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的重要性范例6篇

国际金融的重要性

国际金融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国际合作协调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概念界定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机构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对其之监管对于国际金融机构的稳定有莫大助益,对于“系统重要性”的定义,金融稳定委员会给出这样的解释:“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及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金融机构。”然而不同的国家的理解具有一定差别,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是对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另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则是对实体经济的最终影响,由于各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构建的完善度不尽相同,[1]因此对于何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着本土化的理解。在2009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及国际清算银行认为所谓的“系统重要性”是指当金融服务流或者业务流中断时导致:(1)全部或者部分金融系统瘫痪;(2)对实体经济有严重的潜在负面影响。[1]这样的制度配置,显然是综合考虑了各个监管当局的不同关注点,形成了广泛之概念认识,较之前的认识更进一步,显得更为合理。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

1.美国。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即是金融发达国家的次贷危机,可见其对金融机构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的不足,但美国在危机后进行了监管措施的改革,先后出台了多部金融监管改革文件和法案,[2]构建了一个“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模式,主要包括:(1)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2)改革对问题机构的救助和处置机制。(3)扩大美联储权力,同时加强对美联储的审计,将美联储纳入国会的家督之下。[3]

2.欧盟。欧盟的成立试图在该区域内部形成金融合作、经济合作的高度统一化,这样的目的亦可看作是为了防止金融危机的大面积爆发与扩散,减轻世界性或国际性金融危机的波及效应,然而在这一次金融危机之中,欧盟的实体经济遭受了最大之重创,其严重不亚于美国的程度,危机充分暴露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欧盟在危机之后也同美国监管当局一样颁发了诸多有关金融机构的监管法案,尤其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之构建

从世界范围内已经公布的各项研究成果以及出台的各项监管政策来看,构建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的监管模式和规则或者主要措施大致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类型,即:

1.事前规避。事前规避是指通过推行简约金融模式,从根本上不免“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的问题的发生,例如美国监管当局采取的 “沃克规则”,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那些吸收联邦担保的储蓄或有权从美联储借贷的商业银行将禁止拥有、投资或资助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进行只为银行自身盈利的高风险行为;其二是对银行的规模做出限制。构建事前规避之模式必须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因为控制金融机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推动金融机构简化内部结构,是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基础环节,防止过大、过于复杂的金融机构的出现与膨胀,从而达到对金融机构的事前监督。

2.事中防范。在构建了事前规避的监管模式后,在现有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业务或者金融活动的范围内,提高机构的存续状态下稳健经营的概率,降低其破产可能性。在事中防范监管模式中,采取监管措施减少对手方关系产生的相互联系、金融市场即机构的风险关联度,证券及衍生产品激增是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该产品急剧扩散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性,导致“太大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局面的出现,因此可以附加资本要求,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关于银行监管的资本要求等。

3.事后补救。金融危机是难以避免的,需要的是防范及降低其危害范围与力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现困境存在两种可行方案:一是进入传统公司破产程序;二是一夕之间对濒临破产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采取大型的政府救助避免其实际破产。[4]然而这两种的方案都不符合金融市场发展,前者过于死板,机制不够灵活、关注视角过于狭隘,存在对破产第三方影响关注不足等缺陷,而后者财务成本和政治成本都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有序的处置机构,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潜在破产风险,例如暂时维持机构核心业务,进行市场锁定、实现资产抛售最小化以及安抚股东、进行管理权转移等等。

4.国际协作。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让金融活动的影响力超越了国边界,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可以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大面积受灾,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并非是一个国家或一片地区可以独立完成,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跨国公司或组织,其影响力也是全球性的,故而在当前金融危机的频繁的时代,国际间有效合作协调是极其必要的,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分区域的金融监管合作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的构建[J].西部金融,2012(1):69-74.

[2] 李扬等.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改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45-52.

国际金融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 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法;影响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和运行规律。

首先,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看,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而是一个一直处于进行之中的发展过程,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不是均匀展开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性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高潮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其次,从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国生产、贸易、投资和科技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对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外,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广泛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打破了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使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进一步突破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第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内容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各国的金融资源可以在各个层次上以多种形式转移、划拨、融合和互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全球资金光速流动,金融领域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可谓是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的最主要领域之一。金融全球化一方面加剧了金融竞争,促进了金融效率、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负效应,它使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金融波动通过一体化的市场得以迅速传导,局部的金融灾难动辄演化成为地区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每个国家的金融均成为国际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个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削弱,国际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不时出现。

第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看,一方面,世界金融发展已经历了中介金融、信用金融和资本金融三个阶段,目前正在步入产业金融发展阶段。从其产业地位看,金融不仅是第三产业中的独立组成部分,而且日渐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 与产业化相伴生和相适应,世界金融发展又衍生出工程化、信息化、混业化、网络化等特点,对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经营理念等产生强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金融运行不再是简单地从属、外生、决定于实体经济,而是在相融、适应、内生于实体经济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独立、超越、背离于实体经济的特点, 表现出强烈的符号性和虚拟性。据统计,目前在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只有10%与实体经济有关。而与实体经济运动无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大量属于投机性资本流动,其全球游荡和肆意攻击成为威胁世界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再者,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场间的相关度提高,经济大国通过金融渠道对世界经济施加影响更为便利和直接,已超出了贸易、投资等传统渠道对世界经济发生的影响。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在经济、金融发展方向和进程等方面往往被迫依从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为个别金融霸权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显然,当经济全球化发展到金融全球化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已然大大推进。实践证明,晚近世界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上述趋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自然历史过程,并已对或正在对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生活发生着广泛的影响。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生活的调整器和控制机制,植根于国际经济生活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经济生活。全球经济环境的上述变化对国际金融法势必也会发生重大影响,简析如下:

第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金融化的结果,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如金融在全球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金融在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中的枢纽地位和作用等,对于全球的法制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国际金融法在当代社会经济即金融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部类之一,在国际经济法中逐渐占据核心地位。反映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上,表现为学者们研究重心的转移。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还是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等领域的研究;到80年代末,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就开始转向以研究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从国家层面考察,金融全球化对各国的国内法制也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金融法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现代各国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健全,金融法制比较完备,就可以推定该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推定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相对安全和稳定,那么该国就可能成为人气旺盛的“网站”,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使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富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业所具有的显著的系统性、宏观调节性和时间信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 相应地,现代金融法较之其他部门法,更加重视维护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更加重视鼓励和保障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更加重视营建信用环境、契约环境、产权环境和会计环境等金融业发展之必要环境。此外,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还呈现出机构国际化、体制混业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金融法成为当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

第二,金融全球化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工具和国际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 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范围方面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扩展,并呈现出缠结交叉、异化衍生、变幻莫测的特点。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扩大调整范围、改进调整方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例如,伴随国际保付业务的兴起,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付通则》(1987年制订、1997年最新修订)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正式通过)相继问世;随着互换、期权、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随着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the Joint Forum)于1999年推出了一套《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文件。晚近国际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势必要求国际金融法制度跟进创新,从而导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由于全球化使得国际金融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促使国际金融法在调整方法上不断尝试、改进和发展。例如,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越来越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在监管思路和方法上就是发生了如下变化:由全局性管制为主向日常性监督为主转变,由质性金融控制机制向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控制机制转变,由事后监管向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转变,由针对个案的被动型业务监管向系统性的主动型全面风险管理转变,由东道国当局单一监管向东道国与母国当局合作监管转变。

第三,金融全球化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首先,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业务的规模化与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其次,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有序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大,各国一方面加快本国的金融法治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参与多边金融谈判和条约缔结,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放弃或让渡金融主权,由此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例如,各国金融服务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及其对世界经济的深层次影响,促使跨国金融服务立法纳入法律统一化进程,最终导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条约和协议的问世。从此,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方面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必须对照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和其承诺对相关国内法进行“立改废”。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于2001年底颁布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破旧立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竞争,各国在金融实践中还积极移植和引进他国先进立法,竞相采行金融惯例规则,以重塑或改善本国的金融投资环境,促进金融交易安全与发展,并避免本国金融业遭受歧视性待遇而陷入筹资难、进驻难的被动境地。各国的自发行动不仅促进了金融统一惯例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促进了各国金融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趋同。研究表明,近20年来,国际金融惯例取得了长足发展,内容广泛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催生了一大批金融监管的行业性惯例,如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国际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原则和规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实践中自觉贯彻和推行这些惯例和标准,其结果是各国金融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此外,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大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和作用的演变、相互间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加强,以及各类区域性金融组织在推动区域金融法治方面的活跃表现,则为金融法的统一化和趋同化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制度条件。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治理的全球化和法治化,作为全球金融法律秩序的主要构建者和维护者,重大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一方面注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发展国际金融监管职能,加强对国际金融事务的领导能力,建立和完善多边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形成和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注重加强组织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例如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组织在监控私人资本跨国流动方面的金融合作与交流,金融行业性组织在监管规则创制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全球性金融组织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在金融危机预警和救助中的协调行动等,在合作中促进国际金融统一法制度的形成和有效实施。

第四,金融全球化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金融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其一方面促进金融资源全球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金融风险的全球扩散变得更为容易和迅捷,从而破坏国际金融的稳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使人类休戚与共从而促进了人类的协同互助,另一方面也使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金融问题日益增多,从而给金融投机势力兴风作浪以及金融霸权国家转嫁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20世纪最后十年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便是各类国际金融问题的总爆发。惨痛的教训为世人敲响了警钟。分析这些问题的生成,它们固然暴露出某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种种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它们暴露出了现行国际金融法存在的调整真空与软弱性,暴露出了新形势下国际金融体制的落后与低效。而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果长期缺乏健全有力的国际金融法治,缺乏完善有效的国际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则任何国家难以独善其身。由此,改革国际金融体制、完善国际金融立法呼声雀起,推动了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变革。在国际层面上,基于货币金融领域的权威地位和职能与业务便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改革使命。世纪之交,基金组织多次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增加和调整资本份额、改革特别提款权制度、改善决策机制、整肃货币纪律;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验,根据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调整基金宗旨、完善信贷制度,发展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基金组织所领导的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作为国际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实践的积极回应,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在国家层面,晚近,各国金融立法和改革空前活跃。从执世界金融发展之牛耳的西方发达国家,到金融危机重灾区的发展中国家,均采取积极态度,在强化金融法治上大做文章。 这一方面是出于各国完善金融法治、保障金融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呼应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结果。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每一项修改,关涉世界184个国家的货币金融利益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在金融立法改革中发挥了领军作用。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规范方面,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法律秩序主要是几个发达国家国内法律和惯例的境外延伸; 而且表现在对国内法的示范方面,发达国家由于在金融全球化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往往更为敏感,反应更为迅速,因而金融立法和改革更贴近市场,引领着金融立法现代化的潮流。如日本1992年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提出了功能监管、并表监管等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和新方法,尝试和发展了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网络银行监管等新制度,对其他国家的涉外金融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效应,对金融法的统一化方向也具有潜在的影响。

国际金融的重要性范文3

AbstractInternationalfinanciallawisrootedininternationaleconomiclifeandalwaysrespondsitquickly.Oneoftheremarkablecharactersoflateinternationaleconomiclifeisfinancialglobalization.Internationalfinanciallawhasshowedsomecharactersandtrendsinitsrapiddevelopmentsunderthebackgroundoffinancialglobalization.Thelegalsystem,whichhasbeeninfluencedbyglobalfinancialenvironment,hasalsobeenexertinginfluencesonglobalfinancialenvironment.Itplaysafundamentalandleadingroleinthecourseofbuildingneworderofinternationalfinance.

