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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具体表现形式范文1
一、会计行为异化的基本认知与产生内因
会计行为异化,指的是在一定主体在相关利益驱动下,对合法的会计行为进行一定的扭曲,产生不真实的财务数据。一般而言,会计行为主要包括四个内容,分别为会计确定、会计计量、会计记录与会计报告,其四个内容构成了会计循环过程。如企业其自身的财务数据信息出现失真,则其在会计循环过程中则出现了行为异化,其行为异化,具体表现为会计舞弊、会计盈余操作与会计盈余管理等。会计行为异化之所以产生,存在着一定的内因,在保险公司中,会计行为异化内因多表现为获利。获利动机属于会计循环过程中出现行为异化的具体动机,在会计行为中采取异化方式帮助利益者获取索取权与要素贡献。如利益相关者其在企业运行中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基本相对,在会计行为中其利益分配能够满足相关利益者的获利需求时,其行为剩余规范的,如两者出现错位时,具备控制权的利益者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对会计行为进行干涉与操纵,让其满足自身了利益,这种行为势必会侵犯其他利益者利益,这种行为即为会计异化。
二、财产保险公司会计行为异化的具体类型与外部表现进行认知
在财产保险公司运行中,其会计行为异化,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表现为内生性会计行为异化、规则性会计行为异化与外激性会计行为异化。虽然三种类型的会计行为异化早操作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但其异化行为的产生,均是因相关利益者利益要求权与控制权关系上的错位引起的,压力、机会与自我辩解属于其会计行为异化产生的重要内因。
(一)内生性会计行为异化及其形式
在保险公司运行过程中,其高管人员在企业决策与管理中具备较大自主权,如其自主权超出了董事会约束或制约时,其则会受利益因素驱动,通过会计行为,扩大自身利益而侵占其他主体利益,从而造成会计行为扭曲,导致其会计行为异化。这种行为即为内生性会计行为异化,其异化实现是由机会、压力与理性自我辩解三个因子综合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其中机会作为主要的因素。其内生性会计行为异化,具体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调节年度保护收入拆单,让高管人员降低下一年度保费考核压力;设置虚挂中介业务形式,套取公司相关手续费用,实则作补贴手续费与职务消费;利用职务进行埋单、撕单、虚造费用或赔偿等方式,套取资金或截留资金,将其资金作为补助或绩效工资或职务消费等应用;通过管理费用、调节赔偿准备金、调节赔偿时间等方式进行利润调节,进行公司盈余管理,从而让利润指标满足相关标准获得相应待遇与福利,同时降低下一年利润压力。
(二)外激性会计行为异化与其形式
股东与债权人等保险公司外部治理者,在其对利益要求权利与对公司治理控制权利之间的对应关系出现错位时,引起了一定的会计行为异化,即为外激性会计行为异化,属于保险公司管理外部的会计行为异化。从整体而言,引起外激性会计行为异化的主要内因为压力因子,加上会计准则之中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为其会计行为异化提供了机会,在理性自我辩解后形成的一种会计行为异化。具体表现形式为:通过费用虚列等方式,对支付中介手续费资金进行套取,以实现完成上级核定保费规模,达到绩效考核的标准,从而确保其自身福利;采取措施,将费用性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或提取赔偿准备金,对利润指标进行调节,对偿付能力调节进行处理,从而获得股东注资,保证自己职位;高层管理人员对监管部门的行政出发等信息进行推迟或选择性披露,避免被股东问责,确保自己能够继续工作;向监管部门呈送文件与资料存在着虚假成分,以通过监管部门监管行为,满足其利益相关者要求。
(三)规则性会计行为异化及其形式
规则性会计行为异化的出现,是因保险公司内部与公司外部制度提供者其利益要求权利与控制能力权利之间的对应关系出现错位时所产生,在制度编制过程中对正当会计行为进行扭曲。税务职能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承担着编制保险公司外部治理制度,保险公司内部高层管理部门则负责提供内部治理相关规则制度。其主体在进行编制制度时,均存在着一定的获利动机。规则性会计行为异化,其表现形式主要为:为营销工作人员发放基本工资与相关绩效工资,实际则为支付营销员手续费用;通过费用虚列方式,进行现金套取,实际则用于编外人员福利发放、预算外资产购买或其他个人费用支出;将商业险费用支出部分纳入到政策性保险范畴之中;虚列费用进行资金套取并支付广告宣传费用、招待费用等;保险公司经营险种难以做到独立核算,缺乏核算精度,导致具体损益评估不精度。
三、基于会计行为异化的财产保险公司处理行为探究
会计行为异化,其产生根源在于参与企业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因企业治理控制权与利益要求权之间的关系错误所引起的问题。为此,实现对保险公司会计行为异化处理,要求以其问题根源入手,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整治,尤其是针对公司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应构建出满足公司发展实际的有效操作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内生性会计行为异化;基于保险公司外部治理,应积极发挥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择机制与业绩考核机制,能够实现对外激性会计行为异化的抑制;通过进行制度完善,合理落实新会计准则,贯彻相关内部管理规定,能够有效抑制规则性会计行为异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结合公司实际,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分析保险公司实际情况,合理进行内部治理体系改善,明确构建出利益相关者共同决定的董事会与监事会,明确各方面利益者的权利架构。一般而言,在董事会与监事会中,应当吸纳部分股东、员工与债权人代表参与其中,从而较为全面的表现出各方面利益。第二,完善并落实科学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选择机制、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在保险公司之中,高层管理人员属于经营及决策的重要主体,其本身在整个公司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其主体与会计行为异化存在着紧密关系。通过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与控制,是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防止企业会计行为异化的重要举措。为此,在保险公司任命高层管理人员时,需要对其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并建立高管人才储备计划,设置人才合理流动机制,设置相关的约束机制与监督机制,防止出现会计行为异化问题;第三,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与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完善保险法律法规,设置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为会计行为提供约束力,保障正当会计行为。如法律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着不完善问题,则会引起会计行为异化问题。此外,还应完善相关的税法、会计法等规定,加大对保险会计人员的持续性教育,不断提高保险会计人员其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避免出现规范性会计行为异化;第四,充分发挥审计监管作用,完善保险公司会计审计制度。为切实控制会计行为异化问题,应加快完善保险公司内部会计审计制度,高度重视会计稽查与审计工作,采取委派方式,确保稽查与审计工作人员独立于公司内部利益外,通过其独立性强化企业内部审查与监督力度,可以聘请第三方参与到公司内部审计之中,提高内部管理与控制能力,抑制财产公司会计行为异化。
法律规范具体表现形式范文2
