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21 09:39:03
关键词: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本质 新探讨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b)-0228-01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的实践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学的哲学思想也随之不断发展、壮大。从认识论角度来说,创新是人类理性的认识,是人认识的发展。因为创新的存在,世界才会发展,人类才会有意识能动地改造世界,才能遵循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创新理念,才能迎合世界的发展,顺应世界的变化,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打造全新的世界。创新是主观能动反映中的重中之重,是一切能动反应的前提,是人类认识的深刻本质,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阐明自己的看法。
1 创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实践观的产生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在人类发展的今天,科技越来越发达,我们所遇到的事物也越来越新颖,人们在探索开发新事物的时候往往先提出理论,然后通过对理论的推敲,不断的尝试,才会得到相应的成果,这一过程就是实践的过程。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作用就是对事物进行深入的认识,深入的认识离不开实践,所以实践得出的观点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它的发生和发展来追溯,只有不断的变化才会得到新的结论,这正是一个创新的过程。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创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经过很多次的研究与推敲,创立初期,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以往关于认识论的一些理论的认识的积累,他们在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整理、深入探索,运用科学的方法,通过科学的尝试把实践的观点代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当中,历经考验才演变成今天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这一理论的提出,是人类对认识的又一次飞跃,更强调了实践的作用,也突出了实践在整个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人的认识要从社会实践中来,离开了社会实践,认识就无从而来。新的历史条件下,会产生新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实践观,不仅要强调实践的功效作用,还要强调效果、效率。
2 创新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不可或缺的元素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一个积极向上的理论,是一个能动的理论,对于如何理解这一理论的关键就是要学会辨别能动的反映论和被动的反映论之间的不同。通过对二者的比较,会发现,二者都是反映论,都认为人的认识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二者的差异性也集中体现在“能动”和“被动”上。通过研究比对,不难发现二者的根本区别,前者强调人的理性认识在认识中的重要性而非一般的反映活动;而后者则轻视人的理性的作用,否定人的思维的创造性。
3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中创新是关键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所有的理论和内容之中,创新是重中之重。人广义上说,人的活动本质就是实践活动,认识是实践的一部分。从狭义上说,认识和实践又在人类活动中相互联系、相互衔接渗透。但认识的地位表明它决不是独自实现的,也不是独立存在的,他在逐步的转向实践化,认识也不可能简单地、自发地向实践转化,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实现转化。认识向实践转化的必要条件就是创新,它为转化提供可能,进行指导,从而提高实践和认识的水平与能力。
创新不仅在认识的辩证过程上有体现,在认识的反复性和无限性上也有表现。感性的认识不仅仅在形式上,在内容上也包含着主体独有的创新因素。不光如此,主体还在实际运用认识的基础上,可以创造在客观世界中不存在的各种事物,通过不断创新、改良新认识的手段和实践的方法,进而不断提高认识和实践的水平与能力,新的理论也会随着创新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进步、更新。
创新的理念的引入,使得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辩证统一问题上也有个相对较大的变化,这一理念的融入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本质特征是创新。真理的探求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更是一个检验真理的过程,真理的探索恰恰是一个边缘化的进程,往往结论是不断从相对真理过渡并接近绝对真理的过程。“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统一”这一观点的关键就在于否认绝对性,肯定发展过程。由此我们也不可以清晰的认识到真理的形成过程,它是一个不断从相对真理转化为绝对真理的过程。那么在人们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就不能仅仅满足于眼前所达到的认识,不能守旧,而应不断克服思想上的僵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观对我们的根本要求。不要固守原本的边框,而应该时刻保持强烈的创新意识,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律,迎合时展的潮流而不断创新。所以,离开创新,我们的思想和行为就很可能受到限制,固步自封,也就永远完成不了从相对真理过渡到并接近绝对真理的过程。
由此可见,离开创新,我们无法做到准确、全面、深刻地理解辩证唯物主义有关认识的基本理论,也无法辨别和理解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其他非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区别,所以创新是理解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的关键所在。
4 构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新形态的基本要求是创新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的哲学,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的、核心的观点。科学的实践观,使马克思主义哲学把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有机地统一起来,把唯物论和辩证法、自然观和历史观有机地统一起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第一,辩证唯物主义即辩证唯物论,是关于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学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辩证唯物主义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强调“辩证”,即全面地、发展地、联系地、矛盾地看问题。与“辩证”相对立的是“形而上学”,即片面地、静止地、孤立地、简单地看问题。辩证唯物论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做到主观符合客观,防止主观主义。第二,唯物辩证法是最全面、最丰富、最深刻的发展学说,它是宇宙观,又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两个本性、三个规律、五个范畴。两个本性,即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三个规律,即质量互变规律、矛盾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五个范畴,即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内容与形式。它要求我们一分为二地、联系地发展地全面地看问题,反对形而上学。第三,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关于认识的来源、形式、过程、真理性、本质及其规律的学说。它是可知论、反映论,又是实践论,它把实践引入认识论,又把辩证法应用于认识论。它包括实践观(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真理观(真理是客观的、具体的、有条件的)、认识观(认识具有反复性、无限性、前进性和上升性)。它要求我们办事情要力求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统一。第四,历史唯物主义即唯物史观,是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又是认识、改造社会的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贯彻到社会历史领域,揭示了物质生产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决定性意义,历史活动是人民群众的事业,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阶级斗争、革命、改革、科学技术,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集中体现和重要载体
(一)辩证唯物论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致约•魏德迈》,恩格斯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致朱•卡内帕》,列宁的《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人?》,的《改造我们的学习》、《整顿党的作风》、《唯心历史观的破产》,邓小平的《“两个凡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等。
(二)唯物辩证法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
