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管理办法范例6篇

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财务风险管理 民办高校 可持续发展

一、 引言

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和有关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民办高校从无到有,由全国高校体系的补充部分发展到今天高校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伴随着民办高校迅速发展,财务风险越来越成为各高校不得不面临的重大难题,日益突出的财务风险难题大大影响了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众多庞大的民办高校集团的破产清算,正是忽略财务风险管理重要性的必然结果。此时,一大批民办高校纷纷寻求一种有别于企业风险管理的新型管理方法,能够有效突破传统风险管理的约束,以崭新的视野和高效的运行模式为民办高校提供更好的财务风险指导。民办高校财务风险管理就是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的。民办高校风险管理大大延伸和发展了传统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针对民办高校这一特殊领域,提出一系列防范和预测财务风险的方法和策略。

民办高校财务风险管理提供了更加高效合理的管理模式,着力于解决各高校实务中所面临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的难题,提高学校决策制定过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民办高校财务风险管理有利于形成各高校行之有效的财务分析体系,合理地开源和节流,强化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延续和强化资金链,防止高校的破产解体。如果可以深入研究和完善该管理模式并大力推广,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民办高校更好地提升核心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二、 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民办高校财务风险管理的内涵及演化

(一)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可持续发展是指企业在谋求自身经营和不断壮大的道路上,不仅要遵循企业发展战略和增强企业市场影响力,而且要使企业在占优业务范畴保持既有的甚至更强的获利能力,确保企业能在未来可预见的计期间内正常运行,保持旺盛的利润增长势头。民办高校作为自负盈亏的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供应能力的大小往往决定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强弱。实际上,相应成本难以压缩和可用资金紧缺的相向挤压大大削弱了高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民办高校财务风险管理的内涵及演化。财务管理是以公司理财为主体,以金融市场为背景,研究公司资本取得与使用的管理方法。后来,随着民办高校的诞生与发展,民办高校财务风险理论也逐步丰富和发展起来。民办高校财务风险管理是企业事业组织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不可或缺的有机构成。最初,民办高等院校的财务管理可以分为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筹集经费和组织财务活动三大部分工作,分别从会计的反映、监督、预测和决策等职能来界定其含义。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关于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内涵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扩充。

民办高校财务风险可以通俗地理解为资金供给链的断裂,即各民办高校为了保证自己在社会发展中的竞争力优势和增强自身的不可替代性,吸引更多的生源,各高校主动或被动地投入巨额资本改善学校的基础设施和教学环境,进而导致资金链出现缺口的现象。同时,民办高校财务风险使得高校财务治理功能弱化,效用异化,财务风险经过形成、扩散、爆发等阶段最终表现为外部负债、投资不灵、内控紊乱和效益不高。近期,学者提出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是指高校在一定的财务战略的指导下,通过对资产进行购置、融通、运营和分配管理,使高校能够在经营环境中保持高效的资金运作,以达到规避财务风险的目的。

三、民办高校财务风险管理的现状

在国家有关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我国民办高校在近年来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为我国教育事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随着民办高校经营业务的扩散和经营实质的纵深发展,过去简单的会计核算已无法满足现阶段的要求。此外,由于存在各种历史原因,许多民办高校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内部和外部的财务风险,在风险的影响下,高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受到破坏,轻则资金周转不灵,重则破产清算。国内的高校财务风险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整体实施效果欠佳。

四、影响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财务风险

(一)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是民办高校财务风险居高不下的一大原因。在实际操作中,主要表现为董事会成员权责不明确,监事会成为花瓶摆设,缺少业绩考核的指标和动机,内部矛盾时有发生,内部监督不到位。

治理结构,是指民办高校作为独立于公立学校的法律主体,在股东、执教者、管理决策者之间建立的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并在此组织结构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利益分配和权责制衡等运行机制。首先,在民办高校的治理体系中,多数董事会形同虚设,其管理职能落实不到位,董事会成员之间权利与责任不够明确,遇事相互踢皮球,董事会内部矛盾难以消除。其次,在企业中,一般以股东权益最大化或公司财富最大化作为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和评价准则。但与企业不同的是,民办高校不以利润为经营目标,在这个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运营目标的民办高校中,难免会出现缺乏考核工作业绩指标的窘境。究竟员工努力工作到何种程度才算是尽职尽责,或是业绩突出,是招生人数达标还是把经营风险最小化,至今在学术界仍然没有统一的说法。因此,员工在缺乏量化指标的治理结构下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工作热情不高、工作效率低下等不良现象。

内部监督的多处漏洞极大影响了民办高校的长足发展能力,主要表现在:基建招标环节不透明公开、基建质量不合格、豆腐渣工程时有出现;招生和奖评过程收受贿赂、暗箱操作;实物资产管理不善、被盗及破坏情况严重。此外,与公办学校不同,民办高校在享受自主管理的同时,不得不面临决定其生存发展的生命线――资金链。然而,资金管理是各高校综合管理中极其薄弱的环节,资金在学校和公司之间的划拨毫无限制,当投资者出于投资动机急需资金时,便可擅自挪用学校资本,随意划拨专用基金,造成学校资金短缺乃至资金链断裂。而资金链供应不足则是导致民办高校不得不破产清算的重要因素。

