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法范例

财产保全法范文1

关键词:信贷风险;法律思维;有效资产;有效控制

一、法律思维与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是一种人性恶的思维;是一种求实的以寻求利益为目的思维方法。正向的法律思维逻辑为法律主体间有关系、有义务、有责任、有能力。笔者将其简称为“四有”。银行应当运用法律思维中的“四有”逻辑对信贷风险进行开展管理活动。

二、信贷风险的法律表现形式

1.合同法律风险。(1)主体风险。银行与缺乏签约资质的主体订立借款或担保合同,导致合同效力瑕疵。如单独与未成年人签订借款合同;再如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签订担保合同或以其公益设施设立担保或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立担保等。(2)客体风险。客体风险,尤其体现在担保法律关系中。表现为抵质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抵质押权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如留置权、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等。(3)内容风险。银行对法律规则的错误理解而修改合同内容致银行处于不利地位,如根据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将夫妻共同借款变更为夫或妻单独借款;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未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误将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为一般保证;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约定不清等。(4)操作风险。合同非本人签字;合同遗漏或错填重要信息,如借款金额、币种、利率、罚息、复利等;未及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权利公示,导致权利效力瑕疵。如抵押及权利质押未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5)行政司法风险。不同的行政司法机关对事实或法律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或自由裁量行为,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对最高额的认定标准,采信“本金最高额”说的法院认定担保人应当对最高额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费用承担担保责任;采信“债权最高额”说的法院则认定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或其他,总额不得超出最高额。2.有效资产控制不到位,履约保障不足。银行对还款义务人有效资产控制失效,成为信用风险化解的障碍。具体表现为:未核查资产的权属及权利负担;未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贷后管理中,未严密监测资产权属及其权利限制的变化;贷款风险处置阶段未对资产采取有效保全措施。3.重要法律时效节点管理不到位,债权完整性受到威胁。在借款及担保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时效节点包括诉讼实效与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债权人的权利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强制力保护。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提起权利主张,将丧失对保证人的追索权。4.信息不对称,权利缺乏行权基础。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在银行维护债权方面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究其原因,主要为贷后管理未实现精细化,对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采取各类手段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的信息未进行有效搜集,导致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权基础缺失,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形同虚设。5.不当缓释,雪上加霜。信用风险缓释是银行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缓释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往往风险管理效果事与愿违。如贷款展期未征得所有还款义务人同意;超出借款合同约定支用期,重新向借款人支用贷款导致新发放贷款脱保等。6.毁灭性清收,执行困难。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对借款人财产线索的缺失,常导致借款人在司法上被认定为无还款能力。抵质押物风险的存在导致押品处置难度大、成本高等现象频频出现。上述因素的综合,最终影响银行债权的全额实现,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

三、法律思维在信贷风险管理中的运用

1.树立全流程法律风险控制意识。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定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即使在我国具有“熟人文化”的背景下,法治也才是主线。银行信贷风险管理者必须树立起法律风险管控意识,将实现法律风险的精细化管理贯穿于信贷业务的各个环节。2.加强法律思维培训,提升法律技能。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升法律控制能力。银行从业人员法律培训的思路应当是通过对具体法律条文与案列的学习,逐渐培养法律思维;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培训方式应当实现多样化,追求培训实效。培训对象应逐渐习得并有效运用法律思维开展工作。3.以法律思维执行各项风险控制制度。“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将贷款流程划分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九大环节。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也应从这九大环节着手,梳理各个环节的法律关系,运用法律思维明确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控制要点,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法律审查和法律风险管控制度。4.运用法律思维做好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银行对还款义务人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聚焦于“查”和“控”。(1)“查”即核查资产的状态,包括事实状态和权利状态,目的是核实资产的有效。对资产事实状态核查应坚持“亲见”原则。对资产权利状态核查,应以法定的权属确认标准予以判断。在信贷流程中,涉及到资产核查主要有四个阶段,贷前调查资产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贷款支付前核查资产确保放款条件、贷后管理关注资产变化、贷款清收查找资产以保障债权。(2)“控”即针对“查”到的资产采取措施,目的是实现管控的有效。对资产的法律控制措施主要有:一是通过担保性权利控制,如设立抵质押权。二是通过财产保全即申请查封、冻结、扣押等司法措施进行控制。对有效资产的及时保全对于银行贷款回收有着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一般来说对财产首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获得处置资产的优先权;若债务人为企业,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性就更为重要,甚至决定债权受偿顺序;采取保全措施后,债权人有权收取保全财产的孳息用以归还债务,如收取房屋租金。5.运用法律思维做好不良贷款处置。(1)做好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管理,确保债权完整性。需要注意的是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应当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且相关权利请求金额应当是债权余额,防止中断效力仅仅及于部分债权。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的贷款,银行仍应当以积极的态度清收。目前,司法解释对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挽救措施提供了指引。(2)积极查找有效资产并及时加以有效控制。银行要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通过专业律师介入、法院协助等方式从信贷档案、贷后管理获取的义务人交易对手及相关凭据、征信等材料中挖掘义务人财产信息,并申请法院对查到的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3)选用适当程序,防范程序风险。笔者认为,在各种法律程序中,实现担保物权及破产程序应当慎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启动,可能因程序尚未完结、债权数额不确定而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中止审理其他程序,进而导致后期发现的责任财产无法及时执行。破产漫长的程序势必影响贷款回收的及时性。(4)合理选择责任财产清偿顺序。清收应优先处置非抵质押财产后处置抵质押财产。同时,银行的清收工作必须将成本节约纳入清收策略综合考量。如对于义务人处置难度大、成本高的资产,可考虑通过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方式,以收取的租金偿还贷款。

四、结语

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应当运用法律思维,识别信贷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处置等各阶段的法律风险,通过担保、保全措施等实现对义务人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以此做好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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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与防范[J].殷玉智,王文生.西部论丛.2002(02).

