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担保范例6篇

信贷担保

信贷担保范文1

1.农村信贷体系中金融供给者

我国的农村金融供给者包括了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资金大户,其中正规金融组织包括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然而正规组织的金融供给存在明显的不足,无法满足农村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在2007年,全国的县级金融网点数量与2004年相比有着下降的趋势,大型的商业银行服务网点数量减少了6000个以上,并且分布在农村金融网点的服务人员少了将近4万人。目前,商业银行逐渐从县级以上的地区撤出,而与此农业银行的改造也已完成,可以为农村的金融进行支持。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导者,但是由于其历史的遗留问题,很容易导致其垄断地位。农村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包括了金融服务社、私人钱庄、民间集资、互自由信贷等其他的民间借贷组织。农村非正规信贷组织的形成也具有其合理性,农村资金的外流,以及农村市场上资金需求的增长都为其生长提供了条件。非正规金融组织有着其自身的优势,比如其不受制度的干预,运行效率较高,信贷双方具有信息互通、比较了解以及时间成本较低等优势。然而其也有着自身的局限,首先是受到地域的限制,所以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不可能发展壮大,资金的流转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并且其关联交易现象比较严重。内部管理制度混乱,没有健全的财务审计体系。所以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自身的缺陷阻碍着其发展,还容易造成一些债务纠纷、诈骗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社会安定。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限制,从此以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运作转入到了地下。

2.农村信贷需求失衡的现状

在农村的金融市场当中,对金融商品的需求主要来自于农户、乡镇企业、农村企业和村级组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农村企业和农户。农村企业包括了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农村产业龙头企业和农村中小企业。对于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来讲,由于企业自身的特点,它们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所以农村的金融机构考虑到它们自身的风险较高,往往对其发放的贷款难以满足需求。对于已经能够成熟运作的农村产业龙头企业来讲,农村的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贷给它们。然而,对于那些正在发展中,尚未发展起来的企业,由于其商品还没有固定的市场需求,而且没有能够用来抵押和担保的条件,因此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难以满足它们的需求。对于农村的农户来讲,它们根据其条件不同,又可以分为贫困型农户、维持型农户和市场型农户。贫困型农户本身并没有什么贷款需求,由于自身的经济条件问题,金融机构基本上不会对他们提供贷款。所以,他们的资金需求一般都是靠政府的政策性的支持获得。对于维持型农户,他们在贷款方面的行为和信用比较好,所以金融机构会对他们发放一些小额度的贷款以满足他们的需求。然而对于市场型农户来讲,他们的资金需求比较大,由于缺少必要的抵押品,所以贷款的数额难以满足他们的需求。

3.农村信贷需求与供给失衡的原因

对于这些问题,从表面上看农村信贷失衡是由于正规金融机构逐渐撤出,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不规范的行为造成的,其实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农村个人信用、财产信用没有保障造成的。在进行贷款时,银行需要对农村贷款者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解,然而农村的企业经营普遍存在着不规范的现状,其产权不明确。尤其是一些农户,往往是通过销售农产品获得收入,并不是以固定的工资形式进行发放,这样就缺少了收入证明,银行不能够准确地获得贷款者的信息,因而就无法为其提供贷款。与此同时,农村贷款者处于信息的优势地位,一些企业在贷款时故意隐瞒一些不利于贷款的信息,这也就造成了银行惜贷的情况。造成农村贷款现状的原因,还在于农村信用环节出现了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农村贷款者的信用意识比较低,造成了贷款难的现象。然而,这跟农村长期的金融缺乏现象有着很大的关系。对于农村财产信用低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农户的生产成果无法进行贷款的担保,比如一些粮食作物、宅基地、耕地等不能作为担保,这也导致了他们不能够获得满足需求的贷款。

二、财政在构建农村担保体系中的角色与功能

1.财政有着对农村金融补充的功能

在支持农村发展的问题上,财政与金融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虽然目前我国也已经对财政支农进行了改革和深化,但是其中存在的如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仍然存在。所以要想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制定出能够将财政和金融资源进行很好融合的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一些专业机构的调查和研究认为,我国目前的财政在农业方面的支出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贡献较小,并且不能够长期影响农村经济,这说明了我国财政对于农业投入的机制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我国各个财政部门没有能够对财政资金进行很好的管理,资金效率逐层降低,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利用管理政策上的漏洞进行“寻租行为”,这些都降低了财政资金的效率。资金利用效率低的情况不仅存在于财政支农的资金上,同时在金融支农方面也存在。为了能够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就需要利用农村信贷担保的机制。在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当中,资金往往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资金渠道也不相同,所以要想能够对这些分散的资金进行融合发力,就需要对它们进行有效的整合。财政资金与金融资金各有优劣势,财政资金有着固定的来源,但是对其整合的难度较高,需要耗费较高的成本。金融资金整合比较容易,但是对农村的风险比较敏感,所以财政在农村信贷体系中应设定与金融进行补充的功能,并将二者有机结合,从而改善农村信贷担保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2.财政在农村信贷体系中的角色与功能

(1)财政在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中担任引导者的角色

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的稳固需要多种政策和部门的支持,农村保险、农村信用环境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都能够促进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的科学构建。从财政支农的角度出发,要想构建科学支农的框架,第一步就是要有一个综合管理机构,该机构要能够测算出在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中各种资金的需求量,并且测算出财政应该投入多少的比例合适。这就要求该机构能够对农村信贷体系中的供求差进行统计,这样才能够有针对性地在农村开设一定数量的信贷担保机构。同时,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与其他的制度之间有着比较紧密的联系,所以要对它们的内在联系进行深入的研究,找到能够促进其他制度发展的具有“引擎”作用的制度,然后通过财政促进该制度的发展,进而带动其他的体系发展。不同的地区对于担保制度的适应也不同,所以财政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进行引导。

