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范例6篇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范文1

7月18日至19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吉林长春召开。这是2014年年中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启动以来,连续第三年召开推进会。在司法体制改革两年的时间节点上,此次推进会明确了改革中多项政策的完善方向。

十以来,司法体制改革逐渐提速。继首批7个省市启动试点后,第二批12个省份试点也全面启动。试点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重要过程。以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上海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为标志,上海司法体制改革拉开帷幕。问题多,难度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先行者,担负着为全国司法改革破冰探路的重任,没有先例和经验可循。

两年来,上海法院的试点实践取得了很多突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收案和结案数分别同比上升18.94%和25.42%,其中,上海法院一共收案36.25万件,同比增21.1%,审结34.72万件,结案率达81.39%,为全国各省(区、市)法院最高。

与此同时,上海法院的收案、结案、存案却保持了良性循环,法院在审限内的结案率达到了99.1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接受《财经国家周刊》专访时说,上海法院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于法有据、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动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阶段性成效

《财经国家周刊》:两年的司法改革实践,上海法院是如何把握改革方向和目标的?

崔亚东: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否则就会背道而驰,犯颠覆性错误。上海法院以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引,紧扣中央顶层设计和市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部署,紧密结合上海法院的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的工作思路。

上海法院确定了以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总目标,着力在完善司法体制机制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上下功夫,着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实现上海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标。

《财经国家周刊》:两年来,改革的任务主要是什么?

崔亚东:在推进改革过程中,首先是中央确定的上海司法体制改革五项试点任务,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65项改革任务,上海高院将《四五改革纲要》细化分解为116项改革任务;第三是服务保障上海工作大局、国家战略实施的改革任务。

《财经国家周刊》: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重要时刻,上海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方面进行了哪些探索?

崔亚东: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孟建柱同志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起。要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关键,扎扎实实地抓好司法改革各项任务的落实。”

上海法院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推进以审判权为重点、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是以审判权为核心,建立完善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建立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规则及审判人员权力清单,落实“让审理者裁判”;二是以权责统一为原则,建立完善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建立审判人员责任清单,落实“由裁判者负责”;三是以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为保障,建立完善了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四是以保障审判权高效公正廉洁行使为目标,建立完善了司法廉洁监督机制。

通过改革,法院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审判分离、权责不明、层层审批、请示汇报等行政化问题得到解决,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真正得到落实,确保了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改革以来,全市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为99.9 %;依法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仅占 0.1%。

敢啃“硬骨头”

《财经国家周刊》: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4项基础性改革之一,上海法院做了哪些试点?

崔亚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上海法院紧紧牵住这一牛鼻子,敢于啃“硬骨头”,动自己的“奶酪”,着力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员额管理;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建立了符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的法官选拔任用制度和晋升机制;建立了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了法官日常工作考核和员额退出机制,破除了一次入额、终身入额,能进不能出的难题;建立了一方退出机制等等。

通过改革,法院管理中存在的人员“混岗”、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审判人员职务晋升不畅等问题得到解决,符合职业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得以建立:一是审判人员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审判一线实际力量明显增强。全市法院首批入额法官2242人,占总编制数的24.9%。配置到司法一线的法官人数比改革前增加了3.2%,主要办案部门的法官实有人数比改革前增加了8%。二是法官与辅助人员配置更加合理,辅助人员比例明显增加。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从改革前倒置的1:0.75变为改革后正比的1:1.75。三是法官队伍结构得到改善,提升了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成后,硕士以上学历的比例提高1.4%,平均从事司法工作年限达到22.4年。四是院、庭长办案大幅上升。2015年,全市法院院、庭长办案6.8万件,同比上升51.4%;今年1-6月为6.5万件,同比上升22.6%。

《财经国家周刊》:上海法院探索的经验还有哪些改革和突破值得其他省市借鉴?

