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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主要法规范文1
关键字:审计执法;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我国的审计执法部门的管理制度也不断趋于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与此同时,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某些问题亟待完善,本文将针对我国审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对策。
审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少数审计准则没有完全落实。审计部门制定的审计准则,其主要作用是对审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避免自身出现问题,同时对审计人员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定,对每一项工作的重点进行分配,当出现问题时,可以快速确定责任人,明确问题的发生点。当准则颁布实施以来,审计部门基本进行贯彻落实,但是对于少数的准则落实程度不足,执行效果不到位。《执行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在执行时,没有完整的对审计人员的整体工作情况进行展现,只有在工作出现问题时,才会临时加补审计工作底稿,如果没有问题出现,那么将会忽略该环节的工作。《执行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在执行时,审计报告的内容完整性不足,部分审计报告在未征得被审计企业意见前已经完成,导致审计报告本身的意义不复存在。
执法工作存在问题。首先是处罚内容不细致,例如对某企业实施处罚20万元的决定,只是将最终数字列出,而不是将每一项款项内容展示清楚,这样会妨碍工作透明化的准则。然后是处理力度执行不足,对出现问题的企业能够从轻处理就便从轻处理,没有对问题企业造成一定的威慑力,因而导致了问题不断的出现。
缺乏证据,难以有效支撑审计结果。第一是审计执行人员没有将实施情况调查完全,一般在审计结果中的内容都是“该单位存在帐实不符的问题,部分账目核算工作不够,存在漏记和错记的情况”,这样的账目没有准确的将出现问题的内容直接表明,难以将问题处理完善。第二是审计所需资料不足,当被审计企业纳税情况调查时,对于已经通过税务机关审查的部分,没有及时取得纳税清算结果,从而认定其少缴税款,并且实施全额缴纳的决定。审计工作在进行时必须以实际证据为根本,用证据说话,并且对证据的准确性作出评价。
审计工作的模糊处理。第一,审计工作定性模糊,将“小金库”记录为账外循环,逃税记录为漏税,将隐瞒事实情况记录为少记,将主管虚构假账记录为账务工作处理欠佳。这些都是对事实的模糊化。第二,审计评价存在问题,在审计意见书的分析部分认定的“某项目资金调度不及时”、“资金沉淀数额较大”而将其对比于评价部分发现内容被替换成“本局预算执行情况良好,资金调度及时”这些都是出现在同一审计意见书中的内容,前后意思存在较大出入。
参照法律法规适合度不足。第一,参照的法律条文不清晰,没有准确指明违法的条款,只是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讲其简化,应当详细的对其进行处理,具体的将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说明。第二,引用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该具体情况。没有对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只是简单的追求时间,没有仔细的对其进行思考。
处理措施
全面树立法治理念。截止目前,对于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完善,对实际出现的各种问题法律条文中也进行了详细规定,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条件,已经为审计工作提供了足够的法律支撑。国家已经将审计工作实现法制化管理的基本条件搭设好,同时法律法规的实际内容也已经全面涵盖实际审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审计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执行法律规定,将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到实处。这就需要审计执法过程进行适当改变,将传统的粗放型向集约型进行转化。审计人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树立法治观念,对审计过程中的各项工工作进行严格控制。2.2 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学习。我国法律法规众多,审计人员应当准确对自身工作相联系的内容进行重点掌握,认真学习,将其中的重点内容进行掌握。第一学习以审计为基本原则的法律;第二,学习与政府行为密切联系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等,第三学习与审计工作存在联系的法律,包括预算法、公司法、会计法等,第四学习与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有关的内容,包括市场经济方面的内容。
清晰认识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审计人员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就是法律与政策、合法与合理之间的区分。依法处理审计工作,不仅需要对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遵守,同时也要对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在实际与法律之间做出权衡。对于部分利用自身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抵制,对腐败、作假的行为必须要从严处理,绝不姑息。对于部分与目前法律内容存在分歧,但是符合国家基本目标,不影响公众和国家利益的情况,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我国法律完善的速度。
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控制和管理,减低审计风险。审计质量与审计风险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联系,只有将审计质量提高至一定水平,才能将审计风险降低。对审计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一定先做出合理判断,保证参考内容的正确性,然后在进行下一步工作,对每项内容的定性和处罚必须有详细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来参考。
结束语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审计执法部门执行力度相对之前已经有了很大提升,同时,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全面和完善是保证审计工作良好执行的重要保证,审计人员应当切实承担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做好本职工作,将我国的审计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1] 沈芳.审计执法中存在的额问题及改进建议[J].中国农业会计.2003(6):38-39
[2] 吴源花.地方审计执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J].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5(1):37-39
[3] 李瑞玲.审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与法制.2012(7):647-648
国家审计主要法规范文2
一、环境审计的特殊性决定了应专门建立环境审计准则
由于环境审计具有常规审计所不具备的特性,环境审计准则也有其特殊性。只有专门建立环境审计准则,才能有效地指导环境审计的实践。