(2)财政在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中的功能体现

信贷担保范文2

关键词:新型信贷;农村信贷;担保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11-0064-04

农村信贷主要有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因各地信用环境差异和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致使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对信用贷款投放十分谨慎,甚至很少开办。第二种方式能较好规避金融风险,成为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信贷模式。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担保贷款开展受到了多种限制,其传统的农户联保贷款2006年以后在全国出现了下降趋势,借助于具有法律担保资质第三方承诺还款的保证贷款总量不大,而抵(质)押贷款则很难在中西部和贫困县域的农村广泛推行。仅仅依靠传统的信用和担保贷款方式,难以扩大农村信贷投放,满足农村有效金融需求。当前在部分农村地区开办的“大联保”,企业、保险公司、基金担保等新型信贷模式,既不需农户的实物抵押,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为完善以担保为主的农村信贷模式提供了借鉴。

一、现行农村担保贷款运作缺陷分析

1.缺少担保主体。各类具有担保资质的农村企业、担保公司、富裕农户不愿为没有经济往来的普通和贫困农户提供担保,致使一些普通和贫困农户只能相互担保。以联保贷款为例,它是由一组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互为担保,不需要资产抵押,而通过承诺在贷款到期时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该模式在2000年初被人民银行大力推行,但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农户间出现了“联强不联弱”的现象,组建联保小组困难。人民银行的《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问题指引》要求联保“不少于5户”的限定使一些贫困农户难以寻求到合适的联保人。

2.担保质量差,风险难控。一些保证贷款和联保贷款是因农村乡土、亲缘和经济关系而促成,不能反映担保人真实的担保意图,常出现“凑保”、“骗保”行为;或者同一经济共同体的合伙人互为担保,实为一户多贷、套取信贷资金;或者同一产业链上的经济体互相担保,易引发行业性金融风险。担保贷款的质量降低,不仅导致担保贷款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也严重威胁到传统信贷模式的生存。

3.农金机构的“惜贷”。一些农金机构考虑信贷资金安全,对贫困农户群体“惜贷”,造成“扶强限弱”。据调查,一些市县约80%的联保贷款投向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和富裕农户组,而贫困乡镇及农户获得的信贷支持较少,加速了农村社会的贫富分化。同时,农村期货和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资产评估和登记机构的匮乏、农产品价格波动大等因素使农金机构不仅削减保证贷款,也严格限定难以变现的农村资产抵押贷款,使担保贷款投放到农村地区受到限制。

4.贷款制度设计不完善。农村和城市有着相同的复杂和特定的社会结构。相比各商业银行在城市金融贷款目标主体的细分上,现有农金机构对农村信贷目标主体的划分简单,缺乏准确的服务对象定位。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信贷品种还不丰富。此外,结息方式、还款期限、贷款手续等制度缺陷,也限制了农村担保贷款的投放。

二、农村新型担保贷款模式综述

与传统信贷模式相比,新型农村担保贷款模式有运行地域小、时间短的特点,社会经济效益明显。

(一)农户大联保

农户大联保的特点是强调各行政村、农村合作组织和商业协会对所辖农户贷款的担保责任。该模式在2007年4月被山东潍坊农金机构推行。在行政村自行对农户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贷款额度的考量后,需要信贷的合作组和农户按贷款额的3%~5%缴纳风险保证金存入农信社。此后,农户若需贷款可持相关证件去农信社直接办理,若贷款逾期,抵扣集体保证金。农户信用等级高,可减免30%~40%的贷款利息,有效提高了农户参加大联保和维护信用的积极性。联保农户以村、屯为单位,户数从一千到数万不等。该模式由山东省正逐步推广到其他省市,运行较好。在贫困的西部农村地区,该模式也得到推广。甘肃金桥村镇银行采取“农民申请、农户联保、干部推荐、基金保证”的联保模式,由于地处贫困县域,联保基金的缴纳比例稍低。从金桥村镇银行的运行看,该模式有效保障了贫困地区信贷资金安全,促进了农村信用环境的改善和农户的经济发展。

乡村“大联保”被部分农村产业协会转化成同行业间联保,即“协会联保”。该模式由湖北宜城农金机构和商业协会2007年底联合开办。“协会联保”贷款采用“行业协会+保证金+银行信贷”机制,面向农村产业协会会员。农户先入协会,后保小组,按信贷额的25%缴纳联保金给协会并存入农信社。农户贷款申请经协会和农信社共同审核后,最高可获取担保金4倍的贷款金额。该模式满足了部分农村产业大户的资金需求。

(二)企业担保

企业担保模式指以企业作为农户贷款的担保主体,在农业企业较多的县域,该模式可以缓解农户在种养殖、商业流通、劳务领域资金匮乏的状况,大中小型企业都可广泛采用,目前不乏成功案例。大型企业下设担保公司,企业产业链中的农户和经销商需要贷款时,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再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按企业要求将资金支付给农户,待企业收回农户产品后归还贷款。例如四川通威农业企业早在2006年就采用了此模式。

中小企业的担保方式更加灵活。有的农金机构实行“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的信贷模式,先对农业企业进行担保等级评定,确定其能为农户提供担保的额度。企业接受有产销关系农户的担保申请,保障农户贷款。例如安徽和县农金机构2008年以后采用了此模式贷款,信贷回笼率高达95%以上。有的农金机构实行“农民借贷、企业担保、借款人到企业务工、担保企业为农户还款”的信贷模式,例如河北丰宁县农金机构等。

(三)保险公司担保

2008年上海农村地区农金机构采用了“信贷+保险”的“银保协作”信贷模式。农金机构和农业保险公司分别与贷款的农民合作社签署小额信贷合同和保单,将信贷担保和农业保险捆绑运作。保险公司的小额信贷保险保单作为农金机构的第二还款来源,拓宽了农民合作社的担保贷款渠道。

(四)基金担保

基金担保指各地农金机构,特别是地方财政资金宽松的地域,以农村集体资金和政府财政资金作为贷款担保金而实行的信贷模式。地方财政资金、集体资金数额大,在撬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拓宽农村信贷投放面上作用明显。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域的农金机构采用了“基金+担保公司+银行”的模

式,向市财政资金担保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提供不超过担保金总额5倍的贷款。市财政所辖的担保公司和农金机构分别对贷款承担95%和5%的信贷风险。在个别贫困县域如新疆某县采用“扶贫贴息+农保中心+农村信用社”的模式,即以乡村集体积累资金做农户贷款的担保基金,而农户则无需抵押和出资。上述担保模式中,村干部也出资交纳担保金,若信贷投放效益好,银行对信贷基金和贷款管理的基层村镇工作人员给予奖励,例如天津市蓟县实行的“银政合作”模式章程规定,不良贷款率低于0.5%,县担保服务中心会给予担保金出资人奖励。

