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环境问题范例6篇

当代环境问题

当代环境问题范文1

关键词: 大学生; 网络阅读; 问题; 措施

中图分类号: G4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3-0075-01

一、大学校园网络阅读氛围渐行浓厚

2010年,我国网民规模继续稳步增长,网民总数达到4.57亿,“十一五”期间,我国网民规模已跃居全球第一;2010年,学生在网民中占比进一步增大,分别占整体网民的30.6%[1]。由此可见大学生无疑是网络阅读的主力之一。

有调查研究显示:上网是大学生业余爱好的首选,在设计的选项中共有519名学生(占62.26%)选择了此项;其次是选择读书,位列第二,占26.26%。回答将网络阅读作为自己获取信息首选途径的学生比例为52.16%,选择传统阅读的比例为47.36%,其他各类媒体只占0.4%[2]。

网络阅读其环境优势在于:信息量丰富,传速快捷,时效性强,极大地延展了大学生的信息空间;网络信息传播呈双向互动性,信息流动非常自由,增强了大学生对信息的自主选择权;网络虚拟空间扩大了大学生的交往空间,丰富了信息传播渠道;看新闻、听音乐、看电影、玩游戏、发E―mail、聊QQ等使得大学生群体深入走进网络带来的新生活。

二、网络环境下大学生网络阅读问题逐步凸显

1.网络阅读环境的先天不足及其人为因素

网络的产生并没有打破旧有的国际信息秩序,政治形态以一种新的方式通过网络展现出来。“进入交互网络,从某种意义上,就是进入美国文化的万花筒”[3]。主要表现在网络信息垄断、网络文化攻击、网络语言霸权等方面。

商业利益最大化因素驱使,先天嗅觉灵敏的商人、企业家在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间不可否认他们是以利益为先驱,网络环境中处处显现商业痕迹。以及其他如网络安全、网络侵权、网络隐私等。

2.网络阅读环境下阅读呈现的弊端

目前来看,网络阅读使人们多了一条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途径,但阅读信息的鱼龙混杂和网络信息的轰炸,容易使得大学生迷失在信息海洋。

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容易造成传播的失控和虚假不良信息,给驾驭信息能力较弱的大学生造成负面影响。

网络上的知识体系缺乏系统性,而且不够完备,网络阅读不易获得大学生所需的知识与技能。

有的大学生片面地利用网络的娱乐功能,将其发展为不可缺少的“玩具”并沉溺其中,甚至患上“网络成瘾症”。

虚拟的网络交往易导致大学生的自我封闭,与现实社会中的他人交往和沟通的能力减弱,人际传播能力大大下降。

三、大学生在网络阅读环境中应注意的问题和防范措施

客观上网络阅读环境下的大学生必须重新调整自己的思维,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提高。只有这样,在主观意识上逐步达到认识客体的本质特征及变化规律,并使客体为自己的需要服务。

1.明确网络阅读目标、直指性,勿求被轻易迷失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中

网络阅读中组成信息的文字、色彩、图像、动画等多媒体形式吸引了阅读者的注意力;同时网络阅读是闪速和跳跃式的,信息的互相链接,使得原始的阅读路线容易发生偏移或改变,注意力分散,不易进行问题纵深研究;阅读习惯也会因软件设计、内容的指引性及阅读主体领悟力等因素而有所变化。易导致思维方式碎片化、跳跃式和平面化,语言本质上所带来的主体的批判精神、创造活力、想象力和反思能力逐渐被消解。大学生应善于利用网络发展自己,如深入学习、开发和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来增长知识阅历,利用网络良好的沟通平台来构建自己的学习网络等等。

2.客观的认同网络环境中不足,树立求真、求实的学习态度,增强辨别真伪的认知能力

简洁、生动、快节奏是网络阅读特性。但是,世界上的事情往往都披着一层或美或丑的外皮,需要你一滴一点通过某种巧妙的方式来揭开,去探究事物的本质所在。一个人生存的基本能力就在于辨别真伪。这就要求大学生对网络信息具备较强的识辨和评价能力,要善于总结网络信息的价值,区分信息的真实和虚假、进步与落后,对网络信息不偏信,提高对不良信息的抗干扰能力。

3.勿求被网络环境虚拟化主要表现为对网络文化的沉溺

这种沉溺与人们在现实中的烟瘾、酒瘾甚至吸毒表现极其相似。在生理上表现为心血管压力增加、视力下降、双手颤抖、食欲不振、全身疲乏无力等;在心理上表现为思维混乱、情绪抑郁、社交面狭窄、包括与家人在内的人际关系冷漠,既无力对自己负责又无力对他人负责。由于失去了自控性,到处侵犯别人隐私,制造病毒,传播色情等,成了网络犯罪的主凶,从而破坏了正常的网络环境[4]。大学生应通过科学知识的学习,明确自己的“网络需求”,适时、适量、适度地接触网络,管理自己上网的动机、时间和情绪,做理性的网民。

4.真正增进学识,增强认识,勿被网络精英“胁同化”

从技术上看,网络文化的参与者其身份是先验平等的。但是一旦真正潜入到网络文化的海洋中进行文化实践时,人与人文化水平的后天不平等就会逐渐显现出来,文化等级、文化平民也随之出现。网络文化精英的形成是靠其他网络文化主体的自愿的非强制性的点击率累积而成的,因而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当其操控时,许多处于文化级差下层的大众不但没有反抗的自觉意识,更多的也无力反抗,从而使许多网络文化平民心甘情愿地投入到网络文化精英有心设计或无心生成的陷阱中,这的确是网络文化中的恐怖事件,给网络文化带来了许多实实在在的伤害。这就要求大学生坚持并有怀疑精神和批判意识,“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5.推进网络言行的社会责任感

网络文化同样是具有鲜明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的,同样体现着现代社会的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自由与尊严、平等与公正作为人文精神的核心,在网络文化中同样适用[5]。

社会要求网络传播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作为网络传播参与者的网民,就应自觉加强社会责任意识,了解网络环境的环境化问题,了解网络虚拟性造成的异化问题,并能够认同网络的价值,遵守网络道德规范,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网络阅读素养;在网上冲浪时学会分辨是非,自觉抵制非法与不健康的网络信息,通过自身不断的学习逐步养成能力综合体,利用网络去检索、获取、评估、组织、利用和创新各种数字化信息。现在,“文明办网”倡议的提出,以及博客之间公约的订立,就证明了这一点。大学生应在网络中成为先进思想和文化的制作者和传播者。

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1-1).

