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的原则范例6篇

工程计量的原则

工程计量的原则范文1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费用控制

一、清单编制

(一)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完善合同条款,规范清单编制原则

1、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采用的是单价合同,主张“量价分离”,通过程序公开、自由竞争、机会均等和公平合理的方式使得所有参与投标的承包人能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单价合同支付方式的特点在于:业主在对图纸和技术规范做出分析后,将整个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分项工程,经过计算再标明每个分项工程的估算工程数量,并写在标书上。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填上对应单价,这样就可以计算出一个总价,也就是签约时的合同价。

2、清单项目归类

工程量清单的内容通常使用两种原则,一种是“价格包含原则”,另一种是“字面直释准则”。前者认为,承包商所报工程单价是考虑了完成所述工作相关的全部费用,其中不仅限于工程的直接费用,而且还将间接费用如管理费、利润和不可预见费等也摊入到这些单价中;但后者坚持价格内容应该按清单中对单项工程的技术性描述从字面上解释,只是涉及到文字描述中明示的具体工作内容。

3、工程量计量原则

采用单价合同清单体系,一方面,不管是否发生了工程变更,中间计量时,都应该以实地复测完成的工程数量为准,承包人的实际收入是清单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数量之和,这样对于承包人可以减少风险,对于业主则利于控制投资。另一方面,业主根据合同图纸编制清单,对于工程数量的估算不可能绝对准确,甚至难免出现各种错误,因而承包商实施的工程数量就不可能与之吻合,这就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中就计量方法做出明确规定,避免承包商通过采用不同的计量、计算方法达到多要钱的目的。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合同条件有关规定合理、准确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可以对工程实施进行有效的控制,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避免业主因此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工程量清单编制主要依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的实际特点。清单编制前应熟悉合同条款,理解合同条件的内在联系,掌握合同每一条款的真正含义,避免清单项目漏、重、错。同时还需认真审查图纸,完善工程设计,确保图纸设计原则和技术规范相一致,确保图纸工程统计原则与清单编制体系相一致,确保图纸工程量和清单工程量相一致。

二、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由负责管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发出的,承包人必须执行并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合同单工程量清单中既无现成参考单价,又不能采用插入法或者“按照比例”进行推算,这时承包人与业主就会就单价确定产生分歧。同时,要把正常的工程变更与索赔严格区分开来,凡属可以通过工程变更得到补偿的,不要再以任何索赔形式另外提出,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和无休止的争议。

(一)清单单价平衡

承包人在投标时经常采用不平衡报价,一方面可以早收钱,便于资金周转,另一方面是对那些日后可能增加工程量的单价尽可能调高,以便项目实施时能够顺理成章地增加收入。业主在招标文件应明确定标前业主将对明显存在的不合理单价进行调整,避免承包人在投标时找出清单中工程数量可能存在的缺陷甚至错误,或者相对可能发生的实质性工程变更的项目,而在报价时进行适当技术处理,对于工程数量比实际发生有所夸大的项目报出较低单价,而对工程数量比实际发生的有所低估的报出较高单价,这样投标的总报价就会相当具有吸引力,可以战胜竞争对手,确保得标,而在实际的履约过程中,却又通过计量,使得合同实际收入有实质性上浮并增加承包人的利润。

(二)工程变更处理

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应针工程的实际特点,按合同条款约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纯数量的变更,应对其全部相关项目进行重新计算,核定其变更数量,计算过程详细明了,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分别进行计算,共同校核,确保变更准确无误;对于涉及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变更,应首先核查其变更原因,究竟是出于承包人原因还是设计原因,然后提出切合实际的变更方案,并对其费用损失责任进行定性,避免一变更就给承包人增加钱,使得工程变更仅为承包人单方受益。

三、计量支付管理

及时、严格进行中间计量是计量支付管理工作的关键,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是仅是招投标时的估算量,不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只有经过施工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的工程量,才是实际计量的工程量。

(一)计量支付程序

当承包人完成某一分项工程后,首先按监理工程师提供和规定的各种报表格式提供原始计量报表,由现场监理、计量工程师会同承包人根据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现场测定计算,确定工程量,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签。承包人根据驻地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计量表、中间检验申请单,每月定期填报财务支付月报。

(二)计量支付依据

计量支付的依据主要有工程量清单、图纸、变更指令、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说明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各分项工程的工程内容作了详细的说明,这要求计量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清单编制办法,并对各清单工程数量按图纸进行分解,以便于计量审核。同时工程量清单数量是估计的、暂时的估算工程量,计量时应以实际工程量和符合合同规定为依据,必须符合招标时的清单编制原则。

(三)计量支付管理

1、贯彻以质量为中心,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的原则,对于计量的项目必须是经承包人自检、监理工程师抽验合格的资料、手续齐全的项目。

