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的区别范例6篇

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贫困地区 公共服务 产业结构 税制改革

贵州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现状

用居民实际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作为衡量指标,得出我国各地区教育、医疗、交通设施以及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项目差异状况,由此可知贵州公共服务水平与全国相比差距很大。

(一)教育发展相对滞后

从义务教育普及率看,贵州中小学入学率分别达到98.3%和98.7%,但是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低于全国99.15%的水平,中小学入学率离我国“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100%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从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看,2005年全国小学为1327.24元,中学为1498.25元,而贵州分别为885.91元和1010.96元,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6.7%和67.5%。全国最高的上海是贵州的9倍和8.3倍。

(二)卫生医疗条件较差

2005年全国平均每千人医生1.52人,贵州仅为0.91人;全国平均每千人卫生技术人员3.5人,贵州仅为1.98人;全国每千人医院、卫生院床位数2.45张,贵州仅为1.50张。贵州卫生机构人员数、卫生机构数以及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国同类指标的比重分别为1.75%、2.20%和1.84%,同期贵州人口占全国的比重为3%,贵州卫生医疗条件三项指标都低于人口指标,在全国所占份额很少。

(三)社会基础设施和生产基础设施落后

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水平看,贵州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较还存在较大差距。用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城市用水普及率、城市用气普及率、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人均拥有道路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每万人拥有公共厕所七项指标来衡量,2005年贵州分别是全国平均水平的78.1%、97.0%、66.5%、70.2%、55.4%、67.4%、68.8%,七项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社会保障水平较低

2005年贵州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保险参保人数仅为493.6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2%;而全国三项保险参保人数为41917.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32.1%。2005年贵州参加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保险职工人数占全国三项保险参保人数比重分别为1.05%、1.21%和1.31%,三项保险的参保人数比重均较大幅度地低于人口比重,贵州社会保障参保人数在全国所占份额过低,覆盖范围十分有限。

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要靠公共财政的财力支持。但是贫困地区捉襟见肘的财政能力,难以支撑公共服务庞大的投资需求。在中央财力有限、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缺陷的状况下,等、靠、要终究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滞后,是导致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存在较大落差的根本原因。因此历练内功,优化地区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自给率是贫困地区走出公共服务低水平困境的长期战略选择。

产业结构不合理制约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实现

(一)导致公共服务产品供给难

三大产业中生产总值比重结构不合理,导致经济发展滞后,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低,难以保障公共服务产品的正常供给。经济发展一方面是gdp等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则是与总量增长相伴随的产业结构不断由低级向高级的演进。世界经济发展进程显示,三次产业结构的演进过程是产业结构升级、工业化加快的过程。从我国学者根据世界100多个国家的资料计算结果看,人均收入水平600美元时,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在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大致依次为21.8∶29.0∶49.2;人均收入水平1000美元时,该比重依次为18.6∶31.4∶50.0。

从gdp在三大产业中的分布看,与上述指标相比,当前贵州经济结构矛盾突出,第一、二、三产业产值比重不合理。2005年,贵州三大产业比重为18.6∶41.8∶39.6,同期全国三大产业结构比例为12.6∶47.5∶39.9,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贵州gdp第一产业比重过大,第二产业比重明显过低,第三产业比重虽然与全国基本相当,但与世界各国600美元时(2005年贵州全省人均gdp折算约合626美元)第三产业的比重49.2%相比低了近10个百分点,差距仍然很大。2005年二、三产业产值比重合计全国平均为87.4%,贵州为81.4%,低了6个百分点。有研究表明,二、三产业产值比重高,对税收的贡献度大,第一产业产值再高也不能提供太多的税收。另外,产业结构优化程度不够,导致经济发展水平滞后,进而导致地方财政收支水平过低。2005年贵州人均gdp5052元,人均地方财政收入464.26元,人均地方财政支出1324.68元,三项指标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36.0%、19%和51%,在全国名列倒数第一、第三和第二,财政自给率仅为35%,财政支出65%依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社会经济发展滞后,财政能力薄弱,地方政府不得不以牺牲公共服务供给来应对财政困难局面。

(二)造成税负高与收入低的矛盾

产业结构不合理导致地区宏观税负高与地方财政收入低的矛盾现象并存,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困难。

1.产业结构不合理导致宏观税负过重。世界银行1987年的一项调查资料显示:一国宏观税负与该国人均gdp呈正相关关系,人均gdp在750美元以下的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20%左右;人均gdp在200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23%左右;人均gdp在1000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30%-40%。从世界各国人均gdp与宏观税负水平的相关关系中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趋势,即人均gdp越高,宏观税负水平也越高。而我国有些地区却呈反向变化,如人均gdp最低的贵州,宏观税负却相对最重。

近年来,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经济计划的逐步推进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各地区税负横向相比均衡状况较过去有所改观,特别是东北三省税负明显降低。虽然如此,但用上述世界银行公布的指标来衡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较,我国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税负不公现象。2005年全国、西部地区、东北三省、贵州人均gdp按当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计算,分别为1740美元、1130美元、1792美元、626美元,而同期税收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6.9%、13.8%、13.0%、16.0%。全国人均gdp平均值是贵州的近3倍,而贵州税负仅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72个百分点;西部和东北三省人均gdp平均值分别是贵州的1.8倍和2.8倍,而贵州税负比西部和东北三省分别高出2.2和3个百分点。由于产业结构、税收结构的分布不同,各地区宏观税负也各不相同。贵州地区受资源条件和工业基础的制约,其产业结构基本上以第二产业中的重工业为主,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实行无疑使贵州承受着较重的宏观税负。同时,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所覆盖的产业,如烟、酒行业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税率较高,客观上造成像贵州、云南这样一些地区宏观税负偏重,形成区域性税负不平衡。