三、新型担保贷款的优点

1.针对性较强。新型信贷模式不仅能将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信贷范围,还针对性地弥补了某些信贷制度缺失。协会担保满足了农村产业大户的资金需求;企业担保保障了供应链上养殖农户的资金供求;基金担保适合县域和集体资金宽裕的农村;保险公司担保则化解了部分农村产业的高风险。相比传统担保贷款的制度缺陷,新模式极大地提高了农村信贷的针对性。

2.担保主体稳定。传统的联保小组组建困难,而新型信贷模式则能够扩大和稳定农村信贷的担保主体。协会对会员贷款的检查,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对农户贷款的回访,企业对农户的技术、信息、购销帮助等活动增强了银行、企业、农户之间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农村优势产业的推动。保险担保模式拓展了保险业服务“三农”的范围。政府基金担保和相关的协调机制增强了政府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导向功能。这些都离不开多元而稳定的农村信贷担保主体。

3.降低了农村信贷风险。首先,县域或村域范围内数千至数万农户在缴纳担保金的前提下,利益与风险共担。参保农户越多,担保基金数额就越大,应对风险的能力也越强,每位农户的金融风险也相对减小。其次,保险资金参保农村金融市场,化解了部分农村金融风险。再次,相比传统的农村贷款,担保主体的稳定和多元扩大了农户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途径和信心。这些因素也促使农金机构敢于将信贷投放到普通农户和贫困农户手中。

4.提高了信贷质量。新型担保贷款模式由于引入了协会、企业、村委会、政府、保险和担保公司等第三方保证人,客观上提高了农村信贷质量。上述第三方担保人因为承担贷款的连带责任,促使他们首先对农户贷款进行审核考量,进而减少了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即使在贷款使用环节,他们对贷户信贷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也比金融机构单独管理来得迅速和便捷。第三方和金融机构的双重监督客观上提高了农村信贷运行质量。

5.调动了农户发展生产和信贷的积极性。贷款用途由农户掌握,信贷的优惠政策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相结合,不仅调动了农户信贷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四、几点思考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信用环境差异较大,“一刀切”的信贷模式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如何因地制宜,构建有针对性的金融制度框架成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缓解农村信贷投放的不均衡,弥补农村金融制度缺陷,推进普惠制金融体系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新型担保贷款模式无疑提供了现实而富有意义的借鉴。

(一)积极扩大农村信贷担保主体

当前,由于农村相关经济制度的不完善,信贷担保主体缺乏,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员工在数量和素质上都不足,难以对当地每位农户执行全面而深入的贷款“三查”等监督制度,农村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全面拓展一直受到限制。积极扩大贷款担保主体,寻求合适的贷款第三方保证人,充分发挥其对农户贷款的审查、推荐、信用评定职能成为化解农村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风险的对策之一。第三方保证人对贷款农户的专业分析、评估和担保职能将会随着经济发展,逐步走向专业化、市场化、系统化,使原先的农村信贷,特别是农村小额信贷由“零售式”转为“批发式”运作,既节约了农金机构的信贷成本,减少了单个农户贷款的繁琐手续,也为协会、企业、村委会、政府、保险和担保公司等第三方保证人的自身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

(二)发挥政府对农村信贷的引导和保障功能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金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政府对农村金融发展的保障功能并不突出。但新型信贷模式让我们看到,地方政府对农村信贷的引导和保障职能大有可为。首先,政府的财政担保基金发挥了经济杠杆功效。政府以财政资金担保,银行按照放大比例向农户提供担保贷款,有效撬动了农村信贷资金的循环。其次,政府基金担保能够以强大的地方财政做后盾,以政府间的合作为保障,既容易对信贷农业的产供销渠道和技术给予支持,也为化解农业风险,完善相关补偿机制提供了稳定的担保主体。再次,政府基金担保模式不需要农户缴纳保证金,无疑给农村贫困人口获取信贷资金提供了宝贵的契机。

(三)拓展涉农企业对农村信贷的担保职能

农村企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但一直以来农村企业只限于为满足自身贷款需求向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而对满足农村有效金融需求,保障农村信贷资金安全流通上的贡献不大。目前各地开展的“银行+企业+农户”三方信贷机制使农村企业既能为农户担保,解决农户资金需求,缓解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压力,又能保障自身产业链的稳健运行,提高企业声望,为银行和农户开辟了一条三方共赢的农村信贷途径。从实践看,大企业担保可以促进农村特色和主导产业的规模化生产,而中小企业担保更适合在广大农村地区推广,前景广阔。

(四)完善农村信贷激励机制

乡村大联保模式得以迅速拓展,和其采取的农户还款激励机制有很大关系。目前农金机构对逾期贷款加罚利息,但对提前和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却普遍缺乏贷款利息优惠、调增农户信用等级、保障农户再次贷款的易得性等激励机制,不利于农村信用环境的构建。应积极完善对农金机构、贷款农户、信贷员三方的激励机制,对遵守信用的贷款农户给予适度奖励,以良好的机制改变农户对到期贷款的拖欠和推诿状况。对新型信贷模式的研究还发现,农村领导干部与农户乡土或亲缘关系密切,对农户家庭经济状况了解,赋予其适度的贷款监督责任和奖励机制,对帮助农户发展产业经济、归还贷款能起到很大的鞭策作用。建议在农村信贷领域适度引进农村基层干部对农村贷款的奖励和责任机制,切实保障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化解农村信贷风险。

信贷担保范文3

关键词:担保文化;偿债来源错置;负面效应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6-0060-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6.15

我国银行业的信贷业务经历了多年“政府干预”的局面之后,关系放贷、盲目放贷的行为目前已基本杜绝,但信贷业务问责制致使商业银行在经营贷款业务时变得过分小心,在发放贷款时必须寻找确定的还款来源,导致银行界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贷款决策过分依赖担保物,贷款偿债来源严重错位。