财产保全法范文2

 

银行在贷款催收过程中,如果发现借款人在本行银行卡存款账户上有存款时,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止付借款人存款账户上相应的资金,作为还款的保障,避免借款人转移存款以逃避还贷;二是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扣下相应的款项用于还贷,业内通常称之为行使抵销权;三是采取诉讼等方式进行法律催收,同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由法院将借款人存款账户上相应的资金进行冻结。由于银行自行止付和诉讼财产保全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实践中已逐渐淡出,银行扣款还贷因其便捷性、安全性,逐渐受到银行重视,作用日益凸显。   一、案例解析张某是A银行信用卡持卡人。   2009年9月起,张某信用卡账户32000元透支款项开始逾期。2010年3月,A银行信用卡中心催收人员发现张某在本行一张借记卡上有存款资金5万余元,遂申请有关部门对张某存款账户上的资金进行止付。在止付期间,A银行收到了法院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将张某借记卡存款账户上资金全部划转至法院指定的账户。根据《商业银行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银行必须按照存款人的指令为存款人办理结算业务,除存款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有特别的规定及约定外,必须保证合格存款主体对其账户中存款的绝对流通支配权,不得擅自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资金,否则银行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银行一般不得止付存款人账户资金。张某与A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张某未按期还款,A银行有权止付张某在A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因此,根据约定,本案中的A银行有权止付张某在A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相应的存款。本案中,虽然A银行通过止付张某借记卡上的存款,避免了借款人转移存款以逃避还贷,但是此时案件的走向突然发生了变化——A银行收到了法院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导致止付落空。   银行自行止付不能对抗法院扣划,是由止付的属性决定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A银行与张某关于止付的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或者说不具有外部约束力。而这种变故也显示出了银行自行止付在效力方面的局限性,即一旦发生法院扣划或其他第三方对止付的存款提出主张,可能会导致止付款项的全部或部分落空。随后,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继续催收。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类似于银行止付,可以防止张某转移存款以逃避还贷,但不能排除对张某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对止付的存款账户上的存款依法主张权利,而且诉讼周期一般较长,诉讼也存在一定的成本。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银行一般不得擅自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资金,但可通过特别约定进行支付或者扣款,但是银行的止付行为不能对抗法院的冻结、扣划通知。而通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虽然可以达到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效果,但不能排除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对止付的存款账户上的存款依法主张权利。此时,直接进行扣款还贷的优越性就显现出来了。仍以本案为例,资金从张某存款账户上“下”账,“上”到其信用卡账户进行还款,张某存款账户上相应存款和信用卡账户相应欠款归于消灭,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A银行信用卡债权得以实现,而由于张某存款账户上相应资金归于消灭,当出现本案法院扣划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其效力当然不能及于已用于还贷的扣款。   二、扣款还贷法律属性分析   扣款还贷在实务中一般被解读为抵销权之行使,但对属于法定抵销权还是约定抵销权则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扣款还贷行使的不是抵销权,只是基于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扣款权。《合同法》第99、100条规定了抵销权,前者为法定抵销权,后者为约定抵销权。根据法律规定及民法相关原理,抵销属于单方抵销,因一方意思表示而生效,抵销权属于形成权,主张抵销权的主动债权人向被动债权人发出抵销的通知,通知一经到达,抵销即时生效。作为存款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存款账户上的资金,是存款人将现实货币转让给银行后所取得的一种信用(虚拟)货币,不是纯粹的债权,而是一种证券化了的独立权利形式。信用货币是现代虚拟经济社会中,为财产交易提供媒介、提高流通效率和保障流通安全,而纯粹由法律拟制出来的以法定证券作为其形式载体,固定充当普通财产一般等价财产的法定价值符号。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循“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也确立了存款人对其账户资金的权利不是纯粹的债权,而是一种支配权。银行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上扣款,属于实施借款人授权的行为,行为的结果归属于借款人,因此,在扣款后还贷前,该款项为借款人所有。银行用该扣下来的款项归还借款人所欠的到期贷款及其利息的行为,实际上是用借款人的款项偿还借款人欠银行的到期贷款,是现实的交付行为。   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销本质上为不进行现实交付的行为,属于观念交付行为,贷款到期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需实施现实的交付行为,只需经过通知就可自动相抵,才能构成抵销。显然,银行在实施扣款前,借款人存款账户上的款项仍然由存款人享有绝对的流通支配权,银行对该款项没有支配权,银行仅通过向债务人发出抵销通知消灭不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现不了到期贷款债权。银行必须实施扣款还贷行为,通过现实的交付,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下”账,“上”到其还款账户上,改变该款项的归属关系,将存款人支配的款项变更为由银行支配,才能消灭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使抵销权需发出抵销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销的效力;银行扣款还贷,是根据双方的事先特别约定扣款,扣款前无需通知借款人,扣款生效需履行现实的交付,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不能产生扣款的效力。扣款还贷后通知借款人,属于合同的履行附随义务,与扣款的效力无关。因此,扣款还贷不属于行使抵销权。   三、几点建议   银行法务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往往不是没有路径可行,而是面对多条路径难以选择,本文案例至少存在止付、扣款还贷、诉讼等三条路径。法务人员要对每一条路径的效力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比较,从而选出一条最优路径,以保障债权更好地得以实现。本文案例中“止付”比较而言不是最优选择,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如果选择“扣款还贷”,所止付的资金不至于落空。#p#分页标题#e#   实务中对扣款还贷存在比较严重的认识误区。最严重的错误认识是,扣款还贷是行使法定抵销权,无需事先通过特别约定,循此思路,制定出的借款合同等相关文本便不会对扣款还贷作出事先的特别约定。如果将扣款还贷误认为是行使约定抵销权,那么在诉讼中主张行使约定抵销权,属于主张权利错误,便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银行法务人员要正确认识扣款还贷的法律属性,在制定借款合同、银行卡领用合约等合同文本时,应综合考虑,事先约定银行方的扣款权