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

近二十年来,世界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经济金融环境复杂多变。跨国贸易、投资、金融活动空前活跃,信息、通讯和计算机技术突飞猛进,推动了整个世界经济的高速运行。辽阔的地球日益被压缩成一个彼此依赖的村落,国家间的经济关系紧密相联并形成越来越多的共同利益。世界经济的发展已由民族经济国际化阶段步入到经济全球化阶段,世界市场、国际分工、要素流动、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都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

经济全球化无疑是当今国际经济生活的主旋律。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是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日益加深的结果和生动写照。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为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的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由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组成。其中,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期世界经济发展的又一鲜明特征——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正在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正在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日益成为经济生活中的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要素,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辐射和影响不断加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必然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深化的过程,也是各国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融合的过程。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贸易和投资之全球化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规定性和运行规律。

金融全球化的特征分析

(一)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分析

审视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可知,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它一直处于发展过程中,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不是均匀展开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高潮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跨境资本流动和跨境金融交易不再仅仅集中于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还扩展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二)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因素分析

金融全球化的形成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跨国生产、贸易、投资、技术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是金融全球化得以形成的基本条件。生产、贸易和投资的国际化发展,决定了金融业必须紧随其后为其提供服务,交通和通讯技术的日新月异,则使各国的金融市场联为一体,使金融交易得以在全球范围24小时不间断地展开。其次,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全球化的技术因素,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不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层出不穷的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服务创新加剧了原本就很激烈的金融竞争,而金融机构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不断地开拓市场、创新业务,导致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化,全能型、集团型跨国金融企业不断涌现,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再次,金融自由化浪潮从制度上为金融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蓬勃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无论是发达国家放松金融管制的金融市场化浪潮,还是发展中国家以金融深化和金融发展为目标的金融体制改革浪潮,在客观上都有利于拆除阻碍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性、制度性藩篱,使金融活动的市场空间得到极大的释放,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

(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应有内容分析

从货币体系的全球化到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到金融机构的全球化,从金融信息流动的全球化到金融风险传递的全球化,从金融政策协调的全球化到金融法制建设以及金融交易规则和契约条款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内容可谓丰富多样、无所不及。例如,从国际货币体系看,伴随欧洲货币联盟的运转和拉美、亚洲、非洲等区域货币合作的开展,美元、欧元和日元三足鼎立的多元化货币格局正在形成;从国际资本流动看,近二十年来全球资本流动的规模、流速、冲击力均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其中,私人资本已取代官方资本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主体,其逐利本性使资本流动表现出很强的波动性。金融市场作为开展金融活动的平台,其全球化则构成了金融活动的全球基础,表现为各国金融市场的贯通和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异类金融市场间界限的日益模糊,金融市场的主要资产价格和利率的差距日益缩小,市场相关度显著提高。货币、资本、金融市场等金融全球化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使得金融资源在不同国家间和不同层次上转移、划拨、金融和互动。从而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重组,促进金融效率的总体提高。

然而,金融全球化并不等同于金融发展,也不必然会带来金融发展。金融全球化在为金融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又具有放大金融风险的效果。由此警示我们,对易被忽视但却是金融全球化应有之义的金融风险全球化应予以足够的重视。综观金融危机接踵而至的经济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金融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包括金融风险发生和传导的全球化。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经济体遭受国际投机资本冲击的概率大大增加,金融脆弱性演变为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加之一体化的市场为金融风险之跨国传递提供通道,“一荣具荣、一损具损”已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现代各国无不面临金融风险全球化的严峻挑战。而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实行金融法治、推进金融法治的全球化。无论是打破国别金融制度壁垒,促进金融之持续发展,还是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维护金融交易秩序,都离不开严格有效的法律治理,离不开国家间的政策协调和监管合作。正是金融活动及其风险的全球化,加快了各国金融法治之进程并推进金融法治的全球化。金融法治的全球化既是金融全球化的内容体现,也是金融全球化走向深化的标志和保障。

(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运行情况分析

考察金融全球化的运行情况可以发现:第一,金融发展已经历了中介化、信用化和资本化阶段,目前正步入产业化阶段。就产业地位而言,金融业不仅是第三产业中的独立部分,而且渐已成为龙头产业。第二,这一时期的金融运行不再是简单地从属、外生、决定于实体经济,而是在相融、适应、内生于实体经济的同时,独立、超越、背离于实体经济,显示出强烈的符号性和虚拟性。据统计,目前在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只有10%与实体经济有关。而与实体经济运动无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大量属于投机性资本流动,其全球游荡和肆意攻击成为威胁世界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第三,伴随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场的关联度日益提高,发达国家通过金融渠道对世界经济施加影响变得更为便利和直接,已经超出了相对传统的贸易、投资渠道对世界经济发生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在金融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进程方面,常常被迫依从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为个别金融霸权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第二节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金融全球化代表了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和潮流。实践证明,金融全球化趋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自然历史过程,对世界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生活的调整器和控制机制,植根于国际经济生活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经济生活。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必然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金融全球化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给国际金融法学研究开辟了新的视野。正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下,晚近国际金融法的发展显示出空前的活力,在诸多领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那么。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究竟有哪些重大影响呢?以下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

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金融化的结果,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如金融在全球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金融在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中的枢纽地位和作用等,对于全球的法制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国际金融法在当代社会经济即金融经济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法律部类之一。由此,国际金融法在国际经济法中逐渐占据核心地位。这从学者们研究重心的转变中可窥见一斑。例如,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学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等领域的研究;而大约10年后,学者们的研究视角就发生了转移,研究重心开始转向以研究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①

从国家层面考察,金融全球化、经济金融化对各国国内法制的影响也是显见的: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金融法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现代各国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健全,金融法制比较完备,就可以推定该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推定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相对安全和稳定,那么该国就可能成为人气旺盛的“网站”,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而金融和金融业的特性使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富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金融业显著的系统性、宏观调节性和信用性特点,金融交易强烈的时间价值性特点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相应地,现代金融法较之其他部门法,更加重视维护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更加重视鼓励和保障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更加重视营建信用环境、契约环境、产权环境和会计环境等金融业发展之必要环境。此外,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还呈现出机构国际化、体制混业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金融法成为当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

二、金融全球化拓展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空间

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工具和国际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范围方面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扩展,并呈现出缠结交叉、异化衍生、变换莫测的特点。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扩大调整范围、改进调整方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例如,伴随国际保付业务的兴起,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付通则》(1987年制定、1997年最新修订)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正式通过)相继问世;随着互换、期权、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随着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theJointForum)于1999年推出了一套《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文件。晚近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

金融全球化不仅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空间,而且还推动了国际金融法调整方法的改善。例如,为应对全球化下不断扩大的国际金融风险,防范国际金融危机,近年来多数国家重视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注意借鉴巴塞尔原则等金融监管惯例,转变监管思路,改进监管方法,实行以下几个转变:由强调全局性管制向强调日常性监督转变;由构建质性金融控制机制向构建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控制机制转变;由单纯注重市场准入监管向重视从市场准入、经营活动到市场退出的全程监管转变;由针对个案的被动刑事后监管向面向系统的主动型持续性风险转变;由东道国当局的单一监管向东道国当局与母国当局合作监管转变。

三、金融全球化推动了各国金融法的统一化

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基于保障金融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各国纷纷加快本国的金融法制建设,积极参与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国际金融合作,从而推动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所带来得金融业务的规模化与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由此大大冲击了国别金融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和趋同化。

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主要通过国家参与多边谈判和缔结国际条约而实现。例如,随着金融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各国的金融服务业迅速成长,其对于世界经济的影响备受关注。在发达国家的极力倡导下,继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后,WTO成员于1997年达成《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将金融服务纳入国际法制轨道。从此,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方面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业务。又如,在区域层面上,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表现为区域金融合作的繁荣,由此诞生了大量的调整区域性金融关系的国际金融条约,推进了区域金融法的发展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为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发展提供了范例或借鉴。晚近,国际金融惯例数量也大为增加,内容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诸多领域。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国际证券商、塞德尔、欧洲清算组织共同拟订的《ACE惯例规则》以及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原则和标准等。

金融全球化还促进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趋同化,主要表现在各国纷纷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制建设,涉外金融法日益与国际金融统一法接轨,两者的协调度明显提高。例如,为了与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接轨,各国纷纷对国内相关法进行“立、改、废”,使本国法与WTO条约的要求想一致。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于2001年底颁布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就是典型事例。《布雷顿森林协定》每一项内容的修改,则牵涉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货币金融制度改革。又如,在跨国银行监管方面,由于普遍采用巴塞尔银行监管的原则和标准,各国银行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在证券业监管方面,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文件和所从事的实践成为各国证券监管当局的行动指南,推动了各国证券监管制度的趋同化。

