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现状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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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现状分析范文1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投资主体,民间资本

 

一、山东省发展风险投资业的有利条件

(一)经济实力较强,发展风险投资的潜在资本供给较为充裕

2006年山东省GDP总量突破2万亿元,人均GDP逼近3500美元大关;预计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2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居全国第一位;进出口总值达945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达100亿美元。此外,风险基金的设立、各种公益基金、保险基金沉积的大量资金、国外风险基金的进入和城乡居民稳定的高额储蓄,也为山东省发展风险投资业提供了坚实的资本基础。

(二)科研投入逐年增大,科技综合实力有所提升

先进的科技成果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是发展风险投资的前提,区域创新能力是影响风险投资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近几年来山东省主要科技指标逐年增长,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力度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额以年均28.3%的速度增长,2005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与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均排在全国第5位。

(三)政府重视投资风险业的发展,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发展开始步入正轨

2000年5月,山东省政府出资6亿元建立了风险投资基金,并计划今后逐年增加,3年内达到20亿元,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科技成果转化。2002年10月,为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山东省科技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山东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认定及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对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的认定条件予以明确,并在投资资金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2006年2月的《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又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鼓励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依法依规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山东省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发展开始起步,表现为:由政府注资组建了山东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等风险投资机构;在现行法规下,采取政府出资为主的方式建立基金,通过风险投资公司来招募基金管理人或管理团队;在项目选择上,严格规范项目标准和投资管理程序,初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内部约束制度和运作机制。

二、山东省风险投资业存在的缺陷

(一)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低,风险投资项目缺失

2005年全国R&D经费投入为2449.97亿元, R&D经费占GDP比重平均为1.34%,而山东省虽然比重虽然逐年增加,但2005年仅为1.0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此外,国外研究表明,要实现企业的进一步发展,R&D①投资必须占到总产值的5%以上。山东省与之相比更是相去甚远,2004年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76%。这说明企业科研与市场脱节,科技与经济发展脱节。

(二)风险投资主体单一,风险资本来源错位

目前山东省的风险投资主体主要是风险投资公司和商业银行,而且风险投资公司占有主导地位,其他的投资主体如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个人投资者由于政策法规不允许和投资渠道不畅通等原因都难以投入到风险投资业中来。山东省20余家风险投资公司由于大多是政府独资,发展模式为“政府主导型”,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无法进入。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正式的有关创业投资的法律,各地的风险投资所依据都是一些地方性法规。目前山东省使用的是2002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和2005年颁布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带有很大的区域性,而且是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法规中捎带着对风险投资业提出了一定的规范和约束,没有完整、准确的风险投资法规体系。

(四)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完备现象突出,投资额度不高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公开上市、股份回购、企业购并三种方式①,根据美国的统计,公开上市占20%,企业购并占35%,股份回购占25%(见表2)。目前山东省主要采用公司收购和企业回购两种方式。对于公开上市方式,由于资本市场体系不够完善而无法采用。风险投资退机制的不完备,再加上投资环境、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山东省投资额度不高,风险资本规模有限。根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的统计,山东省风险投资额度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仅仅是中下水平。

三、山东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路径选择

(一)促进高科技技术与经济发展的有效结合,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提供有发展空间的投资项目

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和主导力量。经济的持续发展不仅为科技的发展提供物质保证和支持,更为科技的发展提供了持久的需求。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注重处理好经济与科技的关系,推动经济与科技紧密结合,把经济发展切实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轨道上来,科技发展要自觉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到“十一五”末,山东省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要进入全国前列,社会R&D经费占GDP的比重达到2%以上,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要达到55%,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到2020年,山东省科技综合实力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建成创新型省份。

(二)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从发达国家看,风险投资的来源是多元化的,其中主要有富裕的家庭和个人、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银行、国家资金和外国资金和大公司的资本。就山东省的情况而言,风险投资业的投融资体制需要按照“多方投入、拓宽渠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不同投资主体的作用,拓宽融资渠道,实现风险投资领域的投融资市场化。在当前法律体系对投资主体仍然有所限制的情况下,应该改变政府投资为主体的状况,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帮助中小创新型企业发展,同时要引进外资,建立项目市场。一旦时机成熟,政府投资资金可以逐步退出,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风险投资投融资体制,为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三)完善风险投资业的法律体系,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的政策法规环境

在山东省乃至全国,风险投资业都需要在若干环节上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规范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法律制度,是保证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为了适应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需要,我国的立法机构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快风险投资的立法进程,尽快颁布全国性的《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基金法》等风险投资业的核心法规,将风险投资与常规投资区别开来,规范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山东省在全国性法规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就风险投资机构的创立、运营、风险转移等方面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制订适合山东省风险投资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努力创新宽松的政策环境,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引导各种风险资本进入。

(四)构造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一般而言,在投资项目进入成熟阶段以后,风险资本就要考虑退出问题,通过一定的退出机制来实现其风险收益, 然后再可进入风险投资的下一个循环,否则风险投资的持续发展就得不到有效保证。针对山东省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推动建立二板市场,为高新企业上市做好准备。从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长期目标出发,建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势在必行。山东省应该抓住机遇,提早准备,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园区,培植合乎标准的企业;对一些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借鉴国外高科技企业上市的经验,使之从开始就按照规范化标准进行运作,为将来能够上市并使风险资本成功退出做准备。2、完善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在市场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退出的一个关键因素。山东可以以建立健全产权交易中心为契机,建立公平、透明、高效、有序的交易系统,逐步构造完善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风险资本选择多样化资本退出方式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 李艺,《中国风险投资战略与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 李月平、王增业,《风险投资的机制和运作》[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3] 宿玉海,《培育和发展山东风险投资市场的思考》[J]. 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0(10):8-10.

[4] 余凡,《发展江苏风险投资的对策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6(8):71-72.

风险投资现状分析范文2

【关键词】装备制造业 风险 层次分析法

一、装备制造业投资项目风险类型

装备制造业是一项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劳动密集型三者兼备的产业,是少有的对资本、技术与人力的需求都很旺盛的行业,该特点也造成了装备制造也投资的投入成本高、投资建设及回收周期长、人才队伍建设慢等显著的特征,进一步增加了装备制造业投资的风险。

装备制造业项目投资的风险,业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划分标准。如按导致投资项目产生风险的原因将风险因素划分为人为风险和环境风险;按照风险涉及区域划分为项目整体风险和项目“个体”风险;按照风险能否预测划分为已知风险和未知风险等等。

笔者认为,从项目投资风险评价的全面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角度,可以将装备制造业投资项目的主要风险因素总结为:政治风险、经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环境风险。

二、层次分析法概述

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是将决策总是有关的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决策方法。该方法是美国运筹学家匹茨堡大学教授萨蒂于20世纪70年代初,在为美国国防部研究"根据各个工业部门对国家福利的贡献大小而进行电力分配"课题时,应用网络系统理论和多目标综合评价方法,提出的一种层次权重决策分析方法。

层次一、装备制造业投资项目风险类型

装备制造业是一项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劳动密集型三者兼备的产业,是少有的对资本、技术与人力的需求都很旺盛的行业,该特点也造成了装备制造也投资的投入成本高、投资建设及回收周期长、人才队伍建设慢等显著的特征,进一步增加了装备制造业投资的风险。