财产保全法范文3

1.属地管辖原则

(1)由船舶所到之处法院管辖的情形。

由船舶到达地法院管辖的情况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当船舶抵达我国的港口的时候,另一种是当船舶进入我国的海域内的时候。而通常由船舶到达地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大体上有六类案件,分别为船舶修理案件、拖航合同案件、船舶碰撞案件、海损赔偿案件、船务合同案件、海上救助案件等。

(2)由船籍港归属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不会把船舶当做动产来对待,反之却经常把船舶当做是法人或者是自然人来对待。由船籍港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况主要是存在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中,大体上可以分为七种诉讼类型,海船租用合同诉讼、海船船舶所有权诉讼、海船船舶使用权诉讼、海船船舶占有权诉讼、海船船舶优先权诉讼、海船船舶抵押权诉讼,海事侵权行为诉讼等。

2.保全管辖原则。

是指世界各国的海事法院应诉讼申请人之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财产以及行为等可能随时发生变化的事物签发强制令等措施,以此方法来获得一个涉外海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从而达到保护海事诉讼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保全管辖原则在海事诉讼中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即证据保全、请求保全以及强制令保全。保全管辖原则的限制不同于国际海事诉讼管辖权确立的其他原则的限制,保全管辖原则的限制并没有很多,而除此以外的其他原则则有诸多限制,在保全管辖原则的条件下,一个国家的内国法院想要取得一个涉外海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只要这个国家的内国法院受理了诉讼申请人提交的诉讼申请,并且针对诉讼当事人之请求签发了相应的海事强制令,就可以依法对被请求人的证据或者是财产进行保全措施。

3.专属管辖原则。

是指基于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国内司法之规定,只有一些有特别规定的国家的内国法院享有对特殊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这类案件的管辖权具有排他性,即一国享有管辖权则其余相关各国均丧失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基于这一特性,该国的内国法院从而有权拒绝承认其他任何相关国家的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以及其做出的司法判决的制度。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独占性的特点,属于法定管辖。

4.协议管辖原则。

指在海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以后,纠纷所涉及的原被告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由某国审理的法律制度。协议管辖原则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国内法院的广泛应用,尤其是在海商合同中应用更为普遍,这里的海商合同主要是指三类合同,即保险、拖航和打捞合同。

二、海事诉讼管辖权明确划分的意义

首先,想要审理案件就必须先明确该案件的管辖权,一个国家的法院惟有明确了对一个案件的管辖权方可准时、快速、有效率地审理该案件,其判决结果方能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与肯定。反之,如果贸然审理,则有可能导致审判结果无效,并增加诉讼成本。其次,是否享有管辖权会直接影响该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因为只有明确认定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方可确定准据法。而因为整个地球被划分成许多个诉求不同的主权国家,这些主权国家根据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制定法律也就必然导致世界各国国内法律的差异性,所以,尽管是相同的案件如果在不相同的国家进行审判,其结果也可能差别很大,甚至是相同的案件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审判其结果也不尽相同。最后,管辖权的确立会直接地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权益的获得与保障。尤其要注意,一个国家能否享有和使用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是衡量一个国家主权是否完整的重要标志。而正确界定管辖权,避免国与国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对于维持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三、结语

财产保全法范文4

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是指因税务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的可能性。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3年10月28日,某地税局税务所派王某和赵某对其辖区内的某饭店2003年第三季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到该饭店向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开始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饭店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少缴地方各税3000元,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即3000元罚款的决定,限于11月12日前缴纳入库。由于该饭店地理位置不太好,正准备搬迁,该饭店经理借机立即调集车辆准备将现存货物转移运走。检查人员察觉后迅速返回税务所,报经所长批准后,开具《查封(扣押)证》,当即扣押了该饭店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并向该饭店开具了扣押收据。11月5日,该饭店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11月9日,该税务所将扣押的商品货物归还给了该饭店。该饭店发现归还的部分货物损坏,经确认价值5000元,随即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

法理分析

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检查程序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而本案中,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只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而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2)税务处罚程序不合法。在本案中,税务人员对该饭店不应当采取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而应当采取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由于本案中税务人员作出3000元的罚款决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务、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税务所在执法中完全忽视了这一必要程序。(3)税务所对该饭店作出3000元罚款的决定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也就意味着,超过2000元的罚款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属于越权行为。(4)税务保全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税务人员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未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也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属程序违法并且查封了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已经远远超过饭店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务保全措施。”而税务所却是在饭店补缴之后几日内才对其解除的税收保全措施,且税务所未尽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的义务,致使部分货物受到损坏。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针对以上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给饭店造成的经济损失,该饭店可依法获得赔偿。

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概念

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应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导致的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和后果。当导致前两种风险的执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更为严重时,就会相应引发此类风险,它与前两种风险的区别在于量上的差异导致质上的不同。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市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该厂的厂长牛某四处活动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长李某,先后给李某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李某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2002年底,某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2000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该电缆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李某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电缆厂涉嫌偷税罪案件未移交司法机关。

法理分析本案中,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该电缆厂涉嫌偷税,却收受贿赂人民币5万元,并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没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由上面列举的相关法律条文可知,李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受到相应的政纪处分,实在是得不偿失。#p#分页标题#e#

暴力抗税类风险

概念

暴力抗税类风险是指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公然以暴力手段、威胁方法等不友好的强硬形式拒不缴纳税款而直接危及执法人员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风险。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2年3月26日晚,某地税局车辆运输税收办公室税务人员依法扣压了一辆欠税的出租车,被扣车主吴某却找崔某等无业人员到该局运办说情,要求放行。这一无理要求遭到拒绝后,崔某和吴某竟对运办负责人孙某实施暴力攻击,与此同时,该分局大门口也被崔某带来的10多个同伙看住,致使孙某头部、腹部和腿部多处受伤,事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崔某行凶后还威胁税务人员,其言行十分嚣张。

