活动的运行轨迹,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替代的综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具有监督层次广的特点,不仅可通过大量的微观审计,直接督导微观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宏观调控措施在微观层次的落实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能够通过对广泛的微观审计活动的综合分析,向决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间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此外,一般的专业经济监督,其监督职能只是在特定范围内的单项监督,而国家审计,则可以对这些专业经济形式各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再监督,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加之在审计监督的过程中,国家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强、强制性大、权威性高的特点,使国家审计监督具有一定综合协调作用。

二、我国国家审计发展的基本趋势

(一)我国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对国家审计发展的影响

1、当前基本国情与国家审计环境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五大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现在我国的基本国情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主要表现在经济不发达、科学技术文化落实;人民生活水平较低;地区间经济文化很不平衡;腐败、浪费现象还很严重,要缩小或消灭这些差距,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具有高度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还需要很长时间。我们的国家,企业和人民,将在瞬息万变的经济、政治、民主、法制、科技、教育、文化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一切旧的东西必须进行改革,不变革就影响发展,甚至会被淘汰。国家审计监督体系是我国经济监督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机关要想求得生存在与发展,也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否则必然要影响国家审计自身的发展。

2、经济体系市场化对国家审计的新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市场经济的内容,又有社会主义的性质。从经济发展中用以调整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手段而言,一是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等宏观经济规律;二是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行政性法规等能够适应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人为规范。因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审计首先应是法制规范下的经济监督行为。通过国家审计,确保国家的财经法规行之有效地执行,保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

3、经济成分多元化的新格局对国家审计发展的影响

党的十五大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经济成份的多元化要求国家审计必须与之相适应。一是传统的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决定了国家审计是整个审计组织体系的主导,通过国家审计的工作体现国家、政府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二是经济成份多元化势必带来经营规模的集团化,而传统的国有经济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其市场应变能力、内部管理和控制状况都还不甚理想,要求国家审计促使其在内部管理、自我约束、增进效益等方面完善机制,同时在新形势下,国家审计必须能够在提高国有经济的经济效益这一方面有所作为。

4、政府职能转变对国家审计职能的影响

政府转变职能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过程中的客观要求。这意味着作为行政政府审计监督权的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能也必将相应变化,它要求国家审计机关从指导思想、内容、方法等各个方面自觉适应两个根本转变,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视审计监督单一职能,以查处违法违纪为主,忽规全面发挥审计监督、鉴证、评价三大职能作用的全方位监督;事后监督、重复检查多,防范性、事前事中监控少的状况。要通过三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微观或宏观领域监督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两个根本转变服务,促进其真实反映与体现效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二)我国国家审计发展的基本趋势

审计工作的运作方式和质量层次与经济运行状态有着密切的联系,并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和发展。国家审计工作也必须与之同步,否则就不能准确反映经济运行的态势,更不能对其实行有效的监控和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的国家审计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宏观审计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与我国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相一致,并注意吸收国外审计的先进成果,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的道路。我国的国家审计发展有以下几方面趋势。

1、注重审计目标的效益性,即从财务审计向效益审计过渡

今后我国国家审计的定位,就是三大块:一块是财政审计,包括收入和支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决算审计、行政事业审计、农林文教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环境保护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都是财政审计的组成部分。发展趋势是实现审计重点的转移,向收入与支出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以支出审计为主,对支出审计由合法性为主向合法和效益性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以效益审计为主;第二块是金融审计。金融审计从大的方面来讲也是企业审计,今后主要围绕怎样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的问题开展金融绩效审计;第三块是企业审计,包括工交、商贸审计。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真正向《审计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过渡并由合法性审计为主向真实、合法、效益性并重转变,当前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审计是基础,是前提,应放在首位,今后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也要与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样,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经济效益审计。因此,审计发展的一个趋势是今后的效益审计要从国家资金的使用效益入手,国家审计将充分体现与社会审计组织的不同。审计目标不仅要审查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必须对其质量和营运效率加以监督,切实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向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益审计拓展。

