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例6篇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已经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2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3

一、聚焦中心工作,在服务大局中主动作为

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心任务来定位和谋划人大工作,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来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找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主动地围绕中心、融入中心、服务中心,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保障和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升级提速、加快发展。

(一)强化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决算、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认真分析经济和财政运行情况,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对招商引资、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工业园区建设、企业融资工作、城市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进行了视察,审议了区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以及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的报告,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深入到蚌埠新港、北师大、冠宜箱包、建华管桩、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御湖世家、欧尚超市、冠旗艺术玻璃有限公司、宏业纺织等实地了解项目落地、生产等情况,积极推动项目建设。

(二)强化对社会事业的监督。常委会重点加大了对妇女儿童保健和疾病预防、城乡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工作、大病救助、养老事业、残疾儿童康复、计生特殊家庭关爱帮扶、乡镇卫生院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和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其中当前养老事业发展、市容管理相关问题、农村畜禽污染等调研报告受到市政府领导肯定并作出批示,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五年来,常委会注重全区教育事业发展,先后对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乡学前教育、幼儿教育、农村校园安全和标准化建设、马城新区教育改革升级达标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促进了全区教育均衡发展。常委会还组织代表调研了基层文化场所建设情况,并对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改革、城市管理文明创建工作开展了调研。

(三)强化对民生事业的监督。本着保障和改善民生,常委会对民生工程建设实施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视察,开展了禹会区食品安全江淮行活动,针对当前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推进了全区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常委会高度重视新农村工作,先后对美好乡村示范村建设、城乡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农业和产业化发展情况、土地流转、农村土地确权等工作开展视察,就视察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相关建议得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肯定和落实,促进了全区新农村建设;常委会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廉租房建设、保障房建设、旧城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通过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使一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得以解决和改善。

二、突出法治引领,发挥权力机关的推动作用

常委会把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放在人大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法治禹会建设。

(一)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常委会切实加强法律监督,扎实推进依法治区进程。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六五”普法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针对新形势下普法工作,建议区政府要做好“六五”普法的考核总结工作,坚持抓传统和抓创新相结合,增强普法工作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巩固提升普法成果等;并对《农业技术推广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及民族宗教工作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了《残疾人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义务教育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指出了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对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有力促进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并进行工作视察。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司法公平、公正问题,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区法院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立案工作及审判管理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管理工作、侦查监督工作、检察技术工作情况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法检”两院的全面建设和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的落实,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有力地推进了法治禹会进程。

(三)强化人大工作。常委会始终坚持把工作作为知民情、察民意、解民忧的重要渠道和强化监督的重要内容,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五年来,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90余件,接待来访100件500余人次。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交转有关部门进行办理,对一些重点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推进了疑难案件得到妥善处置,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为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坚持依法规范,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

常委会紧紧抓住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深入调研,认真审议,及时把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区人民的共同意志,努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保障。

(一)依法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为了适应新形势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促进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我区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常委会研究出台了《禹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依法履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责,每年听取审议决算、审计工作、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常委会先后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六五普法、棚户区融资项目、财政预决算、行政机构重大变动、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为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相统一的原则,认真贯彻区委意图,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严把干部素质关、提请程序关、任前法律考试关、坚持供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实行任职宣誓等制度,增强了拟任职人员的宪法意识和依法履职、接受监督的意识。五年来,常委会共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65名、免职51名;任命人民陪审员75名。

(三)依法加强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为促进“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常委会出台了禹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任后监督的规定。并专门召开常委会,听取41名区人大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法检部分人员口头和书面述职,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打分评议,并将述职评议情况以个别谈话形式反馈到述职人员。常委会每年对政府部门和“法检”两院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通过述职评议和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增强了“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履职意识、公仆意识和大局意识,有力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四、创新代表工作,突出代表主体地位

常委会始终把代表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积极创造条件,切实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中的作用。

