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理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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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总结

基层社会治理总结范文1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竞争日益加剧。因此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和各种利益冲突也逐渐显现,人们原有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日益复杂、且多样化的趋势。给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带来了新的课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邻里关系形成社区小社会。然而,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乃在于是否建立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和一个融洽和谐的邻里关系。由于人们的价值观的不同,许多家庭问题和邻里关系问题亦变得日益复杂,给构建和谐社会造成很大困扰。因此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尤显重要。

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怎样指导人们维护现代的婚姻家庭关系和促进邻里之间的亲善友好关系,对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现就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商榷。

一、注重法律搭台、心理疏导唱戏,挖掘纠纷的形成原因,化解社会矛盾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从事一些社会活动中,首先是由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生活压力增大。人们的心理压力也在不断的增大。人们浮躁的情绪,往往会加剧婚姻家庭矛盾和邻里之间矛盾的发生。因此,在社区的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因琐事而导致家庭暴力,或因一点小事就引了邻里纠纷。例如同时上班的俩夫妻,由于女主人在单位工作中遇到了麻烦,心情很不好,因此就发泄在男主人做菜的咸淡上,由于男主人不解妻子情绪,反而感觉自己委屈窝火。因此就由一般的小拌嘴,继而演变成大纠纷导致家庭暴力发生;还有邻居孤独老人在家养狗,邻居走到门前狗就经常叫,适遇邻居下岗失业心烦焦虑,由于双方不能理解,因此由狗吠就发生了邻里纠纷等等。这些看似细小的事情,却给当前建立和谐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为一件小事有可能会演变成大的矛盾纠纷事件。

在工作中许多当事人来咨询时都会带着很大的怨气,其咨询的目的,也是非常明确就是要看对方在这件事情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期盼利用简单的法律形式,来解决复杂的家庭矛盾和邻里之间的纠纷。而很少有人会抱着求助调解的心态来求助。因此,作为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来说,要把握法理与情理的融汇点。首先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倾诉,给当事人发泄怨气的机会。正确分析和评估事件中矛盾纠纷的成因,对事件的矛盾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在接访解答法律问题的同时,充分利用法律咨询这个平台,融入和运用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当事人疏导情绪。在掌握当事人心理状态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细致入微的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做换位思考。(比如对女主人的解说,要其体谅老公也上班,下班回来还要做饭的辛苦;对邻里纠纷当事人多讲解一下,邻居老人以狗为伴,是为了缓解孤独寂寞的心理需要,而狗会给孤独老人带来某些快乐等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消除当事人对对方的怨气,解开心结,增加理解对方的理由,改变当事人的一些消极的错误认知。激发当事人对对方行为的积极理解,做到法律搭台,心理疏导唱戏,从而化解社会矛盾。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定位关注社区弱势群体的利益

作为一个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在基层社区工作中,如何找准基层法律服务的定位十分关键。笔者认为,关注社区弱势贫困群体,如何做好弱势贫困群体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也历来是党和政府重要的工作内容。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体要给予更多的关怀……..”

基层社区工作的的各项职能,都得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基点。也是基层社区各项工作的基本定位。关注弱势困难群体,做好弱势困难群体的工作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

基层司法所作为一个为社区群众法律服务的载体,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社区群众所认可,很多人依靠社区,信任基层司法所。因此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应该利用这有利的条件,积极参与基层司法所与社区其他部门的联动。并且在具体的工作中发挥懂法的优势,配合社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实践中作为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首先应该对自己社区范畴内的弱势群体,包括部分残疾人群体、一些无劳动能力无收入者、孤寡老人、无竟争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无劳动保障的农民工等情况,要做好细致的分类分项统计了解工作。有许多弱势群体所面临的维权,要比其他人群相对难度较大,也更加复杂。因此.,针对弱势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采取一系列针对性的工作方式,在对其进行法律帮助的同时,尽量配合有关部门,帮助做一些扶贫解困方面的工作。包括在一些弱势群体的生活和就业等方面,给予有效合理的指导性建议。通过基层社区法律服务,把党和政府及社会的温暖关爱,送给需要扶助的弱势人群。同时积极联系有扶贫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其推荐和介绍需要帮助贫困群体的个体情况。加强对社区贫困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三、利用基层司法所的优势,建立纠纷档案,定期进行回访

司法所是最基层的司法行政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利用基层司法所的各种硬件设施,充分发挥具有法律知识的优势,并融入社区的各项管理当中去。在日常接访过程中,留意当事人每一个细小的描述环节,对一些不理智和不健康的想法,要追根刨底。这样可以尽早发现小矛盾纠纷中的大隐患,从而在时空上留有足够的化解矛盾的余地,将有可能激化矛盾纠纷苗头扼杀在朦胧之中。