一般而言,贷款的第一偿债来源是借款人未来的现金流,而担保物只作为第一偿债来源的补充,仅在借款人未来现金流出现问题时才启动其还款功能,因此称为第二偿债来源。但在目前商业银行的实际工作中,担保物的质量已替代了借款人未来的还款能力成为银行发放贷款的第一决策要件,只要借款人能提供合格的担保品,银行甚至可以无视第一还款来源。银行这种过分依靠担保物进行决策、偿债来源错位的信贷思维,已经导致其在开展信贷业务的同时不断累积风险,并使商业银行潜移默化地形成一系列消极的放贷习惯。因此,片面强调本金偿还的“担保文化”是“不健康”的,因为这种文化已开始弱化银行对市场应有的判断力,并在担保物价格不断升值的过程中逐步积累风险,这一切都将可能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商业银行信贷“不作为”的负效应

1.偿债来源的倒置影响社会资源高效配置

众所周知,一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使经济增长的成本最小化。而我国作为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国家,银行在配置资源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到信贷行为上则是指银行把存在于低效率领域的资金集中起来,通过实施对借款人尽职调查与筛选的义务,使闲置资金流向资金高效运作的领域。[1]

但若银行过份强调担保物,甚至以担保物的评估替代对借款人发展前景的评估,单纯以借款人是否提供担保物作为贷款决策的依据,那么,银行的经营行为便相悖于“优化资源配置”的经营初衷。对担保物的评估并不等同于对资金使用效率的评估,合格的担保物和“资金的高效使用者”之间并不能划上等号,一家高效成长的企业,真正的价值在于它未来的现金流的增长,而不仅仅体现是否有足值的厂房、固定资产或者存单、有价证券等。按资金增值规律来讲,资金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在高效生产领域实现增值之后才能还本付息,而银行根据担保物作出的资源流向决策并不能保证社会资金最终流向高效领域。即银行如把关不严,使信贷资金流向了低效领域,即使银行可以通过追索担保物补偿自身资金损失,其也会造成社会资源低效配置。

2.抵押品价格与信贷贷金正向反馈机制使银行系统积聚大量风险

抵押物是商业银行为确保本息偿还而要求借物人提供的担保物,一直被银行界认为是“安全”贷款。担保文化的传统思维认为,抵押物在变卖后一般都能保证还本付息,最有代表性的便是住房按揭贷款。这种一度被商业银行视为“黄金资产”的贷款业务从2004年开始得到了飞速发展,而其中的信贷“不作为”的现象十分普遍,以抵押物评估代替借款人评估的做法在行业已成为公开的秘密。由于对抵押物过分倚重,银行对借款人未来还款能力的评价流程仅停留在形式上,借、贷双方没进行面谈便发放贷款的现象并不鲜见。但这种被银行视为贷款本息最可靠的保障物并不能在任何时候都能覆盖本息损失的风险,当房价波幅过大时,按揭贷款的危机便会显现出来。

一般来讲,我国商业银行的抵押率在60%-80%,中枢值为70%,在抵押物市场价格波动过大时,抵押物价格在高价位时所进行抵押物估值并不能完全覆盖本息损失的风险,只要抵押物在价值贬价至抵押成数,银行的贷款本金将被侵蚀。[2]如假设房价为100万,抵押成数为70%,即银行贷款本金为70万,当房价格下跌30%,当前房价仅为70万,万一购房者断供,银行必须出售房屋,即使能顺利变现抵押房屋,还要承担评估、拍卖等一系列费用(约要贷款总额的10%)。如此一来,银行不仅损失利息,而连本金也无法安全回收。可见,当发生借款人大面积违约,抵押物的大幅度贬值极易导致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3.“担保文化“将导致商业银行丧失继续“作为”的能力

就微观层面而言,单纯以担保物来保证贷款的还款来源,此种行为站在安全性角度似乎也无可厚非。本息安全是信贷业务的第一要旨,从短期来看,100%的足值担保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本息偿还的可能性,因此,在信用环境较差的我国市场中,以担保物作为贷款依据可能是一种最简单、成本最低的风险规避方法。

但是,银行竞争力的维持与提高是由长期的工作经验积淀而成的。在规范的信贷过程中,银行必须有所“作为”,即通过对借款人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的分析与调查,有效预期和控制贷款风险,并在此过程中形成敏锐的风险识别能力和管理能力,这才是商业银行积累经验和提升竞争力的必由之路。而目前商业银行过分强调担保物,致使银行的信贷业务被简化为“放贷”与“收贷”两个行为,而省略掉贯穿于贷款周期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调查监督环节。可以说,这种简化甚至放弃必要的风险识别和信用评估等重要环节的“担保文化”,是以牲牺银行的长远利益和削弱银行的竞争力为代价的,将会使我国银行丧失今后继续“作为”的能力。

二、我国信贷环境与“担保文化”

特定的环境造就特定的行为习惯,我国商业银行的“担保文化”很大程度上是归咎于金融政策、信贷文化以及整个社会的信用缺失等经营环境因素。

1.金融政策导向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商业银行为了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消化不良贷款和提高资本充足率,都把防范风险放在了首要的位置。在此背景下,金融法规政策以及各家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实施细则倾向于过分强调抵押担保,而对于信用放款则持限制性态度。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与此同时,在某商业银行的年度计划中也强调“贷款方式要求以资产抵押为主,对纯保证贷款或抵押贷款占比未达到70%的,对其保证贷款按基准利率上浮100%执行;抵押贷款比重不达到70%的,按月压缩保证贷款”。

在金融法规政策强大的导向作用下,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实施细则中也明显地贯彻了这一思路,普遍采取贷款责任制,而且对担保信贷业务的鼓励政策也越来越明显,甚至对抵押贷款比例不达标的行为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基层信贷人员必然会选择贷款决策风险最小化的风险规避方式,近年来尽量不发放信用贷款,从而导致过分依赖担保而忽视第一还款来源的行为已成为普遍现象。