(一)创新代表服务工作。采取培训班、小组活动、座谈会等形式,组织代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代表素质。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代表工作室的阵地和载体作用,深入开展代表定期接访、走访,视察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开展的代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为代表了解社情、反映民意创造条件。健全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拓宽代表联系群众渠道,支持代表充分反映群众和基层的意见。连续四年开展了 “三级代表访选民”活动,密切了代表与群众的联系;开展了以“知法守法、共建和谐”为主题的“代表观庭审”活动,共有200余人次人大代表参加了活动,反响良好。常委会还在区十六届人大四、五、六次会议上,分别表彰了一批先进人大工作者、优秀人大代表小组、优秀代表,激发了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狠抓议案建议的办理质量。常委会规范了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程序,完善了交办、督办和反馈制度,采取有效方式促进重点、难点建议的办理,建立了常委会负责人领衔督办重点建议等制度,每年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督促承办部门开展建议办理回头看工作,从而使办理质量、代表满意率和问题解决率逐年提高。“尽快消除张公山大板楼和老旧楼房安全隐患”、“马城镇乡村道路建设问题”的议案”、“ 关于以公立综合医院为载体,推进医养一体的康复医疗机构建设的建议”等建议,得到了很好的落实,推动解决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五年来,共办理议案4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205件,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100%。

(三)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常委会2012-2016年连续四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有150多名区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进行了述职并接受选民的评议,1500名选民代表参加了述职评议大会。每年均安排市人大代表向常委会述职,五年来,40名市人大代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履职评价。通过代表与选民、选举单位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不但增强了代表履职意识,而且增强了选民、选举单位的监督意识。

(四)严密组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今年是区、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年,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抓好各个环节工作。成立了选举委员会,制定了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了全区换届选举动员大会,举办了换届选举培训暨动员大会,并举行了专题辅导,为基层政权建设和加强人大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五、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履职水平提高

五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在区委的领导和上级人大的指导下,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加强和改进常委会自身建设,努力把人大常委会建设成为依法办事的权力机关,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关,亲民务实的代表之家。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常委会学法和常委会领导参加中心组学习制度,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学习了《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地方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预算法》以及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全国省市人代会精神,强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法律意识和服务区委中心工作的大局意识。

(二)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五年来,常委会积极组织组成人员、乡镇社区人大负责同志等120余人次,分别参加了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组织的专题培训。结合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5周年活动,开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专题培训。同时,通过以会代训、外出参观考察、参与专题活动等方式抓好组成人员的经常性培训,增强了组成人员履职能力和履职的自觉性。常委会电子表决系统投入使用,区人大网站开通运行。宣传信息工作连续三年被评为市先进单位,多篇作品被省市刊物登载,部分作品得到省市领导批示,宣传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得到有效提升。

(三)加强制度创新。五年来,常委会围绕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和代表工作制度这一总体目标,出台了《关于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报告、发言有关事项的意见》,提高了人大常委会会议及主任会议的审议质量和效率;修订完善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乡镇、社区人大及基层人大代表工作制度;建立了区人大代表履职评价机制,通过围绕职责开展活动,激励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为进一步服务代表,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载体和平台,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人大代表工作室建设的意见》,为规范乡镇社区人大工作,加强对乡镇社区人大的指导,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了《禹会区乡镇人大工作考核办法》和《禹会区乡镇社区人大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促进了乡镇社区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在区委的支持重视下,区人大设立了财经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单独成立了预算工委,专门加强财政预决算的监督审查;为加强与代表的联络工作,常委会设立了代表联络办公室,并设置专职副主任一名;常委会6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全部实现了专职化配备,这也是区人大常委会成立35年来第一次完全做到机构及专职人员全落实。乡镇人大全部实现了主席专职化,各社区均设立了人大工委,乡镇人大主席、社区人大工委主任全部提名为区人大代表人选,乡镇社区人大工作队伍和工作机制得到完善,保证了基层人大日常工作有人抓,从而使基层人大工作逐步走向规范。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4

