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国家审计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摘要:国家对审计工作愈发重视,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与规章制度对新时代审计工作的开展指引了新方向,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职业化被提上日程,打造一支专业扎实、素质过硬的审计队伍是更好地开展审计工作的基础。本文从审计的发展历史切入,结合国家审计职能分析了目前审计队伍职业化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国家审计;职业化;审计机关

新中国成立初期,审计设立在政部和其他中央部委的财会机构内部。1983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署正式成立,同时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下设立审计机关,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出台。2010年02月11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中央审计委员会于2018年3月组建。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更好地与时俱进加强审计队伍职业化建设,为国家贡献力量。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对于促进公平公正,增加社会公众对审计的信赖和对法律的信仰,提升审计权威,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国家审计职能

审计要在国家治理中充分发挥预防、揭示和抵御这一“免疫系统”的作用,当今国家治理的需求、目标以及模式引领着国家审计发展方向。在《审计法》和《条例》载明了国家审计的具体职责内容。

1.1服务和建设性的职能

国家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不能将国家审计与行政监督、党纪监督、法律监督等相混同,审计不是政治监督,《条例》第2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明确了审计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经济活动中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促进被审计单位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是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条例》第40条对审计报告的要求中明确“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要求审计机关在报告中指明改进意见,规范财务管理。第42条也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处的问题要纠正整改,对“真实、合法”的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的管理是审计服务的内容之一。国家审计服务于政府,兼具企业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功能,这种服务并不是一种行政体制下的从属服从,而是国家审计应该通过自己的审计行为,促进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有效实现,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经济活动事项中的“效益”评价和“效益”建议也是国家审计服务的内容之一。为了达到“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国家审计职能目标的有效实现,在审计实务中要注重建设性的开展审计活动,把查处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努力发现审计中出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深入分析发现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密切关注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以及暴露出来的新问题,要积极加强审计工作的建设性和宏观性,从体制机制根除出现的问题。

1.2揭露和反映问题的职能

《审计法》第1条指出了“促进廉政建设”是国家审计监督的职责之一,《条例》第6条“……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明确了审计机关应及时处理群众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举报行为,《审计法》第38条“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条例》第36条对“特殊情况”的解释之一是“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对审计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揭露和反映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审计监督不同于行政监督、纪律监督、法律监督不同,查处问题的方式和途径也不同,审计监督重要揭露和反映问题。处理违规违纪问题在《条例》第40条“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定了查处问题的处理处罚程序。近年来审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上都要求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案件线索的揭露和查处力度。

1.3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职能

《审计法》第25条规定对属于审计机关监督的主要负责人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了审计监督的内容,同时将领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重要经济决策落实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内容都纳入了审计监督的范围,并强化了对审计结果的公告和运用,加强对动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努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1.4行政处理处罚的职能

由于认识不一,对待事物的态度不一,国家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总会遇到阻力,为保障审计监督的顺利进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为维护国家经济运行秩序的健康运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审计机关行政处理处罚权力。《条例》第47条规定对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利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了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个人存款账户(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誉存款)的权力;《条例》第32条规定了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权力;《条例》第49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具体罚款数额。当然,这种行政处罚职能的执行应当审慎,在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业务程序规范的情况下,还应当给被处罚单位提供救济途径,政治素质硬,业务能力强是执行行政处罚职能的前提。

1.5业务指导和核查追责的职能

国家审计的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具有业务指导和检查的职责,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具有业务指导的职责,对社会审计具有核查追责的职责。《条例》第26条、43条分别明确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职能;《条例》第27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明确了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的监督核查职能,在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中,因人少事多的客观原因,往往忽视了“有权核查”的内容,给监管留下了漏洞。

2国家审计队伍职业化面对挑战

审计是我国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了反腐败治理的力度,规范行政执法流程,紧紧扎紧制度笼子。在新形势下,基层审计队伍仍有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2.1知识技能面临的挑战

我国基层审计队伍人员年龄结构偏大,知识更新慢,背景单一,按照职业判断工作,安于现状,未能及时跟上审计技术不断升级、政策不断更新的行业发展趋势与日益增长的新要求。

2.2专家人才不足的挑战

审计是一项综合性要求很高的专业技术,在审计工作中常常是需要跨专业的知识,存在审计能力不能满足审计目标实现的要求,常常需要借助外部专家,而这在有些审计项目中不利于保密和效率要求。

2.3国家审计独立性受到的挑战

具有独立性是国家审计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与其他监督而相互区别。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就提出要建立健全审计制度,确保审计监督是在独立的情况进行的。同时审计人员要加强独立性,不受干扰影响,依法依规工作。

3国家审计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建议

3.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

及时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为审计职业化提供根本保障。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职级以及职称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在制度上围绕职称评定、选人标准、待遇、考核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审计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3.2加强道德建设、纪律作风建设

培养坚定的理想信念,绝对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培养审计人员的大局意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包含了审计监督,是重要的一环。审计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行动密切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时刻保持“清醒”,要谨小慎微、防微杜渐,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原则,培养奉献精神、要在审计工作中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守住底线,积极揭露发生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问题,及时查漏补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建设,努力服务社会大局,为积极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3.3加强职业能力建设、用人机制建设

审计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对审计人员基本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应通过以下措施夯实、专业基础:一是要把好选人关。审计机关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设置门槛,明确需具备相关专业以及相应的技能证书,在选人用人时应适当考查专业技能水平,同时对于部分专业技术较强的岗位可以采用聘任的模式。在审计机关拟聘任的领导岗位候选人,原则上应具有财务、审计、工程的管理经验,并具有坚定的防腐拒变意识,大局观念强、讲原则,能守住底线。二是要加强人员素质的提高。定期安排审计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及时关注审计行业动态、积极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加强与兄弟单位的学习交流,学习他人长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鼓励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专业职称考试,夯实审计专业基础,锻炼深层次挖掘问题的缘由以及处理能力。同时可安排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业务岗位上进行学习与锻炼。培育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优良、廉洁自律、文明和谐”的复合型审计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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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束国辉 单位:中国药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