从国际金融法统一化的进程看,发达国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规范方面,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法律秩序主要是几个发达国家国内法律和惯例的境外延伸,如国际金融市场使用的各种文件模式主要源于英法美国家,国际金融监管惯例则大多源于发达国家的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实践,而且表现在对国内法的示范方面。虽然晚近时期,各国涉外金融立法及其改革普遍较以往活跃,但由于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中局主导地位,对于国际金融环境的反应往往更为迅速,因而发达国家的金融立法和改革通常更加贴近市场,不仅对国际金融交易具有明显的作用,而且引领着金融立法现代化的潮流。如日本1992年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都对其他国家的涉外金融立法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对金融法的统一化方向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四、金融全球化推动了国际金融法的制度创新

金融全球化不仅引发了国际金融市场创新、国际金融工具创新、国际金融服务方式创新,也刺激了国际金融法的制度创新。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日益渗透到现代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并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及其他国际经济交易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注意到国际金融在经济生活中具有的核心地位和深层次影响,乌拉圭回合谈判第一次将包括金融在内的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随后,在WTO主持下,成员方围绕金融服务贸易又进行了一系列磋商和谈判,达成《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从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之间关系的角度切入国际金融法的重大问题,将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制度适用到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确立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广泛参与等一般原则,并在金融市场准入、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其服务的待遇标准以及金融自由化等方面作了新的制度安排,形成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框架。这一框架在内容上以最惠国待遇为基础,以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为核心;在运行上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基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特别是金融服务附件、相关谅解与决定为中心,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为保障,是20世纪以来国际金融法领域最为重要的制度创新。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制度创新的推动,还表现在其暴露出人类面临的种种国际金融问题,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及所维护的国际金融体制的调整真空、滞后性与软弱性,从而推动了国际货币制度和国际金融组织制度的改革。20世纪最后10年纷至沓来的欧洲货币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决非历史的偶然,而是各类金融问题累积的结果,是现行国际金融法和国际金融体制运行失灵的结果。考察现有的国际金融组织,尚无一能够担当起类似于WTO规范贸易自由化那样的保证国际资本有序流动的重任;在帮助国家解决汇率制度的选择的难题、利用外资和外资冲击的矛盾、金融开放与金融风险增加等矛盾和问题时,以《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为核心的国际金融体制显得软弱无力,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管和督导国际金融运行的职能。金融全球化的严峻现实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大国际金融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挑战,推动了国际货币制度和国际金融组织制度的革新。如针对现行国际货币体系框架与金融全球化现实的不协调性、最终贷款者救助职能的缺位、国际资本流动监管制度的空白等问题,基金组织对《基金协定》进行了重大修订,世界银行集团对贷款政策也作出适应性调整;全球性金融组织与区域性金融组织之间、司职于不同国际金融领域的金融组织之间的制度合作与政策协调性比以往更加密切。

五、金融全球化开辟了国际金融法研究的新视野

金融全球化为国际金融法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开辟了国际金融法研究的新视野。

其一,在金融全球化的国际环境下,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跨国经济活动的关联度不断提高,对国际经济法律的协调性要求也就相应提高,从而为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和发展创造了新的视角和空间。由于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的确立,使国际金融法的某些问题,既通过WTO多边贸易体制而与国际贸易法问题、国际投资法问题相连通;也在WTO制度框架内得以形成、解决和发展;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的内在联系和统一关系正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和重视。如我国国际金融法学界的知名学者刘丰名教授就在肯定国际经济法各分支的相互联系的基础上,提出独到的国际金融法之三分研究法,即将国际金融法解构为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和国际投资金融法三个部分,建立起了既能反映学科内在发展规律,又能解决当今国际资金融通中的复杂问题的新型国际金融法学体系。类似的学术创新一方面源于学者们对晚近国际经济环境之于国际金融法的实际影响和作用的深刻洞察,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们对国际金融法之于晚近国际经济环境的反向影响和作用的认识和评价。

其二,金融全球化带来更为复杂的国际金融法律问题,对其的探索、诠释和解决有益于活跃国际金融法学研究,促进国际金融法学的繁荣。例如,笔者研究巴塞尔原则和规则的性质和形成机制认为,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日益严重的金融风险,要求国际社会作出迅速而有效的法律回应,以及时缓解金融危机、恢复国际金融秩序。正是在对各类银行危机进行应对的过程中,巴塞尔原则和规则才逐渐形成和丰满,并进而上升为银行业监管领域的国际惯例。因此与那些经历长期、反复的实践积累才得以产生的国际经贸惯例相比,巴塞尔惯例的形成具有特殊的“即时生成”性。类似的观点和理论,即是建立在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的认识基础上的,是对传统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突破。又如,晚近不断上演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得金融安全观、经济安全观前所未有地深入人心,金融问提引起普遍关注,传统的金融发展观和发展模式开始受到质疑与挑战,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辨证关系殛待阐释和论证,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制度体系、社会功能、发展规律等问题急需再审视和再探索,以便为各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这就需要学者们在国际金融法基础理论领域加强研究,开拓创新,现实环境和需求为这一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其三,金融全球化不仅引起相关法律制度的变革,也对世界政治体制、经济发展、道德伦理、科学文化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而全球化大势下的各种活动、各个部类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金融关系的历史凝结和法律写照,本身就是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条件对国际金融发展的动态影响和合力作用的制度反映。这就为用多样化、综合化的方法和手段研究国际金融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全球化环境下,中外学者大胆尝试从政治的、经济的、伦理的、技术的多元视角、从不同方位去研究国际金融法制度,将法律分析与政治分析、经济分析、伦理分析、技术分析相结合,这对集政治敏感性、经济核心性、技术前沿性于一体的新兴的、边缘的、应用性的国际金融法学科的研究与发展将十分有益。

第三节晚近国际金融法发展的若干特点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金融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适应国际金融生活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在其历史发展进程中,受整个国际政治、经济条件变化的影响和当时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水平的制约,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特点。晚近以来,即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国际金融法迅速发展,在对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环境的适应、调节和应对中,在国际经济组织的协调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在现代信息和金融科技力量的驱动下,国际金融法进入了自形成以来最为活跃的发展时期。国际金融法的晚近发展主要表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一、国际金融法的内容和范围有较大拓展

追溯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历史可知,相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而言,国际金融法的产生较迟,发展也较为缓慢。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国际金融的发展受制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水平,早期国际金融主要是为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跨国经济活动提供支持和跟进服务,如交易当事人借助银行完成跨国货币兑换和贸易支付;通过借贷或证券融资来加速积累,扩大再生产。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络主要形成和扩张于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活跃的地区。另一方面,与其他经济活动的地位和性质不同,金融是国家经济的重要内容和敏感部位,金融业是事关国计民生而又风险高度集中的特殊行业,从政策和法律角度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业实施严格的地域管制。因此,国家之间要在国际金融领域内就重大问题达成一致和共识,殊为不易。以《布雷顿森林协定》为例,其通过事实上既受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殊的国际环境的影响和催化,也是人们在饱尝货币金融混乱的痛苦后才作出的理性选择。而贸易、投资等活动的法律调整则体现了更多的灵活性和自治性。相对而言更容易在国际层面上协调一致。因此,虽然某些金融发达国家很早就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国内金融法律制度,但就国际金融统一法的数量而言,比国际贸易统一法等要少得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客观地说国际金融法已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形成了内容比较丰富、结构相对完整的一个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但进一步考察其渊源可以发现,晚近以前,在国际金融实体法方面,除了确立战后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对国际信贷及担保作出安排的世界银行集团诸协定外,国际金融的许多领域仍然缺乏统一的纪律和约束,尤其是没有出现新的包括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具有创设、确认或变更国际金融法的原则、规则与制度功能的造法性国际公约;国际金融惯例虽然有所发展,但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具有零散、软弱、影响力小的特点。在国际金融程序法方面更未见明显进步。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法在规范数量和实质内容上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已有的基础上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从内容上看,一是其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电子金融、衍生交易、投资基金等新领域开始纳入国际金融法制轨道,跨国金融服务的法律规则则更为瞩目。二是各项具体的国际金融法制度内容更为丰富,规则更为健全。如国际货币法领域有欧洲货币联盟的重大制度创新;国际银行法领域有跨国银行和跨国金融集团监管制度的探索;国际借贷法领域有国际货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国际融资担保法领域有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国际贸易融资法领域有国际保付、融资租赁等国际法制度的建立。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和关照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给予了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权利自由和发展空间,在平等实施国际金融法时不仅考虑到形式平等,而且适当兼顾了实质平等,从而赋予国际金融法以新的时代内容。这显然得益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各类世界性和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积极参与其为解决世界金融与货币问题作出决定的过程,积极参与和推进国际货币金融制度的改革和规则创制。

从形式上看,不仅既有的国际金融条约得到了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而且还诞生了以WTO制度为依托、以GATS和FSA为核心的全球性金融服务贸易条约和协议,标志着国际金融统一法向前大大迈进了一步。各国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的国际金融合作亦空前活跃,双边金融条约和区域金融法数量大增。例如近年来在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方面,不仅发达国家证券监管者之间鉴定了大量的双边谅解备忘录,而且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类似的实践,其证券监管的合作性安排还出现了向跨地区的新兴市场之间发展的趋向。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区域性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以及其他区域性金融组织的规则与决议,各国关于货币金融法律的涉外部分,实践中形成的与货币、有价证券和金融交易有关的国际惯例和习惯性做法,均在修订、增补、更新、整合的过程中发展和完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有关金融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间的交互影响和关联度亦明显提高。众多的金融条约、协议,惯例对于货币资金的国际流动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规范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制度显示出强烈的立体性特点。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国际金融程序法制度所取得的重大发展。根据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WTO的透明程序、服务贸易理事会和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的审查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讲用于监督和评审成员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义务履行。解决成员在履行义务中可能发生的冲突。由于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的运行是借力于世界贸易组织,借助其广泛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借助其有效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活动,特别是其执行统一规则的法律职能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制度性安排,在制度运行中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不但有与协议相配套的委员会和相应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而且要进行定期的贸易政策评审;在发生争议时更有规则取向和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后盾。虽然目前尚无国家就金融服务贸易的相关议题提交争端解决机制,但其对于监督和实施成员关于金融服务交易之条约义务,无疑从程序上、制度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保障下将有效运转,国际金融交易和国际金融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将得到促进。