2.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导致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低。按常理而言,宏观税负较重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会相应较充裕。然而,按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前述增值税的75%和消费税的全部属中央财政固定收入,须全数集中于中央。因此,形成地区宏观税负重,而地方财政收入拮据、财政收支缺口大的反常现象。如前所述,2005年贵州人均地方财政收入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9%。而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包括税收返还)后,贵州财政支出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2005年人均地方财政支出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1%。贵州无论是地方财政收入还是地方财政支出都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财政困难现状客观上使贵州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力弱、困难大。

贵州推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税改建议

(一)研究消费型增值税尽快在贵州实施的具体方案

继2004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试点以后,2007年增值税转型试点又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城市六大行业,增值税转型在试点地区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促进了试点地区产业结构的良性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升。丰富的资源禀赋决定了贵州要实现工业现代化必须依托资源发展重化工业。贵州是一个资源大省,但技术水平落后,机器设备更新步伐较慢,企业缺乏竞争力,与国内其它省区特别是东部相比,是一个弱势省份。增值税转型所涉及的主要是第二产业,实施增值税转型,对第二产业中的采矿业、煤气电力、自来水生产以及制造业会产生重要影响,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获益明显,预期利润率会随之提高,会吸引大量社会资金和民间投资流入,必将带动相关企业加速设备的升级换代。随着机器设备更新步伐的加快,第三产业中商贸业也会得到提升,从而促进贵州二、三产的发展。

(二)研究加快贵州第二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有研究表明,西部地区第三产业增长比东部发达地区更依赖于第二产业的发展。工业化是其它产业发展和就业增长的根本,没有工业化的发展就不可能有第三产业稳定快速的增长,因此不能忽视第二产业发展对第三产业的拉动作用。对第二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制造业、能延长产业链的产业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加快发展。比如利用优势资源进行深加工、延长产业链的煤、油化工、精细磷化工和煤电铝、煤电磷联营体、减耗降污和环保产品等相关企业,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税等方面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加快第二产业发展,同时带动第三产业发展。

(三)研究加快贵州第三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贵州文化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具有优良的资源环境、原生态的民族文化优势、鲜明的地方特色和强大的个性魅力,比较优势明显。文化旅游产业具有资本循环周期短、投资效益好、产业关联度高等特点,是最有希望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产业。据统计,2005年贵州文化产业占全省gdp的比重仅为1.5%,落后于全国2.15%的水平,更落后于周边省区市4%-5%的水平,以文化旅游产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比重太小。通过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民间资金、外省资金、海外资金向第三产业投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相关产业的省外、境外高端人才,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把文化旅游资源优势变成经济优势和发展优势,可以拉动相关产业和整个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旭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j].中国税务,2005.6

2.高培勇.经济社会发展坐标中的税收[j].中国税务,2005.1

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的区别范文2

家庭财产保险是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开展业务较早,发展较快,覆盖较宽的骨干险种之一。家庭财产保险包括灾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等。它面对全国十几亿人口、数亿个家庭,市场潜力巨大。据了解,世界发达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率已达70%。但是,我国目前的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不到10%,而且很大比例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福利给干部、职工购买的,保费少,保额低,绝大多数为不足额保险,有的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在承保实务上,大多数保单承保要素不全,被保险人资料不齐,保险标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勘查、定损非常困难。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也快速提高,家庭个人财产日益增长、扩大,人们生活中追求宁静、安全,减少风险的意识也日益加强。家庭财产保险越来越具有发展潜力。

但是,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与个人寿险保单相比较,保费较少,一般每单数为10元,多的也不过上百元,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每单亦不过几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销无手续费,销售的手续费也非常低,很难象寿险一样通过营销队伍卖单。由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自营,费时费力,收效甚少;若城乡居民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则感到繁琐不便,颇多微辞。有人认为,家庭财产保险恰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何去何从,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1.国内业务恢复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它业务一起高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业务一样发展很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例,1981年至1985年增长率分别为40.4%、18.3%、26.6%、39.9%、80.7%。由1980年的保费总收入4118万元增至1985年的2.2亿元。家庭财产保险费由1980年的0.3万元(承保1730户)上升到1985年的1623万元(承保504万户),所占保费的比重上升为7%。当时,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大力公关,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0年江苏省保费收入达到10.2亿元,同期增长17.4%,财产保险保费收入7.41亿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061万元(承保868万户),占保费总量的4%。1995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达到7507万元,当年增长26%。这一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绝对数虽然不大,但发展较快,也达到了一定的比例(详见表1),人保徐州市分公司1995年业务总收入约为1.8亿元(当年增长17%),财产险保费收入为9183万元(增长19%)。当年家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774万元,比上年增长68%,占产险总量的8.43%,业务量较小的唯宁县该年家财险占总量的14.8%(185万元)。1996年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保费收入856万元,同比增长11%,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8.05%,承保总户数超过120万户,覆盖面为55%,达到了家庭财产保险的最高峰。