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列宁的《辩证法的要素》、《谈谈辩证法问题》、《哲学笔记》,的《论十大关系》、《同音乐工作者的谈话》、《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邓小平的《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思想》、《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等。(三)科学实践观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恩格斯的《反杜林论》,列宁的《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的《反对本本主义》、《实践论》、《矛盾论》、《〈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邓小平的《路子走对了,政策不会变》、《革命和建设都要走自己的路》、《中国要发展,离不开科学》、《中国只能走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穷》、《解放思想,独立思考》等。(四)唯物史观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致帕•瓦•安年科夫》、《致路•库格曼》,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致约•布洛赫》、《致康•施米特》、《致瓦•博尔吉乌斯》,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列宁的《国家与革命》,的《论人民民主》,邓小平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等。
三、领导干部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看家本领的方法和原则
(一)坚持唯物论:随时去了解变化着的情况,防止唯心的形势估量和工作指导
领导干部坚持唯物论,要克服对形势的主观主义的判断和对工作的主观主义的指导,随时去了解变化着的情况,及时发现新问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系统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包括思想状况,没有真正具体的了解,真正好的领导是不会有的。1929年,在古田会议上就指出,主观主义在某些党员中浓厚地存在,这对分析政治形势和指导工作,都非常不利。1930年,在《反对本本主义》里又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就是解决问题,离开实际调查就会产生唯心的阶级估量和唯心的工作指导,它的结果,不是机会主义,就是盲动主义。从党成立到之前,党内缺乏调查和研究国内国际现状的浓厚空气,许多同志对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区内外的具体情况,不愿作系统的周密的调查和研究,满足于一知半解、粗枝大叶,“想当然”,理论和实际分离,不注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实际应用,“闭塞眼睛捉麻雀”,“瞎子摸鱼”,称之为“极坏的作风”、“异常危险的现象”,并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教导我们认真地研究情况,从客观的真实的情况出发,而不是从主观的愿望出发;我们的许多同志却直接违反这一真理。”[1]
(二)掌握辩证法:坚持对立统一、两点论,防止“非此即彼”、一点论
领导干部掌握辩证法,要一分为二地看问题,把握事物的本质,不能不加分析地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排斥一切,不能“知其一不知其二”,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根本规律,是两点论。片面性是思想上的绝对化,即形而上学地看问题。形而上学是一点论。对矛盾,不能只讲对立不讲统一,也不能只讲统一不讲对立;对工作,不能只讲成绩不讲缺点,也不能只讲缺点不讲成绩;对同志,不能只讲优点不讲缺点,也不能只讲缺点不讲优点;对事物,不能只看见好的看不见不好的,也不能只看见不好的看不见好的。1873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里指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2]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里指出“:辩证的思维方法同样不承认什么僵硬和固定的界线,不承认什么普遍绝对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转移,除了‘非此即彼!’,又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使对立的各方相互联系起来。”[3]
(三)坚持科学实践观: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领导干部坚持科学实践观,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求真务实;要不断拓宽视野和思路,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大胆探索、与时俱进;要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动员群众实践。实践是联系主观和客观的桥梁,是人与环境统一的基础,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科学实践观是中国共产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是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的基础,是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基础。1845年,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里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4]在党的历史上,王明以“百分之百的布尔什维克”自居,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把共产国际决议和苏联经验神圣化,差一点断送了中国革命。“两个凡是”,使我们党在“”结束后又徘徊了两年,没有及时从“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2001年,在《科学对待马克思主义》里指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道理,就是不能用本本去框实践,而只能用实践去发展本本。如果一切都要先看看本本上有没有,老祖宗讲过没有,就很难在实践中迈开步子。“”实践没有止境,解放思想也没有止境。我们要突破前人,后人也必然要突破我们。”[5]
(四)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防止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际、知和行分离
领导干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要坚持认识和实践的统一,坚持以实践为基础,正确把握认识和实践之间能动的、辩证的关系,把认识和实践看作统一的辩证发展的过程。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和重要方法论原则。离开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不以理论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曾说:“离开实际的理论是死理论,离开理论的实际是瞎实际。”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里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6]1886年,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里指出:“辩证哲学了一切关于最终的绝对真理和与之相应的绝对的人类状态的观念。在它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东西、绝对的东西、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生成和灭亡的不断过程、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过程,什么都不存在。”[7](五)坚持走群众路线:善于同群众商量办事,向群众的实践请教,防止领导干部坚持走群众路线,要经常深入基层,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沟通和交往,始终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批评,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依靠人民则一切困难能够克服,任何强敌能够战胜,离开人民则将一事无成。能否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决定着党的事业的成败。1917年,列宁在《关于和平问题的报告的结论》里指出“: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8]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里指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极其艰巨复杂的任务摆在我们的面前。很多旧问题需要继续解决,新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党只有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9]邓小平在《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里强调,要坚决批评和纠正各种脱离群众、对群众疾苦不闻不问的错误。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同群众打成一片,绝对不能同群众相对立。“全党同志,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经常记住这一点,经常用这个标准检查自己的一切言行。”[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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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编(党员干部读本)[M].党建读物出版社,201:84.[3][4][6][7]马列著作选编(修订本)[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106-107,64,63,150.