(二)财务管理力度不够。民办高校经营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和运行程序的不断复杂,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一个执行有力、运行有序的财务管理体系是提高高校整体风险抗压能力和提升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保证。然而,一些财会部门管理力度不强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岗位设置上,一些高校财务人员难以满足整体业务量的需求,人手紧张,导致出现类似于出纳兼任资产核算等现象,违反了内部控制准则中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这势必会滋生经济犯罪的土壤,不利于民办高校的长远发展。

在人员聘任上,财会人员年龄呈现V型的态势,即年轻新手较多,资深中高层会计师较少。高质量人才是保证高质量工作的基础,高质量财会人才的缺乏直接导致了高校财会工作管理水平低下的后果。财会工作就很容易停留在“大出纳”的历史认识上,仅仅利用其核算反映职能――简单的记账、算账、报账,难以向财务分析、财务预测等方向发展。长此以往,财会部门为财务风险控制所做的贡献只能是少之又少。

预算管理不善是造成民办高校财务风险偏高的一大因素,主要表现为民办高校对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不高,预算所囊括的资金范围不全面和预算执行的力度不够强硬。在实际的预算工作中,一些高校对财务预算重视不够,忽略了财务预算在财务风险管理中的战略意义,没有组织相应部门的参与,预算人员更多的是在纸上谈兵,使得预算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高校财务部门仅仅对申报的科研经费进行相应的审批和核算,而缺少对经费支出范围、内容和标准的监督,预算所囊括的资金范围没有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以至于预算工作带有很大的主观因素。此外,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随意调整预算指标,使得预算与实际的差距始终保持在合理、可接受的范围内,由此,预算丢失了其原有的效果,变成了预算人员主观因素的附属品。

(三)政策法规不健全。为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民办教育的继续向前发展,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多部法律法规,使得民办高校的运作有法可依。但是,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诸如高校产权不明晰、投资者合理回报难以界定等极大影响了民办高校的健康快速发展,给各高校筹集资金造成不少阻力。并且,后勤管理部门究竟应该社会化还是内部化仍没有统一的规定,后勤部门给民办高校所提供的财力支持也是微乎其微。

(四)造血能力不足。自身造血能力不足是导致民办高校财务风险系数偏高的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所谓造血能力,可以理解为筹资能力,“钱”是高校开展招生教学活动、保证管理部门有效运行和后勤部门及时供给最重要的资源,筹资能力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各高校的资金来源的多少,进而决定其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众所周知,民办高校的筹资渠道主要分为五部分:学费收入、股东投资、捐资收入、银行贷款、政府补助。其中,捐资收入和政府补助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学费收入占民办高校经费收入的绝大部分,学费收入实际上成为了高校“财源”的晴雨表,当招生人数不达标而阴云密布时,其财务风险的雷雨便接踵而至。如此使得经费收入不得不随着生源数量同方向变动,这也是造成财辗缦站痈卟幌碌囊桓鲋匾原因。

(五)投资风险大。高校只有充分利用好“来之不易”的经费收入并把它用在“刀刃”上,才能把财务风险降低至可控范围内。然而,实际情况却不如人意。国内高校为了增强“晴雨表”能力,普遍存在重招生,轻投入的现象。他们不惜在招生方面一掷千金,承诺给予丰厚的招生中介费用和可观的新生入学奖学金,却很少把钱花在教师队伍建设、教职工福利津贴和教学设备升级上。长此以往,高校的办学质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态势,高校的产成品――毕业生滞销,如此恶性循环,投资风险的阴影便挥之不去。因此,解决高校的投资问题对降低财务管理风险有着莫大的帮助。

五、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民办高校财务风险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践行利益相关者理论。所谓利益相关者理论,就是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壮大跟利益相关者诸如股东、债权人、债务人、政府的关注和投入密切相关,企业追求整体利益时应该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而不仅仅考虑股东的利益。不同于企业,民办高校作为非盈利性的事业组织,是利益相关者的多重集合体,承载了资源供应者和相关投资者的诸多利益诉求。本文按照利益诉求力度的强弱把民办高校利益相关者划分为两大梯队,分别为核心利益相关者和重要利益相关者。分别对不同梯队的利益相关者采取不同的策略,以降低高校财务风险的整体水平,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核心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管理团队。事实上,学费收入占民办高校经费收入的绝大部分,学费收入与生源数量呈正比例关系,学费收入实际上成为了高校“财源”的晴雨表。因此,高校必须办好人民教育事业,着力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核心竞争软实力,以高于公立学校的标准要求自己,以此来吸引更多“衣食父母”的关注。此外,教职工和管理团队是民办高校实施主营业务的根本所在,是保证高校运行有序、执行有力的不可缺少的核心资源。并且,教职工和管理团队的工作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学生的综合能力。因此,各高校应切实保障教职工和管理团队的基本利益,完善工资福利绩效核算体系,增大绩效考核在工资薪酬中所占的比重,形成“以绩效说话,服务学生至上”的民办高校运行体制。