表1 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财险发展表 年份 承保户数

(万户) 保费收入

(万元) 占保费

比重(%) 赔付率(%) 1980 0.1730 0.3 23.33 1981 40.9 100 1 5.00 1982 64.8 159 2 19.49 1983 107.3 262 3 29.00 1984 333.1 962 7 14.86 1985 504.0 1623 7 31.48 1986 693.4 2267 6 55.22 1990 686.0 4061 4 124.94 1995 661.9 7501 3.79 57.4

2.财产保险业务稳步发展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却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势

1996年之后的三年时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世界保险业受到较大影响。以人保徐州分公司为例,其家庭财产保险业务1997年至1999年三年大幅度下滑,降幅分别为17.44%、31.22%、34.00%,直到2000年才与上年基本持平(详见表2)

表2 人保徐州市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统计表

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险公司缺乏对市场变化的调研,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二是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三是暴露出险种的不尽合理,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四是途径不稳定,机构、人员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五是在经济调整时期,乡镇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减负”期间,“保险”往往被当作农民的负担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来增幅不高,下岗职工增多,也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发展的形势,满足城乡居民家庭财产安全保障的要求,必须认真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找出当前发展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对策。

1.适应市场需求,设计出适应性较强的条款。一是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区别不同情况,对不同保险标的进行科学分类,比如按城镇、农村进行分类。居民家庭装潢、家用电器包括电脑等均可纳入保险标的范围。有的保险公司已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纳入家庭财产保险系列,应是比较有眼光的做法。二是搞好险种组合,以适应各种不同层次的需求。三是灵活厘定费率,不可一概而论。就目前江苏省农村而言,江南农村住房,已与中小城市无大差别。江苏省政府采取“不将草房、危房带入二十一世纪”行动,苏北农村年内将消灭草房、危房。这些情况必须考虑在内。大中城市居民住房可按高级住宅区、安全小区、普通住宅区等实行不同费率。这将激起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四是对连续投保3年、5年、10年,安全无赔款的,应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安全奖。

2.调整展业力量和展业方式,搞好新业务拓展。一是加强保险宣传,特别是条款中主要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要宣讲明白。可利用保险宣传月(周)、街头咨询等方式进行深入宣传。二是适当调整展业力量,加强展业力度。随着保险公司经营机制改革的深入,认真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按照保费收入多少,业务质量好坏,确定业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分配水平,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采取灵活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如对常年无赔款的单位、个人采取重大节日送贺卡、寄送慰问明信片等方法加强与保户沟通,提高续保率。四是努力寻找新的途径,降低展业成本。比如利用银行、商场、社区服务中心、有线电视收费系统等业务,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人保徐州某区支公司利用银行房屋保险业务,年收取保费逾百万元。

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的区别范文3

    (一)财政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时存在的问题

    政府间转移支付模式单一,还没有建立地区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制度基础上的,城乡社会保障支出有很大差别;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不合理,中央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在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之间的投资结构也不合理。

    (二)税收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时存在的问题

    首先, 我国的税制结构仍是以间接税为主体, 直接税比重相对较小。其次,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与税收调节有关的税种还很不健全, 还未开征遗产税、赠予税和社会保障税。再次, 税收监控的法律和技术手段滞后, 致使高收人群体的逃税、避税现象严重。

    二、美国利用财税政策调节收入分配的经验借鉴

    为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目标, 美国主要采取了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与反贫困等财税措施。

    (一)税收调节措施

    美国已经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 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 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 个人应税收入 (或财产 ) 越高, 征税比例就越大, 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力度最大。

    (二)社会保障调节措施

    一是由联邦或州政府出资并管理的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项目;二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全体劳动者参加并共担费用的社会保险项目;三是由各种基金组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经办的私人团体年金、医疗保险和个人储蓄。

    (三)义务教育调节措施。

    美国对教育按学区进行独立的管理。各州为了公平分配教育经费, 采取了不同的方法资助学区, 但基本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基本资助拨款, 它属于一般性补助, 即公式拨款; 另一种是专项拨款, 主要考虑地方学区特殊的教育需要, 多用于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

    (四)反贫困调节措施。

    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个比较系统解决不发达地区发展问题的法案《联邦受援区和受援社区法案》。据美国行政管理预算局估计, 1997年联邦财政补贴达到2752亿美元, 占联邦支出的比重达到16.3% 。

    三、发达国家运用财税政策调节收入分配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一)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财政对策

    1.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转移支付制度应该法制化;从单一的纵向逐级转移方式向纵向全面覆盖式转移与横向转移并用方式转换;对贫困、落后地区的扶贫开发要以财政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同时,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基础教育、卫生医疗、生产项目等的财政扶持力度。

    2.保证义务教育本身的公平性

    从义务教育的实施来看, 为了落实义务教育的公平性, 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应承担义务教育的大半经费, 并实行差别拨款补助方式; 英国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超过了50%; 德国州政府大约承担了义务教育经费的75%; 日本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在1994年达到了50%。