[2] 俞锦莉.大学网络阅读与传统阅读调查及辨析[J].出版发行研究,2010,(4):5-9.

[3] 易丹.我在美国信息高速公路上[M].北京:兵器工业出版社,1997.

当代环境问题范文2

关键词 环境 人的发展 和谐关系

1 发展的观念

对于现代思想来说,发展的观念是一种基本性的观念,但是对历史的考察我们却可以看出,这个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其实是一种非常晚近的观念,而在这个观念流行之前,各种类型的社会并不这样来看待世界。

古代世界没有什么进步或发展的观念,历史通常被视为根本没有什么特定的方向,如果它有的话,那也是一个从黄金时代衰败下来的过程。中国道家的思想家老子将“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的社会看作最理想的社会,孔子对周礼的崇拜也带有同样复古的因素。对于色诺芬、赫西奥德等古希腊思想家来说,人类社会是逐步从黄金时代退化到白银时代,再退化到他们所生活于其中的黑铁时代的。而早期的和中世纪的基督徒们,都把世界的历史视为是一种衰败:即自从亚当夏娃在伊甸园里失去了天真以后,在地球上再也不能恢复人类的乐园了。他们还相信会有最后评判的那一天到来,这一天将不但是对活着的人和死去的人的最后审判,而且也是所有现世历史的结束。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人也相信,尽管他们重新发现了古代世界的许多文化,但是在道德和文化上,却是远次于令人崇敬的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在这样一种认识框架内,要把人类的历史解说为一种持续的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

直到17世纪,随着科学知识的不断增加和技术上的持续进步,这才使得一些思想家开始相信历史可能会是一种编年史式的进步,而不是衰败。渐渐地,在欧洲知识分子中就有了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念:历史是一系列朝向一个方向的不可逆转的变化,也就是说,持续的进步和发展。这样,整个18世纪就被一种对于未来和每个领域内必然进步的乐观主义所席卷。1793年,孔多塞在其《人类精神进步史表纲要》一书中表达出了对人类潜力和人类进步无限前景的信心。

然而,同时代的马尔萨斯在其《人口论》中争辩说,历史中有着一种永久的循环,在这种循环中,人口数量会—直增长到所能得到的食物无法负担时为止,到了这时,饥荒、瘟疫和战争就会降低人口数量,直到与所生产的食物的数量再次达到平衡。马尔萨斯看不到有什么出路可以逃脱这种可怕的循环。他的观点第一次从环境与人的关系的角度探讨了人的发展问题,但他所得出的结论无疑是反对发展的可能性的非常悲观的观念。

在19世纪,城市进一步增加,新的发明不断出现,工业继续向前发展,马尔萨斯式的历史观没有被人们所重视,而进步和发展的观念作为一种自然的、不言自明的观念被普遍接受,并由于巨大的物质进步而进一步使人们觉得是有道理的。这种观念一方面从西方传到东方、从欧洲传到全世界,而且其影响一直延伸到21世纪的现代社会,而在这个传播进程中起着推动作用的始终是人类文明特别是物质文明的发展。因此物质文明的发展在现代社会几乎可以成为发展的代名词,并成为各个民族各个国家的既定目标。然而文明特别是物质文明的发展是以一定的环境作为前提条件的,而且也是以环境的改变(且不说破坏)为代价的,这一点从环境史上文明发展和环境变化之间的关系就可以看出来。

2 当代环境问题的特点

2.1 环境影响的全面性

当代环境问题涉及和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类:

(1)人口问题。这里要重点提及的是,人口问题并不只是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同时也是发达国家的问题,因为发达国家每生养一个孩子,其所使用的资源相当于发展中国家几个甚至十几个孩子所使用的资源。

(2)资源问题。其中包括土地资源的不断减少和退化,森林资源的不断缩小,淡水资源出现严重不足,生物物种在减少,某些矿产资源濒临枯竭等等。

(3)生态破坏。这主要包括森林减少、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沙漠化、物种消失等等。

(4)环境污染。这主要指的是温室气体过量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广泛的大气污染和酸沉降、臭氧层破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危害及其越境转移、还有海洋污染等。

2.2全球化影响

工业时代的环境问题主要集中于污染源附近或特定的生态空间,呈现局部性、区域性的特点。然而在当前的情况下,环境问题却表现出全球化的趋势,几乎以上列举的所有环境问题,其作用的时空尺度都超越国界、牵动全球、影响全人类,其影响之广泛远非过去一般环境问题所能比拟。

2.3长远性影响

一方面,环境问题中的许多种污染因子对环境的影响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例如造成臭氧层破坏的人工化学品氟利昂的稳定性非常强,能在大气中存留长达100年不消失,而放射性核裂变产物的毒性则需约800年之后才会降到约50倍于普通铀矿毒性的程度;另一方面,造成当代环境问题的因素异常复杂,既有历史性的、文化性的、政治性的,也有根植于人的本性的局限性的,因此使得解决的方法变得异常复杂,而使解决的过程也变得异常艰难曲折。

2.4多元化交杂影响

“复合”效应成为当代环境污染问题中最惊人的趋势之一。复合效应指的是环境中的污染因子联合作用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例如从19世纪开始,通过酸雨和重金属污染的联合作用,污染已毁掉了许多工厂周围的树木。而氟利昂、二氧化碳、甲烷和氮氧化物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和联合作用,使得全球变暖日益严重。

2.5不可预测性影响

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很多环境问题只是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之后才被人们所认识。例如发明蒸汽机的瓦特绝不会预料到硫烟煤燃料的使用会造成比纽考门的发动机厉害得多的污染问题;温室效应问题虽然在1896年就被科学家所提出,但却长期被忽视,直到20世纪60年代由环境主义者首先警告这一潜在问题后,又过了20年科学团体才开始接受全球变暖这一现实。因此在环境问题上,要识别人为造成的环境问题,并预言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异常困难的。

3 人的发展在当代环境问题背景下的可能性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确立了一个新问题,即人的发展在当代环境问题背景下的可能性。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就现代意义上的人生存发展的可能性,而且也涉及发展作为一种观念,其在人的意识中继续存在的可能性。

与历史上的环境问题相比,当代的环境问题是更严重了,还是缓和得多?是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还是又一次陷入历史的循环?这些问题都与刚刚所确立的问题相关。然而这些问题又明显具有一种不可回答性。首先不谈问题复杂的程度,只是就问题本身的性质而言,它们都必然会或多或少地搀杂某种悲观或乐观的“观念”,因此无论怎样的回答都会带有预言的性质,而这正是本文章中所力图加以避免的。