[5]文选(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2006:338、339.
[8]列宁选集(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2:361.
从古代就有关于辩证法的论述,古代的辩证法是朴素的、直观的辩证法,而后辩证法经过一系列的变化、发展,到黑格尔那里辩证法的发展达到一个顶峰时期,但是由于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纯粹思维领域的辩证法,是唯心主义的辩证法;马克思在合理地吸收黑格尔哲学思想中辩证法这一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将辩证法发展为唯物辩证法即实践辩证法。
下文主要以苏格拉底、黑格尔、马克思为例来探究不同历史视域下,辩证法的不同表现。
一、直观、朴素形态辩证法的表现——以苏格拉底为例进行探讨
直观、朴素的辩证法产生于人类社会的萌芽时期。该时期,人类思维也正处与从表象思维向概念思维的过渡阶段。这一时期的辩证法是人类自发性的或者说是人类自身机能对外界世界的直观反映,人类的这一反映来源于对现实世界的直观描写。
从希腊时代开始,人们普遍认为苏格拉底带来了哲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转折,这一转折就是把哲学从天上召回地上,使哲学对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重要的作用。苏格拉底说:“他没有把心灵确定为世界秩序的原因,而是引进了另外一些原因,比如汽、水、以太以及其他许多稀奇古怪的东西”。苏格拉底不仅从一元论的角度出发寻求世界的本原,同时苏格拉底也把心灵在人们行动中的作用提升到一个高度。
苏格拉底改变了希腊哲学发展的态势,其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仍然没有与现实生活相脱离。他认为对真理的追求只能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在现实的人中间进行,哲学家和哲学不能生存于超越现存世界而存在。因此,苏格拉底把自己的哲学事业就展开在当时的生活之中——在赛会上,在大街上,在筵席上,甚至在法庭上,在监狱里,哲学必须是针对生活并且为了生活的。苏格拉底的辩证法既具有高度的理论性,同时又是现实的活动。辩证法在苏格拉底那里是朴素的、直观的,辩证法的发展在这一阶段处于幼年时期。
二、反思、概念形态的辩证法——以黑格尔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
黑格尔的辩证法,可以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中,找寻实现二者统一的方式。在黑格尔的研究视域中,朴素形态的辩证法的抽象性虽然有所保留,但是其所不能解决一个与多个、绝对与相对、无限与有限等矛盾。其通过对概念的自我否定、自我转化和自我超越本体的阐发而实现了辩证法的融合和统一。反思的、概念形态的辩证法超越了直观、朴素辩证法,在辩证法发展历史中实现了一次质的飞跃。
“逻辑学”是黑格尔的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之一,黑格尔的“逻辑学”是一个哲学范畴推演的系统,黑格尔认为范畴是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仅考察这部分,我们不难看出黑格尔的思想包含着合理的部分。黑格尔“逻辑学”中,关于范畴的演变和发展过程,是“绝对理念”的辩证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人类认识真理的辩证发展过程。黑格尔认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是由许多不同质的有机体组成的统一体,所谓全面而具体地把握事物就是要求把握这些不同的规定性的统一。黑格尔将朴素、直观的辩证法提升到了一个以前无法企及的高度,把“绝对理念”贯穿于其辩证法思想的全部过程。
马克思在批判的继承黑格尔辩证法思想合理性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即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辩证法。
三、实践辩证法——以马克思为例进行探讨
马克思批判黑格尔辩证法,并不是仅仅用物质概念代替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也不是唯物辩证法否定黑格尔绝对精神的辩证法,马克思是通过用实践这一全新的概念代替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即马克思是用实践的辩证法颠倒黑格尔关于绝对精神的思辨辩证法,并且在其颠覆黑格尔辩证法的过程中,马克思不断完善自身实践辩证法的主要思想,在吸取黑格尔精华的基础上,使其实践辩证法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关于辩证法的创立开辟了辩证法的新领域,使人类对于辩证法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境界。下文主要考察马克思的实践辩证法的一些新特征。
(一)实践是人的社会生活的本质。马克思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实践活动严格说来不仅仅是社会上每个个体所能进行的。社会上的有些活动看起来是单个人在进行,但是他总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开展的活动,而且单个人的活动也是整个社会总的实践活动的一各分支,总是要和其他人的活动产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并对他人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马克思还认为,人本身是实践活动的产物。没有实践活动,人类既不能产生于这个社会,更别提其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虽然人类也有思维活动,但是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为纯粹理论而导致的种种神秘主义在实践过程中都能寻求到解决的方法。
(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关于这一问题,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
关于实践辩证法的特征还有很多方面,上述的概括仅仅是对其较为直观和人们普遍理解的方面进行阐发的。在我们的实践过程中,我们要深入了解实践辩证法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在我们建设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要高度重视实践的作用,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努力把我国建设成发展强国。
参考文献
[1] 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1卷)[M].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论文关键词:科尔施;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联系实践
