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1 14:42:21
7月18日至19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吉林长春召开。这是2014年年中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启动以来,连续第三年召开推进会。在司法体制改革两年的时间节点上,此次推进会明确了改革中多项政策的完善方向。
十以来,司法体制改革逐渐提速。继首批7个省市启动试点后,第二批12个省份试点也全面启动。试点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重要过程。以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上海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为标志,上海司法体制改革拉开帷幕。问题多,难度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先行者,担负着为全国司法改革破冰探路的重任,没有先例和经验可循。
两年来,上海法院的试点实践取得了很多突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收案和结案数分别同比上升18.94%和25.42%,其中,上海法院一共收案36.25万件,同比增21.1%,审结34.72万件,结案率达81.39%,为全国各省(区、市)法院最高。
与此同时,上海法院的收案、结案、存案却保持了良性循环,法院在审限内的结案率达到了99.1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接受《财经国家周刊》专访时说,上海法院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于法有据、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动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阶段性成效
《财经国家周刊》:两年的司法改革实践,上海法院是如何把握改革方向和目标的?
崔亚东: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否则就会背道而驰,犯颠覆性错误。上海法院以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引,紧扣中央顶层设计和市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部署,紧密结合上海法院的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的工作思路。
上海法院确定了以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总目标,着力在完善司法体制机制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上下功夫,着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实现上海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标。
《财经国家周刊》:两年来,改革的任务主要是什么?
崔亚东:在推进改革过程中,首先是中央确定的上海司法体制改革五项试点任务,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65项改革任务,上海高院将《四五改革纲要》细化分解为116项改革任务;第三是服务保障上海工作大局、国家战略实施的改革任务。
《财经国家周刊》: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重要时刻,上海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方面进行了哪些探索?
崔亚东: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孟建柱同志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起。要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关键,扎扎实实地抓好司法改革各项任务的落实。”
上海法院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推进以审判权为重点、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是以审判权为核心,建立完善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建立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规则及审判人员权力清单,落实“让审理者裁判”;二是以权责统一为原则,建立完善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建立审判人员责任清单,落实“由裁判者负责”;三是以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为保障,建立完善了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四是以保障审判权高效公正廉洁行使为目标,建立完善了司法廉洁监督机制。
通过改革,法院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审判分离、权责不明、层层审批、请示汇报等行政化问题得到解决,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真正得到落实,确保了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改革以来,全市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为99.9 %;依法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仅占 0.1%。
敢啃“硬骨头”
《财经国家周刊》: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4项基础性改革之一,上海法院做了哪些试点?
崔亚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上海法院紧紧牵住这一牛鼻子,敢于啃“硬骨头”,动自己的“奶酪”,着力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员额管理;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建立了符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的法官选拔任用制度和晋升机制;建立了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了法官日常工作考核和员额退出机制,破除了一次入额、终身入额,能进不能出的难题;建立了一方退出机制等等。
通过改革,法院管理中存在的人员“混岗”、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审判人员职务晋升不畅等问题得到解决,符合职业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得以建立:一是审判人员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审判一线实际力量明显增强。全市法院首批入额法官2242人,占总编制数的24.9%。配置到司法一线的法官人数比改革前增加了3.2%,主要办案部门的法官实有人数比改革前增加了8%。二是法官与辅助人员配置更加合理,辅助人员比例明显增加。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从改革前倒置的1:0.75变为改革后正比的1:1.75。三是法官队伍结构得到改善,提升了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成后,硕士以上学历的比例提高1.4%,平均从事司法工作年限达到22.4年。四是院、庭长办案大幅上升。2015年,全市法院院、庭长办案6.8万件,同比上升51.4%;今年1-6月为6.5万件,同比上升22.6%。
《财经国家周刊》:上海法院探索的经验还有哪些改革和突破值得其他省市借鉴?