当代环境问题范文3

【关键词】环境权;国际社会;发展权;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03-02

千百年来,发展――始终是人类执着追求的一个最基本、最崇高和最普遍的目标。在发展的过程中,人类取得了辉煌成就,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环境问题。虽然环境权与发展权作为法定权利的资格直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才逐渐分别为国际法和国家实践所承认或确认,但是,仅就二者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而言,却是自人类社会诞生之初便普遍存在着的了。

一、发展权是人类生存之根本

在讨论环境权与发展权时,首先必须明确,“发展权”,即人们谋求生存,并不断地改善自我生存条件以获取物质上与精神上更大满足的权利,是人类生存之根本。发展权的存在,是包括环境权在内所有其他权利存在的基础。正如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中宣布的那样――“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没有发展,既解决不了生存问题,也解决不了环境问题”。目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环境权的确立或许是重要问题,但绝不是首要问题,其原因就在于此。

二、现代国际法上环境权确立的根本原因是发展权的扩张行使

环境问题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它自人类社会诞生之初便已产生,但环境权却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才为国际社会确立为法定权利,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现展权的扩张行使。

(一)二战后环境问题加剧直接导致环境权的确立

二战后,伴随着新国际秩序的建立,“战争与动荡的喧嚣日益退去”,取而代之的是贫困与富裕、发展与资源、人口与环境间“犬牙交错”的矛盾,而后者的凸显又迅速成为制约战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面对全球日趋加剧的环境问题和发展中国家为摆脱贫困所承受的巨大社会压力,为了维持全人类“在整个地球遥远将来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不得不在寻求人类发展的同时兼顾环境利益,在发展权之外考虑环境权存在的合理性,作为法定权利的环境权随之应运而生。

(二)环境问题的实质是发展问题

环境问题在人类社会诞生之初便产生了,其并非现代社会特有的产物,而是人类在长期寻求发展的过程中,禁不住以利用和改造自然的方式来获取食物、衣服和庇护物,并在这种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试图摆脱所有道德对于自身行为的约束,所造成的自然偿还的表现。

生产力又称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是发展权的物质基础,发展权的扩张行使本质上就是生产力水平的大幅度提升。上述环境问题的骤然爆发,正是二战后生产力飞速提升,原有的道德规范在大机械的齿轮碾压下变得破碎不堪,人类对自然的利用和改造幅度远远超出自然的承载力,所造成的自然对人类“愤怒”的偿还。

环境问题是人类发展权行使的结果,其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不同生产力水平下的环境问题,种类与强度或有不同,但实质都发展问题。

三、现代国际法上环境权确立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发展权的可持续行使

“我们需要一个新的发展途径,一个能够持续人类进步的途径,我们寻求的不仅仅是在几个地方、几年内的发展,而是在整个地球遥远将来的可持续发展。”现代国际法上环境权确立的根本目的正是为了保证这种可持续性发展权的实现。

“人类自诞生以来,从未停止过对发展问题的探索与实践,特别是进入现代社会,发展已成为人们重新认识自然、社会和人类本身的核心和焦点问题。”如上所述,二战后生产力水平飞升,人类发展权得到急速扩张,导致了一系列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产生,于是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权观的正误并为长久以来的透支环境行为“埋单”。

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片面强调发展权已无法保证人类社会的延续。英国前首相托尼・布莱尔在一次接受采访中坦言:“发展中国家最应该学习的就是,不要像我们过去那样发展,制造这样的麻烦和问题留给这个世界。”

“虽然任何发展都要付出环境的代价,但是环境的代价过于沉重又必然导致发展的不可持续。”在环境与发展之间,在实现环境权与实现发展权之间,人类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除非在追求一个目标的同时追求另一个目标,否则两个目标就都无法实现”。发展权的可持续行使离不开环境权的辅佐。

四、环境权的实现与发展权的实现统一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当代环境问题范文4

关键词: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

1可持续发展的实质

可持续发展既是满足当代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包含二个重要的内涵:一是需要,指满足人类基本需要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将基本需要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二是限制,指人类的发展和需要应以地球上资源的承受能力为限度,通过人类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活动,对发展进行协调与限制,要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限制,以求与自然环境容量相适应。没有限制的发展,便不能持续。生态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手段,社会持续发展是可持续的最终目标。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倡导可持续发展模式更是迫在眉急的。当今世界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一系列重大问题。可持续发展概念是在人类深刻认识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能力基础上提出的。它是源于环境保护的。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与自然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人必须与自然协调才能持续生存。不适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是地球环境所面临的最严重问题之一。 工业 革命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竞相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通过大量消耗不可再生资源,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维持较高消费水平的需要。工业生产虽然增长了几十倍,但却出现人口膨胀、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生态破坏、贫困加剧和各国发展失衡的社会矛盾。可见经济要持续发展,社会能够和谐发展,保护好环境是关键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不但涉及人类未来的前途和命运,而且发展就是高消耗,高增长的消费经济模式,不考虑自然的承受能力,以大量消耗自然资源来促进经济发展,造成人与自然环境的不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将自然界普遍存在的物质不灭和能量守恒定律,应用到作为有机整体的人与自然环境系统。满足人类需求是社会发展的中心。要求人类在尽量减少资源消耗的基础上,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做到少投入多产出,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增长,使系统内部在相互协调的情况下,物质能量的转化率达到最佳效果,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要求人们在消费时,尽可能地多利用少排放,以减少自然的负荷,使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良好状态,成为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

2环境功能和环境问题

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可能脱离周围环境而孤立地进行。环境是社会发展的经常必要的条件之一,趁着加速或延缓社会发展进程的作用环境对社会发展所起的促进或阻延的作用体现了生产力不断提高和自然资源不断开发,社会与其周围环境的联系便日益加深。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开发利用的对象。主要功能有:(1)提供人类活动所必需的各种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从事生产的物质、能源的源泉,也是各种生物基本重要条件。人类从自然地理环境中开采煤、石油、天然气等,利用土地资源生产谷物,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经济活动。因而环境资源的多寡、优劣决定着经济活动的规模和速度。当人类索取资源的速度超过自然供给的能力时,便难以维系和持续发展。(2)消纳和同化人类活动产生的产品,同时也会有一些一时未能被利用的副产品排入环境,成为废物。而人类新陈代谢和消费活动,也产生各种废弃物归还给周围自然环境。当废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时,环境质量会下降。(3)满足人类生存的精神享受。环境不仅能为人类提供物质资源,而且还能满足人们对舒适的要求。清洁的空气和水是农业生产必需的要素,也是人们健康,愉快的生活需求。优美舒适的环境,使人们心情轻松、精神愉快,有利于提高人体素质,更有效地工作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面对诸多的环境问题,我们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环境问题是指任何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构和状态的变化,产生的原因包括人为、自然两方面。其实质是人类不合理的社会经济活动与环境可持续发展间的矛盾。