2、坚持先检验、后计量,没有中间检验证书不计量的程序。这是因为工程质量合格是计量支付的基础,而计量支付是工程质量的保证,只有这样计量支付才能使之作为经济手段起到制约工程质量的积极作用。

3、监理工程师要深入现场,熟悉图纸,认真核实计量,检查被计量的工程是否按图纸和计量要求来完成的。对桥涵基础等一些隐蔽工程要注意到现场及时检验再进行计量。

四、结语

工程费用管理可以保证造价结算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合理性,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费用管理应坚持在招标前完善施工图设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施工界限,明确设计变更原则、工程量计算准则以及新增项目单价确定方法,并对风险进行合理划分,对索赔原则进行界定。同时在建设管理中严格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管理,避免人为因素,真正做到客观、准确,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

参考文献:

工程计量的原则范文2

答:原有计价方式是按预算定额中计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直接费,材料调差,以定额直接费或人工费为基础计取综合间接费、规费、其他费用和税金,组成工程总造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将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分离开,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2.问: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要机会均等、公平一律地对待投标人。

(2)投标人要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低于成本报价,不能串通报价。

(3)承发包双方应以诚实、信用的态度进行工程结算。

3.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特点?

答:(1)强制性:规范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按照计价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2)统一性:四统一,即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

(3)竞争性: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和单价由企业根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参照建设主管部门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

工程计量的原则范文3

以FID1C条款为基础,根据公平与效率原则阐述了工程变更过程中造价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并以示例进行了说明。

关镇词:工程变更造价管理FIDIC条款

一、工程变更的涵义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文1):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

因为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

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文2)。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三、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3.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3.1.1定价原则

l、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

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详见文3.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

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

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见文1)。

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文6)。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见文4.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文5对此作了更清楚地规定。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3.1.2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1)直接成本:6.5元/M“;

(2)间接成本:1.5元/M3(3)利润:0.5/M3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8.5元/ 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8.5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8.0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第三种报价: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5元/M3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元/M3的价格来计价。

3.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定价原则

l、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2.2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

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80元/M3.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

5/4×80=100(元/M3)

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

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12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100元/M2)高出20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80/ 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

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下面以示例说明。

设某项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工程,其工程量和标底价格如下表。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或不平衡报价时,其报价结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基于路基工程开工早,适当报高有利于资金周转及提前受益)。

现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4cm变更为5cm;则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时会有不同的结算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其结算总价为3965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向业主让利(10%),而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并末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420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预算单价作结算价,使得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作出的让利l0%的承诺没有真实执行(承包商的路面报价是90元/ M2,标底100元/M2,故让利10%)。

如果合同单价是一种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30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标底20%的水平结算,而承包商在投标时并未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820万元,其结算总价已大大高于预算(标底)总价(452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价和不平衡报价因素使得其单价偏低的现象被新确定的单价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报价偏高的现象仍在继续执行价。

变更工程造价分析表

工程细   单位   数量

(万)   标底   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   备注   单价   金额(万元)   单价   金额(万元)   单价   金额(万元)   挖方   3   100   8.5   850   8.0   800   10.0   1000     填方   M3   100   5.5   550   5.0   500   7.0   700     路面(4cm)   M2   26   100.0   2600   90.0   2340   80.0   2080     合计         4000     3640     3780     变更路面

(5cm)   M2   26   120   3120   112.5   2925   100.0   2600   以第一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         4520     3965   4300       变更路面

(5cm)   M2   26   120   3120   120   3120   120   3120   以第二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         4520     4420     4820     变更路面

(5cm)   M2   26   120   3120   114   2964   104   2704   以加权定价法定价时           4520     4264     4404

总价合理性分析一览表

工程细目   单位   数量

(万)   实测数量(万)   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   备注   单价   金额