重要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股东和校友。基于我国民办高校运行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股东干预的现状,各高校在保障股东合理利益诉求和取得合理回报权利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调动股东的积极性,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减少因股东主观判断而导致的决策失误事件的发生,强化股东与高校重大投资决策的利益相关性,从而合理有效地实现资源配置。与此同时,校友是高校重要的筹资来源,理应凸显校友的重要性和相关性。在西方民办高校中,校友捐资占学校资金来源的30%以上,鼓励校友捐资成为了西方高校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我国可以汲取西方办学的成功经验,不定期举办校友联谊会,增强校友与学校的联系、互动,以及校友的归属感、荣誉感,使校友逐步形成有义务向母校捐资的思想,设立专职管理机构,建立并稳定捐资主体,充分挖掘校友经济。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各民办高校理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吸收和运用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经验,力争化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加强高校财务风险管控能力。具体来说,高校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由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收益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模块构成的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第一,偿债能力涉及资金供应链的问题,理应做重点分析,可用资产负债率、带息银行负债比率来衡量其偿还到期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的承受能力或保证程度。第二,营运能力指高校保证日常教学活动和科研事业的能力,可用应收学费周转率和不良资产比率来加以衡量,前者主要测量高校学费欠收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催款制度;后者可动态监控高校固定资产、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的资产使用质量,揭示其资产管理及使用上的问题,并加以补充修正。第三,收益能力是高校获取资产使用报酬,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可选择总资产报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加以表示。前者揭露高校运用整体资产所产生的增值部分,有利于高校调整投资方向,使得资源效益最大化;后者便于其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减少不必要的经费花销。第四,发展能力主要测量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能力,其中,可用总资产增长率反映高校一定时期内资产经营规模扩张的速度,有利于保证合理的资产增长规模,同时防范盲目扩张、大兴土木,使资产在健康的氛围中“成长”。

(三)承接和转移财务风险。民办高校出现难以避免的财务风险时,主要的应对措施有两种:一是该财务风险与高校内部运营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承受风险所付出的代价在可接受范围内,高校只可选择承接;二是该财务风险属于外生可控风险,承接代价极高,与外部环境联系密切,高校理应选择转移。

一方面,各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财务风险承接制度,例如,尽快回收收账款,根据风险系数制定松弛有度的催款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方案,确保生源的数量和质量,保证经费收入足够充裕;根据风险预警机制动态监控资金流向,对整体风险有足够的了解,减少和防止不良资产的发生,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另一方面,高校应敏锐洞察外部环境的变化,捕捉有益于风险转移的有用信息,比如,当商业贷款期限将至,高校决策层理应制定科学有效的还贷方案,充分衡量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收益之间的关系,尽可能用最少的机会成本来换取决策最高价值;深化与商业银行之间合作关系,争取获得最优的贷款项目,向多家商业银行借取贷款,避免贷款过于集中而增加财务风险;以高校独立法人名义向专业保险公司购买工程保险、信用保险等,把财产风险合理地加以转移。

(四)加强财会人员管理。在岗位设置上,切实履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使财会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减少乃至消除舞弊乱纪行为的发生。在人员聘任上,制定合理的人员激励政策,建立职业发展规划,保障财会人员的福利津贴和各项补贴,加强文化归属感,留住中高级财务人员,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在人员管理上,亟需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使知识储备跟上会计政策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及时淘汰落后过时的会计思想。同时,时刻教育财务人员要遵纪守法,客观真实地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此外,加强财务人员风险管理评估教育,强化风险意识,提高他们的综合分析能力,突破反映、监督等“大出纳”工作的束缚,更多地转向会计预测、分析、决策。

六、 结语

本文的财务风险管理思路提供了更加高效合理的管理模式,着力于解决各高校实务中所面临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的难题,为高校管理层进行决策预测提供更加有力的证据。各民办高校应在充分考虑内外部风险诸如治理结构不合理、财会管理力度不大、内部监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健全、造血能力不足、投资风险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提出符合本校财务风险管理的执行方案。在民办高校财务风险管理的对策及建议中,本文提出了建立动态风险预警监督机制、践行高校利益相关者理论、承接和转移财务风险、接受以注册会计师为主的社会监督、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等诸多风险规避策略。

我们必须立足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形成各高校独具特色、运行有序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此外,各民办高校理应合理地开源和节流,延续和强化资金链,强化风险承受能力,为高校的纵深发展积蓄能量。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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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其职工、雇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

第五条生育保险实行州(地、市)级统筹。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实行省级管理。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300%的按300%缴费。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缴纳;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按财政供养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部分自筹,在社会保险费项目中列支。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符合规定的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缴费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产假可延长到半年。

(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三)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或未参加生育保险,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男职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30%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用药、检查和诊治的费用;

(四)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相关规定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住院分娩(包括顺产、器械产、剖宫产)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执行。

财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3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的一类金融产品。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近年来,随着金融开放加快、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国民经济增长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规范、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有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1.外汇理财产品。早期的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是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近年来受人民币汇率改革、美联储不断加息、本外币存款存在较大利差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外汇理财市场日趋活跃、品种正逐步丰富。今年年初,凭借股市和金市的高温,各商业银行推出了一批与股指、黄金价格挂钩的外汇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大幅提高。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办的外汇理财产品有工商银行“汇财通”、建设银行“汇得盈”、中国银行“汇聚宝”、中信银行“理财宝”。