1.综合性强。首先,环境审计主体多元化,包括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有时还需要环境和法律专家的加入,这必然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同时面向以上主体制定;其次,环境审计准则涉及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覆盖面广;最后,环境审计依据的法规要比一般类型审计多。因此,环境审计准则的内容不是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所能容纳的。
2.技术性强。环境审计涉及环境利用、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审计手段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账目审计,还扩展到运用自然科学技术。这就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必须建立在环境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基础上,比常规审计准则具有更高的科学技术含量。
3.对审计人员素质要求高。进行环境审计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审计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环境、统计、工程等方面的知识,这使得环境审计准则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比常规审计准则更高、更严格。
二、不能直接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
ISO14000系列标准是环境审计规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强的准则,也是世界范围内应用最广的标准。在ISO14000系列标准中,与环境审核方面有关的有三个:环境审核通用原则(ISO14010)、环境管理体系审核(ISO14011)和环境审核员资格准则(ISO14012)。有人提出将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但笔者认为这样做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有必要制定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ISO14000系列标准是内外部审计人员实施环境审计的行为标准,但并未界定两者在审计内容和范围上的区别。从我国环境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来看,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各司其职,共担环境审计的重任。为了避免职责交叉,形成环境审计的“空白地带”,应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严格界定三者的审计职责。显然,ISO14000系列标准不能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2.ISO14000系列标准没有提供适用于各种类型环境审计的具体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ISO14010只提供了环境审计的一般原则,没有规定具体工作细则,缺乏可操作性;而ISO14011尽管对环境审核的步骤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仅局限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不具备通用性。
3.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报告有待补充和完善。ISO14010和ISO14011仅规定了环境审计报告的组成要素,但并未提供规范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发表审计意见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环境审计人员的风险,并会对委托方阅读环境审计报告造成困难。
4.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核主要是针对企业是否达到ISO14000系列标准而进行的环境状况考核。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师是针对环境体系的评价而专门培训的审计师。其审核的含义与我国现行的环境审计不完全相同,环境审计师也超出了我国对审计师的界定(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
三、建立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1)以ISO14000系列标准(主要指ISO14010、ISO14011和ISO14012)为蓝本。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固然有其局限性,但这套标准已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护照”。只有遵循这一标准,才能有力地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才能保证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另外,我国具有应用ISO14000系列标准的环境基础。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国共颁发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064份,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因此,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制定我国环境审计准则的蓝本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2)以我国的审计法规、常规审计准则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就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包括《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等审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地方性规定等。
2.环境审计准则体系的框架。
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应包括两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包括环境审计主体特殊的道德要求、专业胜任能力及其培训要求。环境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可考虑ISO14012中对环境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方面的规定。
(2)第二层次为环境审计具体准则,包括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
虽然目前国家政府在我国的环境审计中处于主导地位,但由于环境审计领域宽、任务重、要求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参与已成为环境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根据各自不同的环境审计要求,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分别包括以下内容:①各自的环境审计责任和范围;②各自的环境审计程序和方法;③环境审计报告的语言表达方式和格式;④环境审计意见类型。值得说明的是,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不应重复与常规审计准则相同的内容,而仅包括环境审计对审计主体的特殊要求。
3.环境审计准则在现有审计准则体系中的定位。
我国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有三大分支: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笔者认为,作为审计领域的拓展,环境审计准则的加入不应改变现有审计准则体系,应将环境审计准则融合到三大分支中,作为审计准则体系的补充。具体设想是:
(1)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应作为对三大环境审计主体的统一要求,分别写进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