一、大力宣传,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1、乡政府成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乡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村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农村道路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2、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各村要适时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动员大会,并聘请有能力有干劲的村民担任安全协管员,并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工作。

3、层层组织培训学习。2013年,乡交管办将对各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安全协管员进行1-2次培训,内容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有关业务知识等。

4、乡交管办制定全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为载体,对辖区内行政村、学校、驻乡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5、建立于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共同对全乡的哦你刚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好的经验,解决其中的存在的问题。

6、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应急处置机制。由乡交管办负责牵头,各村交通安全生产小组、驻乡单位相应机构予以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农村道路交通事故。

二、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全面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1、仔细排查,全面摸底。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乡交管办(协助派出所交警中队)指导各村对辖区内机动车(包括大、中小型客货车,二、三轮摩托车、轮式拖拉机等)进行清理,掌握车况和运营情况,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并由乡交管办(交警中队)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2、加大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力度。2013年,乡交管办将对各村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并形成长效机制,监督、检查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及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落实情况。各村要建立季度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长效机制,督促交通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和安全协管员落实其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减少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发生。

3、建立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季度通报制度。2013年,乡交管办将以季度为单位,对各村的交通违法超标、严重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进行汇总、排名,并在全乡进行通报。各村也要相应建立相应的通报制度,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栏等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安全协管员进行通报,督促其履行交通安全防范责任。

4、落实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追查报告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村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要及时进行追查并向乡交管办上报追查报告。乡交管办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符合追究条件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协调区有关部门予以追究,充分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5

(一)评议内容:

1、是否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规划,明确年度建设目标,制定推进方案,落实推进措施。

2、各级财政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的投入、运行经费的投入和争取上级部门政策资金及使用情况。

3、市及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并规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工作制度。

4、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和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为核心,以切实履行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为根本,以加快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站)建设为手段,把接受市人大代表专项评议作为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机遇、作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的重要动力、作为提升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良好契机,扎实开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突破年”主题活动,不断强化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通过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坚持边查边改、边评边改,强化薄弱环节,确保取得实效。

(三)总体目标:

1、全年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总体合格率保持在96%以上,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2、年内在重点乡镇、“三品”基地和企业示范确保建成50个农产品质量检测点,并全部投入使用;

3、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示范创建,计划建设10个试点镇、20个试点基地,探索经验,逐步推开;

4、年内确保新增“三品一标”申请获证数达到220个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总种植面积的比例提高2-3个百分点。

二、重点措施

为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根据人大评议内容,我委将从以下七个方面落实工作措施。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培训。以省颁布与实施即将出台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为契机,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全面提升社会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重点加强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形成一支以县、乡镇农业技术人员为骨干,乡村农技员和示范大户、农业企业科技人员为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推广队伍,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和农业生产者的整体素质。同时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质量安全知识,营造全社会放心消费的良好氛围,保障农业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2、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完善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之间明确监管责任,明确任务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农委系统上下从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业务工作出发,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乡镇政府和基层农业部门针对不同产业状况,从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源头监管出发,与“三品”基地或企业、规模经营户、区域组织等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或落实安全生产自律承诺书。

3、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按照强化市一级、整合完善县一级、提高乡镇和基层(市场、基地和企业)的建设原则,逐步建成上下结合、定量检测与定性分析结合、重点防御与区域监控结合、面上抽检与企业内检结合的较为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网络和质检体系。一是重点加强市级检测中心建设。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投入,确保市级检测中心设备到位、场所到位、人员到位、技术到位,通过省级认证并正常开展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二是加快县级质检站的建设步伐。加快推进东台市农产品检测站认证,尽快形成实际检测能力。督促其他县(市、区)检测站建设的机构人员到位、资金配套、资源整合和仪器设备添置等工作,力争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以增强区域性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三是推进农业重点乡镇检测室建设。结合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改革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乡镇和试点基地建设,推进10个农业重点乡镇农产品检测室和20个农产品基地检测点建设示范工作,增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和自检能力。四是引导自律性检测站(点)建设。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建立自律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点)。重点督促亭湖区两个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验检测中心建设,促进其同步施工建设、同步完工、同步通过验收使用。