装备制造业项目投资的风险,业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划分标准。如按导致投资项目产生风险的原因将风险因素划分为人为风险和环境风险;按照风险涉及区域划分为项目整体风险和项目“个体”风险;按照风险能否预测划分为已知风险和未知风险等等。

笔者认为,从项目投资风险评价的全面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角度,可以将装备制造业投资项目的主要风险因素总结为:政治风险、经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环境风险。

二、层次分析法概述

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是将决策总是有关的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决策方法。该方法是美国运筹学家匹茨堡大学教授萨蒂于20世纪70年代初,在为美国国防部研究"根据各个工业部门对国家福利的贡献大小而进行电力分配"课题时,应用网络系统理论和多目标综合评价方法,提出的一种层次权重决策分析方法。

层次分析法是将决策问题按总目标、各层子目标、评价准则直至具体的备投方案的顺序分解为不同的层次结构,然后得用求解判断矩阵特征向量的办法,求得每一层次的各元素对上一层次某元素的优先权重,最后再加权和的方法递阶归并各备择方案对总目标的最终权重,此最终权重最大者即为最优方案。这里所谓“优先权重”是一种相对的量度,它表明各备择方案在某一特点的评价准则或子目标下优越程度的相对量度,以及各子目标对上一层目标而言重要程度的相对量度。层次分析法比较适合于具有分层交错评价指标的目标系统,而且目标值又难于定量描述的决策问题。其用法是构造判断矩阵,求出其最大特征值及其所对应的特征向量W,归一化后,即为某一层次指标对于上一层次某相关指标的相对重要性权值。

层次分析法易于理解和操作,在风险分析中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计算,能较好的结合专家经验,相对全面的评价项目总体风险,为管理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项目全过程风险的分析思路,因此在项目投资风险分析中具有有相当广泛的应用性。

三、实例分析

本文拟以某大型模锻液压机制造生产线项目为例,对其投资风险进行评价。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各类大型航空锻件,在给企业自身带来发展的同时也为我国大型锻压设备的制造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由于本项目政治风险和环境风险极小,故不予考虑。项目总风险分解为:技术风险(包括技术难度、完工时间的变化情况);管理风险(包括项目经理素质、组织结构);经济风险(包括资金成本风险、项目融资风险);市场风险(下游市场需求风险上游市场供应风险)。

在参考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运用层次分析法,结合项目风险划分体系,建立本项目主要风险因素层的判断矩阵: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从装备制造业投资项目投资者角度出发,按照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针对装备制造业的主要特点,对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了分析和评价研究。首先,将装备制造业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层次分类,并提取各层主要风险因素,再运用AHP 法构建递阶层次结构模型,对这些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建立装备制造业投资项目风险因素指标评价体系。进而对这些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得出分析评价结论。但该评价方法尚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可以沿着以上分析思路完善风险分析决策流程,如下图所示。

参考文献:

[1]Models, Methods, Concepts and Applications of 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with L.G. Varga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Boston, 2000.

2]沈建明.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郭建斌,车璐.国内投资项目风险分析的应用情况与推进建议[J].建筑经济, 2006, (6).

[3]丁香乾,石硕.层次分析法在项目风险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4,34(1).

风险投资现状分析范文3

1.金融配套服务不足金融配套服务不够完善,首先,由于有些地区资本市场的落后,产权交易呈现分散状态,难以汇集成一股力量。与天津股权交易中心和中关村“新三板”等国家级试点相比,这些股权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等活力较弱,与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合作也不力,对创投机构的缺乏吸引。其次,相关金融投资机构的十分落后,如,证券、投行等,我国目前参与创投市场发展的机构投资者匮乏,有分量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等财富管理机构也不够健全,本土投资机构大多是规模小,效应弱。由此,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

2.政策法规不完善目前政策缺少针对性政策措施,现有政策大多是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规范管理、专项补贴等内容,缺少在市场进入、税收优惠、投融资管理等方面的针对性政策措施,对于吸纳民间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引导力度还不够强。政策覆盖的范围也不够广,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相关的基本法规、法律还不健全。

二、我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对策

结合我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现状,认为应从完善风险投资体系、强化政策支持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三个方面做起,来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的规模与结构的优化和发展:

1.培育国有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发挥产业引导作用,让国有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借鉴深圳等先进地区的经验,依托大型国有控股投资公司的基础上,支持并购重组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主、以中长期投资为发展方向的国有大型股权和创业风险投资集团。以期步入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切实与金融央企对接,组建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改变以往落后的考核机制,将创业风险投资纳入国资考核范围,并允许其可适当程度的投资风险损失等同于创造利润。依托我国创业风险引导基金以及海洋等省级产业投资基金,与国际创投机构合作设立一批专业领域的天使投资基金。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国各地可参照深圳、北京等待政策,对民营企业出资参与设立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可按募集资金额和投资额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并对符合导向的投资项目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助。或在一定前提下,出台民营资本对创业投资领域的投入可直接抵扣出资企业的应纳税额等特殊政策。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创业风险投资的风险补助力度,鼓励各地龙头企业利用自身管理、技术、资本优势组建其产业领域内的风险投资机构,或创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发育,建立活跃、规范而完善的创业风险投资服务体系,对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优化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此,我国各省应尽快完善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力求尽快组建规范、活跃的区域性资本市场。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推进金融改革,尤其是以区域资本市场建设为依托,畅通投融资和信息交流渠道,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建设,依托募集、参股、信托、地方债券等多种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解决创业风险投资去风险化问题突出的现状。

三、总结

风险投资现状分析范文4

摘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是增强我国可持续发展动力与核心竞争力重要环节,具体体现为高新产业融资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高新产业融资现状基础上,对各融资渠道的所需资源进行分析,研究了金融支持高新产业发展问题。

关键词:自主创新战略;金融资源;高新产业融资

自主创新战略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不竭动力。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是增强我国可持续发展动力和国际核心竞争力关键环节。金融对于高新产业的助推作用在我国未完全显现,随着人口红利即将消失,我国也将面临中等收入陷阱,如何即使提高金融对高新产业的支持,实现金融对我国高新产业战略的助推,促进科技发展,提高技术运用效率和对经济的贡献率,实现和谐发展,良性循环,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体现为高新产业融资问题。

一、我国高新企业融资现状

(一)我国银行业对高新产业支持现状分析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主导,大部分资金由商业银行支配,具有很大的“全能性”,几乎是解决一切融资问题的绝对主体,为高新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也不例外。我国的商业银行助力高新产业发展的模式目前主要由,为已具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贷款、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交易渠道和结算服务等。

2008至2010年,北京市各银行对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电子科技等高新产业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1亿元,银行以企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开展质押贷款,质押标的创新使这些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高新企业得到银行贷款支持。在过去的几年中,北京地区银行机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信贷产品不断创新,多达百种,使一批中小高新企业的融资瓶颈得到解决。2006年国务院提出强化金融对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开放银行对高科技项目股权准入限制,从而事实上突破了银行分业经营体制下只能作为债权人的限制,让银行能够成为高科技项目的投资人。