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主要包括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两大类。(1)原生环境问题地叫第一环境问题,是由自然环境自身变化引起的,没有人为因素或很少有人为因素参与。这一类环境问题是自然诱发的,是经过较长时间自然蕴蓄过程之后才发生的,或者主要是受自然力的操纵,且人已失去控制能力情况下发生的,并使人类社会遭受一定的损害。这类环境问题包括地震、火山活动、滑坡、泥石流、台风、洪水、干旱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昼做到预防减少损害。(2)次生环境问题是人类活动作用于周围环境引起的环境问题,也称第二环境问题。主要是人类不合理利用资源所引起的环境衰退和工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等问题。①环境破坏,环境破坏又称生态破坏。主要指人类的社会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及由此而衍生的有关环境效应,它们导致了环境结构与功能的变化,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环境破坏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违背了自然生态 规律 ,急功近利,盲目开发自然资源所引起的。因过度砍伐引起的森林覆盖率锐减,因过度放牧引起草原退化,因滥肆捕杀引起许多动物物种濒临灭绝,盲目占地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因毁林开荒造成水土流失和沙漠化,地下水过度开采造成地下水漏斗,地面下沉,因其他不合理开发利用,造成地质结构破坏,地貌景观破坏等。②环境污染与干扰,环境污染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使环境系统的结构性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或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主要是指人类活动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等。这威胁着人类的健康。环境干扰指的是人类活动所排出的能量进入环境,达到一定程度产生对人类不良的影响。

环境危机之所以引起人们的普遍不安与广泛关注,是因为环境危机不仅影响了当代人的生活质量,也威协后代人的生存。这必须与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可持续发展鼓励经济增长,它不仅重视增长数量,而且要求发送质量提高效益,节约能源,减少废物,改变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是以保护自然为基础,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减少生态破坏,保持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以持续的方式使用可再生资源,使作类的发展保持在地球承载力之内。是以消除贫困,改善和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为目的,要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虽然未来人对幸福的理解也许会与我们有所不同,但作为人,他们的某些基本需要(如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健康而稳定的生态系统)必须首先得到满足。因此,在分配地球上的有限资源时,我们必须要用代际主义的原则来处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我们不仅要给后人留下一套先进的生产技术与成熟的经济发展模式,还要给他们留下一个稳定而健康的生态环境。

3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一种文明如果把掠夺和征服 自然 视为自己的价值实现,那么,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的出现就是必不可免的;人为目前所面临的环境危机,不是源于 科学 技术提供资源的速度慢于人类消费资源的速度。与以往的 历史 相比,人类目前所掌握的技术无疑是最先进的,但是,环境危机正是在我们拥有如此空前的技术力量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环境危机不能通过单纯的技术手段来解决,承认技术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局限性,并不是要否认科学技术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局限性,并不是要不论科学技术在保护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而是要求我们突破技术决定论的局限,把环境保护与可持续 发展 放在文明转型和价值重铸的大背景中来加以思考。承认大自然的内在价值,把人与自然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尊重并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美丽和稳定。无论以全球范围,还是以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人类文明都发展到了保护生态环境阶段。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 经济 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要实现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我们需要做的事情非常多,我们要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关系。要真正解决环境问题,首先必须改变当前人类的发展模式和道路。发展不能仅局限于经济发展,不能把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割裂开来,更不应对立起来。发展应是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或为人类环境保护工作的转折点,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环境污染问题。从全球来看生态环境破坏此环境污染更严重。冲破了就环境的狭隘观点,把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协调人类与环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才能从整体上解决环境问题。当代人之间能否公平地分配环境保护的成本与利益能否建立一套鼓励人们的环保行为的制度安排,这直接决定着人与自然和谐这一目标的实现;如果当代人之间尚且不能实现某种最低限度的公正,那么,我们就很难指望他们会真正关心遥远后代的利益,因此,当代的集体努力与人人选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我们共同的未来》把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需要“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这是由于使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这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贫困是对这种权利的剥夺,它使人作为的价值得不到实现。同时,贫困与破坏环境往往是互为因果的。因此,消除贫困,减少贫富差距是实 现代 内平等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综上所述,要达到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要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保护好环境。

人有权利利用自然,通过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但这种权利必须以不改变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为限度;人又有义务尊重自然的存在事实,保持自然 规律 的稳定性,在开发自然的同时向自然提供相应的补偿。当然,如此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是以人与自然之间原本存在着和谐为前提的,可持续发展针对的则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已经遭受严重破坏的现实。在这个事实中,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必须相应调整。在达到新的和谐之前,人对自然的开发方式,开发深度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人在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的同时,应当更多地向自然提供补偿,以恢复其正常状态。使人与环境协调发展,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 文献

[1]刘南威.自然地 理学 [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548.

当代环境问题范文5

( 一) 环境诉讼的难题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环境诉讼已逐渐成为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环境立法在加快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最显著的成绩,就是有关应对和解决环境纠纷的相关立法有了重大的突破。国际上,环境诉讼问题也是备受关注,逐年增加的国际环境条约数量就说明了这一点。由于环境问题更多的不仅仅是国内问题,而是全球具有共性的问题,所以解决环境纠纷需要具有全球的视野。由于国际条约在国家层面上提供了法律权利的补充性渊源,同时现代环境立法的内容因为环境科学的发展变得更为技术化和相对复杂化。因此,环境法的发展也导致许多新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产生,使政府部门在环境行政决策方面获得了更多法定权力。

随着环境法的发展,更多的应对和解决环境纠纷的困难也因立法解释而出现。特别是当环境法引入了关键的科学术语和概念时,由于没有根据其通常的、科学上的用法进行界定,或者某部成文法未规定任何定义时,使许多环境纠纷的解决陷入困境。比如,在1989 年澳大利亚昆士兰的《计划法》就未对环境规定任何涵义,但是该法要求计划部门考虑某一申请开发的行为对环境的任何负面影响。1989 年Murphy 案的焦点就在于,从龟群的利益出发,海岸边的一块土地世界著名的龟群聚集地是否应当被允许分割出来。在2∶ 1 的判决中,州上诉法院在对环境这一术语进行定义时,认为生物不应包括在环境的定义中。但是立法随后修改了环境的定义,将生物包含其中。因此,不完善的环境立法只能给解决环境纠纷制造麻烦。在极端情形下,可能会导致环境法管理目标的混乱与虚幻。