(2)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应以独立审计准则、ISO14000系列标准及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环境审计》的形式制定,使其作为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下的一个分支。
国家审计主要法规范文3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区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审计局作为审计监督的主体要认真履法,依照审计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税务、工商、银行、司法等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区审计局发出审计通知后,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以调账检查为由临时跟进,妨碍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和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审计监督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和审计调查等。
第五条区审计局要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开展审计工作,制订好年度审计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及检举、举报等有关审计事项。
第二章审计监督内容
第六条企业审计监督要立足于妥善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和谐有序的经济发展秩序。严肃查处涉企“三乱”行为;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权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偷税、骗税和影响企业发展的行为。督促社会各界遵纪守法减轻企业负担;督促税收机关依法征税、应税尽征;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审计监督的内容,是指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企业遵守会计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关注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增减变化。
(二)企业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是否及时、足额、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关联交易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无通过会计核算等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
(三)企业遵守工商管理规定的情况。有无虚假合同、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非法转移资金资产和恶意侵占股东权益等现象。是否存在采用商业贿赂等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有无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平交易。
(四)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政策,缴纳的基本养老费等职工社会保障基金是否及时、足额、合法。
(五)企业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情况。占用政府行政资源、具有专营性质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企业,如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盐业、炸药、鞭炮、矿山、石油、医药等生产或流通企业,其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产品定价是否执行国家政策。
(六)企业遵守金融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开立、使用、撤销银行账户,有无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象,有无利用银行账户偷税等违法活动;是否存在违规骗取信贷资金、改变用途使用贷款、逃费银行债务等问题;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违规发行代币券、白条抵库、坐支现金等问题。
(七)企业遵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政府在参股企业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资金或资产占用费是否按时交纳,投资收益是否能按规定及时分配并上交;财政补贴、奖励等专项资金的取得是否合法,管理是否规范,使用是否有效。有无套取、挪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八)企业遵守房地产法律、法规的情况。房地产项目是否存在通过借证开发、非法取得用地、虚假手续、违规变更规划设计等手段偷逃税款,是否及时交纳各项规费,有无违规售房等问题。
(九)企业遵守国家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情况。企业缴纳的各项非税收入,如工会经费、排污费、水资源费、河道治理费、残疾人保障金、土地出让金、城建综合配套费等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取、缴纳。
(十)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三乱”行为。政府有关部门有无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三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区审计局除审查账簿、报表、凭证等会计资料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检查与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等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现场勘察实物,就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或调查记录。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并按审计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区审计局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按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保全措施;必要时,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审计实施及处理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区政府依法采取有效的处理处罚措施。