总之,无论是在实体制度还是在程序规则方面,无论是国际统一立法、国际惯例还是国内立法,国际金融法均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范围和内容上不仅有大量的大幅扩张,更有质的显著升华。

二、国际金融法与相关部门法的交融进一步加深

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相互衔接和渗透由来已久。考察晚近以前的国际金融条约和惯例不难发现,他们中有许多实质上只是作为对国际贸易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一个方面的措施而出台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并由成员国外交大会通过的《国际保付公约》,国际商会编撰、为交易当事人广为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托收统一规则》(URC22)等。这些国际经济条约和惯例的内容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支付工具和支付方法,目的在于为国际贸易及其他跨国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和交易便利。它们显然在国际贸易私法和国际金融私法的范围上发生了重叠。然而到了晚近,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贸易法等的相互衔接、渗透与融合的程度大大加深,并由私法领域转移到公法领域,集中地体现于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以下在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的框架下对国际金融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进行阐释。

国际金融法和国际贸易法的关系分析

第一,国际服务贸易在乌拉圭回合中被列入多边贸易谈判的新议题。它是指一国境内的服务贸易主体通过各种跨越国界的方式,向另一国境内的服务贸易客体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入的商业行为。国际服务贸易是一种以服务为交易对象的国际贸易形态,是对以货物为唯一交易对象的传统贸易形态的突破;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是以贸易形式提供金融服务是建立在一国金融业基础之上的服务贸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类别。因此,GATS及其后续的金融服务文件,既是现代WTO大国际贸易法的当然组成部分,也是自《布雷顿森林决定》后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又一次辉煌。可见,在调整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关系方面,国际贸易公法发生重叠。

第二,借助与国际贸易的特殊关系,通过GATS及其后续的金融服务文件,国际金融服务第一次被纳入WTO多边贸易体制,这不仅对于21世纪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而且使晚近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贸易法的交融走向深入:将GATT近半个世纪里所创建的卓有成效的全球货物贸易原则和规则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等传承和移植到国际金融领域,同时针对国际金融服务的高度管制性特点作了灵活务实的再设计,在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其服务的待遇标准和金融自由化等方面确立了一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由此可得出结论;国际贸易公法与国际金融公法的关系已发展到了在内容上高度渗透、在目标上相互促进的高级阶段。诚然,现阶段两者在原则、规则、制度的具体内容上存在某些差别,例如,对于推进自由化的目标,在金融服务领域更强调渐进性,允许缔约方以金融业之审慎监管和金融安全之维护为目的背离义务;对于实施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在金融服务领域具有更多的弹性,各国有更大的回旋空间,即给予他国金融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对缔约方而言只是特定承诺义务,而不以货物贸易领域的普遍性纪律;即使是作为缔约方的普遍纪律和责任的最惠国待遇的通行例外以外,各缔约方还可享受将相反措施纳入最惠国义务豁免清单的特殊例外。尽管如此,我们应当看到,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渗透和约束下,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不仅确立,而且从总体上说,与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管制法在竞争机会均等、公平无歧视等理念、渐进自由化的目标、待遇原则、透明度要求等多方面趋同。

2、国际金融法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分析

两者在国际金融服务投资的规范和调整上发生交叉。这是因为,根据GATS及其金融服务附件的规定,国际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包括跨境提供、过境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而其中以商业存在提供金融服务,就是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东道国境内投资设立金融服务企业或机构以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其实质就是金融业的跨国直接投资。由于这种跨国金融服务便于金融服务提供者在消费现场及时、有效地提供金融服务,即可以克服某些情况下以贸易方式提供服务所带来的种种不便,又更方便东道国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设业监管和运营监管),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当地金融市场的参与度,有助于东道国服务业水平的逐步提高,相对跨国金融服务贸易提供而言,更受东道国的欢迎,更容易为金融业落后的东道国所接受。目前,这种跨国金融服务投资已成为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金融服务形式,也是全球性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进一步渗透的重要战略手段。因此,WTO金融服务法律制度,不仅是晚近国际金融法发展的里程碑,同时也是有关服务业的国际投资法的重大突破,它标志着一系列卓有成效的WTO国际货物贸易原则和规则将引入国际服务投资法领域,在WTO法律制度的约束及其多边谈判机制的推动下,各国服务业外资法各自为政、壁垒森严的状况开始得到扭转,这将极大地促进金融业的跨国投资自由化。

为什么国际金融法的发展中会表现出上述交融特点呢?我们认为,这是适应和回应晚近世界经济环境的结果,是符合这一特定时期国际经济、金融关系的发展状况和特殊调整需要的。晚近,随着生产的国际化、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以及国际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明显加深,即使各国相互间的服务需求包括金融服务需求大大增加,进而促进了国际金融服务的大幅增长;又使得各种资本要素的全球组合与配置更加复杂,加之活跃的国际金融创新和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推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形式的界限日益模糊,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缠结,难以分割。国际金融不仅被用来服务于传统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而且不断推陈出新,如发展出网络金融服务、电子资金划拨等多种服务提供方式;在许多新型的国际经济合作形式中,国际金融也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相互配合和支持,典型的如国际信托投资、国际保付、国际融资租赁等活动。这一现象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某些法律规范会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相互衔接、相互渗透、相互补充。

三、国际金融法的效力明显提升

晚近国际金融法的效力较之以往大为增强。首先,各类国际金融条约不仅在数量上大为增加,而且涉及更多的金融领域、吸纳了更多的缔约方,从而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对缔约方施加了国际条约义务,将更多的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方式纳入法制轨道。而各缔约方在信手和履行条约义务的过程中,要通过纳入或转化方式对国内法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又将这一更多更广的约束力以国内法权威和强制执行力为保障向所管辖上午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活动的当事人进行传递。

其次,晚近国际金融法效力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借力于重大的国际经济组织,包括借助其广泛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借助其有效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定和业务活动,特别是其执行统一规则的法律职能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制度性安排,使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制定与实施和国际经济组织的权能紧密结合,达到强化国际金融法效力的目的。相对于各国基于利益驱动而自发地通过各种方式磋商和谈判,以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协议的功能性造法方式而言,晚近的这种由国际经济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以组织所特有的制度安排提供便利和施加压力,而在各国间达成国际金融协议并提升协议之有效性的造法方式,可称为制度性造法方式。在这方面最具说服力的例子如WTO多边贸易体制所衍生出来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制度。国际金融服务被纳入WTO多边体制下运行意味着较之一般的国际金融条约,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的实施将有源自WTO的一系列制度保障。从此,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在实施方面将与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管制法共享WTO的制度资源,理应更加可靠和有效。例如,在推进自由化成果的手段方面,都依赖成员之间的谈判继而达成关税减让表或者承诺计划表,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加以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如约束关税、维持现状、反弹申请及补偿等),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都有与协议相配套的委员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相应的各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如货物贸易理事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是进行定期的贸易政策评审;有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后盾,该机制具有规则取向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争端解决方法上明显的司法性、执行上授权交叉报复的独特性等特点,从程序法角度为国际金融服务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再次,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不断推进,金融机构将在更加广阔的天地展开竞争。它们在获得更多市场准入机会的同时,也必然要经受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的考验。因此,晚近国际金融法约束力的强化,除了来自法律制度本身的因素外,还来自这一特定时期异常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因素,来自竞争压力下各国的普遍自觉与自律。在这方面表现得最为典型和充分的当属国际金融监管惯例。例如,1997年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外后,好似“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刻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响应和遵循。除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方积极遵守外,政治经济体制、法律文化传统殊异的广大非成员方也纷纷效仿,对照《核心原则》来修改本国相关立法或在金融监管实践中加以采用。探寻其原因,并非因为《核心原则》本身具有类似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法律效力,而是因为其内容系统地设置了银行业监管标准,或者说银行业竞争标准,如资本充足率标准、合作监管机制、风险管理准则等,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及时性,在金融风险倍增、金融竞争激化的晚近时期,任何国家如果对核心原则无所回应甚至加以排斥的话,都可能给自己埋下金融危机的隐患,更重要的是会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四处碰壁,遭受歧视性待遇,陷入进驻难、筹资难、合作难的被动境地。

四、国际金融法在价值取向上更注重效率

在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下,各国的立法者和金融监管当局都面临着共同的课题;一方面要加大金融市场的开放力度,通过增加竞争以增加金融体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为确保金融稳定和公众对金融体制的信任而维持审慎监管。因此,法律必须在开放金融市场与加强管制之间加以选择,换言之,在促进金融效率与保障金融安全之间进行权衡,这就表现出一定的价值取向。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由传统的金融安全优先向金融效率优先转变。

首先,考察各国涉外金融法可知,安全曾是其基本价值取向。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长期以来是各国金融法的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但近年来,不少国家的监管当局更加重视金融效率和竞争力问题,并将其明确列入金融监管目标和原则。以美国为例,确立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格局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曾经是倚重金融安全价值的代表;取而代之的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却提出重整金融资源、实行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价值取向转变为金融效率优先。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自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无不如此。如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提出了“有效监管”的六条原则,要求在实施监管时必须同时考虑,并将其作为新监管方式的指南。这六条原则是: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促进金融创新;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对竞争的不必要的扭曲和破坏。

其次,考察有关金融的国际条约也可看到,WTO积极倡导的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NAFTA推进的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均以放松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的,都以效率作为基本的价值目标,因为它们都认识到“在经济长期增长与发展中,金融市场的发展是潜在的基本因素”。因而要求各成员方拆除各种壁垒和限制,开放金融市场,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同样,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也明显以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为圭臬,强调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要求尽量排除政府的干扰。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协定》似乎主要是服务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不强调市场的作用,但由于其组织运行主要受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控制,在它对提供贷款的附加条件中,仍鲜明地反映出新自由主义的背景。而市场机制当然更强调效率。由此可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从建立的最初目标和组织结构来看,都将主要力量放在促进世界自由市场的形成上,更侧重对效率目标的追求。

晚近国际金融法价值取向上的这一变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国际环境有密切关系。因为金融全球化势必加剧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如以保障金融安全为主旨的各类行业性金融监管原则和标准出台;WTO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有关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外,如各成员方可以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并在出现严重的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时,对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部门采取或维持有关限制措施;〈金融服务附件〉规定的“审慎例外”(prudentialcarve-out),允许成员方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措施,或为保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措施。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效率与安全”的目标冲突,体现了国际金融法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价值取向。NAFTA也同样如此。