2.人民币理财产品。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企业短期融资债券为收益保证,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理财类产品。该理财产品一般以银行信用保证本金安全,且预期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税后收益;产品流动性强、风险低。

由于货币市场利率走低,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节节攀升后开始逐渐回落,收益率下降,降低了对公众的吸引力,一些行甚至停办了人民币理财业务。

2006年以来,一度跌入低谷的人民币理财再次升温,其主要特点是:一是预期年收益率一般在2%—4%之间,较2005年收益率明显提高。二是产品的流动性明显增强。如工商银行1月份发售的一期人民币理财产品首次在同类型产品中提出允许提前赎回,允诺其半年期产品发行后,客户每个月都有一次赎回机会。三是结构型产品主导市场。各行推出了多种结构型理财产品,资金收益与国际金融市场投资产品相连接,本外币通过衍生产品相联系,以外币的高收益弥补本币的低收益。如民生银行经银监会、外管局批准,首家推出民生财富人民币非凡理财结构性理财产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衍生交易,为客户提供人民币和美元结构化理财;光大银行“阳光理财A+计划”浮动收益产品,收益率与国际金融市场原生及衍生产品挂钩,收益率比同期储蓄高30%以上。四是资金投向有突破混业经营限制趋势。如中行财富投资管理服务汇集了中银股份旗下中银国际、中银证券、中银基金等产品和服务,将借助中银集团在海内外证券行业和基金行业的配置,为理财贵宾客户提供海内外证券投资管理服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将理财作为竞争手段。2005年前,商业银行推行理财业务目的并不完全是为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在于争夺存款、提高市场份额。一些银行采取盲目承诺高保本收益率,甚至采取搭售储蓄存款的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将个人理财产品演变为变相高息揽储的工具。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在亏损让利的条件下推出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为竞争手段吸引中高端客户、争夺零售客户资源。而国有商业银行推出个人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是应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同业竞争,巩固中高端客户,减少客户流失。

2.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定价和风险对冲方面,缺乏科学的定价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是获取债券市场收益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套利利差,一旦债券市场收益率大幅下降,这种套利的风险就会自然产生,有可能会导致银行无力支付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由于债券数量有限,加上商业银行人民币流动性过剩问题突出,大量理财资金涌入货币市场,银行获利空间变得极为有限。2004年上半年以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出现了持续、大幅上涨,上交所国债指数从2004年4月初91.1点上涨到2005年10月中旬的109.73点,上涨20.45%.债券指数已在高位运行,债券收益率曲线整体下移,债券资产利率风险越来越突出。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外币结构性存款、货币掉期、高等级债券、欧洲商业票据、拆放境外同业等产品,也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目前外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有的与香港红筹股挂钩,有的与新兴市场债券挂钩,有的与商品指数以及国际市场黄金、石油挂钩。目前,美国联邦储备基金利率已达4.5%,且市场普遍有进一步上升的预期,随着美元与人民币利差的进一步拉大,许多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汇率、利率工具,投资境外衍生产品以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产配置效率的意愿比较强烈,一旦市场出现大的逆转,外币理财市场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缺少自己的产品模型和对冲技术,大部分产品都是依靠外资银行设计、报价、风险对冲,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也存在一定风险。

二是操作风险。目前银行大量推出创新理财产品,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误或欺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银行对空白理财产品认购书不作重要凭证管理,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计划销售,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

三是流动性风险。对可提前终止的理财产品,如果因为市场利率变化出现大规模赎回,可能影响银行的流动性,特别对资金头寸比较紧张的股份制银行影响较大。

3.理财业务资金管理不规范。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理财产品协议使用资金,发生理财资金挪用的现象。而且,商业银行通常对出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没有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只是在储蓄存款科目反映,仅是作了冻结而已,资金实际用途难以监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4.缺乏较权威的培训认证机构。为了保证金融理财师的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是对“金融理财师”成立自律性、非营利、非政府的专业资格认证机构,通过对达到一定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的金融理财人员进行认证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是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财师认证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类似权威机构,只是于2004年9月,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发起成立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并于2005年8月加入了国际CFP组织,首次在国内引进国际CFP专业资格认证制度。

二、影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仍然以产品销售为中心,还没有过渡到以客户为中心,业务仅停留在产品上,尽管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品牌,也纷纷建立理财中心,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仅是储蓄功能的扩展和最初级的咨询服务,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缺乏个性化服务。绝大多数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出发点,是将其作为优质营销服务的一个手段。影响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外部环境因素

1.居民现代金融意识不强。由于普及性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加上商业银行理财营销过分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大多数居民对风险与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公众更多认同银行传统的存款类业务,对真正意义上的“代客理财”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更偏好具有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对风险程度相对高、没有硬性承诺的产品则“敬而远之”,更鲜有通过资产组合规避风险的需要,导致现阶段市场需求只能是一些低风险的简单理财产品。

2.理财资金运用渠道狭窄。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少、市场容量小,加上外汇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国内货币市场一直是人民币理财资金的主要投资渠道。在2004年宏观调控、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理财产品收益率伴随着货币市场利率走高而走高,而后又伴随着2005年下半年资金宽裕、货币市场收益率走低而连续下降,有些银行甚至出现了常规业务收益补贴理财业务的倒挂现象。