区审计局对企业审计的情况,可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审计结果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区审计局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区审计局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及处理处罚建议书,要及时送达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需要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协助执行的,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落实,及时向区审计局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区审计局要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加强协调配合,对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区审计局要及时移送公安分局或区检察院立案审查。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八条区审计局查缴的税款应纳入区级预算管理,但不计入税务部门年度任务完成数。对区审计局依法查处、税务部门予以征缴的税款,区政府将按年度《税务征管部门收入任务完成奖励政策》的规定,相应扣减税务部门的超收奖励、基本奖励;未征缴的,加倍扣减税务部门的超收奖励、基本奖励。
第十九条对区审计局查缴入库的财政收入,区财政按实际入库金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企业审计经费,区审计局要专款专用。
国家审计主要法规范文4
关键词:环境绩效审计环境会计标准政府审计
一、开展环境绩效审计存在的困难
(一)环境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不配套
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仍不完善不配套,有的甚至相互矛盾,给审计带来了难度,表现为:一法律法规过于笼统,不少法规缺少细化的具体标准;二是多部门对同一事项立法,部分之间相互矛盾,例如企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就不一致;三是行政主管部门出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如排污费的使用。环境绩效审计的法律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度”,我国已颁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雏形,但是《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一直未明确审计在环境保护监管中的权限,并未对环境绩效审计方面的具体内容做出明确规定。而《环境保护法》只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的责任,但未明确国家审计机关的权责,不利于发挥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
(二)缺少环境绩效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是连接审计目标和审计方法的纽带。环境绩效审计没有专门的审计准则,造成政府环境审计理论与实践脱节,实践中经常只能套用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类型的准则和规范,靠执业判断或经验进行评价,自由裁量权较大,增加审计风险,影响环境绩效审计的质量。政府审计准则的环保板块尚处于空白状态,是我国整个环境审计体系的一大缺陷。
(三)缺少标准化的评估体系
评估体系是绩效审计的灵魂。环境绩效审计具有多样性和专业性,同一项目可能有多种不同衡量标准,环境监测指标也自成体系。但环境绩效审计离不开成本效益的分析,应用哪些指标来科学反映成为审计人员关心的问题。环境绩效审计是主观性很强,从不同的角度评价,会有截然不同的结论。因此,只有有相对科学及成熟的标准化评价标准,才能保证环境绩效审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四)我国审计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环境审计的要求
参考《中国环境审计实务问卷调查及初步分析》的调查结果,从事环境审计的人员专业背景,其中审计会计占76.2%,工程占14.4%,管理和税务各占4.7%;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其中十分理解的没有,有些了解的占88.2%,不了解的占11.8%。从事环境审计的人员缺乏环境科学知识,当遇到环境科学专业的问题时,有点措手不及。因此对于只掌握传统审计技术的审计人员来说是个挑战。
(五)理论研究手段的相对滞后
1997年以来,我国学术界才开始运用实证方法研究环境会计与审计问题,研究手段相对滞后,而发达国家早在90年代初就开始运用实证方法来研究。目前,国内主要采用传统的定性分析方法,规范研究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实证研究则相对缺乏,主要是环境数据资源不充分,影响环境绩效审计研究的实用价值,制约着我国环境绩效审计的发展。
二、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措施:
(一)完善的环境绩效审计的制度建设
1、建立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
环境绩效审计立法是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意图和效果,达到有法可依,依法审计。可以通过修改《审计法》,明确审计机关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职责、权力、工作范围等,修订《审计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进一步落实具体的工作细则。
2、建立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准则。
我国环境绩效审计准则制定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环境审计准则或指南及其颁布的多项环境审计方面的经验性文件、审计报告。环境绩效审计准则实质是对审计行为的约束和引导,包括审计执业道德标准,规范在审计实践中如何评价内部控制及取得证据,明确如何利用环境、能源类的专家,规范专家的行为;技术准则是考虑环境绩效审计的基本技术标准及审计方法。
(二)构建我国环境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现在的一些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针对企业,且多数为非强制性的指标,而环境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更多地从公众的角度出发,设计宏观角度的绩效指标。先从环保资金使用的效率(资金到位率及使用率、违规资金率等)、环保项目建设的资源利用(工期计划完成率、返工损失率、检验合格率等)、环保项目的效益(投资回报率、实际达标率、质量系数等)。同时结合现有的各种指标,如宏观的国家及地方制订的环境政策法规,地方制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规划、专项整治计划等环保工作目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计划及各项主要污染的达标指标规定等。微观的单位自行制定的目标、预算、定额、合同等作为评价标准。微观与宏观指标的结合形成环境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三)尽快建立我国的环境会计体系
环境会计体系为环境绩效审计提供操作平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指出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我国环境会计还处在萌芽阶段。审计人员难以取得环境基础数据,难以分析环境资金的使用效果、环境保护的投入产出,阻碍了环境绩效审计的发展。应尽快修改现有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增加在报表中披露的环境相关的信息,建立起有关环境保护责任信息的会计记录、计量、计价、报告,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环境会计资料,能完整反映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环境信息。
(四)加强环境绩效审计队伍的建设
培养环境绩效审计人才。审计机关根据自己的需要建立一支有多专业的环境绩效审计队伍,可以通过招聘的方法,得到资源、环境专业的人才。建立良好的培训计划,让财会专业的审计人员充实资源、环境、工程方面的知识,武装起立体的知识结构。同时,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及外部环境专家的力量,弥补自身的环境审计理论与技能缺乏,推动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汤孟飞.环境绩效审计应用方法研究[J].财会研究.2011(07).