公平和正义也是法的重要价值所在。国际金融法在这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为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尊重和利益的一定保护。例如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成员国应促进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在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义务履行上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享受非互惠的优待,要求发达国家在金融服务方面尽力给予其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和更大的发展空间;发达国家成员和在可能限度内的其他成员应帮助发展中国家成员获得有关信息,对最不发达国家应给予特别优先;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对发展中国家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援助。此外,在实施经济一体化和补贴措施方面,在具体承诺的谈判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义务也作了相对灵活的规定。不可否认,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最大的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不仅注意到世界经济金融发展的严重不平衡,而且也试图为改变这种状况作出努力。但就目前的制度内容及实施情况看,这一努力还远远不够。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国际分配公平和由此决定的权利平等方面也在其制度中或多或少地予以了考虑,并将之纳入到正在进行的国际金融体制改革中,但改革的力度和广度也难令人满意。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些国际金融组织的作用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代表西方利益的少数发达国家意志的影响,而这些国家认为,公平或平等是市场效率和竞争的自然结果。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悟出:第一,经济在发展,环境在改变,法的价值追求也非一成不变。第二,就国际金融法而言,其价值取向是以承认而不是回避不同价值目标冲突为基础的。只有正确把握安全与效率的辨证关系,并结合国际国内实际,才能作出理性的合适的选择。第三,法的价值取向实际上取决于法的功能定位。研究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当代,国际金融法的社会功能突出地表现为提高金融资源的全球动员与配置效率,促进国际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而由于国际金融安全对于国际经济与社会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对于金融发展进程具有重大影响,故而应重视金融安全因素并将其纳入国际金融发展战略,结果是强调国际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促进功能。

五、区域金融法蓬勃发展

如前所述,金融全球化在空间上表现为金融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区域化与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相互并行,彼此间即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发展的新景观。与以往的经济区域化不同,晚近的经济区域化并不限于贸易领域的合作,而是在贸易、金融、信息等服务领域和制造业等多方面加强地区联合。如实现了单一货币的欧洲货币联盟,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区”,阿根廷、乌拉圭、巴拉圭和巴西等国1991年建立的“南方共同市场”,亚太地区成立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南亚地区的南亚地区合作联盟等,都包含了综合性经济金融合作的因素。这也是经济金融化程度加深在区域经济制度上的折射与反映。

区域金融合作必然推动区域金融法的建立和发展,比较著名的区域金融法如欧洲银行法、NAFT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等。尤其欧盟银行法,可谓银行监管的区域性合作与协调方面的成功典范。它是以《欧共体条约》的规定为基础,以一系列欧共体银行指令为主体,并辅以相关共同体规则综合而形成的一个“法群”。随着区域金融合作的不断深化,区域金融法势必蓬勃发展,成为国际金融法富有活力的组成部分。目前区域金融法的发展十分迅速,但学界对其的研究相对较为薄弱。事实上,由于区域金融法立足于特定区域,其法律制度往往不乏特色。比如欧盟银行法就生成于欧共体这一特定区域的环境、经济条件、法律土壤以及银行业一体化的特定时代背景,其间包含着一些内涵丰富和特色鲜明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如单一许可、相互承认、母国控制、第三国的互惠等,代表了银行监管的新理念和国际监管合作的新成果。欧盟银行法的形成和发展,不仅对于其成员国的银行立法及监管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于银行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经验。因此,对区域金融法制度进行研究,不仅仅是为了了解制度本身和传播相关知识,而且也将有助于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欧盟银行法与WTO及NAFT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关系如何?区域金融法对国际金融法制的现状和未来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等。

六、国际金融法规则的科技含量和市导向性日益增强

“管制——创新——再管制——再创新”是国际金融及其监管制度发展的规律,这就使国际金融法在内容和范围上紧跟金融市场的变幻、紧跟金融技术创新的步伐而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成为法律体系中科技含量最高、市场导向性最强的部门之一。而近二十年来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浪潮下,随着科学技术包括金融工程技术的日新月异、金融交易形式的复杂多样、金融工具的层出不穷,国际金融法规则的这一发展特点更为鲜明、更为突出。例如,跟随电子货币、网络银行等金融工具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纷纷制定电子金融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货记划拨法》;新加坡1998年通过《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1999年通过《电子交易法化》;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9年通过《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以应付电子金融的挑战,加强电子转帐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制,保护客户隐私和权益,防范“机器故障风险”和计算机犯罪。又如,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将8%的资本充足率定为跨国银行业务发展的“警戒线”以后采用量化标准、实施数据管理便成为许多国家金融当局通用的一种监管手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实现其监督职能时也借助了电子与网络通讯技术;其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推行的公布数据通用系统(GeneralDataDisseminationSystem简称GDDS)则应用了最新的统计学技术。

此外,许多国际金融法规则的出台和修订,都是对变化中的国际金融实践予以灵敏回应的结果,具有很强的市场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的关于国际银行监管的文件群就是典型代表。为应对不断放大的国际金融风险和频繁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巴塞尔委员会针对不同的风险情况和危机原因,予以迅速而有效的回应。及时出台了各类巴塞尔文件。如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事件催生了1992年《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事件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导致了《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订和1996年《市场风险修正案》的问世。

综观金融全球化逐步发展的这二十年,在历史的长河中不过弹指一挥间,而国际金融法在其间的发展,却可谓丰富多姿、如火如荼、万言难书。无论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区域性开放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以及其他区域性金融组织的规则与决议,还是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和各国的涉外金融立法,以及实践中形成的与货币、有价证券和金融交易有关的国际惯例和习惯性做法,均在修订、增补、更新、整合中发展和完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有关金融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间的交互影响和关联度亦明显提高。发展至今,国际金融法已形成一个内容比较丰富、结构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第四节国际金融法与国际金融新秩序

秩序作为人类社会生活有规律运转的一种状态,体现为人类行为的某种程度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和安全性。稳定而和谐的秩序是法律孜孜以求目标。国际金融法也不例外。国际金融活动的有序与安全、国际金融关系的连续与稳定,是国际金融法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国际金融法之于社会生活的根本价值所在。

一、国际金融法与国际金融秩序的关系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金融秩序的基础和象征。国际金融法所具有的法的规范性、确定性特点使国际金融关系在其调整之下,运动、发展和变化均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和规律性。不仅如此,国际金融法作为法律规范系统之一,还具有其他非法律标准或规范系统所不具有的普遍性、强制性特征,这些特征使其成为实现国际金融秩序目标的最权威和最有效的手段。国际金融法所建立和维护的国际金融秩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国际金融交易秩序和国际金融权利运行秩序。

1、国际金融交易秩序

所谓国际金融交易秩序,是指对国际金融的交易主体、交易工具、交易市场进行法律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秩序。国际金融交易秩序的存在是国际金融交易得以正常开展和延续的前提条件,对于协调金融交易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金融资源的全球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国际金融法作为维护和实现这一秩序的工具,主要是通过对国际银行、国际券商、国际保险业者、国际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跨国公司、跨国投资者等各类金融交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加以确认与保障,通过对国际融资协议、国际设权证券、国际期货合约等各种金融交易工具加以规范与调整,通过对国际外汇市场、国际信贷市场、国际证券市场等的金融交易规则加以规定或维护,从而使冲突的利益关系趋于协调,使偶然和随意的金融交易变得稳定和连续,使模糊的跨国金融交易因素具有了可预测性,进而使金融资源的全球取得与配置成为可能。

2、国际金融权利运行秩序

国际金融权力运行秩序,是指对掌握不同国际金融权力资源的各个主体的权力界限、权力配置、权力关系、权力的组织和协调等进行法律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秩序。它是实现金融权利运行规则化和制度化的基本保证。从经济意义上讲,金融是与金融权力有关的一种特殊资源,它源于价值的积累和凝结,由此而产生索取权、支配权和拥有权。鉴于各类金融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都不同程度地拥有某些分配、调节、使用金融资源的权力,鉴于金融实体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公众信心导向特点,各国的金融立法除了保障一般金融主体的金融权利之实现外,还特别通过覆盖从市场准入、经营活动到市场退出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参与金融活动的各类金融实体的权力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制约,或者规定自上而下的金融监管,或者规定内外结合的金融控制,以及对监管者的监管权进行监督,从而实现金融权力运行的有序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金融法所确认和维护的金融权力中,最重要的当属国家的金融。依据国家原则,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对本国的金融资源进行宏观调配与安排,有权对本国境内的金融活动及其参与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然而,随着各国间经济依存度的加深和金融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上升,金融资源在全球范围的合理组配关涉到人类的共同利益。一国的涉外金融立法和监管活动越来越需要遵循国际通行的规则。因此,各国的金融基于平等、公平互利及合作发展的原则正部分让度于国际社会,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着一定的自我限制。例如,现在各国政府在制定本国的货币金融政策时,不得不考虑其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承担的相关义务;在采取金融监管措施时也必须顾及《服务贸易协定》所规定的一般责任和纪律以及本国政府就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等所具体承诺的特定义务。

国际金融法建立和维护的上述两大秩序,彼此间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共同构造了国际金融活动的法律环境。其中,国际金融交易秩序主要依据国际金融私法规范在尊重金融主体意思自由的基础上,在“权力—权力”的关系中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予以调节;国际金融权力运行秩序则依国际金融公法规范而建立,体现了有关国际金融的公法规范对国际金融监管关系的调整,即通常是在“权力—权利”的关系中实现国家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和对涉外金融活动的积极参与

此外,我们也应清楚这样一个事实,即国际金融法固然是国际金融秩序的基础和象征,也是实现国际金融秩序的工具和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存在着的国际金融关系都被纳入了法制轨道,所有的国际金融秩序都被固定成为法律秩序。事实上,纷繁复杂的国际金融关系,将同时受到道德的、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多种社会规范和标准的制约、调节和影响,从而表现出不同层次、不同内容与特点的秩序性。其中,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国际金融关系才会被纳入法制轨道而成为国际金融法律关系。这样的国际金融关系一般需具有立法价值,如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性,符合法律调整的经济性、有益性与合理性等。进一步分析,即使是已被纳入法制轨道的国际金融关系,其法律规定性也并非凝固不变。换句话说,国际金融关系和国际金融法律关系的范围在一定时空既有稳定的联系,又有变化的可能。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金融实践及其法律研究从萌芽到成熟需要经过长期的积累和反复的检验,由此决定了受到法律规制的国际金融关系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会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另一方面,事实的国际金融关系会不断变化,法律规范对其的调整也在不断变化。这样,两者的关系便呈现出一定的动态性。