崔亚东: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上海法院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2016年初,上海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贯彻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落实证据裁判规则,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条件,完善排除的标准和程序;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明确需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案件范围,规范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规则;完善辩护制度,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参加庭审的权利。
建设“阳光司法,透明法院”,构建阳光司法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司法公开,提高法院工作的透明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最直接、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上海高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改革试点单位。上海法院以此为契机,以韩正书记关于建设“阳光司法、透明法院”的要求为目标,坚持贯彻“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六难三案”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健全司法公开机制,打造了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等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十大司法公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了65个方面830个信息项,信息2亿条。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全力破解“立案难”,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3年上海市高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坚决纠正年底不立案或限制立案的错误做法。2015年5月1日全国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上海法院及时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今年6月底,全市法院当场立案率为98.5%,位列全国法院前列。
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全力破解“执行难”,及时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是中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上海法院确立了“以执行体制改革为动力破解‘执行难’”的思路,制定了《关于开展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和《关于开展破解“执行难”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实行执行权与审判权分离,完善执行工作责任制,建立执行警务保障体制机制;全力开展“执行难”专项治理工作,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执行代管款管理等,力争通过一到两年的时间,在全国率先破解“执行难”顽症,将上海打造成为全国执行环境最好的地区。
此外,在推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方面,上海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全市法院均建立了诉调对接中心,以诉调对接中心为载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在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方面,上海于2014年12月28日成立了全国第一个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三中院成立以来,共受理案件1285件,审结1075件。2016年上海法院继续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指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静安、虹口、普陀、长宁等四家区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构建一审行政案件主要由上铁法院审理,二审行政案件主要由上海三中院审理的诉讼格局。通过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司法体制 法治 顶层设计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举措,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不可小觑,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改革目标,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笔者认为,理解与分析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举措,必须把握举措背后的顶层设计问题,冷静、客观地认识和判断当前改革的整体走向,从而更好地把改革落到实处。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法治背景
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目标。并且围绕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司法保障机制等关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
当下司法制度改革已有了良好的先决条件。党和中央重视法治建设,社会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司法体制逐渐趋于完善。深层次司法制度改革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要清醒地意识到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体制还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司法权行实的各种内部监督和制约的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司法体制的保障机制还不完善,还存在着种种司法不透明、不严格、不规范的现象。而这些问题,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所以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具体举措
注重“顶层设计”是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推进改革的核心思想,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特征就是强化司法权力的制度约束与尊重司法运行的内在规律的统一。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把“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把“权利救济”“定纷止争”“制约公权”作为司法制度的主要功能,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职权作为改革重点优化职权配置。
围绕“顶层设计”,2014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司法改革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2014年12月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
具体举措列举:实行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筹。不再实行按行政层级分层的保障体制,改由省一级统筹。建立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同时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健全职业惩戒,加强司法活动的内部监督。
三、具体举措评析
实行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筹。从根本上改变了司法机关受制于政府的局面,而远期的目标则是实现司法机关人财物主要由中央统一管理和保障,力图改变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的困境。通过规范职业行为,健全职业惩戒来消除源自司法队伍内部的腐败诱因,加强司法队伍的廉洁自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上两个方面的规定抓住了根治司法腐败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人群,以责任倒逼法治队伍内部的廉洁自律具有重要意义。审判执行分离,法院、检察院行政人员与专职审判、检察分离以及“员额制”的进一步实施,法律职业将进一步精细专业,也必将提高效率,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利。“办案责任制”明确了审判过程的主体责任,亦强化了审判质量及事后责任有效预防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问题的出现。推进严格司法,特别是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是司法审判的两大环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则是我国司法审判的核心理念,与此同时也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更好的保障我们每个人作为“潜在的罪犯”的权利。
四、结语
司法体制改革正以“中国速度”向前发展,改革涉及范围之广,触及层次之深,改革力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对未来产生的意义也是深远的。“顶层设计”足以彰显领导层的谋略与睿智,而具体措施体现出的是改革的“决心”与蜕变的“艰辛”。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值得欣慰的是,方向是正确的,各项措施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挑战与机遇并存,深化改革是唯一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关于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
[2]褚国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及其关键举措[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及工作部署,推进法院司法改革进程,我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要求推进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完成了既定改革试点任务目标,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了员额法官独立办案,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组建了八个新型审判团队(执行局暂按原模式),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停止了未入额法官独立办案,已经定岗为司法辅助人员的干警不再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审案件。重新修订了《关于院党组成员审理案件的规定》,推进院领导带头办案。院长、其他院领导、其他业务庭法官(立案、行政、审监)、民事法官(民一庭、民二庭、桑园法庭)按照1:3:5:10比例分案。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能责任,建立了相关考核办法。