4、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一是要健全完善县级监管机制。以新一轮机构改革为契机,整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源,各县(市、区)农委均应设立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健全责任心强、业务精的监管队伍,同时给予必要的农产品质量监管经费保障。对县级农、畜(禽)、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建设,要做到不搞多中心重复建设,做到分工不分家、目标一致、资源共享、齐抓共管、提高效能。二是要实现乡镇监管无死角。督促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中,必须要设置农业安全员岗位,并明确专职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监管条件和手段,确保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并加强考核,落实目标奖惩制度。三是提高综合监管的合力。落实好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以构建政府监管、部门协作、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四是逐步形成全社会监管机制。要积极发挥全社会力量,通过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新闻媒体监督、设立社会监督员等形式,逐步形成全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机制。

5、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通报制度。建立检测数据库,加强监测结果的汇总、比较、分析,充分利用检测结果,开展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并加大检测评估结果的通报和问题产品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查处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风险,最小范围的控制安全隐患。二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制定和履行农产品准入制度,坚持执行对进场的农产品“有标验证确认进场,无标检验合格进场”,把无标识、不可溯源的农产品检验作为日常的重要工作来狠抓落实,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三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着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有力,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四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按照“依法科学、准确全面、客观公正、严格程序”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提高信息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预警通报,实现对突发事件的快速预测、预报和预警。

6、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一是将“三品一标”基地管理作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努力做到“三品”建设数量与建设质量并重,提高获证单位的年检率和续展率。二是积极动员和组织申报,年新增“三品”申报和获证数220个以上,争取新增一个县域申报或通过无公害产地认证,争取一个规模达10万亩以上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通过认证,使全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覆盖率比去年增加2-3个百分点,达到80%以上。三是着重推进“三品”基地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工程,按照“有标准、有记录、有检测、有标识”的要求,积极开展示范镇和示范基地建设,以探索不同类型的“三品”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制度,逐步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和质量安全可追溯,实现“三品”发展数量与质量的有机统一。

7、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一是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入手,建设20个试点基地,大力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积极推进“三品一标”产品认证和标准化生产措施的落实,真正把好安全生产第一关。二是探索“全镇域、整建制”实现食用农产品无公害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管理,开展10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乡镇建设工作。三是着力推进各类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园区创建活动。以此来探索和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模式,促进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规范化使用和管理,从而实现提高农产品源头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争取市财政安排以奖代补资金,以推动示范工作。

三、工作计划: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农委专项工作评议工作的部署,市农委接受评议的时间为年3月至9月。为了确保本次评议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农委工作实际,评议分为宣传动员、自查自纠、接受评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

1、召开农委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传达市人大专项评议工作部署安排及工作要求,统一思想,确定工作重点,研究迎评工作事宜。

2、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

3、召开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迎评工作。

4、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将迎评工作责任分解到各相关处室、单位,签订责任书。

5、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召开动员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到人。

(二)自查自纠和调查阶段

1、对照检查。根据评议的内容和分解的责任,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深入开展自查,主要是履行职责、工作推进方案、工作措施、工作成效等情况。

2、征求意见。由农委通过电子邮箱、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深入县乡、基层、“三品”基地(企业)等措施,广泛征求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同时广泛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3、剖析原因。针对各种途径征求到的意见、建议、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分类,分析原因,查找根源,确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科处和责任人,在查中改、在查中纠。

4、自查自纠。适时向评议小组提交自查自纠报告,说明自查出的问题及落实的整改措施。

(三)接受评议阶段

1、积极主动配合市人大评议工作小组做好评议工作。在接受评议时,以诚恳谦虚的态度听取市人大评议工作小组、人大代表、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对待,落实整改。