2、审计方法和手段的科学性智能化,即实现从手工操作向计算机审计过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对审计结果客观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审计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加快审计方法和手段的改进和完善成为一种趋势。综观世界审计,审计方法已逐步从帐户基础审计向风险基础审计过渡,以量化的风险水平为重点,在确定风险水平基础上,决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度和范围,最显著特点是把审计力量用在刀口上(即高风险领域),力求提高审计效率。这种方法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减少了经验判断的随意性,审计结果更为客观公正。但目前我国的审计还处于制度基础审计,有的地方甚至仍采用原始的帐项基础审计,并且毫无风险意识,这根本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对现代审计的要求。审计手段的智能化,主要是指计算机在审计中的运用。这就是李金华审计长所讲的“人、法、技”中的“技”问题。目前,我国审计在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方面,不仅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也明显落后于被审计单位利用计算机的现状,处于滞后状态。为了迎接信息技术的挑战,审计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已日显紧迫。国家审计部门要在这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审计中广泛采用电算化的方法,使计算机在审计查证、分析性复核、审计信息的收集、传递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要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即计算机技术)作为国家审计的必要手段,提供准确的数量充分的信息,以达到决策科学合理,促进经济活动合理化的目的。

3、审计实务和执行的规范性,即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

从总体上看,现在审计署制订了38个审计规范,《审计法实施条例》也颁布了,应该说国家审计的法制化,规范性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但面对审计环境的变化。还有差距,还要加快改进、完善,这就是李金华审计长所讲的“人、法、技”中的“法”的问题。因此,跟踪分析审计服务市场,了解社会的要求及其变化,使审计提供的职能作用更有价值,以此作为审计规范和审计准则制定的方向,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当前在审计实务执行过程中受行政长官的言语和口头文件影响,而法定的基本工作任务却往往被忽视。国家审计发展将更多体现现代审计的思想、观念、概念(如内控了解、测试、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审计抽样、审计质量控制、职业道德、法律责任等),技术性和可操作性将更科学化、系统化。在审计准则方面除保持国家审计的特殊性外,将在与社会审计相同部分内容方面协调统一,并与国家审计准则接轨,为我国国家审计的进一步发展奠定高起点。同时,发展方向由对形式和程序的规范向注重内在质量和内容的规范转变,由模糊定位的审计评价向有量化标准的审计评价转变,以规范审计管理、业务人员的行为,从而改变审计质量团审计人员业务水平的差异和思维方式不同而难以达到理想的要求,对审计质量的考核和控制因无硬件性的衡量标准而流于形式的状态。审计实践中,对时过境迁的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有悖的法律条文应及时调整和建立严格的审计质量责任制,来加强规范化建设。

4、审计服务向多维审计方向发展

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优势和职能作用(监督、鉴证、评价三大职能作用),实现宏观服务层次上的突破,是国家审计发展的又一个基本趋势。在审计立项上,由“微观——宏观——微观”的思维方式向“宏观——微观——宏观”的方式转变。从宏观经济的整体态势,结合本地区和部门的经济特点,紧紧围绕“两个转变”,来找准审计方向和重点,并以审计重点为轴心合理确定审计覆盖面,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修正对宏观的认识,确定今后的审计项目。在条块分割审计的基础上,向加大行业联审方面转变。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突破了行业和地区的限制,不断地流动和组合。对此,如果审计仍以分工为标准、孤立地、非系统地监督某一行业、某一地区的经济活动,就难以找到系统运行的症结。因此,在行业审计分工的基础上,实行部分专题的联合审计,是国家审计的一个发展方向,这样便于发现区域性的问题。由单纯的微观审计向微观审计与宏观监控相结合转变,在微观审计过程中,注意将微观审计对象纳入宏观监控目标的坐标系中考察,揭示其发生的偏差。同时,在微观审计的基础上,做好后勤总体会成工作,充分利用审计接触面大、信息多、资料实的优势,对审计资料作出全面系统的分析,从宏观与微观的结合中得出某一时期该地区经济状态的宏观的结论。在审查财务收支的基础上,向管理体制与内控制度、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审查延伸,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体现监督深度广度上的突破。从审计形式来看,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并举转变,更好地发挥审计工作对经济建设的保护和建设性作用。

国家审计主要法规范文3

关键词:政府投资审计规范

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是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的依据,也是政府投资审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研究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既有助于完善审计法制理论,又具有指导政府投资审计实践的现实意义,促使政府投资审计更好地发挥免疫系统功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涵义

(一)国家审计规范的涵义

审计规范根据审计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审计规范、内部审计规范和社会审计规范三大类。国家审计规范是指由国家规定或认可的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活动中,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各方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和工作标准。国家审计行为规则包括国家审计的组织规范、国家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以及国家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等,是国家审计行为在组织、职责、行为、道德上的要求。国家审计工作准则是指国家审计人员在实际业务工作中所必须遵循的具体规范,如审计准则、审计质量控制标准等。