崔亚东: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上海法院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2016年初,上海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贯彻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落实证据裁判规则,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条件,完善排除的标准和程序;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明确需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案件范围,规范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规则;完善辩护制度,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参加庭审的权利。

建设“阳光司法,透明法院”,构建阳光司法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司法公开,提高法院工作的透明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最直接、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上海高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改革试点单位。上海法院以此为契机,以韩正书记关于建设“阳光司法、透明法院”的要求为目标,坚持贯彻“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六难三案”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健全司法公开机制,打造了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等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十大司法公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了65个方面830个信息项,信息2亿条。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全力破解“立案难”,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3年上海市高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坚决纠正年底不立案或限制立案的错误做法。2015年5月1日全国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上海法院及时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今年6月底,全市法院当场立案率为98.5%,位列全国法院前列。

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全力破解“执行难”,及时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是中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上海法院确立了“以执行体制改革为动力破解‘执行难’”的思路,制定了《关于开展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和《关于开展破解“执行难”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实行执行权与审判权分离,完善执行工作责任制,建立执行警务保障体制机制;全力开展“执行难”专项治理工作,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执行代管款管理等,力争通过一到两年的时间,在全国率先破解“执行难”顽症,将上海打造成为全国执行环境最好的地区。

此外,在推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方面,上海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全市法院均建立了诉调对接中心,以诉调对接中心为载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在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方面,上海于2014年12月28日成立了全国第一个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三中院成立以来,共受理案件1285件,审结1075件。2016年上海法院继续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指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静安、虹口、普陀、长宁等四家区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构建一审行政案件主要由上铁法院审理,二审行政案件主要由上海三中院审理的诉讼格局。通过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范文2

【关键词】司法体制 法治 顶层设计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举措,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不可小觑,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改革目标,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笔者认为,理解与分析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举措,必须把握举措背后的顶层设计问题,冷静、客观地认识和判断当前改革的整体走向,从而更好地把改革落到实处。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法治背景

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目标。并且围绕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司法保障机制等关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

当下司法制度改革已有了良好的先决条件。党和中央重视法治建设,社会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司法体制逐渐趋于完善。深层次司法制度改革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要清醒地意识到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体制还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司法权行实的各种内部监督和制约的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司法体制的保障机制还不完善,还存在着种种司法不透明、不严格、不规范的现象。而这些问题,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所以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具体举措

注重“顶层设计”是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推进改革的核心思想,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特征就是强化司法权力的制度约束与尊重司法运行的内在规律的统一。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把“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把“权利救济”“定纷止争”“制约公权”作为司法制度的主要功能,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职权作为改革重点优化职权配置。

围绕“顶层设计”,2014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司法改革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2014年12月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

具体举措列举:实行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筹。不再实行按行政层级分层的保障体制,改由省一级统筹。建立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同时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健全职业惩戒,加强司法活动的内部监督。

三、具体举措评析

实行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筹。从根本上改变了司法机关受制于政府的局面,而远期的目标则是实现司法机关人财物主要由中央统一管理和保障,力图改变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的困境。通过规范职业行为,健全职业惩戒来消除源自司法队伍内部的腐败诱因,加强司法队伍的廉洁自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上两个方面的规定抓住了根治司法腐败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人群,以责任倒逼法治队伍内部的廉洁自律具有重要意义。审判执行分离,法院、检察院行政人员与专职审判、检察分离以及“员额制”的进一步实施,法律职业将进一步精细专业,也必将提高效率,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利。“办案责任制”明确了审判过程的主体责任,亦强化了审判质量及事后责任有效预防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问题的出现。推进严格司法,特别是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是司法审判的两大环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则是我国司法审判的核心理念,与此同时也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更好的保障我们每个人作为“潜在的罪犯”的权利。

四、结语

司法体制改革正以“中国速度”向前发展,改革涉及范围之广,触及层次之深,改革力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对未来产生的意义也是深远的。“顶层设计”足以彰显领导层的谋略与睿智,而具体措施体现出的是改革的“决心”与蜕变的“艰辛”。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值得欣慰的是,方向是正确的,各项措施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挑战与机遇并存,深化改革是唯一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关于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

[2]褚国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及其关键举措[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范文3

根据公司三项制度改革推进计划表安排,前段时间我们围绕三项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摸底,召开了改革动员大会进行了宣传发动,并草拟了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各分公司也分别召开了多次会议进行了宣传和动员,并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各分公司的实际,制定了各分公司改革实施方案。公司于**日、**日分别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劳动人事、薪酬管理两个暂行办法及各分公司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了审议,并制定了《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有序、平稳的推进。