近年来,环境法学者们公认环境纠纷有一些重要的特征与涉及的技术问题有关,因为环境纠纷大部分是因对科学技术事项问题的认识不同而产生的。所以,一些环境纠纷的解决需要在科学中寻求答案。而未经过科学训练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们也被要求能够理解科学证据,审查其可靠性,然后运用这一证据去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环境诉讼中搜集证据有一定时限,法院对证据的审查都是倾向于对科学证据的认定而非法律问题的考量。所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环境纠纷面临很多难题。如何破解这些难题,确实是现代环境立法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快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当下,我们必须要认真考虑解决之策。

( 二) ADR 的局限

环境法的迅猛发展使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也大大拓展了,ADR与诉讼是两种互补但又完全不同的解决环境冲突的途径。虽然ADR 越来越受重视,但是ADR 不是能够用来解决一切环境冲突的万能的灵丹妙药,有一些环境问题只有通过诉讼来解决才是最适当的。对于现代环境问题来说,当务之急是能够对具体的环境冲突进行分析,以便迅速确定是选择用ADR 程序还是诉讼程序去解决纠纷。如果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提起诉讼后,争议双方在开庭之前可以申请庭外和解。如果无论是庭外和解程序还是通过法院附带ADR 程序,双方都不能达成和解则进入开庭阶段,由法院对争议进行定性并下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判决。这种诉讼方式看似很传统顺畅,但由于它缺少公众参与,局限了各方参与事实认定的权利以及冲突的最终解决中应分担的义务。这种局限性不利于环境纠纷的真正解决以及实现诉讼中的公平正义。

虽然社团咨询、参与程序、公众参与以及公众质询一直是政府为环境纠纷各方提供的、在法院与诉讼之外参与公共利益环境纠纷的机会,但是这些仍然克服不了局限各方参与事实认定的权利以及冲突的最终解决中应分担的义务问题。只有选择用ADR ( 外部及独立的非附带法院的ADR 途径) 来解决涉及特定区域和政策层面的公共利益环境冲突时,这一局限才不存在。ADR和谈判对于解决环境冲突的优势就是赋予各方一个机会,通过建设性的合作解决机制与政府机构共同应对和解决环境纠纷,使各方当事人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使各方权利义务平衡纠纷得以真正解决。这也符合环境立法一直所追求的通过明确主体之间的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关系,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由于在环境纠纷中与环境和自然资源相关的冲突经常是多边的并且是反复出现的,所以没有一种万能的方法可以应对和解决错综复杂并持续存在的环境冲突。相反,环境冲突双方会发现,为了应对冲突并达成一致却需要实施几个不同的程序。相应地,解决环境冲突的关键是: 明确何时依靠某个特定的冲突解决程序; 何时认为这一程序是应对和解决特定纠纷或者冲突的某一阶段是适合的。同时,由于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冲突,比如生态多样性、生物技术、环境影响评价、有毒化学物质以及温室效应都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它们均与土地利用问题密切相关。许多环境冲突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涉及全球性可持续发展问题,同时涉及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诸多领域。而且环境纠纷必定会与决策所需的信息方面的科学不确定性相关,所以信息是冲突最主要的来源。当信息不充足、不确定时,诉讼成了事实的最终评判手段。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说服法庭,否则就会败诉。可见,科学在这些情形中将会服从判决,直到更多研究和结论可为所用。那么,环境纠纷如何能最有效地获得解决? 是通过诉讼由法庭做出最终裁决并且将判决加诸冲突双方,还是由当事人自己通过协商找到它们双方都认可的解决方式? 这是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和诉讼法学研究一直很关注的问题,也是当代环境立法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的保障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尤其是与生态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健全和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所以,我们必须认真面对并去找寻解决这一具体问题的方式方法。这也是当代中国环境法学人在建设环境法治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诉讼或者谈判: BATNA 分析

由于环境纠纷的产生源于环境冲突,所以近几年在国外普遍运用BATNA 分析程序,它可以使环境冲突各方能够依据对自身的具体判断做出正确的选择。诉讼曾经一直是环境冲突的首要解决方式,但是随着对环境冲突解读的日益加深和细化,逐渐产生了环境冲突的评价程序,其工具是BATNA 分析方法,BATNA 分析可以使环境冲突各方对采取哪种方式解决冲突做出正确的选择。就消除争议和解决冲突而言,诉讼和谈判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必须明确,即诉讼通过法院消除争议。也就是说,法官们并非在法庭上解决受诉的冲突,而是法官们对争议进行裁决然后对各方下达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在审理程序中,法官们必须解决的是法律问题,只是对争议事项做出裁决。但是,裁决并不能消除争议产生的根源,冲突可能在不久后再次产生并仍需要解决,这是一个难以预知的过程。

相反,ADR 和谈判的目的是解决纠纷产生的根源,明显有别于诉讼。对于大多数ADR 程序( 仲裁例外) 来说,争议解决的作用是帮助各方通过找到他们自己的解决方式,以谈判协议的方式解决他们自己的冲突。而且,与法官不同,争议的解决者不对事项做出决定或不对各方下达具有约束力的判决。与诉讼相比,ADR 使得一个急迫的冲突能够通过谈判解决并且将潜在的环境问题的解决方式包含其中,以备在未来它们可能再次发生时适用。

诉讼抑或是谈判,应该就具体的事件对二者的优点和缺点进行比较分析。如果诉讼是冲突解决的最佳途径,就应充分估计到败诉的潜在风险; 如果谈判是冲突解决的最佳途径,就应当对权利的渊源进行评估,因为谈判的结果将直接反映出各方能够获得的权利状态。决定是诉讼还是谈判的一个关键性途径,需要通过BATNA 分析使环境冲突各方能够依据对自身的具体判断做出正确的选择。BATNA 被认为是为了解决环境冲突而分析诉讼抑或谈判( 包括质询、参与或政治游说) 的最适当的重要程序。因为BATNA 分析能够使各方充分考虑自身利益,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权衡。

( 一) 环境谈判与知情权

通过谈判合意达成的任何结果都能反映出各方之间的权利关系。从冲突的视角看,应当考虑的是,争议各方在环境冲突中是否具备有效参与的、充足的权利基础。信息冲突在所有环境冲突中占首要地位,而各方能够获得的信息肯定会存在差别。相应地,为了在环境冲突中有效地参与,各方必须意识到并且了解信息的相关来源。获知法律权利、获取和理解科学资料及相关信息,都应由政府机构、开发项目的申请者提供,因为权利的分享和有效地参与,对于通过谈判达