(二)政府投资审计规范

1.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定义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是国家审计规范的一个重要分支。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是指在政府投资审计活动中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各方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和工作标准。同样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反映政府投资审计组织规范、工作行为规范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规则。二是政府投资审计人员在实际业务工作中所必须遵循的具体规范。

2.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基本特征

(1)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是国家或者有关部门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加以规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对政府投资行为实施审计监督,其监督的对象、范围、权限、程序的确定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需要通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加以确定。

(2)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是国家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一行为规范主要明确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应当做什么、怎么做,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是参与政府投资审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政府投资审计活动参与人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审计活动的有关组织或个人。故政府投资审计规范不仅规范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的行为,也规范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行为,参与政府投资审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

(4)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是对审计人员的指引,是审计工作的标准。在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中,为防止审计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规避审计风险,国家制定一定的审计标准,用以指引审计人员的工作,通过技术规范的方式实现审计目标。

二、政府投资审计规范内容

(一)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基本内容

由于政府投资审计是国家审计的一个分支,因而政府投资审计规范被包含于国家审计规范之中,国家审计规范适用于政府投资审计规范。但政府投资审计有其特殊性,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行业性规范作为补充,从而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机构设定、人员配置、职责权限、审计程序、行为准则、职业道德、工作标准等,内容广泛,涉及到宪法和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投资审计规范框架

政府投资审计规范大致可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宪法和法律,第二层次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第三层次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1.《宪法》。1982年《宪法》明确了我国实行国家审计制度,并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的设置的领导体制、审计监督基本职责、审计长的地位和任免等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

这是我国国家审计规范体系的基础,当然也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基础。

2.《审计法》。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是国家审计规范体系的核心,也是政府投资审计规范体系的核心。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审计法》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3.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1988年国务院颁布《审计条例》,1997年颁布《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重新修订了《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了新《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和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同时,将审计机关对上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供货等相关单位的监督范围和方式,从原来对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调整为对其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调查。

4.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专门规定政府投资审计的地方性法规。如2004年深圳市人大党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5.审计署的部门规章。这些部门规章包括有关政府投资审计方面的命令、指示等。如《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2001年审计署令第3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投发[2006]11号)等。

6.地方政府规章。指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布的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行政规章。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号)《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34号)《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宁政发[2005]233号)等。

7.规范性文件。在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地市,为了有效开展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政府投资审计上位法的补充。如广西的柳州市、四川的南充市都出台了政府投资审计办法。

三、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作用

(一)明确参与政府投资审计活动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规范审计行为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确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审计程序,规定了政府投资建设单位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明确了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支持、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起到规范政府投资审计活动的作用,使政投资审计活动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提高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政府投资审计规范对政府投资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审计人员必须实施哪些审计手续,完成对哪些项目的测试,采取什么样的审计方法,达到何种质量目标,既是对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经验总结,又是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内在规律的反映,为政府投资审计人员提高工作效率、规避审计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促进政府投资活动依法开展,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确立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的制度,有力地威慑了参与政府投资活动的各行为主体。同时,审计机关依据政府投资审计规范进行审计,依法揭露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起到规范财经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思考

(一)政府投资审计规范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

1.政府投资新趋势给原有政府投资审计规范带来挑战近年来,政府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资金筹集的多渠道和建设方式多样化,给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原有的政府投资审计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一个政府投资项目,由原来的相对单一的财政投资主体转变为民营资金、捐赠资金、公益资金等多元化参与的格局,资金筹措渠道也呈现相当灵活的趋势,建设方式不断引入了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模式,这些变化在政府投资审计规范中难以找到有效的规定和表述,给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带来一些制度性缺陷。

2.政府机构设置的新变化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政府投资逐年增加,也给国家审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保证国家投资资金的安全有效,国家审计机关强化投资审计力度,在揭露和查处违纪违规问题,促进提高管理水平,节约财政资金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由于近年来政府投资额度呈现出跳跃式增长的态势,政府投资审计监督的要求与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很多地方政府成立了事业编制的投资审计专门机构(投资审计中心),而这些机构不属国家审计机关,不能履行审计法赋予的审计监督权,使得这些审计机构处于职责难以明确、工作难以独立开展、成果缺乏公信力的尴尬境地。