二是积极按照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推进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从软硬件上加大投入,在健全机制、集中管理、清晰流程、明确责任、处置到位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的存放、保管。
三是稳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制定《吴桥县人民法院
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建立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设置科学合理、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符合审判机关特点和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改革后的内设机构由原来的13个减少为5个,分别为政治保障处、综合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审务监督中心、执行局,新设机构预计年底前到位。
四是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五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完成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序列等级评定工作,开展兼职法警清理,所有兼职法警均已归队。目前,各类人员已在各自岗位履行职责。稳步提升司法人员职业待遇、职业安全、职位稳定等方面保障力度,推行办案终身负责制、错案追究制,充分保障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司法职责,其中法官工资套改、绩效考核均已稳步开展落实,基础性绩效已按月精准发放到位。认真落实《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坚决遏制干预司法的行为,对一切干预司法行为如实记录并通报追责。
六是稳步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今年以来,按照上级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我院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有层次、有创新地部署和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当事人调解、和解比例进一步提高。对家事审判区整体设计、布局突出“以和为贵”、“人和家兴”的家庭美德文化元素,将法的严肃性、刚性和家庭的和谐温馨、柔性有机结合,尽可能为家事审判提供配套硬件支撑。同时,以多部门联动为基石,打造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合理配置家事审判司法资源。在现有人员和编制不变的情况下,成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
七是积极开展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推进本院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更加便捷的进行尝试改进,建立了小额诉讼案件速裁机构,推进阶段暂将该机构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机构名称为“小额诉讼速裁合议庭”,简称“速裁庭”,履行职责重点突出简化和便捷,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改革工作中的创新经验
一是充实一线办案力量。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十几名未入额法官及过去具有法官法警双重身份的人员不再承办案件,这些干警以前的办案数占全院40%左右,对审执工作造成较大冲击。通过制定《入额法官分案办法》,由院庭长带头办案,全体员额任务均衡,为审执工作的开展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科学配置新型审判团队。根据本院实际,建立改进专业化新型审判团队,探索1+1+1的团队模式,最大限度的发挥团队合力。
三是加大家事审判软硬件投入。投资30余万元,对家事审判法庭进行升级改造,打造家事审判场所的温馨氛围。选派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家事审判合议庭。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
目前的聘用人员待遇较低,对其工作热情造成了一定程度影响,也对队伍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冲击。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统管改革有待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后,原与行政职级挂钩的住房、医疗、差旅等待遇保障如何落实尚无明确文件依据。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等工作需上级党委或上级法院统一指导协调推进。请上级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尽快出台相应制度,进一步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强大保障。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10月30日在仙桃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邓今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4年以来,我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以加快落实改革举措、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为抓手,以强化司法责任、推动创新发展、加强队伍建设为依托,全力搭建司法体制改革①的“四梁八柱”,检察重点改革得以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构建检察管理新机制
坚持遵循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着力构建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新机制,蹄疾步稳地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
1.圆满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②。从2015年起,我院陆续推进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检察辅助人员招录机制、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分步完成了检察人员的分类定岗工作,初步形成了各归其类、各司其职、“各行其道”的管理格局。一是科学配置员额③。在省院确定的39%员额上限的前提下,择优选任首批员额检察官46名,保证让高素质的检察人员进入员额;坚持“以案定额”“以职能定额”相结合,综合运用司法办案“大数据”,科学考察各部、局所需要的员额数量,将82.6%的员额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更加优化。二是严格遴选标准。实行全员选任、综合考评、专业比选的工作方法,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注重实绩、突出专业、竞争择优,保证入额检察官拥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办案能力和职业操守。经过省遴选委员会审核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首批员额检察官已在2016年3月1日集体宣誓,正式履职。目前,第二批4名员额检察官的遴选工作正在进行中。三是分类定岗其他检察人员。综合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实行双向选择,将38名检察官助理④、29名书记员、2名检察技术人员和6名司法警察,全部分类定岗到位。在政治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配备司法行政人员15名,在市纪委派驻我院纪检组配备行政人员3名,有效保持了司法行政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稳定性。
2.稳步推进人财物统一管理。根据省院统一部署,我院人财物上划省级实施统管。一方面,配合做好机构、编制清理上收工作,建立由省检察院配合省编办统一管理、动态调整、按需调配的管理机制。检察长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管理。检察官选任和公开选拔、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招录、检察人员交流,严格按规定报送上级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另一方面,及时做好财物的统一上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方面,2015年省统管以后,在省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院经费支出基数逐年调增至3600万元,有效确保了检察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经费统管方面,实行预(决)算、国库收付和涉案财物统一管理。资产上划方面,我院及时将土地、房产、设备等各类资产清理登记,统一划转省院管理。
3.严格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⑤。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根据省院制定下发的8大类10项配套制度,着力构建权责明晰、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一是改革“三级审批”⑥办案模式,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按照“充分放权、应放尽放”的原则,制定实施检察官权力清单⑦,健全完善办案指挥、指令、审核、决定制度,赋予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使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的办案主体。二是实行“大部制”⑧管理方式,优化检察官办案形式。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适当分离的要求,将原有16个内设机构整合为“八部一局”⑨,取消原中层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职务序列和行政管理职能,全部让其回归办案一线。同时,依据业务类别、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不同要件,推行独任检察官⑩和检察官办案组⑪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建立新型办案团队。三是强化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制约,确保放权不放任。根据省检察院关于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严格落实领导直接办案制度,对领导干部办案提出明确的数量要求,鼓励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今年以来,入额院领导共办理各类案件95件。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发挥流程监控、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评查等辅助机制的作用,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和司法廉洁,防止权力滥用。