    而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则主要由县及县级以下的政府承担, 这种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义务教育经费的做法不能保证全国所有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到同等的待遇。目前的关键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应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70%左右, 其中中央负担30%, 省级负担40%, 中央经费部分不能搞一刀切, 要实行地区差别,即主要投入中西部地区, 使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能基本得到保障。

    3.有目标、有资金保证、科学而依法地进行反贫困。

    对贫困、落后地区进行扶贫开发, 需要系列优惠政策的支持, 但政策的实施要以财政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 政府要通过投资补贴、就业补贴等财政刺激措施, 引导企业向贫困地区迁移。扶贫开发要像美国等发达国家那样, 将扶助置于严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

    4.借助社会保障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需要确定保障的重点。

    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而中国的社会保障可以是低水平的, 但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要尽快地在城乡分步实施。尤其应加快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二)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税收对策

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财产保全 “低碳”路径 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钱让发、王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73-02

    一、财产保全的含义和一些数据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名义上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财产保全因当事人提起的时间段不同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不论是诉讼保全还是诉前保全,其目的指向是共同的,就是保证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能顺利地执行。通过有效的执行扞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严肃性,切实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为例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保全案件的增速比甚至超过受理的民事案件。以西湖区人民法院保全案件为例,在有效的财产保全案件中90%甚至以上的案件均以调解、撤诉结案,在有效保全的案件中进入执行程序不到1%。正因为如此,大凡涉及给付财产的案件能保全当事人都不放弃权利,不问标的大小,不问是否必要都申请保全。特别是《诉讼收费办法》颁布以后,保全费用大大降低,保全费最高收费限定为5000元,当事人以最小的付出获得最大的收益能保全的都申请保全。法官基于易于审理,易于执行的目的,也注重于财产保全。在分析财产保全的有效性,成功性,威慑性的同时,财产保全的无序性,随意性,和浪费现象也亟待引起重视。不必要的财产保全不仅仅是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和审判资源、而且是隐藏在背后的社会不公。举个例子,一个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案件,进行财产保全,可能需要出差外市、外省,差旅费有可能上万元,而当事人只需支付5000元。案件可能还需要续封了,双重费用的支出更是个不小的数目。巨大的开支和浪费违背了社会“低碳”生活的规则。财产保全也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小小的方面,财产保全也需要"低碳"路径,这就需要限制改进那些不"低碳"的行为方式。

    二、分析造成财产保全非“低碳”的原因

    (一)财产保全受理条件的模糊性,导致了财产保全受理的随意性,加大了财产保全的社会成本支出和工作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这是财产保全的条件,这个条件明确:“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前一个是原因,后一个是结果,重点是落实在结果上,这两个条件因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各个法院有自由裁量权,没有统一标准。而作为财产保全的前置条件,也就形同虚设,财产保全得到许可非常容易,大多无需财产保全的案件都进行了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的不合理性,导致了工作的被动性和资源的浪费

    《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期限“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后十五日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以及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民诉法》未作明确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但没有规定具体期限。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银发(1993)356号“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规定: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冻结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冻结交易结算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每次续行冻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但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最明确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这些规定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实际上是给法院工作带来极大的不利和被动,首次查封、冻结期限截止后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续查封还是需要当事人申请法律上没有规定。有些案件审理周期可能一年以上甚至更长,人民法院需多次去银行或者财产登记机关,浪费很大。西湖区人民法院在2008年冻结二个案件中当事人的帐户,被冻结当事人银行户头分别在福建、广州,广州的案件在2010年5月审结,福建的案件到目前为止仍未审结,按照以上法律规定的续冻期限和手续来回福建、广州多化了一般案件三倍的费用和时间。

    (三)金融管理体系和公司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加大了财产保全支出

    由于经济发展、市场繁荣,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遍布城乡及城市大街小巷。个人、单位、公司等开设多个银行帐号;信用卡、储值卡不计其数。再加上社会人员的流动频繁,公司业务拓展业务也只有在外地开多个帐号。法院为保全奔走在大小银行间,一天跑不了三家银行。被保全的个别企业有十几、二十几家甚至三十几家银行帐户,冻结这么多帐户需要大量的时间,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的劳动,同时投入了大量的能源。因为为了发展经济,鼓励公民参与到市场经济的体系中,搞活市场,国家对企业和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及注销给与了非常大的政策倾斜和市场空间。所以,企业、公司的设立和注销的情况越来越多,公司合并和分立也往往是发生纠纷的原因。在法人组织变动的当口上,查找公司的财产变得比以往困难。金融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多考虑到法律这个层面。导致了财产保全中公司难找,账户难找,即使原告提供的账户到保全时已经注销。不少企业和公司也消失,而资产则不知下落。落空的保全加大了财产保全费用的支出,加大了成本。

    法院公正,高效率判决是“低碳”的路径。审理过程中也需要“低碳”,财产保全也可以走“低碳路径”,既做好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也能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成效。如何走好财产保全的“低碳路径”,文章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三、如何走好“低碳”路径

    (一)把好财产保全受理关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受理,必要时严把保全申请关,摒弃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理念。《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予以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一般应理解为当事人主动的行为,如果当事人通过转移、转让、隐匿等主动行为使其财产消失或者难以寻找,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有碍人民法院权威,才可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其他原因”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争议的财产放任不管,任凭风吹雨打而损毁,失去财产价值或置财产于无人看管的状态,任由消失。只有在出现以上两种情况下,使财产减少、消失,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律规定并没有难以理解和错误。难的是怎样判定这样的情形、情况。一般凭借审判人员的经验,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判断。