今天是根据改革推进计划表安排,召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审议通过《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和《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首先,请公司总会计师对《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说明。

二、请公司综合部副部长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说明。

三、请到会全体人员对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和《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讨论。

方式:按会前点名顺序发言,各分公司以一个人为主发言,有不同意见或补充意见再发言,相同内容不再重复。暂时休会。

通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公司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两个暂行办法和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符合集团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精神,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既考虑到了上岗职工的收入,也考虑到了下岗职工的利益;既体现了对公司经营管理骨干的倾斜也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支付能力,集中体现了我们公司对国家、对出资人、对企业、对职工的高度责任感。

四、请公司总经理讲话

五、下面对这两个暂行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举手表决。

1、对《公司岗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表决。同意此办法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2、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表决。同意此办法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3、对《公司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表决。同意此实施方案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结果。(全体同意,一致通过)

六、请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讲话。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范文4

关键词: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

引言:

所谓的司法体制现代化,是指在原有的司法体制在先进司法制度的影响下进行改良,最终与先进的司法制度持平或者是超越。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包括两方面:第一是物质条件的现代化,第二是制度的现代化。制度的现代化建立在精神的现代化基础之上,因此推进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首先要推进物质条件和精神水平的现代化,使司法体制的改良工作有效进行。

一、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的途径

(一)积极改革,循序渐进

目前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比较低,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致使改革工作难以进行。在这种背景下,进行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必须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循序渐进。

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我们应当反对机械保守的特点,保持积极性,加大改革力度,进行大胆创新。改革的过程就是创新的过程,制度创新是对社会变化趋势的预测,因此在创新时要切合现实条件,不能盲目改革[1]。

(二)统一改革,自上而下

遵循“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具体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是因为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每个司法主体都和其他权力处在一定关系之内,都不能脱离其他权力而独立运行。第二是因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可以是阶段性的,但是改革措施必须要考虑司法系统的整体性,把司法体系的整体纳入考虑之中。第三是司法制度的涉及面很广,必须从全局出发进行合理规划,从上至下地解决实际问题。

二、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的具体方法

(一)改革管理体制,保证司法权的独立

1.领导权问题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实行的领导体制是,司法机关接收党委领导,而检察机关要接受上级检查机关的领导。这种体制不能保证司法权的独立地位,应该针对这种情况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

首先,应当让地方党委领导直接对上级检察机关的党委进行直接领导。其次,应该以检察机关的领导为主,并具体结合党委的领导,让二者发挥各自领导优势。第三是由党委直接领导省级以下的检查机关。只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才能保证司法权的独立。

2.经费保障问题

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主要是来源于政府的财政部门,但是由于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很容易造成各个地方经费不一的情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现代化,必须对经费体制进行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的经费问题。

首先,司法机关的经费应该进行专门管理,由国家直接。其次,司法机关的经费也可以采用中央管理的省内管理结合的方式,通过两种方式的结合加强管理。再次,司法机关的经费也可以由地方财政和上级的司法机关共同分担。

3.人员问题

法律是靠人保证实施的,只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才能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人员素质偏低,不能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一些司法机关在引入司法人员时没有切实考查人员素质,违反了相关规定,影响了司法机构的人才队伍建设,还有一些司法机关没有及时地撤销素质较低人员的职务,致使司法效率难以提高。针对这些情况,可以进行如下的体制改革[2]。

首先,我国应该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选拔考试合格的人员进入司法机关。其次,司法机关应该对内部人员进行科学编制,在人员选配上保证科学性。最后,司法机关要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促进司法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完善相关机制,保证司法权的公正

1.改善办案模式

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办案时模式不统一,其办案模式具体分为三种:第一是审、诉分离模式,第二种是“双轨制”模式,第三种是“搭档式”模式。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要改善办案模式,将其进行统一管理。第一种办案模式,成员之间难以有效协调。第二种办案模式,检察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调动。第三种办案模式既能发挥检察官的积极性,又能使各个环节有机配合,因此应当统一应用这种办案模式。

2.处理好检察官和领导的关系

检察官具有行政性质,同时由于检查活动的司法性,检察官也具有司法性,这两种属性决定了检察官的独立地位。如果在改革过程中没有处理好检察官和领导的关系,就会造成权力的交叉,致使权责不明。