卡尔·科尔施是德国共产党的一位重要的理论家和政治活动家,是与卢卡奇并驾齐驱的人物。1923年他发表了他最重要的著作《马克思主义和哲学》,在书中,科尔施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是辩证的和历史的,坚持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原则,对歪曲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质、完全将理论与实践隔离及认为马克思主义是纯粹的、抽象的理论哲学的代表人物进行批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于这本书科尔施被视为“极左派”、修正主义者和唯心主义者而被,从此他作为一个独立的马克思主义者著书立说。从科尔施的著作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他始终都是从辩证的角度阐释马克思主义是哲学、同时又是革命的现实的哲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思想的基础。这与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提出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的思想相符合,因此,科尔施对理论与实践辩证关系的分析体现了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体系。
一、理论基础——坚持马克思主义具有哲学内容
科尔施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来源于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哲学,进而转变到历史和唯物主义哲学上来,吸收了黑格尔的辩证法的核心思想,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因此,科尔施坚持马克思主义是有哲学内容的科学理论,并且批判各个流派对马克思主义和哲学之间的关系的误读。
首先,科尔施将资产阶级哲学流派关于马克思和哲学的关系的论述描述为:“资产阶级的哲学教授们一再相互担保,马克思主义没有任何它自己的哲学内容,并认为他们说的是很重要的不利于马克思主义的东西。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们也一再互相担保,他们的马克思主义从其本性上来讲与哲学没有任何关系,并认为他们说的是很重要的有利于马克思主义的东西。还有由各‘研究哲学的社会主义者’所组成因为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体系是需要哲学的补充的,他们也就使人们明白了,在他们的眼里,马克思主义本身是缺乏哲学内容的。”从科尔施的描述中可以理解他对马克思主义和哲学之间的态度,他对于将马克思主义和哲学视为两个相互分离、彼此孤立的观点坚决地给予否定,并且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这些哲学家们完全漠视黑格尔哲学,忘记了辩证法原则的原初意义,完全忽视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内容。这些所谓的哲学家并不知道他们所批判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已经从德国的唯心主义哲学转变到历史和社会的唯物主义观念上来。
其次,科尔施对科学社会主义取代哲学并且废除哲学的论述。科尔施对马克思主义废除哲学的论述基于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说到的必须废除哲学,以及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中对哲学的终结的解释等等,致使各个流派的理论家纷纷对此观点做出评价,认为马克思主义没有哲学,不需要任何哲学的基础。对于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为:“德国古典哲学,这一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意识形态表明,并未退场,而是转变成了一种新的科学,这种科学以后作为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一般表现而出现在观念的历史上。这就是最早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在40年现和系统论述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在科尔施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从19世纪40年代后期就不再把他们的新唯物主义的和科学的见解表述为哲学的见解,并且认为马克思主义将废弃和消灭哲学,并用科学社会主义来代替哲学。就如同要废除国家一样,这里的国家等同于资产阶级国家。
资产阶级哲学家们从科尔施的论述中歪曲地认为科尔施所谓的马克思主义不是哲学,而马克思所倡导的科学社会主义也只是一些纯粹的科学观察,与阶级斗争的革命实践没有任何的直接的关系。把马克思主义废除哲学解释为用抽象的和非辩证的实证科学的体系去取代这种哲学。在没有搞清楚科尔施所谓的哲学的概念之前,他们不但错误地理解哲学和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定了唯物主义的革命的辩证原则。科尔施对这些所谓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感到惊讶并解释为: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与全部资产阶级的哲学和科学之问的真正矛盾,完全在于科学社会主义是革命过程的理论表现,这个过程将随着这些资产阶级哲学和科学的全部废除,以及在他们之中找到了其意识形态表现的物质关系的废除而终结。这和科尔施论述的“不在现实中实现哲学,就不能消灭哲学”的观点具有一致性,反映了科尔施对哲学以及科学社会主义和社会现实的关系的理解。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控制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无产阶级要资产阶级的统治,不但要在现实生活中进行社会革命,也要在思想领域引领人们冲出资产阶级的束缚,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就是在实践中生成并且用来与资产阶级的形而上学的理论形态进行争论的理论,它将最终取得胜利废除资产阶级哲学。同时,人们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进行反对阶级统治的社会革命,资产阶级,建立新的社会制度。随着各种矛盾的化解,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以及资产阶级的哲学(即哲学)就如同马克思所讲的废除国家一样被废除。只有实现它,才能够废除它。
二、实践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超越”哲学
科尔施高度论述马克思主义哲学为“超越”哲学,原因就在于马克思真正将理论与实践当作一个完整整体。他发现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点就是把实践引入本体论。强调要从主观方面去理解事物,即把事物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强调人类连续不断的感性活动是现存感性世界的深刻基础。
对于资产阶级哲学家们将马克思主义看作是“纯粹”的、观念的、非辩证的理论,科尔施进行了剖析,指出资产阶级哲学史的三个局限性:“纯粹哲学的”局限性、“地域的”局限性、“纯粹观念的哲学”局限性,资产阶级哲学家的本质就是这种带有局限性的哲学本身。要克服这种局限,就要超越自身,废弃自身的哲学,这是资产阶级哲学家都明显感觉得到的。科尔施举例论证了19世纪中期资产阶级理论家由于缺乏革命实践的辩证观念而导致哲学发展的衰退。例如:在宇伯威格和海因泽的评论中,他们发现自己的这个时代“处在一种普遍的枯竭状态之中”,“日益失去了它对于文化活动的影峨”。宇伯威格解释到:“人们既厌倦了自我膨胀的唯心主义,也腻烦了形而上学的臆测,并且需要有丰富的精神养料。”对于这些衰退,科尔施认为只要资产阶级的哲学发展以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的形式来对待,就会以全新的形式显现出来。这些问题的出现仍然在于资产阶级哲学家固守自身的局限,将哲学仅仅局限在观念的领域之内,不愿涉足社会实践之中,去研究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紧密联系。