[2]冯品.我国环境绩效审计研究现状综述与展望[J].财会通讯.2012(36).
国家审计主要法规范文5
关键词:内部审计;问题;措施
自从我国在1983年成立国家审计部署至今,国家各级部门、相关立法机关和各级政府也逐步颁布了一系列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促使国家各级机关和企事单位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内部审计法律体系。
1 我国内部审计法规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对国有企业和有关单位的内部审计的相关法律条文时。国家审计主要依据《审计法》对相关的国家机关、军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审计。而社会审计主要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经过相关人员的委托对被审计的单位进行审计。而内部审计没有专门的类似法律条文,审计署4号令针对于部门的规章。使我国在审计监督体系三大板块中存在立法层次的不同。
第二,在《公司法》中没有专门的内部审计规定。内部审计是一个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已经成为审计界和事务界的共识。然而,在我国《公司法》中只有三处提到了审计,分别是63条、165条和170条,而这些都是关于会计师务所审计的,完全没有提及到内部审计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存在这些问题是导致公司在内部审计中地位低,定位不明确,治理较差的主要原因。
第三,在颁布的4号审计署令中沿袭了《审计法》的监督主导型的定位,条文中要求在内部审计是“真实、合法和效益审计”,在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03)中内部审计被认定是“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计”,这个审计比审计署4号令定义的内容更加广泛,很接近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要求。但是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仍然是不够全面,在根本上没有超出“监督型”的定位模式。
第四,现在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是我国在内部审计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够全面,缺乏实际操作性。对于内部审计来说《审计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审计法》主要是针对与国家审计工作进行制定的法律,没有专门的条文来规范内部审计。《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部审计必须接受国际审计的监督。二是在指导和监督上没有实施的细则,操作难以进行。在《审计法》中审计署对每一个内部审计机构都具有“指导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部门的执行能力不强,实施能力差,规章力度不够。审计署在颁布的4号令中第三条规定每个单位都可以配备总审计师。但由于该项在管理中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和处理条款,致使我国现在很多企业部门和国有企业没有设立总审计师。在我国内部审计法律制度中大多数是指导性的,部分情况下是使用“可以”、“应该”、等字眼,比如:4号令里的第八条审计经费中提到“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这样就造成了各单位在执行上有不同的表现。
2 完善我国内部审计法规的改善措施
第一,在我国制定并颁布《内部审计法》就有观点认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内部审计获得如此空前的地位,主要原因归功于美国《萨班斯法案》。我国内部审计差异性较大水平不同,审计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与我国没有明确的内部审计法律和规范的条文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我国现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针对于我国实际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全面的法律界定。
《内部审计法》应包括以下较为全面的内容: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总审计师
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的建立;内部审计组织的职能;内部审计师;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的
权限;内部审计工作方法;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的保密规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师的法律责任。
第二,在《内部审计法》出台后,《审计法》中的有关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及条款要加以修改、删除,这是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关系,加强内部审计的企业性和独立性。
国家审计主要法规范文6
关键词: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问题;有效方法
从当前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开展的情况来看,其中还存在着较多问题,导致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较低,所以必须制定出一套科学的实施策略,确保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重要环节及常用方法
1.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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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常用方法
在开展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时,需要采用合适的工作方法,常用方法主要有调查法、顺藤摸瓜法、银行存款核对法、分析性复核法等几种。调查法是由审计人员借助各项资料,通过调查、分析、观察等方法,单独完成专项资金绩效审核。顺藤摸瓜法是做好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记录工作,掌握专项资金的动态变化信息,对其进行全程跟踪审计。银行存款核对法是根据银行票据核实已到账的专项资金,并根据银行余额核实未到账的专项资金。分析性复核法是依据企业专项资金的重要比例及变化趋势,针对其中的异常变动进行调查,判断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法。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工作需求科学选择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方法。
二、当前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落实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对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行及良好发展意义重大。但是从实际工作现状来看,其中尚存在较多的问题有待解决。