首先,在检察官职权以外的问题,应当寻求领导的意见,遵循领导的命令。其次,在检察官职权以内的问题,应该由检察官自己解决。如果领导和检察官自身的意见出现分歧,检察官应当自己处理事务,自己承担责任。

3.加强对主诉检察官的监督

主诉检察官具有很大的自,在实行检察官制度时,如果不对主诉检察官进行监督,很容易在司法过程中出现权力滥用、钱权交易的问题,但是如果监督的力度过大,会影响主诉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3]。因此应当寻求有效措施进行监督体制的改革。

首先,应当建立法律文书备案制。主诉检察官在进行办案时应当把自己的办案过程以法律文书备案的形式记录下来,呈交给上级部门领导进行检查。其次,应当建立案件抽查制度。上级部门领导应该对主诉检察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检察官进行有效监督。

结论: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司法体制也需要进行现代化的改革。相关机构必须探求有效的方式方法,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促进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莫纪宏. 论我国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正当性前提及方向[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1:27-35.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范文5

“改革与法治是车之双轮,鸟之双翼”。在2015年新年贺词中的表达如今已深入人心,成为对当前改革与法治关系经典的概括。

贵州是全国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2014年12月4日,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召开并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今年7月11日起,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9个地方18个单位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三级法院、检察院全面推开,一系列改革的决策部署即将全面落实到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

目前,贵州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首次遴选工作于10月底全面完成。

司法体制改革

打造全国样板

作为全国第一批7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之一,贵州政法系统担负着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先行探路的历史重任,如何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当好这个先遣队和探路者?

贵州两年多来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进程给出了答案――

贵州政法系统紧紧围绕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加强统筹领导和分类督导,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在员额制上不简单翻牌,在保障制上不空转也不简单提高待遇,在责任制上不简单放权,在统管制上不简单切割,全力推进试点工作,创造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

“通过试点发出了贵州声音,改出了贵州经验;突出了主体地位,改出了职业尊荣;强化了办案责任,改出了司法公信;完善了配套措施,改出了便民利民。”贵州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谌贻琴对贵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我省创造了‘以案定员’‘以案定补’、繁简分流、司法任制、权力清单等一系列突破性的好经验,成为全国样板。”

贵阳市花溪区法院是第一系列基层试点单位,于2015年1月1日开展“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推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办案团队运行模式。围绕以案定员,推动审判组织架构重组规范化;以案定责,构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科学化;以案定补,激活绩效考评机制效能最大化;以案定档,实现信息监督机制数据留痕化,以“四定促四化”取得司法改革新成效。

遵义市汇川区法院自2015年1月领受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以来,按照“切口准、深度改、有特色”的工作思路,在改革中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司法案件核心要素,围绕以案定员,建立科学的员额制;强化职业保障,以案定补,探索有力的保障制,努力打造司法改革的“汇川样本”。2015年结案率达97.2%,平均案件审理天数31.2天,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都得到提升。

抓住司改核心

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员额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实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也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石。而员额法官、检查官遴选工作则是员额制改革成败的关键。

10月29日,贵州省检察院组织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员额制检察官任命大会暨宣誓仪式,任命1913名员额制检察官。10月31日,贵州省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全省法院员额制法官颁证暨宣誓仪式在省法院大法庭隆重举行,经过报名、考核、考试、答辩、审议等程序,好中选好,优中选优,2499名法官脱颖而出,被任命为员额制法官。目前,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首次遴选工作于10月底全面完成。

下一步,贵州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将进入常态化,即根据中央政法委规定的员额比例上限,省法院、省检察院确定的各级法院员额比例,各级法院、检察院预留员额的多少和业务工作的需要,每年定期开展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员额,努力打造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法官、检察官队伍。

据了解,贵州将遴选入额的院庭长直接编入审判团队,并按照“1(员额法官)+N(法官助理)+1(书记员)”的标准,至少形成“1+1+1”的办案模式。入额院庭长和员额法官平等分案、平等办案,主要负责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同时,法官助理分为程序助理和实体助理,程序助理主要负责保全、查封、送达等程序事务。