    当审查人员认为没有必要或者不需要财产保全时,答复难以让申请人信服。在当事人再三请求下,最终大多审判人员因怕犯错,怕麻烦,怕担责任,就会放弃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的严格审查,加上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从而小标的,不是非要保全的案件也进行财产保全,对执行到位可能性很大的案件,例如被申请人是金融机构的案件也进行财产保全,这就是对财产保全权利的滥用。针对这种情况,建议设定几个标准。

    1.设定财产保全的起保标的。对个人的财产保全的案件,可根据经济发展状态,以当地人均年收入为参考系数,比如杭州2009年城镇年收入为5万元,农村人均年收入为3万元,那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不得低于3万元,3万元以下的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受理。

    2.设立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对上市公司不得行使要求财产保全的权利。因为上市公司有严格的财务制度,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且一般资产优良,不需要进行财产保全。即使破产,也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对未上市的大型、特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不需要进行财产保全,因为这些大型企业,财务制度建全,资产比较雄厚,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一般没有困难。

    3.设立抵押不保全的制度。有抵押担保(指对申请人)的一般也不用财产保全,因为既然有抵押担保,就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转让、隐匿不了财产。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财产保全,从情理和事实上实无必要。只有在虽签订抵押合同,但依法仍需办理登记而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财产保全。

    4.另外对机关、事业单位不需进行财产保全。

    (二)从立法层面,建议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公共财政,和谐社会,财政调控

公共财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在财政运行机制作用下,公共财政可以有效地弥补市场失灵,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社会整体的。全面的和谐,不是某些局部领域和环节上实现和谐。具体说来,是追求和不断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 经济,宏观,政策-[飞诺网FENO.CN]

一、公共财政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

第一,公共财政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的财政管理体制,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其主要特点是公共性。市场经济无法解决或解决不好的,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事项,公共财政原则上必须介入。因此,公共财政应力求有效解决市场经济外部性和资本的逐利性导致的资源过度开发。自然环境不断恶化。贫富两极分化等问题。公共财政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公共财政所追求实现的是社会整体。全面的发展,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

第二,公共财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物质文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这就需要公共财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不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宏观调控,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安居乐业,总体上一片和谐气象。但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经济总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和谐的因素,区域经济及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下岗失业大量增加。贫富两极分化。环境污染严重等矛盾日益突出。这些问题的产生,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依靠政府通过大幅度增加社会保障。教育。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重点公共需要支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稳定发展,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强大的财力作保障。

第三,公共财政体制必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适应。当前公共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并存,致使经济运行。社会发展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和谐的问题,如果不加快公共财政改革,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将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就必须加快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

二、分配中的不和谐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经济总量年年攀升,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形成了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发展良好。富裕安康的大好局面。在发展的过程中,计划经济时代低水平但相对均衡的分配格局被改变,分配不均造成利益冲突,使各方面矛盾突显,影响社会和谐。分配不和谐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各阶层收入差距拉大,贫富不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地区间。城乡间的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扩大。专家计算,全国基尼系数从1981年的0.31提高到2001年的0.45。2002年的0.46。这种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在世界范围的比较中也处于很高水平。在世界银行2005年发展报告中列出数据的120个国家和地区中,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中国的基尼系数排到了第85位,已经接近某些社会分化严重。经济增长停滞的拉美和非洲国家的水平。我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近三年一直保持在3.2倍左右。

二是区域发展不平衡,财力分布不均。2005年,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区域的GDP占全国GDP的份额分别为55%。19%。17%。9%。经济不发达直接造成中部地区财力远不如东部地区。2003年,中部六省地方财政收入为1 441亿元,占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14.6%,人均地方财政收入398.2元,不仅大大低于东部的1 336.3元和东北三省的792.7元,而且低于西部的448.1元。2004年,中部六省地方财政收入为1 783.55亿元,占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15.3%。

三是县域经济仍然薄弱,城乡差距明显。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等工作的推进,部分地区县乡财政困难比较突出,债务负担沉重。特别是乡镇一级财力更差,财政收入渠道单一,城乡差距明显。

四是公共服务不均,均等化服务未能实现。表现在:(1)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率很低。一方面,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西部地区的医疗卫生在软硬件设施上与东部地区相差很多,农村地区的医疗配备也远逊于城市地区。另一方面,很多老百姓看不起病。(2)在教育领域,教育理念还未完全落到实处,资源投入不足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教育腐败现象还在蔓延。(3)社会保障覆盖率较低。截至2004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仅16 342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 584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2 386万人,分别占全国就业人员总数74 432万人的21.96%。14.22%和16.64%。

三、运用公共财政手段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1.着力推进收入分配的和谐

公共财政要在分配中维持公平,一是要控制和缩小城乡差别。在取消专门针对农民的各种税费之后,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同时,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稳定并提高农民收入。逐步将农民纳入统一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尽可能增加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资助比例。二是要控制和缩小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收入差别。要以超额累进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和赠予税调节高端阶层收入,同时,对弱势群体开办小生意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税费减免优惠。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尽快将社会保障基金转换为社会保障税,以增强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强制性。三是要控制和缩小不同部门之间收入差别。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推行不同部门人员之间工资收入。津贴透明公开的“阳光”收入改革。

