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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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范文1

(一)新疆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运行情况。一是不良贷款大幅反弹,“双升”势头明显。截至2015年末,新疆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增长45%,不良贷款率2.06%,同比上升0.39个百分点。从不良贷款机构分布情况来看,村镇银行不良贷款增幅居首。二是关注类贷款增幅超五成,不良贷款持续反弹的概率增大。新疆法人银行机构关注类贷款余额,增长56.6%。其中,增幅最大的是村镇银行,其次是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增幅相对较低。

(二)新疆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处置情况。截至2015年末,新疆法人银行机构共清收处置不良贷款19.2亿元,同比增加5.12亿元,增长26.67%。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清收处置方式以现金清收、贷款重组和呆账核销为主。其中现金清收不良贷款5.32亿元,占比27.71%;呆账核销不良贷款3.52亿元,占比18.33%;贷款重组处置的不良贷款9.56亿元,占比49.79%,通过不良贷款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其他方式清收处置的不良贷款达到0.8亿元,占比4.17%。二是清收处置的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农林牧渔业。两大行业清收处置的不良贷款分别为10.88亿元和5.12亿元,分别占不良贷款清收总额的56.67%和26.67%,合计比重达到80%以上。三是清收处置贷款结构以损失类贷款为主。从清收处置贷款结构来看,新疆法人银行机构共清收处置次级类贷款1.38亿元,可疑类贷款3.98亿元,损失类贷款13.84亿元,占比分别为7.19%、20.73%和72.08%。

二、新疆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良贷款处置手段单一,市场化运作存在阻碍。近年来,新疆法人银行机构主要采取了现金清收、贷款重组和呆账核销等常规处置手段,市场化手段缺失且运作滞后,不良贷款的历史包袱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限制了新疆法人银行机构的进一步发展。截至2015年末,新疆法人银行机构通过现金清收、贷款重组、呆账核销等常规方式处置的不良贷款达到18.4亿元,占比高达95.83%;通过债转股、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新型手段清收的不良贷款为0.8亿元,占比仅为4.17%。部分法人银行在探索不良贷款处置手段创新方面进行积极的尝试,如抵押物拍卖、委托、资产证券化等,但过程中困难重重。如新疆某农村商业银行2015年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信托项目手段处置2.5亿元企业不良贷款,但由于项目的申?蟆⑸笈?、建立资产池、资产打包、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复杂,涉及当地政策性因素多,测算的人力和财力投入远远高于一般的处置方式,最终导致该信托财政支持项目未能有效实现。某村镇银行、某农村信用社反映通过委托的创新手段处置不良贷款因为需要支付高达15%到25%的费用未能实施。某农村合作银行通过互联网的2个房产不良贷款处置标的项目由于资产推介、信息、广告宣传等渠道狭窄,全部流拍。

(二)抵债资产处置变现难、成本高,银行面临较大损失。一是抵债资产处置流程复杂。通过对新疆法人银行调查显示,企业以房产作抵押的贷款到期无力偿还时,银行如通过诉讼程序处置抵贷资产,必须经过法院申请诉讼,房产部门申请处置、评估,财政部门申报契税,税务部门申报营业税、附加税等多达十余项流程,处置较为复杂。二是交易税费普遍过高。新疆法人银行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按权责发生制缴纳了营业税和所得税。接收抵债资产最终目的是处置变现收回贷款本息,不能视为一般的经营交易活动,但在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将以物抵债视同一般的商品交易行为,对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双向重复征收包括契税、印花税、营业税、附加税、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等多达十余种税费,除此之外还需承担部分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综合费率普遍在15%-35%之间。以新疆某农村信用社为例,该社在收回某企业500万抵押贷款时,需处置600万元的抵债资产,银行要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诉讼期实际支出费、案件执行费、案件执行期实际支出费共约85万元,缴纳律师费600元,抵贷资产重估费3万元、契税30万元,抵贷资产拍卖及公证费1000元,其他费用5万元,综合费率高达20.53%。三是受市场环境和政策条件等主客观因素制约,抵债资产处置变现较难。新疆法人银行机构受专用设备用途狭窄、通用设备质量和市场需求不足、房产受地域和经济环境限制等因素影响,抵债资产缺乏活跃的变现能力,而可选择抵债资产范围和质量均有限,最终银行只能降低价格处置。

(三)不良贷款处置法律体系不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亟待健全。一是企业逃废债法律行为约束乏力。不良贷款处置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其权利和义务与正常经营的信贷资产法律主体应有区别,但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严厉制裁负债企业逃废债行为,没有赋予债权人特别的处置权力,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常处于被动局面。二是不良贷款证券化方面存在着许多法律障碍。不良贷款证券化所涉及的发起人地位、资产真实出售的认定、债务追偿、投资者的税收等缺乏法律规范,目前仅停留在相关部委制定的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上,难以有效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加快资产处置进度,加速金融机构现金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抵债资产期限管理严格,影响了银行对不良抵债资产处置的积极性。如:2005年财政部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规定:“商业银行因质押和抵押而取得的股权或不动产应自取得日起2年之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2年”。而据调查了解,由于抵债资产种类和所处的地域不同,新疆法人银行绝大多数抵债资产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银行顾虑到违反制度的严重性,被迫在短期内贱卖抵债资产,违背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初衷。2015年新疆一家法人银行机构近7成以上的抵债资产处置期限在1年以上,存在2笔抵债资产处置期限超过2年。

(四)内控管理机制不健全,不良贷款核销存在违规现象。一是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缺失。新疆近4成的法人银行机构未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机制》、《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不良贷款损失补偿机制》、《呆账核销保密制度》等不良贷款管理制度。二是呆账核销前隐瞒资产真实形态规避监管。通过调查数据显示,新疆法人银行机构共有2笔呆账核销贷款未按监管部门规定下调贷款分类,合计金额1.5亿元。如:某农村信用社对新疆某贸易有限公司0.6亿元贷款核销时提前宣布贷款到期,启动资产保全措施进行了贷款追索,贷款形态未及时下调至次级就进行核销,不符合相关规定。

(五)不良贷款估值定价手段缺失,缺乏历史数据积累和模型建设。不良贷款估值定价是银行资产处置的重要环节,其结论直接影响着处置价格的高低。调查显示,新疆法人银行机构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许多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不连续、不完整、不健全,有些企业?~面有长期股权投资但提供不出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房地产却拿不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方面由于获取资料和数据难度大、准确性低,不良贷款历史数据库尚未建立或建立不健全,给定价工作带来了较大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不良贷款的定价手段欠科学,缺乏估值定价模型支持,主要依赖于主观判断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严重影响了不良贷款处置质量。