一、会计凭证失真、会计账簿失真、会计报表失真、会计从业人员的个人综合素质、会计规则的发展落后于会计本身的发展、会计监督机构的落后、利益的驱使、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性、社会体经济系发展的不均衡、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会计相关法则的更新、会计监督机构的的完善、加强完善法律意识、加强企业财务的会计信息化网络建设、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会计的监督职能,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会计信息在现代社会的企业经营、投资、政府决策等领域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和预测作用,但会计信息的失真使得这种作用难以发挥甚至起到了反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活动多样化,社会各界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关注更为广泛。会计信息失真已经发展成为当前困扰我们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治理的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监督对策
切实解决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一项关系到企业乃至国民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社会能否稳定的重要问题。
所谓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客观的经营活动,通过编制虚假的信息,给投资决策者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误导性影响的一种现象。会计信息失真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微观决策及政府的宏观经济决策,减少了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金的清缴,严重危害了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而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性
监督职能是会计的职能之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能否正确反应事实情况的依据。是企业公司监督决策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是防范损失、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受益人利益的基本前提。虚假的会计信息不仅不仅提供了虚假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动倾向还会使会计丧失真实的监督能力,而且成为影响企业经济秩序和企业发展的重要前途,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早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处理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一项关系到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国民经济能否有效增长大事。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形式
会计信息失真即会计信息不能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会计实务中,有两类表现形式,即“假账真算”和“真账假算”。所谓“假账真算”即经济业务,本身是虚假的,而会计处理是真实的,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如虚开发票、编制虚假预算等。所谓“真账假算”即经济业务本身是真实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违规的,以致提供的会计信息失真,如不合理地利用会计政策等。
三、具体表现形式
1.会计凭证失真。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记录经济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据。也是登记帐簿、进行会计监督的重要依据。其失真主要表现形式为:某几个单位或某几个人相互串通,违反票据法虚开发票金额,甚至无中生有,谋取私利。对自制凭证失真而言,主要在于生产成本和产品销售成本结算等方面虚报假报。会计人员依据此类原始凭证处理会计业务,就会使会计信息失真。
2.会计账簿失真。会计账簿简称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一个企业、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会计账薄是反应每天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主要表现是为了完成某项经济效益指标,或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失真的表现是不按真实性原则或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业务。主要方式有:把本应当记入当期间费用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把应当记入当期损益的支出不入帐或少入账,把应当处理的待处理财产损益长期挂帐,把已经销售的商品或产品成本高留低转形成潜亏等通过改变会计科目来改变资金的流动。
3.会计报表失真。会计报表是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定期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它是企业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是企业向外传递会计信息的主要手段。就资产负债表而言,一些单位将预收(付)账款归入应收(付)账款科目反映,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资产和长期负债不单独列表示等。对利润表而言,主要表现为实现利润指标失真。对现金流量表而言,由于其是一个新生事物,编制有一定的难度,加上我国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常常凑几个数字来应付差事,因而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获现能力和现金流量情况。
四、产生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1.会计从业人员的个人综合素质
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现阶段我国的会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有的只是经过简单的会计培训就开始从事会计行业,缺少对相关知识的学习。他们经过短期的培训而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并不具备系统的会计专业知识,受知识水平的限制不能避免出现错误从而使会计信息失真。
2.会计规则的发展落后于会计本身的发展
会计的发展是迅速的,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突飞猛烈的发展也带动了会计本身的迅速的发展。而有些会计的制度并没有随着会计本身迅速发展而迅速发展。这样有的会计从业人员就还是按着原有处理方法来处理账目。出现了不相符的情况,这样就产生了会计信息的失真。
3.会计监督机构的落后
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的经济进行外部监督。而这些部门本身的体系落后于本生的发展。这样在实施外部监督时就产生的局限性。不能在内部缺失后有一个积极的有效的外部监督,也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而产生了会计信息的失真。
4.利益的驱使