由于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成长性,商业银行在适当阶段介入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也有助于改善信贷资产质量,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并且有利于中间业务的大发展。但是商业银行毕竟只能在确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的前提下赢取合理的利润,我国商业银行对高新企业金融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政策引导。显然单纯的政策引导不能从根本上转变商业银行运作模式,还需要多重融资渠道相配合为高新企业提供有效金融支持。

(二)我国资本市场对高新产业支持现状

企业上市是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机制,所以,资本市场对于高新产业金融支持体系是必不可少的。风险投资旨在取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往往在高新企业发展初具规模就撤资套现,并寻找新的投资项目。创业板市场建立为高新技术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富有效率的融资渠道,有效地弥补了高新技术企业在利用风险投资等渠道起步后,稳定发展依赖银行贷款等渠道以前的发展壮大过渡期间大量的资金缺口。在我国,建设创业板市场是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困境有效手段,也是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必要环节。通过创业板市场上市让风险投资者通过公开发行获得可观的回报,事实上这些资金会重新投入高新技术产业,有利于行业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创业板市场上股权的分散化和股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有助于风险的分散与金融系统抗风险能力提高。

创业板市场建设和发展是我国资本市场对高新产业支持主要体现。创业板市场是主板市场之外专为中小企业和成长性企业提供融资渠道的新市场结构,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重要组成。资金短缺制约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最大因素,融资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香港和境外创业板上市条件较为苛刻,深沪主板市场难以满足所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故只有进一步发展创业板市场才能切实改善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从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目前,相关政策的效果已经初步显现,以中关村科技园区为例,境内外上市公司已达175家,通过创业板融资近1600亿元。共有122家企业参与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有20家挂牌企业完成或启动了24次定向增资,融资额为11.7亿元。

(三)我国风险投资对高新产业金融支持现状分析

风险投资被称为高新企业的孵化器,风险投资公司运作机制与高新产业发展最具有匹配度,它们直接参与萌芽时期企业经营管理事务,为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技术创新评估、市场分析和资本营运等活动提供一系列全面支持,直到高新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才进行资金退出。

在优秀的高新园区所在地,风险投资对高新产业的支持作用是十分显著的。在硅谷,虽然根据风险投资收益的“大拇指定律”,风险投资家承担的风险是很可观的,但是风险最大的种子期和初创期,相对应的回报也最为丰厚。美国等高新产业发展领先的国家能够拥有数量庞大的高科技公司,天使投资人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目前在我国,风险投资家这一行业显然还未形成足够支撑高新产业迅猛发展的规模,甚至很多投资者将“高新技术企业”等同于“风险企业”,与国际一流的高新园区相比,我国风险投资对高新产业支持是所有金融支持渠道中差距最大的,具有相当的发展空间。

二、有效推进高新产业发展的思考——基于各融资渠道的所需资源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从成立萌芽时期到发展到一定规模过程中对资金的需要量一般较大,而其自身的运营特点和产业特征又使其难以得到所需的资金支持:由于发展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得到政府政策补助,而且政府投入资金有限,即使获得也仍存在较大缺口;由于抵押质押资产多为无形资产,有形的实物资产少,在银行抵押质押的较为严苛的条件下,只有初具规模的高新企业才能获得贷款,处于萌芽状态的高新企业难以通过银行渠道获得金融支持;而通过创业板融资虽能实现高技术与资本高效结合,从而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但对企业发展程度也有较高的标准,且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可一蹴而就,降低上市门槛也有较高的难度;相比之下,风险投资助推高新企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我国风险投资行业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并不成熟,在高新企业发展的最初阶段难以给予有效支持。

我国高新产业的金融助推体系在很多方面具有完善和提升的潜质,对不同成长阶段的高新企业,金融业在对接政府政策和企业需求方面,应通过服务创新满足企业不同阶段与不同产品发展需要,而要实现创新,满足需求,就要满足各个融资渠道各自的一系列配套资源的需求,多管齐下,连点成线,才能有效解决高新产业金融支持不足的问题。一系列的配套资源包括金融行业中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自发创新和政策引导创新,政府的政策支持等等。

(一)银行助推应当适度创新

如前所述,银行业在高新产业发展助推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有时在政策的引导下,改变了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理念和常规,起到了“过分”重要的作用。

从商业银行自身的决策角度来看来看,商业银行助推高新产业应紧贴企业发展需要,做到适度创新,一方面,应当以效益为中心,对于创新成本过大的,更适宜由风险投资或资本市场等渠道提供支持的高新产业,或风险超过银行放贷承受能力的,不宜进行过分的产品创新,应当引导企业向风险投资等渠道进行融资。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采取融资以外的支持方式: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所不具有的网络资源、专业人才与财富管理等资源,可以为高新企业提供融资顾问、财务管理、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实现双赢。另一方面,对于风险可以控制或管理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金融中介的功能,完善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建立支持科技进步的多渠道投融资体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从政策支持来看,政府应道给予政策鼓励,促进银行产品创新,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题,但也应注意适度问题,不应让商业银行承担过大风险,或过度改变其运营惯例。例如,商业银行可以发展科技贷款政府担保基金。高新技术产业自身财产担保不足部分,政府可以出面作为第三方提供政策性的担保,满足银行的贷款要求,从而促使银行向高新技术企业顺利发放贷款。科技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产业税收、财政拨款、科技三项费用等。通过改变传统信用抵押担保模式,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需求。

(二)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发展风投行业

我们应当认识到,风险投资行业是世界发达园区高新企业萌芽期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是确实我国高新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我国风险投资尚处于发展初期,高新企业对财政支持依赖度较高,这就决定了推动风险投资行业成熟应当从政策支持入手,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层次高新技术产业风投机制。

政府部门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促进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组建工作,对高新技术项目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在此基础上实现对风险资本市场引导与调控。除此以外,应建立高新技术项目风险投资基金,主要对高新技术产业在技术开发投资过程中遭受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由此对风投行业给予初期发展的支持。

但是行业的发展最终还是取决于市场选择。行业需要完善风险投资运作机制,保证投资的安全增值,构建约束制度、激励制度,完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组织和运作,构建科学合理化的风险投资项目评价制度;增强投资风险控制能力,转移或者是分摊风险投资。对风险投资加强监管,侧重于过程管理,构建投资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所以在扶持风投行业起步后,政府应当变扶持为引导。例如可以完善民间资本助推渠道,我国民间投资资金充裕,但投资渠道并不多,形成了投资需求的压力,而民间投资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高新企业风险投资的高风险、高回报正好形成了一种匹配,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高新产业,既促进了民间投资规范化、可监管化,又扩大了助推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资金规模。

(三)建立专门的高新企业助推金融机构

建立特定类别、特定目的的金融机构以解决新兴的专门的金融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应对和解决问题的常用方法和对策。解决高新产业金融助推问题也不例外,可以建立一种新型的金融机构,赋予其解决高新企业融资问题的特殊使命和战略定位,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确定特殊的经营方式。例如,可在高新产业园区或密集区域构建中小型银行或其他新型机构专门为中小型高新企业进行金融支持,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机构,可以适用不同的监管方法,指定一系列新的优惠政策,从而更有针对性助推高新企业发展。这类金融机构应当以高新中小企业为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建立适用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组织一批专家对萌芽阶段的高新企业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提供资金的依据。