三、完善新疆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的措施建议

(一)加快不良贷款处置立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相对于银行正常资产经营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建立《金融特殊资产处置法》,赋予债权债务人特别的权利义务,规范债权人的处置行为和制止债务人恶意逃废债行为。尽快制定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使不良贷款证券化由试点到面上逐步推开,加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同时,建议对《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根据抵债资产处置难易程度和市场环境对抵债资产处置期限进行动态管理。

(二)创新处置方式,提升资产价值回报率。商业银行运用催收、诉讼、核销等传统手段处置不良贷款之余,还要积极探索资产推介、资产置换、转让出售、资产证券化、第三方风险、债转股、结构化交易等新的处置方法与途径,使银行资产得以保值乃至增值。同时,可以对银行内部难以管理的抵押品进行外包,由专业机构对抵押品进行维护保养,达到保值或减缓贬值速度的目标。此外,积极研发不良贷款衍生产品,与投资银行、上市公司、风司、个人投资者以合作处置、风险、承购包销等方式,盘活或分散资产风险,实现银行现金流。政府部门应牵头或单独组建不良贷款交易平台,汇集各方资源信息,通过挂牌交易、集中竞价、公开买卖等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贷款市场化运作。

金融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资产减值 损失准备 制度改革 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5)12-0054-03

所谓拨备制度,是指银行预先从当期损益中拨提相应准备

金,用于弥补其各项资产面值与预计可收回金额之间的损失缺口。利用这些财务资源,采用核销的手段,可以最终消化残留的不良资产。

思考之一拨备依据:国内法规还是国际准则?

本世纪以来,我国加速构建拨备制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指引,主要包括《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等。这些法规对银行拨备的定义、种类、范围、方法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拨备制度。

与此同时,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从2001年正式运行以来,加快了国际准则的建设步伐与全球推广,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等从2005年开始正式采纳和实施多项国际会计准则,其中包括与银行拨备密切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

国际准则要求的拨备与国内法规下的拨备在制度层面存在重要差异,比如对贷款要求逐笔确认减值证据并计量损失金额,又如不允许在确认的减值损失之外,再额外提取一般准备。我们认为,中国作为经济高速发展并积极寻求融入世界的实体,在立足国内经济环境的前提下,应当坚定不移地推动国内拨备制度与国际准则接轨。

当前,国内银行应当客观看待和妥善处理两种拨备制度的差异。我们建议,一是所有商业银行都应当了解其中的具体差异;二是未上市银行、境内上市银行应当以遵守国内法规为主,但可以在拨备方法、工具上吸收国际经验;三是境外上市银行、拟境外上市银行,应当在不违背国内法规的基础上,执行国际准则,或者双轨运行,以国际为主。

思考之二拨备范围:全部资产还是减值资产?

关于拨备的范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最新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则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提取呆账准备金。IAS39也要求企业应对其报告日的金融资产进行检查评价,以判断是否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某项或某组资产可能发生减值(impairment)。如果存在这种证据,则应当确认损失并提取拨备。

可见,拨备范围原则上是银行承担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坏账和投资等,甚至包括表外信贷资产或抵债资产等非信贷资产,也应当提取减值拨备。

实践中,无论按国内法规还是国际准则,不是直接对每项资产计提拨备,而是采取“三步走”:

第一步,寻找客观证据,确认减值资产(impaired assets)。IAS39共提出7项证明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企业破产关闭、客户财务困难、债务重组、合同实际违约(贷款逾期或发生欠息90天)等。

第二步,计量可收回额,确定减值损失(impairment loss)。对确认的减值资产,通过一定的定量方法,估算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即减值损失。

第三步,提取损失准备,进入当期损益。根据估算的减值损失,提取损失准备。损失准备应当直接或通过备抵法,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至其预计可收回金额。同时,损失金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按国内法规与国际准则操作,第一、三步都基本相同,贷款分类或风险过滤的过程,就是寻找减值贷款;第二步关于减值损失具体估算方法,差异最大。

思考之三拨备单位:比例提取还是逐笔评估?

根据国内法规,银行可以根据资产分类结果,按照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按不同比例提取拨备。对企业承担风险的所有金融资产,按不低于其期末余额的1%的比例,计提一般准备。此外,根据五级分类结果,参照不同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贷款计提2%,次级类贷款计提25%(可在20-30%间浮动),可疑类贷款计提50%(可在40-60%间浮动),损失类贷款计提100%。

按国际准则要求,必须基于单独可辨认的减值资产,逐项评估损失,而不事先确定任何比例。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一组金融资产,减值和不可收回金额可以按单项资产分别予以确认和计量,称为逐笔评估(individually assessment);对于一组类似的资产,可按组合确认和计量,称为整体评估(collectively assessment)。

按比例提取拨备,简单可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完全依赖贷款分类结果,分类不准将直接导致拨备不可靠;第二,很难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人行指引提出的上述比例是本世纪初根据中国银行业整体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确定的,在经过剥离不良资产和加强风险管理之后,现在看来已显得偏高了,有必要调整;第三,各个银行各类资产风险可能各不相同,对所有银行适用同一比例显然是不合适的,应当允许各家银行采用更精细的拨备方法,真实反映风险。

以贷款为例,我们建议:一是对公不良贷款或其他确认为减值贷款的,采取逐笔拨备;二是对其他非减值贷款,比如正常或关注类贷款中潜在的风险,可采取整体拨备方法;三是对数量较多的消费信贷,暂不采取逐笔拨备,可参考比例拨备方法。

思考之四拨备原理:忽略时间价值还是现金流贴现法?

根据财务原理,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同等金额,现在收回和若干年后收回,在价值上是不同的。在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时,国内法规不要求考虑时间价值。国际准则明确规定,对预计未来可收回的现金流必须进行贴现,现值低于资产面值的部分,才是拨备必须覆盖的损失缺口。

现金流贴现法的基本原理是:

PV=A1/(1+I)1+ A2/(1+I)2+ A3/(1+I)3+¨¨¨An-1/(1+I)n-1+ An/(1+I)n

其中:PV――全部未来现金流的现值

Ai ――第i期的现金流,I=1,2,3, ¨¨¨,n。实践中一般需要预测未来5年的现金流。

I ――贴现利率。对贷款,可采用贷款实际利率。

对未来现金流进行贴现,旨在考虑因收款时间延迟而产生的机会成本,即因无法在即期将等额资金、以等于贴现利率的资金价格进行放款而损失的利息。将机会成本反映在银行对贷款可收回金额中,能够更加真实地体现单笔贷款在某一时点的内含价值。因此,建议国内也要逐步过渡到贴现法。

思考之五拨备频率:定期批量进行还是实时逐笔完成?