三、科尔施对马克思主义“三阶段论”中理论与实践辩证关系的分析
科尔施根据他所理解的辩证法,以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为线索将马克思主义的演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843——1848):在这个阶段内,无产阶级的革命浪潮高涨,马克思和恩格斯充分将自己的哲学理论与革命实践相结合,其主要标志就是《共产党宣言》。这个理论,把社会革命作为活的整体来把握,是实践的理论。对每一个知识的分支的把握,都是以历史的忠实性去分析和批判的。科尔施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原初形式,是充分运用辩证法,富有青春活力的时期。
第二阶段(1848——1990):在第二阶段无产阶级的革命浪潮被血腥镇压,人们的解放运动以失败告终,资产阶级的控制更加严厉,思想领域也不可避免地被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占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原初形式不可能在这一时期仍然保持不变。从表面上看,科尔施承认在这个阶段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处于分离状态,但是从他对其他哲学派别的批判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第二阶段他对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的真正理解。
科尔施认为在后期的论述中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社会主义,仍然是社会革命理论的唯一整体。与第一阶段的马克主义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在较后阶段,这个总体的各个组成部分,它们经济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要素、科学理论和社会实践,进一步分离出来了。虽然肯定理论和实践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仍然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之中,但是在这里看来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只是潜在的,表面显示是一种分离。在《关于(马克思主义和哲学)问题的现状》中他解释道: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不再直接涉及工人运动的实践,但他们的理论还是不断进展到从未有过的理论上尽善尽美的较高水平。
对于科尔施的论述,资产阶级第二国际的理论家们纷纷给予评价,认为科尔施承认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第二阶段和革命实践是相互分离的,是“纯粹的”理论哲学。他们将社会革命的理论割裂成了碎片,歪曲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学说,将其说成是纯粹的理论批判,与政治的或其他阶级斗争实践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现实中只是对脱离革命实践的理论进行考察,是孤立的伪马克思主义理论。最为突出的就是所谓的正统的马克思主义(现在是纯粹庸俗的马克思主义),这些理论家们由于传统的重压而企图以纯粹的理论形态来保持构成马克思主义的最早形态的社会革命理论。这种理论是全然抽象的和没有实际结果的——它仅仅企图拒绝新的改良主义理论,在这种新理论中,历史运动的真正特征被表述为非马克思主义的。
面对种种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歪曲以及对自己的批判,科尔施以肯定的语气阐释自己的观点为:理论和实践不可割断的相互联系,作为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的第一个共产主义类型的最独特的标志,在他的体系的较后期形式中,无论如何也没有被废除。认为一个纯粹思想的理论似乎已经取代了革命意志的实践,这不过是肤浅的一瞥。
第三阶段(1990——):科尔施将第三阶段称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原初形式的“重建”,是在长期衰退的第二阶段之后的复苏和本质的回归,这一阶段的代表为俄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再次回到第一阶段的原初状态,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辩证法的再次肯定,是无产阶级斗争在新的革命阶段的实践需要。科尔施认为俄国掀起的马克思主义浪潮,是以革命的形式表达了工人运动以及共产主义者的理论概念,预示着理论与实践的内在联系已经被“重建”,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是一个辩证的发展:一种关于包括整个社会一切领域的社会革命的理论。我们以辩证唯物主义的方式必须解决的不仅是“国家对于社会革命和社会革命对于国家的关系问题”(列宁语),而且,还有“意识形态对于社会革命和社会革命对于意识形态的问题”。
在第三阶段科尔施肯定了列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列宁力图在实践中极端反对哲学倾向,也指出了列宁与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相背离的地方。在《关于(马克思主义和哲学)问题的现状》中科尔施对列宁脱离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进行了批判。首先他反对列宁的“灌输理论”,认为将社会主义理论从外部灌输给工人阶级是马克思主义的停滞。其次,他批评列宁的理论不适应阶级斗争的现实需要,因为列宁取消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唯物主义的颠倒,回到了“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的绝对对立,把辩证法变成了客体、自然和历史,把认识仅仅描绘成主观意识对这种客观存在的被动的镜子式的反映。这既破坏了存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而且作为一个必然的结果,又破坏了理论和实践的辩证的相互关系。
一、分解法庭辩论的内在涵义
辩论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和“开庭审理”章节都有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当中主要体现在总则部分。《行政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由此可见,法庭辩论是行政案件庭审的必经程序。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案件不存在辩论程序”或者“行政案件不需要辩论程序”的提法是不确切的。 所谓分解法庭辩论,就是指在肯定法庭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前提下,在庭审过程中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将辩论内容肢解,分散体现在事实认定、行政程序和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的质辩过程当中,以充分展示质辩混合的审理特点,彻底揭示案件争点和争点中的焦点,避免重复辩论,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应有的功效。