财产保全法范文5

一、域外公证参与遗产管理的法律制度和做法

公证是大陆法系国家遗产管理的必选或可选方式。遗产管理制度来源于域外,向域外法借鉴和学习当为应有之义。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遗产继承从来都不适用当事人自由主义,都是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进行适当干预,以确保遗产的安全和完整,并在继承人之间、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公平有序的分配。在大陆法系国家,包含遗产管理在内的整个遗产继承事件是典型的非讼事件,由遗产法院、公证人或者遗产法院与公证人相结合,按照专门的非讼程序进行处理。公证人行使非讼管辖权,对遗产继承事件享有部分管辖权,履行遗产管理过程中的相应职责。在德国,《德国家事事件和非讼事件程序法》第四编即为“遗产事件和财产分割事件的程序”,明确遗产管理属于遗产事件的一部分,由遗产法院适用非讼程序进行审理。2013年6月26日,德国联邦众议院审议通过了《部分非讼管辖权移交公证人法》,其主要内容就是改革遗产制度,将遗产法院关于遗产分割的相应职权转移给公证人,从而事实上使得公证机构成为了遗产法院。公证人承担了从遗嘱继承开始到监督遗嘱执行人包括遗产保全在内的所有阶段的相关职责,法院的压力大大得到缓解。德国《联邦公证人条例》第20条第1款对公证人的职权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如下内容:“编制遗产清单、遗产和共同财产分割调解,以及出具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36条和第37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主要指针对那些属于遗产或者共同财产的不动产权利……”这些证明文件原本由法院出具,现在因为公证人也有权编制遗产清单,并对遗产和共同财产分割进行调解,所以法律也赋予公证人出具相应证明文件的职权。C在俄罗斯,公证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行使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俄罗斯联邦继承法》(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第三部分的第五编继承法)第1153条“遗产接受的方式”第1款规定,遗产接受由下列方式实现:将遗产接受的继承人声明或者将继承权证书已颁发的继承人声明,送交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或者依法被授予颁发继承权证书的公职人员。第1162条“继承权证书”第1款规定,继承权证书在继承开始地由公证人或者依法被授权实施公证行为的公职人员颁发。第1171条“遗产的保护与管理”第1款规定,为了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得采取本法典第1172条和第1173条规定的措施和其他必要的遗产保护与管理措施。

二、我国安排公证参与遗产管理的现实必要性

首先,我国的遗产管理制度也需要国家公权力尤其是司法权的介入。正如前文所述,遗产继承从来不是简单的事件。笔者认为《民法典》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就是在改变原《继承法》偏重保护继承人利益、忽视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以继承人自行处理遗产为主的遗产处理模式。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遗产保全、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事务已经成为继承人最终取得遗产前必须履行的程序,D这些程序的履行都离不开公权力机关参与,否则遗产管理制度就会形如虚设,造成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失衡。从国外立法看,成立专门的遗产法院(法庭)处理遗产事件是多数国家的选择,但在我国不具现实可行性。一方面,我国普通民众一直有着“厌讼”心理,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对簿公堂”,尤其是亲属之间更是明显,即便遗产法院处理遗产只是程序要求而不是处理当事人之间争议,也难以被普通民众所接受。另一方面,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受立案登记制等因素影响,诉讼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此时为遗产继承的非讼案件再行设立遗产法院(法庭)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与之相应,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在不断深化和完善,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起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公证作为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具有公权力色彩,行使的正是非讼事件的管辖权,以特有的“职权主义、自由证明”非讼程序规则进行执业活动,快速便捷、程序灵活、柔性司法的特点更适于在遗产继承事件中履行职责。由行使非讼事件管辖权的公证机构负责遗产管理的全部或者部分程序,具有法律逻辑上的正当性。其次,公证参与处理遗产事件最可能被普通民众所认同。早在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就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联合通知》虽于2016年被废止,但已经在房产继承转移登记领域培育建立了公证模式,房产(不动产)继承采用公证形式仍然是绝大多数人员和登记机构的选择,要么是继承人直接申办公证,要么是登记机构政府采购公证服务。作为遗产中最重要的财产形态——房产(不动产)继承由公证机构处理,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种习惯。在《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实施中,公证机构的适度参与可以说是顺理成章,王葆莳副教授在沙龙“民法典中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中也提出让公证书成为遗产管理人身份的权利外观的观点。可以说,由公证机构参与遗产事件,实施遗产管理中的相关职责,可能是目前最被普通民众所接受的方式。

三、公证参与遗产管理的制度和职能优势

公证机构的性质和能力足以满足遗产管理的要求,其在专业、公信力、效力、成本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一是专业优势。公证员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是法律专业工作者,善于处理民商事活动中各类法律问题。而且遗嘱、继承等家事业务是公证传统业务,在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等方面,公证员能够针对当事人需求设计产品和服务,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目的。二是公信优势。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影响。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无论是在继承人之间,还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的财产分配上都不会出现利益偏袒。而且公证通过公证书为遗产管理中相关人员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信息,以权威方式宣示遗产管理中法律关系的可信性。三是效力优势。公证通过对遗产管理中的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和监督,拘束当事人、指引其他有关人员,按照公证内容进行社会活动,产生不为无益争执、自觉履约的心理拘束力。四是成本优势。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使命是提供公共服务,服务收费受国家严格限制,施行政府统一定价。委托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相比其他社会组织,成本更低。而且公证有执业保险,因担任遗产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进行赔偿,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此外,公证所蕴含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功能以及所具有的保全、登记、提存、保管、代书、咨询等综合性手段,对于遗产管理的各项职责都有着提质增效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公证参与遗产管理的可行性路径

具体而言,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公证机构参与遗产管理:

(一)直接担任遗产管理人。从国外立法来看,公证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路径一般有四种:法律直接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指定、继承人推选、遗产法院指定。我国《民法典》没有对遗产管理人的资质提出要求,理论上任何有行为能力者均可担任,公证机构直接担任遗产管理人并无法律上的障碍。虽然《民法典》没有如《俄罗斯联邦继承法》直接规定公证机构承担遗产管理职责,但可以通过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推选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成为遗产管理人,承担遗产管理的所有职责或者部分职责。

(二)颁发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证明。遗产管理人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职责,首先遭遇的就是其身份的权利外观问题。所谓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外观,就是指遗产管理人用于向第三人证明其遗产管理人身份和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通常权利外观都表现为公文书,因为公文书具有推定为真的效力,而私文书则不具备。笔者非常赞同王葆莳副教授提出的处理思路,由法院做出遗产管理人资格证书或者公证处做出身份公证,让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获得公权力背书:1、有公证遗嘱的,可以根据该公证遗嘱做成遗嘱执行人即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公证;2、有未公证遗嘱且各方认可的,可以首先对遗嘱效力进行确认公证,之后根据遗嘱做成遗产管理人身份公证;3、继承人推选管理人的,可以先就各方达成一致的继承协议进行公证,之后据此做成遗产管理人公证书;4、继承人共同担任管理人的,也可以通过公证确认管理人身份;5、有争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指定,启动司法程序,通过裁判文书的方式做出权利外观证书。公证实施此职责的程序和规则与现行的不动产继承公证相类似。E

财产保全法范文6

关键词:腾讯;老干妈;合同纠纷;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当前我国经济增长速率有所减缓,但企业规模却呈现出迅速扩增的趋势,产业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因此,企业在迅猛扩张的同时,面临着“黑天鹅”等严峻风险。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经验不足、内控意识薄弱,以及相关体系的不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很难得到真正的落实。而这或多或少地制约了企业的持续发展。本课题以此作为突破口,以老干妈和腾讯纠纷案件为例,试图深度剖析与研究企业内控和风险管理问题。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简单来说,内控就是企事业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自我约束、预防风险的措施以及完善的管理机制。它主要是为了提高企业内部治理水平,保障资产的安全性,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同时也为了推动企业稳健持续经营,以此达成长期战略目标。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代社会,企业必须要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它既决定了企业管理的规范程度,同时也影响着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联性。在早期阶段,内控和风险管理属于两个独立的个体,共存于企业管理活动中。随着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对二者关系的不断深入研究,最终发现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互补性,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联系得以建立。风险管理,能够帮助企业及时地发现风险隐患,从而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处理潜在风险。内部控制则对识别出来的风险进行防范、管理和控制,降低企业面临的潜在风险系数,使其处于可控范围,从而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之路。从某种层面而言,内部控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了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也决定了企业战略目标是否能够顺利实现。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可行,则有赖于风险管理中对风险的评估与分析,两者具有很大的互补性,存在十分密切的联系。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近日,腾讯与老干妈的合同纠纷,几经反转,成为舆论的热门话题。腾讯公司根据“协议”推广老干妈却劳而无功,徒劳而返。继而愤起起诉老干妈,并且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阶段隐匿、转移财产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且还提供了担保。老干妈方面却表示,从未与腾讯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事件系三名犯罪嫌疑人肆意所为。腾讯公司自掏腰包,以1000瓶老干妈为礼品,征求类似线索,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类似这样的事件,是否能够避免?如何避免?

(二)合同执行过程中腾讯公司的内控风险分析。1.内控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工作执行不到位。老干妈对于腾讯公司而言,是新开发的客户。而对于这类客户,企业理应建立专门的信用保证机制和部门,对合作企业诚信状况、信用等级等各方面予以审核,同时还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档案,核实客户资料是否真实。只有这样,才能够科学规避风险,确保合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这些工作的完成,腾讯需要收集老干妈的信用资料,而这些信用资料骗子是很难伪造的。所以可以初步判断,腾讯对于客户的信用档案,并没有采取有效审核措施,对于信用审核和信用保证制度缺乏或者执行不到位。在签署合同前,企业理应要严格以待,要全面地审查合作对象的身份信息,包括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等;对于重要合同,要获取相关资料。例如:合作对象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过往交易记录等,以核实与明确其盈利水平、经营状况。三名骗子冒用老干妈公司经营人员、冒用公司公章与腾讯签订合同协议,暴露了腾讯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未对合同对象相关的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未审查合同对象的财务报告和信用状况。这无疑说明了腾讯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的缺陷,合同管理部门未能严格遵循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履行合同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也表明腾讯公司未能定期对合同进行分析与归档管理;没有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未能从源头上遏制风险隐患。2.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内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在签署宣传推广以及销售合同前,应当要与客户进行全方位的业务洽谈,要了解客户的真实情况,并对客户身份做出核查;与此同时,相关人员也必须要保持高度警惕性,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并且一般还会在合同里约定付款方式。参照行业类似业务的一般情况,腾讯公司应在合同执行前先收部分预付款,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分阶段收取合同价款。但是整个情况并不是如此,并且合同的定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合同订立内容存在的这些蹊跷之处,并没有引起相关责任人的应有重视和怀疑。直到全部完工,这个价款难以收回,才去重视这个款项,最后“被逼无奈”闹上法庭。由此可见,腾讯公司这个项目的相关责任人,对于风险的敏感度不够,防范意识不强,相关内部控制人员对于内控知识可能还有待加强。最后造成该销售合同在订立前、执行中的相关风险控制不到位,甚至失控的局面。3.对于应收账款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制度。根据“协议”可知,QQ与老干妈的相关合作从2019年3月开始,到事件爆发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为什么1600万的广告费一催再催,多次无果后才开始商业诉讼。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腾讯未能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管理工作,意味着腾讯公司未能及时地对欠款催收催缴。如果该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内容,提前催收账款,且每年至少对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进行一次评估,比如在2019年年底进行评估,那么便可能及时地发现问题,由此有效止损。腾讯公司在要求法院冻结老干妈1624万元的财产之后,老干妈发表声明,表示从未收到腾讯公司的催款通知。到此时,腾讯才知此事被骗。假如腾讯公司按照内部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应收账款工作,那么则可以避免上当受骗。而在这场让腾讯名誉和财产均受损的“闹剧”中,该企业销售部门并未积极催收账款;而财务部门也未能督促款项的回收,未能严格审查与核对客户应收票据等往来款项。如果能够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多下功夫,或许就能够早日发现,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失,规避相关风险,也不会有后面的财产保全“乌龙”事件。