为此,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日常的接访当中,要为社区求助人的法律咨询和矛盾纠纷的因由,建立相应的纠纷求助档案,由基层司法所统一管理。并对每一件矛盾纠纷进行认真的梳理,掌握产生纠纷矛盾的焦点。解答完后或矛盾纠纷处理完后,要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个人电话留给求助人或咨询

人,以便于在求助人或咨询人需要的时候能及时为其服务。另外还要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对求助人或咨询人进行回访,从而更好的发挥基层社区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这对我国现行的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而言,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好处诸多:

1. 在回访的过程中,可向求助人或咨询人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从而能不断增强和提高求助人或咨询人的法律意识。

2. 能及时了解求助人或咨询人的思想和心理变化,以及所求助解决的矛盾纠纷的现行情况。

3. 能了解求助人或咨询人的一些实际生活等方面的困难需求,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帮助解决。从而增加基层法律工作者在群众中的亲和力和群众的信任度。

4. 能及时了解和发现新的矛盾点并及早介入。针对新出现的矛盾纠纷问题,认真归纳总结原方案中的某些不适应,果断调整或改进工作思路。

5 . 能及时获取求助人或咨询人,对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期盼和要求,并根据群众的需求,不断改变或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方向。

建立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回访制度,是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它能随时掌握求助人或咨询人的矛盾纠纷的现状,因此对及时化解纠纷矛盾是十分必要的。这样不仅能将法律知识传授给社区群众,同时还能将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带给社区群众。

回访制度,根据情况可分为:电话回访和上门走访两部分,可由基层法律工作者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回访的方式。笔者认为,正常情况一般电话回访半月为宜,上门走访一月或一季度为宜,但要根据具体矛盾纠纷的轻重情况而定(特殊情况要频繁电话回访或上门走访)

四、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管理,提高业务和政治素质,树立创新意识

每个单位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假如没有任何约束,每个人都我行我素,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因此要突出基层司法所对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基层法律工作者要接受本所和司法所的双重领导。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的行为,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过硬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本领,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法规、政策在基层的执行者和解答者,首先是自己对法律和法规的理解十分重要。对许多问题的解答,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努力刻苦的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和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只有加强学习,提高法律素养,才能有能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才能增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基层实际问题的能力。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会遇到许多新的法律实践问题,解答好这些问题需要具备广泛而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包括政策、法律、经济、甚至科技、心理学等方面的广泛知识,因此对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加强教育管理,具体建议如下:

1、除加强政治思想和法律业务的学习以外,还应该进行一些心理学等社会学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基层法律工作者综合素质,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2、基层司法所对基层法律服工作者负责解答和处理的纠纷要行使监督管理权。

3、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在司法所的领导下,服从大局听指挥,行使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职能。

4、充分发挥适应新要求的职能作用,工作中要敢于创新,追求创新。努力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

5、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回答问题时,要明确问题的重点,掌握分寸和范围幅度,防止答非所问。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道理和法律法规解释透彻

6、勇于创新服务方式,解答好每一个法律咨询。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解开群众心中的法律疑点。

基层社会治理总结范文2

在今年扎扎实实做好“四五”普法工作总结验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出今后的普法与依法治理规划,利用法制宣传教育开展20周年的有利时机,总结经验,研究规律,探索持久开展普法工作的有效途径。继续以公职人员学法用法为重点,完善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全民法律意识。以宪法为核心,大力加强与中心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完善并认真落实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等学法用法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全省地(厅)级领导干部普法考试。认真贯彻省上《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教育方法,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工作意见》和《金昌市依法治理工作基本标准》,加强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开拓工作新思路。认真履行好依法治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的职能,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深入开展“法律下乡”、“法律进社区”活动,要扩大“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范围,今年县(区)、乡(镇)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要达到60%以上。要继续开展乡(镇)村干部法制政策集中轮训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以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为重点,全面落实“四个一”要求,努力提高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推进社区依法治理。

(二)以司法所建设为重点,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确保基层社会稳定。

以司法所建设为重点,以加强新时期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为着力点,把自觉履行职能、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置于构建和谐金昌的总体要求中更好地开展工作,全力促进基层社会稳定。

1、加快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司法所规范化进程。紧紧抓住国家安排国债专项资金解决中西部地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的大好机遇,大力推进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使我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有重大突破,并在司法所人员待遇、办公设施、交通及通讯工具等方面得到全面加强。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积极做好司法所的收编工作,尽可能全部收编,将基层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加强领导和管理。

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是继续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以防激化为重点,积极参与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力争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二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依法调解的技能,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三是要积极在全市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建立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组建率达到100%。并做好已建调委会的规范化管理和督促工作。四是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不断增强调解队伍整体素质,探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

