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范例6篇

财产保全范文1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担保人:**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担保人愿以担保人银行帐户内**万元人民币为被担保人所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经济担保,并保证,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公司

                                                       

财产保全范文2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______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例2: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被担保人:××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担保人愿以担保人银行帐户内××万元人民币为被担保人所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经济担保,并保证,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公司

财产保全范文3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分类

什么是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执行案件中,为了保证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行政执行文书能够顺利执行,而对有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叫做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分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和行政执行案件中的非诉讼行政执行前财产保全(以下简称执前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

二、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及其基本特征

1、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实体法依据和程序法依据。

(1)现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实体法依据。

《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首次规定了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法依据。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至此,非诉讼行政执行前财产保全作为我国行政执行中的一项新的保全制度,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落实《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提供了程序法方面的保证。

2、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具有自身的一些基本特征。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制度,是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的为数不多的强制性执行手段之一。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体系中属执前财产保全制度。执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申请,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义务人隐匿、转移、挥霍其财产,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从而保证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对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缺乏明确、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依据该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停止支付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要经过申请、担保、裁定、解除程序,因保全错误或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赔偿程序。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行政强制性。不管被审计单位是否愿意,只要审计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违法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的,且认为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的,即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具有行政强制性特征。

(2)临时救济性。申请财产保全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审计机关为了进一步掌握证据,揭露问题,防止公共资产的流失,挽回公共资产的损失,保证审计决定的有效执行,在必要时启动的临时性、救济性的辅助程序,具有临时救济性特征。

(3)标的争议性。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在审计程序终结之前,从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双方角度分析,应当存在定性、定量上的争议性,采取保全措施有助于审计机关明确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事实的定性定量分析。申请保全的财产标的具有争议性特征。

(4)行为风险性。申请财产保全是审计机关作出的一种过渡性具体行政行为,后续是否就被申请保全财产形成相关审计决定、是否需要继续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存在审计风险、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申请财产保全极具风险性。

三、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遵循的原则

1、目的性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有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有三种目的:一是为了维护公共资产的安全,防止非法流失;二是为了后续形成的审计决定的顺利执行;三是为了保存审计证据,防止审计证据的灭失,便于审计取证。

2、合法性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法定申请条件,而且程序合法。法定申请条件包括:被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审计的被审计单位;被申请人存在违法取得的资产;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程序合法包括:申请时间必须是审计过程中,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之前的审计机关认为合适的时间;必须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须向法院书面陈述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根据以及申请保全财产标的的具体情况;按照受理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3、谨慎性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遵循职业谨慎原则,防范审计风险。具体应做到:实施审计告诫,制止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必要时提前报告本级政府;《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经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4、成本效益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考虑审计成本和效益因素。要综合考虑审计的时间、人力、费用以及违法财产价值金额等因素,决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一旦决定申请保全,应当依法预交并按规定承担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用。

5、适用调解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在法院裁定的保全措施效力期限结束之前应当适用调解原则。包括政府出面进行的调解、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此时继续保全已无实质意义)、审计机关自行提出的调解等。一旦达成调解,审计机关应当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6、风险补偿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正确评估审计风险,承担风险补偿责任。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申请财产保全行为应当提供反担保。因审计机关行为错误或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予明确的问题

1、申请财产保全的反担保问题。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属于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尚待法院审查,是否裁定予以执行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确有错误和不当,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作为申请人的审计机关提供反担保。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反担保,主要是考虑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除用于办公的行政经费和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外,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也没有用于财产担保的专项经费,无法提供财产担保。同时,依据《担保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是不能作为担保人的。因此,笔者认为,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没有提供反担保的法定义务。但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后,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有错误和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财产保全申请费用的负担问题。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保全申请费用。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又不申请减、免、缓交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保全申请。由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明确财产保全请费用的负担问题,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法院可以按照如下情形作出裁定:审计机关财产保全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审计机关自行申请解除或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理由成立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请费用应由审计机关负担;审计机关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达到预期目的,或在保全效力期限结束时申请转为审计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的,根据审计机关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保全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3、财产保全的效力期限问题。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效力期限,《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未作明确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诉前保全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15日内必须,逾期则解除保全。很显然,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不是为了,审计机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效力期限,裁定审计机关在15日内必须对被审计单位,这对审计机关来说是不适用的和不恰当的。由于审计程序的复杂性,审计机关每过15日即申请保全一次,直至审计程序进入审计决定强制执行环节,这是不现实的;法院也不可能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超期保全。这一法律规定的漏洞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难以解决的问题,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在效力期限问题上带来了无所适从的法律后果。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在15日内很难完成一系列法定的程序而直接进入审计决定的执行环节。因此应尽快界定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合理效力期限,弥补立法上的缺陷。

五、对审计机关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的立法建议

财产保全范文4

论文摘要:保全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

一、保全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保全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