二、分解法庭辩论的可行性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当中唯一对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第43条至第53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以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等,第54条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中间关于开庭审理程序立法空白。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是“参照”而不是“依据”或“依照”,由此可见,该解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隐含了行政案件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的不确定性和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况且《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3节的规定以及第12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辩论程序”、“法庭调查必须前置于法庭辩论”,其本身值得商榷。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对分解法庭辩论未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根据条款理解,事实上赋予了合议庭在此问题上的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分解法庭辩论从法律角度是可行的。这一点也可以从当前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中得到印证。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辩论”的概念,但在不同审理阶段规定了“事实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行政程序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实际上隐含了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内容分解的框架。虽然该《规程》同时又要求在当事人最后陈述之前要“逐一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无新的意见”,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有质的区别,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中和性规定,至多只能是补充辩论性质的内容,而不能成其为独立辩论阶段。
从诉讼原理上来讲,分解法庭辩论不仅不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而且能够使当事人或其人更加清晰自己的辩论思路,更加充分发表自己的辩论观点,更加有可能展示自己的辩论技巧。
三、分解法庭辩论的必然性
行政案件当中的法庭辩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单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2、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行政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行政事实展开辩论;3、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展开辩论;4、对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展开辩论;5、对被告提供的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程序的单项程序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6、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辩论;7、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或维持等展开辩论。当然,法庭辩论还应包括个案当中的受案争议、期限争议、处罚公正性争议等等。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首先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对单项事实证据和程序证据的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内容?笔者认为是肯定的。对事实证据、程序证据的证明“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质”,二是“辩论”。质辩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对质方式确认证据的形式状态、取得方式、待证事实等,然后提出对证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大小问题的看法并充分发表自己的理由。在当事人提出看法并加以解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论。因此,证据质辩既是事实调查的过程,又是认定事实问题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庭辩论过程,是调查和辩论的混合过程。审判实践过程中,有些人将证据质辩理解为“对质辩认”或“对质辩解”,在证据质辩时,只要求当事人陈述“有无异议”、“哪些异议”,不许可当事人解析理由,不许可质辩双方展开辩论,这是对证据质辩的曲解,是人为割裂调查、辩论的做法。然而,证据质辩过程中,调查内容和辩论内容是不可能人为厘清的。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原告的诉词和被告的答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的内容?笔者认为也应当是。一方面,原、被告在诉辩阶段,对被诉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自己的主要观点,这本身就包含事实问题辩论和适用法律问题辩论的内容。另一方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原告展开辩论的开端,是原告作为“正方”立论的诉讼环节。反之,被告提出答辩请求,是被告作为“反方”反驳原告观点并同时确立辩点的诉讼环节。在之后的各审理环节,双方对事实认定、适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程序问题的质辩过程,就是双方以充分的论据来论证各自论点、抗辩对方论点的辩论过程,至最后陈述结束辩词。这样,才能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结构和庭审架构的内在缜密性质。 由此可见,法庭辩论从当事人双方的诉辩开始,至最后陈述结束,贯穿于庭审的各个环节。单独设立辩论阶段,从理论上是无法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性和庭审架构的。从审判实践来看,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就必然要将所有辩论内容包括对诉讼请求的辩驳、对证据的辩驳等,一揽子纳入法庭辩论当中。只有这样,才能称其为调查和辩论完全分离,但是这样必然导致当事人在证据质证时只能作出“有或没有异议”的机械陈述,这当然是极其荒谬的。法庭辩论不仅应当分解而且事实上已经分解。