3、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安置帮教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有关精神,结合全市政法综治禁毒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研究提出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具体办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重新就业创造条件,使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发挥联合帮教功能,拓宽安置领域,积极探索新时期安置帮教工作的新方法。继续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对重点人员一定要纳入帮教工作视线,层层落实,重点帮教,做到不失控,不漏管,使衔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除“三假”人员外,力争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帮教率均达到100%。

(三)进一步加强公证、律师及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全市经济建设,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按照省上要求,今年争取在政府机关和大中型企业开展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引导律师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好案件,做好群众工作。对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要坚持走管理规范化道路,深化自律机制,不断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要在认真总结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合伙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大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执业行为。继续强化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结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工作,开展执业检查,协调好各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立足基层,面向农村、社区提供好法律服务。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广大律师讲信念、讲责任、讲诚信、讲奉献。

基层社会治理总结范文3

关键词:高校后勤饮食服务中心;基层管理人员;乡绅;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一、高校后勤饮食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的内涵与特点

高校后勤饮食服务中心是高校重要的组成部分,担负着全校师生的饮食服务工作。其食堂员工流动性大、普遍素质不高,且多数来自农村地区。而基层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素质,担负着食堂成本核算、日常管理等繁重的任务且工作时间较长,但与其他多数员工一样属于临时工,工作关系无法确定,就连福利待遇、组织生活与正式工也有着很大区别。

二、乡绅的内涵与特点

“乡绅”一词,自明清以来开始频繁出现,其内涵是一个不停变化的过程。但是总结其不同历史时期的共性可得出:乡绅是国家权力末梢的自治主体,充当国家在乡村治理中的人。

三、高校后勤饮食中心基层管理人员与乡绅的共同点

1.基层环境特点

根据户籍信息统计,百分之九十的基层管理人员出自农村,其文化程度一般为初中到高中,整体素质偏低。带有根深蒂固的农村思S方式和行为方式。虽然到城市中来工作,到高校饮食部门来担任档口班组长,但其本质是放弃了耕地的农民,在经营档口期间逐渐养成了小商贩的狭隘利益观,而这种利益观与学校的管理在根本上是矛盾的。同时,食堂较为封闭的环境也滋养了这种落后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使他们的阶级思维惯性体现得较为明显。

2.人文环境特点

从基层操作人员的人文环境来看,与“乡绅所处的环境如出一辙”,正是典型的熟人社会环境、人情社会环境。并且带有浓重的“乡土政治”倾向。“乡土政治”往往造成政令的失效与形同虚设。档口班组长集团、基层管理集团、上级领导集团恰恰形成了上文所述的“社会”“乡绅”“皇权”三足角力的局面。古时,皇权与社会的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在档口班组长与上级领导集团之间反复上演。而起桥梁作用让三者发生联系的便是“人情社会”。 而作为整个后勤权力末梢的基层管理者便发挥着“乡绅”的作用。但是借鉴以往“乡绅”的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四、管理风格与员工工作态度的转变

基层的人文环境与人自身的条件由于其历史的沿革无法改变。那么,在后勤改革环境下,改变基层管理者的管理风格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

管理风格是管理者以追求领导有效性为目标,以领导行为为基本表现形式,以管理活动过程为载体,在影响下属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可塑性和个性化特征的管理行为模式。郑伯壤等认为家长式领导与西方领导理论存在本质的区别,家长式领导更加强调上司与下属的关系建立在清楚的上下关系与角色套路的基础之中,强调在一种人治的氛围下,显现出严明的纪律与权威、父亲般的仁慈及道德的廉洁性。这种领导风格更加注重领导与员工之间关系的建立,强调领导与员工之间建立的关系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交换关系,而是一种交织着关怀、权威等情感的复杂交换关系。这种员工与领导、员工与组织之间的复杂的关系即为员工关系。因此,员工与管理者形成何种类型的关系便受到领导风格的影响。

因此,档口班组长作为饮食中心的一部分,除了物质上的满足,还渴望从饮食中心获得一种类似于“家”的感觉。其工作满意度的高低,与饮食中心和员工、员工和员工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形成的氛围,即员工关系密切相关。这个特点也决定了管理目标与管理者的和谐与否成为影响档口班组长工作满意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借鉴“乡绅阶级”的特点与基层管理的智慧,管理者注重与管理目标建立良好的管理关系,处理好日常饮食管理工作,可营造舒心的工作环境,使学校后勤工作人员形成工作向心力,共同为建设“和谐校园”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基层社会治理总结范文4

关键词村民自治民主国家市民社会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村出现了村民自治,此后,它越来越引起研究者广泛关注。村民自治研究不仅成为我国农村问题研究的一个热点,而且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研究领域也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无意对所有村民自治研究作出概述,而只是试图分析其中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内容,并试图通过对村民自治这一“标本”的解剖,提炼出某种理论资源;通过对当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两大视野进行区分,对当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新发展、新趋势进行探讨和展望。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视野