2、市农委主要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3、市农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回答参评人员提出的问题。

4、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项工作测。

5、对评议组提出的意见,虚心接受,认真对待,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剖析分解,查找原因,落实整改。市农委主要负责人就专项评议工作情况做表态发言。

(四)整改阶段

及时整改存在问题、促进被评议工作上水平,是本次人大评议的主要任务,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针对自查自评出来的问题和人大代表评议的问题或意见,对照各自职责,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整改。

1、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问题逐条对照检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2、落实整改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将整改工作中的具体任务、目标和要求分解到具体的处室、单位和人员,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职责和期限,抓好整改的落实。市农委接受人大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跟踪督促、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3、完善规章制度。分析问题的原因所在,规章制度缺位的,迅速制定相应制度;制度不健全的,迅速进行修改完善。

4、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整改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如未能在整改阶段落实整改的,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原因,制定全面整改到位实施计划,直到全面完成。

四、组织领导

1、提高认识,摆上重要位置。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专项评议,这既是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促进和推动,也是对承担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的鞭策和激励。是传统的农业大市,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全市农业系统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人大评议活动,要把专项评议作为推动全面工作的机遇和动力,要变被动查纠为主动查纠整改,变“要我评”为“我要评”。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6

20xx年是龙江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十三五”良好开局,先后两次对黑龙江省发展发表重要讲话,为龙江全面振兴把脉会诊、指明方向。

翻开2016年黑龙江省政协履职记录,映入眼帘的是32项协商议政成果、26份专题调研视察报告、93件社情民意信息、620件委员提案……

许多建议成为党委决策依据,成为政府工作思路,被纳入《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刚要》、《黑龙江省体育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和《黑龙江冰雪体育发展规划》等中长期发展规划……

这些履职成果无不印记着700多名黑龙江省政协委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职为民的生动实践,见证了黑龙江省政协和广大政协委员在聚焦全省中心工作履行职能,推进政协协商民主进程的责任和担当。

在过去的一年里,省政协在黑龙江省委的领导下,把对黑龙江的两次重要讲话要求贯彻落实到履行政协职能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围绕推进“五大规划”、发展“十大重点产业”的战略实施和“龙江丝路带”建设,积极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履职尽责,为奋力开创龙江发展新局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聚焦发展瓶颈 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建言献策

这一年,把协助党委政府破解制约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瓶颈作为协商议政的重要议题。围绕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工业转型升级建诤言。按照视察黑龙江提出的“坚持把转方式调结构作为振兴发展的重中之重”的指示,做好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三篇大文章,黑龙江省政协把转方式调结构作为2016年协商议政的重要课题,由经济委员会、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台港澳侨联络和外事委员会、研究室组成调研组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工业转型升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同时就医药工业、石墨产业、食品工业、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等4个相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历时三个多月的深入调查,经过有关专家学者的反复研究论证,在立足黑龙江省实际和借鉴发达省区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我省工业转型升级问题”专题调研的综合情况报告》和医药、石墨、玉米和乳制品、装备制造四个专题调研报告。以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工业转型升级为议题召开十一届十四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了调研报告,提出了增强市场意识、激活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优化市场环境、实施创新驱动、扶持新兴产业、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意见建议。调研报告得到省委书记王宪魁同志和省委副书记、省长陆昊同志的批示,有10项建议被省政府采纳,省科技厅、工信委等11个部门就建议落实情况专门回复。积极配合参与全国政协“东北三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题调研,就我省装备制造、石化工业、煤炭森工以及民营经济、新兴产业、金融人才等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在去年7月全国政协召开的“东北三省工业转型升级问题”专题协商会上,省政协主席杜宇新就促进黑龙江食品工业发展问题作了大会发言,为争取国家支持产生了积极影响。