3.法律法规的更新与完善

如前所述,在现行的政府投资审计规范中,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06年及2010年进行了重新修订,有关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并未能及时进行调整,出现脱节现象,大大制约了第二、第三层次的政府投资审计规范作用的发挥。

(二)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思路

一是修订现有的地方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特别要将各地方新成立专门投资审计机构的实际情况考虑进去,在政府投资审计规范中增加投资审计专门机构的法律地位的相关内容,力求在立法上有新的突破。

二是补充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特别是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形式灵活、针对性强,既是对上位法的贯彻落实,又是对上位法的解释和补充,立法中突出可操作性,可有效解决地方政府投资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失为当前健全政府投资审计规范的好办法。

参考文献:

[1]李金华.审计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国家审计主要法规范文4

关键词:内部审计;问题;措施

自从我国在1983年成立国家审计部署至今,国家各级部门、相关立法机关和各级政府也逐步颁布了一系列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促使国家各级机关和企事单位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内部审计法律体系。

1 我国内部审计法规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对国有企业和有关单位的内部审计的相关法律条文时。国家审计主要依据《审计法》对相关的国家机关、军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审计。而社会审计主要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经过相关人员的委托对被审计的单位进行审计。而内部审计没有专门的类似法律条文,审计署4号令针对于部门的规章。使我国在审计监督体系三大板块中存在立法层次的不同。

第二,在《公司法》中没有专门的内部审计规定。内部审计是一个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已经成为审计界和事务界的共识。然而,在我国《公司法》中只有三处提到了审计,分别是63条、165条和170条,而这些都是关于会计师务所审计的,完全没有提及到内部审计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存在这些问题是导致公司在内部审计中地位低,定位不明确,治理较差的主要原因。

第三,在颁布的4号审计署令中沿袭了《审计法》的监督主导型的定位,条文中要求在内部审计是“真实、合法和效益审计”,在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03)中内部审计被认定是“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计”,这个审计比审计署4号令定义的内容更加广泛,很接近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要求。但是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仍然是不够全面,在根本上没有超出“监督型”的定位模式。

第四,现在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是我国在内部审计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够全面,缺乏实际操作性。对于内部审计来说《审计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审计法》主要是针对与国家审计工作进行制定的法律,没有专门的条文来规范内部审计。《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部审计必须接受国际审计的监督。二是在指导和监督上没有实施的细则,操作难以进行。在《审计法》中审计署对每一个内部审计机构都具有“指导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部门的执行能力不强,实施能力差,规章力度不够。审计署在颁布的4号令中第三条规定每个单位都可以配备总审计师。但由于该项在管理中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和处理条款,致使我国现在很多企业部门和国有企业没有设立总审计师。在我国内部审计法律制度中大多数是指导性的,部分情况下是使用“可以”、“应该”、等字眼,比如:4号令里的第八条审计经费中提到“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这样就造成了各单位在执行上有不同的表现。

2 完善我国内部审计法规的改善措施

第一,在我国制定并颁布《内部审计法》就有观点认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内部审计获得如此空前的地位,主要原因归功于美国《萨班斯法案》。我国内部审计差异性较大水平不同,审计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与我国没有明确的内部审计法律和规范的条文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我国现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针对于我国实际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全面的法律界定。

《内部审计法》应包括以下较为全面的内容: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总审计师

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的建立;内部审计组织的职能;内部审计师;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的

权限;内部审计工作方法;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的保密规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师的法律责任。

第二,在《内部审计法》出台后,《审计法》中的有关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及条款要加以修改、删除,这是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关系,加强内部审计的企业性和独立性。

国家审计主要法规范文5

(一)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大

一是主导地位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是依据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愿为转移的,构成了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组织体系中主导地区;二是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可以根据自我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也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事项,还可根据国家审计组织本身临时掌握的线索等,由此可见,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的,而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三是审查权限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既反映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表现出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因为在这种审计活动中,国家审计机关是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方式的运用或选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指导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活动中的配合情况尽管也影响着审计工作效果,但总体上讲,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四是审计处理上的强制性。就某一项具体的国家审计工作而言,在其最后阶段应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这些单位或部门应主动地、自觉地予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没有或不准备主动、自觉执行或协助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审计结果得到强制执行。