成合意协议至关重要。通过此种方式实现的知情权可以使担心自己权利易受另一方侵害的当事人消除顾虑。政府、开发项目的申请者以及社会公众由于了解了法律权利,就有机会分享权利并通过谈判解决问题,从而通过共同的事实认定应对环境冲突,或者通过谈判达成协议顺利解决环境纠纷,也会促成各方共同形成创造性的结论。只要共同的事实认定过程建立在共同的资料库基础上,一切与信息冲突相关的谈判以及地位的不平等都会消除。而且,这一资料库被公认为是可以获取的、能被各方理解的、相关且可靠的科学证据,就有利于环境纠纷的有效解决。

( 二) 寻求解决环境纠纷的路径

近年来,全球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并接受了ADR 和谈判作为解决纠纷的适当程序,而通过ADR 应对和解决环境冲突要求法律和科学的有效融合。如果不能意识到环境法的跨学科性质,就会导致这种担忧,即通过ADR 和谈判程序是否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通过ADR 达成的谈判协议是否应允许通过诉讼改变? 用跨学科解决问题的途径应对环境冲突的需要也扩展了环境纠纷解决方式的寻求范围。这也正是一般途径与ADR 的主要区别: 即一般途径一直把程序技术作为争议解决者职业能力的唯一衡量标准; 而ADR 方式争议解决者需要同时具备程序技术和解决实体问题的技术来应对和解决环境纠纷,因为环境纠纷需要通过来自化学、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以及人类学等诸多领域的事实证据和信息来定性。科学事实不但复杂而且数量众多。相应地,在环境纠纷方面,兼具程序与实体问题解决技术的律师作为争议解决者能够有力促进ADR 一系列有序的冲突评价、管理、解决等各个阶段的进行。而且,作为解决环境问题非法律专业的内行在这些阶段中的作用大致相同,即当涉及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的解释和运用时他们可以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

另外,环境法倡导的公众参与,可以说是环境法为20 世纪末的司法文明所做的最大贡献之一。反对谈判的人经常指出,环境团体解决环境纠纷时所持的不妥协态度对谈判造成障碍。比如,北美一个对涉及土地利用、公共土地、水资源、能源、空气质量、有毒化学物质等领域的132 个环境冲突所进行的分析表明,并非所有环境团体都持这样的观点。在十年中,这一研究调查了通过谈判解决环境冲突的可能性,谈判各方的构成多样且复杂: 政府、企业、当地公民团体和环境组织等。总之,无论是选址的争议,还是政策的分歧,78%的案件能够达成协议。而且对于选址争议,争议事项的解决与之后协议的履行相关联的程度很高,80% 的协议被圆满完成,13%部分完成。这些发现有力地驳斥了无论冲突的性质如何,环境团体总是持不妥协立场的批评,这样就为利用谈判找到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以往的环境立法中,我们往往关注的是法律规则制定的正当性,而忽视了法律规则的具体实施是否具有可行性的问题。对此,在强调环境法治建设的当下,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在科学立法的同时更注重环境法律制度建构的可行性。

三、选择ADR 程序的考量因素

( 一) 定性与风险评价

第一,选择ADR 程序解决和处理环境纠纷,首先应考虑的是所涉及的环境问题的确认与定性。当公众首先意识到某一行为有可能潜在地引起环境危害时就可以启动ADR 程序,而对于潜在环境危险问题的定性应由政府机构通过行政决策程序予以确定。有的决策可能是依据环境保护立法做出的,即出于防止破坏环境或人类健康的管理目标,通过行政决策发放许可证或执照,以核准某种行为。另外,防止破坏环境或人类健康的法律任务有时是程序性的,是由法律规定的,如环境影响评价( EIA) 程序。因为,根据行政决策所依据的特别法,政府机构有法定义务就某项行为征求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条款对公众参与的性质和范围有重要意义。

第二,需要考量的是风险评价与BATNA 分析。由于可能面临来自冲突中具有法律确认利益( 如诉讼资格) 各方提出的法律质疑,政府机构可能预先制定很多方案,用以评价与诉讼相关的风险。因为,有些诉讼风险评价将会预示是否确实有司法审查质疑的可能性,或者其他形式的公民提起的诉讼并胜诉的可能性。方案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固守法条。通过细致审查行政决策制定程序的每一步骤,通过不断灌输法律意识以规避诉讼的潜在威胁。2) 当具备诉讼资格的某一方威胁要起诉时,政府机构可以获得独立法律意见以对潜在的诉讼进行评价,决定诉讼是确实存在还是仅仅是一种可能性。3) 当诉讼已经或可能开始,政府机构可以考虑适用早期中立评价的ADR 程序,向各方提供告知关于诉讼可能的结果,以供各方参考。诉讼风险评价还必须在BATNA 分析的框架内,确定诉讼或协商哪一种才是解决环境纠纷的最佳方案。从政府机构的视角看,BATNA 分析和诉讼风险评价对其决定是否可以利用自由裁量来确定分权与否,以协商的方式作为行政决策制定程序的基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政府机构可以决定其愿意通过分权以利用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但这只是一个初步的决定。政府机构还需要考虑协商的方案是否可行。这时,冲突评价作为冲突解决程序的第一步,就需要实施了。

( 二) 冲突评价

冲突评价是用来在众多其他选项中,评价是否有通过协商处理或解决环境冲突的切实可能性。冲突评价需要由专业争议解决者实施,独立于所有涉及冲突的各方。由于一般的环境冲突都涉及复杂的、多种类的科学因素,所以争议解决者需要拥有ADR 程序技术知识与了解导致冲突本身的科学知识。冲突评价的优点在于: 明确相关各方以及他们协商的诚意,把有相似利益诉求的各方结成联盟,明确争议的诉求以及共同的立场。