围绕发展实体经济献良策。针对实体经济发展问题,就企业融资难、民营经济弱化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了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工业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业态,创新实体经济融资方式;强化金融服务、制定差别化金融政策、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建议,一些建议得到采纳。

围绕发展新兴产业出实招。着眼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就体育、旅游、文化、医养、特色药材等新兴产业开展专题调研,提出了建立高层议事机制、加强科学引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平台载体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快实现经济发展模式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知识和创新驱动转型;发挥地域优势、创新医养服务模式、打造北方夏季医疗养老集散地等建议,为省委省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参考。

紧扣现代农业建设 围绕提升农业基础地位建言立论

这一年,把推动发展现代农业作为履职之要。

按照提出的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振兴发展的主要内容的指示,积极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言献策。

为保护黑土地出谋划策。酵素是一种特殊的生物活性物质和生物催化剂,一百年前源自德国,在农牧业生产试验中“革命性”地实现了产量、质量同步提升。2015年,黑龙江省在呼兰、兰西等9个县区利用生物酵素开展了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的试验示范,在增产、抗病、减肥、减轻药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按照视察黑龙江提出的“要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多种措施,调动农民积极性,共同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的指示,省政协与全国政协就运用生物酵素技术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情况在哈尔滨、牡丹江等地调研,提出的把发展生物酵素产业作为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突破口、积极争取国家对黑龙江省生物酵素产业支持等建议,已呈报国家有关部委,为我省发展生物酵素产业争取国家支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保护大米品牌献计出力。响水大米、五常大米的品牌已蜚声全国,而市场上以假乱真的现象却是屡见不鲜。如何保护好黑龙江省大米的知名品牌,省政协极为关注。经过调查研究,就整合发展农业地理标志、强化品牌建设,提出了建立部门长效联合工作机制、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建立地理标志资源数据库、增加地理标志产品附加值等建议,为推动有关部门科学制定了“响水大米地理标识产品保护的产地条件及标准”,创立品牌、形成特色提出了真知灼见。

为发展畜牧业建言立论。《关于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促进我省现代畜牧产业发展》的调研报告得到了省委副书记、省长陆昊同志的批示,“请办公厅转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有关意见”。省畜牧兽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调研报告提出的有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形成了有关研究落实意见。报告中提出了改变“重粮轻牧”观念;加强草原保护、发展草食畜牧业;支持青贮玉米、苜蓿种植和草原改良,推动种植业向粮经饲三元结构转变等建议为制定出台相关文件提供了依据,促成省畜牧局、省高法、省高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土厅、省政府法制办七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就玉米加工业发展,提出了建设标准化专用品种和特色玉米种植基地、提升玉米产业综合效益的建议。就秸秆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出了资源化利用、商品化收集、产业化增值的建议,对减少大气污染,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注“龙江丝路带”建设 围绕打造对外开放新格局献计出力

这一年,把助力“龙江丝路带”建设作为履职之责。

组织部分委员、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就推动黑龙江省哈欧哈俄班列运营发展情况进行调研,针对降低运营成本、创新服务方式和经营模式、扩展客户客源等问题,提出了加强班列枢纽节点建设、设立综合物流基地、拓展国际邮政业务、发展跨境电商、建立信息平台、提供便捷通关服务等建议,得到省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省丝路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采纳建议情况专门作出回复。

围绕推进跨境基础设施多点对接和互联互通、加快黑瞎子岛国际公路客运口岸建设、加大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支持力度、支持黑河市跨境电商发展、做强黑龙江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提升对俄投资合作层次水平等开展专题调研视察,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的一些建议得到国家相关部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采纳。

以“借助港澳优势,助力黑龙江产业创新,促进黑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推动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节点地区经济发展”为主题召开港澳委员珠海座谈会,对有关合作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还为推进黑龙江省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推动龙江“一带一路”建设提出了22条建议,报省委省政府。通过举办龙江丝路带建设论坛、参加澳区委员联谊会成立大会、拜访港澳中联办、组织港澳委员境外园区视察、走访外商投资企业、赴俄开展黑龙江省对俄合作中草药项目考察、边境口岸建设调查、加强与港澳地区联系等方式,大力宣传和推介黑龙江省振兴发展的新形势新举措,进一步扩大了黑龙江省的影响力。