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视野,指研究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运行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并以此为出发点,讨论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持这种视野的研究又因其对“民主”理解的不同侧重,大致分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偏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实质内容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作用,即认为村民自治的民主是对村庄场域内的公共资源的一种支配方式,而国家政治民主是对国家场域内的政治资源的一种支配方式,两者是同质的;认为村民自治是中国建设民主的试验点和突破口,把建设民主的试验点和突破口放在农村,可以大大降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成本和风险,既可以推动民主进程,又可以保持全国的政治稳定。他们以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两票制”选举试点工作的成功为例,认为这“标志着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已经开始由村民自治向更高层次的民主建设——基层政权建设迈进”。

后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的民主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示范意义主要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产生的原因是农村的承包制突破体制的国家外壳时,国家急于以一种替代性组织填补国家治理真空;村民自治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形成民主价值,作为“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是有限度的“,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应远远大于其实质性”;“村民自治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民主进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规则和程序,并通过形式化民主训练民众,使民众得以运用民主方式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不断赋予民主以真实内容”;“对于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来说,一方面必须重视为民主创造外部条件,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民主形式实践,通过在民主形式实践中建立民主规则和程序,训练民众,为民主创造内在的条件,逐步实现由形式化民主到实体性民主的转换。这便是村民自治给我们的启示。”这可以看作是对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的一个总结。

上述两类观点,前者认为村民自治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有实质性价值,将社会民主(自治)和政治民主相等同,把作为“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与作为主要政治体制的政治民主相等同,研究视野从村庄所代表的社会范畴不自觉地转到了某种意义上与之相平行的国家这一政治范畴;后者则始终将视野限定于村民自治的社会范畴,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揭示其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形式上的示范意义。当然,前者的认识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从法律条文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个“自我”、四个“民主”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正式法律文本对村民自治的性质概括和定位。

有些研究者没有区分这四个“民主”的程序和形式上的意义,以及三个“自我”所代表的村民自治的实质上的内涵,从而把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混为一谈。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村民自治机构既是群众自治的组织,又充当着国家在农村的“人”的角色,这使村民自治的社会独立空间和政治体制内的民主的末梢不能从实际上分别开来,容易使人只看到两者形式上的共同点而没有看到其实质上的区别。罗伯特·达尔给政治民主的定位是:“在最低水平上,民主理论关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对领导行使相对强的控制的过程”④,而“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民主制中是如此”⑤。达尔这里前半句说的是政治民主,后半句说的是独立社会组织对政治民主的作用,但独立社会组织内部也可以有民主形式,社会空间内的民主形式使社会组织的运作更公平有效,也就是说,社会民主对政治民主的影响和推进只是形式的或外部的,而不是实质的与内部的。

持“政治民主”视野的研究者一般都认为村民自治制度具有“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性质,认为虽然村民自治起源于群众的自发行为,具有“诱致型制度变迁”的初始特点,但是大多数村民自治的相关制度都是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行政网络推广到全国各地的,而且在推广这些制度的过程中对原生的制度作了选择和改造。研究者从中国的民主政治(包括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的现实情况出发,认为在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家处于主动的地位,中国的民主政治有必要“自下而上”提供政治的社会基础,但是国家的权力体制与村民自治的原则存在着结构性矛盾,不从制度结构上解决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权力不断向乡村渗透和国家与乡村的权力边界问题,村民自治的发展限度是可想而知的。到此为止,村民自治“政治民主”研究视角的困难已经显现出来了。正如这些研究者所说:“虽然更高一级的基层民主制度知识是一种可以交流和学习的知识,但是从制度供给的角度出发,中国村民自治制度向更高一级民主制度演进面临无法回避的困难。”虽然村民自治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从形式上有示范意义,但是如果没有实质性的支撑,农村社会范围内的民主形式又有多大示范意义?更何况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形式也并不规范,所以村民自治的社会民主没有上升到政治民主的逻辑必然性。部分学者认为:“在国家民主和基层民主缺乏连接时,想不通过改革国家民主制度而享用基层民主的成果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似乎可以进一步认为,试图找出村民自治内的社会民主对政治民主的直接而实际的作用是不现实的。

二、“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村民自治

运用“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始于邓正来和景跃进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上发表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文。该文引发了一系列以“市民社会”为话语的研究。持“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者把国家与社会视为某种意义上的两个平行体。正如邓正来所说,这些研究者是想寻找一个与国家的体制外对话的模式。