第一,明确各方当事人。政府机构必须先保证其已尽最大努力确定与行政决策利益相关的各方当事人。根据各方参与协商达成协议的程度不同分为两种可能性: 一是当政府机构要求各方确立其法律承认的利益( 比如诉讼资格) ,才可以对某行政决策提起诉讼,参与解决冲突的各方的数量才可能受到限制。二是还有另一种公共利益环境冲突,虽然不具备诉讼资格,但其利益可能受到行政决策的影响,也被认为应当参与解决纠纷,为广泛参与提供了可能性。如果行政决策制定所依据的环境法规定了对公众的告知和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尤其是环境问题是公共利益冲突的时候,情形就不同了。特别是对于那些依据公告而试图对某项行为提出意见的主体,因为他们被赋予了合法的期待权,即为了保障公众表达意见,公众有权要求向其披露的信息是完全的和真实的。在多数情况下,在某一公共利益环境冲突中的各方当事人数量是很多的,因此,政府机构对明确各方当事人要给予充分的考虑。

第二,确定当事人数量。对于能够保障有效参与协商解决的各方当事人的最佳数量一直有很大的争议,国外的一些学者依据已有的实践经验建议当事人的数量应以15 个为最佳,最多不超过25 个。减少公共利益环境冲突当事人数量的方法是形成利益联盟。利益联盟由可能受到行政决策以相似方式影响的各方或具有相同利益或目的的各方组成。在多方环境冲突中共同利益联盟主要有三类: 1) 经济利益联盟,即具有即将形成行政决策中的经济利益的各方。此联盟内的特定利益群体的代表可以是寻求许可证或项目许可的各方、地方当局以及土地所有者等。2) 特定利益联盟,即对即将制定的行政决策具有利益,但没有急迫的经济利益的各方。此种联盟内的特定利益群体的代表可以是原生居民社团和文化遗迹、环境保护组织团体、公共健康组织等。3) 团体利益联盟,即不得不与行政决策结果共生的生活在本区域内的各方。此联盟内的特定利益群体代表可以是关注特定地区事务( 比如公共健康、安全福利设施或社会影响) 的居民团体。当特定联盟的选项有多个时,只能选一个代表当事人的实质利益,也就是说,经济的、社会的或社团利益,必须要甄选; 而且三种利益联盟中的每一个都有分支,各方被分置于每个联盟中最能反映其特殊问题的特定利益群体中,这些问题是在公众提交意见的程序中提出的,其中包括政府、重要生产行为、原生居民团体、城镇管理、自然资源、文化遗产等问题。每个特定利益群体中所代表的各方数量不是均衡的,但是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内容是保证所有相关利益都在各特定利益群体中被代表,而不是在特定利益群体中所包含的各方当事人的数量。

第三,利益的均衡代表。以上联盟的基础是受到行政决策影响且对冲突有着特定利益的所有各方利益的均衡代表。均衡代表保证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在程序上是正义的。所有被代表的利益都有均等的机会,以保证他们的观点在解决冲突的多边协议中都能得到全方位的考虑。该模式中的均衡代表是通过利益联盟的概念完成的。如果在每个利益联盟内部,特定利益群体的数量是相同的,则均衡代表就可能实现。比如,假设在协商解决冲突中涉及的利益代表以15 个为最佳,则每3 个利益联盟内各有5 个特定利益群体就会形成均衡代表。

第四,冲突评价的结果。争议解决者将向政府机构提供其参与事务的结论: 是否所有涉及利益的主体都已经确定; 是否具有均衡代表共同参与协商的切实可能性; 是否协商足以代表了被确认的受行政决策影响的各方利益。该结论还应包括BATNA 分析的结果以及对冲突本身的审查,比如考虑冲突的事实状态、各方当事人的特征等。同时,还可以向政府机构就政府机构与各方分权,通过协商解决冲突的初步决定是否正确提出建议。当建议的结论是肯定的,则争议解决者应该提供一个草拟的各方名单并将他们划分为各个利益联盟和各联盟中的特定利益群体。争议解决者还应完成一项初步的调研,即提供一个草案,确定争议中的主要问题以及共同立场,这一调研是对已收到的公众提交的报告和意见进行评论和分析的基础上完成的。

( 三) 冲突管理

冲突管理的最初阶段应由已完成争议评价的、独立的争议解决者召集,参与各方是政府机构以及争议解决者在冲突评价中确定的利益涉及的各方。首先,各方需要在各方名单以及利益联盟和每个联盟中的特定利益群体的划分文件上签字这是冲突评价的结果。各方有修改其被分配的联盟或特定利益群体的权利,他们还可以确立其他比争议评价结果中确定的特定利益群体更为合适的利益群体。当利益联盟和特定利益群体都已被接受并最终决定后,每个联盟中的每个特定利益群体选出他们的代表,这些代表有权以他们自己的名义参加圆桌协商。相应地,圆桌协商的各方就是每个联盟中每个特定利益群体的代表加上政府机构的代表( 即圆桌代表) 。在冲突评价阶段由争议解决者做出的初步调研结果是圆桌协商的第一项议题。争议的主要问题加上被确立的共同立场应该由圆桌代表评议、修改、优化然后签字。达成协议的事项清单成为争议管理下一个阶段的焦点。

( 四) 科学问题圆桌会议

有关科学问题的圆桌会议以独立的专家评价的ADR 程序为基础。在科学问题圆桌会议上提交的问题只能是存在很大争议的事实问题,争议解决者必须具备ADR 程序技术以及冲突涉及的科学事项的专业知识。科学问题圆桌会议的各方是每个特定利益群体指定的且为其服务并代表其利益的专家。科学问题圆桌会议的目的是使科学家对冲突评价阶段确定的每个争议的事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避免由于对共同资料库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信息冲突,科学问题圆桌会议必须采纳一套有原则性的协商所需要的基本标准,即讨论并达成一个能在共同资料库中使用的评价每个争议问题的客观标准。如果对任何问题都不能达成共识,争议解决者应基于对所有相关的、可靠的科学资料进行客观公正地分析而提供一个并无约束力的意见。科学问题圆桌会议程序的结果成了各方在最终阶段( 即争议解决中) 平等地分享科学知识的基础,当然前提是向所有各方全面、客观地披露和评价所有相关信息。最后一个阶段聚集每个利益联盟内部每个特定利益群体的代表以及必须做出行政决策的政府机构代表,由独立的争议解决者召集进入共同的问题解决程序。事实问题已不存在争议,因为这一阶段已有科学问题圆桌会议成果的基础。当协商达成的协议需要考虑法律义务时,争议解决者必须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ADR 程序技术。利用共同的问题解决途径来解决冲突,需要建立在原则性协商的两个重要元素之上: 即以利益为基础的协商以及为共赢创造大量可供选择的选项。多方环境冲突中以利益为基础的协商要求通过合意达成协议。各方还需要以诚信的态度进行协商。