推动绿色发展 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议政建言

这一年,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履职之本。

按照在全国“两会”期间参加黑龙江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要求,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如何把黑龙江省打造成“两座金山银山”主战场,念好山水经,冰雪经,加快催生一批实体产业,黑龙江省政协发挥人才荟萃优势,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开展调查视察,积极建言立论。

与吉林、内蒙古政协合作,组织部分委员和专家学者对大兴安岭南麓三省结合部生态经济发展情况开展调研视察,向全国政协呈报加强区域湿地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建议;就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对启动三江连通工程以及超前应对可能出现的物种、水质、土壤质量、气候等变化进行深入调研,提出了降低生态风险、遵循水文及河道走势、建设沿线绿色走廊、综合整治地下水超采等建议;就湿地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提出了遵循生态规律、加强科学规划、挖掘环境价值,完善管理服务、建立法规体系、注重协调发展,加快系统恢复、明晰产权制度、普及宣传教育等建议;就燃煤污染治理,提出了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非化石能源比例、严格燃煤质量管控、加快低质燃煤锅炉改造、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等建议;就草原保护和建设,提出了加强政策支持、提高草原精准管理水平、加强法规实施监督等意见,为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关于严厉打击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建议。为激发和培养广大青年学生的环保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由政协委员赞助,省政协与省教育厅、团省委共同举办了“资源有限,创意无限”第二届大学生再生资源创意竞赛,一件件利用再生资源创意设计而成的具有推广前景和商业价值的实物或模型作品,充分体现了环保理念和循环经济的生态之美,在全省高校大学生中进一步营造了创新和绿色发展理念。

强化民主监督 围绕营造优良发展环境履职尽责

这一年,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加强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

环境就是生产力,抓环境就等于抓发展。众所周知,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于促进党委决策的顺利实施、政府工作的有效推进、公务人员的依法施政和提高公务效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省政协在全省政协系统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主题开展调研,采取点面结合、上下联动的方式,组织各级政协组织发挥民主监督职能,深入企业一线,助推各级党委政府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梳理综合各市地政协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强化主体责任、继续简政放权、健全服务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引资环境等6个方面建议。黑龙江省政府对此极为重视,专门召开常务会议,听取专题汇报,并明确落实责任,要求相关部门及市地政府限期集中整治,逐项给予答复。省政协还走访54家外资企业,集中反映了损害环境的9起事例,引起省委主要领导的重视,指示省政协组成调研组,再深入一步,拿出具体典型案例,由省委、省政府整治办跟踪依法依规查办,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省政协主席和各位副主席及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联系两户企业,就环境建设问题开展监督。同时,就创新大众创业机制、减轻民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负担、建立企业个人信用体系等10余项专题,开展了提案和立法协商。这些履职成果,对全省发展环境的改善,起到了促进作用。

法制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省政协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开展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和宗教服务保障情况的视察;宗教活动场所治理情况的视察;少数民族地区扶贫情况的视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事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围绕防止电信、金融诈骗,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金融领域非法集资诈骗座谈会》;为《黑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食品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修订提出了修改意见。一些建议成为推动工作的思路和措施被相关部门采纳。

人文环境最能激发人气、焕发斗志。省政协为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与广西政协联合举办“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书画展;与省委宣传部、省书画院联合举办书画作品展;开展《四大名著》当代价值、哈尔宾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知识的专题讲座;编辑出版《黑龙江音乐》文史资料,填补黑龙江省的空白,已被黑龙江省多所高校确定为音乐教材;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调研;举办“金代书法艺术”研讨会,并编辑出版《金代书法艺术专辑》,填补了我国金代书法研究的空白。