某些会计从业人员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受他人的驱使,未能按照事实依据,制作虚假的会计账薄,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带来经济损失。
5.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性
会计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有些法律都是当出现了真实案例以后才制定的。对那些触犯了相关会计法律的会计从业人员的处罚不够严厉,从而没让犯罪人员感受到法律威慑性。在面对法律制裁与利益之间执意选择触犯法律谋取私利。给公司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6.社会体经济系发展的不均衡
当今社会经济体系迅速发展,但是总体来看经济的发展不均衡,这就使那些越是发展蓬勃的体系就越健全的发展,相对而言那些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能迅速发展的经济体系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长期这样就形成畸形,给那些处于畸形发展中企业里的会计行业带来负面的影响,给会计行业带来错误信息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五、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1.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
从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开始应选择优秀的人才,在培训中注重基础知识的培训同时加强相关知识和法律的学习,定期对相关知识进行复习。提高自己的个人素质综合能力.
2.会计相关法则的更新
对会计法规及时进行更新,不能落后于会计自身的发展速度。当出现相关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时应迅速全面的推广实施。多从先进国家的会计方法中找出适合我国会计的方法。
3.会计监督机构的的完善
会计相关机构应该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增强会计监督的全面性和权威性。建立与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的监督体系,严格会计核算基本程序。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监督,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审查鉴证的法律责任。国家财政、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不仅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而且也是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监督者,各部门应结合各自专业职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4.加强完善法律意识
健全和完善会计相关法律以及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懂守法的意识。让会计从业人员将法律和法规铭记于心,防范于未然。严肃经济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打击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加强企业财务的会计信息化网络建设
随着信息化网络建设,将传统的企业会计业务融入到现代科技当中去,大力开辟计算机在企业会计业务中的应用领域。选用最新应用软件,将信息网络应用触角伸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同规范、严密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紧密相连,消除在会计基础信息取得方面人为因素造成的随意性,力争将不确定的人为因素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中。
六、总结
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会计的监督职能。导致决策者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使企业公司乃至国家经济不能健康有效的发展。正因为如此,现在我们全社会都在关心会计信息的的质量、努力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防止会计信息失真,需要我们社会的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会计信息失真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我们不断完善会计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会计信息失真是可以有效抑制和避免的。只有从全局着手,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经济监督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会计监督机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财政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将会计从业人员培训落实到位,提高他们的从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为会计监督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加强对会计监督队伍的培训。除业务知识外,还要注重培养他们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遵守监督人员职业道德,树立财政人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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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戴蕾:《现代商业》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009.(09)
法律规范具体表现形式范文3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执行乱;执行难;构建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民事执行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机关认为受其监督的民事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存在错误,要求受监督的民事执行机关予以矫正的法律制度”。如上所述,民事执行的监督形式和内容十分广泛,但是,作为宪法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各界呼声最高也是最重要的方式。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简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享有民事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运行现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的数量也在与日俱增,而社会公众法治观念的提升、维权意识的加强,也使得更多的人愿意选择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权威机构来解决民事纠纷,生效裁判的数量自然也随之增长。在民事执行案件数量大爆炸的年代,“执行难”、“执行乱”现象愈演愈烈,其原因各有不同:“执行难”的原因包括当事人、法院、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执行乱”的原因相对单一,主要是因法院不按照正常程序执行或消极执行。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部分“执行乱”是在“执行难”的大环境中滋生的,反过来“执行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二者紧密联系。