(二)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强

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单位,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二是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是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作出评价,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人事上的独立性。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与常委会任命。而且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这种人事安排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稳定性;四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经费及收入有稳定的来源,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经费是独立的,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证其执法的独立客观性。同时,按照《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拥有检查权,而且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三)国家审计的权威性高

一是规范国家审计行为的《审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把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经经济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审计法》是具体规定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为依据,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在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同时其他行政法律也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二是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根据《宪法》规定直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脑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不受本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使国家审计具有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权威性;三是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还可以对经济执法部门如财政、税专、金融、工商行政、物价、海关等专业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特性,促使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仅可对微观层次进行监督,而且可对宏观管理层次加以监督。由于审计机关专司审计监督,不承担其它业务工作,与其监督对象无直接利害关系,居于客观公正的超脱地位,其监督工作更具有权威性。欢迎访问经济在线(四)国家审计综合性广

国家审计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具有监督面广的特点,它通过对综合反映经济活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查、鉴证、评价,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上监视着经济活动的运行轨迹,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替代的综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具有监督层次广的特点,不仅可通过大量的微观审计,直接督导微观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宏观调控措施在微观层次的落实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能够通过对广泛的微观审计活动的综合分析,向决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间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此外,一般的专业经济监督,其监督职能只是在特定范围内的单项监督,而国家审计,则可以对这些专业经济形式各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再监督,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加之在审计监督的过程中,国家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强、强制性大、权威性高的特点,使国家审计监督具有一定综合协调作用。

二、我国国家审计发展的基本趋势

(一)我国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对国家审计发展的影响

1、当前基本国情与国家审计环境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五大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现在我国的基本国情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主要表现在经济不发达、科学技术文化落实;人民生活水平较低;地区间经济文化很不平衡;腐败、浪费现象还很严重,要缩小或消灭这些差距,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具有高度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还需要很长时间。我们的国家,企业和人民,将在瞬息万变的经济、政治、民主、法制、科技、教育、文化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一切旧的东西必须进行改革,不变革就影响发展,甚至会被淘汰。国家审计监督体系是我国经济监督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机关要想求得生存在与发展,也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否则必然要影响国家审计自身的发展。

2、经济体系市场化对国家审计的新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市场经济的内容,又有社会主义的性质。从经济发展中用以调整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手段而言,一是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等宏观经济规律;二是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行政性法规等能够适应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人为规范。因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审计首先应是法制规范下的经济监督行为。通过国家审计,确保国家的财经法规行之有效地执行,保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

3、经济成分多元化的新格局对国家审计发展的影响

党的十五大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经济成份的多元化要求国家审计必须与之相适应。一是传统的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决定了国家审计是整个审计组织体系的主导,通过国家审计的工作体现国家、政府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二是经济成份多元化势必带来经营规模的集团化,而传统的国有经济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其市场应变能力、内部管理和控制状况都还不甚理想,要求国家审计促使其在内部管理、自我约束、增进效益等方面完善机制,同时在新形势下,国家审计必须能够在提高国有经济的经济效益这一方面有所作为。

4、政府职能转变对国家审计职能的影响

政府转变职能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过程中的客观要求。这意味着作为行政政府审计监督权的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能也必将相应变化,它要求国家审计机关从指导思想、内容、方法等各个方面自觉适应两个根本转变,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视审计监督单一职能,以查处违法违纪为主,忽规全面发挥审计监督、鉴证、评价三大职能作用的全方位监督;事后监督、重复检查多,防范性、事前事中监控少的状况。要通过三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微观或宏观领域监督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两个根本转变服务,促进其真实反映与体现效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二)我国国家审计发展的基本趋势

审计工作的运作方式和质量层次与经济运行状态有着密切的联系,并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和发展。国家审计工作也必须与之同步,否则就不能准确反映经济运行的态势,更不能对其实行有效的监控和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的国家审计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宏观审计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与我国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相一致,并注意吸收国外审计的先进成果,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的道路。我国的国家审计发展有以下几方面趋势。