按照国内法规,拨备是定期进行的。一般准备按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按季计提。

国际准则要求,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表明某项资产或某组资产减值的客观证据。如果存在这种证据,则企业应估计该组资产或该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将账面价值大于预计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可见,国际准则也要求定期拨备,频率与财务报告一致,可能是月报、季报或半年报。

另据了解,在汇丰等先进银行,贷款拨备其实是实时进行的。当一笔贷款降为不良或发现减值时,客户经理会立即提交报告并建议:一是贷款评级降至哪一级;二是贷款额度锁定或降至1元(不是清零);三是提取多少准备金。在以后的定期与非定期监控中,拨备是重要的检查内容,随时调整。

借鉴贷款五级分类走过的历程,建议通过“三步走”实现拨备实时化:

第一步,满足最低要求,在每个报告日定期拨备,频率从年、半年逐步缩小到季度;

第二步,准实时制,即实时拨备、按月复查、按季统计;

第三步,全实时化,即将贷款拨备化为日常工作。

思考之六拨备用途:财务管理还是风险管理?

拨备余额影响资产净值,影响资本构成;拨备支出影响信贷成本,影响当年损益。因此,减值贷款及其损失拨备属于传统的财务管理范畴。目前国内银行即使按国际准则计提拨备,其用途也仅仅停留在编制国际财务报告上。未来必须借鉴国外先进银行实践,多方扩大国际准则拨备的用途。

第一,用于绩效考核。银行绩效考核改革方向是实行经济资本和经济利润考核。经济利润就是经风险调整后的利润,损失拨备是其主要扣减因素。当前,要逐步从按国内比例扣减拨备,过渡到将国际准则拨备作为减项。

第二,用于会计核算。国内银行一般是在总行层面集中进行国际准则拨备计提,各级分支单位的会计核算仍采用国内制度。要适时改革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完成并轨核算拨备。

第三,用于风险管理。拨备是对资产损失的逐笔动态管理,应当成为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融入到信贷管理体系中。财务管理中的损失拨备与风险管理中的内部评级是相互关联的,要将拨备与违约概率(PD)、损失率(LGD)结合起来。

第四,用于周期管理。银行业可以采取前瞻性方法,动态调整损失拨备,即在经济扩张和信贷快速增长时期,计提足够或更多的拨备,以备萧条时期缓冲损失,从而弱化亲周期性,缓释经济周期波动带给银行信用和绩效的波动,也有助于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稳定。

思考之七拨备模式:计提不分还是计提分离?

从操作看,拨备包括损失计算与财务计提两个环节。按国内政策,根据资产分类,按照比例计算,方法简单,计提不分,以提为主,财务人员一步完成。按贷款余额的1%作税前扣除。

按照国际准则,拨备则应计提分离,以损失估算为主。采用逐笔现金流贴现法,模型复杂,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必须由信贷人员承担估算任务。财务人员则根据信贷估算结果,完成拨备提取的账务处理和税务调整。

通过设计合理的流程,以保证逐笔损失估算的准确合理。每笔减值贷款的损失拨备,应当依照初拨、初审、复审和审定四个步骤进行。初拨、初审由减值贷款的经营部门负责完成,包括资产保全部门、支行、营业部等。直接管户的客户经理或清收人员负责发起初拨,所在部门业务负责人对拨备进行初审。复审、审定的责任部门是风险监控部门。风险经理或审查人员负责复审,审定人为风险监控部门负责人。

除逐笔拨备外,信贷人员还应当根据历史数据,采用一定模型,对非减值贷款计算整体拨备。这一般集中在总行进行。

内部计提的拨备还应当接受外部抽样审计。

思考之八拨备定位:形似还是神似?

对国内银行而言,按国际准则逐笔拨备,还是一个新事物、新任务。我们既要达到形似,更要追求神似。

比如,如果现金流预测不准,即便考虑时间价值,贴现又有何用?因此,事前要制定可行的客户现金流分析、分配方式以及押品折扣系数,事后要用贷款余额变化、现金流回收情况等事实,来回验(Back Test)拨备预测的准确性。

又如,如果仅用于编制国际财务报告,没有融入信贷风险体系,逐笔拨备又有何用?其实,损失拨备与贷款分类、额度调整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都是在贷后监控过程中,针对同一笔贷款,旨在发现风险,量化损失。从集约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角度出发,贷款的拨备、评级与监控应当相互联动,融为一体。实践中,可以把这些工作融合在一个时间节点上完成,并在信贷操作系统中实现功能整合。即:在贷后监控某个环节中,根据发现的风险因素,调整贷款分类,更新授信额度,同时评估是否纳入减值贷款,需要计提多少拨备。据了解,汇丰等国际先进银行已经采用这一模式。

综上分析,可归纳出当前中国银行业拨备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即:在不违反现行基本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依托系统自动操作方式,对减值贷款实行逐笔、实时拨备,对非减值贷款进行定期、整体评估,并将拨备管理与成本会计、风险管理、风险分类、资本管理等有机融合起来。在保证拨备准确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税前扣除拨备的比例。

金融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范文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来源

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来源,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两个渠道。其中,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以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金融机构获得不良资产,通常是以公开竞标或协议转让方式收购的不良资产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非金融企业获得的不良资产主要是应收账款及其他不良债权,具体包括逾期应收款、预期可能发生违约的应收款以及债务人存在流动性问题的应收款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每年收购自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占比已降至50%以下。从已经上市的信达、华融两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报表来看,自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购入的不良资产规模均呈上升趋势,但来自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占比持续下降,非金融企业类不良资产目前已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自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主要采用“收购转让”方式处置,收购自非金融企业的逾期债务主要采用“收购重组”方式处置。其中,收购转让模式,不修改原债务中的账面金额、期限等要素,通过转让给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获得价差收益。采用收购转让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主要来自金融机构,特别是来自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而收购重组模式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则会与债务人协商更改原债务中的金额、期限等条款,使债务与债务人还款能力相匹配。采用收购重组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以来自非金融企业为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银行不良贷款激增

在将不良贷款公开招标转让与打包卖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商业银行更青睐后者。根据财政部、银监会联合下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规定,金融机构出售内含10户(项)以上不良贷款的批量不良资产包,一级市场只能协议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10户(项)以下的不良资产处置则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竞价等形式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然而,由于公开转让不良资产需要披露很多信息,银行通常并不情愿,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仍是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最主要渠道。从上市银行报表中只能看到2014年以来银行通过核销与转出形式出表的不良贷款规模已经大于留在报表内的新增不良规模,从信达、华融等上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报表中,则可以观察银行转出的不良贷款的情况。