三、完善企业内控、防范企业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腾讯公司应该完善内控管理体系,严格制定和遵守报批流程,正确履行职责与义务,严格相关工作考核

(一)加强全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内控人员素质水平。在前文的分析中可知,腾讯公司人员缺乏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在面对上千万的合作项目时,该公司人员有所松懈,未能发现问题,未能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因此,腾讯公司有必要加强企业人员管理,引导建立正确的内部控制观。同时,要开展常态化工作,定期开展风险识别和排查工作,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有效迅速地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优化内控体系。与此同时,在该过程中,企业领导层应该以身作则,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当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普及与宣传,要将其纳入企业文化建设中,在全公司范围内营造“忧患”氛围,使公司职员在日常工作时能够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与规避风险。另外,腾讯公司还需要加强人才指导,要针对关键岗位提供定制化的内控和风险管理培训方案,一方面强化管理与控制能力;要加深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同时,需要建立一体化的共享服务平台,促进各部门的数据互联互通,为风险识别、控制等活动提供支持,从而实现风险动态化管理。

(二)强化应收账款风险识别评估,加强应收账款信用管理。腾讯公司要加强风险管理建设,扩大覆盖范围,将应收账款管理纳入其中,制定合理的管理框架。具体而言,公司要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类型,梳理应收账款的管理流程,制定与优化应收账款回收控制体系。拓展信息收集渠道,不断地扩充与完善企业信息库,为应收账款信用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要运用相关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等,科学客观地评价与分析企业的资产质量,由此识别风险隐患。聘请专业独立的评估团队和人员,对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进行独立评估,坚持执行过程评估和执行结果评估相结合。精准分析企业经营管理数据,有效、及时地识别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点。腾讯公司在开展应收账款管理风险防范和内控工作时,应将信用管理作为基本内容,这有利于降低这类风险发生概率,有利于保障企业及时地回收账款,同时也有利于避免企业上当受骗。具体而言,腾讯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应收账款风险管理岗位,要加强该领域的信用建设,全面深入地剖析与合作企业的发展状况和信用情况,同时基于企业履约能力变化趋势,及时调整与优化应收账款管理方案,执行相应的防范与控制措施,以加强应收账款的信用管理。要将信用管理看作是预防应收账款管理风险的有力手段,以确保企业的稳健经营。在如今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大型企业虽然资金实力雄厚,但是也面临着诸多危机,而一旦操作不慎,或者控制不当,就会使企业陷入发展困境。就目前现状而言,我国大多数企业已经初步具备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意识,但是却并未取得良好成效。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内控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这也造成类似合同纠纷等案件层出不穷,不仅导致企业名誉受损,同时也会蒙受财产损失。因此企业有必要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机制体制和监督体系,从源头上遏制风险的产生,从而推动企业长久稳定经营。

参考文献:

[1]胡文娟.探讨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系[J].商讯,2020,(07).

[2]王刚.风险管理视角下企业内部控制的探讨[J].现代商业,2020,(06).

[3]薛小飞.瑞安混凝土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风险与内控措施[J].中国市场,2020,(06).

财产保全法范文7

关键词:乡村振兴;会计电算化;村级;财务管理

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新时代我国农村社会主要矛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要实现乡村振兴,就是要振兴乡村经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让农业经济帮助农民实现脱贫致富,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一、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村级财务管理的现状

1.农村财务管理区域差异太大。村级财务管理体系,是在原有的手工账务管理体系下,根据国家对村级财务制度的规定演变而来的。原有的村级财务管理体系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加之我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农村经济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基层财务制度也有着独特的地方性,国家统一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只是一个指导性的纲领文件,没有细化到基层的指导方针。差异化的农村基层财务管理活动,必将导致农村财务管理出现不同的结果。客观来讲,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还有待规范和完善。

2.财务管理人才缺失。我国村级基层单位众多,按照企业标准配备财务人员难度较大。绝大部分村级财务人员由本村相关人员兼职,文化水平不高,没有受过正规财务知识教育,不具备财务管理思维模式。由于工资过低,只能以兼职的方式聘任财务管理人员。由于村级财务管理活动是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记账,村级单位也不可能高薪招聘具有财务专业知识的财务人员,这就造成村级财务人员缺失严重,更没有后备人才的补充。

3.村级财务管理效率不高、集体财产不易保全。村级财务管理体制的改变,目标是从原有单纯的记账功能,转变为财务规范指导经济业务。现实却是仅是记账制度和形式上的转变。原有的财务管理功能并没有因为改变记账方式而得到有效的提升,特别是村集体财产的使用管理效益方面,并没有充分发挥村级财产的保值增值效果。村集体财产,是满足村级基层单位经济活动的基础保证。集体财产由于没有合理科学的管理措施,村级财产往往很容易受到损坏,表现为村级财产使用寿命普遍低于平均值,低值财产很容易丢失。主要原因就是没有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所造成。

二、会计电算化在村级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伴随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逐渐意识到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引入信息化的手段管理的必要性,主要考虑到信息化管理给村级财务管理带来的作用。在面对村级财务制度的众多问题时,会计电算化的使用可以有效改善问题。