2.着力推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通过财政资金和政策手段积极主动地引导市场经济主体走低消耗。高效益。重环境集约型经济发展路子。一是要构建有效的资源和环境补偿机制提供财力保障;二是落实好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推进行业结构调整的财政促进政策;三是建立财政扶持资金投入。退出机制,以经济的方式,努力推动优势产业的发展壮大;四是通过财力转移和政策倾斜大力支持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传统产业新型化和新型产业规模化;五是要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风沙源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

3.着力推进社会事业的和谐发展

一是要大力支持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进一步落实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继续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等途径,切实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二是要加大财政对科学。教育事业的投入,切实保证科学事业费和教育事业费的增长比例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大力支持推进科教兴国战略;三是要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为人民提供更多的精神文化产品;四是要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优化研究

一、构建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的基本思路

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的确定是由一个国家的国情,甚至一个地区的区情决定的,而且这种目标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对于我区而言,农业保险刚刚起步,而且我区正处于工业化中期,虽然国民经济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着相当的差距,仍处在工业反哺农业的初期,财力还很有限,不可能将农业保险的目标定位为福利政策,其运营模式不可能照搬外国的发展模式,也不可能选择单一主体经营的道路,只能在我区目前运营模式基础上对问题环节进行优化,以保持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旺盛的生命力。

为此,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构建的基本思路是:立足于内蒙古地区实际,充分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成功运营模式的经验,在原有运营模式基础上对其问题环节进行优化,从而构建一种适合我区实际、可行、高效的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从而充分发挥保险分散风险与经济补偿的基本职能。

二、我区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中亟待优化的运营环节

(一)指导原则需要调整

目前,我区开办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指导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在目前的环境下运用此指导原则开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不利于其健康发展,因为在此指导原则下实行完全的商业化运作,同时监督力度又不到位,容易产生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因监督不力,容易造成费用列支不规范,其他商业性险种的费用归集到政策性农险项下,造成丰年无盈余,灾年赔不起的局面,也不利于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积累。从三年的经营情况看,巨灾风险准备金仍未建立,且经营主体多,农业保险再保险的购买情况也不统一,这虽然有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不作为的因素,但主要还是因为这种体制不容易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所致。实行自主自愿原则,使农户逆选择现象严重,农户只保风险高的地块,使高风险农户获益,低风险农户利益受到侵犯。

(二)承保环节需要优化

目前,我区在种植业保险承保环节的主要做法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政府相关人员协助下深入农村逐一登记投保人信息,包括投保人姓名、投保地块、投保亩数等,而后根据投保情况验险、收费、出具保险单,其流程耗时1-2个月,存在工作效率低下,逆选择现象时有发生,标的验险困难的问题。

(三)理赔环节需要优化

目前,我区理赔环节的主要做法是:成立查勘定损小组,逐一核定损失,核定内容包括:是否属于保险标的(要与承保信息进行核对),损失面积(要进行逐一测量),损失成数(要进行抽样,并经专家测算)等,待最终查勘、定损、理算后进行赔款发放。赔款发放的形式包括:一是农户到保险公司领取;二是保险公司到村中发放;三是农户在信用社开办存折,而后由保险公司统一划账;四是由乡镇政府。整个理赔环节存在消耗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效率低下,定损矛盾时常发生,农户领取赔款成本高,赔款资金被截留、挪用以及资金安全受到挑战等问题。

(四)财政补贴环节有待调整

目前,我区政策性种植险的补贴工作仅停留在保费补贴的阶段,对于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营业税等都无补贴,且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流程过于繁琐,内蒙古地区农作物都是一年一季,一般十月份都已经收获,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种植险赔款应该在当年赔付,但由于我区保费补贴资金的不及时到位造成赔款第二年发放。拨付流程缓慢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对拨付流程进行制度化、规范化。此外,补贴资金不足也是该环节的一个主要问题。

(五)费用控制环节有待加强

由于目前,我区对政策性种植险的经营费用没有严格控制,农业保险的账目都由各自公司负责且监管不到位,造成各家商业性保险公司虚列农险费用,出现了丰年无盈余、灾年大亏损的现状。

(六)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需要构建

这也是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经营环节中最需要改进的地方,政府实施方案中只对保费收入两倍以内的赔付做出了规定,但两倍以外没有任何规定,如果出现大灾,要么保险公司面临严重亏损直至破产境地,要么就是不按照保险的原则赔付,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种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的现象严重违反了巨灾风险的经营原则,也严重违背了国家开办政策性农险的初衷。