信达、华融均显示来自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的收购转让类不良资产规模在2015年明显增加,从大型银行收购的不良资产规模占比则出现萎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不良资产的两大类渠道分别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而信达、华融两家上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报表中都专门披露了每年从金融机构收购的不良贷款的规模构成数据。2015年,信达从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收购的不良资产无论是绝对规模还是相对占比都出现明显提升,而从大型银行收购的不良资产规模则出现下降,占比也相应萎缩。华融的报表反映出的情况也类似,来自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的不良规模及占比明显上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自股份制、城商行不良资产占比的提高,显示这些银行正面临更严重的信用风险压力。在此前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尚未下行时,股份制及城商行在经营行为上通常相对大型银行更为激进,风险偏好更高;例如民生银行曾大力开展高收益率、高风险的小额贷款业务,再如兴业银行在同业业务上的创新,开启了以出表、非标等为重要特征的影子银行大发展的时代。目前调结构成为经济的主题,从各种小型银行自身披露的不良资产率数据,以及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表上显示出的中小银行快速增长的不良资产出表规模,都显示其信用风险压力较重。

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周转率大幅上升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需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因此银行不良贷款出表力度的大幅增加,也导致信达、华融等大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转让类不良资产的周转率提高。目前国内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满足12.5%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因此,面对着商业银行2015年在不良率触及1.67%“政策阀值区域”后剧增的不良贷款出表意愿,信达、华融等大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表能够扩大的规模却有限。于是,信达、华融等大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明显的提高了收购与转让不良资产的周转效率。信达2015年“当年转让不良资产规模/年初规模”已达106%,而华融的该周转率指标更是高达142%。

随着大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转让不良资产周转率的提高,单项资产的转让净收益率急剧下降,但由于占款时间下降,所以内部收益率保持稳定。信达证券2012年时的“当年转让不良资产规模/年初规模”比率为40%,意味着购入的一笔不良贷款平均要两年半之后才会出售;而2015年时上述比例提升至106%,意味着购入的不良贷款平均经过1年时间就再度出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不良贷款的时间期间缩短,期间负债企业经营状况改善的程度自然也相应减少,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该笔不良贷款时收入的价款相比其自身购入时的溢价率就会缩小。从报表看,信达不良资产的转让净收益率从2011年的145%降至2015年的8%;华融则从2012年的26%降至2015年的4%。然而,如果考虑到高周转模式占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资金的时期也缩短,因此两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转让不良资产的内部收益率则均保持稳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不良资产周转速度加快,不一定说明不良资产很快得到偿还,而更可能是被转让给2014年以来大量成立的地方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有“收购转让”与“收购重组”两种,上述出现周转率提高现象的仅限于“收购转让”类。而“收购重组”类需等待欠款人按重组后的金额和期限完成还款,该类资产周转率可能的提升空间有限。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的银行不良贷款可能包括“临时出表”的通道业务,但随着2016年初监管收紧,未来该种情况有望减少。在2015年商业银行不良率陆续触及1.67%政策顶之后产生的不良贷款出表规模中,不排除有部分是银行在季末或年末等关键时间节点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通道,利用同业资金或者理财资金对接不良资产,实现不良资产出表,以降低不良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资产能力近于饱和

若银行继续按照2015年的速度将不良资产出售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则将在2017年四季度至2018年三季度之间达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业资本能够承接的上限,若未来银行不良出表速度较2015年进一步增加,则将更快到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可承接上限。据测算,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距离现有资本最大可承接的不良规模尚有4800亿剩余空间,省级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尚有约2700亿剩余空间,如果地市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在较快时间内成立40余家,还可额外增加约3700亿剩余空间。因此,若未来银行继续保持出售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业4000千亿不良的速度,则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省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承接上限将在2017年四季度达到,如果加上未来可能大量成立的地市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则可推迟到2018年三季度达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业能够容纳不良规模上限。

若银行不良暴露速度进一步加快,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业的承接能力或不足以支撑至2017年四季度,届时银行要么通过ABS等其他途径实现不良资产出表,要么容许表内不良率大幅攀升。值得注意的是,不论银行将不良资产出售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将不良资产证券转化成ABS出售,银行本身均须承担不良贷款出售折价带来的损失。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BS等不良资产出表途径,能改善的只是银行表内不良率这一指标,而无法避免银行资本被不良资产损失侵蚀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调结构进入深水区,一旦不良资产损失的涌现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降低,则可能限制银行发放新的贷款的能力,造成社会总需求的被迫萎缩,对于资本市场也将为造成较大的扰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自房地产业的逾期账款增势放缓

由于房地产业向银行贷款长期受政策限制,因此商业银行表内的分行业贷款不良率数据无法真实反映房地产行业信用现状。在我国2009~2010年的“四万亿”经济刺激期间,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带动了房地产开发投资的热潮。2011年之后,房地产相关刺激政策逐渐退出,前期投资兴建的房屋开始成为越积越多的库存;另一方面,2011年之后金融监管部门收紧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渠道,导致房企的资金链条日益吃紧。虽然房企面临库存积压、融资受限的窘境,但商业银行报表内披露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不良率却低于全行贷款的总不良率,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资产质量“显得很健康”。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债务根本没有进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自从2011年金融监管部门逐渐收紧房企融资后,各个商业银行普遍对房地产开发贷款采取了压缩规模与白名单管理制度,即对于大部分到期开发贷款不再续贷从而实现规模压缩,只有进入银行自身白名单的少数规模排名国内前列、资金链稳健、土地储备质量较高的房企才能得到后续贷款。