4.逐步完善检察职业保障体制。建立与人员分类管理相配套、与办案责任制相匹配的职业保障体系,全面激发改革动力。一是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完成了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等级确定和按期晋升工作;提升了高等级检察官职数配备比例,基层检察官的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二是严格落实检察人员薪酬待遇。完成了司法警察职务套改和工资套改工作,员额检察官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建立了与办案质效直接挂钩的奖金分配机制,2016年度绩效奖金的核定、发放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三是切实落实检察人员执业保障。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职具有豁免权,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罢免、辞退或调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问责制度,切实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全面推进检察重点改革,着力构建法律监督新格局
坚持将制度机制创新与检察重点改革深度融合,主动适应新形势下检察监督的新变化,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1.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⑫。认真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相关规定,强化检察环节的审查把关和监督制约功能,确保案件证据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一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我院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强化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把关,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范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制度。三年来,共依法不批捕470人、不起诉80人;共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62件次,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全面加强公诉人的履职能力和职业素养建设,主动适应庭审对抗性和博弈性明显增强的新变化;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积极与法院就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定性等问题交换意见;庭审中注重把握节奏,充分发挥适当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优势,推广多媒体示证系统应用,切实提高公诉人当庭讯问、示证质证和辩论说理的能力。共依法申请16名公安民警、7名鉴定人出庭作证。三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的法律职能。强化诉讼监督实效,主动适应刑事裁判质量不断提升、审判监督难度不断加大的新变化,发挥参与庭审、全程监督的优势,及时调整监督重心和结构,加大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复查力度,提高发现、核实和纠正审判活动违法的能力。三年来,共提出抗诉20件35人。
2.圆满完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⑬。我院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心,全面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份,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追缴国家专项资金110余万元,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院先后查办了部分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90余万元的窝串案件;查办了我市部分乡镇工作人员,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90余万元的窝串案件。依法向对专项资金负有监管职责的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职、追缴资金。今年3月,我院审查发现,市国土资源局怠于追缴土地出让金和违约金,遂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在市国土资源局仍怠于履职的前提下,依法向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月29日,市法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经过全国检察机关近2年的探索实践,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修法,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3.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案件法律文书、诉讼程序和重大信息等内容,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三年来,共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3561条、法律文书1698份。大力推进“互联网+检察”模式,着力构建“检察网阵”,积极宣传检察工作。我院连续7年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不断拓展互动交流平台,认真落实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去年10月、今年9月,分别就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两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召开了新闻会;推进“公众开放日”活动制度化,积极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到我院参观指导,听取宝贵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4.大力推动“智慧检务”建设工程。坚持将体制创新与科技应用创新一体推进,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科技含量。升级改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搭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司法办案统一平台,实现了所有案件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运行、办案活动网上监督的新格局;与全市18家行政执法单位共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⑭,督促和指导录入行政执法信息3000余条,监督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8件18人,使监督更加高效、精准;加强检察人员信息化应用能力培养,积极参加全省各级信息化应用“大比武”,先后有26名干警被评为信息化应用能手;侦查部门有4起案件被上级检察机关评为信息化初查精品案件。
三、全面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提升检察改革新成效
近年来,我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正是因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和悉心支持,才让我们一路负重前行、义无反顾,在此,我谨代表市院党组和全体检察干警向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深刻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理念、体制、方式的重大调整,牵涉面广、政策性强,虽然目前完成了一些改革任务,但仍有一些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各类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不够完善。基层院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辅助人员的职业“天花板”较低,如何调动检察官积极性,稳定检察官助理等后备力量,防止综合性业务人才流失,成为迫切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二是购买服务制度不够完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留人难,综合工作面临“事多人少”的局面;检察业务一线力量虽然得到了充实,但“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范围、比例,解决各类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三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实行大部制后,在处理与上级检察院对口部门的关系上,“一对多”的矛盾会更加突出,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有待解决。省检察院虽然下发了基层检察院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各业务部门权限划分的文件,但详细规定较少,职权划分和考核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委“贵阳会议”和省委相关部署要求,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作风、更精准的举措,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改革越往纵深发展,面临的困难就越多。我们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在大是大非的问题面前要做战士而不做绅士,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自觉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普遍、直接和经常性联系,主动接受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机关公众开放日活动,虚心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强化督办落实,不断改进工作。加强改革督促检查,将改革精神落实到每一位检察人员、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推动改革从形式到位向实质到位的转变,努力提高司法效能。大力弘扬只争朝夕、马上就办的工作精神,以一种坐不住的紧迫感、等不起的责任感、闲不下的使命感,倒排工期,担当履职。
(二)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及时回应干警关切,有针对性做好政策宣讲、思想疏导和情感引导,坚持改革推进到哪里,思想政治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切实增强全体检察人员对改革的认同感。坚持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加强专业素能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检察人员履职能力,为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三)进一步加强改革统筹。更加注重司法改革和业务工作的精准对接,确保改革、业务与队伍建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抓好标志性改革任务的落地生根,确保配套性改革措施及时跟进、衔接有序、推进有力。更加注重建立健全检察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联席会议”议案制度,强化业务研究探讨,群策群力推进司法公正。更加注重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交流沟通,通过巡查监督、信息共享、提前介入、及时建议和纠正违法等方式,形成改革合力,不断解放和发展“司法生产力”。