科勒尔(Kelliher)发现,在非组织的、个体分散的中国农村,国家能够影响社会的原因,在于两者结构上的同一性而非社会独立的组织化③。持“政治民主”视野的研究者基本上认同这种观点。在从“政治民主”的视角观察和分析村民自治出现困惑时,有研究者渐渐转换了视野,从寻找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治民主体制的“同”,转而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异”,试图找出促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另一途径。他们除了承认国家对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巨大影响外,还看到了村庄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与国家进行着一种独立的对话和博弈。“农村的经济改革不仅突破了这一结构性外壳,而且使亿万农民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国家的体制性权力上收至乡镇,在乡镇一下便产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这个社会空间是由一个个独立的利益主体组成的,同时也有公共事务、公共权力、群己的界限,有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也就有了民主的原始动机”④。这里说的“民主”是社会民主而不是政治民主。当然,“政治民主”视野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视野有内在的联系,因为民主可以看作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治的参与方式,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

1998年“国家与社会关系”课题组“中国乡村制度:历史与现实”学术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对“国家与社会”视野形成共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行十周年之际,《中国书评》5月号刊发了该次会议综述和对徐勇教授专著《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主题书评。张小劲在《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一文中指出:“研究村民自治有两个视角是应当给予特别重视的,其中之一是所谓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研究视角,其二是社区内部权力结构与权力关系的视角”。景跃进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是消除‘乡政村治’内在紧张的根本出路”,村民自治研究“忽视了一个基本的问题:政府行政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抽象到理论高度,也就是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②。其实,早在1997年王旭就指出:村民自治制度实现了“国家与农民权力相互增强的绩效”“,从长远来看,一种相对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转型过程是可能的,而国家的专制性权力在这过程中最终将被消解,其基础结构性权力则得以保持甚至加强!”

持“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者认为,解体以后,“国家仍试图改造农民传统的生活理念却无力安排村民的一切政治经济生活”,国家介入基层社会的成本过大,没有必要。而另一方面村庄借国家的力量合法地扩大自己的利益空间和与国家对话的实力:“村庄正在利用非均质的国家来塑造村庄的边界与整合村庄的利益。国家进退与村庄建构是同步的,村庄最终是与非均质国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构造”。

那么,我国农村形成的独立的社会空间有多大?我国村庄的自治程度又如何?对此,郑法援引达尔的话说:“如果一个组织从事的活动被另一个组织认为是不当的,但任何其他组织——包括国家的政府———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通过提高其行动的成本来阻止它这样做,符合这两个条件的组织才是相对自治的”,并提出了衡量村民自治制度中的社会活动空间的尺度:“农民组织首先必须在组织上独立:能够以一个独立组织的主体资格参与社会生活,自主处理有关事务”,而我国村民自治的许多相关制度和职能设置都是由政府代为设计和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往往同时扮演村民的自治机构和国家“人”的双重角色,国家可以按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比较容易地调整农村社会的权力和活动空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的村庄社会的自治程度还是十分有限的。

由于“国家与社会”的研究视野主要注重国家与社会间的利益权衡关系,而国家在“利益权衡中的绝对优势决定了‘国家’可以随时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上介入‘基层社会’的抉择,国家一贯的利益取向也决定了并不因为基层社会的自治空间的大小而改变‘国家’与‘基层社会’关系的性质”,这样“,国家与社会”的视野也就回到了前述“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困境。

三、村民自治研究的新进展

以上我们区分了村民自治研究的两种视野。在大多数论者的研究中,这两种视野并不表现得泾渭分明,这与村民委员会往往同时扮演村民自治机构和国家“人”的双重角色的现状有关。两种研究视野最终都把关怀点落在我国的民主政治(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体制的建设上。有论者说:“对于村民自治的政治价值和政治意义不宜过分强调,那样可能反会损伤村民自治的实效与进展”。也有论者说:“现在不是担心民主来得太慢而是担心民主来得太快,知识界不能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援和制度构造。”目前研究者基本上已取得的共识是,村民自治的实行是国家管理在某种意义上从社会的退出,同时村庄在村民自治中也为自身争取了一定的“社会空间”。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大师泰勒说:“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换句话说,社会从国家那里争得一个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从现有的研究来看,虽然当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关注大多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但无论持“政治民主”视野还是持“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者都认为,当前制约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碍因素之一是国家的制度供给不足,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使得地方政府在具体制度实施中随意性过大,造成了村民自治发展的地区不平衡和形式化等问题。这些论者认为,当前国家颁布法律制度应强化制裁手段,对于违规行为尤其是政府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司法制裁,对于村民则应提供法律救济。对此贺雪峰评论说:“在当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中,特别容易出现简单化和直观化的判断,不能科学分析表象背后的真实。更糟糕的是,在村民自治研究领域,有些学者并未真正理解问题的复杂性即匆匆提出成套对策,由此严重损害了村民自治研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对村民自治制度供给不足和裁量手段太少的判断,大致就属于这种情况。”