二、国际金融法的晚近发展与国际金融秩序的构建

从前文对国际金融法晚近发展的描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国际金融法晚近发展对于国际金融秩序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促进了国际金融秩序朝着两个基本方向发展,一个是国际金融贸易的渐进自由化或称审慎自由化,另一个是国际金融权力运行的多边化。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比如,国家间达成的〈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服务附件等条约或协议对公司和个人所从事的跨国金融交易具有直接的影响,其将金融服务界定为一成员金融服务提供者(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一成员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包括公共实体)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是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提供的,包括保险及其相关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等在内的活动。这一定义无疑确定了能够享受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利益的国际金融交易主体范围交易工具范围,使WTO成员在开放或不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权力选择和权力运行中,将权力实施对象落到实处。据统计,截至1999年,已有106个成员对1997年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做出具体减让承诺,使该协议涵盖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90%以上。协议提出的有关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与具体当事人的具体金融交易之间无疑具有利害关系。又比如,资本充足监管原则等巴塞尔银行监管惯例,其包括巴塞尔银行资本充足监管原则在内的国际金融监管惯例,其目的虽然主要是规范银行主管当局的行为,指导和约束其银行监管权力的运行,具有很强的公法性,但一经一国银行主管当局接受或认可,如当局规定银行的设立和经营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那么受监管的银行除了被动地接受、努力的达标以外,一般不得排除其适用。也就是说,国际金融监管惯例对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从事的金融活动施加了影响。

我们研究国际金融法的晚近发展,目的应不止于续写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历史,更重要的是深入了解国际金融秩序的现实状况,探索其发展规律,发现其不足进而提出改革方案,为构建合理公正、运转高效的国际金融新秩序进行理论准备和法律准备,同时也使我国在把握国际金融秩序的内容和实质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和调整对外经济金融发展战略,参与国际经济金融事务的决策和规则制定,使我国在融入世界经济金融的过程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审视国际金融秩序的现状,可谓喜优参半:

一方面,国际金融法在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和推动下与时惧进地发展,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金融环境,对国际金融环境施加积极的影响,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各类开发银行制定的货款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计划和规则、世界贸易组织主持制定和实施的旨在促进金融服务贸易渐进自由化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制度以及有关规范和制约金融权力之实施,避免滥用权力限制外汇兑换、限制金融竞争的国际货币、国际银行、国际证券等领域的制度或规则等,建立起有助于金融资源之全球配置、鼓励金融创新、促进国际金融合作的国际金融秩序,使国际金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平稳运行。

然而另一方面,自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来,国际金融秩序不断地被各种金融危机所打乱,从20世纪80年代的国际证券市场危机、第三世界的债务危机,到20世纪90年代集货币危机、债务危机或者银行业危机于一体的墨西哥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等,金融危机此起彼伏,国际汇率频繁波动,国际收支严重失衡,全球经济金融的发展进程因金融危机的爆发和破坏而频频受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各界人士开始思索应对良策,从不同角度提出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主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张应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康德苏在1998年10月提出的关于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五大原则,包括:(1)高度透明原则,即各国政府、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都有责任向公众经常地、准确地披露政策、法令、措施以及业务与财务状况;(2)改进银行与金融制度原则,要求各国改善和加强金融监管制度,采用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保险、支付系统等方面的一贯性原则;(3)私有机构的更多参与原则,要求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各国金融当局加强与私营机构的沟通与合作,鼓励私营机构参与金融危机的预防、债务的重整、国际债券条款与巴塞尔资本充足比率的修改、应急信贷额度的提供等活动;(4)有序的自由化原则,即提出金融自由化,特别是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须在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业已相当完善的前提下,按部就班地进行;(5)国际金融市场的现代化原则,要求各会员国的金融部门,尽快地采取国际公认的财政与货币管理、会计审计、企业管治及破产法的准则。

另有一些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如美国经济学家拉诺什,从取代国际金融旧秩序即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角度提出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构想,认为建立国际金融秩序的关键,是建立汇率稳定的国际货币新秩序。在学者们提出的构建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方案中,引起普遍关注的主要有汇率目标区控制法、外汇交易征税法。前者的构想是将主要国家的汇率政策进行协调,确定一个中心汇率,在中心汇率轴线的上下一定限度内允许汇率浮动,当汇率超过浮动控制范围时,主要国家的中央银行就要出面干预。这种方法的可行性和效果值得怀疑。因为实际上它不过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一个变形而已,汇率目标的中心仍以美元为主。无论是理论上的特里芬难题,还是美国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不断摧毁汇率稳定机制的表现,都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后者也就是外汇交易征税法,是美国的经济学家托宾指出的,主旨也是降低汇率波动。他建议对外汇交易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税,通过提高外汇交易成本来降低汇率波动的频度。该理论曾在1988年香港的汇率保卫战中尝试成功。

我们认为,在对国际金融秩序的破旧立新中,国际金融法的发展方向和完善程度将发挥重要作用。可以预见,资本流动和全球金融市场的波动将继续存在,并有加大和加快的趋势。如何维持全球金融市场在波动中的相对稳定,维护建立在金融业活力基础上的公平竞争秩序,将是国际金融法面临的主要任务和未来发展方向。在这一方面,国家间的金融合作和协调在相当长时间内仍将是最重要的任务。然而,国际金融合作不可能一帆风顺。因为现行国际金融秩序仍然具有相当程度的恃强凌弱的原始性和不公平性。这从近二十年来发生的金融危机中可以得到印证。审视这些金融危机我们看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延续时间长、规模大、后果严重的“国际金融地震”,其震源和震中往往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全球化的当今时代,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联系日益密切,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地位和获利事实上越来越悬殊,金融霸权与金融间的控制与反控制,金融全球化和反全球化的矛盾和对峙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尖锐和严重。其症结之一就在于现行国际金融法和国际金融体制设计和维护的利益分配机制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例如根据现行国际金融组织制度及有关国际金融规则的规定,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规模决定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认缴分配,而国家认缴份额又决定其在组织中的融资能力、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和表决权的大小。由于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加权表决制,决定了发达国家在国际金融事务的决定中居于主导地位,美国甚至拥有对重大决策的否决权。因此,如果不改革现行国际金融体制的利益分配机制,不修订国际货币法、国际金融组织法、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国际金融监管法、国际金融私法等国际金融法制中不合理的部分,或根据需要创设新的国际金融组织和新的游戏规则,不改革由少数发达国家主宰的国际金融旧秩序、建立公平合理、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国际金融新秩序,国际金融合作就难以真正实现。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积极尝试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如增加资本份额、改善决策机制、明确金融危机的预警和救助职能、加强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增加大国货币稳定责任等。而这一切举措,只有通过修订《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或者另行制订规则方可落实。

国际金融的重要性范文4

摘 要 国际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的爆发下受到了极大地争议,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本文从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和现状趋势出来,论证了未来国际金融监管的协作的必要性。

关键词 国际金融 金融监管 协助

一、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国际经济金融活动日益频繁,金融形势有新的发展特点,这些对国际金融监管带来新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资本带来的难题,国际游资对活跃国际金融市场,促进国际资本的全球合理配置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同时又是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的因素;大规模的金融创新,国际银行为了逃避金融管制,规避汇率、利率风险,进行大规模的金融创新;金融一体化,全球金融一体化消除了金融市场的阻隔,银行与银行、银行与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界限日益模糊;金融监管缺乏统一标准。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现状与趋势

1.金融监管基本框架

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一点一滴拼凑而成的,当然,这种拼凑并不是漫无目的,每一个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都与银行破产或金融危机有着紧密的联系。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贸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原有国际组织与后来新成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论坛、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共同组成。该框架是一个由政府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混合体,它们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一起共同行使着全球金融稳定的职能。

2.金融监管的趋势

金融危机的发生表明:缺乏必要的、足够的政府监管的金融市场,难以完全通过自我调节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市场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监管,而且需要严格的、适度的政府监管。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金融机构间的接线越来越模糊,原来实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各国都纷纷打破限制,许多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金融创新绕开管制,另一方面则通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也采取统一的、集中的管理模式。

3.功能型监管

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

4.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各国的金融市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致力于把10国集团(BIS)多边安排的成功监管扩展到越来越多的对金融体系有重要作用的新兴国家,以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在充分合作基础上的全球化监管已是大势所趋。

三、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1.协作必要性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金融业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金融业的国际化其核心内容是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和机构的国际化。金融风险具有传导性,金融业的国际化使得国与国之间的金融风险息息相关,全球范围内的银行间的依赖程度进一步加深,一家银行的危机或破产就有可能引起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总危机。为了维护国际金融业稳定,防范全球性的和各单个国家的金融风险,现实客观要求且必将导致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监管跨国银行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合作。

2.协作的实践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日趋合作和协调。特别是面对金融危机时,各国展现出对话和合作的态度,共同积极商量对策,以恢复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尽快恢复。参考各国及相互间的金融监管改革,归集可以看出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发展趋势,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金融监管方式的选择上,从注重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从强调统一的外部监管标准转向多样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风险模型相结合,从强调定量指标转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从一国监管转向国际合作监管,从合规导向转向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

3.协作任重道远

在当前形势下,全球金融监管合作仍面临多重挑战,至少在监管的执行机构、法律标准和有关各方的政治意愿等三方面存在障碍:执行机构的挑战;法律标准的挑战,新兴市场的金融业发展相对落后,国际化程度不高,国内的金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治意愿的挑战,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的背后是大国力量的博弈。

4.协作政策建议

(1)推行更具普遍性的监管原则。虽然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各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要素是基本一致的,如保护存款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促进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等。银行应采取严格的程序和步骤控制这些风险,并需要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纳人资本管理的框架。“新资本协议”还突出强调监管资本对衍生交易的风险敏感性,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国际金融的重要性范文5