四、分解法庭辩论的可塑性
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体现了庭审的调查与辩论混合特点及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辩论内容分解于各庭审环节的精神。主要体现在:1、《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的概念;2、没有单独设立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3、对事实证据、适用规范性文件、行政程序问题当事人可以分别进行质证辩论。《规程》规定的庭审架构总体科学合理,是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必须参照执行的,但有几处内容笔者认为仍值得商榷。
其一,《规程》第35条规定了原告、第三人可以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笔者认为,事实证据的质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单项事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问题的质辩;另一方面是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否足以证明行政事实或者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问题的质辩。因此,在事实证据质辩阶段,庭审中应适当提示当事人双方就后一方面的内容展开充分辩论,《规程》当中亦应当作出明示。尤其是在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举证、质证采取逐一举证、一证一质的情况下,如果不予适当提示,当事人就会自然按照法庭设置的庭审架构局限于单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质辩,而在此后的审理环节,由于不再有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就没有合适的环节就上述后一方面的问题充分发表质辩观点。
从《规程》关于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和行政程序问题质辩的规定来看,对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规程》规定当事人可以展开质辩,那么与此相对应,事实认定质辩问题亦应作出明示,而不应笼统地提示为事实证据的质辩。
关键词:高职教育;“辩论式”教学法;法律专业课程改革;辩论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9-0052-03
高职教育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不仅要求法律专业毕业生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更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高职法律教育不以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为直接目的,而是培养以掌握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辅助应用型人才。要将高职法律教育办出特色,真正体现能力本位的指导思想,就必须摒弃传统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不断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把学生从被动听课的角色转变为主动学习的角色。笔者以为,“辩论式”教学正是这一教学理念的体现,是培养高职学生法律职业素养及提高实践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
一、“辩论式”教学法的含义
我国古代思想家墨子曾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明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辩论式教学,就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反向思维和发散性思维为特征,教师、学生就某一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教师要适当引导学生对所提问题展开辩论;学生要开动脑筋对教师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并提出新的问题,实现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知识的互动。将“辩论式”教学引入到法学课堂上,则是指教师在讲授某一法理知识或法律规范时,结合案例,进行案例导读、案例设问、模拟辩论、法理点评和总结归纳的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理解和应用。“辩论式”教学法是一个将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和课后总结有机结合起来的教学过程,包含了“导读―提问―分析、辩论―总结”这样一个基本的思维过程。“辩论式”教学法的特点如下。
1.它是一种参与式教学,能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随着现行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再起主导作用,而是起引导作用,学生才是课堂真正的主体。辩论式教学则能更好地体现教与学的关系,打破传统教学方法中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接受的模式。辩论式教学中,教师摆正了位置,教师是参与者、合作者、引导者,学生是主角,教师尊重学生的话语权,把课堂还给学生,评价课堂好坏、效率高低重要的标准是学生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因此,课堂上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从而使学生自觉、自主地学习,真正体现出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育理念教学观。
2.它是以问题为纽带、以案例为导入的实践性教学。辩论式教学要求学生就同一问题用多项思维模式来考虑并由学生结合案例归纳总结,用问题来穿针引线,以典型案例、真实案例为基础,以课堂讨论、激烈争辩来使学生充分积极参与到法律课程教学的过程中,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概念、原理和法律法规发现问题,并形成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方式分析法律关系,解决法律问题。“辩论式”教学法是联系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一种最佳方法。
二、“辩论式”教学法在高职法律教育中的作用