舆论环境最能提高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力。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组织5位黑龙江省全国政协委员分别就黑土资源保护、创新诚信认证平台保障“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煤炭资源转型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粮食仓储等问题,做客人民大会堂新华社两会报道“直播间”现场采访,利用国家最高的宣传平台,为龙江发展鼓与呼,营造舆论环境,为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升国家战略做出了积极贡献。

倾情民生改善 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建功立业

这一年,把服务民生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民生问题是社会的晴雨表。黑龙江省政协在工作中恪守履职为民情怀,坚持情为民所系、言为民所建、利为民所谋、力为民所出,用真情、动真心、下真功,在脱贫攻坚中展示作为。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把“脱贫攻坚”做为一号工程,省政协以此作为重点协商议题,十五次常委会议就脱贫攻坚问题开展了专题协商。会前,由农业和农村工作、社会和法制、民族和宗教三个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围绕精准扶贫、法治扶贫、少数民族扶贫问题开展三项专项调研。赴陕西、青海、学习考察,与相关厅局进行了专题协商,从不同角度对议题进行研讨并形成调研报告,为黑龙江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关于我省法治扶贫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得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一些意见得到省直有关部门的采纳。《黑龙江信息》将省政协报送的《法治扶贫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建议》上报中央办公厅信息工作部门,中央和省内多家媒体对黑龙江法治扶贫活动作了跟踪报道。

依托专门委员会选择社会舆论热点和民生重点问题,开展黑龙江省人口发展趋势、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缓解城区交通拥堵、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和电信金融诈骗、食品安全监管、禁毒戒毒、“失独”家庭关怀等多项专题调研视察,一些建议为相关部门决策和开展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参考和推动作用。对省政协领导督办的儿科医生紧缺、治理校园暴力等10件群众关注的提案进行跟踪调查和视察,促进了相关问题的解决,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反响。特别是对《关于加快我省特色药材产业发展的建议》提案的调研,现场促成了省科学院与哈药集团的合作,实现了研发与生产的有效对接。

把组织机关干部和委员开展扶贫救助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使委员参与扶贫工作有渠道、有组织、有效率、有成效,成立了扶贫基金会。共计为泰来县和平镇建设村、塔子城镇平安村、泰来县第二小学的贫困小学生和江桥养护中心的老人送去了26万元的助学金及价值约4.5万元的生活物资,并邀请专业老师为贫困孩子们进行了心理健康咨询,组织医疗专家开展义诊,受到当地群众的赞誉。

广大政协委员还以实际行动支持民生改善。港澳委员韩世灏、高佩璇分别为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慈善救助项目捐款100万元人民币、已为黑龙江大学满族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项目捐款500万元的基础上今年又捐款500万元人民币。截至目前,有34位港澳委员参与我省各类公益事业捐款 5400多万元人民币。委员们参与脱贫攻坚和奉献公益事业的实际行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不仅树立了政协组织的良好形象,也展示了委员的时代风采。

加强作风建设 着力提升履职能力

这一年,把加强作风建设作为提高履职能力的着力点。

按照视察黑龙江提出的“坚持把改进干部作风作为振兴发展的重要保证”的要求,黑龙江省政协把加强作风建设作为提高履职能力的重要抓手。强化理论学习,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凝聚思想政治共识。 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深入学习十以来中共中央有关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系列重要讲话和对黑龙江省的两次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紧紧围绕黑龙江省委中心工作履行职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省委各项要求,积极引导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理解认同支持省委决策部署,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形成的一些对龙江改革发展和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议的理论成果,在中省直主流媒体刊发,逐步在实践中得到采纳和应用。

组织学习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要求,举办各种集体学习讲座、在哈委员学习报告会、机关干部培训,以书文艺、书画展、摄影展等形式热情讴歌展示中国共产党成立95年来的辉煌成就,激励广大政协委员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