前面已经提到,市民社会理论把重点放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是想在国家体制外的社会领域用功,这在某种意义上是转移了研究的视线。当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因国家方面的动作迟延而影响互动效果甚至影响良性互动的可能性时,必须强调国家体制内的变革。这样说并不是要回到“民主先导论”的作法上,而是指为使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健康持续地进行,国家必须对社会作出某种程度的让步,使社会拥有更多的原生性资源。这一要求与“民主先导论”的不同之处是,它并不要求从结构上对现有政治体制作根本性的变革。这一要求在国家与农村社会的互动中表现为:给农民更多的经营自,给农民更完整的土地产权,使农村社会拥有更多的资源同时更少地受政治权力的直接干预,增强农村社会与国家对话的力量和主动性,这样就可以避免一味强调制度变迁的“国家主导型”的性质。如果每一个具体情况都要有政策法规来规制的话,恰恰为国家过多地干预社会提供了机会,因此我们认为应给社会更多的原生性资源以实现更多的社会空间和与国家互动中的主动性,同时规范国家对社会资源的汲取方式,减少国家与社会互动的随意性。当然,我们并不是说不需要国家对社会的行为进行规范,相反在社会获得更多的资源以后,更有必要加强和规范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和方式;但这种规范社会的行为本身也需要规范,而不能成为行政干预的借口。这一点正是法治社会的精髓所在。在村民自治研究领域,对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具体研究是很缺乏的。在这方面,吴重庆对孙村的研究是一个有益尝试。在《孙村的路:“国家—社会”关系格局中的民间权威》一文中,吴重庆通过对孙村的道路建设过程中展现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进行考察,提出了“‘合算’的国家”这一概念,并对国家与基层社会间的利益权衡关系进行了个案说明,但他“把‘国家’与‘基层社会’间的关系视为利益权衡关系,目的在于说明利益权衡的动态性决定了‘国家’可以随时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介入‘基层社会’的抉择,而国家一贯的利益取向也决定了并不因为基层社会的自治空间的大小而改变‘国家’与‘基层社会’关系的性质”。这表明他仍然没有跳出“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定势的影响,所以还没有试图从扩大农村社会的自主性来解决村民自治发展的瓶颈问题。

萧楼、王小军认为,在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中,“关键路径在以往的个案中总是未被深入探究”,因此提出了以“国家—社会”关系为视角,以权力问题为核心,以权力运行空间为背景,以正式或非正式政治组织为对象的村民自治研究框架,强调要着力从个案中考察村庄与国家的复杂的权力博弈:“国家在不断地塑造着村庄,一如村庄在不断地塑造着国家”;“国家独占意识形态上的正统性的局面已经打破,村庄最终与非均质国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构造。”但是他们的研究也并没有突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权衡的窠臼。

邓正来在对北京三个民营书店所作的案例分析中,对以前“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中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理论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他吸取并改造了哈耶克关于“秩序原理”的社会理论,对其关于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完全“理性”的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提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过程中及其结果的“未意图扩展”的概念,即“整个事态的发展过程及其结果是介入这一过程的各方抱持自己的意图参与这一过程,却在每一阶段上和最后得到了事先未曾预料和计划的结果”。他发现,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是“理性”行为和“未意图扩展”的共同结果,“简单地‘自上而下’强调国家政治经济力量对于社会转型的决定意义,或反过来,同样简单地‘自下而上’地看待社会转型的‘民间动态’,都无法完整地覆盖我们正在经历的力量变局。”邓正来这项研究成果的最大贡献在于突破了“国家主导论”,或者说突破了“国家力量在与社会力量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总是处于主动或主导的状态”这样一种粗放的结论。如果说此前部分论者只是论证了国家退出某些社会空间、社会在某些领域内保持独立的可能性的话,邓正来则论证了出现这种现象的必然性,因为国家并不能完全控制它与社会互动行为产生的结果。他的研究试图告诉我们,政治制度发展的真正动力是在政治之外,因而“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理论并不是铁板一块。这种探索为我们重新分析村民自治、为我国民主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援。

那么,“未意图扩展”在“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中是否具有普适性?或者换一句话说,村庄的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博弈过程中是否也有邓正来所说的“未意图扩展”的结果、而不是国家和社会的完全理性的设计和行动的结果?村民自治研究如何摆脱“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窠臼?一些研究者不管是否明确认识到,实际上已经在试图解答这个问题。具体来说,一些论者的研究兴趣已逐渐从与村民自治相关的政治制度转向以下其他相关制度,以此试图在政治领域以外寻找政治发展的推动力:其一,农村土地制度。有论者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农村制度的可行选择”,因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国家关于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本政策,又确保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有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和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但是这种制度创新给农村问题的解决带来的效果是有限的;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严重不足,由此产生了权利主体缺位、产权边际模糊、物权债权化等问题,“村集体土地虽然法定由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经营管理,但是村委会实际上是以政府人形象作为政权末梢而存在的,因而村有土地事实管理者同样也是政府”;又有论者指出,我国土地产权“正是由于没有上升为物权,土地承包权的内容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农户对抗他人的侵权行为尤其是乡村集体干部随意调整、处置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为的权利效力随之降低”,农村土地所有制从多个层面影响了村民自治的绩效。其二,农村税收制度。有学者认为,农村、农民的一些权利保障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现代税收制度确立起来,从而为村民自治争取一个比较稳定的、外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政治资源和活动空间③;又有论者指出,要对农村税费制度进行深入改革,要彻底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实行与城市相配套的现代税收制度,废除农业税、屠宰税、三提五统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农业税费④,从而给农民更多的能与国家对话的稳定的社会资源,进而增大农村在自身发展问题上“自下而上”的体制创新的力量。