1.易于村级财务状况公开和监督。会计电算化软件由于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实施的,它具有很好的普遍认知性,如相关要素的分类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账务流程进行实施。最后所形成的会计成果和数据,均按照财务语言对外输出。财务的规范性使得村级财务活动很容易受到监督,避免外人看不懂账目的情况。由于采用的标准的财务记账程序,使得村级财务活动也很利于第三方审计部门的审计。无论从村民还是第三方的独立审计机构来说,都很好的对村级财务活动进行了监督和规范。大大改善了原有的一任会计一本账的情形,大大加强了村级财务活动记录的连续性。

2.提升村级财务管理效率。会计电算化的使用,改变了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原有的手工记账模式,基本在年度终了时才能发现本年度的相关问题,并在下年度的实施过程中再进行改进。但由于环境变量的不断改变,往往事后修正错误的效率极低,几乎都是计划赶不上变化。会计电算化的使用,可以将事后修正管理活动的行为前移,做到事前规划,事中监测修正,事后总结分析。由于会计电算化的信息技术手段非常成熟,可以科学有效的做到全程监测分析,保证了财务管理活动的效率,同时也提升了村集体财产使用效率,大大优于原始的手工记账模式。

3.实现权责对等与分离。原有村级财务制度的实施,很多时候由于多种原因,使财务活动中的权责关系不明确。突出表现为具体执行人和决策人及经办人之间相应的权责划分不清楚。如现金使用过程中审批签字的多头行为,直接导致了管理混乱,不能有效的监控村级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权责问题。会计电算化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村集体财务管理活动中权责不明的情况。由于是按照标准的财务流程实施财务管理活动,每一笔业务都有相关的业务审批数据,由不同权限人员审核签字,大大杜绝了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明确了经济活动中的权责关系。

三、会计电算化在村级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策略

通过在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实施会计电算化,可以有效堵塞村级财务管理漏洞,解决村级财务管理中难点问题,切实推进村级财务正规化建设,促进农村稳定发展。但要全面应用会计电算化,还需要采用相关策略。

1.加强各级领导对财务管理制度认识。为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实施,提升农村财务管理的效率,在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实施会计电算化,就必须要对各级的领导和经办人员树立正确的观念。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的宣传教育,认识到使用会计电算化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要培养各级人员对政策的正确理解能力,使农村各级干部充分认识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把村级财务管理列入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其次,对村干部和财务人员开展财经管理、法律知识、软件技能操作的培训,提高各级村干部的综合素质,切实做到按章办事,为群众谋利益。第三,要向广大村民开展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宣传教育,真正让广大村民依法民主监督村级财务工作。全面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

2.资源投入遵循循序渐进模式。近年来,为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推进,我国在村级财务管理问题上,都下了较大的功夫,制订有一系列切合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现金存款管理制度、物资财产清查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制度、重大项目招投标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制订和实施,促进了村级财务的健全和规范。同时,加大了对村级财务管理活动的投入,包括大量的人财力方面的投入。但是,伴随着大量的投入,村级财务管理却没有得到相对应的快速发展,主要是人财力方面投入协调运用机制的问题。村级财务管理活动对应投入的人财物,要一环一环相匹配,避免出现不对称状况,比如投入很多经济活动管理设备,但是却没有对应的人力资源来使用和管理,造成资源的过度浪费。原则上,村级财务管理活动过程中投入的资源要适合村级财务管理活动的特点,动态的随着经济活动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才能充分利用相关资源进行村级财务管理活动。

3.典型示范与督促机制双管齐下。当下村级财务管理活动的规范,在全国范围来看有很多先进的典型。村级财务管理活动的规范过程中,要借鉴先进的典型案例,避免在改进的过程中出现内耗,归纳来说就是在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自身村级财务管理活动的特点,实事求是的完善村级财务管理活动,在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真正的引入监督与审计机制,同时要将监督和审计机制落实,避免走过场或者是流于形式。只有在借鉴成功的经验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村级财务管理活动管理,同时引入监督和审计机制,才能保证村级财务管理活动朝着正确的方向科学有效的实施,才能为乡村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管理基础。

四、会计电算化在村级财务管理中推广问题

村级财务管理活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面临多种问题,会计电算化在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的推广可以有效的解决相关问题,但由于农村所具有的历史原因,会计电算化在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的推广还面临以下四个问题:

1.专业人才不足问题。主席在多个场合强调:世界经济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推广实施会计电算化,面临的最大问题仍旧是人才的问题。农村人才欠缺一直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在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专业的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一直是制约村级财务管理活动的瓶颈。会计和出纳员是村级财务管理的具体操作者。造就一支精通村级财务制度和会计业务的财会人员队伍。进一步提高会计、出纳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十分重要、非常迫切。因此,在稳定农村财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要加强开展对村级财会队伍的专业培训和专业指导,使其掌握和理解各项财务制度的要求,不断充实和更新财务管理知识。真正造就起一支精通村级财务制度和会计业务的财会人员队伍,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一定能够做到事半功倍。

2.会计电算化实施过程中效率问题。村级财务管理活动,还应该注重效率问题。原有的村级财务管理只是单纯的记账,并不会过多的涉及到因为账务活动而带来的管理方面的问题。会计电算化的投入使用,就是要大大提高财务管理活动实用效率问题,投入了人财物,就要起到相应的管理效果。农村基层单位众多,投入也大,不注重投入的效率问题,那么必将面临消耗过大的问题。但如何提高会计电算化在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的效率,仍需要一个长久的发展过程,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善和调整修正,只有真正意义上的提高了村级财务管理活动效率,才能体现出会计电算化的实用价值。也才能为下一步的农村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3.资金短缺问题。农村实施会计电算化离不开必要的软件、硬件设备,各级政府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加大对农村财务管理的资金投入,购买必要的会计电算化设备、财务软件,并对人员进行培训。在推广农村会计电算化时,由于我国农村基层单位众多,在面临必要采购资金不足的实际问题时,资金不足是便成为制约会计电算化推广的主要阻力。在有限的资金环境下,农村基层单位如何采用多渠道方式获得资金,是保障会计电算化在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实施的前提。只有筹集到充足的资金,更好的解决电算化的硬软件问题,更好的实施农村会计电算化。