针对高新企业规模小数量大的特点,新技术企业可以按区域、按行业、按资金需求的共通性等结成融资联盟,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共拓融资途径,也克服了单个的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数额小,融资成本高,融资信息不畅的缺陷。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互助基金、担保基金等,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为参加联盟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周转性贷款或中长期贷款时提供必要的信用担保。

专门金融机构的建立必然都需要一定的政策扶持,政府政策应当对接这类金融机构的管理和发展需求,由于是专门的金融机构,政府的政策可以紧密结合高新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对应的风险收益特征,大胆探索财政补贴、风险投资、银行信贷、发行债券等组合式融资模式。而作为此类金融机构,可以以在发展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逐步走向成熟,促进科技创新成果有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金融业和高新产业良性互动和互利共赢,共享自主创新成果。

三、结论

总之,有效引导金融资源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动力与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举措。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立足自身资源优势,结合自身发展模式,勇于创新,满足高新产业发展的金融资源需求。(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基金项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1]邓天佐.科技金融发展思考[J]. 中国科技投资,2012年第19期.

风险投资现状分析范文5

【关键字】:风险投资,退出机制,IPO,企业并购,回购,清算

Abstract

High-techindustryhasbecomeafocuswhichourcountryputmoreandmoreemphasison.Whileventurecapitalasthebestchoicefortheinvestment,hasincreasinglybecomeamainstreammodeofoperationofthecapital.VenturecapitaloriginatedintheUnitedStates.Sincethemid-1980sChinahasbeguntodevelopventurecapitalforover20years.Thoughmanydevelopmentshavebeenintroduced,comparedwiththedevelopedcountriesoftheworld,especiallytheUnitedStates,thereisstillalongwaytogo.Capitalexitprocessasthemainmethodtorealizeinvestmentrevenuehasmeetmanyobstaclesasaresultofourlawsandregulations,marketstructure,andotherfactors.ThishasbecomethemajorproblemwhichconstrainingthedevelopmentofventurecapitalinChina.ThispaperintendstoillustratetheVentureCapitalExitMechanismandcompareChina''''smodernwiththatofAmericatodrawaconclusion.Asaresultofourlawandmarketstructure,exitingfromthecapitalmarketisextremelydifficult.Aimingtosolvethisproblem,theimprovementofthecapitalmarket,theimproveofthegovernmentfunctions,andtheimprovementofinvestmentinstitutionshavetobeintroduced.Onlyinthisway,theevolutionofventurecapitalexitmechanisminChinacanbewitnessed.

Keywords:venturecapital,exitmechanism,IPO,mergersandacquisitions,repurchase,write-off

目录

一序言…………………………………………………………………………1

二文献综述……………………………………………………………………1

三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概述……………………………………………………1

(一)风险投资定义的发展……………………………………………………1

(二)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2

(三)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2

(四)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主要形式…………………………………………3

四中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分析………………………………………4

(一)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发展与现状…………………………………4

(二)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5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症结分析……………………………………6

五取长补短,建设有中国特色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7

(一)构建完善的多层资本市场体系…………………………………………7

(二)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8

(三)健全和完善以投资银行为主体的中介服务体系………………………8

参考文献…………………………………………………………………………9

一序言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资本运作方式,不仅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活跃有着积极作用,同时,对于我国的本土新兴产业发展亦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对于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简单概括来说就是融资,投资,退出的循环往复。资本运作的目的是为了资本增值,风险投资的真正回报的实现是在退出过程中体现的。所以,退出机制是否完善,决定了风险投资能否成功取得收益。当今世界,无论是风险投资的发源地美国,还是较为发达的欧洲,或者我国港台地区,其退出机制从具体来看也不尽相同,这主要取决于法律法规,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等因素,而中国是在80年代中期才正式开始有了风险投资,目前来看各方面的体制仍不够完善,市场不够规范,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

本文针对的就是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从现状入手,与美国进行对比,寻找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根源,从法律,市场,投资者角度提出改进意见。本文主要分序言,文献综述,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概述,中美风险投资现状分析,取长补短,建设有中国特色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一点建议等5个部分进行研究、讨论。希望通过此次研究能够对我国风险投资如何完善退出机制提供帮助。

二文献综述

自从1985年中央颁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经过了20多年的历史,而纵观世界,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发源地,至今已有50多年历史,同时,作为对于风险投资过程中重要一环的退出机制的研究,许多学者都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毛艳,任晓宇(2005)在回顾了美国从70年代到当今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历史,指出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是从早期的出售为主,由于90年代证券市场的火热,变为了上市为主,又在进入21世纪后因为证券市场的萎缩使得,出售重新占据主导地位的发展过程,得出资本市场的完善度与退出方式选择有很大关系。而刘健均(2003)则认为传统的“上市,出售,回购与清算”并不能体现退出方式的本质特征,故将出售以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将所持股份转让给战略投资者或其他创投”以及“借助于被整体收购实现投资退出”。PierreGiot和ArminSchwienbacher(2004)更利用具体数据模型,分析了IPO,出售,回购以及清算对于风险投资收益的异同,总结了各方式所适用的特定情形。

但是风险投资理论上的退出方式在我国却有着与多障碍,吴鹏飞(2003)指出,我国相关法律对于退出方式的选择有着许多制约,严重阻碍了我国整个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马(2002)也提到政府的职能以及市场的体制对于风险投资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MikeWright(2007)以欧洲的眼光,对比了中国和欧洲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不同,得出中国的体制导致了欧洲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与在中国存在很大不同。

所以本文着重于对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进行探讨,借助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现状分析并与美国数据对比,来寻求症结,然后找出现阶段可行的改革意见。

三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概述

(一)风险投资定义的发展

风险投资,或者称为创业投资,其最早的概念是由1973年“美国创业投资协会”成立时在美国创业协会章程中所给出的,“所谓创业资本,系指由专业机构提供的投资于极具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并参与其管理的权益资本”。随后,美国创业投资协会又将其典型特征归结为:(1)以具有高成长性创业企业为投资对象;(2)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3)为新产品或服务的开发提供支持;(4)通过积极的参与为所投资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5)为了获得高收益,通常需要冒高风险;(6)倾向于进行长期投资。

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英国创业投资和欧洲创业投资协会给予的定义为:系指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但并不以经营产品为目的的投资行为。这个定义与73年的相比首先在投资对象上不再特别规定为新兴产业,其次必须为未上市企业,第三明确了风险投资的资本经营特点不是以经营产品为目的,最后把原先界定的需由专业投资机构的概念放宽,使得许多非专业机构,比如天使投资或者公司附属创投机构也能包含其中。

OECD(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6年发表的《创业投资与创新》报告中,对风险投资重新界定为:“是一种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创业企业并参与管理的投资行为。其价值是由创业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通过资金和专业技能所共同创造的。”

如今对于风险投资的最一般界定为:所谓“风险投资”,系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为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