尽管“2008首届陆家嘴论坛”内容包括了全球金融市场风险、全球外汇储备管理和中国宏观经济形势等许多重大议题,但是“上海如何加快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则是这次大会的真正焦点或旨意。从上海政府召开此次会议的目的来看,其旨意十分清楚,就是如何借高规格金融会议来实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梦。

十分巧合的是,作为全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北京也在5月6日,正式公布了北京市《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首次提出将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并在空间布局、市场体系建设、吸引人才等诸多方面做出详细规划。而且,还有深圳、广州、武汉、天津、大连、重庆等城市也正在通过不同的方式希望各自的城市也成为国家的或区域性的金融中心。据媒体报道,中国提出建立金融中心设想的城市多达90余家。

这种现象如何来理解,即国内的这些城市,还加上香港为什么都在争取成为区域性或国际性金融中心?这里既有整个国家及整个社会对金融市场的认识突破,也有各个城市希望借助于中国经济转轨通过政府的政策来发展当地经济。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国内无论哪一个城市希望该城市成为区域性或国际性金融中心,首先都是希望在中央政府主导下通过国家政策上优势来成为金融中心。如果说,国内不少城市都是希望以这种方式来建立金融中心,来聚集整个社会的金融资源,那么这不仅无法让有效的金融中心建立起来,也无法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

什么是金融中心?金融中心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一个金融中心或国际金融中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只有对这些问题一一梳理,我们才能对目前这种现象做一个清楚的解释。

一般来说,金融中心是一个特定城市和地区各类金融机构聚集的市场。它本质上承担的是金融中介功能,但这种中介功能又不同于金融机构的中介功能,它主要是为金融机构提供集中交易和清算的场所。而国际金融中心则是指有众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这个城市或地区的金融市场积极、活跃地从事各种金融交易活动。刘明康则认为,一个城市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需要拥有四个基本条件:创造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和制度环境;拥有一个对内、对外都十分开放的和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拥有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以及有一个能够凝聚和聚集一流国际金融人才的机制。而任志刚则认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不能单纯看数字,比如多少个机构或者是中介机构,而是看这个城市有没有更多的国际金融服务需求,即有没有更多国际投资者便利地进入这个城市进行各种各样的金融交易。

而且从金融交易的一般特性来说,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三个必要条件是:一、金融交易的完整性。因为任何金融资产都包括了当前价格及未来的不确定性,任何一次金融交易,在完成交易的瞬间都会影响资产的价格与风险。完整的金融交易不仅要表现当前标的物的价格,而且也要表现在当前价格水平上对该资产未来不确定性的判断。因此,金融交易完整性包括了金融产品、期货交易及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二、金融交易的便利性。即金融市场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各种交易工具,以便方便投资者购买资产及规避风险。三、交易的透明性。因为金融资产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及金融持有人对其资产保值增值缺乏应该的知识及信息。因此,交易的透明性才能保证金融交易的公平公正。

正因为国际金融中心这样的一般性及前提条件,我们来考察任何国际金融中心出现都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而不是人为的结果,而且这种自然演进的过程往往是与世界经济重心的转移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国际政治经济学先驱金德尔伯格等人跟踪研究,金融市场的活动最早出现在公元前1900年巴比伦,而最早的金融中心是阿姆斯特丹等地。而工业革命使世界经济重心转向英国,伦敦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的重心开始逐渐地向美国转移,纽约也就成了新的国际金融中心。自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重心逐步向亚太地区转移。香港、新加坡开始逐渐向区域性金融中心转变。到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以后,中国经济、印度经济、东盟经济、东北亚经济在世界经济中比重越来越大,世界经济重心也逐渐地向亚太地区转移,因此,一些亚太地区的城市在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性也渐渐地显现出来。比如印度的孟买、中国的上海、日本的东京等。

而且从全球金融资产配置的情况来看,到2006年底为止,全球金融资产已达到167万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17%,是1995至2005年间年均增长8%的两倍。2006年,全球金融资产总量约为全球GDP的3.5倍,每天平均流量高达115万亿美元以上,约为全球每天平均商品贸易额的50倍。也就是说,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进程中,随着全球金融资产持续增长,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比重不断扩大,这自然会产生各国对国际金融中心的巨大需求。

但是从这些金融资产地区公布情况来看,目前全球金融资产呈现非均衡分布(2006年,美国、欧元区、日本和英国总共占了全球金融资产的73%,而此外的地区的金融资产所占的比重仅27%),但在全球金融资产迅速增长的份额中,新兴市场国家的贡献则越来越大。比如,在过去的10年里,新兴市场国家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是发达国家增长速度一倍以上。其中,中国金融资产的增长贡献率占到新兴市场国家的1/2,其规模达到8.1万亿美元,约占新兴市场国家总额的1/3。因此,新兴市场国家金融资产的高速增长带来的交易需求,也可以引发国际金融中心全球性布局一次重大的调整。比如香港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成长。

可以看到,2007年GFCI(全球金融中心指数)的排名,除了伦敦、纽约占有绝对领先地位之外,香港与新加坡也遥遥领先于其他老牌的欧洲城市,而上海与北京也分别获得较前排名(分别为第24、36名)。不仅说明全球经济重心向亚洲转移所导致国际金融中心新格局,也说明了全球金融资产分布开始向亚洲地区转移。不过,除香港与新加坡之外,国内各城市与国际金融中心要求仍然相差很远。

因为,比如上海,无论是从历史的辉煌性,还是从中国近年的经济实力来看,这些都为上海成为金融中心打下坚实的基础。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中国金融领域内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比如,上海金融市场体系日益完善,基本形成了一个由股票、债券、货币、外汇、商品期货、金融期货、黄金、保险等构成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体系,其中金融期货正在准备上市交易;是金融机构进一步集聚,成为国

内中外资金融机构的集聚地;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加快,成为中国金融产品最丰富、最集中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不断完善。

但是,上海与国际金融中心要求仍然相差很大。因为,从GFCI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14项指标来看,比如训练有素的专业技术人员、监管环境、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容易度、基础设施、客户的可获得性、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政府回应、企业税制、运营成本、专业服务供应商的获取、生活质量、文化和语言、商业楼宇的质量及供应、个人税制等,上海与国际金融中心的差距很大。

本来说,上海不仅具有地理和交通优势,具有辉煌的金融历史以及金融文化的环境,具有良好实体经济为支撑,因此,上海要建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仅是一步之遥,但是由于计划经济的出现与摧毁,上海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面临的困难与问题要大得多。首先,在中国资本项没有开放的情况下,国内外的资金要自由流动根本就不可能。如果资金无法自由流动,那么国内外的资金要自由聚集也不可能。如果说,连资金的自由流动都不可能,特别是国外资金要自由流动不可能,目前上海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那只能是未来资本项完全开放后的事情。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上海金融中心的定位,并非如何建立国际金融中心,而是如何形成全国的金融中心或人民币的金融中心,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创造与交易的中心。在目前的情况下,这是上海金融中心的定位。

其次,从目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来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形成更希望体现国家干预、政府主导的新模式,如中央大力支持上海金融改革先行先试,甚至于要进一步把政府主导作用和干预效果的重点,放在国家层面的组织保障、中央政府的立法支持和政策倾斜上。比如,上海市政府负责人特别指出,上海金融中心建设除了在规划上、政策上、服务上要遵循国际惯例提供相应支持外,在人文环境上要加快与纽约曼哈顿、香港中环等功能核心区的交流工作,推动信息环境、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完善与创新。

可以说,现代国际金融中心的确立,政府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从现代市场演进与发展的情况来看,任何市场建立都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如果一个市场的形成更多是政府为主导,是人为因素,特别是政府因素所促成,那么这个市场要得到健康的发展是不可能的。如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仍然要政府来主导,那么这个市场的发育一定会渗透更多政府的因素,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也不可避免。

当然,现代市场的建设离不开政府支持,但政府的作用仅是在市场制度规则设立、产权制度保护、市场合约保证履行及保护投资者财富不受到掠夺上,即政府对市场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建立市场秩序上,而不是对市场微观主体的直接干预上。比如,在GFCI指标中,关于商业环境指标体系中就有经济自由度、透明指数、腐败指数等,在这些指数测算中,上海之所以得分很低,就在于政府对金融市场干预过多。

也正因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更多地希望政府政策来主导,不仅会造成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而且也会造成国内各城市通过各种关系来争取中央的金融政策资源。可以看到,在改革开放初期或上个世纪90年代,中央政府的政策资源对当地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那时,全国经济发展仍然处于计划经济限制下,任何市场经济政策都是一种利益。这样谁获得政策谁就获得一份利,就容易通过这种市场政策来推动当地经济发展。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整个中国经济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尽管当前许多地方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仍然存在,但是市场经济体制早就十分深入人心,整个国家经济运动的机制基本上是以市场为主导。因此,政府市场政策的效应也自然减弱,甚至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这种市场经济政策的效应基本上不大。因为,当一种政策在一个地方试行,然后立即在全国推广之后,这样政策效果就十分小。

目前,为什么全国有那样多的城市都想建立以金融为主导的城市?为什么全国许多城市都想建立金融中心?问题就在于各个城市都希望获得这种金融市场的政策效应。实际上,在目前统一的国内金融市场,如果哪个城市都希望政府的政策支持建立金融中心,那么实际上各个城市都不可能成为金融中心。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确立要放弃政府主导的这种定位,要求只是中央加快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步伐,减少对国内金融市场干预,并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上海国内金融中心的地位就能够在市场中确立。

比如说,最近北京市也认为要确立北京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我就说,国际金融中心的前提条件是中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或中国资本项全面开放、中国金融市场化程度提高。但是,北京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行为等基本上都是政府聚集资源的结果。而北京要确立国际金融中心,就得对金融市场进一步全面改革开放,就得对政府聚集金融资源权力不断地弱化。试想,如果政府对金融资源聚集权力完全弱化,那么北京国际金融中心从何而来?因此,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确立不可走政府为主导之路,而要借助于上海金融历史与文化、上海地理位置与交通条件、上海的实体经济支撑等在激烈的竞争中形成。上海市政府要做的仅是为这样的国际金融中心确立创造制度环境。