(一)民事“执行乱”的具体表现
“执行乱”涉及到执行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执行乱”案件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1)执行指导理念错误导致的执行乱。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文明的司法观念和落后的执行环境之间存在落差。(2)消极违法执行。执行人员不遵守法律规定,以一种不作为的姿态对应当强制执行的案件消极拖沓、不予执行。(3)积极违法执行。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积极采取不当执行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难”的具体表现
“执行难”涉及到被执行文书的实践性问题。具体表现形式有:(1)被执行人久拖硬抗。这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常用方式。(2)委托执行难。当被执行人或者执行标的在外地的时候,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的执结率普遍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3)反执行的花样不断翻新。越来越多的企业法人成为反执行的主体,有的借改制之际转移资产,有的通过抽逃资金的方式转移资产等。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体制度的构建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
(1)依法监督。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要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的情形,检察机关就应进行监督,而无需当事人申请;二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要建立在自身合法的基础上,不仅体现在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程序严格、合法上,还体现在监督活动的具体实施方面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有限监督原则。由于我国民事检察制度运行环境的限制,检察机关的监督应有合理的边界范围。检察机关所进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在理论上涉及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监督两个方而,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把监督重点放在案件合法性监督上。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如果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将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发生冲突,有干涉审判独立之嫌。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检察机关过多关注案件合理性问题将与当事人处分权发生冲突,有违私法自治。此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动,必然要进行相应司法资源的投入,在我国现有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应放在对案件的合法性监督上。(3)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审判机关执行案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通常应在违法的、不当的执行行为发生后检察机关才启动监督程序。但执行程序的特殊性在于,有些案件一旦执行完毕其结果往往不可逆转,所以在违法的、不当的执行行为发生后,虽然案件未执行完毕,检察机关仍应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如果将监督理解为案件执行完结后才能监督,则会出现两种不利后果:因时过境迁、物是人非,监督程序已无法启动或已无实际意义,或者因执行案件长期无法执行完毕,监督程序也长期无法启动。(4)监督效率优先原则。虽然公正与效率同为法律的价值取向,但在诉讼中的不同阶段应有所侧重。民事执行毕竟不同于民事审判:审判的实质是通过厘清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以解决纠纷,在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公正。而执行的目的在于尽快实现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其价值取向更加侧重于效率。因此,决不能因为检察机关的介入而使得执行程序变得冗长复杂,执行工作变得拖沓,这不仅不利于解决执行难,反而会加剧执行难。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本质上也就是监督对象,主要是执行瑕疵。执行瑕疵是执行程序或执行行为有违法律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违法民事执行行为和不当民事执行行为两种形态。
1.违法民事执行行为。违法民事执行行为一般存在如下几种情形:(1)执行开始要件欠缺;(2)执行主体不合法。执行机关、执行债权人或者执行债务人任何一个主体不合法,(3)执行内容不合法;(4)执行标的错误,包括财产和行为。(5)存在执行障碍事由,主要是指存在执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执行名义被变更、撤销等情形,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终止、中止或变更执行措施却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不当民事执行行为。不当的执行行为是指执行机关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形式上合法但不合理,从而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事执行行为。这种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具体来看主要包括怠于执行、严重的不文明执法、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以及滥用执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因执行瑕疵的违法程度存在差异,执行监督也应当根据执行瑕疵的具体情形确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方式,从而确保监督的效果。在设计执行监督制度时应当明确规定如下几种监督方式:
1.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纠正意见等监督方式是人民检察院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监督方式,该种监督方式具有灵活性、快捷性的特点,也易于被法院所接受,且在近年检察机关对执行监督的试点中也取得了较好成效,因而应当继续保留,但是,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还应当制作检察监督意见书,说明有关的事实和理由,并附证据材料,以便法院及时纠正。部分学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该种监督方式缺乏刚性,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是否被采纳完全取决于法院的态度,因此监督效果会受到很大的限制,笔者认为这种质疑具有一定的道理,这种监督方式的适用范围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具体到检察建议的监督范围,应当主要适用于不当执行行为,因其本身难以证明,且是否不当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也不易把握,而这种执行瑕疵又需要监督,结合检察建议的柔性特征,从而使得其对不当民事执行行为的监督较为适宜。违法执行行为的破坏力较大,其得到及时纠正需要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保障,不宜以检察建议对其进行监督。