3.分业经营制约业务发展。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制度禁止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筹集的资金只能在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上运用,对保险、基金、证券等产品,只能采取推荐或部分的形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是一种片面的、单调的、不成熟的理财业务。欧美等国许多国际大银行由于实行混业经营,加上背靠综合性的金融控股集团,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个人理财业务资金用途非常广泛。即使在金融管制较严格的年代,法律也不禁止商业银行买卖金融投资工具和管理投资基金,甚至允许商业银行直接从事信托业务,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可以在银行、证券、保险等几个市场之间流动,可利用基金、股票、保险、债券等多种金融手段为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获取收益机会更多。

4.其他机构分流理财业务。一是证券公司。证监会2004年12月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支持规范创新类证券公司开展集合理财业务。券商还在管理费率、风险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创新,这些都吸引了原有和潜在的、最具投资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高端投资者。2005年招商、国信、国泰君安等11家创新试点券商发行了13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145亿元。2006年初,证监会又下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将进一步支持券商开展集合理财业务。二是信托投资公司。目前信托是唯一可以跨越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实业市场的金融机构,投资标的广泛,可以利用其经营范围广,投资组合选择大的特点,谋求投资者收益来源的多样化。三是基金公司。基金在理财业务上起步较早,专业性强,目前已经形成了较大业务规模,拥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等较为完整和成熟的产品群,能够投资于除期货、外汇外的大部分国内金融产品。四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最早进入个人理财市场的金融主体,90年代初便开发了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国内保险公司主要以分红险的形式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推广。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分红险既有理财功能,同时又具备一定的保险功能,这也是保险公司理财最大的优势。

(二)银行内部制约因素

1.理财品种不丰富。理财业务与传统业务最为不同的就是其“个性突出”,不同理财机构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利用自己在某一投资领域的比较优势,安排最适宜的投资期限,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差异化需要。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名目众多,但各家银行推出产品实质上大同小异,互相效仿,产品整体技术含量较低,营销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也基本一致,仅局限于利率、汇率挂钩与国债、央行票据等投资组合的几种产品,不能根据客户的需求有差别、有选择地进行产品设计和客户服务,产品同质化严重。

2.人力资源的瓶颈。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投资、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务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一般都对理财业务人员资格有明确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理财经理多由个人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兼职。由于人员素质跟不上,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资产管理业务,且仅停留在产品上,深层次的理财业务还无法开展。

3.对理财业务认识不足。调查发现,由于理财产品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运用等环节都在各商业银行总行,分支机构无权推出产品,只负责销售理财产品,对产品设计的背景、资金运用渠道知之甚少,个别机构零售业务部门负责人对理财业务知识较为缺乏。

4.信息系统不健全。多数银行的业务运行系统建立在账户基础上,客户信息极为有限,无法有效地加以分析利用。同时,商业银行间、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信托之间的客户信息资料不能共享,客观上造成客户信息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向纵深发展。

三、发展、规范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理财业务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是进一步完善利率、汇率形成机制。目前,我国人民币理财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进一步发展尚需要利率和汇率机制上的进一步完善。

二是继续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目前国内的商业银行普遍都面临流动性困境问题,要解决流动性过剩的问题,唯一的出路就是从金融创新入手,大力发展理财业务。因此,必须创新人民币市场金融产品和工具,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国债市场、衍生品市场、期权市场、资本市场。

三是拓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目前商业银行的存贷差巨大,如果不能充分有效解决资金出口的问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将受到较大影响,建议合理有序地拓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

(二)商业银行要规范开展理财业务

目前,国外商业银行已进入高级竞争阶段,一站式全面服务、市场细分与目标客户科学界定、产品创新能力强弱、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已成为银行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方面。我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战略高度做好理财业务产品创新、风险监控工作,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原则开展理财业务。首先,要组织员工加强对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同业理财业务经验的学习,加快理财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其次,要规范产品研发程序,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在开发设计环节,应制定新产品的开发设计管理规定,事前评估和管理业务风险,充分考虑业务对系统资源、专业人才和业务支撑能力的要求;在投资顾问环节,客观评估客户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投资意向,提供符合客户利益的投资顾问服务,并充分揭示风险;在营销环节,要切实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防止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在投资操作环节,要严格控制操作风险,按照客户的指示或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活动;在后续服务环节,要保持文件和数据记录的完整性与可靠性,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在风险控制上,要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三)要切实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