工程计量的原则范文4

本文作者:尹凤玲 单位:九台市河道堤防管理站

质量是水利水电工程的生命,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表征项目总体质量控制水平的评价指标集。工程质量状况的最终反映是建设工程质量指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价应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指南。一个良好的质量评价体系应当是系统的,可靠度要求不断的提高,这样才能够有效的引进新的评判指标来完善自己,有效的促进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水利水电工程全生命周期理论的引入,是社会进步、行业发展的必然产物。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项目的决策立项和输出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质量好,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使用价值和功能。勘查设计的结果是通过施工转化成现实的,而工程质量验收检验能否正确反映工程实际质量水平,所以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系统过程,在实践中统计发现,其质量评价应根据其内涵、特点和各个阶段的质量影响因素进行客观、科学、全面的评价。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价主体是评价活动中的行为者,其服务对象都是最终利用评价结果的政府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评价活动通常是为其决策或必要的决策管理程序提供信息依据的重要手段。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价的目标和原则不因具体实施评价的主体而有所改变。必须根据政府工程质量部门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评价的目标、内容和原则。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价的目标首先是反映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客观现状,通过建立健全建设法规体系来规范和约束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根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价目标,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具体做法是根据部门管理权限划分对各类型工程进行分别考察、分别评估以及分类汇总。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价的原则是预测性原则、导向陛原综合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系统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和动态发展原则。具体地分析这几个原则就是更全面预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状况,以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价所确认的宏观质量为前提,由于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概念与内涵日趋复杂,所以,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价必须具有综合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价必须客观反映实际,要求评价指标及标准在层次和时序上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必须符合固定的格式或要求,不断完善、改进、更新评价标准和观念,反映未来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状况走势,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价更具有实际意义。

现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价方法包括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评价等级、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不能满足现行评定标准中要求工程质量条件,没有较系统的质量检验和评定等级的办法和标准。没有考虑到工程质量的模糊性和工程质量等级的模糊性,评定的群体较小,使评测结果与真实状况容易产生一定的偏差。

对材料质量的控制应注意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监理单位应进行平行检测,明确质量标准。机械设备的选用,必须考虑施工现场的多个因素,进行工序质量控制目标及计划。项目实施阶段加强工程管理,形成例会工作制度,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查设计变更可能由设计、施工、监理或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加强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及重要施工方案的质量控制,加强现场协调,坚持以数据说话的原则。项目结束阶段要有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依据,严格按照相关质量评定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树立质量意识、大局意识,才能真正把工程质量管好。。

工程计量的原则范文5

关键词:施工企业;建造合同;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前言

建造合同准则自2006年颁布以来,已经实施了4年有余。建造合同准则充分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对于规范工程项目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企业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效果,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2 现行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和原准则差异比较

2.1核算内容的差异

原准则第2条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但在实际中,工程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 且完成时间较长, 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 因此现行准则取消了这一条规定。

2.2 合同分立的差异

现行准则新增追加资产的建造合同分立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就应当作为单项合同:① 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② 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原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2.3 合同收入计量的差异

原准则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现行准则取消了这条规定,因为原准则没有考虑公允价值的问题。

2.4 合同成本的差异

(1)原准则对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构成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而现行准则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2)原准则第17条规定, 合同成本不包括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即利息不能计入合同成本。现行准则第17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本规定意味着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合同成本。

2.5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差异

现行准则第26条规定,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本准则第l8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费用。原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3 现行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可靠估计合同结果有难度。可靠估计合同的结果是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前提,也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建造合同》的一个关键问题。由于“可靠估计”与“随意估计” 的界限不是很分明, 因此,企业没有足够的把握对合同结果进行可靠地估计。

在实际运用中,预计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的合同总金额来确定,合同总金额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一些不规范因素存在不确定性。

我国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也对预计合同总成本的确认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预计合同总成本的确认复杂、专业性强和不确定性因素多, 从而使中介机构或监管机构都很难对合同总成本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确认。

(2)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规定与其相关的应收账款不一致。收入按完工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而应收账款则按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时确认,使应收账款和其相关收入不在统一期内确认。这会使部分企业一方面可高估完工进度,高估收益: 另一方面,推迟工程款结算账单的签发, 拖延对应收账款的确认, 少提坏账准备,从而达到双方面调节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目的。因此,应变更应收账款的确认时间,每期末确认收入时就应与客户办理款项结算确认应收账款,以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3)完工百分比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按照准则规定,确认完工百分比有:实际成本比例法、完成工作量比例法和实际技术测量法。在实际中, 施工企业因为实际成本比例法确认完工百分比具有简单、可操作性强等优点,一般以实际成本比例法确认完工百分比。但是,成本投入与完工程度经常不是一种严格的对应关系,往往会出现偏差。例如增成本而不能增完工程度(质量事故),生产要素的价格变动等等 而采用完成工程量法和技术测量百分比法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却给管理层操作利润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4)对纳税有一定的影响。本准则是按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 虽然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能准确地核算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在工程款收入远远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垫付大量的税款,主要体现在营业税和所得税上。

4 解决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中出现问题的建议

4.1 加强对建造合同的管理 。

(1)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2)建设方和施工方要规范建造合同的签订,对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尤其是对于结算期和收取工程款时间的有关条款做出明确的约定,保证建造合同的严格执行,减少合同风险。此外,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因设计变更、非可控因素等造成的工程造价变化,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按合同及时办理结算,收取工程款,真实、全面、准确的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4.2 提升完工进度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1)做好成本核算基础工作。按照会计基础规范建立各项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各项原始记录,及时修订各项消耗量定额,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及时入账,准确统计出实际已发生的合同成本。只有准确核算已发生的合同成本,才能更好的测量预计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预计合同总成本,才能准确计算完工进度。