其三,村级集体资产、农村财政体制等因素。

基层社会治理总结范文5

刚才,书记对全旗政法工作进行了实事求是的总结,研究分析了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全面安排部署了今年的政法工作任务,讲的非常好,思路清晰,任务明确,措施得力,我完全赞同,也请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下面,围绕会议主题,我讲几点意见。

一、领会精神,进一步明确政法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后,中央、自治区和市里先后召开了政法工作会议,对今年的政法工作任务和要求作了详细的安排部署。政法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上三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政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后旗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进一步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深化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认识,深化对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认识,深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深化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努力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各方面真正体现政法干警的新面貌和政法机关的新形象,确保旗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地贯彻执行,为推进我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法保障。

二、服务全局,进一步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

要根据旗委八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的要求,按照旗委、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准确把握政法工作的要求和任务,找准政法工作与服务全旗整体工作的切入点。今年,要继续以平安和谐后旗建设统揽政法工作的全局,按照平安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分类抓点,以点带面,切实增强政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稳定促和谐、促发展。具体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严打整治为手段,增强群众安全感。以群众对社会安全的评价和需求为指针,建立治安形势分析评估机制,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解决什么问题的要求,适时组织各种专项行动。继续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财犯罪,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有针对地组织开展禁毒、禁赌、防盗、防火等重点领域治安整治工作。继续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上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把工作重点、力量配置、考核奖惩等落实到构筑治安防控体系上来。不断提高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增强群众安全感。

二是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促进社会和谐。要把调解理念贯穿于政法工作之中,重视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问题产生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要不断强化司法行政部门调解矛盾纠纷的职能,政法各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的有效衔接,注重从源头上妥善预防处置。

三是以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为抓手,确保社会秩序长治久安。要重点加强对“社会人”、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的管理,把每个人都归属到各种社会组织之中,把各种新的组织都纳入有序管理之中。把重点人员、重点场所、重点行业作为治安管理的着力点,重点加强社会流动人员管理,进一步明确细化流动人口业主责任制、出租房主责任制、职能部门责任制和暂住地责任制,执行信息采集登记、动态流动排查等制度,形成人口信息、居住、就业“三位一体”、管理服务并重的人口服务管理模式。要继续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系统、行业、部门平安建设的职责任务,调动各种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要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危爆物品使用经营行业及事故案件高发行业的管理,重点加快交通管理、物业管理、运输行业、矿山行业、化工行业以及金融部门安全技防设施配套的步伐,加强公共复杂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强化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共安全。

四是以加强基层工作为重点,夯实政法工作基础。要按照创建平安和谐后旗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抓基层打基础,在建立健全基层基础工作机制,提高基层执法能力,落实基层人财物保障上下功夫,促进政法工作重心下移、调度下延、警力下沉。逐步建立健全由基层派出所牵头、专群结合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由司法所牵头、条块联动的基层矛盾纠纷调处体系,由综治办维稳办牵头、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为依托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

五是以构建法治后旗为目标,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

全面贯彻落实“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推进依法治旗进程。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广泛宣传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民族区域自治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围绕当前形势,积极开展宏观调控、节能减排、资源保护、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开展以“人文奥运、法治同行”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要以开展“法治旗县”创建活动为载体,深化地方依法治理;以开展“民主法治嘎查村(社区)”创建活动为载体,深化基层依法治理;以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依法办事示范窗口”等创建活动为载体,深化部门和行业依法治理,努力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六是以规范执法行为为根本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法院、检察院工作决定的精神,支持“两院”发挥好审判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要进一步完善政法各部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强化司法服务职能,关注和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需求,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调解手段,依法解决涉法涉诉问题。要改进执法方式,落实便民措施,促进执法规范化、公开化。