(二)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

简单来说,风险投资分为融资,投资,退出这三个方面。

融资也就是基金的募集,分为公募与私募。前者指以公开的方式向非特定投资者募集;后者指通过私下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而且其所追求的长期投资回报,注定了风险投资更适合于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这类投资者一般具有较强的风险鉴别与承受能力,同时不是通过短期买进卖出获取利差的机构或较富有的个人。按交易方式不同,投资基金分为开方式与封闭式。对于风险投资的低流动性,以及产权固定,封闭式基金显然更有利于从事长期投资并进行相对周密和从容的投资安排。

风险资金来源基本由以下几个方面:(1)富有个人(2)大型企业(3)银行等金融机构(4)政府部门(5)基金会或捐赠基金(6)养老金(7)保险公司,等。而每个国家由于国情不同,所以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构成比例也不尽相同,就中国而言,风险资金来源各个国家有所不同,在中国,2004年中国风险投资资本主要来源于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政府、外资、金融和其他性质企业。非国有独资企业占比最高,为35%;其次为国有独资企业,占比22%。中国风险投资资本中有17%来自于政府。[王松奇,《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4》,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投资阶段应该进一步细分为项目筛选,投资安排,项目监控。项目筛选是对投资的前提性工作,投资安排主要研究以何种方式投资于创业企业以及所持股份的比例等,项目监控则是实时地进行风险控制与收益分析。

所谓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安排。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资本运作,退出是实现收益的阶段,同时也是全身而退进行资本再循环的前提。

(三)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

风险投资的本性是追求高回报的,这种回报不可能像传统投资一样主要从投资项目利润中得到,而是依赖于在这种“投入—回收—再投入”的不断循环中实现的自身价值增值。所以,风险投资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资本的高度周期流动,流动性的存在构筑了资本退出的有效渠道,使资本在不断循环中实现增值,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投资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积极的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因此,一个顺畅的退出机制也是扩大风险投资来源的关键,这就从源头上保证了资本循环的良性运作。可以说,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循环流动的中心环节。

风险投资与一般投资相比风险极高,其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动力在于追求高额回报,而且由于风险投资企业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使风险投资项目和非风险投资项目相比更容易胎死腹中。一旦风险投资项目失败,不仅获得资本增值的愿望成为泡影,能否收回本金也将成为很大的问题。风险投资家最不愿看到的就是资金沉淀于项目之中,无法自拔。因此,投资成功的企业需要退出,投资失败的企业更要有通畅的渠道及时退出,如利用公开上市或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规范的破产清算等,以尽可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水平。

风险投资是一种循环性投资,其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与高风险相对应的高度的资本周期流动,它通过不断进入和退出风险企业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风险投资产生的意义在于扶持潜力企业成长,那么其自身有限的资产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流动性,才能不断地扶持新企业。如果缺乏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者投入到风险企业的资金达到预期增值目的后,却难以套现,将会使风险投资者的资产陷入停滞状态,它就无法再去寻找新的投资对象,那么,这种风险投资本身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风险投资所投资的企业往往是比较“新”的企业(包括重组、并购等),或者说是高新技术的新兴产业企业,而市场也缺少对于其本身价值评估的度量标准,因为这类企业的无形资产往往占有很高比重,并且评定企业需要看其未来的成长,所以按照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投资者所获得的资产增值恰恰可以作为一个比较客观的市场依据,如此,市场也将更成熟与规范。

(四)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形式

1.首次公开上市

首次公开上市是指风险投资者通过风险企业股份公开上市,将拥有的私人权益资本转换为公共股权资本,在交易市场取得认可而转手以实现资本增值的方式,它既包括主板市场,也包括二板市场或场外市场。主板市场是指一般发行人发行股份、上市规则严格的证券市场,其更强调企业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总量和利润率等历史记录,风险企业都难以达到其严格的上市要求。二板市场是指主要供中小风险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发行上市的市场,有着不同于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和运作规则,上市要求相对较低,这是风险资本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其中二板市场是创业资本的最佳退出场所,美国大多的风险企业的股票都是选择在二板市场上进行公开上市交易。1971年美国证券商协会设立的专为新兴中小企业服务的纳斯达克电子交易系统(NASDAQ)即二板市场,它以宽松的上市条件和快捷的电子交易系统为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良好的上市环境,如著名的微软公司、康柏通信公司、苹果计算机公司等就通过IPO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并获得了丰厚的投资回报。对风险投资家而言,风险企业以IPO方式退出可以使其退出价格最大化,从而得到最大的风险资本投资回报率;对风险企业家而言,成功的IPO给创业者的创新努力加以股权补偿,这给予他们强有力的经济激励,且IPO能够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企业家在风险资本退出时有重获企业控制权的期待,因而二者都偏好这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

2.企业并购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是企业产权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这主要是当风险企业发展到成熟阶段时,风险企业被风险投资机构包装成一个项目,出售给战略投资者(另一家公司获风险投资机构),实现投资退出,获得风险收益。因而,按照出售的对象来分,企业并购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由另一家公司整体购买的“一般收购”;二是由另一家风险投资机构接手的“二期收购”。由于并不是所有的风险企业都可以得到公开发行股票的机会,因此那些不具备条件上市的风险企业会选择企业兼并和收购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这种退出方式虽不能给投资者带来了最佳的收益回报,但它却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模式。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第五次的并购浪潮的掀起,这种企业并购的方式越来越受到美国风险企业的青睐。

3.企业回购

企业回购是指风险企业的管理层或者员工以现金、票据等有价证券购回已经发行在外的风险企业股份,从而使得风险资本退出风险企业的行为。这种退出方式对大多数的风险投资家而言是备用的,不是首选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按照回购实施的主体来分,企业回购可以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即由风险企业的管理层通过融资的方式将风险投资机构的股份收购回来,支付方式主要是银行举债而来的现金、管理层的其他股权等;员工持股基金(ESOT),风险企业家通过建立员工持股基金来购回风险投资家手中的股份,从而这些员工将持有风险资金原有的那部分股份;运用衍生工具期权来进行回购,包括买股期权和卖股期权。这是一种利弊共存的机制,即在公司购回自己的股份,实现风险投资家资本退出的同时也会减少公司股东的权益,危害到资本维持的原则,更有可能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因而美国对股份回购在《美国标准公司法》第6条关于“获得与处置本公司股份的权力”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以此来防范回购机制的弊端。

4.清算

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解散或破产,进而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与处置,风险投资不得不中途退出。清算退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破产清算,即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二是解散清算,即启动清算程序来解散风险企业。这种方式不但清算成本高,而且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因而不是所有的投资失败项目都会采用这种方式。对于风险投资家而言,一旦确认了风险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性和成长速度太过缓慢,不能实现预期的回报时,果断地退出是明智的选择,这样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收回资金用于新一轮的投资。

四中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分析

(一)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发展与现状

美国的风险投资经历了五十多年风雨,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退出机制。根据不同时期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不同,将其退出机制的发展历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以下美国数据参考毛艳、任晓宇,《对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分析及启示》,《投资金融》,2005年第12期]:

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1983年除外),美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是以企业并购和回购为主。美国对1970~1982年26支风险投资基金的442笔投资所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30%的风险投资是通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退出,23%通过兼并收购,6%通过企业股份回购,9%通过第二期收购,6%为亏损清偿,26%因亏损而注销股份。1987年的股灾,受资公司发行的股票数量大大减少,从1983年的121家减少到1988年的35家,募集的资金也由30亿美元锐减到7.56亿美元,迫使很多的风险投资公司不得不选择其它的退出方式。在1987~1989年以并购或回购方式退出比例连续超过IPO数量。

1990~1996年,占主流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是首次公开上市(IPO)。在这一时期随着美国经济的逐步复苏,以及资本市场的日趋活跃,风险投资亦日渐繁荣。这一时期的风险投资资金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加之纳斯达克市场的活跃,为风险企业提供了上市的最佳场所。到1996年美国由风险投资支持的上市公司数量创历史最高水平,达到268家,共融资198亿美元。

1997年至今,随着第五次并购浪潮的开始,风险投资家更多地采用并购的方式退出。1998年美国风险企业的并购数目达到202家,募集到的资金79亿美元,同期的公开发行上市却只有75家,募集的资金只有38亿美元。到2001年风险企业并购的数目更是达到305家,比IPO数目高了近十倍。特别是近年来由于IPO深受美国二板市场低迷的影响,并购退出在整个风险投资退出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下表能够更直观的反应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比较:

表1美国1997年~2001年IPO与M&A数据对比

M&A数IPO数退出总数M&A比例(%)IPO比例(%)

19961142683823070

19971601312915545

1998202752777327

19992352334685050

20002902265165644

2001305373428911

数据来源:LexisNexisStatistical

(二)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

相比美国的风险投资经历了50多年的风雨,我国的风险投资只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从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发展,虽然发展迅速。但从下表的一些数据能够看出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相比美国仍有一些差距:

表2截至2003年底累计风险投资项目的退出方式情况

项目退出方式已上市被其他机构收购原股东(创业者)回购管理层收购清算

境内上市境外上市境内上市公司收购境内非上市或自然人收购境外上市

比例(%)9.45.67.527.32.617.910.918.8

1537.417.910.918.8

数据来源:王松奇,《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4》,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表32003年新增风险投资项目的退出方式分布

退出方式上市国内企业收购国外企业收购创业者(原股东)回购管理者收购清算未注明

比例(%)5.433.37.12511.314.93

数据来源:王松奇,《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4》,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根据资料显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上市所占比例为15%,相比较美国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显得偏高,但是上市退出比例高并不是因为资本市场的活跃或者牛市所致,主要原因正是国内市场的不发达导致境外上市所占比例过高,其相当境内的1/2,这使得中国国内一些优秀的企业自愿长期游离在外,不利于本国风险投资的长期发展。

兼并收购所占比重在所有退出方式中相对最高,截至2003年的累计数为37.4%,而03年新增退出中,收购的比例达到了40.4%,可见采取收购方式退出的项目比例正逐年增多。但是与美国相比较,相差了1倍,这其中的大部分是境内非上市或自然人收购,主要原因是法人股交易受限,并购通过现金方式而非股权置换,这就增大了交易难度。退出方式的单一也就使得回购和管理层收购的比例相比国际偏高。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症结分析

正如现状所示,中国与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而导致这些差距的原因,总结无非以下几点:

1.缺乏适应风险投资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又存在一些不利于风险投资退出的条款,例如《公司法》要求公司上市要在股本规模、股东人数、知识产权入股比例、企业成立年限与盈利年限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这增加了风险企业上市的难度,客观上不利于风险资本通过上市方式退出。《公司法》还规定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这阻碍了风险资本采取回购方式实现退出。另外《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清算条件往往并非风险投资采取破产清算实现退出的最佳时机,这就加大了风险资本的损失。再者,《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自由转让出资,以及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有关证券法规还规定法人股不能流通,这时的风险企业即便上市后也无法通过抛售股票的方式实现退出,只能采取协议转让,这几点都对风险投资的退出时机形成了障碍,使得退出的收益大大减少。

2.缺乏退出所需的合理的市场制度安排

主板市场门槛过高,难以形成为风险资本主要的退出渠道。由于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公司普遍规模较小,考虑到短期资金回报的压力和分散化持有降低风险的要求,不太可能将绝大多数的资金都投入一个风险企业,一般风险企业将很难仅靠风险投资达到主板上市的要求。即使达到,法人股也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

场外交易市场不发达,难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退出。风险投资退出的实质是产权在投资者之间的转移,这依赖于确立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发展健全的产权市场。多种形式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为众多风险投资公司和大量尚未达到创业板上市条件或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彼此选择的场所和风险投资退出的渠道。而我国目前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集中在各省、市产权交易中心,造成交易成本过高,交易过程漫长,容易错过最佳退出时机,并且产权交易中非证券化的实物交易占极大比重,不允许非上市公司交易,监管落后。

3.缺乏有效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包括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资产评估机构、技术咨询机构等在内的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将风险投资的各参与方紧密联系在一起,把风险投资过程联结为一个顺畅的资本循环和增值过程。

目前我国缺乏为风险投资退出提供特殊服务的中介机构,已有的中介机构鱼目混杂,从业人员良莠不齐,而且服务质量不尽人意。更令人担心的是一些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淡薄,这就加大了退出过程的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和运营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的效率,也增加了退出过程的潜在道德风险。

4.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单一

与国际上较为流行的退出方式如公开上市、企业出售、股份回购、公司清算等方式相比,我国由于受到各种限制和制约,实际可以运用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极少。以美国为例,由于其相对完善的市场,使得其在证券市场萎缩的情况下由过去的IPO为主转为收购兼并为主,而我国的市场环境由于限制较多、国内风险企业实力有限使得收购兼并并不能成为完全的主导方式。并且这一方式也无明确的法律地位,由于法人股不能流通,只能采取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并且多以现金方式交易,这就大大减少了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利得,同时增加了转让的难度。

5.企业产权结构存在缺陷

理论和实践证明,我国风险资本所采取的“国有国营”的产权结构模式无法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和运作规律。在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结构下,委托问题无法解决,因而无论是监督方案,还是激励约束机制均无法解决风险资本的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客体无人负责以及预算软约束等问题。

五取长补短,建设有中国特色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多层资本市场体系

世界各国发展风险投资的经验表明,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是风险投资生存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是风险资本通过各种渠道实现资本退出目标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尚欠完善,诸多限制条件制约了风险投资的运行发展。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状,笔者认为,我国风险资本退出机制应是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易体系。从长期目标和近期任务两个角度考虑,建立和完善这一交易体系的工作重点包括两项:

首先,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逐步建立我国的二板市场或创业板市场,为风险资本的IPO退出方式创造条件。建立专门面向创投企业的二板市场,是世界各国支持风险资本融资和退出的通行做法。我国虽然已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了中小企业板块,为风险资本的融资和退出开辟了初步渠道,但我国现有的中小企业板与完整意义上的二板市场相比尚有较大距离。目前我国风险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面临着条件苛刻、市场容量有限等障碍,难以满足大量创投企业的上市需求。在我国理论界,关于建立二板市场的必要性及条件问题还有分歧。笔者认为,虽然我国近期设立创业板的条件尚不具备,但从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长期目标出发,建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势在必行。实际上,我国创立二板市场的条件正在成熟之中。一是有美国、香港等地的成功经验可供我们借鉴;二是我国中小企业板的设立及平稳运行,正在积累一些有益的经验;三是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这项改革的完成能为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创业板市场和IPO并非风险投资退出的唯一渠道。尽管资本市场上要求尽快设立创业板的呼声很高,但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不够完善的实际状况,设立创业板市场需谨慎行事。许多国家的二板市场建立不久又纷纷关闭,其原因关键还是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够。因此,建立我国风险投资IPO渠道的近期工作中心,应该是继续完善证券市场,为建立二板市场创造条件。