房地产行业信用状况更真实的反映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表中。前文已述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来源包括金融机构渠道以及非金融企业渠道,其中来源于非金融企业渠道的不良资产占比已经超过50%,对于这些企业应收账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采用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2015年信达报表显示,其重组类不良资产中,来自房地产行业的不良资产占比高达54%;而华融2015年报表显示其表内重组类不良资产中有高达66%来自房地产行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中房地产行业占比高有两个原因,一是房地产行业债务质量恶化的后果,二是房地产行业债务的抵押物质地较好因而更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青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从非金融企业收购的逾期应收账款,通常需要进行债务重组,将债务的还款现金流重新安排以适应企业自身未来一段时间的还款能力,某些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会自行投入一些现金,帮助企业完成停滞的项目。由于出现还款困难的房地产开发商手中通常有未完成的在建项目、或是已建成但受制于市场、限购等因素而销售不畅的楼盘,只要重新安排债务偿还期限、适量投入现金帮助完成在建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终成功收回预期账款的概率很大。因此,房地产行业逾期应收账款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重组类不良资产中占比高,并不一定能说明房企债务的恶化程度;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表内房地产行业不良资产规模及占比的纵向变化,能够更好的反映房地产业债务资产质量的变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表内房地产业不良债权规模及占比纵向变化显示, 2015年起地产业资产质量恶化趋势有好转苗头。2012~2014年间,房地产业融资途径受到严格限制,销售端也受限购限贷压制,随着房企自身历史现金积累渐渐消耗,开发商资金链条日益紧张。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表上,这体现为2012~2014年房地产业不良资产规模快速攀升。信达表内房地产业不良资产2012年末余额为339亿元,2013年末大增79%至608亿元,2014年进一步增长63%至991亿元。但2015年末,信达表内房地产业不良资产规模出现下降,年末余额928亿元,同比减少6%。这可能因2015年房地产业融资限制政策放松,不少房企发行公司债融资,缓解了资金压力;同时,各地住宅限购政策放松,多地销售回暖。正是行业上述改善,导致信达表内房地产业不良资产余额2015年出现萎缩。另一方面,华融公司表内房地产业不良资产余额在2014年之前的变化与信达类似,其中2013年、2014年余额同比增速分别高达48%、71%。但华融2015年末情况与信达出现矛盾,华融2015年末房地产业不良资产余额同比增幅38%,虽然增速也较上年回落,但余额绝对值仍在增长。这说明2015年房地产行业的回暖,确实给部分开发商的债务质量带来改善,部分开发商成功清偿欠款,这可能是导致信达表内房企不良资产规模萎缩的原因,但2015年来的房市回暖中各地分化较为严重,三四线城市的库存压力仍大,因此也就出现了华融表内房地产业不良资产继续攀升的现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表内非房地产行业的债务信用质量恶化

2015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表内重组类不良债务总体信用质量继续恶化,既然其中规模占比过半的地产也债务质量已有好转势头,那么可推论其余非地产行业债务质量正在加速恶化。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表内已经过重组的贷款再次逾期的比例在2015年继续上升,说明债务人信用状况已低于重组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预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不改变原有贷款的金额、期限,而是通过将再次将不良贷款转让获得价差收入;另一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与欠款人协商并签订债务重组合约,通常涉及降低原有债务规模,延展原有债务还款期限等。对于采用债务重组处置模式的不良资产,由于重组协议签订时已充分考虑了逾期欠款人实际的还款能力,因此只要欠款人财务状况没有再次出现进一步恶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理应按照重组后的条款如期收到现金流。但两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表数据显示,经过重组后的不良资产,再次发生逾期现象的比例正在上升。信达表内收购重组类不良资产再次违约的比例,在2013年时为1.6%,2014年攀升至2.6%,2015年进一步攀升至3.0%;而且这些重组类不良资产再次逾期的期限也越来越长(表 1)。华融表内收购重组类不良资产再次逾期比例在2015年也较2014年出现了上升(表 2)。

非房地产行业重组类债务资产质量2015年仍在加速恶化。一方面,信达、华融重组类债务再次逾期的比例仍在升高;另一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重组类债务中占比一半以上的房地产行业债务资产质量2015年已经出现好转势头,那么整个重组类不良资产逾期比例在2015年的攀升,只能解释为除了房地产行业外的其他行业资产质量发生继续恶化,很多企业无法按期偿还重组后的债务。

金融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范文4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缺陷;对策

近年来,中小企业的发展和金融支持的问题得到了普遍的关注。2000年末,股份制改造的成功普及标志着中小企业向现代企业迈进了根本性的一步。从出资结构看,政府出资额减少,企业内部和民间个人出资急剧增加。中小企业改制的成功使得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对中小企业的优质客户加大支持力度,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出现了一定的缓和。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发挥了“输血”和“造血”的功能。同时,银行也从中小企业信贷中得到了实惠,形成了银企问相互依存和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但是在金融制度的某些领域,仍存在着不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的约束和限制,影响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支持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和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缺陷分析

1.关于国有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是支持中小企业的主要力量。但是,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主体,长期以来直以服务国有大企业、追求规模效益为经营宗旨,双方形成了兴衰与共的牢固关系,近年来,我国企业发展强调“抓大放小”、“扶优限劣”,实行主办银行制度,使这种关系又得到了进一步强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以及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现实的警示,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实行市场化的资产负债风险管理,并在信贷管理制度上进行相应的变革,普遍上收和集中了信贷管理权限,实施集约化经营,最大限度地压缩风险资产的比重,中小企业的贷款自然就在被压缩之。国有商业银行主观上的性经营行为在客观上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以下负面影响:

一是基层行资金使用上存多贷少,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义进一步制约了基层行的信贷行为,加上严格贷款条件,清理边散小户,控制新增贷款户,以致相当部分的中小企业因资金薄弱而出现银行信贷上的“真空”。

二是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强化了贷款风险的约束机制,但与之相匹配的利益激励机制却没有相应建立,特别是在现有产权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所有人缺位,严重影响了基层行支持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和信贷人员的放贷积极性。

三是呆坏帐的核销以所有制来划分,政府可以对国有大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补贴”国企出现的亏损或破产,而中小企业的呆坏帐却不在核销范围之内,由此加大了国有商业银行开拓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后顾之忧和“惧贷”心理。

四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操作流程长、环节多,不适应中小企业经营灵活、资金周转快的特点,同时增加了银行的管理成本和单项融资交易成本。

2.关于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虽然具有点多面广和对中小企业比较熟悉的优势,但市场定位在服务“三农”,按现行政策规定,原则上70%以上的贷款用于农户贷款,支持中小企业的能力明显不足。

3.关于地方金融机构

地方金融机构作为扎根于基层的金融组织,无论在体制还是地缘方面,都具有支持中小企业的比较优势,但是在竞争不断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经营定位和目标已经逐渐偏离其根本。一是防范金融风险要求的严格贷款约束和责任人追究机制,制约了基层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积极性。二是某些经济快速发展,但是曾经产生过风险的地区,各基层金融机构以防风险为工作重点,上级行的信贷控制较严,业务开拓创新受到一定影响。

(二)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的制度存在缺陷

1.中小企业各种融资方式的比较

当前中小企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分为自有资金和外部融资。企业的外部融资渠道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又分为企业从股市和债市筹资、外部自然人和企业入股、企业民问借贷。通过股市融资的只能是中小企业中的少数佼佼者,又没有专门的创业板块的支持,因此企业通过股市融资的可操作性较小。而通过债市融资目前还存在制度性的障碍。随着企业改制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普遍建立,企业开始尝试通过外部自然人和企业入股的方式,来扩大企业规模,充实企业资金。

2.银行贷款在中小企业的融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性

尽管企业直接融资方式多样,但是规模较小,不能作为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当前,银行贷款是企业最主要的投资资金来源,并具有不可替代性。