(四)进一步提升改革成效。秉承“工匠精神”和改革创新精神,精耕细作、务实重行、开拓创新,不断提升司法改革的整体成效。坚持建立健全员额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做好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确保员额管理严格规范;坚持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与时俱进地创新司法办案监督方式,促进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成熟成型;坚持提高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发现能力、提高检察建议的监督质量、增强公益诉讼的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作用;坚持发挥好各项改革的融合效应,建立繁案精办、简案快结的诉讼模式,从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坚持在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背景下,积极研究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的途径,为上级检察机关新一轮改革部署提供决策参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我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既是对我院司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也是对我们检察工作的悉心推进和有力监督。我们将以本次会议为契机,认真落实会议审议意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司法保障。
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情况汇报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其目的是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平公正。自改革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扎实推进各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检察人员编制情况
全院现有政法编93个,工勤编9个,实有在职在编84人,其中,政法编78人,工勤编6人。
(二)检察人员学历结构情况
研究生学历12人,占总人数的14.29%,其中在职研究生9人,占总人数的10.71%;大学本科学历63名,占总人数的75%;专科5人,占总人数的5.95%;专科以下4人,占比4.76%;
(三)检察人员年龄结构情况
我院平均年龄:38.5岁。25岁以下:5人,占5.95%;26岁至35岁:39人,占45.43%;36岁至45岁:13人,占15.48%;46岁至55岁:23人,占27.38%;56岁及以上:4人,占4.76%。
(四)各类检察人员划分情况
把检察人员划分为员额内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具有检察官资格的58人,首批入额检察官34人(已经调出2人),检察辅助人员33名,司法行政人员13名。
二、主要成效
(一)以落实员额制为重点,优化检察官队伍结构素养。
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通过落实检察官员额制,使检察官的队伍结构、职业素养得到明显优化和提升。在首批员额制检察官遴选中,我院出台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保了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顺利进行。一是坚持从严从紧、留有余地,科学制定检察官员额规划。严格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把检察官员额配置比例控制为编制数的40%,首批入额比例是33.3%,把6.7%的比例规划为今后检察官员额的补充,确保员额检察官梯队发展、良性循环。二是严格入额标准和条件,确保入额检察官素质。我们规定了首批入额检察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以及相应的办案能力和办案经验,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等条件,同时对首次选任设置严格程序,即必须经过个人报名、报名审批、个人业绩展示、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院党组研究、自治区检察院党组研究、自治区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议、公示、确认、提请任命等程序,经过层层遴选,在具有检察官资格的58人中, 确定了34名检察官作为首批入额检察官。三是坚持入额检察官配置到办案一线。检察官必须办案,是实行员额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我们把34名入额检察官(含入额的院领导检察官)全部配置到业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不再配置员额检察官。四是明确分类原则,完成了检察人员分类定岗。根据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现有员额检察官32名、检察辅助人员33名、司法行政人员13名,占队伍编制总数的31.37%、32.35%、12.75%。
(二)以司法责任为核心,落实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
按照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广西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积极推进司法办案责任制落实。一是建立具有检察特点的办案组织,实行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对批捕、公诉及诉讼监督中简单案件及一般事项等由独任检察官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的侦查等则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确保案件的质量。二是实行非员额检察官不再分配案件独立办案。实行独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部门,案件管理办转案件到相应部门内勤,内勤收案后按顺序分流至员额检察官的统一业务系统内,按办案责任、权限进行案件办理,非员额检察官不再分配案件独立办案。三是建立检察官权力清单,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明确了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提起抗诉、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不立案等职权仍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外,其他均授权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行使,检察长或检察委会行使的职权比改革前减少了三分之二,而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的案件大幅上升,办案效率明显提升。四是明确界定司法办案责任,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解决“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问题。
(三)以实现办案组织科学化管理为目标,积极推进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
根据《广西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制定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及人员安排方案》,按照“检察业务”、“业务管理与服务”、“司法行政”等三大功能模块进行整合提升,将原有的16个内设机构整合成为8部1局,其中业务类部门6个,分别为:侦查监督部、公诉部、未成年人检察部、反贪污贿赂局、诉讼监督部、业务管理部;司法行政类部门3个,分别为:政治监察部、检务保障部、警务保障部。院党组结合全院工作需要科学统筹调剂,把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合理配置到各个检察岗位上,发挥了有限人力资源的最大优化,进一步调动全体检察人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三、主要做法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院首批员额检察官遴选、内设机构改革、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基本完成,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官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平稳有序,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工作。成立了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形成了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院干警积极参与的改革格局,并结合我院实际,相继出台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内设机构改革及人员安排方案》等多个配套方案,为司法责任制改革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加强思想工作。通过召开党组会、改革领导小组会、中层干部座谈会、全体干警大会、部门会议、“一对一”谈话谈心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引导全体干警树立合理改革预期,理解、拥护、支持改革,凝聚推进改革的正能量,确保队伍稳定、工作有序、改革有力。
(三)加强探索实践。我们紧扣中央顶层设计,严格按照分类分步推行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建立健全首批员额检察官遴选、内设机构改革、司法责任制等的改革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分阶段分重点推进,在探索中推进,在推进中实践,边改革边完善,确保了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四)加强带头办案。入额的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要负责案件办理全过程,亲自完成阅卷、讯问、形成处理意见、撰写法律文书、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的办案流程工作。截止目前,包括检察长在内的6名入额院领导检察官已办理各类案件59件,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为全体干警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五)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检察门户网站、平南检察“两微一端”、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检察机关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以及开展改革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做法,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存在问题
(一)人少案多矛盾的问题。目前我院检察干警编制配备与辖区人口比例为万分之0.68,远远低于全区万分之1.3、全国万分之1.8的配备水平。因司法体制改革要严格控制入额检察官比例,导致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入额的检察官少,检察辅助人员配备不足,现行编制状况与案件增长幅度不匹配,案多人少问题更加突出。
(二)分类人员队伍稳定发展的问题。改革后,员额内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不仅在薪资待遇方面拉开距离,且岗位职责、工作责任等也有不同,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稳定和发展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认真解决。
(三)改革配套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三类检察人员的管理和内部交流机制、业绩评价机制、员额退出机制、与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晋升制度、履职保障制度、检察辅助人员的配置等制度文件还不到位,缺少人事、组织、财政等方面具体改革配套措施。