高职法律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更加注重实用性人才的培养,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应更加突出学生的主动性,课程改革是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核心。“辩论式”教学法具有其他教学方法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首先,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热情,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高职院校的学生普遍基础比本科差,学习兴趣不浓,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提高其学习效果和学习质量,必须要先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和兴趣,调动起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辩论式”教学给了学生充分的能动空间和平台,使其有自我表现的机会,迫使学生主动阅读、主动查找资料,以求在课堂上能够展现独特的看法和观点,同时能够锻炼学生的口才和思维。课堂上通过教师的引导,学生的质问、辩论会形成热烈的气氛,激发学生的热情,训练其思维能力,逐步培养其不断探究、独立思考的学习兴趣。
其次,有利于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著名教育家裴斯泰洛齐说:“教学的主要任务不是积累知识,而是发展思维。”辩论的过程是一个训练学生懂理、说理、尚理的过程,同一个辩论题目,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总会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课堂教学中不同观点的争论、认识,最能培养学生发散性的思维和训练多角度思考问题的方法。辩论式教学法,以其真实案例的现实性、争议性,以课堂讨论、激烈争辩的直观性和师生互动共同参与的有机结合,促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优化知识结构。用辩论的方式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参与性,培养学生的求异思维、双向思维、立体思维,有利于使学生形成良好科学的思维方式,改变学生习惯性的单向思维模式,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最后,有利于教师了解学生,增强教学的针对性。目前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学对学生进行实践训练的方法主要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案例教学法采取学生讨论、教师总结的形式进行,一般不涉及辩论环节。传统教学方式中,教学过程是一种知识和信息的单向传输过程,教师关注的是对教材内容的把握以及课堂教学中的讲授方式。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讲台上滔滔不绝,学生则洗耳恭听,很少有参与课堂的机会,只能被动地跟随教师的讲授和思维。单纯课堂讲授,教师既不能了解学生的真实想法,也无法准确知道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辩论式教学过程是师生双向互动的知识传递与反馈过程,教师成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精心准备教学中的问题和案例。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对这些问题和案例进行讨论和辩论,学生是论辩教学的主角,针对问题和案例所涉及到的知识,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列举事实依据或法理依据,教师就可以从学生对问题的认识中了解其学习状况,进而及时予以纠正和澄清,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重点讲授,教学的针对性明显增强,教学的实效性明显提高。
三、“辩论式”教学法的应用
“辩论式”教学法在高职法律专业基础课,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课程中均可尝试探索,部分实务课程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务》、《仲裁与公证实务》更可以广泛大胆的应用。采用小班灵活授课方式来组织实施辩论式教学法,由于辩论活动费时费力,一门课程的教学也不能采用辩论式教学,因此在法律专业课程教学中也不能排除讲授式教学法。
1.辩题的设计。要把辩论课上好,最为关键的是辩题的设计。辩题的选择一般应选能够突出教学内容的核心问题,且是中性的、存在争议的问题,如抢劫与抢夺罪名的认定问题、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问题、犯罪形态的辨别问题等,既要能够反映出讲授课程的教学内容,又要体现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法律案例的可辩性很大,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基础课、实务课等均可以采用辩论的方法。辩论是为教学服务的,因此所选辩题一定要和教学内容挂钩,通过辩论完成特定的教学任务。
2.辩论的组织准备。教师要加强引导,要给学生充分的搜集资料的时间,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提前2~3周将案例或者辩题发给学生,让学生提前阅读、查阅资料、准备提纲及辩题发言。同时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适当对案件加以剖析、判断、分析和阐释,起引导作用,使得学生在后续的收集资料及辩论中更有针对性。分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在开课时即告知学生的课程要求并进行分组;可以由学生自行组成小组,教师适当调整;也可以在每个选题确立后一并分组;或根据选题采取角色扮演的分工方式。正反两方,每组成员相等,一般4~5名。这样的组织准备,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有利于锻炼学生人际沟通的能力,增强学生的竞争合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同时学生分组参与,又能够增加参与辩论的覆盖率,使得一门课程的辩论活动中,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担任辩手。
3.课堂辩论。课堂辩论是辩论式教学的中心环节。首先,在课程教学中给学生一些经典辩论赛的视频让其学习观摩,同时根据选题确立辩论规则,在辩论式教学实践中,应注意借鉴国际辩论比赛的基本规则,并根据每次辩论选题的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和改变。在双方辩手展开辩论中,应适当给台下的同学发表自己看法的机会,可以作为正反方的亲友团,在本方辩手不能及时作出反应时挺身而出,反驳对方的观点或者质疑对方。在整个辩论中,教师要有效地控制好辩论的节奏,不能放任和产生混乱。
4.归纳总结。辩论式教学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辩论获得真理性认识,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因此,在学生形成了自己的结论后,教师要进行点评并归纳总结,每次辩论结束后,教师都要当堂进行点评,教师的点评应当客观、公正地指出双方在辩论过程中的优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要把学生分散的见解、认识集中起来进行系统化的点评,对整个教学的知识点做细致的讲解,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并让学生将自己的看法或辩论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形成案例评析或者小论文,加深对问题的认识或案例的辨析力,提高辩论教学的效果及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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