首先,银行贷款是融资成本最低的融资手段。

其次,股市和债市融资的制度性障碍是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自身努力突破的。

第三,外部企业和自然人人股具有分散股权的风险,企业不希望外部股东介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第四,尽管民问借贷交易成本较低,但是资金规模有限,也没有银行特有的多种金融服务,使用范围十分有限。

3.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上的制度缺陷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一,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机制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

目前各国有银行均按各自总行规定的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分企业规模大小,标准一致信用等级评定的条件与定位比较高。中小企业大多是民营股份制企业或家族式企业,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不正规,无法提供合格的财务报表。金融机构的资金定价机制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商业银行扩大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后,为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放贷安全性,金融机构普遍对中小企业提高了贷款的利率上浮幅度,抑制了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

第二,银企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

较为封闭的运营方式及不规范的财务及管理制度不仅使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低,社会公信度不佳,而且使中小企业在寻求贷款和外源性资本支持时,银行和投资者难以准确判断其信用程度,往往会做出有违融资者意愿的逆向选择。而作为中小企业,为实现融资目的,又会想尽一切办法隐瞒与己不利的各种信息,甚至不惜弄虚作假,从而演绎出另一种与市场规则相悖的逆向选择。这不仅会产生有损银行与投资者利益的道德风险,亦会进一步损毁企业自身的社会公信度,加深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形成一种恶性循环。银企问的信息不对称,反映了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割裂性和低效运作。

(三)现行金融制度的配套服务体系不健全

1.中介手续繁、费率高、效率低。

企业能作为抵押物的主要是房地产及主要生产设备,企业办理抵押的主要手续却包括抵押登记、评估及抵押合同公证等,涉及工商、房产、财险、法律公证处多个管理部门,手续繁琐,时间长,短者10多天,长则1个月。需要缴纳的综合收费率最低的也高达0,7%。而且,由于评估登记的有效期限经常与贷款期限不匹配,需要重新评估,加重了企业负担。

2.担保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担保公司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是中小企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建立担保机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其贷款担保难问题。但是调查发现,许多担保机构建立以后并未完全按设立的初衷(或章程)运作,担保资金的使用方向偏离了机构的主要职能——担保功能,没有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作为主要的业务发展目标。

二、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矫正点选择

上述分析表明,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深层原因是制度性障碍。对于政府管理部门来说,当前最重要的是转变观念,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快金融改革,调整和完善融资制度。

(一)完善间接融资体系,大力发展地方性民营中小商业银行

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熟悉当地情况,容易了解到地方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因而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的障碍,降低服务价格,满足资金供求双方的需求。另一方面,鉴于国有银行体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地方性中小银行不宜继续采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所有制模式,而应以民间资本构建的股份制为主。

(二)对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从制度建没的角度来看,发展地方性民营中小银行应本着“明确标准、放松管制、细化监管、鼓励竞争”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风险管理制度、竞争规则以及监管办法,只要符合标准就准予设立,只要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就及时依法惩处,保证中小银行在良好市场环境中公平竞争。从我国的现实出发,为了稳妥地发展地方性民营中小银行,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方法。例如先选择一些符合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将之改造为地区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总结经验教训之后再逐步推开。

(三)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丰富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

从国外情况来看,发达国家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通的资金中,债权融资比重一般要高于股权融资比重的数倍有时近10倍。与之成为对照的是,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均存在着股票热、企业债券冷的特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约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发展的主要因素一是利率尚未市场化,二是企业信用水平不高。对于前一个影响因素,由于我国正在逐步推行利率体制改革,利率市场化已有了一个初步的日程表,因此可以说,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的外部条件正趋向成熟。对于企业信用问题,则需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构筑一个有效的信用征集、评价、系统并建立起严格的违信惩罚制度,藉以解决企业债券和票据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信用识别问题。

金融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范文5

一、替代长期建设国债的必要性

1长期建设国债持续实施的弊端

从1998年开始,我国实行以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增加政府投资为核心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7年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9100亿元,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扩大了国内投资需求,遏制了通货紧缩趋势,保证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建成一大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办成了一些多年想办而未办的大事。但是,发行长期建设国债,作为在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阶段性政策,连续7年之久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下弊端:

(1)加大了我国财政风险。1998年后,由于连年发行长期国债等原因,我国主要的财政风险指标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际警戒线。

1997—2003年,我国国债依存度和偿债率两项指标连年超过国际警戒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国债依存度超过国际警戒线一倍还多;2002年我国赤字率也超过了国际警戒线。同时,表面上我国国债负担率离国际警戒线很远,但是我国存在着巨额的“准国债”,如政策银行金融债券、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坏账、养老保险欠账、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等,因此,我国实际的国债负担率也已接近国际警戒线。说明连年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加大了我国的财政风险。

(2)国债投资效率较低。首先,长期建设国债投资在选择、监督、约束项目及其经营者方面,存在计划体制及国有企业委托制度的内生。其次,债权人对国债投资的使用主体不构成硬约束,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三,由于长期建设国债投融资是以国家财政为中介的投融资行为,国债的受益者不直接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使地方政府或企业在获得国债投资资金时,往往产生“免费午餐”的感觉,客观上造成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低效率。

(3)不符合我国投资体制改革方向。我国现阶段的长期建设国债投融资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产物,其本质上仍然是计划、行政配置投资的方式。长期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旧投资体制的复归。既不利于市场投资机制的完善和社会信用制度、信用体系的建设,也不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现谁投资、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国家只审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及限制类项目,其他项目的审批改为备案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策。国家主要通过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以及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重复建设。”一系列投资体制改革精神。

(4)宏观调控效应逐年递减。首先,由于长期建设国债投资是计划安排而不是市场选择,投资的机制是行政审批而非市场机制,因而,每年年初各地区各部门都来争夺国债投资,使得原本数量可观的国债投资,因过度分散而成为杯水车薪。其次,由于长期建设国债投资实行的是行政性投资选择机制,造成了层层的行政依附和企业对政府投资的依赖,强化了政府与行政机制对市场投资和市场投资机制的遏制作用,影响了我国宏观调控的效果。第三,由于国债投资的方向大都为基础设施建设,其产业发展链条短,对各地经济的拉动作用既分散又有限。

(5)增加了今后宏观调控的难度。连续7年发行长期建设国债,使经济增长对积极财政政策产生了比较明显的依赖性,似乎要保持7%以上的经济增长,就必须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加了今后宏观政策调整的难度。