2.纠正违法通知书。为了克服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方式刚性不足的弊端,需要创建纠正违法通知书这种具有较强约束力的监督方式,一旦检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机构必须及时纠正,除非经复议后上级检察机关认为法院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而撤销该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但发出检察建议的前提是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及询问当事人已确定执行行为违法。检察机关以抗诉作为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需慎重,因为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执行瑕疵,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执行救济制度和执行监督制度获得充分的救济保障。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性权力
“法律监督权不应是抽象的,而应是具体的、现实的和可操作的,必须有配套的具体手段,否则,监督权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无从操作,无从实现,最终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摆设”。要确保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配置相应的监督手段即保障性权力,主要是调查取证权。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情况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基本手段,同样也是确保人民检察院判断准确性的重要途径,是其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根本保障。因此在此次民事诉讼立法修改引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同时,还应赋予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权。
参 考 文 献
[1]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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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何小敏,吴世东.《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人民检察.2004
法律规范具体表现形式范文4
1. “实质重于形式”概念解析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法律形式);“形式”是指包括法律形式在内的具体表现形式,“实质”是指经济实质。该原则是对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和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的补充,是起修正性质的一般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增加该条原则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表现。《国际会计准则》第35条规定:“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它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相一致。”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第35条即是对交易或其它事项进行核算和反映时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业务的形式和内容也多种多样。某些经济业务,其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与其实质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会计核算中为了真实反映这类经济业务,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就应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而不是根据其外在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在会计核算中运用该原则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当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不能完全真实的反映其实质内容时,就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为决策者作出正确决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2.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现的必然性
2.1企业组织形式和业务的复杂化因素。首先,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形式多样化发展,如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单一企业和企业集团、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等。它们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等新兴市场逐步发展,一些新的业务如投资、兼并、重组、融资,特别是创新经济业务的出现,会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化要求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之间进行选择。会计人员可以按照交易性质、实质和结果,进行判断和处理。
2.2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势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交往加深,对会计准则国际化提出了必然的要求。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扩大,国际会计准则将影响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规模和趋势。《国际会计准则》中指出:“信息如果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实质,与它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的明显外表并不总是一致的。例如,企业将一项资产处理给另一单位,可以在文件中声称将法律所有权转移给该单位,然而,可能还存在确保企业继续享受该项资产中所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将其作为一项销售来报告就不是如实反映所达成的交易”。我国要加入国际资本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
2.3原有准则、制度存在缺陷。在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阶段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有较大的局限性,会计准则体系也不完善。原有制度所规定的某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已不能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导致企业所反映的各项会计要素缺乏可靠性。