其次,建立健全多层资本市场体系,为风险资本建立灵活多样的退出机制创造条件。风险投资退出以回收资本、实现增值为最终目的,因此,其退出方式不能拘泥于某一种形式,创业板市场或IPO并非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唯一选择。实际上在西方国家,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是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灵活多样的交易体系,除了IPO之外,借壳上市、股权转让(出售)、兼并、收购、企业回购、管理层收购、清算等方式,也是风险资本常用的撤出渠道。但是,风险资本多样化的退出机制要以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基础。西方国家资本市场体系是以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为主体,区域性证券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并存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交易体系。这一体系为不同层次的风险资本选择多样化的退出渠道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多层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建立健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有选择性地建立数个区域证券交易中心。新的区域性证券交易中心应该既面向大型企业,又面向中小创投企业的股份上市交易,为风险资本提供便利的融资和退出渠道。二是试行创投企业股份在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交易。我国现有的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是为原STAQ和NET系统挂牌公司和主板市场退市公司建立的股份转让交易平台。选择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能为风险投资开辟新的退出渠道。三是完善我国的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为风险投资企业的股份流通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一方面,可选择有条件的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柜台交易;另一方面,选择有条件的产权交易所,进行创投企业股权挂牌交易试点。与IPO相比,产权交易具有门槛低、限制条件少、交易方便灵活等诸多优势,能为风险资本选择多样化的退出方式创造有利条件,更重要的是,能够以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基础,建立全国联交系统,进而建立和完善三板市场,并与主板、二板市场相互配合,逐步形成我国完善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二)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

政府的大力扶持是世界各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通行做法,它能够营造整个社会发展风险投资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形成一个国家完善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目前我国政府扶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工作重心应该是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主要工作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加大对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也应该在原有相关政策基础上,从税收、信贷、担保、政府补贴等方面,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其具体措施包括:(1)对风险投资提供更多财政扶持政策,如财政投资、低息优惠贷款、风险损失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灵活多样的财政支持政策。(2)对中小型创投企业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于风险投资企业虽然也有一些优惠政策,但力度有限,需要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的力度,将更多资金吸引到风险投资领域。(3)制定有利于创投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我国每年有上千亿元规模的政府采购支出,这是一个庞大、稳定的市场。政府应尽快制定有利于我国高科技产业和风险投资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应优先采购本国创投企业产品,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风险资本的运作过程中,牵涉到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有必要建立健全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提供法律保障。鉴于我国风险投资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的现状,我国近期发展风险投资业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建立风险投资业法律政策支撑体系上。一是尽快制定颁布《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基金法》等风险投资业的核心法规;二是结合风险投资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规;三是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办法。

(三)健全和完善以投资银行为主体的中介服务体系

在西方国家,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及其业务,早已摆脱了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商业务范畴,其业务核心已从一般性的证券业务转向为资本市场提供更深层次的服务,如为公司并购、重组提供的目标选择、方案策划、财务顾问、项目融资等业务。投资银行在风险投资家寻求资本退出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一是风险企业寻求以IPO方式实现资本退出时,投资银行提供上市策划、包装、财务顾问、招股方案制定、股票承销等服务;二是风险企业寻求以并购方式实现资本退出时,投资银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并购活动提供方案策划、财务顾问、融资渠道等服务。从我国投资银行业的现状看,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投资银行业,普遍存在规模小、人才缺乏、管理落后、经营困难等问题,其业务核心集中在传统的证券承销、经纪业务,现资银行业务涉及甚少,难以满足风险资本退出业务的服务需求。因此,推进投资银行业的发展,也是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目前发展我国投资银行业的核心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从国家来讲,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扶持政策,如政府注资、业内重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扶持我国证券业走出目前的困境;从投资银行业内部来讲,部分具备较强实力的大型券商,如中金公司、中信公司、国泰君安公司等,要不断拓展现资银行业务,为资本市场和风险资本的退出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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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现状分析范文6

关键词:风险投资;IPO;股权转让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8.3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8-77-03

一、引言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VC,是一种由专业投资公司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把资金投向拥有潜在发展前景的企业或项目,并以一定方式参与该企业或项目的管理,期望通过实现项目的高收益,并最终通过出售股权来获得高额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该种投资与常规投资的不同之处在于投资者只重视在投资期内该企业的业绩增长,在经过投资团队的管理与培育之后,风投机构就要通过出售股权等方式退出以此来获得高额的投资收益。

风险投资行为起源于美国并迅速风靡世界,它在给新兴企业带来资金的同时也送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成为推动全球企业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中国境内的风险投资活动起步较晚,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之后,目前中国风险投资机构已达900余家,管理着上千亿元人民币的资本,风险投资项目规模也在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底,样本风险投资机构管理的可投资于中国内地的风险资本总量达到2359.87亿元,与2009年相比,增长了32.42%(见表1)。

表1 2006-2010年中国风险资本总量

数据来源:摘编自《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11》。

风险投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过程,也就是在一次次循环中,风投机构实现资本的持续增值,良好的退出机制对于整个风险投资循环来说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我国风险资本退出途径现状分析

由于风险投资机构的目标是实现所投资企业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整体价值的增值,在此基础之上出售股权才能获得巨大回报,所以针对这一目标,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大致分为3种:公开上市(IPO)、股权转让、清算退出。最近几年,我国风险投资市场资本退出方式的基本分布情况见表2。