2长期建设国债投资不宜简单退出,而应该寻找替代方式

尽管当前我国社会投资和国民经济自主增长能力有所加强,但是,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并不牢靠,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在本世纪头20年,我国必须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所以,不应该简单地让长期建设国债投资退出,而应该积极寻找既能保证促进经济增长,又能避免国债投资弊端的新型投资替代它。

二、替代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方案与措施

总体方案是:用国家预算内建设投资和开发性金融,逐步替代长期建设国债。建议2005年发行长期建设国债500亿元,比今年减少600亿元。2005年的长期建设国债投资,只用于以前年度开工的长期建设国债项目的收尾工作。2005年减少的600亿元长期国债投资,分别由财政预算内建设投资额替代100亿元,开发性金额投资替代500亿元。

1逐步增加预算内经常性建设投资

为配合政府职能转换,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对于公共财政职责范围内的长期建设国债投资,应当列入政府预算内建设投资。以政府预算内建设投资,逐步替代公共财政职责范围内的长期建设国债投资。其原因:一是许多长期建设国债投资项目,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医疗卫生、基础教育、基层政权和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等,本身就属于公共财政投资范畴,理应由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进行投资。二是近年我国财政形势逐年好转,政府有财力增加预算内投资。2001年开始我国财政收入逐年增长,2003年突破了20000亿元,2004年1—8月我国财政预算收入同比增长28.7%,实现财政盈余额3000多亿元。建议2005年增加中央预算预算内经常性建设投资100亿元。

2主要用开发性金融替代长期建设国债

为了保持国民经济正常的发展速度和良好的发展势头,在减少长期建设国债发行规模的同时,要选择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又能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合适的金融工具,替代大部分长期建设国债投资。这样,既能满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又能消除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弊端。借鉴国内外经验,开发性金融可能是最佳的替代工具。

(1)开发性金融及其运行机制。开发性金融是以政策银行的国家信用为依托,以发行开发性金融债券的形式筹集资金,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要求,与地方政府合作,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投资。它把政策银行的融资优势和政府的组织优势相结合,通过推动项目建设和制度建设,实现政府宏观调控意图。开发性金融具有政府财政“无偿拨付”和商业性金融“有偿贷放”双重性质的特殊运行机制,是政府财政和商业性金融二者的巧妙结合。

(2)开发性金融具备替代长期建设国债的优势。一是政策银行发行的开发性金融债券不是国债,不会直接增加国家的财政风险。二是开发性金融投资运用的是市场金融机制,能够提高投资效率,实现投资循环利用。开发性金融独特的专业金融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其投资能够顺利回收、循环使用。三是开发性金融通过体制建设弥补市场失灵,带动信用升级,以制度建设整合体制资源取得盈利,能够在自身健康发展的同时拉动经济增长,实现投资的高效率、增长的高质量。四是开发性金融能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推进社会信用体制建设和金融市场的完善,对整个社会资金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并通过对商业性资金的引导,调动社会资源,放大政府对经济的调控能力,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五是用开发性金融进行宏观调控方便灵活,便于操作。由于开发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发行的特殊金融债券,不是国债,因而其发行规模的增减无需通过严格、耗时、繁琐的立法程序;政策银行又是国务院直属的金融机构,政府容易调控其政策方向和力度。

(3)开发性金融替代长期建设国债的范围。近年来,我国的长期建设国债资金主要投向了四大领域:公共产品领域(一类)、准公共产品领域(二类)、部分竞争性领域(三类)、完全竞争性领域(四类)。一类项目属于政府公共财政投资范围,理应由政府预算投资。四类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运用市场金融机制能够解决。二类、三类项目既不属于政府公共财政投资范围,本身又没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市场力量不愿介入。这些项目又是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必不可少的,由开发性金融替代比较合适。对于正在建设的存量国债项目,为保持存量建设国债预算安排的连续性和保证已开工国债项目的顺利完工,建设仍由国债资金安排。开发性金融替代长期建设国债投资应从增量国债项目入手。

(4)开发性金融替代长期建设国债的管理。建设采取国家指导、财政支持、政策性银行经营的模式进行管理。政府与开发性金融机构共同制定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安全。政府对开发性金融借款主体及其投资项目的资产管理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对协议内的项目加强审计监督,促进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开发性金融机构建立开发性金融借款资金账户,对借款资金的收支实行统一管理。双方共同对开发性金融借款主体及其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建设进行定性分类和定量管理。

(5)开发性金融替代长期建设国债的政策保障。国家应对政策银行经营开发性金融替代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职能给予确认,以保障这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从事开发性金融的政策银行应在利润计划和税收政策方面有别于商业银行,继续执行“所得税返还转增资本金”政策。财政部、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监管部门、发改委、政策银行应针对开发性金融替代长期建设国债项目,制定相配套的政策和操作办法。具体政策应该包括:

———贴息政策。财政部门应该根据项目的盈利能力确定不同的贴息政策。①对于微利项目,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享受财政的全额贴息。②对于远期效益项目,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后,在项目建设期享受财政贴息;项目投产或实现效益后停止贴息。③对于近期即可见到效益的项目的贷款,给予借款人适当的期限和利率下浮优惠。

金融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范文6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适量的、结构合理的外汇储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一国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维持本币汇率稳定和偿还外债的物质保证。虽然充足的外汇储备对一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外汇储备也并不是越多越好,高额的外汇储备也会给国民经济的运行带来诸多弊端。纵观世界,在外汇储备管理方面拥有成功经验的国家,都拥有一整套相关法律作为外汇储备管理的法律支撑。完善外汇储备管理体制需要一整套健全的法律规范来保障。但由于我国特有的经济形势,外汇储备管理尚未形成一个健全的体系,更不用说用来规范外汇储备管理行为的配套法律制度。

一、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现状

外汇储备管理是一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方面,它与一国货币经济政策息息相关,是一国的外汇储备在其储备管理机构的控制下,能够及时被获取并用来满足该国制定的一系列政策目标的过程。外汇储备管理既包括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也包括外汇储备资产的具体管理,既涉及从宏观上确定和保持外汇储备适度规模,也涉及微观上储备资产进行风险分散的技术性操作。

从以来,国家就对外汇储备管理体制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改革,使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力地推动了贸易体制改革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但仍存在很大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汇储备币种结构单一

我国的外汇储备币种结构比较单一,以美元居多。据路透社 2009 年 3 月 17 日报道,中国 2009 年1月末持有美国国债 7396 亿美元,仍为美国第一大债权国。中国外汇储备币种选择中,美元依然是首选货币,约占中国外汇储备总额的 65%左右。