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原告起诉的目的往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如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支付拖欠的货款、返还物品或支付损害赔偿金等。诉讼是需要时间的,即使原告能够胜诉,其间也要经历若干月甚至一年以上的时间。在这期间,被告为了逃避判决生效后面临的强制执行,可能会转移或隐匿争讼的标的物或财产,也可能将其财产挥霍一空,从而造成生效后的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判决书成为一张空头支票,原告起诉目的空。如何才能避免判决书成为“空头支票”呢?保全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设计的。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财产保全通常是在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的,因此试行民事诉讼法只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作了规定,但从起诉到受理还有7日的期间,消息灵通的被告得知原告起诉后仍可能抢在法院受理前把财产转移或隐匿;被告甚至可能在预感到诉讼来临之前就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见试行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是有缺口的,因此新民事诉法在制定时就增加了诉前保全的规定,使财产保全制度更加完备。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后,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民事诉讼法》第92条对此作了规定。《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场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具有给付财物的内容,有判决生效后不能或难以给付之虞,存在着保全的必要性。而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存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的危险,故不发生诉讼保全问题。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并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案件都能够采取财产保全,只有具备《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法定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主要是指转移、转让、隐匿、毁损、挥霍财产的行为或将自己的资金抽走、将动产带出国外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恶意行为。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指由于客观原因或物的自然属性,物的价值减少或丧失。如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能变质腐烂等。

3、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而采取,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里的情况紧急,是指因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的恶意行为,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因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诉前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行诉讼程序,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在起诉前提出的,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更加难以把握,因此有必要把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申请人如不愿或不能提供担保,法院就只能驳回其申请。

(三)两种财产保全的异同

1、相同之处。都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得以执行而对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在保全的范围、措施、程序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多共同之处。

2、不同之处。(1)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前;而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起诉之后或者在起诉的同时申请。(2)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而开始;而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3)法院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4)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而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财产保全既然是为防止将来判决生效后难以或无法执行而设计的一项制度,保全的范围就应当与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时确定的给付财物的范围相一致。根据处分原则,法院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法院判给原告的利益也不应超过其请求的范围,所以,保全的范围不应当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对其进行重复查封、冻结。

2、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3、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采用变卖后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的方法予以保全。

4、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产权的转移手续的方式予以保全。

5、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利益,可以限制其支配,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7、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范文5

第一条 保险目的

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兴趣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二条 保险财产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二、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三、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知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四、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业。

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 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行动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保险责任以外的死伤,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七、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期限

定为三年、五年两种: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日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八条 保险储金

一、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所交保险储金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之日起一次交清保险储金。

二、保险期满退还保险储金。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根据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费率计收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回。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九条 保险费

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费率计算。

第十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二、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一次赔付数额未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单须加批注,作为保险期满领取所交保险储金的凭证。

注:如果被保险人获知得赔款又重新添置了财产,或者损失后的剩余财产的价值等于或大于原保险金额的,该保险单仍继续有效。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五、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六、被保险人如果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

七、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在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第十一条 保险仲裁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附加盗窃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家庭财产(房屋、手表、怀表除外)按照以下规定附加盗窃险:

一、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按照保险单所列财产项目分项承保,分项理赔。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要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五、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偿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人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家庭财产全两保险集体投保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人数共___________________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根据本单位填报的职工投保名单,并依照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及附加盗窃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向本保险公司投保职工集体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如下:

类别

财产

房屋

份数

保险金额

保险储金

保险金额合计(大写):

保险储金合计(大写):

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

保险期限年

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日止

注意:

本投保单位和职工名单附在一起,每人投保财产项目、金额、存放地点,均以名单所列为准。本投保单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经办人:____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_

投保人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类别

财产

房屋

份数

保险金额

保险储金

保险金额合计(大写):

保险储金合计(大写):

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

保险期限年

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日止

各分户号保险财产项目、保险金额、存放地址均以名单附表为准。

注意:

收到保险单,请立即核对,如有错误,希及时通知更正。

经办人:____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_

财产保全范文6

申请人:孙,男,1986年01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经济开发区江山南路****,电话1536306****。

被申请人:博山原野荣进机电有限公司,位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建,电话1220209****。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帐号902010240454205,开户行:博山黄岛农村合作银行红大窑分理处,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4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及相关费用。2012年8月10日,申请人博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予以立案。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帐号。如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自愿赔偿被申请人相应损失。

此致

青岛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6-10

财产保全申请书二

申请人:赵周,男,汉族1955年9月5日,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吕超,男,汉族,住管城区新天地小区****。

请求事项:

依法查封位于管城区东三马路新天地小区10号楼10层(合同号为0446888)。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服装辅料的供货加工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为逃避债务,多次找买主出售其拥有的房产,经查被申请人无其他财产。鉴于上述情况,被申请人的转移企图明显,情况紧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此致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周

2012年06月07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三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财产保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为保证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特申请贵院采取如下财产保全措施:

对被告所有的位于

产权证号为: 的房屋采取查封、扣押或

申请人愿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此致

合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