(四)原中层干部职务保留的问题。内设机构没有整合前,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既是各项具体检察业务工作的指挥员,更是工作的排头兵,但在确定新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后,是否会影响到这些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他们的职务是否保留、如何安排、如何解决级别等问题,还需相应的配套机制衔接。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继续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改革进展情况,紧紧依靠党委坚强领导和人大监督支持,形成合力推动检察改革,确保上级改革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任务。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详细梳理、逐一研究、对症施策,细化检察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努力做到各归其类、各尽其责、各尽其才。
(三)有序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做好应对改革期间出现各种问题的准备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进程,确保做到改革期间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经验的积累,再加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主张的提出,使得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越来越重要。除此之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在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有着重大意义。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以及法治实践的不足,再加上立法上对一些具体的司法制度的制度的设计和规定的不严谨,导致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不够全面,尤其是被认定为有罪的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加不足。然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对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它不仅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予以具体的规制,并且加强了对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还对防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有着更加详细的规定,对维护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人权保障步伐意义重大。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法官独立判断。在我国,有史以来,审判权、监督权统统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与审判权混淆不清、界限不明的状况由来已久,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审判权是专属于审判机关的权力,但是,实践中行政机关插手司法案件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的创新、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的设计,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行政机关插手司法案件,为法官独立断案,提供制度上和法律是的保障。
(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而审判属于中心环节。在我国,这三个环节分属于公检法三机关,立法上作此分工的目的在于三机关可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在实一原则在实践中却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彼此之间存在着“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许多办案人员不把审判程序当回事儿,认为审判程序只是走走形式,以致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移送的证据不全面、移送案件不符合起诉法定条件、对案件侦查不彻底、移送程序不合法,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审判机关因抵制不住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而不得不受理案件,从而错判、误判,导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然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却可以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审判功能,可以从源头上制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入法庭审判程序,促进司法公正。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1)改革现代的刑事司法理念。正如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一般,司法理念的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标。必须培养一批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培养具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审判独立,既重实体又重视程序、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等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加大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的培养,加强对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重视,为实现改革的目标创造必不可少的条件。
(2)高效行使侦查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属于第一个环节,侦查机关在这一环节行使权力的质量,直接决定着案件诉讼质量。在这一环节,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对审判机关在审判程序中判断案件事实具有关键性作用。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不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就会导致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审判程序中被强制排除。在侦查程序中,要强调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重视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因为客观性证据具有客观、不可替代的优势,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大的意义。另外,要正确看待口供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地位,不能过分重视口供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冤家错案都是办案人员过分重视口供,疏于对其他人证、物证、书证的收集而造成的。如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杀人案、叔侄奸杀案等等这一系列的冤假错案,都是由于侦查机关重口供、不重客观性证据的收集而导致的。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重视起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提高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水平。
(3)革新提起公诉制度。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基于不同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司法体制,再加上各国的司法传统的影响,各国提起公诉的制度各异。我国,在案卷移送的问题上,采取全案卷宗移送制度,规定检察院应该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但是,全案卷宗移送制度也有其利弊,它在使得法官对详细了解案情的同时,也使法官无法避免的会使法官先入为主,使庭审成为形式,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工正裁判,不利于判决形成于法庭的司法理念的贯彻,也不利于司法公正。因此,许多学者建议效仿英美法系国家的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制度,即不让法官提前阅卷,使法官在庭审中形成心证,并根据自己的心证作出判决。笔者认为,我们国家可以大胆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作法,并且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而有所损益,为兼顾庭审的重要地位和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关键性证据随案移送,而对于其他的非证据性材料可以不做移送,这样既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客观的了解,并且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4)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制度。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是指通过法官在开庭过程中的审理,来查清事实真相,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从而解决庭审形式化的普遍性问题。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实现庭审实质化,切实做到事实证据查明于法庭,定罪量刑决定形成于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改革与法治是车之双轮,鸟之双翼”。在2015年新年贺词中的表达如今已深入人心,成为对当前改革与法治关系经典的概括。
贵州是全国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2014年12月4日,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召开并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今年7月11日起,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9个地方18个单位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三级法院、检察院全面推开,一系列改革的决策部署即将全面落实到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
目前,贵州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首次遴选工作于10月底全面完成。
司法体制改革
打造全国样板
作为全国第一批7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之一,贵州政法系统担负着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先行探路的历史重任,如何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当好这个先遣队和探路者?