3. 会计核算中“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事项
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化、多样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方面是会计准则的补充和修正,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但另一方面也给会计人员带来了可供操作的空间。如某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角度的考虑,有意回避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本来意图,出现越轨行为,这一点在固定资产租赁分类中尤为明显,如通过巧妙设计租约条款,将实为融资租赁的变为经营租赁,从而为企业在账面上减少了负债。也就是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同时也说明新准则的实施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实质与形式”不符的原因分析
4.1法制不健全。我国加入WTO以来,国际交往日益加深。资本时常、证明券市场等新兴市场迅速发展,一些新的业务如投资、重组、融资、兼并,特别是创新经济业务的出现,与会计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要求。例如,我国会计基本准则中至今尚未明确提出并强调该原则,具体准则中虽有所提及,但对于何谓“实质”,何谓“形式”,何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则中并无细言。似有非有、尤抱琵琶半遮面,这种模糊性规定更易令人蛊惑;同时,虽然准则制定者在潜意识里已强调这一原则,但事实上的掩而不露、欲遮还羞,是很难将其旨意确切无误地传递给准则执行者的,从而又在无形中提高了操作上的难度系数,产生了“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事项。
4.2会计基础薄弱。目前,会计基础薄弱,会计人员因知识水平、职业经验和实际驾驭能力的局限,理解不够、把握不准。例如:根据美国学者艾尔伯特赫希曼著名的“水桶效应”理论,尚需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分析,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多数会计人员可以如实地描述风险。为提高实质重于形式的可操作性、变企业的“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进而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与相关性。企业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按业务的绝对金额与相对比例,以及发生频率,规定由一定级别的会计人员对业务的经济实质作出判断后,再进行有关帐务处理。
4.3人为操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交易或事项在经济实质与法律方面不一致,甚至发生悖离。这一方面使会计人员选用会计政策时可能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陪计方法在具体执行中有很大的人为性,这也给会计人员带来了可操作空间。因此,会计人员为了不同的目的,而产生了“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事项。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则为了能保证“连续三年盈利”,只是象征性地计提了少量的资产减值准备。这种形式与实质的背离,是值得管理层关注的一个问题。
5. 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关注的问题
5.1熟悉、掌握各项会计法规、制度。熟悉掌握各项会计法规、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法》等。现代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会计人员对国家最新的财经方针政策要及时学习和运用。对于具体的经济事项,首先应了解现行准则和相关制度是否有所规定,只有没有规定的才需要根据会计原则作出判断。判断时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约束和限制会计人员的违规或作假行为。
5.2提高会计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会计职业判断要求会计人员既要掌握会计基本理论,熟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经济、金融、贸易、外汇等相关知识,又要吸收一切先进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积极投身于会计工作实践,以客观存在为依据,更新思维方式,提高创新能力,运用现代分析方法,避免主观臆断,充分认识和估计经济环境的正确性,提高会计职业判断的准确性,以提高自身专业胜任能力。
法律规范具体表现形式范文5
【关键词】持有;作为;不作为;第三行为形式;持有型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2-111-01
一、持有的概念和特征
由于学界对持有的性质的争议颇多,因此对于持有的内涵也各执己见,莫衷一是。有观点认为,持有是行为人与物品之间的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也有观点认为,持有是行为人对物品的占有和支配。还有观点认为,持有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对法定违禁物品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支配或控制的一种故意行为。以上观点都是围绕人与物的支配和控制关系对持有进行定义,笔者认为,持有是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实力支配和控制。
一般而言,持有具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特定物品处于行为人支配的状况下,持有与该支配关系同时存在,并且持有引起的非法状态与持有同时存在。第二,持有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支配、控制”可以由保管、携带、藏匿、转移等具体的行为方式或这些具体的行为方式的组合来实现;第三,持有并不要求持有人对特定物品拥有所有权,所有权的归属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第四,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间接持有也可以成立持有;第五,持有不以持续一定时间为必要。行为人只要有支配之意思,并以一定方式实现即可构成持有。第六,持有的对象具有特殊性。表现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持有的对象有管制物品、非法物品、财产、绝密、机密文件等。
二、持有的行为性
在对持有的性质作出判定之前,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持有的行为性。持有属于行为,已为多数国家和学者所认可和支持,然而仍有少数学者持否定态度。否定论的代表、美国著名刑法学家道格拉斯・N・胡萨克认为:持有不属于行为,而属于事态(事物的状态)。其将持有归结为与行为同一层次的概念,且提出“无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观点。该观点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同。如英国一学者认为:“有时,犯罪定义与其说是涉及到一个作为或不作为,还不如说是仅仅涉及到一个外部事件。只要有事件就可以构成的所有犯罪,都是有制定法规定的。”具体规定为:如果一个人在其住所之外携带有用于夜盗、盗窃或欺诈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物品,此人就构成了犯罪。由此,持有作为可以引起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和状态可以产生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同样的效果。我国一学者也认为,持有只是一种现象上的归属状态或关系而不是任何意义上的“行为”。