4.软件适用问题。当下的会计软件属于通用型会计软件,比较适合企业的账务处理流程。农村的会计核算业务相对简单,一般没有工资核算的要求,固定资产的数量与种类也大大减少,但农村一般都有土地、山林、鱼塘等承包业务。由于农村会计人员对企业会计企业账务处理流程了解较少,因而通用会计软件的操作界面和流程对于农村会计人员来说可能比较困难。为了满足农村会计电算化的推广,需要开发直观易懂、易于操作的适用农村经济核算的会计软件,优化软件的输入功能,规范进入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数据。在推行农村会计电算化软件时,可以在条件较好的乡镇试行一段时间,查找问题并修正,然后再全面推广使用。同时要与软件技术人员保持联系,随时处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设备或软件问题,同时根据需要要求技术人员修正软件的功能,做到软件最优匹配业务。

五、结论

会计电算化在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的应用,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会计电算化可以有效的改善农村财务管理活动中的诸多问题,同时可以规范农村经济秩序,使得集体财产得到保全和价值效益最大化。也为下一步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农村全面脱贫致富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农村的特殊因素,农村的区域分布导致的经济不平衡等原因,农村财务管理活动中推广会计电算化还是面临诸多问题,归根结底就是人才和资金的问题。如果村级基层单位通过多种渠道获得足够资金支持,引进优秀人才。会计电算化是完全可以在农村财务管理活动者进行有效实施的。当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会面临多种困难,但是在乡村振兴战略的环境下,在全民脱贫致富的背景下,这些问题和困难都可以被逐步改善和解决。相信在会计电算化在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有效实施后,我国农村财务管理活动将会面貌一新。

参考文献:

[1]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新华网,2017-10-18.

财产保全法范文8

执法规范化是法制社会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对我们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最根本的素质要求。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是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笔者结合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法》,针对一起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典型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与广大同仁进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1案件过程

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对辖区内的一个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饭店加工和贮藏的动物产品无法提供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后,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这些动物产品进行登记保存并加贴封条,下达询问通知书,让其到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受调查处理。但该饭店并没有到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受处理,而是多次拨打市长公开电话,反映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越权执法,并私自将封条撕毁,将登记保存的动物产品进行了转移。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市长公开电话反馈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耐心的解答,并依法继续对该饭店进行处理。最后该饭店在认识到错误后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接受了处理。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对案件进一步审理中也发现检查时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没有进行确认,没有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固定,虽然在后来的处理过程中进行了纠正,但也给案件的处理造成了一定的被动。结合本案我们对执法工作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2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合格案件的基本构成要件

2.1主体资格

2.2事实清楚

2.3证据确凿充分

2.4符合法定程序

2.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3本案及执法工作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3.1主体资格方面的问题

3.1.1被处罚主体的资格确认不清

在这个案件中,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没有进行确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很大的区别。处罚主体的确认对整个案件的查处起着关键的作用,处罚主体不正确会导致处罚的无效,甚至败诉。

3.1.2被处罚主体应当是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处罚主体应当是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如下特征:法人是集合性主体,法人是人的集合体与财产的集合体的有机统一;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案件办理中千万不能混淆。

3.2证据固定方面的问题

在这个案件中,执法人员在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时,没有对证据进行固定。如果当时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加贴封条后进行照相、摄像和录音等固定措施,在后来的案件处理工作中也会少一些被动。

3.3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反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饭店是越权执法,其实是不懂法的一种表现。对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饭店是动物产品的加工和贮藏环节,应当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3.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否是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措施,但由于相关规定过于简约、笼统,使得对其性质的争议不断。特别是《行政强制法》出台后,有观点认为应将其纳入行政强制范畴,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应属于证据保全措施。笔者认为登记保存应该是行政强制措施,理由是登记保存措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对当事人附加一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当事人的财物实施的暂时性控制,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财产权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行政机关异地登记保存财物时,对当事人财物的控制更为明显,这些均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既然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的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登记保存措施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5当场收缴罚款的问题

关于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行政处罚法》有明确的规定,一种情形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另一种情形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执法工作中常有人混淆,认为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由当事人提出,就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4建议

4.1规范处罚主体的资格确认

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树立确认处罚主体的意识,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让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对其资格进行确认。然后对当事人下达统一格式的书面材料,一份为通知,一份为授权委托书。通知的主要作用是监督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事实后准备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书面告知该单位在接受调查和处理时应携带的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等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类(索证资料、进销货台账等)资料。授权委托书是为了方便被处罚单位,对前来接受处理的人员身份的确认以及权限的说明。

4.2证据优化制度

按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做好七类证据的具体要求、证据的取得和保全、证据的分析判断与排除、证据审查审核与认定、复议案件举证等内容,通过证据的优化保障执法人员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公正、客观地处理违法案件。#p#分页标题#e#

4.3严格遵守执法期限

在办理执法案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范设定的办案期限,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延续期限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相应的执法活动,不得逾越期限或者变相超越期限。在执法文书中已经告知了当事人救济或陈述申辩权利行使期限的,执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处罚决定,不得剥夺或变相剥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不得要求当事人以书面或口头同意的方式放弃权利。

4.4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处罚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执法中涉及的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梳理,将执法中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制度用“格式”固定下来,以此设计相应的文书与表格,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条款能在执法人员中迅速普及,从而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同时也要立足实际,细化实施程序。

4.5严格执法档案的管理

一是要建立执法人员管理档案。二是建立日常执法检查工作档案。执法人员在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生产经营条件变化情况、检查人与被检查人等现场信息以及处理的情况,都要进行记录,建立日常执法检查工作档案,以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动态的执法监管。三是建立行政处罚案卷档案,严格按照要求归结、制作、保存执法档案,健全执法档案的查阅与管理制度,防止执法档案损毁或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