1、注重审计目标的效益性,即从财务审计向效益审计过渡

今后我国国家审计的定位,就是三大块:一块是财政审计,包括收入和支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决算审计、行政事业审计、农林文教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环境保护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都是财政审计的组成部分。发展趋势是实现审计重点的转移,向收入与支出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以支出审计为主,对支出审计由合法性为主向合法和效益性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以效益审计为主;第二块是金融审计。金融审计从大的方面来讲也是企业审计,今后主要围绕怎样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的问题开展金融绩效审计;第三块是企业审计,包括工交、商贸审计。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真正向《审计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过渡并由合法性审计为主向真实、合法、效益性并重转变,当前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审计是基础,是前提,应放在首位,今后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也要与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样,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经济效益审计。因此,审计发展的一个趋势是今后的效益审计要从国家资金的使用效益入手,国家审计将充分体现与社会审计组织的不同。审计目标不仅要审查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必须对其质量和营运效率加以监督,切实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向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益审计拓展。

2、审计方法和手段的科学性智能化,即实现从手工操作向计算机审计过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对审计结果客观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审计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加快审计方法和手段的改进和完善成为一种趋势。综观世界审计,审计方法已逐步从帐户基础审计向风险基础审计过渡,以量化的风险水平为重点,在确定风险水平基础上,决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度和范围,最显著特点是把审计力量用在刀口上(即高风险领域),力求提高审计效率。这种方法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减少了经验判断的随意性,审计结果更为客观公正。但目前我国的审计还处于制度基础审计,有的地方甚至仍采用原始的帐项基础审计,并且毫无风险意识,这根本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对现代审计的要求。审计手段的智能化,主要是指计算机在审计中的运用。这就是李金华审计长所讲的“人、法、技”中的“技”问题。目前,我国审计在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方面,不仅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也明显落后于被审计单位利用计算机的现状,处于滞后状态。为了迎接信息技术的挑战,审计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已日显紧迫。国家审计部门要在这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审计中广泛采用电算化的方法,使计算机在审计查证、分析性复核、审计信息的收集、传递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要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即计算机技术)作为国家审计的必要手段,提供准确的数量充分的信息,以达到决策科学合理,促进经济活动合理化的目的。

3、审计实务和执行的规范性,即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

从总体上看,现在审计署制订了38个审计规范,《审计法实施条例》也颁布了,应该说国家审计的法制化,规范性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但面对审计环境的变化。还有差距,还要加快改进、完善,这就是李金华审计长所讲的“人、法、技”中的“法”的问题。因此,跟踪分析审计服务市场,了解社会的要求及其变化,使审计提供的职能作用更有价值,以此作为审计规范和审计准则制定的方向,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当前在审计实务执行过程中受行政长官的言语和口头文件影响,而法定的基本工作任务却往往被忽视。国家审计发展将更多体现现代审计的思想、观念、概念(如内控了解、测试、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审计抽样、审计质量控制、职业道德、法律责任等),技术性和可操作性将更科学化、系统化。在审计准则方面除保持国家审计的特殊性外,将在与社会审计相同部分内容方面协调统一,并与国家审计准则接轨,为我国国家审计的进一步发展奠定高起点。同时,发展方向由对形式和程序的规范向注重内在质量和内容的规范转变,由模糊定位的审计评价向有量化标准的审计评价转变,以规范审计管理、业务人员的行为,从而改变审计质量团审计人员业务水平的差异和思维方式不同而难以达到理想的要求,对审计质量的考核和控制因无硬件性的衡量标准而流于形式的状态。审计实践中,对时过境迁的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有悖的法律条文应及时调整和建立严格的审计质量责任制,来加强规范化建设。4、审计服务向多维审计方向发展

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优势和职能作用(监督、鉴证、评价三大职能作用),实现宏观服务层次上的突破,是国家审计发展的又一个基本趋势。在审计立项上,由“微观——宏观——微观”的思维方式向“宏观——微观——宏观”的方式转变。从宏观经济的整体态势,结合本地区和部门的经济特点,紧紧围绕“两个转变”,来找准审计方向和重点,并以审计重点为轴心合理确定审计覆盖面,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修正对宏观的认识,确定今后的审计项目。在条块分割审计的基础上,向加大行业联审方面转变。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突破了行业和地区的限制,不断地流动和组合。对此,如果审计仍以分工为标准、孤立地、非系统地监督某一行业、某一地区的经济活动,就难以找到系统运行的症结。因此,在行业审计分工的基础上,实行部分专题的联合审计,是国家审计的一个发展方向,这样便于发现区域性的问题。由单纯的微观审计向微观审计与宏观监控相结合转变,在微观审计过程中,注意将微观审计对象纳入宏观监控目标的坐标系中考察,揭示其发生的偏差。同时,在微观审计的基础上,做好后勤总体会成工作,充分利用审计接触面大、信息多、资料实的优势,对审计资料作出全面系统的分析,从宏观与微观的结合中得出某一时期该地区经济状态的宏观的结论。在审查财务收支的基础上,向管理体制与内控制度、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审查延伸,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体现监督深度广度上的突破。从审计形式来看,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并举转变,更好地发挥审计工作对经济建设的保护和建设性作用。