贵州两年多来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进程给出了答案――
贵州政法系统紧紧围绕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加强统筹领导和分类督导,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在员额制上不简单翻牌,在保障制上不空转也不简单提高待遇,在责任制上不简单放权,在统管制上不简单切割,全力推进试点工作,创造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
“通过试点发出了贵州声音,改出了贵州经验;突出了主体地位,改出了职业尊荣;强化了办案责任,改出了司法公信;完善了配套措施,改出了便民利民。”贵州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谌贻琴对贵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我省创造了‘以案定员’‘以案定补’、繁简分流、司法任制、权力清单等一系列突破性的好经验,成为全国样板。”
贵阳市花溪区法院是第一系列基层试点单位,于2015年1月1日开展“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推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办案团队运行模式。围绕以案定员,推动审判组织架构重组规范化;以案定责,构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科学化;以案定补,激活绩效考评机制效能最大化;以案定档,实现信息监督机制数据留痕化,以“四定促四化”取得司法改革新成效。
遵义市汇川区法院自2015年1月领受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以来,按照“切口准、深度改、有特色”的工作思路,在改革中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司法案件核心要素,围绕以案定员,建立科学的员额制;强化职业保障,以案定补,探索有力的保障制,努力打造司法改革的“汇川样本”。2015年结案率达97.2%,平均案件审理天数31.2天,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都得到提升。
抓住司改核心
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员额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实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也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石。而员额法官、检查官遴选工作则是员额制改革成败的关键。
10月29日,贵州省检察院组织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员额制检察官任命大会暨宣誓仪式,任命1913名员额制检察官。10月31日,贵州省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全省法院员额制法官颁证暨宣誓仪式在省法院大法庭隆重举行,经过报名、考核、考试、答辩、审议等程序,好中选好,优中选优,2499名法官脱颖而出,被任命为员额制法官。目前,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首次遴选工作于10月底全面完成。
下一步,贵州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将进入常态化,即根据中央政法委规定的员额比例上限,省法院、省检察院确定的各级法院员额比例,各级法院、检察院预留员额的多少和业务工作的需要,每年定期开展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员额,努力打造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法官、检察官队伍。
据了解,贵州将遴选入额的院庭长直接编入审判团队,并按照“1(员额法官)+N(法官助理)+1(书记员)”的标准,至少形成“1+1+1”的办案模式。入额院庭长和员额法官平等分案、平等办案,主要负责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同时,法官助理分为程序助理和实体助理,程序助理主要负责保全、查封、送达等程序事务。
为了让员额制法官真正深入办案一线,凡是入额的领导干部,必须亲自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要确保改革确有成效,凡入额的法官,除院庭长要承担一定行政及审判管理职责外,其他法官必须全部调整到承担相应的审判执行一线工作,充实执法办案工作力量。
截至今年7月,通过改革,试点法院审判执行一线人员占85%以上,比改革前增加64%。以花溪、汇川、贵定、榕江四个基层试点法院为例,推行此项模式后,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同比分别增加267件、122件、83件、76件,与此同时,改判发回率也同比下降1.32、0.54、1.23、1.13个百分点。
权力与责任同行
让司法改革深入推进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改革的价值追求,人民满意与否成为评判改革成败的标准。
在10月31日的贵州省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全省法院员额制法官颁证暨宣誓仪式上,年轻的法官冉依依发言说:“从学生到法院人,从助理审判员到员额法官,我会时刻牢记誓言,坚定信念,把公正司法作为工作准则,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把保障民生作为职业信念,做司法为民的守护者。”
员额检察官不仅意味着权力,更意味着责任。首批员额制检察官成员、省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孟奇,谈起成为员额制检察官前后的区别与体会时说:“权力与责任同行,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让人民享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今后履职的最大使命。”
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遴选只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起点,要让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还需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在提升案件审判质量方面,除了科学配置审判团队外,还注重案件的“简繁分流”,从源头上提高质量。即针对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占80%左右,普通程序案件占20%左右的特点,按照“简案快办、繁案精审”的思路,用20%的司法资源负责办理80%左右的简易程序案件,着力解决办案效率问题;用80%的司法资源负责办理20%左右的普通程序案件,着力解决案件质量问题。
“贵州省针对近年来矛盾纠纷增多、案件逐年攀升的实际,坚持依法处理和多元化解相结合,努力以较小司法成本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平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潮说。
在探索司法责任制改革方面,贵州省检察院还在全国率先制定下发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权力清单”,全面梳理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1606项权限配置。对不同级别检察院的检察官权限内容进行划分,以正面清单的方式列举了检察长行使或委托行使的12个业务类别权力,未明确的各项审批权,采取一般性授权方式,授权给检察官。
一、铁路司法体制改革过程的回顾
我国铁路司法系统於五十年代初参照前苏联模式设立, 1957年受「反右斗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干扰而被撤销,又於「文革之後被重建。重建之初,铁路司法系统设有三级检察院和法院。1987年撤销了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只保留了基层及其上一级铁路司法机关。这些铁路司法机关与全国各个铁路局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对应关系,铁路司法系统都由铁路运输部门管理,是我国铁路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铁路司法系统管辖的案件主要是与铁路运输相关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在人事上,铁路司法机关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而是铁路企业职工,由铁路运输系统按照其内部管理制度任免,不遵循《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选任程序,也不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铁路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也由铁路运输系统解决,国家财政并不负责拨付。