对于上述少数学者主张的“状态说”,笔者不敢苟同,该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本文坚持认为持有属于行为,主要基于一下理由:
第一,无行为即无犯罪。刑法规范规制的对象只能是行为而不可能是行为之外的状态。而且刑法惩治的犯罪行为是特定的危害行为。在一切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要素的就是危害行为,更进一步可以认为只有行为才能引起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既然在立法中确立了持有型犯罪,作为刑法规制的对象,可体现出持有的作为性,假若持有是一种状态就没有构成犯罪的余地。
第二,持有具备刑法上行为的本质特征。我国刑法通论认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识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据此可以看出行为具备的三个特征,即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这些特征都为持有所具备,首先,持有肯定是行为人的身体活动,既可以是积极的身体活动如携带、藏匿,也可以是消极的身体活动如单纯的拥有。其次,持有是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有意识的支配或控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反过来说,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在事实上持有某特定物品,就不具有主观可归责性,行为人也就不负刑事责任。最后,持有的危害性在于其法益侵害性。由于持有的对象多为法律明文禁止的特定物品,这些物品一旦被行为人支配或控制,用于犯罪将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而对持有的法律评价也是建立在其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
第三,持有在民法与刑法上的意义不同。在民法上,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事件与状态,三者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持有在民法上可以作为一种事实与状态,此时与占有大体同义当然也就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但是我们应将刑法上的持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区分开来。因为唯有行为才能引起破坏第一性法律关系,作为部门法之保护法的刑法针对的只能是违背其他部门法规范要求的行为,进而言之,只有行为能够引起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由此一些主张“状态说”的学者未免有将刑法上的持有与民法上的占有混淆之嫌。
第四,持有之具体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持有并不是单纯的人与特定物品之间的存在或归属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立法规定和刑法理论,我们可知持有也可以表现为保管、携带、藏匿、转移等具体的行为方式。持有通过某种具体行为方式或某些具体的行为方式的组合来实现支配和控制特定物品。
综上所述,笔者坚定地认为持有属于行为的一种形式。
参考文献:
[1]冯亚东.试论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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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广告语言;失范;伦理问题
语言是人类思维的载体,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主观意识的外在表现形式。语言背后隐藏着许多价值、动机、行为的准则。语言的使用体现着个人或社会的道德意识、道德标准以及道德评价的取向。道德观念需要通过语言才能表达出来,人与人之间道德观念的互动以及社会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变化都离不开语言的传递。语言又是一种社会行为,语言行为需要道德的审视和制约。言语动机的善恶、话语信息的虚实及其社会价值,都会自觉不自觉地接受言语主体和社会公众的道德评判。一个社会公众的言语素养也是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
一、广告语言中伦理失范问题的具体表现
广告语言伦理是指关于广告语言在传播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广告语言伦理是广告语言的价值制导,为广告语言在传播过程中的运用提供善的价值坐标。
(一)广告语言的欺骗与误导问题
有些广告刻意隐瞒产品或服务自身的缺陷,有些广告则有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优点和功能,利用产品本身信息与消费者信息之间的不对称,用不完全、不完整的产品信息混淆消费者的判断,诱使消费者购买产品。广告中,尤其是直销广告,通常会夸大产品效果,例如介绍手机的字体如何大,可以语音识别(直接读名字就可以拨打电话),事实上并非如此,致使多数人受骗。名人代言失范广告的情况也慢慢突显出来,名人有广泛的知名度,使企业的产品与名人之间形成了某种联系,该产品的知名度自然会随之扩大。如:“巩俐给希望小学寄三精牌葡萄糖酸钙口服液”,而后发现她并没有捐赠过这种口服液。虚假、夸大、主观的语言是媒体语言失实的表现,失实的大众媒体语言违背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新闻真实性在浅层意义上是一种业务要求,在深层意义上则应该是一种道德要求。“真”是道德的一个基本范畴,失实的大众媒体语言却与这个最基本的原则背道而驰,完全违背了媒体传播者所应遵循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该类广告是形形,数目惊人,在经济生活中无孔不入,不仅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和合法的经营者,给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也破坏了公平诚信的伦理规范。
(二)广告语言歧视问题
近年来,广告的语言歧视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广告中的语言歧视是指传媒不能够平等地对待分布于不同社会地位上的人群,对女性形象的扭曲的性别歧视广告是歧视广告中最常见的现象。这类广告扭曲女性形象,既伤害了妇女的自尊心,又会对社会道德造成消极影响。比如太太口服液的广告语中就说到“婚姻出现不信任,因为女人不自信”,广告中出现很多婚姻问题都是女人导致,以此来歪曲女性形象和贡献。歧视是一种个人偏见,是一种不符合伦理道德的态度。带有歧视性的广告语言违背了大众媒体客观性和正义性的角色特征,给弱势群体的心灵带来巨大伤害,也助长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偏见。言语歧视是广告语言伦理背离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这些不道德的言语现象是传播者言语行为的实施结果,体现了传播者言语道德意识的淡薄和整个社会言语道德评价的缺失。
(三)广告语言诱发不良价值观的问题
一些广告违背民族传统美德和过分强调物资享受,提倡“享受”、“奢靡”等生活方式诱发不良的价值观。比如近年来,标志着封建没落皇权的人物和事物的名称便卷土重来。乾隆皇帝、慈禧太后、文武百官乐此不疲的推销各类现代商品,不时地看到极其奢侈的皇帝御宴,极其珍贵的朝廷贡品。这些广告刻意复古,宣传了封建社会的帝王权贵,豪门气派,穷奢极欲,男尊女卑以及封建制度的思想,陈腐落后,低调俗气;还有近年来频频的炫富广告,过分宣传享乐主义、贵族化的生活方式,如:“王者气派”、“贵族风范”等,都与百姓的日常生活相区别,人为地夸大社会分化的表现,激发了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阻碍构建和谐社会;再有广告中刮起的送礼风就是物质主义的一种表现,“送礼就送脑白金”,“无“礼”寸步难行”,无疑滋长了金钱万能,,收受贿赂,请客送礼,溜须拍马,不干实事的歪风邪气。
二、广告语言存在伦理失范问题的原因