国家审计主要法规范文6

(一)政府职能转变带来的影响

由于世贸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加入WTO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主体的,因此,入世首先意味着政府的“入世”。这就要求我们的各级政府在加入WTO之后,必须在管理经济的方式与方面有一个较大的改进,必须按照WTO的规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硬性管理。加入WTO之后,我国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将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管理的重点也将由原来过多地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管理转变为注重对宏观经济的管理与控制。其中就政府与的关系而言,政企分开后,政府对企业的管理职能将更多地转化为间接控制职能,其工作中心也必将向间接管理转移。在此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其工作重心也必将随之转移。从总体上说,政府职能的转变,客观上要求审计监督必须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与宏观管理服务方面,必须将更多的审计资源从直接对企业、单位审计转向以实施国家宏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财政、部门,转向能体现宏观经济政策直接结果的重点国有企业和建设项目,以充分体现政府职能在审计领域的转变。

(二)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党的十五大确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这种经济制度必将更加发展与成熟,尤其是国家的各种经济成分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更大的变化。在这种经济制度条件下,大量的非国有经济可能会有一个较快的发展,而国有经济的比重则会有较大下降。,国有资本从中、小企业中的加速退出足以说明这一点。加入 WTO之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有经济中除了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重要部门和行业外,其它无关大局的一些部门和行业逐渐从国有经济中退出是必然的,纯粹的国有企业会越来越少。这种变化将导致国家审计的对象范围、目标、等发生一定变化,同时要求国家审计必须就这些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将有限的审计资源主要放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和行业上,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对国有经济的有效监控上。

(三)法律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

加入WTO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证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符合WTO规则和我国的对外承诺。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大面积清理、修改或废止与 WTO规则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同时要通过立法程序,把WT0规则转化为国内法来统一实施。这就意味着我国审计执法的依据将发生重大变化,要求我们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适应这种变化,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以利于开展审计工作。

二、应采取的相关对策

针对加入WTO以后,环境变化给国家审计带来的上述主要影响,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

(一)适应环境变化探索国家审计模式的改革

我国现行的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是国家审计机关建立之初,根据宪法的规定,由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所决定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由于财经领域的违法违纪情况十分严重、信息普遍失真、单位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很不规范,这种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确实发挥了审计监督在维护财经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但是随着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这种行政型的审计模式与立法型的审计模式相比,其独立性不足的矛盾逐渐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1、我国的国家审计具有浓厚的政府内审色彩,国家审计实际是政府的内部审计。虽然法律规定地方审计机关接受双重领导,但实际上更多的是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就是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也同样是政府的行政机关。实际工作中,审计部门作为政府的执行机关,对其它同属政府的执行机关进行审计,其实是同级审同级,自家审自家,其力度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2、当政府的某些行政活动有悖于法律法规,或当审计执法活动与地区、部门利益发生冲突时,审计处理上的独立性往往会打折扣。3、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一些领导对审计机关法定的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并不十分清楚,对审计的期望值过高,认为审计机关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什么事都叫审计去办,遇到难题更是叫审计部门去“打头阵”,明显存在着临时交办事项多,要求参与办案的事项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多的 “三多”现象,使审计部门感到力不从心,不仅审计人员的时间精力、知识水平跟不上,疲于应付,而且更主要的是这些交办项目耗时费力,在执行法定的审计程序上,完成项目计划的进度上,对发现的处理上均留下了潜在的审计风险。鉴于上述情况,我国加入WT0后,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政府职能的全面转变,将使社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更加规范、统一、公开、透明,因此,我国的审计模式改革势在必行。一方面,国际上选择行政型审计模式的国家不多;另一方面,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和审计机关建立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的国家审计模式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主要有:第一、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客观上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有效地监督国务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立法型审计模式是实施这一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必然要求立法部门拥有必要的法律监督机制和手段,立法型审计模式能够适应这一要求;第三、《审计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每年都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监督工作愈来愈为各级人大所重视,这为审计模式的转变提供了有益的铺垫。加入WTO后,最理想的做法是将我国的审计模式改造为立法型模式,如果一时不能从根本上改造的话,可以在加入WT0的前五年过渡期内先进行必要的改革,将当前的双重领导体制改变为垂直领导体制,以增加审计执法行为的相对独立性,即从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审计监督权。待时机成熟,再向立法型审计模式过渡。