三、影响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构建的因素

(一)特殊的气候条件

内蒙古地处中纬度西风带,处于中国的内陆腹地,远离海洋,大部分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多数地区干旱少雨,冬夏温差悬殊。大兴安岭、阴山两条山脉构成巨大的天然屏障,形成鲜明的气候分界,气候特点如下:一是时间分布的雨热同期,即夏季光照长,气温高而降水量多,冬季气温低而降水量少,冬春季大风、沙暴,危害甚广;二是水热空间分布不平衡,热量的分布自东向西递增,而降水量则相反,从而形成热量最多的地区降水量反而最少,热量最少的地区降水量反而最多;三是我区受蒙古和西伯利亚冷空气侵袭频繁,故风多且大,最大风日数每年一般地区有30—50天,多出现在春季,大风促使水面及土壤水分大量蒸发,故造成“十年九旱”的现象。水灾、风灾、霜灾、寒潮和冻害等是内蒙古农业生产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其中以旱灾最为严重,受灾次数多、面积广、影响大;其次是洪涝灾害和牧区的暴风、雹灾,风沙危害也较严重(如图1所示)。这种特殊的气候条件使农业尤其是种植业必然面临着巨灾风险和多种自然灾害的侵袭,构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势在必行。

(二)广阔的地域特点

内蒙古地处祖国北疆,由东北向西南斜伸,呈狭长形,东西直线距离2400公里,南北跨度1700公里,横跨东北、华北、西北三大区。土地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2.3%,在全国位列第三(仅次于新疆、),接近于5个英国的面积,超过2个法国或3个日本的面积。如此广阔的地域特点给种植业保险经营增加了巨大成本,承保、查勘、理赔都要比其他省区花费更多的财力,这样的特点也迫使我们考虑改进运营模式或者改进技术以降低经营成本。

(三)重要的粮食生产安全地位

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内蒙古是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之一,被誉为国家的“塞北粮仓”。拥有耕地面积748万公顷,人均0.36公顷,是全国人均耕地面积的3.4倍,其中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为629.7万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84%,每年向国家提供大量的粮食储备,已经成为全国五个外调粮省区之一。2008年内蒙古粮食总产达到210亿公斤(内蒙古2004-2008年粮食产量情况见图2)。因此,开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对稳定我区粮食生产,乃至全国粮食安全都有重大意义。

(四)不断增强的财政实力

开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最需要的支持政策莫过于财政补贴政策,倘若没有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农业保险是不可能真正启动和快速发展的。内蒙古自治区具备发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所需要的经济基础和财政实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彻底改变了贫穷落后的面貌,经济总量和人均指标在全国的排位不断上升。全区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58.04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6091.12亿元;全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从1978的6.9亿元上升到2007年的492.2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1元提高到2007年的12378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1元提高到2008年的4650元。《中国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发展报告(2007—2008)》中提到,根据指标评价体系和数学模型,在对中国内地31个省(市、区)相关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的全国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排名中,内蒙古处于排行榜的上等,位居第十位,且上升幅度排名第一位。

(五)薄弱的农业基础

虽然我区农牧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然面临着以下一些问题:首先,内蒙古农业基础还比较薄弱,农业投入不足,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条件较差,支撑体系不强;其次,我区农牧业集约化水平、专业化水平、组织化水平都还比较低;第三,我区各个盟市区域发展差异巨大;第四,我区缺乏利用资源优势,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的动力机制,没有形成资源优势——龙头企业——主导产业——相关产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我区农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四、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优化研究

针对我区特殊的地域和农业生产特点,在借鉴国内外先进农业保险运营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我认为在我区继续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比较符合我区区情,因为建立这样一个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可以完全立足于现有资源,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高效运营机制、网络体系、人员和设备实现节约管理成本的目标,但目前我区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与理想状态差距还很远。为此,本文所探讨的内蒙古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将在原来运营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实行政府主导下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委托代办”模式,该模式不但能够节约成本,同时还会保持经营的连续性,且能够实现最初开办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目标,真正完成一种适合内蒙古实际、可行、高效地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的优化改造。改造后的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内容如下:

(一)调整后的指导原则

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优化后应该以“政府主导、委托代办、财政扶持、市场运作”为指导原则。

1、政府主导。自治区政府主导种植业保险工作,在自治区层级成立自治区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由自治区金融办、农牧业厅、财政厅、税务局、气象局、保监局、商业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全区农业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盟市也参照自治区标准成立盟市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

2、委托代办。全区种植业保险业务采取委托代办模式开展业务,自治区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针对全区种植业保险业务统一招标,招标时对经营费用比例进行明确和限定,招标结束后工作委员会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开办保险业务,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代办的关系。自治区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购买再保险,并设立巨灾风险基金。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社会上现有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此原则的建立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费用列支混乱,非种植业保险费用向其项下归集等问题进行限制。同时,有利于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有利于再保险的统一购买,最终可以构建一个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3、财政扶持。明确各级财政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补贴比例及资金拨付流程,各级财政必须每年年初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同时,应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管理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财政扶持降低了农户缴纳保费的比例,提高了农户参保积极性;充足的财政补贴将满足统保的需要,提高了承保效率。

4、市场运行。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的承办方,主要负责险种设计、保费收缴、定损理赔等职责。保费收入按约定的标准提留经营管理费用后,按一定比例分别纳入农业保险账户和巨灾风险基金账户,农业保险账户由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巨灾风险基金由自治区财政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