(一)传播者重利轻义的价值取向
为了吸引受众眼球,广告不得不想法设法在语言方面大做文章,制造新奇、惊悚、低俗的报道,迎合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低级趣味,这样才能赢得更多的受众的目光,才会有更多的广告商愿意掏出更多的钱在此投放广告。当今社会重视物质文明建设,忽视精神文明建设的大环境,使得传播媒体重视眼前利益,忽视社会责任,不惜牺牲媒体自身的良知和品味去迎合受众的低级趣味。用华而不实、粗俗低下的语言来吸引受众的目光。广告语言中的不道德现象的产生与传播体系中的各环节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根本原因还是传播主体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义利观的错误把握,在对义与利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中,倾向于对利的追求,忽视了义的职责。盲目地用各种不道德的言语表达形式去吸引受众的眼球甚至制造受众的需求。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一种转型时期,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精神领域,我国社会道德状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突出一点是许多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人们久已习惯的道德信念、善恶标准乃至话语的方式都受到了挑战,有的被冲击乃至颠倒。人们的道德行为表现出现了空前错综复杂的局面,不少人的道德意识也处在极度混乱迷惘的状态。市场经济体制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抬头,腐败现象的增加,地域经济不平衡,一部分人人格、国格的丧失,以及社会道德心理的失衡等等,就使得道德规范失去约束力,给语言文明建设带来了冲击。这种文化影响到了广告的言语行为领域,使得低俗的、撩拨受众欲望的广告语言越来越肆无忌惮。广告传播活动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必然会受到整体社会道德风尚的影响。社会整体道德环境的滑坡必然会影响到媒体从业人员的价值观念和行为,使传媒道德出现一定程度的滑坡,使广告在传播内容的选择和形式的表达上出现了诸多不道德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广告语言的道德失范。广告语言不道德现象是对不良的社会环境的折射。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及监管力度不够
不道德的广告语言的社会控制还比较薄弱,主要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对于广告语言的道德失范问题,目前我国仍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即使有相关的法规,也很难对其把握和控制。我国广告专职监督机构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他们往往只注重广告经营的审批和监督,忽视了广告语言方面的监督检查,管理部门对这类问题的检查、监测、查处、追究的力度不够,使得这类问题屡禁不止。
三、加强广告语言伦理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建设
《论语》中曾讲到:“有德者必有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的人,其语言行为也会符合社会的要求。要想使传播的内容符合语言伦理的要求,传播者首先应该具备良好的道德情感。广告主体的道德情感都是通过广告从业人员的道德内化而形成的道德自律产生。广告从业人员还应该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在道德行为上具有更鲜明的典范性和社会导向意义。广告从业人员在使用语言进行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广告语言伦理的基本原则,即遵循对语言文字的使用要采取谨慎的态度,“慎言”是中国自古以来言语行为中的一条重要的伦理规范,它是指言语行为主体要谨慎言辞,即要注意说话的内容、态度、场合、时机,以免造成错误或危害。对于在广告这个特殊的场合传播的语言,就更应该持谨慎的态度。广告传播者对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要字斟句酌,精心挑选和使用,都要注意加强自己语言的规范性,成为语言规范的表率。还要注意语言的文明度,使用真实、公正、健康、有益的语言。总之,广告从业人员要加强自身的言语道德修养,为公众提供一个平衡、健康的话语环境,为整个社会的言语道德水平的提高提供保障。
(二)整治和优化社会道德环境
《论语》中提到过:“邦有道,危言危行”,意思是说,国家太平、社会秩序井然的条件下,人们的言语和其它行为都会正直。可见,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人们言语行为具有熏陶作用。文明先进的社会环境为公众的言语行为提供良好的道德和审美基础。良好的社会环境也会为公众的言语行为秩序,为公众言语交际行为提供积极健康的动机、内容、方式和途径。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为社会整体言语行为提供了良好的土壤,为人们具有良好的言语道德行为提供了保障。社会整体的语言素质的提高又有利于广告语言道德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对广告语言的道德评价和监督,从而督促广告语言遵循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广告语言道德水平的提高还依赖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中的道德失范现象是广告语言道德失范的前提,整治和优化社会道德环境对于提高广告语言道德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整治和优化社会道德环境要求在社会中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积极倡导和推广文明的道德行为,在全社会形成高尚的道德风尚,坚决抵制不道德的行为。向社会成员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使得人们的道德修养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从而使整个社会道德环境得到优化。语言道德环境是社会道德环境中与广告语言密切相关的部分,整治和优化社会语言道德环境是广告语言伦理建设的重要保障。
(三)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和行政监管力度
法律、法规建设和行政监管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政府部门对广告语言伦理问题的监管主要包括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政府部门的监管具有强制性,容易对这些问题形成威慑,是一种有效的他律手段。伦理毕竟是一种软性的控制手段,它还需要硬性的法律的支撑。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对广告言语行为及语言内容的管制,是最起码的广告语言道德规范。法律具有强制干预性,能够为纯洁、健康的广告语言环境提供一个外在的保障。除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规范广告语言的不道德现象,还依赖于政府部门对这方面问题的监管。政府部门应充分认识到这方面问题的严重性,加大对广告语言的管制工作。行政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分工,把监管责任工作落实到位,这样才能对失职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才能对广告语言道德的他律起到更好的效果。
总之,广告语言伦理问题虽然只是广告伦理在微观层面的表现,但却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广告语言伦理的实现要通过媒体行业的自律和整个社会的他律来完成,广告语言伦理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工程的不断加强和完善不断推动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