第一,缺乏完善的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法律法规。虽然国家针对绩效审计工作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却没有对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内容、范围、指标、目标等进行明确规定,无法为该项工作的科学开展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缺乏规范的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指标体系。绩效审计贯穿于专项资金整个收支过程,每个审计环节所关注的审计重点都有所不同,这就需要依据针对性的审计指标,但是当前企业所用审计指标不合理、不科学现象比较常见,严重影响了审计结果的有效性。
第三,缺乏标准的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责任监督机制。虽然很多企业都认识到了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重要性,也采取了针对性的措施来开展该项工作,但是却没有清楚划分不同部门及工作人员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便在绩效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也经常会因为责任意识不强、相互推脱责任行为,而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各部门之间以及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也得不到充分发挥,导致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结果不理想。
第四,缺乏强有力的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力量。很多企业存在专业审计人员缺失现象,并且在岗审计人员对先进的审计理论、审计方法、审计流程等内容掌握不够全面,难以担负起审计工作的重担;并且大多数审计工作都是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完成的,没有与国家审计机构及社會审计机构进行联合,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力量薄弱,难以实现较为理想的工作效果。这些都是当前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有效实施方法
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对于推动企业自身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法,做好该项工作。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法律法规,可以为该项工作的科学、规范开展提供法律保证对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首先,国家应该对现行绩效审计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正,由国家审计署颁布《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办法》和实施条例,并在法律法规中对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内容、范围、指标、目标等加以明确规定。其次,国家审计署应该积极联合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成效良好的企业,借鉴企业的工作经验,制定和颁布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
2.规范审计指标体系
审计指标是企业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基础及评判标准,所以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构建规范的审计指标体系。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环节众多,因为审计侧重点的不同,所以不同审计环节所用到的审计指标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讲,所用到的审计标准主要有经济性、合法性、效率性、效果性及相关性五种。因为合法性和相关性审计指标与其他三种审计指标存在互通性,所以在构建审计指标体系时,可以结合企业项目的特点,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方面来进行考虑。
3.建立责任监督机制
通过建立责任监督机制,可以确保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有效落实。首先,企业应该以国家颁布的绩效审计法律法规为基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明确不同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将绩效审计工作责任落实到个人身上,并将工作成效与绩效直接挂钩,强化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避免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现象,及时解决绩效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其次,应该将绩效审计结果进行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便于不同部门及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其效益。
4.强化绩效审计力量
强有力的绩效审计力量,能够为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科学、高效开展提供重要保障。首先,企业应该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使其掌握全面的绩效审计内容、先进的绩效审计方法、规范的绩效审计流程,同时还需要强化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端正其工作态度,以更加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其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该联合国家审计机构以及社会审计机构,构建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审计资源的共享,将所有绩效审计力量进行集中,确保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结束语
基于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在企业财政管理中的重要性,以及对企业运营发展的影响,必须保证该项工作的有效落实,提高企业财政管理水平,为企业的稳定运营及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企业必须提高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认识,明确重点工作环节、掌握常用审计方法,并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加以改善,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价值的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黄明明.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研究.审计文汇,2014(02).
2.房伟.论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商,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