一是对理财业务实行专业化监管。随着利率、汇率越来越市场化,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及金融监管的逐步放松,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成为可能,理财业务也就日益成为各银行竞争的焦点和核心内容之一。受专业人才的局限,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金融衍生产品管理办法、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但客观而言,目前还停留在政策层面,对包括个人理财业务在内创新业务的监管尚未付诸于实践,影响了监管深度和广度。鉴于个人理财业务等创新业务的复杂性,大面积培养这方面监管人才既不经济,也不现实,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在有一定基础的监管人员中有选择性地进行培养。同时,要根据新业务发展和监管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新业务监管体制,通过进一步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特别是对各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引导商业银行提高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稳步发展高端客户和改善银行客户结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不断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二是适时出台理财人员从业资格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从“融资”服务拓展到“融智”服务的标志,客户最感兴趣的是“优化投资”服务和“专家”服务。个人理财客户经理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忠诚度和信任度,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理财专家,对发展个人理财业务至关重要。建议银监会在“暂行办法”、“管理指引”的基础上,出台《个人理财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三是尽快建立金融理财师认证体系。为认证合格的金融理财人员,建议借鉴国外“特许金融分析师”考试制度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经验,尽快建立金融理财师制度,由专门机构负责从业人员论证考试,颁发从业人员执照、制定职业操守、从业行为监督规范,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目前,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专业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已在国内进行AFP和理财规划师资格认证,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在此基础上指导有关部门进行改造完善,建立非政府、非营利、权威的理财专业中介组织。

四是积极鼓励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监管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审慎审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或计划的销售;对于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商业银行,积极鼓励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大力促进商业银行发展各具特色的理财业务,鼓励、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有条件的省级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办理财业务。

(四)按功能性监管原则统一监管标准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都开办了名目各异的理财业务,其实质都是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不同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差异只是市场主体而不是产品功能,各类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产品具有很强的替代性,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但不同监管主体分别出台不同监管标准、措施,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缺乏协调,造成各类金融机构竞争条件事实上的不平等,给理财市场带来一些混乱。如有银监会出台的针对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证监会出台的针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关于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法》;保监会出台的针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各种规章。鉴于委托理财业务中的信托关系属性,应该按照信托关系统一理财业务的监管标准,实行功能性监管,协调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信托理财业务监管标准。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在银监会“暂行办法”和“管理指引”的基础上,按功能监管的原则共同研究、联合出台《金融企业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统一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信托理财业务监管标准,对理财业务实行联合监管,并打破理财业务资金运用分业经营的限制,可在货币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之间自由流动。

财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4

(一)分级管理的运行体系是基金风险产生的体制因素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在原有市级、县级分别统筹的基础上提升的结果。这种统筹模式主要解决了制度层面的统筹,基金的财务管理依然实行市、县分级运行,各级经办机构的财务均对属地内基金的收支进行核算。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的模式,一是会弱化区县财政对其境内参保人员基金收不抵支风险的兜底责任。二是市级直接管理的基金量加大,基金风险管理的难度会加大。三是会加大赤字运行的区县对市级的依赖;有基金结余的区县,因为失去对基金结余的自由调度权,这势必影响到区县工作的积极性。容易造成地区间新的不平衡,导致区县对基金风险的自控意识降低,可能在基金收、支等环节存在政策执行不严,疏于管理等现象,容易形成基金收不抵支风险。

(二)政策标准的不完善是基金风险存在的制度因素

《社会保险法》是医保管理工作的依据,使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给付和监督经办工作都有法可依。但是,由于医保覆盖面广、参保人群多的特点决定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复杂。比如:医保征缴政策中有针对困难企业、破产倒闭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和正常参保企业的不同参保政策;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有:住院待遇结算政策、慢性病门诊待遇结算政策,有针对境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政策、还有省内联网结算异地医院的结算政策等。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是由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目标以及医疗行业的行业特点决定的,这必然会给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带来风险。

(三)财务管理能力薄弱是基金风险存在的内在因素

市级统筹后,全市医保基金财务管理都存在专业财务人员少、业务能力与财务管理需求不匹配等问题,导致财务信息质量不高,无法为基金风险管理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持,容易形成基金风险管理漏洞。薄弱的财务管理能力已成为基金风险产生的内在因素。

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建立基金风险管理的责任分担机制

医保市级统筹前,各级经办机构作为医保基金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都能各负其责的管好自己辖区的“一亩三分地”。医保市级统筹基金管理权限上划后,基金管理中会出现“吃大锅饭、搭便车”的现象,为防止影响基金征收、使用效率,应在全市建立基金风险管理的责任分担机制。市级财务应通过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区县经办机构征缴、支付的医保基金量,定期对区县基金收、支进行比对,分析基金结余情况;对未完成基金征缴任务、同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到账的区县,采取暂缓拨付其待遇支付申请资金,督促其完成相应的工作。建立基金风险管理与经办机构责任联系的机制,防范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后分级管理的风险。

(二)加强基金支付环节管理,防范医保基金分级运行的支付风险

医保基金支付环节中的风险是基金风险管理工作的核心环节,市级统筹后,要加强支付环节的管理。一是建立覆盖全市的业务经办信息平台,真正实现医保市级统筹的政策统一、经办规范,尽可能的限制基层决策的自由裁量权,减少经办工作的随意性。避免地区间的不平衡,确保基金支付环节的公平性;二是依托信息系统,形成全市范围内所有经办业务可以追根溯源的数据库和经办资料完整保存的档案库,明确支付经办责任,真正实现医保经办的规范管理、科学管理,以降低基金支付环节的风险。

(三)加强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升基金财务管理水平

医保市级统筹后,市级经办机构针对基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举办培训和专题讲座等活动,对区县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规范基金核算方法,明确界定核算范围和内容,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基金财务信息质量,为基金风险管理决策提供真实、科学的数据支持。