四、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协议解决环境纠纷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已是各国环境法学者的共识。它在应用于实践时有很多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例如,若因为疏忽把与冲突有切身利益的某方排除在外了,那么不仅可能引发不切实际的结果,而且会从根本上动摇合意的合法性。所以,当已经决定把协商的路径用于处理和解决环境纠纷时,则必须投入巨大的精力保证所有利益相关且相互对抗的各方都已被包括在其中,不应疏忽任何一方。

第一,必须确认所有相关的各方的基本状况,然后邀请他们参与冲突的解决。在实践中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因为能够引起环境纠纷的一般都是涉及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的破坏等与大多数人公共利益相关的环境事件,涉及的当事人成分复杂,有时也可能很难准确确定到底涉及了哪些利益方。

第二,处理和解决冲突应当是透明的,而且对各方( 政府机构、行政决策者以及公众) 都是可以解释清楚的。为了增强行政决策协同制定的有效性,冲突的处理和解决的目标应使任何涉及冲突的一方知晓,使他们了解其可获取的权利以及他们参与的程序。任何对程序的透明度与可解释度的怀疑,都有可能导致公众对程序缺乏信任以及对政府机构的不信任。如果发现政府机构有舞弊行为,则会降低参与程序各方所投入的热情。这将直接关系到冲突能否顺利解决。

第三,各方都能获取相关信息并能理解与之相关的科学技术资料,是寻求环境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共同义务分配和共同行动的必要保证。因为,只有在所有各方都能获取重要的和可靠的信息时,才有可能取得共识并做出具有创造性的结论。各方共同的事实认定,包括由各方邀请的、独立的专业科学家运用客观标准去权衡技术资料,通过公开与透明的程序评估科技资料。这一评估是各方找到冲突解决方式的基础所在。

第四,应该运用创造性的方式,在一系列法律与制度规定范围内的诸选项中达成共识,以使共赢最大化。在协商解决环境纠纷中各方为之共同努力的目标应是创造尽可能多的价值,而且价值的分配应使各方都认为是公平、有效和可行的。法律制度和组织机构都可能会对此产生阻碍。但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以共赢为目的,提出若干选项,应对一系列问题,然后鼓励代表不同利益价值的各方对这些选项进行协商、选择,就会取得切实的成效。

第五,作为环境纠纷解决程序的一部分,协商结果如何贯彻实现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协商确立程序和具体目标。为了保障协商达成的协议能够付诸实现,必须着力通过正式的、适当的方式明确所要履行的程序,由此决定了各方在行政决策制定中的权利。当所有参与冲突解决的各方都努力实现协议结果时,政府机构行政决策制定者严格依据冲突解决结果行事的动力会大大增加。

第六,政府机构组织冲突的处理和解决过程并且保障所有的最终行政决策都与法律规定相符合。参与行政决策协同制定的政府机构并非放弃其制定最终行政决策的权利。政府机构只是愿意通过分权找到一种解决方案,能够透明且反映冲突中代表法律认可的相关利益各方的需求,由政府机构对最终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负责。

第七,应当聘请专业的组织,以促进冲突的评估、处理和解决过程的公正合理。外部的、独立的专业争议解决者对特定结果没有任何偏向,因此在帮助各方找到争议解决办法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例如,促使各方开发土地使用选项以取得共赢,保障所有相关的、可靠的科学信息可供获得和理解,提供一种达到公正和有效结果的协商氛围,而且当对立法没有争议时,促使各方做出选择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代环境问题范文6

一、民法为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成熟的理论基础、制度渊源和分析工具

民法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法,民法是环境法形成、发展的重要制度渊源和理论渊源,最初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则实际上直接来源于民法、刑法。当代民法对环境法、环境法学发挥的重要影响是其他部门法无法取代的,尤其是对某些棘手的环境问题,遵循通常的环境法思维模式往往感觉山穷水尽,但借助民法的思想、理念和制度,却常可以另辟蹊径,别开洞天。例如:物权制度、相邻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责任等。这些理论为环境法的研究提供了成熟的研究基础。民法学中的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虽然与环境法学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是在这些差异中也有很多互通的东西,研究民法学有着很长的时间,它的这些分析工具对环境法这门年青的学科来说,非常有借鉴的意义。事实上,利用民法的立场审视环境问题,利用民法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已在目前环境法学研究中有过很多尝试。

二、环境法为民法注入生态化、社会化的理念和发展动力,为民法指明变革方向和发展领域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民法学界高度关注的事情,但民法典制定绝非民法学科自己的事情。环境问题关涉环境资源权属、交易制度、人格权保护以及侵权行为,环境保护与民法典直接相关。正因如此,制定“绿色民法典”才具有了必要性。所谓“绿色民法典”就是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民法典,而如何将环境保护的理念贯穿其中也就成为了民法典制定阶段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民法学理论不断接受“社会化”、“生态化”的影响,在自身理论框架的允许限度内来尽可能对现实世界提出的问题做出回应;但是当这种“社会化”、“生态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超越民法调整的可能范围。环境法乃至经济法理论自产生至今,一直以社会法自居,强调自身的“社会本位”,强调价值取向上的“公共利益”本位。以此观点视之,民法与这些“社会法”不仅是在理论和规范上多有渊源关系,而且在调整内容上同样有承接。现代民法的发展表明,人们过去所认为的“以个人主义为取向的”、“忽视社会的、共同的或集体的福利”的传统法律正在发生变化,虽然私法并非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法律领域,但它也在反思自己的不足。此外,民法观念也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体现了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由于保护社会利益的需要,各国民法都通过修订增加了社会本位的色彩,强调权利的公共性和赋予一定社会组织以独立的人格。如承认所有权的社会性,因而对于绝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增强了对弱者的保护意识,提倡权利保护向弱者倾斜,等等。这些变化中的相当内容都是民法对环境问题的回应,反映了民法的“绿化”过程,是民法顺应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结果。

三、环境问题的民事调整

环境问题的解决,是以民事救济为起点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早期的环境法理论大多集中于有关环境侵权救济的私法性分析。我国实行环境保护的行政主导性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不足:行政管理手段以命令—服从的形式出现,强调对行政效率的追求,而忽视对经济利益的考虑,行政命令的硬性规定往往会妨碍当事人积极性的发挥;政府是一个庞大的组织体,管理成本高昂;而且政府的决策失误往往会造成更大的环境危害。单纯的依靠公权力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环境问题。随着环境资源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市场与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愈显重要。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长期以来是以行政手段为主,配合以惩罚为特点的刑事法律与以补偿、修复为特征的民事法律来协调,行政法律发挥作用到一定程度必然要求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