表2 2006-2010年度风险资本退出方式分布

注:2006—2010年该项调查的有效样本机构数分别为62家、61家、99家、53家和68家。

数据来源: 摘编自《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11》。

表2给出了我国2006-2010年度风险资本退出方式的大致分布。通过抽样调查分析我们看到,各年的退出项目主要采取的是股权转让方式,该方式所占比例最底为2007年的53.58%,最高时在2008年竟达到75.32%。我们分析其原因是由于在2009年10月之前,中国证券市场没有创业板块,缺少了二级市场的支持,上市渠道较为单一,各风险投资机构在退出过程中,顺利通过IPO实现上市的项目少之又少。一般来说,通过IPO的退出方式被众多风险投资机构推崇,因为该方式有很高的平均内部收益率(IRR),有很短的平均持股时间,使风险水平大大降低。但由于我国对IPO监管力度大,要求严格使得门槛过高,风投机构不得不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其退出步骤。近些年,股权转让退出方式所占的比例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些失去的份额基本上被上市交易所占去。但2007-2008年度,上市交易方式的市场份额出现了跳水似下降,由42.31%锐减到23.28%,究其原因,出现此种现象应该是受到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的影响。但随着全球经济的调整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复苏,现已回到正常水平,并逐年增长。尤其是在中国创业板正式启动之后的一年,2010年采用上市交易方式的比例由28.32%迅速回升至33.53%,市场影响效果十分明显。而清算方式则一直比较稳定,维持在7%水平之下,2010年度甚至只占到0.59%。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股权转让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项目退出阶段使用的最为常见,所占份额最大。这和西方发达国家在使用风险投资初期的情形是一致的,虽然IPO退出方式能够获得最理想的收益,但由于各种原因,其份额并不是最大的。我们相信,随着创业板2009年10月份的开板,会有更多受到风险投资支持的风险企业走上IPO的道路,这也将会成为提高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收益和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IPO所占的比例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国风险投资的收益和运作效率也将会提高。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建设也有了一定的规模和成效。A股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先后于2004年6月、2009年正式启动,再加上一些地方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这些举措都成功拓宽了风险投资退出的渠道。但通过对我国风险资本退出现状的分析,我们依然可以发现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风险企业上市标准较高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实现IPO退出机制主要集中在A股中小板和A股创业板两个板块,IPO企业数量在这两个板块达到74%以上。而我国的主板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作为主板市场的特点,主板上市条件较高,风险投资很难通过主板上市形式退出。根据《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11》披露,2010年全年度仅有20家风险投资企业通过A股主板实现IPO,占总数量的6.31%。

与此同时,我国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与发达国家的相比,风险投资企业上市标准仍然相对过高。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使得我国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对新型产业前景的判断能力有限,因此,为了让更多潜力巨大、符合标准的风险企业能够上市,应该适当降低风险企业的上市标准。但是由于风险企业具有相对高风险的特征,在控制失败率方面也要有所准备,进一步完善创业板的退市制度。

(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仍需完善

自2010年以来,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国家以及地方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新兴产业的决定》等,分别从民间资本、保险资本、外资资本及战略新兴产业等方面提出了参与风险投资的政策方向,并鼓励这些资本和行业参与到风险投资事业中去。

2011年,中国在大力鼓励创业企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投资的监管,在如何利用资金推动科技发展和创新发展上也提出了若干指导意见,但是部分监管悬而未决,例如,对协议控制(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简称VIE的监管。2011年8月25日,商务部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将协议控制纳入监管范围。最初VIE模式是中国互联网企业在条件受限情况下,为获得外资或实现上市而产生的一种变通方式。自新浪通过该模式在美国成功上市后,该模式被多家互联网企业所采用。《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谈及限制问题,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将VIE纳入监管的第一步。但对于VIE纳入监管体系的几种方式:取缔(严格禁止)、审批、备案等,《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所以只能等待有关部门的进一步监管措施。同时,政府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不够,法律法规建设仍需完善。

(三)缺乏有效的中介组织

中介组织在风险投资退出的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般而言,中介机构包括专门中介机构和一般中介机构两类。专门中介机构主要包括风险投资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等,这些机构在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发展起来。国内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是一般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资银行等。但由于我国风险投资仍处于成长阶段,这些一般中介机构还缺乏为风险投资服务的实践和经验,甚至有些中介机构的运作不规范,在IPO过程中重大信息披露遗漏和财务造假等现象,例如虚增收入,虚转成本,虚增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在中介机构当中,“重保代、轻保荐机构”这一不正常现象造成责、权、利的严重不对等。保荐代表人享受着高额工资津贴和项目提成,但对项目质量的把关却动力不足;一些规模较小的证券公司为了有投行业绩装点门面,过度倚重“保代”,造成投行部门的风险控制流于形式。因此中介机构也需要进行整顿并加强监管,这一不足也影响了风险投资的退出及风险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企业的信任危机蔓延以致境外资金利用较少

2012年,中国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的活跃度出现大幅下滑,IPO企业数量及规模跌至冰点。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至今仅有154家中国企业在A股市场实现IPO,合计融资1034 .3亿元,A股IPO企业数量及融资规模再创新低。在全球资本市场不景气的背景下,去年中国企业在境外IPO融资规模也出现大幅下滑,2012年共有71家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IPO,累计融得资金645.9亿元,数量及金额同比分别减少32.4%、49.2%。其中58家中国企业登陆我国香港资本市场,融资约631.6亿元;6家企业登陆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3家企业登陆英国资本市场,2家企业登陆美国资本市场,1家企业登陆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1家企业登陆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全球资本市场持续萧条这固然是一个客观因素,但由于我国企业诚信危机的蔓延,境外资本市场,尤其是美国资本市场对中国企业的热情持续减弱,全年仅有唯品会和欢聚时代两家中国企业成功赴美上市。境外投资者认为中国股票主要存在财务问题和VIE问题。国内企业只有把业绩做好,使财务真实、透明,才能更好的利用境外资本。

四、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研究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创业板市场我们看到,诸如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的繁荣与美国成熟的风险资本市场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要实现我国创业板的快速发展,必须不断加强各种制度建设并完善政策环境。虽然我国的风险投资市场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弥补风险资本退出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建立多层面的资本市场体系,形成多样化的风险投资退出路径

风险投资是一个多阶段循环的投资过程,相应地也需要通过多层面的资本市场体系实现多样化的项目退出路径。鉴于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发展现状,我们应该拓展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可以通过其交易灵活,没有上市标准,没有严格的交易监管的特点成为我国实施产权交易的一种重要方式。

我国在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和二板市场的同时,还需要建立多层面资本市场体系。通过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的退出市场、回购市场、并购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二板市场、主板市场及境外市场等在内的多层面资本市场体系,丰富风险投资多样化退出路径,拓宽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二)构建有效的中介服务体系

2012年5月底,证监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将发行人列为财务信息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明确了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和追究机制。我国应按《意见》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完善中介组织的资质审定及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对违法从业者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和促进中介行业健康发展。并引导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提高投资业务的交易效率和规范程度。

除此之外,我国还应该培养、引进投资方面的专家,加快建立如风险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企业评级机构等专门中介结构,健全我国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体系。

(三)引导风险投资企业利用境外上市,获得多方面收益

目前我国创业板上市时间仅不到4年时间,相关法规也不够完善和成熟,发展力度还不够大,鉴于国内股票市场的现状,政府应鼓励与引导地方风险投资企业选择合适的境外地点实行小规模的IPO也是解决风险投资退出问题的有效途径。经过长期的发展,境外的创业板市场已拥有巨大的融资能力、完善的资本市场结构、规范的运作机制。

境外股票市场近期看来,满足了国内风险企业对资本的急切需求;长远看来,还带给这些风险企业先进的经营理念、完善的管理机制和良好的国际影响等方面的收益。因此,在国内二板市场刚刚建立还不完善之时,可以利用香港创业板和国外二板市场实现IPO退出。

五、结语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许多企业的发展都面临着各项困难。风险投资企业的存在为新兴产业和创业初期的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以及管理指导服务,但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正常的风险投资活动必将受到严重影响。我国创业板开出的时间较为短暂,许多方面都还具有提升的空间,我们应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在充分发挥原有退出方式的前提下,不断创新,拓宽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从而使得风险投资市场能够高效运转,进而推进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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