(2)提高对合同预计总成本预测的准确性。企业应注重搜集整理施工项目成本资料,指定部门负责制定一套完整的企业内部定额,并随时关注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更新各项定额,制定目标成本,既有助于准确估计合同预计总成本,又可加强成本管理。

(3)对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建造项目的建设,各物料价格变化、工程量变更、各项奖励、索赔落实,建造合同的收入和成本费用随之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建造合同的执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对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进行动态管理,使财务信息更加及时、准确。

工程计量的原则范文6

关键词:招标文件;工程变更;计量支付

中图分类号:TU7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6(C)-0283-01

工程管理主要包括质量、进度和费用管理三大部分,工程费用管理与招标文件、清单编制原则、工程变更处理以及计量支付紧密相关,工程费用应从施工前期、中期、后期三阶段进行控制,并贯穿于工程施工全过程。

一、清单编制

(一)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完善合同条款,规范清单编制原则。招标文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清单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工程实施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检测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的根本。1、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采用的是单价合同,主张“量价分离”,通过程序公开、自由竞争、机会均等和公平合理的方式使得所有参与投标的承包人能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单价合同支付方式的特点在于:业主在对图纸和技术规范做出分析后,将整个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分项工程,经过计算再标明每个分项工程的估算工程数量,并写在标书上。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填上对应单价,这样就可以计算出一个总价,也就是签约时的合同价。这种有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在合同中通常具有三种不同的功用:(1)作为计量支付的基础;(2)作为工程变更的依据;(3)作为竣工决算的基础。2、清单项目归类。工程量清单的内容通常使用两种原则,一种是“价格包含原则”,另一种是“字面直释准则”。前者认为,承包商所报工程单价是考虑了完成所述工作相关的全部费用,其中不仅限于工程的直接费用,而且还将间接费用如管理费、利润和不可预见费等也摊入到这些单价中;但后者坚持价格内容应该按清单中对单项工程的技术性描述从字面上解释,只是涉及文字描述中明示的具体工作内容。3、工程量计量原则。采用单价合同清单体系,一方面,不管是否发生了工程变更,中间计量时,都应该以实地复测完成的工程数量为准,承包人的实际收入是清单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数量之和,这样对于承包人可以减少风险,对于业主则利于控制投资。另一方面,业主根据合同图纸编制清单,对于工程数量的估算不可能绝对准确,甚至难免出现各种错误,因而承包商实施的工程数量就不可能与之吻合,这就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就计量方法做出明确规定,避免承包商通过采用不同的计量、计算方法达到多要钱的目的。(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合同条件有关规定合理、准确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可以对工程实施进行有效的控制,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避免业主因此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工程量清单编制主要依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的实际特点。清单编制前应熟悉合同条款,理解合同条件的内在联系,掌握合同每一条款的真正含义,避免清单项目漏、重、错。

二、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由负责管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发出的,承包人必须执行并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既无现成参考单价,又不能采用插入法或者“按照比例”进行推算,这时承包人与业主就会就单价确定产生分歧。同时,要把正常的工程变更与索赔严格区分开来,凡属可以通过工程变更得到补偿的,不要再以任何索赔形式另外提出,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和无休止的争议。(一)清单单价平衡。承包人在投标时经常采用不平衡报价,一方面可以早收钱,便于资金周转,另一方面是对那些日后可能增加工程量的单价尽可能调高,以便项目实施时能够顺理成章地增加收入。(二)工程变更处理。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特点,按合同条款约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计量支付管理

及时、严格进行中间计量是计量支付管理工作的关键,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仅是招投标时的估算量,不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只有经过施工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的工程量,才是实际计量的工程量。(一)计量支付程序。当承包人完成某一分项工程后,首先按监理工程师提供和规定的各种报表格式提供原始计量报表,由现场监理、计量工程师会同承包人根据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现场测定计算,确定工程量,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签。承包人根据驻地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计量表、中间检验申请单,每月定期填报财务支付月报。(二)计量支付依据。计量支付的依据主要有工程量清单、图纸、变更指令、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说明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各分项工程的工程内容作了详细的说明,这要求计量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清单编制办法,并对各清单工程数量按图纸进行分解,以便于计量审核。(三)计量支付管理。1、贯彻以质量为中心,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的原则,对于计量的项目必须是经承包人自检、监理工程师抽验合格的资料、手续齐全的项目。2、坚持先检验、后计量,没有中间检验证书不计量的程序。3、监理工程师要深入现场,熟悉图纸,认真核实计量,检查被计量工程是否按图纸和计量要求来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