这种以美元为主要货币的格局,非常容易受到汇率风险的影响。当美元贬值和美国国内出现通货膨胀时,我国外汇储备都会随之贬值,造成外汇储备损失。

2、外汇储备管理体制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的外汇管理体系是由央行独立进行战略决策和操作的,在决策的形成过程中,没有健全的协商机制,财政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属于单一的储备管理体系。这种体系虽然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受央行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的牵连,使得政策的正确性大打折扣。

3、外汇储备的运营机制保守

目前中国外汇储备主要投资于外币存款、外币票据、特别是美国的高信用等级的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和公司债券等金融资产,这使我国外汇储备具有较大的收益风险。无论从安全性、流动性还是盈利性角度来讲,过于集中的投资都是不适宜的。

4、外汇储备管理成本太高

IMF曾提出中国外汇储备成本太高,其主要有三大根据:第一,虽然中国从不公布外汇储备的具体资产组合、利息收入等要素,但央行将大部分外汇储备资于美国国债众所周知。第二,外汇储备急剧膨胀到目前的3万亿美元,如果缺乏有效的冲销手段,货币供应被动扩张后,会因此蒙受通胀压力,势必要付出惨重代价。第三,为了冲销外汇占款导致的基础货币快速增长,除了削减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央行开始自己创造负债,发行央行票据。央行为此所支付的利息,便以供给更多基础货币的形式予以抵消。如此周而复始,外汇储备也如滚雪球般庞大起来。

5、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法律缺失

我国外汇储备管理运作的不规范,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外汇储备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我国当时的国情决定了现有的外汇管理体制,那时我国急需大量的外汇向发达国家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以支持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对其控制相对较强。所以,我国与外汇有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都集中在外汇管制方面,主要包括《外汇管理条例》这一统领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规,配套性规定主要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等。正是由于我国政府仅对外汇储备管理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有较高的要求,而对于营利性的要求相对较弱,从而导致了我国一直实行的外汇储备消极持有的情形。

二、其他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研究

1、新加坡

1970年,新加坡国会通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从此依法成立。该法令赋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管理新加坡有关货币、银行业及金融方面的一切事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持有的外汇储备主要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和作为发行货币的保证,以及从事短期货币市场操作。

GIC是为了管理新加坡政府的外汇储备,于 1981年成立的全球性投资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6个海外机构在世界主要资本市场上对股票、房地产、货币市场证券、固定资产和特殊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GIC由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政府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政府特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公司组成。其目标是对外汇储备进行长期投资,追求长期的投资回报。其中,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根据预期的回报率决定资产组合政策,对资产组合中的股票、债券和先进在资产组合中所占的比重做出规定,是公开市场资产的管理基准。

由上可知,新加坡对外汇储备的功能进行分层定位,并根据储备管理追求的不同目标针对性地确立不同的管理机构主体,进行外汇储备管理。

2、日本

日本的外汇储备规模庞大,多年来的“出口导向”经济发展模式导致了长期的经常项目顺差,这一点与我国目前的经济政策形势很相似,因此日本在外汇储备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对我国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日本的储备管理系统由财务省和日本银行构成,其中,财务省作为外汇储备的持有机构,对政策的制定起主导作用,其官方外汇储备的绝大部分都由财务省持有管理并运用。根据日本《外汇及对外贸易法》,财务省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持日元汇率稳定。财务省将外汇储备存放在日本银行的“外汇基金特别账户”(FEFSA),日本银行作为政府银行,根据《日本银行法》在财务省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干预外汇市场时,要按照财务省的指示,实行实际的外汇干预操作。只要开始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所需资金都是从FEFSA中划拨。正是通过大量卖出日元及买进外汇的操作所积累起来的外汇资产构成了日本的外汇储备。理论上,这种非冲销式的购买外汇,并不会使货币供应量发生变动。

三、 我国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完善

1、实施积极的外汇储备投资策略

长期以来,我国的外汇储备管理一直处于相对不公开的状态,而且缺乏相应的管理法规作为约束和指导。外汇储备管理模式僵化,面对美元贬值时,外汇储备被动受到损失,这就是我国面临的局面。而积极投资策略就是要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减少持有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来保证购买力。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外汇储备操作机构的多元化,增进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同时优化外汇储备资产结构,减少美元的外汇储备份额,增持欧元、日元等外汇储备份额。中国在未来的管理实践中应重视外汇储备的增值,不局限于美欧市场,关注俄罗斯市场、亚洲债券市场等新兴国际投资领域,“实行外汇资产投资的多元化,建立不同的外汇储备投资组合”,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美元贬值的风险。

2、统一协调外汇储备管理体制

我国目前有外汇管理局、社保基金、中司、国家开发银中资企业等众多投资主体,担负不同的管理职能,致使外汇储备管理分散,大大降低了管理效率。各个部门目标不同且互相政策协调不顺畅,使各个机构间无法相互配合并实施投资绩效的考核,造成投资效率低下。因此,应统筹规划各投资机构以形成系统的海外投资战略,并组建成不同层次和定位、相互配合的中国外汇储备投资团队,以避免本国机构内部无谓竞争,实现资源、优势互补,从而形成强大的协同效应。

3、控制外汇储备规模的快速增长

外汇储备管理的难度与规模呈正相关。因此,提高外汇储备资产的整体效率,应控制外汇储备规模的增长。中国外汇储备规模的增长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经济的增长方式。无论从中国提高外汇储备资产的管理效率,还是中国应对美国经济的下滑而引发的全球经济衰退的威胁,中国都有必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依赖出口、投资拉动转向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并加快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善国际收支状况,降低外汇储备累积速度,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平衡增长。

4、构建我国外汇储备管理法律体系

从国际经验看,管理经验较成熟的国家都十分重视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如新加坡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以及韩国制定的专门的《韩国投资公司法》,对外汇储备的管理及投资公司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是由外汇管理局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的,但是这种形式使得外汇管理局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缺乏必要的监督。我国仅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对外汇储备经营有原则性的规定,而《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储备资产的运用却没有规定。正是由于我国法律对外汇储备管理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才使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诸多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行为。

我国应当制定《外汇储备管理法》,从宏观上解决我国外汇储备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笔者认为,除了保留相关法律法规中目前仍然适用的内容之外,在外汇管理法中至少还应当增加:国家外汇资产的定义和分类;官方外汇储备的管理目标、管理机构、职责、资产构成;其他官方外汇资产的管理目标、管理机构、职责、资产构成;官方外汇储备及其他官方外汇资产之间的关系及预算处理原则;购买和持有其他官方外汇资产的筹资安排;对官方外汇储备及其他官方外汇资产的监管等等,明确外汇储备的管理目标和手段,明确外汇储备运用的法律性质、程序和有关主体的法律地位,规定外汇储备注资行为的原则、目标,确立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原则,建立一个完善的外汇储备管理体制,为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