2.亚洲传统信贷文化的影响

纵观历史,注重担保品尤其是不动产的抵押是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东亚国家银行界的传统。[3]而我国银行业在饱尝专业银行时期依靠行政命令放款的苦果,并且还在为消化遗留下来的不良资产而努力的同时,也发现了担保贷款模式带来的好处。因此,“有担保就是好贷款”的想法已成为国内银行业的共识,而当这种思路与做法逐渐成为信贷从业人员所共同遵守与奉行的规则与制度时,其便演变成了一种信贷文化。与行政放贷时期相比,担保放贷也是信贷文化的一大进步,但这种信贷文化不是积极主动的,国内已有学者引用日、韩的教训指出了担保贷款文化的种种弊端,而笔者认为最深远的影响是其对人的行为与习惯的影响。在“担保”信贷文化的影响下,银行将不可避免地出现贷款决策依据的错位,把担保视为发放贷款的充分条件,并且把注意力过分投放在担保物的评估与管理上,当这种偏颇的做法上升为一种牢固的认同和自觉的习惯且成为行业的规则时,便会演变为全行业都认同的信贷行为。

3.社会信用缺失,借款人信息源真实性不高

社会信用化程度低下、借款人信息源真实性不高也是我国银行信贷“担保文化”产生主因之一。总的来说,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化程度都不高,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银行通过一般渠道很难获得真实准确的经营管理信息,与评估现实的担保物相比,对借款人未来的发展前景和现金流状况作出科学评价的成本要高得多,银行很难通过实施尽职调查将高效借款人甄别出来。因此,在信用缺失的条件下,借款人风险评价的准确性较低,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和应有的技能评估借款人信息,导致银行不得不放弃这一评价途径,选择成本较低、保障度较高的担保方式。

三、商业银行信贷“担保文化”化解之重――信贷环境的优化

1.政策环境优化

要彻底改善商业银行信贷过分依重“担保物”的问题是一个从上而下的过程。如前文所述,金融法规对微观主体的经营行为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因此必须对相应法规进行修改,货币当局在实施监管时,应把原有的硬性指标约束改为指导性条例。如欧美国家的监管多侧重于指导性,硬性的指标规定较少。因为不同的银行有各自的发展模式、风险偏好和盈利目标,因此各家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各有不同,即使是同一家银行,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偏好也存在区别。因此,货币当局对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防范监管不宜过细过死,尽量是指导性监管为主。同时,各家银行的经营思路也必须有所调整,通过修改实施细则和调整业绩考核重点来对信贷业务中过于偏重担保的行为加以修正与引导。

2.信贷文化优化

目前,一种新型的信贷文化――现金流信贷正受到学术界与业界的青睐与推崇。现金流信贷即是前文所指的以借款人未来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通过评价借款人未来盈利能力、企业管理能力、市场发展前景来指导信贷决策行为的信贷文化。其实,这并不是新的信贷风险管理思维,但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这绝对是一种新型的信贷文化。因为目前绝大多数信贷员在考虑发放贷款时,首先想到的一定是担保物,这已成为一种习惯和行业规则。因此,只有当“以现金流作为贷款依据”成为一种习惯和规范时,才能称之为现金流信贷文化,才能从根本上使银行信贷行为由“懒”变“勤”。

笔者认为,要实现担保信贷向现金流信贷的转变:首先,规章制度的建设必须先行,因为形成一种新型的信贷文化就相当于修正一种长期存在习惯,必须通过制度对每一位信贷工作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其次,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提高信贷员工个人素质和风险鉴别能力;此外,也离不开社会信用环境、监管环境以及银客关系等环境的优化配合。

3.信用环境优化

关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重视,这是社会性问题,且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必须把握三大主方向: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完善行政信用立法;二是社会信用数据库的开发与推广;三是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

4.微观信贷环境优化

除了上述外部环境的优化外,我国商业银行还必须强化内部微观信贷经营环境。在微观环境的优化工作上,除了摈弃“担保=安全”的错位信贷理念外,还必须将以“未来现金流”作为贷款评估重点的信贷管理措施落实到日常管理工作上。具体工作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修正企业评价体系,在偿债能力评价指标中加大考核未来现金流指标的分值比重,适当减少考核担保物指标的分值比重;[3]二是调整贷后管理重心,把贷款监管重心从对担保物的监管调整至对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现金流变化情况上,并建立业务层面的日常管理操作机构,通常以基层支行为日常管理的主体,确保在日常操作中能够及时掌握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综合监测、反馈和调控;三是建立借款人现金流波动监测反馈系统,对借款人现金流变动情况进行预测、监控和预警。

参考文献:

[1]张铃.试论行政不作为及其法律规制[J].云南人大,2007(2).

信贷担保范文4

争议的焦点:《农业协定》10.2款是否为出口补贴纪律的例外

美国的上诉主张

美国认为专家组错误地解释了《农业协定》的第10.2款。第10.2款规定:“各成员承诺努力制定关于管理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的国际间议定的纪律(译为‘各成员承诺就发展管辖提供出口限定、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的国际间同意的纪律进行工作’较为准确),并保证在就此类纪律达成协议后,仅以符合这些纪律的方式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美国认为,10.2款是具体处理出口信贷担保的,但明示指出乌拉圭回合期间谈判者未就此形成一致同意的纪律。因此,目前在10.1款的出口补贴项下适用出口信贷担保,就存在问题。如果将第10条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清楚地看到,各成员的意图是将出口信贷担保和国际食品援助交易排除在出口补贴规则之外。专家组做出的这一裁决,不仅将危害国际食品援助交易,而且使得出口信贷担保包括在出口补贴削减承诺的范围之内,对美国和其他成员方会造成明显的不公正。

巴西的观点

巴西则持完全相反的立场,认为农业协定第10.2款并未设立对出口信贷担保的例外。第10.2款只是要求成员方就“管辖提供”(to govern the provision of)农业出口信贷措施的规则进行多边谈判,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适用这些规则。如果把第10.2款的文本与其他若干要求谈判的WTO规定相比较,可以发现凡现存纪律在谈判期间不予适用的,在条文中都有明确排除适用的规定。如果依美国对第10.2款的解释,成员方就可以出口信贷担保的形式自由地提供毫无限制的出口补贴。这与第10条的目标与宗旨相左。该条款的谈判历史确认了出口信贷担保事实上受制于第10.1款。成员方自1960年以来就知道,受补贴的出口信贷担保被涵盖在出口补贴之内。在乌拉圭谈判过程中,成员方反复表示这些措施受出口补贴纪律的约束,而从未表示过将其排除于纪律约束之外。