(二)优化产品设计

因为内蒙古地区东西狭长,温差大,光照时间不一,农作物生长习性差异大,田间管理水平和投入都不一样,为此,要改变全区一种作物一个产品、一个保额的产品设计方案,要区别盟市分别设计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产品(包括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农作物生育期的划分),同时对各地不同作物的不同生育期从时间上进行明确,除特殊情况外,均按照规定日期确定生育期,避免出现保险公司与农户对生育期确定、保障额度确定方面产生的矛盾。以政策性小麦保险产品为例,目前我区该产品的保险金额为旱地小麦350元,水地小麦200元,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为生长期内投入的直接物化成本。但经过实际调研,盟市间、旗县与旗县之间小麦的物化成本投入差距较大,对于我区来讲,该产品的保险金额明显偏高,与我区相邻的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原则与我区一致,且种植习惯和农业生产水平与我区东部盟市相似,但其种植险保险金额区间为80—140元,明显低于我区所确定的保险金额。为此,我区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降低种植业保险的保险金额,且根据不同盟市的农业生产水平和投入制定区别保额。保额的下降不但提高了农户缴纳保费的能力,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在自治区总体补贴金额一定的情况下还会扩大补贴范围,对全旗、全镇的统保工作起到促进作用,而且还会杜绝逆选择发生的概率,提高承保效率。

(三)提高财政补贴力度

对于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必须遵循非营利性的经营原则,为了保证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必须介入,而且要提供足够补贴,实行财政转移支付。根据我区的实际状况,财政补贴中的管理费补贴可由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双方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一个比例,所有中标企业不得突破此比例,可以规定为保费收入的25%。此外,财政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总额要提高,最好能够满足100%的承保率要求。如果满足不了目前承保品种的100%承保,一方面可以采取减少补贴品种的方式,先补贴关乎国计民生的最为重要的农作物,而后逐渐扩大补贴品种;另一方面采取上文产品设计优化中提到的降低产品保额(据实际投入物化成本确定保额)的方式来扩大承保面,以实现补贴品种的100%承保,为统保创造条件。

(四)推行强制保险,实现承保环节统保

通过分析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运营模式,可以发现两个特点最为明显:一是承保主要农作物,以粮食作物为主,其目的就是集中国家财力保证粮食作物的稳定发展;二是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目前,我区农业生产以农户的分散经营为主,并未实现规模化种植,耕地零散,我区种植特点完全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种植特点,为此,借鉴其经验,在我区通过地方性法规规定对关乎国计民生的粮食作物实行法定保险,在承保时实行“统保”的经营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要求一个旗(县)或一个乡(镇)范围内,所有同类作物全部参加保险,此种方式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保险的逆向选择;另一方面,“统保”还可以减轻农业保险承保环节的工作量,提高承保效率。

(五)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理赔效率

由于我区地域的广阔性、农作物种植的分散性,以及农作物的再生性使得种植业损失测定比较复杂,且人员到现场测定面积与损失程度的原始测量方法,工作量巨大,此外,对于损失程度的确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很难达成共识。经过分析我区的灾害特点发现旱灾是我区的主要灾害,有“十年九旱”的说法,由于旱灾发生面积比较大,近距离间损失差距小的特点,在全区实现统保的基础上完全可以使用目前比较先进的技术进行定损。比如说根据气象指数来定损,利用GPS来测定损失面积,以及利用遥感技术进行灾害预测和损失测定。先进的科学技术具有视域范围广,宏观性强,信息量多,重复周期短,资料收集方便,成本低廉的特点,而且能够统一标准,统一工作流程,真正实现低成本、高效率。

在赔款发放环节充分利用IT技术,使用财政部门的“农业补贴发放一卡通”系统,改变过去赔款发放的四种方式,实现系统统一发放,保证赔款发放的及时、准确、快速,保证资金安全。

(六)构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如果要保证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持续经营,必须处理好巨灾风险的理赔问题,化解农业巨灾风险必须构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充足的巨灾风险基金。根据农作物灾害的周期性和理赔标准测算、建立适度规模的巨灾风险基金,作为特大灾年对当年保险赔付的一项补充。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分别设立巨灾风险基金账户和支出账户,并严格按照账户的性质进行核算和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每年的保费收入扣除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后按照8:2的比例直接分别缴入农业保险账户和巨灾风险基金账户。其中农业保险账户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灾情发生后,可以按照保险相关程序直接理赔;巨灾风险基金账户由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管,严禁动用农业保险基金买卖股票、参与期货交易,或从事各种借贷活动以及用于担保。正常情况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必须设定一个最低安全数,不足时需按有关约定的渠道筹措资金及时充实,筹措资金的渠道包括财政拨款、社会募集和农业救灾款项等。

如遇大灾,农业保险账户当年出现收不抵支,经我区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动用历年积累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再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先由保险公司垫支,然后由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按1:9比例分摊。

2、参加国际国内再保险。由于农业保险时间空间的高度相关性,承保人很难克服系统性风险问题。为了规避农业保险风险,国外普遍成立专门的机构运用证券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还不够完善,条件不够成熟,我区应规定由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利用财政的巨灾风险基金向国内和国际的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以分散部分巨灾风险。

3、积极贯彻“防赔结合,以防为主”的理念。防灾减损是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环节。一是农业保险公司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自然灾害风险预警系统和灾情信息系统,以便及时报告重大灾害损失,帮助决策层及时掌握灾情,迅速决策,指导救灾工作,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二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手段为防灾防损服务;三是在灾害多发地区实行积极的防御工程,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减少灾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