财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民办高校 财务风险 对策

民办高校的财务风险是指民办高校由于财务结构不合理与资金使用不当而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与无法正常进行财务支付的可能性。民办高校财务风险根据成因与影响结果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资本结构当中负债资金比例过高,使得学校偿债压力较大,而且可能还会资不抵债。另一类主要产生于民办高校投资、支出等财务管理活动的低效,支出不合理,创收能力差,影响到学校正常运行过程中的支付问题。

一.当前民办高校财务风险存在的现象

短贷长用现象普遍

民办高等教育的资金投入与一般企业不同,它投资大、回收慢、效益低。而目前各商业银行向民办高校发放的贷款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基本建设贷款,期限大多在三年左右;另一类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但这部分贷款基本上是每年秋季开学后以学杂费收入偿还后再贷,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在周转使用,其用途也大体在基本建设方面。在民办高校还款渠道单一的情况下,还款周期的无形延长,使得民办高校贷款“短贷长用”现象极为普遍,贷款本金的偿还成为民办高校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在对外投资方面,由于高校对外部环境和复杂经济业务的变化,缺乏预见性而导致管理滞后,对某些新业务没有及时制定出相应的处理程序;加之尚未建立起完全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内部财务控制机制,从而导致盲目投资或错误投资,造成投资期满本金难以收回的风险。

3.债务资金管理混乱

虽然我国民办高校的债务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资金使用方向上符合经济理论的要求,但其中还有一个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在现实操作中,借学校发展之名,行形象工程建设之实;借大学城建设之名,行搭教育便车牟利之实;借学校发展资金不足之名,行奢侈浪费之实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管理混乱的局面如果不加以有效地遏制,必将给原本符合理论规范的民办高校贷款负债带来很多不正常和不稳定的因素,加大了财务风险转变为财务破产的可能性。

4.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强

近年来,有些民办高校财务工作中存在内部牵制机制不健全、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导致假账泛滥、财务信息失真等严重问题。常规性的印单分管制度、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制度及会计人员分工中的“内部牵制”等原则得不到真正的落实。

二当前民办高校财务风险成因

民办高校的财务风险有许多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民办高校管理者缺乏投资与风险意识

中国民办高校办学长期以来都是靠学费支撑学校的,资金运作过程比较简单,直接将收得的学费收入用于学校各项支出。管理者缺乏利用资金投资创收的意识。加之产权关系模糊,投资者又不得分取投资利润,因而投资者也缺乏督促管理人员通过长短期资金市场投资、与营利单位联营等方式创利的动机,使得管理者投资意识更加淡薄,降低了闲置资金的利用率。对于内部投资,管理人员往往将大量资金用于基础建设与设备仪器的购置,这些回收期较长的投入使大笔资金无法流动,即将在回收期内面临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使投资风险增大。

2. 民办高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经营不规范。

民办高校产权问题不清晰,导致有些投资者在投资后转移资金;有些投资者以租赁方式获得收益,却在操作上偷税漏税。因此使民办高校的资金紧张,支出异常,产生财务风险。产权不明晰,投资者无法获得合理回报,导致投资者以借款的方式从学校中挪走资金,学校账户挂账现象严重,财务管理出现问题。产权和投资者回报问题导致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受到打击,只顾回避自身风险,财务管理不规范。

3.民办高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民办高校在资金的对外投资、新生招收、物资采购、基建项目发包等领域相继发生了许多问题,如有的学校在资金对外投资中,为片面追求资金的高收益,出现了资金投向不合理、投资期满难收回、投资效益不好等情况,给学校造成了损失;少数学校出现个别人为了谋求私利,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学校在新生招收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钱财,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学校在基建项目发包中索要或收受钱财,出现经济违法案件等。这些都可以看出民办高校内部控制的薄弱。

4.适龄人口基数减少、高校持续扩招情况下生源减少导致民办高校收入减少。

生源是民办高校的生命线,这也就意外着缺少国家财政支持的民办院校中出现“生源就等于是财源”的现状。据调查,自2008年开始高考人数达到上千万的高峰后,最近几年的高考人数逐渐下降,到今年2012年高考人数降至 915万。而且这一事态将持续至2015年至2017年。“僧多粥少”,生源的减少将势必导致民办高校收入减少,考验着民办高校的收支平衡。其结果必然导致部分高校因生源枯竭而面临生存挑战。

三加强民办高校财务风险控制的对策

1.规范财务行为, 确保投资效益的提高

高校财务行为必须遵循《教育法》和《会计法》,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办理, 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 制订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如会计核算、组织、实施制度; 会计业务处理制度; 会计核算的检查、稽核制度; 会计信息上报制度; 资金筹措, 使用、管理制度; 成本费用的管理控制制度; 经营收入与支出的管理控制制度; 财务成果的分配制度; 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等等。只有这样, 高校财务才能严格按制度规范运行, 才能依法依规理财,才能维护资产完整, 保证财务收支合理、合法和会计信息真实, 防止资金的损失和浪费, 真正提高投资效益。

财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6

目前,我国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主要有五类机构:

商业银行。从2003年起,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始推出人民币理财业务。为规范管理,2005年9月24日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又称为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种类之一。为使这一业务规范发展,2001年11月28日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2003年9月29日又颁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保险公司。目前,保险公司尚未开展直接的委托理财业务,但其人身保险业务中的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均具有理财性质。这两类保险在保险市场中所占比重一直较小。为规范其发展,2000年保监会颁布了《投资连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理财业务主要是资金集合信托业务,包括投资于股票、债券及基金的证券类信托业务,投资于不同行业的产业类信托业务、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信托业务和房地产信托业务等。为加强业务监管,2004年,银监会先后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的理财业务投资于证券市场,目前已经形成了较大业务规模和较为完整、成熟的理财产品群,如各种投资风格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等类型。

二、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严重

在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过程中,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非常严重。2003年底以来暴露风险的证券公司,都存在因挪用委托理财资金造成的资产缺口。为弥补挪用委托理财客户资金造成的巨额缺口,人民银行被迫动用了大笔再贷款。这种做法不利于严肃市场纪律,可能引发巨大的道德风险。

(二)部分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不规范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时,往往向客户承诺较高的保底收益,并存在以利差代替手续费、缺乏风险揭示等问题,此外还出现了搭售存款等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三)监管部门对委托理财业务缺乏有效监管

一是监管部门对性质相同的委托理财业务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虽然名称各不同,但在权利义务关系、资金管理方式、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承担方面都存在基本共性,属于同质金融业务。但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导致委托理财市场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具体表现为就理财业务中的委托资金最低要求、保底承诺、委托资金托管、业务隔离、信息披露、收费方式、禁止行为等方面,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执行的标准各不相同。二是没有建立第三方存管等关键性制度。各监管部门对委托理财业务虽然都制定了一些监管政策,但出于行业利益的原因,一些关键性的制度还没有建立,如有的监管部门仍未要求开展委托理财的机构必须将客户资金交由第三方存管。缺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保护客户资金安全非常不利。三是监管措施不到位。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普遍存在的保底承诺、搭售存款、以利差代替手续费等问题,监管部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纠正。

三、规范委托理财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的建议

(一)推进委托理财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建设

委托理财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能确保客户委托理财资金与理财机构自有资金相分离,杜绝理财机构挪用委托人资金的行为,是防范化解委托理财业市场风险的一项根本的制度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理财业务,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建立委托理财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理财机构将理财资金交由第三方存管,并在第三方设立专门账户,使理财机构无法挪用客户资金,以防范道德风险。具体实现方法是:理财机构以自身名义在第三方(如商业银行)核心账务系统中开设客户委托理财资金存管专户,存管银行为每个客户设置“客户资金明细账户”,将原来在理财机构的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客户明细账户全部转到存管银行的系统进行管理,客户资金管理权与理财机构彻底实现分离,发挥银行系统账户管理的传统优势,通过技术手段对客户资金汇总账户与客户明细账户进行勾稽关系核对,并提供账户实时监控,使理财机构无法挪用客户资金。

(二)完善委托理财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已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为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个人债权的补偿问题提供了一种保障;下一步即将建立的存款保险基金,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一定保障。但部分理财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所涉及的个人债权收购资金还须由国家承担。因此,建议对此类尚无保障机制的理财业务,也可考虑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从而进一步完善市场化风险补偿的长效机制。建立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旨在保护承受能力较弱的中小投资者,化解委托理财业风险。对因理财机构违规经营和监管不力而造成中小投资者发生损失的,由理财机构依据有关行业法规及政策规定,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可由拟设立的投资者保护基金给予适当救助。该基金的核心制度设计:

第一,保护范围。对所有理财金融机构实行强制型投资者保护制度,对所有境内理财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投资者保护计划,成为基金参与机构。

第二,资金来源。该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由理财金融机构按期缴纳费用和理财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的受偿所得组成。在出现临时性资金短缺时,可考虑向财政部申请特别融资或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融资。

第三,费率标准。实行与风险相关联的差别费率,根据理财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风险状况,实行风险差别费率,高风险机构实行高费率,低风险机构实行低费率。

(三)尽快出台统一的《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为统一理财业务的监管标准,促进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可考虑由中央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以调整和规范各种名目的理财业务。《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应规范以下内容:

第一,金融机构从事理财业务的资质要求,包括具备专业理财的能力、稳健的财务能力、健全的内控制度、最低资本金要求、能够依法、忠实、勤勉履行受托义务。

第二,理财合同。理财机构从事理财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以下简称理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委托资金进行经营运作,为委托人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在合同中,不得对理财产品进行保本保息的承诺。

第三,理财机构的风险内控制度。理财机构应当建立以下风险内控制度,包括对理财资金及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每个理财计划应当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切实防止账外经营、挪用理财资金的情况的发生。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等。

第四,理财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理财机构应当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信息披露的方式根据理财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五,理财资金的托管。明确理财资产属于委托客户所有,理财机构应严格将资产与自营资产分开。理财机构应当选择第三方对理财资金进行托管,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业务;托管方应当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理财资金账户独立于受托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金。

第六,禁止理财机构从事不诚信行为。

第七,在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理财机构不得规避对存款利率的管理,明确禁止名为理财、实为高息揽储的行为。

(四)加强对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