上诉机构的裁决

上诉机构承认,第10.2款明确提及了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项目和保险项目。WTO成员方对这三类措施做出了两种不同的承诺:(i)致力于发展约束这三类措施的一致同意的纪律;(ii)在达成这样的纪律之后,按照纪律约束这三类措施。对何时开始以及何时终止谈判并没有约定最后期限。

但是,第10.2款并没有明确规范目前适用于《农业协定》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以及保险项目的纪律。专家组认为,为了将特定类型的措施从一般性义务(如从第10.1款下防止规避出口补贴的承诺的一般义务)中豁免出来,合理的期待应是协定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经过研究,专家组认为10.2款并未修改10.1款一般性出口补贴纪律的管辖范围,即未将出口信贷担保豁免于一般义务之外。

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意见,即10.2款并未将出口信贷担保排除10.1款出口补贴纪律的管辖范围。如果《农业协定》起草者们有这样的意图,那么第10.2款中应当加入类似“虽然有上述第10.1款的规定”这样的例外字句。这意味着10.2款并非是如美国讲的它是一个例外条款,或该项目纪律可以延缓实行。换言之,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和保险项目应受《农业协定》第10.1款的制约,第10.2款仅是规定了WTO成员方将“发展(development)”出特定纪律,约束这些措施的“提供”。

对于美国提出的只有在新规则制定出后才能对出口信贷担保使用出口补贴的纪律的抗辩,上诉机构指出,如果按美国的解释,在WTO成员达成国际纪律之前,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项目就无纪律所遵循,成员就可以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任意规避出口补贴承诺。我们不相信当时的谈判者不知道而且不寻求纠正使用这三个带有补贴的项目会造成规避成员出口补贴减让承诺的情况。美国的这种解释会动摇防止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目标,而这恰恰是农业协议的核心所在。

美国还以农业协定的起草历史试图证明出口信贷担保不应受出口补贴纪律的约束。上诉机构指出起草历史也不支持美国的主张,因为它反映不出起草者们不想对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和保险项目进行约束的意图。相反,起草者们却认识到需要对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和保险项目进行约束,因为这些项目具有潜在的成为补贴和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可能。上诉机构认为,起草历史反映出起草者之间只是对于何种特定纪律应当适用于这些措施存在着分歧。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的认定,即《农业协定》第10.2款并不排除第10.1款的出口补贴纪律对出口信贷担保项目的约束。

对《农业协定》第10.2款解释的不同意见

对《农业协定》的10.2款的解释,审理本案的三名上诉机构成员内部存在分歧。其中一名上诉机构成员在上诉机构报告中撰写了不同意见。该上诉机构成员认为,根据10.2款,出口信贷担保、出口信贷和保险项目目前不受制于《农业协定》出口补贴纪律的约束。其理由如下:

(1)尽管《农业协定》第10.1款涵盖了一系列不属于第9.1款范围的出口补贴,成员方认为有必要将三类措施单独列出来,显示对这三类措施给予特殊处理,对此必须被赋予含意和份量。

(2)第10.2款第二部分明确将待发展的纪律的适用时间限定为这一纪律达成“之后”。这进一步印证了在《农业协定》下对出口信贷担保、出口信贷或保险项目没有目前可适用的纪律。

(3)第10.2款的语言的确存在模糊的地方。将10.2款置于第10条中意味着起草者承认,出口信贷担保、出口信贷和保险项目有潜在的成为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可能。但是起草历史表明,乌拉圭回合的起草者们,未就该三项措施纳入《农业协定》纪律的约束,或者其他任何当时存在的纪律的约束,达成一致意见。

结论的依据:专家组对必要的事实予以认定

美国的主张

专家组没有就出口信贷担保的费率是否足以弥补其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做出必要的事实认定,也未计算出经营成本和损失。这是反补贴协定的示例清单(j)项所要求的。因此,专家组的这一结论应予。

巴西的抗辩

巴西指出无论是反补贴协定的(j)项以及其它相关条款,还是农业协定的相关条文,都没有要求专家组就这些项目的费率不足以弥补其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做出一项以金钱形式的具体事实认定。巴西认为专家组根据它所接受并审查过的计算方法,认定出口信贷担保的费率不足以弥补其长期运营成本和损失,就足够了。而且巴西指出,专家组已做出了充分的事实认定,特别是专家组依(j)项各要素,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出口信贷担保的运作进行了评估。从1992年至2002年对ECG的过去运作的评估,专家组采用了两种会计制度,即净现值法和现金收付法,均显示所收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运营成本和损失。

上诉机构的裁定

上诉机构认为,示例清单(j)项的核心是审查保险费率是否足以弥补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对上诉机构来说就是审查保险费是否属于不足,从而出口信贷担保构成了出口补贴。而不是要得出保险费和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之间的精确的差额。

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对美国出口信贷担保项目的财政状况进行了审查,首先审查了美国使用的净现值法,显示美国政府在向出口信贷担保项目提供补贴,即费率不能弥补项目的长期成本和损失。然后专家组审议了巴西提供的结构成本公式,即比较出口信贷担保的收入与成本,显示二者差额超过10亿美元。专家组的分析显示这些项目的费率不足以弥补其长期运作的成本和损失。另外,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不仅评估了过去的运作情况,对美国今后出口信贷担保的结构、规划以及运作也做了评估,其结论是项目的设计致使政府出现净亏损,因为美国没有按(j)项要求来确保项目的费率与长期经营成本与损失保护平衡。因此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观点,即在本案中,不需要选择某一特定的方法确定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超过费率的精确数额。

基于以上理由,上诉机构驳回美国关于专家组未进行必要事实认定的上诉主张,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定,即认为美国出口信贷担保项目本身构成了《SCM协定》附表I(j)项下的出口补贴。

主张的基石:无法回避的举证责任

美国的上诉

美国认为专家组错误地适用了《农业协定》第10.3款规定的特殊举证责任,该规则不应适用于《SCM协定》下的主张,另外《农业协定》第10.3款规定的特殊举证责任不适用于成员方未做出减让承诺的农产品。美国称,专家组不适当地将举证责任加给美国,让美国证明出口信贷担保不构成出口补贴,项目的费率足以弥补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