三、提高素质,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坚持政治建警,确保政法队伍的政治本色。始终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头脑,用先进的理念指导工作,引导广大政法干警自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具体的执法、司法实践中,真正解决好“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提高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提高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坚持素质强警,提高政法干警执法能力。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全面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法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教育培训机制,认真抓好干警的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政法队伍服务全局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从优待警、从严治警,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培育和树立新时期政法工作先进典型,开展见义勇为、平安卫士、人民满意政法单位等争先创优活动。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工作上关心政法干警,落实好政法干警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营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执法环境,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完善政法队伍监督制度和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强化党风廉政教育,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为政法事业全面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用改革创新精神来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按照“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总揽维护稳定工作的大局,针对形势的变化,不断深化政法工作改革,转变工作作风,更新工作理念,提高领导水平。

基层社会治理总结范文6

为了进一步解决好关系民生的社会治安问题,确保社会持续稳定,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省、市打击“两抢一盗”斗争有关会议精神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区司法局党组高度重视,要求全体干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就全局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斗争,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省、市、区三级政法委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斗争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严打”方针,坚持打防并举、以打开路、注重实效;坚持标本兼治、严密防控、综合治理;坚持依法办案、宽严相济、公正执法;坚持全面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强大的斗争氛围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全面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宣传的职能,为全区社会稳定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 强化,各级组织不断健全,化解矛盾和服务发展的能力全面加强,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并通过深入开展“两抢一盗”斗争,全面推进各项综治措施的落实,扎实有效地遏制“两抢一盗”犯罪的多发态势,确保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得到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的满意率全面提升,保持此项工作在全区处于领先位次,使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等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以此促进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为创建平安__、构建和谐__、加快__建设步伐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打击“两抢一盗”的社会氛围

以《刑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贴近实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法治精神。区里要及时组织法制宣传队集中时间进社区,进行巡回宣传;支持法制宣传志愿者经常深入社区、深入居民,有针对性开展公益性法制讲座活动,并依托社区加强对农民工、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增强防范意识,积极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责任单位:依法治区办公室

责 任 人:__

(二)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管理教育,为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为配合打击“两抢一盗”斗争的开展,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要成立专门的刑事辩护指导小组,加强对律师参与“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教育和引导广大律师增强大局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特别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和监督。使全区律师在开展辩护工作时都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进行刑事辩护,确保律师辩护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保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刑事辩护工作。法律援助工作,要强化案件指派力度,服务打击“两抢一盗”斗争,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全市不发生一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的现象。

责任单位:律师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

责 任 人:__、__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做好人员调解和帮教安置工作

充分发挥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积极作用。第一要认真抓好省、市、区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落实,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扎实抓好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疏导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第二要依靠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并报告“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线索。加强对“两抢一盗”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配合公安机关查找下落不明的刑释解教人员,防止犯罪分子的引诱和拉拢,及时为回归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岗位信息,帮助实现就业,以便减少脱管失控现象,最大限度降

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确保基层社会稳定。

责任单位:基层工作科

责 任 人:__

四、重点环节

根据省、市打击“两抢一盗”斗争有关会议精神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深入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斗争,是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斗争的重中之重,要贯彻始终,就必须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组织发动(x月)

各单位应于x月__日前制定工作方案,搞好宣传发动,营造工作氛围。

(二)严密排查(x月—x月)

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要组织开展矛盾排查,及时发现、报告“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查找下落不明的刑释解教人员。

(三)考核验收,总结表彰(__月)

区局组织考核组,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打击“两抢一盗”斗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作为同年度综合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深入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斗争的重大现实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司法局成立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__同志为组长,主管副局长__、__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领导协调全系统的工作;并抽调专人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副局长__兼任办公室主任,内设综合、信息、宣传、督导小组,具体负责斗争日常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和方案,进一步细化、量化责任,建立工作台帐,落实专门人员,促进打击“两抢一盗”斗争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督促检查。区局将抽调业务熟练、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督查组,由区局领导带队,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斗争法制宣文秘站:传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不间断的督导检查。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单位要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重点督导帮助;各科室也要成立督查组,深入基层一线,督促检查专项斗争开展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两抢一盗”斗争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三)夯实基层基础。在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财犯罪斗争中,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是打防并举、管控结合、综合施策、维护治安的基层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协调基层司法所、派出所、办等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两抢一盗”等多发财犯罪信息分析研判报告制度、专项打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联合检查制度、管控帮教重点人员工作制度,推动打、防、管、控、帮、教等各项工作措施在最基层社会单元的落实。

(四)充分发动群众。各单位要采取在社区印发传单、在单位组织法制学习、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等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同时,要探索建立执法工作群众监督机制,探索建立短信举报平台、网上举报平台,杜绝“有案不接、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有赃不退”等不作为、乱作为及执法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五)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长是开展“两抢一盗”斗争法制宣传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及时主持制定符合本镇、办实际、切实可行的斗争法制宣传工作计划,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宣传职责,确保法制宣传不拉死角。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在预防“两抢一盗”法制宣传上狠下功夫,推动斗争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