(二)围绕公共财政资金开展审计工作,实现审计监督重心的转移

加入WTO之后,国内的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一方面,国有资本从加速退出,非国有经济加快,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使国家审计的对象逐渐减少;另一方面,以建设公共财政体系为主要的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部门预算制、政府集中采购制、国库集中收付制、收支两条线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将全面实行。这些都促使国家审计监督的重心发生转移。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公共财政资金的调控将成为政府宏观管理的主要内容。因此,国家审计就必须随之从 “大财政”审计的角度出发,围绕监督公共财政资金的收支来组织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安排上,除应将财政资金,包括政府部门预算、各种专项资金、保障和社会公共性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作为审计重点外,还应将那些凡是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金纳入审计重点。要跳出以往单纯审计财政或财政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割裂的圈子,以财政审计为龙头,以财政审计统领各项审计工作。各专业审计都应确立“大财政”审计的观念,主动围绕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来安排各自的审计项目计划,积极实施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科教文卫行政事业支出、农业重点资金投入、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有效监督。在具体项目审计实施过程中, 应该重财政性资金审计的向前、向后两个延伸,即向前注重财政性资金筹集、管理、分配过程的延伸,向后注重财政性资金流向、用途及效益方面的延伸。其中应特别注重对与公共需求有关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的审计监控,从而促进公共财政资金的足额征集,合理使用,并实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相对而言,企业审计的范围则应缩小,其中包括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都应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内审机构去进行。从而充分体现国家审计高层次监督的地位与作用。

(三)探索开展绩效审计的路子,实现国家审计目标侧重点的转移

《审计法》规定,国家审计的职能是对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实施审计监督。从审计机关建立十多年来的实践情况看,前十年主要是以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查错纠弊为主。《审计法》颁布实施之后的几年,尤其是1999年起,针对社会上信息普遍失真的情况,各级审计机关强调以真实性审计为主,这些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从加入WTO之后的形势来看,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的日臻完善并与国际接轨,企业普遍实行会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所有企业都按照国民待遇,使用统一的会计标准,统一的财经法规,统一的衡量评价尺度,有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将不再是国家审计的主要目标。国家审计目标的侧重点,除注重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我国的财经法规,是否符合WT0规则外,更多的应是按照国际审计通行的做法,逐步探索开展绩效审计的路子,在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性审计上做文章。如财政审计应更加注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以保证财政资金有效用于国家机关的运转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企业审计应以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为主,通过审计,注重促进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审计应向重点检查其资产质量,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方面转变;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应更加注重财政基本建设支出的合理有效使用,促使其发挥更大的投资效益。从而充分体现国家审计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运行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审计法制工作,形成一个适应WTO的审计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加入WT0之后,我国的法律框架体系将会发生重大改变,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也将发生重大改变,国家审计在审计法制方面亟需采取的对策是: 1、审计人员必须及时了解我国经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清理、修改、废止情况,尽快并熟悉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2、抓紧对现有审计法律法规,尤其是自行制订的与有关法律不一致的部门规章的修改完善工作。其间,与完善《审计法》相适应,一方面要抓紧对已出台的国家审计规范的修订工作,尽可能与国际接轨,使之与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相一致;另一方面,要抓紧对至今尚未出台的一系列具体准则、专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的制订工作,及早形成一个比较健全完善的审计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以适应加入WT0之后经济监督工作的需要。3、建议立法部门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国家审计实施综合经济监督的需要,有关法律法规必须与《审计法》相互衔接。当前,尤其是在涉及到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矛盾较大,立法部门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中,应明确国家审计在经济领域里的综合经济监督执法主体地位,或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明确委托审计机关的综合执法主体资格。否则,“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经济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将成为一句苍白无力的法律条文;4、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必须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工作中,除力求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之外,必须切实按照依法审计的原则,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和职能,严格按照《审计法》和各项审计准则办事,减少审计执法中的随意性,做到审计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从而有效规避审计风险。

New Changes of Audit Environment and Countermeasures of State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