巴西的抗辩

巴西指出,美国出口信贷担保项目属于《SCM协定》附件1(j)项的出口补贴。无论专家组认为应由何方承担举证责任,巴西已经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出口信贷担保构成了《SCM协定》的出口补贴示例清单(j)项下的出口补贴。

上诉机构的裁决

首先上诉机构重申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证据法规则,即:无论是申诉方主张确认其请求,还是被诉方主张确认其抗辩,举证依靠当事方;农业协定第10.3款规定了出口补贴的特殊举证责任,但只适用于有关农业协定的第3、8、9和第10条之争端。上诉机构同意美国的观点,即《农业协定》第10.3款的特殊举证责任,不适用于根据《SCM协定》提出的主张。但是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并不存在美国指控的错误。专家组的结论和认定是根据《农业协定》做出的。

此外,从专家组报告已清楚地指出,巴西应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巴西也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出口信贷担保项目构成了《SCM协定》示例清单(j)项下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并未反驳巴西的指控。因此,提及第10.3款本身并未改变巴西最终负责举证的事实。

其次,上诉机构不同意专家组的观点,即第10.3款可适用于未列于减让承诺的产品。根据专家组的解释,方针对一项未列于减让承诺范围内的产品提讼,唯一需要证明的就是被诉方“曾经出口过该产品”。而一旦方证明了这一点,被诉方必须“证明其没有提供过出口补贴”。这似乎意味着出口未列于减让承诺范围内的产品被假定为是受补贴产品。上诉机构认为,对减让承诺范围内的产品,可以假定超过减让承诺的出口部分是受到补贴的,因为把一项产品列在减让表内,意味着该成员有权在限度内提供出口补贴。但是对未列入减让表的农产品和工业产品实施出口补贴,根据《农业协定》和《SCM协定》,都是完全被禁止的。专家组的解释似乎意味着对同一问题,在不同的协定下可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即在《农业协定》下由被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在《SCM协定》下由方承担。

尽管上诉机构不同意专家组对《农业协定》第10.3款对未列入减让表内的产品的举证责任的解释,上诉机构并不认为专家组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专家组实际上并未依10.3款做出这一认定,而是对巴西施加了举证责任,要巴西证明美国在出口信贷担保项目下对陆地棉和其他未列入减让表的产品提供了出口补贴。相反美国没能反驳由巴西提出的证据和主张。因此,专家组并未错误适用举证责任规则。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机构驳回了美国的该项上诉请求。

本案的几点启示:补贴与反补贴博弈的多视角解析

首先,由政府设立的机构、运用政府的资金、专门为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提供保险,以支持或扩大出口贸易,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手段。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这一作法历史悠久,机制完善,再加上政府资金充裕,对促进本国出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GATT东京回合谈判达成了反补贴协议并附了一份出口补贴示例清单。但长期以来WTO针对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以及提供保险的案件却凤毛麟角。长期以来各成员实际上是各行其是。现在巴西针对美国的这套复杂的制度挑战到WTO并取得胜诉,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深思和借鉴。

其次,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农业协定的第10.2款是否是对第10.1款的例外?换句话说就是出口补贴的纪律是否只有等到WTO各成员就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拟订出新的纪律后,才能约束这三项措施?依美国的观点就是目前无纪律,这是第10.2款的含义。而依巴西的观点现在就应按出口补贴的纪律来约束。不同的观点意味着完全不同的结果。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实际上对10.1和10.2款采取了相同的解释方法,即第10.2款不是第10.1款的例外条款,10.2款该款的含义是要“发展(development)”纪律,言外之意在于指出目前并非无纪律可言。如果起草者有使本款作为例外的意图,他们会在文字上明示出来,而且还以其它协定的例外规定作为引证。这一裁决的意义在于澄清了WTO成员以及不少专家学者对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以及出口保险目前是否受WTO出口补贴规则约束的模糊理解,从上诉机构都存在不同意见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来。因此本案的裁决对如何运作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以及出口保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信贷担保范文5

一、小企业担保方式创新是商业银行的迫切需求

随着全社会对小企业的关注,以及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的日益凸显,大力支持小企业发展,着力破解其融资难题,已逐渐成为各级政府的共识,外部政策环境也朝着越来越有利于小企业的方向发展,各家商业银行在支持小企业金融创新担保方式方面也在积极进行实践探索。

(一)地方性商业银行率先破冰。目前,地方性商业银行仍然是服务小企业的主力军,对小企业贷款有较强的意愿,服务于本地小微企业发展有不可替代的竞争优势。为了服务小微企业,当地的一些商业银行因地制宜,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如:江苏农信社广泛推广仓单质押,通过库存产品作为抵押取得贷款;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北京银行新近推出知识产权作为质押从银行获得贷款等等,可以说各出高招。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积极跟进。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对全国范围银行业大型金融机构调查报告显示,近年,大多数银行家正在开始谋求自身的准确市场定位,积极关注小企业贷款业务,80%的银行家选择小企业贷款作为银行未来公司金融业务的发展重点。他们普遍认为,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大企业会越来越多地采用直接融资方式,“金融脱媒”现象会给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形成很大压力。在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各家银行如果不从现在开始注重对小企业进行研究,加大金融创新,失去的就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在今后的信贷市场竞争中将会处于不利地位。虽然小企业与心目中的优质客户距离有些远,风险与收益、成本与产出的比例不在同一个水平线上,但小企业并不是一块食之无味的鸡肋,而是一块具有巨大潜力、能给银行带来巨大收益的金矿。在遵循可持续发展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下,考虑增加投放规模,既能为小企业发展解决资金问题,又能扩大银行客户来源、增加市场份额。以上表明,银行家们正在形成对小企业新的认识,不只是把对小企业贷款当作一种社会责任或政治任务,而是在经营上实现业务重大转型的内在需求驱动。近年,各大银行正在通过创新担保方式来开发一些新产品,大大加快了小企业贷款的投放速度。

二、创新担保方式融资精品介绍

各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特点和小企业的区域环境和政策支持程度,均开发了不少创新担保方式的融资精品,并取得了较好的市场效果。下面分别介绍几种新颖的小企业产品。