为了让员额制法官真正深入办案一线,凡是入额的领导干部,必须亲自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要确保改革确有成效,凡入额的法官,除院庭长要承担一定行政及审判管理职责外,其他法官必须全部调整到承担相应的审判执行一线工作,充实执法办案工作力量。

截至今年7月,通过改革,试点法院审判执行一线人员占85%以上,比改革前增加64%。以花溪、汇川、贵定、榕江四个基层试点法院为例,推行此项模式后,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同比分别增加267件、122件、83件、76件,与此同时,改判发回率也同比下降1.32、0.54、1.23、1.13个百分点。

权力与责任同行

让司法改革深入推进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改革的价值追求,人民满意与否成为评判改革成败的标准。

在10月31日的贵州省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全省法院员额制法官颁证暨宣誓仪式上,年轻的法官冉依依发言说:“从学生到法院人,从助理审判员到员额法官,我会时刻牢记誓言,坚定信念,把公正司法作为工作准则,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把保障民生作为职业信念,做司法为民的守护者。”

员额检察官不仅意味着权力,更意味着责任。首批员额制检察官成员、省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孟奇,谈起成为员额制检察官前后的区别与体会时说:“权力与责任同行,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让人民享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今后履职的最大使命。”

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遴选只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起点,要让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还需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在提升案件审判质量方面,除了科学配置审判团队外,还注重案件的“简繁分流”,从源头上提高质量。即针对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占80%左右,普通程序案件占20%左右的特点,按照“简案快办、繁案精审”的思路,用20%的司法资源负责办理80%左右的简易程序案件,着力解决办案效率问题;用80%的司法资源负责办理20%左右的普通程序案件,着力解决案件质量问题。

“贵州省针对近年来矛盾纠纷增多、案件逐年攀升的实际,坚持依法处理和多元化解相结合,努力以较小司法成本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平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潮说。

在探索司法责任制改革方面,贵州省检察院还在全国率先制定下发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权力清单”,全面梳理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1606项权限配置。对不同级别检察院的检察官权限内容进行划分,以正面清单的方式列举了检察长行使或委托行使的12个业务类别权力,未明确的各项审批权,采取一般性授权方式,授权给检察官。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范文6

    一、铁路司法体制改革过程的回顾

    我国铁路司法系统於五十年代初参照前苏联模式设立, 1957年受「反右斗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干扰而被撤销,又於「文革之後被重建。重建之初,铁路司法系统设有三级检察院和法院。1987年撤销了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只保留了基层及其上一级铁路司法机关。这些铁路司法机关与全国各个铁路局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对应关系,铁路司法系统都由铁路运输部门管理,是我国铁路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铁路司法系统管辖的案件主要是与铁路运输相关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在人事上,铁路司法机关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而是铁路企业职工,由铁路运输系统按照其内部管理制度任免,不遵循《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选任程序,也不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铁路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也由铁路运输系统解决,国家财政并不负责拨付。

    铁路司法系统这样的体制,一定程度上方便了铁路企业运行过程中案件的办理和各种纠纷的解决,较有效地保障了作爲国民经济「大动脉的铁路的安全运行;但是,其体制缺陷也十分明显:由於隶属於铁路企业,人财物均由铁路企业提供,职能上强调爲铁路系统服务,其司法特性受到压制,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和保障。此外还存在案件管辖易起争端、法律适用不统一、人事任免与权力机关脱离等系列问题。实践中,涉铁案件偏向铁路部门的司法不公问题备受关注。例如,2009年某列车长捆绑乘客曹大和致其死亡一案,铁路法院仅判处列车长缓刑,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法律工作者郝劲松曾对铁路运输部门提起过数次公益诉讼,无一胜诉。民众对铁路司法不中立、不公正的指责甚多,对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呼声也日渐高涨。随着讨论的深入,出现了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改革方案:一是撤销铁路司法机关,其所管辖的案件全部交由地方司法机关处理。二是保留铁路司法系统,但应从铁路部门剥离,并对相关制度进行具体设计,以充分发挥其司法特有功能。笔者本人曾主持这方面课题研究,并主张采纳後一种方案,因爲铁路司法系统来之不易,已经有一支具备一定素质的队伍,发挥着实际的作用。在我国司法体系中保留铁路司法机关有利於更有效地打击犯罪、处理相关纠纷,并有利於案件管辖等一系列程序问题的合理解决。