还有,当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差距还表现在人才资源缺乏及金融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不足上。对于前者,从数量上来说,纽约拥有77万金融人才,香港30万,上海则不足20万。而且上海金融人才缺乏不仅仅表现在数量上的不足,而且表现在质量上的不足。比如合适岗位需求的金融从业人员缺乏,如金融从业人员高学历化、中坚力量的流失引起金融员工的低化龄、市场人才流动的无序与恶性竞争、中资金融机构成为外资金融机构的人才“培训基地”等。

国际金融的重要性范文6

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的金融合作回顾

牙买加货币体系正式生效至冷战结束

1976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通过了《IMF协定第二修正案》,从而形成了新的国际货币体系。从此,国际货币体系进入了继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的新时代。

而这一时期也正是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货币金融合作的黄金时期。一方面,这一时期的国际金融合作虽然打破了以美国为核心的局面,但仍由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七国集团)来主导。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间的国际金融合作与协调机制在这一时期开始形成。1982年成立了由美国、日本、联邦德国、英国和法国等五国官员组成的“五国集团论坛”,以加强对各国经济政策的相互监督。此后,五国集团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于1985年就联合干预汇率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以及七国首脑会议于1986年达成的将政策协调内容具体化的协议,标志着主要发达国家间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的国际金融合作无论是合作内容还是合作方式都有创新和突破。一是合作内容从传统的主要的汇率监督与汇率制度安排,逐渐发展到银行业活动、证券市场交易等重要领域。其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这一时期开始陆续制订了一系列重要协议,成为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典型象征。二是合作方式从过去以共同承认的行为准则为基础,逐渐过渡到根据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随时调整其合作战略、方向和具体目标。如1982年国际债务危机发生后,西方债权国家和国际债权组织就先后推出了附带紧缩经济政策等苛刻条件的债务重新安排、以“缓解”为主的债务调整方案和减轻债务国债务为主的调整方案。

此外,这一时期的区域性金融合作也有实质性发展,并促使西方国家的货币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发生重大变化的最主要标志就是1979年建立的欧洲货币体系和1989年欧洲货币联盟的突破性进展。

冷战结束至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

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格局的重大变化为资本的国际化消除了壁垒,从而使经济金融全球化得到迅速发展,金融区域一体化趋势也更为明显。相伴而生的,就是区域性金融合作的发展势头首次超过全球性金融合作。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欧洲货币联盟的发展。随着《欧洲联盟条约》于1993年正式生效,欧洲联盟在制度方面为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实施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到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再到2002年3月1日起完全取代各成员国原有法定货币,从而完成了有史以来最完备的一次区域货币一体化进程。

与此同时,其他地区的区域性金融合作也有不同程度的进展。一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金融合作。二是东亚地区的金融合作。三是上海合作组织的金融合作。四是阿拉伯国家的金融合作。另外,非洲、拉丁美洲以及亚太经合组织等地区性和区域性的金融合作也在稳步推进和发展之中。

这一时期在其他方面的国际金融合作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一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了这一合作行动中来。特别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以及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越来越频繁、深入。二是国际金融合作理论取得了较快发展。一方面是20世纪90年代多次爆发的区域性金融危机导致货币危机理论的盛行,并已产生了三代货币危机理论;另一方面是欧洲货币一体化的成功实践进一步推动了国际金融合作理论的发展。

美国金融危机驱动新一轮国际金融合作

在此次应对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的全球大救援过程中,虽然仍不乏贸易保护等不协调、不合作因素的存在,但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和共同应对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共识,国际金融合作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能引起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的空前重视,不论是大国还是小国,都积极呼吁和寻求国际合作,新一轮的国际金融合作也初露端倪。

国际新多边金融合作体系应运而生

金融危机爆发后,虽然八国集团迅速发表联合声明,但没有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国家参与,克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也只能是空谈。因此,八国集团领导人在2008年10月15日发表联合声明说,将召开主要国家参加的国际峰会,共同商讨应对金融危机问题。这个国际峰会就是在20国集团部长级非正式会议的基础上,为寻求更高层面作用的由国家领导人参加的20国集团金融峰会。其中第一届峰会于2008年11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随后又连续举行了三届峰会。这四届峰会均达成了诸多合作共识,为联合应对金融危机发挥了极其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体现新的世界格局和新多边体系的20国集团国际金融峰会的诞生,是美国金融危机驱动新一轮国际金融合作所取得的重大突破。

区域性金融合作组织的影响力进一步提高

美国金融危机还驱动了许多区域性合作组织的深度合作,不仅使这些区域性组织取得了实质性合作成果,而且进一步提高了这些区域性合作组织的影响力。

作为亚太地区最高级别政府间经济合作机制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对美国危机给予了高度关注。2008年11月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第16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专门发表声明,表示各成员将继续密切合作,采取全面、协调的行动应对危机。同时,各成员国的贸易和金融代表还首次实现一年两聚,共同商讨如何制订适当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作为东南亚地区最重要的合作组织,东盟首先加强了与中、日、韩的合作,加快筹建区域外汇储备库的计划,以便能够根据各自的需要独立进行援助。到2009年12月,东盟与中日韩(10+3)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已正式签约。

作为最优货币区理论付诸实践的成功范例,欧盟地区尽管因身处金融危机“重灾区”而使新老成员国之间的矛盾更加显现,但在共同应对金融危机方面仍结成了统一战线。特别是2008年10月16日闭幕的欧盟27国领导人峰会采纳了此前召开的欧元区峰会通过的行动计划,将统一战线从欧元区扩大至整个欧盟。

诸多国家和地区的多边或双边金融合作不断深入

美国金融危机同样驱动了诸多国家和地区的多边或双边金融合作,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有些甚至是突破性的。仅以中国为例,中美、中日韩、中国与东盟以及中国与欧盟等多边或双边金融合作就在共同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进一步深入。

从主要双边合作看,第五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再次承诺继续采取切实的必要措施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并考虑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方面的信息交流。从主要多边合作看,早在2008年12月,中日韩三国央行行长签署了旨在解决短期资金流动问题,稳定区域金融市场新的货币互换协议;在2009年10月的第十二次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10+3)领导人会议上,各国领导人又批准了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并建立一个独立的区域经济监测机构;中国和欧盟除了达成许多互相合作应对金融危机的共识外,更使中欧关系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合作格局。

从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来看,多种货币支付系统互通安排正式运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等,使内地与香港两个金融体系的互助、互补和互动关系得到进一步发展。《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两岸金融合作进入务实发展阶段。

此外,货币互换也成为共同应对金融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手段。仅在2008年12月到2009年一季度末的短短的4个月内,中国就先后与韩国、香港、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尼、阿根廷等国家与地区签署了总额高达6500亿元人民币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

国际金融合作发展趋势及中国的战略选择

长期战略选择:努力推动国际货币体系理想改革目标的实现

金融危机蔓延到欧洲后,欧盟峰会除通过了用于支持成员国金融机构的泛欧紧急金融救助方案外,还发起了改革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倡议。欧盟的倡议发出后,立即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反响,并成了世界性的议题。甚至在二十国集团(G20)华盛顿金融峰会上,改革国际金融制度还作为重要的会议成果之一写入共同宣言中,这是继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后,世界各国又一次在国际货币体系问题上进行的合作。此后数月,关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话题持续成为热点,特别是中国提出的建立超储备货币的建议,更是得到联合国改革国际金融和经济结构委员会的支持和诸多国家的声援。但随着全球经济趋于稳定,对国际货币体系改革话题的讨论和呼吁正呈现出逐渐淡化趋势。

这一变化再次表明,作为全球性金融合作的核心内容,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将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只能逐步推进。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由于美国的经济、政治及军事实力优势尽显,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货币能够取代美元的地位。因此说,“创造一种与国家脱钩、并能保持币值长期稳定的国际储备货币”这一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理想目标,应作为中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性金融合作的一种长期战略选择。

中期战略选择:深入推进区域性及多边或双边金融合作的发展

近年来,由于合作意识的不断提高,区域性金融合作和国家(地区)间多边或双边金融合作已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在中期战略选择上,就是要继续深入推进区域性及多边或双边金融合作的发展,从而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朝着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发展。根据参与国际金融合作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中期战略选择又可区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

在国际层面,一是以促进国际多边金融机构体制改革为目标,逐步推动更多有影响力的新兴经济体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入国际金融合作核心集团。二是以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区域格局均衡化为目标,加快推进亚洲金融一体化进程。而要建立亚洲区域货币,实现金融一体化,注重和加强亚洲区域货币金融合作则是必要前提,这同时也是人民币国际化中期发展阶段的核心工作。一方面,要注重和加强货币合作,提升亚洲货币地位,实现亚洲货币一体化;另一方面,要注重和加强统一债券市场和统一股票市场建设,提高区域内资本配置效率,实现亚洲金融市场一体化。

在国内层面,重点是以积极推动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进程为目标,稳步推进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发展。在积极推动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进程中,首要的就是打破美元垄断地位,推动和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一方面要按照人民币地域上的周边化――区域化――国际化的“三步走”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努力扩大人民币跨境边贸结算规模,并逐步向全球其他国家拓展;另一方面要按照人民币职能上的结算货币――投资货币――储备货币的“三阶段”发展目标,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境外结算市场和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不断提升人民币的职能层次。

短期战略选择:积极营造有利于国际金融稳定发展的制度环境

国际金融合作的目的主要在于实现世界范围或区域范围的金融稳定和发展,实质则在于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因此,短期战略的选择应以努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为基础。

一是要进一步推进双边货币互换工作,努力规避汇率风险。货币互换主要是一种服务于双边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制度安排,其功能首先在于锁定汇率风险,增强流动性互助能力,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同时,货币互换也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双边经贸与金融合作,为人民币国际化奠定重要基础。

二是要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领域的结构转型,努力抵减贸易保护风险。中国已经连续15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国。为此,除了重视国际贸易领域里的政策协调与合作,同世界各国一起共同反对和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努力改进国际贸易环境和完善国际规范外,进一步促进自身的经济结构转型,逐步解决我国经济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这才是根本。

三是制订详尽的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规划,有效避免国际化过程中的风险。人民币国际化不仅有收益,也同样存在风险,如增加宏观调控难度、破坏国内经济稳定性以及削弱对外竞争力和比较优势等。为有效避免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的风险因素,需要制订比较详尽的国际化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和评估国际化过程中不同阶段的风险因素,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