助保金贷款——助保金即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助保金池按照“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

“e单通”——商业银行、金银岛和物流商三方实现系统对接,通过网络完成融资的新业务模式,这一创新的业务模式实现了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三流合一,通过三方的紧密合作,为钢铁、石化、煤炭、橡胶等大宗产品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实质性的突破,成功搭建了全流程在线的网络融资平台。

租赁通——商业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特点,适时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把“融物”与“融资”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且有利于自身拓宽业务渠道,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业务增长。

联保贷——由多户小企业组成联保小组,为小组内企业提供联合保证,通过“企业信用抱团”解决抵押和担保难题,比较适合同乡圈、生意圈内相互比较了解的客户。

订单贷——小企业作为订单接收方签署订单合同后,以真实有效的订单合同为依据,以订单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为主要还款来源,向银行申请融资,用于满足订单项下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施工和货物运输等资金需求,以解决小企业生产能力跟不上订单规模的问题。

种子贷——银行和政府、商会或企业合作,由其发起设立种子基金,提供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银行将根据种子基金规模配套一定倍数的信贷资金,形成面向小企业的专项贷款。

按揭贷——为购买工业标准厂房、商用房而采用的法人按揭贷款。小企业支付一定首付款后,以拟购买的固定资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融资,并可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组合贷——小企业可将名下拥有的住宅、厂房、商铺或机械设备抵押给银行,银行通过担保方式的结构化设计,为小企业提供更高的贷款额度。

市场贷——主要适用于在大型批发市场长期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的优质小企业。小企业可采取经营权质押、组合抵押、担保融资和种子基金等方式进行融资。

商会贷——主要适用于各级地方商会和行业协会中诚信度好、经营情况稳定、发展前景广阔的会员小企业。可采取种子基金、互助融资、商会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等融资方式。

园区贷——主要适用于在优质园区内生产经营稳定、发展前景广阔的小企业。可采取工业标准厂房按揭、园区增信融资、组合抵押和种子基金等融资方式。

供应贷——主要适用于为知名超市、商场和大中型企业长期供货的优质小企业。可采取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核心企业保证等融资方式。

信贷担保范文6

一、银行叫停国家助学贷款的根本原因

国家助学贷款本是一种信用贷款,根本无须担保,它的目的是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随着高等教育逐步大众化和缴费制度的推行,高校的贫困大学生约占全校学生的25%,特困生占8%。虽然高校建立了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学费减免等一系列资助体系,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大学生的经济问题,对广大高校贫困学生来说,最重要、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国家助学贷款。由于高校贫困大学生的诚信缺失,毕业后不归还逾期国家助学贷款,银行叫停国家助学贷款,高校贫困学生陷入贷款无门的困境。银行在催交无果的情况下,将欠款者告上法庭。2006年8月,中国银行杭州杭海路支行浙江大学4名毕业生,要求归还助学贷款。2006年12月北京又助学贷款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公布了中国石油大学4名毕业生的真实身份。紧接着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在媒体上对国家助学贷款逾期债务进行催收,涉及4所高校的263名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处于冰点。

二、学校要提供培养诚信的环境

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学生诚信与否必然影响到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同时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有相当影响力的群体,它能对未来中国的信用环境起举足轻重的作用。

诚信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是民族精神的精华之一,我国古代教育家、思想家孔子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他把诚信当作等同生死的大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支撑、维持、协调社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运转,高校则承担培育诚信的重任。高校要在校园内积极寻找培育诚信的支点,启动“诚信工程”,从教师到学生开展“做诚信人,办诚信事”活动。

教师要践行诚信行动,以身体力行的教化方式给学生一个诚信的模板,做诚信的表率,为建立诚信社会做准备。对学生要开展诚信教育,为学生打造一个实践诚信的平台。特别要教育和引导学生不懈地追求诚信,促进诚信的养成,把诚信内化为学生的一种习惯和美德。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社会深层次的矛盾日渐突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与诚信不协调的行为,高校校园内也存在不诚信的现象,考试舞弊、论文抄袭、借钱不还,欺骗老师、同学、家长等现象触目惊人。有的毕业生对国家助学贷款故意违约,一毕业就无法进行联系,好像在人间消失了,给其他大学生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诚信环境形成的过程中起了负面作用,给社会留下了不良印象。培养大学生诚实守信成为当务之急。

高校要建立诚信网络、诚信传播机制以及监督机制。对大学生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加强自我修养,积极与不诚信行为作斗争,在学校、家庭及社会的积极引导下,双管齐下,努力营造诚信环境,自觉接受舆论的监督。

三、要建立诚信约束制度

在商业社会,诚信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它比金钱更可靠、更可贵。社会学家认为,诚信的构建必须依靠制度的支撑,当社会出现不诚信行为时,除了要用道德去滋润之外,更需要制度的刚性介入,才能保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因此,国家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诚信体系。

1.高校要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诚信档案从新生入学起开始建立,把大学生的思想行为表现全部纳入诚信档案(包括助学贷款信息),它可以供用人单位监督、参考大学生诚信行为,也可以为用人单位选聘人才提供可靠依据。它是无形的“紧箍咒”,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制约大学生的不诚信行为,加大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在国家助学贷款方面,银行可以与高校联手,共享诚信档案。

2.国家要建立个人信用系统。个人信用系统就是个人的社会信用档案密码,与人的生命直接相连,不讲诚信,意味着个人放弃在社会上的所有利益。在中国,每个人的信用记录几乎是空白。在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助学贷款作为国内唯一的无担保贷款,要规避风险,能做到的就是完善信用体系。在英国,大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非常容易,很多学生甚至一毕业就在国外工作,但英国的银行不必担心他们欠债不还,因为每个英国人生下来都有一个社会保险号码,收入、纳税、申请贷款、领取退休金等全靠它。美国从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建立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并逐渐完备。学生毕业后银行均可通过遍布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其行踪和收入,尽管美国大学生的贷款率高达70%,不良还贷率却极低,信息网络系统有效控制了风险。我国也要加快建立个人信用系统的步伐,化解信用风险,让信用落到实处,为贫困大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信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