铁路司法系统这样的体制,一定程度上方便了铁路企业运行过程中案件的办理和各种纠纷的解决,较有效地保障了作爲国民经济「大动脉的铁路的安全运行;但是,其体制缺陷也十分明显:由於隶属於铁路企业,人财物均由铁路企业提供,职能上强调爲铁路系统服务,其司法特性受到压制,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和保障。此外还存在案件管辖易起争端、法律适用不统一、人事任免与权力机关脱离等系列问题。实践中,涉铁案件偏向铁路部门的司法不公问题备受关注。例如,2009年某列车长捆绑乘客曹大和致其死亡一案,铁路法院仅判处列车长缓刑,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法律工作者郝劲松曾对铁路运输部门提起过数次公益诉讼,无一胜诉。民众对铁路司法不中立、不公正的指责甚多,对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呼声也日渐高涨。随着讨论的深入,出现了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改革方案:一是撤销铁路司法机关,其所管辖的案件全部交由地方司法机关处理。二是保留铁路司法系统,但应从铁路部门剥离,并对相关制度进行具体设计,以充分发挥其司法特有功能。笔者本人曾主持这方面课题研究,并主张采纳後一种方案,因爲铁路司法系统来之不易,已经有一支具备一定素质的队伍,发挥着实际的作用。在我国司法体系中保留铁路司法机关有利於更有效地打击犯罪、处理相关纠纷,并有利於案件管辖等一系列程序问题的合理解决。
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於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部署了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经过深入的调研、讨论和反馈意见,2009年确定了总体方案:铁路司法机关作爲整体予以保留,但要与铁路部门彻底脱鈎,归入地方属地管理。之後,2009~2010年相继出台了《关於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机关编制的通知》、《关於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关於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等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动了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经过3年的过渡和实施,铁路司法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经费保障、案件管辖、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都逐步得到解决,铁路司法系统的体制问题基本得以理顺。今年6月底,全国各铁路司法机关向地方人、财、权的移交工作基本结束,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基本完成。
二、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意义
对铁路司法系统整体进行保留,具有其合理性,符合我国当前实际。铁路司法系统原有的一整套体系,设置基本完备,人员熟悉业务,实践经验较丰富,是宝贵的既有资源,应予以充分利用。基於现实的考虑,改革涉及百余家铁路司法机关、7000余人的队伍,需要司法机关、铁路部门、中央和地方人事、财政等机关相互协调,将铁路司法系统予以保留,这样做既降低了改革的难度,也有利於大局的稳定和过渡的平稳。而且,保留铁路司法系统作爲专门司法机关,较好地适应了铁路运输纠纷和案件的特殊性与专业性要求,有利於延续原有的司法专业化道路,有利於保障铁路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
将铁路司法系统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有利於国家司法统一。铁路司法系统游离於国家司法之外,无疑是国家司法体系的一项缺憾。将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系统,强化了国家司法体系的完整性,也便於对其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案件管理等各方面进行符合司法规律的统一谋划和管理,有利於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国家司法的统一。
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使铁路司法系统与铁路企业脱鈎,铁路司法系统的人财物等不再受制於铁路企业。铁路司法系统的机构设置遵循宪法和法院、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予以设定,法官和检察官的选任、相关领导的产生,都遵从现有的法律制度,这必然彰显出司法独立性、中立性的规律要求,爲进一步实现和提升铁路司法的公正性创造了良好的制度条件。
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也爲其他一些专门司法机构的「去企业化改革探索了道路。由於历史的原因,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等一些专门司法机构,仍然采用与原铁路司法系统相似的体制。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爲这些专门司法机构的「去企业化改革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有益的参照。
三、进一步完善铁路司法体制的展望
本次改革是铁路司法系统的转型性改革,其成绩值得充分肯定。但是并不意味着改革就到了头,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首先,部分铁路司法机关管理「两头挑的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由於铁路法院、检察院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其管辖范围不局限於一个省市。本次改革出现了业务管理和人财物保障分属两个省市的「两头挑现象。以北京铁路检察分院爲例,该院下辖北京、天津、石家庄三个基层铁路检察院。三家基层院在业务上接受北京铁检分院的领导,但人财物等保障则由所在的省、市负责。对天津、石家庄两家铁路检察院而言,就面临着业务管理和人财物保障「两头挑的问题。北京铁路中级法院及下属基层铁路法院的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现象在全国铁路司法系统中大概占到三分之一。按理说,司法保障机制是爲司法业务水平的提高创造良好的人财物条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两头挑现象可能会造成司法业务管理与司法保障的不协调,影响人员队伍的积极性,甚至影响铁路司法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如何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完善。
其次,铁路司法系统人员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铁路司法系统的法官检察官,比较熟悉铁路相关的司法业务,但是与地方法官和检察官相比,在业务素质上仍有一定差距。虽然像北京铁路法院在改革前已经对人员招录提出了通过司法考试的要求,但大多数地方铁路司法机关的人员招录并无这一要求,铁路司法系统中大部分人员并非法律科班出身,其业务素质水平仍有待提高。
再次,铁路司法系统管辖范围设定的科学性,有待实践检验和进一步探讨完善。确定铁路司法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是体制改革後铁路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的基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8月1日颁行了《关於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在基本保留铁路法院原来管辖案件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了其管辖范围,包括部分刑事自诉以及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的部分普通民事案件。铁路法院作爲专门司法机关,如何兼顾专业性案件与普通案件的受理,是案件管辖范围上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指定管辖案件的范围、程序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出台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