    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於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部署了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经过深入的调研、讨论和反馈意见,2009年确定了总体方案:铁路司法机关作爲整体予以保留,但要与铁路部门彻底脱鈎,归入地方属地管理。之後,2009~2010年相继出台了《关於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机关编制的通知》、《关於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关於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等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动了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经过3年的过渡和实施,铁路司法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经费保障、案件管辖、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都逐步得到解决,铁路司法系统的体制问题基本得以理顺。今年6月底,全国各铁路司法机关向地方人、财、权的移交工作基本结束,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基本完成。

    二、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意义

    对铁路司法系统整体进行保留,具有其合理性,符合我国当前实际。铁路司法系统原有的一整套体系,设置基本完备,人员熟悉业务,实践经验较丰富,是宝贵的既有资源,应予以充分利用。基於现实的考虑,改革涉及百余家铁路司法机关、7000余人的队伍,需要司法机关、铁路部门、中央和地方人事、财政等机关相互协调,将铁路司法系统予以保留,这样做既降低了改革的难度,也有利於大局的稳定和过渡的平稳。而且,保留铁路司法系统作爲专门司法机关,较好地适应了铁路运输纠纷和案件的特殊性与专业性要求,有利於延续原有的司法专业化道路,有利於保障铁路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

    将铁路司法系统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有利於国家司法统一。铁路司法系统游离於国家司法之外,无疑是国家司法体系的一项缺憾。将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系统,强化了国家司法体系的完整性,也便於对其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案件管理等各方面进行符合司法规律的统一谋划和管理,有利於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国家司法的统一。

    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使铁路司法系统与铁路企业脱鈎,铁路司法系统的人财物等不再受制於铁路企业。铁路司法系统的机构设置遵循宪法和法院、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予以设定,法官和检察官的选任、相关领导的产生,都遵从现有的法律制度,这必然彰显出司法独立性、中立性的规律要求,爲进一步实现和提升铁路司法的公正性创造了良好的制度条件。

    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也爲其他一些专门司法机构的「去企业化改革探索了道路。由於历史的原因,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等一些专门司法机构,仍然采用与原铁路司法系统相似的体制。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爲这些专门司法机构的「去企业化改革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有益的参照。

    三、进一步完善铁路司法体制的展望

    本次改革是铁路司法系统的转型性改革,其成绩值得充分肯定。但是并不意味着改革就到了头,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首先,部分铁路司法机关管理「两头挑的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由於铁路法院、检察院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其管辖范围不局限於一个省市。本次改革出现了业务管理和人财物保障分属两个省市的「两头挑现象。以北京铁路检察分院爲例,该院下辖北京、天津、石家庄三个基层铁路检察院。三家基层院在业务上接受北京铁检分院的领导,但人财物等保障则由所在的省、市负责。对天津、石家庄两家铁路检察院而言,就面临着业务管理和人财物保障「两头挑的问题。北京铁路中级法院及下属基层铁路法院的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现象在全国铁路司法系统中大概占到三分之一。按理说,司法保障机制是爲司法业务水平的提高创造良好的人财物条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两头挑现象可能会造成司法业务管理与司法保障的不协调,影响人员队伍的积极性,甚至影响铁路司法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如何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完善。

    其次,铁路司法系统人员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铁路司法系统的法官检察官,比较熟悉铁路相关的司法业务,但是与地方法官和检察官相比,在业务素质上仍有一定差距。虽然像北京铁路法院在改革前已经对人员招录提出了通过司法考试的要求,但大多数地方铁路司法机关的人员招录并无这一要求,铁路司法系统中大部分人员并非法律科班出身,其业务素质水平仍有待提高。

    再次,铁路司法系统管辖范围设定的科学性,有待实践检验和进一步探讨完善。确定铁路司法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是体制改革後铁路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的基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8月1日颁行了《关於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在基本保留铁路法院原来管辖案件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了其管辖范围,包括部分刑事自诉以及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的部分普通民事案件。铁路法院作爲专门司法机关,如何兼顾专业性案件与普通案件的受理,是案件管辖范围上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指定管辖案件的范围、程序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出台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